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天津(精选8篇)
房屋租赁合同天津 第1篇
出租方: 身份证号:
承租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约定,就商铺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租赁商铺:,面积:左右。
2、租期
2.1租赁期为___月,自年年日止;
2.2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2.2.1承租人擅自将商铺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2.2承租人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2.3承租人不按合同时间交纳租金的。
2.2.4承租人违反物业使用公约,楼层经营管理公约的。
2.3租赁期届满,乙方须恢复该商铺原状,装修不得拆除,归甲方所有。如有违约,后果自负。
3、租金与押金及付款方式
3.1该楼层租金第一年( )第二年为人民币: /年;第三年为人民币: _________ /年;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待租赁期满后乙方结算无欠款后无息退还。
3.2付款方式:一年一付,第二年、第三年付款方式:在前一年租赁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一次性付清下一年租金。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清该楼层房租款,甲方无须通知乙方,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且已收租金和押金不予退回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后果乙方自负。
4、其他费用
4.1乙方应每月结清当月水、电及公摊水电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相关部分规定为准)
4.2政府机构或公共事业部门收取的与乙方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由乙方直接缴纳。
4.3租期内,该租赁商铺所发生的应交纳的税款和其他合理税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对租赁商铺的使用要求
5.1乙方仅应将租赁商铺用于合法经营目的,不得在租赁商铺内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活动,不得在租赁商铺内储存危险物品或非法物品。
5.2乙方应认真做好防火工作,根除火灾隐患。
5.3乙方应保证其员工服从户口管理,到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户口暂住证。
6、对租赁商铺的改建、维护和装修
6.1租赁商铺的正常维护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保证租赁商铺处于适用状态。
6.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商铺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其他改动;经甲方同意的改建、增进、装修或其他改动,都以不影响租赁商铺安全使用为前提条件。
7、损失
7.1非因甲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乙方财产损坏或灭失(包括失窃)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7.2如因乙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之规定或政府规定,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 应予赔偿。
7.3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则由乙方承担因事故发生的所有损失,甲方不 承担因事故而导致的所有直接或相关责任。
8、转租
租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租赁楼层转租、转借、转让给第三方。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租赁商铺(转租、转借、转让等等)给第三者,甲方无须通知乙方即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且已收租金和押金不予退回。
9、违租
租赁期内,如乙方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已收租金和押金不予以退回并赔偿甲方一切损失。
10、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11、杂项条款
11.1乙方租用本楼层只可用于经营。不可做其它用途,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11.2 乙方必须交给甲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编号为:。
11.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1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赁标准合同范文
房屋租赁合同天津 第2篇
承租人:
出租人(甲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承租人(乙方):
证件类型及编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天津市塘沽区区远景庄园21—4—1,建筑面积171、31平方米。
(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所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070206236。
第二条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一)租赁用途:办公使用;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4,最多不超过6人。
第三条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20xx年11月13日至20xx年11月12日,共计1年。甲方应于20xx年11月13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相关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或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伍万元/(年),租金总计:人民币伍万元整。
支付方式:(银行汇款),押4000元付50000元,总计54000元,租金支付日期:20xx年11月13日。
(二)押金:人民币肆仟元整,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一)租赁期内的可能涉及的费用:(1)水费(2)电费(3)电话费(4)供暖费(5)燃气费(6)物业管理费(7)卫生费(8)上网费等由乙方承担。
(二)甲乙方交接房屋时,第五条(一)项所涉及的费用以房屋内实际体现的各项指数为交接基础。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天津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的研究 第3篇
融资租赁行业是跟随着经济的迅速扩张而兴起的, 在银行信贷无法满足企业需求的基础之上协同银行信贷模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融资、融物方式。融资租赁以优化资产结构、拓宽融资渠道、降低风险的优势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预计在未来5年, 每年将会以年均30%~50%的速度增长, 到2016年底, 我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将突破人民币5万亿元, 约合8 300亿美元, 从而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融资租赁大国[1]。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也存在许多问题, 分析如下。
1) 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规模在迅速扩大, 但是市场渗透率低, 服务范围小、融资渠道狭窄。截至2013年底, 全国经营注册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同比上年增加82.3%。但是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过低。其中, 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是指租赁交易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例[2]。2013年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为4.8%, 发达国家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约15%~30%。可见我国的融资租赁行业的整体实力比较弱, 成熟度低[3]。
2)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80%的资金都来自于银行且融资租赁企业所需的资金类型大多都是属于中长期贷款。资金来源渠道十分的狭窄, 无法有效地规避资金风险[4]。
3) 各个地方的政策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但整体融资租赁法律体系不健全。这是由于目前融资租赁适用的法律都分散于《公司法》《合同法》等中, 没有针对融资租赁专门的法律体系, 导致产生纠纷以后出现适用法律不清、司法裁决困难的现象。
4) 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监管差异问题。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分为2个部分:一是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监管。二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及内资租赁由商务部监管。两头监管致使监管信息无法统一、融合, 对我国融资租赁业所遇到的问题也缺乏统一协调方式, 不利于规范行业行为和防范系统风险[5]。
2 天津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的意义
第一, 天津在2011年6月就宣布成立“全国性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 推动建立融资租赁的融资平台, 抢占了发展的先机。但是随着上海、深圳、浙江等城市近两年的发展, 天津市融资租赁行业领头的位置正在逐渐消失。各个地区都看好了融资租赁对于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 各地政府也都加大了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扶持力度。所以天津市想要提高融资租赁行业的竞争力就必须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 并将其发展成为全国性的交易中心。
第二, 天津经济处于产业转型升级中, 以服务业为代表的第三产业增速与天津GDP增速持平。第三产业增加值长期以来首次超过了工业增加值, 天津迎来了二、三产业转换的转折点[6]。未来几年, 天津经济结构将发生变化, 即第三产业超过第二产业增加值。可见, 第三产业在天津的发展将会进入加速期。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趋势将会不断利好。融资租赁还有一个特征就是辅助制造业的发展, 经过融资租赁行业的调整使第二、第三产业达到一个新的均衡点。
第三, 天津的城市发展规划和经济定位一直是以成为“环渤海经济中心”为目标的。但是就目前看来, 发展的并不尽如人意。天津的经济定位不够明晰, 环渤海地区的经济结构互补性不强, 天津与各省市之间的差距还不足以支撑起使天津成为“环渤海经济中心”的地位。天津缺乏一个能够推动产业转型、促进经济增长的契机。而建立起融资租赁交易平台就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 不论企业数量还是合同余额, 天津在环渤海地区都是出于领先地位的。
第四, 全国的融资租赁企业目前是处于一盘散沙的状态, 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地方能够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链条化、系统化、标准化的业务经营交易场所。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就是为了更好地规范融资租赁市场, 降低交易成本、减少风险、融合融资租赁链条上的各个行业, 发挥集聚的优势, 从而也为天津成为环渤海经济中心奠定基础。
3 天津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的可行性分析
文中利用SLEPT分析对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进行可行性分析。
第一, 社会环境因素。天津地理位置优越, 地处华北平原海河五大支流汇流处。而天津港是中国最大的人工深水港、吞吐量北方第一的综合性港口。天津北接东北老工业基地, 以北京的政治中心为依托, 辐射整个环渤海及北方大部分地区。截止到2013, 在天津东疆港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共515家, 其中单机公司343家, 单船公司97家, 小总部型公司66家。累计注册资本金87.2亿元人民币。并且完成了260架飞机、9台发动机租赁业务。天津可依托天津港的口岸优势, 在港内完成交易流程, 降低了交易成本及风险, 减少了损失的可能性。并且由于北方比较相近的人文、生活习惯、谈判风格等都有利于融资租赁企业来天津市的融资租赁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
第二, 法律的环境因素。2013年11月25日, 天津市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是天津优化融资租赁环境, 为融资租赁交易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举措。天津市正从法律方面入手,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体系下积极地制定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相关法律, 为具有天津特色的融资租赁行业的改革创新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第三, 经济的环境因素。天津处于由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为主导经济体系过渡中。融资租赁在优化资源配置, 加快发展方式的转变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融资租赁行业平台的建立就能起到黏合剂的作用, 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同时第三产业的发展也能够支撑融资租赁交易平台的建立。其次, 天津在金融方面的发展中融资租赁是比较有优势的金融行业, 行业整体有着良好的经济环境。
第四, 政治的环境因素。天津市主要领导对融资租赁行业高度重视, 亲自主持一些重大政策的研究。天津市金融工委、金融办、商务委、社团局等管理部门一直把租赁行业的发展放在重要位置, 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工作非常支持。而滨海新区更是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区政府对天津融资租赁交易平台的建立给予极大帮助和支持。
第五, 技术环境因素。相较于其他省市的融资租赁行业, 天津的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是较为成熟的, 交易经验丰富, 应对问题的措施多样。同时天津还有全国唯一的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此平台运行良好, 已累计了不少资产交易方面的经验。就融资企业而言全国在册运营的金融租赁企业共有23家, 其中天津就有5家, 占比达到20%。良好的融资融资租赁投资环境也能不断吸引全国的企业来天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4 融资租赁交易平台的功能设计
第一, 租赁资产直接交易。对于融资租赁业务首先要求企业尽量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在统一登记中心进行登记保障租赁资产的合规性以便企业维护日后的权益, 通过登记制度完善融资租赁交易链。只有经过登记的租赁物才能够进入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同时这也是融资租赁交易平台的首要功能。根据所登记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的变更, 进而建立起融资租赁征信体系。
第二, 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将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租金收入的融资租赁项目组合成为资产组。通过调整其结构, 对资产组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 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融资租赁资产的证券, 从而达到企业再融资的过程[7]。融资租赁交易平台为此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完整的平台与服务。
第三, 二手租赁资产的交易。融资租赁交易平台还可以建立与不同租赁资产所属的交易市场的合作关系。通过正规的交易渠道完成二手租赁资产交易, 减少了交易中可能产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同时也为交易后期出现的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及保障。
第四, 搭建融资租赁信息交流平台。融资租赁交易平台可以及时更新发布行业及交易信息, 完善各类相关行业信息。为交易双方及第三方提供最新的交易信息。实时发布承租方、出租方、第三购买方的交易趋势, 为其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以协助各方。同时还要不断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更加公正、公开。平台还可以利用这些信息资源为融资租赁交易项目提供增值服务, 从而维持平台健康、平稳运行。
第五, 监管及综合性服务。监督融资租赁交易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协调政府、监管部门及企业之间的关系。完善四大支柱 (会计准则、法律、税收、监管) 体系, 为融资租赁交易提供交易仲裁。融资租赁交易平台可通过与各方合作进一步的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例如提供行业指标及指数、行业发展程度等专业数据分析。还可以为承租方、出租方提供专业培训、资信调查、市场调查、项目咨询、业务推广、组织市场拓展、推介行业产品或服务等。在平台发展到一定程度可建立融资租赁资产交易数据库以及交易结算、核算系统, 实现电子化、网络化、虚拟化的线上交易系统。
5 促进天津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的措施
首先, 政府应当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关注程度。因为相较上海、深圳等地已经有较完善的金融体系和成熟的金融市场, 天津已经失去了建立北方金融中心的可能性。所以天津市政府应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一方面, 针对多头监管所带来的不便应找寻协调方法, 平衡行业竞争问题, 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管理办法;另一方面, 依托天津东疆港的口岸优势, 在东疆港地区给予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融资租赁企业落户天津。
其次, 创建融资租赁行业的征信体系。目前融资租赁资产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上进行登记。融资租赁交易平台需要获得代理的权利, 因为此功能的分离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整体的发展及业务的开展, 增加了交易成本。增加此功能也有益于提高交易平台权威性和综合性。当然创建融资租赁征信体系并不只有登记中心功能, 主要是通过征信体系可以为企业提供专业的融资租赁信息的筛选、分析、指导等服务。
最后, 加大对融资租赁的宣传力度, 举办各种学术会议、论坛、研讨会等。配合高校对融资租赁作深入的研究, 积极发表学术成果, 营造使用融资租赁交易平台的社会氛围。同时培养专业的复合型人才, 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真正的中坚力量[8]。
参考文献
[1]杨海田.中国融资租赁业年鉴[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4.
[2]史燕平.融资租赁原理与实务[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 2012.
[3]马翠莲.融资租赁市场规模超2万亿元[N].上海金融报, 2014-12-19 (10) .
[4]王刚.融资租赁公司参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的可行性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 2015 (1) :315-317.
[5]赖丹馨.上海建立融资租赁交易平台研究[J].科学发展, 2013 (7) :52-64.
[6]赵健仲, 郭海涛.天津二三产业结构或将面临洗牌[N].中国经济时报, 2014-1-28 (8) .
[7]芮玉巧.当前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难点与对策[J].江苏商论, 2003 (1) :118-119.
天津东疆打造全球飞机租赁中心 第4篇
目前已有340家租赁企业入驻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其中从事飞机租赁的各类企业有230家。东疆保税港区2010年租赁飞机32架,2011年56架,2012年据不完全统计100架左右,预计2013年也会比2012年有百分之百的增长。
2011年,国务院准予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项目子公司(如单机公司、单船公司等),要求推进项目子公司管控模式创新。准予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租赁公司申请飞机引进指标,纳入采购计划。国家发改委批准工银租赁公司购买飞机,第一次向航空公司之外的金融租赁公司分配飞机购置指标。准许在东疆注册的租赁公司开展空载25吨以上飞机租赁业务,可享受4%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使租赁公司享受与航空公司相同的税收政策待遇。批准东疆保税港区租赁企业享受优先安排外债规模,准予东疆保税港区企业根据需求开设离岸账户,逐步拓展人民币融资渠道。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利用入区退税、进区保税功能,创新实现保税进口报备、按照租期和租金递延缴纳关增税,保税离岸租赁、区内租赁资产交易免增值税,大飞机保税租赁结构中租赁公司享受4%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试点,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国家试点,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试点,单机、单船公司运营模式的完善,优先安排外债规模,优先推进离岸账户设立,结算融资便利支持等扶持、优惠政策。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5篇
租赁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 甲方将坐落于区、县路、道、街房屋出租给乙方。该出租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面
积 使用面积),房屋所有权证号。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他约定)。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
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
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交付日期
3-1 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 甲方于年月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
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
甲方一次性支付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
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
3-3 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
租该房屋时,应当提前个月与甲方协商。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
还的,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
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元(人
民币);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元(人
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为元(人民币)。
4-2 乙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2、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3、4-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第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
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
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
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房屋租赁到期之次日起至实际交
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元。
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产生的利息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①水、②电、③煤气、④通讯、⑤物业管理、⑥卫生费、⑦有线电视、⑧供热费等)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①水、②电、③煤气、④通讯、⑤物业管理、⑥卫生费、⑦有线电视、⑧供热费等)中,费用由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担。
第六条 房屋使用和维修
6-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
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6-2 租赁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 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 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 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 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因乙方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1、甲方责任出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房 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 知后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予 以协助。
3、。
第七条 房屋转租及出售
7-1乙方不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提前解除合同
8-1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低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 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 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8-3。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须书面通知乙方。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
9-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 列第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4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6篇
使用须知
1.本合同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转租。
2.合同签定前,转租当事人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
转租人应向受转租人出具公有房屋租赁合同或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3.转租当事人认真协商后签定本合同。填写时应字迹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4.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转租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手续。
合同编号:__________
天津市房屋转租合同
转租当事人:
转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受转租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 该房屋原出租人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转租应当征得原出租人同意。未征得原出租人书面同意的,本合同无效。
1-2甲方将座落于____________ 区、县____________ 路、道、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给乙方。该转租房屋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产别____________,结构____________,房屋类型________(平房/多层/高层/写字楼),设计用途____________。
1-3__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见附件一)。
第二条____ 租赁用途
2-1__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他约定)。
2-2__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
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________ 转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3-1__房屋转租期限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转租期限自____ 年____ 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 月__ 日止。
3-2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 日前,将转租的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____________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____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______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______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__ 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转租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____ 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按下列第____ 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________ 元
(人民币);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________ 元
(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为__________ 元(人民币)。
4-2 乙方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月支付租金,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3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第__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解除合同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____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____ 押金和其他费用
5-1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押金为____元。
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条。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押金以及产生的利息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费用(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中,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由______ 承担;其他有关费用,均由______ 承担。
第六条 房屋使用和维修
6-1在转租期内,甲方应保证转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 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6-2转租期间,乙方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的,应预先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商定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见附件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装修房屋、增加设备,或因使用不当使房屋和设备损坏的,乙方应当给予修复,并赔偿损失。
6-3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因乙方正常使用,发生损坏的,双方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承担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转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承担维修费用;乙方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 日内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协助。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及逾期维修造成的损失。
2、乙方负责承租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的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甲方应予以协助。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提前解除合同
7-1转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7-2 转 租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若约定的违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7-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__其他条款
8-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见附件三)。附件一至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8-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__ 种方式处理。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3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 页,一式____ 份。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委托代理人(签章):__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经审查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符合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备案。
(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一:房屋交付时装修、家具、设备情况,返还时状态及违约责任
附件二:增加的装修、设备的归属及维修责任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最新) 第7篇
(范本)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使用须知
1、本合同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但不包括在建房屋租赁、执行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和房屋转租。
2、合同签定前,租赁当事人须认真审查对方有关身份证件或法人证件;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租赁当事人认真协商后签定本合同。填写时应字迹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用“/”划掉。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合同编号:
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 / 国籍/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 国籍/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营业执照/其他证件: / 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1-1 甲方将座落于 房屋出租给乙方。该出租房屋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产别 /,结构,房屋类型(平方米/多层/高层/写字楼),设计用途,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商业服务业/办公/工业/仓库/其它约定)。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乙方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和交付时间
3-1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2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出租的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权按下述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自应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超过应交付日期 / 个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 / 元违约金。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
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3-3 租赁期届满时,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时,应当提前3个月与甲方协商。甲方要求返还房屋,乙方逾期返还的,自租赁期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还应按每日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条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计算租金。
1、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日租金)元(人民币);每月计 元(大写: 元),全年总计 元(大写: 元)。
2、按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每平方米(月租金、日租金)为 / 元(人民币);
3、按套计算租金,每套(月租金、日租金)为 / 元(人民币)。4-2 乙方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支付租金。
1、按季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2、按半年付租金,付款时间
3、按年支付租金,付款时间 4-3 乙方延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按下述第 3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 /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个月及其以上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解除合同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延付租金在15天内的,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累计拖欠租金外,还应自应交租金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拖欠租金之日止,按每日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押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押金为 月计 元。
甲方收取押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押金除用以抵充应由乙方承担的应付及赔偿费用外,剩余部分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煤气、通讯、物业管理、有线电视、供热费等)等,均由 乙方 承担。
第六条 房屋使用和维修
6-1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6-2 租赁期间,乙方装修拆改房屋的,应预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拆改房屋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3 乙方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及原有附属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物管部门修缮;如产生相关费用是,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转租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出租房屋转租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若乙方擅自转租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八条 提前解除合同
8-1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应书面通知乙方。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4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附件:1.补充条款
2.出租房屋《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出租人(签章):
年 月 日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承租人(签章): 年 月 日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8
补充条款:
1、补充条款与合同中条款有冲突时,以补充条款为准。
2、对合同第一条“房屋情况”的补充:
(1)乙方在此承诺:乙方已经深入了解并已全部知晓承租房屋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现状、相关设施和设备现状、供电线状、供水现状、排水现状、采暖、空调现状、节能保温现状等)并自愿承担由于该现状而可能引起的所有不利后果且不会因该现状追究甲方(及其继任者)的任何法律责任。
(2)甲方房屋交付权以现状为准,乙方对该房屋楼面荷载、用电负荷、水暖电配套、空气、噪音、周边环境等因素自行评估,本合同签订即视为乙方对所租房屋现状的认可和接受。如乙方对出租房屋有特殊需求(如房屋设备的增加、改装及特殊工作环境等),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
3、对合同第二条的补充:
乙方承租该房屋必须用于约定的用途,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违法行为及损害国家和其他第三方利益。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和承租范围,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半年房屋租赁费用作为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赔偿。
4、对合同第三条的补充:
(1)除甲方原因外,无论本合同因为何种原因终止,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离租赁房屋,如乙方逾期搬离,除每天支付相应租金外(包括设备租赁资金),还应按每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期限届满,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之日将房屋清空并返还给甲方;否则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期满后,视为乙方放弃房屋中的财产,甲方有权自行
处置并收回房屋。房屋中的内置物,甲方均有权自行处置且乙方承诺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如果乙方仍欠付甲方租金的,甲方仍就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赔偿金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5、对合同第五条的补充:
(1)自租赁关系终止日起,乙方30天内未办理押金清退手续的,视为放弃该权利,不再退还押金。
(2)甲方向乙方退还押金时,只退还押金本身,不包括利息。乙方在退还时应返还押金收据原件。
(3)乙方所缴押金,如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乙方应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等情形,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押金中先行扣除(不足时乙方需另外支付)。甲方在扣除后,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补足规定的押金数额,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按每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如果乙方对于甲方扣除押金的原因不满,可以通过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乙方提起诉讼的同时不影响乙方按时补充规定的押金数额。
(5)乙方如未在自租赁关系终止之日完成办公迁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变更,所缴纳押金不予退还。因乙方未及时搬离或迁出而影响甲方房屋租赁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乙方需承担所有责任。
(6)乙方要求本租赁合同备案时,需要支付的相关备案费用(包含甲方和乙方应支付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7)关于乙方负担物业管理费的起算时间:乙方自房屋起租日起负担物业管理费。
6、对合同第六条的补充:
(1)乙方在使用甲方所有的或者乙方自行添加的相关设施、设备过程中,不得故意或采取其他任何方式阻碍其他相关主体(甲方、甲方的继任者或者房屋其他部分的承租方等)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其他主体在进行使用时,乙方应提供一切便利。(2)关于乙方管理责任的特别约定:
①乙方租赁期间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做好人身防护工 作,如发生任何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其员工的人身伤害、事故等),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②因乙方对该承租房屋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致使他人财产或者人身受到损害时,乙方自行解决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害赔偿后果。如给甲方造成损失时,乙方还应承担甲方所有的损失。
③乙方的员工亲友、访客及其受许可人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屋过程中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均视作乙方自身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3)乙方入住本合同约定的出租房屋后,应保证在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①不得有影响其他业主正常办公、经营的经常性行为。②不得安装和使用任何加工型设备等。
③不得违反规定存放和使用有油污、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影响环保卫生和安全的物品。
④不得排放有异味、有毒、有害、危险等物质,不得有噪音、污染等。⑤其他不符合出租房屋区域政府政策要求的行为。
7、对合同第七条的补充:
(1)乙方不得采取任何故意或其他行为限制甲方出售乙方已承租的房屋,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2)甲方出售房屋后,本租赁合同的主体自动转为房屋买受人和乙方,乙方仍受本租赁合同约束。如买受人想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乙方应予以配合。如买受人拟解除与乙方的租赁关系,解除租赁合同的相关事宜,仍按照本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
8、对合同第八条的补充:
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如果无法计算的,计算标准为:乙方应支付的半年房 屋租赁费用。
房屋租赁合同天津 第8篇
关键词: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夹心层,运作模式,天津
引言
健康的住房市场必然要求合理的住房供应体系, 而合理的住房供应体系应对接社会的不同的收入水平, 合理确定不同规模, 价位和消费阶层的住房结构, 形成住房市场的梯度消费。从中国实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到现在已经过了十余年, 城市住房供应结构大致形成了“五层次”的新体系, 住房供应结构与针对人群对应关系 (如下图所示) 。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 由于受资金、土地资源、政策等多种因素制约, 保障性住房的门槛不得不一再提高, 从而使得在住房市场的刚性需求中, 存在着一批既没有资格申请廉租住房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中间群体, 被人们称为“夹心层”。据专家估计, 天津市“夹心层”的比例已占到了全市人口的25%以上, 其主体是普通工薪阶层, 同时还包括各类创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
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 对现有住房保障模式展开研究后, 提出应在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两个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之间增加一个标准界定, 即租赁型经济适用房 (以下简称“租赁房”) , 并以此模式来实现租赁廉租房和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无缝对接”, 有效解决“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
一、探索天津市租赁房的运作模式
租赁型经济适用房模式的提出, 对于解决广大无住房的家庭提出了一个新思路, 然而资金和土地的需求量大, 并且各地区因政策、地域、人文环境皆不相同, 因此该模式的运作不应一概而论, 而应因地制宜。本文在参考国内现有的租赁房运作模式的基础上, 根据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居民租赁房需求调查数据, 分析提出了我市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建设及运作模式构想。
1. 制度形式。
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制度包括房租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形式。其中房租补贴是指由于符合入住租赁型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 通过市场自行租赁住房, 管理部门按照一定标准发放租房补贴的住房保障形式;而实物配租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是指符合入住租赁型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家庭承租由管理部门提供租赁住房的保障形式。
2. 保障范围。
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应当对保障对象进行严格的限定, 限定条件应参照当地的生活水平, 从家庭收入水平、人均居住面积进行核定。在天津市, 其保障对象为年收入低于2.2万元的非农业籍家庭, 同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或者领取特困救助金的家庭; (2)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在16万元 (含16万元) 以下; (3)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标准为:单人家庭每月补贴250元, 两人和三人家庭每月补贴375元, 四人及四人以上家庭每月补贴500元; (4) 实物配租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标准为:一个家庭限定承租一套住房;原则上单人家庭租赁单间住房;三人 (含三人) 以下的家庭实际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三人以上家庭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三人家庭为三代同居一处或三人家庭有年满16周岁异性大子女的, 也可租赁建筑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的住房。
3. 产权的界定。
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住户只拥有租赁期间的使用权。承租人在对其房屋住用期间, 不得将房屋上市、转让、转借和空置。但可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回购, 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结合成新率确定。购房取得产权满五年后上市转让的, 应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政府可优先回购。
4. 建设方式。
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可由市有关部门组织选址建设, 也可由各区 (市内六区) 自行组织选址建设。在“限定规划条件和户型标准、限定开工竣工和入住时间、限定租赁对象、限定租金标准、限定租赁期限和销售政策” (以下简称“五限”) 的前提下, 租赁房可采取单独选址集中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地块中配建和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三种方式建设。
5. 房屋标准。
租赁型经济适用房项目参照我市华明新城标准建设, 应充分考虑配租家庭对交通、医疗、教育和生活等设施条件的要求, 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做到功能齐全、适宜居住。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6. 准入与退出机制。
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供给既要考虑政府的保障作用, 又要考虑市场机制的调控因素, 既要保证最低收入家庭有房可住, 又应避免“搭车现象”, 因此天津市有必要尽快建立针对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租户的动态收入统计与调查制度, 增加筛选门槛, 一旦其经济条件或住房条件改善, 不再符合租住公有租赁住房条件时, 就应该退出住房。对于隐瞒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单位出具的证明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二、采取多项措施保障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实行
为推进租赁型经济适用房新模式的实行, 解决夹心层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问题, 天津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的新机制。市、区政府各个主管部门明确分工, 相互配合, 积极推进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工作。
在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基层街道、居委会的作用, 建立针对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租户的动态收入统计与调查制度, 使租赁房真正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家庭, 在管理过程中, 各职能部门与街道、居委会通力配合, 形成联动机制。
严格控制租赁房的户型和面积标准, 坚持小户型, 租赁房的套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完善租赁房的运营管理机制。开发运营单位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经营租赁房, 与承租家庭签订租赁协议。承租家庭与租赁房开发运营单位约定租赁期结束后, 应自行腾退住房。对无故欠缴租金或不腾退住房的, 开发运营单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恶意欠租的家庭, 管理部门可将租房补贴直接拨付开发运营单位;对拒不腾退住房的家庭, 管理部门可向民政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暂停各类社会保险金发放。
三、完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建议
1. 采取租售并举的运作模式。
针对租赁房建设, 可以打破常规的租赁模式, 尝试租售并举的新模式, 对房屋部分产权进行出售。其出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基准地价综合测算确定。对租赁部分, 则可按统一的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政府对租赁房的承租对象实行分类租金补助, 改“暗补”为“明补”。
2. 完善租赁房产权机制。
采用租售并举的方法有利于扩大住房保障人群, 解决工薪阶层住房困难。针对具有购买资格, 但存在首付困难的工薪群体, 可允许他们优先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然后再根据经济情况分批次买回其他产权。在购买房屋部分产权时, 另一部分产权可由政策性机构持有。
3. 拓宽租赁型房建设的融资渠道。
为确保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应大力拓宽其融资渠道, 包括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推进金融创新, 盘活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信贷资金;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发挥公积金制度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中的作用;设立建设信托基金等全方位、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4. 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在税收方面, 政府作为主导方, 可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 支持普通工薪阶层解决住房问题、约束住房中的过渡消费现象。调整现有的税收政策, 对于住房消费群体中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自住型住房, 可以实行免税;90~120平方米适当收一点税;120平方米以上的征收特别消费税, 把特备消费税这块留给地方政府用于补充建造租赁型经济适用房资金短缺问题。
5. 给予运作企业政策支持。
由于租赁型经济适用房的出租对象是低收入群体, 租金制定水平比较低, 只出租不销售, 开发商的资金回笼周期较长, 为鼓励开发商参与项目运作, 建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包括提供长期低息建设资金贷款、租金收入税费减免、政府贴息、折旧抵新等等。
结语
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事关国民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租赁型经济适用房运作模式的提出可以填补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之间的空白, 使二者实现“无缝对接”, 有利于夹心层住房问题的解决。因此在现阶段, 应该把建设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天津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的整体框架之中, 在用足经济适用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同时, 将发展租赁型经济适用房作为新型的经济适用房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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