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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的意义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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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的意义范文第1篇

在这里,首先我们会就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在这个基础上,我们重点就我们国家公务员立法的背景、历史和成就,当然里面也存在的问题,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在此基础上,我们要探讨我们国家公务员法制定的重大的意义。在介绍了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公务员立法的背景、历程和成就,以及制定公务员法意义的基础上,我们就现行公务员制度有哪些创新,以及在我们国家的公务员法里面,哪些被吸收进来、上升为法律作为重点介绍。好,下面我们先讲第一个问题。公务员管理法制化。

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以来,统治者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可能选择人治的方式,也可以选择法制的方式,当然我们甚至也知道,有的统治者提倡无为而治的方式,但是,从资产阶级时代以来,终于抛弃了长期的封建历史的人治,抛弃了传统的人治现象,走上了法制的道路。为什么呢?实际上,我们说走上一个法制国家的道路,选择依法治国,是由国家权力的特性决定的。国家权力包括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国家权力的行使,必然和公民的权利、和公民的人权相互作用,国家权力的侵略性、进攻性可能会危害公民的基本人权,也正因为如此,在现代社会,我们说,由于一个公民从出生到死亡,豪华说从摇篮到坟墓,他必须和国家权力打交道,而和国家全力打交道的过程中,如果国家权力不受到约束,那是非常可怕的,人类经历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人们感觉到,一个国家的统治者,甚至可以动用他的国家权力、鼓动他的老百姓对外侵略、对外扩张,去消灭一个民族、消灭一个犹太种族的时候,人们感觉到国家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事实上,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从摇篮到坟墓,他都在和国家权力打交道,西方国家有一个天使理论认为,在一个社会里面,老百姓不是天使,想想看,假如老百姓是天使的话,天使那么善良、天使那么好、天使从来不会干坏事,老百姓都是天使了,那还需要政府吗?还需要国家权力吗?不要了。但是我们都知道,老百姓不是天使,但是,掌握权力的官员是不是天使呢?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员,也不是天使,因为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如果没有行为规范,国家行使权力的官员也会腐败,也会违法乱纪,正因为如此,我们说,掌握权力的人必须受到法律约束。

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其实是法制发展的规律。在人类历史上诞生的三门学科中,法学也好、医学也好、神学也好,其实它们只解决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医学是要消除一个人身体上的疾病、身体上的痛苦,神学呢?神学是要消除一个人精神上的痛苦、心灵的痛苦,法学呢?法学研究的法律就是要消除一个人在社会里面,人和人发生矛盾带来的痛苦,人和国家机关、人和国家权力打交道带来的痛苦。一个人在社会里面遇到这两种痛苦那该怎么办呢?我们说在长期的封建时代里面,我们看到民和官的矛盾,发生到最最激烈的地步时候,没有别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一个,就是农民起义推翻政府,但是,今天我们说,即使一个人遇到痛苦,也不能拿出刀来找致害者。比如我们轰动全国的2003年4月,浙江大学的一位毕业生叫周一超,因为在体检过程中发现了乙肝小三阳,最后认定他体检不合格,被拒绝公务员录用,他一怒之下,举刀刺杀公务员,造成一死一重伤,当然,周一超被判处死刑。我们说,周一超被判处死刑那是罪有应得,因为当一个人遇到痛苦的时候,怎么拿出刀来寻找解决途径呢?甚至在西方国家,在历史上曾经承认过决斗的合法性,但是我们都知道,决斗也是一种野蛮的消除自己痛苦的方式。所以,在人和国家权力打交道的过程中,如果有痛苦,也应该想用法律的武器来消除自己的痛苦。

在我们国家,中国提出依法治国不容易,我们从刀口制度的法制,到三点水的法治,改了一个字花了20年的时候,大家都知道,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六个字,这十六个字,我们把它概括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所以我们以前街上有一条标语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到了1997年,我们党的十五大终于提出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三点水的法治国家,在这里面,我们要通过依法治国实现法制国家的方略。在这里,值得我们注意的,依法治国的国是什么意思呢?我们说,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指的国家机器,正因为依法治国的国首先是指国家机器,那

就意味这国家机器的运转必须依据法律,国家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因为依法治国不是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用的依据的依,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党也提出了以德治国,但是以德治国用的是所以的以,依法治国的依什么意思呢?我们说,依是依据的意思,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当我们对依法治国有了这样准确的理解之后,我们说,依法治国对它做一个准确的理解,就是它重在依法执权、重在依法执官。

其实,西方国家有一句法律格言论证了这个观点,叫做治国者,必先受制于法。治理国家的人自己必须首先受到法律的约束。在约束治国者的问题上,我们看到很多国家有一系列管理公务员的制度,其中,非常普遍的是我们大家看到的建立公务员宣誓制度,宣誓,是公务员就职的时候,誓言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一种承诺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要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员,当他就职的时候,必须向老百姓发出公开的承诺,我要遵守宪法、我要遵守法律。为什么要让公务员宣誓呢?我们说,宣誓就职这四个字始终联在一起,要么叫宣誓就职,要么叫就职宣誓,宣誓才能就职,就职必须先进行宣誓,因为宣誓意味着不仅要求老百姓遵守宪法和法律,更为关键的,是掌握权力的公务员自己首先要遵守宪法、遵守法律。

比如我们看到美国的总统,无论是第一次当总统还是第二次当总统,他都必须根据宪法的规定举行宣誓就职仪式,而他宣誓的誓词只有两句话,本人将忠诚地履行合众国总统的职权,并尽最大努力维护遵守并捍卫合众国宪法,这是我们看到,就职必须宣誓的典型例子。我们国家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有9项义务,而其中第一项义务就是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事实上,我们的国务院人事部早在2002年就提出要开展新录用公务员宣誓活动,我想,公务员在就职的时候,举行隆重的宣誓仪式,向人民公开地承诺,要遵守宪法、遵守法律,内化为他自己切实的行动,那么,依法治国就有了扎实的基础。

此外,我们看到对于公务员的法制化管理,在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对公务员的弹劾制度,我们国家也建立了对公务员的惩戒制度,甚至我们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可以罢免有关的公务员。在这里,我们说,弹劾是对政府官员和法官犯罪,或者严重失职行为进行控告和制裁的制度,弹劾在西方国家甚至被称为生锈的手枪,这是一把手枪,只要扣动扳机它是要伤人的,但是正因为弹劾是一把手枪,非常厉害,所以我们看到西方国家这个制度也不是天天在行使。所以,弹劾又被称为生了锈的手枪,但是人们认为,这把手枪只要它存在就是价值,因为弹劾的存在具有足够的威慑力。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认为对待公务员纪律的弹劾制度,尤其是对待像总统这样的国家元首弹劾的存在,宁可置而不用,不可以弃而置。

我们国家的公务员法明确了对公务员的惩戒制度,如果公务员违反乱纪,他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可以追究他的行政责任,比如对公务员可以警告、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处分,对于违法式的公务员,或者应该承担领导责任的公务员,如果发生重大事故,他要承担责任,为此,他必须引咎辞职,甚至对于一些由我们的人大选举、任免决定的公务员,我们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罢免有关的公务员。所以在现代法制国家,公务员管理必须法治化,从而整个社会才走上了法治国家的道路,而摈弃人治的现象。

接下来我要谈第二个问题,公务员立法的背景、历程和成就。首先我要谈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背景。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实际上,我们党的十三大和七届全国人大就提出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党的十四大和八届全国人大提出尽快推行公务员制度,到了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提出要完善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到了党的十六大,我们提出要健全公务员制度,可见,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在我们国家是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被提出并且实施的。

在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有它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背景,作为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公务员制度建立,首先是经济体制改革对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提出的新任务,众所周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要对经济基础发挥能动的反作用,作为上层建筑的干部人事制度,它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建立的,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可以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就没有与此对应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国家公务员制度。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做出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且开始逐步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到了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务员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从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就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在这里,邓小平理

论为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指明了道路。早在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著名的文献里面,提出了要坚决解放思想、克服重重障碍、打破老框框,勇于改革不合适宜的组织制度、人事制度,强调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与此同时,邓小平同志提出关键改革在哪里呢?是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领导干部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做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这些光辉的思想,为我们党的人事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三大提出要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的分解,从而改变集中统一管理干部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制度,也就是实行公务员制度。

这么多年来,人们的思想观念变化和更新,也为我们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社会、舆论氛围。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大锅饭、官本位、铁饭碗以及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论资排辈等等旧的传统观念,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取而代之的是民主法制观念的成长,以及人们对于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呼吁和追求,这种观念上的更新,反映在政府人事管理领域,就是迫切需要改变传统的、不合适宜的人事制度,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我们坚决地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实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贯彻四化方针,逐步做到干部法律上的约束,同时强调干部既是公仆,又是服务员。

在这里面,我们说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大背景使得我们国家建立公务员制度成了必然的要求。这一要求,反映在我们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历史过程中,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调研、准备阶段,这一阶段大致从1984年开始到1989年为第一阶段,这

第一阶段主要是以研究、草拟法规为工作重点,逐步实现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在这里面,1984年下半年,中央就决定加强干部人事制度的立法,将干部的升迁、选拔、考核、奖惩等等环节用法律固定下来,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做出了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决策,1988年3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提出抓紧建立和逐步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经过了第一阶段的调研准备,从1989年开始,我们公务员制度进行了试点运行阶段,时间从89年到1993年,在这期间,我们边试点、边探索、边制定公务员条例,从1989年初开始,我们首先在国务院六个部门,也就是审计署、海关总署、国家统计局、国家环保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建材局进行了国家公务员制度的试点,1990年,又在黑龙江的哈尔滨市和广东的深圳市进行了试点,试点工作的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内容。到了1993年,以公务员法的颁布为标志,我们进入公务员制度的推行第三阶段,也就是推行阶段。公务员制度,在这期间基本上建立了起来。

公务员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在1993年8月14号,当时的国务院总理李鹏签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法从1993年10月1号开始实施,之后国务院召开了会议,对国务院制度的推行工作做了部署,提出争取用三年或更多一些时间,在全国建立起公务员制度,然后逐步加以完善。同年,国务院又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作为制度推进的依据,到1998年底,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入轨工作基本上到位,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中央以及省、地、市、县、乡五级政府机关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显示了蓬勃的生命力。

第三阶段推行的基础,从1999年开始,我们进入了对公务员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阶段,在这一阶段,我们重点进行了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一系列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1998年,我们国家的那场政府机构改革,提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为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打基础,需要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16大的这一要求,为新世纪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指明了方向。2003年5月24号,我们看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了人才工作会议,提出要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在这里,要着力建设党政干部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三支队伍,以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党的十六大这一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的方向。今年,公务员法的颁布,已经即将实施,将使得我们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全面实施起来。

在这里,第三个方面我们要了解的,就是公务员制度从1993年公务员法颁布以来,我们实施公务员制度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生动体现,十多年来,我们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建设新举措不断、新气象层出,实现了由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干部人事制度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部人事制度的总体跨越,具体来讲,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的第一个成就就是打破了人治、健全了法治,1993年以来,我们国家制定与国务院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的、相配套的有关规定和

办法,其中有13个暂行规定,有13个实施办法,以及一批规定和细则,由此我们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环节已经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根本上克服了过去政府机关人事管理人治化的弊端,逐步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第二方面,我们打破了统包统配的制度,实行凡进必考,凡进必考机制的建立,主要在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处,或者叫公务员进口,在公务员队伍的进口上坚持公开考入政策录用计划,资格条件、考试成绩和录用结果的五公开政策,要公开考入的政策、要公开录用的计划、要公开资格条件、要公开考试成绩,以及也要公开录用结果。我们都知道,公开、透明这是一种阳光政策,公开才能实现公正、才能实现公平。所以,录用公务员实行公开的政策,这是我们国家打破公务员人事管理神秘化的典型体现。由于实行玻璃房子里的这种公开的竞争,使得一大批优秀的人才得以走进公务员机关队伍里面来,全国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在都已经实行了公开招考,截止目前,我们国家共考公务员70多万人,在这70多万人中,值得我们高兴的是,我们看到农民,甚至有5000多人被招入到公务员队伍来,这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观念,身份观念,此外,我们还从非国有单位录用了4万多人,所以,凡进必考已经成为公务员的一大标志。

第三方面,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们打破了论资排辈,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打破论资排辈的现象,这是在公务员职务晋升的楼梯口只有实行竞争上岗制度,才能保证人才脱颖而出,成为我们时代所需要的合格人才。实际上,1993年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由于我们逐步推行了竞争上岗的制度,一大批人才脱颖而出,成为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一大创举。比如,从1999年到2002年,全国共有35.3万人通过竞争上岗,走上了各级领导岗位,国务院部门从1998年开始就有30多个部委级的近2000个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其中司局级职位达到236个。

第四个方面,我们在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上,打破论资排辈,实行竞争,并且由于打破终身制,这样铁饭碗就没有了,由于打破终身制,所以我们的干部制度实行辞退、辞职制度。在人事制度的出口上面,表现的这一成就,实际上使得我们的公务员队伍能够新陈代谢。长期以来,机关干部队伍能进不能出的疾病,开始被革除了,那些不干事、不尽职、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公务员被清理出公务员队伍,比如在我们国家,从1996年到2002年,全国共辞退国家公务员17875人,另外有28626人辞职。

第五个成就,就是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实行考核制度。对于公务员,我们强调了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际,所以,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纪、廉进行公开的评价和考核,并且将考核的结果同奖惩制度、工资制度、职务升降制度、辞退制度等等具体的环节挂起钩来,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曾经激起了巨大的反响。目前,全国行政机关有98%的公务员参加了年度考核,近几年来,有208万公务员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也有4000多人,因为不称职受到降职等处理。

第六个成就,就是我们在公务员实施方面,打破了正面激励不足,实施奖励制度,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他要奉献、他要服务,但是我们说,公务员的确需要有纪律的要求、有责任的要求、有义务的要求,但公务员本人也是一个劳动者,作为一个劳动者,他也有他的生活、有他的工资、福利等等,公务员制度实施以来,我们打破了以前存在的正面激励不足的现象,对于公务员中的先进分子实施奖励制度。1996年以来,我们国家先后评选、表彰了人民满意的公务员80余人,先进集体40余个,全国有470名公务员获得了公务员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1.5万名公务员获得了部级荣誉称号,他们已经成为广大公务员学习的标杆。第七个方面的成就,是打破内部封闭、推行轮岗回避制度。在我们国家,公务员管理不应该是封闭式的,在我们国家,无论是领导之类的公务员,还是非领导职的公务员,无论是党政机关里面的干部,还是国有企业单位里面的管理人员,以及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可以互相交流、互相调配。尤其是对领导和热点职位,有计划地进行轮管,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监督,也有利于他们的全面成长。推行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的时候回避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务员的工作环境,使得公务员能够在比较好的工作环境下成长起来。截止2002年底,在我们国家,共有80万公务员进行了轮岗,同时有3万多名公务员进行了任职回避。

第八个成就,打破就业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职业开发机制。公务员作为一个重要的人才资本,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我们国家现在已经基本建立了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以及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为主要形式的干部培训体系,以出国、出境培训、学历培训等为补充,十多年来,我们国家开展的各类公务员培训,其中有1700多万人次,参加培训的比

例已经由1996年的26%提高到2002年底62%,从而推动了政府工作效率的大幅度提高。第九个成就,我们在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打破有权利无监督的现象,实行廉政约束机制。众所周知,不受监督的权利,就会导致腐败,甚至我们说,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还要赔偿,用权要受到监督,这是人类社会对国家权利的正确认识,正因为如此,我们对于国家公务员,尤其是国家高级公务员,强调对他们进行各种法制化的监督,通过一系列的廉政约束机制,使得公务员能够廉洁从政、能够勤政、廉政。近年来,我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纪律和行政处分方面的规定,加强了对公务员的有效监督,十多年来,共有15万公务员受到了各种行政处分,我们国家还颁布实施了公务员行为规范,公务员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了公务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提倡什么、禁止什么。

第十个方面的成就,我们打破权利义务失衡的状态,实行申诉控告制度。过去,我们忽视公务员作为一个个人,他的权利保障,强调公务员奉献、强调公务员牺牲,今天我们逐渐意识到忽视个人权利保障的倾向必须得到扭转,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公务员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权的行为,应该得到保护。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对于公务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这六种处分,也为公务员提供了申诉究竟的途径。根据统计,我们国家对公务员实施申诉控告制度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共受理公务员申诉287件,其中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占到20%。应该说,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我们在公务员制度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当然,在取得这些成就的同时,我们也看到,我们公务员制度的推行,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所以这里,我想就我们国家公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做一简要的归纳。第一,立法层次比较低,权威性不强。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从1993年10月1号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十年多了,但是10多年来,这部暂行条例还叫暂行条例,还在暂行。尤其是随着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法律的出台,公务员暂行条例立法层次低的现实更加突出出来了,这种情况,导致了公务员管理缺乏法律依据、缺乏法律上的权威性,制约了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所以,对于党政干部的管理如何在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基础上,通过制定一部由于公务员的基本法律,界定公务员的范围,并且实施严格的管理、严格的考核,这是我们必须制定公务员法的原因之一。

此外,我们存在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公务员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窄,对机关干部的管理尚未实现统一,1993年制定的公务员暂行条例,它所规定的公务员范围,仅仅是国家行政机关里面除了公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把有关的党的干部、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都来参照公务员暂行条例来进行管理,而且从十多年来的实践来看,公务员制度的原则精神、主要制度以及主要规定,对于这些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都是实用的,将其中一部分人参照管理,实际上不利于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也不利益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的交流。

第三个问题,是在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制度中,一些问题需要法律加以解决。比如说,我国现在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制公务员和非领导制公务员两个职务,这两个职务系列,使得公务员的发展阶梯过于单一,同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设置了15个级别,基层公务员职务直接晋升的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很多年就已经没有晋升机会了。又比如说,针对不同职务层次和不同类别人员的分类考核、分类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权益保障机制也不够健全,这些问题都急需从法律上加以解决。

最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型成果,也需要法律加以确认。近些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以及一系列好的作风,比如说,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等等,改革过程中的这些新成果,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制度化,正因为有上述几方面问题的存在,我们说,制定公务员法就是非常必要的。

我在这里举几个例子,我们来看。刚才我们提到的2003年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这个案子,我们在前面说,周一超被判处死刑那是罪有应得,但是这个案子也同时暴露一个问题,由于法律规定得不明确,我们对于公务员的录用按照有关的法规规章的规定,是身体健康,但是什么叫身体健康呢?我们发现很多省市有它不同的做法,比如像浙江,浙江省的文件就明确规定,乙肝小三阳不宜录用,不宜录用,就意味这在浙江省看来,乙肝小三阳就是身体不健康了,有没有人认为小三阳是身体不健康呢?统计表明,中国人有多少有小三阳呢?1.2亿,也就是将近1/10的人身体上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小三阳存在,但是在医学上,从来没有

认为小三阳不能和共处、相处,所以,浙江省的这个文件非常明显,是值得怀疑的。当然,我们看到周一超在被判处死刑以后,浙江的1161名公民,联名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浙江省的文件,这就是我们看到的以前在公务员录用上存在的问题。当然我们后来看到,浙江省已经废除这一文件。

再举个例子,湖南省益阳市民政局招的公务员,湖南省益阳市民政局招录公务员三名,其中考试第一名的公民,结果落不了,为什么呢?因为按照湖南省人事厅和卫生厅的文件规定,录取公务员男性必须身高1.6米才能当公务员,而这位经过体检的公民,他的身高正好是1.595,相差0.005。由于我们的民政部门拒绝录取,这位公民起诉到法院。想想看,身体健康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1.6米的要求是一个省的文件,1.6米才录取,就意味者在湖南省看来1.59就是身体不健康,有没有人在现实生活认为1.59是身体不健康呢?肯定没有。但是这一文件就是明确规定1.6米才能录取,当然,我们现在也看到,湖南省有关部门也已经废除了这一文件。

在以前存在的很多问题也值得我们思考,这些问题也充分暴露了公务员制度需要更加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律化。再比如说,2001年3月份,山东烟台牟平区对5名群众评议最差的公务员,分别给予降职或者辞退处理,该区还对一般干部实施末位淘汰制,实施末位淘汰管理的人员中,有14个人被免去行政职务,有83人参加了下岗培训。

电子商务立法的意义范文第2篇

摘 要:电子商务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并活跃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例如诈骗、泄密等问题出现,需要通过立法来保障其根本的商业秩序。本文围绕电子商务立法展开了研究,希望能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电子商务;规范化;立法研究

引言:从上世纪90年代的首次出现,到今天电子商务已经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以及稳定的市场基础,无论是对我国市场经济还是人们的生活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虚拟的交易场景为电子商务造成了很多的不良影响,因此,有必要推动电子商务相关法律规定的确立,使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能够规范化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一)限定范围不明确

为了能够有效规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推动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有必要不断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进程。但是就目前我国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来看,法律条款中虽然对信息网络、交易形式、商品交易与服务交易等电子商务相关内容做出了定义,并且同时规定金融类、出版类等内容不适用于本法,但是这些法律条款用在现在发展越来越迅速,新兴电子交易形式越来越丰富的市场中,显然是不够明确的。法律对于微商、二手市场等新出现的网络交易是否应纳入到法律中依然不够明确。

(二)登记工作有漏洞

在立法初期,由于我国大力支持电子商务这种新的经济增长形式的发展,因此对于电商的工商登记方式也尽量使用网络形式。规定由自然人创建的网店等不用进行相关的工商登记等工作,只需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认证便可以正式展开经营活动。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以及开店的便利,越来越多规模不一、交易各异并且无法确定其质量的网络店铺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出现了很多欺诈、假冒伪劣、泄露信息等问题,使电商市场过分混乱;同时由于网络店铺不用进行工商注册,也就意味着他们不需要依法纳税,使国家流失了一部分税收。

(三)平台要求不完善

电子商务交易以第三方平台——网络平台为主。网络平台一方面可以囊括金融服务、中介服务、推广服务等多种功能,为交易带来极大便利,另一方面由于其过分自由的交易环境,给电商市场带来了各种负面的影响。尽管法律中对电商平台需要履行的责任做出了相关要求,要求电商要公平交易、依法接受检查、完整保存交易信息与交易记录、积极应对侵权问题等,但是并没有清晰的对电商的责任作出具体的要求,使电商有机可乘、

(四)监管体系不健全

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业模式有着巨大的差别,因此传统的商业监管部门很难全面对电子商务市场展开完善的监督与管理工作,政府对于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面临着极大的困难。在目前实施的《电子商务法》中,对于电子商务的监管工作只提到了“相关部门”,但是对于电商市场来说,它不仅仅是进行交易活动,同时还涉及到工商、运输、质检等各项工作,因此对于电商的监管也会涉及到各个部门,法律没有具体要求每个部门的具体工作要求,因此很容易使政府对电商的监管出现漏洞,影响电商平台的健康发展。

二、电子商务立法应坚持的原则

(一)保持中立

电子商务立法应该坚持中立的原則,既保证能够进行公平的交易,又能够使商家、消费者、开发商等享受均等的利益,实现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平交易。立法的中立原则应该包括四个方面[1]。首先是相关技术应保持中立,电子商务法应坚持任何一种符合标准的网络技术性电文,都可以作为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存在;第二种是法律实施的中立性,即无论是电子商务法与其他法律,还是国内的电子商务法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在实施中都应该摆在同等的地位,做到一视同仁;第三是媒体的中立,即电子商务立法要允许各种媒体的融合与交流,充分利用市场资源来推动电商的发展。第四是权益保护的中立,即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国内事务与国际事务,都要秉公处理,不出现偏颇。

(二)注重安全

由于电子商务的交易平台是虚拟形式存在的,因此保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成为推动电商健康发展的关键。电子商务立法应该注重保持电商的安全交易,要对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交换、商品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的要求,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盗取等,确保网络与信息系统不受到干扰与破坏,将交易的安全性作为电子商务立法首要关注的问题,能够为电商创造一个安全的交易环境,使消费者与商家的利益不受侵害,使电子商务能够交易能够规范化进行。

(三)灵活立法

电子商务平台的各种交易充满着灵活性,其多变的市场形势与经营交易模式使固定的法律条款无法做出更好地规定与约束。因此,电子商务立法应该保持灵活性,为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预留空间,使电子商务立法更适用于电商市场灵活多变的特征。

三、电子商务立法建议

(一)明确电子商务范围

为了使法律的涵盖程度更广,使法律发挥最大的效力,有必要明明确规定电商范围。虽然做出明确的规定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创新造成一些影响,但是在法律规定中尽可能多的涉及到现有的电商交易模式是对目前市场负责任的体现,能够使各种交易模式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其交易行为与交易流程,能够使电商市场越来越规范化。

(二)维持公平的市场竞争

“公平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命。”电子商务在竞争中,存在着很多的不正当的形式,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以及经济的发展[2]。因此,电子商务立法有必要规范电商竞争市场,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在市场中,对于一些类似虚假连接、覆盖连接等现象要严令禁止,坚决杜绝滥用市场地位对他人进行支配,或者垄断电商市场等情况出现,维持电子商务市场线上线下都能够进行公平的市场竞争,使电子商务在公平竞争中能够不断完善与发展。

(三)加大监管力度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到正确的监督与管理,电子商务也不外如此。因此,电子商务立法有必要对监督与管理工作作出相关要求与规定,针对电商交易的不同环节,设置不同的监管机制,并且指派专有部门对监管工作做出管理,对不同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责作出明确的规定,要求各部门定期进行工作上的交流,形成完整的电子商务监管系统,严格控制电商市场情况。

(四)立法要创新

电子商务本身就属于新的商业模式,同时电子商务自身又在不断的推陈出新,随着时间的变化越来越多新兴的交易形式大量涌现,如果立法难以创新,就无法满足时刻变化的电商市场,因此,有必要在电商立法上做到大胆的创新,使法律更好的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行分析,掌握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在此基础上对电商治理、行业规范、工商登记、交易标准等不同方面的立法进行创新,同时,可以推动网络监管的建设,对涉及到电商市场的一切立法活动进行创新,为电商健康长远的发展创造基础。

结论:电子商务为我国经济市场带来了新鲜的元素,使我国市场的多元化趋势进一步加深。电子商务虚拟的交易形式充满了很多不安全因素,为了使其健康稳定的发展,有必要加强电子商务立法工作,为电商的发展提供更规范化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张为安.电子商务立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7,03:61-65.

[2]王龙舟.浅议电子商务立法——以微商立法为例[J].市场论坛,2016,02:4-7+32.

电子商务立法的意义范文第3篇

电子垃圾是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垃圾, 兼具污染危害性和资源性的特征, 既是一颗“毒瘤”又是“城市矿山”。目前, 对电子垃圾还没有统一明确的技术标准来确定, 但大致上是指废弃或不用的电器或电子设备, 主要包括电脑、手机、电视机、冰箱, 空调等, 属于固体废弃物的范畴。我国电子垃圾数量惊人, 至2003年已高达110万吨 (1) 并以高于全球增长速度增长, 每年约5%10%。我国电子垃圾污染不仅来自于本身, 还有进口的电子垃圾 (2) 。电子垃圾中包含了许多重金属和有毒物质, 人们如果随意丢弃掩埋或拆解电子废物就会对土壤和水造成严重污染, 并具有长期的潜伏性和累积性, 随意焚烧则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污染空气。另一方面, 电子垃圾也被称为放错了位置的资源, 例如, 每吨废弃的电子设备含金量是金矿的17倍, 如果回收利用好将是一座巨大的“城市矿山”。 (3) 这对于人口众多而人均资源占有量极低的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不仅能够减少污染保护环境, 同时节约资源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

二、国外电子垃圾回收利用立法现状

(一) 欧盟

欧盟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并确立了“生产者延伸责任”这一重要制度。它要求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不仅要在生产的过程中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还要对产品使用、回收, 处理的整个生命周期负责。2003年年初, 欧盟公布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两项法令。这两项法令涉及的产品包括10大类、近20万种, 几乎涵盖了所有电子类产品。 (4) 欧盟专门的《电子垃圾处理法》也于2004年8月13日正式出台并于2005年8月正式实施。

(二) 日本、美国

日本特别重视电子垃圾的回收利用且其相关立法和技术走在世界的前列。1991年日本修订《废弃物处理法》并出台《关于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要求家电在设计和生产环节就应当为后续的回收处理和循环利用做好技术准备。2001年4月施行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强调了“生产者延伸责任”规定家电生产企业必须对电冰箱、电视机、空调和洗衣机这四大家电进行回收处理。此外零售商也应当承担对其销售的家电进行回收的责任而由消费者支付家电废弃后的处理费用。在政府的引导下, 日本出现了两组著名的企业集团负责处理国内产生的废旧家电产品。目前, 日本全国共有废旧家电专业回收处理企业46家, 许多企业的再生利用率都大幅超过了法律规定。 (5) 美国防治电子垃圾污染的措施与日本相近, 其法律规定电子废物由厂家自行回收处理, 而消费者则应当交纳回收处理的费用, 此外扶植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的电子垃圾处理企业的建立和发展。

三、我国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立法现状

(一) 我国在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方面的立法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 我国对电子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主要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本法在2004年12月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起草制定的《废旧家用电器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目前, 该条例在多次讨论和修改后, 已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 于2007年3月实施。商务部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也属于部门规章, 2007年5月1日实施。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发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6年8月发布的《废弃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此外, 还有近年在部分省市试行的实行的《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于2008年2月1日起实施。还有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等八个部委2005年9月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使用废旧玻壳翻新加工再生显像管并组装电视机的公告等。

(二) 我国在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方面的立法不足

从上述规定可知, 目前我国并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法律法规, 已有的规定政策也存在下列问题:其一, 立法机关地位偏低, 法律效力低。例如,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如果得到贯彻落实, 会在明确电子垃圾回收处理责任主体方面做出重要贡献。但由于其属于指导性技术文件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恐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其二, 已有的规定缺乏系统性专门性, 并存在立法空白, 大量的电子垃圾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与美日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也没有针对冰箱、电视机, 等主要家电回收处理的专门立法;其三, 已有的法律规定等内容零散粗糙, 对企业和消费者的责任义务定位不明确, 有很多原则性规定而缺乏可操作性和配套的实施细则而难以得到贯彻落实。

总的来说, 从立法上我国并没有形成法律效力层级分明, 内容完整的电子垃圾回收利用网络。目前在我国, 电子垃圾回收的“主力军”是那些大家小巷的三轮车, 他们把那些高污染的种类繁多的的电子废物作为普通垃圾回收, 由于可以获得一定的价金而市民又普遍缺乏相应的环保知识和意识, 许多居民也就把这些三轮车作为了电子垃圾的主要归宿。那些违规设立的加工电子垃圾的黑厂缺乏相应的环保设施, 在处理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废水废渣等, 进而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同时由于处理水平有限又造成了许多贵金属等资源的严重浪费。事实上, 我国也试点建立了一些正规的电子垃圾处理企业, 但是由于那些三轮车队的存在加之市民的电子废物回收意识不强, 导致大量的电子垃圾流向了黑作坊, 而正规的处理企业却收不到足够的电子垃圾而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再加上政策机制不健全, 财政补偿不到位等因素, 使得正规的处理企业难以和不正规的企业竞争, 这样一来就造成了电子垃圾回收利用市场的无序化, 并最终导致环境污染的恶果。 (6)

四、未来我国在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立法方面的完善对策

(一) 建立完善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法律体系

首先, 应当以防治污染和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为指导思想完善电子垃圾循环利用的法律法规, 建立起系统的回收与循环利用网络。笔者认为, 针对现有法律法规法律位阶较低、不具有针对性, 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电子垃圾回收与循环利用法律, 并由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以使电子垃圾回收处理有法可依, 并形成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此外, 在立法层面还应当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体系中的职责和义务, 并将其纳入政府工作计划。

(二) 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和消费者部分责任制

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责任由谁来承担, 费用如何分摊是解决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难点。如前所述, 美日等发达国家的法律一般实行的是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其所生产的电子产品, 消费者也要承担部分责任交纳一定的废弃电子产品的处理费用。此外, 零售商和进口商也要负责对其销售和进口的电子产品进行回收。生产、销售、消费的各个环节都要承担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法律义务。如果法律规定全由生产企业承担其回收处理费用, 以目前家电行业平均5%的利润来看, 中国的家电制造企业难以承受家电回收的费用。 (7) 例如, 2004年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借鉴了欧美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其规定:“家电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 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这使得家电生产商经营成本大大加重, 而不利于我国家电业的健康发展。也正是由于这种原因使得《条例》虽然已经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但却迟迟无法正式实施。

鉴于此, 我国在引进西方“生产者延伸责任”这一法律制度的同时还应当与我国国情相结合, 将环境保护法中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与受益者补偿原则相结合, 同时立法中强调政府责任, 由消费者, 生产经营着和政府共同分担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责任。对于企业来说, 承担相应责任既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要求也是现代企业的社会责任的体现。电子垃圾回收利国利民, 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 消费者作为电子产品的受益者理应承担部分回收处理费用。政府承担部分费用既是国家财政的职能也有利于减轻企业和消费者的负担。

(三) 规范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市场, 扶植建立正规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企业

我国应当建立并扶植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水平的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企业, 使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形成产业化、规模化, 以提高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笔者认为应当实行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的行政许可制度, 由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联合审查, 发放经营许可证, 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大街小巷的收废品的三轮车、家庭作坊型的回收处理厂等进行规制, 严禁并依法取缔各种无证经营的“地下工厂”。

(四) 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切实贯彻“全过程处理”原则, 预防原则, 清洁生产制度等

立法应当引导电子企业清洁生产, 减少有毒的和一些难以再生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的原材料的使用, 更多的使用无毒的或者易于回收再利用的材料。也即在产品的设计、制造环节就应当为后续的使用、回收、处理环节做好技术铺垫, 减少甚至避免在产品使用的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 并且易于回收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循环利用。也即立法应当强调贯彻预防原则, 规定电子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应当尽量使用对环境危害小或者可以循环利用的原材料以从源头减轻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五) 建立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专项基金

我国应通过各级财政拨款, 捐赠, 消费者付费等建立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专项基金尤其是废旧家电、电脑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同时国家还将采取积极措施, 鼓励电器生产企业或其它企业采用多元投资方式建设废旧电器处理企业, 鼓励和支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以及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 鼓励开展教育和培训活动。 (8)

(六) 提高人们电子垃圾回收的法律意识

法律是道德的最后底线, 道德却是法律的基础。我们在重视法律建设的同时还应当重视普法宣传, 电子垃圾回收要从娃娃抓起。我们要在学校设置环保普法课程, 从小培养更能让环境保护、垃圾回收深入人心, 进而提高全民环保观念。电子垃圾回收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 政府、企业及公民环境意识等方面形成相互配合的完整体系。在立法上这三方要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9)

五、结语

电子垃圾作为一种新型垃圾危害巨大且不易于回收处理。随着我国电子产品报废高峰期的到来其形势更加严峻。因此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国情, 制订和完善相关立法已迫在眉睫, 于此同时还应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笔者相信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 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 我国必然能将电子垃圾变废为宝, 实现可持续发展。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 我国电子与日俱增, 而其回收处理与循环利用却处于一种无序状态, 于此同时发达国家也向我国转嫁污染。一方面, 电子垃圾给我国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另一方面也造成资源浪费而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因此, 我国应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借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经验,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和完善电子垃圾的回收处理循环利用系统, 实现其产业化, 资源化和无害化。

关键词:电子垃圾,回收处理,立法

注释

1王育松.我国废旧电脑的危害及其管理对策[J].机械管理开发, 2008 (3) .

2王红梅, 张金良, 王先良等.中国电子垃圾现状及环境管理对策分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08 (5) .

3电子垃圾:好大一座“城市矿山[N].经济参考报, 2012.7.

4王竞飞.城市电子垃圾综合治理研究[D].郑州大学, 2009.

5王竞飞.城市电子垃圾综合治理研究[D].郑州大学, 2009.

6雍毅, 薛嘉.德国电子垃圾收集、回收及再生利用政策及技术[Z].中德循环经济理念促进固体废物资源化, 2007.

7柯建飞.电子垃圾回收立法动向探微[C].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 (年会) (2005.8.5一9) 江西翰州论文集, 2005.

8王岩.废旧电器资源再生产业链与循环经济[C].发展循环经济落买科学发展观一一中国环境科学学会2004年学术年会论文集, 2004.

电子商务立法的意义范文第4篇

“两票制”主要指的是在药品流通环节当中, 从药厂到一级经销商环节开具一次发票, 从经销商到医院再开具二次发票, 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药品的流通环节, 并且严格控制每个药物品种的一级经销商数量, 通过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改革了业务流程, 以往的业务流程当中, 药品生产企业先将药品发给代理商, 代理商再发给商业公司, 最后发往医学的过程是由商业公司来负责完成, 在资金运转方面, 医院先将货款给商业公司, 商业公司再给代理商结算, 最后企业从代理商处获得货款, 这种业务流程之下, 存在款与款账户不同、货与款分流分离的现象, 导致存在严重的买卖税票问题。近年来“两票制”的改革很好改善这一现象, 例如:在实行“两票制”之后, 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的采购产生与供应模式发生率很大的改变, 已交医疗机构只能委托一个经销商, 而一级经销商从企业进货之后能够开具一道发票, 药品到医院之后再开具一道发票, 不能有二级经销商转配送, 除非是特别边远的地区。对于监督部门来说, 其可以通过企业挂网的出厂价及两道发票对药品的加价情况、流向等进行监控, 这样避免了层层加价的情况, 能够有效减少药品的最终价格。特别是在实行三控制度之后, 对于不同差价率及累计差价率的限制是根据药品供应价格高低来走的, 药品价格越低, 其差价率就越大, 并且流通企业的收益水平也是根据差价率走的, 通过这一系列的变革, 有利于促进经营企业加大基本药物的采购与配送比例, 并且在一定比例上减少高价品种的经营规模与经营数量, 对于基本药物制度的深入开展是非常有利的, 从而有益于患者, 另外一方面对于药厂自身的利益也是一种保障, 过去因为利润空间小、加个低廉导致一些老药物被迫停产, 通过这些举措, 其又能够重新出现在医院的药房。但同时给流通企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他们面临更复杂的采购问题, 面临着替医院临时储存的问题, 面临纸质票据滞后性和管理纸质票制过程复杂的问题。

二、“两票制”背景下的票据管理问题及改进措施

两票制下生产企业在医院的物流配送中存在药品的配送完成率不高, 临床所需药品出现短缺。“两票制”需要配送公司规整原有购进渠道, 索要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出具的“一票”, 将其上传至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并将“一票”复印件, “二票”原件随货交至医疗机构手中, 目前, 医药公司采购的药品及“一票”无法同时到达该公司, 通常是药品随物流配送先期到达医药公司, 而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开具的“一票”则要拖后寄出, 造成医疗机构发送药品采购清单后, 医药公司无法正常及时向医疗机构配送, 同时, 由于我区基本药物资金补助不足额及时, 造成医疗机构无法按时完成网上药品货款的支付, 使得医药配送企业由于货款短缺, 配送积极性不高, 造成医疗机构临床使用药品出现短缺这些问题都说明“成本高”。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因实施两票制的改革, 从而达到了利润增幅的效果,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纸质票据难以管理, 浪费时间、浪费金钱, 为此我们想到通过电子票据来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但是电子票据的管理需要一些专业的部门机构管理, 专人专项的负责, 使电子票据上的信息数据清楚明了, 经过双方协商后, 同意使用电子票据 (如有条件可以开发出一款专门管理电子票据的软件) , 由某药厂开出电子票据, 第三方物流公司收到电子票据后接收药品并配送到医院, 在使用电子票据后可防止纸质票据的丢失与损坏。

2018年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生产企业和医院, 从而使用电子票据。我国的票据市场业已经具备了基础条件, 在经营机制、电子票据、市场规模等方面都已经相对成熟, 但是还存在票据信用评估制度缺乏、做市商制度缺乏、品种单一、交易规模小、法律制度之后等一系列的问题, 那么在当前基础上强化票据市场基础法律制度框架完善工作显得非常必要。完善票据市场统一规范化的监管框架, 丰富票据交易的品种, 建立服务全国的票据市场运作模式的票据清算所与交易所, 并要健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综合服务与交易功能, 建立起监管票据风险及信息共享机制的联防网络。在九州通实施过程电子票据中需要在双方同意使用电子票据的情况下使用电子票据, 生产企业发送电子发票给第三方物流公司 (九州通) , 第三方物流公司 (九州通) 在收到实物, 确认无误后向医院发送电子发票, 并将药品分) 运送给医院。

三、实施电子票据的现实意义

九州通, 在实施电子票据后, 大大节省纸张的费用, 节约了人力资源, 提高了公司的配送效率, 实现了公司利益最大化, 减少了以往使用纸质票据的烦琐、从而便于信息查找。流通范围广, 有利于全国统一票据市场形成。

然而, 我国票据市场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仅部分环节采用电子票据, 电子票据的流动与签发、资金划拨及结算都是通过网上虚拟开展的, 整个交易过程都是无纸化的方式, 通过电子签名来实现电子交易签章, 这整个过程中不会涉及任何行为主题的盖章或者是签字。电子签名是否真正产生法律效力, 这点在《票据法》中并未严格规定。企业更愿用电子票据, 纸质票据管理过程非常复杂, 很容易造成丢失、损坏, 同时也有传递不及时的情况, 给企业带来资金压力。要真正实现票据的全面电子化, 还需要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 这其中包含了纸质票据登记、规章查询、电子票据规章、电子签章法等各方面的内容。

摘要:“两票制”实际是从发票入手的, 是从源头上来控制的。目前, 医药公司采购的药品及“一票”无法同时到达该公司, 通常是药品随物流配送先期到达医药公司, 而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开具的“一票”则要拖后寄出, 造成医疗机构发送药品采购清单后, 医药公司无法正常及时向医疗机构配送, 本文以辽宁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 通过企业调研, 我们提出了“无纸化”办公, 出示电子票据。

关键词:两票制,医药,电子票据

参考文献

[1] 谢怀栻.票据法概论[M].南昌:法律出版社, 2017.

[2] 刘畅.辽宁省医药物流发展对策研究[J].劳动保障世界, 2017.

[3] 丁汀.基于“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医药物流模式变革的分析[J].南方企业家, 2018.

[4] 周玉涛.合久必分, 医药物流“裂变”[J].中国药店, 2018.

电子商务立法的意义范文第5篇

“政府采购电子化是一个世界性的发展趋势,是中国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方向。启动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是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道路上迈出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一步,将在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等方面得到有效提升,使政府采购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山东省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冯伟华在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启动仪式上作了这样的发言。

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部门在采购活动中,通过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特别是国际互联网技术,从供应商手中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等的采购形式。电子化政府采购最显著的特点就是运用了信息技术,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打破了传统采购中的时间和空间格局,为政府采购提供高效、透明、便捷的服务。在我国已经启动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政府采购市场国际化进程日益加快的大背景下,创新采购手段,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扩大采购规模,是有效落实国家各项政策和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电子化政府采购建设重要性已经得到了充分的认识,呼声也很高,但阶段性的成果不是很明显,尚处于探索阶段。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胆进行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凭着不懈的努力,在全国率先建成了集“协同办公、网上采购、电子评审、专家库管理、商品库管理、专用公务卡系统、特定专用系统和数据交换系统等”诸多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

政府采购体制和机制的完善是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的前提。应《政府采购法》“管采分离”要求而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并没有被赋予“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的法定采购人地位和相应的行政权力。对采购中心模糊的定位使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性质、隶属关系上五花八门,仅隶属关系就有10多种,各地的做法也是八仙过海。这种定位的不统一,以及职责的不明晰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有效开展,实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就更是难上加难。

但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很“幸运”,在《济宁市市级政府采购操作暂行规程》中,规定“采购中心是组织实施市级政府采购的专门执行机构;在集中采购时,市政府授权政府采购中心行使采购人(招标人)的权力”。这就明确了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地位和赋予的权力。

据冯伟华介绍,出台这条规定,当时受到了很大的阻力,但是济宁市委、市政府高瞻远瞩,给了采购中心一个明确的定位,并赋予采购中心代表政府依法履行采购的职权。如组织各预算部门汇总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审核工作由采购中心办公室负责等。

正是由于定位明确,职责明晰,自2000年成立以来,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不断创新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大力推进“变分散采购为集中采购、变人工采购为电子采购、变零星采购为规模采购、变被动采购为主动采购”的四个转变,不断完善运行模式、拓展采购领域、创新采购方法。在济宁,所有政府单位的采购都经过政府采购中心。济宁市一年的政府集中采购金额能达到10多亿元,充分发挥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优势,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同时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效杜绝政府采购在采购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电子化政府采购能提高采购效率,扩大采购规模,是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实现政府采购“阳光工程”各项政策功能的重要保障。据冯伟华介绍,从2003年开始,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开始致力于电子化政府采购的探索。那时《政府采购法》刚刚实施,很多工作需要规范和完善。繁重的工作任务并没有影响冯伟华对济宁市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前景的规划,政府采购电子化在那时就被列为工作重点。拟制整体方案,项目立项,申请启动资金,组织技术研发,精心策划,稳定推进,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在克服了“国家对电子化政府采购没有标准和规范;各单位之间系统相对独立,系统对接、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复杂;采购人、供应商电子化应用基础水平参差不齐”等重重困难后,济宁市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已从最初的“只局限于公告的发布、信息的通知以及一些政策法规的发布等”,逐渐成长为现在集“协同办公、全程网上采购、电子评审、专家库管理、商品库管理、数据交换等”为一体的高效的电子化采购系统。

济宁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建成后,通过电子密钥和数字认证,实现了采购业务流程的电子化、网络化,包括政府采购所涵盖的货物、工程、服务中的招标性采购和非招标性采购的全部流程。平台上还有各类专用系统:包括商品库管理,车辆的购置、加油、保险、维修、报废的管理,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差旅住宿管理,定点公务消费管理,机票管理,办公用通信管理和协议供货管理等。应用系统全部采用B/S架构和大型数据库,以实现标准的数据分发和上传汇总。此外,为了加强对各类定点或协议消费资金结算的管理,采购平台设有专用公务卡系统,实现所有定点或协议供应商的全电子化结算,同时完成消费明细的数据管理及共享。

济宁市2007年的政府采购金额达10.3亿元,其中货物类4.4亿元,工程类4.4亿元,服务类3.2亿元。“实行人工采购的时候,询价采购每天也就能完成2~3个,实行电子采购以后,网上询价采购每天可以完成30多个甚至更多。”“实践证明,我们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达到了高效采购、预防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目标。”谈到政府采购电子化的现实意义,冯伟华如数家珍。

健全的运行机制保障了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而电子化采购平台的建成促进济宁市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完善,使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制度得以有效落实和实现。完善政府采购体制建设,确立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政府采购制度,以及高效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是更好地推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必然方向。

济宁市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但我国大部分政府采购中心在“夹缝”中探索前行、举步维艰,这与我国目前政府采购体制、机制还存在着的较大缺陷有关。特别是我国已经启动了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谈判,政府采购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采购手段严重滞后、实际工作中监管部门越位、缺位和不作为的现象,已经严重影响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顺利发展。

为了使政府采购制度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更好地应对GPA的竞争与挑战,我国相关部门已经启动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把政府采购体制改革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是这次政府采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只要坚持以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上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和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就能通过政府集中采购,使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人民,让人民的钱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我们对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充满着期待。”冯伟华动情地说,这也道出了我国政府采购业界的心声。改革路上上下求索是我们不停的脚步,技术创新是走向成功的必要手段。从“济宁模式”让我们看到我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希望,同时也给我国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成功而又有力的借鉴。(曹军)

电子商务立法的意义范文第6篇

一、我国地方环境立法的简要回顾

1979年7月1日, 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简称《地方组织法》) 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 拉开了地方环境立法的序幕。到20世纪80年代, 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工作已相当活跃, 到90年代, 地方环境立法已经进入全面发展的阶段。这些地方环保法规涉及的领域覆盖了水、大气、噪声、固体和放射性污染防治, 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 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2]到21世纪初, 新修改的《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环境立法的主体, 使地方环境立法更贴近地方实际情况, 具有地方特色。

二、我国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目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仍保持了较高的立法数量, 地方环境立法具备了一定自主性, 但是仍缺乏针对性的富有实践意义的立法。如今立法的急需成了立法之难, 调研中基层干部多次呼吁尽快把地方治理经验上升到法的位置。[3]由此可见, 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 本地实际情况联系不够紧密, 缺乏地方特色

由于地理和历史的原因, 各地所面临的环境和发展问题的重点也不一样。而我国的地方环境立法为了确保与法律法规基本精神保持一致, 制定时往往照搬国家法律法规, 没有结合当地实际, 突出地方特色。

(二) 立法中存在严重的部门利益倾向

由于地方环境法规规章一般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己方工作需要, 受权力机关委托起草, 地方环境立法甚至被称为环保部门的法。也正因如此, 环保部门在立法过程中, 往往强调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 放松甚至未涉及对自身义务与责任的规范, 地方环境立法明显存在着重罚轻奖的倾向。

(三) 地方立法人才队伍弱, 立法工作机制不健全

地方环境立法的另一难题是地方法工委的立法能力和队伍编制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最新统计, 2015年3月15日通过新修改的《立法法》以后, 我国有284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市 (包括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 。这些享有地方环境立法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和4个不设区的地级的人大法工委中, 大多数未满编, 其中最少的仅有3人, 其中只有1人是法律专业, 另外2名是行政人员。缺乏专业人才储备, 导致地方环境立法出现立法队伍弱、工作机制不健全、开展地方立法工作起步难等问题。

(四) 没有很好遵循民主原则, 公众参与不足, 环境意识较薄弱

根据《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是, 目前我国地方环境立法中公众参与的途径较少, 公民环境意识淡薄, 缺少对环境宣传教育的立法规定。而且享有地方环境立法权的政府机关在进行立法调研时选取的对象更多是行政部门或地方基层部门和本地有影响力的企业, 真正受环境污染影响的主体对立法影响反而越小。乡镇干部、小型企业主和环境污染区域的民众对地方环境立法几乎一无所知, [4]由此可见, 享有地方环境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制定出来的法规很有可能只是流于形式, 缺乏可操作性。

三、加强和完善我国地方环境立法的对策

地方环境立法应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转变为以人为本, 以人身健康和安全以及人与环境和谐共存为主要立法思想。针对我国环境立法问题, 确保设区的市的立法质量,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一) 观念上必须注重立法民主性, 强化人民权益, 从部门利益向人民利益转变

实行环境立法听证制度和建立地方立法的同一审议制度有利于强化人民的参与意识, 提高立法的民主性。人民群众对地方环境立法的参与和监督有利于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 从而强化人民权益。立法听证制度是指“立法主体在立法过程中, 听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人员的意见, 而为立法主体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依据和参考的一种制度。”听证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环境立法, 了解立法, 为立法者提供思路的有效途径。

(二) 坚持地方立法有特色、不抵触、可持续和可操作性原则

地方环境立法“宜细不宜粗”, 秉承环境可持续发展为原则, 以突显地方特色性保障其可操作性。地方立法是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因此要从实际出发, 兼容当地风俗习惯, 不能全部沿袭国家的法律, 依照中央法律规定, 遵守上位法, 同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保证人民通过各种立法途径参与立法, 理解法规, 从而提高法规的可执行性。如2008年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针对地方环境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执行规定, 使地方环境立法的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得到充分保障。

(三) 制度上必须保障机构、队伍、经费到位

保障立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地方立法机构。一方面地方环境立法须认真贯彻中央的政策、措施和法律。另一方面, 就地方环境法规而言, 地方之间应成为一个协调互补的有机整体, 建立高素质立法人才的队伍和机制。为此我们可采用新增编制招录人才、内部调剂专业人才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另外还可调动本行政区划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人才和律师等社会力量, 配足立法工作力量。另外各省还可建立省级的人大立法协调委员会, 对各市的地方立法进行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 成员包括各市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和法律、环境、管理等领域的专家。[5]毕竟立法组成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立法的质量。

地方环境立法应以统筹资源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 协调城乡环境与社会和经济发展应成为环境立法实践为基本原则。环境立法势必会牵动某些地方利益, 为获得各类主体的理解支持和降低执法成本, 商谈和协作应作为基本原则贯彻始终。人大因其经费等原因受制于政府, 所以保障立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是支持地方环境立法制度至关重要的一环。

四、结语

地方环境立法不仅可以缓解原有立法体制因地方立法权配置不均衡导致的弊端, 也对以习近平主席为首倡导的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不过我们还是应清醒地认识到, 尽管《立法法》做了相应的修改, 但是对有些问题的认识尚不清晰、不统一, 有些规定还需要通过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法律实施机制来予以落实。

摘要:虽然新《立法法》扩大了地方环境立法的主体, 但是享有地方环境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政府在实践中却存在立法人才队伍弱, 工作机制不健全, 公众参与不足以及其制定的法规地方特色欠缺, 存在严重的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为此地方环境立法应强化人民权益, 从部门利益向人民利益转变, 遵循地方立法特色性、不抵触上位法和可操作性原则, 在制度上保障机构、队伍、经费到位。这样的立法才会是被百姓所接受和理解、遵守的良法。

关键词:地方环境立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原则

参考文献

[1] 王培培.中美地方环境立法制度的比较研究[J].法制与社会, 2009 (28) .

[2] 王永凤.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地方环境立法研究[J].法制博览, 2013 (11) .

[3] 张璁.今年3月修改立法法, 将地方立法权下放到所有设区的市放权半年, 地方立法接住了吗[J].中国经济周刊, 2015 (39) .

[4] 肖爱.“两型社会”建设中的地方环境立法转型以湖南省地方环境立法活动为例[J].吉首大学学报, 2012, 33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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