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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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反洗钱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户身份识别的管理,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控制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客户是指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受以上人员合法授权委托办理保险相关事宜的代办人。
第三条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是指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对客户进行综合评价和洗钱风险等级确定。
第四条
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采取定性分析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定对象与风险等级设置
第五条
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评定对象是与公司建立关系--------------------------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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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单位客户)。
第六条
公司客户反洗钱风险等级划分为三类:高风险客户、风险客户和常规客户三个等级。
第三章
公司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自然人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标准和操作规程
(一)高风险客户
客户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客户存在中国人民银行[2006]2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所界定的可疑交易行为
;
2、客户缴纳保险费金额、中途退保保险费金额或保险赔款金额、满期给付保险金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结算方式为现金
。
3、客户是外国政要
4、客户属金融、财务、典当、珠宝古董、交通工具(汽车、飞机、游艇)销售等行业企业法人代表
5、客户为国家党政机关省部级及以上职位干部
6、客户姓名与我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或与我国签定协议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地区)恐怖分子、恐怖分子嫌疑人或受制裁的个体相同;
(二)风险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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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不符合自然人高风险分类标准,但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客户国籍是非中国国籍;
2、客户缴纳保险费、中途退保或保险赔款、满期给付保险金现金支付金额20万元及以上;
3、客户属金融、财务、典当、珠宝古董、交通工具(汽车、飞机、游艇)销售等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客户是其他行业的法人代表;
4、客户为国家党政机关厅局级及以上职位干部。
(三)常规客户
客户不符合以上二类风险客户划分标准的,则评定为常规客户。
第八条
单位客户风险等级评定标准操作规程:
(一)高风险客户
客户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客户存在中国人民银行[2006]2号令《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所界定的可疑交易行为 ;
2、客户缴纳保险费金额、中途退保保险费金额或保险赔款金额、满期给付保险金金额50万元及以上,且结算方式为现金 。
3、客户属外商独资企业,且在离岸中心设有银行账户。
4、客户或其主要负责人身份与我国或联合国安理会或与我国签定协议的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地区)恐怖分子、恐怖分子嫌疑人或受制裁实体、个体相同;
5、客户注册地在美国、香港、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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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群岛、巴哈马等离岸公司相对集中国家或地区以及FATF要求加以关注的包括伊朗等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体系薄弱或有缺陷的国家;
(二)风险客户
客户不符合单位客户高风险分类标准,但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客户属外商独资企业;
2、客户缴纳保险费金额、中途退保保险费金额或保险赔款金额、满期给付保险金金额20万元及以上,且结算方式为现金。
(三)常规客户
客户不符合以上二类风险客户划分标准的,则评定为常规客户。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每年初对客户风险等级做一次评定,并将高风险客户名单以签章齐全的纸质形式和电子表格发送到分公司内控部。此项工作实行零报告制。
第十条
应根据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高低,定期审核,更新客户基本信息,持续关注客户的经营交易行为,并根据评级依据信息的变化,适时更新客户的风险等级 。
第十一条
总公司合规管理总部将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或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名单进行定期发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计财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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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反洗钱内部监督管理,促进反洗钱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有效防范洗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吉州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对辖属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负有检查、监督、指导的职责。检查结果作为对各级机构反洗钱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在反洗钱检查中,对于违反反洗钱工作规章制度或未尽到反洗钱义务的行为,依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检查形式与实施主体
第四条 反洗钱检查分为反洗钱自查、反洗钱督导检查和反洗钱专项检查3种形式。其中反洗钱自查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反洗钱督导检查由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反洗钱专项检查由反洗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检查对象与检查内容
第五条 反洗钱检查对象为我行相关业务部门(包括我
1 行信贷管理部、市场营销部、运营管理部、营业部,下同)。
第六条 反洗钱检查内容
(一)对我行相关部门的检查内容
1、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1)制度建设
是否及时建立并完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将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相关业务制度中,并细化到每个业务环节和岗位;是否及时根据业务调整情况完善相关制度中反洗钱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备上述制度。
(2)组织建设
是否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是否按规定参加反洗钱领导小组会议;是否及时处理涉及本部门的反洗钱工作协调事项;是否对本业务条线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设立反洗钱信息报告员并及时报备。
2、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 (1)客户身份识别及管理情况
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2)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
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是否按规定对本条线人员开展了反洗钱培训,是否能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对本条线人员
2 开展反洗钱培训。是否配合反洗钱主管部门做好本反洗钱宣传工作,是否按时报送本部门所负责的反洗钱调研报告等。
(3)协助打击洗钱活动履职情况
是否按要求及时报送反洗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以及协助报送重大可疑交易线索专题报告,是否按要求协助反洗钱协查工作。
(4)日常保密工作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与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对泄密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3、反洗钱检查监督情况
反洗钱领导小组相关部门是否制定反洗钱检查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工作,各相关部门是否按规定对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发现的、涉及本部门的问题予以整改。
(二)对各经营机构的检查内容
1、反洗钱组织运作情况 (1)组织建设
是否成立反洗钱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否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指导;是否配备反洗钱专管员,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及专管员变动是否及时报备。
(2)协调联动
是否建立了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
3 制,是否有效联动。
(3)工作处理
反洗钱各项日常工作管理、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电子及纸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季报、年报,是否按照要求将反洗钱培训、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进行报告,反洗钱工作档案是否规范、完整。
(4)保密工作
反洗钱工作涉及部门与岗位是否严格遵守反洗钱保密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对泄密责任人的处罚措施。
2、反洗钱职责履行情况 (1)客户身份识别及管理情况
是否按规定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业务存续期及终止业务关系时落实身份识别制度,是否及时根据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开展情况更新客户身份资料,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管理工作,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
(2)反洗钱培训宣传情况
是否制订反洗钱培训计划,是否按规定开展反洗钱培训,反洗钱培训是否涵盖管理人员、反洗钱专管员和反洗钱信息报告员、会计与营销等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对外营业机构人员等。是否制定反洗钱宣传计划,是否落实反洗钱各项日常宣传及专题宣传工作。
(3)协助打击洗钱活动履职情况
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反洗钱大额交易、可疑交易以及重
4 大可疑交易线索专题报告,是否按时、按质完成我行下达的反洗钱协查工作,提供的协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3、反洗钱检查监督情况
是否制定反洗钱工作检查方案,反洗钱检查监督是否涵盖反洗钱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客户洗钱风险划分机构及对外营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反洗钱检查工作,是否积极主动配合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工作,是否按规定对内外部反洗钱检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整改。
第七条 营业网点反洗钱自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员工每月进行一次反洗钱学习培训。
(二)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把好客户准入关,认真审核账户开立资料,登记相关要素。
(三)是否按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做好反洗钱资料、信息的归档保存和保密工作。
(四)是否按规定甄别大额和可疑交易,并及时登录反洗钱报送系统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
(五)是否按时提供相关的协查、核查资料。
营业网点在组织自查工作时,应当对之前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登记(见附件4)。
第八条 督导检查内容(综合管理部会运营管理部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要求组织员工进行反洗钱学习培训。
(二)对开立人民币、外币对公账户的客户身份是否按
5 规定履行审查手续,开户手续是否完备,相关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及时将有关信息资料录入账户信息管理系统。
(三)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服务时,是否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否进行核对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予以更新。
(四)对客户是否了解,包括对客户的基本背景、经营规模、经营特点、资信状况等的了解,是否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五)是否按规定正确识别本外币可疑交易,对符合报告标准的本外币可疑交易是否及时登录反洗钱报送系统进行报送,有无迟报、漏报现象。
(六)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是否重新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七)是否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四章 检查频率
第九条 反洗钱自查由对外营业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每月1次;运营管理部对辖属机构反洗钱检查每季1次。
第十条 各单位未纳入督导检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反洗钱督导检查由我行运营管理部结合督导
6 工作定期开展。
第十二条 我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我行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1次反洗钱专项检查,检查覆盖面100%。
第五章 检查方法
第十三条 反洗钱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二)抽查测试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包括中层管理人员)反洗钱知识掌握情况;
(三)查阅相关账户分户账及账户交易流水记录或其他登记资料;
(四)从综合业务系统中抽取相关营业机构账户电子交易信息。
(五)根据需要,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反洗钱工作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会议记录资料;
2、反洗钱自查及检查情况记录;
3、反洗钱工作计划、总结和检查通报等资料;
4、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薄和可疑交易报告资料;
5、部分账户开销户情况记录及部分交易凭证、部分交易留存资料;
6、反洗钱培训、宣传资料;
7、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
7 第六章 专项检查程序
第十四条 反洗钱专项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通报、检查处理和总结归档5个步骤。
(一)检查准备
1、由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拟订《检查实施方案》,检查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组分工、检查依据、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
2、组成检查小组,召集检查人员学习讨论《检查实施方案》,同时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二)检查实施
1、召开现场检查碰头会。由检查组召集被检查单位主管领导、反洗钱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反洗钱岗位人员及检查人员,就检查的目的、内容、范围向与会人员进行宣布,提出检查要求,听取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2、调阅相关资料。由检查组填制一式两份《反洗钱检查调阅资料清单》(附件2)递交被检查单位,并要求被检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3、进入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检查组要严格按照《检查实施方案》开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认真填写《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附件3),检查底稿须经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经确认的检查工作底稿,可以当场反馈给被检查单位,作为其日后整改的依据。
4、检查组要将检查情况进行归纳、汇总,进行综合评定。反洗钱检查评定实行计分制,满分100分,并按《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附件1)的内容,逐项进行评分,并列明扣分事项,计算出总分后,由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共同签名认定。
(三)检查通报
检查组收集检查的相关资料,对检查认定的事实和资料进行整理、分析、评价,形成检查报告,向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汇报。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发出检查通报,向被检查单位进行反馈。检查通报应当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内容、对象)、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要求或下一步工作要求等。
(四)检查处理
1、检查组根据认定的问题和检查事实,认为可以由被检查单位自行整改纠正的,要在检查通报中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做出整改;对认为应该予以处罚的,由检查组根据吉州珠江村镇银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被检查单位自接到检查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
3、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根据《检查通报》和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报告》进行整理、总结、分析,深入研究存在问题的原因,完善有关制度,强化反洗钱工作措施,同时要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续跟踪检查。
(五)总结归档
1、检查情况总结。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要对全行的反洗钱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作为完善下一步或下一反洗钱工作重点的依据。
2、检查资料归档保管。我行反洗钱主管部门须建立反洗钱检查资料档案,每次检查后将《检查工作底稿》、《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检查报告》、《整改报告》等资料归档保管,至少5年。反洗钱检查档案资料要作为对各单位反洗钱评价考核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州珠江村镇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我行部门反洗钱专项检查评分表
2.反洗钱检查调阅资料清单
3.反洗钱检查工作底稿
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保险监管职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二)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摘要: 近年来,受国际政治、经济影响,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预防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稳定,已是我国反洗钱义务机构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因此,为提升反洗钱工作整体水平,相关机构应不断调整工作方法措施,以适应反洗钱工作发展的需要。本文通过对反洗钱监管机制的完善和保险业反洗钱履职方面存在的难点进行分析探讨,就如何提高保险业反洗钱风险防范能力提出了改进措施。
关键词: 反洗钱 监管 保险业 难点 措施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对反洗钱重视程度和工作要求在逐步提高,防范和打击各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已成为金融機构反洗钱工作重点。近年来,面对洗钱案件上升趋势,保险业如何更好履行反洗钱义务职责,推进反洗钱工作的快速有效发展,是值得大家思考的问题。
一、体系建设
中国反洗钱工作在遵守国际标准的同时,始终坚持立发先行的基本思想。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召开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定国家反洗钱重要方针政策及国际合作措施,相关部门之间充分沟通,密切合作,不断发挥合力作用,协调推动中国反洗钱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发布了《个人存款实名制》《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几十项,指导义务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推进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发展。2018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牵头组成国际评估组,对中国开展为期一年的自评估。2019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评估报告》认为,中国建立了多层次的国家洗钱风险评估体系,制定和实施了国家反洗钱战略政策,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基础,反洗钱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二、监管力度
我国在完善反洗钱监管模式、扩大监管范围的同时,加大了金融领域反洗钱处罚力度,对反洗钱多发领域重点对象出实招,不断打出双罚组合拳,着力提高反洗钱监管工作实效性。据统计,2018年银保监会(含地方机构)对保险业开出罚单1300多张,合计罚款超过2亿元。2019年上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出反洗钱罚单计200多张,合计罚款约8800多万元,单位加个人双罚率达67%以上。从被处罚的144家金融机构来看,银行77家,占比53%;保险29家,占比20%。处罚特点具有金额大、中小金融机构成重灾区、整体高于2018年同期水平。处罚原因集中在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等。处罚结果体现在: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许可证、取消个人任职资格、禁止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等。
主管部门持续严格的反洗钱监管,不仅有助于义务机构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而且对提升义务机构反洗钱风险防控能力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三、核心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业应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内设机构;应实施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依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应妥善保管和保密客户身份资料及其交易记录;应协助配合监管机构的调查、检查和监督;应对反洗钱业务进行审计、培训和宣传等。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为反洗钱三大核心义务,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是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重要基础。保险业在反洗钱实际工作中坚持合法审慎、保密及与有权机关全面合作的原则,制定适应业务发展的反洗钱合规管理办法,协助推动反洗钱工作的稳步发展。
四、工作难点
(一)新型洗钱犯罪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跨境洗钱、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专业化洗钱案件不断上升,洗钱方式多样化、过程复杂化、对象国际化等特征日益显现,给反洗钱义务机构带来较大挑战。保险行业反洗钱工作与银行业相比起步较晚,反洗钱基础薄弱,这无疑给其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制度执行力不够强
保险业反洗钱制度建立是一个漫长而细致的过程。实际操作中反洗钱制度略显粗放,加之宣导不到位等诸多原因可能导致制度执行力逐步减弱。少数义务机构虽然建立反洗钱相关制度办法,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在反洗钱监督指导方面还存在形式主义,职能部门和经办人员存在不认真履职的情况。
(三)思想意识有些淡薄
面对激烈市场竞争和各项费改政策的深入推进,有些保险公司为获取更多的保费收入,注重业务销售,而轻视业务合规管理,减少了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放松了对客户身份信息、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忽视了洗钱风险的防范。
(四)专业人员队伍缺乏
保险业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配备不足,大部分工作人员为兼职,一人多岗现象时有发生,反洗钱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较少,难以充分履行相应反洗钱工作职能。另外,为满足保险市场销售的需要,保险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在反洗钱人才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专职反洗钱岗位人员流失现象较多。
(五)人工排查量大
保险机构基本上建立了反洗钱信息监控系统,有的反洗钱信息监控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关联,有的是独立的第三方系统。但日常工作中的监控名单与反洗钱监控系统实时更新不足,客户身份信息核查、风险等级划分及大额、可疑交易识别等方面数据采集少,需人工处理的工作量较大,给反洗钱工作时效性和准确性带来困惑。
五、改进措施
(一)强化思想意识,提高政治站位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指引下,面对从严整治、从快处罚、从重问责的监管高压态势,要正确理解“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实质内涵,树立以风险为导向的发展思维,提倡合规创造效益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反洗钱法律法规,增强为人民服务本领,切实提高全行业依法合规意识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制度执行
面对国内外反洗钱形势发展,在有权机关制定互联网等领域反洗钱制度规范的同时,保险义务机构应不断梳理完善各项制度规程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制度的落实上,不仅在承保、理赔、批改等环节做好反洗钱核心义务工作,而且要向中介合作企业及其业务客户延伸,增强反洗钱工作整体实力。
(三)加强宣传培训,培养人才队伍
结合反洗钱工作不同形式,制定各级机构领导干部和反洗钱工作人员培训长效制度,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适应高速发展的反洗钱管理需要。加大反洗钱人才培养,建立引进人才和留住人才机制,通过宣传培训,有意识地培养懂法守规、科技创新与专业技术一体化的反洗钱人才队伍。
(四)强化监督检查,发挥传导作用
一是保险业充分接受监管部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指导,落实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是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充分发挥保险业务第二和第三道防線监督机制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反洗钱风险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确实提升一线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水平。三是扎实推进反洗钱履职问责机制,应把敢于问责、善于问责、合理问责与问责目标有机结合,强化监督约束激励作用,有效推动反洗钱工作开展。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提升竞争实力
为预防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等渠道洗钱,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制度和监管体系建设外,保险业应不断开发、优化反洗钱监控分析系统,有针对性地将反洗钱风险因子嵌入其中,提高系统自动监测水平,降低人功识别排查的频率,增强反洗钱监测数据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搭建反洗钱审计、检查系统平台,完善反洗钱工作检查结果运用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客户信息资料智能系统作用,提升义务机构反洗钱信息化管理水平,推进反洗钱工作长效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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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反洗钱黑名单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迈阿密大学教授布鲁斯巴格利在自家门前被记者截访
美国一位教授曾写过一本关于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的书。然而,最近他却被美国当局指控从委内瑞拉洗钱250万美金。检察官称,布鲁斯巴格利从瑞士和阿联酋的银行账户中收到这250万美金,并为自己留下25万美金。
而就在4年前,巴格利曾合写了本名为《贩毒、有组织犯罪和今日美国暴力》的书。该书称,“洗钱是一项蓬勃发展的活动”。这位迈阿密大学国际研究教授在接受哥伦比亚广播公司新闻采访时否认相关指控。他说:“我感觉还不错,没有罪恶感。这就是我的感受。他们全搞错了。”
“过程复杂”
纽约当局称,巴格利在佛罗里达一家银行开有公司账户,而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董事就是他本人和他的妻子。
2017年11月,该账户开始从一家由哥伦比亚人控制的位于阿联酋的食品公司接收资金。目前未知持有海外账户的哥伦比亚人的姓名,也未透露这笔资金是如何被指从委内瑞拉挪出的。巴格利曾在书里形容称,洗钱“过程非常复杂”。
检察官声称,帐户中的现金是委内瑞拉“贿赂和腐败”计划的收益。此案是美国执法机构打击行动的组成部分,旨在打击石油资源丰富的委内瑞拉腐败高层,利用美国金融系统对腐败收益进行洗钱的行为。委内瑞拉正经历严重的通货膨胀而引发的经济崩溃,百万人不得不因此移民。
专家证人
巴格利被控一项参与洗钱罪和两项洗钱罪,每项罪名最高可判20年。在迈阿密联邦法院出庭并缴纳30万美金保释金后,巴格利获得保释。
除学术生涯外,他还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作证,甚至还曾在美国国会参议院委员会的听证会作证。美国联邦调查局驻纽约办事处的主管助理局长小威廉斯威尼就巴格利的案件评论称:“犯罪分子用多种方法来洗白犯罪收益,但为了成功,他们需要藏钱和挪钱。~正如我们所说的那样,美国教授巴格利为非法所得资金提供便利,从其犯罪角色中获利,与海外非法活动的成功实施有关联,其行为违背了委内瑞拉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