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精选6篇)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1篇
2008-12-31 10:51 文章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08年第21期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执行金融企业财务准则和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向股东及关系人发放贷款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不得跨区域发放贷款。
本款所称关系人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管、信贷业务人员以及前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同省工商局、安徽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和推进各项试点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并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县级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工商、公安、人行、银监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控和风险预警,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3.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4.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主发起人原则上净资产不得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500万元以上。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7.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9.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和开业,按照《安徽省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登记工作指引(试行)》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或投融资业务的工作经验;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没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经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初审,并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
第十四条 经核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股东资格、股权设置和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境内企业法人和经济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状况良好,入股上一盈利;
(三)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计算;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境内金融机构出资设立或入股小额贷款公司须事先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到批准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立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总经理或其经营负责人实施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主要负责人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要特别关注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以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方式发放贷款。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发起人向批准机关出具承诺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应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提交权力机构审议。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核准机关应在当地确定一家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银行,并委托该行监测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现金流和贷款资金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向当地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发展和当地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慎经营规则,并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方面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四十四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评级办法,并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差别监管。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支农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支农贷款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各级政府及金融办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由各级政府金融办或其他政府指定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五)修改章程;
(六)变更组织形式;
(七)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以上变更,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当提前报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跨县域范围合并的,应事先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自合并决议批准之日起,小额贷款公司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报当地政府备案。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0日内由股东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小额贷款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小额贷款公司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五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一经发现,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并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同时取消主发起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准入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2篇
管理办法(参考文本)为加强贷款管理,规范贷款操作,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贷款坚持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支持借款人提高收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贷款有借有还,确保资金安全运转。
第二条 贷款对象和用途主要面向本县“三农”和中小企业,支持农户从事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种植、养殖、林果、农副产品加工、农机具购置、农运及个体户经营的生产、生活商品流通等。
第三条 对下岗职工及其它自然人经营的工商业项目,要求必须领取合法的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证件。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必须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第五条 贷款方式:主要来取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信用贷款、多户联保等方式。保证贷款:要求保证人须有较高的稳定收人,如借款人出现意外情况,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归还,保证人须履行代偿责任;抵、质押贷款:要求抵、质押物合法,经过有权部门登记,手续健全,防止执行中出现纠纷;信用贷款:借款人必须信誉良好,道德品行正派,在金融机构或民间无不良信用记录;多户联保:是由3户以上经济实力相近的借款人,自愿组织起来相互担保、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要求联保户身份合法,品行端正,信用良好,历年无拖欠款项。
第六条 贷款方式中,除信用贷款外,其它贷款必须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第七条 借款人必须符合贷款条件,不得向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贷款户发放贷款。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分为l-3个月、4-6个月、7-12个月。第九条 贷款形式:可以一次性贷款一次归还,按月付息;也可一次性贷款,分期还款,按月付息,最后利随本清。
第十条 贷款发放程序必须遵照借款人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签订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的程序。任何人不得逆程序或漏程序运行。第十一条 贷款后必须建立贷款台帐,由信贷员管理,贷款台帐总额必须与会计贷款余额每日核对一致,定期查阅。贷款频繁的农户要设立详细档案,保存完整的经济资料。
第十二条 信贷员在职权范围内,不受任何外来干涉,按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的贷款 “三查制度”办理贷款业务,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贷前调查结束后,需提出贷与不贷意见,交评审小组决策认定。第十三条 公司贷款审批小组由总经理、副总经现、总经理助理、业务经理组成,信贷员参加贷款审批会议,并向审批人员介绍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调查结果。各审批人可提各种不同意见,经讨论研究后,形成同意、不同意、有条件同意、否决等审批结果;总经理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信贷员要严格监督管理经审批发放的贷款,采取有效办法进行风险防范,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贷款到期前10天,由信贷员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到期通知书,确保贷款到期收回。对贷款逾期10天仍未收回的贷欺,信贷员要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催收通知,督促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会计、出纳人员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贷款业务:不得办理,并有权提出质疑和要求,直至手续完善,在内部要形成相互监督的工作关系,保障公司业务在规章制度范围内健康运行。
第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不准越权审批发放贷款;不准先斩后奏,先放后批;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以贷谋私,玩忽职守。
第十七条 对于申请贷款展期,信贷员要按照规定实地调查客户经营情况,经贷审会审批后,按照贷款形式依法、合规地展期,确保贷款无风险。第十八条 结息时间:根据公司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按月结息办法,即以每月的第20日为结息日,信贷、会计、出纳密切配合,督促借款人按时交回利息。
第十九条 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的监测和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不良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逾期贷款: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末归还的贷款;呆滞贷款:指逾期三个月以上未归还的贷款,或逾期虽不满三个月,但生产经营已终止,不能正常收息的贷款;呆帐贷款:指经多次催收,但贷款人和担保人因情况特殊变化未能还清的贷款。
第二十条 对不良贷款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催收力度,或借助社会力量催收,或协商其它方式收贷,必要时来采取依法收贷方式清收。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3篇
自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在各地迅速展开。安徽省自2008年10月出台《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试行) 》开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并于2009年5月下旬出台《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 在监管机构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经营范围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截至2009年12月底, 安徽全省已批准筹建小额贷款公司195家, 其中已获准开业的115家, 批准筹建和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均居中部省份第一, 在全国也处于领先位置。
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对规范民间资本运作, 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不足, 支持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很多优势。
首先, 小额贷款公司弥补了各金融机构网点不足的缺点。由于规模小, 且具有本土性, 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有贷款需求的任何地点经营, 在缺乏资金供给的农村, 对于满足市场小额资金需求起到了巨大作用。此外,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规模小, 可以灵活设置符合当地需求的服务方式, 更好地吻合客户需求, 支持企业和农户实现最符合其效益的贷款。
其次, 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比较信息优势, 能最大的降低违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本土性较强, 对中小企业和农户的信息的掌握比较全面, 能有效地了解客户信息, 筛选客户, 从而降低违约风险。
再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一般是不需要抵押的, 只是要求贷款人提供相应收入和房产证明等即可获得贷款, 贷款门槛大大降低。此外, 获得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一般只需3~10天, 极大地方便了贷款客户。
最后,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 不吸收存款, 它就没有银行破产产生的保护储户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而由于其按法律规定不是金融企业, 就没有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往来, 当它产生问题时, 不会传播到银行系统从而导致金融风险。
一、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一些问题
安徽省批准筹建和获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均居中部省份第一, 在全国也处于领先位置。小额贷款公司的迅速发展为安徽省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 但是由于其发展不成熟, 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市场机制的不完善等因素, 这类公司存在一系列问题。
1. 小额贷款公司面临“地下钱庄”和银行的竞争, 其存在与发展充满不确定性。
对于部分民间资本来说, 其通过小额贷款公司把资金借贷出去, 可以获得比银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回报, 这也是他们参与投资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的重要原因。但是, 相比“地下钱庄”的高利率, 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明显处于下风。此外, 与“地下钱庄”相比, 小额贷款公司还要负担各种税费, 成本的增加使其经营的不确定性更加突出。而相对于金融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 其开办小额贷款的业务与银行等机构相比成本相对更高, 经营出现问题的可能性更大。
2.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存在模糊性。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尚处于探索阶段, 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 目前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只出台了《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试行) 》和《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 这两个管理与监督准则从严格意义上讲还不是法律, 没有严格的法律作为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也就不明确, 其业务行为就会出现法律监督的空白状态。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 安徽省小额信贷公司几乎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临时观念, 对其内部的制度化管理重视不够, 这显然不利于小额信贷发展。小额信贷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模糊, 使得小额信贷公司之间的业务合作也受到严重束缚。
3. 由于税负较重, 经营成本高, 小额贷款公司盈利空间较小。
目前, 按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上限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 下限不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0.9倍。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保持在一定范围内, 其盈利空间较小。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金融服务业, 性质上却并不属于金融机构, 必须按照工商企业来纳税。这就是说, 小额贷款公司要负担5.56%的营业税及附加, 25%的企业所得税。据滕西鹏、张锐 (2009) 测算, 一家注册资本规模为3 000万元的小额贷款公司, 在贷款不出现任何风险的情况下, 股东回报率为10%, 远低于一般企业。
此外,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不是金融机构, 其从银行借入资金的贷款利率不是按同业拆借利率执行, 而是按一般企业的借款利率来对待, 这大大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融入利息, 提高了其经营的成本, 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空间进一步缩小。
4. 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出现诸多风险。
从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试点到2009年末, 短短一年时间内筹建和开业了近二百家小额贷款公司。诸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对于缓解中小企业和农户生产缺乏资金的境况起到很大作用, 但是, 在如此短的时间内, 在各种法律、监管以及配套建设不完全的情况下, 众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必然隐含着许多风险。各种小额贷款公司良莠不齐, 内部治理状况也有好有差, 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更大。
5. 在监管机构之间易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不专业的问题。
按照《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 省政府金融办是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在下属各市、县人民政府, 由政府金融办或当地政府指定的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该规定中又指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巡查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方面的情况。同时,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监管派出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此外, 各级政府处置非法集资办公室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认定和查处, 银行业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的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进行查处。
一方面, 对于各个监管机构, 安徽省没有指定一个统一的部门进行协调, 缺乏协调易导致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真空。另一方面, 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有交叉, 职责的交叉减少了监管的效率, 提高了行政成本。
此外, 小额贷款公司开办的业务属于金融方面的业务, 而在安徽省指定的监管机构中, 除了各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 其他部门都不属于专业化的金融监管机构, 这也会使得金融监管不到位, 监管易出现漏洞。
二、对于稳步推进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建设的几点建议
1. 加强对地下金融活动的调查与取缔, 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地下金融的存在使金融活动风险增大的同时, 也造成了与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不公平竞争, 任由其发展, 会使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成本与利益的考量再次转入地下, 因此, 必须在打击非法民间金融活动方面加大力度, 取缔“地下钱庄”等不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营造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环境。
2. 加快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立法,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服务体系。
在中国目前对管理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仍然缺少相关立法的大背景下, 安徽省应该在央行、银监会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框架内, 按照安徽省实际情况, 适当立法, 填补这一领域空白, 这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 也是其产生发展的强大后盾。
3. 适当减免小额贷款公司税费, 扶植有潜力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对于符合相应条件, 运营状况良好, 尤其是在三农领域经营有优势的小额贷款公司应该适当减免各种税费, 提高其竞争力。地方政府也应准确定位, 要积极协调农办、畜牧、烟草、工商等行政部门与小额贷款公司的沟通, 提供相关客户信息, 借助行政部门的信息和公信优势帮助小额贷款公司批量开发行业市场。
4. 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门槛, 严格控制风险。
目前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从业人员要求模糊, 只是规定公司应该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小额贷款公司虽不是金融机构, 但从事的是准金融业务, 其业务上的特殊性要求必须有专业的金融从业人员参与, 为了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 必须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安徽省目前立法的模糊性可能使各小额贷款公司招聘人员时放宽条件, 给其经营带来风险。
对于审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 在目前条件下, 与其在允许设立如此之多的小额贷款公司后, 对各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实施监管, 不如在审批前适当提高门槛, 严格其资本、股东结构与从业人员等要求, 建立一批数量适中, 但质量过硬的小额贷款公司, 这也有助于减轻监管压力, 维护小额信贷市场健康发展。
5. 谨慎对待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 严格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
目前, 按照《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半年后, 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 就可申请增资扩股。这固然有利于增加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 降低其经营失败风险, 但是, 企业的盈利好坏, 业绩是否优良是要通过长时间的运营才能体现出来的, 短期的表现是无法准确体现其发展潜力的。安徽省以半年的经营状况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的标准有欠考量。建议把增资扩股的时间标准延长。此外, 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 也要加强监督管理, 防止其非法融资, 以保护广大投资者。
参考文献
[1]赵绪国.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产品如何“开花结果”[J].邮政金融, 2009, (11) :40-42.
[2]杨伟坤, 王立杰, 张秀倩.河北省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研究[J].经济论坛, 2009, (11) :86-88.
[3]王震宇.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路径选择[J].财经界, 2009, (11) :45.
[4]徐春根.试点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效率和可持续性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09, (10) :36-37.
[5]滕西鹏, 张锐.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助推陕西省草根经济发展——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情况及政策建议[J].西部金融, 2009, (10) :29-31.
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新政 第4篇
小额贷款公司,一个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试验,受限于赋税过重、贷款额度、“只贷不存”等规定束缚,实践状况并不乐观。
浙江,一个民间融资活跃的省份,在全国率先启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一年多后再出新动作。2009年6月10日,浙江《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为《意见》)出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定位、融资等方面的内容推出了新举措。
稳健好开局
2008年5月4日,针对中小企业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闸门。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2008年7月15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后浙江省工商局还发布了我国首个暂行办法《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半年多过去,早早起步的浙江小额贷款公司进展如何?
浙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陈敏尔说,“小额贷款试点工作起步顺利,开局良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形成了运行情况良好、试点推进好、管理团队选得好、客户反映好的发展局面”。
事实正是如此。截止今年1季度末,浙江省共审核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73家,正式开业营运54家,注册资本总额76.23亿元。半年来累计贷款146.61亿元,计15991笔,其中纯农业(种植业)和5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累计61.37亿元,累计13380笔,户均贷款45.87万元,为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了全新的融资渠道。试点半年已收回贷款71.91亿元,逾期贷款仅472万元,逾期率不足千分之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至今未发生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放高利贷和暴力催债现象,整体运行稳健,实现了“开正道、补急需、促创业”的试点初衷。
吃螃蟹“新得”
实践出真知,经过半年多的试点,浙江已经意识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如定位不够明晰、税费负担较重、融资比例过小、资金额度划分不合理等等。6月10日出台的《意见》针对以上问题做出实质性的规定。
市场定位方面更明确: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意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这将给小额贷款公司今后的试点与发展带来便利: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将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将得到积极支持,并能按规定执行财政部下发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
贷款资金渠道进一步拓宽。《意见》规定,对融资需求旺盛、民间利率偏高的县市,其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小企业成效显著、内控制度健全的,可允许其提前半年按规定程序增资扩股,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应低于原注册资本的1倍。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持股可由原来的20%增持至30%。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为小额贷款公司开辟融资绿色通道,加快授信贷款投放进度。小额贷款公司可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本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税负实行补助和减免。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其缴纳的营业税和附加、印花税,以及其缴纳的所得税归属省以下地方部分,3年内可由同级财政予以全额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政府对有权限的税费,经批准后将予以减免。
此外,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缺乏,风险相对较大,县级政府将参照浙江省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办法的精神,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评工作情况和当地实际,确定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补偿范围包括涉农贷款、弱势群体的创业贷款和其他领域的小额贷款,补偿比例掌握在上述范围贷款余额的0.5%左右。
对于单户小额贷款额度适度放宽。根据县域经济的发展水平和农村小额贷款的实际需求,浙江对单户小额贷款额度作了适度调整。即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应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原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意见》还规定,对达到一定条件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报经省小额贷款试点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
小样本经验
半年多的实践成就了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中的典型样本,他们的先行经验也值得借鉴。
在小商品经济活跃的义乌,小额贷款公司更勇于创新。如,浪莎小额贷款公司在具体的运作中突出四个鲜明的特色,那就是:小、多、便、活。
所谓小,即浪莎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对象以中小企业、“三农”及个体经营户为主。所谓多,即贷款的品种多。据介绍,该公司将接受“三农”贷款、临时性周转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产业链结算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创业贷款和助学贷款等7个品种。
所谓便,即贷款手续简便、快捷。据介绍,客户如需贷款,先填写申请表,由贷款公司进行调查和贷款审批,然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即可获得贷款,若今后成了老客户,则在两个小时内将贷款转入客户的帐户。
所谓活,即经营灵活。据介绍,浪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80%以上的业务均可以通过信用担保的方式办理。比如“三农”贷款,可采用企业或个人信用担保、农户联保、农户互保、政策补助保证等形式。其他贷款品种可选用个人信用担保、企业联保、资产抵押等近20种担保形式。
此外,浪莎小额贷款公司的活还体现在放贷的限额控制、期限和利率上。贷款的数额少至1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的期限少则7天,长达3年。贷款的利率,临时性周转贷款等5个品种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基准利率4倍以内计收,而“三农”贷款和助学贷款的利率在前5个品种的基础上下浮20%计算。
而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管理和业务上,则确立了“零风险”、“零距离”、“零库存”的“三零原则”。
在瑞丰小额贷款公司里,“好借好还,当天办完”的标语到处都能看到。在温州,几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向非常明确:80%投向小企业,10%投向纯农业,10%投向其他,贷款流程效率非常高,快的3个小时,慢的3天。担保方式主要以信用为主,其中非抵押担保在85%以上,有抵押的担保在10%左右。其中两家小额贷款公司的非抵押担保为100%。并且在贷款方式上灵活创新,银行认为,风险大的上下游产业链的应收账款等项目小额贷款公司都可以做。例如乐清的正泰公司,养猪大户向它供应猪肉,一般3个月结算一次,以30万元为例,只要正泰确认这30万元欠款到期可以兑现,它就给养猪户贷款。在业务创新上,正泰贷款还推出了正泰集团供应商应收账款质押方式。
另外,调查表明,目前浙江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一般为13-17%,远低于当地民间融资的利率。不少实力雄厚的主发起人表示三年不分红,并认为办小额贷款公司是尽社会责任,只要适当回报就可以了,如果利率太高,贷款收不回的风险就大了。从浙江全省已开业运营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执行情况看,贷款利率基本合理,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降。如嘉善、临安、东阳等县市民间借贷利率已从5分下降到2分多。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试点和起步阶段,不确定因素还很多,未来发展还有很大的变数。但是,只要稳步推进,边发展边总结经验,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蓬勃发展并不遥远。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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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类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引导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确保其依法经营、合规运作,促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准确识别、判断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及严重程度,合理配置协会管理资源,实施分类管理,为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88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意见》(同政发[2008]223号)、《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1]1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自律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行业协会每年对经市政府批准、在辖区内设立的所有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考核分类评级。考核分类评级周期为上1至12月。
第四条 考核分类评级办法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协会秘书处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管理信息,结合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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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单位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会员单位提出考核分类评级初步意见,提交理事会评定,评定结果报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组审定通过后,由行业协会进行公布。
第五条 考核分类评级坚持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全面收集会员单位相关信息,整体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及风险状况。
持续性原则。考核分类评级根据评级周期,每年进行一次。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定量因素与定性因素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级。
第六条 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第二章分类标准计算得分确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下同)为Ⅰ级,80-89分的为Ⅱ级,70-79分的为Ⅲ级,60-69分的为Ⅳ级,60分以下为Ⅴ级。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七条 公司治理情况(10分)
(一)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确立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的管理体制,以上每项制度得1分。(4分)
(二)按照章程规定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三权分离。不按章程规定召开的,每次扣2分;股东、董事、监事无故缺席且不派出--------------------------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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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参会的,每次扣1分。(3分)
(三)工作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应达70%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两人以上(总经理、部门经理)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达不到要求比例的第一项扣2分,第二项扣3分。(3分)
第八条 业务开展情况(40分)
(一)贷款服务方向情况(15分)
主要考核为“三农”和微小企业贷款情况,并按照以下三种口径分别计算,取最高分作为此项得分。
涉农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7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其中: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按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本办法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口径统计的以下贷款:农林牧渔业贷款、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农田基本建设贷款、农业科技贷款及其他贷款。
小企业贷款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达到9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其中:贷款余额、小企业贷款余额均按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第17号)规定的口径进行统计的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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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贷款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合计占贷款余额的比例(扣除交叉的贷款数值)达到90%的,得1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
(二)坚持“小额、分散”贷款原则情况(10分)单户贷款余额50万元以内的占贷款余额比例达到70%的,得10分;低于70%的,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低于50%的,最高可评为Ⅲ级。贷款余额按照各个季度末平均值计算。
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超过资本净额5%的,最高可评为Ⅳ级。资本净额按照注册资本计算。
(三)资本周转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周转倍数(本年贷款累计额/注册资本)达到3的,得5分;介于2-3的,得3分;小于2的,得0分。
(四)放贷比例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比例(各个季度末贷款余额平均值/各个季度末注册资本与融入资金余额之和的平均值)达到90%的,得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1分。
(五)资本收益情况(5分)
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收益率(净利润/注册资本)达到10%的,得5分;8%-10%的,得4分;6%-8%的,得3分;4%-6%的,得2分;小于4%的,得1分。
第九条 风险防范情况(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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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信息披露制度(10分)
按时向行业协会报送业务监测报表、财务报表,及时报送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变更事项信息。缺失一次或一项扣1分。(4分)
向行业协会报送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分
按照要求将营业执照、自律承诺内容、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监督电话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缺失一项扣1分。(3分)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5分)
建立健全贷款风险管理、贷款损失追偿、内部风险控制、内部激励约束等各项管理制度,实施审贷分离,部室职责清晰,运作流程规范,每缺失一项制度扣1分。
(三)严控贷款风险(15分)
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减值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的,得5分;低于100%的,本项得0分。(5分)
年末的不良贷款率为0的,得5分;小于1%的,得3分;1%-2%(含1%)的,得1分;超过2%的,得0分。(5分)
未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在设立行政区域累计放贷额及贷款余额占比均不得低于80%。违反上述规定的,本项得0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主管部门要求开始整改的,--------------------------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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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评为Ⅳ级。(5分)
第十条 合规经营情况(20分)
(一)发放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的,发现一笔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级。(10分)
(二)严格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有效规范公司财务活动行为,每违规一次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级。(5分)
(三)小额贷款公司严格执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11]154号),有效规范公司注册、变更登记以及年检,每违规一次扣2分,在规定时间内未作整改的,直接划到Ⅴ级。(5分)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分类评级最高可评为Ⅳ级:
(一)不按规定按时、准确、全面、真实向行业协会报送业务监测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报告;
(二)未按有关规定申请,擅自变更重大事项;
(三)拒绝或阻碍行业协会监督检查和调研;
(四)高级管理人员拒绝行业协会约见谈话;
(五)不服从行业管理,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六)无故不参加行业协会的组织活动。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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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认定后,分类评级直接归到Ⅴ级:
(一)任何形式的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二)抽逃注册资本;
(三)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
(四)洗钱行为;
(五)非法经营;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可提出申请,经行业协会确认后,酌情予以加分。
(一)创新担保方式,有效解决贷款担保抵押难的问题。(5分)
(二)当年受到县(区)级政府或部门表彰奖励的加3分;受到市级政府或部门表彰奖励的加5分;受到省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奖励的加8分。(以政府或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三)经营管理经验被行业协会介绍推广的加3分;被市政府主管部门介绍推广的加5分;被省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介绍推广的加8分。(以文件或会议材料为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考核分类评级数据依据:行业协会应从小额贷款公司报表、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中获取经营数据,有关会计资料须经过中介机构审计认定;定性指标涉及的公司情--------------------------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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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须经市级主管部门认定;涉及违法行为的须经有关部门认定。
第十五条 考核分类评级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行业协会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分类评级工作应在每年6月底之前完成。
第十六条 每年1-3月,行业协会秘书处组织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评。在综合分析信息、汇总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小额贷款公司考核分类评级初步意见,于4月底之前将初评意见提交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初评意见进行评定,于5月底之前形成考核分类评级结果。
第十八条 评级结果由行业协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反馈。小额贷款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级结果提出反馈意见,向行业协会报送对主要风险和问题的防范及整改措施。如有异议,应当提供新的信息资料支持更加合理准确的评级结果。
第十九条 评级结果如无新的变化,由行业协会以文件形式正式通报。
第二十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行业协会秘书处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反馈材料、评级审议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评级结果作为行业协会管理及主管部门--------------------------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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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Ⅰ级的小额贷款公司,由行业协会对其进行表彰,并建议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优先向融资战略合作银行推荐为融资支持对象;优先向人民银行推荐接入信贷征信及其它业务系统;优先向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享受新业务试点、转制村镇银行等各种扶持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列入Ⅱ、Ⅲ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协助各级主管部门督促公司自主采取改善性措施并努力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Ⅳ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给予监管关注,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和深度,关注其经营态势变化,督促其加大经营管理力度和采取有效治理措施,以降低风险。对问题较多,且不积极整改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将委托会计事务所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计;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其业务经营状况进行尽职调查;联合经侦支队进行专项检查;建议政府主管部门暂缓其增资扩股。
第二十五条 对列入Ⅴ级或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要予以重点监管,责令整改。在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问题尚未整改之前,向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等职能监管部门提出暂缓年检的建议。
对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罚,--------------------------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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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其业务整顿、停业整改、终止经营许可。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第五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即日起施行。
大同市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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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第6篇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实施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八条 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九条 其它社会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暂不允许设立分公司。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二条 筹建小额贷款公司,应由出资人各方共同作为申请人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为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筹建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凭市政府金融办出具的筹建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由其筹备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必备要件。开业核复文件中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出资比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注册资本、营业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自市政府金融办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90日内,凭开业批复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未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市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此外,还应在开业后5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申请人应在开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批复文件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资产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小额贷款公司不得经营批复文件列明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列明经营业务范围的批复文件正本置于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按月向市政府金融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定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变更
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3 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住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分立或合并,以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市政府金融办核发的批准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必备要件。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拟任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变更注册资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变更注册资本后仍然符合本办法对该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
(二)变更注册资本涉及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同时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变更股东或调整股权结构的条件。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住所仅限于同一(区县)行政区域范围的迁址,不得进行异地迁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合法使用拟迁入的新住所;
(二)拟迁入的新住所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公司类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变更公司类型涉及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符合本办法相应变更事项的规定;
(三)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因变更名称、股东或股权结构、注册资本、营业场所、公司类型等事项而引起修改公司章程的,可以在申请上述变更事项中一并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可一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除因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外的原因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单独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申请。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后依然存续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有关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分立后成为新公司的,在分立公告期限届满后,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经市政府金融办同意。
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合并,由吸收合并方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吸收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被吸收合并方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小额贷款公司新设合并,由合并各方共同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新设合并公告期限届满后,新设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原被合并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条 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市政府金融办、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市政府金融办负责注销并函告工 4 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破产清算。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市政府金融办申请并获得同意: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金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四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破产,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由市政府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市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六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规定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品行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备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从业经验,确保履职所需的时间和精力,在行为及决策上显示出良好的判断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四)具备履职所需的独立性。
第四十八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拒绝、阻挠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案件查处的;
(五)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的期限未满的;
(六)明知有本办法规定的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 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七)有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工作严重失职情形,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八)本人或其配偶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偿还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人行、银监等部门监控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第五十条 市政府金融办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检查。根据监管需要,市政府金融办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小额贷款公司支付。
第五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市政府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核准变更、终止的;
(三)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七)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五十三条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