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农民工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1 农民自组织学习的必要性
1.1 提高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新农村建设是一个长远的历史过程, 必须要有可持续性。确立农民的主导地位、满足农民的需求, 固然对确保新农村建设的可持续性十分重要, 而更重要的是如何提高农民的发展能力, 农民有了很强的发展能力, 那么不管他们在农村还是在城市, 他们都会有能力去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农村会保持常新状态。
1.2 农民自组织学习是对农民进行教育的最佳载体
对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可以有很多途径, 但是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 农民合作组织是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的最有效、最方便的载体。西方各国为了推进农业现代化, 都很重视农业的技术推广和对农民的教育培训。农民自组织对农民的教育作用远远不止于农业技术方面, 农民受到的教育是多方面的。如在农民自组织过程中, 首先可以培养农民的合作和互助精神, 有助于改变传统农民那种孤立和封闭状态;农民组织还可以培育农民的市场意识, 锻炼他们参与市场的能力。
1.3 农民自组织学习能够给农民提供更多高质量的教育机会
城乡教育资源分配差别非常悬殊, 在教育竞争上农村孩子显然不能与城市孩子比。同时, 现在的升学考试竞争、市场竞争并没有因为农村教育质量差而惠顾农民。在这样的竞争中, 农民的孩子自然会处于劣势。这种局面固然不是一下子所能改变, 但是, 国家可以通过政策和体制调整, 促进农村教育质量的提高。
2 农民自组织学习的可能性
2.1 制度支持
加快农村人才资源开发, 国家出台了很多的政策, 这些规划和举措都为农民自组织学习提供了制度上及政策上的支持。例如实施新一轮“千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和“新农村优秀青年人才培养计划”, 继续实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农民创业培训工程”和“农业远程教育培训工程”、“星火富民科技培训工程”, 开展“新型农民教育培训示范村活动”, 建立健全农村人才市场网络体系, 促进各类实用人才合理流动。
2.2 非制度支持
非制度支持主要表现在第三部门对农民自组织学习的支持和帮助。农村社区教育中的第三部门是指在政府和民众之间建立某种联系、起着中介作用的组织。从政府的角色来看, 需要建立一种非政府的、具有民间色彩的组织, 去代为处理政府与民众的某些事务和关系, 承担联系政府与民众的职能。主要有:农村社区公益组织 (教育类公益组织、文化娱乐类公益组织、公共卫生类公益组织) 农村实体性社会服务机构 (为农民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组织) 。
2.3 现有载体
2.3.1 社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培育新型农民, 推进科技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加强与科研单位的合作, 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施, 发挥示范辐射带动作用, 推进了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并在实践中逐步把农民培养成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2.3.2 松散的农民组织形式
区别于社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区内存在的松散的农民组织形式也是推行农民自组织学习的重要载体。农民自发组织的文艺队、舞龙队、秧歌队、篮球队等组织丰富了农民的生活。这些农民自主成立、自主发展的文娱组织对农村社区建设有着积极的作用, 可以有效地推进农民自组织学习进程。
3 农民自组织学习推行的障碍
3.1 新型农村社区整体教育意识不强
新型农村社区教育的意识受传统农村、农业观念的影响, 主要来自两个层面一是领导层面, 二是农村社区成员层面。只有这两个层面都充分认识到农民自组织学习在推动社区发展中的双向影响 (推动社区经济、文化发展) , 才能有利于形成人的全面发展和社区发展的和谐统一。但是, 目前的农村社区两个层面都没有完全认识到自组织学习的重要性。
3.2 农民自组织掌握的资源有限
农民自组织掌握的社会资源有限也可能成为推进农民自组织学习的障碍之一。农民通过自组织的形式进行学习, 势必要处理好和社会“他组织”的关系, “他组织”集中表现为政府、非政府组织等组织形式。虽然在制度上、非制度上, 都存在着对农民自组织学习的相应支持, 但是如何将这些制度上、非制度上真正的落实到实处, 真正发挥其作用也是我们应该把握和思考的。
3.3 农民进行自组织学习的动力不足
农民更为关心的是自己物质方面的收益, 因而对自身发展能力的提高缺乏应有的重视, 参与社区教育的积极性不够, 更不用说自身组织起来进行学习。农民进行自组织学习的动力不足是阻碍农民自组织学习推行的最大障碍, 可以通过将提高农民物质收益和农民自组织学习结合起来, 让农民看到自组织学习的切实收益, 来调动农民学习的积极性。
4 结语
在新型农村社区的建设过程中, 从完善社区教育入手, 探索更为有效的社区教育方式, 提高农民自身发展能力, 提高农民自身素质, 地方政府、第三部门发挥各自积极作用, 形成多方良性活动的合作模式, 发挥农民在建设新农村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不断推向前进。
摘要: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统筹城乡发展,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 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 因此农民素质的提高是关系到新农村建设成败的关键。如何通过农民自组织学习的方式提高农民素质, 及农民自组织学习的形式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新型农村社区,农民,自组织学习
参考文献
[1] 沈小峰, 等.自组织的哲学:一种新的自然观和科学观[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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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中柱.村民自治与农村和谐社会建设[J].北京:中国合作经济, 2006 (4) .
社区农民工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致: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拖欠工资的指示精神,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我单位承诺:贵公司支付的工程款我单位保证按时足额优先支付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租赁费用等,并接受贵公司的监督和检查。一经发现我公司存在拖欠民工工资、材料款的行为或出现民工闹事现象,我公司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并愿意接受甲方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我公司承诺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及材料款的情况,我公司将无条件接受贵公司代扣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工资及材料供应商的权力,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保证单位:(加盖公章):
经办人(签字):
社区农民工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一、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工负责。把农民工培训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政府分级管理,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按农民工工作协调办法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相互配合、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整合资源,提高效益。根据企业和农民工的实际培训需要,整合培训资源,统筹安排、各有侧重地开展农民工培训。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规范培训项目管理,严格监管培训资金使用。
(三)政府支持,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培训投入,增强培训能力,加强规范引导。发挥市场机制在资金筹措、培训机构建设、生源组织、过程监管、效果评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行业、企业、院校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
(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重点发挥企业和院校产学结合及科技人员的作用,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着力提升培训质量,使经过培训的农民工都能掌握一项以上实用技能,提高培训后的就业率。
二、主要目标
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以上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三、培训重点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重点在建筑业、机械制造业、手工业、服务业、现代服务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对农民工开展70个热门工种的从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80万人次以上,80%以上的农民工经培训达到中级工以上技能水平。培训工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省农委、教育厅、扶贫办共同制定发布。
四、培训类别
农民工培训分为以下5类: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县域内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其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外出创业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在本地创业的相关培训和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共青团、妇联、残联、扶贫等培训项目应按此分类,由相关负责部门配合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定点培训,规范农民工培训机构管理。各地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明确培训机构在资金、师资、设备、场地等方面的必备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招投标方式,面向全社会选择农民工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农民工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承担农民工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和其他各类培训机构要发挥优势,起到农民工培训主阵地的作用,其他农民工培训机构要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培训能力和办学水平。
(二)科学制定补贴标准。按照培训种类、农民工所学技能4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以通用型工种为主,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补贴基本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以使农民工能够掌握一门实用技能。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和贫困家庭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财政扶贫培训资金只能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的培训补贴。
(三)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创新培训组织模式。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主要责任在基层。市、县、乡镇政府要把农民工培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培训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培训机构”联动的培训机制,做好外出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创业培训和就近转移培训工作。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对本地区农民工培训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充实必要的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民工培训工作队伍,对在农民工培训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强化行业企业责任。建立“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培训机构”的培训组织模式。企业是技能提升培训的主体,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用工情况,重点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企业要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应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均可享受培训补贴。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保证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具备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招投标,提高培训质量。鼓励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的大型企业与院校联合举办产学结合的农民工培训基地,鼓励中小企业依托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在岗农民工,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鼓励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
(五)统筹规划使用培训资金,切实落实优惠政策。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实行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办法,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民工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培训,提高就业资金用于农民工培训的比例,财政扶贫资金要保证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参加培训投入,给予家庭成员一次补贴,并记入扶贫档案。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力度。
(六)规范培训管理,加强绩效评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统一培训考核指标、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加强对培训工作全程的监管考评,做到培训信息公开、审核结果公示、培训过程透明、社会参与监管。
(七)严格培训结业考核和发证制度。对于培训机构承担的财政补贴培训项目,要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加强对考核过程、考核结果和证书发放的监督检查。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支持企业开展培训考核和技能鉴定工作。对经鉴定合格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要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八)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严肃查处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社区农民工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农民工泛指具有农村户籍身份,但已经完全或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他们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做出了重要成果,已经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作为新兴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劳动者,已经成为企业职工队伍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合法权益理应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维护。但目前在现实社会中,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合法保障,用人单位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有意拖欠、克扣工资,不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现
象时有发生。
一、当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职介陷阱多。近年来,求职陷阱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一些营利性职介,特别是一些非法职介机构以职业介绍为名,利用农民工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以及对城里有关行情又不了解,对他们施以欺骗,甚至设陷阱以套骗其钱财。这些黑职介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千方百计骗取农民工的血汗钱,造成有的农民工交了钱找不到工作。 二是用工不规范,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私招乱雇,不与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不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有的在试用期上做文章,随意延长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压低薪酬,甚至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无故辞退农民工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是个别用工不规范的单位乱收费、乱押证。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控制农民工,
特别是一些熟练的操作工、技术工,防止他们随便辞职、跳槽,采取乱收费、乱押证件的办法来控制人员,如:进厂费、培训费、服装费、工具管理费、保证金、抵押金以及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等等。
四是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手工密集的用人单位,如服装厂、鞋厂、玩具厂等,不执行《劳动法》,随意拖欠、克扣农民工的工资,有的每月只发给生活费用,将剩余的工资承诺到年底兑付,然而到了年底兑付时再以种种借口扣发部分工资,扣压部分工资说到来年来人上班再发,就这样一而再、再而三拖欠克扣工资。
五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休息权利不落实。有些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农民工,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其成本,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他们雇用农民工只发给工资,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延长劳动
时间或占用休假休息时间,来获取高额利润。据日常巡视检查情况看,很多农民工的每天劳动时间在10小时以上。 六是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相当一部分是从事脏、累、苦、险、有毒、有害的工种,而且没有相应劳动安全保护和卫生设施。一旦生病或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往往采取不闻不问,或者私下了结,严重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目前我国已有数以亿计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进城务工,为我国的城市化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如何把农民工稳定在城镇中,让他们真正变成享有平等待遇的城镇人,已经成为城镇化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政府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强调人人都是公民,都应享有公民平等的权利。农民工的问题受到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如何引导好、组织好、服务好这些人,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
我国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和社会稳定。所以,笔者认为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问题时不我待,当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抓紧、抓好:
一是建立健全农民工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合法权益,依法管理。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民工保护体系。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司法援助部门、民工救助部门等,在收费标准上能少则少、能免则免,在手续上能少则少、能简则简等。这样,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
二是查处非法职介,铲除求职陷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从源头入手,根据日常巡查、举报专查、专项检查相结合等办法加大对社会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检查力度,对那些非法经营的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农民工钱财的“黑中介”,坚决打击并取缔,必要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防止他们“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死灰复燃再继续行骗。
三是支持社会职介的规范经营。当前政府成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远远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一些不法人员瞄准这个市场进行无证无照,非法经营,骗取钱财。为此,政府要调动社会力量并降低和简化办证办照门槛和手续,积极鼓励支持社会上有能力、有资格、想经营的,特别要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这项工作来弥补职介市场的不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管理,促使他们做到文明经商,规范经营,合理收费。
四是加强《劳动法》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社会性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等政策宣传,营造全社会浓厚氛围,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解决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法律意识,对那些拒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进
社区农民工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一、大部分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显着增强。
在还未到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时,猜想在首都这样的大城市,所谓天子脚下,应该不会有很多劳动纠纷案件需要处理。在致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工作也仅仅只是在办公室翻翻报纸,看看法条而已。等真正到了办公室的那天,才发现原来在办公室的律师每天都会有忙不完的工作,有很多的案件需要办理,每个人手里可能同时办理着一二十个案子,很多案件都有着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
每天从早上到下午的实习,前来咨询的人络绎不绝,这些农民工同志或咨询自己亲人朋友发生的事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并寻求法律援助,或询问自己案件的办案进程,提供案件线索、证据等。有些甚至是群体案件,关乎一百多个人的案件,在这一个多月里,有关工伤、劳动争议、劳动纠纷、意外事故的赔偿案件不计其数,而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在持续,在世人的眼中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是不高的,这些农民工中也不乏年过半百的老年人,他们能找到这个法律援助单位,能采用走法律程序来维权,至少说明他们已经认可了法律是一种强有力的维权手段。每天接待这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自己不能给他们提供很多的法律上或者现实中的帮助,但是在与他们的交谈中,我能够深切的感受到他们已经能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凭着一股子蛮劲去企业,去有关机构,单位去闹,采用各种暴力手段拼个你死我活。不管是从办理的案件的数量,还是从群众的思想变化来说,农民工的法律意识都在不断提高。当然,从与他们的交流中,也体会到了他们生活和工作上的无奈,无助,无可奈何,虽然改变中国农民工这种现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也绝非一人之力所能及,但是我们作为劳动关系专业的学生当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劳动领域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企业追求利润本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牺牲劳动者最基本的权益,这种行为是应痛加斥责的,也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在实习中,我从各种案件中发现,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危机四伏,问题重重。
1、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与纠纷问题。
劳动力供大于求,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法制观念淡薄,不遵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把自主用工变为"自由用工",想用谁就用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自订"土政策",滥用"试用期",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视劳动合同为一纸空文,强迫工人长期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工人工资,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很多企业要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要么签了也只是出于对法律的考虑,做做样子,劳动合同文本在企业手中,而劳动者没有,一旦事发,等到劳动者真正跟单位追究时,也是空口无凭,难以证明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虽然法律有相关规定,但是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亦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企业都是为了商业利润对劳动者敷衍了事,弄虚造假,因为他们认定现在竞争压力那么大,就业困难,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劳动者不会为了一颗树而放弃整片森林,的确,很多劳动者,特别是很多农民工他们远离家乡,生活艰难,为生计四处奔波,能找到一份工作不容易,所以即使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更多的也是选择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想丢了工作,赔了夫人又折兵。另一方面,他们觉得自己无权无势,而那些企业有钱又有关系,即使自己反抗,成功的机率也不大,正是因为这样才助长了那些不法人士的气焰,要彻底解决这一现状不是光靠政府的政策、立法就可以的,更重要的还是要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加强劳动者的普法教育,虽然现在他们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仍然有待加强,让他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时,要用法律武器给对方应有的法律上
的惩罚与教训,而不是姑息养奸,任意放纵,更要让其他的企业引以为鉴;要将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用人单位当然责无旁贷,对他们更有必要加强法制教育,让他们学法懂法,追求效率,但也应注重公平,在与劳动者双赢中追求利润才是长久之道,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2、工伤问题
一个多月的实习,见过了太多的工伤案件,感触颇深。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设备陈旧,无安全措施,也未给职工上保险,工伤事故频繁,职业病有增无减,使劳动者的身心受到伤害,很多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受到伤害后,企业就会想方设法拖延,不承认工伤,经过调解,起诉、上诉,一审二审亦无结果,直到拖至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最后不了了之,损失最大的还是付出辛勤劳动的劳动者。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上述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申请和报告,《条例》赋予受伤职工自行申请的权利,这是对工伤职工的保护。但是,由于《条例》没有规定1年的申请时效是否可以中断或延长,在各地的实施细则中,有些就明确规定,超过1年实效后才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不予受理。但这种做法对于有些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来说,可能并不公平。如有些农民工不清楚申请工伤的时效规定,或者虽然知道却因为病情严重、亲属不在身边而无法及时申请,或者单位虚意承诺赔偿实际上拖延时间、及至超过1年时效后又拒不承担责任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不允许受伤职工在超过1年申请时效后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他们所受的伤害只能由自己和家人承担,这不仅对受伤职工是不公平的,而且如果其根本没有能力来治疗疾病和延续生活,实际上就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甚至会成为不安定因素。所以在工伤方面,工伤认定申请时效应当允许延长,这将大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每年,煤矿事件都是频发不止,死伤的劳动者又何止上百个,那些都是鲜活的生命,如果政府加强监督和查处力度,企业加强管理,注重更新设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遵守法律法规,虽然不能完全避免悲剧发生,但是至少是能减少类似的事故发生的。
3、小企业用工不规范,家政业劳动者无保障。
小企业滥用工的行为在当今的中国普遍存在,没有劳动合同,工资低廉,加班加点不给加班费,甚至还拖欠劳动者工资,五险一金更是无从谈起,另外家政行业的职工目前没有纳入劳动法管辖范围,所以他们的权益更是没有保障。他们的工资一般都未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也没有固定,延长也没有限制。其实,劳动领域的问题又何止于此呢?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又岂是只言片语能够诠释清楚的。
三,针对问题,对症下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劳动领域之所以问题重重,不仅仅是企业与劳动者的问题,工会和政府也难以置身事外。政府角色存在错位。作为政府,既要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发展地方的经济,增加税收和就业岗位;又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以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处理,将主要由劳动关系双方运用市场机制来自行调整,而政府则通过劳动标准的制定和劳动争议的处理来对这种运行加以宏观调控,实行"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目前,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较多地考虑对资本的吸引力,"低劳动力成本"成为一些地方招商引资的"法宝"。有的为了所谓的投资环境,对一些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往往是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厂商侵犯职工权益"开脱"。一些地区把"执政能力"简化为GDp的增长能力,在各种经济数据的背后存在着不和谐的一面,有些"明星企业"存在着明显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个别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在权益遭到伤害时采取过激甚至非法手段,这固然是法律意识不足的表现,但也反映了这部分群体对公共权力的不信任。这几年来,中央在这些方面做了很多改善工作,但在一些地方贯彻落实还有较大差距。从这段时期的实习中,我看过很多以前的卷,近年来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签定等已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争议的焦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日显紧迫。
此外,工会组织未发挥其应有职能。目前,多数工会工作也往往受制于经营者,工会活动缺少必要独立性。在一些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事件中,如工伤事故、随意解除工人、超时加班、拖欠和克扣工资等,很少看到工会在维权方面的作为。只以分散状态存在的工人无力抗拒掌握较多资源的管理者,工人们缺少诉求的渠道,劳资关系无人协调,结果往往会导致矛盾激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权中,又难免会与企业发生矛盾,因此造成工会干部自身权益受侵犯的现象日益增多。相对于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现有工会组织体制和传统的工作方式显得不适应,工会原本是劳动者权益的维护者,应该是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的,而在我国工会更多的是变成了中立者,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的不是一个中立的工会,而是一个强有力的维权使者。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为进一步减少劳动争议,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全力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各项工作,营造良好的劳动用工环境,努力开创劳动保障工作的新局面。
强化沟通渠道,赋予员工充分自主权,实现双赢管理。沟通是和构建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础和有效方式,劳动者和企业之间是一种博弈,博弈论研究的重点就是人们的交互行为,而沟通就是交互行为。对于企业领导而言,沟通首先要做的就是“换位思考”,从员工的角度去思考企业的问题。应该充分赋予员工的自主权,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不是所有事情都要领导事必躬亲,而是由管理者把一部分权力授予有能力的人,任由他们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力去工作。这样管理者和员工之间就会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并能够形成有效的授权和责任机制,从而实现和谐管理,进而才会有和谐的劳动关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要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加大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就业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加强教育事业的建设,增强普法知识;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法律法规及政策;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大力宣传贯彻《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为广大求职者和用工单位进入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自主择业、自主用人创造良好的环境。实行免费就业指导、政策咨询、用工申报、求职登记、就业准入、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和社会保险接续等"一条龙"、"一站式"等服务;多多鼓励创业,放宽门槛,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统筹城乡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规范劳动关系,切实保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劳动监察执法活动,及时查处和纠正侵权行为;加大劳动争议预防和处理工作,及时化解劳动保障领域矛盾纠纷和争议;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率;加大劳动保障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法律氛围,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平台和举办"劳动争议处理及劳动关系调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培训班等形式大力宣传;大力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行劳动者、工会和企业三方联动,切实维护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增强培训。扎实开展创业培训,而且要重视新技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技工学校主阵地的优势,重点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训,着力提高劳动者的复合技能和创新能力。
全国各个地区,都应该建立有免费的法律援助中心(如: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不仅能给当地劳动者解决各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地区乃至社会的稳定,而且可以定期开展一些免费的法律教育,培训课,增强当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也有利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使当地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社区农民工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包河区劳动保障局
在市劳动保障局的精心指导和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劳动保障职能作用,坚持依法行政,不断创新工作举措,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全力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取得了显著成效。自2009年,共免费发放农民工劳动合同30000份,督促签订劳动合同12000份,清欠农民工工资总额共计5500余万元,涉及劳动者1.1万余人。主要做法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
一是提高农民工维权能力。编制发放民工投诉服务指南,发放《告农民工一封信》;对投诉受理的条件、内容、范围、受理处理的程序等做了具体的界定和详细的说明。二是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同时,加大对各类用人单位从事人事工作人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讲、释疑解答,编制一些看得懂、易背记、可操作的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手册和《告用工单位一封信》,印发给各用人单位,使广大用人单位进一步熟悉、了解劳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三是多种形式全方位进行宣传。通过《包河报》“劳动就业社保” 专版、包河劳动保障网公布
全市投诉机构电话和地址。制作了投诉公示牌,要求各施工单位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积极联系多家新闻单位,对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进行广泛深入的报道,宣传先进、警示拖欠。
二、加强监察监管体系建设
通过“两网”,建立“一格一册”,实行分类监管,切实掌握全区各类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监测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和加工企业。各网格内劳动保障监察员结合开展劳动年审、专项执法检查、日常巡视检查、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等工作,切实弄清网格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每个网格建立一个用工单位名册,分A、B、C三类监管。用工规范,无投诉单位纳入A类监管,年巡查一次更新信息;有投诉单位,整改及时,用工较规范单位B类监管,半年巡查一次;用工不规范单位C类监管,每季度巡查一次。采集到的用人单位信息,通过网络及时录入或更新,及时录入监察工作信息,打牢两网化管理工作的基础,努力从源头制止拖欠。
三、切实转变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思路
为加大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力度,我局积极探索,努力提高服务大局、处理复杂问题以及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一是搞好协调,健全和完善联合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重点在建筑领域,我局始终加强与建管部门的协调,充分发挥他们行业管理的优势,积极配合,
甘当配角,形成合力,抓出成效。二是增加清欠工作的力量,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建设局在滨湖新区设立联合窗口,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深入开工项目,摸清用工情况,监督工资发放。三是结合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我局从源头抓起,督促新开工的建设单位签订规范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印制了适合建筑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10万份,向用工单位免费发放。四是协调司法部门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与司法局和行政服务中心协调,法律援助中心与劳动投诉窗口联合办公,及时向农民工提供有关法律服务,引导劳动者依靠法律追讨工资。五是结合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街道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及时、快速调解工资纠纷案件。六是复杂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实行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统一调度各级监察队伍人员,联合协查、果断处置、及时查处,切实提高案件查处的效率和质量,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挂牌督办案件的认定,需由案件承办人书面上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确认。
五、打造便民服务形象
一是坚持 “四快”原则,迅速及时处理纠纷,即“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办案人员对每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都必须始终以“快速”、“高质”为要求,案件处理的
每一个环节都必须缩短时限,尽快处理。为此,我局大力推行劳动争议仲裁当庭裁决制度;要求每一起处理完毕的案件都应当是高质量的,经得起推敲。二是推行便民举措。发放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等。推行劳动仲裁晚间或休息日预约开庭制度。当事人正常工作日确实无法到庭,经一方书面申请,另一方同意的;情况紧急,矛盾容易激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用人单位申诉的案件,可能给离职的员工在新单位工作带来不便的。经员工申请的,开设晚间或休息日预约庭。三是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持“四不”制度,即农民工不离开不下班、案情不清楚不离场、员工情绪不稳定不断人、问题不解决不罢手,以快速妥善解决每一起突发性群体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