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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体育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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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体育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目前农村留守儿童体育教育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体育教育对留守儿童身体发展和心理健康成长有着至关重要作用。本文以学龄期留守儿童、学校体育工作者为调查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数理统计法对农村留守儿童接受体育教育现状,及其影响因素的分析研究,针对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体育教育现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改善或发展的建议与对策,为农村留守儿童的体育教育的实施与改革提供借鉴。

关键词 农村留守儿童 体育教育 现状及对策

一、前言

随着我国社会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迅速发展,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迁徙,由于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多数子女无法随行,成为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群体是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过程中不可避免并将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目前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的重点与热点。而对留守儿童身体发展和心理健康成长有着至关重要作用的体育教育,也应该受到关注与重视。

二、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参加体育教育工作顺利开展的因素分析

(一)学校领导对体育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农村学校部分领导受到办学理念、办学目标的影响以及传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局限的影响,在学校体育的认识上仍存在偏差,缺乏对农村学校体育功能意义的全面认识。认为农村学校体育可有可无,从而有的体育课被消减,甚至被占用,从而影响体育活动教学的开展,由于领导的消极态度,也直接影响到体育教师的态度,由于体育课不被重视,从而影响体育教师的工作热情及积极性,从而影响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

(二)体育教师综合素质水平不高

调查发现目前农村体育教师具有很大程度上的流动性。专职体育教师中多数教师都属于技术型,虽然专项技术好,但是知识面较窄,科研能力较差,在将来的农村体育事业中将会不适应,最终会被淘汰:在进修、继续教育方面,农村学校的教师外出进修机会很少,不利于教师的队伍的发展。农村中小学体育教师地位和待遇低下,优秀的年轻体育师资流失严重,现有体育教师年龄偏大,能力及知识结构欠缺,导致农村中小学体育教育在很大程度上落后于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以上这些不利因素都可能使体育教师对体育教学丧失热情,失去对本职工作的热爱,从而对农村学校体育的发展产生更为直接的负面影响。

(三)农村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缺乏

农村中小学的实际情况与《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的国家标准有一定差距,运动器材数量不足,种类单一,质量一般,老化现象明显,有限的场地要兼顾体育教学和学校公共服务等多种角色,不能做到专场专用。单调的体育运动器材以及有限的场地,无法满足留守儿童丰富多样的体育需求。再好的体育教师对着“无米”场面,也只能带学生做一些简单的运动来增强体质,久而久之,使本应生动活泼,朝气蓬勃的体育教学活动变得简单化,变得枯燥泛味,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学习体育的兴趣和积极性。

(四)体育锻炼氛围欠缺

体育锻炼的氛围,直接影响孩子对体育锻炼的态度。课余体育活动单一,枯燥,并且处于基本无人指导的状态,孩子们不能很好的被引导,导致参与体育锻炼的兴趣缺失。体育教育的过程是在学校、社会、家庭等多主体共同作用下完成的,家庭体系的瓦解导致留守儿童家庭体育教育的直接缺失。

三、发展对策

(一)相关部门应转变观念,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视与支持

留守儿童依然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做一个对人类对社会有贡献的人才。相关部门应该转变传统重文化轻体育的观念,并积极做好组织和宣传工作,使农村学校主管领导要树立正确的体育教育观念,使其突破传统的学校体育思想束缚,使他们认识到学校体育是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并深刻认识到体育所具有的强身健体、健心、娱乐、教育、审美等多维的功能。且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体育的宣传、检查的力,促使学校相关领导加强对体育教育工作的重视,从而使农村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加大对农村体育锻炼场地及设施的投入

目前相对有限的场地无法满足留守儿童参加体育锻炼的需要,部分学校运动器材陈旧、老化,急待修缮整理和更新换代。要解决运动场地的矛盾,需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保障留守儿童体育锻炼的基本场地和器材需求,调动社会公益力量,让更多社会力量关爱留守儿童的体育问题,让农村体育器材、体育设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让农村留守儿童真正享受到国家对农村体育的投入给他们带来的变化,使每个农村留守儿童公平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三)加强农村体育教师的培养,提高农村体育教师的业务水平及待遇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体育教师培养,广开培训渠道,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培训,创建教师交流平台,来弥补由于地理位置带来的消息闭塞。促使体育教师自觉的学习新理论,了解新信息,强化科研意识。同时增加兼职体育教师数量,提高教师学历结构及中、高级教师职称的比例。提高他们的从业能力,提高农村体育师资职业修养。经研究调查也发现,目前我市农村体育教师资源流失严重与体育教师不受重视及待遇低有相当大的关系,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农村体育的重视程度,并提高农村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从而促使体育教师积极的投入到教学工作中来。

(四)建立健全适合农村地区体育教育模式的课程实施方案

通过调查得知农村中小学的实际条件与城市中小学相差甚远,农村中小学现有的体育场地及体育器材无法达到国家教育部所规定《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的相关标准,体育教育精品课程的教材与模式的制定与开展只适合在市区展开,在农村体育教育中由于条件的限制农村体育教师无法效仿和學习这些新的教学教法,从而遭遇到尴尬处境。因此在实施新课改的同时,应加强注意改变以往农村、城市体育教育一套教材的格局,根据农村学校的基础体育设施及体育师资的现状,制定适合农村体育教育的教学模式及教材,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村体育的特色,让更多传统体育项目在农村体育教育中得到传播和发展,和城市体育教育相比走出一条差异化路线,一方面使学生在活动中锻炼了身体,另一方面使传统体育项目在新生代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五)积极组织和开展学校体育课余训练

学校领导及体育教师,加强对课余体育活动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创造有利于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环境,以增进学生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为最终目的,积极组织和开展学校体育课与训练。使课余体育活动更加丰富,并形成一种有积极意义的校园文化,这样不仅促进学校课余运动训练工作的开展,而且对农村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六)充分发挥体育选调生职能和长处

目前城乡选调生的选拔与聘用对农村学校教育的发展起到的相当大的作用,体育选调生也不例外,他们接受的是体育教育专业的学习和实践,有着专业的,系统的体育理论知识和实践教学知识,是新事物、新理念的代表者,并对体育教育工作怀有很高的积极性和热情。相关部门应该给予这些选调生一些个人的创造空间,使其在专业领域内得到充分的发挥,为农村体育教育事业献出自己的热情和精力,从而相关部门应该给予选调生一些正确的指引,使其在体育教学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能够不断的创新,不断的进步。

参考文献:

[1] 刘迪.我国留守儿童监护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

[2] 唐红明.农村留守儿童体育教育边缘化现象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8.31(5).

[3] 陈绍燕,胡庆山,杨成.农村学龄期留守儿童体育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为例[J].山东体育科技.2011.2.

[4] 吴霓.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调研报告[J].教育研究.2004(10).

[5] 周林,青永红等.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M].成都:四川.

儿童体育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我国各地区经济存在着发展严重不平衡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为了提高家庭生活水平,不得不把孩子留在农村,离开家乡到城市务工,少则半年,多则几年回家探望一次,这些被留在农村的孩子就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成长和教育问题一直是我国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探讨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养成教育与农村教育良性发展的关系。

关键词:留守儿童;学校教育;家庭教育;教学条件

留守儿童多为从小脱离父母照顾,缺乏父母关心和爱护,在生活、学习以及行为习惯等方方面面都存着严重的问题。学校是留守儿童获得教育的唯一途径,但是农村的学校普遍存在着教育条件差,教师的综合素质不高,教学设备和教学书本严重匮乏等诸多问题,并不利于留守儿童的行为养成教育。只有农村教育得到良性发展,才能促进留守儿童受教育水平的提升。

一、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养成教育与农村教育良性发展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留守儿童在行为养成方面普遍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和偏差,留守儿童独立性强,性格孤僻、偏激,具有极强的自卑感和自我保护意识,这些在生活、学习以及行为习惯等方方面面都有所体现。在生活方面主要体现在留守儿童由于没有亲人照顾,不注重饮食,很多留守儿童都有严重的健康问题,不能处理好个人卫生,同时保护环境卫生的意识也极差。在学习方面,无法培养起自己的学习兴趣,不能把学习作为当前的主要任务,不能給自己确定一个合理的学习目标并为之努力,加上没有家长的督促,学习的主动性很差,作业潦草、考试作弊、逃课等现象都发生在留守儿童身上。在行为习惯方面,留守儿童由于年龄小,心理压力大,对一些不恰当的行为没有准确的判断,一不小心就会误入歧途,悔恨终身。

面对这些问题,最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促进农村教育的良性发展。留守儿童的父母不在身边,学校必须担负起教育留守儿童的职责。除了传授文化知识,学校也要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担负起教师与家长的双重角色,走进留守儿童的心理,提高留守儿童的综合素质,让其对自己产生自信心,帮助留守儿童建立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二、目前农村教育存在的局限性

农村教育的发展对留守儿童的行为养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状况来看,农村教育的发展还存在一定问题。

1.农村的教学环境和条件较差

在我国农村,多数还存在着学校数量不足、教学条件差、教育设备落后、教材单一陈旧等问题。只有少数教师愿意回到农村发展,因此农村学校的教师多数专业性差,甚至从未受到过任何培训,这都成为阻碍农村教育发展的因素。学校的数量不足导致很多偏远地区的孩子无法上学,教学条件差导致了很多农村学校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而设备和教材方面的问题则导致留守儿童无法开阔视野,一些农村学校仅仅只开设几门干巴巴的文化课,没有美术课、体育课、思品课等,课程单一,无法调动起学生的热情和积极性,也无法培养出全面发展的学生。

2.教育观念传统,忽视行为养成教育

多数留守儿童上学的目的都是学习知识,通过中考、高考最终改变命运,学校在开设课程中也是抱着这样的教育理念,只开设传统的课程而忽视对留守儿童行为养成的教育。学校在授课时多数以成绩区分学生的好坏,不能做到尊重学生之间的差异,对于好学生虽然是一种鼓励,但是对接受能力较差的学生则无疑是一种不负责任,留守儿童本身已经缺失父母的爱,在学校又受到教师的差别对待,对他们的心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影响和打击,不利于留守儿童的健康发展。

3.教师综合素质差,不能营造和谐的教学环境

我国农村学校的教师多数专业水平低,综合素质不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掌握每一个学生的心理状态,针对学生提出不同的教育,不能充分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留守儿童没有父母在身边呵护,教师必须担负起教师与父母的双重角色,让孩子在和谐的环境中成长,而现如今,有一些教师不但不能履行自己的责任,反而以冷漠的态度对待留守儿童,直接导致一些留守儿童旷课、逃课、厌学现象的发生,这对其成长是极为不利的。

三、农村学校对留守儿童行为的培养对策

首先,农村的学校应该全面遵循素质教育的理念,重视对学生文化知识的培养,同时也要积极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进行培养。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丰富学生的校园生活。其次,教师要担负起作为留守儿童的教师与父母的双重角色,让留守儿童在学校找到父母的影子,感受到亲情,有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与留守儿童父母之间的联系与沟通,让父母随时能够掌握孩子的心理动态,课下能够及时帮助孩子解决生活、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学校可以加大宣传,吸纳社会的爱心资金,为留守儿童建立宿舍等,方便留守儿童的生活和学习。

虽然国家一直有相关政策对留守儿童进行补贴,对留守儿童的父母进行思想教育,但是我国留守儿童的数量还是在不断增长。面对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国家必须高度重视,为留守儿童打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对孩子的发展和未来负责任。

参考文献:

王秋香,王旖萱.论农村留守儿童养成教育问题[J].文史博览:理论,2012(9):56-60.

儿童体育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智障儿童在生理上有缺陷,但在心理上是健康的。可是在生活中往往受到正常人的歧视,心理上的不健康在所难免。为了使智障儿童走向社会后能够独立的进行生活和学习,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本文从德育的角度入手,指出学校德育工作的三个策略:一是用“尊重”的态度,二是活以“动为”载体,三是以“课堂”为抓手。

关键词:智障儿童;德育;策略

智障儿童虽然在生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但在心理上仍然和普通孩子一样是健康的,他们具有最起码的道德观念、是非观念、评判美丑善亚的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许多智障孩子特殊的身体状态,在学习上、生活上往往不及正常人,也不能按照正常的要求和标准完成一项任务,导致很多人的歧视,使这一群体在心理上蒙受巨大的打击,因而心理上的不健康也在所难免。为了使智障儿童走向社会后能独立地进行生活和学习,成为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的公民,我认为智障儿童的德育工作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以“尊重”的态度,“母爱”般的情怀,亲近每个智障儿童

智障儿童的主要特点是思维能力低下,理解事物的速度缓慢,学习中易受外界事物的干扰而注意力不集中,个人的所作所为缺少自我控制,对各种事件的正确与否很难做出明确的判断,等等。当然还有个别学生因为生理上的其他原因导致智力上的失聪,比如听力障碍、药物致残、后天事故等。正是这些原因使许多智障孩子常常受到正常人在言语上和身体上的欺负和贬低,在心理上留下了抹不去的伤痕。可以说渴望“尊重”和“关爱”是每个智障孩子最基本的需要。怎样尊重智障孩子呢?其实对他们在学习生活中的闪光点给予表扬和肯定就是最好的尊重,只要给予他们一丁点的赞扬和肯定都会使他们在心中感到无比的喜悦,也会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需要的满足。以我校为例,在今年春季开学典礼上,对上学期表现突出的部分学生进行了奖励,凡是受奖的学生都表现出不同寻常的高兴。或许这次的奖励是他们入学以来的第一次,也是他们的行为得到别人尊重的第一次。这个意义重大,而且对其他学生也具有一定的激励和教育作用。智障孩子的心理是单纯的,但性格却是执拗的,他们的想法往往比较单一,带有深厚的个人色彩和意志,因此在教育中首先要找到一个突破口。美国心理学家罗森塔耳的“皮格马利翁”效应实验清楚地表明:如果教师有一棵挚爱的心,对学生抱有良好的“期待”,那么被期待的学生就会发奋图强,朝气蓬勃地对待学习和生活,焕发积极向上的信心。为此,走近智障孩子的心灵,与他们在情感上拉近距离应该是不错的办法。例如我校的班主任张老师和支老师,常常与学生手拉手做游戏,手把手教学生整理床铺,面对面与学生拉家常,这些举动拉近了师生之间的心理距离,在教育中,学生特别容易接爱,德育效果十分明显。

二、以“活动”为载体,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弥补身体上的不足

智障儿童在生理上是有一定缺陷的,在事物的认知过程中总会出现认知困难的现象。那么在后天的教育过程中就应该寻找学生身体上的不足,有针对性的进行培智教育,促使弥补在智力发育上的平衡,以便使他们尽快地发展到更好的学习状态。在学校教育中丰富多彩的活动就是发展学生智力的一个平台。例如,为了提高智障学生整理床铺的能力,我们开展了一次内务整理比赛活动,要求学生在很短的时间内叠好被子和衣服。这次活动一方面教育学生要养成爱劳动的习惯,同时体验父母养育我们的不易,要感恩父母。另一方面教育学生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不能事事都依赖别人,这样不仅增强了学生的自律意识,还激发了学生的集体荣誉感,使学生宿舍环境变得整洁、优雅、舒适。再比如,为切实提高学生的文明礼仪水平,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情操,由生活教师组织开展了一次以“文明礼仪”为主题的生活模拟活动。活动中由教师播放各种音频、视频资料对学生行为进行指导,又通过现场模拟活动,如课前课后起立、见人问好、拒绝不文明物品进校园等,培养了学生良好的文明举止习惯。可见,在校内外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创设生活环境,营造融洽的氛围,有利于培养良好的生活行为。在充分了解智障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的基础上,开展富于智障儿童特色的活动也便于培养健全的个性。

三、以“课堂”为抓手,在教学中渗透德育,培养健全人格品德

学校教育的主阵地是“课堂”,特殊教育学校也不例外,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德育是每一位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德育贯穿着人的一生,尤其对于智障儿童,更要在学习文化知识的同时树立进行“爱祖国、爱劳动、讲文明、守纪律”的思想教育,培养他们“学先进、做好事、明事理、懂礼貌”的健全品格。北京师范大学朴永馨教授这样提到:“残疾儿童是正在发展中的儿童,又是有特殊困难的儿童。”正因为他们正在发展中,所以我们也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他们,要创设与他们正常交往的机会,特别是在课堂教学中发挥各学科的长处,充分挖掘教材的特点,选择有利于他们成长的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教育,以便使他们在掌握文化知识的同时形成良好的品德。当然,智障儿童的德育教育往往不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每一位特教教师在教育中要树立平常的心态,正确对待,对教育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错误要循循善诱,不要急于求成。对于他们身上的闪光点,哪怕是点滴的进步,都要充分予以肯定和鼓励,通过一个眼神、一个手势、一个动作使他们感到“我也会,我能行”,以此激发智障学生的自信心。

总之,智障儿童的教育是需要付出耐心和爱心的教育,智障儿童的德育工作困难很多。随着党和国家对特殊教育的越来越重视,特教事业将会越来越完善,特教工作者也要用自己的行动让智障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

儿童体育论文范文第4篇

北京听力障碍儿童情绪管理能力现状

情绪是人的重要心理活动,影响着人格的形成以及人际关系的处理,是个体行为的重要驱动力量。听力障碍(以下简称听障)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存在听觉和言语表达障碍,往往無法顺利与人交往沟通,容易陷入情绪困扰。有研究发现,聋人较健全人更易冲动、脆弱、自卑、焦虑等。因此,培养听障儿童的情绪管理能力对于促进其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笔者通过调查听障儿童的情绪管理能力,深入了解这一群体的情绪管理状况,以便于加强对他们的情绪管理教育,从而提高听障儿童的心理健康水平。

作者:张海丛 吴彤 刘美玉 杨龙 董金亮 郄继燕

儿童体育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预防犯罪;特殊群体

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1]。他们是社会在现阶段发展的产物。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及原因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

根据段成荣等学者的依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表0.95‰抽样数据进行的推算,全国“留守儿童”数量应为2 290.45万人,而农村留守儿童在其中占了87%,约有2000万人[2] 。

第一,人身安全问题。留守儿童由于得不到家庭和父母有力、有效的监管,容易受到他人的侵害,也容易行为失控侵害自己的身体。第二,学习问题。调查显示,教师普遍认为留守儿童学习问题严重,父母外出打工以后,有的孩子的成绩变差了。第三,品行问题。留守学生行为上的问题主要有:不服管教、违反学校纪律,晚上偷偷外出上网,通宵不归。甚至有些人去看不良录像、赌博等。一些留守的“三无”(无上学、无打工、无人管)青少年品行问题更多,在一些地区“三无”青少年犯罪案件占到全部案件的40%。第四,心理问题。目前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化趋势。一方面,一些留守儿童自尊心强,独立生活能力较好,对学习和生活乐观向上;另一方面一些留守儿童自卑心理加剧,性格抑郁,喜欢自我封闭,为人孤僻,不合群。

(二)形成留守儿童的原因

1.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壁垒和经济的发展需要农村的劳动力的大规模的流动存在矛盾。流动人口数量不断扩大,家庭化流动的趋势日益明显,但城乡二元结构使进城务工农民不可能将子女带在身边。根源在于城乡隔离的户籍制度以及随之产生的子女免费或低收费入学必须在原籍所在地中考、高考等制度形成的壁垒。农民工无法承担子女入学的高昂费用问题,在简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入学无法解决升学考试问题,各地教材的选用不同使得这些群体的子女在转学后面临两地教育内容不能衔接的困境等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基于户籍壁垒原因目前全国16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高达1 000多万人。

2.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的收入与消费的矛盾。没有那对父母愿意与自己的子女相分离,然而迫于生活的压力,他们不得不忍痛割爱,只因为他们的打工收入与城市高额的消费水平无法一致,靠着微薄的收入,难以在城市维持一家人的消费,然而,将子女留在家里,可以减轻他们的生活负担,毕竟农村的消费水平要比城市的低得多;其次,大多农民工的工作环境不宜将小孩带在身边,大多数的农民工都服务与建筑行业或是工厂,他们的居住条件非常的简陋,或则是集体的居住条件,而面对高额的房价,他们无法为子女在城市里找一个较好的安身之所,因此,经济条件的制约也使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留守儿童。

二、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

1.留守儿童的依恋关系遭到破坏。根据赫斯的理论,他认为依恋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感情联系。当个人对他人或群体产生依恋时,就会作出某种决定或进行某种活动时,考虑他人或群体的意见与情感。这种感情联系越强烈,个人在打算进行犯罪行为的时候,就越有可能考虑犯罪行为会对这种联系造成的损害,因此,依恋在控制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这种理论,可以看出留守儿童在这方面是严重不足的。由于父母长期在外,使他们无法和其他的孩子一样与父母建立正常的依恋关系,即使在隔代的监护中,由于没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并且缺少亲人间的沟通和交流,更是不宜形成依恋关系,即使存在也是相仿薄弱的。正是由于留守儿童与父母或监护人之间无法建立起正常的依恋关系,致使他们出现越轨行为或犯罪的纪律要大于有正常依恋关系的儿童。

2.缺乏对传统价值观的奉献。赫斯认为,如果人们为了顺应传统的生活方式而花时间和精力,致力于传统的生活、财产、教育、名誉等活动中,就不大可能进行犯罪。相反,如果缺乏对传统价值观的奉献,则预示着个人具有从事犯罪等危险行为的条件,就会自然而然地用最简单等其他活动来替代传统的活动,个人就会成为犯罪人。

3.容易被卷入不良的社会活动。赫斯认为,较深的卷入传统活动,会将个人从犯罪行为的潜在诱惑中隔离开来,使个人没有时间和精力感知诱惑,考虑和进行犯罪活动,所以他认为,在社会关系的各个成分中,对传统活动的卷入与少年犯罪的关系最为明显。所以,由于留守儿童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很容易使他们的行为与传统活动相分离,会极易卷入非传统的活动当中,例如吸烟、饮酒等不良行为,而这种不良行为将会诱发他们更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犯罪。

4.对信念理解的偏差。赫斯认为,在社会或群体中存在着一种共同的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生活在这种社会或群体中的人们通常都相信、遵循这些价值体系和道德观念。如果缺乏这样的信念或者使其受到削弱,个人就有可能进行越轨及犯罪行为。而留守儿童很容易偏离这样的一种信念,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祖辈由于自身的成长环境和经历、受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他们的需要、动机和价值观与时代相去甚远。受他们的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形成的需要、动机以及价值观与时代脱节明显,容易导致他们的社会在农村,新的“读书无用论”抬头,一些孩子认为,不用读多少书也一样能在城里赚钱,甚至比农村的“知识分子”们赚钱还要多,好像读不读书并不重要。总之,祖辈的认知结构、思想、生活习惯很多和现实有一定差距,儿童从祖辈获得的“模式”很多和时代不合拍,不利于儿童社会化,容易导致儿童适应不良。

三、对留守儿童犯罪的预防

(一)从产生原因上进行预防

1.充分发挥家庭的职能,建立起良好的依恋关系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是少年、儿童社会化的重要场所,家庭不仅是一个生产生活单位,而且是一个教育单位,执行着重要的社会化功能,对儿童的成长有着深刻的影响。一个人的道德教育、生活态度、人际交往方式以及社会伦理规范的了解,首先是从家庭中长辈的言传身教、潜移默化中获得的。然而,在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中,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生活家庭环境,使家庭的职能无法正常发挥,正因此,家庭功能的失调或丧失,就成为留守儿童犯罪的一个因素。因此,要尽快恢复家庭的职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首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差距政府应加快改革,弱化乃至取消与户籍相联系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逐步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使流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

其次,加强看护人对留守儿童心理教育意识。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与父母以外的亲人生活,而这些亲人又缺乏对留守儿童心理的教育的意识,认为管吃、管住、管穿就已经是尽到了看护的责任,缺乏对这群儿童管教的责任感,政府应当加大宣传,正确引导看护人对这群儿童的身心教育,给予他们比其他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使他们对这些亲人形成一种家庭的依恋,弥补家庭感的缺失,以便充分发挥家庭的职能,发挥预防作用。

2.学校教育与心理教育相结合,帮助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防止被卷入不良的社会活动,树立正确的信念

在农村,教育师资力量的不足,设施的落后,使得其教学职能大打折扣。但是,学校预防是农村留守儿童越轨,行为预防体系的中心,因为留守儿童的大多数时间都是在学校里度过的。所以学校的预防也是至关重要。首先,学校应坚持素质教育理念,促进留守儿童在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第二,加强对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研究,坚持因材施教。作为特殊群体,学校领导和教师应当深入留守儿童中间,了解他们的需要,掌握他们的特点,开展特殊的教育和管理。第三,推行寄宿制,营造集体生活环境,建立良好的人际心理氛围,促使留守儿童在快乐中生活。第四,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吸引留守儿童参与学校、班级活动。第五,提高学校教育主体的素质。当前中国农村中小学里,学校教育主体素质较差现象突出,特别是反映在对待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中。

(二)从司法角度的预防

1.法律的落实。切实贯彻《九年义务教育法》,使农村的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真正的保护,让他们从小受到良好的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让他们能够从教育当中,建立、健全人格,使以后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2.加快对留守儿童的立法保护。留守儿童虽然是这一阶段社会发展出现的必然结果,但是,由于社会主义的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所以,这一现象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除,而且将会持续较长的时间,因此,为了切实保护留守儿童的各项法律权利,针对他们的特点有必要出台一部专门的法律予以保护。

参考文献:

[1]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1):29-36.

[2]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G]//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论文汇编,中国家庭文化研究会,全国 妇联,2005:4-5.

[3]王道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刍议[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3):27-33.

[4]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

[5]徐惟诚.“郑州研讨会”上的讲话[EB/OL].http://www.cinfo.ong.cn/zhuanti/20050627zbnc.htm.

[6]王道春.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刍议[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3).

[责任编辑吴高君]

儿童体育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儿童文化权利;儿童文化政策;儿童文化权利保护

一、儿童文化权利:界定、内涵与保护

儿童的文化权利是儿童的基本权利之一,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观念。儿童的文化权利在1990年9月2日生效的《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第三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结合该公约和我国学者的认识,我们认为,儿童的文化权利一般包含四个方面:首先是享有既有文化资源的权利;其次是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第三是进行文化创造的权利;第四文化成果受保护的权利。

儿童权利是视儿童为权利主体的角度提出的。儿童不同于成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是0-18岁,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是O-18岁,医学界则以0-14岁的儿童为儿科的研究对象。尽管在法律及某些学科中,“儿童”与“成人”的年龄区分是一个仍可以争论的问题,然而,儿童与成人存在差异是一个基本的共识,其在生理上与成人不同,如发育未完全、无照料自己的能力、力量弱小等等,导致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儿童与成人的不同,也体现在除生理之外的语言表达、社会交往、行为方式等各个方面,这亦需要相关的法律来保护。儿童的文化权利与此是密切相关的,是与儿童的发展特点相适应的,是以维护儿童尊严和儿童发展为基本前提的。

对文化权利的更早规定,被称为联合国人权两公约之一的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文化权利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venant 0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Rights)第十五条第一款是这样表述的: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

(甲)参加文化生活;

(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

(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利。

这里规定的权利涉及到文化参与权、文化享受权、文化成果保护权三个方面,包含了我们上面所指儿童的文化权利四个方面中的三个方面。这实际上是儿童文化权利的一般性特点,也就是与成人共享或共有的文化权利。然而,无论是生理学、儿科医学、生物人类学、精神发生学等,均表明儿童是一个特殊的存在。在教育界,一般认为儿童一开始就是需要接受教育的,具有可教育性,只有接受教育才能从自然人转化为成熟的社会人。

儿童的文化权利必须兼顾到儿童生理、心理、精神的特定特征,在一定程度下,形成儿童文化权利的“为儿童”的特性,不同于一般性的文化权利,儿童文化权利的法规与政策必须保证儿童对既有文化的:(1)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在尽可能的条件下,允许和确保儿童可以接近各种优秀的文化资源,提供给他们接触人类文化遗产的机会。(2)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保证为儿童所接触的文化以儿童可接受的方式提供,在呈现形式、表达内容、组织方式上充分考虑到儿童的心理发展水平、精神发展阶段、思维特点、审美能力等。(3)可选择性(Selectivity)。提供给儿童的文化必须尽可能丰富和广泛,在时间跨度上应该包含古代文化和现当代文化,在地理空间上,应该涵盖本文化和异文化、其他民族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以此给予和培育儿童的文化包容和理解力。(4)可适应性(Adaptability)。根据儿童的不同地域、地区、社会、教育背景等,提供给他们一种适应多元需要的文化,提供给他们创造新的文化的契机和“脚手架”。在满足文化需要的同时,给予、促进和保护文化创新的权利。

对儿童文化权利的保护,取决于一定社会或时期对儿童的观念即儿童观。儿童观是人们对儿童的总的看法和基本观点,或者说,是人们在哲学层面上对儿童的认识。Ⅲ有关儿童文化权利的观点,受制于儿童观。由于人们儿童观念的变化,儿童的权利保护的内涵和范围会发生变化。

历史上,随着18世纪“儿童的发现”,儿童从“原罪说”、“白板说”到儿童成了真正意义上的人,人们才开始意识到儿童具有独立的存在价值,其代表人物是法国思想家卢梭。尽管启蒙时代的儿童观影响巨大,然而,这个时期还尚未诞生“儿童权利”的观念,在18世纪,认为国家有权成为儿童的保护者的观念不仅新鲜,而且甚至激进。

1919年英国救助儿童会成立,这是一个为实现儿童权利而奋斗的国际慈善机构,由埃格兰泰恩杰布(Eglantyne Jebb)女士创建,倡导在当时是具有革命性的“儿童权利”的理念。1923年,埃格兰泰恩杰布拟定了《儿童权利宪章》,认为儿童应有自己的权利,这一观点被救助儿童国际联盟所接纳。1924年,国际联盟的成员国一致通过将《儿童权利宪章》作为《儿童权利宣言》,即《日内瓦宣言》,这是世界上g--份儿童权利宣言。

1959年第十四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宣》,肯定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基本人权和人性尊严的重要性,确认“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1989年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儿童权利公约》,1990~[E9月2日正式生效。至此,儿童权利/儿童文化权利逐渐得到大多数国际社会承认,并在多数国家以立法/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确立和保护。

二、儿童文化权利的中国政策

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儿童权利,早在1990年8月,我国政府就已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上签字,成为该公约第105个签字国。随后不到两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即批准中国加入《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4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从签字、批准到最终生效,这一过程之迅速,充分表明我国政府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除了在国际上签署一系列重要文件确立和保护儿童权利外,我国政府还通过国内立法和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改变以往忽视儿童权利的状况,积极提倡和保护儿童的各项文化权利。目前中国实施儿童文化权利政策的机制和途径主要有以下五项:立法保护、法规和条例、指导纲要与中长期规划、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项目支持。

(一)立法保护

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儿童的文化权利,这主要在国家层面实施和进行,是对儿童文化权利的刚性保证。目前我国政府与儿童权益相关的法律有很多项,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儿童文化权利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是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修订)是我国针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儿童)的权利而制定

的专门法律。其第三十条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按照我们上文对向儿童所提供既有文化的“可接近性(Accessibility)”原则,这里明确规定,各类文化机构或场所应无偿或部分有偿许可儿童接近各类文化资源,保证了儿童对人类优秀文化遗产的可接近权。在修订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另增加了规定,要保证未成年人必要的娱乐时间,表明我们对儿童文化权利的认识和保护所达到的新的高度:由成人本位的儿童观念开始逐渐转向儿童本位的儿童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这是教育领域的专门法,其中涉及到儿童文化权利的有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等等。教育的主要功能之一是文化传承,对儿童教育的立法保护,实际上也就是保护儿童享有文化的权利。

其他涉及到儿童文化权利的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等。

(二)法规和条例

其刚性仅次于立法,常作为立法的辅助手段和派生手段,偏向于具体的实施细则。我国这方面关于儿童文化权利的有: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有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对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有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其他出于促进青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保护儿童权益的角度的法规或条例有《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1996)、《出版管理条例》(2002)、《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4)等等。这些法规或条例,明确禁止“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诱发未成年人堕落的”音像制品,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对这些文化出版物的内容规定,从另一个方面提供和保证儿童文化权利实现的环境。

(三)指导纲要与中长期规划

政府通过纲要或规划的形式,积极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确保儿童或使儿童未来享有更广阔的文化空间。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根据我国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塑造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法律保护、儿童与环境4个领域,全面涉及包括儿童文化权利在内的各方面儿童发展目标和策略措施。

《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对于未成年人保护主要包括第六条,这些规定,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这会影响社会文化的发展方向,儿童所拥有的参与文化的权利,其空间将极为宽广。这种对儿童文化权利保护的前瞻性构成了我国儿童文化权利政策方面的一个特点。

与儿童文化权利或多或少相关的纲要或规划,还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一五”规划发展纲要》(2006)、《新闻出版业“十一五”发展规划》(2006)、《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2004)等等。

此外还有大量教育领域的各种规划或指导纲要,如《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年)》(2005),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深化课程教材改革为核心,更新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大力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使学生在学习艺术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提高审美能力和文化素养,开发自身的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2001),旨在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上述这些规划或纲要,大多是对行政规章和条例的前瞻或细化,如《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年)》具体贯彻落实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精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则是《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具体化和进一步实施。

(四)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

这里的规范性文件以“意见”、“通知”的形式居多,主要是确保和指导法律、条例、纲要、规划等如何贯彻与实施。这部分涉及到儿童文化权利的条款较多较细,有些尚未形成刚性法规,有些则具有临时性。代表性的规范性文件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其中对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有第十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等。

《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2008)是我国政府对国际条约《关于博物馆向公众开放最有效方法的建议》(1960)的本土落实和进一步延伸、丰富。在实施步骤上,规定“2009年,除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外,全国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馆、纪念馆,全面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全部向社会免费开放”,“继续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社会群体实行免费或优惠参观”。通过发挥博物馆和纪念馆作为公益性文化机构的社会价值,在加强国际文化交流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宣传推广的同时,使儿童在文化的可选择性(Selectivity)上具有更多的机会。

另外,还有相当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儿童文化权利的,如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电视台少儿频道落地覆盖工作的通知》(2003)、文化部等《关于净化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2005)、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校园文化建设的通知》(2006)等,这些涉及到儿童文化资源的方方面面。

(五)项目支持

项目内容涵盖多个方面,政府按照既定政策出资资助儿童场所建设、扶持儿童文化产业、完善儿童文化机构建设、推广各类文化展览等,通过多种途径满足日益发展的儿童文化需求。

在《国家“十SE”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已规划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门类,通过推动国家数字电影制作基地建设、国产动漫振兴工程、“中华字库”工程等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其中有些项目,虽然不直接涉及儿童文化,但无疑在满足儿童的文化需要、给儿童以文化支持、培育儿童文化自主意识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奠基性作用。再如“中国少儿歌曲创作推广计划”通过广泛征集和专家委约等机制,每年评选20首优秀少儿歌曲,进行推广和传唱。

另有一些政府部门或机构积极支持和举办各种儿童文化艺术节项目,促进世界儿童文化交流,充分满足儿童的文化多样性的需求。这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儿童文化享有、儿童文化参与、儿童文化交流、儿童文化创造等儿童文化权利的高度重视。

三、中国当前儿童文化政策的几点思考

(一)儿童的文化资源享有权利保障有力,有待完善

相对来说,我国的文化政策比较健全。文化资源包含多方面的内容,譬如民族文化传统、民族精神、文化产品、文化产业、体制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等等。对儿童而言,在这诸多内容中,以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为最重要的文化资源,其中传统精神文化资源受到高度的重视。首先,主要体现在国家对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立法中。国家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相关条款中,规定作为与儿童相对的成年人需要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儿童)健康成长的文化出版物和其他各类文化产品。其次,由于儿童对文化资源的辨识和选择偏向感性及文化资源本身的复杂性,国家出于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台了一些法律,集合全社会的力量以避免儿童接触不良文化资源。再次,在文化资源的可接近方面,针对儿童,我国已经推行了一些具体的做法,为儿童接受文化熏陶提供政策上的倾斜。

除以上取得的成绩之外,在儿童文化资源的可接近方面,尚存在一些不足,譬如民族民间文化、地方文化资源等,这些具有本土性的文化资源,尽管儿童似乎对它们有一种天生的亲和性,但是在我国的儿童政策中,儿童这方面的文化支持鲜有予以明确表述的,尽管在《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列有“民族文化保护”规划。

(二)儿童的文化参与权利表述明确,统一性欠缺

儿童文化参与应当涵盖家庭文化生活。儿童在家庭领域中文化权利的立法工作,除在《未成年人保护法》所列“家庭保护”一块有所涉及之外,我国相对欠缺。儿童文化参与权利在家庭中的保护情况,存在复杂的因素。一些家长可能会因文化消费的攀比意识,导致儿童文化参与权利表面上被保护,实质上却被抽离;一些家长,则可能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提供儿童文化参与的机会;还有一些家长,在文化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行事,代儿童选择和决定,变相剥夺了儿童文化参与的权利。对这些现象,我国法律上的保护,还存在很多空白,急需探索。相对家庭这一块,社会力量对儿童文化权利的支持要充分些。在我国很多法律、条例、规章中,有很多条款规定,文化生产和管理机构、部门有鼓励、支持、协助儿童文化活动开展的义务和职责。总的说来,我国儿童参与文化的空间,还是比较宽广的。

(三)儿童的文化创造权利日益健全,但缺乏条理

儿童具有文化创造的权利,他们拥有自己创造的文化“儿童文化”。这已为目前儿童文化理论界所确认。我国这方面的专门法律不多,主要散见于一些条款中,如《宪法》中规定公民有“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文学艺术属于文化范畴,这表示儿童与成人都有文化创造上的自由。有些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开展少儿歌曲创作推广工作的通知》(2005)倒是比较强调儿童文化样式像歌曲的创作和推广工作,并专门制定相关规划,创作和征集原创少儿歌曲作品,建立和培训少儿歌曲创作队伍,积极维护儿童的文化创造和创新权利。

相比《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我国在这方面对儿童权益的保障,缺乏条理,存在着明显不足,其立法工作及制度建设需要尽快完善。

(四)儿童的文化成果保护权利意识提高,力度尚需加强

在儿童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基本是空缺,除了一些关于科技方面的如《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组织管理条例》(2005)之外。事实上,已经有很多儿童参与到文化创造的过程中,譬如文学创作,对儿童作家版权的保护主要是参照成人作者的权利来予以实施的。实际上,儿童所创造的文化产品远不限于文学作品,还有如儿歌、儿童画、儿童发明等,我国政府对这方面的保护意识还比较薄弱,该方面的立法工作,急需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1]刘晓东,儿童教育新论(第:版)[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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