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合同书1(精选8篇)
施工监理合同书1 第1篇
合作承包施工合同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珠海福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珠海平沙福格精品公寓工程有关承包事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福格精品公寓总面积约13361平方米,工程中标价约2500万元(不含二次装修,为毛胚房,不包括铝窗、外墙砖一部分约7000平方米,后期增加工程量约80万左右)至2012年5月30日止,工程已完成打桩、基坑开挖及做好维护、石粉回填、工程报建、已购买保险、安全文明建设、工人生活住宿等已完成,去年年底前己购进钢材429吨,打桩工程款己支付1 35万。至目前为止,甲方前期共投入约455万元。
二、工程总投入:
按合同规定:本工程为带资工程,带资到主体封顶后业主按已完成的工程量支付50%工程进度款,余下每二月支付一次50%进度款,详细见施工合同。经核算:该工程利润可得约500万左右,当施工完成验收合格,资金缺口可能达700万元左右。为了优化资金投入,甲乙双方同意让利,引进一家有经济实力的施工班组进行全带资施工,施工班组带资520万元,按利润回报率1 8%.即520万元x18%=93.6万元给施工班组,让利后,把施工班组捆绑进来,一齐进退,把甲乙双方的风险降至最低,形成三位一体的格局,使投资资金比例发生变化,工程完工后,班组投资回收50%即300万元,留下300万元十个月内分批退还。完工资金缺口700万元,由班组承担300万元,甲方承担200万元,乙方承担 1
200万元。
三、资金投入比例及股份分配、风险承担:
l、甲方投入200万元资金,占股份50%。
2、乙方投入200万元资金。占股份50%。
甲乙双方在承包施工过程中造成的一切经济亏损及伤亡事故,由甲方承担50%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乙方承担50%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四、利润分配:
当工程完成,除开税收,上交公司管理费、支付全部工人工资、支付全部材料款及其他杂项开支后所剩下的为利润,利润分配为甲方占50%,乙方占50%的比例分成。
五、施工管理:
甲方派出会计员一名(兼职),乙方派出出纳员一名(兼职)组成财会部,工程技术人员及期他相关人员按需招聘组成管理团队,工地一切开支必须经过甲、乙双方派出常住工地代表签字才能报销。对甲方前期已投入的单据及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核对确认。
六、后期资金投入:
1、签订合同后,乙方应逐步投入资金至200万元,根据施工需要还要追加投资时,乙方应尽量想办法,如果乙方无法再投资,甲乙双方向社会上借贷来完成本工程所需要的资金。
2、资金前期由甲方已投入约455万元,工程待主体封顶收到业主工程款后将进行退回因甲方前期已经投入的超额数据的金额给甲方,即455万元减应投入200万元,余下255万元退还给甲方,至使甲乙双方账面投资本金平衡。前期由于甲方投入资金超出255万以外的则按月息2分计息补给甲方。后期资金
如果不够,则向社会借贷,所需要的利息将来计算进成本中。
七、其它:
1、业主补偿80万之中,实际得55万,其中25万元之中待乙方
150万元到帐号即退还己支付25万元给相关人员。
2、本工程中介费为1%,前期甲方已支付5万元,待封顶收到业
主的工程款后再支付20万元给关先生(详见合同)。
八、承包合同变更:
当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抽时间去珠海市一建公司进行变更合同承包协议,将来该工程由甲乙双方进行承包施工,将来所有工程款往来必须由甲乙双方前往签字才能提取工程款。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2012年月曰
施工监理合同书1 第2篇
编号:
二0一0年月日
供电配套工程、相关电力管网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甲方为解决项目供电问题,为配合小区内供配电系统电气设备的安装、高低压电缆的敷设,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此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相关电力管网、低压屏出线工程的安装。包设计、包设备材料采购、包安装、包工期、包质量、包验收合格送电,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为明确双方职责,确保供电配套工程、电力管网工程的顺利进行,依照《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供电配套工程、相关电力管网、低压屏出线(含土建管网及电缆桥架管网)工程。
项目情况:项目暂未通过规划审批,住宅部分规划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约户;非住宅面积(不含地库面积)平方米;地库面积约平方米。建筑面积详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编号:
四、工程范围和内容:
1、专公变电系统部分〔不包括土建、专变低压屏出线部分〕施工合同由甲方提供所有资料全权委托乙方予电业局签订。
2小区10KV进线工程至干线一极配电箱上端头止所有电缆井、电缆桥架、电缆沟、电力专用管、电力专用井盖制作及预埋、电缆支架及接地、土方回填、夯实以及箱变、变压器及配电柜等所有设备基础。包括小区红线内10KV进线工程至干线一极配电箱上端头止所有管、沟、井等高低压配电土建管网工程及电缆桥架管网工程。包括开闭站、中心配电室(含双电源专变配电间)室内的土建管网工程施工,也包括开闭站到中心配电室的联络(进线)电力管网(含土建管网及电缆桥架管网)低压屏出线至一极配电箱上端头电缆桥架及电缆的工程施工。
3、高低压配电室的内部施工含砼地面及找平、地面处理(含防水处理)、抽湿、电缆沟施工、配电房内接地施工、测试、电缆沟支架的预留预埋、施工以及配电间地面相关材料配置和安装等均包含在承包范围内。
4、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施工规范及电力行业要求对本工程承包范围内的电缆沟(通、道、井)、电缆保护管、电缆桥架等地方做防火、防鼠封堵处理等均包含在承包范围内。
5、根据长沙电业局验收要求,开闭站、各高低配电室内配备运行模拟图版、地面绝缘橡胶垫板及用电操作工器具(包括10KV绝缘手套、绝缘靴、验电器、操作杆一用一备等)配电房所有正常运行需用品均包含在承包范围内。
6、本合同工程不含开闭站主题及门窗、内外墙装饰、屋顶绿化工程,但开闭站室内
附属土建管网工程包括在合同范围内。
7、各高低压配电室内高压接地线、电风扇、除湿机、灭火器、资料柜、桌子、椅子等都包括在合同范围内。
五、供电方案及供电容量的计算标准。
1、供电方案安经审定的“配电工程施工设计图册”相关设计执行。
2、供电容量按配电设施规划设计计算原则配置。
六、供电配套相关电力管网工程造价:
1、供电配套建设电力管网(含土建管网及电缆桥架管网低压屏出线)工程单价为人民币元/平方米,合同总价站定为元。总价中包括电业局合同造价部分、但不包括高可靠性供电费、预交电费。
2计费面积为长沙市规划局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工建设施/地下车库)。
3该工程甲方必须在2012年11月30日前向乙方提供该项目的包括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内等所有供电配套工程报建资料。
4甲方未按时提供资料,造成工程造价上涨超过3%乙方将按最新市场价格计算造价。
第二条工程期限
一、开竣工日期:经双方商定,本合同开竣工日期如下:
本合同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月日,工程竣工日期为2011年月日.确保甲方按期交房。
二、施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双方应根据合同规定,分别负责按照完成。
三、在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顺延工期,应由双方及时协商、签订协议。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而被迫停工者;
2、因甲方变更建设计划、项目规模或变更施工图,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而不能施工呈继续施工者;
3、其他施工未具备工程施工条件。
第三条物资采购供应与景观要求
一、乙方按施工图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负责采购设备材料,所有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并有“三证”。
二、由乙方负责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如规格、质量不符要求,造成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三、按照施工设计图册设计。
第四条工程款结算
供电配套相关电力管网工程采用全额包干方式进行结算。工程款的支付方式按下列规定办理:
工程款按照项目建设进度的情况分三次支付。①本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5天内、甲方支付工程款的30%;②工程主材进场前支付到工程款的95%;③工程余款5%送电后三日内付清。
每次付款后15天内乙方需提供等额的工程建安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后期工程款。
第五条设计、设计变更与施工
一、设计、设计变更审查由乙方组织,甲方参与审查。坚持按图施工,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二、供电配套相关电力管网工程的施工质量,均按国家现行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即
乙方有关规定进行施工。施工期间甲方派专人参与监督。
三、如遇下列情况给对方造成各种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1.施工中如发现乙方设计有明显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提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经双方协商认可后,方准施工。
2.在施工中,如遇住宅小区项目中途停建、缓建,甲乙双方对在建、已建的供电配套工程设施,双方应协商确定妥善的安全保卫措施,实施费用由甲方负责。
3.在施工中,如发现甲方不能按时拨付工程款,而中途停建、缓建,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有甲方承担。
四.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中间验收做出记录。一般隐蔽工程由乙方自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重大或复杂隐蔽工程,应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如甲方未按时参加,乙方可自行检查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五.施工中的施工安全责任属乙方责任范围的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应为乙方免费提供施工用房方便,但不得影响甲方售房支付。
七.其他:
1.乙方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的协调和管理,与其他承包商交叉作业时不得任意破坏其他承包商已施工完的工程。如要剔槽、打洞、挖土等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义务做好乙方与业主的施工协调工作,尽可能不要造成重复施工。根据设计要求确需开挖的,经过甲方认可后,可以按双方协商的方案施工,由于施工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以后各地块建设甲方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为乙方施工提供便利。
2.乙方所设计的施工图应符合甲方的总体规划及单位建筑设计的要求。小区内的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邀请甲方进行施工图汇审,通过双方的书面认可方可实施。
3.乙方必须派驻专门的现场负责人,负责本合同范围内工程设计、施工、报建、协调等相关事宜,并将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亦应安排相应的工程项目负责联系人并通知乙方,一方如需更换人员必须书面通知另一方。
4甲乙双方确定驻现场代表为:
甲方驻现场代表:电话:
乙方驻现场代表:电话:
第六条竣工验收、结算与保修
一.供电配套建设相关电力管网(含土建管网及电缆桥架管网)工程由乙方组织相关电力部门及甲方进行验收,并移交相关电力部门管理。
二.乙方在工程竣工前三日将验收日期以书面通知甲方届时验收,如甲方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提前通知乙方取得乙方同意后,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须承认竣工日期,如再不按时参加验收,起所发生的管理费和各项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并偿付给乙方按验收设备范围造价总额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三、竣工工程验收合格,从验收之日起3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完毕,如甲方不 能按期按管、致使验收后的工程发生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四、在进行竣工工程验收时,如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乙方应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在双方议定的期限内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再行移交,又次造成工程预期 交付的;以及处第二条的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偿付给甲方按延期工程造价总额每日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五、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应在验收前7天内向甲方提供供电陪套相关电力管网工程竣工图四套。
六、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后,由乙方对本工程质量负责保修。
第七条违约责任和仲裁
一.由于乙方责任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日期竣工送电,(以竣工验收合格日期计算)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本期供电配套建设相关电力管网延期工程部分总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二.在进行竣工验收时,乙方不向甲方提供工程竣工图,每逾期一天,应偿付给甲方按本期供电配套建设相关电力管网工程造价总额万分之一的逾期为月金。
三.甲方不得借故拖欠应付款项,如延期不付,按银行的短期贷款利率偿付给对方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延误工期责任。
四.供电配套相关土建管网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双方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解决不了的,可选择下述两项中任一项处理:(1)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合同附件
1、规划局批准的项目小区规划总平面图。
2、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项目配电工程施工设计图册。
4、本合同的附件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第十条合同份数及有效期
1、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单位: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施工监理合同书1 第3篇
在由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承建的沈阳恒隆广场项目工地, 笔者看到, 除了一个由项目总包方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沈阳项目部与项目农民工工会签订的总合同之外, 参与项目施工的4个劳务公司还分别与各自所属的共15个班组签订了“合同附件”, 涉及钢筋工、木工、抹灰工、架工、混凝土工等5个工种。
据介绍, 签订“1+N”集体合同的关键在于成立建筑项目工会, 由工会代表农民工与工程承包方签订合同。沈阳市规定, 每一个建筑项目部都要建立农民工工会, 各个工种班组都要成立工会小组;有劳务公司参与项目施工的, 要建立劳务公司农民工工会支会, 归项目部农民工工会领导, 做到开工即建会。对后续进入工地的工种班组, 要在一进入工地就成立工会小组;对零散到工地务工的农民工, 要及时纳入相应的工会小组, 做到务工即入会。要通过建立工会, 把所有农民工都吸纳到工会组织中来, 为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提供组织保障。
目前, 沈阳市建筑项目建立工会工作推行比较顺利, 项目农民工工会主席一般都由总承包方的人员担任, 吸收参与施工的农民工参加担任工会委员。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沈阳恒隆广场项目部农民工工会主席就由项目部办公室主任丁鹏飞担任。沈阳市总工会农民工工作部部长詹军对此解释说, 这是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太大, 而且一般农民工的政策水平较差, 如果让农民工当工会主席, 不能保证工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据介绍, 由于建筑项目的总承包方一般都是较大的有资质的正规建筑公司, 基本都能做到遵纪守法, 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 建筑项目普遍存在转包现象, 即项目总承包人将全部或部分项目内容转包给他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常常出现在一些资质差的“二包”“三包”身上, 而被欠薪的农民工在找到总承包人寻求帮助时, 常常因为不是总承包人直接雇工而得不到帮助。
沈阳建筑业“1+N”集体合同对这种现象做出制度性规范。即总承包人和分包人都要在集体合同的总合同上签字, 不管经过几次分包, 总承包人都要对参与施工的农民工负责。丁鹏飞就同时身兼项目部农民工权益维护办公室主任, 参与项目施工的四个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如果与所属劳务公司发生纠纷, 丁鹏飞都要负责调解处理。他说:“我毕竟是总承包方的人, 参与施工的劳务公司都得给点面子。因此, 解决此类纠纷相对比较容易, 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工作也比较好做。”
沈阳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傅宏宁表示, “1+N”集体合同可以切实保护建筑业的农民工权益, 遏制“前清后欠”现象的不断发生, 同时稳定建筑业用人关系, 缓解“用工荒”、“招工难”现象。
沈阳市从2006年至今, 已累计为13.3万农民工讨回欠薪8.66亿元。傅宏宁说:“年年清欠年年欠, 这是一个令人困扰的问题。”据了解, 建筑行业出现的欠薪和劳动纠纷案件, 其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没有书面证据, 这既不利于农民工, 也不利于施工方。签订“1+N”集体合同, 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难题。据傅宏宁介绍, 去年沈阳市“1+N”集体合同工作做得好的施工单位, 欠薪问题很少。即使有少量的欠薪和经济纠纷问题, 由于有集体合同作为依据, 调解起来也很容易。
沈阳市总工会农民工工作部部长詹军认为, 推行“1+N”集体合同, 让农民工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安全保护、生活保障等心中有数, 对施工单位放心, 打工有安全感, 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这也能激发他们的劳动热情, 从而提高劳动效率和工程质量, 以及保证施工安全。同时, 有工会组织农民工开展劳动竞赛、安全竞赛、提合理化建议、文化娱乐活动以及对困难农民工进行帮扶等, 也将增强施工单位对农民工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进一步调动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这些都将有效减少建筑项目农民工频繁跳槽, 以及项目“招工难”、“用工荒”现象。
施工监理合同书1 第4篇
关键词:水利施工企业;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风险
在水利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施工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目前我国水利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上,还存在着诸多问题,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文章分析水利企业在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结合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相关内容,提出强化合同管理,增强风险意识的措施,对保障水利施工企业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施工合同以及施工合同风险分析
施工合同是施工企业重要的施工依据,是调整合同双方行为,完善经济运行关系,保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最有效手段。受到市场环境以及水利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的双重影响,合同风险贯穿于施工过程的始终,全面了解施工合同风险,减少风险带来的危害和损失,对于水利施工企业至关重要。
1. 招投标阶段风险
作为大型的建筑项目工程,水利施工企业都需要通过招投标获得项目,在这个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合同风险:首先,对建筑单位的资信了解不到位,造成工程款拖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了取得施工项目,一些水利施工企业忽视了对建筑单位的资信审查,盲目的追求项目,以项目拿下为目标,为后期工程款不能及时收回埋下伏笔。其次,组织管理不到位,造成报价失误,造成施工企业经济损失。水利施工项目规模大,涉及利益和因素多,需要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分析和了解,而一些施工企业缺乏专业、全面、准确的评估,不仅增加了报价,而且也为竞价谈判甚至合同的签订,造成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最后,盲目压低报价,得不偿失。竞价阶段,企业为了争取中标,往往会采用低报价的策略,由于前期对施工项目的评估不够全面,造成竞价过低,在工程实施阶段,甚至发现亏本的情况,盲目的赶进度,也难以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
2. 合同签订阶段风险
首先,合同超出法律规定范围,造成法律风险。施工合同的签订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完成的,一些水利施工企业对国家相关法律缺乏理解或者理解不透,亦或者想通过打擦边球,获得项目,违反法律法规,最后就要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其次,合同细节风险,合同签订之后具有法律效应,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在现实情况下,许多施工企业为了满足建筑单位的要求,被动接受建筑单位的一些“霸王条款”或者对于合同的细节把握不够,忽视了相关细节,就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最后,对于合同本身也存在风险,合同从内容上到格式上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责任不明的情况,是否存在无效合同这都需要水利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加强对合同本身的把关和控制,关于合同价格方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水利施工企业的规模大、周期长、涉及利益多等因素造成施工成本波动很大,而在于建筑单位签订合同时,固定价和包死价都会给未来水利施工项目的施工造成巨大的财务风险。
3. 合同履行阶段风险
合同规定了建筑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是合同是否能够实施的最关键阶段。其风险主要表现在:首先,变更风险,项目实施受到施工变化、环境变化以及建筑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条件的变更,会增加施工方的施工成本,相关资料收集不齐,会增加索赔难度;其次,拖欠工程款风险,水利施工项目的工程款巨大,建筑单位拖欠工程款会影响项目的进程,增加企业成本;最后,其他风险,在合同履行阶段还存在其他风险,例如,单方解约或者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等等。在合同履行阶段和合同本身存在矛盾,或者一些不确定条款的影响,都会是水利施工企业陷入被动。所以水利施工企业要强化合同管理,减少合同风险,维护施工企业利益。
二、完善合同管理,维护企业权益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对于水利施工企业来说,需要建立健全专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并配置专业合同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工程造价评估,工程合同签订和变更都要熟悉的掌握和了解。并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从项目的竞标、合同的签订以及合同的履行都要建立一整套的规范流程,规范合同管理内容,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建立风险预防和处理机制,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各种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合同风险的控制能力。
2. 强化合同风险事前预防
首先,水利施工企业从招标书的相关文件的认真把握,对招标项目的合法性以及建筑单位审查都要做全面的评估,把风险控制做到事前,在源头上解决可能存在的各种合同风险。其次,科学评估,合理报价。对水利施工项目的施工环境、技术要求、施工方案、施工成本、工期都要做全面的评估,得出合理的报价,从宏观角度出发,利用报价策略,提高对报价的控制能力,力求既能得到施工项目,又能够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3. 增强履约控制意识,督促合同履行
施工合同关键在于双方的合同履行,所以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的加强履约的控制意识,督促对方的合同履行。首先,水利工程涉及勘探设计、工程建设等方方面面,种类繁多。所以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台账,方便监督管理,实现对项目的有效控制,减少合同存在的风险;其次,对于建筑单位,施工方要及时督促其履行合同条款,规范合同履行,对于项目变更或者因为其他因素导致合同发生变化的,要加强与建筑单位的协商,保护施工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刘晓霞.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探讨[J]. 山西水利, 2005(5)
[2]杜树蕾. 施工企业合同风险管理的防范方法[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9
涂料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合同1 第5篇
发包方(全称):------集中居住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全称):(以下简称乙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阳光府第2#、13#、15#、16#、17#、18#、19#、20#楼 外墙涂料分项工程承包给乙方。为了保证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质量和进度,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有关涂料工程施工事项,特订立本施工承包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阳光府第2、工程地点:---镇---村
二、工程承包方式、范围和内容
1、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安全、文明施工、包质量、包工期。
2、工程承包范围为---〃阳光府第 2#、13#、15#、16#、17#、18#、19#、20#楼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具体工程量以现场发生实际为准。
3、工程承包内容:外墙涂料的材料供应、材料检验和涂料施工及相关质量检验。
三、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
1、工程量计算以甲方认定的施工图、联系单等为依据(按涂料接触面
积计算),施工单价2#楼---元/㎡(弹性防水涂料)、13#-20#楼----元/㎡(水性防水涂料)
2#楼------元
13#-20#楼------元
合同总价:-------元
2、乙方承包综合单价已包含材料费、装卸运输费用、损耗、保管费、人员工资、劳动保险、技术措施、临设、管理利润、成品保护费用及保修费用。
四、工程工期
1、本工程施工工期必须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从5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本工程。乙方按甲方指定工期延期2天后,第3天开始每延一天按500元处罚,罚款最多不超过工程造价的5%。
2、遇雨天及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五、工程质量
1、甲乙双方约定的涂料工程质量为按现行有关质量验收标准验收(包括材料),必须确保一次性合格,如由于其涂料材料或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除乙方无条件返工处理合格外,甲方根据有关管理制度可视情对乙方作出质量处罚,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质量处罚。
2、外墙涂料品牌确定为 阿特兰漆,2#楼为弹性防水涂料、13#-20#楼为水性防水涂料。
3、所用涂料要有出厂合格证,同时检验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腻子、底漆、面漆品牌质量必须满足要求。
4、施工工艺流程:基层处理---→一遍腻子施工---→ 二遍腻子施工---→底漆施工---→面漆施工。
5、为避免产生色差采用的涂料均为专业生产厂家按色卡选定的颜色进行配色后的成品,根据设计施工要求选好涂料品种、颜色。并做好样板墙 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6、该工程质量保证期为5年以上。
六、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全面履行合同,确保乙方正常施工。
(2)督促乙方做好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管理,文明施工。
(3)做好乙方工程量审核,按合同及时审批工程进度款项。
2、乙方责任
(1)全面履行施工合同,严格按现行标准、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严格履行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的合同要求,确保正常施工。
(2)服从甲方指挥和管理。
(3)服从甲方现场职能人员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其施工机具、设备和人员调配,乙方保证进场的机具设备能满足施工和甲方管理的需要,人员调配投入计划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现场管理力量必须满足施工和甲方管理的要求。
(5)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甲方和甲、乙双方合同的要求返工至合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施工增加费用。
(6)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检查和监督管理等。
(7)工种之间必须友好相处,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8)工程具备质量验收条件,乙方经甲方同意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等要求积极组织质量验收,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对甲方验收提出问题及时给予整改,整改完成后再次报验
七、工程安全
(1)乙方劳务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2)外墙涂料作业为高空作业属危险工种,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好各项安全防护工作,并购买相关保险。
(3)积极配合工程部工作,做好上情下达,及时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施工期间发生矛盾,应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寻求协商解决,严禁聚众斗殴,如在施工现场发生聚众斗殴事件,不论有无理由每次罚款伍仟元。
(5)乙方为涂料工程施工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章指挥,准确把握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的关系,保证全员安全,施工顺利进行。
(6)如现场由于乙方安全防护措施未到位或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7)乙方应成立安全应急小组,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以便发生安全事故时可以第一时间做好救护等工作,尽量减小安全事故造成损害。
八、工程款支付
外墙涂料工程底漆结束验收合格一周内付至工程总款40%,面漆结束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至工程总款80%,竣工验收结束一周内付至工程
总款95%,剩余部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质量保证期内工程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
九、其它
1、乙方必须有效组织施工人员、机具、材料、资金,必须满足本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需要,严禁转包,一旦发现乙方有转包现象,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施工合同,乙方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应无条件由甲方自行处理。
2、乙方应服从甲方的指挥和管理,严格执行工程部、公司的所有规章制度,自觉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管理混乱,质量、安全、工期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施工合同,另行安排施工队伍施工。乙方所完成的工程款首先应满足弥补甲方的所有损失后,余款结算给乙方,对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4、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工程款结清之日失效。
甲方(签章):乙 方(签章):身 份 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防水施工合同1 第6篇
合同编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年月日订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全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甲方决定把本工程委托给乙方进行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经济关系和责任,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条款如下:
第一条: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及选材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选材:第二条:工程量及造价
1、工程量:暂按防水施工面积㎡
2、工程造价:
室内卫生间防水,每一平方米面积元,总造价约计为
工程完工后,按实际验收面积进行结算,调整总造价。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付款方式
1、承包方式: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由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款,施工当中再由甲方预付甲方验收后付到。
第四条:施工工期
本防水工程自施工条件开始,暂定年月
年月日完成,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工程损失,按上级规定处理。工期顺延。
第五条 工程质量
执行国家GB50207-94验收规定,符合标准合格。
第六条 工程保修
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保修在保修期内因材料施工原因发生滴漏水现象,乙方负责保修。
第七条 双方责任范围
1.甲方责任
(1)找平层的质量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2)施工现场障碍物均应在施工前天全部清除。
(3)施工用水、用电接到乙方指定顺畅道路。
(4)施工交底一式份,合同签订后天交给乙方。
2.乙方责任
(1)根据国家技术验收规范和设计图纸规定,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本
合同工程项目。
(2)按照国家规定和甲方需要,经双方协商提供各荐技术资料。
(3)工程竣工后,负责清理好现场,整理好技术档案,办理验收准
备工作。
(4)安全责任、乙方自负。
第八条 工程验收、交接
1.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由甲方邀约有关单位在三日内进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如甲方超期不进行验收或办理交接手续,先行使用,则按验收合格处理。
2.工程竣工交工后五日内,双方输工程技术档案资料交接手续,在十日内办完工程竣工结算。
第九条 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违约或争执,到仲裁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全面履行合同内容终止。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防水工程承包合同
委托方:(简称甲方)
承包方:(简称乙方)
承包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护国经济合同法》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条例》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决定,乙方承包甲方防水工程,为明确双方责任特立以下条款。
1.工程造价:SBS防水卷材(聚氨酯)(丙纶布),每平米元。
2.承包方式:
3.付款方式:乙方进工地,甲方付乙方工程款的%为乙方够买材料款,待乙方完成工程的%,甲方应付乙方工程款%,工程竣工,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甲方应把剩余工程款全部付给乙方。甲方留乙方%为保修费,保修期满后甲方付清保修费。
4.质量要求:
5保修方法:乙方在年内免费维修
6.工程工期:工程在年月日至年月日。
7.施工期间,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到严格管理、文明施工,施工过程中由乙方发生的工伤事故,由乙方负责,由甲方造成的工伤事故由甲方负责。
8.乙方在甲方单位施工,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技术人员的直到,否则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和停止施工。
9.以上条款望双方共同遵守。
10.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空调施工合同1 第7篇
施工合同
发包人: 大丰市半岛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 江苏伟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时间:二○一一年六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大丰市半岛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江苏伟业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大丰市半岛温泉酒店(温泉馆、会议中心)工程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 建筑面积:32000平方米 工程地点:大丰港区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大丰市半岛温泉酒店(温泉馆、会议中心)工程中央空调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说明为准。
三、合同工期
开竣工日期:2011年6月 20 日,2011年9月 10 日竣工。工期为80日历天。
实际开工日期按发包人现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明确的时间确定。
实际开工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发出日期之间的延续时间扣除经签证确认的工期顺延天数为承包人的最终履约工期,最终履约工期超过承包人承诺工期即视为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按合同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如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每拖延一天向招标人支付实际结算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从工程款中扣除。
四、承包方式、工程质量标准
该工程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承包方必须以主体力量进场施工,项目经理在施工期间必须在场管理。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部分产品指定品牌);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国家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标准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柒佰玖拾万零陆仟贰佰零柒元叁角肆分(小写¥:7906207.34元整)。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发包人委托 公司负责本工程的监理。监理单位委派 同志为本工程现场监理。发包人委托的职权:(1)对工程质量实行现场监督,并按工序分步验收。(2)对承包人不按工序提请验收或不按施工规范施工的行为提出 限期改正或停工整顿,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3)责令不合格施工队伍退场,并就索赔提出方案;(4)全权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制订和实施安全措施。(5)参与工程决算的审核。
2、发包人派驻 同志为工地代表。
职权:(1)督促工程监理履行职责,组织抽查工程质量;(2)审核阶段性完成的工程量;(3)参与审核工程决算。
发包人在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工程施工图纸和有关的技术交底。
3、承包人委派项目经理 鞠恒 同志为工地负责人,具体负责工地事务的处理。
承包人施工期间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尤其是夜间必须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
八、质量与验收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如果本工程竣工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中标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同时招标人要求中标方按工程总价的2%承担违约金(中标人需无条件承诺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质量整改期间工期不予顺延。
九、安全施工
承包人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按施工企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管理,负责处理所发生的工程事故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十、工程结算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设计变更+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价格。
10.1工程竣工结算价 =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 其他项目费用 + 规费 + 税金。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中的中标综合单价结算时不予调整(无论招标时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是否准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为完成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若无相关设计变更和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外,中标综合单价不予调整),工程量按实际 工程量结算。
10.2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a、招标人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合同中无类似变更工程清单项目的价格,其相应综合单价由中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约定的计价程序和依据提出,经招标人确认后参照中标下浮率同比下浮后进行结算,但该变化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的变化均不作调整。
中标下浮率计算公式如下:
中标价-标底价的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暂列金额及其税金
下浮率=(1-…………………………………………………………………)×100% 标底价-标底价的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暂列金额及其税金
b、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或原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误差,其综合单价执行投标时的综合单价。
c、材料价格在约定的幅度范围内调整。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风险约定为:
第一类施工用材料:空调器、空调末端设备、水泵、风口、风阀、风机等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推荐品牌的主要设备材料一览表》中的所有设备材料。
第二类施工用材料:钢管、钢材(板材和型钢等)。
第三类施工用材料:除第一、二类施工用材料外的其它一切材料。施工期:从工程实际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①在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施工用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即第一类施工用材料设备价格不再调整。
②在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施工用材料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③在工程施工期间,第三类施工用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即第三类施工用材料价格不再调整。
④第二类施工用材料的材料差价取定:应以大丰市造价办公布的《大丰市2011年4月份主要建筑材料指导价》,大丰市造价办公布的指导价缺项部分执行2011年第4期《盐城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区材料市场指导价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不再调整),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算术平均市场指导价与《大丰市2011年4月份主要建筑材料指导价》、《盐城工程造价信息》2011年第4期市场指导价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算术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算术平均指导价=Σ(每月材料指导价)/材料使用期间的月份数(大于半月的按整月份计算)
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d.工程量的变化(是指由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与招标时本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比而至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数量的增减)引起相关措施费用均不调整。因此招标人要求各投标人投标前必须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0.3《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中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该部分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招标人签证后计入工程结算总价。
10.4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实施工程管理,6 中途项目负责人如需离岗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经招标人同意。若未经招标人同意而擅自脱岗,将处以每天2000元的罚款,从到期的工程款中扣回,若擅自脱岗连续达7天以上的,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将依法追偿。10.5 本工程价款一律通过银行非现金结算,实行专款专用。
10.6 中标的承包人协调解决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施工发生的所有地方矛盾或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单位的配合矛盾,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招标人不另支付此项费用。由于中标的承包人管理不善,在施工中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噪音干扰他人等所引起的政府职能部门罚款或停工整改或引起周围居民纠纷和索赔时,其所有发生的费用与损失将全部自行承担。
10.7 中标的承包人自行承担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任何状况下的安全责任,非招标人原因,发生的一切问题和责任与招标人无关,相关一切费用或民事、刑事责任均由中标的承包人自理;若中标人不能及时处理所发生的问题和责任,并且影响到招标人的工程进度及相关工作,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款中提取费用处理相关事务。
10.8 应严格按现行的行业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费支付措施,度确保及时支付。若发生拖欠现象,承包单位不及时、妥善处理并影响及招标人的,招标人可直接支付。招标人因此而提前支付的部分,每天按万分之五向总承包单位计取罚金,直至招标人向总承包单位下次付款之日。并在付款时作相应扣罚。
10.9 以上关于合同定价与结算方式主要条款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其有关问题解释答疑及苏建定(2004)290号文中关于合同与结算的条款等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10.10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乙方报送结算,甲方在收到完整结算资料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审核及结算。乙方竣工结算送审价超过最终 7 审定价8%的,审价机构对超出8%部分计取的审价费、追加费(审计合同)由乙方承担(按核减额的5%),甲方直接在竣工结算时给予扣除。
10.11中标人进场后,应统一使用招标人提供的临时设施,工人宿舍统一向招标人租赁。工人宿舍600元/间/月(不含水电费、物业费),临时工人宿舍租赁费由中标人按月与物业公司结算,若中标人拖欠则招标人在每次付款时按实际租赁费扣除。
10.12本专用条款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处理。
招标时指定的设备单价在施工中发生不一致的情况下,需经业主和监理签证,同意并确认单价后方可使用。
十一、工程款支付
工程款指按签订的合同价扣除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暂列金额及其规费和税金后的工程价款。具体付款方式如下:
1.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必须向发包方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价的10%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方式缴至招标人指定帐户。签订合同后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
2.每个月末,发包方向承包方再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的50%的价款,工程结束时付满总工程款的60%。
3.经系统调试,一次验收合格后15日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至工程款的80%,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如果本工程竣工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标准,中标人必须无偿整改达到合格标准,同时招标人要求中标方按工程总价的2%承担违约金(中标人需无条件承诺在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质量整改期间工期不予顺延。
4.最终审计结束后一月内付至审计价的95%。
5.工程余款5%作质保金,工程质保期满二年后的15日内结清。
十二、违约、索赔和争议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每拖延一天工期向招标人支付实际结算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不计算工期的时间,必须在灾害消除后报发包人工地代表与监理共同签证)。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的相应顺延工期。
2、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施工,在告知后仍不及时改正的除责令退场外,还将追究经济赔偿责任。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约定提交盐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大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它
1、本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和转包。
2、承包人投标承诺的材料、品种、规格和生产厂家,不得随意更改;如发生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
十四、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大丰市半岛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或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或
施工监理合同书1 第8篇
(一) 国外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制度
各国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均有不同的规定。德国法律规定, 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协约、劳动条件及其他待遇所规定的标准部分 (除对雇佣工人有利) 的劳动合同;以欺诈、诱骗、恫吓、胁迫或伪造证件等手段诱使任何工人签订的合同;违背善良风俗或合同目的不合法、不道德的劳动合同无效。同时, “德国民法学家们通过建立法律行为的理论, 为无效合同制度确立了理论基础。并衍生出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等合同制度。”[1]在英国主要是以判例的形式对劳资关系进行调整并极少劳动合同被判定无效, 但如果订立合同的目的非法, 那么劳动合同将由于违法而无效, 例如为偷漏税目的。如果劳动者仅是行为违法但主观上为善意, 也不能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可见, 各国多是从意思表示瑕疵、违反劳动强行法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方面来界定无效劳动合同的, 但是多体现了对劳动合同无效制度的慎用及对劳动者利益的倾斜保护。
(二) 我国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制度演进概述
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以下简称劳动法) , 其中第18条规定了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制度:“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 从订立的时候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 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有了新的拓展。其中《劳动合同法》第26条、27条、28条、86条分别对无效劳动合同确认的事由、部分无效以及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分配和责任承担有了新的规定。并且在第26条的规定中删除了“无效的劳动合同, 从订立的时候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字样。但是总体规定还是比较笼统有待进一步的细化, 特别是26条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确认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问题, 有必要进行有效的解释和制度重构。
二、《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 对劳动合同定位不清
在理论上对劳动合同的定位主要有两派。第一派主张:“劳动合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合同类型。劳动合同法属于民事法律, 是现行合同法的特别法。”[2]另一派则主张, 从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社会化角度出发认为劳动合同已经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其合同的双方的当事人地位已经不平等需要而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其应是劳动法的下位法。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三种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再比照《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判断标准的规定, 可见《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只是简单的照搬照抄《民法通则》, 非但没有超越民事规定之意反而引用了更为陈旧的民事规定而没有借鉴更新的《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 强行的将劳动合同归于民事合同法或是归于劳动法对于劳动合同的制度构建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劳动合同根源于民事合同的事实是无法否认的但是有别于民事合同的特性也是现实存在的。
(二) 无效规定过于严苛
《劳动法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了三种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事由。在劳动合同的效力上只规定了生效和无效劳动合同, 没有规定可撤销、可变更劳动合同与效力待定劳动合同。这种过于决对的劳动合同效力制度称为二元评价机制。
因意思表示瑕疵而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无效。《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而对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没有以上情形的则被评价为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等, 由当事人最终决定合同的效力。相比之下《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显既不全面又过于严苛了。
(三) 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制度陷入虚设困境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 笔者通过网络资源获得的使用《劳动合同法》第26条而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案例可以说是寥寥无几, 并通过对哈尔滨地区的法院以及劳动仲裁部门针对劳动合同被判无效的情况进行了调查, 得出的结论是基本没有劳动合同被判定无效。从一位执业多年的劳动仲裁员了解到:在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判的过程中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等将劳动合同裁定无效是十分慎重的,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适用非常少。由此可见, 此规定已经被司法实践所排斥, 并陷入了制度虚设的尴尬局面。
笔者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严苛的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制度是超越了当代劳动力市场的现状, 劳动合同立法者追求了过于理想的状态, 过分注重了法律的引导作用为忽视了法律对现有法律事实的评价作用。二是劳动合同乃继续性合同, 绝对的广泛的采用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的原则是不正确的。三是劳动合同被判无效并不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反而使劳动者面临着失业和重新就业的问题, 这与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背道而驰。
三、对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制度之重构
(一) 源于民法在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制度中的应有体现
1. 借鉴民事合同的无效确认之规定。
一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此处的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囊括了违反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体现在劳动合同中, 可能表现为:劳动报酬条款含有规避课税内容;贬低人格尊严和限制人身自由;限制择业自由;违反劳动者保护的内容;从事的职业既为法律所禁止, 又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如生产、贩卖毒品、提供色情服务等。”[3]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
2. 建立劳动合同可撤销制度。“在民事合同无效
制度设计和理论打造过程中, 合同无效与合同的可撤销可谓一对孪生兄弟, 两者乃是不可分割之制度。”[4]笔者认为多元的效力体系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得以建立。
3. 是否应引进民事合同的效力待定制度。
民事合同法中还规定了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 又称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 不同于可撤销的合同。一个是未决的不生效’, 一个是未决的生效’。”[8]笔者并不赞同引进效力待定制度, 原因在于劳动合同乃继续性合同, 我们要有一种将之推定为有效的理念, 而使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只要合同的当事人都不申请撤销劳动合同则可以通过自动补正或当事人主动补正等方式将劳动合同关系保持。这样既有利于保护现有的劳动秩序, 又认可了已经付出的无法收回的劳动。
(二) 超越民法在无效劳动合同制度中的应有体现
“劳动法上之劳动契约谓当事人之一方与他方存在从属的关系, 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 而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乃为特种之雇佣契约, 可称为从属的雇佣契约。其特色在于为特殊的从属关系, 其劳动较之其他劳务给付契约, 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劳动合同的从属性决定了其必然有独立于民事合同并超越之。
1. 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合同无效。
集体雇佣劳动合同可以相对缓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地位不平衡的问题, 使得签约的合同更加能体现公平等价有偿的精神。
2. 赋予劳动者单方的效力补正权。
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时候, 给予劳动者一种单方的效力补正的权利, 即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的情况下, 赋予劳动者一种可以直接依照集体合同标准更改其原合同内容的权利。并且这种效力的补正应该可以溯及至合同签署之时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这样既可以使居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可大胆的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 又可以督促用人单位不要以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利益。
摘要:劳动合同的效力是劳动合同的核心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有了新的拓展, 同时也有效力评价体系存在缺失和过于严苛等问题。本文将以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为出发点, 提出对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研究必须较好的借鉴无效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同时还要结合劳动合同的特殊属性加大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整个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构建都要以无效制度慎用为指导原则, 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得到最佳的保障。
关键词:劳动合同,无效,民事合同
参考文献
[1]董保华.劳动合同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5.
[2]梁慧星.劳动合同法:有什么错?为什么错?[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08-28.
[3]喻术红.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法学评论, 2005 (3) .
[4]韩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5]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