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装修消防验收标准范文第1篇
武汉市公安局消防局:
我公司投资新建的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消防工程,在2011年4月1日通过贵局消防设计审核,本工程按照施工图纸及贵局审核意见要求已全部竣工,特报请贵局给予消防验收。
武汉材料保护研究所
二次装修消防验收标准范文第2篇
许可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第十条。
许可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消防处、科(大队)按现行分工分别实施:
(一)市消防局防火监督部建审处建审的项目由防火监督部验收办验收;
(二)其它项目按照管辖分工原则行使行政许可权。
许可条件:
1、建筑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有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且符合有关法规授权施工范围;
4、申报表上填写的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结论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和法规要求;
5、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筑内装修消防设计已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取得结论为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且按原设计施工,变更部分内容、程序符合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2、取得建筑消防检测机构对申报建筑的消防设施完全检测报告,结果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结论为合格;
3、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表明所检材料达到消防安全要求;
4、申报工程现场已施工完毕,具备法定竣工条件,建设单位已依法组织建筑消防自检自验,且具备《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范对竣工建筑消防安全的要求。 许可数量:总量无限制(但每个工程只许可一次)
许可收费项目名称及依据:不收费
许可时限: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应在受理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并在消防验收后七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许可实施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报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2)建设过程中消防部门的所有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原件),有钢结构的工程还应提供钢结构防火涂料厚度检测报告;
(4)消防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报表上填写各种消防产品(含防火阻燃材料和防火建筑相关产品)的规格型号并附检测报告;
(6)《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2.申请人申请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验收须提供材料如下:
(1)建设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填写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两份);
(3)建设工程中消防部门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文件(复印件);
(4)消防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原件);
(5)《消防验收自检自验合格报告》。
(6)申报表上填写的装修材料(顶棚材料、墙面材料、地面材料、隔断材料、装饰织物等)的检测报告。
二、受理
1.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如经我局监督人员检查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或者申报建筑工程现场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经部长审批后退回原申报单位,待施工完毕后再行申报。
2.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报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与申请人受理回执单,将申报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
(一)初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和现场实际情况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2.本岗位责任人:初审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终结审批,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二)复审
1.标准: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与审核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业务处处长和防火部领导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副处长(副科长)副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三)审定
1.标准:与复审标准相同。
2.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局长或区县消防处(科)大队的处长(科长)大队长。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 ,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四)告知
1.本岗位责任人:受理人员
2.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员办事结果;
3.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交业务部门归档。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请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报审项目暂退意见单》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申请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监督措施:
1、此项审批将作为考核评议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中,并建立投诉制度,对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回复。
二次装修消防验收标准范文第3篇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登记表;
2)系统竣工图
3)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调试报告
5)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3、系统竣工验收
1)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②实际安装数量在6台~10台者,抽验5台;
③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小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3)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②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②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③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①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次;
②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③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6)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①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次;
③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8)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9)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①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②共享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③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11)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通话试验;
②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③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台”进行1~3次通话试验。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二、事后控制要点
1、产品保护
1)安装探测器时,应先安装底座,调试时再安装探头。
2)端子箱安装完毕后,应注意上锁,保护箱体不受污染。
3)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柜、盘安装时,应注意保持墙面清洁。安装后应采取防尘和防潮等措施,最好及时将门上锁。
2、技术数据的移交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登记表;
2)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等);
3)调试报告;
4)系统竣工图;
5)重大工伤事故报告;
6)质量事故报告;
7)各种设备、材料的出产合格证、说明书;
二次装修消防验收标准范文第4篇
一、教练车必须牌、证齐全有效。行驶证年审必须在有效期内,复印清晰。复印件上要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条形章及单位公章。
二、教练车等级鉴定要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并在有效期内;等级鉴定表要装入本车档案袋。
三、现场检验时,必须人、车档案匹配,教练员的驾驶资格和准教证中教练车型的级别,要与所教车型一致。例如,持有小车驾照和小车准教证的教练员不能教大车等。
四、审验时,驾校编制内的教练车、教练员必须悉数依时到场备检。一人一车,必须配备齐全,不得有车无人匹配。
五、车上的安全设备,如备胎、千斤顶、拆轮胎套筒、危险标志三角架、灭火器等器具配备要齐全有效。灭火器有效期为二年,如超期则整体更换或换充新的灭火介质。
检验时,以上安全设备要整齐地放到本车保险杠前备检。
车身和车内要清洗抹擦,干净整洁。
车内不得放置与教学无关的杂物。
二次装修消防验收标准范文第5篇
本资料,以协助用户顺利进行室内设计及装修为目的。大厦所有用户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装修,以维护大厦全体业主的利益。为规范装修管理工作,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楼宇安全和房屋外观的统一美观,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深府办[1992]102号”文及1999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市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结合大厦的实际情况,对本大厦二次装修管理特制定本手册。
二、大厦楼宇的结构及外貌
所有装修设计图纸必须由业主提交物业管理处审批。为维护业主整体的利益,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更改装修设计及停止任何未经批准的装修工程。为保证有关工程不违反本手册及其它管理体制规则,建议装修户将有关的装修图纸提前交物业管理处审核。
三、政府部门许可
即使用户在装修前已将装修图纸交物业管理处审核,这并不表示其内容及设计已符合政府有关条例,如属必要,用户仍须另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其图纸内容。
四、聘请顾问公司
物业管理处认为有需要时会针对特殊工程向用户提出聘顾问公司。一切引起的费用,均须由有关用户负责。
五、各类费用
在开始装修前,用户必须交纳各类押金,作为遵守大厦管理规定、不损坏大厦设施、公共地方及按照已审批装修图纸进行装修工程的保证。有关各费用见《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
六、咨询
如对装修事宜有任何查询,请与物业管理处客户服务中心联络,客户服务中心将竭力予以协助。
为使每一个用户均能按其计划顺利完成装修,按时开业及维护所有用户的利益,建议用户和装修单位仔细阅读本《装修手册》,制定详细的装修计划。确保其装修工程式完全符合本大厦的整体要求;否则,用户可能延误有关工程及未能按时进驻而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七、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