合同审计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摘要]本文针对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以降低经济合同风险发生的概率,维护医院合法权益,保障医院经济活动合法、有序开展。
[关键词]经济合同 审计 监督 责任追究
一、医院经济合同管理现状
一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医院经济合同数量庞大、種类繁多,部分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为合同缺少部分条款,缺少合同会签流程,合同归口部门不明确、多部门共同管理等。
二是经济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当前,部分医院的经济合同管理仍然采用传统的手工方式管理,缺乏高效的经济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无法实时进行信息共享。合同申请、审批、签订、执行、归档相互脱节,造成合同信息缺少完整记录,同时无法实时进行跟踪和查询。
三是经济合同管理过程监督不到位。经济合同管理过程监督是从立项到签订、履行乃至归档全流程闭环的监督,随着医院经济合同数量和种类的增多,合同管理过程的监管力度明显不足。一方面,部分医院缺少对经济合同履行环节的监管;另一方面,立项、签订及归档等环节监管不细致、不到位,存在监管盲区。
四是经济合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包括对人、财、物的监管,部分医院只重视对经济合同管理事项的监管,往往忽视对不按照医院规定履责人员的追究。经济合同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让违规人员有机可乘,导致未经审批私自签订或更改合同、未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等情况时有发生,增加了医院经济合同管理风险。
五是经济合同风险管理意识较薄弱。医院决策者对审计部门的关注度有待提高,对经济合同管理的重视程度有待提高。经济事项的主责部门只专注于事项的及时开展、正常运转及按期结束,忽视了是否按照规定、流程签订合同,未意识到该行为带来的经济、法律等风险。
二、加强医院经济合同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健全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良好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制,能够有效促进审计部门有序开展审计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审计监督责任。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工作实际需要,逐步完善现有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一是规定合同的当事人、标的、数量、价款、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条款。二是制定合同草拟和会签流程,具体规定主责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等在经济合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医院对外经济业务发生时,由主责部门以医院名义签订合同并依合同办事。主责部门经科学论证并与签约方充分沟通后草拟合同,启动合同会签程序,将相关材料提报审计和财务等部门会签,主责部门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后报领导签批,加盖医院公章后合同生效。三是规定合同变更、合同解除程序。四是规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重新修订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以院内管理制度的形式传达至各部门落实执行。
(二)提高经济合同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是创建经济合同线上审批流程。将合同审批流程固化于系统,减少人工操作,实现全过程跟踪、实时在线监督,有效防范经济合同审计风险。
二是强化经济合同大数据思维。通过加强经济合同数据的综合比对,提高运用数据核查问题、宏观分析的能力。通过数据分析,准确发现经济合同潜在的问题,精准查找经济合同审计风险点。
(三)强化经济合同全过程跟踪与监管
一是经济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和控制。经济合同签订前,须经多部门会签。由主责科室进行科学论证后发起会签申请,审计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财务部门审核合同的预算及付款方,医院相关领导审核签字。各部门在网上流程中写明各自的审核意见,分工协作,切实维护医院利益。审计部门主要从经济合同立项、签约资质、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审核。(1)合同立项方面:审核立项手续是否齐全;相关科室是否按照医院制度、流程进行市场调研和科学论证,突发性或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应有医院办公会议相关纪要。(2)签约资质方面:审核企业经营资质、经营区域等证明材料是否与合同内容一致;是否出示法人委托授权书;招标采购医疗耗材时,除审核营业执照外,还应审核经营许可证及生产经营许可证等。(3)合同条款方面:审核合同签约方名称与中标通知书中的名称是否一致;合同表的质量、数目、规格、型号等相关条款的内容是否清晰完整,且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一致,合同价格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付款进度、付款比例及质保金比例是否符合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责任是否明晰。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确保相关部门按照审计意见有效地整改合同条款。医院重大事项、金额数目较多的经济合同,由医院聘请专业律师或由院内法律顾问提出合法建议,以降低合同风险。
二是经济合同履行环节的管理与控制。审计部门应对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对经济合同进行事中与事后严格审计。主要监督服务质量是否到位、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是否及时收款或付款。对于服务类合同,应建立服务考核机制,制定详细的考核内容。相关部门根据考核内容定期检查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签的重要依据。同时,服务合同须保证连续性,杜绝出现时间间断。审计部门应及时梳理、定期更新,加强督导、实时跟踪,对于即将到期的合同,应通知相关主责部门,及时做好立项、招标等前期工作,以确保合同按时、按规签订,避免影响医院经济活动正常运转。
三是经济合同履行结束后的管理与控制。经济合同履行结束后,相关部门要对合同及时进行汇总、分类与归档,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等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认真总结整个经济合同流程中存在的纰漏,防止类似情况发生。医院审计部门定期对这部分合同的履行情况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健全经济合同责任追究机制
为提升合同管理质量与水平,促使合同管理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医院应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医院应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合同流转、审批流程,实时跟踪,做到执行有痕、追究有据;另一方面,对于未经审批私自签订或更改合同、未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经济合同无效、赔偿、无法履行等情况给医院造成一定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五)增强经济合同风险管理意识
增强经济合同风险管理意识,是从医院决策层到普通员工自上而下的行动。一方面,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合同管理等相关讲座及培训,不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参加,医院领导也应定期参加,让领导者认识到内部审计的重要性,意识到合同审计在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为医院各部门统一组织合同管理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合同风险意识及管理能力,更好地落实合同管理工作。
(作者单位:青岛市市立医院,邮政编码:266011,电子邮箱:qdwssjqq@163.com)
合同审计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引言:
按照公司2011年度内部审计的计划安排,审计室对公司采购合同的签署、审批、履行等主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审计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合适的、必要的审计程序,按照既定的审计方案,结合其实际情况,对2011年1月1 日-2011 年8月31日 期间的重大采购合同进行了审计。
二、审计方式说明:
抽取固定资产、原主料、办公用品的采购合同各2份,检查其起草、审核、管理层审批、档案管理等工作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审计资料搜集方法采用直接观察法、采访法,资料搜集形式有抽样调查、重点调查。
三、审计发现与建议:
审计发现:2011年1月购入的文件柜等办公用品,供应商为成都市青羊区亚华仪表配件厂,所属期为2010年订单,生管部门未对订单档案进行整理归档。
建议:于2011年1月份起制定的办公用品订单,整理后按顺序编号,并建档,以便于核查。
四、审计总结:
本次审计方案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1、检查所抽取合同内容的合理性:
(1)对所抽取的固定资产、原主料、办公用品的采购合同,进行内容上的审查,发现采购合同的起草、审核以及审批都有权限范围内的签字盖
章,格式合同的版本与公司要求基本相符。
(2)对所抽取的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审查,各类条款约定都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且同时维护了公司利益,不存在差异情况。
2、检查合同的实际执行情况:
(1)根据公司业务进展情况,经审计,合同中采购、验收等环节都得以较好的执行。
(2)采购合同付款台账,基本做到了清晰完整,不存在超出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和未经审核的合同。
3、检查合同存档情况:
(1)合同保管按照公司要求,按顺序进行了编号,便于核查。
综上所述,对于采购合同的管理,具有较为完备的规范流程,合同的签署、审批、履行等完全符合公司对于合同管理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评价、付款审批等环节的实务操作有适当控制,采购部门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对采购管理流程和岗位职责都较为熟悉。
五、后续审计跟踪:
1、根据报告中审计发现与建议的内容,与业务部门达成共识,将立即进行整改,我们将在2011年11月实施后续跟踪。
2、2011年5月购入的固定资产密闭式混料机,正在验收,设备(固定资产)申购、审批、验收流程单尚未建立,故本次未经审计,计划11月份再对此进行后续审计。
合同审计的具体方法
(一)合同签订前的审计
合同签订前的审计是指当事人就相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合同条款也已基本确定,但双方尚未签字前所进行的审计。合同签订前的审计是合同审计的重点和关键,因为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任何失误,在实质上就已经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形象、信誉方面的损失,甚至是经济方面的损失)。故对于企业重要的合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时就开始介入,既便于了解整个过程的来龙去脉,又为后续审计打下基础。
1、审计目标:
①确保合同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境外活动的需要;
②确保合同的条款完整,意思表达清楚准确;
③确保合同合法合规合理,避免经济纠纷,预防经营风险。
2、应索取的资料:
①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②对方单位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等级证书的复印件;
③对方单位签约代理人的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证书;
④对方当事人开户银行账号、资信和履约能力的证明材料;
⑤选择对方签订合同的理由的书面报告(包括采购类合同的比价采购的书面证明、业务部门到对方实地考察情况等);
⑥合同拟制稿。
3、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合同的必要性。包括:明确合同项目的内容,审查合同是否符合企业经营方针、政策的要求,履行该合同能否给企业带来预期利益;审查企业现有资源是否可以满足其需要;是否已列人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或者其他计划,且符合该计划的要求;是否已安排了相应的财务预算。重大合同应有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评审确认;
②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包括:审查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有违反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对方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有签订该合同的权利;对方是否有履行该合同的能力和诚意;选择对方签订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③审查合同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意思和文字表达是否清楚准确。包括:标的名称是否规范;数量和质量表述是否正确;价款和酬金是否明确合理;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是否明确和合理;违反合同的责任是否明确。不同的合同,其条款和内容不完全相同。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4、对于一些重大合同的审计,还应咨询法律顾问和相关方面的专家的意见,以便充分完善合同条款,防止在合同中存在任何法律方面或者技术方面的问题。一般说来,在合同中比较容易忽视的问题有:
①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金的代扣代缴的问题,特别是与个人或者外方签订的合同;
②与执行该合同相关的服务及后续服务的要求及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
③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分担问题等等。
(二)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
1、审计目标:
①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维护合同的严肃性;
②检查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条件,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的主要内容:
①根据《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表》,检查各业务部门在面上反映的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②以具有典型意义的各类合同为基础,深入到合同执行部门,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对于未执行或者未完全执行的合同,查明未能执行的原因,以及是否明确通知对方;
③根据《应收账款分析明细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对帐清欠工作;④审查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符合原合同条款或法定条件。首先,应审查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相关手续是否完备。其次,应充分评估因合同变更或解除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害,要求对方给予足额的补偿;
⑤审查合同违约责任是否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合理、合法的处理;
⑥审查合同纠纷的处理是否及时、合法、合理。
(三)合同终止前的审计
在合同已经履行,即将清算,以解除双方的合同责任之前;或者合同事项已经完成,单就相关票据入帐之前所进行的审计。一些非常重要的合同应
合同审计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摘 要:内部审计涉足风险管理领域有其客观必然性。在风险管理中,内部审计工作就是对整个审计过程进行监督,从而实现对风险的防范工作。本文作者结合自身就审计工作中风险和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在降低审计过程的错误率,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关键词:内部审计;风险管理
1风险与风险管理
我们常说的企业风险,是指在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对未来发展的发展的不确定性因素,一般来说,企业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运用风险、法律风险等。作为一种特殊的管理方式,风险管理主要是帮助人们降低生活中的风险性,使人们更好的追求安全和幸福,对以前的经验进行总结,并由此发展起来的专门的科学。风险管理,主要是指企业的管理人员也就是企业管理的高层和企业员工共同对企业进行的过程,这种模式广泛应用于战略制定和企业各部门的活动中,用于确认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项并在其风险偏好范围内管理风险,对企业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是指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应该将风险的管理渗透到整个企业管理各项流程中,同时更应该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体系以及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管理体系以及其他管理体系),从而保证风险的全面管理,上面已经简要介绍了风险管理的定义以及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1)企业的风险管理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准确的说,企业的风险管理没有终点,整个风险管理是一个过程。2)风险管理要受到管理人的影响,企业管理的成败主要是由企业管理人的影响。3)企业风险管理应该渗透到企业管理的各个层面,并应以一种企业总体的风险组合的观点来看待。4)风险管理的设计可以帮助企业在实际运营中规避风险。5)风险管理仅为企业的管理者和董事会提供合理的保证。
2内部审计参与风险管理的动因
总的来说,企业有必要监理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制,借此来帮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判断是否能够盈利。内部审计之所以涉足风险管理领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2.1企业面临的风险日益增大
近年来,经济技术的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导致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风险也大大增加。内部审计的工作就是审计人员通过审计的方式来增加组织的价值以及改善组织的经营情况。
2.2内部审计对发展的渴求
内部审计部门需要不断的发展,也就需要内部审计部门能够在企业中担当更重要的角色和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因此就需要不断地寻找新企业,同时通过对这些企业进行风险的管理工作,使内部审计在企业中成为一个重要的角色,并将其在企业中的作用推向一个新水平。
3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中的独特作用
1)内部审计工作能够全面对风险进行管理。一个部门产生风险,如果没有及时进行处理,将会将风险传递到其他部门,这就像食物链一样,一环紧扣一环,这样一旦发生问题就使整个企业陷入瘫痪。这在日常审计过程中很常见,一般来说,一些部门为了逃避风险,会出现道德过度,将责任推脱到其他部门的头上,例如:一些采购部门,在购买材料的时候,往往会忽视材料的规格和型号、质量方面的问题。而这方面真正出现问题时,责任已经推卸到其他人头上了,这些潜在的危险往往是通过销售部门反映出来,最终给企业也带来了损失。但是审计部门却不一样,因为审计部门不依附于任意的结构和部门,审计部门在实际生产过程中要随时性地、全面性地对风险进行預测,一旦在风险预测中发现问题就应该及时建议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2)指导企业的风险策略。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制定一个长期和短期的目标来指导对风险的管理工作,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处在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充当企业长期风险策略与各种决策的协调人。通过对长期和短期计划目标调节实现对企业的风险管理。
3)内部审计部门的建议更易引起重视。内部审计部门往往可以将对整个风险评估的结果直接反映给董事会。这样由董事会来直接对风险进行掌控,同时也能加强管理当局对内部审计部门意见的重视程度。
3内部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如何参与风险管理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的风险管理就是对风险管理的基础上对风险进行监督,主要有三个方面:1)可以充分评估风险;2)评价已有风险衡量措施的恰当性、准确性;3)判断对风险规避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
3.1评估风险识别的充分性。
风险识别是对那些企业、以及机构所产生的的风险进行判断和归类。也就说,判断企业面临哪些风险,并对已有的风险进行整理和规避。即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否均已被识别出来,并找出未被识别的主要风险。
3.2评价已有风险衡量的恰当性
风险衡量主要是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式,应用管理科学技术最终定量估计风险大小,内部审计人员要对审计的结果进行检验,来判断审计是否恰当。
3.3评估风险防范措施的充分性
对内部审计中的审计风险以及已经存在的的风险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针对整改意见提出整改措施。风险的防御是指在降低已识别出的风险,并对这些风险采取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对风险采取的防范措施进行检查,强化企业的风险管理,降低风险损失。
总结:综上所述,内部审计工作必然要设计到风险管理领域,同时内部审计也是环境因素和自身相互作用的结果,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是针对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而言的,主要的通过内部审计工作来对风险管理进行监督,从而保障企业风险管理工作正常有效,防范企业风险。
参考文献:
[1]崔青华.浅谈内部审计中的审计风险与管理[J].财经界:学术版,2012(12):243-243.
[2]张亚琴.论如何提高内部审计报告质量[J].经济师,2009,No.244(6):182-183.
[3]许苑.关于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的几点思考[J].中国内部审计,2016(9):88-89.
[4]舒史广.加强审计报告质量控制提升铁路审计工作质量[J].中国内部审计,2011:67-69.
合同审计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1、招投标文件
2、设计施工图(签字盖章)
3、施工承包合同;
4、总承包施工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人员资质文件,任命书(包括分包单位)
5、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
6、设计变更文件
7、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报审文件
8、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现场收方原始记录(含现场照片)
10、正式签证单
11、材料核价确认文件
12、工作联系文件
13、技术联系文件
14、工程进度款支付文件
15、施工索赔文件
16、竣工审核文件
二、审计单位文档分类
1、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三证合一);②资质证书;
2、项目负责人委托书,项目人员资质文件
3、项目跟审实施方案
4、项目跟审交底书
5、工程造价内部控制制度
6、工程前期管理审计报告
7、跟踪审计日志
8、隐蔽工程跟踪审核记录表
9、设计变更咨询意见表
10、 进度款支付建议表
11、选材定价申请表
12、材料(设备)价格签认单
13、签证报审核定表
14、新增项目签证表
15、变更综合单价分析表
16、综合单(合)价呈批审核单
17、工程索赔建议
18、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咨询意见
19、跟踪审计现场工作底稿
20、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建议书(季度或月度)
21、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交接单
22、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纪要
23、咨询成果效益确认表
24、阶段性管理建议书(季度或月度)
25、专项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26、施工阶段管理审计月度报告
27、审计年中报告(5-6月)
28、审计年度报告(11-12月)
合同审计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规范客户投诉举报管理工作,坚持“人民电业为人民”的服务宗旨,加强社会对供电服务的监督,实现供电服务投诉举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供电优质服务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内所属供电区内电力客户投诉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受理
第三条 局内各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用电投诉举报电话,充分利用95598供电服务热线,实行24小时受理投诉举报。本局用电服务投诉举报电话为0456-4453331 第四条 各级供电单位应设置并通过以下方式接受对供电服务的投诉和举报:
(一)“95598”客户服务热线;
(二)营业场所设置意见箱和意见簿;
(三)信函;
(四)客户来访;
第五条 受理投诉举报范围 (一)违反“三个十条”; (二)违反“供电服务规范”; (三)供电质量问题;
(四)电价及电力政策问题;
(五)其他违反公司有关供电服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受理程序及要求 (一) 95598电话受理
1.95598实行全天二十四小时电话受理供电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必须每天整理供电服务投诉举报。
2.接受供电服务投诉和举报时,95598座席人员应做到“听好陈述、做好笔录、耐心细致、把握尺度、做好疏导、解决问题”,应尊重和满足投诉举报人匿名,应适时、以适当方式向投诉举报人致谢。 3.坐席人员及时准确填写《供电投诉举报处理通知单》,报主管审核后,转相关部门处理。 (二) 来信受理
1、受理人员在对客户投诉举报信件拆封时要保证信封完整,装订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同时注明收信时间。 2.受理人员对来信进行登记,登记项目要齐全,内容要准确。
3.受理人员填写《供电投诉举报处理通知单》,报主管审核后,转相关部门处理。 (三) 上访受理
1.受理个人上访前,接待人员要认真审阅上访人员填写的登记表、控告或申诉材料;
2.受理个人上访时,接待人员要耐心听取上访人员的控告或申诉,对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经过、证据和上访人员的要求做好记录,并填写《供电投诉举报处理通知单》,报主管审核后,转相关部门处理。同时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对可立即解决的一般性问题,应做好上访人员的解释工作,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单位解决的问题,介绍其回所属单位;如对所反映的问题需提出处理意见的,要与原单位联系后再提出意见;
(2)对于上访人员反映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问题,接待人员应提出拟办意见报主管同意后再行办理; (3)对于无理纠缠的上访人员,要做好疏导工作,劝其回原单位。如扰乱工作秩序,要通知所属单位将上访人员接走,或联系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处理
第七条 根据投诉举报的内容,受理部门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受理部门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由本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报上级部门备案; (二)对不属于受理部门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将投诉举报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调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对于匿名投诉举报,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且内容不具体,经初步审查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受理部门领导阅批后暂存待查;
(四)对于属名投诉举报,经初步审查不具备调查价值的,须向投诉举报人说明情况或请投诉人补充材料进一步处理。
(五)对于性质恶劣,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行风投诉举报由各级行风监察部门直接查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涉及城市、农村供电的投诉,由各级相关业务管理部门按其业务范围和职责查处。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如涉及到系统外单位调查取证的),承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 凡转交下一级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下一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比较复杂的(如涉及到系统外单位调查取证的),下一级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特殊复杂的(如涉及到系统外单位调查取证,且涉及到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经上一级领导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条 上一级部门对下一级部门报告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要求下一级部门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在收到转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送转交材料的部门。
第十二条 对于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投诉举报由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联合调查组,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在投诉举报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举报人,对署名举报者,必须进行答复。答复可采取电话、复信、走访等形式。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必须落实专人严格管理投诉举报材料,逐件登记投诉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以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并有负责人签字。
第十五条 每一件投诉举报的处理从受理、登记、拟办、转办、催办、督办到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等,必须闭环管理,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装订整齐。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材料的保存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局内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应当保护投诉举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的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一) 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依照有关法规、制度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二) 严禁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三) 严禁将投诉举报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
(四) 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投诉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投诉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 违反保密规定的;
(二) 压制、迫害、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
(三) 承办部门在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合同审计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署令第6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审计长李金华
二○○四年二月十日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制定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 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 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第四十五条 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施审计的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索引号;
(七)页次。
第四十六条 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 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七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七)签发日期。
第五十八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六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六十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一条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第七十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
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汇总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
第七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立卷。
第八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八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七章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八十九条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十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 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第九十八条 审计机关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