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活动报批制度(精选6篇)
大型活动报批制度 第1篇
妹冢中学大型活动报批制度
1.组织师生进行社会实践、外出参观等各种大型集体外出活动,一律实行报批制度。
2.必须坚持“安全、就近、就地、徒步”的原则。
3.未经教育局同意,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的庆典和演出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和其他商业性广告活动。
4.学校在教育教学计划内安排的集体外出,由带队老师填写审批表,经校长签字后方可离校。
5.凡学生集体外出,要有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要指派有经验的干部、教师事先勘察活动场所;要制定安全预案,凡不安全的地方,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不得组织学生前往;原则上不得动用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和教育局审批同意,并经交通部门许可,以确保途中安全。
6.严禁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生理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的活动。
7.如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大型活动报批制度 第2篇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是开阔学生视野、提高学生素质,落实新课改目标,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学生在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对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特制定报批制度。
1、对学校任何班级的班主任和教职工不得私自让学生外出参加社会活动,如根据实际教育教学内容,必须外出进行的实践活动,由指导教师写出书面材料、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报学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2、学生外出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公益活动必须报镇中心学校批准。
3、对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外出参观,春游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拟定详细活动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4、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外出活动,学生健康体良测试、理化加试试验,中招考试和平时各种竞赛活动,都必须按上级在安全方面的各项要求去做,切实组织好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教育,并签定安全责任书。
大型活动报批制度 第3篇
1.2.2标准复核解读
1.2.2.1文件内容
5.2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具备标准复核资格的人员, 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编写质量及有关附件进行全面复核。报批稿的复核要求主要包括:
a) 对照表1, 确认标准报批文件是否齐全;
b) 确认报批文件内容、描述、格式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c) 标准文本编写格式、计量单位、表达方式等是否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
d) 标准中如涉及专利, 确认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1.2.2.2解读
本部分是整个复核工作的重中之重, 要点在于:
(1) 形式审查
这是按照表1及《工作细则》相关规定 (包括专利) 对报批材料数量上、格式上、描述上的基本审查。
实际上, 许多要求并非新内容, 只不过形式上略作调整, 比如:
a) 报送函以主附件形式给出, 层次更清晰。而附件1、2、3也是此前反复要求的内容, 此次调整则明确了各自定位;
b) 取消原审查表, 丰富了原审查会议纪要的内容。新的审查会议纪要形式上也采用主附件方式, 层次更清晰。其中附件1、2也是既有内容, 拆分后功能定位更清晰 (其中附件2要填《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表, 是新规定) ;附件3则是新增加的内容 (委托书暂无格式要求) , 目的在于兼顾审查的严肃性和各标准化机构开展实际工作的变通性。但我们理解, 未到会委员采取书面委托的方式, 不应成为各单位今后开展会审工作的常态, 它的定位应是:应急的、偶然的、小范围的。
c) 《标准报批签署单》是此次新增加的内容, 目的在于强化各标准化机构的主体责任意识, 详见后续解读;
d) “出版用标准制图或照片”是此次新增加的内容, 但并非每项标准报批时都需要, 因此给出“必要时”的定语。我们理解, “必要时”决定于后期对报批稿图片编辑的需要, 若现有文本中的图片已满足出版要求 (具体可参考本刊2013年第4期《轻工业标准形式审查要点说明及问题解析》) , 则可不必提供;若不能或可能需要在后期继续处理, 则必须在报批时一并提供;
e) 标准送审稿 (仅电子版) 也是此次新明确的内容。为了更好地开展审查, 有时可能需要了解报批稿、送审稿, 以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之间的关系。此时, 一份送审稿的电子文件, 通常已能满足要求。
(2) 内容审查
由于标准 (报批稿) 文本千差万别, 而GB/T 1只是导则, 不可能覆盖所有细节, 因此, 不应也不可能指望复核员一人在复核阶段解决标准 (报批稿) 文本内容方面的所有符合性问题。这项工作需要包括复核员在内的所有与该标准有关的人员共同努力, 从标准制修订的全流程、各环节入手, 才是保证标准 (报批稿) 文本质量的先决条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上述这些过程, 若能邀请专业的标准化人员、专家广泛而充分参与, 则能提高工作效率, 使标准顺利通过报批审查。对标准 (报批稿) 文本的内容审查或将另撰文阐述。
1.2.3标准报批签署解读
1.2.3.1文件内容
5.3标准复核人员需在《标准报批签署单》中写出复核结论, 并签字, 经标委会秘书处负责人签字 (无标委会的由相应的标准技术归口单位负责人签字) , 加盖公章后报送中轻联。
1.2.3.2解读
《标准报批签署单》是此次新增加的内容, 要求如下:
(1) 标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准化技术组织:同《行业标准申报单》相关要求;
(2) 标准化技术组织复核结论:“复核结论”由复核员对所有报批文件, 按《工作细则》中5.2的要求进行复核后, 签署意见。
a) 一般模式写法为:
经审查, 本标准符合《轻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中5.2的要求。
同意上报。
b) 有变更时的模式写法:
经审查, 本标准符合《轻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中5.2的要求。
本标准在××阶段进行了××变更, 符合程序要求。
同意上报。
c) 有同批同级引用标准时的模式写法为:
经审查, 本标准符合《轻工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中5.2的要求。
同意上报。
本项目有引用同批、同级待批标准的情况: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第2项“QB/T××××-20×××××××××××”与3.1.3条“……长度的测量方法按QB/T××××-20××表1的规定。”中QB/T××××-20××为同批、同级待批标准。
———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第5项“QB/T×××××××××××”与5.2.1条“……性能测试方法按QB/T××××的规定。”中QB/T××××为同批、同级待批标准。
(3) 标委会秘书处 (归口单位) 意见:此栏只能由“主任委员”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署意见 (如“同意上报”) , 秘书长或其他人员不能代签。必须盖“标委会公章”, 秘书处章无效。经标委会总会同意, 可盖分会公章。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原则上, 应回避对于报批行标中引用已报批但尚未发布实施的新版国标的情况, 确需使用的可改为直接引用该标准正文等合理方式。
1.2.4标准审核解读
1.2.4.1文件内容
5.4中轻联负责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按规定对标准项目进行编号 (轻工行业标准代号为QB) , 并报工信部;若不符合要求, 则退回至报送单位。
5.5标委会应加强对退回标准报批材料的整改工作。整改后的标准报批材料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并在报送函中说明第几次报批。
1.2.4.3解读
此前的实际工作中, 真正退回的情况不多, 大多是对个别文件的修修补补。5.4、5.5条则明确了“退回”要求 (特别是对于新要求) , 一旦不合规, 则极有可能被整套退回。所以, 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
2新问题解析
实际工作中, 发现报批材料中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 给报批工作顺利推进制造了许多障碍, 对于这些问题的解析, 见本刊2013年第4期《轻工业标准形式审查要点说明及问题解析》和2014年第4期《轻工标准形式审查补充要求说明及问题解析》。以下是一些新问题解析。
2.1关于征求意见
(1) 应避免出现“回函单位数+没有回函单位数≠发送单位数”的低级错误;
(2) “部分采纳”也应给出理由, 因为“部分采纳”中有不采纳的成分;
(3) 不应出现“网上公开征求”等对《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基本格式的随意篡改, 应严格按照既有格式, 不可“自由发挥”。
2.2关于审查结论
无论是函审还是会审, 审查人是主体, 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不容有误。
此前曾多次出现, 审查人不同意某项标准报批或弃权, 但审查结论却对此只字不提, 甚至写“一致同意”的情况 (尽管符合3/4的规定可以上报) 。此外, 对于函审未回复的情况, 应按弃权处理, 这是基本常识。同时函审结论应简要说明, 不应置之不理, 更不该有“一致通过”的提法。
3总结
大型活动报批制度 第4篇
检察机关内部报批报备制度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5年出台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报批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逮捕实行备案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备案规定》)和《关于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所建立起来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报批报备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省级以下(含省级)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逮捕须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撤案、不起诉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促进职务犯罪案件质量的提高。建立报批报备制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提高案件质量。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为外部监督,而报批报备制度作为上级院对下级院的内部制约,都是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都是为提高检察机关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而设,都是着力于解决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作出立案、撤销、逮捕、不起诉等决定缺乏刚性监督和制约的问题,规范侦查活动,防止侦查权被滥用。但是这两项制度所涉及的两个不同程序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着的一些冲突问题,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进行。下面,本文就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机关内部报批报备制度的冲突与协调浅谈一点拙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报备制度的冲突
人民监督员制度与立案备案、逮捕备案制度的冲突集中表现在办案期限和人民监督员意见与备案检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由谁复核(复议)这两个问题上。
(一)办案时限的冲突。根据《备案规定》和《意见(二)》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应当在决定逮捕之日起3日内,由侦查监督部门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应当将重新审查后拟维持原决定的材料和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这在实践中较难做到。因为根据《试行规定》,决定逮捕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第一次讯问时进行书面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接到权利告知书5日内,不服逮捕决定的,有权申请重新审查。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最快也应在逮捕5天后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同时,不服逮捕决定监督程序从启动到结束,所有法律条文中明确出现的日期相加起来,总共是17日或25日,但是至少还有如侦查部门意见转交侦监部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报经检察长批准要求承办部门补充移送材料等六个不确定的时间概念,也就是说整个过程需要多少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不服逮捕决定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在整个过程中没有留下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程序的时限,这也在另一个方面体现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报备制度在时限上的冲突。
(二)复核(复议)部门上的冲突。对于备案审查的决定逮捕案件,如果上一级检察机关在审查决定逮捕案件后发现有漏捕情况而通知下一级检察院纠正或直接作出逮捕决定的;或发现不予逮捕决定错误而通知下一级检察院纠正或者直接作出逮捕决定的,在这两种情况下,下级检察院承办部门执行后自然要履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告知程序,如果此時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启动了人民监督员程序直报至上一级检察机关复核的话,应该报至上级院哪个部门复核?同样如此,下级检察院在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决定立案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备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立案决定有错误或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而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直接作出相关决定,下级院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但人民监督员有异议的,即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进行监督,按照《试行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复议。根据相关规定,复议和复核都是由上级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部门进行,如果仍然是由这些部门复议和复核,肯定就会出现缺少制约的情况,在复议和复核部门上造成冲突,影响了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执行力度。
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报批制度的冲突
(一)报批制度的实行使人民监督员部分监督权力丧失。《报批规定》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拟撤销案件或者拟不起诉案件,应当书面批复。高检院《意见》第三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参加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反馈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决定。不论批复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是否相同,都不再启动复核程序。”这就意味着,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拥有实质性的不起诉、撤销案件的决定权。虽然《试行规定》规定,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但是根据“不论批复决定与人民监督员的表决意见是否相同,都不再启动复核程序” 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复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的规定,如果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与上一级检察院的意见相左,申请复核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实际上是上级院审批程序取代下级院人民监督员申请复核程序。因为最终决定权仍然在检察机关,其制约性就显得不够充分,这不仅使人民监督员本身对自身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产生怀疑,而且更多是使社会各界对人民监督员这一项制度产生质疑,这一冲突已成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内伤”。
(二)报批制度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并行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下级检察机关司法资源的浪费和人力资源的损耗。众所周知,检察工作的主要工作量在基层院,基层院也是查办职务犯罪的主力军。基层院在承担异常繁重的案件侦查任务的同时,还要履行由于报批制度与人民监督员制度并行而造成的繁琐手续和程序。一是同一案件可能出现启动两次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情况。根据《报批规定》,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经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程序,提出表决意见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如果上一级检察院将下级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改为存疑不起诉,或上一级检察院将下级检察院拟不起诉的案件改为撤案,下级检察院在执行上级检察院的决定时,是否还要再次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二是同一案件可能同时通过两种程序报上一级检察院。对拟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的自侦案件,如果参加监督的多数人民监督员对检委会的决定有异议时,人民监督员有权依照《试行规定》中第26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复核工作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转交案件承办部门办理,即依据复核程序将案件报送上一级检察院。而按照高检院《报批规定》,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此可能出现同一案件因为适用两种不同的规定而由同一部门通过复议和复核两种程序同时上报上一级检察院的情况,而且其最终目的和结果肯定也是相同的。两种规定在此形成交叉,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在实际工作中,加重了基层院的工作负担。
三、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报批报备制度的衔接
1、明确不服逮捕决定监督程序的最长期限。《刑诉规则》第221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因此,根据实践中一般操作流程来看,从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起到监督程序完成,建议最长时间不要超过两个月。对已经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的案件,侦查部门应暂缓向审查起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建议将《备案规定》第3条第(二)项规定的3天期限内报送相关材料到上级检察机关备案审查的规定,改为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结束后及时上报。
2、由上级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可规定当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或者逮捕决定错误,或者发现下级检察院有应当立案而未立案或者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而未决定逮捕情形的和上一级检察院将下级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诉的案件改为存疑不诉或将拟不起诉的案件改为撤案时,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在直接作出相关决定的同时,启动本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因为复议和复核都是由上级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的部门进行,如果仍然是由这些部门复议和复核,肯定就会出现缺少制约的情况,而且上级检察机关改变下级检察机关的决定,是根据案件事实,重新适用法律的结果,也是一种具体的司法活动,理应受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对上一级检察院的监督,当然应由上一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
大型活动报批制度 第5篇
1、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2、临床经治医师须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根据患者病情和实验室检测指标,对输血指针进行综合评估,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订输血治疗方案,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3、患者病情需输血治疗时,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要求申请单填写规范,字迹清晰,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血库备血。禁止电话和口头备血。
4、用血申请分级管理详见《用血申请分级管理制度》
5、需急救用血时,在用血事后按以上要求补办相关手续。
6、决定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风险,征得患者或近亲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
7、为了更好地开展成分输血,凡输注全血一律要经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根据用血制度履行申报手续,由科主任签字后报医教科及业务院长批准(急诊用血例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输血科不得发血。
8、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及时通知临床,确认备
血量,由主治医生和病人或病人家属签名后,与市中心血站联系相应血液,并及时将联系进展通知临床。
9、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正确运用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及亲友互相献血工作。
大型活动报批制度 第6篇
中鼎内管字(2011)58号
安徽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编制:中鼎车管服务站 审核: 审批:
编报时间: 2011年2月
ANHUI NINGGUO ZHONGDING CO., LTD.版本号:01 中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中鼎集团公司的发展,公司规模逐年壮大,公司员工队伍现已达万人之众,而广大员工住居地偏布全市境内各地,广大员工上下班驾驶着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高达数千辆之多,部分员工驾驶私家轿车也有几百辆,一个单位有这么庞大的员工机动车驾驶队伍每天都参入社会道路交通,广大员工在道路交通安全上,给企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保障公司全体员工在道路交通参入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公司决定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徽省关于“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实施工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认真执行。
本制度适应中鼎控股(集团)在宁国境内各公司,宁国境外各分公司可参照执行。
一、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交通安全管理组组长:夏鼎湖 副组长 高胜青
成员: 蒋广运 马小鹏 夏迎松 严江威 夏玉洁 刘 杰曹春林 张培勇 何仕生 董双成 陈兴华 祝明元 鲍仁德 彭世明 朱季友 陈增宝 周明 王宏领 蒋继高
交通安全信息管理员: 廖 艳(公司办公车调度)
二、交通安全管理组职责:
ANHUI NINGGUO ZHONGDING CO., LTD.版本号:01
1、建立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制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本单位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企业全体员工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3、配合交通管理执法部门处理本单位人员责任的交通事故,协助落实本单位员工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对本单位的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再教育。
4、协助交通管理部门、驾驶员协会组织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进行的学习与培训。
5、协助驾驶员协会组织对本单位驾驶员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统计。
三、交通安全管理组组长职责:
1、对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管理承担
4、协助驾驶员协会组织,办理本单位有关驾驶员协会相关事宜。
5、向组长报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工作建议。
五、交通安全管理组成员职责:
1、全面负责各自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引导员工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协助查处本单位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案件。
3、配合公司制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贯彻落实。
4、配合集团公司组织员工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教育的培训与学习。
六、全体员工交通安全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意识。
2、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做到不违章,不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3、机动车上路,要做到证件齐全,自觉佩带安全带或防护头盔,保证车辆状况良好。
4、对自己驾驶的机动车辆,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不带病上路。
5、行人或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时,要服从交通警察的交通管理检查和指挥。
6、自觉严禁各类交通安全违章行为和坏习惯。
7、严禁酒后驾车。
ANHUI NINGGUO ZHONGDING CO., LTD.版本号:01
七、企业员工在工厂内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1、叉车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驾驶员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效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2)、严格执行限额定载,在行驶和装卸作业时,除驾驶员外,严禁载人和超载;
3)、严禁快速行驶,载荷状态下,非紧急情况严禁突然制动,以防在惯性力作用下,货物抛出损伤或伤人;
4)、高升程(大于3m起升高)叉车操作时,必须有货物坠落安全防护措施,以防货物坠落砸伤人;
5)、在大于10%的坡道上行驶时,上下坡切忌转向、半空停车,如确需停车时,应采取手制动及防滑措施(用垫块垫住车轮),以防车辆倾翻;
6)、在潮湿或光滑路面上行驶、转向时须减速慢行; 7)、在搬运大体积货物时,货物挡着视线,叉车应倒车低速行使;
8)、叉车在中途停车,发动机空转时应后倾收回门架;当发动机停车后应前倾使货叉着地;
9)、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让无证人员驾驶叉车,下车熄火带刹,钥匙随身携带;
10)、为了提高叉车的使用寿命及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持叉车最佳运行状态和各零部件的正常运转,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车辆保养规定,定期保养;
11)、违反以上规定,依据2008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ANHUI NINGGUO ZHONGDING CO., LTD.版本号:01 《劳动人事制度》等相关条文予以处罚。
2、电瓶车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有效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2)、作业前,检查起动、运转及制动等各项性能; 3)、起步前,观察四周,确认无防碍行车安全的障碍后,先鸣笛后起步;车辆起步后,应由缓慢地平稳加速。
4)、电瓶车应在规定的安全通道内行驶;低速行驶一般不宜超过10s;全速满载行驶不应超过1h.。
5)、车辆不得接近火源;普通型电瓶车不得在易燃易爆的场所行驶;
6)、电瓶车除应遵守以上要求外,行驶时还应遵守叉车安全操作的有关要求。
3、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在厂区内安全行驶的管理规定
1)、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无限制标志的厂区内部道路行驶时,不得超过20km/h。
2)、机动车在厂区内行驶时严禁超载,进出入厂大门时,应一停二看三通过,遇到厂门口行人稠密地段时,应做到“礼让三先”,即先让、先慢、先停,出入仓库大门、停车场、路口、危险地段时不得超过5km/h;
3)、交叉路口、装卸作业区、下坡、设有警告表示或转弯、调头时、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时不得超过15 km/h;
4)、在道路、天气状况恶劣情况时,要特别注意安全驾驶,时速不得超过10 km/h;
ANHUI NINGGUO ZHONGDING CO., LTD.版本号:01 5)、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前后车之间应保持安全车距,禁止多辆机动车并排行驶,严禁超速行驶;
6)、机动车倒车时,驾驶员须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等处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驾驶的一侧指挥。
八、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规定:
(1)、人事部职责:
1、公司运输科招聘驾驶员时,必须对机动车驾驶资质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机动车驾驶各项条件的方可招聘。
2、建立公司驾驶员档案,对公司驾驶员的驾驶工作情况进行业绩登记,并对驾驶业绩进行考核。对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驾驶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再聘用。
3、对公司驾驶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要负责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处理,并对运输科进行业绩考核。(2)、公司办职责:
1、公司公用车辆运输管理部门对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安排出车任务时,要提醒驾驶员注意交通安全,不要为了赶时间,赶任务而超速、超载,疲劳驾驶,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2、对出差执行任务的驾驶员要检查他们的安全防护用品措施是否齐全完好。
3、对本公司的车辆状况进行定期检查,保养,确保公司车辆时刻处于完好状态,不带病出车。
ANHUI NINGGUO ZHONGDING CO., LTD.版本号:01
4、公司车辆有安全隐患或状态不好,要及时组织修理。
5、公司驾驶员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要负责组织人员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保证公司正当利益不受损失。(3)公司保卫科职责
1、每天检查员工驾驶机动车辆进出厂区是否遵守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发现超速、超载、乱停、乱放等各种违章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记录报告。
2、对厂区内道路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和不规范的,进行登记报告。
3、管理公司内部的停车棚,规范整理车辆停放秩序,监视车辆安全。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保障员工、工厂财产安全。
4、对有损坏公司或员工财产的、个别违章却无理取闹者、不服从公司管理者,暂扣车辆,不得放行,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处理解决后立即放行,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5、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要及时保护好现场,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处理。必要时应向110、120呼救。
九、责任处罚:
1、员工在驾乘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规定,不佩戴安全保护头盔,在进出工厂大门时,公司保卫人员有权进行检查,并当场予以纠正与劝告,如不服从检查人员的检查,不听从劝告的,对检查、规劝进行抗拒、态度恶劣的,报所在部门给予责任人10—20元罚款处罚。再次发生不遵守交通安全规则,不服从检查与管理ANHUI NINGGUO ZHONGDING CO., LTD.版本号:01 的,做下岗处理,态度恶劣的解除劳动合同。
2、各事业部、科室部门员工如发生不能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纳入其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的管理绩效考核工资中进行绩效工资考核,依据保卫部门检查违纪纪录和相关违纪案件为依据,每发现一次/一人扣考核分值一分,按月考核。
3、员工在厂区内驾驶车辆违章或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受到损失,报所在部门给予责任人50—100元罚款处罚;并视造成事故损失情况作出经济赔偿责任,发生重大事故解除劳动关系并追究民事或法律责任;并对当事人所在部门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4.员工因无证、无牌、无保险而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害,公司无责任承担任何损失。
5、员工因个人主要责任,在社会上发生严重交通责任事故,被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拘留及以上处理的,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
九、本制度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