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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改革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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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改革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顾问;作用分析

现代企业在发展运营过程中,合同法律风险在其签署、生效、执行、变换与转让、终止等系列性环节是经常出现的,其带有广泛性、不可规避性以及后果严重性等多样化特征,从而使合同受益方利益受到一定损害。由此可见做好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极为必要的,而法律顾问在其间发挥的作用是极为显著的。本文以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为论点,做出如下论述内容。

1相关概念

1.1企业合同法律风险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从字面上可以将其理解为企业之间合作过程中所签署的合同,该合同完善性缺乏,并且在法律程序上存在一些没有被弥补的缺陷,从而致使合同在执行环节中一方以法律缺陷为由对另一方提出质疑,产生利益矛盾[1]。现代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特征通常是在以下几方面体现出来:一是相对客观性;二是其能够与他类风险共存并可以相互转化;三是分布的广泛性;实施带有可防、可控性。

1.2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参照2004年6月1日颁发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将其理解为获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请任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员。上述规范中明确提出如下建议,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企业应构建防范风险的法律体制,构建并完善企业法律顾问机制。

2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是协助企业构建规章同时为领导层一些决策的编制提供建议,同时对监督部门工作发挥引导作用,从而使相关规章的贯彻落实得到切实的保障,维护现代企业各项业务运行的合法性;二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现代企业的合法权益,具体体现在协助企业高层管理者与决策者再次审视绩效考核机制,重视运营成绩的同时,对经营风险进行深度解析,快速而有效的处理本企业和外界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权利争议;三是全面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事务。有效的处理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并作为代理人全程参与企业各类诉讼与非诉讼活动[2]。

二是合同签署。执行等系列性环节中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对合同主体形式的审查。其又可以被细化为对合同文本的审查与对有关文件以及签章审查这两项内容。前者主要是对排头、正文以及双方履行职责清晰性的审查;后者是合同附件以及签章的审查,从而使企业合同的法律效益得到切实的保障;②对合同主体签约的资格审查。行业的专属资质其中务必涵盖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资格证、项目经营许可证等等资格证书副本。

3法律顾问在企业合同履行法律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3.1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存在交易或合作关系的企業若能够在安全的法律情景中签署相关合同条款,并且其在执行环节中能够体现出顺畅性特征,那么在上述过程中之中法律顾问的职责在于客观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会产生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涵盖的内容是多样化的,例如合同执行进程中合同签署的一方出现了不履行合约的行为;在合同项目运行完毕之后签署合同的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了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在合同执行进程中所衍生出的法律风险不仅在项目履行环节上有所表现,同时在项目运营结束后期也有所体现。

3.2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的防范方法与对策

法律顾问面对合同实施进程中的法律风险,需要以客观的态度、清楚的思维以及专业素养去处理[3]。若合同签署一方在合同实行进程中有违约行为产出,就应该自体的角色关系发挥出来,快刀斩乱麻,在建议与要求合同另一方方终止项目履行环节上应该体现出时效性,特殊情况下终止合同约定,在化解合同双方矛盾失败的情况下可以借用诉讼与仲裁等法律利器,从而把本企业自体权利与利益受损程度降至最低水平。履行合同内容是签约双方应该承担的职责,但是若企业自体有特殊情况存在之时,无法依照合同条款运行相关事宜,此时法律顾问务必在最短的时间内与合同签署另一方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共同探究处理现实问题的一套方案,与此同时主动的接受违约责任风险,从而达到把对方利益损失量将至最低数额的目标。

防范企业合同履行进程中产生的合同风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是法律顾问要保存与备存项目合同的所有资料,这样若法律顾问另有人选,交接工作运行效率就会显著提升,维护了合同法律效益的连贯性,规避了法律纠纷事件出现的概率。同时法律顾问应该认识到要尽管企业合同已经签署并实施,并不能够证明企业双方务必依照按照企业合同的条款运行,所以给予企业合同执行过程高度重视是极为必要的[4]。例如某一房地产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执行合同正常施工,但是期间政府机关下达该工程周边重要项目建设的指令,这样施工单位就被迫紧急停止,此时就需承包方和投资方共同商议,调整合同或将某些备份添加至原合同中加以说明。此外在合同履行过程法律顾问和对方联系的环节中,应该具备娴熟应用传真与及邮件的能力,对相关沟通信息详实记录,若后续中产生违约问题可将直接把传真或邮件当作凭据呈现出来。

4结束语

企业合同若最在法律风险发生率的环境中被签署、执行与完成,那么法律顾问实用价值就会被达到削弱。合同的预设与签约一方面为相关项目履行提供基础性条件,另一方面对履行过程中起到约束与导向作用,且后者为侧重点,上述过程中也是对企业双方对合同条款履行情况的检测与审核,这就需要法律顾问将自体监督职责发挥出来。法律顾问也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从而为本企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敏.论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的来源与防范措施[J].经营管理者,2015,19:221.

[2]吕静.企业法律顾问角色定位与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15,16:301.

[3]唐小媛.电力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研究[J].低碳世界,2016,28:146-147.

[4]史淑娇.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11:252.

作者简介:

陈南华(1990~ ),男,广东雷州人,汉族,学历:硕士研究生,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学系。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法律教育改革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 本文从现实出发研究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主要表现及成因。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主要表现在法律认知不足、法律情感单薄及法律信仰缺失等方面。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较多,具体包括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大学生自身因素。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培养大学生法治主体意识;二是优化社会法制环境;三是强化家庭法律意识;四是改革高校法制教育;五是加强大学生自我修养。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具有重要意义,需要整个社会、高校及大学生个人的共同努力及密切配合才能实现。

关键词: 高校学生 法律意识 网络公共领域视角

研究网络公共领域视角下的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从理论上讲,研究网络公共领域视角下的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对当前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理论体系是一个有益补充。其次,从实践层面来讲,该研究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以网络环境为背景,以现状问题为研究对象,提出切实可行的研究对策,能够直接指导我院大学生的法制教育,继而推广开来,对其他高校提供借鉴意义,对当代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构建法制社会提供更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主要表现

(一)法律认知不足

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原因之一在于对法律的认知不足,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知识知之甚少,调查显示,50%的学生对宪法、民法、刑法不是很了解,55%的学生只对婚姻法、经济法等相关法律有一定了解。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了解少,直接导致其对法律认知的不足,遇到困难时不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一部分人看到了社会上的一些不合理现实,看到了个别案例、个别人员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影响其对法律权威性的判断,认为法律是管理者的武器,权力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错误的认知误导大学生对法律认知的深入发展。

(二)法律观念淡薄

很多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只存在于守法的层面,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形势更加复杂,犯罪活动更加多样化,大学生要提升法律观念,逐步增强法制意识,能够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权益。近年来由于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导致了一系列案件。如大学生对合同法知之甚少,有部分大学生在与企业签订合同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却不知道如何维权。因此应该积极提升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三)法律信仰缺失

从高中步入大学时代,大学生的能力得到了提升,各方面认知都有所改善,并且逐步向社会融合。面对社会中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面对各种违法犯罪案例,大学生会产生自己的判断,对违法事件的处理是否公开,有一个基本的评判标准,久而久之形成自身的法律信仰。此时大学生对社会中个别热点案例,有自己的法律信仰与评判标准,很多大学生不再相信法律的公正公平,造成大学生法律信仰缺失。

二、造成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

(一)社会影响

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受到社会的影响,目前社会中存在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对大学生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同时,如食品安全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时有发生,导致大学生判断失误,对其法制意识形成造成负面影响。同时我国封建社会时期较长,对我国法治具有深远影响,过分依赖与崇拜权力,淡化法律,对法律权威造成影响。

(二)学校影响

大学生法制意识淡薄,学校负有责任,目前很多高校延续高中习惯,对学生的最终考核只注重学分,重分数轻能力,使大学开设的各种法律课落实不到位,最多只是使高校学生对法律条文有一定认知,没有形成对法律的正确认知,不能有效运用法律,既没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又没有养成崇尚法律、运用法律的习惯。特别在高校林立的今天,很多高校大学生闹事现象十分严重,校园氛围不佳,大学生法律意识还未形成。

(三)大学生自身原因

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与自身有十分重要的关系,首先很多大学生沾染了社会中的不良风气,行为习惯不佳,小打小闹最终演变成违法乱纪。其次大学生自控能力不强,经常交往一些不良的朋友,在社会不良青年的影响下,消费欲望不断加强,演变为违法犯罪。再次,部分大学生素质不高,家庭教育能力有限,上大学之后脱离家庭的管束,逐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培养法治主体意识

首先要培养大学生法治主体意识,逐步改变法律高高在上,与己无关的想法,要让大学生明确法律与自身息息相关,自身就是法治的主体,遇到困难和情况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认识到法律是为人民服务的,具有公平公正的特点,明确自身的主体地位,才能在今后工作与生活中维护法律,正确使用法律,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

(二)优化社会法制环境

一是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体系,积极完善宪法及所有法律,保证订立的法律是最合理的法律,并且司法、执法部门保证认真贯彻执行法律。二是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营造公平公正、和谐融洽的社会氛围,用道德标准约束人们的行为,指引人们的行为,用法律准绳规范人们的行为,评判人们的行为。特别是不断优化网络环境,从多个方面多个层面入手不断净化网络,有效限制人们的言行,不要夸大个别事件的影响力,不要把个别事件当做普遍现象,同时积极引导受众对个别事件的看法,政府可以通过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多种方式,对个别特殊事件发表官方声明,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网络舆论氛围,加强法制宣传,对大学生进行积极的教育引导,以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家庭的法律意识

家庭法律观念及法律意识对大学生行为具有重要影响,研究发现,父母的法律意识对子女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遗传影响。面对一些重大事件,家庭对事件的判断与评论影响大学生的判断,甚而影响大学生法制观念形成。因此应该不断强化家庭法律意识,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可以积极推动社会法制进步与发展,反之亦然。应该采取积极措施,积极鼓励强化家庭法律意识。

(四)改革高校的法制教育

首先高校要进一步重视法律素质培养,逐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改变大学生法制课的教学形式与考核模式,不仅注重理论教授,还注重学生实践应用,切实从高校法制教育课上下工夫,提高网络公共领域视角下的学生法律意识。其次,加强法律实践教学环节。不同部门可以组织各种形式的活动,如法制教育比赛、模拟法庭、观摩庭审现场,不断改变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形式,提高其学法、知法、守法、护法的能力。

(五)加强大学生的自我修养

一是自觉强化法律知识。大学生要积极了解法律、学习法律,做到运用法律,改变只是学习背诵法律条文的现状,不断提高法律修养,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是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修养。法律永远与道德密不可分,道德是基准,法律是底线,大学生想要不违法首先要提升自身的道德意识,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培养良好的道德习惯,用道德标准不断约束与限制自己,提高能力与素质,做一个有用的现代人。

大学生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公共领域视角下,培育大学生现代法律意识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当务之急,还是整个社会的重要任务。加强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对大学生综合素质及国家法制化都具有重要意义。面对新形势,特别在网络环境异常复杂的情况下,要多方努力,从多个方面入手,积极推进大学生良好法律意识形成,让大学生知法懂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带动周边的人,形成良好的社会发展氛围,为社会和谐进步做出突出贡献。预防及避免大学生违法犯罪,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参考文献:

[1]石顺鹏,周丹丹.浅谈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理性思考[J].法制博览,2012(10):9.

[2]许鹭嘉.从我校大学生社会法律援助中心看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发展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2(10):76.

[3]刘艳.由青少年的刑事案件引发的思考[J].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2(5):13.

[4]李赵奎.行政法规视角下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J].教育与职业,2012(30):53.

[5]王仁,杨志成.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及结构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3):253.

[6]孟翔菊.我国当前实施社会主义法制瓶颈问题[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4(11):67.

[7]孟国碧,王德斌.论高校创业中的法律风险和对策[J].理论视野,2012(10):12.

[8]谢育敏.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课程设置新方案背景下高校法制教育的创新[J].法制与经济,2013(10):32.

[9]兰欣丼.大学生法律意识缺失与成长对策[J].北方经贸,2013(7):78.

[10]陈志强.浅析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背景下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J].法制与社会,2012(15):15.

江苏省高校辅导员工作研究会专项课题

(项目号:15FYHLX42)

法律教育改革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在现代社会当中,越来越多的人被“买房”这一生活问题所困扰。房价的宏观调控,一直是我国政府的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在对房价进行宏观调控的同时,政府也在同银行进行合作,制定各种购房政策。在这种背景下,期房按揭贷款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在这一制度的运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因素带来的风险,需要银行来采取一些措施进行防范。本文将阐述期房按揭贷款的法律定义和相关法律关系,分析由于各种因素带来的风险,提出具体的方法措施,以供商业银行进行参考。

关键词:商业银行;按揭贷款;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刘昕(1983-),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本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天津分行,经济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随着人口数量的高速增长和城市人口密度的激增,购房已经成为现代人越来越担心的问题。如果不能有效缓解房源紧张、房价居高不下的问题,就会对整个社会公共秩序产生负面的影响。所以,政府必须制定一些政策和措施,来抑制房价上涨的趋势,让更多的公民能够买得起房子。我国政府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制定了期房按揭贷款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公民的购房危机。但是,期货按揭贷款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多方面原因引发的风险。对此,银行应该加大注意力,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一、期房按揭贷款的法律定义

期房按揭贷款,是一种以预售商品房的按揭方式,就是在商品房还处于施工建设的阶段,购房人、开发商和银行之间就要签订预售合同。按照合同内容,购房人首先向开发商预付商品房价款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银行贷款来补足,购房人将预售商品房抵押给银行,由开发商来作为担保。在购房人向银行还清贷款之后,银行再将商品房的产权转让回购房人手中。

二、期房按揭贷款的法律关系

从期房按揭贷款的整体流程来开,主要涉及四个主体,即购房人、银行、开发商和保险公司[1]。其中,购房人与开发商是两个最主要的部分,二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是期房按揭贷款涉及的各个法律关系当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而开放商在与购房人进行商品房买卖的同时,与银行保持一种合作关系,并在银行与购房人的借贷关系中承担担保的责任。银行与购房人除了借贷关系,还存在商品房的抵押关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与购房人和银行之间通过保险合同形成法律关系。

三、期房按揭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由贷款人带来的法律风险,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借款人出于更好的经济利益选择而故意违约,也被称为“理性违约”。这种形式所引发的风险比较常见。第二种是借款人由于以外原因导致经济状况恶化,比如单位倒闭、个人失业等,导致无力偿还按揭贷款,引发一定风险。第三种是我国的信用体系不够完善,对于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比较低,经常会出现评估机构与购房人恶意串通,故意高估住房抵押额,骗取银行更多的资金。

(二)房地产开发商引发的风险

开发商的种种行为,也会为期房按揭贷款带来一定的风险。首先,我国房地产市场当中存在大量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商。这些开发商在资金不足或者商品房销路不好的时候,就容易利用期房按揭的形式,骗取银行资金,然后将贷款挪作他用,更有甚者直接携款潜逃。还有一些开发商经营管理不善,商品房建设没有按照工期完成,不能履行购房合同,导致银行无法有效实行债权。这些行为都会影响期房按揭贷款的执行,给银行债权的实行带来困难。

(三)银行带来的风险

银行信贷部门的放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用户储蓄在银行当中的存款,一般以短期存款为主。由于住房按揭贷款的期限往往很长,所以银行就利用短期存款来承担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这也就是银行的流动性风险[2]。另外,期房按揭贷款程序复杂,手续众多,在一些具体的操作环节当中容易产生风险,比如说个人征信、贷款条件审批不通过、贷后管理出现问题,也会给银行债权的实现带来风险。

(四)政策或法律带来的风险

在我国,房地产的价格不完全取决于供求关系的影响,也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和控制。目前,房地产企业的主要融资途径就是银行贷款,而居民购房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是银行贷款[3]。这种金融单产机制在形式上的单一,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沉重的风险压力,另外,我国的一部分法律法规对银行抵押权进行了限制,受到补偿的优先级别降低。

四、期房按揭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从目前状况来看,我国评价个人信用的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银行评价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级别,主要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资料和信息,评价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都存在严重的不足。在提供按揭贷款之前,银行要详细了解贷款申请人的相关状况,包括贷款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个人收入、工作背景、家庭环境等等,对贷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持续还贷能力进行有效发挥。另外,全国的金融机构要联合起来,建立行业公用的网络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资源库,将贷款人申请人的个人信用状况存入数据库当中,在全行业范围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法律也要加大对违约行为的惩罚措施,让个人违约形成产生的成本高于带来的利益,打击故意违约行为的产生。

(二)加强对开发商的审查和监管

首先,政府的工商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审核力度。对房地产开发商的审核,住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房地产开发商是否依法成立、具有的资质和等级是否足够、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足够、房地产公司的信用状况。这些信息的审核结果,都会对银行发放贷款多少产生影响。其次,银行也要进行相应的审核,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过法律程序报批和登记备案,履行了所有的法律手续,同时,要求开发商提供项目设计方案、项目的资金状况、商品房的预售情况和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全方位考虑。最后,为了保证银行能够将贷款完整回收,最好要求开发商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银行,在贷款回收完毕后再交还给开发商,增加开发商的担保责任。

(三)加强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内部监管的加强,要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要对被抵押房产的价格进行有效评估。评估体制和评估方法要严格遵守行业的规范制度,不得故意低估、高估抵押房产的价格,给银行债权的实行带来风险。银行要规范评估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行为,确保价格评估的合理性。其次,各执行贷款手续的执行一定要严格,签订合同之前要仔细审视合同的各项条款,在进行审批时也要严格参考相关标准。对于法律要求登记备案的,必须按照法律执行,保留书面依据。

五、结论

房价高、买房难,一直是困扰我国广大群众的生活难题。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稳定,让越来越多的居民能够买得起房,我国政府与各商业银行展开合作,实行期房按揭贷款制度,从宏观上控制我国房价,让居民能够买得起房。但是,期房按揭贷款在执行的过程中受到多方面风险因素的影响,执行出现了困难。对此,我国政府要加强对开发商的审查和监管,银行业要加强内部监管,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对期房按揭贷款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风险加以防范。

[参考文献]

[1]张献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信用风险及管理策略[J].中国农业会计,2014,03:52-58.

[2]唐玉林.相关方视角下银行期房按揭贷款的多元风险及管理[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3:55-58.

[3]黄剑芬.试论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的防范[J].经济师,2014,10:158-159.

法律教育改革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日益受到关注。我国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中的特点是关注概念内涵的解析、重视影响因素的挖掘、注重问题的研究、强调对策的探讨。但在研究取向上,资源配置研究多,人的发展关注少;在研究视角上,单一视角研究多,多学科观照少:在研究内容上,表象陈述多,机理探讨少;在研究方法上,理性思考多,实证研究少。展望我国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我们要强化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中的人本意识,加强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综合研究,重视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机理探讨,注重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的紧密结合。

[关键词]高等教育;高等教育公平;高等教育过程公平

[作者简介]董泽芳,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卫东,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9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由于高等教育在社会流动和分化中具有“筛选、稳定和平衡”的功能,因而高等教育公平更被视为是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教育社会学界认为教育公平有三方面的涵义:一是起点的公平。二是过程的公平,三是结果的公平。起点的公平指入学机会的公平。过程的公平指进入高校后在接受各种学习提高的机会上的公平;起点公平解决的是能否“上大学”的问题。过程公平解决的是能否“上好学”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高等教育起点不公平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近年来,人们对发展优质高等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高等教育的过程公平问题也日益引起广泛关注。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高等教育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一文中所提出的:“发展大众化的优质高等教育将成为未来若干年的主要挑战。”回顾我国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的历程,总结其成果,反思其问题,对于明确今后的研究方向、推动高等教育的过程公平的研究,达成构建“大众化的优质高等教育”体系的目的,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的主要特点

近十多年来,我国学者对高等教育起点公平,亦即对入学机会的公平研究较多,而对于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专门研究则相当薄弱,少量有关过程公平的论述也大多还分散在关于高等教育公平的研究之中。据对已有相关文献的分析发现。近年来关于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呈现出下列特点:

(一)关注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概念内涵的解析

我国一些学者较关注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概念内涵的探析,虽然目前关于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内涵研究的成果不是很多,研究的深度尚显不够,且专题研究非常少见。但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内涵的进一步探讨提供了有益的借鉴。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我们发现,我国学者在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内涵的探析中形成了以下几种主要的观点:

1、“资源公平分享说”。该观点认为,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属于质量公平,公平配置公共高等教育资源是其核心内容。为此,有人认为所谓“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就是“公平地分享学校的教育资源,以满足和平衡每个人不断发展的需要,从而使受教育过程处于公正合理状态”;也有人认为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就是“学生利用高等教育资源的机会均等”。

2、“适应个性发展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追求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必须看到学生个体间存在着多方面的差别。高等教育过程应关注受教育者如何获得其“应得的东西”,以及他们“应得”的教育方式是否适宜。因此,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就是各类高校要给予学生适应于他们年龄、资质、能力等方面差别的教育,使“每一位受教育者都能接受到与自身相适应的教育”。其目的在于“使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而全面的发展”。

3、“弱势群体补偿说”。该观点认为,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应更多关注弱势群体。因为他们虽然目前境遇不佳,却有可能拥有很好的发展潜力,也就是在高等教育过程中,要通过“特殊的物质帮助和特殊的教育”,“帮助这些群体克服在接受和继续接受高等教育方面所遇到的障碍”。也有人提出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就是要在高校中“对处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实施‘积极差别待遇’,以补偿其由于各种外部条件所造成的教育不利地位”。

4、“发展机会平等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高等教育公平可分为内外两种形式:在外部表现为享有进入各类高等学校的机会均等。在内部表现为在接受高等教育过程中实现个人发展的机会平等,这里的内部公平就是教育过程中的公平,亦即在教育过程中教师要“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平等对待每一个人”,为每个学生提供同等的发展机会。

(二)重视对影响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因素的探讨

为了促进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必须注重分析影响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因素。近年来在关于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影响因素的研究中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

1、“主因素影响论”。持该观点的人认为,影响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因素虽然很多,但其中必有一个主要因素。至于是何种因素,则有不同观点:一是“社会分层影响论”,这种观点认为,“在社会分层条件下。各阶层在经济、文化、社会资本等方面差距的客观存在是引发教育过程公平问题的最直接的原因”。“优势社会阶层子女,在高等教育过程中更有可能取得优势地位。社会分层扩大了高等教育过程不公平。”二是“教育分流影响论”,这种观点认为,“分流标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教育的公平与培养人才的成效”,依据科学分流标准而进行的“合理的教育分流是满足人们日益增加的高等教育需求、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必要条件”。三是“教育制度影响论”,此观点认为,“目前我国高等教育领域出现的非公平现象大多源于高等教育的制度性障碍”。“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实现,有赖于一个完善而公平的规则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2、“二因素影响论”。该观点认为,影响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因素可以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加以区分,“客观因素是指教育资源的分配是否平等,包括学校各种物质设施、师资水平等;主观因素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是否给家庭背景、智力水平、教养程度及性别不同的学生以平等的对待,包括课程开设、教育教学方法、测验评价等方面”。也有人把主观因素归为“高等教育政策公平与效率价值取向的失衡、高等教育资助制度欠完善”等,把客观因素归为“家庭经济状况的差距”、“阶层差距的凸现”、“高校地区间分布失衡”等几个方面。

3、“三因素影响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影响因素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加以分析。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女性高等教育过程中性别公平的影响因素包括宏观的“政

策制定的缺失”、中观的“学校教育性别意识淡薄”、微观的“女性自身因素”等几个方面。也有人认为,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受宏观的“政府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观的“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微观的“教师能力水平存在着差别”等几个因素的影响。

4、“多因素影响论”。所谓多因素是指三种因素以上,持此影响论者甚多,赋予此影响论的观点也最为繁杂。以四因素为例就有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影响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因素有四,即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与教育差异。另一种观点认为影响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四个因素为“资源配置不合理”、“学科发展不平衡”、“教育要求不统一”、“教师水平有差别”。还有一种观点提出“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与“教育因素”。还有人认为是“高校占有国家资源不同”、“个体选择专业差异”、“家庭经济状况差异”与“性别影响”。

(三)注重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问题的研究

部分学者较重视对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过程公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已有研究的归纳,学者们提出的高等教育过程公平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配置不公。有人认为,我国高等教育过程中资源配置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国家和地方政府在高校投入中,“经费主要倾向于‘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院校和重点学科”,因此,“重点大学的学生比一般院校的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享受了更多的教育资源,接受了更高质量的高等教育,这对于一般院校的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就算在同一所高校中,学生在享用教育条件时,“不同学科和专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教学条件、教学设施及师资配备的差异性影响着教育过程的公平”。

2、忽视个性发展。有人提出,“由于受教育资源尤其教师水平的限制,一般高校设置的选修课数量不多、种类极为有限而且质量不高,学生往往很难选到自己感兴趣的选修课程”。导致学生的个性难以得到相适应的发展。另外,有的高校“强调教学的标准化、同步化、统一化,忽视城乡学生之间的个性差异及其个性发展的需要。教师完全一致地对待具有不同个性差异的学生,用同一个模式。没有区别地对待所有学生,表面上的公平,实质上是不公平”。

3、歧视弱势群体。弱势既包括经济弱势,也包括地域弱势、身体弱势等,贫困生、农村学生、残疾人等是高校中常见的弱势群体,在高等教育过程中,他们理应得到特殊关爱和照顾,然而实际上他们往往容易受到歧视。比如在残疾人的教育问题上,有人提出,我国“残疾人在物质上的障碍仍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尤其体现在大学校园的无障碍设施和教育支持系统建设的落后上。在人文环境上,接收残疾人大学生的高校应该建设相应的校园文化,使残疾人大学生避免受到歧视,从而使他们能够切实融入整个校园”。

4、参与机会不均。有学者认为,不同家庭背景的学生在高等教育过程中参与各种活动的机会是不均等的,以家庭经济状况为例,“来自富裕家庭的学生,更多担任学生干部,在群团拓展、人际交往、自身能力培养方面获得了更多机会”。与此相对。来自贫困家庭的学生在参加社团活动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由于“学校的社团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来自贫困家庭学生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贫困生各方面能力的提升”。参与机会不均必然会造成学生在高等教育过程中所享受到的教育资源不公平。

(四)强调对促进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对策探讨

合理的对策是实现理想的必要条件。为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对策。分析研究这些对策,我们大致可以将它们归为宏观、中观、微观等三个层面。

1、宏观层面的对策。有学者从宏观的国家层面,提出了促进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对策。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体制方面,有人认为,“在高等教育过程中。教育资源配置造成优质资源不均等以及文化资本嵌入教育过程之中所形成的不公平,必须通过制度化的社会支持体系构建来推进教育过程的公平”。“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的整合者和管理者,在高等教育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应把实现教育公平作为最重要的目标和理想,使各个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种有效的平衡机制,使社会公众的合理需求得到最大的满足”。在弱势群体资助体制方面,有学者提出,“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应遵循‘全面补偿’的原则。也就是在继续注重对贫困的英才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时,更要加强对弱势群体子女的补偿”。“国家应在实行收费上学制度的同时,完善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加大落实‘奖、贷、助、补、减、免’等措施,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学生进入高校的机会以及进入高校后能顺利完成学业。”

2、中观层面的对策。也有学者从中观高校层面提出了包括校内资源合理分配、科学设置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合理校内分流等多方面内容的对策。在校内资源合理分配方面,有人认为“学校应合理分配有限的教育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以优势学科、专业带动一般的学科、专业,达到共同发展”。在科学设置课程方面,有人提出,“高校在强调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方向课构成专业课程的同时,注重充实选修课的内容,开设信息科学课程、边缘科学课程、交叉科学课程等新兴学科课程,以促进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过程的公平”。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人认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校办学水平与层次的提升,从而保证学生接受到更好的高等教育,进而保障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实现”。在校内合理分流方面,有学者认为,在高等教育过程中,“通过合理分流、因材施教,使每个人都能得到较好的发展。这样,有利于帮助每个人发挥自己的特长与优势,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

3、微观层面的对策。还有学者从加强师生互动、提高学生主动性、增强学生公平意识、增加学生参与活动机会等微观方面提出了促进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对策。在加强师生互动方面,有人认为,“加强对话,在互动中超越既定的交往载体。在交往双方主体性高扬的民主的、平等的师生关系下,大学课堂成为师生生命涌动和成长的舞台,对话则是舞台的有力支柱”。在提高学生主动性方面,有人提出,“在课堂教学中,注重发挥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在学习中学会参与,在参与中学会学习”。在增强学生公平意识方面,有人提出,“首先要提高学生争取接受高等教育的公平意识,同时也要求广大学生积极争取教育公平的权利”。在增加学生参与活动机会方面,有人认为,“只有在增加实习机会总量的基础上,采取向弱势阶层倾斜的措施,尽量把各种不公平的因素降到最低。才可能使各阶层享有社会实习的机会平等。也才能使高等教育过程尽可能趋向公平合理”。

二、我国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问题

通过对已有的研究成果分析,我们发现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尚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研究取向上,资源配置研究多,人的发展

关注少。从有关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的文献中可以发现,学者们的研究涉及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公平性方面的内容比比皆是。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资源公平是教育公平的核心。应采取强制性或引导性的共享措施,使大学生整体平等获取优质资源。有人认为目前我国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分配的区域公平性存在很大问题,不公平十分显著,政府应充分重视优质高等教育资源区域分配不公平的现状,积极采取措施,使高等教育不仅在数量上充分发展,更重要的是在质量上提升,使更多人享受到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有人围绕中国区域高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从质量、规模、结构、效率等几个方面评价、分析了中国区域高等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现状。认为教学条件的差异对教学过程有显著的影响。只有少数学者从人的生存和发展角度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进行研究,提出教育是一项塑造人的工程。受教育权的根本目的是发展人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2、在研究视角上,单一视角研究多,多学科观照少。通过对现有关于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成果的考察,我们发现,学者们尝试从不同的视角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进行探究。有的从社会学的视角来审视,认为即使在入学之后,家庭的经济承担能力同样也会影响到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过程的公平。有的从法学的视角来观察,认为高等教育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与现行法律制度对高等教育公平的保障和监督不力有关,应通过加强立法、细化法律规定内容、增加可操作性规则等措施改进。有的从多元文化教育的视角来考量。通过现象检视,原因揭示,就如何在高校实施多元文化教育,消除高等教育中的文化偏见以促进高等教育公平提出建议。有的从社会性别的角度来研究。探讨女性在参与高等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原因分析和对策探讨。以促进高等教育过程中性别公平。虽然国内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进行了研究,但总体来看,从某一个方面、某一个角度研究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多,从多方面、多学科的视角进行的研究还所见不多。

3、在研究内容上,表象陈述多,机理探讨少。现有关于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研究注重以客观表象为考察对象,这种以表象为考察对象的研究注重探究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现状和问题,较少对事实背后的机理开展深入探究,导致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基本理论薄弱。学者们对于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现状的考察给我们呈现了不同高校、不同学生在高等教育过程中获得教育资源多少和在高等教育内部不同表现的状况,但这种状况何以出现、如何发展等问题很少有人予以进一步研究。学者们在分析影响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存在的因素时。大都揭示的是表面的、较肤浅的因素,深层次的因素较少被揭露。从数据模型设计等方面对影响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各种变量以及这些变量之间相互作用机理的探究非常缺乏。只有少数研究者在这方面做了尝试,如钟云华等采用logistic回归方法对实验变量进行了计量分析,探讨了社会分层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影响。总的来说。在已有的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中,表象陈述多,机理探讨少。对高等教育过程不公平现象进行分析时缺乏机理层面的透视,势必会产生认识上的混乱和表面化。

4、在研究方法上,理性思考多,实证研究少。高等教育过程公平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所以,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既要有理性的思考,又要走进高等教育过程的现实世界中,通过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实证研究。完善和丰富公平理论的建构。相应地,采用的研究方法既要有理论分析的方法,又要有实证研究的方法。然而,综观目前有关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研究,学者们以理性思考为主,大都采用思辨的方法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进行宏观描述、经验分析和介绍评论。尤其对于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内涵的揭示、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影响因素以及高等教育过程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研究,学者们基本上是进行理性的思考,开展质性研究。只有少数学者尝试用量化的方法加以考察。因此,总的来说,目前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的方法比较单一,定性分析的多,缺乏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全面、深入的调查,因而实证研究少,在研究过程中理性思考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就更少了,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二)原因分析

通过对我国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中所存在问题的考察,我们发现其中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中重物轻人,缺乏人本意识。受传统的影响,许多人在研究高等教育过程公平时存在明显的重物本、轻人本的价值取向。他们没有把“以人为本”置于研究的中心位置。没有以努力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研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他们在研究过程中主要注重的是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问题。关注的是学生是否公平地分享了学校的教育资源,但却忽视了学生的人格和权利是否得到了尊重,学生的个性和兴趣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许多人在研究中也追问制度、文化、生活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影响,但缺乏对制度、文化、生活等对学生个性的互为生成的探究,缺乏对学生内在需求和主动性的深切关注,他们研究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却不准备在研究中影响和改变学生,促进学生生命的成长。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的许多关于高等教育过程的研究只是缺乏人本意识的“目中无人”的研究。

2、片面看待过程公平。缺少整体观。整体观既是一个观念问题,也是一个方法问题,还是一个实践问题。它要求我们对一个对象的各个部分有所了解之后,再从整体上研究它,这样才能比部分的考察更能得到真知灼见。许多人只是从某个层面、某个视角来研究高等教育过程公平,没有将高等教育过程当成一个整体来看待,由于没有运用多种方法收集多重资料,因而也就无法从多角度中发现研究问题的脉络,更难以探究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内在机理。缺乏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整体观,是目前研究中单一视角多、多学科观照少的主要原因。

3、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认识不深刻。许多学者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经验认识成分较重,由于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本质了解不足。因而缺少根基,研究容易流于表面。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研究不应仅限于简单的现状的描述或表层影响因素的分析,它必须包含对其内在运行机理的揭示,而促进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前提就是透彻了解其本质以及其中蕴含的规律,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正是缺乏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深刻认识,导致了研究过程中的重表象、轻机理的现象,因而也就少有探究为什么形成目前这种状况,以及其中的发展规律的研究成果。

4、理性思考容易,实证研究难度大。在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中,为何理性思考占主导,实证研究的方法运用较少?其主要原因是理性思考实施容易,而实证研究的难度较大。从材料来源看,理性思考大都是从他人研究成果或书籍刊物中获取材料;实证研究则要通过采用观察、实验、问卷、量表、结构式访问等方式获得材料。从研究工作空间

看,理性思考绝大多数都属于“书斋的研究”。是通过坐在书桌边、图书馆所进行的研究;实证研究则要进行广泛的社会学调查、严谨的实验室实验等。从对材料处理的手段看,理性思考主要是对材料进行分析与综合。从中发现事物变化的规律与认识对象行为的价值;实证研究则要对获得的材料进行计算和统计分析。难易上的差别使许多人放弃了实证研究,转而选择较容易的理性思考。

三、加强我国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的思考

在新形势下,高等教育过程公平要研究什么、如何研究,是该课题的方向和指针,也是有志于这项研究的广大学者们必须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科学发展观弘扬的是一种和谐发展的伦理精神,蕴涵的是一种以人为本的人文情怀。关注的是一种全面均衡的发展目标。倡导的是一种面向未来的价值追求。我们的研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破解过程公平难题。创新促进过程公平思路。

(一)强化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中的人本意识

以往的研究过分注重物的因素,强调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然而,衡量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维度有多个。资源配置公平性仅仅是其中一个。研究者如果只停留于对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简单的数量分析,会陷入认识误区,导致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发展状况的误读。

在高等教育过程中,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这可以看作是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最好的诠释。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比其它任何哲学都更关注人的社会生活,更重视人的存在、人的价值、人的生成。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应强化人本意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关注学生的生存状态。研究者应积极体验高等教育过程中学生的内在生活和人性特质,给学生以极大的尊重。使我们的研究真正成为人性化的研究。

(二)加强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综合研究

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是一种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具有多元研究属性。它一方面要求研究者从其他学科出发、借鉴其他学科的概念原理来分析高等教育过程公平问题;另一方面要求研究者运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研究高等教育过程公平问题。如果观察高等教育过程公平摒弃多学科的综合研究,容易“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致使分析结果错误、演绎理论片面。因此,应从教育学、人学、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等多学科视角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进行多元分析。

在研究过程中,除了运用教育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之外,我们还要运用哲学分析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价值取向:运用政治学分析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政治制约和政治引导;运用经济学分析高等教育过程中的经济影响和资源配置;运用历史学分析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时代条件和时代特色:运用法学分析高等教育过程中学生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障;运用人学去认识和研究高等教育过程中人的主体性与人的价值;运用心理学分析高等教育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在互动时的心理影响和心理培育:甚至可以运用数学、生物学等学科理论分析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各种影响因素相互作用的状态、成因及其发展,如此等等。

(三)重视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机理探讨

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机理研究是基于基础研究的应用研究,是对实践具有更加直接指导作用的理论研究。重视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机理探讨既有利于提高人们对教育过程公平的认识水平,又利于发挥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并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理论。高等教育过程公平逐渐得到关注以后,学者们对其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在研究过程中虽取得了一些理论成果,但是这些理论尚处于对不公平现象的观察、概括与总结的初步形成阶段,理论的深度还不够,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机理更是亟待探讨。探讨高等教育过程公平机理,首先要澄清相关核心概念,确定主要影响因素,明确过程公平的功能价值,以便奠定理论基础;其次要在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制定促进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政策、制度以提供现实保障;另外还要探明高等教育过程公平各因素的实现机制等,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优化机制。这样。我们才能进一步提高对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认识,从而更加有效指导实践。

(四)注重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的紧密结合

定性分析是运用哲学、伦理学、法学、人学等方法研究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内涵及其影响因素等质的规定性。定量分析是运用数学、经济学等方法揭示高等教育过程公平问题与现状的数量关系及其变化。

尽管我国学者在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研究中采用了一些量化方法,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尚显不够,我们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继续加强量化研究,运用简单而又精确的数学关系将复杂的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影响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表达出来。同时,我们也要运用缜密的逻辑思维,开展科学的质性研究。对调查数据所代表的现象加以理性提升,对隐藏在数字背后或遥居于数字之外的影响因素进行挖掘,系统探讨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内涵、特征、原则和实现机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理论体系。

董泽芳认为。任何教育社会现象都是质与量的统一性。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是不可分割的,只重视定性研究,不能准确地刻画出事物变化的状态,更不能从已知量推出未知量,从而减少了分析问题的准确性与科学预见的可能性。只重视定量分析也会带来许多问题,因为有许多教育社会现象是不能量化的,即便是能够量化的现象。有时也会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使定量数据失去可靠性,以至推导出错误的结论。

因此,在高等教育过程公平的研究和分析中,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同样是重要的,我们应当做好两者的有机结合。

[责任编辑:陈梅云]

法律教育改革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在建筑行业竞争激烈程度不断加剧的环境下,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而言,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工程造价与建筑项目各个方面都有一定关联,高效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可以发挥节约建筑项目施工成本、保证建设资源合理利用、最大限度提高建筑项目施工效率的积极作用。但是鉴于当前的造价控制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所以笔者将在下面的文章中重点分析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中的缺陷及解决措施,希望能带给相关人员一些启发,同时也期待与同业人员共同讨论。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控制;问题;解决措施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1.28.109

建筑项目工程造价指的就是建筑项目从无到有、直到施工完成这一过程中的全部花费,建筑项目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做得是否到位,直接影响着建设和施工企业的项目收益,进而对于企业运营和发展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经济环境不断变换的建筑市场中。项目建设企业要想占据更多市场份额,就需要对建筑项目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给予充分重视,通过有效措施不断提升工程造价管理能力,实现建筑项目经济效益最大化,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1、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存在的问题

1.1 建筑工程建设前的项目决策论证不充分

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决策论证是项目建设进行造价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在决策论证阶段能够大体对项目的投资以及项目规模和施工标准等进行确定。但是当前建筑项目的决策论证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在该阶段与项目相关的方案仍然不清晰,使得决策阶段的某些论证不能够得出较为全面和精准的结果,可行性分析条件不足,会使得建设项目的定位不清晰,也没有细致的可行性方案前期的投资数据。因此在该阶段只能通过对项目所需资源的大体估计来进行造价管理。其次是决策论证可能会在此阶段出现失误,如果参与决策方对于项目细节考虑不周或者造价过程较为主观,就会使项目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

1.2 设计过程中造价控制意识不足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重要阶段就是设计阶段,但是很多建筑单位对设计中的造价控制不够重视,尤其是在很多项目设计费用计费时是根据设计规模来进行计算的,部分设计单位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徒然增大了建筑规模,导致建筑工程项目造价控制难度增大。

1.3招投标过程中造价控制问题

在招投标过程中文件出现清单漏项就会导致造价预算与管控问题,招投标文件中还会出现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招标工程量不准确,招标控制价(标底)不准确等问题,直接影响招标过程中造价控制效果,尤其影响项目建设的规模、分项成本等,对造价全过程控制造成影响。而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进行不平衡报价也会导致造价与实际不符,甚至会导致后期索赔纠纷的发生。

1.4施工阶段的变更相对较多,合同管理薄弱

由于施工图纸中存在一些标注不规范的地方,在具体施工中就会出现变更问题。除此之外,在具体的建筑施工时也存在因甲方和乙方对合同管理没有足够的经验导致在制定合同时没有明确各方的主体及责任。不少建设单位单纯的为了规避风险使得合同本身存在不合理的条款,并使用存在不合理条款的合同正式签约。甚至有一些建设单位为了转嫁风险采用自制合同的违规行为。如果在具体项目中存在这类问题就会导致后期经济纠纷问题,进而出现后期索赔经济纠纷。

1.5 竣工结算阶段的纠纷

在整个工程全过程造价过程中,工程的竣工结算是最末端也是最重要的阶段,如果在竣工结算阶段没有做好相应的成本控制工作,就会对建筑工程的整体造价产生巨大的影响。建筑工程中的纠纷大多出现在这个阶段,依照当前的建筑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出现的问题,可以显示出在该阶段因竣工图无法如实反映工程变更状况,以及发包方的响应速度过慢等问题,使得工程造价的控制难度大大增加了。

2、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的策略

2.1 项目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

項目决策阶段,应当首先对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发展状况有清晰的了解和认识,除此之外还应当对施工环境和条件进行调查和分析,结合城市发展状况,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有效的论证,并以此来进行项目投资决策。项目投资决策最终影响了建筑工程的造价控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工程建设过程中收益较低。这是项目决策阶段存在问题的一种直接表现,所以为了避免造价控制出现问题就要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加强工作力度,在对建筑工程造价控制有清晰的认识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有效的科学论证,要做好与财务等部门的配合工作,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所需要投入的成本进行详细的计算,以此来保证工程项目决策的严谨性。

2.2 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往往对建筑工程的最终造价有着直接的影响,设计方案的差异使得工程造价产生了较大的差异,所以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时应当全面的对工程所涉及的各类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将成本控制作用发挥到最大值。前期应提升沟通效果,防止在造价控制过程中出现超过投资限制的相关条目,通过合理的科学设计,进行成本控制,为帮助工程顺利开展提供造价控制基础。在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应当对影响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预算及分析预算内容,应当包括人力资源以及材料等多方面的因素,在设计图纸完成设计后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方案,给预算执行过程提供指导依据。

2.3 招投标环节造价控制

依照当前建筑行业的发展程度,要进行造价控制就要对招投标环节进行相应的管理控制,首先要对投标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确定投标单位具备完成工程的资质与能力。作为招标人(建设单位),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工作就是做好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建设单位对工程量和项目特征的准确性负责,审核投标报价书,防止不平衡报价等;作为投标人(施工单位),做好投标预算书,调整相关报价,在双方沟通中应积极做好造价控制,选择最佳造价方案。与此同时要在招投标阶段将可能影响招投标的各方因素进行调查以及审核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因此要对工程量的报价书进行严格的审核。

2.4 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2.4.1 完善现场签证管理

現场签证管理,首先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签证管理方案,建设单位自身的签证管理方法要依据项目工程的特征进行优化和调整,使得签证管理方案能够对工作岗位职责进行有效的约束,并保证各个岗位之间不会出现矛盾和干扰,以此来打造较为清晰的责任人制度。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能够第一时间找到相应的负责人,实现问题的快速解决。

2.4.2 明确定额与实际造价数额的界限

在实际工程实施中,如果出现了定额与造价的较大差异,首先要对实际造价与定额的数额进行有效的明确。要对模糊不清的概念进行反复的确认,避免因不同工程项目中的定额标准不同产生的问题。在进行数额确定时,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参照定额适用规则确定定额,寻找合适的方法来降低工程预算定额和实际造价的差距。对于某些承包方可能会进行虚报单价的情况,要对其招标文件以及招标合同中附带的工程量设备清单进行比对,避免虚报单价,如确定出现了虚报单价的情况,应当做好索赔应对,提升造价控制效力。

2.4.3建立企业诚信考核体系

虚报现象是建筑工程造价过程中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能够为承包商带来丰厚的收益但是会对工程本身造成巨大的影响,因为虚报现象通常较为隐蔽不能够被及时的发现,并且在发现后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惩罚,建设单位要积极建立企业诚信考评体系,增加对虚报工程量和单价等行为进行严格的处罚,并降低与这类企业的合作几率,在行业内形成统一的诚信考评信息库,尽量对造价虚高问题进行严格管控。

2.4.4 加强施工签证单和设计变更单的审核

虽然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对于施工方案以及设计方案都会有审查阶段,但在施工过程中会因为具体情况而导致施工方案或者施工设计图纸出现变更,为了避免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变更之间的不对应问题的发生,应当建立对变更进行有效的调查体系,通过签证单来对工程变更进行印证。具体操作方法为,由审核人员应当在变更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签章和签字进行确认,如牵扯到设计单位的重大变更,应当由设计人员进行签字,对于没有签章和签字的材料不给予审核的机会。另外在进行施工和设计变更时,工程造价预算人员应当对变更通知单进行仔细的查看,对于可能存在的问题要找相关人员进行核实,防止出现重复预算。所有的变更通知书都应当进行良好的备份和保管,保证其他工作的需要。

2.5 竣工结算阶段的造价控制

在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时,要对合同及变更文件和设计文件进行比对审查,通过对工程的施工阶段的各个施工流程进行评价,以此保证施工过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以此来确定各项开支的准确度。竣工结算阶段所涉及的内容较多,所以需要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验收时应严格遵循工程的验收标准来进行造价控制。

3、优化造价控制效果的策略

3.1提升造价管理团队的技能水平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相应的工作人员要想完成好相应的工作,必须储备足够的专业知识,在进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能够,要适当引进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建筑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可以依托社会上的培训结构,对造价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从而使其综合能力能够进一步得到提升,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企业间的合作,通过举办学术交流会议的方式,使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

3.2 提升招投标环节对造价的重视程度

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升,各领域竞争都在不断增大,但也给不良操作提供了空间,一些建筑工程在投标过程中会为了中标施展一些不良手段,对市场进行干扰。在设计还没完善时就给出造价数额,以求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在招投标管理控制工作中应做到如下几点:首先要对图纸进行全面审核,尤其应对图纸设计的规模、图纸设计中技术性问题进行审核,以期保证设计图纸的工程更加准确。其次进行科学的工程计量,对工程量进行科学计算与定额套用,为造价控制提供保障。最后还应对报价价格与市场价格进行审核,对报价是否合理进行明确。由于“灰色行业”的存在,部门建筑工程在具体建设期间会出现权钱交易现象,采取虚报价格的方式谋取非法经济效益,可见,监督部门中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鉴别施工方的最终报价是否与市场价格相吻合。

3.3 提升变更控制体系管控效力

建筑工程项目变更会对建筑工程的整体成本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为此必须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秩序进行整顿,对建筑成本控制中的各项行为加以规范。(2)加强对变更内容的监管。针对建筑工程中由于意外导致工程变更,造成成本超出预算的情况,应当做好相应的认定工作,如果是因项目问题引起的变更,要增加投入;若是由于施工方问题引起变更,要令施工方进行整改。

结语:

面对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很多建筑单位都承受着不同程度的运营和发展压力,对建筑项目工程造价进行严格控制,可以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有利于在保证建筑项目工程质量的基础上,有效降低施工成本,从而最大限度的提高建筑项目经济效益,因此,建筑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性,全面分析强化工程造价控制的具体措施,以便为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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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振伟(1984.07-),男,民族:汉,籍贯:河北沧州,中级经济师,本科,主要研究方向工程造价。

法律教育改革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是现行法律有关保险人之施救费用补偿义务之规定,但该规定失之粗糙。司法实务中,因被保险人违反出险施救义务导致损失扩大,或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采取合理施救措施减少事故损失以及该施救措施所产生之费用是否必要、合理定性不准而引发之纠纷屡见不鲜。因此有必要澄清对该问题之认识,文章就保险人施救费用补偿之立法依据、条件要求、额度限制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合理施救;施救费用;补偿义务;施救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这是我国有关保险人施救费用补偿义务之现行法律规定。该规定虽然为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及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施救费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保险人履行施救费用补偿义务之前提为该施救费用是必要、合理的。那么,什么是必要、合理之施救措施?即合理施救行为之构成要件为何?现行法律规定施救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不予补偿,该规定是否合理?被保险人为施救行为所支出之费用需补偿,那么,投保人为施救行为呢?第三人为施救行为呢?若该第三人为造成保险事故之人,其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施救行为所产生之费用由何人补偿?即如何界定保险人之施救费用补偿义务之边界,本文将尝试作一浅析。

一、施救费用概述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该条规定学理上称之为被保险人之施救义务,施救费用指的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履行该施救义务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时所支出之费用。施救费用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者防止事故损失之进一步扩大而采取必要措施时所造成之保险标的损失。如为了使火灾不致蔓延,将车间周围附属建筑物(也属被保险财产)拆除,则该损失应由保险人补偿。二是为施救、保护、整理保险标的所支出之合理费用。实践中除保险契约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所承担之施救费用数额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确定。因为财产保险为不定值保单,如果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要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付。因此,施救费用亦需按比例赔付。被施救财产如果包括非投保财产,也需要按比例承担。另外,该施救费用是否必要、合理,

不以发生减少损失之效果为衡量标准。

二、施救费用补偿之理论基础

保险事故发生,不意味着定会发生全损。以火灾保险为例,投保房屋失火,此时如若被保险人积极抢救财产,则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事故损失,如此,无论从保险人抑或从被保险人本身角度观之,皆为有利。又由于被保险财产处于被保险人之控制下,保险事故发生后为施救行为于时间条件上最为有利,所以保险人制作保单时都会加入一个要求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尽可能抢救出险财产之义务性条款。但是,为施救行为必定会产生费用,而施救行为客观上属有利于保险人之举动,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之要求,保险人应当补偿被保险人为施救行为之费用开支,以充分调动被保险人抢救保险标的之积极性,防止或者避免不必要之损失。因为从经济学角度观之,该未能减少之损失无论从保险参与者单方抑或是整个保险共同体来看皆为不必要之福利净损失。如果保险人一方面要求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另一方面该施救费用又要求被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这是一种典型之“又想好,又想巧,又想马儿跑,又不给马儿吃草”的行为,显失公平。退一步说,如果出险后被保险人不但要履行施救义务,尚需由其自身承担施救费用,此时已经和自保无异,那么,试问投保人为什么还要购买保险呢?正因如此,为了激励被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积极履行施救义务和维持对价平衡,立法者就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之费用对保险人课以补偿义务。

三、施救费用补偿之条件

前文所述解决了保险人之施救费用补偿义务之合理性问题,但是,依法理而言,并非被保险人所支出之任何施救费用均可获得相应补偿。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前半段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可见,现行法律规定上保险人施救费用补偿义务之构成要件为:

(一)前提条件

保险标的所遭受之损失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外损失所支出之费用与保险人无涉,不得要求保险人承担费用补偿责任。如车辆损失险之被保险车辆撞到行人,车辆发生损坏,被保险人把行人送往医院所发生之费用不得请求保险人补偿,因其不属于该险种之保险责任范围。

(二)主体要件

施救费用支出仅限于被保险人或受其指示的代理人、雇用人等因直接救助行为所产生的费用,而与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不应纳入施救费用范畴而请求保险人补偿。

(三)时间要件

必须为保险事故发生后所支出之费用。若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被保险人不具有履行合理施救义务之根本前提,更无从谈起请求保险人补偿其施救费用了。

(四)目的要件

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出之费用。施救费用支出须是为避免或减少标的损失继续扩大而发生,即该施救费用之支出必须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为直接目的。与该目的无关之费用须排除在保险人施救费用补偿义务范围之外。

(五)范围要件

施救费用支出须基于采取施救措施而产生之必要、合理费用。被保险人不得因施救费用可由保险人补偿而任意为之,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产生之实际上不需要或需要但被保险人过分支出的施救费用之超出部分,保险人可不予补偿。至于“必要、合理”之外延范围则只能交予法官结合个案情形予以斟酌。

四、施救费用补偿义务之边界

前文保险人施救费用补偿义务之构成要件中已论及并非任何人为施救行为之费用皆属于保险人施救费用补偿义务之责任范围。法律所规定之保险人施救费用补偿义务之履行对象仅限于被保险人,笔者认为该规定失之偏狭,不够周延。因为实际情形中,该施救行为之行为主体并非只局限于被保险人一人,投保人、合同外第三人皆可能为施救行为。那么,如何判断投保人、合同外第三人为施救行为之性质进而投保人、合同外第三人为施救行为所支出之必要、合理费用是否属于保险人施救费用补偿义务范围呢?

(一)“受益人”之界定

“谁受益,谁补偿”是保险基本原则之一。保险人之施救费用补偿义务制度中亦是该原则于立法中之体现。保险事故发生后,出险之保险标的上所存有之利益归属为何?是被保险人之利益、保险人之利益抑或是混合利益?置言之,如何界定受益人?

1、在保险契约约定了免赔额之情形下,于免赔额内,只有被保险人之利益存在。此时虽然事实上保险事故已然发生,但从保险人角度看,因为免赔额约定之存在其损失补偿义务尚未成立。所以,此种情形下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相应地,施救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2、施救费用高于免赔额而又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只有保险人利益存在。因为此时被保险人因为有保险之存在,其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之损失皆得请求保险人补偿。可以认为此时被保险人于保险标的上之利益因为购买了保险而转移给了保险人,其非为最终之风险承担者。

3、施救费用超过保险金额的,需要区分不同情形:若该施救行为人为被保险人,则施救行为之受益人为保险人。因为该施救行为系为履行保险人于保险契约中所订定之被保险人合理施救义务,只要该施救费用为必要、合理,不应限制其补偿请求额。若该施救行为人为善意第三人,则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同为受益人。此时,该善意第三人为无因管理人,不超过保险金额之施救费用支出之受益人为保险人。超过保险金额之施救费用支出之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介于免赔额与保险金额之间部分由保险人补偿,超过保险金额的则由被保险人补偿。值得一提的是:该保险金额同样适用《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即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此时保险人在保险价值范围内为受益人。

(二)投保人为施救行为

法律规定施救义务之义务人为被保险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为同一人之情形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并不承担保险事故发生后之施救义务。那么,若投保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合理时间内采取了必要、合理之施救措施,阻止了损失之进一步扩大,其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所支付之必要、合理费用,是否得由保险人补偿呢?需区别不同情况处置。1、该保险事故之发生系由于不可归责于投保人之原因而引发,此时投保人无法律和契约上义务,为避免他人之利益损失而为施救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作为管理人之投保人此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之必要费用且不需受保险金额之限制。2、该保险事故之发生系由于可归责于投保人之行为而引发,此时,又需区分两种不同情形:其一,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之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除非该投保人故意引发保险事故,否则保险人不得对其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于投保人非故意引发保险事故之情形下,其为施救行为客观上仍然有利于保险人减少赔付金额,此时,该施救费用应属于保险人施救费用补偿范围。其二,投保人非为被保险人之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则投保人此时采取施救措施阻止损失之进一步扩大,系出于降低自身之可能遭被保险人索赔之损害赔偿额或保险人之代位求偿金额。根据“任何人不得因其自身获利之行为而要求他人负担费用”之法律原则,此种施救费用自然不在保险人补偿之列。

(三)合同外第三人为施救行为

合同外第三人为施救行为亦需具体情形具体分析。1、若合同外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其为施救行为之性质当属无因管理无疑,对其处置与保险事故之发生不可归责于投保人之情形同,此处不再赘述。2、合同外第三人为造成保险事故之人。此时,亦需根据客观情形分析之。其一:第三人购买了责任保险。因为责任保险之标的即为该第三人对他人应当承担之损害赔偿责任,则于此情形下,该合同外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财产之施救行为之受益人为其责任保险之保险人,根据“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其为施救行为所产生之必要、合理之施救费用当由其责任保险之保险人承担。其二:第三人没有购买责任保险。此情形下,该合同外第三人采取施救措施阻止损失之进一步扩大,亦系出于降低自身之可能遭索赔之金额。本质上是为自身利益而动,显然其所支出之施救费用全部需由其自身承担。

参考文献:

1、覃有土,樊启荣.保险法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美)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满著;李之彦译.美国保险法精解[M].北京大学出版,2009.

3、刘宗荣.新保险法:保险契约理论与实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刘少军,张宇锋.金融法审判裁断标准[M].法律出版社,2010.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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