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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标准合同培训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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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标准合同培训(精选10篇)

公司标准合同培训 第1篇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借用车事宜达成如本协议:

第一条:总则

1、乙方为甲方提供东方货车,车牌号为DSH219(以下称[借用车辆]),供甲方作为工作用车,借用车期间为20xx年03月09日起至20xx年03月08日止,于[借用期间]内,[借用车辆]由甲方直接调度。

2、本协议需经双方有效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始为有效。

3、于[借用期间],借用汽车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使用权属于甲方。

第二条:车辆的保险

甲方须为借用车辆购买全面全额保险,保险范围及最低保险额包括:第三责任险30万,养路费、车船使用税、营业税、车辆维修保养费及司机的工资等。

①乙方因[租赁车辆]故障、车辆缺油而不能及时补充或驾驶员自身的原因而不能提供服务时,须另行安排同等条件的车辆向甲方提乙方应确保其驾驶员安全驾驶,以保证甲方员工每天用车行驶中的人身安全。如行驶中出现交通事故及意外,甲方员工的人身及财务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②乙方应承担甲方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损失、费用和损坏,并同意补偿甲方因保险索赔不受理、任何第三方索赔、诉讼(包括因而产生的费用和律师费)、或由执行本合约所引起的可导致任何人受伤、死亡(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甲方任何个人或其财务损失)的有关索偿所引致甲方的损失。

③如遇到不可抗拒力因素包括自然灾害而造成班车无法按时按规定线路行驶,乙方应通知甲方并详细说明原因后,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谅解。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重大条款,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支付租车费用的50%作为违约金,守约方并可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且无须提前通知违约方。

2、甲方不得在[租赁车辆]上设置任何抵押权,否则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因此而引致物全部损失及应得的预期利润。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的[租用期间]内,任一方如因本身因素或客观条件而需要提出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方可解除合同,否则视同违约,违约方需缴纳相应短缺天数的租金作为代通知金。

2、本合同于[租用期间]界满后自行终止,如需续签,甲乙双方可于[租用期间]界满前一个月进行商议。

第七条:纠纷的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于中国法律。

2、如双方在本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出现纠纷,首先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任一方可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第八条: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有效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证。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公司标准合同培训 第2篇

甲方(全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工业园A栋5楼

电话:------------

传真:------------

乙方(全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及交货日期。

1、现定每月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订单,定作HDMI线。

2、实际交货日期、具体规格、数量、价格由乙方记载在订单或采购单上以传真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生效。其它事项以本合同为准。

二、包装方式:以双方确认的订单要求为准。

三、交货地点:由甲方运至甲乙双方协定的地点。

四、收货方式:由乙方人员在甲方送货单上签名或盖章,或向甲方开具入库单(验收单)作为结

算依据,若为个人签字则需要有公司授权(加盖公章)。

五、验收方式:按样品验收或双方书面约定的其它标准。

六、质量异议:如产品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乙方应妥善按原样保管甲方货物,外观问题应

于收货后15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生产制程问题应于收货后30天内提出书面异议,环保问题参考环保协议。经甲方检验属实的由甲方负责调换或退回,收货后30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质量合格。

七、对帐:双方约定每月货款结算为 上月 贰拾六日截止到当月贰拾五日,若乙方需要开发票,则

甲方将本月的货款总数及前期欠款等作出对帐单,甲方在当月30号之前提供货款的全额发票,乙方核对后在对帐单上签名并盖财务章交还甲方,甲方延迟提供发票,则当月货款顺延至下月;若乙方不需要开发票,则甲方将本月的货款总数及前期欠款等作出对帐单,乙方核对后在对帐单上签名并盖财务章交还甲方,乙方拒不对帐的,不影响甲方收款。

八、结算方式:给付甲方货款的数期为月结 30 天,例如2011年 6 月货款应在2011年 7 月25 日

--2011年 7 月 30日内支付。

九、其它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十、附则:

1、如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准时支付货款(包括全部或部分不支付),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停止

发货至付款正常为止,并每超过一天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准时交货,推迟交货部分每超过一天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货物交接应有双方人员在场,货物允许合理的公差范围(依客户承认的规格书检验);

3、乙方在付款时,须见到盖有甲方财务章的收据方可付款,到期付现,甲方不接受承兑、期

票、L/C等。

4、经甲乙双方确定的订单或采购单未经双方同意,甲、乙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取消,否则有

权向违约方按订单金额全额索赔。

5、自本合同订定后,双方合作过程中,若订单、附加协议等补充合同的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

矛盾时,依本合同为准。

6、双方交易过程中的订单、对帐单、销货单等单据,如乙方因各种原因未盖章而代为仅由相

关人员签字,同样视为乙方承认双方交易有效。

7、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是基础的工业功能性产品,甲方产品在乙方产生质量、技术纠纷时,甲方愿在自身过错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及《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分。

十二、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如发生纠份诉讼,败诉方应向胜诉方每审支付争议标的百分之六的法律服务费用。同时败诉方还应承担胜诉方向法院申请诉前/诉讼保全委托担保公司担保而支付的担保费用,合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有业务往来起至双方业务终止,货款全部付清日止。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法人代表:

授权人代表:授权人代表:

(职务):(职务):

日期:日期:

公司标准合同培训 第3篇

基本案情 (1) :英华公司是原告张某、周某二人开办的有限公司, 2011年7月, 二原告与被告金某签定《公司及资产转让协议》, 原告将英华公司及全部资产转让给被告。合同约定, 出让事项包括公司及公司名下的资产 (厂房、办公楼、电力设施等) ;转让价款为1118万元;支付方式, 协议签定之日付定金100万元;在双方办妥公司法人变更手续之日付900万元;在原告将资产全部清理移交被告之日付118万元。双方还约定, 自协议签定之日起, 原告须在90日内将公司的财务账册、债权债务、税收等事项清理完毕并将材料移交被告, 将出让的资产及相关资料、产权凭证移交被告, 不得因此影响被告接收企业及经营管理活动。被告支付了100万元后, 因无法履行而发生纠纷, 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370万元, 已收的100万元不予返还。被告反诉合同无效, 要求退还100万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合同无效还是有效?笔者认为是无效合同, 下文试从法理上作一分析。

二、目前法律界对合同无效问题的一般判断标准

在详细分析本案之前, 先简要介绍法律界目前关于合同无效问题的一般思路和判断标准。目前一般的思路是,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 从中选择一个法定事由进行分析论证。其次,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 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 找出与案件有关的准据法。第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 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对相关理由进行分析论证其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最后得出“合同无效”的结论。

对“效力性规定”一般的理解,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 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进而履行后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法行为, 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如城市居民与农民订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土地所有权买卖合同等等。与效力性规定相对应的是管理性规定, 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 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2) 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 (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因此, 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 合同方可认定为无效。

关于管理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判断标准, 目前我国没有法律、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明确指出,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 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 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 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 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 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 应当慎重把握, 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在吸纳了各种学术观点的基础上, 进一步指出涉及“市场准入资格”的法律规范为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范, 但仍未提出明确的区分标准。目前学理上有以下观点。

民法专家王利民先生的标准 (3) :第一,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 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二, 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 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也应当认定为该规范为效力性规范;第三,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 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则该规范就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学者史尚宽先生的观点 (4) :认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 应区分强制性规定是属于效力性规定, 还是属于取缔性规定。所谓效力性规定, 是以否认合同法律上效力为目的的规定, 违反效力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所谓取缔性规定, 是以对违反者加以制裁, 以防止其行为, 而不以其行为无效为目的之规定, 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仅当事人应受制裁而已。效力性规定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 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取缔性规定则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 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还有人认为可以借鉴英美法国家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体化为若干个抽象标准的做法, 例如: (1) 履行后是否违反刑法; (2) 履行后是否构成侵权; (3) 在履行上是否构成限制贸易或妨碍他人的合同关系; (4) 是否违反公共道德的合同; (5) 是否破坏家庭关系的合同; (6) 是否妨碍司法; (7) 是否故意规避法律等。 (5)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这样更容易判断。

三、本案合同的违法之处

回到前面提到的案例, 这份合同的违法之处在于:

(一) 合同主体错误, 买、卖双方都不是适格的主体

从合同内容上看,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股权转让”或“公司并购”, 卖方要把“英华公司”加上全部资产整体“转让”给买方。由于当事人不懂《公司法》, 在设计交易方案、并购框架时, 以自然人作为买、卖的主体, 从根本法律制度框架上违反了《公司法》, 导致合同签定后便无法履行。关于并购, 《公司法》相对应的规定是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 在并购交易中, 自然人不能作为并购主体, 只有公司才是并购合同主体。

(二) 公司“法人人格”不可买卖, 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转让与买卖二个概念在不同的语境中含义会发生变化, 在本案情形下, 转让即等于买卖。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 具有法人的人格权, 不能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如同自然人不属于买卖标的物一样, 它的人格权同样受法律保护。综观整部《公司法》, 没有“公司可以买卖”之类的规定。把“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 作为一个“物”出售给“自然人”, 从根本上颠覆了公司法人人格制度。

(三)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分析, 本案合同完全无法履行

工商变更登记、债权债务、劳动人事是并购交易中无法回避的三大问题。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要接收整个公司, 包括全部财产。要实现这一目的,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 被告只能与原告签定《股权转让合同》, 把原告在该公司中的股权接收过来, 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作相应变更登记即可。而本案协议中法人谁变更给谁, 如何变更均无约定, 这是无法履行情形之一。其二, 合同约定债权债务由卖方清理, 而公司的债务只能由公司清理, 而不能由股东来清理, 《合同法》关于债权债务的转让有具体规定, 对此双方没有任何约定, 债务人如不同意转让, 则债务转让无效。其三, 合同对劳动人事问题未作任何约定。对此, 如果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 法院判决后将无法强制执行。越是继续履行, 造成的后果就越严重, 只有把这份合同作废, 宣布无效, 重新谈判、重新设计条款, 才能解决上述问题, 判决后才可以强制执行。这从反面论证了本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性。

四、本案的违法之处属于“效力性规范”

按照上文提到的把“公共利益”细化的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合同违反的是“效力性规范”:

(一) 在交易标的物上, 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如黄金, 毒品、人口, 人的生命、健康等不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样。《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是法人, 本案把“公司法人人格”进行买卖 (转让) , 就象把《公司法》中的“人口”进行买卖, 法律绝不允许。这一交易挑战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司法基本秩序, 是对公司并购基本制度的破坏, 人人照此操作, 公司将无独立性可言, 成为任意买卖对象, 破坏了公司法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也应属于“公共利益”, 应当属于合同“效力性规定”。

(二) 交易模式必须推倒重来

本案无法履行, 存在履行的法律障碍, 形成履行僵局, 且无法打破, 事后任由当事人如何签订《补充协议》, 均无法补救。只有彻底否定原合同, 抛弃这种交易模式, 另起炉灶, 才能解决问题。交易的法律框架违法, 也应属违反“效力性规范”, 比如, “包二奶协议”就违背了婚姻法的法律框架。关于是否可以补救, 笔者认为, 只要行为人在事后补正, 并不会造成国家、社会或当事人利益的损失, 则此类规范属于管理性规定。但如果该行为一旦实施将造成国家、社会或个人利益的不可恢复, 则属于效力性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应当认定无效, 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可以认定有效”。即属此类。

(三) 在诉讼中, 法院作出判决必须考虑该判决的可执行性, 如判决合同有效将导致无法强制执行, 法院的权威将受影响或否定

因为这种诉讼僵局的形成也可以视为违背了诉讼法律秩序, 无法执行后会导致一方当事人不断申诉、上访, 增加诉累, 浪费司法资源, 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 诉讼秩序也是法律秩序的表现形式之一, 也是公共利益的一种情形。因此, 笔者认为, 无法强制执行的合同必然挑战或破坏法律秩序, 也可以作为合同效力性规定的判断标准。

总之, 笔者认为本案合同无效, 在合同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认定问题上目前没有统一标准, 研究者也是各抒已见, 有待于有权部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判断标准, 以避免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作出不同甚至相反判决的情形, 影响司法公信力。

摘要: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自然人为出让主体, 把公司出卖给另一个自然人, 此类买卖合同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主体特性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问题的基本法律框架, 违反了《合同法》理论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 应为无效合同。文章举一案例对此问题进行论述, 同时提出本人关于合同效力性强制规范认定的判断标准。

关键词:公司买卖,合同效力,效力性规范,判断标准

注释

1 (2012) 丽龙商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 未终审。

2参见奚晓明:《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3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4史尚宽著:《民法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洋标准和土合同 第4篇

我国演员一旦走向国际,特别是从好莱坞“衣锦还乡”后,就会要求制片方按照好莱坞标准處事——合同细节甚至具体到酒店床垫的厚度。于是就会产生诸多矛盾。

最近,导演也开始站出来,要按照洋标准来定土合同。事情源于导演何平和张扬相继在微博上晒出从西班牙得到的“版权使用费”,导演协会会长李少红旋即宣布,导演协会已向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法规司提交修正提案,其中“导演是电影的作者;作者应该拥有二次获酬权”是提案核心诉求,这一诉求一旦在著作权法中予以明确,意味着制片方需多次向导演支付报酬。

这本是一项合理要求,与演员要求房车配备、酒店规格等有本质区别。但问题在于,合理要求未必能被合理满足。这牵涉太多相关方的利益纠葛,而不仅仅是一次法规修订。如果一部电影在电视台播放一次制片方就要给导演一次酬劳,制片方首先要跳起来,因为国内电视台购买一次版权一般是两年,两年里可以反复播放。反过来,制片方在与导演签合同时,可以明确要求对方放弃二次获酬的权利——即便修改著作权法,有些条款也只能变成一纸空文。

在我国电影界,事情往往因某个外来事件引发,然后有人出来要说法,接着引发大讨论,但没多久,就开始纠缠于其他积怨已久的矛盾,吵架吵到无聊,原来的核心议题早被忘得一干二净。这次关于“二次获酬”的讨论,本应是制片方与导演之间的利益交涉,但最先站出来发难的却是编剧。因为在导演协会提交的提案中,明确提出导演才是一部影片的真正作者。

“作者论”源自法国导演特吕弗发表于1955年的一篇文章《阿里巴巴与作者论》。但即便激进如特吕弗,他也承认并非所有导演都能成为“作者”。而且作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要在一批影片中体现出导演个性和风格特性;影片应具有某种内在涵义;此外,电影作者是对电影制作全面控制的人,无导演、编剧之分。最后一点是“作者论”的关键所在,但导演们往往对此视而不见。

对比上述三点,内地大银幕上比较活跃的导演,真正称得上“作者”的实在寥寥,更不用把话题扯到电视剧上——清一水的流水线作业,根本没有什么导演风格可言,更谈不上什么“作者”。

导演与制片人可谓“积怨已久”。去年此时,国内曾出现制片人开除导演,并把署名变成“前期导演”一事,激起制片人和导演之间的激烈争端。今年《画皮II》刷新国产电影票房纪录后,制片人中心制又得到广泛认同。导演和编剧之间的矛盾更是由来已久,导演稍微改下剧本,就能在编剧一栏署上自己的名字,比起如今的二次获酬权利,导演的“二次创作能力”更让编剧们“闹心”。

此次讨论仍是牢骚式的情绪发泄。美国编剧工会可以用罢工、谈判的方式,坐下来取得实质结果,这在当前国内市场是不可能做到的。归根结底,还是游戏规则的问题。此外,“作者”们推出的“作品”成色也很重要。当一个行业里出来的产品,绝大多数只会被人骂时,互相争权夺利就只会被人笑话。

公司、个人借款合同标准文档 第5篇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重要提示:本合同系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而成,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出借是人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已有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元整(¥元)。

二、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开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将该借款资金挪作它用,且甲方对其借出资金有监管权。

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个月,借款期限从年月日 1

起至年月日止。借款人采取分期偿还方式归还借款给出借人,具体如下:

1、年月日前归还借款人民币元整(¥元);

2、年月日归还借款人民币元整(¥元)

3、年月日归还借款人民币整(¥元)

4、年月日归还借款人民币元整(¥元)如乙方借款逾期不还,甲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怀化市恒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双方一致同意如因借款人到期不能如约偿还全部借款,或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借款人或担保人按月2.5%向出借方偿还借款利息。

六、违约责任:

1、如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时间及金额偿还借款,以及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借款人构成违约,借款人除按合同第五条支付借款利息外,还应当按照借款总额的30%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

2、借款人逾期还款的,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以所有应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月息3%,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3、因借款人违约,导致出借人发生诉讼或仲裁的,所发生的诉

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按诉讼标的金额的8%计算)、执行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七、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的偿债能力等情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借款,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4倍罚息。

九、借款人承诺:

1、担保人的担保行为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2、借款人应如实向出借人告知借款使用情况。

3、保证按期偿还借款本息。

4、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否则将按违约处理。

5、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6、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乙方借款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7、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乙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未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1份,保证人1份。各方签字、盖章生效。

出借人(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版公司用工劳动简单合同 第6篇

乙方(实际工作人):

为了本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特制订合约书。

1、甲方在乙方进厂时,需向乙方介绍用工的工种,环境等情况。

2、乙方合约期限 至 ,在此合约内第一个月扣押金 ,如乙方在此期限内无法履行合约押金就自动放弃,合约期满可再续约。

3、乙方工资按月工资 ,(逐月加资 )计件工资做银锁按每个 元计,如遇质量问题退货,每个人平均照减。计件工资做铃铛按每粒 元,双面铃焊,草帽铃,四方铃焊头,按每粒 元,如遇到废品平均照减。计件工资压片按每个 。甲方必须在每月1日10日,发放工资。

4、乙方在合约期限完毕后,不干,需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如无提前说明,即甲方有权扣除押金。

5、乙方在工厂生产期间,需遵守工厂制度,有事需请假,没有请假未上班或早退者按工厂制度办。

6、乙方在以下工厂生产以外时间发生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生产以外时间包括,请假外出,无请假外出,中间早退,上下班休息时间和路上时间,乙方与社会闲杂人员发生摩擦等。

7、甲方需在工厂提供食宿为乙方提供方便。

8、乙方在工作期间不得带其他人闲杂人员来工厂,或在工作期间与他人吵闹,乙方在机器操作上不可违规操作,违规操作自己负责任。

9、乙方需充分了解本合约后与甲方签订本合约,合约一式俩份,未尽事宜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补充,本合约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用工单位): 乙方(实际工作人):

标准版公司个人劳务合同 第7篇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籍贯: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劳务协议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种形式确定本协议期限:

1、固定期限

本协议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效,到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到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本协议生效日期为年月日;以乙方完成工作任务为合同的终止期限。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在(地点)从事工种(岗位)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所从事工种(岗位)的工作标准、职责范围,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四条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种(岗位)及薪金进行调整。

三、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

第六条甲方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制度及本工程的相关要求,严禁违章作业,预防劳动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按照下列第种工时制度:

1、不定时工时制度(适用于施工生产用工)。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适用于施工生产用工)。

3、其它工时制度:

第九条乙方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按月发放乙方工资。

甲方实行下列第()种薪酬标准:

1.按日薪计算工资,其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日;

2.按工作量计算劳动报酬,单位工作量标准为_______元。具体金额以甲乙双方核对确认为准。

3.参与班组共同完成施工任务的,按班组结算额及其内部协商分配。

4.其它劳动薪酬标准:______________。

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施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水平。甲方应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时一次性付清未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约定以上劳动报酬包含了甲方所应缴纳的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乙方的工伤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由乙方自行负责。

五、劳动纪律和劳务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一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经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和甲方劳动纪律的;

(三)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造成重大利益损害的;

(四)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其它因乙方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

第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不能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三)甲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其它因甲方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协议的情形。

第十四条如需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应提前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终止本协议。

六、违约责任、劳动争议处理及其它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

内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其它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本协议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第十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

第十九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标准合同培训 第8篇

关键词:优势地位,实际控制人,显失公平

1 显示公平标准的欠缺

显失公平系民法和合同法上一项重要制度,但对显示公平如何界定和规制则困扰了各国的立法和司法,至今仍然争论不休。虽然许多国家对显失公平作出了规定,但均规定的较为原则,在具体适用和构成要件上都未能实现较为统一的做法。①在我国立法中,关于可撤销合同,《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这些规定均对显失公平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均存在适用性不足的问题。从表述来看,构成显失公平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对价严重失衡,二是主观上当事人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签订合同。②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部门基本将其作为了认定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但是因为这些标准的描述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概括性和主观性,缺乏客观界定标准和评判尺度,因此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司法部门某种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 显失公平的通用要件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存在众说纷纭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显失公平需要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来判断。也就说不仅要出现当事人的利益明显不利的情况,也要出现主观上有意或无意利用了对方的不利、缺乏专业知识、判断不能等情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仅需要客观条件即成立显失公平,也即构成要件为单一的,即客观上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平衡,一方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即足以被认定为显示公平。该种观点无须考虑当事人的主观状态。③在我国,学界通说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具备主观故意。②有偿合同。无对价的合同不存在利益不平衡的情况。③情况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即存在。④客观上产生了违反公平原则的效果。

对于这些不同的理论和学说,司法部门除了把握原则性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而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在自由心证的运用过程中,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2.1 从严把握显失公平

合同上的公平不仅是客观上的公平,更是缔约主体主观上自行判断的公平,虽然人们的普世观念价值标准是趋于一致的,但是具体到个案之中还是存在较大差异,只有从个人环境之中来关注个体实质是否公平才能正确反映出公平在法律上所体现的内涵和本质。相反来说,是否公平不仅在于世人的评价,更在于缔约主体的内心。如果其内心系处于自己的真实意思,那么利益的失衡也是其可预见并可接受的,此种情况不存在显失公平。而绝大多数的显失公平仅指当事人并非出自自己的真实意愿或者无法表达的情况下遭受到的利益损害。

在把握公平的标准时,何为显失?因其弹性空间太大,有关制度法律的设计无法达到绝对明晰的程度,那么终究还是要依靠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依自由心证进行审查。但是有些客观条件必须得到限制,即只有对价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显失公平,有参考对象的要素可以量化等。

2.2 合理划分举证责任

显失公平一般是从主、客观两个角度进行审查的,从主观上来说,缔约一方需具备利用优势地位或者对方轻率或无经验等的主观想法。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观上的想法就要求受害方既然举证证明自身主观上缺乏经验、技能等问题,也要证明对方有利用受害方这些问题的主观故意,这两方面缺一不可。对于受害方来讲,如此高的证明要求某些时候未免过于残忍。但是这也是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的高标准和严要求。

3 显失公平的主客观审查

在出现了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往往会行使合同撤销权,但是对于主张者来说,如何组织严密的证据链是最关键的步骤。因为司法机关也无法判断缔约主体的主观情况,而只能通过所有证据来推定主观状态和客观形势。

在笔者刚刚承办的一个案件中,2010年6月,B公司决定收购A公司100%股权,并于2010年6月全面接管A公司并开始生产经营,直至2011年2月底因管理不善,B公司撤离A公司。在接管期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提供电镀加工服务,B公司已支付预付款2215000元,协议解除条件为到2011年2月1日A公司无法满足生产要求,本协议自动解除,A公司自2011年3月1日起分三期等额偿还B公司支付的预付款账面余额,最迟还款日不得超过2011年3月31日。后来,因为A公司未提供电镀加工服务,撤离时发生纠纷。

A公司诉至法院称,B公司利用职权对时任A公司总经理甲进行欺骗并胁迫,并在此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的预付款实际上系B公司控制并经营A公司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该费用由B公司汇至其账户后再由其进行支付。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现请求法院撤销其与B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签订的“协议书”。B公司的答辩观点为撤销权诉讼中的两个常用观点,即诉讼请求已经过了除斥期间和《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笔者及合议庭均认为B公司是否构成利用优势地位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A公司诉请能否成立的关键。①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显失公平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纵观本案,A公司诉求主张的依据主要是从公司架构方面来组织的,因为B公司对A公司进行收购,A公司认为B公司构成了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构成实际控制的情况下,A公司无法准确的进行意思表示,故B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与A公司签订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笔者及合议庭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一种观点是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认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公司收购事宜,且B公司在一定程度上介入了A公司的生产经营、人事及财务,但A公司举证的证据不足以证明B公司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观点从以下四个构成要件上剖析了实际控制人与优势地位的关系:

从表中不难看出,A公司公章仍然由总经理甲进行保管,B公司并未正式与总经理甲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也由A公司账户转入并非由B公司直接支付,甲作为总经理,应当知晓其签字并加盖A公司公章是代表A公司意思表示的行为,而且A公司并未举证证据与B公司有公司管理权交接的相关手续。同时甲的工作也是向A公司进行汇报。综上所述,签订协议书应当认定为系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B公司是否构成利用优势地位与A公司签订“协议书”,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A公司诉请能否成立的关键。结合此案证据,可以认定A公司与B公司存在公司收购事宜,且B公司介入了A公司的生产经营、人事及财务各个方面,可以认定B公司对A公司构成实际控制,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公司作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于A公司的签订“协议书”的行为具有控制权。因此,A公司签订“协议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的内容将B公司支付的收购款视为预付款,B公司已经实际支付了2215000元的预付款是虚构的条款,并未实际发生,“协议书”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因此,A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对于本案,笔者和合议庭最终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原告的利益是遭受到了损失,但是本案考虑的因素关键还在于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处于劣势地位且无法掌控自己的行为和主观。

4 结论

笔者认为,从实际控制人的角度来判断是否在合同订约过程中利用了优势地位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因为从往常的案例来看,实际控制人主要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表现行为外延表述的不是很周延,因此也导致了司法认定实际控制人存在困难。而笔者则认为对于实际控制人的理解应当从股权、投资控制的角度出发,只有在被控制公司不服从控制将产生不可逆的情况下,综合对被控制人的公司运营、人员安排进行分析。此外,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控制人强调的是对公司表决权的控制,通过直接、间接的投资方式形成实际有效的控制,包括对相关人员享有指派、命令的权利等。因此,在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上主要应从股权和投资控制关系入手,并需要结合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和关联性才能得到最终确定。在此种情况下,才能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实际控制人之间和目标公司的交易存在利用优势地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邵建东.论可撤销之法律行为——中德民法比较研究[J].法律科学,1994(5).

[2]李馨.撤销之诉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J].人民司法,2013(20).

[3]隋彭生.可撤销合同的认定及财产后果的处理[J].政法论坛,1993(4).

[4]孙丽娟.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实践中的确定方式[J].中国律师,2008(12).

[5]董安生.不公平关联交易合同的可撤销性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2009(2).

公司标准合同培训 第9篇

出租方:酒钢贵友物业管理分公司合同编号:

承租方:签订地点: 贵友公司房间签订时间:2012 年月日

第一条租赁房屋坐落在,房屋面积m2。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 2012年月日 至 2012年月日止。租赁期满3日内承租方清理房屋杂物,确保房屋干净整洁、设施齐全,将租赁房屋交回。续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第三条 签订本合同时,承租方即时向出租方交租房履约保证金元,履约保证金(大写),合同终止承租方已交清租金及其他费用迁出时,出租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回给承租方。如承租方违约造成出租方的经济损失,出租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房屋租金 :元/月,月租金(大写)。

年租金(大写)。

第五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承租方每月10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向出租方上缴当月租金。

第六条承租方承担所租房屋的水费、电费、取暖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其标准按收费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出租方维修的范围及费用:承担房屋主体结构维修及发生的费用。

承租方维修的范围及费用:承担房屋内水、电、暖、墙体(面)设施的维修及费用。

第九条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它物。装修、增设它物的范围是:可装修及增设适当物品,但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增设它物的处理: 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增设的设施由承租方自行处理。

第十条出租方不允许承租方将租赁房屋转租、转借、抵押第三方。第十一条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方可解除本合同:

1.承租方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达个月以上的;

2.未经出租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结构的,承租方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方的;

3.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施严重损坏的;

4.承租方在出租房内进行违法活动的,未按约定房屋用途使用的;

5.因出租方政策性调整、重组、改革或征用此房屋,提前1个月告知承租方,1个月后可解除本合同;

6.承租方负责的房屋内卫生不干净或制造噪音,影响环境及居民休息,造成居民投诉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方可解除本合同:

1.出租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1个月以上的;

2.出租人未承担主体结构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房屋。

第十二条安全责任:

1.承租方遵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一切安全事故和经济纠纷负责。

2.承租方应根据有关消防管理规定,配备灭火器,费用自理。

3.承租方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器设施及设备,保持电气线路的整齐规范,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4.承租方严禁在租赁房屋内存放各类易燃易爆物品及国家管制物品,否则由此发生的火灾、人身、设备等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5.承租方不得破坏、更换、绕越、移动、拆卸计量器具及铅封,造成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如数补交外,还应承担所欠租金3%的滞纳金。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场地转租第三方使用的、改变用途的、破坏房屋结构的、从事违法活动的的,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嘉峪关市方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二份,承租方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承租方在缴纳房租时,须一并缴纳水、电费用及物业费,标准为:电费0.81元/Kw.h,水费按照经营部核定标准收取,物业费1元/㎡。

2.取暖费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交清,标准为21.5元/㎡。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或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留存:

二○一二年日

公司培训合同 第10篇

经济类型:

地址:

乙方(员工)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邮编:

联系电话:

本合同为《劳动合同》的配套合同。

甲方为促进乙方全面掌握专业技能,提高专业水平,经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确定在签定《劳动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公司的发展要求和乙方的专业定位,不定期采取以下方式对乙方进行培训:

第1款 公司内部的专业培训;

第2款 派出到市区、省内、省外参加培训班、学习班、讲座等;

第3款 派出参观专业性展示、展览;

第三条、甲方负担下列有关培训、学习费用:

第1款 内部培训聘请教师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2款 派出培训、参观、学习所发生的培训费、学杂费、资料费、食宿费、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

第3款 外出学习、参观车间的工资;

第4款 甲方规定的出差补助。

第四条、甲方为乙方设立专项培训帐户,乙方在培训时发生的费用计入帐户,逐年累计计算。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第1款 甲方有对乙方的业绩考核并做出培训安排的权利;甲方有对乙方违反〈〈合同〉〉进行处罚的权利;

第2款 乙方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根据需要优先享受甲方安排的参加高级别学习、培训的权力;

第3款 与甲方签定五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能独立的承担一个方面工作的;

第4款 在所在的岗位上,发挥骨干作用的;

第5款 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交办工作的;

第6款 具有创新精神,作品或论文获得市、省、国家奖励或证书的;

第7款 具有开拓精神,开发的客户或业务对公司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第8款 合同期内甲方有为乙方提供培训机会的责任,并对选择的培训的 质量负责。

第9款 乙方有认真接受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的责任。

第10款 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不予退还培训费: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约的;

(2)依据《劳动合同》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4款 符合下列情况之者,乙方应向甲方退还全额培训费:

(1)《劳动合同》期未满,乙方自行解除合同的;

(2)依据《劳动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第2、3、4款和第八条第1、2款规定的由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

(3)乙方自行要求调离,经双方商定提前解除合同的。

第六条、违约责任

第1款 本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不得违约。如因甲方违约,甲方应不再要求乙方退还培训费;

第2款 应返还培训费:

返还培训费=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培训期间工资等。

第七条、乙方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时,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书面提出调出申请,经甲方人事部门确认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1款 因乙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时,应首先返还培训费后方能办理调动手续。

第2款 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而擅自离开时:

(1)甲方将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其劳动保险费、医疗保险、档案管理费停止缴纳;

(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通过法律途径追索乙方违约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必须由乙方本人和甲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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