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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交税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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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交税(精选6篇)

房屋租赁合同交税 第1篇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交税

篇一:租房合同备案,交税

篇一:租房是否要交税? 是收租人交还是承租人交?

租房是否要交税? 是收租人交还是承租人交?

租房子要交税吗?

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

读者谢小姐问:买二手房应注意什么问题?

回复:买二手房之前,要查看房子的质量有无问题,如是否漏水;还要看房子是否有官司,费用是否交清,户口是否迁出等。另外,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上注明这些,避免出现问题时可以找到原业主解决。篇二:房屋出租如何缴税

房屋出租如何缴税

龙立培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征收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根据财税〔XX〕24号文件(对房产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分别做以下优惠):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2.营业税: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免征印花税。

三、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根据财税〔XX〕24号文件的规定)。

2.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5.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篇三:北京市房屋出租纳税标准

篇二:多个城市出台房屋租赁税新规

多个城市出台房屋租赁税新规

近日,继上海、深圳、沈阳之后,国内多个城市出台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按照房租的一定比例征收房屋租赁税,这引发了社会的各种讨论。其中,房屋租金会否因此水涨船高、租赁税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可行成为关注焦点。

多数租户不知“房屋租赁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屋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事实上,房屋租赁税一直存 在,这次多个城市出台或修改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其中涉及到对城市租房租赁税的重新调整。例如,《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5000 元以下的,税率为4%;非住宅月租金5000元以下的,税率为%;租金收入越高,税率约大,最高至%。

对于房屋租赁税,租户是怎么看的?在采访中,惠州白领林小姐很茫然,表示从未听说过房屋租赁税。而在惠州东平某小区拥有两套房屋出租的陈先生则表示:“我跟租户之间有签合同,但没有听说要交房屋租赁税。”

记者陪同一位租房者与中介公司前往看房,当租户看中房屋后,中介人员便会约上房东,并提前为租赁双方准备好合同,租户和房东按要求填写即可。记者咨询是否需要交房屋租赁税,该中介人员笑说:“不用交税,这些个人租房哪里要交税。”

记者走访惠州多个小区发现,不少租户、房东甚至是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对于“房屋租赁税”均是一头雾水,只有一些租用商业用途的租户对此有所了解。

租户担忧

房东或转嫁成本致租金上涨

继上海、深圳、沈阳之后,武汉、西安、合肥等多个城市出台规定,房屋租赁税席卷多个城市。一些友担忧,惠州是否会效仿其他城市出台相关规定。另外,实行房屋租赁税,租房族普遍担忧房租会水涨船高。

惠州市隆塬地产住宅部惠州区域总监赵正群表示,实行房屋租赁税必然会导致房租价格上涨,“房东都希望到手的租金维持不变,如果征税,就不排除不少房东会提高房租,直接将税费成本转嫁到租户身上。”

廖小姐目前每月的房租是1000元,她认为:“如果按我们的房租计算,税费确实不多,一个月也就几十元,但不希望房东把税收转嫁到我们身上,毕竟这笔房屋租赁税是向房东征收的。”

张先生一家租住在东湖花园,三房两厅每月租金约XX多元。他表示:“如果要交税,每个月算下来也要100元左右,一年就是1200元了。房东肯定不会吃亏,会让我们承担,一

年我们要多支出1200元。”

据了解,房屋租赁税对于租金高的租房族来说影响较大,而对房租低的租户来说则影响甚微。有租户认为也不反对在房租不涨的情况下跟业主一起平摊房屋租赁税。

业界声音

租赁双方往往不会进行备案

据中介人士介绍,惠州市区一房一厅的电梯房,月租金在1000元~1300之间,而最贵的洋房租金则达每月8000多元,“房屋租赁税对低收入群体比较有影响,对中高收入群体则影响不大,因为租得起8000多元的房子,就不会在乎多交几百元税费。”

相比个人住房,商业办公住房受影响程度更大。惠州市区一间普通的办公用房租金少则几千元,多则几万元。不少公司认为,若征收房屋租赁税,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

赵正群认为:“房屋租赁税一直都有,像其他城市出台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租赁税做具体规定,这对商业租房以及长线投资的租房影响较大,会直接导致出租 成本增加,大多数房东会将纳税成本转嫁到租房者身上。一旦价格过高,也会影响房子的出租量以及出租率,一些处于购房观望的租户考虑到成本可能会转成购房,从而刺激房地产市场,这部分人以企业高管为主。”

“作为中介公司,我们会提醒租赁双方到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但我们也不可能强制要求他们,如果双方不备案我们也没办法。”

声音

律师:存在法律漏洞 征税难实行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个人或企业将房屋出租,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主要有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及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最新的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 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而对个人出租住房而言,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 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据我了解,惠州目前所签订的个人房屋租赁合同中,基本上没有多少当事人主动去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也 没有多少房东真的会依法主动去缴纳税费。”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除非国家出台一些政策或修改目前法律,加强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及纳税方面的监 管执法工作,强制性要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否则就算出台新的房屋租赁税费规定,也是“治标不治本”。

该律师表示,目前我国城市房屋 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当事人在修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时,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如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 案手续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

罚款。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但都属于管 理性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可以说,我国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制度,更主要是为了行政机关管理的需要,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生效条件,故 房屋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响,未办理备案登记备案手续并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该律师认为,在惠州来说,关键的个 人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问题没有解决,谈房屋租赁税费都是空谈。因为没有多少人会主动去登记备案,更没几个人会主动去缴纳税款。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 规,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强制性要求当事人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没有约束力,那些双方当事人才会有可能考虑主动纳税,然后进行登 记备案。

房管部门:无法强制备案 更多靠自觉

除了法律宣传、执法管理力度等原因外,业 内人士认为,在深圳、广州等一线城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及租赁税费征缴比惠州、河源等二三线城市更为广泛。其中一大重要原因是在这些大城市,房屋的租金往 往比较高,动辄几千元,如双方当事人都主动去登记备案的话,可相对减少合同风险,对双方来说都更有保障,租赁交易也更安全。而在惠州,就目前的房屋租金而 言,相对并不是很高,普通百姓也不会为那么一点钱走复杂的程序,所以大部分人并不愿意主动去登记备案及主动纳税。

记者从惠州市房管局了 解到,据初步统计XX年惠城区仅有3000多份房屋备案。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屋租赁不属强制性,备案更多靠房东自觉。如果不备案,房管局也没 有办法去强制要求备案或进行处罚。加上宣传不足,很多人备案纳税没有一定的认识,要达到效果必须联合公安、街道办、居委会等多部门联合执法,但目前也很难 执行。”

参考资料:/fcxw/

篇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主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主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需要递交的材料

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五)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七)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还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具体地点:

根据市区管理的具体划分,涉及境外人员或机构的房屋租赁,市属大市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登记备案手续到南京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办理,其余属地范围内所有房屋的租赁均到房屋所在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地点、电话

南京房产局产权市场处 地址:华侨路35号 电话:025-84722588、84705266、84722640 玄武区房管局 地址:珠江路330号 电话:025-83365069

白下区房管局 地址:瑞金路10号 电话:025-84630881

建邺区房管局 地址:水西门大街58号 电话:025-86492032

秦淮区房产局 地址:中华路312号 电话:025-52256825

鼓楼区房管局 地址:云南路24号 电话:025-833XX2

下关区房管局 地址:姜家园6号 电话:025-58806142

雨花台区房管局 地址:区政府综合楼南搂112室 电话:025-52883525

栖霞区房管局 地址:和燕卤354号 电话:025-85319886

浦口区房管局 地址:浦东路4号2栋 电话:025-58851824

沿江工业开发区建设局 地址:新华路六街 电话:025-57791060

江宁区房管局 地址:金箔路323号2楼 电话:025-52167826

六合区房管局 地址:雄州镇长江路34号 电话:025-57759210

高淳县房管所 地址:淳溪镇天河路28号 电话:025-57315097

溧水县房管所 地址:永阳镇中大街39号 电话:025-57206181 ; 契税所 电话:57207212

二手房交易税费

目录

营业税

购买时间在5年内的房屋需缴纳的营业税为:成交价×%;5年后普通住宅不征收营业税,高档住宅征收买卖差价5%的营业税。

新政下的营业税:

营业税:普 宅:五年内:全额的%(%)五年外:免

非普宅:五年内:全额的%(%)五年外:差额的%(%)城建税

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

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其中经济房价款=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让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积。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土地出让金:

成本价: 城八区内:元/平米 城八区外:元/平米 经转商:10% 按经管理 3%(按成交价)

编辑本段税率

交易手续费率

3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合同印花税率

房屋成交总额×%

营业税率

XX年1月27日新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 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非普通住宅2年内:房屋成交总额×% 2年或2年以上:差额 ×% ;

个人所得税: 普通住宅房屋成交总额的1%或利润部分×20%; 非普通住宅房屋成交总额的2%或利润部分×20%;

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3年内:房屋成交总额×%,3年至5年:房屋成交总额×% 5年或5年以上:免征;

买卖合同公证费:(买卖合同需要公证时才须缴纳)房屋成交总额×%;

契税是应由买方交纳的,交税比例是:

1、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的契税。

2、非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3%的契税。

过户费用;(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买方承担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缴纳。卖方承担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卖方承担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卖方承担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双方承担

(6)房屋产权登记费:元。买方承担((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缴纳补充回答:契税=15万元

*1%=元 买方承担营业税=15万元*5,5%=元 卖方承担土地增值税=15万元*1%=元 卖方承担所得税:=15万元*1=元 卖方承担房屋交易手续费=65平方米*6元/平方米=元 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房屋产权登记费=65元 买方承担

编辑本段二手房交易税费计算方法

买方:

1、契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税率为3%)

2、交易服务费:

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05%

4、产权转移登记费:

50元(每增加1人加10元,买家为单位的80元)

卖方:

1、交易服务费:

建筑面积(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税: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0.05%

3、土地出让金: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4、解困房:

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

5、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按基准地价 × 3% × 未交土地出让金的建筑面积

6、分摊费用:

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10%(10楼以下)

成交价/总面积×分摊面积×20%(10楼以上)

7、个人所得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1%(房改房自用满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营业税及附加税:成交价或评估价(高者)×%(房产证或购买时契税完税证未满五年)

交易种类及手续

一、正常过户手续

(一)交易税费

1.营业税(税率% 卖方缴纳)

根据XX年房产新政,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照全额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非普通住宅或者转让出售购买时间不足5年的普通住宅按照两次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转让出售购买时间超过5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

这里有两个要点①购买时间超过5年这里首先看产权证,其次看契税发票,再次看票据(房改房看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这三种证件按照时间最早的计算。一般地说票据早于契税发票,契税发票早于产权证,房改房中时间最早的是房改所收的定金的票据。②所售房产是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

篇四:一般纳税人房屋租赁协议

房屋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自愿将徐州沪钢钢材城有限公司

产权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租赁给乙方使用。使用期年,自年日起至 年月日止。

二、租金每年 元,(大写:)。租金交付

日期:每年租期到期日的前三天,一次缴清。

三、租金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到期如需续签,双方重新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篇五:个人出租房屋完税攻略

个人出租房屋完税攻略

办理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手续时,应携带

① 出租人身份证明(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② 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除了封皮每页都要印)

③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需要开公司发票的要有黑白公章)④ 房主委托书

以上文件每页上都要有房主的签字(签在每页的同样位

置的角上就行),最后交税带现金,大部分代收点不接受银行卡。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第二条 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千 百拾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乙方按(季)支付租金给甲方。

第六条 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 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六个月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第十条 房屋押金

甲、乙双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乙方支付甲方(相当于一个月房租的金额)作为押金。

第十一条 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甲方则优先同意继续租赁;

2、租赁期满后,如甲方未明确表示不续租的,则视为同意乙方继续承租;

3、租赁期限内,如乙方明确表示不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租房款及押金。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三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第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五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个人委托授权书

委 托 人: 性别: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 性别: 身份证号:本人特委托租赁完税相关事宜。本人对被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篇六:公司租房报税资料及程序

以公司名义租房需准备资料: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 机构代码复印件,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 委托书;

公司公章; 委托人(即签合同人)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

照片一张;

备注:

1、每月租金开发票需到居委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再到南村税局交税拿发票

居委会需业主本人去(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

篇七:办理租房个人税款办理手续

北京租房发票开具流程

1.房东和承租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所出租房租的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房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地税局开发票,并交纳百分之五的税款。

2.如房产证不是房东本人请房东携带房产证持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地税局开发票并交纳百分之五的税款。

3.交税后地税局会开一张“发票”和一张‘完税证

篇八:租房所交税费

个人出租居住租金1000元/月该缴多少税?

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个人出租房屋用于居住,每月租金收入1000元,需要缴纳的税费包括:营业税1000元×3%=30元;城市维护建设附加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分别是30×7%、30×5%、30×1%;房产税1000元×4%=40元;个人所得税(1000-800)×10%=20元。个人需要缴纳的税费为元。置业专家提醒租客和业主租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租方应注意的事项:

1、查看出租人的房产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

2、签订租房合同时,应问清房租包含的内容,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物业管理费由谁承担;

3、要求出租人在房屋出租前结清水、电、暖、煤气(天然气)和其它费用;

4、收楼时列好家私家电清单,确保准确详细,最好能够记录电器牌子及型号,建议最好能拍照留存。双方需在现场测试所有家私、电器的完好性、确保可正常使用。

5、约定付款方式。如月付还是季付、每月几号前付款、现金还是转账等等。

(二)出租方应注意:

1、查看身份证明,外省市人员在本地居住是否有合法居住证明;

2、承租人租房用途,并在合同中约定不得有违法行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取得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

2.产权有争议或产权受到限制的;

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违章建筑的;

5.不符合居住使用安全标准的;

6.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7.已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实施细则》规定的情形除外)或土地使用权已到期的;

8.临时建筑,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临时使用的期限已到期的;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关于办理租赁登记的规定:

政府令〔XX〕第2号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2届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XX年5月1日起施行(公布日期:二00五年二月十九日)。租赁双方须共同遵守相关规定。

(一)暂住证如何办理

根据《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和居住人员,应当根据《广州市流动人员IC卡暂住证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持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向租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1)办理条件:16周岁以上的非本市辖区户籍人员,在本市辖区内就业需要暂住30日以上的,应当向暂住地街道或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申领IC卡暂住证。

2)如何办理:带上相关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计划生育证明、合法居住证明、就业证明,两张小一寸相片),去附近的派出所申请办理暂住证(初次办证免费)。

(二)有关房屋租赁登记的办理:

根居《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1、办理租赁登记提交的资料

(1)房地产权证明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注意:

A、若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签订委托书交予所在街道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

B、若出租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若转租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2、办理租赁登记的时间

房屋租赁双方应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办证地点办理。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自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3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管理所办理工作时间为三个工作日。

篇九:租房须签合同并备案,拒不执行将受处罚

租房须签合同并备案,拒不执行将受处罚

《宝安日报》发布:记者 蒋平张必洋 张小葵 卓丛强 雷云霞 XX-9-15

昨日上午,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钟日平率相关科室负责人和街道综管所负责人做客本报市民热线,就市民关心的出租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内容与市民零距离沟通交流。昨日上午10点到11点半,在一个半小时的接听时间里,有60多个热线电话打了进来。其中半数以上都是反映房东或业主不肯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的。家住石岩的肖先生说,他刚到宝安,小孩上学时学校需要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但是房东不愿意给他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怎么办?宝安区综管办主任钟日平介绍,根据《深圳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该积极签订租赁合同并前往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拒不办理者,将受到处罚。

此外,出租人和承租人的 合法权益也将得不到保障。他

详细把肖先生所反映的问题

记录在案,并表示如果肖先生

需要区综管办的协助,可以向

其所在街道出租屋综管所举

报并申请调解,综管所的执法人员将上门为双方协调,要求出租人尽快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对于拒不办理者,租赁所工作人员有权开具处罚单。

钟日平同时还强调了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的举报电话:

27831211、27837666。他说,广大市民都可以拨打这个电话举报出租屋违规问题,包括房东不申办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房东乱涨租金、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行为等内容。市民还可以登录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站进行相关查询。

除了房东或业主拒绝办理出租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投诉之外,还有一些市民反映房东签订阴阳合同、业主乱涨租金、出租屋水电价高等问题。区综管办领导对这些问题都进行了耐心详尽的回复。针对一些市民反映房东乱涨价的问题,综管办主任钟日平强调,只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出租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才能有效保障租户、房东权益不受侵害。他说,没有办理出租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甚至未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出现房东、业主乱涨租金的情况,租户就没有维权的证据;而一旦出现承租人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等行为,房东也难以在综管所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对这些人员进行劝退租。

钟日平表示,一些房东、业主为了逃避交纳租赁税,往

往不愿意主动办理房屋租赁

合同登记或备案,这也是出租

屋综合管理中最普遍存在的

问题。他强调,积极主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不仅是对出租人、承租人的一项保障,更是社会治安、人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宝安区自从实施出租屋综合管理之后,社会治安得到很大的改善,出租屋案件发生率也大大下降。为了社会治安的进一步改善,他呼吁广大业主、房东、租户都应该积极配合综管办各级部门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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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如何办理?

一、申请: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之日起1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所递交有关资料,申请登记或备案。

二、受理:

工作人员应逐项核查收到的申办资料,对资料齐全的出具《收件回执》。资料不齐全的,应出具《补正告知单》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齐材料后,再行受理。不符合登记或备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审核办结:

(1)经审查,对符合登记或者备案的,在5日内给予办理登记或者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发放《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是当事人向有关职能部门申办相关手续的有效证件。

(2)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或备案的,发出《不予登记回复》或《不予备案回复》,将所收资料一并退还当事人。

四、立卷归档: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资料,按“一户一档”的原则归档。

五、应该提交的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它有效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一种资料即可:①《房地产

权利证书》(指的是省、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军队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如房产已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 ②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

③《按揭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用途、使用期限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书》复印件);

④《抵押贷款合同》(如未注明房屋面积、使用用途、使用期限的,须另提供《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

⑤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裁决文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文书(房屋具体信息未明确的,需提供上述法律文书所依据的房产证);

⑥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证明其产权的,须提供《建筑许可证》、《房屋建筑面积查丈报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⑦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出租的,须提供能证明产权的证明文件和规划行政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⑧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合作建房的批文;

篇十:个人租房税金

一、问:把自己的一套住房租给外地人居住,是不是也要交税?都要交什么税?

答:对个人将住房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需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XX]24号)规定,自XX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需缴纳下列税费:

①营业税:租金收入的%(若你收取月租金未达到3000元,可免征营业税)。②房产税:租金收入的4%.③个人所得税:在实行查实征收方式下,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租金减掉还应缴纳的其他税费及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次以800元为限)后的余额如超过4000元时,再扣除20%的费用,如未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费用,乘以10%.④城建税等附征税费: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分别乘以7%缴纳城建税,乘以3%交纳教育费附加,乘以1%交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二、问:我的房屋是公建,是否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文件中规定,新的优惠政策从XX年3月1日起执行,那么按照原政策已经提前交纳的税款,是否可以退回,或者抵以后的税款?

答:对于个人出租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出租的房屋是住宅的,对于公建的出租不能享受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应按原税率交纳各项税款。

三、问:我要出租房屋的话,在交纳各税金时需准备什么资料?要开具房屋出租发票应怎么办理?

答:个人出租房屋可持相关手续到房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并在发票开具时按规定交纳各税金。代开发票时需携带下列资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出租方的身份证;

3、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若承租方为单位的,还需携带承租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人)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用票人)

四、问:修缮费怎么确定?

答:个人所得税管理处金岩: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可以扣除符合规定的修缮费用,这里是指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出租房屋有关的修缮费,每次扣除时以800元为限,而且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凭据。

房屋租赁合同交税 第2篇

2,想省事嫌麻烦就签长期合同,并且合同中写明租金每年上涨多少,免得看着周围房租在涨而后悔。如果不嫌麻烦就可以短租,好好租APP支持涨租功能,房东也可以使用好好租对租金随时调整。

3,押金当然越多越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的约束租客的行为。当然不能高的离谱,把租客吓跑了就得不偿失啦~

4,合同中一定要注明房屋居住的最多人数,防止自己的房子变成群租房!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探析 第3篇

合同解除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产生合同效力消灭的后果。通常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在自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前, 解除权可以依双方当事人约定, 也可由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的解除事由有合意、约定、法定之分, 故解除情形依解除事由不同, 有以下分类:1、合意解除, 即双方在合同中未预见可能产生解除的情形, 双方可协商行使解除权;2、约定解除, 即在合同中就预先定好条件, 一旦解除条件成就即可行权;3、法定解除, 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我国《合同法》九十三、九十四条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情形, 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提供法律依据。

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

《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项情形, 但在法条表述中, 仅表述为“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并未指明该当事人为守约方还是违约方。

普遍看法认为, 约定解除权的主体更为简单, 合同当事人之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即可在双方合同中予以明确。但在法定解除的规定情形中, 争议主要以谁可成为解除权行使的主体展开, 有主张守约方为天然行权人, 也有为违约方发声的支持者。有些违约为当事人蓄意为之, 但在一些情况下违约方并非蓄意, 为减少自身损失不得已向法院提起合同解除之诉, 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通过对关联案例的分析, 笔者尝试归纳了法院的处理模式:

此表可以看出, 对于违约情况, 救济手段首选合同的继续履行, 违约方因违反约定不享有解除权, 法院据此精神, 作出继续履行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判决。从合同解除设立的初衷来看, 将解除权仅赋予守约方, 是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但解除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形成权, 无须相对方配合即可发生效力, 现行合同法只赋予守约一方合同解除权, 有悖平等、公平、效率原则:首先, 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的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仅凭违约方存在违约行为而罔顾其违约原因、剥夺其解除权, 极易导致守约方借此权利压制对方意志, 谓之不平等;其次, 守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条件是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严重程度, 不考虑实际履行时现实环境复杂性导致的被动违约, 笼统规定只要符合规定的违约行为即可解除合同, 谓之不公平;最后, 解除权作为守约方的权利, 其可以选择及时行使权利, 亦可随时放弃而改选其他救济方式。若守约方凭借手持的合同解除权, 在合理期限内不行权, 那么解除权会因过了时效而消灭。对于合同来说, 解除未发生, 合同持续有效。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 违约的行为没有及时处理, 即使诉至法院, 法院也因“不告不理”无法处理。于情于理, 于合同涉及的各方都是有害而无益的, 不符合效率。

笔者认为, 房屋租赁合同的现实环境十分复杂, 在合同签订到合同履行完毕这段时间里, 蓄意违约和被动违约情形均应纳入考虑范围, 解除权该特殊权利不应仅赋予守约一方, 作为平衡, 应综合考虑违约的具体原因及违约的效果等多种因素, 有条件地为违约方设置有限的解除权。

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一) 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

任意解除权, 指享有权利方无需任何理由,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解除合同而使合同关系趋向消灭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租赁期限不明的合同解除作如下逻辑判断: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 或者该期限的约定不明, 参考合同法六十一条后还是无法确定期限的, 那么判断该租赁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合同里, 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是须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租房方。因此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租赁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本文所谓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 结合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可分为以下三种:租期在半年以上但是没有书面订立合同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租期或者租期约定不明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规定了租赁期且租赁期满、承租人没有返还房屋反而继续使用的, 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任意解除权作为特殊的解除权, 给予当事人最大意思自治的空间, 但任意解除权利不得滥用。对不定期租赁合同任意解除权, 王利明教授认为应体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限制:解除权须附条件、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以及解除权兼顾诚实信用原则: (1) 附条件。因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时, 当事人可根据利益的随时变化, 向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若不对任意解除权设限, 会导致其滥用, 损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 损害租赁物的使用价值, 不符合物尽其用的原则。 (2) 解除权须在合理期限之内通知对方。该精神在《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得以体现。作为租赁人, 随时冒着出租人任意行使解除权的风险, 对于租赁物的利益没有保障, 因此合理期限的通知实为必要。此外, 合同法虽肯定了解约人的通知义务, 对于“合理期限”并未做具体规定。 (3) 解除须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活动中, 当事人应做到诚实守信, 履行义务务必通过善意方式, 滥用权力或者规避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不可取。何况任意解除权带来的是更大更广的合同自主权, 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会违背合同必守原则。正是基于这种冲突, 诚实信用原则更要突出发挥其指导作用。

因《合同法》分则“租赁合同”一章并未规定租赁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方式, 按照交易习惯, 如行使房屋租赁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以“解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对方”为必要。至于通知的形式, 有口头与书面通知之分。《德国民法典》以“口头形式不宜作为通知的形式, 因为口头通知缺乏证明力”为考量, 规定了“必须用书面形式向对方通知对方, 表达终止租赁关系的意思。”笔者看来, 口头亦或书面, 是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自由。书面更为规范, 不必赘述;口头形式在交易习惯中方便快捷, 在效率上更甚一筹。至于口头方式不利于举证证明的问题, 不足以作为限制解除权行使限制的理由, 况且采用口头形式并不会对承租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二) 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列举了五种情形, 满足之一即可行使合同解除权。针对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还特别规定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享有解除权的情形: (一)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二) 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间不支付租金, 出租方有理由解除合同; (三) 若租赁物部分毁损或者全部毁损,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 (四) 承租人的安全和健康遭受质量不合格的租赁物的威胁时, 承租人有权提起解除。以上四种特殊的解除权, 实质是将《合同法》九十四条具体化, 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才可产生, 同属于法定解除权。

在多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 由于被告在合理期限内不支付租金, 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据此提出合同解除。此时原告的解除权属于法定, 即按法律行使合同解除。同时, 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多在补充协议中对租赁合同的解除进行了约定。在此种情况下, 原告基于法律规定享有解除权还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享有解除权?笔者看法和崔建远教授一致, 认为:法定解除在具体适用时, 多为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违反, 结果造成如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严重后果;约定解除不同, 约定解除在适用时不一定以违约作为条件。因此可以把约定解除看作法定解除的一种补充, 假使约定的解除条件无法涵盖全部解除条件的情况, 在未涵盖的领域内, 可以适用法定解除。[1]

我国在立法模式上采用通知解除的模式。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当事人要解除合同, 只需通知对方自己要解除的意思。对方如对解除的效力有异议, 可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来确认。在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情形下, 惯用通知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标准。

四、解除后发生的效力

依据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 适用到房屋租赁合同上,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如下变化: (1)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返还。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负有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义务。 (2) 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支付义务。 (3) 承租人对因使用原因造成的房屋损害进行修缮的义务。 (4) 损害赔偿责任。 (5) 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2]

返还租赁房屋时, 返还的房屋除了应符合约定的状况, 房屋内的附属物品也应返还。如果没有经出租人的同意,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

进行了装修或增设了他物, 增设物和装修费用问题如何解决?A公司诉B公司租赁合同添附物案的审判结果可以作为参考。在此案中, 两家公司租赁合同的解除是A公司一方违约导致的。A公司的装修得到出租方B公司的同意继而作了改善, 因此出租方不得以“未经其同意增设他物”为由提起诉讼。该添附出于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考虑, 不宜拆除, 故归B公司所有。如果因承租人的改善、增设行为, 出租人受有利益的, 为了实现交易公平, 平衡利益, B公司作为受益人, 应当适当补偿A公司。

五、总结

实践中, 对于解除权的主体规定较为模糊, 在不定期租赁合同中赋予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等等规定, 致使承租人的住房利益无法得以保障。因此, 解除权的主体不应只限于守约方一方, 违约方在特殊事由下理应平等享有解除权;对于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 出租房也不得滥用合同解除权, 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考虑承租方的利益, 履行提前告知义务, 从而实现交易安全, 实现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 达到租赁物的效益最大化。

摘要:租赁合同一旦有效成立, 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租赁双方都应严格遵守, 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违约一方须承担法律责任。但客观状况约束着履约者的履约行为, 若情况使然, 合同无法继续进行, 为保护自身利益, 解除合同成为必然选择。租赁合同的解除权由谁行使、如何行使、行使条件如何, 解除后的法律效力如何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交易安全的维护以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租赁合同解除权的价值不可小觑。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任意解除权

参考文献

[1]崔建远, 吴光荣.我国合同法上解除权的行使规则[J].法律适用, 2009 (11) :14-18.

房屋租赁合同交税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房屋租赁合同交税 第5篇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为了搞活市场经济,现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商定,订立如下权利、义务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房屋位于,非住宅(住宅)用房间,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乙方租房用途为。

二、房屋租赁期为年,租赁时间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房屋租金每月元(大写:)。采取预付款方式,每个月缴纳租金一次,协议签订生效之日,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个月租金元(大写:)。以后房租均按每个月到期前五天支付。逾期不缴,甲方每天按月租金千分之五计收违约金。若超过15天不缴纳,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四、本协议签订生效乙方向甲方交租房保证金元(大写:)。

五、乙方在租赁期间须守法经营,并接受小区物业公司的有偿服务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各种物管等费用。如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自负。

六、双方在协议期间不得违约。若乙方提前解除租约,甲方以乙方所交保证金及未到期租金作违约金收取;若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由甲方赔偿乙方房屋装饰部分损失及退还未到期天数租金。

七、租赁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私自对外转租房屋,同时不得擅自改变租房用途及结构和室内设施,乙方若因经营需要进行房屋装饰,费用由乙方自理,协议到期终止时,乙方若要拆除装饰部分,自行无偿拆除,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乙方并要恢复甲方房屋原状。

八、协议期满续租与否,双方另行商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条款,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到期双方义务履行完毕自行失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房屋租赁合同-租房合同 第6篇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及用途

(一)该房屋坐落于重庆市。

(二)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

(三)该房屋用途为:。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注前,不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征得同意

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条 租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

(一)租金标准:元/月,租金总计:元(大写:),由乙方在年月日

交纳给甲方。

(二)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三)租赁期内,乙方应承担:水费、电费、燃气费、有限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一切因乙方居住产生的费用,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第四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将房屋按约定的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

及水电气止数》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及水电气止数》上签字。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乙方添置的新物可由其自行收回。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

生损坏或故障,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以代为维修会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大写:)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组给第三人的。

6、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

金的%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有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方(甲方)签章:承租方(乙方)签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时间:年月日

附件一:《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及水电气止数》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及水电气止数

一、电器

空调台,包含柜机台,挂机台,窗机台。

电视机台洗衣机台冰箱台热水器台燃气灶个

净水器个VCD机台功放台音响套机顶盒个

其他

二、家具

双人床个衣柜个书柜个电视柜个电脑桌张

餐桌套(4+1)沙发套(3+1+1)茶几个梳妆台个

隔断个床头柜个

其他

三、钥匙套

四、水、点、气止数

1、水表:

2、电表:

3、气表:

出租方(甲方)签章:承租方(乙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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