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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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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1篇

2.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3.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4.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5.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

6.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7.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反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2篇

记xx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这是一支战无不胜、攻无不克的光荣团体,他们已连续六年荣获全市“先进反贪局”称号,2004年连续荣庸市、区“五好政法单位”殊荣;他们以高昂的斗志和开拓的执法理念,在公正执法和尊重人权的双轨线上不断书

写法律的尊严和人性的光芒,办出了一个又一个的精品铁案。

他们,就是xx市xx区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全国模范检察院的一扇明亮的窗口,一个战斗在反腐第一线的光荣群体。

以人为本,建一流队伍

人的因素是干好一切工作的关键,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则是发挥整体战斗力的前提和基础。多年来,xx区院反贪局中层以上干部事事处处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形成了一种浓厚的昂扬向上的风气。他们中有视工作如生命,却把自己的身体健康抛到九霄云外的“老检察”,有撇下新婚妻子和新生婴儿一心扑在办案上的检察“新兵”,他们中不乏辗转几万公里抓获多名犯罪嫌疑人的中坚骨干,也不乏只身火海拧死即将爆炸液化气罐的先进典型他们中不管是分管检察长还是局长、副局长、科长,每当办案突审,办案点上总少不了他们忙碌的身影。他们同干警同吃同住,为了突破案件,许多人在办案点一住就是几个星期。关键时刻,他们冲在前头,让干警轮流休息,自己却彻夜不眠。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成为反贪干警忘我工作的强大动力。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钢铁队伍,他们告诉重视对干警的制度约束和素质教育。检察长每年都要与干警家属签订廉政责任书;在办案突审中要求干警全部关闭通讯工具,严格执行“一案三卡”制度,并从社会各部门聘请廉政监督员,实施案件定期回访制度等,积极开展争当“学者型”检察官活动,鼓励干警自学成才。近年来,反贪局无一人违法违纪,24名干警全部取得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两人取得了研究生学历,先后有两名干警被各级部门评为学习标兵;先后40多人次被各级评为“劳动模范”、“优秀检察官”、“优秀办案能手”、“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立足本职,创一流业绩

“没有办案,检察工作就失去了着力点;而没有办案力度,检察工作就失去了深入点。”这已是反贪局干警多年来达成的共识。几年来,他们不断加大查办大案、要案的工作力度,xx厂原副厂长x某、炼油厂原副厂长x某、x公司原副总工程师x某等一大批县处级腐败分子先后落网;贪污、挪用3650余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xx办事处原副主任张某、挪用1700余万元的交通银行xx储蓄所原主任李某、受贿80余万元的炼油厂业务员x某等犯罪大案相继被查处。特别是2004年以来,他们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分子33件40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大要案占立案总数的97.5%,10万元以上的特占全部立案数的72.5%,所立案件全部被作出有罪判决,各项工作指标在全市遥遥领先。

注重在办案中深挖串案、窝案是该院能够不断扩大战果的“秘诀”之一。2004年2月份,该院在办理xx区某工贸集团公司李某涉嫌行贿犯罪中,发现李某为掩盖犯罪事实,已经指使公司会计王某将有关帐目销毁,但在搜查中发现了该会计个人所有的一个笔记本,通过审查该笔记本,就其中记载的大量可疑数据对王某进行询问,并决定对其立案侦查,但其仅交代了向x公司业务员王某行贿2万元的犯罪事实,承办人员经仔细分析认为,该公司与xx公司业务往来频繁,而且业务量大,其中“猫腻”一定不少,遂对王某加大政策攻心力度,并扩大证据调查范围,在政策攻心和证据面前,王某供述这是其代表公司经理吕某进行行贿的记录,检察官们乘胜追击,经过近一个月的深挖细查,不仅查清了吕某向xx公司一油品管理人员行贿80余万元,而与其内外勾结侵吞国有企业原油1800余吨的犯罪事实,而且根据吕某的供述,一举立查了xx公司副总工程师x某和x某分别受贿50余万元的犯罪大要案。至此,通过一件线索,一举查处大要案6起,其中两起要案是该院建院以来查处的数额最大的犯罪要案。几年来,该院立查的案件有50%以上是“串案”、“窝案”。

与时俱进,服务发展大局

有案不办是失职,就案办案则是不称职。在办案中他们注意灵活运用强制措施,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企业发展起关键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只要不是罪行特别严重和影响正常诉讼,一般不采取逮捕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允许其在企业继续发挥作用。今年2月份他们在查处xx公司某下属公司副总工程师x某涉嫌受贿犯罪过程中,发现其负责某大型改扩建工程,正在与美国某跨国公司进行谈判,尼某作为该项目方面的专家,半年多来一直主持该项目的考察和谈判工作,目前工程项目已经进入关键时刻,而公司无法找到合适的人选代替他主持工作,为不给工程建设造成不良影响,xx区院对其及时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使该工程项目的建设没有受到任何影响,为此xx公司和该下属公司有关领导专门到检察院表示感谢。

工作中,他们始终把职务犯罪预防作为重中之重来抓,不断增强“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的大局意识,通过广泛开展法制教育,积极建立犯罪预防网络,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积极帮助涉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实现了“查办一案、教育一片

、治理一方”的社会效果,受到涉案单位的普遍好评。自1999年以来,他们对全区总造价达15亿元的230多个大工程项目一律实行了公开招投标监督,有效地保证了工程管理的廉洁性和合法性,不仅使投资单位节约资金3000多万元,也使本区的建设领域保持了连续6年无职务犯罪的记录,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

反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3篇

2.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査。

3.直接立案侦査县处级干部和全市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

4.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重大贪污贿赂等案件的侦查。

5.研究分析全市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

6.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

反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4篇

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力度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严肃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严重行贿犯罪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高检院印发这个《通知》,部署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其背景是什么?

答:行贿是一种社会丑恶现象和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是诱发受贿犯罪、滋生腐败的直接根源。当前,行贿犯罪呈现形式多种多样、诱惑力和腐蚀性强等特点,一些行贿人在市场竞争、社会政治生活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挖空心思寻找机会,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譬如有的直接送钱、送贵重物品,有的采取低价出让房产、赠送干股等更加隐蔽的新型手段行贿,而且行贿数额越来越大,有的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等等。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看,一些干部就是在行贿人长期拉拢腐蚀下,被拉下水,走上受贿犯罪道路。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滋生蔓延,不仅要坚决惩治受贿犯罪,同时也必须加大查处行贿犯罪的力度。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办了一大批严重行贿犯罪案件,但行贿犯罪仍然比较严重,有的行贿犯罪分子还没有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非常关注,希望检察机关切实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这也反映了社会各界的愿望和呼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全面部署,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呼声和愿望,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社会稳定,高检院经过认真研究,制定出台了本《通知》,在坚决查处受贿犯罪的同时,对进一步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工作力度及时作出部署。

问:《通知》要求对“严重行贿犯罪”进一步加大查办力度,请问哪些行贿犯罪属于“严重行贿犯罪”?

答:为了突出查办重点,《通知》确定了八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案件:一是向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的;二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特别是为跑官买官而行贿的;三是为非法获取工程、项目的开发、承包、经营权和矿产资源能源的勘探、开采、经营权,以及为逃避环境监管,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四是为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材、农药、种子、化肥等违法犯罪活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五是为非法逃避税收、办理违法贷款、公司企业违规上市,向税务机关、银行等金融机构、证券监管部门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六是为谋取土地开发、征地拆迁、农业项目等国家各项资金和政策性补助补贴、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七是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行贿数额大或者因行贿被调查处理或者刑事追究后又行贿的,受贿犯罪被证实、行贿人拒不交待的,以及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八是其他严重危害民生、侵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

问:针对当前行贿犯罪的特点,《通知》提出了哪些措施,确保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取得实效?

答:行贿犯罪具有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性强、隐蔽性强等特点,发现犯罪和突破案件的难度较大。为了保证查办严重行贿犯罪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通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办案的措施和要求:一是建立行贿与受贿犯罪统筹查办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贿赂案件过程中,对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要统筹考虑,同步查处,防止顾此失彼,重查受贿、轻办行贿,影响对行贿犯罪的打击。二是建立区域联动办案机制,加强市际、省际查办行贿犯罪案件工作的信息通报、侦查协作、资源共享,增强查办行贿犯罪的整体合力。三是加强与纪检监察、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执法、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建立健全线索和案件移送、协查、协调等机制,努力营造携手打击行贿犯罪的执法环境。四是上级检察院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行贿犯罪立案标准,实行行贿犯罪案件处理说明制度,严格执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制度,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放纵行贿犯罪。五是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的,及时监督纠正,确保严格公正处理行贿案件。

问:检察机关一贯重视查办受贿犯罪,《通知》要求加大查办行贿犯罪力度,会不会影响对受贿犯罪的查处?

答:《通知》要求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力度,决不意味着放松对受贿犯罪的查处。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权力,大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败坏党和政府的声誉,毒化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查处受贿犯罪始终是检察机关的办案重点,任何时候都决不能放松。为了防止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通知》特别强调,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正确处理查处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的关系,统筹抓好查办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工作,既要加大对行贿犯罪的严肃查办,又要确保查办受贿犯罪力度不减,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实实在在的办案成效取信于民。

问:《通知》对查办行贿犯罪案件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等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通知》明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行贿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把握和运用刑事政策,确保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按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准确认定“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对行贿犯罪既要依法严肃惩处,又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打击重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做到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适度。同时,还要讲究办案的方式方法,对涉及企业的行贿犯罪,在依法查处的同时,要注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避免因查处案件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

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党中央反腐倡廉方针,《通知》在加强行贿犯罪预防方面有哪些部署和要求?

反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5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 树立正确侦查思路

反贪侦查人员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很多方面加强了对侦查权的制约和监督, 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并加强人权保障事业的必然结果, 也是我国民主法治事业进步的重大体现。在日常的执法办案过程中, 要强化尊重人权的意识、法律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法律时效意识以及监督意识, 应该将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将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和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并重、将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并重、将严格公正廉洁执法和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坚持走出一条规范、安全、可持续的侦查道路, 努力使所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够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侦查重心前移, 做好初查工作

目前, 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隐蔽、智能化和复杂化, 再加上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等各种因素, 让当下的刑事初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反贪部门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精细化”的初查, 要在案件办理开始之时就对整个案件的证据锁链进行全面收集和梳理, 努力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案件之前就把绝大部分的重要或关键证据依法确定好。在初查实践中, 首先, 要依法提前运用询问、查询银行账户、司法鉴定等手段进行证据调取工作;其次, 要对能够影响立案、拘留、逮捕、讯问等工作的关键证据采取精细化收集、固定和保全;最后, 要顺应科技发展潮流, 不仅需要对传统意义的证据加以重视, 还应对虚拟空间中的证据收集与固定加以高度重视。比如手机通话记录及短信记录, QQ、飞信、微信的聊天记录, 博客、微博上的图文信息记录等, 对揭露和证实犯罪日益凸显出其重要的作用。

三、转变侦查模式, 提高案件成案率

反贪侦查模式主要是以收集言词证据为主的先口供再证明的传统侦查模式, 这种传统模式一般是先由反贪部门在掌握或获取一定犯罪线索后, 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得相关口供, 再针对这些口供收集其他相关证据。这种传统的侦查模式容易产生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会严重损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实施的大背景下, 在侦查实践过程中要运用“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作指导, 尽可能多的收集各种形式的证据, 尤其是对新增的“电子数据”予以重视, 待所需要的证据基本确定以后, 再接触犯罪嫌疑人, 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印证之前收集的相关证据, 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由此, 既可减少犯罪嫌疑人对反贪侦查活动的不配合或抗拒, 又可在律师介入案件之前形成有利的证据体系, 进而极大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率。

四、吃透立法精神, 灵活合法使用强制措施

现在应更为重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合法灵活运用, 充分发挥出其重要作用。比如, 灵活合法运用一些强制措施, 可以使检察机关获得更多的办案时间, 根据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一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也就是说不需要拘留、逮捕的, 对犯罪嫌疑人的拘传持续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 如需拘留、逮捕的, 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我们再结合第131条第2款之“拘留后, 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 就可以将一个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讯问时间扩大到48小时, 这样就为办案人员很好的争取了办案时间。在日常反贪办案过程中, 还要根据侦查活动的进程, 把握好决定使用强制措施的时机、种类等, 更要注意应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 及时、适时地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打消其抗拒或侥幸心理, 增加其恐惧或悔罪心理, 进而有效地使其认罪招供。

五、强化科技强检, 提高办案水平

一是要做好信息共享查询平台建设, 如与工商、税务、银行、通讯、公安、房产、建设等部门的进行联网, 畅通信息查询渠道, 如现在开展的“两法衔接”工作与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就是很好的例证, 这样可以更好的便利反贪侦查工作;二是要充分运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 逐步装备完善的现代化的侦查设备, 如检察机关应该根据《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装备配备指导目录》的要求, 结合本院侦查工作实际, 积极购置全程录音录像、手机追踪监控、删除数据恢复等的相关设备;同时要提升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使用高科技侦查方式的能力, 在办案过程中应善于提取和保存犯罪嫌疑人的电脑或手机中存储的有关信息或记录, 获取犯罪嫌疑人在QQ、微博、博客等通讯聊天工具上犯罪痕迹, 全面收集犯罪证据, 提高办案效率。

摘要: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 侦查人员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案件能否顺利侦破。怎样才能对侦查能力有一个比较客观的认识呢?现就反贪办案工作的实践, 谈谈如何提高检察官侦查能力。

关键词:提升,反贪侦查,工作能力

参考文献

[1] 邓海建.月缴1.8万元公积金咋成福利的“筐”[J].抚州日报, 2013-6-3.

反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范文第6篇

( 一) 法律规定

在技术侦查的法律依据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 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该条第三款规定,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经过批准, 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在技术侦查期限规定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应当及时解除;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 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经过批准, 有效期可以延长, 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 二) 相关思考

从以上规定, 能看出一些问题:

第一, 法条中“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其表述过于模糊, 给司法操作带来不确定的指引。从本质上讲。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本身, 虽然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实体法服务, 而司法操作本身是在遵循程序法规定的同时去体现实体法内容, 实现实体法的价值, 但是程序法相关条文的表述过于模糊, 司法人员真正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时, 就给司法权本身的公正性带来挑战。

第二, 规定中“对于复杂、疑难案件, 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经过批准, 有效期可以延长, 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实质上, 是对期限未加真正意义上的限制, 这样的规定会使得侦查人员利用其对侦查对象进行长期的侦查措施适用, 而仅仅认为案件“复杂、疑难”, 况且何为复杂、疑难并未界定。司法实践中, 侦查人员可能会变相地去解读此规定, 不会去顾及侦查对象的正当权益。

二、反贪侦查中侦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人权保障问题

( 一) 反贪侦查讯问环节法律规定的矛盾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 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以上规定要求, 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 反贪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且要求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从“应当”一词看出, 这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 是义务则本身就是不管对方愿不愿意, 都得履行, 那其强迫成分必然存在, 而这与“不得强迫”是矛盾的, 冲突的。既然如此, 在二者选择中, 侦查人员当然会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至于怎么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 则惯用手段必然在其中发挥很大作用。因此, 法律规定本身要讲究逻辑性、衔接性、协调性。

( 二) 人权保障思考

反贪侦查本身具有其特殊性, 必要时, 采取技术侦查手段, 例如监听, 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有所侵犯。那么如何平衡侦查对象的人权与侦查工作的开展, 就是很重要的问题。技侦权的配置应当着眼于公民权利保障与侦查效率的平衡。

在反贪侦查的司法实践中, 犯罪嫌疑人不仅会面临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的问题, 而且在侦查人员变相审讯中, 连犯罪嫌疑人的亲属, 尤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将是侦查人员给犯罪嫌疑人施加精神折磨和获取供述的重要砝码。在此期间, 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人权会受到侵犯。反贪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 刑讯逼供、疲劳审讯、以饿冻等方式获取供述已经是侦查人员惯用手段。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 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由此可见, 疲劳审讯是被禁止的, 但司法实践却对此并不严格遵守, 司法对立法的公然违背, 这是不能被接受的。

摘要: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本身, 虽然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但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为实体法服务, 而司法操作本身是在遵循程序法规定的同时去体现实体法内容, 实现实体法的价值, 但是程序法相关条文的表述过于模糊, 司法人员真正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时, 就给司法权本身的公正性带来挑战。

关键词:人权,保障,侦查措施

参考文献

[1] 邢星.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措施的依法使用与人权保障[J].法制与社会, 2014.

[2] 张云霄, 温树飞.论我国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与人权保障之平衡以与国外职务犯罪技术侦查措施适用比较研究为视角[J].法学杂志, 2014.

[3] 董震.关于秘密侦查与人权保障问题研究[D].西北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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