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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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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范文第1篇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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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政策法规

1.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

财预[2010]412号(3) 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8) 3.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 知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12) 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工作动态

1.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14) 2.四部委详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18) 3.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控制需靠长效防范机制(21)

2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通知

财预[201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是规范管理的前提。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举借的债务。

《通知》中“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过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通知》中“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根据协议约定、项目性质或相关政策规定确定,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一般预算资金、政

3 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暂不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车辆通行费等专项收费收入。

《通知》中“在建项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经相关投资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为避免损失浪费,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应当妥善安排在建项目的后续资金。“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中的“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是指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 [2001]15号)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融资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如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等,可暂继续执行既定融资计划。

《通知》中“信贷审慎管理规定”是指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的相关信贷政策与管理规定及银行自身信贷管理要求,如《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3.49,0.01,0.29%)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等。

《通知》中“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是指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对相关项目采取整改、终止等措施,妥善处置。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银行不得再发放新的贷款。如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缓释措施不到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足额追加抵质押等措施,否则银行不能追加贷款。

《通知》中“逐包打开”是指要将贷款包内的每笔贷款一一对应到合格的项目,甄别贷款包的潜在风险,确实存在合规性问题和风险问题的,要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笔核对”是指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进行逐笔核实查对,从借款主体、担保主体、贷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贷款存在的风险和问题。《通知》中“重新评估”是指重新评估贷款对应的项目的合规性和可行性,项目的效益性以及还款来源的充足性和持续性,项目资本金的可靠性,项目融资需求的合理性,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确保项目债务水平与还款水平相匹配。

4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针对自查发现的风险和问题,在制度建设、项目合规性、贷款管理、操作流程、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等方面采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规范退出、保全分离”的原则,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业公司经营性质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将该类公司的贷款整体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进行管理;对于清理规范后自身具有一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部分偿还贷款本息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应采取补充完善合同手续、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等整改保全措施,强化还款约束,将其中规范后满足一般公司类贷款条件的贷款从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剥离,纳入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

二、关于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时,对于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包括为政府投资项目(含公益性项目)融资而组建,不承担具体项目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职能,且与下属子公司仅是股权关系的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类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规定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通知》中“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是指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举借,且偿债资金70%以上(含70%)来源于公司自身收益。融资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项目本身经营性收益外,还包括已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让金收入和车辆通行费等其他经营性收入。

《通知》中“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今后”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公益性资产”,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如学校、医院、公园、广场、党政机关及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不能带来经营性收入的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通知》中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通知》中“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的规定,是指贷款资金应用于项目本

5 身,承贷主体应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市场主体。《通知》中“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是指对于自身没有稳定经营性现金流或者没有可靠偿债资金来源的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不得发放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审查流程、程序、授权授信等要严格按照商业贷款审查标准,不得放松信贷管理条件。《通知》中“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的“项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

四、关于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通知》明确,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融资平台公司的新增债务,地方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债务人无法偿还全部债务,债权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中“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出具担保函;承诺在融资平台公司偿债出现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提供临时性偿债资金;承诺当融资平台公司不能偿付债务时,承担部分偿债责任;承诺将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资金安排纳入政府预算。

五、关于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机制,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于2010年10月31日前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抄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本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核实情况(包括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的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应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包括以下内容:组织实施情况;债务总量、分类、分级等情况;

6 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安排情况;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项及说明;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7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按照“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有关债务人偿债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等要统筹安排资金,制定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切实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二、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其他兼有不同类型融资功能的融资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清理规范。

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三、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信贷管理

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经清理整合后保留的融资平台公司,其融资行为必须规范,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须落实到项目,以项目法人公司作为承贷主体,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的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讲求效益,稳健经营。

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信贷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要落实借款人准入条件,按商业化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审慎评估借款人财务能力和还款

9 来源。凡没有稳定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的,不得发放贷款。向融资平台公司新发贷款要直接对应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的规定。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要求,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坚持授信审批的原则、程序与标准。要按照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要认真审查贷款投向,确保贷款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发展政策要求。要加强贷后管理,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适当提高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按照不同情况严格进行贷款质量分类。

四、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收入、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形式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充分认识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机构,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相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监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建立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管理信息系统、会计核算和统计报告制度,以及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的全口径管理和动态监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审计监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都要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规定,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对清理规范中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务院,抄送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和银

10 监会。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11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

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 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如果该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所在地政府负债水平超过100%,其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 规范融资担保行为

根据《担保法》和国发【2010】19号文件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效隔离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关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构和主要依靠财政拨款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均不得以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等的国有资产,或其他任何直接、间接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或增信。以资产抵(质)押方式为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提供增信的,其抵(质)押资产必须是可依法合规变现的非公益性有效资产。

四、 确保公司资产真实有效

12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必须依法严格确保公司资产的真实有效,必须具备真实足额的资本金注入,不得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园、事业单位资产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资产”是指主要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或不宜变现的资产。对于已将上述资产注入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在计算发债规模时,必须从净资产规模中予以扣除。

五、 强化筹集资金用途监管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所募资金,应主要用于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具有重要作用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所投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发债资金主要用于节能减排、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城市轨道交通、新疆和藏区发展、重大自然灾害灾区重建,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领域项目建设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核准。发行人应按照核准的投向使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防止发行人随意改变并挪用发债所募资金。

六、 认真履行中介机构职责

债券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提供公正、客观、准确的相关文件,不得弄虚作假,以错误信息和文件误导投资人和核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信用评级时,应参考公司所在地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合理的评级结果。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要求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资产构成、收入构成、偿债资金来源构成等出具专业意见。债券承销机构应协调其他中介机构,做好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债申报材料编制工作,确保申报材料完整合规。

七、 完善还本付息监督与管理

债券发行人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偿债资金计划,并在银行建立“偿债资金专户”,在债券存续期过半后各,提前安排必要的还本资金,保证按时还本付息。债券承销机构对于所承销债券,应该在债券存续期内督促债券发行人按时还本付息,以及债券回售安排的履约。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加强对投融资平台公司还本付息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八、 加强发债企业信息披露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应加强信息披露,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除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披露财务报告和企业的重大事项外,还应按时披露偿债资金专户的资金筹集情况。债券承销机构也应加强对所承销债券的后端管理,提醒并督促债券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企业经营等方面的相关信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均按本通知各项规定执行。

附表: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及综合财力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13 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答记者问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一下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发19号文件精神,指导和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各项工作,财政部会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政策,研究出台了《通知》,主要是对国发19号文件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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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报道认为,近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主要是为了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请问这种说法是否属实?

答: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4000亿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

3.有媒体认为,目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较大,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请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答: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

15 补。四是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

4.请问当前如何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答: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5.如何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答: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

16 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17 四部委详解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地方建设性融资需求快速增长。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下发《通知》,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地发公益性项目建设至举债快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2008年四季度,面对严峻复杂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提出了包括4万亿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2009年、2010年中央代理发行了地方政府债券 4000亿元,由地方主要安排用于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

18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

整体可控 无系统性风险

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一是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二是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三是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四是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

部署加强管理

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一是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进行清理核实,做到底数清楚;妥善处理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后续资金,切实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防止造成损失浪费;明确存量债务偿还责任,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防范道德风险。二是对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清理规范。对已经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分类清理规范;新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三是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和担保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融资项目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要求,融资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银行

19 业金融机构等要严格规范对融资平台公司放贷管理,切实加强还本付息现金流缺失等各种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四是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对融资平台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实现融资平台公司债务风险内部化;严禁地方政府违反《担保法》等相关规定为各种融资行为提供直接或变相担保。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规范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一是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二是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20 地方融资平台风险控制需靠长效防范机制

6月1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日前,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细则。

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一《通知》,主要是对“国发19号文”中的一些概念和政策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说明,并提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的具体要求等。

在2008年全球爆发金融危机和我国为应对金融危机出台4万亿元投资计划的大背景下,人们很容易把近年来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与地方为了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联系在一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增长较快,有需要完成中央投资项目地方配套任务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满足地方安排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资金需要。”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如是说。

4万亿元投资计划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中央政府安排1.18万亿元,地方政府配套1.25万亿元。为了解决地方配套资金来源问题,“地方债”重新得以发行,4000亿元主要流向了中央投资公益性建设项目地方配套。此外,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指出,除了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外,地方还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等渠道积极筹措配套资金。据统计,2008年四季度以来,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中,来源于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的资金占10%左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主要用于地方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生态环保、自主创新等方面公益性项目建设。

21

在当前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下,人们不仅开始担心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是否可能形成系统性风险。记者在采访诸多财税专家时,基本上都表示不太可能。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强调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确存在一定风险,但目前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形成系统性风险。”

具体来看,首先,从贷款增速看,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增速逐渐下降。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融资平台公司贷款新增额占上半年全部新增贷款的比例比2009年全年下降约三分之一,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比年初也有所下降。其次,从风险程度看,多数贷款项目能够产生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可覆盖贷款本息。另有部分贷款确实存在还款来源不足的问题,但通过变更贷款主体、增加抵押品或追加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其风险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这些贷款不会全部形成不良贷款,更不会全部成为损失。再次,从风险抵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整体贷款拨备非常充足,拨备覆盖率都在150%以上,高者可达170%甚至190%。也就是说,即使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中有一部分形成不良甚至损失,也有足够的拨备进行抵补。最后,从风险化解看,银监会正在督促各银行做好整改、保全和分类管理工作。通过项目剥离、公司重组、增加新的借款主体和担保主体、补充抵质押等各种方式,也能够化解一些有问题的贷款。

在加强防范融资平台公司贷款风险的同时,对于各式各样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如何进行管理,“国发19号文”对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据介绍,目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正按照上述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虽然目前来看地方融资平台出现了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上世纪90年代起,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通过设立融资平台公司来对外融资,并逐渐形成了一定规模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总体看来,在地方政府缺乏规范的融资渠道,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把银行资金优势、政府信用优势和市场力量结合起来,支持薄弱环节发展,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特别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2008年四季度以来,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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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何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长效机制至关重要。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抓紧研究建立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长效机制。

一方面,要逐步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机制。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管理和风险预警机制,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纳入预算管理,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审慎的信贷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结合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清查规范工作,全面推进信贷管理制度调整和完善,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更好地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有效、审慎的风险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范文第2篇

一、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产生和发展

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脉络从整体来看,一共经历了初步阶段、繁荣阶段和转型阶段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产生都与我国宏观经济的发展、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有着很大的联系。

(一)初步发展阶段

1998年之后,我国政府为应对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首次通过发行国债并转贷地方的方式缓解地方财政压力。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再次通过每年发行2000亿元地方债的方式协助缓解地方财政压力。由此,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登上了历史舞台。

最有名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由重庆市属的八家国有企业于2002年通过注入路桥、土地等资产扩大其资本整合成的八家国有投资公司。也就是大家熟知的“八大投”,“八大投”融资主要用于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繁荣发展阶段

2009年3月,人行银监会银发[2009]9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融资平台的大展身手也是从此时开始的。到2010年,融资平台举借地方政府性债务已近5万亿元。

(三)转型发展阶段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迅猛发展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为防止举债速度和规模太快引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迎来了规范发展并转型的关键阶段。其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2014年国发[2014]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该文中明确规定: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此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遇到诸多问题,致使国家对政策进行了频繁的调整,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经营运作模式也需要寻找新的突破口。

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的机遇

(一)政策导向

2017年4月26日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2018年2月24日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行政府债券要符合相关规程。

2018年3月9日发改委《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8]406号)分类稳步推进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剥离政府融资职能,支持转型中的融资平台公司及转型后的公益类国企依法合规承接政府公益类项目。

2018年3月28日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

(二)政策导向下转型的契机

财预[2018]34号文规范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大连、宁波、厦门、青岛)发行债券的相关规定,并制订了专门的《地方政府债券公开承销发行业务规程》。政府债券的发行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剥离政府提供了很好的契机。财金[2018]23号文更是严明了地方政府和政府融资平台的在融资上的相互独立性,这也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转型提供了契机。

财预[2017]50号文、发改规划[2018]406号文的提出强调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转型,这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治理结构、管理结构的转型,已经经营业务模式的转型都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三、平台公司转型的挑战

(一)债务转型的挑战

1.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前期债务规模庞大,种类繁多,且面临较大的检查风险。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繁荣发展阶段大规模的举借债务用于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且为了融资的合理性,“包装”了很多基于项目的长期借款,但是所用于融资的项目并没有实施,后期融资机构对项目检查发生失败的风险就会相当大。而且平台公司的最终控制人多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一旦发生债务危机,将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的稳定性。

为解决债务转型的挑战,首先,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尽早偿还未实际实施项目内容的项目贷款,避免国家大规模的债务检查时措手不及。另外,也可以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适当吸引民间资本分散政府平台公司的债务风险。至关重要的一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控制好自身的债务规模。

(二)市场化转型的挑战

基础设施投资回报周期很长,现金流周转是问题。地方政府回购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建设的基础设施资金压力比想象中大,致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账面存在着大量的应收款。这使得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无法真正实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而且很多企业为了进一步融资的报表效果,只在账面进行收入的确认,实际上并不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导致了账面存在大额的应交税费,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借助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国家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要求的东风,拓宽其他能加速企业现金流周转的业务,如可适当从事相关贸易活动。另外,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要站在企业的立场考虑问题,加速收回应收款。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确认收入、按时交纳各项税费。在确保自身没有税务风险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很好的保证了地方政府的安全。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财务及管理人员多为建立平台公司初期从政府职能部门调配的人员,其中财务人员接触和熟知的是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而管理人员的定式思维还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思维方式。这无疑都阻碍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成功进行市场化的转型。

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加大从高校或企业招收或吸纳优秀的人才的力度,使新鲜的血液注入到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另外,对于原有的财务人员,一定要加强他们对企业会计准则的认知和培训,防止用政府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惯性思维处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账务。而针对管理人员,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大胆的聘请职业经理人,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真正从根本上实现市场化转型,而不是表面的转型。

结束语

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本文首先梳理了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从产生到繁荣、转型的三个发展阶段,进而结合里程碑意义的国发[201443号文,以及近两年的财预[2017]50号文、财预[2018]34号文、发改规划[2018]406号文、财金[2018]23号文,总结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转型和市场化转型的契机。但是由于固有管理模式的存在,导致债务转型和市场化转型都面临了很大的挑战。

摘要: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在宏观层面事关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在微观层面又与老百姓的日常投资息息相关。从发展历程来看,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发展经历了初步阶段、繁荣阶段和转型阶段。近几年出台的财预[2017]50号文、财金[2018]23号文、财预[2018]34号文对政府融资平台的举债逐步进行了规范,同时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这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转型发展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同时由于一些固有模式的存在,使得政府融资平台的转型面临了很大的挑战。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范文第3篇

(一)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现状

从整体上来看, 地方融资平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单一性地方融资平台、综合型地方融资平台、公益性地方融资平台以及经营性地方融资平台。当前我国各个地区在进行城市发展建设时, 必须依靠地方融资平台的协助, 而且一般情况需要的规模和数量十分大, 这种情况在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的, 但是不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经营的过程中, 在地区发展状况存在差异的情况下, 其经营能力存在很大的差异。随着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融资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 再加上对其监管力度的强化, 地方融资平台必须做出适当的变革, 以适应政策以及市场的要求。此外, 很多地方融资平台在还债时, 主要的资金来源地方政府出让入地获得的收入以及相关的补贴, 因此对政府的依赖性很大。

(二)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 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中存在很多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太过迅速, 在短短的几年内数量暴增, 进而导致地方政府的负债规模骤然增大。其二,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几乎全部是国有独资性质, 因而其最终决策权有政府主导或者绝对掌握, 无法向市场化、实体化方向发展。其三,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金流向相对比较单一, 多为偿还到期债务、基础设施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其四, 大部分地方融资平台的规模相对比较小, 因此需要承担过高的负债率, 对政府的依赖性比较强, 因此多存在融资能力差的问题, 导致商业银行对其信贷要求越来越严格。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方式创新措施

当前,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着重要的转型发展期, 要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首先就需要拓展其融资渠道, 促进其经营能力的提高, 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实现融资方式创新:

(一) 企业的上市融资模式

对于政府控股的企业来说, 在进行上市时主要的步骤如下:先准备相关的材料, 人后与证交所、银行等机构进行交流沟通, 在上市成功后, 就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进行资金募集。对于上市企业来说, 需要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资本情况, 进而在市场中获得融资, 然后将这些资金投入到地方政府公共产品服务的建设中, 政府将会给予提供资金的企业一定的优惠, 最终不仅可以使政府的相关项目建设可以获得资金保证, 同时也可以很大程度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通过上市的方式进行融资时, 有以下几个十分突出的特征:其一, 企业上市的最根本目的是盈利;其二, 为公开资本市场打通未来的融资渠道, 提高企业的借贷能力;其三, 在这种融资模式下, 可以使企业的信贷能力更加明确, 促使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更为清晰, 最终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核心竞争力。

(二) 申请专项融资资金

当前在政府的特定事项或者重大建设项目中, 没有设立专项资金。在这样的背景下, 可以通过申请专项资金的形式, 交给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如在特定扶贫项目、公益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均可以采用申请转向融资资金的方式。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在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后, 经由国家部门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批准同意, 专项融资资金需要在其监督下使用。申请转向融资资金的方式具有以下两个特点:这其一, 企业获得融资资金不需要偿还, 成本低、利息低, 因此产生的资金成本费用相对比较低;其二, 该融资方式下获得的资金, 不能挪作他用, 必须要专款专用, 在获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核后, 才能开展工作。

(三) 融资租赁模式

这种融资模式是一种新的创新模式, 由出租房向供货方采购租赁标的物, 将其租给承租方使用的一种方式, 这种融资方式比较适合底子较好或者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融资租赁的优势主要表现为:首先可以促进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当前很多政府融资平台都存在资产流动性不足、财务风险大的问题, 通过售后回租方式的使用, 不仅可以促进资产流动性的提高, 将企业的存量资产盘活, 促进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改善, 同时对企业的争产生产经营不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其次这种融资方式受到的限制相对比较少, 而且具有易于操作的优势。融资租赁采用融物的方式来实现融资目的, 在监管上更多是贸易行为, 因此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要求不是十分严格, 并且在审查时, 相关的程序也较为简易;再次, 这种融资方式可以节约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企业通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资金后, 不会对自身的授信额度产生影响, 融资租赁同时可以促进企业财务指标的改善, 促进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增强, 这样反而可以提高企业在银行的资信水平;最后, 合理避税。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 融资租赁设备提取折旧时, 可以根据使用年限和租赁期中较短者计算, 这样企业可以获得因加速折旧而延迟缴纳所得税的好处。融资租赁可以选择使用的业务模式很多, 如直接租赁、杠杆租赁、售后回租、委托租赁等。

(四) 增资扩股融资模式

增资扩股融资模式指的就是在政府或者非政府控股的地方融资平台中, 需要在充分考虑自身实际发展情况的基础上, 通过融入资金、扩大股本等方式提高信贷能力, 进而促进资金实力的提高。在这种融资模式下, 上市企业或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项目或者向社会发行新股的方式, 吸引社会中的投资者, 然后将企业获得融资资金的来源将其分为私募方式增资扩股和集资方式增资扩股。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采用这种融资方式时, 首先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 然后向投资方进行报酬费支付, 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支付, 企业可以不承担特定限制范围中的支付压力, 这样就可以促进财务风险性的降低。增资扩股融资模式的主要流程是:企业通过对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充分的分析, 了解自己的资金规模以及股本结构, 然后确定需要融资的金额。接下来在社会上进行广泛的宣传, 与有意向的投资者接触协商投资模式和金额, 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 根据其中的规定, 共同进行经营和享受利润, 同时共同承担可能出现的风险。

(五) 杠杆收购的融资模式

这种融资模式指的是在企业在自身能力范围许可的情况下, 采用负债融资的方式, 增加财务杠杆力度, 然后收集资金, 收购别的企业, 通过对相关企业现金流量的掌握, 偿还自身的债务, 提高自身价值, 增加融资效益。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三种类型进行:杠杆收购控股、杠杆收购资本结构调整、典型杠杆收购。这种融资模式的特点表现为:首先是银行提供的债券, 直接融资;其次是企业的融资杠杆可以反映企业股本与资本负债比率, 企业在进行杠杆融资时, 就贷款资金支付相对应的利息。在具体实施中, 需要先确定收购的目标企业, 然后双方签订协议, 获得资金后进行收购和拆卖, 最后重组和上市。

摘要:在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产品提供中,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与此同时因为其运作的不规范, 带来了很大的财政融资风险。融资渠道的拓展, 可以促进政府融资平台资金实力的提高, 更好的保障我国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关键词: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方式,创新

参考文献

[1] 梁芷铭, 张茜.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运行机理及模式创新[J].财会通讯, 2016 (14) .

[2] 周辉.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创新模式研究[J].时代金融, 2017 (5) .

[3]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融资模式创新研究[J].管理观察, 2018 (13) .

[4] 胡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渠道的发展与变更[J].当代会计, 2016 (9) .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范文第4篇

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达到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之中。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进行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方面的融资由来已久,但是投融资平台发挥主导作用则是2008年来在应对金融危机时期的事情。2009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这被地方政

从2008年底以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据初步统计,截至2009年8月,全国共有3000家以上的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其中70%以上为县区级平台公司。2008年初,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总计1万多亿元,到2009年中,则迅速上升到5万亿元以上,其中绝大部分来自于银行贷款。

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专家质疑,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清晰,操作程序不规范,同时,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多个融资平台公司从多家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形成多头举债,而银行对地方政府的总体负债和担保承诺情况根本不清楚,甚至地方政府对自己的融资平台的负债情况都不清楚,一旦投融资平台的项目投资收益不能覆盖成本,这些“隐性债务”就必然显性化,给地方政府的财政造成巨大压力,甚至最后不得不由中央财政和商业银行买单。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范文第5篇

1、汇编文件截止于2015年3月31日;

2、编者力求但无法保证汇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疏忽错漏在所难免,因此本汇编仅供参考,请读者甄别使用;

3、本汇编欢迎转发,请保留作者署名并注明来源,谢谢! 第一部分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政策法规

(一)国务院发布

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部委联合行文

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

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

5、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

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初步结果核查工作的通知》(财预〔2015〕24号)

(三)发改委发布

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

1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1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

1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

2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

(四)银监会发布

22、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

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

24、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

2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

26、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

2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

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

29、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

30、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2号)

31、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

32、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

33、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非银发〔2011〕16号)

34、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

3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

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 号)

3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12号)

38、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3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

4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5号)

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

4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4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

4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

(五)财政部发布

45、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

4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

47、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

48、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初步清理甄别结果自查工作的通知》(财办预〔2015〕2号)

(六)其他部门发布

49、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

(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的

50、财政部、银监会等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

52、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有关工作的通知》

5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通知》

5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

5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

56、《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

57、《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

5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暂行)》

5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几点意见》 60、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收益债券业务指引》

61、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第二部分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法规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

(二)国务院发布

3、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

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2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

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10、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

1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12、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

13、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三)部委联合行文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

16、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17、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财社〔2014〕105号)

18、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

19、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8号)

20、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

21、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091号)

2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

23、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

2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5〕445号)

25、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四)发改委发布

26、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

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发改基础〔2014〕981号)

2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

(五)财政部发布

29、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74号)

30、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31、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

3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33、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财金〔2014〕156号)

3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

35、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

36、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37、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的通知》(财办库〔2015〕27号)

38、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

39、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

(六)住建部发布

40、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

4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12〕89号)

(七)未明确文号或出处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范文第6篇

文/蒋学伟(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总经理)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借、用、还”是相互脱节的。地方投融资平台直接进行融资,却不是为其所用,同时因为由地方财政安排资金的原因,还款也与其没有关系,所以依靠投融资平台无法掌握自己的命运,也不能自主运营。地方投融资平台只有投入没有产出,它们的注册资金大多是没有什么收益的资产。这些资产作为注册资本,进行银行融资可能会有好处,但无法产生公司现金流,而投融资平台大多是以新还旧,甚至借用贷款、用本金还利息,它们没有商业模式,遑论可持续发展。转型的政策导向 地方投融资平台只是一种临时性的存在,无法持续,而且蕴藏巨大风险,所以国家政策已经开始引导它们的转型。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融资进行了规范,指出:“对只承担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且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今后不得再承担融资任务,相关地方政府要在明确还债责任、落实还款措施后,对公司做出妥善处理;对承担上述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同时还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运营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在落实偿债责任和措施后剥离融资业务,不再保留融资平台职能。对承担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以及承担非公益性项目融资任务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充实公司资本金,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商业运作;要通过引进民间投资等市场化途径,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善融资平台公司的股权结构”。同时提出,“今后地方政府确需设立融资平台公司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足额注入资本金,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不得作为资本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2013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以国务院的名义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文。它提出“推进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会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研究建立城市基础设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 2014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推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5月20日,国务院转批国家发改委《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2014]18号)提出“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这次会议明确要求,重点推进3个方面的改革,分别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和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订《预算法》,修改原来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条款。修改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国务院43号文明确,“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抓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在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的基础上,通过关闭、合并、转型等方式,抓紧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规定,融资平台公司的认定以2013年地方政府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之后融资平台公司增减变化情况,锁定融资平台公司名单。融资平台公司将被逐步剥离融资功能,并面临关闭、合并或转型。按照《征求意见稿》,只能通过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地方投融资平台作为政府融资的机构将在2016年之后不再存在。转型的方向选择 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生存基础是地方政府的信用,其基本任务是为政府融资。在43号文之后,它的基本任务被剥离后,政府原先所注入的资产因为其是偿债基础而可能不会被同步剥离,但是可能会减少新注入资产,这将降低其未来的资信和融资能力。 地方投融资平台的原有债务将有四种转化方式,第一,对于商业地产开发等项目,转化为一般企业债;第二,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可在过渡期内继续增加政府债务;第三,对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转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第四,对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主要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或采取PPP 模式融资。 地方投融资平台在剥离其原有的政府融资功能后,将面临关闭(清算退出)、合并、转型三种选择。当然,这不是简单地做加减法,这三种转型路径选择都将涉及对现有利益格局、资源和管理体系的调整和重新安排,同时可能引发相关的利益冲突,而且,每一种方式都面临其挑战。对于“关闭”来说,其主要挑战在于其所承担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转交和现有债务的处置等;对于“合并”来说,其主要挑战在于与谁合并,如何合并,如何估值等;对于“转型”来说,其主要挑战在于向什么方向转,如何转。在这三种方式中,“转型”可能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最重要选择,因为,一方面,现有投融资平台的人员和资产难以处置;另一方面,地方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仍需要大规模的建设,难以完全依靠地方政府债务。 对于拥有部分剩余经营性的资产及负债的投融资平台来说,它们的转型主要应关注:一是如何从融资导向的企业转型为经营导向的企业;二是如何从资产注入型的企业转型为价值导向型的企业;三是如何从资产经营型升级为资本控股型的企业,从行政化企业转型为市场化企业。其基本方向是作为国有资产经营的实体,一是仍然作为承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主体,二是剥离融资业务,转换为市场化企业,商业化运作。 从今年年初开始,一些地方投融资平台就已经开始尝试向“市场化”方向转型,多做一些能够获得盈利的项目,实现自我造血,以求持续生存和发展。而且也有这样的成功案例,例如,在1990年成立,主要负责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内土地开发、综合经营和协调管理工作的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公司已转型为拥有一家上市公司的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除主业房地产及与之配套产业外,初步形成一业为主、多元化经营格局。 43号文的出台使地方投融资平台无法再维持现状,没有退路,必须变轨,只得转型。它们的转型原则是剥离传统的公益性项目投融资职能,转向以经营性业务为主,其偿债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自身经营,而非政府信用。 1新型投融资平台

尽管地方投融资平台的现有政府融资职能将被剥离,但是如果只依赖于地方政府债务还是难以满足地方政府对投资的巨大需求,而且,地方债务的发行权集中于省级政府,省级以下政府的融资能力可能更多地取决于其与省政府的谈判能力及当地的经济实力,其融资的自由度将受限。因此,地方政府仍然需要自己所控制的投融资平台进行投融资,以发展当地社会经济,营造政绩。 原有投融资平台的最大问题在于其本身的资产与收益能力。地方政府将可能注入更多优质的能够变现或有稳定收益的资产或项目,为它提供增信措施或隐性担保,提高其资信等级,便于其社会融资。同时,改制重组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提升其市场化经营能力及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 地方投融资平台可以选择其拥有稳定收益的独立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和票据。它们是以项目公司为发行主体,与特定项目相联系的债券。债务利息的支付或是本金的偿还都来自投资项目自身的收益。相比之前的以公司为主体发债,对于发行方来说,有效隔离了偿付风险,操作简单;对于投资者来说,收益回报更透明,更容易预测。 2PPP模式的运作平台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提出,“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达到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又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的目的”。PPP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将政府债务转化为企业债务。 地方投融资平台可作为社会资本方,针对很多准公益的项目,可以采取PPP的模式,与其它社会资本,包括信托、保险资金、建设运营企业(代建单位)及其它社会企业,合作成立PPP项目公司(特别目的的项目公司)。项目公司与政府或相关部门签署特许权协议,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项目公司的偿债责任。项目公司承接有一定收益率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例如水电设施、体育场馆等;同时,建立全资子公司对这些基础设施进行运营管理和维护,获得收入和盈利,待运营期满后移交政府。由此,地方投融资平台转型为PPP模式的运作平台,继续支持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 3城市运营管理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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