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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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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精选6篇)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 第1篇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

一、产品定义

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指我行向符合我行高端客户条件的特定自然人提供的,用于个人消费及经营的授信额度。

 关系人:指本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关联方:本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

 关联自然人:本行的内部人、本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本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其他  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与本行同受某一企业(不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

二、申请条件

 基本条件:

 ①受信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籍自然人,且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年龄18周岁(含)以上,且授信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0周岁;

 ②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 ③无不良嗜好;

 ④在业务经办机构当地有固定居所;

 ⑤采取信用授信方式的,不得为本行关系人、关联方。

 具体条件:

 ①高端私营企业家或私营企业高管人员

 a.为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优良、发展前景良好、主营业务突出的已上市或拟上市国内知名公司的私营企业家(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副总经理(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 b.个人或其企业原则上与我行有5年以上的授信或结算等业务合作关系,无不良记录,对于对我行综合贡献度极高的客户,与我行保持业务合作关系的最低年限可放宽至半年;  c.在本行业从业10年以上;

 d.其经营或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连续3年呈上升趋势,利润率保持同业较高水平;

 e.其经营或控制的企业在本市或国内同业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未来行业发展前景较好;  f.家庭净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  g.个人入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胡润中国富豪榜或其他财富榜单前1000名(非必备条件,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

 ②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不含本行人员,本行人员参照员工授信相关规定办理)

 I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行行长、总行副行长、总行行长助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其他行级领导;

 II类:总行部门总经理、总行部门副总经理、分行行长、分行副行长。 ③垄断、重点优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 a.重点企业所在行业包括电信、电力、铁路、民航、烟草、能源等;企业范围包括国资委下辖重点企业、上市且经营管理正常(非ST)的股份有限公司、世界500强中国(亚太)区公司、地方优势产业中的省属、市属龙头企业等;  b.具有副总经理(含)以上级别;  c.在目前机构工作满2年。

 ④在三级甲等医院担任副院长(含)以上职务的人员、在国家211工程名单内重点大学或者省(市)级重点中学担任副校长(含)以上职务的人员以及两院院士  a.具有相当于副厅级(含)以上或正高级技术职称(含)以上的级别;  b.在目前机构工作满2年。

 ⑤其他家庭净资产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在我行资产(含本外币储蓄存款、理财、国债、基金、第三方存管)连续3个月日均余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优质客户。

三、产品要素

 授信额度

 高端私营企业家或私营企业高管人员,授信额度最高为1000万元,且授信额度不超过受信人家庭净资产的30%。属于企业经营用途的,同一企业多人办理授信或办理大额授信的,个人授信额度应与企业授信额度合并考虑,且同一借款人应选择一家支行作为本业务主办行,避免多头授信。如果用款企业在我行有贷款余额的,原则上借款人应在同一家支行办理本业务。严禁化整为零,多头申报贷款。

 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中的I类人员,授信额度最高为800万元,II类人员,授信额度最高为500万元,且授信额度不超过受信人家庭年收入的5倍。

 垄断、重点优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授信额度最高为500万元,且授信额度不超过受信人家庭年收入的5倍。

 在三级甲等医院担任副院长(含)以上职务的人员、在国家211工程名单内重点大学、省(市)级重点中学担任副校长(含)以上职务的人员以及两院院士,授信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且授信额度不超过受信人家庭年收入的5倍。

 其他客户授信额度最高为200万元,且授信额度不超过其家庭净资产的15%。

 授信期限

 授信额度期限: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为2年。 贷款期限 :高端私营企业家或私营企业高管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其他客户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且单笔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授信额度到期日。

 贷款用途

 授信项下贷款必须具有明确用途,且贷款金额必须与实际用途匹配。贷款须用于受信人综合消费或其企业经营周转的需求。严禁将贷款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政策禁止的投向。受信人一旦违规使用贷款,本行有权终止其授信额度的使用、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

 贷款利率

 贷款定价应本着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根据受信人的资质情况、对本行的贡献度及贷款风险度的大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

 还款方式

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用途、借款人还款来源、贷款风险度等情况进行确定。还息频率至少不低于季度,本金还款频率具体按照总行有权审贷机构或授权机构批复意见执行。

 贷款担保

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一般采取信用方式,如果具体业务审批中,出于风险控制考虑,要求追加担保措施的,以总行有权审贷机构或授权机构批复意见为准。

 对于能够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的,可以在最高授信额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增信,但最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类客户原最高授信额度的3倍,具体以总行有权审贷机构或授权机构批复意见为准。

 对调查人及经营单位资质的要求

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必须由双人调查,其中,主调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 具备个贷A类客户经理资格或对公贷款从业资格;  具有三年以上个人或对公贷款业务工作经验;  具有较强的风险分析和识别能力。

 辅助调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 具有个人贷款从业资格或对公贷款从业资格;  具有1年以上个贷或对公贷款业务工作经验;  具有较强的风险分析和识别能力。

 各经营单位须具备符合上述条件的主调查人及辅助调查人各2人(含)以上方可开展本业务。

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方式

 可采用授信方式或单笔贷款方式进行操作。

 客户需提交的资料

 申请书;

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 本人的户口本、婚姻证明、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已婚人士提供);  工作情况证明及职务、职称相关证明;

 上年年收入证明及当前收入证明,必要时提供家庭财产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存单、股票、基金对账单等);原则上需要通过核验其纳税证明材料或收入流水或其他有效方式确认其收入证明的真实性;

 单笔贷款或授信项下用款申请时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 属于高端私营企业家或私营企业高管人员的,或贷款用途为企业经营的,需根据本管理规定中关于授信对象条件的要求提供企业相关佐证材料并按短贷宝文件要求提供企业相关材料;

 本行合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审查要点

(1)通过人行征信系统等渠道查询授信申请人个人或家庭的负债情况,调查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查询借款人所经营或控制的企业(如有)的征信记录,核实企业的所有授信是否均为正常类。

(2)核实授信申请人是否为本行关系人、关联方,重点确认授信申请人是否为业务经办机构管理人员、信贷人员的近亲属;

(3)根据不同类别客户授信条件,分别核实授信申请人工作、收入、职务、职称情况、家庭净资产情况、其所经营或控制的企业(如有)的经营情况、上下游客户情况、财务状况、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增长情况等;

(4)对授信申请人资质进行综合评判,综合正面、侧面及信用信息,测算授信申请人长、短期资产规模和数额,评定其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并根据测算结果确定对客户授信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

(5)实际用款时,严格审核贷款用途资料,判定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五、贷后管理----业务经办机构贷后管理

(1)贷款发放后,须及时掌握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情况,归集贷款用途相关资料,确保贷款用途合规性,贷款用途相关证明材料须在贷款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报个贷运营分中心归档。(外埠分行报分行个人贷款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2)按月对贷款进行逐笔实地检查。贷款一旦出现逾期或欠息,应立刻进行实地检查,待还款正常后,视产生违约的具体原因和结果增加贷后检查频率。要通过上市公司年报、季报、重大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商局网站、法院信息系统等渠道,及时了解企业及个人经营情况、信用情况及重大事项变化情况。贷后检查尤其重点关注借款人以下方面的变化:

 ①声誉方面:借款人本人、其近亲属以及其所经营或控制企业发生违法行为、违规经营、侵害社会利益、危及公共安全等较严重声誉受损事件或社会公共危机事件,可能或已经对借款人或经营控制企业的社会形象、社会地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以后发展构成实质性影响或损失。 ②信用方面:借款人本人、其近亲属以及其所经营或控制企业被银行、政府管理部门(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商业合作伙伴、社会媒体披露发生偷逃税款、拖欠银行及合作机构债务、非法侵占他人利益等行为,可能或已经对借款人或经营控制企业的信用构成实质性影响或损失。 ③资产方面:借款人本人、其近亲属以及其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由于经营、投资失误或失败,可能或已经对借款人或经营控制企业的资产构成实质性影响或损失。

 ④自身方面:借款人本人身体健康发生重大恶性变化(如借款人有投保保险的,需关注借款人所投保的大病医疗等人身保险状况)或借款人本人涉嫌介入有损身心健康的不良行为和嗜好,可能或已经对借款人身心和社会形象构成实质性影响或损失。

 如发现借款人以上变化可能或已经对还款能力和还贷意愿构成影响的,或发现其他重大风险因素(已经出现不能偿还我行贷款的不利因素)时,应执行风险报告制度,双线(业务条线及风险条线)上报风险状况及所采取的措施等,并应立即采取降低或终止授信额度使用、提前收回贷款、补充或变更担保等方式降低风险。

(3)根据贷后检查情况填写贷后检查表(格式另行下发)。

(4)根据总行/分行/管理部贷后管理人员的指令进行贷后现场检查或专项管理。

(5)除对信贷风险进行必要检查外,还应重点关注客户在我行的综合收益情况,加大交叉销售与业务拓展力度,应要求借款人个人或其企业以我行为主要结算行,并使用我行2种以上的其他个人金融产品,以提高在我行的综合贡献度。

五、贷后管理----总行/分行/管理部贷后管理

 总行个贷运营分中心及外埠分行贷后管理岗人员负责对业务经办机构贷后管理及贷后资料收集情况进行按月监控,对业务经办机构贷后检查报告进行详细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向业务经办机构进行提示,督导业务经办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并出具检查报告,必要时由总行个贷运营分中心/外埠分行贷后管理岗人员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直至消除风险隐患。中关村分行及北京地区各管理部对辖区内支行本业务开展情况负直接管理责任,须针对本业务设置贷后管理岗,负责辖区内各支行本业务的贷后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预警信号,及时指导支行制定相关措施,防范信贷风险。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 第2篇

A.10%B.15%

C.20%D.30%

答案:B

83.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以下哪一项不包括在内:()

A.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

B.法定代表人

C.实际控制人

D.在其他行的授信情况

答案:D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 第3篇

1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客户信用评级模型的构建

1.1 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信用评级指标并没有唯一的标准可以遵循,不同的选取方法各有利弊,在参考各个商业银行的评价体系后[1,2,3],本文选取了20个指标,分别从个人基本情况,职业情况,收入及资产,贷款情况和信誉记录五个方面来反映,如表1所示:

1.2 确定各指标权重

本文采用模糊层次分析法,克服了层次分析法的困难和局限性,确定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权重,分两步完成。

第一步,选择专家,判断比较各因素之间的相对重要性,得出两两因素比较的隶属度,构造模糊一致矩阵[4]:

R满足如下性质:

(1)rti=0.5,i=1.2n;

(2)rij=1rji,ij=1,2n;

(3)rjk=rjk-rjk+0.5,i,j,k=1,2n;

第二步,层次单排序根据模糊一致矩阵的性质,得到各层元素的权重值。具体步骤如下:计算模糊一致矩阵每一行元素的和undefined,参数(此时权重差异最大,表明决策者非常重视因素间重要程度的差异),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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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确定模糊评语集及各评价等级隶属度

评语等级一般介于4-9个之间,本文的评语集采用最为简单的4个等级,V={优,良,中,差}来表示授信客户的信用等级,由一定数量的相关专家组成评价小组进行评价,构造模糊评价矩阵[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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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n为指标的数量,eij(j=1,2,3,4)为第i个指标对评语j的隶属度,ei1,ei2,ei3,ei4为对指标评i优、良、中、差的专家数量除以专家总数。

1.4 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价

在由专家评价小组对20个指标进行评价得到模糊评价矩阵之后,我们用matlab软件进行矩阵运算,最终得到对贷款客户信用的综合评价,得知该客户是否适合贷款。

2实证研究

本文以某一商业银行的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客户A为例,用此模型进行客户信用评级。客户A要求向该商业银行申请贷款75万元来进行生产经营,此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该借款人经营一家大型机械配件店,经营时间6年,月均收入达8.5万元,其妻是税务局公务员,月收入4500元,目前拥有一套自住房162.8平方米,该客户家里现有存款额为42万元,贷款时家里只有1个男孩需要抚养,该客户年龄43岁,身体健康,名牌大学毕业,在个人征信档案中,没有不良记录,4年前申请了该行的信用卡,目前无信用卡违约记录,在本地已经居住了5年,借款时该客户采用个人综合授信贷款的方式,无其他贷款。该客户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月还款额为4875元,收入还贷比为5.4%,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款75.4786万元。该人无公安、司法等不良记录,曾有轻微拖欠水电费的现象。

经过银行3位专家按照我们构建的客户信用评级指标体系对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两两比较,得出了模糊判断矩阵,并对其进行一致性检验,最终确立了模糊一致矩阵,如表2~表7所示:

由模糊一致矩阵计算本此次各因素对上层次某因素的重要性次序,根据公式(1)有:

w=([w1,w2,w3,w4,w5)]T=(0.1800 0.2300 0.3300 0.1300 0.1300)T

w1=(w11,w12,w13,w14,w15)T=(0.1900 0.3400 0.1400 0.1900 0.1400)T

w2=(w21,w22,w23,w24)T=(0.2833 0.3500 0.1500 0.2167)T

w3=(w31,w32,w33,w34,w35)T=(0.2800 0.1800 0.1800 0.1300 0.2300)T

w4=(w41,w42,w43)T=(0.2000 0.3000 0.5000)T

w5=(w51,w52,w53)T=(0.1600 0.3600 0.4800)T

准则Pi层次总排序如表8所示:

根据前文的评语集V={优,良,中,差}我们得到模糊评价矩阵,以P11为例,假设P11=(0.6,0.2,0.2,0),其中的含义是在这个专家评价小组中,有60%的人认为客户A的年龄对于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的信用评级指标中为优,20%的人认为良,20%的人认为中,没有人认为客户A差,不适合贷款,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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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用FAHP法计算出P1层对各子准则的权重w1,于是可以通过(。是模糊运算合成符号)得到P1的单层次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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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我们有模糊评价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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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同样的方法得到其他四个准则的单层次综合评价,分别为:

P2=(0.3417 0.3567 0.2433 0.0583)

P3=(0.2740 0.2280 0.3230 0.1750)

P4=(0.4300 0.3600 0.1900 0.0200)

P5=(0.7240 0.1720 0.0320 0.0720)

得到目标层(P)的模糊评价矩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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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我们可以得到最终的综合评价:

P=(0.3935 0.2965 0.2171 0.1865)

3结论

上式表明:在评语集优和良下的隶属度分别为0.3935和0.2965,两者加起来为0.69,即可以看成约70%的概率。因此对客户A的信用评级为优良,该商业银行可以对其发放个人综合授信贷款。

模糊层次分析法能够客观而比较准确的对个人综合授信业务客户进行综合评价,而不仅仅着重某一方面。合理的评级指标和统计权重,有利于商业银行完善个人客户的信用评级体系、合理避险、扩大放贷规模以及获得更多的优质客户。

参考文献

[1]龙西安.个人信用、征信与法[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时霜雁.交行个人信贷系统的信用评分简介[J].华南金融电脑,2002(7).

[3]中国鹏元征信网及各商业银行官方网站[EB/OL].

[4]张吉军.模糊层次分析法(FAHP)[J].模糊系统与数学,2000,(2):80-88.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 第4篇

一、集团客户的界定

建行对集团客户的定义为:“集团客户是指通过控制权纽带联结在一起,存在紧密关联关系的企事业法人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法人”。

笔者认为,集团客户其实质为集团成员间通过某种关联关系(包括股权关系、家族关系、合同关系或其他关系)连接在一起,具有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可能。其中控制权是识别与确认集团关联关系的重要特征。

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表现特征

1.集团客户识别风险

随着企业改革深入及市场竞争加剧,企业的产权形式和经营模式也发生了变化。企业集团规模不断增大,产权关系日益多元化。由于集团客户关联方式非常多,一些关联方关系比较隐蔽、复杂,很难区分识别。虽然《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集团客户的认定有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各银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口径仍难统一,不同的银行往往会有不同的认定结果。

建行对集团客户显性关联企业的授信管理已比较成熟,集团客户关系树的建立与维护也日渐完善,但对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幕后操纵的隐性关联企业,由于关联关系比较隐蔽,识别和管理仍缺乏更为有效的办法。

2.集团客户关联交易风险

一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银行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二是很多关联企业在注册成立后,控股公司便通过各种方式抽逃下属企业的注册资金。资金的抽逃增大了银企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三是为满足贷款条件,利用关联企业相互控制的特性,通过进行关联交易来随意调节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粉饰借款主体的财务报表以达到银行贷款条件。四是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关联方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或债务重组等方式,悬空银行债务,将风险转嫁给银行。

3.集团客户过度授信风险

由于集团客户成员结构及产权关系复杂、集团经营规模快速扩张,同时为实现融资规模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的目标,集团客户往往与多家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实行分散融资策略。为了筹措到更多的资金,客户往往选择有利于自己资金运作的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再由最终控制方以各种方式将这些资源在集团内部统一调度,从而达到资金来源最大化的目的。

在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对大型集团客户的迷信心理,不少信贷人员盲信“大即是好、大即是强”,各银行在竞争中竞相放宽贷款条件。而企业也恰恰抓住这一点,利用其融资渠道多的优势向银行讨价还价。各家银行盲目“垒大户”容易造成对集团客户的过度授信。

4.集团客户违规用贷风险

一些集团客户为了节约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般都成立了集团的财务公司或内部的资金结算中心,对集团内各个企业的资金进行统一的调度。虽然有“受托支付”,但贷款经办行在贷款支付环节的审核,仅能依据借款人提供的交易合同等书面材料对贷款支付方式的合规性做出表面判断,难以识破贷款挪用的本质。

当贷款进入集团内部后,银行则更难对贷款的实际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集团客户利用内部成员企业间的关联关系,通过对资金的频繁、随意调拨,擅自改变信贷资金用途,将信贷资金挪用于非约定用途甚至高风险领域。

三、防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的若干对策建议

1.加强集团客户成员单位的识别

充分识别集团关联关系并准确构建关系树是集团客户管理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一环。具体识别方法:一是文档查证,通过查阅借款人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从中发现关联企业的线索。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中,能够提供关联企业线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财务报告、交易合同等;二是系统查证,包括银行各种业务系统、人行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NISS银码信息共享系统等;三是网络查证,即利用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进行客户相关信息搜索;四是实地查证,实地走访并询问借款企业、担保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获取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信息。

2.加强关联交易分析和限制

一是加强关联交易分析。首先,要加强贷前调查,严把集团客户关系树梳理关,正确列出集团图谱。其次,应积极探索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识别方法。通过集团业务经营和资金往来的关联程度、公司名称、标识的统一程度以及集团成员对外投资和接受投资等情况,了解和掌握集团图谱及管理方式。只有充分识别关联方关系、了解关联交易及其影响,才能降低银企间信息不对称风险。

二是加强关联交易限制。在相关贷款协议中重点注明客户的关联信息告知义务以及违约责任,包括客户必须提供关联方名称、关系,并在关联交易发生后一定期限内将财务、负债、账户等具体交易信息全面及时告知银行;重大的关联交易应事先征得债权银行的同意等,应尽可能通过设立限制性条款来约束对银行授信不利的非正常关联交易。

3.科学设定集团授信限额,防止过度授信

要有效避免过度授信,必须强化银行间理性竞争、审慎授信的风险观念,加强同业交流与合作,科学设定和管理集团授信限额。

严格控制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总量。通过对集团整体经营性资产、主营业务、现金流分布以及关联关系分析核定集团整体授信总量,一方面可防止分散授信情况下夸大集团客户信用承受能力;另一方面,由于关联交易只是使有关利益在集团内部进行分配,统一考察集团整体承债能力可消除集团内部因控制方式而造成的人为影响。

4.强化信贷资金用途管理与还款来源监测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 第5篇

一、总行级重点客户及联动项目进展情况

1、湖北分行有总行级重点客户三十余户,其中由我行牵头的有五户,分别为三峡、武钢、长航、东风和华新等企业集团,由总行或兄弟行牵头在鄂的控股企业有三十户。

2007年,总行级在鄂重点客户联动成效显著,一方面,今年全辖公司授信增长35亿元,其中属总行级重点客户增长的有23亿元,占整个增长总量的65%;另一方面,对储备项目的营销也有明显进展。

例如电源项目,湖北共有七大电力集团在鄂储备项目近十个,在与总行公司业务部的积极主动营销中,我行已与其中的七个项目展开卓有成效的营销工作并出具了营销性贷款承诺函,承诺函金额在200余亿元,为项目的储备和后期强势营销奠定了好的基础。

我行列入总行直接联动营销的项目有四个,分别为三峡总公司金沙江滚动开发项目、武汉至广州客运专线项目、武汉80万吨乙烯建设项目以及湖北大畈核电项目等。07年这四个联动项目进展非常顺利。三峡项目,在总行原华庆山副行长和公司业务部林景臻总监分别专程来鄂营销的基础上,我行成功续做与开发银行9.6亿元的资产置换业务和近10个亿的财务公司资金理财业务,07年收益比上年增长3000万元。武广客运专线项目,在总行牵头营销和协调下,今年6月30日正式获得总行的授信批复,是湖北单个最大授信项目,明年开始带来可观的增量业务空

间。乙烯项目,在总行的支持下对中石化总部进行了营销,我行也在该项目的上游企业武汉经发投公司获得了营销突破并为其核准了授信总量,该公司做为乙烯项目的土地平整和基础建设企业,为我行争取乙烯的市场份额起到重要的协助作用。核电项目,在总行与中电投集团总部的沟通下,该项目筹备处的基本帐户开立在我行,我行一直保持着快捷的结算服务,每两天就有客户经理上门进行票据的传递并为工作人员进行金融产品的交叉销售工作。

2、银团贷款业务情况

我行现有银团贷款项目六个,共涉及授信金额60亿元,其中武钢集团项目、大别山电厂项目、江坪河水电项目三个项目今年按份额实现提款9亿元,三峡金沙江银团项目、南水北调中线水源项目和武广客运专线内部银团在今年已经完成流程准备,2008年开始提款。

二、分行公司业务重点客户及重大授信项目联动情况

1、与兄弟行的联动成果显著。07年我行与深圳分行联动续做了湖北江坪河水电开发项目,该项目由上市公司深中技投资新建。在湖北农行和湖北建行已经出具承诺函并得到客户服务首肯的前提下,我行与深圳行分工合作,拿下该项目全部28亿元授信,目前两家行共投放授信10亿元,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其它还有与北京分行合作成功续做了在武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等等。

2、储备项目的联动体系基本形成。结合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大型企业的战略决策,我行及时将企业投资走向作出梳理并与当地一级行形成伙伴,第一时间开展联动营销工作。如针对武

钢集团兼并柳钢、昆钢,新建防城港千万吨新厂等信息,我行主动与广西、云南等行联系,关注事情进展尽早找到商机。

3、通过联动,我行的新产品开发能力和金融产品组合运用能力明显提高。通过联动和经验交流,我行在电力、化工、钢铁和汽车机械等领域产品开发和组合使用能力有很大的提升,信贷资产转让与回购,长期贷款短期资金占用等等给我行带来了很多价值点。

三、海外联动情况

在海外联动方面,从中银国际考察参股长航财务公司可行性,以及武钢集团在港IPO的上市推荐,海内外联动我行今年有了正式的起步。明年,武钢集团由于矿山开采的需要,在海外设立一系列分公司,我行也将相关信息通报当地行并关注营销进度。

个人高端客户授信业务 第6篇

中国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及农业银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

对于符合以上特征,且有两个(含)以上成员客户在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或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关联担保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我行不能按时收回信用本息或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四条 农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应以集团为单位进行。对于符合集团客户标准,且集团成员或关联企业在农业银行已有存量信用及拟发生信贷业务往来的,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风险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和额度控管。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各单个客户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整体授信额度,且对集团客户整体授信不得超过农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三)合规管理原则。集团客户管理要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合规尽职。

第五条 集团客户按成员地域分布划分为跨区域集团客户和辖区内集团客户两类。

(一)跨区域集团客户,是指在农业银行跨两家(含)以上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的集团客户(含跨国集团客户)。

(二)辖区内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全部分布在一家二级分行辖区内的集团客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牵头组织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总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管理行原则上为集团客户成员所在地分(支)行的共同上级行,也可由共同上级行指定。

管理行对于直接管理的集团客户负责识别认定、授信业务以及整体贷后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对于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仅负责识别认定及牵头授信额度的核定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行,是指集团客户成员所在地且与集团成员有信贷关系或拟发生信贷关系的分(支)行。经办行原则上为管理行的下一级行或同级行。

第二章 集团客户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集团客户由管理行、经办行的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授信执行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或具有信贷管理、授信执行和风险管理等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管理。

第九条 管理行的确定

(一)总行为农业银行授信总额10亿元(不含)以上且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二)一级分行原则上为农业银行授信总额2亿元(不含)以上辖内跨二级分行集团客户的管理行。对尚未纳入总行管理范围的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由总行相关客户部门指定一家一级分行作为该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三)二级分行为辖区内集团客户的管理行。对尚未纳入一级分行管理范围的跨区域集团客户均应纳入二级分行管理范围,由一级分行相关客户部门指定辖内一家二级分行作为该集团客户的管理行。

第十条

对农业银行授信总额在10亿元(含)以下的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和一级分行辖内农业银行授信总额2亿元(含)以下跨二级分行的集团客户,管理行可由总行和一级分行相应客户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在同级经办行中确定,并发文公布。

(一)集团本部(控股公司、母公司或总公司)所在地的经办行。

(二)所辖集团客户成员信用份额相对较大的经办行。第十一条

客户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跨区域集团客户识别的发起与认定,并按规定确定管理行和经办行。识别认定的相关信息资料由认定行负责保管。

(二)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或成员企业,下同)授信业务的调查评估和贷后管理。管理行对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仅负责牵头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核定业务,并承担授信调查责任。

(三)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授信情况及动态信息的搜集、整理和发布。集团本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经办行有义务主动搜集集团本部或核心企业的动态信息,并及时通报管理行和其他经办行。

(四)负责本级行管理集团客户重大风险的预警、处臵和化解。

(五)负责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集团成员业务信息的更新和维护。

第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客户信贷制度的制定与完善。

(二)协助客户部门进行集团客户识别与认定。

(三)负责集团客户信贷业务的审查。

(四)协助客户部门做好集团客户的风险预警和处臵。第十三条

授信执行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客户的用信监控,限制性条款的落实,担保有效性的检查。

(二)组织集团客户贷后监管、风险预警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的督导,并对潜在风险客户进行信贷退出管理。

(三)负责集团客户在线监控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现场核查。

(四)负责按照集团客户标准和相关部门提供的集团客户风险信息,建立CMS集团客户信息交流平台。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落实集团客户风险报告程序。

(二)负责集团客户整体风险的识别、计量,全行集团客户综合评估以及风险集中度管理,并向外部监管部门报送。

(三)负责集团客户资产风险分类。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集团客户风险控制。第十五条 对于实施多元化经营,经营业务涉及农业银行多个客户部门的集团客户,管理行应确定一个客户部门作为集团客户的主管客户部门,其他相关客户部门均为协办客户部门。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集团客户识别认定及相关风险管理工作,协办客户部门负责搜集移交相关集团成员客户资料。主管客户部门可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集团客户主业对应的客户部门作为主管客户部门。

(二)以客户在农业银行业务量最大的行业对应的客户部门作为主管客户部门。

(三)拟拓展客户按照营销计划的主要业务归属确定主管客户部门。

第三章 集团客户的分类、识别和认定

第十六条 根据集团客户关联关系及组织紧密程度,农业银行将集团客户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第一类型集团客户:是指集团成员关联关系为股权控制且能够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二)第二类型集团客户:是指由若干分公司或子公司组成,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总分制集团客户或财务管理高度集中,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集团子公司及其他分支机构均无对外独立融资权的集团客户。

(三)第三类型集团客户:是指虽存在股权控制或关系人控制,但没有或无法取得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客户。

(四)第四类型集团客户:是指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农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集团客户。

第十七条 集团客户识别和认定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根据集团客户组织结构特点,主要识别控制或股权关系、关系人关系以及其他关联关系等。

第十八条

集团客户识别主要收集的材料包括集团组织架构图或股权结构图、各成员客户关联关系、集团客户和主要成员基本信息、集团会计报表合并范围及集团审计报告、集团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第十九条

各级行客户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自身、监管机构、政府部门、中介征信机构、互联网、媒体等内外部信息渠道,调查与集团授信相关的客户及其关联方信息,在此基础上,确认集团客户各成员名单。

第二十条

识别集团客户关联关系时应重点关注:

(一)注册资金来源,股权分布,股权占比及变更频次。

(二)通过间接持股方式形成的关联关系,以及通过非股权投资方式形成的隐性关联关系。

(三)客户净资产10%以上的变动情况。

(四)客户对外融资、大额资金流向、应收(付)账款情况。

(五)客户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个人的信贷记录。

(六)非公允关联交易。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参股股东的客户,可以按以下原则确定应归属的集团:

(一)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二)股权占比最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三)在农业银行信用余额占比最高的股东所属的集团客户。

(四)最先纳入统一管理的股东所属集团客户。

第二十二条 集团客户的认定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总行客户部门负责跨一级分行集团客户的认定,一级分行客户部门负责辖内跨二级分行集团客户的认定。总、分行客户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认定工作。经办行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发现需纳入集团客户管理的,应及时上报上级行主管客户部门,申请进行识别认定(对于第四类集团客户,经办行随时发现,随时上报,上级行主管客户部门及时认定),上级行客户部门应及时认定、确定主办行并通知相关经办行。

第二十三条 集团客户认定包括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详见附件1-1)。初始认定主要是对全辖范围内所有存量客户的全面认定和对新形成的集团客户的认定。动态调整主要是对成员有增减变化的存量及新增集团客户名单进行重新认定。各级行客户部门对于集团客户初始认定和动态调整的相关信息均要及时录入CMS。

第二十四条 总、分行主管客户部门及时在相关客户信息管理系统中公布已识别集团客户名单及变化情况等信息。各相关分行在向集团客户及其成员企业提供授信及贷后管理等工作中,应以总、分行公布的相关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第四章 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集团客户整体评价机制。集团客户整体评价(评价方式及内容详见附件1-2)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统一组织,可结合授信额度核定工作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整体评价。整体评价作为全面掌握集团客户的价值及风险状况、确定授信额度及授信方式、制定金融产品组合等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根据集团客户的类型,将集团客户授信分为“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批量审批”以及“统一授信,集中管控”四种管理模式。

(一)“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是指利用集团合并会计报表和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集团整体和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承贷能力,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同时对集团客户成员进行授信额度分配,并由其分别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第一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用此模式核定授信。

(二)“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是指利用集团本部会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表)测算集团整体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承贷能力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并由集团本部或总公司统一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第二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

(三)“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是指利用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集团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根据集团整体风险状况和集团各成员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并对集团客户成员进行额度分配,由各成员分别承贷承还的授信模式。第三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

(四)“统一授信,集中管控”是指在利用集团成员各自会计报表分别测算辖内集团成员的授信理论值,核定集团成员各自授信额度的基础上,汇总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的授信模式。第四类型集团客户原则上采取此模式核定授信。

第二十七条 集团客户授信流程。

(一)辖区内集团客户授信按照审批权限,按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及信贷业务审批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流程办理。

(二)管理行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流程。对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和“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直接调查(或与各经办行客户部门联合调查),并对集团整体授信出具调查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合理匡算集团客户的授信需求,确定贷后管理方案。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或初审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或经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

管理行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原则上不采用“统一授信,集中管控”的授信管理模式。

(三)管理行非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流程。对采取“整体授信、统一使用”、“整体授信、分配额度”和“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由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组织调查,出具整体授信调查报告,拟定授信方案,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或初审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直接审批或经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后有权审批人审批。

对采取“统一授信,集中管控”授信管理模式的集团客户,由经办行按单一法人客户的授信审批权限和流程核定辖内集团成员授信额度后,将已审批授信方案报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由其汇总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汇总的额度不受管理行授信审批权限的限制),并报上级行客户部门备案。

(四)管理行和经办行为同级行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流程。由管理行商各经办行拟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和分配方案后,经办行在分配额度内,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确定辖内集团成员客户的授信模式并按照单一法人客户授信审批权限和流程核定授信额度。经办行授信审批权限内的由经办行对辖内集团成员核定授信,辖内集团成员授信总额超经办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报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各经办行将授信方案审批结果报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由其汇总确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汇总的额度不受管理行授信审批权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集团客户成员授信额度的具体核定方法按《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采取“整体授信、分配额度”以及“整体授信、批量审批”授信模式的,测算集团整体授信额度时,客户部门应对已经发现的集团内部存在控制及共同控制关系成员之间享有的权益份额(含交叉持股、相互持股部分)进行有效剔除。

第三十条 授信额度调剂。集团客户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受理、调查集团客户(含管理行直接管理和非直接管理一定额度的跨区域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调剂业务。具体业务执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及信贷业务审批等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法人客户变更信贷审批方案业务流程。

第三十一条 授信额度调整。集团客户授信额度调整由需增加授信额度的成员客户经办行受理并组织相关材料,将新增授信的客户材料逐级或直接上报原集团客户授信审批行审批,超原审批行授信审批权限的,上报有权审批行审批,有权审批行批复时相应增加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并通知集团客户管理行。

管理行认为有必要的,可重新组织对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第三十二条 授信限额管理。授信限额管理是指对于总行直接管理客户且能够掌握集团整体财务信息的,集团整体或本部已列入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或当年总行颁布为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含)信用等级的行业性大客户以及标准普尔(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以上(含)且被《财富》杂志最新评选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在华控股子公司,总行可在通盘考虑集团客户总体需求的基础上,根据集团合并报表预先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预留客户授信额度或切分至一级分行,有具体信用需求时再单独核定集团成员客户的授信额度。这类集团客户的整体授信额度(即授信限额)核定业务由总行主管客户部门发起并调查,按“整体授信、分配额度”授信管理模式预先核定;集团成员客户授信额度具体核定时,按集团客户授信额度调剂业务流程办理。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同业竞争激烈且能提供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其他集团客户,由总行客户部门提出并报经总行行长批准后,也可参照本条款实施授信限额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存量续授信。对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集团客户,办理存量续授信时,若由总行客户部门牵头组织授信的集团客户,按《总行本部信贷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的“一般信贷业务”审批流程办理。管理行为一级分行及以下机构的,可由集团客户管理行按照《中国农业银行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存量续授信流程审批授信额度并组织报备。

(一)集团整体及成员企业均符合存量续授信条件的;

(二)集团核心成员、授信总额占比超过70%的成员符合单一法人客户存量续授信条件,其他部分成员不完全符合存量续授信条件,但在贷后管理中均未发现风险预警信号的。

对上述

(二)中不完全符合存量续授信条件的成员企业,报备批复时应下达相应管理要求;对不符合存量续授信报备条件或报备反馈意见要求重新审核的,应按程序报有权审批行审批。

第三十四条 授信管理要求。

(一)授信额度核定以按核定与动态调整相结合。集团整体授信有效期内授信额度调剂或调整的,调剂或调整授信额度有效期不得超过原核定集团整体授信有效期。

(二)集团客户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及经办行原则上应在集团授信额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开始新集团授信额度核定的材料收集和调查工作,有权审批行相关部门要按照限时办结制度有关要求完成授信额度的核定工作。

(三)集团授信额度到期后,对于总行和一级分行直接管理的优质客户,管理行主管客户部门已受理或已开展授信调查,且初步调查表明集团客户未发生重大不良变化的,或因客户收购、兼并等重组或经审计的财务信息尚未披露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核定新授信额度的,可在报经原授信审批行批准的情况下,适当延长原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延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在授信条件具备的情况下,有关行要抓紧组织材料,及时报批。

第五章 集团客户的担保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由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农业银行拟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对于已超过30%的,除落实有效抵、质押担保外原则上不再对该集团客户增加新的授信额度,并要逐步压缩保证担保占比,增加有效抵、质押担保或非关联企业担保比重,将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控制在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的30%之内。

第三十六条

在核定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度时,对总行授权书中确定的优势行业重点客户、当年总行颁布的可直接认定为AAA级以上(含)信用等级的行业性大客户以及标准普尔(或穆迪、惠誉)等国际评级机构认定为A级以上(含)且被《财富》杂志最新评选为世界500强企业的在华控股子公司为本集团内部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可不计算在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之内。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总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集团客户,为降低授信风险而要求追加集团保证担保的,可以不受集团内关联担保30%的限制。

集团客户成员企业核定授信额度时,对于同一笔用信中同时存在多种担保方式的,在测算关联担保比例时抵押、质押部分可以从关联担保额度中剔除。

第三十八条

当集团客户内部关联保证担保额度超过其在各家金融机构用信总额的30%时,应视风险状况发出预警信号。

第三十九条

对于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上GDP在1000亿元以上的地级城市本级政府依法成立的政府投融资平台,此类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的保证担保占农业银行拟核定集团整体授信额度可放宽到50%,上述其他控制指标亦可放宽到50%。

第六章 集团客户的贷后管理

第四十条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内信贷业务操作按照农业银行单项信贷业务品种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集团客户除按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相关规定完成日常的贷后管理工作外,还应针对集团客户的关联性风险、集中性风险等风险特征(集团客户关联性、集中性风险预警信号参见附件1-3),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贷后管理方案,明确管理内容和管理重点,对集团客户实施切实有效的贷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制定贷后管理方案。集团客户贷后管理方案由管理行牵头制定。其内容应包括:客户基本情况、贷后潜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化解风险的措施等。经办行根据有权审批行审批要求和已制定的贷后管理要求进行贷后管理,并作为评价经办行贷后管理是否尽职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发生后,经办行应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要求,对集团成员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所有风险因素进行持续监测。贷后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信贷资金流向、客户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担保风险等。根据检查发现的风险事项,结合需要可适当扩大集团客户贷后管理范围。

第四十四条

充分利用CMS和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等系统管理集团客户信息,构建信息交流平台。为掌握集团客户内部关联关系、识别认定及业务查询等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各级行客户经理均应及时、准确录入集团客户各项信贷业务数据,确保录入CMS的信息资料与真实情况相符。

第四十五条

建立风险监管机制。风险经理要按规定通过CMS在线监测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客户风险状况和客户经理贷后管理尽职情况进行监控和风险预警,必要时也可延伸到客户进行现场检查,深入了解客户风险状况。同时对客户部门及时提供业务指导和信息支持,共同做好风险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建立集团客户风险报告制度。按照集团客户风险影响程度、对信贷资产安全危害大小和预计形成损失等因素,将所有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并按照风险程度采取差异化的报告和处臵方式。风险信号预警、处臵的具体要求参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相关制度执行。总行风险管理部每年对全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作一次综合评估,并向银监会提交相关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七条

建立集团客户信息发布制度。根据集团客户贷后监测的具体情况,每半年或不定期收集、整理集团客户最新信息,并形成集团客户动态简报,并及时发布。

第四十八条

建立联席协调会议制度。管理行定期组织集团客户联席协调会议,及时通报集团客户经营、投资、资金往来、授信、用信等情况,综合评价集团客户整体风险状况,制定、调整信贷政策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七章 特别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具备集团客户特征,但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集团客户,可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一)控制方为政府机构或其下属投资管理类公司的集团客户,如果控制方与被控制方不存在关联交易,可不将控制方和被控制方作为同一集团客户管理。

(二)集团成员在农业银行信用50%以上已形成不良,或已全部移交资产处臵部门的。

(三)只有一家成员与农业银行有信贷关系的(实行统贷统还融资模式的集团客户除外)。

(四)农业银行仅提供低风险信贷业务的。第五十条 严格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管理。集团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农业银行资本余额的15%,集团客户单一成员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农业银行资本余额的10%。当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农业银行风险承受能力时,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方式分散风险。

第五十一条 对及时、有效完成集团客户认定、授信额度核定等环节工作且产生可量化效益的机构、部门及个人,上级行可进行表彰奖励。相关人员因条件所限或难以合理预测的不可抗拒因素出现集团客户认定及管理不到位的问题,若信贷工作人员严格按制度规定办理业务,勤勉尽职,无道德风险,可视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有依据可确认为工作失职或反馈信息滞后,或违反集团客户管理有关规定的机构、部门及个人,上级行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按农业银行违反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违反限时工作制度或其他集团客户信贷业务工作要求并造成不利影响的分、支行,上级行可视情况同时采取停止其上报业务的审批、上收其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等惩罚措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境外分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农业银行集团性客户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5‟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1、集团客户识别认定

2、集团客户整体评价方式及内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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