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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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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制度范文(精选12篇)

安全保障制度 第1篇

从国家出台的《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得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原则, 这是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最初雏形。另外, 党风廉政建设中, 突出了“一岗双责”的原则, 从而为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借鉴的经验。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借鉴了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的原则, 逐步形成了领导直至所有岗位人员安全生产的“一岗双责”。《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1号) 第八条明确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这也进一步明确了各岗位应履行本岗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的必要性

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一直非常严峻。就我国现状来看, 各级企业安全管理基础薄弱, 事故总数和伤亡总数多,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跟不上企业的发展速度, 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追本溯源, 其中一大原因就是企业未能真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3年6月前后, 全国多个地区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储粮粮库起火, 大连石化油罐爆炸, 吉林宝源丰禽业公司爆炸, 厦门BRT爆炸等,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此高度重视, 6月6日就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人命关天,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就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式和背景, 安全生产既是时代的需要, 也是人们的需要, 必须常抓不懈, 高度重视, 我们必须痛定思痛, 付出行动。

企业法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推行“一岗双责”制, 可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可以明确的细化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 可以增强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 可以调动各岗位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 可以有效的控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扭转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

2 企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的现存问题

随着全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我国越来越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出台了许多重要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文件,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 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要求, 同时, 各级企业也逐步加大了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视程度, 建立健全了“一岗双责”制, 明确了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也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2.1 企业主体安全责任的忽视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根本, 它可以激发广大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但是部分企业仍忽视安全生产管理, 未建立“一岗双责”制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也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果层层都有安全制度并担负应有的责任, 那么, 整体生产系统就会顺利地、正常地循环, 安全工作方针也就得到了落实, 反之, 落实安全工作方针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导致安全事故频发。

2.2 岗位人员认识不到位

《安全生产法》五项基本原则里面提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 就是指明所有岗位人员在拥有权力的同时也就不可避免的有了责任, 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大, 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一岗双责”。然而, 各岗位人员对“一岗双责”认识不足, 以为安全职责都是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的, 与其他岗位无任何关系, 这就导致未能在工作中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或者认为所有的安全管理工作都要参与其中, 其实这也是不对的, 各岗人员只履行本岗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安全生产职责, 其他岗位的安全职责可以不履行, 因为这样才能专一的落实好本职岗位安全职责, 避免出现什么都要管却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

2.3 职责界定不清晰

企业虽然建立了“一岗双责”制,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某些原因 (比如培训不到位、主观意识强烈、有意回避等) , 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楚, 也就无法真正在工作中履行好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形式化严重。

2.4 岗位内容不全面

建立的“一岗双责”制内容不健全, 未能涵盖本岗位应有的全部安全生产职责, 存在漏项的情况, 安全工作涵盖的范围非常广, 只重视了生产安全, 而未对日常工作, 如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燃气使用安全等进行规定, 对各岗位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指导性不强。

2.5 监督考核机制不完善

企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 在落实“一岗双责”的过程中, 未履行企业应负有的安全生产职责, 对本单位各岗位人员履行“一岗双责”制的情况未进行监督和考核。有的企业虽进行了考核, 但是仅存在于资料上,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真正落实监督和考核, 趋于形式化, 导致各岗位人员认识不到安全责任的重要性, 疏于安全管理。

2.6 岗位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企业各岗位人员趋于年轻化, 大部分管理岗位人员都是近几年毕业的大学生, 工作经验缺乏, 掌握本岗位安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技能知识不足, 不能应对本岗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3 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对策

3.1 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

加强全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面的学习, 使其充分认识法律法规对各岗人员履行本岗安全职责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 做好本岗安全职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使其能更加用心的落实好本岗安全职责, 并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3.2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按法律法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满足安全生产需求、具有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知识的人员, 投入足够的资金, 使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的落实有足够的人力保障和运转保障。

3.3 建立健全“一岗双责”制

建立健全上到总经理下到一线人员所有岗位人员的“一岗双责”制, 使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有制度可依, 有内容可干, 做到“事事有人负责”。有了制度的保障, 还须做好各岗人员的培训, 特别是对新入场和换岗的人员, 在三级安全教育时对各岗安全职责内容进行重点讲授, 使其熟知本岗安全职责, 为更好的践行“一岗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3.4 加强对全员安全技能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训

加强各岗位人员本岗位安全技能知识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培训, 如定期开展拓展训练, 举行应急演练等, 提高自身业务技能, 使各岗位人员有能力履行好本岗位安全职责。

3.5 建立“一岗双责”制的监督考核机制

企业应做好过程中的监督和定期考核, 考核的目的是充分运用奖惩机制来约束和激励各岗人员履行本岗安全生产职责, 从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未履行本岗安全职责的人员进行处罚, 表现较好的给予适当奖励, 调动各岗员工履行本岗安全职责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4 结语

企业应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 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原则, 层层落实各项安全责任, 加强现场监管, 为扭转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做出应有的贡献。

摘要:对各级企业在落实“一岗双责”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了分析, 并对落实好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对策进行了总结, 指出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加强对全员安全技能和管理能力的培训, 对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一岗双责,安全生产,现存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何曹庆蕊, 何光荣, 文军.对企业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思考[J].建筑安全, 2011, 26 (12) :54-55.

[2]雷宏亮.落实以“一岗双责”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J].隧道建设, 2008, 28 (6) :742-744.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第2篇

1.基本原则和依据

1.1

基本原则,根据产品的生产和设备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安全投入和资金渠道,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安全投入应能充分保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投入资金要专款专用。

1.2

依据

1.2.1

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

1.2.2

安全大检查中所发现的,尚未解决的,影响安全生产的问题;

1.2.3

预防火灾、爆炸,对引起工伤、职业危害等需所采取的技术措施;

1.2.4

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1.2.5

稳定和发展生产所需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职工提出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2.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确定项目,落实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与时间投入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包括

以下内容:

2.1

安全工程项目资金投入

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危险源整改资金、职业卫生工程资金、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设施的改造资金。

2.1.1

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项目范围应包括:

安全技术:

以防止火灾、爆炸、工伤等为目的的一切措施,如防护装置、保险及信号装置、回收处理、通风降温等。

辅助房屋及措施:

有关保证生产必须的房屋及一切措施。如淋浴室、更衣室、休息室等。

⑶隐患整改项目。

2.1.2

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资金;

2.1.3

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和安全工程项目维护保养的人员、时间

投入。

2.2

劳动防护与保健投入

为了保障生产过程中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以及

职工保健的费用。

2.2.1劳动防护用品(如劳动服装、安全帽、安全手套、防护眼

罩、防尘、防毒口罩等)费用以及各种用品的使用年限;

2.2.2

保健费的发放:保健费(个人)

=

职工体检费用

+

职业

病预防费用

+

消暑饮料费用。

2.3

应急救援投入

为了有效控制突发事故而预先计划的应急救援系统的费用。

2.3.1

应急救援设施(如防火墙、安全通道、消防用具、抢险救

灾的工程设施及器具、警示标志、检测报警仪器、通讯联络器材、抢险救灾车辆、回收装置等)、设备、用具或用品等费用;

2.3.2

应急救援组织办公费用;

2.3.3

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费用;

2.3.4

参与应急救援及演练人数、时间长度。

2.4

安全宣传教育投入。

2.4.1

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上岗培训、安全知识讲座等)的费用(教材费、讲课费等);

2.4.2

安全生产例会、安全活动费用;

2.4.3

参与安全会议以及安全活动的人数、时间长度;

2.4.4

安全专题板报(或报纸)、宣传栏、安全宣传稿件等费用。

2.5

日常安全管理投入。

2.5.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正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应包括安全

员(兼职和专职)人数、安全员的工资、奖金和办公支出、职业安全

健康管理体系(OSH)建立及运行维护费用。

制度保障热度 第3篇

首先是保证留学生创业底线的学历认证制度。招聘看学历证书在国内国外都是一个理儿,对留学生学历的认证水平其实就是中国教育及经济国际化水平的一个折射。目前学历学位主要认证的是鉴别国外或境外颁发的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机构的合法性;甄别外国或境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真实性,对外国或境外学位与国内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为经认证的外国或境外学位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证书。我国教育部与各国教育权威机构取得联系,已经分两批颁布了21个国家有学历授予资格的院校名单,在院校资格认证中可作参考。

具体到认证的范围,主要包括在国外或境外大学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不含学士)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毕业文凭。留学生本人可以到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及其在全国的20个分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手续时需带本人护照、所获国外或境外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学习成绩单;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出国或出境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原件材料。属于从中外合作办学学校取得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持本人身份证;本人护照(在合作办学外方学校有实习经历者提供);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毕业文凭;学习成绩单;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工作经历证明[限入学前大专学历,取得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入学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目前全国各地的认证工作已经有组织地展开,江苏等省已着手大范围开展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留学回国人员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必须要进行认证。由于当前教育国际化趋势日渐成型,国外高等学校名目繁多,资质参差不齐也会对国内的认证工作造成一定影响。所以近期国家的学历认证除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吸收录用留学回国人员的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证书须认证外,同时还为社会及非国有经济组织提供留学回国人员所持国外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认证范围包括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得大学专科以上(含大专)学历、学位证书,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联合办理项目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等。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瑞士、瑞典、芬兰、挪威、日本、新加坡、印度、蒙古、朝鲜、韩国、菲律宾、泰国、俄罗斯、乌克兰等。而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如短期进修)所获得的结业证书,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任何形式的联合办学所颁发的证书以及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均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除学历认证制度外,中国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4月下发了《关于转发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等部门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营造有利于吸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环境,形成有效的吸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的职责主要是:了解掌握全国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情况;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的相关政策性问题提出建议;加强部际沟通协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留学人员回国和为国服务工作。这一通知的颁布及实施将使我国留学生就业、创业增加了一个统一和完善的制度保障。

从局部讲,各地政府吸引留学生在本地创业、就业的措施更加务实,从今年9月份起,北京海关出台了驻北京的非居民长期旅客的安家物品可以从天津海关全部直接转关运至北京,在北京办理所有通关手续的政策。以前需通过代理公司跑京津两地的代理“不透明”疑虑,也随着海关征税、查验、放行环节都“一站式”集中在北京办理迎刃而解,使留学生办理全套“家当”入关也往往仅需半天时间。其它园区在方便留学生创业上设立的资金技术支持、硬件设施配套、落户服务等等政策、制度性规定更是不一而足(本刊留学归国信息板块另有详细介绍)。

安全保障制度 第4篇

1.1 西方资本主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与本质。

社会保障是工业化、现代化的产物。从制度上说, 社会保障在工业化之前并没有形成, 只是出现一些制度萌芽。工业化前的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都是靠家庭、宗族、个人行为解决, 故保障问题没有走向社会化。16世纪后欧洲资本主义兴起, 大批分散的农民脱离了家庭转向城市, 集中在工厂做工, 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 因而产生了许多城市问题。失业、疾病、老、残等诸多问题严重地困扰着资本主义的工业化进程和社会稳定, 工人无产者起来向资本家、企业主开展斗争。随着资本主义发展, 工人求生存的斗争日益突出, 迫使资本家、企业主对劳动者采取一些退让措施, 于是在1883~1889年之间德国首相俾斯麦率先以法规形式先后颁布了工伤、疾病、老年三项社会保障制度, 使德国的政治相对稳定, 劳资矛盾缓解, 资本主义经济得到长足发展, 此后西方各主要国家纷纷效仿。1935年美国总统罗斯福执政期间在世界上首次以《社会保障法案》的形式在全美实施, 从此标志着社会保障问题向法制化迈进。二战以后至70年代, 世界经济得到恢复与进一步发展, 保障事业亦相应完善。截至今天, 全球150余个主要国家都实行了以养老、工伤、疾病、失业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 社会保障制度由城市扩展到农村, 并且, 西方各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普遍晚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1.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与本质。

我们社会主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与资本主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的本质, 是解放生产力, 发展生产力, 消灭剥削, 消除两极分化, 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是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须的条件, 是社会再生产运行的一个必要条件, 是直接服务于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这充分体现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从事的社会劳动, 一方面为自己的养老、疾病和各种福利性质的享受创造后备金的价值, 另一方面也是人们之间相互依存的条件, 实现人的社会化。在社会主义制度下, 劳动者的劳动是我为人人, 人人为我的社会性劳动。政府通过一系列社会保障措施, 其目的是保护再生产过程中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之一, 并起主导作用的劳动者, 其保障性质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必要条件。

2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西方资本主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不同

2.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一文中强调在财富的分配问题上要有真正的公平, 他在批判拉萨尔的“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和按照平等的权利属于社会一切成员”这句话时指出:“如果我们把‘劳动所得’这个用语首先理解为劳动的产品, 那么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现在从它里面应该扣除:第一, 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部份。第二、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份。第三、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金或保险基金。从‘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里扣除这些部份, 在经济上是必要的, 至于扣除多少, 应当根据现有的资料和力量来确定。把这部份进行个人分配之前, 还得从里面扣除:第一, 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第二, 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 如学校、保健设施等。第三, 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 总之, 就是现在属于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由此可见, 马克思论述的社会总产品的和第一次扣除就是当今社会理解的国民收入初次分配, 而第二次扣除则主要体现了社会成员共同需要和享受的养老、国民教育、卫生保健和公共福利, 以及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社会救济金等属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马克思的六项扣除学说, 是社会保障的实质和内容的高度概括。

2.2 西方资本主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

2.2.1 福利经济学。

福利经济学于20世纪初形成与英国, 后来在欧美得到传播。早期福利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庇古。他以边际效用价值论为基础, 认为增加产出而不减少穷人的绝对份额, 或增加穷人的绝对份额而不减少产出时, 都意味着社会福利的增加。从这一基本理念出发, 庇古主张政府干预再分配, 以增加社会福利。福利经济学的阶级实质是为了美化垄断资本主义, 宣扬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政策的“超阶级”作用, 把资本主义国家说成是全民的“福利国家”。但是, 我们必须看到, 福利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 为“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依据, 从而促进了资本主义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2.2.2 凯恩斯有效需求理论。

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产生于1929~1933年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这场危机使得原来占统治地位、以市场自由经济论为中心内容的新古典经济学说顿时衰退。凯恩斯认为经济危机的原因是有效需求不足, 而市场机制无法使经济达到充分就业均衡, 只有依靠国家干预才能使资本主义经济实现充分就业。他主张通过累进税和社会福利等办法重新调整国民经济的收入。国家对社会福利领域的干预有助于提高消费倾向, 实现宏观经济的均衡。

凯恩斯的经济理论是资本主义国家克服市场缺陷、对付经济危机、制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 它直接推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保障制度在全世界范围的建立。但是, 凯恩斯理论体系中的社会保障理论是从生产角度出发的, 属于一种有限再分配, 其目的是维持再生产的继续, 并非真正关注社会保障问题本身, 是一种以生产为导向、以实现充分就业为目的的福利价值取向。

2.2.3 供给学派的社会保障思想。

供给学派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在美国兴起的反对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强调需求方面的理论, 而特别着重于供给方面的一个思想流派。供给学派根据拉弗曲线所标明的税收与税率之间的函数关系, 得出了必须实行减税政策的结论。供给学派在强调减税对经济稳定的功效的同时, 也指出了减税与“收入均等化”之间存在着一种彼此促进的关系。对于社会福利的税收效果, 供给学派认为, 社会福利、社会安全保障、失业补偿金所得转移的社会福利制度, 实际上是“鼓励那些不工作的人, 打击在工作的人”。

供给学派的观点提醒我们, 在设计社会保障制度时, 一定要考虑到社会保障制度对激励因素的不利影响, 把社会保障水平确定在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 使它既能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又能给与那些在工作的人最大的激励。

2.2.4 社会市场经济理论的社会保障思想。

社会市场经济理论是一种关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理论。它强调, 一种进步的社会经济体制必须将古典经济理论中的经济自由思想与现代的“社会国家”观念有机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 只有以竞争为基础的经济自由思想才能实现经济增长的目标, 也只有“社会国家”观念才能达到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社会市场经济, 一方面主张国家干预, 但他又有别于传统社会主义的国家统治。社会市场经济所要的是国家优先干预下的自由竞争, 通过国家积极、适当、有效的干预来维持正常的竞争秩序, 以自由竞争来实现全民的繁荣富裕。

社会市场经济是要实现大众福利或全民福利。但是以艾哈德为代表人物的社会福利理论, 并不主张通过收入再分配政策来实现公平与大众福利, 而是坚持生产优于分配, 因此反对“公平分配”的提法和“福利国家”的口号。这种思想对于我们确定农村养老保障水平有着宝贵的借鉴作用。

2.2.5 生命周期假说。

生命周期假说是指个人在他所经历的童年时代、工作年代、退休时期和最终死亡这一生中的各个不同阶段内, 他的消费计划同他的收入和收入预期值之间存在确定的联系。也就是说, 消费不是取决于现期收入, 而是取决于消费者一生的收入。到死亡阶段生命结束时, 储蓄用完, 一生的收入与消费相等, 工作时期的储蓄与年老退休时期的负储蓄相等。

2.2.6 持久收入假说。

该理论假设消费者在其毕生总消费现值不超过毕生总收入现值的限制条件下, 在最适当的终生消费模式下, 求取最大效用, 即获得最高满足水平。

2.2.7 风险理论。

以萨缪尔森等人为代表的社会保险风险理论认为, 生活中充满了不确定性和风险, 人们的风险规避会导致经济福利的改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存在将导致市场不灵, 破坏风险规避的激励机制, 甚至使风险规避市场无法存在。

2.2.7 社会需求层次理论。

马斯洛1943年提出需要层次论, 认为一般人在低层需要相对满足后, 才能发展到高层次需要。但高层次需要发展后, 低层次需要仍继续存在, 只是对行为的作用减低了。所以, 满足人的需要是社会生产活动的基本动力, 而社会养老保险是人的最基本的安全需要。这种理论证明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为了满足农民基本的安全需要, 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3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不同

3.1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

从上述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看出, 从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构成c+v+m来看,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是m, 即社会剩余产品。因此, 社会主义国家中社会保障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 这种保险是根据下列原则来建立的: (1) 工人在下列一切场合 (伤残、疾病、养老、残疾;还有怀孕和生育;养育者死后所遗寡妇和孤儿的抚恤;) 丧失劳动能力, 或因失业而失掉工资时国家保险都给工人一保障; (2) 保险要包括一切雇佣劳动及其家属; (3) 对一切保险者都要补助全部工资的原则予以补助, 同时一切保险费都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 (4) 各种保险都由统一的保险组织办理, 这种组织应该按区域或被保险者完全自理的原则建立。”这实质上是说举办社会保障是一项政府行为, 是国家义不容辞的责任, 任何个人或团体都难以而且无法替代。当然,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说明, 人们不仅有权利享受社会保障, 而且也有义务为社会保障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和贡献, 尤其是我们国家仍然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还很不发达。

3.2 西方资本主义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

从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构成c+v+m来看,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资金来源主要是v, 而m则被资本家 (资本的化身) 占有。当然, 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资本家与工人的“共享利益”, 其“共享利益”是“v+m”扣除各种税金的部分, 而其中的v是劳动者为自己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 即社会产品中分配给劳动者个人的部分。这样, 共享利益的价值载体就是m。这是资本家为了长远利益, 为了使m这块蛋糕做大, 在不影响其长远利益的情况下分出一部分m给那些人力资本所有者。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73

[2]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6:11—12

[3]《列宁全集》第1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449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610

安全保障制度 第5篇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公司及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快件安全使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每位员工都有维护公司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各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实行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该主管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二节:收寄、运输、投递安全保障

第四条业务员在出行前应做好运输工具的检查,确保运输工具工作状态良好。要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则,装载货物不得超出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业务员在收取客户的寄递物品时,必须查验寄递物品内件,并核实寄递物品内容与运单填写内容是否一致。经验视的物品,要在运单上盖验视章。如发现禁限寄疑似品应请客户提供物品性质的相关证明,客户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或者相关证明无法证实物品性质为非禁限寄物品,要委婉地谢拒客户,表示此件不能收取。

第六条快件包装应坚固、完好,能够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包装破裂、内物漏出、散失;能够防止因摆放、摩擦、振荡或因气压、气温变化而引起快件的损坏或变质;能够防止伤害操作人员或污染运输设备、地面设备及其他物品。

第七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如果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除向公司领导汇报外,还要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八条业务员将快件派送到客户处,为了快件的安全,防止他人冒领,应在核实客户身份后方能派送。业务员应该要求查看收件人的有效证件,并核实客户名称与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是否一致。如果客户没有随身携带身有效证件,业务员应根据运单上收件人的电话号码与客户联系,确认收件人。对于无法派送的快件,业务员要带回网点,并在派件清单上登记异常情况上交公司处理。

第三节:快递服务人员、用户人身安全保障

第九条要不定期地组织快递服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及时为快递服务人员购买相关保险,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尽量避免工作中给快递服务人员带来的人身意外伤害。

第十条业务员收派快件时,不得出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得在路边与客户进行快件交接。防止社会人员盗窃或抢劫。

第十一条在快件处理场地要定点放置消防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及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管,要定期检查设备能否正常使用。场地内要禁止使用明火。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场地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业务员向客户递送笔或刀具时,要将笔尖或刀尖朝自己方向,以免不小心伤到客户。

第四节:用户信息安全保障

第十三条 快件在处理过程中,除指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外,不准任何人翻阅信息。处理场所除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第十四条 严禁隐匿、毁弃或非法开拆快件,发现此类现象时应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包装破损并有可能暴露内件信息时,应立即报告主管人员。

第十五条 快递业务员不得私自抄录或向他人泄露收、寄件人名址、电话等快件信息。

第五节: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快递公司负责解释。

法国检察保障制度简介 第6篇

关键词:检察保障 薪酬 退休

法国现行司法官薪酬和退休待遇制度由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Le décret 2010-761),体现出高度法制化的特色,无论是检察官的地位、级别及晋升、薪酬和退休待遇均由相应法令予以规范,对相关制度的调整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由新的法令予以确认。同时,法国实行全国统一的司法官薪酬体系,无论是巴黎还是外省。

一、法国检察保障制度的基本问题

(一)检察保障制度的由来

为什么要给检察官特殊的保障?首先,法国检察官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属性,既接受司法部部长的领导,又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机关架构。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的是上下阶层分明的组织模式,有专业的检察官员,检察官在检察长的指挥下工作,强调上命下从的检察一体化原则,因此检察官行使职权较容易受到行政指令的干扰,难以确保独立客观公正。其次,法国检察官的录用均须经过考试和国家司法官学院的统一培训,检察官形成了一个近乎封闭的专业化团体,其职务职级晋升也按照职业官僚体系的方式进行,如果没有特殊的身份保障机制,其司法官身份就很容易与其他普通公务员产生混同,无法体现检察官职业的尊荣感、认同感,也有悖于检察官维护公平正义的独特价值追求。因此,只有给予检察官特别的身份保障,使其无后顾之忧,才有利于检察官客观公正的行使职权。

(二)垂直机构设置

法国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是基于法国司法机构的设置,与法国大审法院及上诉法院的设置相对应。大审法院是法国普通法司法机构体系的基石,法国检察机关在181个大审法院设置了基础的工作机构。依照《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9条、第398-3条的规定,驻大审法院检察院由1名共和国检察官(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1名或数名代理共和国检察官(Procureurs Adjoints)、检察官助理(Substitut du Procureur)或首席助理(Premiers Substituts)组成,共和国检察官领导检察院,但他隶属于所在上诉法院的检察长。在法国35个上诉法院中设有检察院,由检察长(Procureur Général)领导,他负责管辖上诉法院所在地区的共和国检察官和政府刑事政策的实行。检察长和共和国检察官都可以在法国的刑事陪审团法庭,对杀人、持枪暴力抢劫等严重罪行进行审理的重罪法院(Cour dassises)提起公诉。在法国最高法院(Cour de Cassasion)也设有检察院,但依照《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20条、第621条的规定,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长对驻上诉法院检察长并无任何领导权,驻最高法院检察院也并不对刑事罪行提起公诉。驻最高法院检察院通常在检察机关或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的上诉中作为“从当事人”,但他为法律之利益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的情形除外。同时,最高法院检察院在政府刑事政策的执行中也不发挥任何作用。

由此可见,法国检察机关组织构架的垂直性与我国相似,但隶属关系与我国不同。

(三)经费预算管理

在法国,法院和检察院的经费由司法部统管,并由中央政府统一负担。具体而言,在全国范围内由司法部负责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在上诉法院辖区内,大审法院、小审法院、重罪法院、轻罪法院等普通法院的经费由上诉法院汇总后报司法部,司法部对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并商财政部综合平衡,最后报议会批准。地方政府不承担法院检察院的经费。这表明在法国,司法是中央事项,对保障司法独立,避免行政干扰,尤其是地方政府干涉司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检察官与法官待遇相同

在法国,检察官与法官统称“司法官”(magistrat),二者实行统一的薪酬和退休待遇。同等层级的检察官和法官,如服务年限、学历等相关条件同等,待遇一致。这充分体现了检察官的司法官地位,也表明国家和社会对检察官崇高地位的认同。

二、法国检察官的薪酬制度

总体而言,法国检察官实行法定薪酬制,即检察官的薪酬待遇由法令予以明确或调整。检察官的薪酬待遇与其等级挂钩,不同等级的司法官享受不同的工作待遇,等级越高,薪酬待遇水平越高。同一等级内的工作待遇差距主要体现在工作年限、任职资历等方面。

(一)检察官的等级序列

根据法国1958年《关于司法官地位的基本法》(Ordonnance n° 58-1270 du 22 décembre 1958 portantloi organique relative au statut de la magistrature)、2013年《关于共和国检察官的基本法》(Loi organique n° 2013-1115 du 6 décembre 2013 relative au 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 financier)以及2002年和2010年相关修正法令(Arrêt)的规定,法国检察官等级分为3类,即第二等级(2nd grade)、第一等级(1er grade)和最高级(hors-hierarchie,主要含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和副检察长)。第二等级中分为5档,第一等级中分为8档,最高级中分为10档,与见习司法官(auditeur de justice)一起,共计3等24档。

(二)检察官的薪酬构成及平均薪酬水平

根据法国司法部2015年1月1日公布的数据,法国检察官的基本薪酬待遇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职务津贴、住房津贴和年金。其中,职务津贴(indemnité de fonctions)与检察官职务等级相匹配,约占基本工资的40%。绩效工资(prime modulable)是在检察官办理大案要案、加班加点、额外参加国际研讨会等情况下,由检察官所在检察院检察长决定,给予其约占工资收入12%左右的奖金。此外,年金(pension civile)通常为基本工资的10%左右,住房津贴(indemnité de residence)通常为基本工资的1-3%。

与其序列等级相对应,法国检察官的薪酬待遇水平亦呈梯度排列。具体而言,最低级别的见习司法官净薪酬为1358欧元。第二等级检察官,通常为助理检察官(substitu du procureur)和副检察官(vice-procureur),净薪酬为2653至3633欧元。第一等级检察官,通常为副检察官(vice-procureur)、首席副检察官(premier vice-procureur),净薪酬为3862至6544欧元。最高级检察官,通常为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Procureur Général)和副检察长(Procureur Adjoint、Avocat Général),净薪酬为6544至8810欧元。每一层级之间薪酬差距并不一样,由该级别所享有的税前基本工资基数所决定。总体而言,级别越高,其级间差也越大。这一薪酬待遇层级体系与我国十分相似。但法国检察官的薪酬待遇与其检察官等级直接挂钩,而不是与行政级别挂钩。

(三)检察官平均工资水平

根据法国权威的经济数据分析机构(JDN,Le Journal du Net) 2014年的统计数据,法国司法官平均税前月薪酬为4306欧元,而普通公务员的平均税前月薪酬为2516欧元,司法官薪酬水平比普通公务员高71.1%。同时,法国检察官一经正式录用,其薪酬2653欧元就已高于普通公务员平均薪酬。即使在法国人均收入水平最高的巴黎,检察官平均税前月薪酬也比巴黎平均税前月薪水平高40.1%。在广义的公务员范畴内,检察官平均薪酬水平仅低于公立医院的医生和公立大学的教授,在纳入比较范围的38种公务员中位居第三位,这也表明法国检察官的薪酬待遇水平非常高。

(四)检察官的级别晋升和工资提升

法国检察官等级晋升十分规律且条件严格。检察官等级晋升通常以1至2年为周期,同时有相关任职年限的条件限制,并在第二等级向第一等级、第一等级向最高级的晋升中还有特殊规定,由最高司法委员会(CSM,Commission Suprême de la Magistrature)审核并提出意见。

在等级晋升的标准上,法国检察官的职务晋升并不以资历为唯一参照,而更多的取决于检察官的工作表现尤其是职业素养。按照法国1958年《关于司法官地位的基本法》第12B2条规定,法国司法部对每一位检察官都建立了“司法行政档案”,内容包括检察官的个人身份情况、任命情况、检察官等级、接受培训以及司法事故和纪律惩戒等。该档案最核心的部分是业绩考核。在业绩考核程序中,受考核的检察官通过填写“自我评价”以及参加“评价会谈”,向考核官充分阐述过去一个考核周期内自己从业的基本情况。负责检察官评价的机构在综合查阅受考核检察官“司法行政档案”及其“自我评价”基础上形成书面报告,具体包括对检察官的总体评价、所擅长的职位建议和是否需要进行培训等内容。该书面报告的一个核心内容是“分析评价表”,包含4大类、28个小项的评价内容,评价标准从“特别优秀”至“不合格”分4等。具体而言,该分析评价表包括:一般职业能力、司法能力、技术能力、组织能力和活动能力以及职业责任品格。相应地,国家在考察和确定检察官等级晋升时主要参考如下4个因素:(1)候选检察官的职业素养。这是核心要求,职业素养的评价主要是审查候选检察官司法行政档案中记载的各种材料。(2)候选检察官与所申请职位的匹配程度。这一标准主要考察候选检察官的管理能力、行政能力、工作能力或司法能力是否与所拟任职位相匹配。(3)候选检察官的地域及职业轮换。法国检察官在履职一定期限后会按规定进行不同地域间与不同职位间的轮岗,这能有效摒除检察官长期担任一个职务造成的利益牵葛和思维定势。(4)候选检察官的年龄及资历。虽然这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在其他条件和能力相近的候选人之间,资深检察官显然更具有司法经验上的优势,而这在法国司法体系中是不可或缺的。

在晋升程序方面,法国检察官的晋升奉行严格的内部行政程序。由二级检察官晋升至一级检察官,应事先在晋升表上注册。每年由司法官晋升委员会制定晋升表。由第二等级检察官晋升至第一等级检察官、由第一等级检察官晋升至最高级检察官,都要由共和国总统以法令的形式作出决定。这一制度安排也体现出法国对检察官等级晋升的高度重视,保障了检察官等级晋升的公平公正、体现了检察官的崇高地位。

司法官晋升委员会(CAV, Commission davancement)虽然没有最高司法委员会(CSM,Commission Suprême de la Magistrature)那样知名,职责也相对简单,但该委员会负责制定检察官晋升表,而且负责受理和审查检察官对于针对其本人的考核评价报告的复议申请,是非常重要的机构。司法官晋升委员会的职能具有极其特殊的双重属性,既审核检察官的考核评价报告,拟定并提出晋升表,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又通过受理、审查复议申请来保护受考核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维权属性。因此,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司法官晋升委员会作为一个独立的专门机构,其在司法官晋升程序中起着关键的平衡枢纽作用。

三、法国检察官的退休保障

在法国,普通公务员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但由于检察官特殊的工作性质尤其是司法经验性的要求,法国检察官的退休年龄通常为65至67岁,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3岁。这种人性化的设置,有别于“一刀切”的退休年龄。

此外,法国检察官的退休待遇也是法定的。按现行规定,检察官退休后可享有原在职薪酬待遇的75%至80%,依照其职业履历和是否有突出贡献等因素决定。退休检察官的薪酬待遇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并不纳入普通社会养老保障范畴,这也保证了检察官在退休后仍可享有远高于普通人的退休金,是检察官为国家和社会所作贡献的一种肯定。此外,法国司法官还有独立的工会组织,这个全法统一的司法官工会拥有自己的网站和团队,可以在线为司法官解答关于薪俸待遇计算、工作条件、职业前景等方面的问题,还可以组织和帮助司法官参加补充保险,帮助司法官在退休后获得一笔不菲的退休保险收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保障了其退休待遇。

四、法国检察官的纪律惩戒程序

在纪律惩戒程序方面,法国检察官与法官有所区别。首先,作出最终纪律惩戒处罚的机构不同。法官由最高司法委员会负责纪律惩戒并直接适用处罚。而检察官则由最高司法委员会提出一般的纪律惩戒意见,这是处罚前置条件但非直接处罚条件,最后由司法部部长进行最终的纪律惩戒。其次,负责纪律惩戒调查的机构不同。法官由最高司法委员会内设的“纪律惩戒委员会”负责,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而检察官则由司法部内设的“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负责,总检察长任主席。除此之外,二者的救济程序几乎一致,均可就纪律惩戒裁决向最高行政法院(Conseil dEtat)提出救济,法官提出的是撤销之诉,检察官提出的是滥权之诉。

法国对司法官严格的、法制化的纪律惩戒程序,是高度严密的司法官职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有效保证了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五、小结

尊重主体制度保障 第7篇

教师发展的关键在于教师要有“我要发展, 我必须发展”的意识。而保护这种意识, 既需要柔性的人文管理, 又需要规范的科学管理。教师专业化发展要想变为现实, 就需要以完善的制度作保障。

对于这一点, 大多数学校的管理者已有了清醒的认识, 各项规章制度的出台也为本校教师专业化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但我仍在想:我们在制定规章制度时, 是否体现了对广大教师的人文关怀?我们的策略是否体现了教师的主体性?我们的学习制度是否真正符合教师自身发展的需要, 从而促进了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我们的培训制度是否开阔了教师的视野, 为其搭建了自主研修、思想引领的平台?我们的周期评估制度能否做到使教师在自我反思中求提高, 在互助合作中求突破?我们的校本教研制度是否真正起到了教研推动、科研拉动的作用, 提升了教师专业化的发展水平?

我始终认为, 教师专业化的支点应定位于教师主体精神的回归。这种主体精神能够促使他们对自身的教育行业加以思索、研究和改进。在某种程度上说, 教师专业化成长的过程是教师“自我引导”的结果。因此, 我们必须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 尽力呵护他们。只有这样, 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动力源才能永动不休, 教师专业化才能成为一种可能, 教师专业化发展才能驶上“阳光道”。

安全保障制度 第8篇

1 资料来源与方法

本文使用的资料主要来自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与三项制度相关的政策文件;使用的数据主要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历年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历年公布的《全国社会保险情况》,卫生部发布的历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以及卫生部历年积累的新农合运行情况数据。为便于比较分析,数据的时间范围限定在2007年至2010年,即从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开始,截至资料数据相对完整的2010年。

2 结果

2.1 保障范围

2.1.1 保障人群参保(合)情况

在农村地区,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完善,农村居民参合率逐年提高。2010年,全国共有8.36亿人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95.99%,基本实现了对农村居民“应保尽保”。在城镇地区,随着居民医保制度的建立,城镇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人数也不断增加。2010年,全国共有4.3亿人参加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参保人数占新农合未覆盖人口的92.05%(表1)。

注:“年末总人口”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11》。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缺乏信息共享,部分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以及在城镇就学的农村居民子女在参加新农合的同时,也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而表1列出的城镇地区参保人数并未剔除重复参保人数,因此,表1计算得出的城镇地区居民参保率要高于实际情况。从目前三项制度的运行情况看,新农合制度已获得农村居民的普遍认可,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而在城镇地区,由于缴费水平较高等原因,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难以落实,个体、私营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难以负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进一步扩面存在困难;居民医保则尚未形成动员和组织散居居民参保的有效手段,散居居民的参保率较低。以沈阳市为例,2008年该市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总体参保率为73%,其中在校学生的参保率为94.3%,而散居居民的参保率仅为44.7%[1]。

2.1.2 医疗服务保障范围

从覆盖的医疗服务内容看,新农合制度主要保障疾病、分娩、无第三方责任人的外伤、健康体检、康复项目等,保障范围较宽;居民医保主要保障疾病、分娩、无第三方责任人的外伤和康复项目;职工医保的保障范围仅限于疾病和康复项目,保障范围较窄。

从覆盖的医疗服务形式看,新农合制度自建立之初即同时覆盖了住院服务和门诊服务,目前,全国有96.9%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已经实行“住院统筹+门诊统筹”的统筹模式,统筹基金对住院费用、普通门诊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均给予补偿。职工医保虽然也同时对住院费用、普通门诊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给予补偿,但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而普通门诊费用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缺乏互助共济。居民医保目前主要对住院费用和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费用给予补偿,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补偿仅在少数地区开展试点,尚未全面推开[2]。

2.2 保障程度

保障程度包含参保(合)人员受益面和实际补偿水平两个方面,受益面是指获得补偿的人次数与参保(合)人数的比例,衡量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宽度;实际补偿水平是指实际补偿额与医疗总费用的比例,衡量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深度。由于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尚未开展普通门诊费用的统筹补偿,此处仅对三项制度的住院补偿情况进行分析。

由于绝大多数住院病例均能获得补偿,三项制度的住院补偿受益面基本等同于参保(合)人员的年住院率,主要受参保(合)人员年龄结构的影响。新农合监测地区的数据显示,老年人的住院率是普通人群的2.6倍[3],因此,老年人口占比越高,年住院率和住院补偿受益面越宽。实际住院补偿比是指医保补偿额占住院总费用的比例,主要受筹资水平和住院费用水平的影响。三项制度中,职工医保和新农合老年人口占比较高,居民医保以未成年人为主;职工医保筹资水平最高,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相对较低,因此,职工医保住院补偿受益面最宽,实际住院补偿比也明显高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居民医保住院补偿受益面明显低于其他两项制度,实际住院补偿比略高于新农合(表2)。

在对普通疾病住院费用进行补偿的同时,新农合自2010年起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将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和耐多药肺结核等病种纳入试点范围,取得积极进展。据统计,2011年全国共救治白血病患儿7 200余名,实际补偿比65%;共救治先心病患儿22 600余名,实际补偿比78%;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耐药肺结核等疾病的实际补偿比均接近65%[4]。

2.3 保障效果

2.3.1 对参保(合)人员住院经济负担的影响

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直接作用是对参保(合)人员的医疗费用给予部分补偿,但能否切实减轻参保(合)人员的疾病经济负担还需联系历年收入水平和医疗费用的变化情况进行考察。从2007年到2010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补偿额均呈上升趋势,但次均住院补偿额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收入和住院费用,因此,这一时期,参合农民次均住院自付额占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不断下降,住院经济负担明显减轻(图1)。同一时期,城镇参保职工次均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补偿额和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也持续上升,但次均住院费用和次均住院补偿额的增长速度均低于工资,参保职工次均住院补偿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由17.2%下降到15.2%,次均住院自付额占工资收入的比例从8.71%下降到7.44%,参保职工住院经济负担的减轻主要得益于工资水平的增长,职工医保的保障作用还需进一步加强(图2)。

2.3.2 对参保(合)人员就医行为的影响

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补偿在减轻参保(合)人员疾病经济负担的同时,也对参保(合)人员在疾病发生时是否就医具有一定影响。根据第三次、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从2003年到2008年,新农合参合人员两周患病未就诊比例和应住院未住院比例均明显下降,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两周患病未就诊比例也大幅下降,但应住院未住院比例有所上升,未住院原因中经济困难原因占比达78.6%(表3)。这表明,新农合制度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支付能力,改善了农村居民因经济原因放弃就医的现象,对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而职工医保在缓解参保人员疾病经济负担,尤其是住院大病经济负担方面还需加大工作力度。

数据来源:第三次、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

3 讨论与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目前已经初步为城乡居民编织起了“广覆盖、低水平、保基本”的医疗保障网,在建设全面覆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但是,由于制度建设时间较短,目前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仍存在保障范围不完善、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需要采取针对措施,完善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3.1 优化制度设计,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城乡居民的实际参保率

由于扩面困难和重复参保等原因,我国三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实际参保率尚需进一步提高。为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改革职工医保对非正式部门就业人员和自雇人员的参保缴费要求,采取“低缴费、低保障”的方式降低职工医保的进入门槛,或允许这部分人员加入居民医保;二是充分挖掘城镇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之间的家庭和血缘联系,发挥城镇职工就业单位的组织优势,将就业人员未就业供养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医保缴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与职工医保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机整合,改善散居居民参保效果;三是建立卫生行政部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有效杜绝重复参保行为,并逐步实现跨区域联网即时结报,为流动人员就医补偿提供便利[5]。

3.2 完善筹资机制,提高筹资水平,为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奠定基础

目前,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尚未建立起长效、稳定的筹资增长机制,较低的筹资水平不足以支持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同时,定额筹资也使得制度的筹资水平没有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参保(合)人员的收入状况联系起来,不能及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也缺乏对不同收入人群的调剂作用,筹资公平性较差[6]。建议在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中建立起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级财政支付能力、医疗费用增长水平相适应,筹资主体责任明确,筹资标准稳定增长,公平合理的筹资机制,逐步将定额筹资转变为按比例筹资,不断提高各项基本医保制度的筹资水平,为提高保障水平奠定基础。同时,为确保职工医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应逐步调整职工医保制度对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政策,明确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责任,以扩大筹资来源,确保制度公平并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冲击做好准备[7]。

3.3 扩大保障范围,完善补偿机制,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吸引力

目前,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均采取“保大不保小”的策略,统筹基金对普通门诊费用不予补偿,这既不利于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利用门诊服务、防止小病拖成大病,也限制了参保人员的实际受益面,降低了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吸引力。普通门诊补偿工作虽然会增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管理经办的工作量,但通过实行供方支付方式改革等管理手段,也可以同时收到规范供方服务行为和使参保人员切实受益的效果。在这方面,新农合制度已经做出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了积极成效。建议借鉴新农合制度的工作经验,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中积极稳妥地推进门诊统筹工作,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吸引力。近年来,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在职工医保中探索推进门诊统筹[8],其具体的工作做法和积累的经验教训,对其他地区开展相关工作具有启示作用,值得认真地评估和总结。

参考文献

[1]柴立娜.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公正性运行[J].现代营销,2011,(12):214.

[2]王宗凡.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难题分析[J].中国医疗保险,2010,(10):18-21.

[3]程念,付晓光,汪早立.部分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老年人的住院及受益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2,31(10):36-38.

[4]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新农合工作2011年进展和2012年重点[EB/OL].2012-02-27.http://www.moh.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hbgt/s3582/201202/54209.htm.

[5]李一杰.某地农民医疗保障状况及满意度调查分析[J].社区医学杂志,2012,10(12):6-7.

[6]张晓,刘蓉,胡汉辉.建立与经济增长同步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J].中国医疗保险,2011,(1):25-29.

[7]何文炯,杨一心.社会医疗保险筹资若干问题辨析[J].中国医疗保险,2011,(3):34-37.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探析 第9篇

1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现状

2003年1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建立政府组织、引导、支持, 农民自愿参加, 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并开始在全国试点推广。我们的目标是到2010年, 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目标。截止到2005年底, 全国有678个县 (市、区) 开展了试点工作, 占县 (市、区) 总数的23.7%, 覆盖农业人口2.36亿人,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为1.79亿人, 参与率75.8%。

虽然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成效初显, 但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民以土地为依托, 以家庭保障为主体的制度。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农村工业化、现代化的发展趋势, 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日趋弱化,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 农民可支配收入用于医疗费用的比例有限, 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却大大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 使得农民家庭的自我保障能力越来越低。

2 当前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 覆盖面低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体覆盖面过于狭窄, 占总人口的75.0%的农村居民中, 只有不到10%的参保率。影响农民积极性的因素有很多:一是新型的合作医疗强调“自愿原则”, 这给广大人民群众有很大的选择空间, 导致了许多农民家庭选择老弱病残者参加而健康者不愿意参加。二是现行的合作医疗保障补偿水平低, 受益面与受益率低。三是农民对政府、对政策的不信任。

2.2 政府职能在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中的缺失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良好运行是离不开政府财政支持的。国家财政在卫生事业费中用于农村医疗保障的补助费1979年是1亿元人民币, 到了1992年, 下降到了3500万元, 仅为卫生事业费的0.4%, 农民人均不到4分钱。1998年, 全国的卫生总费用为776亿元, 而用于农村的仅为92.5亿元, 政府对农业卫生投入比重下降至6.6%。同期农民个人直接支付费用上升了近10个百分点, 还有物价上涨的因素使农民负担更严峻的支付压力。2002年, 占总人口75.0%的农民大约只享受了中央政府社会保障支出的10%。

2.3 农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有限, 服务方式不够便捷

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普遍存在着乡村医护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 人员流失严重, 医疗手段不多, 服务能力不高的问题。在农村小病就诊率较低, 需要就诊的多数病人病情已经较重, 他们最盼望的就是医生出诊上门看病。但目前农村医疗机构通讯设施不全, 大多实行的是坐等病人上门求诊的被动服务方式, 出诊巡诊较少。较为危重疑难的病人即使送往基层医疗机构, 受技术等的限制也只能进行简单处理, 难以解决根本问题。

2.4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定位低, 资金统筹缺乏可持续性

目前,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村一级试行, 以村为单位, 抗风险能力差。这对于基金筹集而言就显得层次太低, 不可能形成具有经济规模的参保人群。另一方面, 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使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职责基本上落在了县乡财政身上。许多地方乡镇政权多是负债运转, 一旦外部行政推动力有所松动, 合作医疗的资金筹集就缺乏可持续性。

2.5 组织机构不健全, 缺乏科学、规范化的管理

从总体上看, 农村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很低, 且报销手续和程序过于复杂。一般都是医疗费用先自己垫付, 然后再通过市、乡镇 (街道) 、村层层统一结算, 经审核后统一结报, 然后逐级返回。手续繁杂, 报销周期相对较长, 成本较高, 报销费用事先不可确定。同时要求参保农民在生病时必须到定点医院和卫生院接受治疗, 这使农民缺少一种自由选择权。

3 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 必须立足农村社会现状, 从发展农村经济的全局着眼, 从解决农民切身利益问题着手, 全力提供周到、便捷、经济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 切实把农民的医疗保健问题落到实处。

3.1 加强宣传教育, 努力提高农村医疗保障的覆盖面

基层地方政府特别是村镇领导干部要通过现实中发生在农民周围的因病致贫和参加医疗保障减轻家里负担的典型事例, 利用各种宣传媒体, 深入到各农户家中, 进行广泛细致的宣传教育, 促使农民尽快了解农村医疗保障的内容和意义, 增强农民互助共济意识, 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3.2 明确政府职责, 政府应该多投资, 多给予实质性的政策、资金支持

医疗卫生是典型的准公共物品, 如果单纯由市场机制来提供, 无法保证其效率公平, 必须由政府部门介入。因此决定了农村医疗保障需要政府来保证有效供给, 这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是加强立法。从制度上保证农村居民对公共卫生产品的获得。二是制度政策。政策是制度建立的基础, 政府要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上升为政府行为。三是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 完善农村公共卫生保障体系, 使农民获得基本医疗保障照顾。

3.3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

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是保证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进行的物质载体, 也是农村医疗保障的重要力量。因此需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 双管齐下:一是改善农民主要利用的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如房屋、设备等外在物质条件;二是加强提高其技术水平, 加大对农村医务人员的培训, 特别是加强农村全科医生的教育培养, 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技能, 从而使小病不出乡村, 能方便就医。

3.4 因地制宜, 保障资金的有效供给

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 所以各地应因地制宜, 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特点的不同层次和水平的医疗保障制度。目前, 我国卫生费用占整个GDP的比重不足6%, 且这一比例还在缓慢下降, 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 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资金投入。因此必须保证医疗资金的有效供给:首先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 其次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民基层的转移支付力度, 最后充分利用民间力量多方筹集医疗救助资金, 以及其他资金来源, 大力开展民间救助事业。

3.5 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管理和监督

目前, 医疗服务质量和药品高价是导致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原因。为此, 首先应建立健全专门的、独立的监督管理部门, 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其次, 我国医疗卫生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 农村卫生资源也是短缺 (设施能力不强) 与过剩 (服务人员与网点散乱, 规模失控并存) 。因此, 要合理布局卫生资源, 切实减低医疗费用。最后要尽量简化报销手续, 缩短报销周期, 使农民能早日报销医药费, 无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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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楚明锟.宋朝丽.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出路何在.新乡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报.2006.1

国外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10篇

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于上世纪40年代, 通过多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制度。英国是典型的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 其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四部分:

国民保险。由国民保险计划提供各种保障待遇, 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家庭收入补助等。国民保险计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分布在各地的五百多个办事机构管理和实施, 其对象是十六岁以上公民, 前提条件是事先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

英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支柱组成。第一支柱是实行现收现付的国家基本养老保险, 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都可以得到相等数额的基础年金, 这是强制性缴费, 由国家财政、雇主和职工共同负担;另一部分是1978年正式实施的政府收入关联养老金计划, 它根据个人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基数区别确定。第二支柱由职业年金计划和强制性的个人年金账户构成, 它是英国养老保险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第三支柱为个人自愿性商业养老保险。

国民医疗保健服务。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全民医疗保健的国家, 1948年就建立了国民医疗保健制度, 其费用来自雇主和政府, 服务对象是英国公民以及在英国居住一年以上的外籍人。

社会救济。1948年英国颁布了国民救济法, 建立了社会救济制度, 1976年建立了补充津贴法, 完善了社会救济体系。

社会福利。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志愿者等有关组织对有特殊困难者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相关服务;二是向全民提供的各种公共设施及补助。

保障型———美国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是美国经历20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到现在, 美国已建立起了一整套以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社会保障由三部分组成, 即联邦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 州和地方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障以及团体和私人组织实施的员工保障计划, 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主要有对低收入家庭直接的现金补助及对就业实行的税收补贴;医疗补助;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的暂时补助;房屋补贴、教育补贴等。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伍军人保险和失业保险四类。

养老保险分为三个层次, 即国家强制性保险、私营企业养老金计划, 个人储蓄性保险;失业保险由雇主缴纳;医疗保险以雇主为基础实施。

医疗保障。包括民办健康保险、公办健康保险、健康维持组织和选择提供者组织等。

约73%的国民加入了民办健康保险。其提供者主要是保险公司, 每个地区非营利性健康保险机构有蓝十字和蓝盾。蓝十字对支付给医院的医疗费进行保险, 而蓝盾对支付给医生的医疗费进行保险。两者可被作为一体运营。

公办健康保险包括公办老年人医疗看护方案和公办医疗救助计划。

健康维持组织属于保险机构, 也提供医疗服务。截至1997年, 美国75%的劳动人口加入了该组织。

选择提供者组织是为对抗健康维持组织发展而生产的一种折扣性连锁机构。保险公司作为组织者与医生签订合约, 参保者到签约医生处看病时按照折扣交医疗费。这种方式对医生、保险公司、参保者及其所在的企业来说都有一定好处。

自助型———智利

智利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改革, 其特点是引进了私营部门对社会保障的参与和管理。

现行的智利保险制度规定, 每个雇员首先要选择一定养老基金管理公司, 并将自己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存入该公司为其设立的个人账户, 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将账户中积累的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以保值增值。雇员退休时根据个人账户积累额来决定其养老金领取的多少。智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特点是, 个人账户实行强制储蓄, 费用由个人缴纳。

养老保险由私营机构直接参与管理和运营是智利模式的最大特色。养老基金管理公司是专门为管理养老金而成立的股份公司, 直接管理个人账户中养老金的收缴、支付、投资等具体事宜。按智利有关法律规定, 只要能吸收到至少4000人以上的参与者, 并拥有至少12万美元资本, 就能注册成立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除负责个人账户资金的收缴和支付外, 最重要的就是对资金进行投资运营, 这决定了其能否吸引更多客户。

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11篇

首先,有了这个号码才能享受政府提供的一系列福利和救助。例如有些州向儿童提供免费的医疗保险,你只需向有关机构提供儿童的社会安全号码,以及你自己的有效收入证明,就能得到批准。而且只要有这个号码,就可以通过全美联网的数据库更好地追踪该儿童的健康状况,而不论其随家长搬到什么地方。

其次,一个人必须有他的社会安全号码才能领取工资。 雇主一般要向国税局报告每一个受薪者从该雇主处取得的全部收入,而受薪者自己也有义务每年向国税局和自己所居住的州申报个人所得税。就税务而言,社会安全号码是唯一的个人识别号码。

另外,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有了社会安全号码才能享受 “信用”,个人信用在美国这样的信用消费社会几乎是生存的需要。大到买房买车,小到在超市购物,几乎都采用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等信用工具,而很少用现金交易。而个人信用记录像一串珠子,靠社会安全号码这根线来连接。

此外,社会安全号码也被有关机构用于纪录个人有关行为(例如犯罪或违规)、发放有关证件(例如车船执照、驾驶证)等。在没有户口和个人档案制度的美国,它也成为一种有效的社会管理的工具。

最初,美国的社会安全号码是应社会保障系统的需要而产生的。今天,在美国有工作收入的人,上至总统、国会议员,下至普通的自由职业者和受薪雇员,几乎无一例外地要定期将他们收入的一小部分贡献给社会保障系统。当大多数受薪者每双周或每月收到他们的工资支票时,他们会发现这部分贡献已经被扣除。与一般金钱账户不同,扣除的金额不是存在本人的名下,而是以“社会保障税”的形式放入社会保障系统。1950年以前,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投入社保系统的钱只占毛收入额的2%(即雇员和雇主各缴纳1%),而目前,这一比率高达15.30% ,即由雇员和他的雇主各缴纳其所得毛收入的7.65%(如果是自由职业者,则缴纳其毛收入的15.30%),年收入超过89000美元的部分则无须再缴纳。社会保障系统像个循环储水的大池,放进去的钱几乎同时又发放给了目前领取社会福利的人。后者每人领取社会保障支付的数额按照一个复杂的公式计算,且自1975年起,该数额还依照消费物价指数逐年向上调整。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是南北战争退养金,用来资助在战争中死去的士兵的遗孀和孤儿,以及因参加战争而失去工作能力的人。而由公司为员工设立的退休金制度早在1882年就出现在美国,但是由于雇员流动性等原因,公司退休制度从来就不是大部分人的选择。

美国的社会保障系统诞生于1935年,当时许多人因为经济大萧条而失去生计,特别是半数以上的老年人生活无着,亟需救济。各州纷纷立法成立救济系统,但很多是徒有其名,有些还成为地方政治甚至种族歧视的工具。在激烈的社会变革呼声中,国会制订了《社会保障法案》并经罗斯福总统签署成为法律,由此创立了美国联邦社会保障制度。最初这一制度仅仅是一个“受薪者退休福利计划”,几年以后,国会修改法律把退休福利发放对象扩大到因故早逝的受薪者的未亡人以及退休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社会保障法案》的覆盖范围从一开始就不限于退休保障,它还包括全国性的失业补偿计划、联邦支助各州的健康和社会福利项目的计划,以及支助抚养儿童的计划。

尽管有了制度的架构,在创设之初却没有一笔“初始”资金来支持这一个庞大的社会福利计划。因此这一制度便采用了特别的设计:由目前工作的人以纳税方式提供基金,向有需要的人支付福利,如此自我维持,永远地循环下去。

在其诞生以来的近七十年里,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不断地完善和补充。1956年,社会保障制度扩展到病残救济,受益对象覆盖了虽未届退休年龄但却失去工作能力的人。在1956年和1961年通过的法律修正案则允许女性和男性选择提早退休,而在1965年,当时的约翰逊总统签署医疗服务法案,为美国几乎所有65岁或以上的老人提供健康保险。1972年,社保福利受益范围进一步扩延到孤寡老人,同时规定了退休福利的最低标准,并将医疗服务保险的提供范围扩大到患某些慢性疾病的人,对延迟退休的人也加入了日后增加其退休福利的具体规定。1987年,里根总统签署法令,将美国政府各部门的公职人员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系统。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沿革不仅体现出社会各阶层利益的消长,也凸显出主流价值观念。1996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与美国契约”法令,取消因吸毒或酗酒所丧失工作能力者的申请和取得病残救济的资格。同年生效的另一项法令则对申领抚养儿童补助的人加上申领期限限制及如有能力必须工作的要求。

1999年,克林顿总统签署另一项重要法令,规定对于失去工作能力者提供再就业培训和求职辅导,以及一系列保障他们权益的措施。该法令被看作是20年来病残救济计划中一项最重要的改变,将计划的重心从提供福利保障转到使病残者重获工作能力并鼓励其重回工作岗位。

迄今为止,美国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上还是符合人们最初对这一制度能够“自我维持"的期望的。但是一些严重的问题可能会在未来浮现出来。

首先是人口学变化带来的压力。按照社会保障制度最初的设计构想,每一代退休人口都依靠当前在工作的人救济。在1935年,向社会保障系统“贡献”的工作人口远多于“享受”福利救济的人口,也就是较多的人养较少的人。二战后,随着和平时期的到来,特别是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美国新生人口激增,史称婴儿潮。从现在起几年之后,数以百万计的“婴儿潮一代”将陆续进入退休年龄,这将使工作和退休人口比例发生急剧变化。不难设想,若干年后,日益庞大的退休人口对于相对较少的工作人口来说将是愈加沉重的压力。与此同时,人们的预期寿命也普遍延长了。如果以开始享受退休福利的法定年龄65岁为界线,人们退休前的“工作寿命”与退休后的“享受寿命”的比值越来越小,又从另一方面对社会保障系统构成巨大的压力。

不仅如此,也有人已经开始怀疑社会保障系统有足够资金长久维持的能力。到目前为止,在绝大多数年份里,社保资金还是收支平衡,或进大于出,其余额部分被投资到联邦政府公债,这等同于政府自己借钱给自己。将来,当“婴儿潮”一代陆续加入退休大军,社保基金变得出大于进时,就需要大量兑现这些公债以取得足够的支付资金。到那时联邦政府可能不得不依赖增加税收来偿还这些公债。与强制性的社会保障系统相比,一些人倒更看好任意性的个人退休储蓄计划。后者享受延后纳税的好处,在投资渠道和操作方面有更大的灵活性,因而有人认为,就今天的普通受薪者个人来说,把同样的钱放入社会保障系统以便将来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障福利,不如把该笔钱放到个人退休储蓄计划里,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为将来做准备。有人甚至主张让社保系统脱离联邦政府,对其实行商业化经营。

安全保障制度 第12篇

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子系统, 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几乎在所有国家, 社会保险的支出规模都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最大份额。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采取社会保险缴费的方式, 另一种是采取征收社会保险税的方式。社会保险税是以社会保障法挥着社会保险法为依据, 对资金的征收、管理、支出及征管机构、人员和手段进行规范化管理。征收社会保险税具有无偿性、强制性、规范性和固定性的特点。社会保险费是国家社会保障部门向企业和个人收取的、用于保障职工在失业、伤残、疾病、生育和退休后所需的资金。社会保险税在征收机关、征收标准和征收制度上难以统一, 并且征收过程等容易受到历史的、文化的、传统的因素制约。我国实行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一、开征社会保险税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我国社会保险旧的筹资方式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因此, 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形式, 以改变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现状, 促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需要提上议事日程。

1、资金筹集刚性不足, 筹资渠道单一, 筹资方式社会化程度低, 社会保障资金的统筹缺乏立法依据

目前, 全国尚无一部较为统一健全的法律或条例来严格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征管行为。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不能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面, 就不能称之为完善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强制性不足, 就会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体制混乱, 运营监管不力

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 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基本上采取“按地区、分行业、定单位”的办法, 始终没有一个权威性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资金管理体制仍然是政出多门、条块分割。资金的使用管理上的“块块统筹”, 导致对资金的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 进而使社会保障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由于社会保障管理资金没有法定的来源, 没有纳入财政预算,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按比例从统筹资金中提取行政管理费用, 于是便有人借机假公济私, 使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费用数量过高、增长过快。

3、现行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缺乏公平性

现行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缺乏公平性, 主要体现在现行社会保障统筹按所有制形式、企业级次、行业、地区的不同来设立、征集和管理, 这种条块分割的筹资方式, 造成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之间在收缴社会保障资金方面的标准差异较大。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发展的特殊性, 新老企业在社会保障支出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 老职工多的企业负担奇重, 使得老企业举步维艰;而一些新企业由于产品新、效益好、职工年轻、负担较少, 竞争力自然较强。

因此, 改革当前旧制度, 建立新型筹资模式势在必行, 而开征社会保险税就是一种较好的选择。

二、我国社会保险税的主要内容设计

1、纳税人

按照国外社会保险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的通行做法, 我国社会保险税应分别以各类企事业单位、行政单位和职工个人为纳税人, 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课税范围与课税对象

我国社会保险税在税制建设上, 一定要遵循立足国情、循序推进、负担稳定的原则, 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税的课征范围。具体在课税范围的确定上要注意两点:一是近阶段社会保险税的课征范围应局限于我国境内的各种所有制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占我国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 由于其收入水平不高, 负担能力有限, 对其征收社会保险税不够现实。二是要遵循保障公民最低需要的原则, 现阶段应设置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三个税目, 以后再视情况而逐渐增加其他税目。课税对象对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来说, 是工资、薪金总额;对于在职人员来说, 是个人的工资收入;对于自由职业者来说, 是其事业纯收入额。同时遵循国际惯例规定最高应税限额, 即对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工资、薪金收入不征税。

3、税率

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状况, 社会保障水平不宜过高, 税率的确定应以满足失业、养老和医疗三个项目的基本资金需要为目标。至于税率的具体形式, 应采取比例税率, 因为比例税率有利于税制简化, 相对累进税率来说更符合效率优先的原则, 相对于定额税率来说更符合公平原则, 各省市的社会保险税率可有一定的浮动幅度, 但不应过高, 以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

4、征收管理

在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下, 现阶段社会保险税收入只能达到省级统筹的水平, 与之相适应, 社会保险税应划归地方税务局征收。在管理上, 社会保险税收应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预算, 并设置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采取积极措施推动中国社会保险税的开征

1、扩大纳税义务人范围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主要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 而一部分城镇集体企业、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大部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都未纳入保障范围, 导致不同所有制企业负担不公平和职工待遇不平等等问题。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包括所有城镇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使社会保障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我国目前的公务员制度还不规范, 机关和实行财政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基本上是由国家包下来的, 从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高度而言, 就应该要把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社会保险税的纳税人范围, 税款在财政预算经费中列支。

2、规范、明确和统一税基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是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个人缴费工资标准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费, 达不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纳, 国际上征收社会保险税的国家大多数也是有限额规定的。建议在开征社会保险税时, 保留现行的费基上下限的规定, 对少数单位将各种补贴、津贴等工资性收入游离于基本工资之外进而逃缴社保费的做法要予以惩治, 以便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税税基。但对个体工商户的税基确定要考虑其特殊性, 由于个体工商户没有明确的工资所得, 根据专税专用的原则, 可以确定一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按其营业额进行定额征收。

3、税目与基本保障项目相适应

税目设置应与社会保障的项目相对应。保障项目多与少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社会福利政策目标。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的项目较多, 涉及各个领域, 其中最基本的有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失业及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保险三种。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社会保障的项目和标准必须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 开征的社会保险税应设定养老、医疗和失业三个基本保险税目, 统一税基, 分别征收, 以后根据经济条件的变化再增加工伤、生育等税目, 以便适应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

4、实行统一的比例税率

税率选择在国际上也有多种做法, 许多国家采取比例税率, 但也有的国家采取超额累进税率、累退税率, 在税率的具体规定上, 各国也不相同, 一般都是全国统一税率, 但有的采用行业差别税率。从简化税制和统一税政的要求出发, 我国开征的社会保险税应实行全国统一的比例税率, 社会保险税的税负水平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 合理确定社会保险税的负担标准, 保持适度适中的水平。从多年的社保资金筹措实践看, 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率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8%,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率为8%,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率为3%, 三项加在一起是39%, 导致企业人力成本过高, 很多企业难以承受, 开征社会保险税时必须把目前过高的缴费负担降下来, 降低的重点应放在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上。改革后的社会保险税综合税率可在现行三项资金总体负担率基础上再降低10个百分点, 确定在30%以内, 这样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税综合负担水平相接近。

5、将社会保险税划为地方税种, 由地税部门征收

目前, 我国社会保障层次过低, 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作用的发挥。应尽快提高我国社会保障统筹层次, 在改为社会保险税后, 保障层次以省级为宜, 如果仍然局限于县、市统筹, 难以发挥社会保障的互助共济作用。因为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将长期存在, 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差别也将长期存在, 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还不能够实行全国统筹。因此, 在开征社会保险税后宜实行省级统筹, 并将其列为地方税种, 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摘要:社会保障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条件。我国目前存在着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不平衡的缺口, 社会保障资金短缺, 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社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子系统, 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障最为重要的筹资方式。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弊端和其他国家社会保险税征收经验表明开征社会保险税成为一种较好的制度选择。

关键词: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社会保险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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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宏波:开征社会保险税是社会保障筹资方式的理想选择[J].财会研究, 2008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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