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诊所教育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概述
早在19 世纪70 年代, 美国等国家的法学家们已经深刻认识到与对症下药的医学运行机制一样, 法学理论也必须结合案件事实予以适用。于是, 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率先建立了诊所式的法律教育雏形法律诊疗室, 它借用医学上的“诊所”概念命名这种法学教育模式, 让学生在“法律诊疗室”里接待当事人, 对当事人的法律问题进行专业“诊断”, 开出“法律处方”, 就如同医生在诊所里接诊病人。
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 但发展迅速。自2000 年9 月起, 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等7 所大学法学院率先开设了不同类型和主题的法律诊所, 国内法学教育改革的帷幕缓缓拉开! 湖北文理学院法学系也有幸于2012 年引入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
诊所式法律教育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是一个传奇, 这种跨专业混搭的创造性教育模式克服了传统模式呆板单一的缺点, 以启发式、开放性的教育方式启迪心智, 在培养学员法律实践能力的同时, 也注重学员的责任意识灌输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在法学教育发展史上可谓是最深刻的变革!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缺陷及其表现
诊所法律教育作为法律实践界的“学前教育”, 完美地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融合, 成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得力干将。但诊所法律教育并非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完美, 它也有着自身致命的缺陷。从目前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情况来看, 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主观缺陷最典型的就体现在团队合作的问题上。法律诊所相关主体间的合作尚不完美, 仍存在较多问题。这一主观问题虽然不如客观问题那样直接制约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直观反映着诊所法律教育发展的困境, 但它却在无形中影响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质量, 甚至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工作质量。
本文专门就诊所法律教育中的团队合作问题以湖北文理学院法律诊所为标本做了调查分析, 认为诊所法律教育中合作缺失的表现主要有以下五点:
( 一) 学生法律素养参差不齐, 无法做到知行如一
在实践中, 除了学生本身的法律知识贮备量、法律知识运用力影响着法律诊所的办案效果, 学生间的合作程度也在很大意义上影响着法律诊所的教育质量。法律诊所内学生的法律素养特别是擅长专业、法律思维模式的差异, 使得学生间无法做到知行如一。更有甚者有些能力较强的学生喜欢单打独斗, 能力较差的学生对案件不闻不问, 有些所谓水平较高的学生看不起水平较低的学生, 不愿意和他们合作办理案件。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培养法律实践人才的第一步, 这些因素是不容忽视的。
( 二) 教师与学生间缺少默契
据调查, 由于人员、资金有限, 法律诊所一般配备的教师人员较少, 这些教师除了课上授课外, 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亲自指导学生办理援助案件, 精力不足也在所难免。另外教师和学生之间存在的天然代沟和敬畏感或多或少的影响了学生和教师之间的默契程度。
( 三) 学生和委托人之间缺乏信任
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第一次接触真实案件, 难免心生畏惧, 不敢主动联系委托人; 而委托人基于对学生能力的偏见, 也不愿意主动联系学生, 从而导致学生和委托人之间的案件信息不对称, 以至于学生无法准确判断案件的细节, 最终影响案件结果。
( 四) 法律诊所与律所合作程度较浅
法律诊所与律所合作在实践中大多数表现为让学生到律所见习。据调查律所并未安排特定律师带领学生学习法律实务, 学生在律所见习并无太大收获。在值班日记中学生们很少有记录自己在律所中从事的法律工作, 大多都是描述今天的天气很好或者今天律所人少之类, 完全没有达到“校所联合”的目的!
( 五) 法律诊所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力度有待提高
据调查, 目前法律诊所的学生仅仅是以旁听者的身份参与司法活动, 对于诉讼活动的感知停留在耳眼等感官层面, 并未上升到心理层面。即使是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也仅仅是将诉讼过程按流程走一遍, 没有过多的总结诉讼中出现的问题。
合作精神的缺失在整个诊所式法律教育过程中产生了无法估计的连锁反应, 在一定程度上打乱了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秩序, 降低了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育质量。若不及时改变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运行轨道, 恐怕诊所法律教育只能停留在原点, 很难有长足的进步! 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引入合作机制成为今后其进一步发展的关键!
三、诊所式法律教育中的合作机制探索
合作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本文则认为从本质上讲合作的内涵在于取长补短、各取所需。笔者通过对湖北文理学院法律诊所教育情况的深入调查研究, 发现诊所式法律教育要想提高教育水平和层次、法律援助工作处要想提高援助质量应当实现以下相关主体间的优化合作:
( 一) 学生间的个性搭档
在法律诊所招收学生时除了考虑学生总体专业成绩外, 还应当注意学生的单科成绩, 以便于在以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合作中发挥各自专业优势, 避免出现专业与案件不对称的情况, 对委托人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同时在招收学生时也应当了解学生性格, 实现性格平衡, 毕竟法律实务需要性格外向的人, 那些性格过于内向, 甚至无法从事法律行业的学生应当慎重招纳。另外法律诊所教育应该颠覆“年级”概念, 尝试让高年级学生带领低年级学生办案, 让高年级学生在学中带, 带中学, 同时可以减轻指导教师的负担, 让法律诊所真正成为培养学生基本技能的平台。最后对招纳的学生进行分组, 在分组时也应当考虑学生的“拿手”专业科目、性格等因素, 实现科学搭配, 诊所法律教育既要重视学生的全面发展, 更要重视全体学生的平衡发展!
( 二) 法律诊所教师的多元化配置
诊所法律教育取得的成效绝大部分取决于优化配置的师资力量。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合作机制下, 应当对法律诊所的教师们进行优化配置, 实现教师间的配合。
1. 选择不同专业方向的教师进入法律诊所
法律援助工作处所承办的案件具有很大的随机性, 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 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配备不同专业方向的教师予以专业化的指导, 建立各领域教师组成的“教师专业束”。“教师专业束”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全方位解读实际案例, 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
2. 选择不同律所的教师进入法律诊所
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的教师都在校外兼职律师, 选择不同律所的教师进入法律诊所, 有助于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处的案源; 同时这些律师直接以教师身份进入法律诊所, 将其实践经验直接传授给学生, 让学生及时获得最新办案经验, 实现法律诊所教育的动态更新。
( 三) 学生与教师间的合作
教育学上强调只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配合, 才能圆满完成教育任务。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国民教育的一种方式, 它同样统筹教师“教”与学生“学”两个方面。诊所法律教育中引进的合作机制关键在于学生与教师间的合作。学生与教师间的搭档合作以双向选择为必要, 实现“师愿教、徒愿学”的目的, 促使今后师生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愉快合作!
( 四) 法律诊所间的合作
调查研究后本文认为法律诊所间的合作可以分为外部法律诊所合作和内部法律诊所合作。
1. 外部法律诊所合作
外部法律诊所合作是指本校法律诊所与其他院校法律诊所之间的合作。院校法律诊所间可达成合作共建协议, 相互交流工作经验, 优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案, 相互提升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育质量, 甚至可以做到院校联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解决法律援助案件的地域限制问题, 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另外也可以适时组织法律诊所学生交流会, 实现资源共享。
2. 内部法律诊所合作
内部法律诊所合作是指本校内部分设的不同种类的法律诊所间的合作, 即以西北政法大学诊所法律教育建设模式为蓝本, 在本校内部分设民事诊所、刑事诊所、行政诊所、立法诊所, 实现四大诊所间的协同配合。在接待具体案件后, 由教师组织四大诊所学生讨论, 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 随后再将案件具体分配给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诊所, 然后由立法诊所为其他诊所提供法律依据。四大诊所的完美配合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 让当事人满意! 另外, 目前设置的四大诊所还可根据日后社会发展需要增设其他类型的法律诊所。
( 五) 法律诊所与委托人间的合作
诊所法律教育在为学生提供法律实践锻炼的同时, 由于学生的青涩和不专业, 这种教育模式在以另外一种形式不断摧毁着当事人的利益, 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所取得成就至少是所谓的教训是以牺牲当事人利益为代价的。当事人的利益在这种教育模式下受到来自对方当事人和己方代理人的双重威胁, 使得当事人不得不考虑这种模式下培养的代理人能否成为其利益的守护神。诊所法律教育的瓶颈就在于此, 而严重影响这一切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诊所学生给予当事人的信心和信任。
我们绝对不能再将当事人的利益当做练手, 必须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水平, 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使双方在共同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案情交流、证据收集、庭审合作等, 实现法律援助的终极目标。
( 六) 法律诊所与律所间的合作
各大高效开办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目的就是培养律师型的法律人才, 那么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就势在必行了! 据调查法律诊所与律所间的合作以签署实习基地协议为主要形式。在具体的合作实践中可安排法律诊所学生定期到律所值班, 跟随律师学习专业知识。在律师繁忙无法亲自辅导学生时, 可将律所非保密卷宗交给学生阅读、由学生学习总结, 再由律师做简要点评。通过卷宗学习法来节约律师时间, 让学生学到扎实的法律运用技巧, 避免让“校所联合”流于形式。另外, 有条件的律师可带领学生出庭观审、指导学生法律文书写作等, 实现法律诊所与律所间的完美合作!
( 七) 法律诊所与司法机关间的合作
继续深化推广法院旁听制度, 对非由法律诊所学生代理的案件, 可由学校与法院沟通安排学生旁听, 并于庭审结束后与法官交流旁听心得。但据调查大多数参与法律诊所学习的学生是人生第一次代理案件, 难免经验不足、时有缺漏, 而事前指导制度、法院旁听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此种问题, 本文认为还需要事后评价制度来弥补前者的不足。让指导教师、学生、司法者共同对学生代理活动进行客观评价, 从而让学生全面了解自身不足, 及时补正, 提高法律实务能力! 有条件的还可邀请法官、检察官来校讲座。
( 八) 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机构间的合作
近年来, 随着宪法理念的深入人心, 法律援助不再是一种慈善行为, 而是一项公认的国家责任。各大高校开办的诊所式法律教育都是以本校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依托, 并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在设立理念、工作目的等多个方面具有同一性, 两者双剑合璧对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有力的助推器!
高校法律诊所除了到法律援助中心值班、联合开展市区普法活动外, 还要促成法律诊所学生与值班律师的精神传递, 对学生进行一次深刻的职业道德教育! 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大律师们以一颗热情的心专注于国家法律援助事业, 自愿为社会弱势群体争取应得的权益! 本文认为法律诊所的学生在学习其专业技能之前, 应当承继这份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怀, 这也是诊所法律教育中德育教育的一个部分。法律人如果心术不正、唯利是图, 毫无正义之心, 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不亚于一颗原子弹爆炸带来的影响, 因为他炸毁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金钱利益, 他更摧毁了百姓心目中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法治信仰! 因此必须将法律援助律师的公益行为作为教育学生的最直接的德育教材, 培养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才!
四、结语
本文结合湖北文理学院法律诊所教育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结果, 提出了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引入合作机制的建议, 致力于促进诊所式法律教育理念的革新, 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形式, 促进国家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希望本文提出的合作机制能够成为今后各大高校诊所式法律教育发展的参考因素。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模式, 打破了传统教育模式中割裂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壁垒, 实现了理论和实践的跨越。但随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纵深发展, 其自身表现出了动力不足、跨越速度缓慢、跨越结果不理想等诸多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引入合作机制的方法, 以增强其跨越动力, 提高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合作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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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育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要:诊所教学方法构成了对传统教学方法的巨大冲击,它能够促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同时,也能够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刑法学》作为实验教学课程,亟须建立刑事法律诊所,引进诊所式教学方法。
关键词:诊所教学;实验教学;刑事法律诊所;法律援助
“法律诊所教学”又称“临床法学教育”,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其出发点是效仿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的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诊所教育手段在英美法系国家作为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主要手段,对法律职业群体的思维能力塑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从2000年开始,我国在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开始进行诊所教学。目前,法律诊所课程在我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许多法学院都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在教育手段和教育模式的选择上也普遍获得了共识。我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往往采用与法律援助中心相结合的形式,也有很多院校将法律诊所课程作为法律核心课程(如刑法学、民法学)的实验课。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法律诊所教育专业委员会早在2002年就已经成立。可见,在全国各高校的法学院系中普及法律诊所教育已经势在必行。“诊所法律教育作为对现有中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创新和补充,已经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是新世纪中国法学教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国外先进教学模式与中国法律教育实际有机结合的成功尝试,必将对中国高级法律人才的培养产生重要影响。”[1]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特色
诊所法律教育的主旨在于,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使学生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学习、运用法律,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观念,深化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理解。应当认为,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都是学院派的教育,在这种法学教育模式之下,教师的教学是单向的、封闭的,学生的学习是被动的、消极的。而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以学生为主角的教学方式。无论是课堂内的模拟角色训练,还是课堂外的案件代理,学生都是处于主角地位。学生对法学理论、法律条文、社会状况、人际关系、案件性质与情节、诉讼请求与诉讼关系,以及被援助的法律服务对象都有了更为生动、具体、深刻的理解,所学的法律知识不再是表面化的、书本上的,而是在实际的演练、操作中,变得鲜活和富有生命力。诊所法律教育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2]。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克服传统法学教育的弊端,弥补法学实验教学的不足。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是法学实验教学中的精英式教育,符合现代法学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完善他们的知识结构,造就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诊所法律教育与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相比较,具有很多传统教学模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诊所法律教育不但要学生理解所学的法律知识,更侧重要求学生掌握运用法律的技巧和实践操作能力。诊所教学通过课堂模拟实习和代理真实案件解决实际问题,变被动式学习为主动式学习。法学是一门具有高度实践性的学科。长期以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只注重书本、课堂理论教学,而忽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律诊所以有序的安排和精心的设计有意识地将若干法学理论置于学生所参与的法律诊所活动中,这正是其他教育形式所无法企及的。
通过诊所教学,使学生直接面对将来的工作环境与工作要求,促使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务之中,使学生在校就具备了适应未来工作所必需的工作能力、基本技能和心理素质。同时,创造一个模拟的职业环境,给学生提供动手操作的机会,使学生在分析案件、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等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处理各类案件所需要的专业技能。在达到上述目标的同时,诊所教学还可以提供一个师生互动的平台,在实验的过程中,学生可以就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指导教师展开有效的沟通,加深对相关知识的记忆和理解。诊所教学的指导教师也可以在此过程中提高教学水平,做到“教学相长”。作为讲授法学课程的教师,没有相关的实践经验必将影响到教学质量。在开展诊所教学的过程中,指导教师也必须深入法律实务部门,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实践经验的丰富无疑可以帮助教师更好地讲授相关法律专业知识,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
诊所式教学模式除了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对学生职业道德的培养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平和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法律职业者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而职业道德教育一直是法学教育中的一个薄弱环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培养和提高显然不能通过简单的说教来完成。法律诊所是培养学生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的最佳场所。诊所教学中的实际案件多以法律援助活动为载体,涉猎的很多都是刑事案件。对于这些案件的处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职业责任心,使法学教育远远超越法律知识和法律工作能力本身,而延伸到了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领域。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不仅能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也能够对其社会责任心和正义感的提升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在刑法学课程中开展诊所式教学的必要性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为学生创造了在现实生活中实践法律的机会,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道德观,通过教师的指导,探讨并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开展诊所教学,也有助于发挥法学院的资源优势。社会对法律援助需求很大,尤其是某些刑事案件。开展诊所教学的同时可以使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援助,大大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诊所课程虽然注重在经验中学习,但毕竟它的学习仍然在学校完成。可以借助模式化、程序化的课堂训练,使学生真正具备法律人的思维能力,从而在他们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具备法律人的基本素质。法律诊所是开展各种诊所实践活动的场所,是学生获得传统法学课堂上难以学到的知识和技能的平台,为此,必须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法律诊所。诊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就是其课程设置。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应该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际案件指导两部分。以刑法学的课堂教学为依托,教学内容不再侧重于对法律制度、理论、学说本身的讲解,而是更加关注对有关法律应用经验和实践技巧的解释与模拟练习,使学生能够应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综观国内各大高校设立的法律诊所,有的是综合性的法律诊所,如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有的是专门性的法律诊所,如四川大学于2001年获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而设立的刑事法律诊所。特别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又和国际司法桥梁合作实施了为期3年的《刑事诊所法律教育项目》,以此为全国法学院树立刑事教育典范。自此之后,国内多家法学院纷纷设立了刑事法律诊所。与其他案件类型相比,刑事案件自有其特殊之处。简单地说,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关涉到被告人生杀予夺的权利。而在全国各地区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情况并不少见。而其中的绝大多数人没有请律师进行辩护的原因非常简单——贫困。这些人往往在社会上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拙于表达,加上对法庭的畏惧,他们虽然十分渴望有人为其辩护,但往往在现实中这个愿望很难实现。虽然我国的法律援助体系早已建立,但由于种种原因,尚不够完善。现阶段法律援助力量不够,而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很大,愿意提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师往往供不应求。因此,在大学建立大学生法律工作援助站容易得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可以以大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依托建立刑事法律诊所,开展法律援助,使学生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结合具体案件,培养自己的个人意志力、交际能力、协调能力、口才等综合素质。
从另外一个方面而言,传统的讲授教学法一直是我国刑法学教学的主要模式,即以课堂面对面的讲授为主要方式。我国的刑法是成文法,法律规定较为抽象,因而,刑法学的教学内容侧重于对概念和原理的解释。法学是一门实践的科学,刑法学更是如此,讲授教学法的弊端随着刑法学教学方法的不断改进而逐渐显现出来。其他在刑法学教学中采用的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从某种程度上弥补了讲授教学法的不足,但也都存在着各自的问题。如案例教学法,教师在课堂上引用案例进行教学的时候,所引用的案例大多是针对刑法总论中的某一章节或者各论中的某一罪名所甄选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多有一个特点,要么是较有影响的重大案件,要么是颇为典型的案件,抑或是疑难案件。由这些案例的典型性或者特异性所决定,案例教学法并不能反映刑事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案件的全貌。模拟教学法也是一段时间以来刑法学教学中采用的一种很重要的教学方法,主要的形式就是举办模拟法庭。既然是“模拟”,案件本身或者庭审的过程就断然不是真实的,而只是一种理想环境下的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个过程必然不会是理想的,也不会具有太多的典型性。如果单以案例教学法或模拟教学法为刑法学教学方法的补足的话,这样教育出来的学生显然很难获得灵活处理法律事务的技能和经验。与以上各种教学方法不同的是,诊所课程中所接触的案件材料是完全真实的,建立在真实的案件材料和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代理真实案件,参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运用所学的知识对随时可能变化的情况加以妥善处理。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能够有效地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
三、刑事法律诊所建构的初步构想
刑事法律诊所的构建可以分成两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课堂教学部分,独立于《刑法学》必修课之外单独开设刑事法律诊所的选修课,由诊所教师进行授课,综合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相关知识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解,与《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不同,该选修课侧重于对相关的法律实务经验和技巧的讲授、对相关法律和社会问题的讨论以及对相关案件的模拟练习。结合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实际,笔者提出的构想是,在法学院大三、大四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开设刑事法律诊所课程,课程性质为选修课,计36课时,2学分。《刑法学》课程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早已被我校列为实验教学课程,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除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法外,引进诊所式教学方法实属必要。
第二层次是具体案件指导部分,可由法学院的教学实习科研基地(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和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均设立了教学实习科研基地)提供具体的相关案源,学生在指导教师带领下以法律援助工作站(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东北财经大学法律援助工作站已于2009年5月正式成立)名义对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具体包括解答法律咨询、代理案件诉讼及其他非诉讼业务。主要针对的是基层法院管辖的简单刑事案件,其特点是证据较为清楚,矛盾冲突并不剧烈,适合法科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提供法律援助。至于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特别是需要高度专业背景的案件,由于这类案件本身难度较高,并不适合尚在学习阶段的学生进行代理。
以上两个层级应当有机结合在一起,采取灵活生动的方法,注重教育方法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在课程进行中,教学应循序渐进地进行,必须考虑法律运用的难度和学生的接受程度。对于刚刚进入诊所的学生,不宜一开始就让他们代理真实案件,而应该先学习诊所课程,进行课堂教学,之后再由教师提供模拟案件,从虚拟的案件开始学习,待基础扎实以后,才能进入到代理具体案件阶段。
建立法律诊所、完善诊所课程、采用适当的教学方法和评价体系,是构建诊所式教学模式的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尚有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如诊所教师的选任,可采取“内外结合”的形式,诊所课程的课堂教学部分可由本院教师进行授课,至于在具体案件指导部分,可考虑外聘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来担任兼职诊所教师,承担这一部分的教学任务。这样一来,既可以解决因本院教师数量有限及教师时间、精力有限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可以更好地提高教学效果。另外,刑事案件来源十分有限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国内已开设法律诊所的高校的具体情况来看,案件来源的主要特点是民商事案件多,行政和刑事案件少。同时,法科学生的执业能力很难获得大多数当事人的完全信任,刑事法律诊所对案件的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满足。笔者认为,解决的具体办法还是应充分挖掘教学实习科研基地这一资源,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切实地解决刑事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问题。最后,诊所课程的评价体系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评价体系是教育模式的关键部分,对于仍然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中国法律诊所教育,评价体系的设计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由于刑事法律诊所是由课堂讲授、法院旁听、代理案件等环节构成的,因此采用传统的“分数考查法”显然是不合理的。笔者的观点是,应根据在刑事法律诊所中学习的学生所代理的案件质量来作为评判的标准,评价的形式主要以评级为主。评价的主体包括诊所教师、客户以及学生本人,其中,应以诊所教师的评价为主,其他主体的评价为补充。
每一次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都是为了使法学教育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都是为了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诊所法律教育的引进和发展为我国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提供了新的契机,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十年来的实践和发展已经充分证明,诊所法律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学方法的有益补充。因此,结合我校实验教学和刑法学学科发展的实际,应当在我校设立刑事法律诊所,开展诊所教学,以弥补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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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nics teaching-New path of the criminal law experiment teaching
HAN Ling,ZHAO Da-li
(Law college,North-east finance and economy university,Dalian 116025,China)
Key words: clinics teaching; experiment teaching;criminal law clinics;legal aid
法律诊所教育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这学期以来我有幸参加了法律诊所的学习,第一次接触了法律诊所和公益法律服务的概念,说实话,在进入法律诊所之前,我几乎对此一无所知,不知道法律诊所到底是个什么内容,但通过后来深入第了解和学习,才感觉这里面别有一番滋味,让我接触到了很多平时课堂学习中所接触不到的东西。时间过得真快,转眼一学期的法律诊所课就要结束了,回顾自己这一年来在法律诊所的学习,在法律援助中心陈巍老师和杨彩霞老师的悉心指导下,在众位具有高深法学素养和相当实践经验的研究生师兄师姐的耐心帮助下,确实收效甚多。以下就将我这一学期以来在法律诊所的心得体会在这里与大家分享。
首先,通过学习给我的最直观的收获就是让我了解了什么是法律诊所。在进入法律诊所之前我几乎对这种先进的教育模式一无所知,后来学习了才慢慢知道法律诊所又称诊所式法律教育,它开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望文生义,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律教育”。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因此可以说,在我们北航法学院开设法律诊所课这是再好不过了,一直以来,我们的同学都是长期致力于对于书本中关于法律理论的学习,而对于法律实践问题的接触几乎为零。其实这样的结果对我们终究是不利的,即使大家平时法律理论扎实,即使期末考试能考一个很高的分数,但当我们毕业了最终从事到与法律相关的工作中来以后却会发现,我们原来所学的知识其实对于解决眼下的问题没多大联系,往往会杀我们一个措手不及。说白了就是我们平时对这方面的东西接触太少造成我们对于法律实践的学习“先天不足”,而现在随着法律诊所课的开设,让同学们去做当事人的代理人,去帮助当事人解决一些民事纠纷,这将使我们亲身经历法律实际问题,让我们在各种真实的、复杂的情况中取锻炼我们作为一个法科生的法律素养,我相信这最终对我们会是受益无穷的。
其次,通过学习大大地提高了我的人际交往能力。如何会见当事人是平时在做法律诊所功课中的一个大问题,老师们也在反复强调会见当事人的重要性。会见当事人无疑是为了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了解相关案情以及决定是否承接案件等,这就对我
们会见当事人的技巧和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在会见当事人时必须要注意到很多细节的问题,比如衣着要整洁大方,语言要简练得体,与当事人谈话时要直视对方,不要做一些不必要的小动作,给当事人一种可靠的感觉,更多的时候应当尽量多的去倾听当事人的陈述而自己则不要多说,要在一旁协助当事人表达这些技巧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十分困难,实践中难免不会经常出错。就是通过不断出错不断总结的过程中使我的语言沟通能力大幅度提高,我想这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必将大有用武之地。
最后,通过法律诊所的学习更加坚定了我们作为法律人的公德心和正义感。公益法律服务所帮助的都是一些社会中较低层的老百姓,而实际上来我们诊所寻求帮助的人其困难程度有时更是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有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单亲妈妈、有被黑心包头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兄弟、有年过半百被子女遗弃的孤寡老人每当看到一个个当事人的不幸遭遇,我们才了解到原来在当下的社会里还有这么多不公平的事情每日在发生,还有这么多的需要寻求法律帮助的可怜人,作为法律人,我们一定要坚定自己那份公平正义的信念和操守,去帮助在这个社会的角落里那些迫切需要帮助的人。
法律诊所教育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法律诊所也被称为诊所式法律教育, 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 其效仿医学院学生采用的临床实习为主的教学模式来掌握学科要领, 并且能够灵活的运用所学理论, 在实习过程中发现问题并由教师指导学生来解决问题, 积累经验。诊所式法律教学打破传统授课方式, 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 学生的身份甚至可以用准法律职业群体中的一员 (例如法官、检察官、律师、陪审员等) 来形容。教学的模式新颖多样, 学生的兴趣被充分调动, 这种模式在教学实践中具有极大的优越性, 日益显示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感染力。
二、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运行效果分析
“法律诊所”课程通常以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为教学对象和“教材”, 其将法律实务技巧的培养、法律意识和法律头脑的形成以及合格法律人完整人格和道德的形成与完善三者有机统一起来, 它们共同构成法律职业群体实践性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诊所式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极强的教育模式, 它以通过社会实践让学生获得更加全面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为核心要领, 改变先前原有的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 真正让学生从实际个案着手真切体会到法律的精义和对社会的普遍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不仅能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更重要的是能够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法律职业道德, 也能够使新型法律人才树立基本的社会责任感。我们应该积极的借鉴诸如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式等西方一些先进教育模式进行法律教育改革, 培养出公正、廉洁优秀的法律人才。
众所周知, 教育的根本宗旨在于要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倡导人们树立乐观向上积极的人生态度。正如梁治平所说的:“教育所关涉的不仅仅是知识与技能, 而且是人格的成熟与道德的完善。”从这一点来讲, 法律诊所式教育模式真正触及到了教育的真实内在目的。
三、法律诊所教育模式与法律援助制度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既有现实的必要性也有具体的可行性。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事业是法律诊所教育的应有之义, 链接法律诊所教育与法律援助的关键环节在于“法律公益”制度, 即是指一些法律工作者, 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无偿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 在社会上营造良好的社会公共文明。
完善我国高等法律院校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制度, 对于促进诊所法律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对促进法学教育改革事业、促进和谐法治社会建设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一方面法律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有利于大大壮大公益性法律工作者的人才队伍, 另一方面在参加社会公益法律援助事业的过程中, 法律诊所学生自身的理论素质与法学修养也得到的极大水平的提高与升华。中国的法律援助不再局限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高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人才队伍, 能够使得为社会弱者法律服务的专业力量迅速壮大, 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四、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有效措施
法律诊所教育作为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 其能够弥补或解决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人才不足、专业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 业已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的重要辅助力量。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结合的有效方式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课堂教学中, 模拟角色训练
课堂教学围绕学生承办的案件, 采取模拟角色训练方式进行案件实际论证与探讨。模拟角色训练是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方式, 由老师来设计一个案件办理活动, 整个过程由学生模拟法律人角色来办理案件。这种课堂活动增进了老师和学生之间的交流, 以便于课后老师对学生做出客观的评价和老师对学生的指导。
(二) 课堂外, 深入社区, 进行法律援助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 而难于法之必行。” (1) 相关地区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有效联合当地高校法学院共同建立社区法律诊所, 开展法律实践活动。高校学生参与社区法律诊所的法律实践活动, 接触并“代理”客观真实地法律案件。社区法律诊所的主要工作有:一是协助开展法律咨询工作, 为社区居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二是协助管理人民调解工作, 参与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三是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活动;四是协助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五是协助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 为街道办事处 (乡人民政府) 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等等。
摘要:我国现在的法律教学模式拘泥于原有的固有模式重视对于理论知识的灌输而忽视学生实践能力与操作能力的培养。在我国教育模式改革下, 相关学者和专家开始借鉴西方的诊所式教育模式, 探索将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制度有效结合起来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法律诊所,法律公益,法律援助
参考文献
[1] 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J].法学, 2002, 08:26-30.
法律诊所教育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对于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不仅引起了国家层面的关注, 也引起了各大高校的重视。结合目前财经高校来看, 根据2014年, 中国财经高校排名, 重庆工商大学排名第11, 前十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浙江工商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其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成立“文澜学院”作为本科创新拔尖人才培养的特区和组织载体, 借助优势学科创新平台, 构建“文澜人才培养模式”, 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上海财经大学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措施, 入选教育部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复合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基地。中央财经大学启动“法律之星人才培养工程”, 从课程设置、教学方式、考核机制和教材建设等各方面, 全面改革教育培养机制, 探索财经法律人才培养规律。西南财经大学“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成功入选四川省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项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1+4”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江西财经大学法学设立法务会计专业, 培养“信、敏、廉、毅”素质的创业服务型人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创立执业技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该实验区为教育部2009年国家级人才培养创新实验区, 也是浙江省第一个法律类人才培养模式实验区。
这些财经院校的种种举措, 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专业提供了借鉴与经验。而法学专业的发展与壮大, 也进一步推动了财经院校的多维度发展。为财经院校向多科性、高层次、综合性、高水平大学的迈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3+1”法学创新人才培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3+1”法学创新人才是指法学创新人才应具有“能说、能写、能干”的能力和心灵美的职业道德要求。法学人才能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专业职业能力方面, 体现在能说能写能干, 这是法学人才是否胜任法学岗位的需要, 是就业竞争力的核心, 二是基础素质方面, 主要包括公共基础素质以及人文基础素质。公共基础素质如基本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 人文基础素质即法律人所应具备的专业素养, 如信仰法律、追求正义、崇尚秩序等, 法学基本素质即心灵美方面是根本, 是就业竞争力的基础。
能说体现在与人沟通能力、外语水平、表达能力、普通话水平等方面, 对于法学人才来说, 良好的表达能力和沟通能力是做好服务工作的前提条件。有效的沟通关系到与客户恰谈、协商、提供咨询是否顺利展开。由于法学的服务对象多国化, 法学事务涉及的范围国际化, 所以在对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 外语水平等相关能力也非常重要。
能写体现在写作能力上。法律文书由于涉及的多方主体, 而多方主体之间必然产生互动的联系, 这一特性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 体现自身的专业性。做好“事前介入, 事中参与, 事后复核”工作, 对措施进行法律建议, 必须具备谨慎的思维、全局意识, 对风险的敏感度, 以及熟练掌握行业规则, 这些都构成了能写的必然要求。
能干是一种综合能力的体现。它包含了在法律专业上的法律职业思维能力、与人沟通交流时的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在处理法律事务中的对法律知识运用的能力以及对法律文书撰写的写作能力、对于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等。能干也体现在法律实践工作中的独立思考、对于法律问题的分析判断与决策能力、与当事人、客户接触中获取与利用信息的能力等。与此同时在处理企业外部内部交往过程中所展示的组织协调能力、交往合作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和责任感等。
法学是一门专业性强的服务行业, 这一服务于人的特性就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应该具有相关对于法律服务的营销策划能力, 以及处理法律问题时所涉及的管理技巧和艺术。与此同时, 法学活动又具有多元性, 这一特性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应该具有较强的机敏性, 在工作中能够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在处理突发事件发生时, 能够确保自己沉着冷静并努力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由于法学是综合性学科, 法学专业所对口的工作要求法学专业学生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 这种能力不论是对于企业还是对于个人都尤为重要。
法学专业所涉及的工作多半从属于文科类工作范畴, 其所需要掌握的知识与技能均具有浓厚的人文色彩, 良好的基础素质决定着法学人才日后发展的后劲。法学专业基础素质即心灵美体现在公共基础素质和法律人基本人文素质两个方面。其中公共基础素质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道德、身体和心理素质等。法律人基本人文素质包括信仰法律、追求正义、崇尚秩序等。
二、法律诊所对于法学专业创新教育的价值意义
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由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它把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中的诊所式教育模式引入法学教育, 让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 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代理真实案件, 亲自参与诉讼活动的方式来认识和学习法律, 同时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 “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 开出“处方”, 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1]我国是在2000年9月引入这种教育模式, 随后北大清华等多所著名高校的法学院系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法律诊所这一平台对于法学创新教育的意义与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有利于学生职业技能技巧的提升。法律诊所教育所注重的是让学生在法律实践中学会对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运用, 绝非简单的对条文的背诵。通过法律诊所实践平台, 让学生能够接触到真实的案件, 让学生学会像真正律师那样去分析解决法律问题, 从而提升学生职业技能技巧。在现行法学教育中, 缺乏对学生团队精神的培养。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平台, 促使学生完成一件案件必须要通力合作, 在此过程中, 着重锻炼学生合作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 并使其在实践中体会到了团队作战的无穷魅力。在法律服务中, 必须要进行团队合作, 它是代理案件成功的保障, 也是学生在真正步入社会走向法律实际工作岗位后所必需的一种能力。
第二, 有利于我国的法学教育对创新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过去, 传统法学人才培养的定位目标是毕业生进入司法系统, 但是随着法学专业的扩招, 毕业生人数的增多, 毕业生进入非司法系统的人数也与日俱增。市场更多需要的是融合型人才, 如经济和法律的融合, 技术和法律的融合, 管理和法律的融合, 外语和法律的融合等。法学教育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市场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 而传统法学中的同质化人才培养已经不足以满足市场对于融合型法学人才的需求。如何使得法学专业的就业更加乐观, 更加符合社会的需求, 创新法学人才培养就显得特别急迫。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平台, 运用实践教育方法, 使培养出的学生能够娴熟的掌握诉讼技巧、灵活地解决实际中的法律问题, 从而提高我国法学教育对于创新法学人才的培养教育质量。
第三, 有利于提升学生创新能力, 为职业发展创造可持续发展空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 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时代, 要求在法治专门队伍方面、法律服务队伍方面、创新法治人才这三个方面进行建设。我国现在正处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过程中, 这对我国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目标, 要培养出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创办法律诊所, 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律诊所运行中培养具有专业特色的创新能力, 提高合作意识和诚信意识。
三、法律诊所如何实现“3+1”法学创新人才的培养
2011年11月, 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意见》强调, 在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方面, 要积极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引导和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2]2013年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要求“十二五”时期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在各地逐步推开, 到2020年, 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3]2014年, 财政部、民政部出台《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 《通知》指出, 按照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原则, 逐步扩大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规模。在社会治理领域, 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特殊群体服务、矛盾调解等服务项目。[4]
所谓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 是指“政府将原来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 通过直接拨款或公开招标方式, 交给有资质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完成, 最后根据择定者或者中标者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 来支付服务费用”。[5]对于政府购买的社会服务, 它涉及到需要运用法学专业知识的领域有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精神卫生、教育辅导、就业援助、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 并且也涉及到辅助性和技术性事务如课题研究、政策 (立法) 调研、、监督评估、材料整理、会务服务等。政府购买社会法律服务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有效转变, 推动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与此同时, 也可以促进社会组织的良好发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是社会管理的一大创新。
这一契机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创新教育的实践、发展、壮大都是充满着历史机遇的。据统计, 当今全国开设法学类专业的高等院校有600多所, 现有106个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35个法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 19个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80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6]据统计, 全国每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人数达数十万之多, 但毕业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司法系统的比例相当低。法学院的法学专业面临着能否生存得好以及是否具有竞争力的问题。由于我国高校法学专业的师资水平、生源质量以及办学条件等差异很大, 每个高校的法学专业应当结合高校自身的条件和优势, 侧重培养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学人才。高校法学院应探索一条适合市场经济发展、法治国家建设的路径。“3+1”法学创新人才, 具有能说能写能干的能力要求和心灵美的素质。这种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不同于专才教育与通才教育, 创新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将对法学教育理论提出创新, 也将对法律实践注入新活力。结合世界各国的趋势来看, 这种创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也是法学教育的必然选择。
运用法律诊所这一平台, 借助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这一历史契机, 大力培养“3+1”法学创新人才。在实践中, 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先行。比如在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2013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中, 我们可以看到广东省司法厅向民间社会组织购买了如法律援助类、人民调解类、社区矫正类、安置帮教类、行业资格认定和准入审核类、政策 (立法) 调研等法律服务。而针对以上几类法律服务, 我国高校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是完全具备承接这些服务的条件。比如在2010年首都师范大学注册成立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与服务中心, 该中心是我国首家专门服务于少年司法需求的社工专业机构。该中心成立之后, 通过与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开展合作, 对于青少年涉嫌刑事犯罪提供帮教、疏导等法律服务。这项服务对于挽救涉嫌犯罪青少年自身有积极的作用, 与此同时,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 家庭的希望, 帮助青少年, 也可以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降低社会犯罪率。该中心也为司法部门提交的350份社会调査报告, 成为了司法部门适用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
从以上各地的实践情况, 我们不难看出, 要想培养具有创新的法学人才, 需要大力借助于法律诊所这一平台。通过法律诊所注册为民间非营利性公益组织的这一过程, 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创业意识和创新精神。通过法律诊所的运行与维护, 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具备创业能力、生存能力、合作意识、诚信意识和承担风险的勇气。通过利用法律诊所承接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项目, 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相关的市场知识、管理知识;通过加入法律诊所这一组织, 可以使法学专业学生在法学课外实践中培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领导能力和管理能力。最终, 通过法律诊所这一平台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创新教育, 培养出“3+1”法学创新人才, 提高法学专业学生核心竞争力。
摘要:“3+1”法学创新人才具有“能说、能写、能干”的能力和心灵美的职业道德要求。如何培养“3+1”法学创新人才, 本文运用法律诊所这一平台, 利用政府加强管理创新的大好机遇, 积极参与承接政府购买的法律服务项目, 让学生拥有更多法律实践机会, 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创新能力。
关键词:“3+1”法学创新人才,法律诊所,创新人才
参考文献
[1] 郑晓静.法律诊所的定位和发展[J].法治论坛, 2011 (4) .
[2]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Z].北京: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8个部门和组织, 2011.
[3] 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Z].北京:国务院办公厅, 2013.
[4] 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Z].北京:财政部、民政部, 2014.
[5] 王浦劬, [美]莱斯特.M.萨拉蒙等.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研究:中国与全球经验分析[J].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法律诊所教育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2、就业软实力培养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
3、试论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培植
4、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新课程方案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五个方面关系
5、运用情境教学提升农村中学思想品德课法律常识教学的实效性
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初步解读
7、“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对策思考
8、关于高校思政课实践教学评价的思考
9、“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体验式教学探析
10、《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公民意识教育探析
11、素质教育视角下中等职业学校课程体系的构建
12、对加强和改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思考
13、关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改革的探索
14、全国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研讨会综述
15、《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改革初探
1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性质探析
17、案例教学法在“基础课”中的作用
18、《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要注重实效性
19、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效性探讨
20、“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性教学的思考
2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22、剖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几个热点问题
23、《基础》课背景下法制教育定位及目标实现
24、《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管理问题分析及解决对策
25、对提高当代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思考
26、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研究
27、知行合一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实践教学的探索
28、提高当前高职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有效性的对策研究
29、广西高职院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模块专题化教学探析
30、“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课堂教学研究
31、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构成看马克思主义整体性
32、论初中生法律基础教育与高等师范法学教育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3、谈陈鹤琴活教育思想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
34、初中思想品德法律模块情境教学初探
35、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律基础教育的性质与定位
36、谈话式教学模式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运用探析
37、用法律知识塑造有道德的公民
38、国内外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研究现状综述
39、“基础”第一次课设计的理念与实践
40、“一案到底”教学法应用方法研究
4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实践教学实效性探析
42、浅谈高等院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
43、启发式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实践
44、“三全育人”视域下创新型开发内化教学研究
45、回归生活:改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效果的路径
46、《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寓思想观念教育于知识教育之探析
47、《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方法探讨
48、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改革的思考
49、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