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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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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精选8篇)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第1篇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要:

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如何提高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的问题。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新老“三项治理”,特别是当前正在深入开展的端正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公安执法工作仍存在着许多问题,人民群众还有很多不满意的地方。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下面笔者结合驻马店本地的执法工作现状,就当前公安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些看法。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执法不规范、执法质量不高,一直是长期困扰我们公安执法的一大顽症。就如何根治这一顽症,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都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制订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项规定,狠抓了规范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公安机关把开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工作的重点,强力推进了公安执法工作。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一些多年形成的、旧的执法习惯和执法观念还依然存在,公安执法工作特别是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受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导致案件降格处理的情况相当严重。

一些地方公安机关视治安罚款为一种“创收”手段,对治安案件不注重调查取

证,不分情节轻重,个别案件交钱走人,不拿钱关起来。有的地方片面规定罚款指标,执法办案要看是否有“油水”可捞。因而常常以罚代拘,在群众中造成犯了罪、违了法都可以赎买的错觉,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忽视了处罚的效益,群众对一些案件处理不公意见较大,反映强烈。有的办案单位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往往先责令当事人交款或扣押当事人财物,当事人如交纳了,就将暂扣款用作罚款处理;如不交纳或交不出,就予以治安拘留处罚,以致对有些违法事实、责任相当的案件,出现罚款或拘留两种不同的处罚。有的甚至当事人不交暂扣款,就又罚款、又拘留,特别是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办案人员抓住当事人不愿张扬的心理,以罚款代替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的现象尤为突出。据调查,个别单位办理的卖淫嫖娼案件,有不少是应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还有部分行为人触犯了刑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有的单位往往是一罚了事。还有的地方用罚没款项发工资,造成了执法的不严肃性,影响了公正执法。

(二)部分民警法制观念淡薄,基本素质较差,特权思想严重,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在执法中随意性大,不严格执法,主要表现为:

越权处罚。一些办案单位越权办案,办案过程中缺少报批手续,该报批的不报批。有的派出所擅自处50元以上甚至几千元的罚款,既不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又不依法出具有关文书,只开一张白条,有的还多收少开;还有的不按法定的处罚幅度量罚,如对应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的,有的却处以400元罚款,对卖淫嫖娼、赌博等案件,擅自提高罚款数额。

办案显失公正,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有些办案单位或民警办人情案、关系案,对于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案件,有的“顶格”处罚,有的则按最低限处罚,造成情节轻重与处罚力度不相当。有些案件因为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执法人员随意罚款,张口说罚多少就是多少。

对案件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随意定案。特别是比较复杂的案件,明显还有同案犯及其它违法行为,而不作进一步的调查取证,该进行鉴定的证据不送请鉴定,有些案件不作全面取证调查,仅凭当事人的口供定案,致使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打击处理。

滥用强制性手段。一是留置超范围,留置后不按规定通知家属。如对经济案件、伤害案件、肇事案件、赌博、卖淫嫖娼案件等明显不符合留置条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适用留置,或在刑事、行政立案后仍延长留置。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留置后,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家属。二是适用刑事强制措施随意性较大。对刑拘延长30日的对象超出刑诉法第69条规定的三种对象范围,犯罪嫌疑人刑拘后,基本上都延长至30日;有的刑拘期满后,没有继续侦查必要的,也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并且保而不审,监而不审;对监管对象监管措施不落实,情况没有及时掌握,如某县局一取保候审对象,起诉到检察院时,才发现已死亡;刑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处率不高,特别是监视居住直接释放率高。三是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暂扣、证据登记保存以及发还财物未按规定审批,有的甚至还在打“白条”;收取预交款超范围;有的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连同车上货物一同暂扣,久拖不予发还等。

利用处罚权送人情,不依法办案。一些办案单位在处理赌博、卖淫嫖娼时,对卖淫女、嫖客实施罚款、拘留、劳教,而对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老板大多处以较低数额罚款或根本不予处理。

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的十四项职责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但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没有很好履行这些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一是对群众报警不出警或不及时出警处置,案件该立不立、该查不查。二是对公民要求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拒绝履行。三是对公民申领许可证、执照,该办不办、故意刁难或无故拖延等。如在办理伤害案件中,一些基层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往往不管案情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队去处理。有的派出所即使受理了,也不及时立案,认真调查取证,因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无法处理。有的则违反规定,将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以上案件也作调解处理,有的轻伤害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派出所不肯移交有关案件材料,致使加害人逃避制裁、处罚,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依然存在。各地区之间、各部门之间,为了自身和局部利益,互相推诿本应管辖的案件,特别是在退赃和处理涉及本地区经济利益的案件时,非但不予配合,反而多方阻挠,有的还搞幕后交易,退赃即放人;还有的对异地公安机关到本地办案协查不闻不问,索要好处费或不按管辖分工乱办案等等。

(三)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普遍,办案中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或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

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一是执法主体不合法。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单独上路检查扣证罚款;民警单人调查取证、检查和进行询(讯)问。二是违反地域管辖、警种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涉及本地被骗的经济犯罪案件,不管有无管辖权,都立案侦查;派出所跨管辖区域查赌、查嫖;刑侦部门办理治安(行政)处罚案件;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三是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先侦查(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先告知后取证;当场处罚未出示证件,未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诉权,未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收财物、50元以上罚款和重大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处罚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罚告知和听证权利告知书同时送达,处罚决定书不送达或送达不及时,有的甚至在制作笔录时就交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等。四是超越职权审批。警务区、中队审批治安行政案件立案;科所队长审批刑事案件立案、延长留置和以县级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案件等。

执行听证程序不到位。部分民警对听证制度认识不充分,故意规避法律;有的告知程序执行得不够准确、规范。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以种种理由劝说当事人,收回请求,不进行听证;当场处罚较为混乱。不应当当场处罚而实施当场处罚。有的实施当场处罚,不依照法定程序填写裁决书,民警口头说了算。

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填写时有的用词不规范,对认定事实没有必要的时间、地点、情节等要素描述,有的因此败诉。

罚缴分离制度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试行实施外,其它部门实施不规范,罚缴分离制度坚持不好,个别单位形同虚设。

(四)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一是办案中动手动脚、变相体罚,刑讯逼供。如在审讯中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长时间不让睡觉、罚站、罚跪等手段逼取口供。二是在治安管理中,动不动搞“零点行动”、“地毯式清查”,深更半夜上门查验证件,蔑视弱势群体;在查处治安案件、调处治安纠纷中,不会做、不愿做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动辄使用传唤手段,将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不注重思想教育、引导,而采取强制驱散等,造成警民关系不和等。三是采取“跟踪”、“盯梢”等方法查处赌博、卖淫嫖娼案件,随意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的“小姐”带到公安机关审讯等。

二、对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原因的分析

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目前公安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最根本的原因是执法指导思想有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一些民警的思想和观念没有及时跟上改革步伐,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的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具体表现为:一是在把握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权力至上观念根深蒂固。部分民警习惯于按长官意志执法和领导批示办事,以领导和上级机关的满意不满意作为执法工作好坏的标准,忽视法律要求;当权力需要与法律要求发生冲突时,往往取权舍法,以权代法。二是在用权与维权的关系上,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漠视公民权利,没有认识到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认为只要是打击违法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抓住坏人,抓错好人也不要紧”,“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在所难免”。三是在处理警民关系上,定位不正,主仆颠倒。忘记了人民警察的宗旨,忘记了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模糊了“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分水岭;特权思想严重,惟我独尊,对群众缺乏感情,对群众的呼声无动于衷。

(二)民警整体素质不高,业务不精。一是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要求不了解、不掌握。不少新民警对法律和业务知识缺乏系统的学习,尤其是近几年刚从地方和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一二个月的短期培训,没有经过系统地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对办案有关程序要求知之甚少,不能适应岗位执法要求。一些老民警往往习惯于经验办案,不注重知识更新,对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不明确,有的还错误认为规范执法、按程序办案是束缚自己的手脚,会降低工作效益;二是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在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冲击和影响下,少数民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能拖则拖,该办的不办;有好处的案件,争着、揽着、抢着办,借执法办案之机,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三是部分基层领导业务素质低下,工作作风不实。一些基层领导自己不懂法,不会办案,根本起不到指导和监督把关作用。有的领导作风不实,忙于应酬,很少关心执法工作,在审核、审批案件中,往往只批不审,敷衍了事。

(三)公安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弊端。现行公安管理体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其弊端日益显现。最突出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

公安机关列入地方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公安机关的机构设置、干部任用、民警招录、清退等都受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造成“进、出口”不畅,管理不顺,警力不能及时得到补充、优化。现有警力配置与当前的治安形势、公安工作任务很不适应。目前全国公安民警占人口比例是万分之十二左右,而新蔡县仅为万分之三点六。二是财政保障体制不适应。现行公安经费保障主要靠财政拨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水平、财政状况和领导的重视程度。由于种种原因,公安经费普遍不足。“皇粮”吃不饱,就要吃“杂粮”,不少基层领导的主要精力不是放在抓工作上,而是放在抓经费上,想方设法抓“收入”,能罚则罚,尽可能多罚。

(四)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特别是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难免发生互相矛盾,互相抵触,有的规定还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不配套,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惑。其他行政法律法规,也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决定》对单位容留、放任卖淫嫖娼行为都规定了罚则,但量罚尺度不同;又如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交通部《营运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有关营运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规定,公安和交通运管部门都有权进行管理处罚,造成多头执法,重复管理等。

(五)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责任不落实也是造成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问题的原因。虽然随着各种监督制约机制的不断完善,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大。但是由于这些监督制约机制的落实不够,对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也不去落实,也就难以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比如要求公开公安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实行“阳光作业”,但是在很多地方仍是“暗箱操作”,并且很多案件根本就不立案,外界发现不了,也没人举报,这样监督也就无从谈起,进而形成了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存在。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第2篇

林伟军

森林公安作为国家公安机关派驻林区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是国家公安机关的一个专业警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肩负着保护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稳定,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保障林业建设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在新形势下,作为森林公安机关更应充分履行职责,在林业主管部门、地方公安机关坚强领导和指导下,理顺内部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健全林业法制,强力打击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为实现林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当前森林公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森林公安执法主体资格未能得到充分体现

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多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内设,并同时受林业、地方公安和上级森林公安管理和指导,内设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和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同时,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未实行财政一级预算,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和法律责任。

(二)案件管辖权限不明确

一是治安案件管辖方面:森林公安机关以保护森林资源为己任,理应受案查处所有涉林治安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章第十四条四项: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林区内发生的案件。而对非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管辖哪些治安案件却没有明确,导致部分森林公安机构无法以自己的名义查处涉林治安案件。

二是刑事案件管辖方面: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中,明确19种森林案件划归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管辖限制性条件多,而且很不完善,不同程度引发管辖争议。在刑事案件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时,常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手材料简单粗糙和所收集证据不够全面客观而导致质量不高,因此对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较少提出复议、复核,致使一些本应受到惩处的案犯未能受到应有的惩处。

三是县区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不明确。森林案件大多由县级森林公安查办,而县级森林公安受警力、装备、技术等制约,缺乏处置应对大要案件的能力。一些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以及地方重点工程非法占用林地、滥伐林木等案件,很难得到有效处理。

(三)执法权限受到限制。

当前,我省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大多数未能以自己名义办理治安案件和立案侦查森林刑事案件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及移送起诉。一是《森林法》中赋予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森林公安机关所拥有的职权没有形成有机统一,有责无权,履职困难,森林公安办案,其他名义处罚。二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行政处罚等手续报批复杂,侦查破案效率低下。三是森林公安查办案件,受专业知识和认知影响,受作出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部门左右,该立案的未能全部立案,个案处理难以到位。

(四)管理与执法脱节,管人和管事脱节,没有形成合力。涉林行政许可、资源管理与公安执法“三权”分离,各行其是,审批者只管依法审批,管理者只管如何规范,执法部门只管依法办事。其结果是屡教不改,连续作案的违法人员仍然能获得涉林审批;这边办案,那边审批;执法机关不了解审批和资源管理信息,浪费警力物力现象依旧十分突出,“三权”没有形成统一,协调监督机制尚未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制度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影响执法办案。同时,森林公安机关在行政上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指导,管人与管事没有形成整体联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民警积极性发挥。

(五)需求与要求存在很大冲突。

一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林区治安态势日趋严峻,一方面森林公安派出所警力需求量增加,但实际情况却是警力配备严重缺编,如一个林区面积约32万亩的区域,只有4名警力;另一方面,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年龄结构不合理,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工作整体效能大打折扣。如我区4名警力中45-55周岁2人(大专),35-45周岁1人(大本),35周岁下1人(高中)。因此,当前森林公安派出所在警力需求上,既要求一定的量,又要追求一定的质,要从科技强警、提高民警整体素质入手,力求工作效能的最大化。二是基层森林公安民警政治待遇低下,执法保障不到位。如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因为有限的职位,像森林公安派出所民警即使奋斗一辈子还是个科员,个人发展空间十分有限。加上森林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经费未完全得到保障,民警的保障更为欠缺。有的森林公安派出所受财力限制,往往依靠林业局对“罚没款”的回拨填充经费,以支撑日常开支,民警的执勤岗位津贴不能正常到位,势必影响基层森林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森林公安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二、做好森林公安执法工作的对策

(一)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应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是根据相关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部门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既是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行政机关,又是同级公安机关的序列机构。因此,各级森林公安机构必须服从林业主管部门领导,并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导下开展业务,森林公安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林业工作总体大局。

二是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构统一设置为森林公安局,同时加挂森林警察总(支、大)队牌子。应当依法享有查处部分林业行政案件和涉林治安案件处罚权,涉林刑事案件侦查权,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和承担违法行政赔偿的法定义务,森林公安局应当成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二级独立法人单位。

三是森林公安经费保障主要用于森林公安履行职责,在不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实行财政单列,一级核算。

(二)明晰森林公安机关职责权限

在治安管理方面,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法》等的规定做到:一是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资源的法定职责。二是对涉林治安案件的管辖权。三是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四是留置盘问、传唤、检查等措施应由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

在刑事侦查方面,县级以上森林公安局可依据《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执行执法权限,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应据此进一步明确,从而消除各地认识不统一,操作不规范问题。

(三)实行层级管理,明确各级受案范围,有力查处森林案件。一是县森林公安局负责查处一般刑事案件、涉林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上级森林公安机关也可指派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也可自主决定受理应当由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二是市森林公安局为县森林公安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县森林公安局为林区派出所所办案件的行政复议单位。

三是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应强化刑侦、治安、法制力量,把刑案侦破作为森林公安工作的突破口,下大力气,下苦功夫查处一批影响大,情节严重的大要案件,努力提升森林公安社会地位和形象。

四是改善执法环境。在内部,要能创造有利于基层执法的工作环境,合理划分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明确一线执法单位、每个执法岗位应该干什么、怎么干、负什么责任,切实解决责任不明的问题。

(四)加强执法监督,提高侦查破案能力和水平。

一是森林公安负责人必须继续实行“上管一级”,未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组织部门不得任免。

二是加强执法质量考核。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应不定期对下级森林公安所办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执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定期制发执法质量通报,努力提高办案件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三是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要敢于问事、问人、问责,对错案、败诉案、违法执法等严格行政问责,强力推进交通建设,确保政令通畅,廉洁高效。

(五)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提高工作效率。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第3篇

(一) 执法不规范,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

当前, 有些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员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 搪塞推诿, 故意拖延,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 仅仅采用口头方式, 督促单位整改, 而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 该罚的不罚, 该执行的不执行, 由于对消防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够, 在执法工作中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 执法随意性大, 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 以罚代拘, 以罚代停, 以罚代改等治标不治本的现象屡有发生。

(二) 消防监督人员业务素质欠缺, 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近年来, 通过开展消防监督执法质量考评活动, 执法人员在消防执法过程中依法履行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填写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但由于消防监督业务涉及面广、标准多、要求高, 同时相当一部分消防违法案件的查处涉及到行政处罚法、复议法、诉讼法、赔偿法等各个领域的知识, 具体实践中, 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这类知识学习不深、理解不透、实践不多, 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 表现不出消防执法的严肃性, 这种业务上的不熟练, 久而久之就会降低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

(三) 消防法制宣传薄弱, 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由于消防法颁布时间相对较晚, 很多单位和公民对消防执法思想上不能接受, 认识上存在偏差, 工作不够重视, 缺乏防火责任人的意识和观念, 只注重经济效益, 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甚至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有关人员消防法制观念淡薄, 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 认为是多此一举。消防部门千方百计拓宽宣传途径, 增大消防法制宣传力度, 但由于宣传经费有限, 加之地方单位领导重视不够, 认识不明确, 所以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制观念未能在群众心目中留下深刻的烙印。

二、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几点意见

(一)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强化消防执法内外监控

通过建立业务培训, 考核制度, 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定期组织消防监督人员特别是刚调到防火岗位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使消防监督人员能熟练掌握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能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的出现。与此同时, 强化监督机制, 通过推行警务公开制, 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 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 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 确保执法的公正严明。

(二) 提高执法者的素质, 全面提升消防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千里之堤, 溃于蚁穴”。一个执法者的素质将会影响到整个消防部队的执法形象, 因此, 要定期对消防执法者进行政治教育, 进一步提高执法者的思想素质, 使消防行政执法有坚实的基础。同时, 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使消防监督人员在熟练掌握常用消防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对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处罚法、复议法、诉讼法、赔偿法等各个领域的知识及时进行“充电”, 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以全面提升消防部门行政执法水平。

(三) 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 进一步优化执法环境

要以公安部第61号令为契机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始终把消防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 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质;要进一步落实防火责任制, 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要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 把责任层层分解, 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 形成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四) 积极探索消防监督专业化, 有偿化的新路子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第4篇

在当前监督执法工作中,由于执法人员没有专业的管理能力,消防部门对自身工作也并不重视,也不遵循相关规定,所以本文将对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干部不稳定。现在公安消防机构所实行的是现役体质,根据实际情况,消防监督执法干部在工作中不得不面对交流,而在监督队伍管理中,必须要有严格的管理。然而在不同岗位中,其交流也比较多,所以消防部队对岗位做出了重要的规定。另外由于队伍人员不稳定,执法人员流动幅度比较大,产生了以下两种弊端:一是由于监督执法人员任期比较短,在工作中缺乏长远规划与连续性。二是在业务素质方面,监督执法人员并没有相关的经验与累积沉淀,因此在工作中执法质量就会很难提高。从目前来看,虽然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素质都存在着参差不齐的现状,且大多部分的消防执法人员都是现役干部,而接受过系统专业知识教育的并不多,只占少数,其中都是在地方院与消防部队院校毕业的。由于执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监督执法干部也都在逐步提高自我监督执法水平,通过自我摸索来增加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要求要有丰富的经验、扎实的功底、活跃的思想,然而在实际中这种专业的人才极其缺乏。另外,在消防监督执法中由于不熟悉情况,导致工作连续受到影响,其执法队伍也很难固定。还有少数的监督执法人员放松了工作学习,无法总结执法经验,累积不到相关知识,不熟悉行政执法程序,不掌握调查取证的基本方法等等,这些情况都严重的影响了消防监督执法的质量。

将“重罚轻纠、以罚代改”的现象消除。消防监督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整改火灾隐患的问题,其过程不仅是发现问题,其更要解决问题。所以要避免火灾的发生,就应该依靠消防人员经常性的、主动地并且深入的进行开展有效地监督检查工作,将各种消防违法的行为进行有效且及时的制止。然而在实际中,大多部分消防办案单位只注重罚款,不会对违法行为的严重后果进行重视,也很少采取有效地措施,不能及时的对火灾隐患进行整改,会时常走进“重罚轻纠、以罚代改”的误区,降低了处理问题的标准。如在经济处罚后,对该停业的不停业、该停产的不停产等,这不仅将监督执法的效果降低,也对执法的程序难以严格管制。在这种执法方式中,有些人会误认为消防执法只管罚款,不管改正,在这种理念下会给人们带进误区,会有一种侥幸的心理,如出现违反行为,在表面也会虚心接受,而在实际中坚决不改,只会推卸给消防部门,如果一直这样延续下去,整个就会演变成既需要大量的人力、物理、精力的过程,还会造成违反单位没压力、领导层没有精力、百姓没有保障力等等。

法律法规建设不全面。由于当前的消防法建设不够全面,所以我国将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并制定了消防法律法规,而消防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现有的消防法律法规中,消防规定的某方面还是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在法律法规中不能形成互补,其之间缺乏相互配套,例如,将危险化学品管理职能进行重新划分应选用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然而由于公安部十八号令《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取消,将导致消防安全容易爆化学物品监督管理没有操作性,监督管理工作会大打折扣。

没有相关法律程序。在消防监督执行管理机构中,有些工作人员还会抱有侥幸的心理,在工作中只图方便的做法,简单的执行,擅自做出处罚,这样不仅不遵守法律法则,还违反了其相关规定。只要有部分人员进行行政诉讼,执法机关将必败无疑,这会严重的影响执法机关的威信,同时形象也会严重损害。而法律文书能很好地体现执法质量水平的好坏和水平的高低,其中有些人员和相关部门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并在工作中随心所欲、不知收敛,因此将会导致文书的不规范。以上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后,其当地消防中队与公安部也进行了统一的法律文书格式。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却还没有一个单位在使用明令废止的法律规定,有的还擅自随意使用支大队制作的文书和改过的法律文书格式。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加强改进

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监督执法是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神圣职责。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消防部队工作要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安消防部门的良好形象和执行力与公信力。然而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还影响了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开展。所以我们将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问题采取相关的对策进行解决,并采取有效可行的措施,来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首先我们应先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加强提高安全消防教育,并做相关的安全培训,让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广大群众做到消防安全常识,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形成良好的消防环境。最后做到加强管理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做到文明执法、严格公正。

在本文中消防监督执法就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所遵循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的问题较多,本文做出了相应的对策,并为消防安全意识做出有效的提高。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第5篇

光山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胡建国

基层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最前沿阵地,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直接实施者和执行者,他们业务素质高低、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声誉,也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群众对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近几年,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执法规范化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加以规范,民警业务素质,执法水平虽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少数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笔者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浅谈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对策。

一、当前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警不接,有案不处的现象突出。主要表现在一些基层单位受利益的驱动,对一些卖淫嫖娼、赌博案件抓获后,怕“麻烦”,主要一是怕上级法制部门抽卷检查和监督,对这两类案件不裁决,收取较大罚款和一定数额“保证金“;二是对这两类案件做出较大罚款并处拘留,受“人情网”制约,对两类案件往往是收取较大罚款和一定数额的所谓“保证金”后对已裁决的拘留不执行,导致部分受处罚人和群众投诉告状。

二、乱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对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寻衅滋事、雇凶商人、雇人讨债等案件,一些基层执法单位往往抵不住“说情网”的干扰或受单位办案经费不足的困惑,对上述案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采取这些强制措施后又不及时按照法核意见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或呈报劳动教养,群众对此类案件反映强烈,受害者也是意见纷纷。

三、保而不侦、保而不审现象仍十分普遍。一些基层单位还存在人、财两保现象。一些基层单位对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办理之后,就认为此案办理完毕,高枕无忧了,办案人员将案卷放在抽屉里睡大觉,收取一定数额保证金后就万事大吉,在相当长时间内不去继续侦查,致使一些案件流失,影响了整体打击效能,也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随意剥夺嫌疑人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一些办案民警没有树立程序意识,对应当告知嫌疑人或当事人的一些权利义务未及时进行告知。表现尤为突出的是鉴定结论的告知和对案件处理有知情权等诸多问题,结果导致案件当事人或嫌疑人家属到处上访告状,或由于程序不合法导致案件被撤销或变更,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大被动。

五、调查取证不仔细,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一些基层单位民警在案件调查时不及时、不仔细,案件证据未及时收取、固定,致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引起受害者到处上访告状,牵涉公安机关大量人力、物力。主要表现在:

一、接处警不及时,错过案件最佳处理时间;

二、证据收取、固定不及时,表现尤为突出的是一些伤害案件,在到达现场时没有在第一时间收取作案工具和记录当事人、证人姓名、联系方式,致使在一定时间后再去调查取证也时过境迁,或由于证人与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提供与原来事实不相符合的证言或干脆不愿作证,给以后案件处理带来相当大的工作被动。

六、违反办案程序现象突出。一些办案民警由于工作不认真,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注重“程序”中细节问题,如询问为1人询问、裁决在前,告知拟处罚事实、证据在后,裁决书未在法律期限内送达被处罚人或受害人,还有一些基层单位有让非执法主体参与办案之嫌,从抽查考评案卷上明显看出记录人的字迹和办案民警签名字迹明显不是同一人,这些程序上的小细节、小问题有可能导致案件被上级部门和人民法院撤销、变更,引起受害人不满,到处上访告状。

七、处罚执行不到位。一些基层单位由于受“利益”或“人情”的困扰,怕“得罪人”,致使一些行政罚款未执行到位,更有一些单位将已裁决拘留违法行为人不执行拘留,收取罚款和一定数额担保金,主要表现在卖淫嫖娼、赌博两类案件上,群众对此意见纷纷,纷纷向法制、纪检、督察部门投诉。

八、法制部门监督指导不力。由于受一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再加上法律监督制度不健全,使一些基层法制部门法律监督职能大打折扣,没有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力,尤其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执行情况,有案不决等案件没有监督到位,致使部分基层单位一些案件流失。抽卷考评整改落实不到位,常见执法问题屡查屡犯,影响了执法质量,也大大降低了公安机关打击效能。

二、几点解决对策和建议

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三项建设”重点工作之一,基层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单位的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执法规范工作,下大力气,加大民警业务素质培训力度,切实提升办案质量,进而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满意度。要想解决基层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笔者认为:

一、必须加大法律指导监督力度。法制、纪检、督察部门要互相配合,定期与不定期对接处警、立案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督导,对那些有案不决、有案不立、有案不裁、裁决不执行、群众投诉的案件,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要敢于碰硬、坚决实行责任追究。同时,法制部门要定期对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进行定期清理审核,对符合提请逮捕、移送起诉,呈报劳动教养案件,要及时下发《执法建议书》进行跟踪个案督导,对《执法建议书》和抽卷考评中下发《限期整改执法问题通知》执行落实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执法监督委员会进行汇报,对执行落实不到位单位和办案民警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执法监督委员会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通报。

二、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各级基层公安机关要利用以会代训、参加庭审、法律知识考试、定期参加上级公安机关培训,到法制部门跟踪学习实践的方式加大对办案民警执法培训力度,提升基层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法律业务水平,从而达到提升办案水平、提升执法公信力的目的,培训要有实战性、要结合本地执法实际,与公安部《执法细则》结合起来,要让民警懂得如何做好接处警、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出庭应诉等工作,做到既重实体又重程序,办理的每一起案件要经得起各级部门检查。

三、加大卷宗考评力度,确保卷宗质量。法制部门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每月对各执法单位执法卷宗进行抽查考评,要按照统一下发的考评记分办法,客观公正对每一执法卷宗进行评判,从中发现个案存在的问题和共性问题,每月执法卷宗考评进行通报突出共性问题和个案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对个案存在突出问题,及时下发《限期整改执法存在问题通知书》,责令执法单位限期整改,对连续成绩不理想的单位及时予以通报,督促其落实执法责任制,提升办案质量。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第6篇

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关注的课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正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的时期,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是当前我国已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思想观念。空前的社会大变革,会带来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矛盾、纠纷和问题会不同渠道、以不同反映,并直接涉及到社会稳定,矛盾、纠纷和问题会源源地汇集到公安机关。,社会的发展进步,是党以人为本、社会等战略思想的,社会各及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了的,党和对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的执法能力和了更高的要求,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公安机关经常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的对立面,执法能力不强、执法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对公安机关不良的。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的共性问题

(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仅是侦查破案、治安,更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正、文明执法。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服务的思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乱,甚至办人情案等违纪;还有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民警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错案的。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反映执法起的作用,民警是在汇报工作,案情,或是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民警在出或是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公安文书是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甚至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能力。民警执法工作的一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是基层派出所更是经常与各行各业、各样的人员,民警之间工作也需要,但民警,能力较差,语言粗俗,生硬、方法简单,警民关系紧张,意见。

(三)执法中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执法过程中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民警的公务活动最、最、最经常的是的法律、法规,这就要求民警要熟悉的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合法地工作。但有些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理解把握,结果不免张冠李戴。在执法活动中区别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带有的随意性。民警办案不注重按法定程序,重实体、轻程序,只要执法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于是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喜欢办到程度就办到程度,久拖不决。

(四)能力和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要求。大练兵活动,各地公安机关的练兵、法制练兵和科技练兵,大大了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我国公安民警整体的能力和还公安工作的需要。一,我国社会正飞速发展的阶段,新生事物涌现,只是更新速度,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也产生,新的历史对公安民警的和执法能力了更高的要求。另一,在基层公安中,日常任务繁重,民警学习,思想解放,能力跟不上发展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一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如群体性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下一页

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 上一页 [1] [2] 事件、突发危机等)时,就会因应急判断和处置能力而贻误战机,直至执法质量。例如,当面对大规模的集体上访时,民警必要的谈判能力、临场反应能力和掌控能力,僵硬的处置方法将会使得事态恶化,进而酿成事端。

三、从基层基础建设入手,执勤执法的规范化

(一)“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的一切权力赋予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就可以的保护,否则就会严重损害的利益,损害的感情。,要教育民警在工作中,牢固全心全意为服务的思想,坚决把依法好、好和发展好最的利益公安工作的点和落脚点,做“忠诚卫士、做的贴心人”。(二)健全执法制度,执法责任制

操作规范。民警在执法办案中违反程序的种种问题,各个执法领域、执法环节的程序性、实体性的操作规范,规范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等操作程序和要求,努力把每执法、每执法活动纳入规范的约束之中,使一线办案

案民警真正有章可循,规范执法运作。健全执法制度。执法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基础,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除了上述在接处警、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监管刑罚制订的工作标准和规范要求外,还要和健全执法工作中的工作制度,如制定和出台《执法质量日常考评实施细则》、《兼职法制员例会制度》等执法制度,将执法制度延伸,规范执法。狠抓制度。要执法质量考评载体,将制度狠抓,制度、措施的到位率。要强化执法办案监督,推行案件逐级审核把关制、案件质量一案一评制、末位培训制,执法检查、执法通报、劣质案件点评剖析、执法问题跟踪督查等多样的监督活动,强化考核效能。要考核办法,加大奖惩。执法考核档案,将执法质量考核延伸到经办民警,使民警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将原先单一的数字考核转化为质量与、过程与结果相的综合考核。,对执法过程中的过错,要逐案逐人倒查,并依照规定追究、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对严重过错的和民警在年终考评、表彰、晋升中“一票否决制”。

(三)法制教育,民警执法

抓好干部的教育培训。要求干部法律意识的教育,以往用习惯、政策代替法律的做法,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队伍、工作的能力。抓好执法是法制民警包括兼职法制员的培训工作。民警能力的好坏直接着整个分执法工作。应着重对法律理论知识、本职要求的培训,使能、灵活运用法律公安实践。抓好直接执法职责的民警的培训。民警的法律素质和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和形象,对的培训是重中之重。仅仅填鸭式地教授民警按部就班的操作,更要注重培养民警独立思考,独当一面的能力,从而民警整体素质,使其在执法中会。握“三个”:训用。以实战培训,将实战中遇到的问题培训,将培训中学到的技能用于实战。新老。用老民警的工作经验新民警迅速工作要求,用新民警的知识老民警提升技能。正反。运用典型案例的成败得失编写正反两教材,以案说法,教育民警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

(四)内外监督并举,加大监督的和广度

和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刑事、行政执法范围和的自由裁量权,强化公安机关执法的自律性必要。,要高效、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适时执法监督委员会,将法制的职能监督与督察的不督察、信访的投诉、纪检监察的查处违纪工作紧密的起来,监督合力,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措施,查处、纠正违纪。,要理清各监督之间的工作关系,监督范围,监督权限,法制执法监督、督察执纪监督、纪检监察对违纪的监督模式。其三,要加大内部监督的广度和深度,要将执法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公安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外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党委、人大、、政协、检察、法院、新闻媒体和社会。外部监督要推行警务公开,法律法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过程、结果和投诉途径公开,、当事人的监督,更深层次地公安执法的问题和,防止暗箱操作;,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执法监督,走访和征询活动,征求企业和对公安机关的建议和意见,征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有专业法律知识人群对公安执法活动的意见,从而纠正执法不公等消极,公正执法,让满意。

(五)强化党对公安工作的,当地党委和的支持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第7篇

08治本三 邹颖

摘要: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

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

关键字:公安行政执法依法行使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二是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职权实施的行为;三是公安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四是公安行政执法要通过法律文书或其他法定形式表现出来;五是公安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公安机关做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保障百姓安居乐业的一个组织构成。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区公安执法不严、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并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公正执法的行为准则落到实处。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在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认定错误。有的执法部门人民警察因为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的公安专业性知识,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违法构成的标准,把本来不构成违法的行为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针对具体、明确的行政相对人,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马虎,不负责任,粗枝大叶,不深入细致地调查案件事

实等原因,对公安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公安行政执法中公安行政相对人责任认定错误。众多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不认真剖析当事人各方的责任,不分轻重,各打五十大板,或只是简单从事,粗略了解前因后果即主观断案的做法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仍然还不同程度的存在。

四是执法中不重视把握案件事实情节。不能全面把握和充分考虑事实的法定情节和与适用法律相关的其他重要情节,导致认定案件事实不准确,确定法律责任不适当。例如,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决定行政处罚时,对有关责任年龄的法定情节的考虑却被忽略了。此外,对有些案件事实情节虽然法律未做明确规定,但对适用法律具有重要影响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时应当予以考虑而没有考虑。

(二)适用实体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

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适用法律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具体行政行为应该适用甲法,却错误地适用了乙法;(2)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规范中的此条,却错误地适用了彼条;(3)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却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效力低的法律规范;(4)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规范不完整、不全面或者画蛇添足。本来应同时适用几个不同法律规范或者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条款,却错误地只适用了其中的一个法律文件或者一个条款;本来只适用一个法律文件或者一个法律文件中的一个条款,却错误地适用了几个法律文件或者几个条款;(5)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了已经废止的或者撤销的法律规范。

(三)在履行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所谓公安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的总称。公安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决定程序、行政监督程序、行政检查程序以及其他一些公安行政执法的规则、要求等方面的内容。作为公安行政执法的很重要组成,公安行政执法程序对于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还比较普遍,这种执法观念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严重影响了公安行政执法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这主要表现为:

1、做出行政行为时没有采取法律所要求的方式或采取了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如不按规定制作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到后不给被罚款人开具罚款收据等。

2、做出行政行为时虽然符合法定方式,却违反了法定方式的具体要求。如,公安机关未告知行政相对人公安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和理由,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3、执法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的步骤。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普通程序有:传唤、询问、取证、告知、听证、决定六个步骤,办理的治安案件只有经过这几项步骤,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才符合法定程序。

4、做出的行政行为在时间限度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

案件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8小时等。

(四)、民警个人素质导致的问题

一是对公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分局或者派出所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违法行使了依法应由公安局行使的公安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对公安行政管理中的某些严重违法行为擅自超越法定的最高限额(上限)实施处罚;超越职权行使法律、法规已授予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处罚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在执法实践中,对公安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处罚仍然存在着大量不适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有的在行政自由裁量权幅度范围内对该处以较轻处罚的却处以较重的重罚,该处以较重处罚的却处以较轻的处罚;有的对同类别、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却处以不同的处罚;有的对同类别、不同情节的违法行为却做出相同的处罚;还有的处罚不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某些个人或者小团体的一己私利。

二、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执法不能顺应形势发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我们必须要有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同时,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中国正一步步与世界接轨,融入地球村大家庭中,这也会对中国经济领域带来新冲击,经济环境的变化又影响到政治、文化、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发展趋势。在新规则、新环境、新趋势下,都将会对公安执法活动带来冲击。首先是在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执法思想、观念上的挑战。一是执法环境发生了变化。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增多,国内外投资、经商、旅游、探亲、访问等活动频繁,经济领域的犯罪也势必与国际经济犯罪接轨,呈现量多、杂、广的特点,这些因素都改变了我们所处的环境。二是执法内容更加广泛。以外国人、国际贸易单位为相对方的执法量加大、范围更广。利用现代市场经济知识所进行的犯罪,计算机网络犯罪、国际金融诈骗等科技含量较高、专业化手段突出的犯罪增多,跨国经济犯罪活动、国际恐怖活动和非法移民活动等更加突出。三是执法要求更高。在处理国际经济贸易纠纷、案件等过程中,更强调依条约办事、依法办案,执法的程序性、实体性规定更加严格。

(二)执法条件落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部分执法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基层执法机构人员表现更为突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占少数,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更少。其次,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经济纠纷大量出现,要求执法人员不仅要懂法律,还要懂经济、懂外语。而这样的人才公安机关极为缺乏。再次,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违法犯罪手段也更加先进和隐蔽,要求执法人员有过硬的业务能力。而现在执法人员业务技能还有相当差距。

另外,执法条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有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不足,难以完成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雇用非公务员执法的情况比比皆是。使用这些业务不精通,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的人员,不可能提高执法效益。有的执法机关经费紧缺,执法人员的工资都不能如期发放,调查差旅费由个人垫支,办案经费不能保障。有的执法机关办公条件落后,在外执法靠借其他单位的车辆,办理业务没有采用先进设备,难以适用办案要求。

(三)公安队伍法治观念不强

目前,人民群众在充分肯定公安机关为打击刑事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而做出的巨大奉献牺牲的同时,对公安队伍意见最大、最集中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执法问题,深究其原因主要是法治观念不强造成的。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制观念不强,出现执法犯法行为

作为执法者,应该懂得甚至熟悉法律也应该知道违法犯罪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后果。但由于法律至上观念不强、防腐拒变意志力不够坚定,近些年来相继发生了民警违法犯罪的事情,有贪污受贿、有挪用公款、有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有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甚至出现指使刑满释放人员伤害致死。

(2)人权保障观念不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少数民警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淡薄,以管人者自居,没有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随心所欲。耍特权、抖威风,在审讯时,辱骂、体罚违法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违反规定,滥用枪支警械。

(3)严格尊守法定程序观念不强,随意执法

有的民警办事不注重按法定程序办,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反法定程序无关紧要。有的民警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对法律条款不能正确把握,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还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自己喜欢怎办就怎办,各行其是。例如,个别民警就出现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没有履行告知程序;有的民警在纠正交通违章开具处罚决定书时,不按实际违反条款处罚,而是根据违章者的态度表现随意加大或减轻处罚。

(4)为人民服务宗旨观念不强,不认真依法履行职责

少数民警未能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未能深刻体会“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实质,仍然在执法活动中存在推诿、拖延、弄权甚至渎职的行为。

三、解决当前存在问题的对策

第一、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大力度和投入,进一步加强公安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公安行政执法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使之能高效、合法的开展公安行政执法活动,正确、合法、及时地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公安行政管理的职责权限,做到依法行政。

第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错案追究制度和依法赔偿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我局公安行政存在的问题,杜绝执法中存在的消极执法倾向,整顿公安行政执法秩序。理顺公安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管用的执法制度,要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工作环节,树立细节决定成败的理念,抓早、抓小、抓苗头,防微杜渐,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不断完善的执法规范化体系,使每一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都有章可循。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

第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使国家权力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团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介的监督以及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审计监督、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均能全面、系统地制度化、明确化,使行政执法监督真正做到科学、有效,使上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能够形成合力,发挥积极有效的监督作用。

当前公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第8篇

1.1 非传统隐患增多, 消防监督应对措施不力

随着现代高层建筑、异性建筑和地下大空间建筑的不断出现, 其建筑功能越来越复杂, 从而使得一些非传统隐患问题就此衍生出来。加上当前经济正处于一种高速发展的转型期, 这就加快了建筑产权的变更频率, 多产权的建筑不断增多, 甚至无产权的建筑也较为常见, 稳定长效的内部消防管理体系很难在这些场所形成, 经常出现消防设施故障也是常有的事, 这些就给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带来极大的难度。

1.2 监督执法不够严, 执法力度不够

在进行消防监督执法的过程中, 一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由于业务方面的不熟, 使得有些应该要受到惩罚的违法违章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这样不仅放纵了那些违法者, 还给该行业造成了非常不好的影响;而有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卖人情关, 或是牵涉其中利害关系, 对一些违法行为实行“特殊对待”, 即对一些违法行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 这样对于违法行为不仅不能起到真正的法律震慑和教育作用, 其甚至还会使得违法行为更加猖獗。

1.3 消防警力资源严重不足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得知, 在现阶段, 我国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与全国总人数相比, 其比例在万分之零点九以下, 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都是万分之三至五以上, 在发达国家人数就更多, 其比例均在万分之十以上。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或是发达国家相比, 其消防警力远远不足。尤其是基层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就更为缺乏。且一些消防工作人员不仅要负责日常消防安全重点位的监督抽查工作, 还要负责审核验收建设工程、调查火灾事故、宣传教育消防知识等任务, 这样就使得其长期处于一种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中, 从而使得这些消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难于展开。

1.4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消防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与当前消防监督工作的需要日益不相适应, 主要表现为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够。而且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人员, 对于消防知识结构水平普遍处于一种偏低的现象, 这也是致使该阶段消防监督工作问题产生的主要人为因素。

2 做好消防监督工作的对策

2.1 建立消防监督执法新机制

建立消防监督执法新机制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不断完善消防监督工作机构。对火灾调查管辖、建筑审验、强制执行主体机关进行合理调整, 在支队级消防机构要逐渐增加其警力, 并设置相应机构。另一方面, 建立健全规范的执法制度体系, 以保证消防监督执法权力得以正确实施。这是确保消防监督执法得以规范执行的基础。

2.2 严格源头管理, 积极应对非传统隐患问题

为了积极应对各种非传统的隐患问题, 需要从源头加以管理: (1) 对单体建筑体量加以限制, 并借鉴地下建筑做法, 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将地上水平防火分区分隔开来, 不用设置其他的门窗洞口;对于一定要采用特级防火卷帘进行分隔, 需要限制其面积范围, 严禁在卷帘两侧的一定范围内采用可燃装修, 或是进行可燃物品的存放。 (2) 以《建筑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作为依据, 将铝塑板重新进行界定, 界定为B级材料, 严禁采用可燃材料进行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或装修。 (3) 在已建成的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或消防车道内, 禁止进行其他建筑的建设, 对于确实需要建造的, 需要经过相关专业机构论证, 并取得合格意见方可。 (4) 项目验收、局部验收许可进行严格地控制。 (5) 将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法规制定出来, 并明确好消防设施技术、施工和管理的要求, 以及各个相关部门的职责。

2.3 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能, 缓解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问题

由于从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相当地缺乏, 再加上其还得负担繁重的监督工作任务和巨大的工作压力, 这就使得本已捉襟见肘的消防监督警力更难以招架, 长期下来, 更不利于消防部队的健康发展。为此, 为了缓解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问题, 现阶段不仅需要增加必要的社会文职人员来承担执法以外的公务外, 明确和细化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和范围才是更首要问题。首先, 要制定出相关的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要在派出所日常工作中纳入消防监督业务, 对派出所消防执法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和简化, 为便于民警的实际操作, 将派出所法律文书制作软件统一编制出来。二是加强消防监督业务能力的培训, 提高民消防业务素质。三是加强消防监督考评, 将消防工作作为公安派出所进行考核、评定等级的一项重要内容。

2.4 加强消防宣传, 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加强消防宣传, 这就需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改变以往传统的宣传方式和手段, 不仅要依靠政府、教育等部门, 还要借助一些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 应用这些现代化的传媒来宣传消防知识、消防法律、法规, 通过一些典型的宣传, 将公安消防部队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树立起来, 以让更多的人民群众都能理解和支持消防工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 将一些典型的消防违章违法行为曝光出来, 要让更多的人认识到火灾的危害性, 从而自觉遵守消防法规。

2.5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不断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水平

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要内外结合, 点面兼顾, 一要从基础抓起, 实行全面培训。二要抓层次, 实行分类培训。对于新来的消防执法人员, 要对其进行常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消防执法的业务知识的培训, 要让其具备初步的执法能力;对于基层执法单位领导, 要注意在监督执法中如何进行审核把关;对一般的执法人员, 则要侧重于如何进行办案、如何与法律、法规加以运用的培训。三要抓难点, 实行重点培训。对于在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可邀请有关专家教授进行讲课。四要抓弱点, 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对于实际工作中易出现的一些问题, 或是一些普遍性的薄弱环节, 可采取以会代训、案例剖析、集中办案等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解决, 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素质。

摘要: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对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 由于在进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过程中, 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为此, 在新时代背景下, 如何做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把好消防安全关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就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进而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消防监督,执法力度,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黎丽汉.浅析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 2006: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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