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方案(精选10篇)
保安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方案 第1篇
保安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方案 案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保安劳务派遣合同书 甲方:新疆伊犁河流域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乌鲁木齐市保安服务公司沙区劳务派遣中心(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乙方派遣名保安人员维护甲方的正常秩序,并做好甲方的安全保卫工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
一、
治安防范区域:
对甲方伊河大厦及伊河大厦的门前、侧门、停车场等人身和财产提供 24小时轮流执勤和保安服务,具体治安防范区域,以伊河大厦规划范围区域为准。
二、
保安费结算:
1、根据行业现行标准,甲方按每人每月元向乙方支付保安费,人每月合计元(大写:),
本费用包含双休日、节假日的保安费用。
2、本合同保安费总金额为元人民币。
3、当月保安费用于次月的 5 日前支付乙方,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收费票据。三、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保安执勤人员提供执勤场所和值班室。
2、甲方应指派专人负责对保安人员的管理,其他人员不得参与。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保安人员从事与保安工作无关的事物。
4、乙方保安人员提出的有关安全及治安方面的安全隐患建议,甲方应积极采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队员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5、甲方应在乙方治安防范的区域内安装必要的监控设施。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当派遣具有保安上岗资格证的保安人员为甲方提供安全保卫服务。
2、乙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所派遣的而保安人员办理并按期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统筹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相应的保安服装、器械等用品;乙方必须为所派遣的保安人员办理合法居留证件。
3、乙方保安人员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工作职责,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协助甲方搞好治安保卫工作。4、乙方保安人员在工作中要着装整齐、仪态端正、文明执勤、坚守岗位。工作要认真负责,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久后上岗,在岗期间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5、乙方保安人员在工作期间,保证忠于职守,确保甲方警卫目标的安全。如发生火灾、盗窃、抢劫、打架斗殴等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甲乙双方领导和有关部门回报。
6、乙方应提前将每月的值班计划安排提交甲方备案,严格按照交》
五、保安服务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
1、由于保安工作的特殊性,保安人员的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即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 48 小时。
2、乙方负责对双休日、节假日等执勤保安人员的调整安排,保证每位保安人员每周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一天,甲方不另行承担双休日、节假日的保安费用。
六、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的本合同行终止。
2、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对乙方的保安工作不满意或者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安排不满意的,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一个月的协商期满后,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的,解除合同的通知生效,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合同履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致使本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七、特别约定;
1、乙方派遣保安人员应采取四班倒方式 24 小时执勤,白天、夜晚各两班,白班每组两人,夜班每组两人,每班执勤 6 小时。甲方根据现场治安防范工作的需要,有权提出增加保安人员或延长保安服务时间,乙方应及时予以调整和安排。增加保安人员或延长保安服务时间的保安费用由双方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3、乙方派遣到甲方的保安人员应相对稳定,除派遣到甲方的保安人员发生伤、亡或病、事假等不能上岗的特殊情况外,乙方调换保安人员应获得甲方的同意。
4、乙方保安人员应服从双方领导的管理,工作期间,保安人员如有不胜任保安工作或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调换的要求,乙方应及时予以调换。
5、乙方保安在执勤过程中,因保护甲方财产及人身安全导致保安人员伤、残、亡等,甲方出于人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最高补助额为乌鲁木齐市上城镇居民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6、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遇家国或相关政府部门对保安费进行调整时,本合同约定的保安费也予以相应的调整,具体调整的比例或者幅度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安费,每迟付一日,乙方则按照当月保安费用的日万分之三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2、乙方保安人员在执勤期间,因工作失职、脱岗、缺岗或玩忽职守造成治安防范区域发生火灾、盗窃、抢劫等致使人、财、物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不超过乙方当月保安费总额的 50﹪;但是,相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个月内破案的,乙方不承担责任。未明示或者交付保安看管的现金、有价证券、金银珠宝、可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等私人物品丢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提出的排除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因甲方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乙方保安人员迟到、早退、脱岗或缺岗每发生一次甲方按每人次扣罚当日的保安费。
5、解除合同未去一个月通知对方的,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保安服务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九、附则:
1、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4、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负责人: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保安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方案 第2篇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建筑工程劳务承包 合 合 同 同 书 书 发包方(甲方):
劳务分包方(乙方):
二〇一三年月日
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劳务分包方(乙方):
安顺市信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为了保证完成贵州省六盘水六枝特区《大用生态城》 工程施工,需要乙方劳务分包作业,依照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公平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贵州省六盘水六枝特区《大用生态城》工程2、工程地点贵州省六盘水六枝特区大用镇
处 处 3、施工工期:
以开工令为准顺延 10 个月
4、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质量验收标准,合格。
5、安全文明目标 :杜绝重大伤亡 等 安全事故
6、建筑面积和工程量:总建筑面积约 40000平方米,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方式为准。
二、劳务承包内容与范围
1、劳务承包方式:包清工、包辅材、周转材料、包机械、包质量、包工期。采用大清包形式。
2、劳务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2.1.人工费:
结构主体:基础垫层、室外回填土人工配合、基础(不包括防水层)、主体框架结构模板、钢筋、电渣压力焊、混凝土。
砌体:建施图中砌体、构造柱、圈梁、过梁、压顶、造型及零星构件部分的土建人工费。
粉刷:室内抹灰(毛面)、地坪(毛面)、天棚抹灰批顶、散水、台阶、坡道、屋面、外墙粉刷。现场安全:按规范规定应该考虑的施工脚手架、安全围栏、或空间安全防护脚手架、搭拆和维护四口五临边安全防护、施工用电按规范防护和维护。
文明施工:施工区、生活区的场地硬化人工配合、临时用电(含二级配电柜一下的材料)、用水的管理及维护保养、现场垃圾清运等。
脚手架:按规范搭设脚手架(钢管,扣件,槽钢,预埋件,立网,兜网;硬防护,加固件,跳板等)。
配合其他承包方进行的预埋(装饰预埋件除外)。
2.2.施工机械工具费:
主要机械:塔吊、龙门架、包括塔吊、龙门架司机。
搅拌机、砂浆机、钢筋加工机械、模板加工机械、手持电锯、电钻、混凝土振捣机械、照明灯具、斗车等。
2.3 材料费:
模板、方木、钢管、扣件、对拉丝、止水螺栓、蝴蝶卡、螺丝帽。
小型材料:二、三级配电用电线、配电盘、照明灯管、电焊条、铁丝、铁钉、钢锯条、麻线、扫帚、草袋、海绵胶带、线锤、冲击钻头、膨胀螺栓、绝缘胶布、砂轮片、金刚片、穿墙用 PVC 管等。施工用电由甲方提供至一级配电柜;施工用水由甲方将总水管引至施工现场,乙方负责支路水管的安装及材料。施工区、生活区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3.承包内容中不包含的项目及材料
3.1.不包含项目:基础降水、基坑护坡、安装工程(水、电、暖、消防、电梯)门窗、防水、机械土方及回填(机械部分)、外墙保温、内外墙瓷砖、涂料油漆、幕墙、钢结构、铁艺、铝合金、楼梯扶手、空调铁件、阳台栏杆制作及安装。
3.2.不含材料:临建工程的材料、钢筋、商品砼、砌块、砖、水泥、砂、石、白灰、外墙涂料。
三、劳务分包资质情况:
1、营业执照:
2、资质专业及等级:模板、钢筋壹级,砼各
资质证编号:
4、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工期、质量、安全
1、总工期日历天,以甲方要求的控制点为准,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顺延。2、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以质量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为准)。
五、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材料堆场场地及生活住房,以满足乙方在现场的生产和生活所需。
2、甲方负责主轴线(控制线)、标高设置的校核和监督、技术交底,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施工图一套和施工方案、施工计划、设计变更等。
3、甲方负责施工现场主要材料(钢筋、商品混凝土、砌块、砖、水泥、砂石、白灰、外加剂等)及构件的及时供应和调配。
4、甲方负责协调质量监督站和五大责任主体关系,以及施工现场内各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5、甲方应按节点对有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验收,并结算劳务工程款。
6、甲方有权对不符合要求的乙方作业人员予以清退。对施工中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一切矛盾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
7、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甲方有权处罚乙方万元,并整改至合格为准,整改不合格的按照已完成的 60%进行结算退场。
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乙方施工必须持劳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接受发包单位审验,并对所属人员进行施工安全、遵纪守法、遵守甲方的各种管理制度的教育。签订合同时,必须编制施工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附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2、乙方单位委派同志为现场负责人,乙方代表及专业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跟班作业,离开工地时应向甲方负责人请假并另行安排人员负责工地工作。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业主及监理工程师开具的质量处罚单,付进度款时扣除。
4、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编制乙方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期顺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应遵守机械操作规定,严禁违章作业。乙方从事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电工、电焊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禁止无证人员上岗。
6、乙方应根据甲方在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总体要求,组织劳动力。农忙季节人员保证正常施工,保证连续施工,不影响正常工期。
7、乙方应保证工作面落地灰随清随用,严格遵守限额领料制度,不得造成浪费。8、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业主、监理、监督部门的检查、验收工作。
9、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三宝四口五临边的防护工作和半成品、成品的保护工作。因保护不善而损坏的,照价赔偿或无条件返修。
10、乙方应设有专职安全员,对乙方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11、禁止 18 岁以下,50 岁以上人员及病残人员现场务工,禁止施工人员家属住进施工现场。
七、结算与付账
1、结算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及合同约定计算方式。
2、结算单价:元/m 2(单价×工程量=总价,工程量按合同约定面积计算方式计算)
2.1.工程量:
2.1.3.坡屋面面积:按照坡屋面投影面积计算半层。
2.2.若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的增减,按照变更后的面积结算;若合同范围内分项工程量的增减,不予调整,据实按照约定面积乘以合同单价结算;若甲方未提前通知引起的返工,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2.3.以上价格含二次结构砼搅拌费、运输费及泵送费,零星砼现场搅拌运输由乙方负责。
3、付款:按照节点付款,地上一层砼主体完成后,均按照已完工程量乘以单价 400 元/m 2 的 80%支付工程款,砼主体封顶后按照已完工程量乘以单价 265 元/m 2 的 80%支付工程款;二次结构(砌体工程)施工至二层或者完成伸缩缝以东(西)时按照已完工程量乘以单价 50 元/m 2的 80%支付工程款,二次结构(砌体工程)全部完成后按照已完工程量乘以单价 50 元/m 2 的 80%支付工程款,粉刷工程施工至二层或者完成伸缩缝以东(西)时按照已完工程量乘以单价 50 元/m 2 的 80%支付工程款,粉刷工程完成后付至总价款的 90%,工程全部完成后甲方支付乙方总工程款的 95%,剩余 5%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3.1.乙方施工至合同约定付款节点后向甲方申报已完成工程量。甲方在接到乙方申报后 7 日内完成验收并支付工程款。
3.2.甲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或缓建,甲方承担乙方的人工费、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等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甲乙双方以签证的形式进行确认。
4、本工程采用大清包形式,结算单价不含所有税费,如发生税费费用由甲方承担。
5、劳务企业支付劳务费时,必须编制工资支付表,把工资支付到务工人员本人。八、文明施工
1、未达到合同安全文明目标,乙方人员应服从甲方人员的工作安排,严禁赤膊工作,严禁穿拖鞋施工。
2、乙方人员必须遵守法纪,不打架、不聚赌、不偷盗,不留宿妇女儿童,不在施工现场随意大小便。
3、乙方人员应遵守宿舍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搞好食堂及宿舍公共卫生,减少疾病,防止中毒事件发生。
4、工地使用的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应按规定码放整齐,严格实行标示制度。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
5、乙方未按照操作规程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
九、事故处理及保险
1、依照国家《建筑法》、《劳动法》规定,根据政府和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甲方必须为其劳务作业的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其保险费用,甲方承担此项费用。
2、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时,劳务分包人员立即报告发包方工程项目部,由工程项目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
3、劳务分包方和工程承包方对事故有争议时,按有关规定处理。4、事故发生时,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十、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及 合同 的 解除
1、为保证本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万元(甲方财务开具收据并加盖公司财务章),合同生效,待工程施工至第一付款节点后 7 日内一次性无息退还保证金。
2、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 2 个月内,工程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甲方应退还乙方保证金,合同继续有效。
3、若因甲方开工手续不全或未合法的办理相关手续,且要求乙方进行施工,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或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4、若甲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退还保证金,甲方应承担施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倍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5、乙方施工工程无法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经甲方通知整改仍无法达到合格要求的或乙方因自身原因无法正常施工致使工期严重延误超过约定工期 60 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甲方未按照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条件的致使乙方无法正常施工的,或甲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超过 60 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十一、本合同签订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以上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与经济赔偿。
十二、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本着长期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任何一方可向当地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履行完一切合同内容,结清所有手续后失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保安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方案 第3篇
读者:海军
海军读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 合同签订后是否有效, 应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标准。如果法律规定某项合同的成立必须办理公证, 那么是否公证就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由于公证具有帮助当事人双方完善合同条款, 促进合同履行, 预防纠纷, 减少诉讼的作用, 因此, 近年来, 很多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都规定了某些合同必须办理公证。
就业协议高于劳动合同吗? 第4篇
保安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方案 第5篇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股份合同书 合伙人甲:身份证号:
现住(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乙:身份证号:
现住(以下简称甲方)
合伙人丙:身份证号:
现住(以下简称甲方)
以上合伙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合同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丙三方自愿合伙经营砖厂,总投资为¥元人民币(大写:)。甲方出资¥元,占投资总额的%,乙方出资¥元,占投资总额的%,丙方出资¥元,占投资总额的%。
第二条:本合伙协议组成合伙砖厂,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议以举手表达的形式共同决议砖厂的大小事宜,维护砖厂的共同利益。第三条:本合伙砖厂经营期限为永久,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经营砖厂,砖厂的所有财产(包括砖厂的所属土地和变压器)一律按股份的百分比分配。
第四条:合伙三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砖厂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外两方应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份。
第五条:他人可以入伙,入伙在任何一方无需向另外两方说明,另外两方也无权干涉。
第六条:合伙三方任何一方出现意外事故或者死亡,其直系亲属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由另外两方按现有资产的百分比进行合并,但必须征求其家属意见,不得强制合并。
第七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处理砖厂的所有资产(包括土地和变压器)按照甲、乙、丙三方的投资比例负担自己的盈亏。
(一)合伙三方协商同意;
(二)合伙经营的砖厂无法继续经营;
(三)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第八条:如果砖厂必须处理资产,同等价格,合伙人有优先收购权。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合伙三方可以补充规定(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伙三方也必须遵照履行。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各伙人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合伙人三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保安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方案 第6篇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供货合同书(通用版)
文本”仅供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劳动合同书全日制用工
2018-06-29
乙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于甲方(本合同采购方)拟从乙方采购乙方提供的货物。基于于甲方依据乙方(本合同供货方)提交的各项资料经审查认定乙方具有向甲方供货的资格,而且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基本合同
1.1 合同效力:本合同为双方关于乙方向甲方供货业务的长期基本合同,对双方商定的基本条款进行约定。本合同从双方发生业务关系起至在双方保持业务期间,持续有效。本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已经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或未涉及到的条款均以本合同为准。
1.2 本合同附件:在双方往来业务中,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协议、合同、传真、订单、图表、信函等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与本合同冲突时应以本合同为准。1.3 具体合同:双方之间可按照以下第二条约定的程序达成具体合同,乙方接受甲方订单之时具体合同成立。双方之间的每一份具体合同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二条订单、交货、包装运输
2.1 订单:乙方具体供货的品名、货物型号、数量、供货时间及商标以甲方的书面订单为准,乙方应在_______小时内或甲方订单之上要求的期限内确认或反馈意见,超期未确认或未反馈视同不接受甲方订单;但是若无正当理由,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订单。
2.2 交货:除非双方另有明确约定按双方约定方式交货,乙方应按甲方订单规定的数量、时间准时送货至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地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运费。
2.3 包装方式及包装费用:乙方供货的包装标准,应达到双方书面同意的包装标准,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验收及不合格品的处理
3.1 验收:乙方送货后合理期限内或在甲方到乙方提货时,双方按照已经确定封样的样品或双方协商确认的质量标准、图纸及双方同意的技术要求进行验收。
3.2 验收不合格:甲方对乙方供货验收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_______天内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时间内将不合格品取回并同时向甲方交付同等数量的合格品,乙方不得将不合格品混在以后任何一批次的货物中提供给甲方。
第四条质量保证及质量事故责任的承担
4.1 技术要求:乙方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货物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环保等要求,并符合甲方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果有),并使用在有效期内、性能良好的原材料制作而成。货物出厂之前经严格检验,包装方式良好,可以避免一般装卸引起的零部件不良。
4.2 质量事故:若乙方所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甲方被第三方索赔或遭受国家机构处罚,经双方或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它权威机构认定是乙方的责任,则应由乙方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定价与结算
5.1 定价: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供货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
5.2 最低价保证: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货物价格是同期国内当地市场最低价。
5.3 付款方式:原则上乙方供货后,甲方自货物检验合格、发票入帐后_______天内支付相应货款;但如双方另有约定,按双方约定付款方式付款。第六条保密及知识产权条款
6.1 保密: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它相关供货(价格、数量等)与质量信息等所有技术和经营信息有保密义务。
6.2 甲方标识的使用:甲方标识经甲方授权只可用于供应给甲方的合同货物,本合同解除后,授权自动失效,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约条款
7.1 拒绝订单与逾期供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应按照拒绝订单货物金额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按要求逾期交货时,将按延迟天数乘以逾期供货部分货款之千分之四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___天,视为乙方不能供货,参照乙方无故拒绝甲方订单处理。
7.2 商业欺诈的违约责任:乙方违反 5.1 条约定或出现其他商业欺诈时,乙方应按照欺诈涉及金额的百分之_______或者_______万元/项/次中较高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条款约定不影响乙方按照其他条款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本条中的商业欺诈是指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欺骗甲方或最终用户,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商业行为。
7.3 违反最低价保证:乙方违反第 5.3 条约定,乙方应返还甲方已供货物的差价。7.4 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责任: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该方应赔偿守约方相关损失。
7.5 违约通知: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后甲方向其发出通知的,则该通知发出两日后将视为其已到达乙方。乙方应在通知到达后两日内书面回复甲方。如乙方逾期未予回复,则视为乙方默认甲方通知中所述的内容。
第八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仅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
第九条廉政条款
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以及双方保持业务关系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公司人员进行贿赂和提供回扣,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在乙方货款中扣除受损利益并按相应金额处以 1 倍的罚款。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合同的变更及修改须经双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变更。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因本合同或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条件与份数
12.1 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双方最后一笔业务交易完成后_______个月内双方再无任何业务往来,合同自动中止失效;本合同除填写必需的合同签约主体、签约人、签约时间外,任何涂改、删除增添均无效。
12.2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采购方):______________(章)乙方(供货方):_______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安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方案 第7篇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编号: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C 标段工程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
验收
鉴定书
单位工程名称: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 C 标段工程 完工(单位)
验收 工作组
2014 4 年 11 月 19 日
项目法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列西街道办事处 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 代建机构:无 设计单位:三明市兴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福建省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福建省上鸿杭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单位:无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无 运行管理单位:徐碧街道廖源村村民委员会 徐碧街道洋山村村民委员会 徐碧街道后洋村村民委员会 列西街道小蕉村村民委员会 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 验收时间:2014 年 11 月 19 日 验收地点:
前言
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有关文件要求,2014 年 11 月 19 日,在区水利局会议室主持召开了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 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列西街道办事处、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建设单位)、福建省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福建省上杭鸿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三明市兴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徐碧街道廖源村村民委员会、徐碧街道洋山村村民委员会、徐碧街道后洋村村民委员会、列西街道小蕉村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代表。会议成立了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与会代表察看了工程现场、查阅了工程资料,并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工作汇报,经过充分讨论和认真研究,原则同意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并形成了《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一、合同工程概况
(一)合同工程名称及位置
1、合同工程名称: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2、建设地点:徐碧街道廖源村、洋山村、后洋村,列西街道小蕉村、市郊国有林场、陈大国有林场、台江国有林场。
(二)合同 工程 主要 建设内容
本标段饮水安全项目主要涉及到徐碧街道、列西街道、陈大国有林场、市郊国有林场、台江国有林场共五个业主单位,解决规划外不安全人口 1514 人,已通水未达标人口 1471 人。
其中徐碧街道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 1172 人,本次饮水项目实施主要内容为:廖源村大坵堰初滤池、沉砂池、DN110mm(0.6MPa)PE管、2t/h 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过滤器)基础、2.5t/h 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及其他零星项目等;洋山村 4t/h 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及其零星项目;后洋村沉砂池、1.5t/h 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及 2t/h 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等。列西街道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492 人,本次饮水项目实施主要内容为:小蕉村沉砂池、输水管网、8t/h 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净水厂进场路、地坪及其他零星项目等。市郊国有林场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 360 人,本次饮水项目实施主要内容为:取水坝、初滤池、沉砂池、输水管网、4t/h 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及其他零星项目等。陈大国有林场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 531人,本次饮水项目实施主要内容为:取水坝、初滤池、沉砂池、输水管网、6t/h 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清水池、厂区围墙、管理房配水管网及其他零星项目等。台江国有林场解决饮水不安全人口 430 人,本次饮水项目实施主要内容为:取水坝、沉砂池、6t/h 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及其他零星项目等。
(三)合同工程建设过程
1、施工准备
本合同项目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施工合同签定,施工单位积极组织施工班组、施工机械进场,并进驻工地。为确保工程能够按期开工,监理单位同时进场,做好施工现场的供电、供水、施工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准备工作。
经监理审查,认为本工程各项合同文件已签署完成,手续齐全,施工准备就绪,具备开工条件,于 2013 年 1 月 7 日监理单位对工程下达了开工令。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于 2012 年 12 月 25 日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技术交底。通过技术交底,明确了工程标准及设计意图,确保工程规范实施。2、工程建设有关单位
项目法人: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徐碧街道办事处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列西街道办事处
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
设计单位:三明市兴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福建省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福建省上鸿杭阳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运行管理单位:徐碧街道廖源村村民委员会
徐碧街道洋山村村民委员会
徐碧街道后洋村村民委员会
列西街道小蕉村村民委员会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
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3、主要工程开完工时间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主要施工项目实际进度如下:徐碧街道饮水安全项目:2013 年 7 月 31 日开工,2013 年 12 月 13 日完工;列西街道饮水安全项目:2013 年 10 月 12 日开工,2013 年 11 月 27 日完工;市郊国有林场饮水安全项目:2013 年 9 月 8 日开工,2013 年 10月 11 日完工;台江国有林场饮水安全项目:2013 年 7 月 30 日开工,2013 年 8 月 31 日完工;陈大国有林场饮水安全项目:2013 年 1 月13 日开工,2013 年 7 月 28 日完工。4、工程 变更及增补
本工程陈大国有林场及列席街道小蕉村饮水安全项目被确定为精品工程,已由设计单位另行变更设计,并经业主监理审核后下方,我单位严格按设计施工图纸进行组织施工。其余一般变更采用工程技术联系单形式上报审批。
二、验收范围
本次完工(单位)工程验收范围: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合同项目。
单位工程: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
分部工程:徐碧街道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01;列西街道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02;市郊国有林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03;陈大国有林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04;台江国有林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05。
三、合同完成情况
(一)合同管理
本合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严格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程序,凡是发生工程变更项目,均经监理和业主同意,变更工程项目的工程量由设计、监理、业主代表、施工单位现场测量核准,合同中有同类工程项目单价的,采用合同单价,合同中没有约定单价的项目,依据定额和市场信息价分析,由施工单位编制变更工程申报表,经监理、业主确认。工程合同款支付,根据施工单位申报完成的工程量,由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签字,建设单位负责审核,并办理结算手续。对合同价款的支付,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
在施工过程中,参建各方都能够自觉履行合同义务,所以未发生违约事件,也未发生索赔事件。
(二)工程完成情况
本工程项目共划分为 1 个单位工程,5 个分部工程,91 个单元工程。本次申请验收合同项目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经我公司项目部自检自验,并经监理复核,1 个单位、5 个分部、91 个单元工程全部合格,工程总体评价为合格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验收文件也准备就绪。
(三)完成主要工程量
本标段饮水安全项目主要涉及到徐碧街道、列西街道、陈大国有林场、市郊国有林场、台江国有林场共五个业主单位,解决规划外不安全人口 1514 人,已通水未达标人口 1471 人。
徐碧街道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01 分部工程:本分部工程共完成后洋村:3*2*2.1 沉砂池 1 口,1.5t/h 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及 2t/h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各 1 个及其零星工程;洋山村:洋山村 4t/h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厂区基础地坪及排水沟等;廖源村:排水沟,初滤池及沉砂池各 1 口,2t/h 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过滤器)基础、2.5t/h 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各 1 个、输水管网及其他零星项目等。共完成土石方开挖回填 199.29m 3,混凝土浇筑 117.40m 3,砌体工程 11.51m 3,砂浆抹面 281.78m 2,模板制作安装 400.52m 2,钢筋制安 1.974t,管道安装 4874.4m 及其他零星项目。
列西街道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02 分部工程:本分部工程共完成小蕉村:6.2*4.1*2.1 沉砂池 1 口,8t/h 不锈钢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 1 个、输水管网及净水厂进场路、地坪及其他零星工程等;共完成土石方开挖回填 534.84m 3,混凝土浇筑 131.79m 3,砌体工程 7.80m 3,砂浆抹面241.58m 2,模板制作安装 360.95m 2,钢筋制安 0.91t,管道安装156m、厂区围墙 18.5m 及大门一扇和其他零星项目。
市郊国有林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03 分部工程:本分部工程共完成取水坝 1 座,初滤池、6*5*2.1 沉砂池各 1 口,输水管网 442m,4t/h 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及其他零星工程。共完成土石方开挖回填108.33m 3,混凝土浇筑 64.82m 3,砌体工程 4.43m 3,砂浆抹面109.29m 2,模板制作安装 188.46m 2,钢筋制安 0.59t,管道安装503.4m 及其他零星项目。
陈大国有林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04 分部工程:本分部工程共完成取水坝 1 座,3.2*1.7*1.4 初滤池、6*5*2.1 沉砂池、5.5*5.5*2.8 清水池各 1 口,输水管网 379.5m,配水管网 1404m、6t/h 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管理房、厂区围墙、地坪及其他零星工程。共完成土石方开挖回填 360.50m 3,混凝土浇筑 134.93m 3,砌体工程 296.42m 3,砂浆抹面 960.08m 2,模版制作安装 378.90m 2,钢筋制安 4.13t,管道安装1824.70m,厂区围墙 14.39m 及大门一扇和其他零星项目。
台江国有林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05 分部工程::本分部工程共完成取水坝修补 1 座,沉砂池 1 口,5t/h 一体化净水设备基础及地坪、其他零星工程。共完成土石方开挖回填 175.49m 3,混凝土浇筑 60.34m 3,砌体工程 1.39m 3,砂浆抹面 142.21m 2,模板制作安装 182.97m 2,钢筋制安 0.902t,镀锌钢管安装 11m 及其他零星项目。
(四)结算情况
根据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工程款付款按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工程师复核——建设单位审核的程序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已支付工程进度款 38.9635 万元,占中标价 68.4483 万元的 56.92%。工程无拖欠工程款现象。
四、合同工程质量评定
本次申请验收合同项目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经我公司项目部自检自验,并经监理复核,建设单位认定,本项目 1 个单位、5 个分部、91 个单元工程全部合格,工程总体评价为合格工程。
五、历次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无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无七、意见和建议
工程完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抓紧完成竣工结算申报,并将项目移交给运行管理单位使用。
八、结论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并按规定完成了分部工程验收,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施工现场已清理,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工程质量合格,且无质量事故及缺陷,工程初期运行正常,工程已发挥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完工(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同意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通过完工(单位)工程验收。
九、保留意见(应有本人签字)
无。
十、完工(单位)
验收 工作组成员 签字表
十 一、附件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2013 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C 标段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签章表
附件
梅列区(陈大镇、洋溪镇、徐碧街道、列西街道及林场)
2013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C标段工程
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签章表
项目法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验收人
项目法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
项目法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
项目法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
项目法人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
监理单位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
设计单位
单位负责人
公章
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
施工单位
单位负责人
公章项目负责人
验收人
参建验收单位
建设单位
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办事处
建设单位
三明市梅列区列西街道办事处
建设单位
福建省三明市郊国有林场
建设单位
三明市梅列区陈大国有林场
建设单位
三明市梅列区台江国有林场
设计单位
三明市兴科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
福建省泉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保安劳务派遣合同协议书协议合同协议书书方案 第8篇
迄今为止, 世界上几个主要经济体国家虽没有“垄断协议”的法定概念, 但对其实质均有规定。如美国《谢尔曼法》、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日本《禁止垄断法》等。而我国《反垄断法》则是有所突破, 直接运用“垄断协议”这一概念。《反垄断法》第13 条第2 款直接界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 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此外, 该法第13 条第1 款和第14 条分别对横向垄断协议及纵向垄断协议作了规定。从法律条文来看, 垄断协议是指同一产业中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之间以及虽无竞争关系但处于同一产业不同经济阶段但有买卖关系的企业之间, 以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目的而达成的合意。[1]依照垄断协议主体即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区分, 垄断协议有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之分。[2]
从上述界定的概念来说, 垄断协议明显符合商事合同的各项构成要件, 但又有其独特特征: 一是主体。从概念可知, 垄断协议的主体须是独立的企业, 且当事人应为两个以上, 除纵向垄断协议、双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为两个以外, 一般情况下,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多在三个以上; 二是意思表示。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明示, 还可以是默示。除此之外, 它还包括“拟制的合意”。这也是垄断协议最核心最鲜明的特质; 三是对社会的影响力。相对于其他合同, 垄断协议是一种可以直接影响商业竞争秩序的合同。在有些国家, 签订垄断协议必须向有关主管机构申请登记或批准, 这在事实上往往会造成两种法律后果:有效或者无效。有效是因为垄断协议虽然妨碍公平竞争, 但却利于社会整体经济和公共利益的发展, 一般来讲, 只有实现这样的社会效果时, 垄断协议才有可能被通过; 而其无效的理由也很显然, 便是严重损害了竞争机制, 损害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是易引致认识错误。正因垄断协议易造成负面效果, 人们容易对垄断协议产生是违法破环竞争秩序的观念, 引发认识错误。其实, 垄断协议并不全是违法的。判断垄断协议违法与否的标准有两个: 合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二、以垄断协议视角看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
( 一) 普通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别
通过上文对垄断协议概念特征的分析, 想要从垄断协议这一特殊合同视角入手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分首先要区分普通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 其中, 合同当事人是否为商主体是区分民事与商事合同的基本前提; 二是合同签订目的不同, 由于世界各国均没有“商事合同”的法定定义, 因此, 本文参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关于“国际商事合同”的界定认为, 认定合同是否为商事合同的核心标准即为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这项认定标准也符合商主体与商业活动营利性的特性; 三是合同表现形式不同, 众所周知,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 合同可分为双务或单务合同、有偿或无偿合同、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一般来说, 商事合同多为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而民事合同多为单务、无偿、非要式合同; 四是归责原则不同。从主体来看, 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在知识、交易经验、信息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距, 因此, 对民事主体适用较为宽松的归责原则, 即过错归责原则。而一般商主体不仅在知识、经验、信息等方面具有优势, 且极为精明, 一般对于商事合同适用严格责任来保障市场秩序稳定。此外, 商事合同在合同解除权、默示的效力等方面与普通民事合同均有不同。
( 二) 垄断协议对传统民事合同的颠覆
在大民法的背景下, 将合同划分为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并进行比较区分本是痴人说梦。但垄断协议这种商事合同中的极端类型使得和传统民事合同进行区分存在逻辑上的可能。经过上述论证, 我们综合分析一下垄断协议作为特殊的商事合同对传统民事合同的突破:
一是主体不同。从上文可知,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为两个以上, 除纵向垄断协议以及双寡头垄断市场的情况为两个以外, 其他情况下, 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多在三个以上, 这是由垄断协议本身的合同属性所决定的。而这与普通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两个, 特殊情况下为三个以上有所不同;
二是对传统民事合同“合意”的突破。垄断协议与传统民事合同的最大不同之处便是合意包含“拟制的合意”, 而这就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共同意思甚至共同行为的界定。
因笔者能力所限, 以垄断协议对传统民事合同的突破为基点对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关系只是进行了极简的初步探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事合同也会更加多元化、新型化。对垄断协议这类极端商事合同的研究更显必要。而普通商事合同纠纷, 在民商合一的大前提下, 应发挥民法对商法的指导和统帅作用, 将商法内容与民法内容进行充分整合, 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民法和商法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坚持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 在不与民法一般规定相冲突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事法规, 在商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则适用民法的规定。
摘要:作为商事合同的类型之一, 我国对垄断协议这一法定定义其概念内涵与外延已经突破了我国大民商法合同概念的桎梏, 对传统民事合同进行了颠覆。
关键词:垄断协议,商事合同,民事合同
参考文献
[1]周昀.从垄断协议的特质看其对传统民商事合同概念理论的突破[J].比较商法学, 2010 (5) .
口头协议能代替劳动合同吗 第9篇
王某2004年4月22日经招聘进入公司,2007年10月,公司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公司停业,给每个人一个月最低工资作为补偿,辞退全体职工。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王某被辞退后,认为公司仅仅支付一个月的最低工资太少,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对于王某的要求,单位明确拒绝。单位认为,单位与王某在聘任之初就有口头协议,即待遇只是每月固定工资,不包括其他福利待遇,双方对此是认可的;同时,从王某进入单位到因公司停业辞退,时间已经3年,已经超过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王某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劳动合同的提前终止,是劳动关系的终止,不是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职工要求。
为此,王某于2007年11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1、发放2004年到2007年经济补偿金4个月。
2、补缴2004年4月进入公司开始到被辞退期间的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1个月后作出了裁决:
1、补缴社会保险;
2、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在裁决书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知道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申诉,也应负有一定责任,在裁决费的负担上由个人承担1/3。
法理评析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按照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关于这两点,属于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同时,在缴纳社会保险是,必须按照规定由企业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代缴,企业不得将本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当作福利发放给个人,在社会保险发生争议后,按照有关规定,不受劳动争议60天限制,2年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如属实,企业必须补交。同时,对于以上规定,不允许企业与个人进行对这种强制性要求进行处分而回避缴纳义务。
此案中,企业明显违反上述规定,败诉是必然的。对于职工而言,裁决认为职工未能及时申诉,也应承担一些责任,关于这一点,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在此案中,有以下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1、公司2007年10月因停业辞退职工属于提前辞退职工,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支付4个月,而不是3个月。
王某从2004年进入公司,虽然公司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按照劳动部有关文件解释,这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这种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此给职工造成损失,尚需赔偿损失。对于本案中,由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可能继续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劳动部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予以补偿。
经济补偿办法的支付标准是按照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为职工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者企业平均工资,就高不就低,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本案中王某2004年4月进入公司,2007年10月离开,工作年限为3年6个月,所以应该是4个月经济补偿金。
按照规定,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企业仅仅支付最低工资作为补偿,是否满足上述条件?我们认为是需要考虑的,实际上,如果劳动仲裁裁决企业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而且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2、企业未能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的是社会保险机构的权利,同时间接侵犯了劳动者预期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职工,按照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纳比例企业缴纳19%(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7%(不同年份有区别)个人缴纳部分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缴代扣。即在社会保险的缴纳过程中,法律(地方法规)规定企业承担两项义务,一项是按照比例缴纳应由企业缴纳部分,另一项是对职工缴纳部分代缴代扣,这种义务针对的权利主体是社会保险中心,而不是职工个人。
社会保险,针对职工个人而言,其所带来的是一种预期的保障,是一种附条件的利益。如养老保险,必须是年满退休年龄退休后才可以按月享受,如果未退休或者不到退休年龄死亡则不能享受(个人帐户部分除外),失业保险只有在被动失业后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则是在发生工伤后享受,医疗保险同样是在生病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同时,这种社会保险的享受发生在社会保险中心与职工之间,与企业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在享受社会保险条件满足后,由社会保险中心直接向职工支付,而不是由企业支付。因此,从法律关系而言,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直接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而不是职工个人,当然,由于企业没有履行该义务,导致职工在社会保险的可预期享受方面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企业无权对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处分。
正是由于上述理由,劳动者与企业都没有权利决定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多少,而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通过企业向社会保险中心缴纳。虽然这种保险最终受益人是职工,但是职工仍然没有权利要求企业将这种保险支付给职工本人。
4、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权利,实际上是主张其预期权利及获得这种权利的资格条件,不存在时效超过的问题。
由于上述原因,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首先侵犯了社会保险中心的权利,也就是侵犯了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其次才使侵犯了职工的预期权利。从这个角度而言,并不存在劳动争议60天的申诉时效。按照劳动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的规定,对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缴纳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行为和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要求其改正,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这样,在时效方面也仅仅存在行政诉讼法律的时效问题。
实际上,在本案职工被辞退之时,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是否被侵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职工失业,那么失业后取得救济的权利被侵犯,有权要求企业负担失业救济费用。而工伤,养老,医疗由于保险的事项并未发生,其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被侵犯,也就是说在上述保险的享受条件满足时,由于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职工不能享受该社会保险待遇,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才发生法律后果,按照有关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向企业要求赔偿,并由企业负担本应由社会保险中心承担的保险责任。
5、纯粹从法律的时效角度而言,职工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超过失效。
企业从职工进入企业到被辞退,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一直在持续,并无间断,因此,即使计算时效也应该从职工被辞退之日开始计算,而不能从招用职工开始计算。
6、企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停业辞退,而不能在10月20日开会宣布并立即辞退,对此,企业应该多付给劳动者30工资作为赔偿。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企业发生重大情况,比如本案中企业停业,应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并按照劳动者前12个月工资与企业平均工资较大部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则需要对劳动者作出赔偿。在此情形的赔偿一般是指支付劳动者30日工资。
双方得失的思考
(一)劳动者的得失
得:通过劳动仲裁,其权利基本得到保护,经济补偿金补发3个月,社会保险裁决补缴。
失:经济补偿金减少一个月,企业未提前通知30天的赔偿没有提出仲裁申请而丧失,社会保险如何补交存在较大风险。实际上,据笔者跟踪询问当事人,其社会保险并未补交,由于各种原因,最后劳动者放弃了该权利。
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被企业录用后应该向企业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2、应该密切注意自己的社会保险是否缴纳,缴纳基数是否准确,如有异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查询或提出举报。
3、对自己的劳动权利被侵犯的具体内容应做到非常了解,这样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本案中经济补偿金应该是四个月,而不是3个月。
4、应该学会如何通过社会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如职工应向政府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专业劳动事务所进行咨询,甚至委托其办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企业的得失
得:得一教训。
失:赔偿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败诉,虽然最终没有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没有应该按照规定承担责任,但这只能是一种侥幸,既包括文件政策不规范导致的侥幸,执法人员对法令理解不一致导致的侥幸,也包括劳动者不懂法导致的侥幸;事实上,如果能够在事情发生后与职工协商解决,面对实际问题,也许结果要比这好得多。
应该注意:
1、招用职工后,应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不要试图回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是回避不了的。同时,不要认为职工会放弃自己的权利,应该明白,虽然在招用职工时,职工为了谋生会答应你的很多不合理要求,但是,对于这种不公平,职工会记得只要有机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求得平衡或补偿。对于职工公平对待应是最起码要求。除非你不招用该人。其方式包括申请仲裁,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甚至工作的怠工都有可能。
3、发生劳动争议后,聘用专门的劳动人事顾问是必要的。本案中,如果聘请专门的劳动法律顾问,也许根本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就可以解决。毕竟作为职工也是不愿意打官司的。
代持股协议合同协议书书方案 第10篇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代 持 股 协 议 书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伟才幼儿园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伟才幼儿园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
一、本次代持标的
1.1 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幼儿园中占公司总股本 2.5%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 212500 元;
1.2 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伟才幼儿园,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1.3 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 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 8.3 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标的股权为限,根据幼儿园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益。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查账权、知情权、等章程和赋予的权利;
3.2 在代持期间,获得因标的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 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 5 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 如幼儿园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 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乙方保证其为合法设立的人,且具备一切以伟才幼儿园的公司性质进行代持股的资质,同时其法定代表人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
4.2 在代持期间,乙方代甲方收取标的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 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标的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4 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标的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任何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5 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费用
5.1 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 乙方代持股期间,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6.1 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标的股权。甲方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份数。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6.2 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3 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7.1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2 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8.3 当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九、违约责任
9.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9.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10.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 XX 幼儿园注册地人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份数
11.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1.2 本协议一式 2 份,签署双方各执 1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