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经典范文第1篇
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出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股权所在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股权质押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股权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1、《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借款月利率为‰。
2、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甲方与借款
人协商展期的,不必通知乙方或经乙方同意,乙方对展期后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其他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
第五条 出质人保证与承诺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签署、履行本合同
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认可。股权出质前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属争议,未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或任何其他在先权利,与该股权对应的出资已全部实缴。
2、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股权(包
括但不限于:转让、变卖、托管、赠与、抵偿债务等)或做出对甲方不利的任何改变。
3、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股权上另行设定质押或
其他担保及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股权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六条 质押权的行使
1、借款人应当在《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
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质押权行使的条件成就,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
2、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股权等方式实现
质权。如甲方自行拍卖质物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3、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与乙方、丙方连带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
方办理。
4、借款人与乙方为同一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质押权为前提条件。
5、如借款人另行向甲方提供物的担保,或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借款人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系为方便当事人根据《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而签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为准,本合同不视为对《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变更。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市区号)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于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附件:
1、【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身
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指印)
2、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指印)
(以下无正文)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丙方:授权代表:
股权质押合同经典范文第2篇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年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打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________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权质押合同经典范文第3篇
身份证号: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为确保德信字第
号《借款合同》的履行,保证担保方河南德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益,甲方以其持有的
有限公司
%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
乙方向甲方提供担保债权。乙方依据德信字第
号《借款合同》向甲方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元整,借款月利息为
%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持有的
有限公司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账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
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5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股东会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
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
公司股东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股权质押合同经典范文第4篇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址:
鉴于:
为确保出质人全面、及时履行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义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定义:主合同为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第一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在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质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
4、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足额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甲方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或有债务偿还的一项保证。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
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3、优先受偿权,乙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转让质押项下合同规定相一致。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出质登记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物的保管
甲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乙方保管。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甲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甲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乙方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所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乙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 约定事项
1、当乙方在支付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价款后内,双方签署本合同。甲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第一期转让款后内签订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同时乙方应当将此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由双方共同负责办理。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2、本股权质押合同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股权质押合同的质押期限为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至止,或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乙方应当将剩余质押股权部分返还甲方。
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
4、乙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股权,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除本合同外,甲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
5、甲乙双方保证出质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双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1、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双方约定的情形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或者损及乙方正当权益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用以清偿甲方的或有债务或者弥
补所造成的损失。
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转让方与受让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有关机构。 甲方(出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股权质押合同经典范文第5篇
甲公司对上市集团公司负有三百万的债务,在2004年2月经乙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其对乙公司的全部股权为此债务设定质押,签订质押合同,由于乙公司没有股东名册,因此没有相应记载。
2004年11月,甲公司负债过亿,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生效判决。此时甲公司除对乙公司的股权外已无其他可执行的资产,债权人要求公开拍卖其所持有的乙公司股份以实现债权,上市集团公司同时以质权人身份主张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依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主张质押合同未生效,上市集团公司不得以质权人身份优先受偿。
本案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的若干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的生效及对抗问题
各国及地区的立法例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登记生效主义。将股权设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或股单作为质押合同生效要件之一,合同生效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我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登记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二是登记对抗主义。仅以当事人合意及股权凭证的转移占有作为股权设定的生效要件,而以设质相关事项在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作为对抗要件。如日本新《有限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设质以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而设定。第20条规定,移转股份时,非将取得人的姓名、住所及移转的出资股数记载于股东名册,不得以之对抗公司及其他第三人。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较为合理。按照区分原因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原则,质押合同的生效与质押的生效应当区别开来。作为原因行为的前者,仅因当事人达成出质合意并交付出资证明文件即可生效,而以对设质事项的登记作为股权设质对抗公司及第三人的要件不但有利于维护设质的效力,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提高设质的效率。就本案而言,乙公司股权质押事项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其质押合同虽然生效,但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究竟第三人的范围如何,有待于相关理论及立法的完善,本文不做讨论)的效力,所以应当按照其他债权人的请求拍卖股权以清偿其债务。
二、股权质押事项的具体登记问题
但此时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担保法则明确股权质押事项应当记载于股东名册。而实践中许多公司并没备有正式的股东名册,在需要股权质押登记的时候可以随时制作。而且由于股东名册完全由公司自己掌握,没有任何的公示效力可言,股权被质押的事实就不会为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所知。所以当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熟人公司”,利用股东名册倒签质押日期逃避债务(如本案中乙公司就完全可以借此逃避债
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在质权实现时,通过删改作为股权出质实现条件的股东名册记载来影响出质合同效力,从而损害质权人利益时,将没有任何法律规制。实践中,许多没有依法建立股东名册的公司,对股东身份的证明依赖于工商部门的记载。建立股东名册的,法院、仲裁机构对股权的认定也以工商部门的登记为准。因此,利用工商登记公示股权质押的情况不仅有必要而且可行,可以将股权质押的情况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附上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三、现有法律对于股权质押的过于严格限制的问题
关于股权质押的具体规定,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而《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的股东之间均存在特殊的利益关联关系,因此该股权质押很容易得到了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但在一般而言,笔者认为以上规定有混淆股权转让与股权质押之嫌,并且会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产生过于严格的限制。
首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股权出质时,当该股权质押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时,自然是皆大欢喜,质权人和出质人各有所得;但是如果不能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就应当购买该出质部分股权。这就意味着出质人将丧失该部分股权,与出质人担保自己债务的出质目的背道而驰。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出质人很可能在未能获得同意之后转而寻求其他担保方式,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股权的质押。
其次股东关系来看,有限责任公司不同于股份有限公司,后者是严格的资合关系,前者虽是一种资合关系但却带有更多的人合色彩。《公司法》虽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250人,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仅有几人,股东之间一般熟识并且很可能都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出质人完全可能就是被出质股权公司的经理、董事等管理人员或决策层人员。虽然从理论上讲,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聘任任何人作为其管理人员或决策人员,但是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董事往往由股东兼任,或是代表了股东的利益。因此当股东因出质而丧失了股权,此时再让其或代表其利益的人担任公司中重要的管理人员或决策层人员,显然容易遭到其他股东的反对,这样一来就必然导致公司人事上的重大变化,同时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股东的出质股权担保行为而造成这一系列的影响实无必要。
再次从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来看,股东出质股权应当经过什么程序,受到何种限制,可以由其章程自行规定(在章程规定限制股权质押的情况下,出质股东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股权质押依然有效),《担保法》以法律形式进行干预,不但有越俎代庖之嫌,而且目前过于严格的限制已使该种股权质押成为令人望而生畏的担保方式。
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对目前的立法加以改进,其一,可以借鉴目前许多国家公司法上的 “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优先购买”的规定。即取消“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对股权质押的限制,使股东可以自由的出质自己的股权,由于股权转让仅发生在质权实现的阶段,此时通过法律规定或章程赋予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出质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既满足了股权质押担保的需要,又保证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其二,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不同的理解。即在股东对外出质没有获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时候,不同意的股东可以无需购买该出质股份,而是成为该出质股份的质权人,(即以该出质股份的价额代为清偿出质人的相关债务,取得债权人的地位后,同时享有该出质股份的质权)。对于在质权存续期间质权人是该享有该出质股份的分配股利等自益权还是包括管理决策等共益权在内的全部权利、具体的权利又如何去行使,当事人之间完全可以作出约定。而不存在当质权人为股东以外人时,需要考虑质权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否与有限公司闭合性特点相冲突的问题。同时当事人还可以对其间债务的履行等事项作出约定。这样一来,通过当事人的“选择”,也能排除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过于严格的限制,同时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闭合性。
股权质押合同经典范文第6篇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址:
鉴于:
为确保出质人全面、及时履行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义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定义:主合同为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第一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在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质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
4、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足额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甲方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或有债务偿还的一项保证。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
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3、优先受偿权,乙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转让质押项下合同规定相一致。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出质登记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物的保管
甲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乙方保管。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甲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甲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乙方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所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乙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 约定事项
1、当乙方在支付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价款后内,双方签署本合同。甲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第一期转让款后内签订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同时乙方应当将此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由双方共同负责办理。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2、本股权质押合同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股权质押合同的质押期限为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至止,或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乙方应当将剩余质押股权部分返还甲方。
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
4、乙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股权,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除本合同外,甲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
5、甲乙双方保证出质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双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1、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双方约定的情形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或者损及乙方正当权益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用以清偿甲方的或有债务或者弥
补所造成的损失。
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转让方与受让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有关机构。 甲方(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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