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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公司的调查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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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公司的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根据市经贸委关于开展对融资性担保么司合规经营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成员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此项工作。成立了由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自查整改工作方案。现将自查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领会精神

2011年6月17日公司又召开了全体员工大会,组织学习《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7部委令ⅩⅩ年第3号)、省经贸委《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确认)和变更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闽政办[ⅩⅩ]15号)的有关规定,认真领会精神。

二、确立自查整改指导思想

根据自查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立足暴露问题开展自查,边查边整改。希望通过这次自查,能促进内控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与执行,能促进更加合规稳健经营,能促进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我公司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定基础。

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1、公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技能还有待提高。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培养,同时积极面向社会广泛招聘文化程度高、思想品德好、有职业道德的专业人才。公司员工从成立初期的2-3人,中、小学文化程度,发展到现在的11人,全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但是由于人员变动较大,非专业人员多,各项业务技能和素质还有待进一步培养、提高。

2、贷款担保“三查”制度落实不够。

特别是保前调查不够深入、细致、全面、专业,有依赖贷款银行专业人员的思想;保后跟踪检查力度不够,没有严格按制度规定定期深入贷款企业跟踪检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企业财务情况、还贷能力评估等跟踪检查报告不全,缺乏专业水平,有走过场现象。

3、担保业务发展不理想。

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滞后,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担保风险防范难度加大;

②业务拓展能力不足; ③担保品种单一;

四、整改措施

针对这次自查发现的问题,为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重新确认近期工作,全面提升我公司内控制度执行力,增强合规经营、合规操作意识,杜绝屡查屡犯、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行为发生,提高防控能力。整改如下:

1公司不存在虚假注资和抽资问题。

2公司已建立了担保评审委员会,完善了保前审查机制,建立了风险部处理事后追偿和处置管理制度

3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

4已经聘请具有金融相应专业技术的担任总经理一职。和金融法律专业人士担任风险部经理。

5、对公司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和修订,存在的缺陷的立即补充完善。

6、加强全员风险防范意思,全面落实贷款担保“三查”制度,严格执行贷款担保操作规程,严格规范担保手续,加强保前调查和保后跟踪检查力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确保担保贷款按期收回。

7、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海纳专业人才充实经营管理队伍,在规范担保手续的同时力求简便快捷。为适应新形势下人们不断增长的需求,我们将积极努力开发新的担保品种。如: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财务顾问、中介服务等。

8、积极寻求政府及金融部门对担保企业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理解。密切与银行、政府及各乡镇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公司的配合。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共同开创金融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工作的新局面并取得了一些成绩。

五、并严格规范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1、按标准收取担保费。

2、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3、完善金融企业财务和企业会计准则。

4、建全担保赔偿准备金。提取

5、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

6、按规范填送报表。并报送有关部门。

ⅩⅩ市Ⅹ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对担保公司的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外担保的担保人有两类:第一类是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第二类是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其中内资企业只以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公司在落实担保人时,首先要审查担保人的资格,看该机构有无对外担保的经营范围。属于中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应审查该机构总部对其对外担保的余额,确保该机构承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没有超过《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担保额的上限规定。其具体规定是:

1、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2、金融机构对一家企业法人的外汇放款余额、外汇担保余额(按50%计算)及外汇投资(参股)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商谈保函的内容,公司应该坚持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国法律,这样对公司及担保人比较有利。

若公司所需的担保属于融资保证时,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外汇管理机关逐笔审批才能生效。担保人如为在京的全国性中资金融机构,担保人提供的保函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担保人如不是全国性的金融机构,保函应由担保人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分局审批。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批准保函的报告;

2、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件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3、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担保人和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盗表;

4、公司与贷款人所签的《外汇借款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5、保函或者担保意向书;

6、外汇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外汇管理机关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申请资料予以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汇管理机关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担保人在收到外汇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后,应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保函,否则批准文件就自动失效。这时如还需出具保函,担保人就只能重新申请批准了。

对担保公司的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如果中小企业存在道德风险, 在融资过程中, 若在无第三方担保的情况之下, 银行对融资时所需的最低抵押品有严格的要求。当企业的有限责任、投资风险以及银行的资金成本均增加时, 最低抵押品的价值随之上升, 但企业的投资收益增加时, 最低抵押品的价值却减少。如果信息不对称, 银行的监管成本和资金成本有所增多, 针对于参与约束条件, 银行为了满足该条件, 对抵押品的价值有更高的要求, 导致高风险企业自动放弃贷款, 甚至是退出了信贷市场, 因而产生了信贷配给现象。

2 中小企业融资对担保模式的选择

为了明确不同担保模式对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影响, 需要通过中小企业对担保模式的选择, 对不同担保模式监督成本的分析。在分析过程中, 要从如下两大方面实施:第一, 一次性博弈分析[1]。因为中小企业和专业担保机构产业关联程度比较低, 征信系统不健全, 造成信息不对称程度高, 从而增加了道德风险和实施成本。因此, 通过选择专业担保机构, 有利于规范中小企业的行为。第二, 无限次重复博弈分析。在产业集群基础上, 建立了互助担保非盈利机构, 因为互助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了担保, 帮扶会员企业, 帮助企业获得贷款。另外, 在集群企业间, 具有隐形的长期互助契约, 在担保契约方面, 和专业担保机构相比, 可以节约一定的实施成本[2]。此外, 从监督成本的道德角度进行分析, 专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均实施监督活动, 能够有效的避免中小企业由于偷懒而获取的私立, 从而对规范借款人的行为有很大的帮助。

3 不同担保模式下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有效措施

3.1 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

为了实现对信用信息的甄别, 需要以征信体系为基础, 通过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 继而为规范企业融资创造有利的条件。因为不同的担保模式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所以完善道德风险模式, 与此同时, 降低监督成本, 达到中小企业获取最佳的融资条件, 应该基于不同的担保模式, 通过采取构建健全的征信体系, 实现对场中的信贷配给加以均衡的效果, 那么, 专业担保对监督成本与监督收益的权衡。在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过程中, 要从两大方面入手:第一, 应该正确的引导行业协会组织与金融机构, 使其可以加强对中小企业群体内部信用体系的建设, 确保所交易的信息档案更为健全, 而且借助于所构建的信用激励与约束机制, 规范担保和融资。

第二, 对企业与个人的基础信用数据库予以高度重视, 在保证企业与个人的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比较健全的基础之上, 逐步完善征信体系, 尤其是加大对市场上各种中介组织的规范, 比如合作社和行业协会等, 将这些的信用信息纳入到征信体系当中, 为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提供坚实的保障。总而言之, 在不同的保模式下,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融资获取良好的条件, 当采取了建立健全的征信体系的基本措施, 将市场中介组织作为媒介, 大力开展联保贷款业务, 从而提供更为真实可靠的信息技术支持[3]。

3.2 将竞争机制纳入到担保体系当中

在中小企业融资方面, 担保机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组织下, 为了实现对金融的创新, 使得不同担保模式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积极和有利的影响, 应当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 通过将竞争机制纳入到担保体系中, 进而完善担保方式, 也确保担保市场更加规范。目前, 从担保机制的理论与实践角度出发, 为了达到缓解担保配给的目的, 需要营造更为充分竞争的担保市场, 当担保机构面临着盈利压力时, 为了提升盈利能力,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才能更为积极主动的去创新, 开辟全新的担保方式。

与此同时, 为了满足小企业融资的条件, 也拓宽中小企业分融资渠道, 必须深化担保体系的改革和创新, 对担保体系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使得当前的担保机构的之力机构更加健全。当有效的引入竞争机制, 优化互助担保模式, 借助于互助担保模式, 对推动市场经济组织的金融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 最终使得在不同担保模式下, 降低对中小企业融 (下转第73页) 资产生的不良影响, 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4]。

3.3 完善内部联保机制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 在商业化的条件下, 在建设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 专业担保已经成为了重点内容。但是, 在实际操作中具有约束性, 特别是部分中小企业的信息存在不对称风险, 在商业化的信用担保模式下, 所产生的风险远远大于收益, 导致风险和收益结构发生了本质上的变化, 由此产生了非对称性失衡问题。针对于由于担保失败所产生的风险, 专业担保组织并不能有效的进行自我消化, 仅仅依赖于收取担保费的传统模式面临艰巨的挑战, 很难再维持担保市场均衡和稳定的发展。

基于担保平台, 银行可以充分运用长期关系或者是监督。当中小企业不能提供抵押产品或者是合格的财务信息时, 银行对其产生的信贷缺口予以部分补偿, 对中小企业不利的融资条件加以改善。建立在产业集群基础之上, 构建了互助担保, 其内部形成了具有隐形长期的互助契约, 具备节约成本的优势, 在监督有效的集群组织当中, 如果建成互助担保机构, 联保机制必将充分发挥其作用, 特别是同组监督作用, 对改善融资条件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继而为中小企业营造了广阔的融资途径。基于不同的担保模式,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极大的符合融资条件, 需要完善内部联保机制, 通过内部联保机制的构建, 促使银行、担保者和借款人三者之间能够紧密的联系在一起, 建立具有多边信誉约束的机制。针对于借款人而言, 在所建立的守约激励与违约机会成本的制约下, 对其行为加以规范[5]。

通常情况下, 内部担保和外部担保相比较, 具有一定的优势, 例如拥有不会增加交易成本的优势, 所以为了有效的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困境, 加大内部联保机制的构建是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措施。总之, 因为不同的担保模式会对中小企业融资条件产生一定的影响, 那么, 为了创建规范的融资条件, 需要促进和完善内部联保机制的建立, 协调银行、借款人和担保者的关系, 也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有利的保障。

结束语

在不同的担保模式下, 为了改善融资条件, 同时节约成本, 银行要借助于担保机构的平台, 运用长期的监督或者是关系, 减轻不同担保模式对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不利影响, 既补偿了一些中小企业的信用贷款缺口, 也优化了融资条件。当建立了联保机制, 并且构建了互助担保机构, 充分发挥同组监督的作用, 不断的权衡专业担保机构在监督成本和监督收益之间的关系, 在融资方面, 专业担保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对优化中小企业的融资条件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

摘要:为了研究不同担保模式的内在运行机制与监督成本, 本文针对专业担保和互助担保两大模式加以分析, 分析了其对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的影响。通过研究表明, 对于互助担保内在的隐性长期互助契约而言, 其具有节约监督成本的优点, 在有效的集群组织当中, 建立了互助担保, 互助担保机构作为主要的担保机构, 其履行监督责任,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从而对中小企业融资有显著的帮助。

关键词:不同担保模式,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影响

参考文献

对担保公司的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一)案情简介

本文以一经典案例作为导引。此案例形式上为民间借贷纠纷,实质上为代表人越权担保纠纷。刘某某是青田县创伟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05年11月20日向原告周某借款124万元,2006年1月20日借款150万元。2006年10月,刘某某在创伟公司享有的股权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价抵偿执行后只剩1.1%。后刘某某未经股东会决议,向周某出具担保书,承诺创伟公司对其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借款到期后,周某索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偿还借款,创伟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最大争议焦点为刘某某对外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创伟公司是否应当为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通过研读可知法院的裁判路径为:首先确认周某与刘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次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基础上,认为刘某某未经股东会决议的对外担保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创伟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该担保无效。因此,法院判令刘某某承担向周某的清偿责任,创伟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其他法院裁判结果分析

在相似的案情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有所不同。通过北大法宝平台进行案例检索,选取120个案情类似的判决书进行分析和统计,可以发现:法院倾向于判定越权担保合同效力为有效(75.84%),略少部分案件认定为合同无效(24.16%)。

(三)问题的实质

越权担保背景下产生的司法纠纷,焦点为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公司的保证责任,实质上也是债权人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之争。平等的保护债权人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要求对我国对外担保制度进行不断优化。最好的路径选择就是公司与债权人两者“一外一内”,合力防范和规制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从而达到共赢。

二、公司对外担保既有制度的省察

(一)越权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于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判定结果,往往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数据分析,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的判断路径,多数法院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入手,根据规定性质来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此种判定路径通常导致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一种情况是,法院认为该条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违反此条规范的越权担保合同无效;另一种情况是,法院认为该条款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此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应然无效。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可以说是非常巨大的。

是否能够依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对越权担保合同进行合同法上的效力认定,需要对相关规定的立法真意和规范目的进行探寻。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以及商事活动的不断增多,公司对外担保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融资手段。从公司的内部成员组成结构来说,公司内部存在不同的主体成员,组织内部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在一般情况下,股东的行为目的均是为了提升公司的整体利益,从而为自己赢得更多的红利分配,获得更好的收益。但实践中,常常出现公司的股东利用自己在公司的控股地位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便利条件和优势地位,进行恶意的商业行为,公司很有可能要对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因此,《公司法》为了平衡利益,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公司法》属于组织型法律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也应当是规范内部决策程序和决策权力的归属问题,是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力限制。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与越权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直接的影响。公司内部的决议程序规定和决策权力归属规定不应当成为导致外部担保合同无效的直接原因。这在逻辑上和法理上是行不通的。

(二)制度优化的必要性及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事活动的繁荣,公司对外担保成为投融资的重要方式。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若不能得到很好的优化,会频频出现各种各样的担保纠纷,长此以往将会影响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根据现行的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出现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恶意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和法律漏洞进行越权担保,损坏公司以及其他善意股东的利益。遏制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优化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具有重要的司法意义和现实价值。

三、公司对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约束策略

(一)事前限制

公司在约束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活动的起跑线应当是尽力做好事前限制,从而降低发生恶意担保的可能性。事前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议定限制两种形式。法律具有公式效力,因此法律限制具有很强的司法公信力。例如,法律对于关联担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包括对外担保意思形成机关和表决程序。章程可以通过经营范围条款来限制代表权限,也可以通过规定某些特定事项必须履行严格的决议程序和表决程序来限制代表权限。以上两种事前的限制,一种是普遍的每个公司都要遵守的法律限制规定,一种是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具体设立的公司章程规定,具有全面性。另外,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也是非常有必要的。交易相对人能够全面获得公司的信息,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发现某些法定代表人的恶意担保行为,也有利于公司更好地防范恶意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越权担保行为。

(二)事中监管

公司治理的重点之一是加强公司内部权力的监督。调整公司内部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有效地约束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首先,必须要加强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三者的互相监督机制,强化制约功能。三者之间做到互相严格监督,有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行为及时上报解决。监事会对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成员以及每次会议的流程和决策形成流程,更要进行严格的监督,要全力杜绝在程序上存在瑕疵的决策出现。其次,针对需要经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形成的对外担保,必须要严格监督其议事程序和决策形成程序。监督范围不仅包括是否举行了股东会决议,还应当包括参加股东会决议的主体和人数是否符合章程和法律要求,决议的相关内容和事项是否合法,表决方式和过程是否公开透明,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要求的比例。最后,合理扩大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权,防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股东等为私利而进行恶意担保。

(三)事后追责

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判断影响着对外承担责任的形式选择。如果越权担保合同被判定为有效,那么应当首先由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在对外担责之后,可以向越权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责任追偿,以来弥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损失。如果越权担保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则直接由法定代表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和其他股东无须为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等的恶意行为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违反了其该履行的忠实勤勉义务,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对于公司向越权法定代表人追责的具体程序,《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详细规定,实际上略流于表面,出现追责困难的迹象,导致出现结局为公司为代表人越权担保买单的现象,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不过,若公司怠于向越权代表人提出赔偿责任请求,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能够进一步保障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向越权法定代表人的追责规定应当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明确具体的操作流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作为一项补救措施,如何与先前的追责流程互相衔接,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赋予债权人合理的审查义务

(一)审查义务的正当性及法理依据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权人具有审查义务,司法裁判中对于是否具有审查义务也没有确定性的指导方向,从而导致纠纷不断。然而,赋予债权人合理的审查义务,不仅有法理的支撑,更符合当代商事活动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实际需要。第一,赋予债权人合理的审查义务是平衡公司与债权人法益平衡的利器。法律讲究内外法益平衡考量。在认定越权担保合同效力时,如果偏重于商事效率,则会导致法益失衡,有可能损害公司及其股东正当利益。第二,审查成本属于一般商事交易中,债权人为消除交易风险而应付出的商业成本。商事主体进行商业行为的目的,均不可避免地是追求商业利益。一个合理的商业人在进行任何商业行为之前,都有理由对相对方进行充分的事前调查,结合调查结果以及理性思维,判断出该商业活动的风险所在,从而做出正确谨慎的商业决定。第三,法律具有公式作用,第三人不得以不知悉相关法律规定而进行无责辩解。债权人不得以自己不知晓《公司法》的规定而否认自己的审查义务。《公司法》作为一部以及颁布生效且实施的商业法律,一般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事活动之前,应当知晓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得以不知悉法律内容为由进行免责辩解。

(二)审查标准探讨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债权人负有审查义务的前提下,对其审查义务的标准认定又是各有区别的。审查标准偏向于一种主观裁判倾向,因此程度把控很难固定。通过北大法宝平台上进行“交易相对人负有审查义务”的关键词检索,选取45份判决书,研读统计数据如下展示内容。

形式审查观点认为债权人只需要对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如提交材料是否齐全,不要求对所提交的材料(如股东会决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实质审查观点认为,债权人不仅要对材料进行形式核查,更重要的是要对所需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审查。合理审慎的观点认为债权人在接受公司对外担保前,要经过理性思考和合理的尽职调查,履行合理善意的审查义务。

(三)“合理审慎”的界定

合理审慎的标准应当是在一个一般理性人进行充分正常的思维考量活动和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之后,“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是超越权限而订立的担保合同。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尽到了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可推定其为善意;反之,则推定交易为恶意。关于“一般人”的确定,通常认为是指一个普通人、常人,具有一般的思维能力和逻辑能力,即以一位普通的市民的认知水平作为参考视角。根据法理学的相关知识和法理学原理,法律应当只保护善意的相对人。在合理审慎标准之下,审查义务的客体即审查的范围认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在签订公司对外担保的合同前,债权人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第一是提供对外担保公司的公司章程,审查该次对外担保的合同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第二是在查阅公司章程之后,是否按照公司章程举行了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第三是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在形式上是否完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举行了股东会决议以及股东意思是否达到要求比例的一致性。

(四)审查义务的合理区分

过于笼统的审查义务标准,不仅会造成债权人过重的责任负担,还容易导致在司法裁判中,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不一。因此,在不同的商事纠纷背景下,对审查义务进行不同类型的合理区分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目前在理论界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区分标准。

第一,根据债权人主体身份进行划分。实际商事交易比理论中更为复杂,交易主体种类多样,不仅有专业的金融机构、公司法人,也有普通的自然人等。因此,在对“合理审慎”进行界定后,对交易主体进行划分也有一定的实际价值。通过区分债权人的身份,赋予不同程度的审查义务,将会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均衡双方的责任。债权人若是专业的企业法人或者金融机构,则自然对担保业务事项有更加专业的认识,且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业务更加熟识和了解,应当承担更高程度的审查义务。相反,如果债权人仅仅是一般的自然人,应当赋予其较低的审查义务。因为一般的自然人相较于专业的企业法人和金融机构来说,没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对于担保行为的了解仅停留在一个普通层面上。如果对普通的自然人苛以严格的审查义务,不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不同的债权人的身份特征,来赋予债权人不同程度的审查义务,能够达到一种理论上的责任平衡,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公平。

第二,根据是否为关联担保进行区分。《公司法》第十六条是对公司进行担保活动的一个整体性规范。其中,第十六条第一款是对一般担保的相关规定,第二款和第三款是对关联担保的相关规定。两种并非等同,且在本质上有很大区别。关联担保下,往往存在法定代表人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而利用公司资产,为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的现象,因此要求债权人要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股东会决议的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整体来说,在公司进行对外关联担保时,不同于一般担保,债权人应当承担更重的审查义务,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结束语:

商事思维主导下以公司为中心,重视保护公司以及中小活动的利益以及商事活动的效率,倾向于公司决议效力的统一。民事思维主导下以合同法为中心,重视交易相对人的交易安全预期和信赖利益保护。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是一个典型的跨越商事和民事两学科的规则。只有将民商事思维进行统一,跨越两种思维的惯性障碍,才能更好地完成对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优化。

摘要:公司对外担保已成为当代投融资的重要方式,随之而来的司法纠纷也源源不断。如何进行对外担保制度优化,也就是在探寻如何更好地平等保护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和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实现该目的的靶心所在就是两者形成一股力量,合力防范和规制越权代表人的行为。从公司层面讲,公司应重点调整内部治理结构,以能更好地限制和监督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和进行越权代表后的权益救济。在公司对外担保的背景下,债权人为了降低交易风险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履行一定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与当前的商业习惯也是相契合的。公司与债权人“一外一内”,合力防范和规制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是我国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优化的不二路径。

关键词:对外担保,越权担保,制度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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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圣平.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J].中国法学,2013(02).

[6] 杨娇瑞.公司违反法定程序为股东担保的效力探析[J].法学研究,2014(02).

[7] 梁上上.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审查义务[J].法学,2013(03).

对担保公司的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在国民经济发展中, 中小企业扮演着十分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融资难, 融资渠道选择少。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长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的外源性融资难问题, 增强其贷款能力。我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起步较晚, 截止2012年末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8590家, 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贷款额为11445亿元, 占总担保贷款额78.4%。 (1) 融资性担保公司在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上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但在成绩的背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营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2011年华鼎系事件, 有关、关联的三家担保公司倒闭破产。同时不少担保公司以担保为幌子却不从事担保事务, 有些则为了高利润而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资金, 更有甚者以担保为名义而进行高利放贷等违法行为。造成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以上违法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本文将从外部监管角度对其进行相关法律分析。

我国有关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主要存在于相关法规以及配套制度中, 2010年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称《办法》) 和8个基础配套制度, 针对该行业法人机构的经营活动、监管工作等进行了相关规定, 初步形成了该行业监管法律框架。行政监管这一行政干预手段的初衷必须以更好的发展市场经济, 更好的推进社会福利, 在市场经济、行政干预和社会福利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而现实中有关融资性担保业监管实施行为却存在较多问题。

监管机关插手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行业有关担保业务涉及到多领域的专业知识, 包括经济、管理、金融、法律、风险防控等多项专业知识, 行业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综合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中, 资金源于当地政府的扶植, 出于此原因行政监管主体往往将自身的监管权利延伸至插手担保实务管理, 将自身定位于担保公司高管之职位上, 大量干预公司担保业务的实施。而作为行政监管人, 其对于融资担保行业所需的专业知识往往是比较匮乏的, 其插手担保实务会严重影响该公司的市场化运作甚至出现关系担保的腐败现象。

监管机关插手公司人事处理。融资性担保公司作为商事法人主体, 其内部相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人事制度, 对于工作人员的进入和出去都应有相关的具体规定。而监管机关利用其自身的监管权利, 安排关系员工, 影响公司人员综合素质, 降低公司其它员工的积极性, 降低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监管非法律化。有关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主要根据《办法》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内容来对其进行监管, 而《办法》这一部门规章相对于法律来说, 其属于低位阶、低效力的规章制度。同时《办法》的制定主体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往往会不同, 各中制度内容村存在某些冲突之处。对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监管内容设计较为缺乏, 没有进行集中且完善的制度设计。

监管主体非明确化。我国融资性担保业的最高监管机构是联席会议, 由银监会带头负责该行业发展指导、政策引导和监管措施的制定, 同时对地方政府有关该行业的工作进行宏观的指导。而行业的实质监管权在《办法》里确定为各地方政府, 但没有规定哪一具体职能部门, 因此造成各地方政府政出多门, 没有统一而具体的监管部门。

担保基金非公开化。此项针对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基金运作问题, 涉及资金问题, 一旦不进行公开透明, 就很容易滋生内部腐败、权利寻租等现象。当前政府划拨的担保基金从源口到最终流向这一整个过程处于非透明化。担保基金来源于政府, 政府资金则是来源于广大老百姓, 那么公共财产的支配理所应当的处于“阳光”之下。担保基金投放数额、审批程序、最终担保对象、年终担保额以及公司的利润亏损皆应采取相应的渠道方式进行公示, 以防腐败滋生。

监管对象非具体化。我国现阶段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非为政策性担保公司、商业性担保公司和自主性担保公司。其设立目的、资金来源皆有所不同。政策性目的在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扶植, 资金源于政府财政的划拨;商业性存在的目的则是以自身利润最大化, 资金来源于企业股东自身的出资;自助性则是相对较为封闭的担保组织, 目的在于为组织内部成员提供贷款担保, 通常不进行对外担保, 资金同样来源于内部成员。由此可以看到该三类不同类别的担保公司具有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特点, 监管制度的设计当考虑三种类型的不同点, 不应当笼统的不分情况的进行监管。

摘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运营乱象已严重影响到金融市场秩序, 本文通过该行业的问题所在, 从外部法律角度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 以期为该行业的监管措施提供帮助。

关键词:融资性担保,监管,问题

注释

对担保公司的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1993年我国出现了第一家担保公司, 自此开始, 担保行业开始蓬勃发展起来。但近年来, 担保公司的不良事件频出, 国家开始采取行动对整个行业进行调控。受整体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 担保公司的发展速度有所下降, 从全国数据来看, 根据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 2012-2014年末, 全行业机构数量由8590家下降至7898家, 连续两年负增长。另据机构数据显示, 截止到2016年, 全国融资担保机构约7200余家, 这一数字在2015年为7700余家。

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 其风险大致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难以化解, 但是可以通过优化公司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来降低操作性风险, 进而分散非系统性风险。内部控制是一个过程, 设计这个过程的目的是确保业务运作的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而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遵循审慎管理的原则, 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项目审查、担保品管理、业务实践后的补偿责任恢复和内部控制制度的风险管理。应该明确划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职责权限, 建立职责清晰、相互监督制约的内控机制。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2.1 合法合规原则

国家有关担保业务的法律法规和2017年国务院令第683号要求:所有担保公司都要求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担保公司的一切行为必须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

2.2 全面监督与控制的原则

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应覆盖企业信用决策评估和实施、监控和补偿后的恢复等各种担保业务。换句话说, 有必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整个业务过程全面控制。

2.3 内部控制目标为出发点的原则

保证公司在设计内部控制过程中首先必须设计担保公司内部控制基于内部控制目标为出发点, 选择担保公司内部控制, 分析其框架结构以及评价指标, 为内部控制的建设奠定基础。

2.4 变化影响原则

内部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会直接影响担保公司的行为, 其内部控制因环境不断变化而呈现差异。内部控制要求担保公司的管理层结合自我评价结果对内部控制进行持续整改存在的主要弊端。

2.5 夯实管理基础的原则

担保制度不仅要求担保公司对系统管理的加强严格管理, 而且要结合人性化强化系统的管理机制。内部控制框架的设计过程, 保证公司运营、资金管理和运营效率等。

2.6 制约与平衡的原则

督促与平衡的原则要求担保公司的内部控制, 必须保证公司内部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在各级的职责和权力集中的情况下, 进行合理分工, 做到岗位和权利相互制约, 责任和利益互相牵制, 防止发生绝对控制或欺诈行为。

3 内部控制的基本职能

执行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改善经营活动, 提高效率和经济效益。企业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是企业成败的关键。其主要作用体现在:

3.1 统一的功能

公司为了实现业务目标, 我们必须充分合作, 发挥整个团队的作用。内部控制是以指导思想为基础, 以业务、风险、财务、审计制度、法规和相关信息、报告等为基本依据, 实现双重目的的整合与控制。

3.2 约束和激励机制功能

内部控制的重点是每一项业务的实施是否符合企业既定的标准, 使企业的业务活动能够有序开展, 达到预期的效果。由此可见, 内部控制在管理活动中起着限制性的作用。严格的监督和考核能够真正反映工作的表现, 能够稳定员工的工作情绪, 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潜力, 提高工作效率。

3.3 促进执行效果

内部控制应重视系统设计和控制原则的应用, 了解各部门的实际工作动态, 及时发挥控制作用, 使其充分利用时间来实现管理目标。

4 内部控制机制的实施举措

4.1 强化内控意识

在某种程度上, 担保公司内控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其内控制度建设的质量。当担保公司的各个部门及人员有了完备的内控知识与内控意识, 内控制度的设计与推进工作就较易得到贯彻。公司领导及其部门应该积极组织相关的培训活动, 通过定期的学习教育向员工传达内控的重要作用, 让员工真正地从内心接受内控, 以调动工作的配合性和积极性。

4.2 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内部控制环境的变化为内部控制提供了基本的条件, 在工作中, 公司应注重加强体系建设、完善组织架构、改善人才素质和增强风险意识等几个方面。首先构建一个清晰、保险、补偿隔离机制, 根据企业总经理负责的制度, 对于担保业务应有完善的系统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 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对离任进行责任审计形成一个闭环系统。企业在组织结构体系建设中设置监事会, 建立董事会权利的约束机制, 风险管理方面, 对信用担保评估和开展业务部门进行合理分工, 优化内部控制制度, 互相制约。

4.3 明确风险识别与评估标准

风险识别与评估尽量坚持全面原则。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 从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以及风险补偿机制三个方面完善缓解风险机制, 企业可以通过财政补助、补偿性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的提取等渠道进行弥补, 也可尝试积极引进民营股东, 从而壮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 降低风险系数。中小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强化信用意识, 合理运用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系统建立激励机制, 对内部和外部的信用风险进行控制。

4.4 重视动态监管

首先在重视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实现分工, 规范审批流程、严格执行会计制度, 对全面预算控制流程、资本监管进行有效控制。要注意因担保业务中被担保人的业务范畴, 担保期, 还款利率和违约率等差异变化, 运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企业经营分析系统的对会计信息分析的准确度, 随时随地保持风险意识不放松。

4.5 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健全交流沟通机制

对内, 利用先进的信息系统, 对业务活动所产生的会计信息、文本、音频和视频材料的内部流通等方式来分析内部信息;对外, 企业通过行业协会和市场调查等渠道获得竞争对象的相关信息作为决策参考。其次, 担保公司要健全隐私保护制度, 保护举报材料或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资料。

4.6 内部互相约束

在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的基础上从内部监督开始, 明确职责任与权利, 实现岗位监督;注重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确保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加强全体员工岗位监督意识, 形成全体员工互相监督的氛围;建立监督质量评价机制, 健全考核奖惩制度, 确保内部监督的实施效果。

4.7 培育新型内控人才

担保公司要想高效率地开展各项工作, 不仅要引进先进的业务处理硬件与软件、进行组织的流程再造等, 更要有专业的人才作为其支撑。专业内控管理人员的不足是制约担保公司进一步提升单位内控管理水平的关键要素。

传统的培养方式仅仅是开展相关的理论培训, 让内控人员学习相关理论和知识, 这固然能够提高内控人员的专业技能, 但仅仅这样还是不够的。新的培训方式应该把具体的实操纳入到其中, 在实践活动中不断提升自身的内控技能, 使得内控的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

5 结语

总之, 担保公司是缓解融资难的载体。内部控制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程, 不能一蹴而就;要确保担保公司资金资产的安全, 遵守担保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坚持不懈的进行内控制度的建设完善, 是降低行业非系统性风险, 提升公司管理水平, 实现可持续、健康、稳定的经营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摘要:自2015年以来, 我国经济呈现“L型”增长, 并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提出调整经济结构的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五大任务, 在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提出, 今后三年, 我们将重点抓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三大挑战, 着力解决重大风险、减少贫困、防止污染。在这种经济环境之下, 很多企业, 尤其是中小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融资障碍。国家为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大力鼓励担保公司的兴起, 让担保公司承担起连通企业和银行桥梁的作用, 为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在一定程度上, 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但对于从属于高风险行业的担保公司而言, 内控制度的建设在担保公司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完善的内控制度不仅能够提高它应对风险的能力, 还能够较好保障担保公司良性运转, 进一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内控制度

参考文献

[1] 张宏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企业会计内控制度[J].商场现代化, 2014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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