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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范文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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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范文(精选6篇)

贷款损失准备 第1篇

缺口增加则证明近期贷款回收出现问题,形成不良资产的概率增加,缺口减少表明贷款发放不利,或新增储蓄量超出准备金的比例. 调控要点需要即时汇报和调整贷款损失准备金

摘要:贷款损失准备缺口是衡量商业银行损失准备充足性的重要指标。从整体趋势看,我国商业银行损失准备充足性在不断提高,账面损失准备缺口持续下降。但是账面缺口与实际缺口是有差异的。商业银行目前主要依据财政部和监管部门有关制度,实行预期现金流折现和风险分类基础上的原则性比例计提方法。计提范围和方法的科学性;风险分类和预期损失的准确性;资本充足率达标和利润考核是影响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性;产生实际缺口的主要因素。监管部门应通过明确表外信贷资产的计提;改进对折现率和预期现金流的测算;明确抵押物的处置方法等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加强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性的现场检查,建立激励相容机制等,促进商业银行充足拨备。

关键词:损失准备;风险;监管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缺口分析

衡量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指标主要有损失准备缺口;损失准备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三个指标实际存在相关性,损失准备缺口是基础。损失准备缺口即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贷款实际计提准备/贷款应提准备×100%=(贷款应提准备-准备缺口)/贷款应提准备×100%,所以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贷款损失准备缺口越大,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越低。拨备覆盖率衡量贷款损失准备金覆盖风险的程度,即为损失准备金余额/不良贷款余额=(贷款应提准备-准备缺口)/不良贷款余额,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损失准备缺口越大,拨备覆盖率越低。

银监会自成立以来,根据审慎监管路线图,明确了提高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监管理念。各商业银行按照监管要求和自身抵御风险损失的需要,计提拨备,弥补缺口,主要商业银行1账面损失准备金缺口从2002年的13431亿元减少到2006年的4547亿元,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相应从6.9%上升到34.3%。

2003年到2004年损失准备金余额数有一个明显的下降,虽然当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也大幅下降,但是由于损失准备金余额下降较大,拨备覆盖率下降了5.5个百分点;2004-2006年虽然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较上年下降18.39%;28.99%;4.05%,但由于损失准备金余额逐年增加,拨备覆盖率因此显著上升,说明商业银行覆盖风险损失的能力增强。

从整体趋势看,我国商业银行损失准备充足性在不断提高。但是账面缺口与实际缺口是有差异的,实际缺口往往大于账面缺口。实际缺口考虑商业银行测算预期损失的准确性,根据贷款风险分类的偏离度,修正应提金额,从而得到实际计提金额与应提金额之间的差额。监管部门定期对贷款分类偏离度进行检查,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偏离度调整分类,增提拨备,起到了减少准备金账面缺口与实际缺口的差异的作用。但是,要促进商业银行真实揭示贷款风险状况,增强评估损失准备充足性的科学性;客观性,需要进一步对影响计提准确性和产生实际缺口的因素进行分析,寻找问题的根源。

二;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方法

计提的制度依据。

一是监管部门下发的《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该规定要求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计提损失准备,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分别计提2%;25%&;50%和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虽然该制度只是原则性指引,但这是商业银行计提损失准备的最低比例要求,计算结果通常作为应提数来考核实际情况。

二是财政部的六个制度。由于制度对其他制度的内容都有所覆盖;更新,与国际会计准则最为接近,根据年报披露,各行在实际操作中均主要执行这两项制度,即对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的信贷资产,以未来现金流折现的方式测算信贷资产可收回金额,实际计提金额应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信贷资产可收回金额)。如果实际计提金额达不到这一数值,即存在缺口。审慎的商业银行通常也会将这一数值与固定比例计提的结果进行对比,二者差别不应太大,可以互相修正。

三是国家税务局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2002]4号,简称“4号令”)。该制度规定,“金融企业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l%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一般准备金可以免除所得税,而专项准备金虽然计入成本,但是不能免税。

2;测算准备金的方法。

根据财政部规定,商业银行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也可以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因此,目前测算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通常采取组合测算与单笔测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1)组合测算的范围和方法。通常为五级分类为正常且单笔余额小于一定金额的贷款;贴现;贸易融资等按照余额的一定比例组合测算。有的行对笔数多;金额小的个人消费贷款也按照五级分类结果进行组合测算。(2)单笔测算的范围和方法。五级分类为正常但单笔余额大于一定金额的贷款,欠息;逾期的对公贷款,欠息或逾期一定期限的个人贷款,按照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方法单笔进行减值测算。

3;预期减值损失和现金流折现的方法。

信贷资产减值损失=信贷资产账面价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该笔贷款未来现金流量越充足,预期损失将越小。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由通常信贷经营部门客户经理根据信贷资产自身现金流量的特点逐笔预测,风险管理部门审核,会计部门记账,测算公式如下:

其中:P是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Fm是信贷资产第m笔未来现金流量金额,i代表折现率,t是第m笔未来现金流量距本季度末天数,n是总笔数。

其中最关键的指标是折现率i和未来现金流量Fm的确定。折现率的确定分为两种情况:(1)贷款折现率。通常折现率采用贷款合同利率,其中,浮动利率贷款的折现率采用最近一次浮动调整后该笔贷款所适用的利率。如果发生专项费用,其折现率是指将该贷款在预期存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发放时的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2)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银行卡透支折现率采用垫款或透支发生时的利率。该利率难以确定的,通常采用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确定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金额,即预计在信贷资产剩余期限内可从借款人回收的贷款金额,一般需要测算出多个方面的现金流量,主要包括从借款人;保证人;其他贷偿人;处置抵押物;处置质押物;其他偿债资产收回的现金流量。折现率和未来现金流量的测算过程直接关系到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准确性,是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核心问题。其原理如上所述,但是各行在确定Fm和i时考虑的具体因素会有所不同。三;影响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性的因素:实际缺口的产生计提范围和方法的科学性。

《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对发放;提供信用并承担信用风险的信贷资产计提损失准备,具体包括贷款;贴现(含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和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包括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打包贷款福费廷);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银行卡透支和法人账户透支等。但部分商业银行实际计提过程中对仅对贷款;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等表内信贷资产计提准备,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包括进出口押汇);法人账户透支以及表外信贷资产未计提专项准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范围未能覆盖所有承担风险的信贷资产,影响损失准备计提的充足性。

监管部门和财政部关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制度规定并不相同。监管部门要求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情况计提损失准备,财政部要求根据资产减值状况计提。前者规定了每类资产的计提比例,后者则主要是运用现金流折现的方法测算损失。比例计提方法的优点是简便易行,标准明确,缺点是不够精确。现金流折现方法可以逐笔测算贷款预期损失状况,对不同贷款损失的预期不同,但对贷款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不易准确,而且缺乏量化的判断标准和刚性的测算方法,对客户经理的经验;业务能力;敬业精神以及主观看法的依赖更强,给故意低估和高估贷款损失留下较大空间,刻意掩盖真实风险较为容易,易产生道德风险。

抵(质)押物评估和处置的科学性也是影响计提准确性的要素。评估人员知识和经验的欠缺可能会使得抵押物价值高估,而人为提高抵押物的价值从而促进贷款的发放则是产生抵押物价值高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从账面看,损失准备缺口可能不大,然而由于抵押物价值高估,损失准备的实际缺口可能会较大。;风险分类和预期损失的准确性。

贷款风险分类的过程实质上是对贷款内在损失的认定过程,是对贷款实际价值的估价过程,其原理是不同风险类别贷款的预期损失程度不同,相应应提取不同比例的损失准备,而该比例也是根据历史数据大致测算而来。分类的目的之一就是为计提专项准备金奠定前提和基础。现金流折现方法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也是对贷款预期损失的认定过程,也要考虑五级分类情况,其核心评估要素与贷款五级分类时实质是相同的。因此两种方法下,贷款五级分类对损失准备计提情况都有一定影响。五级分类结果如果偏离真实贷款质量,必然影响准备金的充足性。

虽然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明确规定了五个类别贷款的核心定义,但所提出的分类依据的原则性过强而可操作性较弱,定性因素较多;定量判断少,五级分类一定程度上也要依赖分类人员的主观判断。商业银行具体分类过程中,还存在贷款分类制度执行不严;通过下达不良贷款计划控制不良贷款规模;贷款分类管理基础工作比较薄弱;信贷系统没有贷款五级分类功能模块;资产质量考核制度存在缺陷;监督问责机制不到位;监管意见不落实等方面问题,进一步造成了五级分类不准确;真实风险暴露不充分。从而使得商业银行虽然账面准备金缺口在缩小;准备金覆盖率在扩大,但损失准备实际计提不准确的问题仍然存在。资本充足率达标和利润考核情况。

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作用和功能进行了区分:资本的功能是覆盖非预期损失,而贷款损失准备金则是覆盖预期损失。但是资本和贷款损失准备之间又存在联系。为了鼓励银行足额计提准备金,同时考虑到并非所有计提了一般准备金的贷款都会发生减值,巴赛尔旧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的标准法都明确,一般准备金可以有限制地纳入附属资本,上限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25%。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则规定,银行必须将内部评级法下计算的预期损失总额与所计提的各种合格准备金总额(包括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与国家风险准备金,不包括为股权暴露和证券化暴露计提的专项准备金)进行比较。当准备金超过预期损失总额时,在0.6%风险加权资产的上限标准内,可将两者的差额计入附属资本。准备缺口如果有的话,应该从资本中扣除。此项扣除将分别从一级资本中扣50%,从二级资本中扣50%,与新资本协议中其他资本扣减项目一致。

由于一般准备可全额计入银行附属资本,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而专项准备不纳入附属资本,不减免所得税,并要计入当期损益,作为成本冲减利润并影响核心资本的增长,为实现资本充足率达标和利润考核目标,商业银行缺少足够的激励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如果欠提的损失准备要从资本中扣减,为了保证不存在损失准备缺口以避免扣减资本,在利润不足以计提损失准备的情况下,银行也有动力调整对损失的预期或贷款风险评估,故意低估风险和预期损失,以保证名义资本充足和利润考核达标。

四;监管建议

1;细化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完善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制度。第一,明确表外信贷资产的计提。表外信贷资产同样承担着风险和损失6,监管部门应在制度中明确要求表外风险资产损失准备未计提和计提不足的应补充提取,测算损失准备缺口时也应考虑表外风险资产的欠提情况。可将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范围的规定细化到具体的资产负债表的各类信贷资产项目上,从而进一步规范银行计提范围,严格银行风险管理。第二,改进对折现率和预期现金流的测算。监管当局应加强指引,可研究;比较各商业银行做法以及借鉴国外经验,合理确定测算现金流时要考虑的要素,提供较为科学的测算参考方法,减少主观性,提高准确性和规范性。考虑与财政部政策的一致性,仍可将固定比例计提与现金流折现方式计提有效结合,以每类贷款的原则性比例为最低要求。对比两种方法的计提结果,对有差距的要分析产生差距的原因,寻找影响因素,从而改进方法。第三,明确抵押物的处置方法。在计提准备金时考虑抵押是合理的,但要避免银行计提时抵押物估值不准确从而低估损失的情况,必须采用审慎保守的方法并考虑抵押品在估价和处置中的各种限制7,应对计提损失准备时抵押物的处理方法进行明确和细化,对不同抵押物要求商业银行根据变现能力确定不同的折扣率,促进商业银行评估抵押物价值的准确性。

2;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在目前的监管制度下,风险分类是损失准备计提的基础,分类不准确必然影响到损失准备计提的充足性。银监会目前开展的贷款迁徙率和偏离度的检查,加强对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8有利于掌握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真实性。但是还应该细化每一类型贷款的分类标准,尽量增加量化指标,增强贷款分类依据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并应加强对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五级分类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通过按期报送的不良资产分析报告以及调研;座谈等各种途径深入了解被监管机构五级分类实际操作情况,减少未严格执行分类标准从而贷款分类不准确的情况,为损失准备的充足计提和真实反映贷款质量状况奠定基础。

3;加强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性的现场检查,提高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对贷款损失准备进行了较为严格的监管,力求保证计提方式是在谨慎经营和真实评价贷款质量的前提下进行。美联储不定期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要求被审计银行提供计提准备的标准,必要时将抽查贷款档案,发现计提不足便要求银行予以补提。加拿大检查总署对各家银行的准备金水平及其评价;测量和控制方法进行经营性的检查,以确保每家银行都有健全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英国监管部门不但要求严格的外部审计师审计,还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背景的人员,对商业银行计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损失准备计提情况的现场检查,结合贷款分类;资本充足率达标和利润真实性来评估损失准备计提充足状况;并将损失准备计提充足状况的检查结果作为风险评级;内控评价的重要内容。

4;建立激励相容机制,促进商业银行充足拨备。一是实行“影子拨备”。即使商业银行没有财务承受能力,监管部门也应要求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按季模拟计提和比对,以便及时掌握其拨备水平和差距。通过“影子拨备”引导商业银行增强拨备意识和风险抵补的前瞻性,实现资产扩张与充足拨备同步推进。二是促进商业银行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增强拨备意识。银监会成立以来,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以资本约束风险资产的扩张,并实行了根据资产规模大小收取监管费用的制度,已对商业银行的规模偏好产生了约束,促进商业银行重视风险。监管部门应进一步严格把损失准备充足状况与机构准入;业务审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现场检查频率等相联系,将损失准备缺口作为分类监管的重要指标。对商业银行积极拨备;充足拨备的行为给予理念倡导;制度支持和监管政策的优惠,对拨备严重不足的机构,通过约见高管谈话;限制股东分红9;准入限制等措施加强监管约束。三是改进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的监管。将拨备指标和缺口分析纳入对资本充足率和盈利能力的监管考核之中,重视资本充足和利润真实性的检查,防止为实现资本达标和利润考核而低估损失;操纵拨备的可能性,促进银行在追求利润的同时充实计提准备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贷款损失准备 第2篇

2011年第4号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三)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半、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三)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相关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评估情况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损失准备期初、期末余额;

(二)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三)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期初、期末数值。

第十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信息,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调整情况和相关意见。

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对贷款损失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为科学设定和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按月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贷款损失准备异常变化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三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

求;连续六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经检查认定商业银行以弄虚作假手段达到监管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最晚于2018年底达标。

贷款损失准备 第3篇

贷款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历来是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规范和监管的重点。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减值的会计核算主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应用指南, 其原则和内容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IAS39) 基本一致。但在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中, IAS39所确立的金融资产减值模型被证明具有明显的顺周期效应, 因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IASB) 启动了对IAS39的改革工作, 对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模式陆续作出了改进。

一、国际会计准则关于贷款减值准备核算模式的改革

按照IAS39的规定,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中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包括贷款) 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 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 (包括贷款) 发生减值的, 应当计提减值准备。通常, 人们将IAS39确认和计量贷款减值准备的模式称作“已发生损失模型”。该模型的核心思想是:只有当有证据表明贷款出现损失时才计提贷款减值准备。

而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中, IAS39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被证实具有一定的顺周期性, 在一定程度上加剧和恶化了金融危机, 引起了会计界、金融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广泛关注。由于已发生损失模型的顺周期性, 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敦促IASB尽快改进包括贷款减值准备在内的金融工具会计核算模式。为此, IASB与美国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 (FASB) 密切合作, 正在探索建立以预期损失为基础的更具有前瞻性的贷款减值准备制度。

2009年11月, I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 提出用预期损失模型取代IAS39的已发生损失模型。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对金融资产 (包括贷款) 在初始确认时即估计其未来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损失, 并据此调整利息收入, 按照时间比例法 (TPA) 在资产整个存续期间分摊预期损失。预期损失模型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相比, 最大的变化在于根据预计未来损失确认和提取准备, 而不再依据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或是否存在导致减值的事件发生。

IASB提出的第一个预期损失模型, 要求预计金融资产整个寿命期内的信用损失并进行分摊, 操作难度较大, 并且与FASB提出的可预计未来期间法 (FFPA) 存在较大差异。为此, 2011年1月, IASB与FASB联合发布了增补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减值》, 对预期损失模型进行了修订, 第二个模型融合了TPA和FFPA:将金融资产 (包括贷款) 划分为“可收回账”和“呆账”, 分别采用不同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 对于“可收回账”资产根据TPA和FFPA孰高原则确认预期损失, 而对于“呆账”资产则立即确认全部预期损失。

IASB与FASB于2011年5月又推出了第三个预期损失模型:三组别模型 (TPM) , 目前该模型尚在讨论和改进过程中。该三组别模型将贷款类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分为三组:第一组为尚未出现信用风险恶化迹象的贷款, 这一类贷款按照预计未来12个月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第二组均为贷款组合, 此类贷款组合已出现信用风险恶化的迹象, 但无法具体认定对组合中单笔贷款的影响;第三组为各项已出现信用风险恶化迹象的单笔贷款。第二组和第三组中的贷款均按照预计存续期间可能发生全部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 只是第二组是按组合计提, 第三组则按单笔分别计提。

IASB先后提出的三个预期损失模型的基本原则和思路是一致的, 就是采用前瞻性的方法, 提前估计贷款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 据此确认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我们将类似会计核算方式统称为预期损失模型。

二、已发生损失模型与预期损失模型的比较

1. 预期损失模型不被看好的原因。

预期损失模型自诞生之日起一直饱受非议, 许多会计界人士认为, 预期损失模型的前瞻性虽有可取之处, 但其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相比有一些明显的缺陷和弊端, 所以反对以其取代已发生损失模型。反对的意见和理由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 预期损失模型与现行的财务报表框架存在冲突。按照现行财务报表框架, 会计要素的确认必须满足“能够导致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和“能够可靠地计量”两个条件。而按照预期损失模型, 减值损失完全基于历史数据和对未来情况的判断进行估计, 计量的可靠性难以保证, 据此计入财务报表的减值损失数据会破坏财务报表的一致性。

第二, 预期损失模型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相比, 更多地依靠管理层的主观判断, 为管理层操纵利润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会进一步损害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第三, 按照预期损失模型的要求, 信息生成过程过于专业, 对于不具有相关背景的信息使用者, 可能很难理解财务报告中相应数据的含义。

第四, 预期损失模型与已发生损失模型相比, 会计处理更加复杂, 对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和财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 实施的难度和成本较大。

2. 笔者的观点:

预期损失模型更为科学合理。对于上述反对意见, 笔者有不同的看法:预期损失模型更加符合贷款类资产价值实现的经济本质, 能够有效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用性。至于有学者提出的以上预期损失模型缺陷, 笔者认为许多内容值得商榷, 并不构成拒绝的理由。

第一, 预期损失模型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贷款类资产的收益和财务状况。从理论上讲, 贷款利率由时间成本、通货膨胀率以及风险补偿三部分构成, 其中风险补偿部分主要是为了抵补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因此, 采用预期损失模型, 将预期损失均摊至贷款整个存续期, 据此调整贷款利息收入符合权责发生制假设和稳健性原则。而按照已发生损失模型, 贷款收入与贷款损失并不配比, 在贷款损失已发生但未进行确认前会高估贷款收入, 虚增资产和利润。

第二, 预期损失模型能够更加及时地确认贷款损失, 平缓减值准备的波动性。已发生损失模型只有在减值触发事件发生后才能确认损失, 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相反的, 预期损失模型允许提前确认损失, 并不依赖于减值触发事件, 可以有效避免损益的大起大落, 降低了贷款减值准备与经济周期的相关性, 从而在客观上减弱了银行经营的顺周期效应。

第三, 预期损失模型不会损害财务报表的一致性。从统计学角度来看, 按照历史数据合理预期的贷款损失与未来实际发生的损失并不存在显著差异, 即预期损失模型能够保证计量的可靠性, 其并未突破现行会计核算的原则, 符合财务报表框架中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的要求。

第四, 利润操控的问题应该从公司内部治理和会计信息监管的角度去解决, 会计准则改进的目标应该是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 而不是减少和降低利润操控的空间。即使是已发生损失模型, 仍然有利润操控的可能。因此, 不能以此为标准衡量两个模型的优劣。

第五, 至于预期损失模型产生的信息过于专业、难以理解, 其实并不是一个问题, 因为大多数财务报告使用者更加关注的是数据结果, 而对于数据产生的过程并不关心。

综上所述, 预期损失模型更加科学、合理, 是会计理论与实务的一大进步, 是会计监管与金融监管相协调的产物。

三、我国相关会计准则的改进建议

由上述分析可见, 采用预期损失模型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 是相关会计准则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考虑到预期损失模型必须建立在完整准确的历史数据和成熟的风险计量技术的基础上, 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实施的条件尚不具备, 因此笔者建议会计准则制定部门通过对相关准则的修订, 循序渐进积极推进预期损失模型在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中的应用。具体来说, 建议采用“三步走”的方式, 逐步实现从已发生损失模型向预期损失模型的过渡。

第一步, 在会计准则中引入预期损失模型, 要求以已发生损失模型为主、预期损失模型为辅。对于财务报表中的贷款减值损失和贷款减值准备项目, 仍然按照已发生损失模型确认、计量和披露, 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特别是上市商业银行应用预期损失模型进行核算,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预期损失模型确认的贷款减值准备当期发生额和余额, 以及分别按照两种核算方法形成的财务报表的主要差异。

第二步, 两种减值准备模型并行, 以预期损失模型为主、已发生损失模型为辅。即要求财务报表中贷款减值准备项目按照预期损失模型确认、计量和披露, 考虑到预期损失计量的准确性需要一个逐步提升过程, 在初期可以不将预期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而作为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按照已发生损失模型核算的减值准备情况, 以及两种核算方法导致的财务报表差异情况。

第三步, 在条件比较成熟时, 即当预期损失计量可靠性能够完全保证时, 应考虑在会计准则中采用预期损失模型全面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 并将预期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预期损失估计的假设条件、估值依据和方法等补充信息内容。

摘要:本文在全面总结国际会计准则关于金融资产 (包括贷款) 减值会计核算模式改革情况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和比较了已发生损失模型和预期损失模型的优缺点, 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实际, 认为应改进我国相关会计准则, 对于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核算应该采取渐进的方式, 逐步过渡至预期损失模型。

关键词:贷款减值准备,已发生损失模式,预期损失模型

参考文献

[1].IASB.Framework for the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www.iasb.com, 2001

[2].IASB.Impairment of Financial Assets:Expected Cash Flow Approach.Request for Information (Expected Loss Model) .www.iasb.com, 2009

[3].IASB.Financial Instruments:Amortised Cost and Impairment.Exposure Draft.www.iasb.com, 2009

[4].IASB.Financial Instruments:Impairment, Supplement to ED/2009/12 Financial Instruments:Amortised Cost and Impairment.www.iasb.com, 2011

[5].Deloitte.IFRS Project Insight, Financial Instruments:Impairment.www.iasplus.com, 2012

贷款损失准备 第4篇

摘 要 小额贷款公司自2008年作为新型的事物,开始在金融业占一席之地。新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法规都对贷款损失准备作出了规定,但执行标准有差异;税收法规对有关小额贷款还有阶段性的特殊规定。由此,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前提下如何正确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相关工作要求更高。笔者结合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对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做好贷款损失准备的计量确认工作提出一些思考意见。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贷款损失准备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所得税 专项准备 一般风险准备 贷款风险分类

由于金融服务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地域性很明显,有一部分家庭和中小企业很少甚至不能获得所需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正是为了弥补这个缺口而应运而生。它以涉农、中小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小额贷款公司具有以下特点:小额交易;程序流畅、简单、透明;操作方便;服务持续循环、交易及时可靠。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辐射力量。

一、现行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计提、使用的基本规定

(一)银行的相关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执行的是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1月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和财政部2005年5月17日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文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把贷款等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并对五类贷款规定了严格的定义,提出了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财金[2005]49号文具体规定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是指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损失和收回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其参照比例: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其中次级、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特定国家、地区或行业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金融企业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收回的可能性合理确定。同时规定,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

(二)财政部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贷款和各类企业债权减值损失确认的基本规定为: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简直的,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对减值损失计量的规定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当发生减值时,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折现确定。

(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8月21日发布的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文规定: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本通知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1)农户贷款;

(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通知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注意:财税[2009]64号及财税[2009]99号文件的执行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二、会计制度上的核算会计处理

贷款损失准备既包括从损益中提取的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还包括从净利润中计提的一般准备,计提时的会计处理分别为:

计提专项准备或特种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或特种准备)”科目。

公司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一般风险准备”科目,贷记“一般风险准备”科目。

同时,按照新制度要求,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分别披露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和期末数。

三、对纳税调整的影响

会计制度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与比例和税法允许扣除的规定标准不一致,需要纳税调整,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会计制度上计提的专项准备的基数与财税[2009]99号文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的基数的差别。后者的计税基础小,导致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后者需要在前者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分别按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其他贷款的进行再分类。

(二)会计制度上计提的一般准备是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即是税后提取,而财税[2009]64号文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案例分析

浙江省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09年9月15日成立,自成立起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2009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17.5亿元,按贷款对象分类及五级分类后的余额明细表详见表1。

该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度利润总额5000万元,年初资产减值损失-专项准备0元,一般坏账准备0元,除贷款损失准备未作纳税调整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该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会计核算如下:

(1)會计上的根据贷款年末余额应计提的专项准备金13000*2%+3300*25%+1700*50%+1500*100%=3435万元,年初资产减值损失-专项准备0元,故2009年应计提的专项准备金3435万元。

会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 3435万。

贷:资产减值准备-专项准备金 3435万。

(2)税法上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专项准备金=(13000-2000)*2%+(3300-300)*25%+(1700-100)*50%+(1500-100)*100%=3170万元。

(3)根据以上两点2009年专项准备金需作纳税调整(调增)3435-3170=265万元。

(4)一般风险准备=175000*1%=1750万元。会计处理:借:未分配利润 1750万。

贷:一般风险准备 1750万。

综上:2009年计算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5000+265-1750)*25%=878.7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265*25%=66.25万元。

会计处理:借:递延所得税资产66.25万。

所得税费用812.6万。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878.75万。

那么该小额贷款公司2009年度期末资产减值损失-专项准备3435万元,一般坏账准备1750万元。

该小额贷款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9000万元,除贷款损失准备未作纳税调整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10年12月31日贷款余额25亿元,按贷款对象分类及五级分类后的余额明细表详见表2:

对该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会计核算如下:

(1)会计上的根据贷款2010年末余额应提的专项准备金24800*2%+9300*25%+3500*50%+3900*100%=8471万元,年初资产减值损失-专项准备3435元,故2010年应计提的专项准备金5036万元。

会计处理:借:资产减值损失 5036万。

贷:资产减值准备-专项准备金 5036万。

(2)税法上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专项准备金=(24800-5000)*2%+(9300-1300)*25%+(3500-600)*50%+(3900-600)*100%-1750=7146-3170=3976万元。

(3)根据以上两点2010年专项准备金需作纳税调整(调增)5036-3976=1060万元。

(4)一般风险准备=250000*1%-1750=750万元。会计处理:借:未分配利润 750万。

贷:一般风险准备 750万。

综上:2010年计算应交所得税:应交所得税=(9000+1060-750)*25%=2327.5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1060*25%=265万元。

会计处理: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65万。

所得税费用2062.5万。

贷款损失准备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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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

浅谈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

【摘要】在诸多防范和抵御信贷风险措施中,贷款损失准备就是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本文从贷款损失准备着手分析,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理论知识,浅谈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及存在的不足与注意要点,为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具备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关键词】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会计处理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

国内各家银行对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均有着各自的界定。笔者认为: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收取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收取利息充分体现贷款三性原则中的效益性,收益的增加必然伴随着风险的产生。风险的存在就会导致损失发生的可能。所以,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应为广义的贷款,包括:贷款(抵押、质押、信用、保证)、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

二、贷款损失准备涉及的会计原则

1、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包括:真实性和可靠性两方面的意义。真实性要求会计核算的结果应当与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一致;可靠性是指对于经济业务的记录和报告,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不应受到外界和主观意志所左右,避免错误并减少偏差。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和资料可靠。

在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核算中,银行不仅仅应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质)押品的市价、担保人的信誉情况等做出客观分析,更重要的是还能对银行的贷后检查中发现问题,敢于暴露并及时采取化解措施,最终于资产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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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日,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断其是否发生减值。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应对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

2、谨慎性原则。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机构,必须选择稳健的经营策略,这就要求在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处理中时刻把握谨慎性原则。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选用对所有者权益产生影响最小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会计处理,充分考虑贷款损失发生的可能,即所谓“宁可预计可能的损失,不可预计可能的收益”,这样可防止资产和收益的虚增,同时起到预警风险和化解风险的作用。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虽然会造成银行的收益和市价被低估,但是作为社会经济建设筹集和分配资金的中心、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纽带,经营的谨慎性更是银行首先要承担的社会责任。正如,众多基金公司在投资组合中购买一定份额的银行股,不是银行股能带来高额的收益,而是其可以实现风险对冲,在股市行情中多处于小幅波动,但在大盘萎靡时,反而能领跑各股,推动行情新一轮复苏。

三、风险估计值的确定

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潜在风险估计值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准备。特种准备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专项准备计提比例:正常类1.5%,关注类3%,次级类30%,可疑类60%,损失类100%。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参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国情,制定了《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要求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这种分类方法虽然改变了四级分类存在的一些弊病,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日趋复杂和银行管理理念的日益完善,这种办法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其缺陷如下:

第一,五级分类主要依赖系统录入人员的主观判断或是听从上级行政指令,无法客观公正地反映贷款真实形态。系统录入人员不是经办责任人,未参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调查,仅从贷款是否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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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欠息等简单、粗糙信息做出判断,这样的分类结果的质量是可想而知的;或是上级领导为经营绩效等方面考虑,人为操纵分类结果,直接对系统录入人员做出指令性安排。

第二,五级分类无法实现对借款企业实施动态监测。首先,五级分类为单机系统,无法实时获取征信系统数据,就不能针对借款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的不良信用状况下调其信用评价和五级分类形态;其次,五级分类没有内置财务分析相关模块,无法客观评价企业当期的财管状况,仅能凭借系统录入人员主观判断。

发达国家的大部分银行早已制订超过五级的分类制度,部分美国银行甚至制定多达二十一级的制度。实施更为精细的分类方法是银行监测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控风险的必然选择。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实行信贷资产十级分类(33211)不仅仅是对五级分类中正常类和关注类贷款级次的细化,并引入风险贷款的概念(正常3—关注2),更是通过从原来以定性为主的划分标准转向以定量为主,从部门单一操作到前台调查、中台审查、后台管理的全流程控制,能有效地提升信贷资产风险的识别能力,能够更为准确、动态地监测贷款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及时有效地防控信贷风险。

笔者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针对五级分类不再适用的现状,及时调整、细化贷款风险分类,特别应该细化正常类贷款到关注类贷款的标准风险系数不变,此类贷款存在极小的风险,故风险系数应在原正常类1.5%的基础上进行下调。以农村信用社十级分类为例:正常类1级贷款为当年新增贷款,必然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格的审查才可放款,也需经过按时的贷后检查维持风险级次而正常类2、3级贷款属风险贷款,已产生影响借款人评级的不利因素,故此类贷款应在1.5%的基础上进行逐级小幅递增,以3%为限;关注类1—3级贷款也应在3%的基础上进行逐级小幅递增,以30%为限;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可以保持原风险系数不变。

四、呆账核销

呆账核销不仅仅可以实现银行不良贷款的降低,更是对资产负债情况的真实体现,切实提高资产质量,充分实现资产保全,增强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呆账核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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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要把握如下要点:一是要“应核尽核”,确保资产状况的真实性;二是要证据确凿、手续完善、程序合规、无法律瑕疵,确保呆账核销的有效性;三是要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惩由于个人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等主观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确保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四是要加强已核销呆账的管理和清收处置,实行账销案存的原则,仍不放弃对债权的诉讼时效的延续和对债权的追索,并将已核销呆账的清收纳入绩效考核。同时,做好贷款核销的保密工作,切实防范借款人因得知银行已贷款核销信息而放弃还款意愿或恶意逃废债务的道德风险。

五、财务处理

1、金融企业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贷款损失准备”。

2、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质量提高时,应在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会计分录: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3、对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批准核销后,冲减已计提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分录: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贷款”等科目。

4、已核销的资产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回。会计分录:借记“贷款损失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六、结束语

总之,银行关于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应明确计提范围,按照客观性和谨慎性原则,合理地确定风险估计值,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为银行防范和抵御风险,提升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银发〔2002〕98号,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S].[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S].[3]潘永,邓剑平.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会计处理[J].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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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损失准备 第6篇

(2011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审慎监管,提升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动态性和前瞻性,增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不得低于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的监管标准。

第二章

监管标准

第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设置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考核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充足性。

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第七条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第八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商业银行整体贷款分类偏离度、贷款损失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依据业务特点、贷款质量、信用风险管理水平、贷款分类偏离度、呆账核销等因素对单家商业银行应达到的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资本充足率管理有关规定确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资本属性。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管理层负责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审慎评估贷款风险,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政策、程序、方法和模型;

(二)职责分工、业务流程和监督机制;

(三)贷款损失、呆账核销及准备计提等信息统计制度;

(四)信息披露要求;

(五)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半、财务报告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二)本期及上年同期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三)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第四章

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与相关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完备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并将评估情况反馈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月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供贷款损失准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贷款损失准备期初、期末余额;

(二)本期计提、转回、核销数额;

(三)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期初、期末数值。

第十九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定期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信息,掌握外部审计机构对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调整情况和相关意见。

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对贷款损失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为科学设定和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提供数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按月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贷款损失准备异常变化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将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作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连续三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向商业银行发出风险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连续六个月低于监管标准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经检查认定商业银行以弄虚作假手段达到监管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当于2016年底前达标,2016年底前未达标的,应当制定达标规划,并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最晚于2018年底达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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