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档案建立制度(精选6篇)
安全档案建立制度 第1篇
关于建立职工安全档案制度及考核办法
1、全厂职工实行每日工作打分制。本着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科室(部室)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打分;主管给业务口职工打分;部长给副部长(值长)打分;副部长(值长)给各专业专工(技术员、班长)打分;各专业专工(班长)给本专业职工打分。
2、职工安全档案实行百分制考核。打分标准按照出勤10分、迟到早退10分、三违10分、隐患整改30分、工作质量20分、制度执行20分进行打分。
3、安环科按照打分情况、对各科室(部室)主管、副部长、专工(值长)、技术员、班长及职工进行安全档案登记。
4、各科室、部室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人员打分表、每月2号下班之前将上一月打分情况原始资料和汇总表(含电子版)交回安环科,安环科及时完善职工安全档案信息。推迟一天扣部门安全绩效1分。
5、打分标准按照相关规定为依据。职工出勤每少于1个制度工日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2分,三违(一般三违扣2分,严重三违扣3分);隐患整改情况以安环科隐患复查结果为依据一处未整改扣3分;工作质量由责任认定一次扣5分;制度不能严格按照厂规厂纪执行一次扣5分。
6、本办法于二〇一四年三月起执行。
方山发电厂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安全档案建立制度 第2篇
包括5 个制度:
1、立卷归档制度,主要包括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和归档要求。
2、档案保管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的安全保护和库房、设备管理措施。
3、档案保密制度,主要包括档案的保密措施和对档案人员的保密要求。4、档案利用制度,主要包括利用范围、方式、要求、批准手续。
5、机关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主要包括每个档案人员的职责、权限、任务、考核和奖惩措施。档案工作制度,是单位的工作制度,特别是档案归档制度,必须要认真落实。制度制定容易,挂到墙壁上容易,但要落实就不容易,必须认真执行,才能出成果。
立卷归档制度
为加强对局机关的档案管理,使档案资料更好地为局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规定,特订立本制度。
一、归档范围
凡是本单位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主要有:
1、本单位正式发文,包括附件、图表、名册等,收文中列入归档的文件资料;
2、本单位内部产生的文件材料,如规章制度、会议记录、汇报材料、计划、总结、会议文件、领导讲话、各项活动照片、音像磁带等;
3、各科、所、中心形成的资料,如价格、收费管理、检查、认证、评估、信访、财务、信息等;
4、虽未经发文渠道而通过其他途径形成和积累的文件资料,如:指数、监测、成本测算、基建报表等。
二、归档时间
1、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经清理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整理立卷后,移交档案室归档;
2、凡专题会议、专题项目(含基建工程)等,在任务完成后及时交档案室归档;
3、会计档案在当年整理立卷后暂由财会部门保存,一年后交档案室归档;
4、档案室须在次年六月底前完成本单位上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归档要求
1、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按规定的范围,完整、系统、成套,不得残缺不全;
2、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正确地反映本单位在各项工作中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符合形成规律;
3、归档的文件资料应采用原件,正式发文应附按规定程序签发的发文底稿;
4、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使用钢笔(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工整、清晰、规范;
5、归档的声像资料应用文字标明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制作者。
四、档案整理
档案室在接到各部门档案后要及时进行整理,按照上级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组卷。案卷质量要求:
1、组卷科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组卷目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进行合理组卷,做到分类适当、问题单
一、类型鲜明、不混、保管期限准确;
2、排列系统:卷内文件资料按文件重要程度或形成时间的先后排列。
3、编目合理:卷内文件资料按排列程序依次在有字迹和图表的页面上编写页码;
4、格式规范: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备考表填写齐全、准确、案卷题名简明确切、字迹工整、清晰、耐久,装订整齐美观。
五、阅档要求
1、凡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必须办理查阅手续,原则上限在阅览(档案)室内,确因需要外借的,须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办理手续,阅后要及时归还;
2、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查阅文件内容,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不得擅自翻阅;
3、要爱护档案,查阅文件,不得涂改、污损或抽动;
4、外单位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档案室;
5、档案室由专人管理,应注意防盗、防火、防虫、防光、恒温。
机关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1、认真学习《档案法》、《湖北省机关档案业务建设规范》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执行和监督执行机关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订落实档案管理规划。
3、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各门类档案,修订完善机关归档制度,做到收集齐全、整理科学、保管安全。
4、开展档案统计、鉴定、销毁和保密工作。
5、编制档案检索工具,汇编档案参考资料,积极主动提供档案资料,为领导决策和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6、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断加强自身修养,努力提高样式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水平。
档案保管制度
1、根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机关所有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专人、专室、专柜,机关档案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档案保管必须配置适应需要的档案库房、专用档案柜,并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防高温、防强光等“八防”措施。对发生褪变和破损的档案要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定期对室藏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档案安全。
4、保持库房清洁,禁止存放杂物,禁止吸烟,库内要设温湿度计,每天定时测定记录,库房内非档案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5、做好档案收集工作,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年底盘存,做到目录与室藏档案相符。
6、严格档案的出入手续,做好日常借阅利用登记,档案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在办完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岗。
档案保密制度
1、经常学习《保密法》,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自觉保守党和国家机密。
2、做好档案资料密级划分和保管期限的确定,未经批准不得抄录、复制、翻拍档案材料。
3、不得在公共场所阅读、谈论档案保密内容,不得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投稿和私人通信中涉及保密内容,不得在非保密本上记录保密事项。
4、机关人员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说的不说,不该听的不听,不该记的不记。
5、根据不同密级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对象和利用范围,保密材料只限阅文室内查阅,涉密材料不得进入编研范围。
6、剔除销毁文件,应经鉴定批准,有二人参加监销。严禁将剔除文件材料卖给废品站,严禁发生失泄密事件,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档案利用制度
1、档案员要熟悉室藏档案资料情况,主动了解机关各项工作对档案利用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2、室藏档案要编制案卷级、文件级手检式和机检式目录等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3、做好档案资料的编研工作,编写全宗介绍、机构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文件汇集等,主动地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4、查阅档案资料,严禁涂改、勾划、折叠或作其它标记;严禁污损、拆装、抽页、裁剪等破坏档案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制档案资料
5、利用者必须在阅览室内查阅档案资料,非经批准不得带出室外,查阅完毕,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进行清点、核对、办理相关手续。
6、做好利用登记和利用效果登记。
档案统计制度
1、档案统计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系统、真实,不得虚报、瞒报和伪造。
2、建立各门类档案统计台帐,坚持日常登记,及时填写基本档案数据和报表。
3、按时准确填报上级机关及业务主管机关下发的《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年报》和各种临时性调查、统计材料。
4、定期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系统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各项工作。
档案移交制度
1、在本单位归档范围内接收本机关各科室档案资料,时间为每年3月底前接收上应归档的档案资料,重大活动和重要文件为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
2、对散存于个人手中的对机关工作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随时接收。
3、机关档案原则上由各科室整理规范后向档案室移交,并编制档案检索工具一式三份与档案一同移交档案室,向档案馆移交时同时移交档案电子版、全宗介绍、立卷说明等材料。
4、交接档案时,应依据档案检索工具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办理交接手续。
安全档案建立制度 第3篇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档案制度提出的要求
第一,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档案法》的立法价值、立法目的发生根本性转变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是20世纪中叶以后迅速发展和推广开的一项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含义是:政府行为除了依法应该保密的以外, 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决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 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和摘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申了这一原则, 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整个立法价值和目的来看, 自始至终围绕着信息如何公开, 公民如何获得政府信息来运行。现行的档案制度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一个特殊制度而存在, 其立法目的和价值主要偏重于对档案信息的管理和保存上, 轻视对档案的利用。这可以从《档案法》第一条的规定中看出, 档案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 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制定本法。”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档案制度的立法价值和立法目的要从档案的管理和保存转向档案的充分公开和利用, 发挥档案信息的价值和作用。
第二,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政府提供科学、合理的档案制度。政府的档案信息要公开, 必须要有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 否则一切都是空谈。我国《档案法》确立了许多档案法律制度, 例如, 档案保存制度、档案的公布制度等, 但是这些制度不科学、不合理且限制了政府档案信息的公开和利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了保障政府信息的公开确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例如, 政府信息的公开制度、保障制度、救济制度和监督制度。为了实现公开政府、阳光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求具有信息内容的档案也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开制度, 以此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适应。
二、现行档案法律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相适应之处
我国档案法确立的档案制度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其中有许多制度已经不能满足政府的要求, 且与政府信息公开不相适应。
第一, 档案公开制度欠完整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样, 《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的公开制度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但是这些规定尚欠完整。首先, 档案法对档案信息开放规定的常态是“满30年开放, 提前开放、随时开放是例外”, 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的常态是“零时限开放, 开放是原则, 不开放是例外”。其次, 档案是否开放和公开的最终决定权仍然操纵在档案馆或档案保存单位, 缺少内部和外部强有力的监督。再次, 《档案法》没有对档案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作出规定, 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程序和途径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最后, 现行档案法关于档案公开范围的规定过于模糊, 导致档案部门只公布抽象的档案信息, 对民众有用的具体档案信息却一般不予公布。
第二, 档案的移交制度不合理。首先, 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时间过长。《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 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 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 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 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 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 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其次, 现行档案法太重视对移交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利益的保护, 忽视对其他档案利用者的保护。现行《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档案法的规定来看, 档案法给交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赋予了这些单位和个人的优先利用权, 而且交存档案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馆提出不予公开此档案信息的建议, 这些规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设置了羁拌, 剥夺了其他公民合理使用档案的权利。
第三, 档案利用制度程序繁杂、限制太多首先, 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中国的组织和个人利用已经公开的档案信息还需要相关证明和介绍信, 加大了公众利用档案信息的难度。其次, 依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中国的组织和个人利用未公开的档案信息需经过档案馆或者档案保存单位的同意, 如果它们不同意公开利用, 那么该档案信息也不能利用。再次, 档案的封闭期过长也限制了档案信息的有效利用。30年或者更多年限的档案秘密保存期使得档案的利用价值降低。最后, 《档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档案的公布权, 《档案法实施办法》又对公布的主体和权限作了规定。这几项规定限制了档案信息的利用范围。
三、建立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适应的档案制度
第一, 确立档案公开制度。首先, 缩短细化档案开放时间, 目前档案法关于档案向社会开放时间的规定严重影响了档案的有效利用, 因此档案学家皮特尔女士提出“设计并保障扩大公民查阅文件与档案权利、争取缩短档案开放的法定期限是现代化档案立法中的一个必要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必须确立“随时开放为原则, 延时开放为例外”的宗旨。其次, 要确立档案的开放方式是依当事人申请公开, 还是档案馆或档案保存单位主动公开, 并且要明确档案公开的程序。最后, 目前档案开放的范围要比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窄得多, 政府档案是政府信息的一部分, 政府档案开放的范围应该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一致。因此“依法扩大档案开放范围, 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凡是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 档案法律、法规中也必须将其视为已经开放的范围, 划归公民可利用的范围。没有公开的政府信息到了档案馆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 重大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原则上都可以划归公民可利用的范围。
第二, 确立合理的档案移交制度针对档案移交制度存在的众多问题, 本文认为:首先, 应该缩短档案移交时间。《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档案移交期限过长, 这影响档案信息的有效使用。应该将该移交期限根据档案的保密程度依次确定不同的移交年限, 而不是像现行档案法律所规定的按照行政级别的不同来确立档案移交年限, 而且要大大缩短档案从机关及其他单位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其次, 机关及其他单位移交给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对其中不宜开放且需要限制利用的部分, 档案馆不应该听取移交单位的意见, 而应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 建立完善的档案利用制度首先, 根据档案法规定, 公众利用机关档案必须经过其“同意”。可见, 档案立法限制了公民对国家机关档案利用的权利。我们要通过修改法律, 把行政机关可任意决定同意与否的权利变为开放档案的义务和责任, 明确规定公民利用档案无需档案保存机关同意。其次, 对于已经开放的档案, 任何人无需用任何介绍信即可获取, 对于没有开放的档案, 只要不属于不予开放范围之内的档案信息, 政府应该同意公民获取。最后, 凡是公民获得档案馆许可或者档案保存单位许可利用了档案信息时, 该公民就自然而然地享有了档案的公布权。否则, 档案的利用权对公民来说是残缺不全、支离破碎的。
第四, 设立权利救济保障制度法。无救济既无权利。我国现行的《档案法》没有对公民在利用档案过程中的权利受损提供救济保障制度, 这使得公民的知情权无法得到落实和保障, 因此学界普遍认为应该设立对公民利用档案行为的救济条款。当公民申请政府开放档案、利用档案的要求被拒绝、不予答复, 或者政府部门依职权对应该予以开放的档案却不予开放时, 公民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档案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此复议结果不服的, 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赔偿。
总而言之, 以强化档案保密、限制开放与公开为根本追求的传统档案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阳光政府的要求。我们应顺应时代潮流不断进行改革, 以使档案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适应。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公众在行政公开制度乃至于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建设方面所着力追求的目标。然我国现行的档案法律制度却与其背道而驰, 严重制约了公民对档案信息的合理利用, 因此必须建立相适应的档案制度。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档案法,档案制度
参考文献
[1]黄南风.从《条例》的立法理念看《档案法》修改[J].档案学通讯, 2009 (2) .
[2]黄项飞.档案馆:走向开放[J].北京档案, 2005 (5) .
[3]姜之茂.档案开放再认识[J].档案学通讯, 2005 (2) .
安全档案建立制度 第4篇
权力清单制度是行政管理部门以“清权、确权、配权、晒权和制权”为内容的权力革命,其实质是给行政职权的行使打造透明的制度笼子,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依据规范,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便利。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推进行政管理现代化、加强行政机关自身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把行政机关权力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清楚自身到底拥有什么职权和多少职权,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能、承担责任。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是推动行政机关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建设服务型行政机关的内在要求。通过进一步明确职权,把该负的责任担负起来,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通过权力清单对行政权力的程序、时限、监督方式等加以细化并公开,有助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行政相对人办事。
实行权力清单制度是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建设法治行政机关和廉洁行政机关的重要途径。它可以进一步推动行政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强化权力监督和责任追究,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强力推动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权力清单制度,首要任务是建立档案行政权力清单,为此,就需要依法确定权力,按照“职权法定”原则,梳理档案行政权力的来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但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授权,理清现有档案行政行为的法源,更要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授权的行政权力。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依法履行职能,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一是建立车辆档案制度 第5篇
一是建立车辆档案制度。每台车辆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车辆使用记录、保险费缴纳情况、油耗统计、维修保养记录、年检记录等,办公室每月月底定期公布车辆行驶公里、平均油耗,维修保养费用等数据,年底进行综合统计。二是严格用车审批程序。工作日内车辆由用车科室具体负责管理、委派,办公室每周对出车次数和行驶里程进行一次统计。工作日以外及班外时间需用车时,必须由办公室负责人报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派车。所有车辆除通勤车外,一律集中停放在单位,未经局长批准,严禁私自出车,不得将车辆外借或交非准驾人员驾驶。三是实行定点维修和加油。实行每车按月定额、一车一卡制度,统一、定点加油。对车辆外出后加油的,返回后向主管领导说明情况,经办公室对行驶里程、油耗审核后报局长批准方可报销。四是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驾驶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局内部相关规章、规定,牢固树立安全行车意识,严禁酒后驾驶,警务人员酒后驾驶严格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处理。驾驶员必须经常保持车辆的干净、整洁,做到对车辆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坚决禁止“带病车”上路,以提高车辆的安全系数和使用效率。五是加强车辆管理制度的督导落实。办公室坚持经常查看车辆使用、停放是否存在违纪违规情况及车辆保管、运行情况,积极配合局领导对车辆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各项车辆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关于建立农村干部档案管理制度 第6篇
各乡镇党委、经济开发区党工委:
为规范农村干部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农村干部队伍规范化建设,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干部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临组通字[2009]4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建立农村干部档案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村干部档案的重要意义
建立农村干部个人档案,是加强农村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是落实农村干部政策待遇的重要依据。做好农村干部档案管理工作,有利于全面客观地掌握农村干部队伍的现状和特点,有利于农村干部队伍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有利于增强农村干部的荣誉感和责任感,调动他们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全县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统一规范,高标准做好建立农村干部档案工作
一要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档案内容的全面性。实行档案管理的农村干部是指通过换届选举产生或乡镇任命的在职村“两委”干部。各乡镇、单位要对农村干部档案资料进行广泛的收集、整理和归类,确保农村干部的档案资料基本信息齐全。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含有个人基本信息的农村干部履历表;学历学位、教育培训的相关材料;入团入党的相关材料;考核、民主评议及财务审计的相关材料;表彰奖励和处分处罚的相关材料;职务任免文件(参见附件1)以及工资、养老保险、退休(退职)等审批材料;参加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代表会议方面的材料。
二要严格审核,确保档案信息的准确性。审核村干部档案资料,要认真细致,反复认证,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重点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个人保证。农村干部个人要实事求是上报基本情况和有关资料,并保证上报信息材料的准确性。二是基层党(工)委审核反馈。各乡镇、单位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收集的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到公安、教育、民政、计生等部门征求意见。三是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复核。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对各乡镇、单位上报的个人档案信息进行复查核对。在此基础上,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对各乡镇、单位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档案资料进行备案。
三要统一格式,确保档案整理的规范性。农村干部档案资料的样式、规格、装订及存档等要求严格按照干部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要建立统一的农村干部档案信息管理台帐,结合实际情况,填写《在职村干部档案登记表》(见附件2)。要购买标准、规范的档案卷皮、档案盒,制作档案目录和标签,确保档案资料分类清晰、编排有序、目录清楚,便于查找。(目录格式参见附件3)。档案材料要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B5纸大小)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或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要用专业的切纸打孔机装订,切实保证档案质量。
四要及时更新,确保档案资料的时效性。实行农村干部档案资料更新制度。每年12月上旬,各乡镇、单位要集中收集农村干部的最新档案资料,进行集中更新和维护。遇农村“两委”换届、村干部调整等情况要注意及时更新,确保时效性。
三、有关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干部档案建立工作,专门成立档案收集整理工作办公室,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做好基础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各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专题研究部署,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党委副书记、组织委员要全程靠上指导,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档案建立工作扎实有序进行。
2、明确责任。农村干部档案建立和管理工作由组织部门牵头,民政部门配合,乡镇集中统一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各乡镇、单位要
精心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的同志专门负责这项工作,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保密安全、保管保护、转递移交、材料收集、鉴别归档、提供利用等制度,保证农村干部档案安全保密,管理科学严密。各乡镇、单位对选定的农村干部档案管理专职人员,要认真填写《农村干部档案管理员登记表》(见附件4)。
3、完成时限。各乡镇、单位要分别于今年7月15日、12月15日之前完成农村党组织书记、其他村干部的建档工作。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将组织人员对建立村干部档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定期对档案的更新、完善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抽查情况纳入全县基层组织建设考核成绩。
各乡镇、单位的《在职村干部档案登记表》(附件2)、《农村干部档案管理员登记表》(附件4)以及农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全部档案资料,经各党(工)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加盖党(工)委公章后,连同电子版(限用excel格式),于7月1日前,分别报县委组织部组织科、县民政局政权社团科。县委组织部组织科联系电话:6221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