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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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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精选9篇)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第1篇

关于A公司 独立性的承诺函

为了保护A的合法利益,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A的独立性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关于“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本人作为A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保证A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一)关于保证A人员独立

1、保证A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A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A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关于保证A财务独立

1、保证A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2、保证A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3、保证A依法独立纳税。

4、保证A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不干预其资金使用。

5、保证A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双重任职。

(三)关于A机构独立

保证A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四)关于A资产独立

1、保证A具有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2、保证不违规占用A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五)关于A业务独立

保证A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以及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尽量减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A的关联交易;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法签订协议,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A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第2篇

一、学习目标与打算:

积极参加每周五下午全处人员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大会议精神,采取集中学习与日常自学相结合的学习形式,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月写出一篇政治理论学习心得体会。

二、专业发展目标与打算:

努力加强自身业务水平,提高教育科研素养,本年度完成哈弗大学tfu“为理解教学”的课程培训学习,提高理念认识;继续参加河南大学教育硕士研究生学习,在学习中不断充实自身教育科研、管理能力;在平时工作中注重专业积累,多看、多思、多想、多写。

三、工作目标与打算:

认真做好教育科研》杂志的编辑工作、教科所网站建设及所内新闻宣传工作。了解、学习市教育局对全市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主要围绕市教育局、教科所本年度的各 项中心工作,征集、选编《教育科研》内容,突出我市教育改革发展的本土经验、介绍全国典型经验,关注教育发展热点问题,市级重点课题及名师课题进行了成果 展示,对于校本研究、新课程改革等相关内容重点做甄选及刊登,力争加强刊物的服务性、指导性,增强《教育科研》学术刊物的品牌效应与影响力,促进我市研究 成果交流。围绕教育局我所工作方向、重点,对于所内活动及时跟踪报道,做好图片摄影、文字报道撰写,及时将新闻及通知等上传教育网,坚持各类教育信息的新闻投稿,按时完成局宣外处及办公室新闻宣传材料的行政报送。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协助所内其他部门工作。

承诺人:xuexila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第3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概述

(一) 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定义

现代意义上的内部审计是一种以服务为导向的活动, 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基于工作人员的独立地位, 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审计工作者的工作不受任何部门的干涉, 包括审计工作的范围、审计结构的认定等;审计部门直接对公司的决策层负责。但是从“经济人假设”的理论学说分析, 企业内部各个机构的利益都是相关的, 审计与被审计的部门之间也存在许多的利害关系, 因此内部审计工作并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 而应当是处于相对独立的状态。

(二) 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我国《审计法》当中明确规定了, 企业应当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确保审计工作不受其它因素的干扰。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地位, 同时也强调了审计部门、审计人员不受企业其它部门、人员的干预, 由此可见保证审计独立的重要性。

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 有助于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主要是为了纠察企业财务漏洞、监督企业管理层人员工作、以及为企业提高经营效率的作用。这些目标的实现又依赖于客观公正的审计结果, 而如果审计缺乏独立性, 那么审计结果也就失去了真实性, 管理层依据结果做出的各种决策也就可能出现错误。

最后基于目前我国内部审计部门是在企业管理层领导下开展工作, 因此如果审计部门缺乏独立性, 很可能成为领导层满足自己私欲的工具, 审计部门也就形同虚设。

二、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公开开展现状

本段主要以惠宇公司为具体分析对象, 对该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现状展开分析, 具体研究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内部审计独立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 内部审计独立性现状

1、机构设置不独立。

惠宇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由企业管理层负责管理, 因此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管理层负责, 直接向企业管理层汇报企业的审计情况。惠宇公司的管理模式参考了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 但是在这种管理方式下, 审计机构独立性被忽略, 在涉及到管理层经济方面的审计结果容易缺乏客观性。

2、审计范围狭窄。

无论是从审计的内容, 还是审计的时间范围来看, 惠宇公司的审计工作都存在狭窄的问题, 导致审计的原本功能无法充分发挥。从内容上来说, 审计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各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以及监督惠宇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但是在实践当中, 审计部门仅仅负责核对企业各项凭证、报表、账户数据是否真实有效, 并没有涉及到对企业日常管理活动的监督中, 审计机构的“管理权”也没有真正发挥。

3、人事安排不合理。

惠宇公司所聘用的审计人员专业性较差, 大多是由会计人员、企业管理层人员、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组成, 这部分群体中很少有人完全掌握审计专业的相关知识, 这也影响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导致审计部门出具的最终结果缺乏科学性, 同时也阻碍了审计工作的独立开展。在人员的任免问题上, 公司采用的是管理层任免制度。也就是说, 企业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则由管理层选拔得出, 对管理层汇报工作和负责, 这就导致审计工作容易受到管理层的直接支配, 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 同时也使审计结果丧失了权威性。除此以外, 笔者通过访谈调查发现, 惠宇公司审计部门中很多工作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也不明白自己的具体职责, 这也影响审计工作的独立开展。

(二) 审计工作缺乏独立性的原因分析

1、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审计法》在2010年的时候经历了修改完善, 从新修改的审计法中可以看出国家开始重视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在《审计法》的基础之上, 各省市地区也针对本地区企业发展情况, 制定了内部审计的相关条例, 这对保障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起到明显的促进效果。表面上来看, 内部审计工作确实收到了很多企业的关注, 相关法律制度也有很大程度的完善, 但是很多条例、法规都是仅几年才颁布的, 与企业实际还有所差距, 仍然需要不断地完善。

2、治理结构不科学。

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并没有意识到审计独立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 甚至有部分管理人员对审计工作还存在片面的认识, 观念上的偏差导致审计工作无法顺利开展, 更不用说保证审计的独立地位。很多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并不是管理层下的具体部门, 而是以单独的职能部门存在, 在获得企业管理层授权的前提下, 审计的结果才具有权威力。因为许多公司的管理层人员认为审计工作仅仅是为了纠正财务项目中的错误数据, 导致审计机构将日常工作的重点放在财务审核方面, 很少涉及到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 这样一来, 审计机构功能无法充分发挥。

3、机构之间不独立。

根据实践经验表明, 内部审计工作独立程度与领导层级别成正比例关系, 领导层级别越高, 则审计部门的独立性越强。

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在法律约束, 和国家督促之下逐渐形成的, 并不是自发性产生, 因此在日常工作中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有些企业将审计机构隶属于其它职能部门之下, 比如将审计机构作为财务部门的隶属部门, 或者作为临时性的部门。这种机构设置导致了审计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存在许多牵连, 审计工作很难继续开展。

4、人员设置不独立。

很多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是由公司的管理层人员负责领导, 因此审计人员的职权任免、奖金分配、福利待遇等都直接由管理层来控制。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管理层负责, 定期向管理层汇报工作, 审计结果也容易受到管理层的干预。

三、加强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思考

(一) 强化内部审计制度立法

内部审计独立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在很多国家内部审计工作也得到更多的重视, 各国也加快了围绕内部审计的立法。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当加紧就内部审计工作的立法进程, 用法律来保障工作开展的独立性。首先应当在宪法当中, 明确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其次通过部门法的方式来具体规定审计人员的职责、权利以及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的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来明确审计部门在上市公司内部的地位, 以法律来规范审计活动, 确保审计的独立性。随着相关立法的不断健全,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会更加完善, 内部审计可以更好地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

(二) 保证公司结构和人员的独立

只有保证内部审计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的独立性, 才可以保证审计过程和结果的足够客观公正, 才可以更好地推动公司的稳定发展。

为了有效保障审计部门在公司内部的独立地位, 首先应当明确审计机构与公司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为了充分发挥出审计部门的功能, 应当在部门设置环节严格遵守以下两个原则:第一是保证审计的独立性。具体来说, 审计人员的福利待遇、职务任免, 审计机构的工作经费等都应当与被审计部门相独立, 确保审计工作不会受到公司企业部门、人员的干涉;第二保证审计的权威性。

在人员配置方面, 很多公司喜欢用财务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这也就出现了审计人员自己审核自己工作的情况。因此需要配备具备专业审计知识的工作人员, 确保审计工作可以独立开展;其次要综合考量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感, 督促审计人员不要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

(三)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对比分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 高管人员是各项决策者, 同样也承担着各种责任, 因此将内部审计交由高管人员负责, 则很难保证工作的独立。董事会则代表着股东监督公司管理人员的行为, 代表股东意志做出最终决策, 自身并不参与到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当中, 因此将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任免权利交由董事会来负责, 更为科学合理。

作为内部审计人员, 需要尽职尽责地行使自己审核与监督建议的权利。在实践当中, 企业因为人手不足等原因, 会临时调动审计人员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中, 此时该审计人员在后续审计工作中, 要主动回避自己参与的生产活动, 确保评价结果的公正性。

(四) 做好科学合理的人事安排

首先在人员配备方面, 人员额度的安排应当与公司生产计划相匹配, 在符合生产计划的前提之下, 考虑到人员的年龄层次、健康情况等要素。其次在人才聘用方面, 要注重不同人员的综合素质, 工作人员能力高低也关系到工作的效率。在选用内部审计人员的时候, 应当注意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 分析每个岗位工作职责; (2) 综合分析不同岗位的重要性, 并且对这些岗位进行排列; (3) 明确不同岗位对人员素质的需求; (4) 人才聘用机制保证公平科学; (5) 同类型的人员应当加以区分, 合理配置。

四、结束语

内部审计工作能否独立地开展, 直接关系到对公司决策评价的科学性, 以及上市公司能否长期稳定的发展。随着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 内部审计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也不断凸显, 因此必须从法律完善、治理体系构建、人员配置等多个方面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使审计的监督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王冬梅, 程瑜, 汤雅清.关于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的思考[J].全国商情 (经济理论研究) , 2013, (13) :163-165

[2]郝善勇, 高大斌.论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中的独立性缺失[J].税务纵横2011, (21) :158-160

保持高校管理的独立性 第4篇

【关键词】高校管理 独立性 思想教育

现在高校学生的发展态势简直就可以用有悖常理来形容,再如此下去,高校发展势必畸形,我们的校园势必变成一个自由主义过度盛行、纵容学生任意妄为的“监狱”。作为一名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者,我要为学校伸张正义。

谁说高校管理无法可依?谁说高校管理逾越了法律,凌驾在法律之上?难道一则校规规定“不可留宿异性”就能被读解为违宪和忽视婚姻自由吗?首先,我要说的是,如今高校的管理是有法可依的。就在2012年1月9日,教育部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已于1月1日实施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包括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这不都是我们高校管理运行的法律依据吗?特别是今年通过制定高校章程,就是高校管理遵循法制统一原则,遵守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充分体现。制定高校章程,使学校的行政管理有所依据。高校管理面对的群体是正值青春年华、意气风发的大学生,他们的思想处于幼稚与成熟的转折点,容易激动,容易被外界的不良风气冲击。因此高校管理的对象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对象。在如今的大学校园中,已经滋生了这种不良的发展苗头。

在这里,我就仅对大学生开放结婚政策对高校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阐述我的观点。

如今,离婚率高企,特别是80后们,生活在一个恋爱自由、浮躁风气盛行的社会中,“速婚”“闪婚”“闪离”已司空见惯。当然离婚率高企现象产生是有着多方的原因的,但是这可以说与高校提倡婚姻自由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未向在校大学生开放结婚政策之前,大学生们最多就是在校园里牵牵手,互诉衷肠。但是自从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的政策开放之后,一些大学校园的管理问题突现了,留宿异性、学生室友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校园风气恶化的问题接踵而至。连锁反应,给高校管理和校园的稳定带来了不少新问题。

婚姻自由政策是否应在大学校园中提倡贯彻,是一直倍受争议的话题。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近亲,无遗传性疾病,基于人权思想、基于婚姻自由的原则,便可以结婚。这些规定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1950年的《婚姻家庭法》便开始有所规定。《婚姻法》的这条规定打破了中国封建社会盲婚哑嫁的婚姻习俗,使受几千年包办婚姻压迫的中国年轻男女拍手称好。但是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男22岁,女20岁,是早在1980年的婚姻法就规定,迄今为止没有修改过。回眸30年前,中国的社会发生了惊天动地的变化,特别是教育的发展水平。80年代,我国大学生人数规模在30万—50万人,但是现在我们的大学生人数已经将近3000万人了。80年代,我们国家刚刚经历了改革开放时代,我国仍处于物质水平相对匮乏的时代,人们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生产活动当中。80年代的大学生与当代大学生的生活阅历以及思想高度有很大的区别,他们专注于学术的研究,致力于如何奉献社会,如何积极改善生活条件。再者,80年代的大学生都是在60—70年代出生,他们没有正规的学前教育,也没有九年义务教育,初中和高中也是实习二年制,因此他们的平均毕业年龄是20岁左右。他们毕业之后,正好达到适婚年龄,这个时候再去考虑个人问题,是比较妥当的。因为工作去向也基本上能确定,彼此已经具备一定的独立生活能力,对婚姻的长期发展来讲是健康的。但是当代大学生,平均大学毕业年龄在23岁。也就是说,当代的女大学生,高考结束一上大学,基本上就可以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了。 还没有来得及感受大学的校园生活,还没来得及延续好不容易打下的12年寒窗苦读带来的学习成果,就被爱情打破了学生生活,进入养儿育女的婚育年代。想想一个家庭和国家为了培养一名大学生,投入了多少经济成本。为了追求爱情,为了自由,就可以置一切客观条件于不顾?婚姻不光是男女双方爱情的见证,更是后代和历史的延续。特别是在传宗接代思想浓重的中国社会,婚姻意味着两个家庭的结合,意味着下一代的产生,婚姻承载着更多的是责任。20岁出头的青春男女能否肩负起这个重要的责任?他们没有房子,没有工作,没有经济能力。现在已经有很多关于在校大学生结婚、无法养活二代、导致婚姻失败的个案,造成我们的60代和70代肩负着既要扶养上一代,又要抚养下两代的艰巨任务。所以在校大学生婚姻自由带来的社会后果就是“啃老”“拼爹”。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的政策,保障了在校大学生的婚育权,但是他们不假思索地孕育后代,却不履行培育后代的义务。出生是无从选择的,那么谁来保障新生一代的被抚养权和受教育权?所以,实行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的政策是不适宜的。

作为社会的人,没有绝对的自由。尽管一个国家有再完善的法律保障,有再多的条条框框,都不可能人人能够如愿以偿。我们只能做到的就是,依法治国,按章办事。因此,依高校章程治校,就是响应依法治国的号召,也是坚持了社会主义特色,坚持了以人为本。至于高校的运行与管理,理应保持它的特殊性,守护高校学术的独立性,让学校的管理以校为主人,以生为本!

光交箱设备维护保持承诺书 第5篇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光缆交接箱的维护工作,杜绝设备 前整后乱的现象,自愿对编号为的交接箱做如下承诺:

1、箱体外观无破损、缺失,门锁、封堵功能齐全,外观整洁,标签详细、箱号齐全;箱内孔洞封堵严密;成端盘正规、法兰盘齐全,无破损,固定牢靠,表面清洁;如发现无法解决的立即上报。如未达到维护要求或未及时上报,愿接受每处 10 元的考核。

2、箱内无杂物,跳纤整齐规范,无八字盘纤,无废旧跳纤、开驳头完整,跳纤无接头,光通路资料齐全,地线连接良好;如未达到维护要求,愿接受每处 5 元的考核。

整改日期:

承诺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保护视力有助于保持独立性 第6篇

全面检查和预防保健是保持眼睛健康的关键。

疾病的种类

有时视力问题是与年龄相关的视 力衰退或 白内障(这时眼睛内的晶状体逐渐变得浑浊) 进展的结果。陈博士强调了导致裸眼视力低下的实际问题:“如果你视物不清,看药物的标签就会有困难,不能驾车,跌倒的风险增加,这当然是显而易见的,但不是每个人都意识到防止视力减退的重要性”。

视力保护包括认识眼部疾病的风险。要做到这一点可能会非常困难:有三种常见的眼睛疾病初期没有任何症状,不经过定期检查可能发现不了。第一种是青光眼,患这种病时眼压增大。陈博士说:“这种病不会感到疼痛。你的周边视觉首先丧失,直到后期视力破坏已经形成时你才会注意到。第二种是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这种病损害视网膜中的血管。第三种是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会使眼睛清晰视物的中央视力的黄斑必需部分逐渐被破坏。视力障碍越早发现并进行治疗,才能更好地减缓或防止恶化。”

预防方法

美国眼科学会建议年龄在40到55岁之间的人每两到四年需要进行一次检查;年龄在55到65岁之间的人每一至三年要进行一次检查;年龄在65岁以上的人每一至两年要检查一次。如糖尿病等有眼部疾病危险因素的患者可能需要进行更频繁的眼科检查。

一次全面的眼科检查需要扩张开瞳孔,这样医生才可以看到在视网膜后面的情况。我们还可以检查眼睛的压力、确保眼部肌肉正常运作、查看眼睛前部的结构,如果可能的话纠正任何视力异常。

你该怎么办

你也可以通过提高整体健康水平以达到保护眼睛健康的目的。这意味着饮食要健康并控制好胆固醇、血压和血糖。对心脏有益的食物对眼睛也有好处。

不要吸烟,如果你还在抽烟,那就戒掉吧。吸烟引发白内障和黄斑变性双重风险。这是黄斑变性明确的唯一可改变的危险因素。

为了保持调查的独立性 第7篇

对话动机:酝酿近两年,陈巧玲和团队的调研作品《中国食品安全档案》近期在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本书搜集了近年来爆发的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新闻报道和学术研究报告,以档案辑录的方式呈现给公众。为丰富资料,陈巧玲走访了多地农场、批发市场、超市、食品企业与大小作坊,核实调查。陈巧玲说,“希望这份记录让人们了解危险在哪里,以及我们的时代发生了什么。”

初衷:有些食品安全问题践踏人类底线

《新京报》:为什么想到写这么一本书?

陈巧玲:2011年我在清华和同学弄了一个创业项目,做的是餐饮,开始关注这方面的话题。这本书的目标是唤起民众和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因为每个人的生活都离不开“食”字。

《新京报》:写作前和写作后你对食品安全问题的认识有变化吗?

陈巧玲:变化很大。没写书之前,我只是消费者、新闻的读者,我听过苏丹红和三聚氰胺,但我不知道它们具体是什么。过去认识食品安全领域是分散式的,现在的认识更系统和全面了。

《新京报》:写作之后觉得食品安全问题更严重了?

陈巧玲:比我之前的认识要严重,很多事是匪夷所思的,比如将大便水用水过滤、加入腐猪肉发酵、再用剧毒农药杀死发酵过程中长出的驱虫——以此得到用来浸泡臭豆腐的酵乳。这不只是食品安全问题,也践踏了人类的基本底线和尊严。

《新京报》:写作过程中遇到过哪些困难?

陈巧玲:经济上困难是一方面,写作这本食品安全档案完全是自费的。刚写书时我们讨论过是不是要找一些支持,后来觉得这可能会影响独立性,假设收了企业的钱,对方让我写自己的好或竞争对手的不好,这就是隐患。

《新京报》:截至目前你花了多少钱?

陈巧玲:出书大概花不到5万块钱,前期的调研费用也要不少钱,我自己大概花了十几万了。

《新京报》:你还是学生,十几万不是小数目。

陈巧玲:本科毕业之后我工作过几年,之前做投资有点积蓄,用的是这部分钱。我来自山东农村,家里条件不是特别好。之前几年都是给家里钱,开始做这事情后,就断了。

研究:行业标准问题不大 关键是执行不力

《新京报》:除经济和家庭的压力,还有哪些困难?

陈巧玲:最大的困难是担心自己不专业,我在清华读的是工商管理,包括我们团队里的人,没有一个是食品安全相关专业的。在初期非常焦虑,常常怀疑自己。

《新京报》:后来怎么跨越这个障碍的?

陈巧玲:坚持,没别的方法。那时所有的概念都是不清楚的,就逼着自己去查资料,检索行业标准,对比欧美国家的数据,逼着逼着就把自己逼成了半个专家,你现在问我一些添加剂,它的成分、是否有危害性什么的我大致都能说清楚。

《新京报》:对比欧美国家(食品安全)的标准,我国的行业或国家标准会有很大差距吗?

陈巧玲:开始我以为会有特别大的差距,后来发现从标准制定来说,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关键在于执行。国家规定某种添加剂的含量不能超过某个数值,但不会规定制作面包时该放多少在里面。标准摆在那,大家都不执行,才是食品安全问题多发的原因。

《新京报》:你选取的一些案例,有的距今已经过去了很多年,怎么保证案例的针对性?

陈巧玲:选取案例的标准是依据媒体公开报道和学术机构的报告,确实有你提到的问题,所以在写作过程中,涉及的每一个类别我都重新检索了一遍。苏丹红事件距今10年了,但是我检索发现,10年中同样的事情在反复发生,问题没有消失,一直存在。

调查:老实做事不如掺假作恶好生存?

《新京报》:除了新闻报道和学术报告,书中也有不少你和团队实地调研的部分,这部分工作是怎么做的?

陈巧玲:我是个特别能聊的人,几乎见人就问食品安全。学校里会问,买东西和外出吃饭会问,坐火车的路上也会问,不同的人给我的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认知是不一样的,比如有人认为有添加剂的食品就是不健康的,不用化肥的就是健康的,这些概念都不准确。

《新京报》:一共调查走访了多少企业?

陈巧玲:大小企业有将近一百家,形式主要是走访。也有通过电话和网络跟一些经销商联系过。

《新京报》:跟企业打交道,遇到过什么挫折吗?

陈巧玲:就是被拒绝,我一说明来意对方手一摆“不说不说”,就不再搭理我了。但有一些也愿意聊。拿罂粟壳举例,很多老板告诉我火锅、麻辣烫里掺这个不是秘密,我后来发现网上有卖“罂栗膏”的这种产品的,生产者把罂粟的“粟”改成了“栗”,瞒天过海。

《新京报》:调研过程中给你最大触动的是什么?

陈巧玲:不止一个老板跟我說过,在自己所在的行业,老老实实地做事、做产品,结果还不如那些掺假作恶的企业生存得好,别人都用假的你不用,你的东西价格就高,就没销路。

《新京报》:这本书之后,你有怎样的总结和计划?

陈巧玲:我觉得目前这本书起到的作用是“惩恶”,要解决问题,我们还需要“扬善”,为什么一个人一个企业老老实实做事、做产品就不能获得良好的回报呢?我自己是学经济的,我觉得只要渠道打通,这些问题都能解决,这也是未来我们努力的方向。

反响:“国家食药监局给我打电话”

《新京报》:这么执着地出这本书,“食品安全”这四个字,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陈巧玲:这本书是想集中呈现人们面临着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希望自己的一点努力能够引起哪怕一点的注意。陈吉宁校长在离开清华大学前,有次做演讲时跟学生说要心存敬畏、坚守良知,我觉得食品安全领域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问题,恰恰是这部分缺失了。

书里面提到这些内容的时候,每一章节都有因为食品安全问题致病致残甚至致死的案例,不少受害者都是孩子,希望所有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能够唤起人们的一点点敬畏之心吧。

《新京报》:之前有没有担心过书写出来没有读者,自己的努力会白费?

陈巧玲:书只印了200本,开始计划的只是向一些机构赠阅,免费提供,并不存在盈利的想法,也没有想到会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昨天微博上很多人联系买书,也有一些人加了我的微信,有家企业一下子订了20本。

《新京报》:你会在意外界如何评价这本书吗?

陈巧玲:春节回家,我把样书带给了父亲,之前他和母亲一直是不支持我的。看到书,他说我做的是对社会有益的事,父亲的话鼓励了我。

身边的师友也很肯定,老师还说帮忙推荐给更多机构和人士。包括网上也有很多鼓励。都让我很感恩。

《新京报》:这本书在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中间有着怎样的反响和评价?

陈巧玲:书出版后,有一些部门主动跟我联系了,昨天还接到了国家食品药品管理监督局的电话,近期会把书拿给他们看。

当然因为时间和精力的关系,书中有很多遗憾和不足,也非常欢迎大家的批评,这些能让我做得更好。

《新京报》:你觉得这本书会起到怎样的作用?

陈巧玲:19世纪的美国,食品安全问题也泛滥猖獗,后来被称为美国历史上最无耻的时代。当时,一个叫哈维·韦利的人和同事们完成了一系列的报告,详细描述了食品造假的各种手段。对于引发民众关注、促进美国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起了很大作用。

我想在中国也需要有人做同样的事。

(摘自《新京报》)

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第8篇

长期以来中国文学虽然一直是笼罩在中原文化的汉文学中, 少数民族文学在中国文学史仍占有一席之地。如代表藏族文化著作阿来的《尘埃落定》, 后来被改编成电视剧, 引起了很大反响, 还有苗族作家沈从文先生, 他笔下的《边城》, 在他笔下构筑了一个神奇美丽的湘西世界。

近几年中国文坛上出现了很多具有浓郁地方色彩的文学作品, 有云南布依族作家潘灵创作的长篇小说《翡暖翠寒》, 讲诉了一个云南汉子为了阻止国宝“翡翠凤凰”流落歹人手中和在抗日战争中的一段悲壮曲折的传奇故事。另外一个恩施州本土作家创作的长篇历史小说《大水井》, 描写了武汉会战打响, 省政府迁往恩施, 大批难民随之涌入大水井地区。中共地下党员覃克源和国民党税警连连长李木裕不打不相识, 结为好友。为了壮大革命队伍, 覃克源一直设法策反李木裕, 同时还对新任大水井寨主麦苏苏施加影响。可惜强烈的占有欲和报复心, 令李木裕最终走向了反动。麦苏苏也在这场爱情角逐中, 选择了志同道合的覃克源。国难当头, 麦苏苏在覃克源的帮助下, 将大水井地区建设成了团结抗战的大后方。现在已经被改编成电视剧《大水井》, 推介恩施的人文、历史、地理、自然风景及民风民俗, 让全国乃至全世界人民更多更好的了解土家族、苗族, 了解恩施的历史与变化, 推动文化和旅游的发展。

一部部优秀民族文学作品的问世既是对该作家本人的肯定, 也是对该地区文化的传播。

二、探讨民族文学的个性与共性

如今, 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 在全球化的语境中, 文学艺术发展处于多元同构、多元共生的总体趋势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 少数民族文学创作不仅要面向本民族文化圈, 而且还要自觉地面向境内各兄弟民族特别是主流文化圈的读者群, 甚至要考虑到能否与当代外国文学作家平等交流的层面。[1]任何一个民族的文化想要持久良好的发展下去, 必须和其他外来文化相互学习。一个形象的比喻, 一滴水如何才能不干, 那就把它放进大海里, 可是新的问题是将这滴水放入大海后, 这滴水还是这滴水吗?少数民族作家在文学创作的时候既要考虑如何与外来文化的有机融合, 又要和适宜的保留本土文化色彩。

少数民族文学有一个显著的特点, 就是具有明显的民族文化特质, 而少数民族文化在古时大多并不像中原文化那样通过详细确切的文字记录, 更多的展现与传承方式可能是某些仪式或者口语传播。比如, “傩戏”被称为戏曲中的活化石, 还有恩施州地区的“撒尔嗬”, 它是一种丧葬仪式上的唱曲, 同时伴随着一些舞蹈, 专业唱撒尔嗬的民间艺人们在对唱曲中的歌词往往是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即兴作词歌唱, 少数民族作家在针对民族地区文化创作文学时候就不能死板的进行记录, 需要更多的深入田野进行细致的民族文化考察, 传播这种民族文化的魂, 而不是文化的形。

我国少数民族文学具有多样性的特点, 由于我国地域广, 历史悠久, 很多少数民族文学创作复杂, 难以清晰的分类, 不容易进行统一系统的研究。在研究少数民族作家文学的时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某一部作品需要专门的研究, 而不是以篇概论。民族文学 (民间文学和民族作家文学) 研究作为一门尚未成熟、正在生长中的学科, 其茁壮成长需要来自各方面的滋养和助力。除了传统的行之有效的研究方法, 它也迫切呼唤研究者们采取各种新颖的多样的研究路径来进行研究, 开辟新的学术生长点, 对之进行不断激活。[2]所以发展少数民族作家文学不仅要在创作上进行研究, 在对少数民族作家文学的批评理论上也要同步进行。

现在流行这样一个说法, 许多考古学家都到古代文学典籍中去找线索, 文学家到田野做起了历史文化考察。少数民族作家在进行长期的文学创作的时候, 不仅仅是停留在对书籍上的研究, 更多的深入到民族文化的实地考察中, 这样得来的素材和灵感会更直接更真实, 对民族文学的创作会更有吸引力, 使少数民族文学作品中有一种原汁原味的魅力。

三、少数民族作家需要一定的文学使命感

当前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已经使得国家民族之间的文化交往变得空前频繁和剧烈, 不同民族文化之间的互动与杂交愈发成为世界文化的整体特色, 任何一个纯粹、静止、绝对的民族文化认同都是不切实际的。我们面对的是多元化众声喧哗的社会局面和多重、复杂、相对、灵活的身份的把握, 这就需要放弃基于本质主义的观念并抛弃狭隘的民族主义情绪, 用更加开放的宽容的态度来思考当代中国文化的问题。[3]面对西方民族和汉民族的强势文化推进, 少数民族作家们不能醉心于自己那一片纯净的文化土壤, 必须打开地域的圈门, 认识其他民族文化, 也可以学习国外少数民族在面临此类问题是怎样的应对的。如果将自己关起门来, 不去认识外面的文化犹如清政府当年推行闭关锁国, 从而逐渐与外部世界脱节, 最后被迫被其他先进国家打开国门, 而无招架之力。少数民族作家应该具有这样的先见之明, 积极的与其他民族文化进行交流, 以共进共补为前提, 达到丰富了其他文化而不失本族文化的色彩。

少数民族作家并不是真空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 而是实实在在生活在这个生养自己的土地, 具有自己的民族性, 需要为本民族的文化传承担当革命军中马前卒的角色, 每个民族都有它的民族特质, 少数民族作家文学从某种意义上说代表了一个民族文化的标签。新世纪的中国, 物质文明高速发展, 使各民族的文化呈现统一化和模式化的倾向, 物质文化领域的民族特质正迅速消失, 精神文化领域的民族特质也将遭受到考验, 这就需要少数民族作家深入到民族文化传统中, 发现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 这样创作出的民族文学作品能够在新世纪少数民族文学中更恒久永驻。

摘要:在文化融合的大环境下, 各个民族的文化面临的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 许多民族文化在文化融合的环境下, 既要积极主动的与其他文化进行交流, 也要防止本民族的文化特色在被融合的过程中, 慢慢淡化和流失。上个世纪中国出现了一群优秀的少数民族作家, 如老舍、阿来等作家, 他们为本民族留下了大量的经典传世之作, 我们可以从他们的作品中学习到某些可取之处, 同时随着全球化的发展, 少数民族文学还需通过民族文化的个性中找到共性。

关键词:民族作家,文学,个性,共性

参考文献

[1]尹晓琳.全球化语境下中国少数民族作家文学的发展态势[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 (06) .

[2]樊义红.近年来民族作家文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延边大学学报, 2010年第43卷第4期.

媒体舆论下如何保持司法独立 第9篇

一、相关概念概述

1. 媒体监督与媒体审判。

媒体监督是新闻媒体的权利, 无论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还是其他法律法规, 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国现行《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当代社会, 新生媒体的迅速普及使媒体的监督功能得到了无限发挥。媒体的即时性和广布性使其能够迅速收集相关消息并传播给大众, 使公民认知真相, 保障公民知情权等权利的有效实现。新生媒体还为人们提供了参政议政的平台, 使公民可以自由地发表言论和自己的见解。而且, 媒体可以代人民大众发出声音, 有效地形成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舆论监督, 这种监督对社会贪污, 社会阴暗面都有良好的揭露和防治作用。它能够督促司法人员清正廉洁地断案, 从而最终实现司法的程序和实体公正。但“媒体监督”不等同于“媒体审判”。媒体监督的初衷是为能够公正、真实地报道事件发生的经过和该事件背后隐藏的触及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的问题。但是媒体审判则是越过了媒体监督的度, 意图通过舆论压力让媒体代替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宣判, 这无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长此以往, 媒体很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操控, 从而不能公正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易造成冤假错案, 进而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和司法权威。故而, 媒体监督其实需要辩证看待, 一般来说, 媒体监督有利于增加司法审判的透明性, 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与权威, 但若过度使用, 则媒体有侵夺法院审判权力的嫌疑, 易造成“媒体审判”, 这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是不利的, 对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也是不利的[1]。故媒体应该通过行业自律尽可能把握住监督司法的合理界限, 不能为提高媒体知名度而恶意炒作尚未受理或正处于司法程序的案件, 此种报道往往带有扭曲真实事实, 意图通过舆论绑架司法, 干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自主性, 最终达到其想达到的目的。且不论媒体是否带有目的, 带有何种目的, 其报道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倾向性, 因为它们不是案件最终裁定者, 不用担负责任, 所以它们可以无所顾忌, 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 却试图用这样的方法来绑架法律, 这种行为无异于投机取巧、变相侵夺国家公权力。

2. 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 不受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干涉。中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活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理性的价值判断和推理的过程, 这种过程只有尽可能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 其结果才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表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在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情况下行使自由裁量权, 这里的“任何机关、团体、个人”当然也包括各种媒体及媒体个人的干涉[2]。

二、媒体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现今中国有关媒体舆论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一直以来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 而且到目前为止, 似乎并没有一个特别切实可行的方案来妥善处理好二者间的关系。至于媒体舆论对司法机关主要起到了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 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在这个舆论场里, 各种各样的消息、意见、谣言、蜚语、诽谤互相碰撞激荡, 不断形成一个又一个‘公论漩涡’。这种公论漩涡进而把更多的议论者卷入其中, 制造出某种绝对的权力。在这个意义上, 舆论即法律。其结果, 很可能是首先权力绑架舆论, 然后号称民意的话语虚拟物乃至情绪化的共鸣效应逐步支配政治以及公共选择, 甚至还有可能反过来导致舆论绑架权力, 使得权力运作难以理性化、日常化。其结果, 也会助长根据舆论审判案件的趋势。”[3]这种观点以季卫东教授为代表, 明确地指出了法律判决体系融合了情与法的冲突, 具有交融的混杂性。该观点也表明当“媒体监督”被过度滥用时会越级为“媒体审判”, 此时, 它可以不负责任, 极其随意地引导大众舆论导向, 通过媒体舆论绑架权力, 从而达到干预司法机关独立断案的目的。长此以往, 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必然受到挑战, 法律失去权威则意味着国家统治工具的实效, 必然会有随之而来的社会秩序混乱和社会动荡。而现今由于互联网的快速普及, 其方便性和即时性的特性已经使某些“个案”迅速由事发所在的地理区域传遍全国, 形成强大的公共舆论, 进而迫使司法案件被重审、被改判。尤其是在这些案件审理过程中, 网络评论者往往仅依据其微薄的法律知识, 及媒体报道的片面的案件经过, 在尚未了解详细的案件事实和确切的法律证据前, 就主观臆断被告人罪无与否, 影响司法判决, 对中国的司法公正性其实是很严重的挑战[4]。

第二种观点认为, “从某种意义上讲, 公开是司法民主本身的要求之一, 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而媒体的报道则大大增加了司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新闻媒体增强对司法活动的关注和报道是一种可喜的趋向, 体现了大众传媒和公众舆论对司法的监督, 并进而体现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可以起到促进司法改革、减少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案件通常在媒体的披露报道下, 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 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 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高层领导重视, 下达批示, 最终对被告人依法追究, 绳之以法, 或者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 纠正错案。”[5]这种观点以卞建林教授为代表, 即认为适当的媒体舆论监督对中国司法独立和公正有积极作用。因为程序保障是最后的保障, 诉诸司法途径也是当事人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无奈之举, 当事人往往会尽最大的努力来争取诉讼结果的胜利。由此衍生出来的权钱交易, 官商勾结, 官官相护等原因很容易干扰到法官正常办案的思绪, 一些立场不坚定的法官会迫于上级压迫或行政机关指示而有目的地开始在自由裁量权上做文章。媒体监督能将整个审理过程置于阳光的防腐剂下, 特别是对于一些疑难的、重大的案件, 媒体几乎会寸步不离地全程跟踪报道, 这种透明性自然让司法腐败不再有生存的空间, 司法机关也有理由来排除法律之外其他政治、经济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影响[6]。因而, 从这个角度看, 媒体监督是有利于维护司法活动公正性和独立性的。

三、中国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现状

1. 司法机关与媒体间不能达成有效合作互信, 二者各据山头, 媒体的性质决定了它如果超越了正常的监督范围, 故意歪曲事实, 就有利用司法案件进行炒作以增加知名度的嫌疑, 而司法机关有其正常的业务范围, 不可能将其全部工作公之于众, 在这种披露过程中容易造成误解, 更何况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不为人知的角落, 司法机关不可能乐意让媒体知悉其正常工作流程。这就造成了司法机关害怕曝光, 对媒体采访、披露会设置重重阻碍, 一听到记者采访便如临大敌。

2. 媒体歪曲事实, 往往以“媒体监督”的名义, 行“媒体审判”之实, 另司法机关和媒体间的关系更为紧张。这种不当监督多少会损害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违背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的初衷[7]。而且在实际案件中, 媒体具有片面趋向性, 常常只听取一面之词便借题发挥, 而有意或无意地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辩驳的机会, 其案件报道或评论不具有客观性, 不能正确做到“兼听则明”。再者, 记者的评论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 言辞偏激, 意在哗众取宠, 常在判决结果出来以前制造舆论导向, 以引起公众对判决的质疑和不服, 给司法机关施压, 意图改变判决结果。

四、应对措施

面对上述冲突现状, 当务之急是采取恰当措施调整司法机关与媒体间的关系。其实, 这种冲突不仅限于中国, 西方的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同样存在对立冲突, 但却有许多较好的防范和抵御媒体审判的措施及正确对待媒体监督的策略。中国由于司法发展状况的种种弊端,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一直处于一种对立状态且无法调和的状态, 故西方国家这些策略对解决中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间冲突, 协调二者间关系有相当重要的借鉴作用。本文接下来以美国为例说明美国关于解决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间冲突的具体措施:

1. 禁口令和诉讼发表规则。

美国以崇尚自由为宗旨, 追求个人主义至上, 因此更加注重媒体播报新闻的自由空间。当媒体监督与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发生冲突时, 美国法院更乐于优先考虑的是新闻自由。就美国学术界的一般观点来看,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言论和新闻自由, 是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存在的基础, 也是美国政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自由权利对美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有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故美国十分注重妥善处理媒体与司法机关二者间的关系。最典型的是美国法律中规定对律师或检察官实施禁口令, 该制度能够有效地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间的冲突, 故被誉为美国最重要的制度之一。该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控辩式的诉讼模式。该模式以“诉讼发表规则”为代表, 其内容主要是如果检察官与律师能够对媒体保持缄默, 不陷入口舌之争, 不推波助澜, 不无技巧地激怒媒体, 便可较大程度的降低媒体审判的杀伤力。美国现行采取的该制度已经表明美国在该冲突问题上的立场, 即尽可能多地去限制律师及检察官的言论, 而不是去限制媒体言论自由。当然这种做法也可以使司法机关有效避免是否陷入侵犯媒体的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的争议中。

2. 媒体与司法机关签订协议。

为妥善处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 美国司法界支持媒体以自愿为原则, 与法庭和律师签署各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确定采访和报道刑事案件的准则。通过协议, 媒体既可以以司法部门的许可为依托获得较为真实的案件材料且较为客观公正地报道有关案件事实和进行评论, 又可以尽量避免因倾向性或偏激性的报道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判决前的案件, 协议往往会列出要防止媒体发表倾向性明显的言辞, 尤其是不要对被告人是构成犯罪任意评论等条款, 以充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3. 对未判决的刑事案件, 法院往往会对媒体取得相关信息的渠道及全面性加以限制。

首先, 法院对法庭各成员对社会大众和媒体公布的信息进行严格筛选, 但不允许法院用权力阻止媒体报道。其次, 司法机构为限制媒体获得可能影响刑事诉讼的信息, 依照法规或法院固有的权力, 封锁有关逮捕和其他公开记录的信息。最后, 司法机构直接封闭法庭。

4. 诉诸司法程序。

法官往往会通过一些程序方法来保证媒介和公众不干预审判以摆脱对媒体实施各种限制的嫌疑。比如, 法官会对证人事先隔离, 或在作证前限制他们与媒体接触, 以免受到媒体报道的不良影响;还会对陪审员候选人的整个事先选拔过程进行监督, 避免已具有明显媒体倾向性的人进入陪审团;通过变更管辖的方法将案件移送到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 以避开舆论的影响圈;延期审理, 直到媒体倾向性报道的风潮平息后再继续审理等等。

五、结语

综上所述, 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实际并不是绝对对立而无统一余地的, 尤其是在当前社会状态下, 中国司法的不完善为媒体审判提供了土壤。但是, 理论上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 媒体监督并不意味着可以以媒体舆论代替法官对案件进行审判, 因为媒体不是法定的审判机关, 而且它不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 无法对案件进行真正公正的引导。因此, 如何在借鉴别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不断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法律制度, 有效管控媒体监督的“度”, 使之既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有效监督职能, 又不会左右司法的公正性、独立性, 同时, 也要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国的司法独立制度, 注重提高中国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体职业素养和整体职业水平, 维护中国法院审判的权威, 真正做到在实践中的司法独立, 我们才能避免将媒体监督转化为媒体审判, 使媒体监督发挥其应有作用, 从而促进与巩固中国的司法独立。

摘要:现代社会互联网媒体和法律行业的交互式发展令媒体审判这个新生词跃入大众视野。通过明确媒体监督和媒体审判的界限, 阐明二者对司法独立产生的不同影响, 揭示中国有关新闻立法现状一锅粥的尴尬局面, 并以美国为借鉴试图寻找解决二者冲突对立的办法, 并表明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实际并不是绝对对立而无统一余地, 二者之间的关系可以得到妥善处理。

关键词:媒体监督,媒体审判,司法独立,美国,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甄树清.论表达自由与公正审判[J].中国法学, 2003, (5) :43.

[2]俞风月.论中国司法独立—以司法与传媒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 2013, (6) .

[3]季卫东.舆论审判的陷阱[J].中国改革, 2011, (11) .

[4]朱健.“舆论审判”与“媒体审判”检讨—兼论构建传媒与司法间的和谐关系[J].甘肃理论学刊, 2006, (5) .

[5]卞建林.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J].政法论坛, 2000, (6) :122.

[6]彭艳军.“舆论审判”与司法独立性[J].法制博览, 2012, (11)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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