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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依法行政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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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1篇

(一)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概念。“依法行政, 简单地说就是公共权力要来源于法律, 公共权力的运用要符合法律的规则”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官, 依法治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 管理公共事务, 必须由法律授权, 并依据法律规定。

(二) 法制政府

法制政府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最核心的思想就是通过法律遏制权力, 政府必须受到法律的控制。法制政府的基本特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限制在法律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

依法行政的目的建设法制政府, 法制政府是静态的, 而依法行政是动态的。依法行政除了政府要依法行政外, 社会承担公共职能的组织、个人也应当依法行政, 所以, 法制政府更重要的是, 从政府层面来要求工作的方方面面, 各个环节都要有法律依据, 运行过程中要符合法律规则。

二、明确依法行政的目标和要求, 建设陕西法治政府

陕西地处中国的版图中心, 并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 是丝绸之路的起点, 未来几年陕西将成为中国最大的内陆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对建设全新的陕西法治政府有具重在意义。

建设西部强省, 打造全新陕西法治政府的主要目标:

(一) 转变政府职能, 明确政府权限, 建设陕西有限政府

法治政府首先是“有限政府”。需要政府作为的地方, 政府应当责无旁贷, 积极作为;不需要政府作为的地方, 政府的手不能伸的过长。

(二) 树立公仆意识, 坚持以人文本, 建设陕西服务政府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政府工作人员应树立公仆意识,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和公共服务意识, 简化公共服务程序, 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邓小平在谈到政府管理职能时就谈到:管理就是服务。坚持以人为本, 为民服务作为依法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 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现代公共服务体制。

(三)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保障公民知情权, 建设陕西透明政府

法治与专制的最重要的区别之一是政务是否公开、透明。法治政府的原则是:实行政务公开, 落实人民的知情权, 提高人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四) 加强程序制约, 促进反腐倡廉, 建设陕西廉洁政府

反腐倡廉, 建设廉洁政府既是法治的基本要求, 也应该是法治的必然结果。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在依法行政过程中, 真正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达到政治清明, 政府清廉一种局面。

(五) 维护行政行为公信力, 坚持信赖保护原则, 建设陕西诚信政府

在依法行政过程中, 应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努力打造诚信政府。作为政府来说, 如果做不到诚信, 就难以取信于民, 这就要求政府在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 要说话算话, 要有诚信, 能兑现自己的承诺, 从而树立政府的公信力。

(六) 增强法治观念, 完善自律机制, 建设陕西守法政府

政府是执法主体, 这就要求政府在行政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 并自觉接受社会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制政府。”

三、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建设法治政府的保障体系

要推进依法行政, 实现法制政府的目标, 一方就需建设完备的立法体系, 另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监督机制, 强化对行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使依法行政变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

(一) 科学立法是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的必要条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作出了新的布署, 立法工作应从党和国家的事业出发, 从人民的利益出发, 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立法活动, 同时“要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贯彻落实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法是治国之重器, 而良法则是依法行政的最有效的途经。在立法过程中为保证科学立法, 必须充分发扬民主, 立法的民主程度越高, 法的质量越高, 就越能得到社会的普遍尊重, 获得良好的效果。

(二) 有效的监督是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保证

《决议》中指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 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有效的监督可以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使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不再是一句空话。这样才能使依法行政成为政府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 成为行政人员的一种自愿的追求, 成为他们工作中固定的模式和必须要坚持的原则。

法是治国之重器, 法制是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重要依托, 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我们要立足陕西实际, 通过政府依法行政、民众自觉参政、社会积极拥政从而打造出法治陕西、民主陕西, 和谐陕西、魅力陕西。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新举措, 而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制政府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阐明了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的内涵;论述了依法行政建设法制政府必要性;重点探讨了立足陕西、通过依法行政而打造出的、全新的、陕西法治政府新目标。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

参考文献

[1]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的说明[J].新华文摘, 2014 (24) .

法治建设的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2篇

收稿日期:2013-10-18

作者简介:许晓平(1964-),女,河北定兴人,北京联合大学生化学院公共基础课教学部教授,北京 100023

[摘 要]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不利于人民主体地位的发挥。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这使得人民主体地位得以确立。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是奉行社会主义原则的法治文化,其本质在于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使人民的主体地位得以彰显和强化。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底蕴与人民主体地位培育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性,对于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弘扬人民民主的光辉旗帜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治;法治;法治文化;人民主体地位

一、传统法律文化对人民主体地位的消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究其实质是“人治”文化,宗法等级观念,权大于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观念,“德主刑辅”、重刑轻诉的观念,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等传统思想深深扎根于国民心中。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治”现象,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封建专制的政治体制,是中国走向“人治”的最直接原因,其根源是深藏其后的主流思想文化。马克思把这种最初的社会形态叫人的依赖性社会,在这种社会形态中,人没有独立性,人只有依赖别人才能生存,这种社会形态造成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统治和服从的社会关系,这种主从关系和不平等的社会形态是对人的主体性的瓦解,导致人的主体地位的丧失。

传统社会的宗法等级观念导致“权大于法”和官本位文化的生成。从社会心理层面看,人们往往把是否为官和官职大小作为衡量人的社会地位和价值大小的尺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普遍的敬官和畏官的社会心理。从社会制度层面看,权力运行以“长官意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的是“官本”而非“民本”的价值观念。在这种社会形态下,普通百姓更多的是对“人治”的认同,而不是对“法治”的认同。人们奉行严格的上下官阶等级制度,下级绝对服从上级,上级对下级拥有绝对的权力。这就造成了“权大于法”的普遍社会心理,使得广大民众对法律权威产生动摇和怀疑,甚至对法治本身失去了信仰,从而使法治认同的主体要件极度缺乏。

法律的工具主义观念导致民众主体权利的丧失。不论是主张“法治”的法家还是主张“德治”的儒家,都认为法律只是统治百姓的一种工具和手段。统治阶级利用法律使民众对其产生畏惧感来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在百姓的心目中,法与“刑”、“律”都是以暴力、惩罚、强制、专政为特征,没有多少权利可言,导致人们对法律的畏惧,民众以“无讼”为价值趋向,畏惧与官府打官司。在潜意识中,公众把自己看作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强化了自己的法律调整客体的身份,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主体地位和权利。人们只知道履行法律加于自己的义务,而不知道法律还有赋予和保障自己权利的职责。这种遵守法律义务思想的不断灌输,使公众形成了牢固的心理定式,不知道、忽视、甚至自我否定自己的权利,导致公众单纯的客体性法治文化认同,缺乏“权利性”主体的法治文化认同。

传统法律的泛道德主义导致主体意识缺失和社会普遍的正义追求匮乏。由于中国特色的文化传统,人情伦理极其发达。“重关系,讲人情,贵和尚中”的社会风气和习俗几乎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思想一直主导着中国的社会实践,从而使法律成为道德的具体化。因为崇尚“德治”,中国法律文化是伦理型的法律文化,人们习惯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纱幕中生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完全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这种社会心理沉淀的结果使人们陶然于伦理亲情,钟情于对现实人际关系的把握,并从中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同时在传统的法文化中“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因而国人在心理上是排斥法律诉讼的。对于法律诉讼的排斥导致对法律的不信任,影响法律的权威,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中国社会治理的“人治”主义。这种“人治”与“礼治”并行,“礼治”重在道德教化,形成“贵和尚中”“息讼厌讼”的法律心理,主体意识严重缺失,致使社会缺乏普遍的正义追求。

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长期存在,使得法治文化缺少了成长的土壤。中国以“德治、人治”为主导的文化传统,限制了法治文化的生长,扼杀了民众的主体诉求,民众只有客体身份,无主体地位可言。

二、现代法治文化是人民主体地位的文化底蕴支撑

法治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实现法治已成为我们的共识。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式、社会控制模式以及价值系统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强调的不只是国家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而且也强调国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强调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的存在。法治文化是指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从其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来看,法治文化是以繁荣的商品经济、发达的民主政治和市民社会为前提,以权利、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意识为基本构成要素,以主权在民、宪法法律至上、保障人权、监督制约公权力、依法行政与公正独立司法等价值理念为核心内涵,并且包括社会普遍的稳定的守法、信法、护法、用法等心理态势的法律文化”[1]。法治文化是人类社会从专制走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它彰显着人类理性精神的回归、体现着人民主体利益的价值诉求。

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治文化培养了公众独立的经纪人格和法治人格。市场经济形成了有对立和差别的利益主体,这为主体意识的产生创造了基础条件。在遵循市场规则和法律的前提下,主体充分调动自己的积极性,专心致志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主体的自我意识从而得以强化。市场经济把主体从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的状态下彻底解放出来,创造了平等的人际关系,打破了各民族、国家间的封闭状态,建立起普遍和广泛的社会联系,增强了主体独立自主的能力。这种独立自主的经纪人格,是培养公众独立自主法治人格的基础。首先,独立的经纪人格注重追求和维护市场经济平等交换原则,维护自己独立的利益主体的地位和价值,这会促进人们“法治”心态的自主发展。其次,独立的经济人格追求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这样就潜移默化地增强了人们的法治意识。

法治意识的增强,意味着社会成员能够明确地认识到自己是摆脱了人身占有和人身依附的社会主人,是一个公民,而不是一个臣民;是社会公共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独立人格的政治权利主体而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之中的。明确意识到主体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事务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作为公民的角色责任,并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活动和公共事务。要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订的、体现人民意志的权益,旨在维护秩序、保障自由、促进正义、提高效益的法律秩序、法规,服从经由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以及由权力机关产生的向人民负责的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的管理和指导。

法治文化强调制度的优越性,容易激起人们创建更加完善的制度。强调优良秩序的法律是实现所有人权益的手段,而不是保障某个统治者意志的手段。亚里士多德认为“良法之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P119)。因此,公正有效的立法有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意义。为了防止法律工具主义,法律的部门化、集团化、个人化,必须以普遍性的民主立法来制约各种具体意志。在此过程中,立法过程需充分地向社会开放,因为没有民众或者代表的广泛参与,最终会割断法律与民众的联系,法律易成为特权者的意志,由此也不会有良法的产生。在人治传统中,法律仅仅是作为剥削阶级的专制工具而存在,而当法律被视为部分利益集团实现自己特殊权益的工具时,法律就难以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诉求。只有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众人之治或多数人之治,其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是人民群众运用法律管理国家政治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任何人特别是国家官吏、掌权者必须在法律之下活动,才能真正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作为现代国家治理方式的法治文化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现代法治文化强调的是人的自尊与法的至上的有机统一。只有在人与法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公众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与和谐,法律才能内化为人们内心一种持之以恒的理性自觉。作为国家治理方式,法治文化蕴含着以下几项内容:法治文化以法律规范为核心,追求法律自身的统治;法治文化崇尚法律、法律至上,强调权力行使的法定性、程序性;法治文化注重法律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人权保障、公平正义等自然法价值,尤其是对公民权利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法治文化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相对稳定性,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合理的预期;法治文化体现为民主共和政体,以良法为前提,旨在通过民主治理实现社会秩序的法治化状态。

总之,在现代社会中,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基本取向至少应该包括:“一是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并且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二是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三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要无歧视性差别加以保护”[3](P334)。

三、人民主体地位的中国特色法治文化底蕴培育

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是奉行社会主义原则的法治文化,其本质在于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保障广大人民的权利,突出和强化人民的主体地位。法治国家意味着对人的主体地位的重视和对法治文化的尊重。法治国家的实现是要把法治观念融入公民的血液中去,使广泛意义上的公民群体自觉、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达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当代中国法治秩序的建构必须以公民为基础,建设法治现代化的核心也是公民自身的现代化,即公民的意识和行为模式的根本转变”[4]。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法律秩序内化的关键。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具有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人权保障、社会自治等基本特征”[5](P403)。大力弘扬中国特色的法治精神,就是弘扬法治的民主、公正、理性、和谐和人权,使其成为全体人民的公共精神和社会理想,从思想深处为人们的行为确定了基调,并最终促使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通过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教育、滋养、熏陶,在全社会传播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氛围,人民群众对于法治的亲切感、认同感逐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也逐渐提升,学法、守法、用法的观念也就逐步内化为公民的个体思想,汇聚为一种社会价值取向。

现代法治以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为最高价值追求。构建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重要路径是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中国特色的法治从根本上否定了特权的存在,确立了全体社会成员意志的平等性,对一切合法的权利给予同等的尊重;任何人没有任何理由享有法外特权、逃避法律义务,更不应当利用自己的职位在社会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的分配中谋取私利。知晓自己的权利及其正当性、合法性、可行性和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中国的法治文化作为民众普遍的生活方式、文化风貌和精神境界,体现了法律保障下民众的生活自由,形成了以刚性的法律规范为准则的权利义务格局,使得自由的标准和界限具有极大的普适性,并能够赢得民众的普遍认可和信守;在法治社会中,对“人”的普遍尊重以及对人格尊严的极力呵护,使得“人”真正地成为了“人”,用现阶段的话来讲,就是“要让每一个中国人活得幸福而有尊严”[6],充分地张扬了“人”的人格价值和精神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的意义在于:既能充分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证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正确行使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使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的过程成为立法机构倾听民声、集纳民意、汇集民智的过程,使制定的法律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具备更为扎实的民意基础。在执法过程中,反映人民群众对执法者权力和责任的要求,尊重公民和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权利和自由,维护其尊严。在司法过程中,以“程序制约权力”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更多自主选择的权利,在双方协商、积极沟通的方式下化解矛盾和争议,使司法深入人心。构建中国法治文化,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法治化的进程,遵守宪法和法律逐步成为一切社会主体的自觉行为。

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核心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应当通过宪政路径吸纳、整合、表达民意,并通过立法程序将党的意志和政策变成国家意志和法律;要使党的领导融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之中,并通过权力机关的立法权、人事选择罢免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监督权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我们要“健全权利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7](P29)。

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突出和强化了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法治文化的创作者和受益者,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建设依靠人民、为了人民,法治文化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从制度层面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为巩固和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益奠定了政治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体现了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核心。从思想层面讲,全民的普法教育和近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了法治精神,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从实践层面讲,人民群众直接参与乡县人大代表选举,参与民主法治示范村和社区的创建活动,参与党务、政务和司法公开监督、评议执法活动,使得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得到了具体落实。

参考文献:

[1]齐艳苓.法治文化及其培育探析[J].探索与争鸣,2007,(6).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张文显.法理学(第2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史广全.中国法治秩序建构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论坛,2005,(1).

[5]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6]温家宝接受CNN记者专访谈政改,让每个人活得有尊严[N].新京报,2012-10-12.

[7]本书编写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责任编辑:王 篆

法治建设的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我国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服务型政府建设、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因此,应在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指导下,合理界定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明确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体制中的定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改革传统的国家事业体制,建立新的事业体制,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加强立法,促进政事关系的法治化。

关  键  词: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型政府;现代事业组织制度

收稿日期:2014-11-11

作者简介:何峥嵘(1968—),女,湖南邵阳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法治视野中的事业单位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13XFX007。

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在上述背景下展开的事业单位改革,必须重点关注和着重解决以下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存在的必要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及范围界定;通过事业单位改革依法确立新的政事关系、建立新的事业体制,以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从上个世纪90年代大规模展开的事业单位改革情况来看,由于指导思想不明确,政府“甩包袱”的意图很明显,某些公益服务过度市场化,如医疗、教育等领域就因过度市场化而产生了诸如上学难、看病难等一系列民生问题。目前,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准确,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不顺,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成本高昂、服务意识欠缺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服务型政府

笔者认同“行政法上的‘服务型政府’应当主要将其作为一种指导理念来运用”,[1]在服务型政府理念指导下,明确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强化其公益属性,建立现代事业组织制度以便更好地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同样,应当遵循服务型政府的指导理念,围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优化公共服务质量这一中心,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尽管“行政法上的所有‘政府’都应当是服务型的,”[2]服务是任何时期的政府都应有的职能之一,但不同历史时期的政府职能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方面。随着现代社会给付行政的发展,给付行政范围的日益扩大,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需求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主要职能,因此,尽管服务型政府内涵的“服务”内容十分广泛,但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仍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核心内容。在我国,政府主要通过举办事业单位来提供公共服务。现阶段,事业单位仍是我国公共服务体制中的基础性部门,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和意义也在于完善公共服务体制,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因此,事业单位改革是服务型政府建设最重要的实践之一。

在实践中,虽然各地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活动已蓬勃开展,但有关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容则更多地关注秩序行政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以及更多地出台招商引资措施,着重改善投资环境,为企业发展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而没有将事业单位改革以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或主要内容,事关每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公共卫生事业、教育就业等社会事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地方政府对此的投入也远远不够,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等民生问题普遍存在,社会对事业单位职能的履行提出了新要求。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大规模展开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在政府财政拮据的大背景下,基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部分成功经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设想是,“除教育单位和极少数需要财政拨款的以外,其他事业单位每年减少财政拨款1/3,争取三年基本达到自负盈亏”。[3]这种基于财政压力的改革动因势必以缩减事业单位编制,减少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为主要目标,允许事业单位自主创收等措施激发了事业单位的逐利动机,使事业单位从公益性逐步转向如企业一样营利,其中医疗卫生服务的过度市场化直接导致了“看病难,看病贵”的严重社会问题。改革指导思想的错误导致事业单位严重偏离了公益性质。

以服务型政府为指导理念,事业单位改革显然不应该是政府减轻财政压力、“甩包袱”的过程,而是如何构建新的事业体制,公平而有效地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准确,以及事业单位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存在,公共服务质量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差、效率低、资源浪费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一方面,应在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指导下,对目前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明确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强化其公益属性,围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优化公共服务质量这一中心,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事业单位要去行政化,建立和完善不同于政府机构的事业组织制度。

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与事业单位

从现代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发展趋势来看,已呈现出供给主体多元化、供给方式多样化的现象。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尽管国家仍然控制着大部分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但已经开始在某些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吸引多种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4]实际上,目前我国包括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民营企业)、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提供公共服务已成为公共服务供给的现实状况。

从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来看,事业单位是政府举办的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是履行国家(政府)事业职能的组织,事业单位是中国特有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换句话说,事业单位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概念。事业单位存在的前提是某些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提供,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必须通过举办事业单位来完成。

(一)事业单位存在的前提

⒈事业单位能够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实际上涉及到国家(政府)的职能界限,“转轨国家的改革则涉及到从根本上重新界定国家的职能边界”。[5]“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首要前提就是合理定位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角色”,[6]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提供哪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笔者认为,只有存在市场不能提供或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失灵的情况,政府的干预才成为必要,市场不能或市场失灵既是政府干预的理由也是政府干预的边界。

⒉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形式。这既涉及到事业单位存在的必要性,更重要的是涉及当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即事业单位范围的确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通过付费、监管、直接提供等方式实现公共服务职能,也可以设立公用企业或鼓励民间组织志愿提供。

(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

目前,政府主要通过举办事业单位的形式提供公共服务:

⒈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之一在于:基于公民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为每一位公民提供普惠制公共服务,如最低生活支持、基础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行政的首要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平,与市场机制追求效率、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价值诉求是冲突的。因此,在任何国家,都有一些基本公共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提供而需借助政府组织与国家机制。

⒉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某些公共服务的提供因不能迎合市场主体的逐利动机,市场主体不愿提供或不能持续提供。如各地虽有民办学校,但由于民办学校从投资回报的角度出发不得不考虑办学规模。①如湖南省在各级政府撤点并校的政策支持下,某些村镇小学被撤销归并,导致学生上学远、交通费用上升以及存在安全等问题;还有一些民办学校对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进行管理时,从升学率以及方便管理出发,将违规学生开除了事;也有不少民办养老机构因为不能营利而关停,不能持续提供公共服务。

⒊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组织力量弱小,还不能大规模承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比如我国民办教育虽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目前提供的教育服务在国民教育中只占少数。据统计,2012年全国民办高中学校数量只占全国高中学校总数的17.6%,学生数量则只占9.5%;民办小学数量则为2.3%,学生人数比例为6.2%。[7]2013年医疗卫生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民营医院只占全国医院总数的约10%。[8]目前,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仅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更多的是为满足公众的个性化需求而存在。

⒋由于公共服务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或出于效率,或出于保持文化精神自由的考虑,需要在政府机构以外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以“避免一般行政上的官僚主义习气、僵化手续和保持一定程度的精神自由。”[9]此外,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国家出于限制政府规模的考虑而举办事业单位,目前有不少事业单位就是在政府精简的背景下设立的,虽然设立的初衷并不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但这一现实问题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必须考虑的。

综上,出于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之考虑,我国现阶段事业单位这一组织形式的存在是必要的,也因事业单位具有与其他公共服务供给组织的不同特点,使得事业单位在目前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事业单位的定位

如前文所述,事业单位是在政府机构之外设立的履行政府服务职能的组织,从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来看,属于政府组织与国家机制,[10]但又不完全对应国家机制。

(一)事业单位是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区别于行政机构

“事业单位是政府职能扩张和‘技术性行政分权’的产物,是政府履行社会职能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11]随着给付行政的发展,政府社会职能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尤其是在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中,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能有所收缩,而社会服务职能呈现扩张的趋势,这部分职能主要由事业单位来履行。

如前文所述,举办事业单位主要基于考虑公共服务的专业技术性、政府规模控制以及行政官僚制的弊端,如缺乏服务意识,缺乏改善服务、提高效率的动力和压力机制等。此外,需要考虑公共服务供给中强调服务提供者积极、灵活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强调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平等关系,不同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单方性和强制性,需遵循不同的规则。因此,赋予事业单位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法律地位是必要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也因此应当不同于行政机构的官僚科层体制,根源于官僚科层体制的行政机构官僚习气也应得到遏制。事业单位是专业技术人才集中的地方,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应不同于公务员管理。

(二)事业单位是提供公益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区别于公用企业等营利组织

“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社会公益组织,则是指那些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公益的核心是非营利性,这是相对营利性市场主体而言的。事业单位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的设立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不以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来定价,其资源配置来源于国家或公益捐赠等方面。事业单位的工作成果往往表现为教育、科技、文化娱乐、敬老扶幼、伤残扶助、医疗卫生等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标准主要不是经济指标,而是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在内的较为复杂的社会效益指标。需要指出的是:第一,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并不意味着一切公共服务都是免费的,也不表明事业单位不盈利;第二,事业单位的公益性不意味着提供公共服务可以不计成本,不需要进行成本效益考核。

“公益事业体制的本质是国家事业体制,即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实现的国家事业职能以及其组织实施的制度和机制的总称,通过公益事业组织来具体实现。”[12]因此,一方面,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源获取渠道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强调政府职责。上个世纪90年代的事业单位改革源于财政困难而采取的“甩包袱”做法,在客观上促使甚至放纵事业单位逐利、营利,偏离了公益属性,致使上学贵、因病致贫等一系列问题由此而产生。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强监管职责,以确保事业单位的公益性。

此外,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包括:如何避免政府配置资源的弊端,如不计效率、权力寻租、社会公平丧失及“锦上添花式”配置资源等行政权力滥用现象;能否引入竞争机制以防止因公共服务垄断供给滋生的服务态度蛮横和服务低效,以及在引入竞争机制时防止事业单位的逐利倾向等等。这方面需要有关公共财政法和事业组织法的约束,事关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公共资源的配置,宜纳入行政法治轨道。

(三)事业单位是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行政组织,区别于提供公共服务的民间组织

“从理论上说,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是政府职能,政府为履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依据技术分权原则将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转移到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按照专业化的原则相对独立地组织事业服务与产品的提供。”[13]近年来,随着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民营资本的进入,民间组织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社会公共需求。但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力量弱小,还不能大规模地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服务职能,事业单位仍然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主渠道。同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属于公共服务的体制内供给组织形式,其运行遵循国家机制,即政府配置资源;民间组织则属于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供给组织形式,遵循社会机制。政府对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的管理是不同的。对事业单位,政府负有财政责任,兼有对这些组织的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等监管责任;而民间组织更强调其民间性、志愿性、独立性,对志愿组织而言,政府没有直接的财政责任,更多地是积极引导、鼓励、规范其提供公共服务。

四、重构我国事业单位体制的建议

我国的事业单位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事业单位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几乎同步开展,但成就并不显著,重要原因之一要归结到政府建设,归结到中国行政法治的状况。目前事业单位体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政府转型不到位、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行政法治意识欠缺等等,都与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密切相关。“政府转型不到位是事业单位改革难以全面推进的主要因素。”[14]事业单位改革的实质是国家事业体制的改革,重构事业单位体制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区分政府、市场、社会在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的作用;二是在公共服务供给的行政体制内明确政府与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理顺政事关系。既然事业单位存在的必要性之一是为克服因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官僚主义习气、僵化体制而导致的效率低下,而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行政化现象又十分严重,因此,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就成为理顺政事关系的首要任务。

(一)事业单位去行政化

事业单位行政化的主要表现是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行政化。行政级别既决定了事业单位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待遇,影响了事业单位的现实利益,也使得等级森严的“官本位”文化侵蚀了专业技术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精神自由,严重影响了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进而吞蚀了社会公平。因此, 去行政化首先要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这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更为关键的是要改变按照行政级别配置资源的做法,减少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随意性,以及构建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以取代现行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事业单位附属于政府机构的现状,赋予事业单位独立的地位,这也是由公共服务的服务本质所决定的。为保证服务的有效性,应强调事业单位的服务意识和积极回应公众需求的特点,让直接面对服务对象的事业单位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以应对公众十分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服务需求。二是赋予事业单位内部事务的自治权,避免主管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技术事务以及微观事务的直接干预。三是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减少事业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对学术或技术的压制。事业单位去行政化的目的是改变目前事业单位的行政附属状况,重构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

(二)重构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⒈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是事业单位的出资人、设立人,这里强调的是政府作为事业单位举办者的财政保障责任和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责任。政府应根据财政状况出资设立、举办各种事业单位以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政府是公共服务的规划者、决策者,承担财政保障责任以及对所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则是规划和决策的执行者,直接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在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事业单位与政府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而不是目前的事业单位属于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属性关系。应解除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属性关系,赋予事业单位独立的公共服务主体资格。即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的决策主体和投资主体,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的执行主体而不是行政体制的附属,政府与事业单位分离,各自独立,同时亦存在分工合作关系。

⒉公共服务体制中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事业单位是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组织,从确保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角度出发,政府对事业单位应负有管理责任。那么,在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后,政府如何管理事业单位?笔者认为,确立政府是事业单位的监管者,强化其对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管较为妥当,这也是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政府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这种监管包括公共服务的规划、服务质量标准及其价格的制定、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等。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事业单位不偏离公益属性以及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是指在解除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属性关系以后对所有事业单位一视同仁的监管,这种监管不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是针对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中公共服务规划、服务质量标准及其价格的制定还涉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民间组织。因此,从公共服务监管制度来看,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应由相关行政法确认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职责、范围,由相关行政法予以调整,以减少管理的随意性,防止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权力滥用。

五、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立法建议

从行政法治视角来看,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的问题应包括:第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建构现代事业体制,界定政府、社会、市场在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的职责、地位,即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法定。第二,重构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促进政事关系法治化。第三,依据公法设立事业法人即公法人制度。第四,依法建构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为此,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一是有关事业单位设立的依据。事业单位是政府为公共行政目的而设立,作为公法主体,其设立依据包括宪法、组织法或其他相关行政实体法。二是有关事业法人制度。事业单位的主体是事业法人,作为公法主体,事业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公法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有事业法人的分类,但有学者认为“事业单位是公权力的产物,不宜确定为民法上的法人”。[15]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况下作为民法法人并无不妥,但更倾向于以下学者的观点:“事业单位是相对独立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机构,对于事业单位的法律规制主要是一个行政法问题”,[16]以及“事业单位要回归公益属性,首先必须回归公法属性”。[17]三是规范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可以制定统一的《公共事业法》或《公共服务法》,或修订现有单行的行业法律规范,规范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四是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包括财务监管、税收优惠、绩效考核等。

需要特别指出:一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应当纳入行政法治轨道,事业单位改革也要改变政策依赖的路径,体制机制创新不能以突破甚至牺牲法治为代价。二是从行政法治实践来看,服务型政府的行政应该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层面,有关公共服务的立法事关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应当主要通过民意机构来立法而不是行政立法。如果由行政机关主导事业单位的立法,有关事业单位的立法被视为行政领域的事务,势必会带来行政立法无法超脱的自身利益倾向从而加剧事业单位泛行政化现象,以及因行政立法位阶低而产生的权威性不够的问题。

【参考文献】

[1][2]杨建顺.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1):52-58.

[3]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R].1998-03.

[4]郑晓燕.中国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发展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72-74.

[5]世界银行.中国: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改善公共服务提供[M].中信出版社.2005.52.

[6]姜朋.从与机关法人的关系视角看事业单位改革[J].北方法学,2011,(05):59-65.

[7]民办教育十年发展数据报告[EB/OL].中国网,http://edu.china.com.cn,2013-11-29.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1-11月全国医疗服务情况[EB/OL].http://www.nhfpc.gov.cn,2014-01-16.

[9]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103.

[10]黄恒学.分类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2.110.

[11]孔超.政府职能的“二次转型”与事业单位改革[A].朱光磊主编.中国政府发展研究报告(第二辑)·服务型政府建设[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23.

[12]黄恒学,宋彭.正确认识公益事业体制及公益事业单位改革[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3,(03):1-4.

[13]赵立波,事业单位改革——公共事业发展新机制探析[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89.

[14]迟福林.政府转型与事业单位改革应同步推进[J].人民论坛,2010,(10):218-219.

[15]方流芳.从法律视角看中国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法人化”批判[J].比较法研究,2007,(03):1-28.

[16]李志萍,李洪雷.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行政法学分析[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8,(04):86-89.

[17]杨欣.论分类改革后事业单位的“公法”回归及制度设计[J].理论学刊,2012,(06):89-94.

(责任编辑:王秀艳)

The Reform of Institu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s

He Zhengrong

Key words:institution reform;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legal system of modern enterprise organizations

法治建设的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4篇

2、以党的建设带动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3、河南:保障食品安全纳入领导干部考核指标

4、维护宪法权威,大力推进法治建设

5、弘扬法治精神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6、形成联动机制?拓宽工作范围

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应把握好几个重要关系

8、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考

9、债券市场法治建设不断推进 金融生态持续优化可盼可期

10、以法治建设为保障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发展

11、以创新精神推进人大在县(区)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

12、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设中推进民主与法治建设

13、浅议国家审计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中的效用

1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推进

15、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加快推进法治建设

16、提高认识推进职业健康工作改革发展

17、论区域合作助推长江上游经济中心构建

18、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

19、培育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

20、党风廉政建设的安阳范例

2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成功举办新《广告法》知识竞赛

22、基于依法治企理念的电网企业合同全过程闭环管理

23、推动广播电视高质量和创新性发展

24、努力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

25、推进依法治国 加强法治建设

26、以法治思维创新国土资源管理

27、推进生态法治 建设美丽中国

28、《上海党史与党建》2009年总目录(总第260—271期)

29、五个加强推进基础教育法治建设

30、推进法治建设,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31、论大学生法治观教育现状及建议

32、依法行政与榜样教育相结合

33、围绕法治建设重点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34、法治建设:推进政治建设的切入点和主要载体

35、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基层社区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36、王宪魁: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作为行动纲领和根本遵循

37、我国法治建设理论对兵团维稳戍边法治化的推进和意义

38、以司法公信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39、推进法治建设优化互联网发展环境

40、法治,中国前行的船桨

41、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思考

42、司法体制改革任务与推进

43、财政领域立法需大力推进 会计立法成难点

44、北京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及发展

45、依法治国背景下增强大学生法治意识研究

46、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实现路径

47、尉氏县审计局多措并举推进法治建设

48、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地走伊春绿色化转型发展新路子

49、着力推进档案法治建设服务天津各项事业发展

法治建设的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民主行政在我国的发展很不平衡,要看清我国民主行政的现状就必须深入基层。本文通过对山西省高平市民主行政问题的调查,对新时期我国县级政府民主行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加强县级政府民主行政建设的建议,为促进我国县级政府民主行政的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县级政府;民主行政;制度建设

民主行政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社会公平”,它可以控制政府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工作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山西省高平市是一个县级市,笔者通过对该市民主行政状况的调查发现,该市的绝大多数公民对民主行政有一定的了解,但民主行政状况总体上看并不乐观。

一、县级政府在民主行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公开方面

1.民主行政中自由裁量权存在隐忧

在对高平市执行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自由裁量权过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推进政务公开政策的效果,造成政府的主动公开和依法申请公开的范围受到极大的限制。虽然《高平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需公开的信息做出了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工作的失误或不称职,造成大量信息不能及时、准确的传递给市民,因而许多高平市民认为“政府应该公示群众的东西并不积极主动公开,公开的一些内容大都是无关紧要的条文或者结果”,这使高平市建设透明政府的社会效果受到影响。

2.民主行政的日常责任机制比较羸弱

高平市制定了《高平市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责任追究的责任、方式和行为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具体实践表明,以绩效考评的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实质上是非常困难的,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而且,对于一任的行政官员而言,它的绩效是由众多的绩效指标构成的,信息公开绩效的比重如何,如何衡量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地方政府以GDP为工作核心的竞争压力下,以绩效考评形式推进信息公开难以取得应有的绩效。事实上,高平许多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在潜意识里只是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应付上级检查而开展的,属于突击性行为,缺乏将其作为常态化工作的准备。

(二)公民参与方面

1.公民的行政参与意识淡薄

从调查中看,40岁以下的高平市民对于民主行政、公民参与的意识较强,其中又以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居多;40岁以上的一些市民中除了党员、干部、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外,其他市民对参与行政的意识并不强。

2.公民缺乏行政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

在调查中发现一些高平市市民不是不知道公民参与行政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是知道了也不愿意积极主动参加。当问到为什么时,“知道了又怎么样?还不是他们说了算”是被调查者的一个常见的回答,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及领导人员因为不愿由于不恰当的话语影响自己的事业,而不愿积极主动的发表自己对政府行政的看法或者在表决时采取中立态度。

(三)制度建设方面

1.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

就听证制度而言,在对高平市市民调查时发现以下问题:首先,代表比例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高平市在举行听证会时,选择的代表不具有广泛性,影响了听证的公信力;其次,代表产生办法操作性不强,没有规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代表产生的倾向性和随意性大,使人产生人人都能当代表的错觉;最后,代表选择标准不明确,代表选择不科学。

2.公民缺乏切实可行的参与渠道

一方面,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形成一整套的法律体系来对公民参与公共行政进行规定,公民个体的行政参与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严重影响了公民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另一方面,通过调查发现,由于参与渠道单一,影响了制度化建设。比如:高平市的信访或会议形式很难满足普通公民表达意见的需求,连同新兴的政府热线等没有规律性,这种参与的无规律性,制度化程度低严重影响了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建设进程。

3.舆论监督方面

公共权力行使过程及其监督过程的民主化,是法治国家推行民主政治、达到法治目标的内在要求。当前我们给予媒体和社会团体的相关权利和空间还是相对不足,有待改善。裁量权授予政府后,应当赋予社会和行政相对人(包括大众媒体和社会团体)判断行政权力运用是否合理的重大权利,有力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空间。

二、促进县级政府民主行政不断完善的方法

(一)加强民主行政的思想教育

1.加快我国行政人员队伍的建设,树立民主行政的观念

要通过广泛深入的教育、宣传和引导,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民主意识,牢固树立民主理念,充分认识人民群众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切实做到行政过程中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克服各种阻碍民主发展的思想观念,努力清除官僚思想的影响,使行政人员把民主行政与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有机结合起来,牢固树立依靠人民行政的理念。

2.提升公民的行政参与意识

加强公民教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公民的科学文化教育;二是加强公民的参与意识与能力的教育。这里的公民教育是指通过教育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首先,通过教育的途径,从小培养人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与习惯,使政治成为其生活的一部分;其次,教育人民认识政府的制度、法律,并且学会如何实际操作这些制度,包括集会、对话技巧、政策的形成、执行与监督”。[1]以此,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培养积极主动参与的“新公民”。

(二)健全民主行政的体制和制度

1.积极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

“政府治理的过程不仅仅是政府自主性的扩张和能力的展现过程,更重要的是,它是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过程。”[2]这种互动过程.就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同意与认同的过程。在市政府行政公开中应注意严格按照各项法规的规定执行,切实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及时有效的获得政府行政信息。

2.完善公开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作为一项公民行使参与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公共政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完善听证制度时,要注意遵循公开、科学、民主、的原则,合理分配不同类型听证人员的比例,扩大听证范围,规范听证程序;会中充分利用媒体、书记员做好听证会议记录;会后向广大市民发布听证会信息公示,确保听证制度的有效性。

(三)不断完善民主行政的各种监督制度

1.推进政府内部民主行政监督体制的改革

抓紧和加快我国行政队伍的建设,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素质,一方面要全面提高行政监督人员的理论知识水平、工作业务能力以及道德思想素质,加强自身修养。另一方面要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克服部门本位主义和官本位思想,树立群众至上和依法行政的观念。

2.健全外部行政监督机制

我国的民主制度建设应加强监督部门的独立性。首先在组织上将监督监察部门从行政机关独立出来,并提升其级别,使其与同级行政部门地位平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并自上而下形成独立的垂直领导体制。此外,经济上也要摆脱同级政府的财政约束,独立于当地财政,经费由上级监察部门拨给。只有这样,监察部门才能有效地摆脱当地政府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形成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四)健全新闻媒体的监督机制

“大众传播媒介以他影响的广泛性和内容的丰富性弥补了政府部门可能存在的不足,它为公民提供了政治表达最迅速、最广泛、最丰富的渠道。”[3]然而目前我国新闻媒体监督具有法律保障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为了让新闻媒体更好的行使行政监督,必须加快脚步制定新闻法,这样新闻媒体才能成为监督体系中最强大的主体。

完善民主行政,加强民主行政的建设步伐,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治体系的构建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和重大的指导意义。随着民主化的浪潮席卷全球,我国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体系,制定合理的行政政策,充分利用公民参与、新闻媒体与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积极因素,有效提升民主行政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210-213.

[2] 胡宁生.中国政府形象战略[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

[3] 黄炎培.八十年来[M].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148-149.

法治建设的依法行政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好的法治环境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保障,为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针对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中的行政法治痛点,在新时代行政法转型背景下,从动态和多元化视角,探讨行政法如何回应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现实问题,从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方面研究如何加强民营经济行政法治保障。

关键词: 民营企业;行政法;法治保障

一、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国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确立了我国将长期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路线。然而,各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实施时被打了折扣,中央出台的诸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好、效果不彰。民营企业对法律的稳定性预期不足、对企业公平竞争秩序信心不足,这些因素遏制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活力与创新动能。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好的法治环境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保障,为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本文意图在新时代行政法转型背景下,从动态和多元化视角,探讨行政法如何回应民营经济法治保障现实问题,从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救济等方面研究如何加强民营经济行政法治保障。

二、民营经济发展阻滞因素分析

从营商环境视角分析,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法治环境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一)民营企业法治环境不佳

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現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市场准入仍有隐性壁垒,民营企业在基础设施、新兴服务业等领域仍存在“限进”难题,不平等待遇问题时有发生。[1]二是简政放权方面,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屡有发生,少数部门仍存在审批程序烦琐、时间过长的现象,使民营企业发展积极性受挫。三是在政策操作层面,在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大政方针时,地方实施措施没有做实做细。四是在公正平等方面,民营企业平等待遇缺乏有效保障,服务支持措施针对性不强;地方财政支持效率不高,中小企业获得财政扶持难;行政监管和执法欠规范,基层部门和企业迎检负担较重;行政事业收费比例高,加重了企业负担。

(二)民营企业竞争环境堪忧

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中都应当获得公平竞争的权利,但是国有企业凭借其与政府的关系显性或隐性地获得政策和资源倾斜,民营企业则相应地处于劣势地位。缺乏最根本的公平竞争,再多的政策也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要继续推行国企分类改革,对于竞争性领域,全面放开市场准入;打破政府对国企的隐性担保。要积极贯彻“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性”原则,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家信心。[2]

(三)诚信政府建设不到位

政府在招商时承诺的优惠政策,有的履行一部分,“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依然存在。有的则以会议纪要形式承诺优惠,事后因规划调整、政策变动等原因致使行政协议无法执行或项目无故终止,损害民营企业正当财产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经济发展提供内生性动力源泉,抓好国内国际双循环,都有赖于企业家精神的有效发挥,而激发广大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则依赖于政府诚信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三、民营经济行政法治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行政保护法律制度

司法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在对民营企业做出承诺时本身存在过错,如未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的情形。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其解释权在行政机关。有些行政机关往往利用广泛的解释权,擅自解除与其关系不好企业的行政协议,将机会给予其他企业,侵害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这些问题要得到解决,就需要在诚信条款的设置上更翔实、更周全,避免有关部门利用优势地位钻法律漏洞,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政府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提升诚信条款的可执行性是改善营商环境极为重要的支撑点。规定“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将诚信机制纳入依法治省、营商环境评价、开放型经济工作考评等内容”。具体可考虑构建诚信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细化对政府各部门的要求,提升诚信条款可执行性。[3]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利益平衡原则要义,规定双方的举证责任。在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张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利后果的决定时,例如涉及撤销或撤回授益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主体即负有举证义务,给变动的法律秩序提供合法性依据。而行政相对人认为可主张信赖利益例外保护时,亦有相应的举证义务。

(二)健全行政程序制度

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依法行政意识不强,错误执法和不当执法情形时有发生。这就要求按照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将权力关进笼子里,防止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行政职权。[4]

当前,社会治理的本质是共治,是国家权力社会化的过程。政府要破除根深蒂固的“权力管控”思维,利用共治改造全能政府。通过立法赋予公民、社会组织知情权、参与权,界分政府、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利边界,明确政府权力清单,构建多维治理主体合作共治的运行机制。利用共治重塑掌舵型政府、智慧政府。要强化“合作共治”意识、民主协商意识,充分提倡共治理念。[5]

(三)改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救济必须能够对违法行政行为予以排除,化解行政争议。在实践调查中发现,有些政府部门钻制度空子,规避法律监督,逃避法律责任,如对民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拆除或扣押相应设备物资,故意不做出正式行政决定,派第三方悄悄强行拆除、扣押等。

针对这些问题一是采取多部门联合多元融入形式,通过召开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听证会,充分了解民营企业实际困难,就行政处罚决定等与行政部门积极沟通,努力促成化解方案,达到案结事了的积极效果。二是探索建立和完善长效协调机制。既要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兼顾社会效果,高度重视审前行政和解、审中行政调解,始终在社会改革大背景下立足大局,兼顾公平与效率,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袁莉.营商法治环境评价内容与标准——基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视角[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20,41(10):98-103.

[2]公丕祥.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的法治逻辑[J].法学,2016(07):17-30.

[3]闫海,王洋.论法治化营商环境视阈下的竞争中立原则[J].商业研究,2019(10):128-135.

[4]娄成武,张国勇.基于市场主体主观感知的营商环境评估框架构建——兼评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模式[J].当代经济管理,2018,40(06):60-68.

[5]杨鹏程.在国家能力与法治之间构建政商关系新生态——以民营企业为例[J].理论导刊,2017(03):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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