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精选18篇)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第1篇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任何时候,均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合法原则
指的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二是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三是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第2篇
收到除名决定后,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认为:刘某在企业多次下达通知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达2个多月之久,刘某的行为属于旷工,企业据此作出的除名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而,仲裁委作出裁决维持染织厂对刘某除名的决定。
v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刘某请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刘某是否构成旷工?在实践中,请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本来就很少见,请人代为履行劳动合同产生劳动争议就更少见,本案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亲自履行原则是劳动合同履行的一个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劳动者必须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不能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因为劳动合同具有人身属性,用人单位是基于对劳动者的能力的认可和信任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刘某系该染织厂的一名员工,应该亲自履行劳动合同。刘某请人代替自己上班,者本来就是违法行为。
旷工是指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单位上班,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很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在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因此,刘某连续超过两个多月没有上班,当然属于旷工行为。虽然他请人代为上班,但是劳动合同要求亲自履行,他人并不能代替自己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企业按照《企业职工奖罚条例》的规定对刘某除名并无不当之处。
试析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第3篇
一、合同履行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以及规避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通常被称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者“帝王规则”。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必要性在于:第一,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和商业道德。第二,保障合同得到严守,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随着交易的发展而不断扩大,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具有确定行为规则的作用,而且具有平衡利益冲突、为解释法律和合同提供准则等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适用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应当理解为善意协作。《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那些在合同中虽然未作约定,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尽的协作义务,当事人也应该自觉地、善意地履行。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法律后果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可以产生两个基本法律后果:
(一)合同的变更。
通过变更合同的某些条款约定,达到清除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带来的不公平结果,主要方式有增减履行标的、变更履行方式等等。
(二)合同的撤销或解除。
如果通过变更合同的方式仍不能清除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带来的不公平结果时,那么就可以通过撤销或解除合同的方式来最终解决。
四、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利益调整是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意义。合同履行过程中,只有当事人遵循诚实、守信、善意的履约原则,正确对待和审视自己的权利义务及履约行为,才能够避免和解决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实现合同的最终目的。
通过对合同双方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合法的合同权益,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一个重要的适用意义。履约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因素,往往会造成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严重失衡。在这种情况下,就可适用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对方或司法机关提出修订甚至解除合同的要求,重新调整合同内容,实现一种更为恰当的权利义务对等状态,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另一个适用意义就是可以弥补《合同法》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以及当事人合同约定上的缺陷,起到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合同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的约定来排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进行解释和补充,应当充分考虑合同订立时的客观基础和背景,其目的在于明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志。
(三)信用的原则虽然可以用来解释法律和补充法律的不足,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不能用诚实信用原则来修正《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也不能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来代替《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的适用。在解决合同纠纷问题时,应首先考虑适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适用法律具体规范和司法解释仍不能解决问题时,才能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四)当事人在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时,应注意自己的主张请求。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协作义务,它不同于合同约定的主要给付义务,不具备对等给付的性质,往往不能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协作义务的不履行,原则上往往也不能主张合同的解除。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合同法中的系列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条文,无不渗透着诚实信用这一“帝王原则”。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善意协作,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利益问题,都离不开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适用其意义在于弥补《合同法》法律规定上的不足以及当事人合同约定上的缺陷,起到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从而更好的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摘要:拖欠农民工工资, 归根到底, 是未能很好的履行劳务合同所造成的。从法律角度来看, 即在雇佣关系合同履行过程中雇主方没有很好的遵从诚实信用原则。一份合同是否能很好的履行, 关键在于合同订立阶段双方当事人是否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 合同履行阶段双方当事人是否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合同履行乃是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手段, 可以视同为整个合同活动的灵魂部分。由此本文就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适用做一个浅析。
关键词:诚实信用,合同,诉讼,合同履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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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履行中的诚信原则 第4篇
关键词 附随义务 禁止权利滥用 适当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45条(关于条件成就阻碍)、第60条(原则性规定)、第62条(关于合同补充)、第118条(关于通知义务)的规定都是关于附随义务的内容。而第119条“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即不真正义务,虽然不是合同义务,但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表现。另外,双务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实行以及预期违约制度也依赖于诚信原则。
一、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原则
附随义务的概念,起源于二十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判例学说。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的社会利益意识逐渐增强,相应的也要求对合同自由原则进一步约束。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即著名的“一般性条款”,规定:债务人有义务依照诚实和信用,并参照交易习惯履行给付。第一次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合同的基本原则。此后,德国法院产生了大量义务不确定需依据诚信原则裁判的案例。
笔者认为,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为使债权能够圆满实现或为保护债权人其它合法权益,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合同未明确的行为义务。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第二,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第三,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或保护;第四,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附随义务的这一特征体现了合同义务的扩张趋势。附随义务的主要作用就在于辅助合同债务人履行其给付义务,促进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附随义务的产生和对合同关系的加入,使得过去只注重给付义务的合同履行由粗糙变得精细,使义务人对权利人的利益表现出更加积极的关注,并贯彻于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从而符合法律对正义、效率和安全的真正要求。
二、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权利滥用的特征有三:其一,权利滥用具有行使权利的表征或与行使权利有关,这是权利滥用的形式特征;其二,权利滥用是违背权利本旨或超越权利正当界限的行为,这是权利滥用的实质特征;其三,权利滥用是一种违法行为,这是权利滥用的法律特征。法律对此行为予以否认或限制其效力,即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滥用行为在实践中相当广泛,而且也较为复杂,既有绝对权之滥用,也有相对权之滥。并有财产权之滥用,也有非财产权之滥用。同为一种行为,在此时为滥用,在彼时则为正当行使权利。因此,权利滥用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何种后果,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案情来定。主要有:
1、行为无效。权利之行使,若属于法律行为时,则该行为无效。如出卖人对于其出卖物品的瑕疵愿意为其除去,而买受人仍然坚持解除契约,这种解约行为应无效。又如,双务契约当事人一方,以相对人细小债务之不履行为理由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滥用,应无效。
2、停止滥用。权利人之滥用行为,如果仍处于继续状态,相对人有权请求停止滥用或要求消除危险、排除妨碍。
3、损害赔偿。权利滥用致他人受损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限制权利。对于那些可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者,得限制其权利。
5、剥夺权利。一般情况下,滥用权利并不因之而丧失权利本身。这是原则,但也有例外。一些与社会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可行使但无正当理由而不行使者,可剥夺其权利。
三、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内容不确定或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依诚信原则以适当标准全面如约履行合同。包括:
1、适当的履行主体。债务人是合同的当然履行人,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以及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债务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履行;也可以由经债权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
2、适当的履行标的。债务人应当按照债的标的履行,不得随意以其他标的代替.这是实际履行的基本要求.但是经过债权人同意的除外;履行债务必须依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在仅为部分履行,或不以原定给付履行的情况下,均不发生清偿使债消灭的效力;对于债务人的分期履行或迟缓履行,应按诚信原则衡量,如对债权人并无不利或不便时,债权人不得拒绝领受.法院也应该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衡量债权人的利害影响,酌定相当期限,允许债务人分期履行或迟缓履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代物清偿。
3、适当的履行地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应依其约定。当事人未为约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法律亦未有规定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关系的性质、当事人的交易习惯等确定。
4、适当的履行期限。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的,应遵守约定。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时,如果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不能拒绝这种履行;履行期限可以依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依据债务性质确定。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第5篇
如果出出合同纠纷,建筑合同一般怎样设定解决履行过程中的纠纷的程序呢?
建筑合同一般履行时间比较长,履约过程复杂。建筑合同的标的物不是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确定存在的;而是要在履约过程中由合同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完成的。在建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随时都可能出现各种纠纷。这就决定了建筑合同不能仅仅设定一个在事后一揽子解决纠纷的程序;而是要设定程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解决纠纷,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比如,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业主认为墙面平整度不够,而承包商认为已经达到要求;业主认为地砖缺角应当更换,而承包商认为不影响使用和美观可以满足合同要求。我们不能指望诸如此类的纠纷都到仲裁机构或法院去解决。因此在建筑合同中设定随时解决纠纷的程序,非常必要。
FIDIC合同条件设定的争议解决程序非常值得我们参考。该合同规定了三阶段程序:任何争议都应书面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在84天内作出决定。除非合同应终止,承包商应继续工程实施,同时双方均应执行工程师的决定。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或工程师未能作出决定,则应在70天内通知其仲裁的意向。如未通知其仲裁意向,则工程师的决定就成为最终裁决并对各方有约束力。在仲裁意向通知后56天以内双方应试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然后双方当事人可以正式提交仲裁。任何一方不遵守工程师作出的最终并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另一方可以直接提起仲裁,以便使工程师的决定成为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工程进行中,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各自的义务不得以仲裁正在进行为理由而加以改变[1]。
上述争议解决程序充分考虑了建筑合同在特殊性,利用工程师的决定及时解决纠纷,保证工程的进度尽可能不受双方纠纷的影响。此外,还正式规定了友好协商的程序,使双方当事人在有时间和程序保证的情况下体面进行友好协商,避免纠纷陷入僵局。在上述程序仍不能解决纠纷,当事人可以提交仲裁。仲裁可以审查工程师的所有决定,确保工程师能够公正。
在上述争议解决程序中,工程师的地位非常特殊。工程师是业主雇佣以管理合同的,在这一点上他就是业主的代表。作为业主的代表却解决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纠纷,很多人怀疑其能否公正。在一些国际工程中,工程师承担项目的前期工作,比如勘探和设计工作。对于因这些工作的缺陷而导致的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纠纷,很多人更是怀疑工程师的公正性。FIDIC自己的解释是: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对工程师的决定表示反对的话,则该决定没有约束力[2]。因此,并不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在1995年出版的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设立了一个更加中立的争端裁决委员会(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该委员会由双方协商的一人或三人组成,取代上述工程师在解决争议中的地位[3]。此外,英国ICE制定的新工程合同(NEC)也设立了类似机制以解决建筑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发生的纠纷。
由工程师解决争议的优点是工程师深入合同管理的细节,对有关争议可以迅速作出判断。此外,这种办法可能更节省开支。但其公正性确实也是令人担忧的。设立争端裁决委员会理论上讲更加公正,但他们对工程进展并不深入,能否准确、迅速判断争议的性质也并非没有问题。我们的建议是,如果工程比较小,承包商对工程师的公正性又比较相信,选择工程师解决争议的机制就可以了;如果工程比较大,增加些开支并不算很大的负担,选择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方案更加合理。
我国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解决争议的机制。其第37.1款规定:“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这一规定没有任何意义。当事人在适用这一合同的时候应当参考上述FIDIC的方案在特殊条款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解决争议的条款。
履行行政职责的原则 第6篇
2、负责行政相关日常费用的审核及费用的结算;
3、与其他部门间的协调工作,配合各部门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4、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合同存档等工作;
履行行政职责的原则 第7篇
2、负责各类文件编号,传阅和回档
3、贯彻落实本所各类会议通过的决议,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 合同履行管理制度
★ 合同履行地
★ 合同的履行
★ 合同原则
★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 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总结
★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 招商原则范文
★ 履行发文工作职责
产业选址的一般原则 第8篇
自从1989年工厂选址国际研究部(PLI)被普华永道收购后,选址研究的顾问们所使用的方法论和工具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方法论
人事部门
效率、培训、雇佣及解雇的做法现在已经成为研究人力资源的材料。
货运
入境的、出境的和厂际的货运全都统称为一个新的概念“物流”。“物流”也包括存入仓库和搬货。
区位要素
无论有形的、无形的,还是可以计算的、不可以计算的,评估中的地点因素统称为标杆管理。
咨询顾问
作为一家咨询公司,之前我们大概囊括了在美国和日本四分之三的投资公司的选址咨询,并且在1960~1989年间,我们开始进入西欧市场。四年以后,也就是在1993年,通过和重要客户的面谈,我们了解到一些公司尤其是大公司已经回到之前的自身研究或由他们自己的工程,设施(房地产)组,或者是财务部进行评估的阶段。
虽然工厂选址国际研究部在选址工作上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了,但是大的咨询公司之间在会计工作和税收工作以及向综合管理提意见方面也是存在差异性的。而且在下列不同标题下向一些房地产或区位建议上也是具有差异性的: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国际选址咨询服务(ILAS);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商业选址服务(BLS),该项服务随着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倒下而瓦解;
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全球选址和扩展服务(GLES);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国际投资集团,从IBM购进;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工厂选址国际研究部,出售给了IBM,但在后来的2005年3月又买了回来。
雷内巴克和他的公司(巴克国际咨询公司),代表了我们所提出的基本方法得到了延续,从公司成立之初,巴克就将这种基本方法应用到公司的活动当中,他的研究和工厂选址国际研究部的实践基本是一致的。
困惑
大公司不愿意选择专门从事“选址”的咨询公司的其中一个理由就是一些公司对咨询公司是否能够考虑需方(投资者)以及供方(有关当局)的利益所产生的困惑。
有些地区通过提供大量的“甜头”诱惑顾问,即能够保证成功(主要指投资方面的成功)。这是单方面的。事实上,提供这样做法的咨询公司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会使投资者失去信心。人与人之间应该坦诚相见。将框架(相似)研究卖给欧洲或其他地方的地区的咨询公司注定会失去信誉。
在不提及名字、联系人或者潜在投资者的秘密计划的前提下,是完全可以公正地评价一个区域投资的潜能的。进一步而言,赚钱佣金的顾问应该专业从事不动产业务,应该从选址研究中抽身而退。
历史性事件
1989年,当普华永道接管工厂选址国际研究部的时候,发生了一些历史事件,而且每一个历史事件都对欧洲的投资气候还有决策都有一定的影响。
德国的统一
普华永道接管工厂选址国际研究部的几个月之后,把东德西德隔开的柏林墙倒塌了。突然,德国变成欧洲最大也是最有实力的国家。这一历史事件也对欧洲统一有着深远的影响。德国总理科尔的时代到来引起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对中欧的投资进程也有很大的影响。
中欧经济的发展
匈牙利、波兰、捷克共和国、斯洛伐克以及波罗的海的一些国家走向了民主化并向西欧寻找经济支持和投资。这些国家中的大部分国家都申请加入欧盟。事实上,2004年5月1日,它们加入欧盟,并使欧盟的成员国由之前的15个增加到25个。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影响范围逐渐扩展到俄罗斯。二战后五十年的和平以及东西方冷战的结束都开启了欧洲经济扩张的新篇章。
俄罗斯
苏联解体以及各个加盟国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20世纪初俄罗斯的情况就如沙皇统治时期那样,历史倒退了。
欧洲联盟
欧洲共同市场的出现,申根协定的签订还有阿姆斯特丹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促使了欧洲联盟发展的开始。这些发展也促使了场地位置的景观改变。
欧洲议会
欧洲议会的总部在布鲁塞尔(比利时首都),运转地点却设在法国的斯特拉斯堡运营,这是欧洲机构发展的一系列的里程碑之一,在欧洲经济历史上引起了空前未有的变化。受欧洲议会管辖的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的选举,欧洲货币联盟的过渡,以及欧元的诞生(欧元是欧盟的统一货币欧盟15个成员国中有11个成员国接受欧元为流通货币),这些都改变了欧洲的经济版图。所有这些历史性事件都从根本上改变了选择决策。
尽管有所有这些变化,在场地位置的选择上有一个不变的原则:21世纪的选址是非常重要的。
浅析履行公证告知义务的原则 第9篇
在办证过程中,有的公证员以为将告知书交由当事人阅读签字认可后就是履行了告知义务,其实这样认为是不全面的,告知书的内容仅仅阐明了公证当事人在申办公证时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而公证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同,他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也不尽相同,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告知书只能罗列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证当事人对自己申办公证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不十分了解,如果公证员不加以告知和提示,很可能造成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完善、有缺憾、甚至潜藏着纠纷和隐患,事后一旦发生纠纷,公证当事人会责怪公证员没有尽到告知的责任。由于公证事项种类繁多,公证员告知的内容也十分广泛,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公证事项确定告知的具体内容,结合公证实践,公证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充分告知原则
充分告知是指公证人员在当事人咨询、办理公证时,必须考虑周全,将当事人申办公证以后所享有的权利、所承担的义务、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及注意事项告诉当事人。尽量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麻烦,杜绝让当事人来回跑的现象,如涉外公证申请受理时,要告知当事人不同国家的公证书有不同要求等。如果告知不充分,公证的预防作用就会大打折扣,而且公证员也是一种失职,作为法律专家,公证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一次告知原则
所谓一次告知是指承办公证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拟办事项所需要的资料、材料、依据、应具备的条件、注意事项、规定以及程序、时限等。一次告知能够提高公证工作效率,节约当事人时间、精力。一次告知要求公證人员不仅要有极强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还需要有较高的执业素质和深厚的公证专业知识,在告知时做到一次性完全告知,避免遗漏告知内容,给当事人造成不便,甚至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三、及时、合理告知原则
及时、合理告知是指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告知义务时,要将应当告知的内容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要以适当、准确的言词、技巧合理告知。及时告知要求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告知的马上告知,尽量避免事后告知。许多告知内容会对当事人和公证员办证产生重要作用,如果事先没有及时告知,会影响当事人的陈述的情况和是否公证、采用何种方式公证的决定。帮助当事人根据其自身意愿选择正确的公证内容。
总之,公证告知是公证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完善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均具有重大意义,将公证告知上升为公证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成为公证员的义务是很有必要的,这对提升公证行业的服务形象和质量,提高公证人员的执业水平都能起到促进作用。这就要求公证员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的功底、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在办理公证时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及工作经验,充分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将公证告知原则充分的加以运用。
作者简介:
李秀华(1969.8.20~),女,1995年毕业于黑龙省广播电视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2000年毕业于黑龙江省干部行政学院法律系、从事公证工作25年。
履行行政职责的原则 第10篇
2. 负责员工福利活动的组织与安排,包括年度体检、团建、生日会等
3. 负责企业文化的宣传,定期撰写公司内部推文
4. 负责行政采购计划制定,落地实施
5. 完成月度、年度资金计划、行政预算的输出
履行权利和义务需要坚持的原则 第11篇
1.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离的 ..................
从法律上说,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从主体上说,公民是权利和义务的主体 .................
从关系上说,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力的实现 ...............................怎样做: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
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2.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内涵: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要求: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注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反对一切特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原因: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们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给予的在我国,国家与公民的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怎样做:公民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候,要把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结合起来
家庭教育的一般原则 第12篇
在谈这个家庭教育问题之前,必须明确地表述清楚,从事家庭教育时所应遵循的原则和态度。只有从正确的原则和态度出发,才能明了实施的内容,以及所应采取的方法,从而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概括起来,有不面几个重要原则:
一、社会性原则
家庭教育的最终目标是把孩子培养成为既能自立于未来社会,又能为末来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的人。因此,我们的全部教育内容和方法都应当从这个基本点出发予以充实。脱离社会性原则的家庭教育是不可想象的。为此,家长不少要从三个方面充分认识这一原则
1、家庭教育要建立在社会需要的基础上,因此“教育要面向进步,面向世界,面向末来”的方针,也是家庭教育的基本方针。
2、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就是微型的社会教台,因此,从事家庭教育的全体成员,特别是家属里的祖辈和父辈,必须注意取得对孩子施教思想的一致认识,统一口径,在孩子的教育面前绝不可以“各吹各的号”
3、家庭教育坚待社会性原则,就必然要做到和学校教育的配合,借助一切积极的社会教育力量,协调各种教育渠道和教育环节。
二、科学性原则
教育是一门科学,家庭教育同样要遵循教育科学的基本原理和特有的规律,照科学态度办事。
1、孩子是能动的教育对象,家庭教育必须从教育对象的实际出发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世界上没有固定的统一的教育模式可循。因此,家长必须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孩子各个方面生理条件、脾气秉性、想事方法、友伴交往,兴趣爱好、追求日标、经历体验
2、孩子是在不断地取得身心发育和社会经验的`同时接受教育的,不同的年龄具有不同的发育条件,接受能力、性格特点,家庭教育必须遵循客观变化的规律,任何“听其自然”或“提苗助长”的办法都是违背科学的。
3、孩子的性格各异,家庭教育的科学态度之一,就是尊重孩子的自我意识,引导孩子认识积极的自我价值观,培养有个性的青年。
三、渐进性原则
任何孩子身上的任何优点或缺点的形成,都要有一个渐变的过程,任何家庭教育的意图的实现都必须充分考虑到这样的过程。因此,
1、家长在实施教育意图时,要有充分的耐心,不能操之过急。“恨铁不成钢”是主观主义的教育方法,要善于等待,承认事物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
2.孩子优劣品质的形成有各自的过程。因此,家长要历史地、发展地认识和分析孩子,同时切忌孤立、静止地看待对孩子的教育。
3.家长必须从战略角度出发,处理和安排日常的家庭教育,要有一个长远打算,着眼于未来。可能的话,制定一份培养计划。
四、情趣性原则
家庭教育不同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同种种家庭情感关系息息相通。可以充分肯定地说,没有不带家庭情感色彩的家庭教育,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嘛。
1、家庭情感的核心是对孩子的爱。基于这种“爱”才决定了家庭教育中的严”,也只有这样的“严”才是真正的“爱”。没有严格要求孩子的爱,与舍弃爱的情感的“严格要求”都是片面的。
2、既然所有的家庭教育都渗透着种种家庭情感.那么,家长实施教育时要善于从丰富的生活内容入手,寓之于情感联络的活动中,换言之,家庭教育要在家庭生活中进行,在情感中实现信息交流。任何枯燥的说教式或训斥式教存,无不伴生不同程度的消极后果,甚至会适得其反。
五、实践性原则
家庭教育的作用在于改善孩子的社会实践,家庭教育的成败也只有在孩子的社会实践中得到检验。
1、在实施家庭教育时,必须考虑到孩子接受教育后的实践性.因而,家长又必须讲究教育方法,并且要为孩子设想一个切实可行的落实途径。所以,家长在任何时候都要保持头脑冷静,冷静了才会“出方法”,“选途径”才有助于教育落实。
2、教育的实践性.要求家长要以身作则,常言道,身教重于言教,就是这个道理。“上梁不正,下梁歪”,同样能说明家庭教育中的不良倾向。
3、建立和谐的家庭,树立民主的家风,以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孩子是家庭重要成员之一。孩子的家庭教育是家庭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有在和谐美满、民主、愉快的家庭气氛中,孩子才有得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当然,尊老爱幼也是家庭文明所不可缺乏的。
高血压的一般治疗原则 第13篇
1高血压治疗中的问题
患者服药未遵循“时间治疗学”, 而且随便服药或睡前服药。人体收缩血管的激素类物质每天上午6:00~8:00分泌合成最多, 故清晨和上午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较高, 所以患者应遵循“时间治疗学”观念, 每天1次的长效降压药应在清晨5:00之前服药效果最佳。夜间进入睡眠时, 人体的血压比白天下降20%左右, 因此睡前服用降压药时, 容易导致血压大幅度下降, 造成心、脑、肾等器官供血不足, 甚至诱发脑血栓或心肌梗死。
无症状不服药:血压与症状不成正比。血压呈阶梯性缓慢上升, 由轻度→中度→重度逐渐升高, 患者对这种缓慢升高的血压逐渐适应, 即适应性高血压, 有的患者因无任何症状而不愿意接受治疗, 结果大多数因突发脑出血、脑梗死、心肌梗死、心力衰竭、主动脉瘤破裂而致死或致残。
治疗依从性差:高血压患者药物治疗的依从性是影响血压控制的重要因素。相关药物治疗依从性与高血压控制率的关系等资料显示:知识缺乏;药物的不良反应;所服药物费用与其经济状况不相适应;联合服药的种类多或每日服药的次数多及持续服药时间过长;老年人智力减退、记忆力、理解力下降等生理因素是影响患者服药依从性的主要因素。
2高血压的治疗目标
JNC7和2003年欧洲心脏病学会与欧洲高血压学会 (ESC/ESH) 要求目标血压为140/90 mm Hg以下, 如合并糖尿病或肾病者血压控制的目标值是130/80 mm Hg以下。但下列情况例外:急性脑梗死160~180/90~105 mm Hg, 急性脑出血为150~160/90~100 mm Hg, 因脑卒中急性期过度降压有可能加重脑缺血, 导致更严重后果。颈动脉粥样硬化常导致颈动脉狭窄, 影响脑供血, 故当颈动脉粥样硬化<70%时, 目标值与JNC7的标准相同, 若单侧颈动脉狭窄≥70%时, 收缩压目标值为130~150 mm Hg, 若双侧颈动脉狭窄≥70%时, 收缩压应>150 mm Hg。
3高血压的非药物治疗
对高血压患者或有高血压倾向的人, 保护心、脑、肾非药物治疗具有药物治疗同样的作用。调理人们的饮食结构, 多食高钙高钾之品, 水果 (糖尿病患者慎用) , 蔬菜, 限制食盐的摄入量 (WHO建议每人每日5 g以下) , 少食辛辣烈性食物及肥甘厚腻之味, 防止身体肥胖或超重, 保持乐观情绪勿郁怒, 坚持适当体育锻炼, 戒烟限酒, 禁烈日暴晒, 起居有时, 睡眠充足, 大便通畅。
4高血压的药物治疗原则
抗高血压药的选择应用:抗高血压药应根据病情及药物特点选择应用, 到目前为止, 利尿药、β-受体阻滞药仍为一线药。许多研究表明此二类药能降低脑血管发病率和死亡率, 但对心血管病特别是心肌梗死作用有限, 故认为钙拮抗药及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应作一线药。若一种药效果不好, 可加作用和机制不同的另一种药, 如利尿药可大大提高转化酶抑制药的降压作用, 也可与β-受体阻滞药或钙拮抗药合用, 若二种药仍不能控制血压可加用第三种药。
抗高血压药的选用还应注意并发症的情况, 高血压合并冠心病或心力衰竭者, 可选用利尿药、卡托普利、哌唑嗪等作用缓和而不使心率加快的药物, 不宜选用肼屈嗪;合并肾功能不良者应选用利尿药、α-甲基多巴、肼屈嗪等不影响肾功能的药物, 胍乙啶和可乐定降压同时可使肾血流量减少, 不宜选用;合并消化道溃疡者不宜选用利舍平;和并脑血管功能不全者应慎用或禁用胍乙啶及神经节阻滞药, 避免降压过快及引起体位性低血压。
理想的降压药应具备长效、平稳, 即24 h有效平稳降压, 谷/峰比值应>50%, 每天1次给药, 以提高患者顺应性, 且能满意降低晨峰血压, 具靶器官保护作用, 不良反应少, 经济, 患者耐受性好。
治疗前后应准确测量坐立、位血压, 治疗期间应动态观察血压;降压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 观察降压幅度和不良反应, 为有效地控制血压, 常需2种或2种以上降压药物小剂量联合应用, 欧洲指南指出, 单药治疗的血压达标率 (BP<140/90 mm Hg) 不超过20%~30%, 两药合用达标率为70%~80%。大规模临床试验表明小剂量联合用药可发挥降压药的协同作用, 同时减少不良反应;注意是否同时存在其他常见疾病, 以及合并用药情况, 避免药物相互干扰;治疗方案尽可能简化, 推荐长效药物, 以利于平稳降压并减少服药次数, 提高治疗顺应性;最好不在夜间服用降压药物, 以免夜间血压过低和心动过缓致脑血栓形成。血压的理想控制有赖于医生对患者病情全面了解, 综和评价, 灵活运用高血压诊治原则, 给予合理的药物选择, 制定优化的治疗方案。
5用药指导
绝大多数非药物治疗控制不理想的高血压患者需终生服药。通过入院评估, 与患者及家属交谈沟通, 了解患者对高血压病的认知制度, 服药知识掌握程度, 是否联合用药, 是否存在服药误区等, 确立患者服药指导需求, 制定个体的针对性健康教育计划。
制定切实可行的个体化用药指导:对高血压病及服药知识的介绍, 向患者深入浅出地介绍高血压病的发病原因, 治疗预后、转归及药物的适应证、不良反应、药物间相互作用、高血压药物治疗注意事项等知识, 提高患者对正确服药必要性的认识。
对服药不规律或思想上不重视的患者, 加强对患者及家属认知、行为和心理干预, 着重讲解服药不规律的危害并督促其行成良好的服药习惯, 从而提高患者的依从性。
服药误区的指导, 血压上升则服药, 血压正常则停药, 血压略升高或降低就加减药物的患者, 着重讲解影响血压波动的因素, 随意停药的危害及规律服药的重要性。
合理服药时间的指导, 根据药物类型和剂型及患者血压的昼夜节律特征确立合理服药时间, 以确保有效降压, 同时能纠正异常的血压节律;长效控、缓释剂每日1次清晨醒后即服;短效降压药每日3次, 依据生理血压高峰前30~60 min给药。
进行血压自我监测, 定期复查, 合理饮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同时讲解合适的运动与血压的关系。高血压一旦确立诊断, 需终生服药。对患者应建立完整的治疗复查计划, 定期随访, 根据血压控制状况调整药物的剂量及品种, 监测不良反应等。
综合评估患者的经济状况、病情复杂性, 尽量为其选择价廉质优的长效制剂, 减少服药次数及服药数量, 简化治疗方案。
中老年减肥的一般原则 第14篇
生活水平提高是一件大好事,但肥胖却是当今人类健康的大敌。肥胖不仅影响人的体型美观,给行动带来不便,而且是多病之源。如高血脂症、动脉硬化、脂肪肝、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意外、糖尿病、胆囊炎、恶性肿瘤、换气低下综合征等疾病均和肥胖有关。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在日内瓦举行的关于肥胖症的研讨会上,专家们的一致意见是“肥胖就是病”,并发出警告:“肥胖可能成为人类的一种灾难。”
多数肥胖者是因“吃”而来,是营养过剩的结果。那么,就要针对原因选择适宜的方法进行减肥。而减肥要取得成效,应当遵循减肥的原则。减肥的一般原则是:
1科学安排一日三餐:根据生活经验,人们总结出“早吃好、午吃饱、晚吃少”的进食方法。比例是:早餐35%,午餐40%,晚餐25%。应当说,这是比较科学的。生理学家认为,较好地分配进食时间,要比节食有助于减肥。因为脂肪的转化多在夜里进行。早、午餐的营养,主要供应人体活动的需要,体重不会增加,如果晚餐吃得较多,则会使体重增加。
2控制饮食和脂肪:通过控制饮食,可以防止多余的热量在体内转化成脂肪。对肥胖者来说,减少进食量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不少胖人像吸烟者戒烟那样难,下不了决心,或是不能长期坚持,饿时会不顾后果,狼吞虎咽,吃了再说,这些都是不符合减肥原则的。
在控制饮食中,重点是控制脂肪和糖的摄入。饮食中的过多脂肪是使人肥胖的重要因素。最新研究表明,控制脂肪的指数,是减肥的最佳途径。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吃得嘴上流油,并不是好现象。吃肉爱吃肥,炒菜多用油,喜欢吃油煎、油炸食品和甜食,都是增加体内脂肪堆积的根源。所以,要注意纠正。
3正确选择饮料:除了白开水、茶和矿泉水、纯净水以外,其他饮料的热值都比较高。不少人渴了不是去喝开水或茶,而是去喝瓶装或易拉罐装的含糖饮料,餐桌上常是各种酒类佐餐,这就难免使身体发生肥胖。因此,为了防止肥胖或减肥,平时饮水应以白开水和茶为最好,特别是喝茶还有一定的减肥作用。
4坚持体育锻炼和体力劳动:防止肥胖或减肥,坚持体育锻炼和体力劳动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根本措施。如果与控制饮食相配合,可取得减肥的长久效果。在某种意义上说,运动是一切减肥方法中最基本的方法。如果只注意节食,身体会出现乏力、头晕、饥肠难忍的现象,而对健康不利。增加活动,不但可以消耗体内的脂肪,又可增强体质。所以,运动是防肥、减肥的最佳选择。
营养专家认为,不论防肥与减肥都应做到:①逐步减食。吃饭只吃七分饱,再好的饭菜不多吃;不要以为多吃一两口无所谓,若经常多吃一两口情况就不同了!最好使用小碗、小碟。同样数量的饭菜,放在小碗、小碟中,比用大碗碟显得多,利用这种视觉心理可以降低食量。②进食速度放慢。细嚼慢咽可延长进餐时间。在同样的时间里,进餐量会减少。③多饮茶水。茶叶可以减肥,水有助新陈代谢,也可减肥。尤其在感到饿时,不要吃东西,而是去喝水,可以起到抑制食欲的作用。④多素少荤。多吃蔬菜水果,饮食宜避免“三高”(高脂、高糖、高蛋白)。吃肉宁瘦勿肥,吃油多吃植物油,少吃动物油,而且不要过于油腻。⑤注意运动。
金属零件选材的一般原则 第15篇
从机械零件设计和制造的一般程序来看,先是按照零件工作条件的要求来选择材料,然后根据所选材料的机械性能和工艺性能来确定零件的结构形状和尺寸。在着手制造零件时,也要按所用的材料来制订加工工艺方案。比如选用的材料是铸铁,就只能用铸造方法去生产了。
机械零件选材时,主要是考虑零件的工作条件、材料的工艺性能和产品的成本。现将有关选材的一些基本原则分述如下:
(1)选用的材料要满足零件工作条件的要求
零件的工作条件是各种各样的,例如受力状态就有拉伸、压缩、弯曲、扭转、剪切等;载荷性质也有静载、冲击、交变的不同;工作温度则有室温、高温、低温之分;环境介质亦有酸的、碱的、海水以及使用润滑剂等的不同。从上列的工作条件来看,受力状态和载荷性质是反映机械性能的;工作温度和环境介质则属使用环境的材料的机械性能指标也是各种各样的。如屈服极限、强度极限、疲劳极限等是反映材料强度的指标;延伸率、断面收缩率等是反映材料塑性的指标;冲击韧性、断裂韧性等则是反映材料韧性的指标。 、
由于选材的基本出发点是要满足零件的强度要求,所以各种强度指标通常都直接用于零件断面尺寸的设计计算。而δ、ψ、αk、Κ10等则一般不直接用于设计计算,
有时为了保证零件的安全,才用它们作间接的强度校核,以确定所选材料的强度、塑性和韧性等是否配合适当。至于材料的硬度指标,虽可对强度性能作出一定量的估计,也不用于零件的设计计算。但测量硬度比较简便,在生产中是应用很多的。
至于使用环境的情况,在选材时也是必须考虑的。例如:在高温下工作的零件,可选用耐热钢;要求耐腐蚀的,可用奥氏体不锈钢;要求耐磨的,可用硬质合金;要求高硬度的,可用工具
钢;等等。
(2)材料的工艺性能也是选材的重要依据之一因为零件的生产方法不同,将直接影响其质量和生产成本。
金属材料的基本加工方法有铸造、压力加工、焊接、切削加工和热处理等。
(3)选材时必须十分重视材料的经济性所选材料既要价廉质优,又要尽量选用国产材料。一般而言,铸铁能满是要求就不用铸钢了;碳素钢能满足要求就不用合金钢了。例如有些曲轴和连杆,选用球墨铸铁代替锻钢去生产,就减少了切削加工量,降低了成本。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第16篇
■ 李 娟
【使用教材】《技术与设计1》(江苏教育出版社)要设计好一个产品,除了要经历一个科学合理的【授课年级】高一年级 【计划课时】1课时 【教材分析】
本节课是教材第三单元“设计过程、原则及评价”第二节内容,阅读分析教材总结出,设计原则既是设计应遵循的标准和规范,同时又是技术评价的基本手段和尺度。因此本节内容是全章的重点,而且对于学生对后续课程内容的学习也具有指导作用。所以本节课程目标一方面要求学生理解设计的一般原则及其之间存在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关系,更高的要求是要让学生初步学会用设计的一般原则评价某一个技术产品。【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能力目标
认识并理解设计的一般原则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1、通过分析生活中实际案例,认识设计的一般原则,理解各设计原则实现的途径和方法。
2、通过“三疑三探”教学模式,引导学生自主、合作、探究,自主建构知识体系。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培养学生的自学探究与合作创新能力,提高人文素养,增强学生对个人、社会、环境的责任心。
【教学方法】“三疑三探”教学模式、任务驱动、小组合作 【教学重点】理解各设计原则实现的途径和方法。【教学难点】理解各设计原则实现的途径和方法。【设计思路】
1、创设情境,导入新课
2、“三疑三探”,层层深入
3、任务驱动,巩固创新
4、归纳总结,能力提升
【教学准备】教材、学案、PPT课件、巩固习题 【教学过程】
一、情景引入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设计的一般过程,知道
设计过程外,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设计的一般原则,请同学们先看一段视频,了解它有哪些创新设计。
二、【视频展示】
智能手机 iPhone6创新功能介绍
(学生认真听讲,观看视频,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教师板书课题《设计的一般原则》
三、设疑自探
【课堂活动一】自主选购手机
课件展示问题:如果选购一款手机,你会购买哪款?选择理由是什么?
(学生积极参与活动,并讲解选购理由。激发学生学习热情,自主发现、理解设计原则)(根据选购体会,理解认知各设计原则概念。)1.新颖:创新原则;
2.漂亮:美观原则; 3.能打电话:实用原则; 4.便宜:经济原则;
5.全球漫游:技术规范原则; 6.窃听他人电话:道德原则; 7.环保:可持续发展原则。【课堂活动二】(阅读教材,思考问题,小组讨论。)
假如你是一名设计师,请同学们参考学习资料,讨论研究以下问题:
以手机或其它产品实物为例说明各设计原则实现的途径和方法?
四、解疑合探
(一)小组合作学习
1、小组交流讨论,合作学习。2、教师巡回辅导。
3、小组代表上前在黑板板书学习成果。4、小组成员及时上台补充板书内容。
(二)集体探究评价
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一般原则 第17篇
怎样实施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的整合,这是一个需要深入研讨的课题,不同学科的整合方式也不完全一样。但整合过程中有一些共性的东西,认识并遵循这些共性是做好整合的前提条件。不同学者关于实施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应遵循的原则观点也不同。教育技术专家何克抗认为:
1.要运用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理论(特别是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
信息技术与课程相整合的过程决不仅仅是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运用过程,不仅是新的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的应用推广,它必将伴随教育、教学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将会事倍而功半甚至劳而无功。
这里特别强调运用建构主义理论作指导,它所强调的“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自主建构知识意义的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对于多年来统治我国各级各类学校课堂的传统教学结构与教学模式是极大的冲击;建构主义理论本身是在九十年代初期,伴随着多媒体和网络通信技术的日渐普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它可以对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教学(也就是信息技术与各学科课程的整合)提供最强有力的支持。当然建构主义并非十全十美,突出建构主义的指导地位是因为它对于我国教育界的现状特别有针对性。
2.要紧紧围绕“新型教学结构”的创建这一核心来进行整合
新型的教学结构是以学生为中心的“主导-主体型”的教学结构,贯彻这一原则要求教师在进行课程整合的教学设计工作中,密切注意教学系统四个要素(教师、学生、教材、教学媒体)的地位与作用:看看通过自己将要进行的“整合”,能否使各个要素的地位与作用和传统教学过程相比发生某些改变?改变的程度有多大?哪些要素将会改变?哪些还没有?原因在哪里?只有紧紧围绕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得通过最终教学设计所建构的教学模式能较好地体现新型教学结构的要求,这样的整合才是有意义的。
3.要注意运用“学教并重”的教学设计理论来进行课程整合的教学设计
这种理论也正好能适应“既要发挥教师主导作用,又要充分体现学生学习主体作用的新型教学结构”的创建要求。在运用这种理论进行教学设计时,要充分注意的是,对于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不管是多媒体还是计算机网络),都不能把他们仅仅看作是辅助教师“教”的演示教具,而应当更强调把它们作为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的认知工具与情感激励工具,并要把这一观念牢牢地、自始至终地贯彻到课程整合的整个教学设计的各个环节之中。
4.要高度重视各学科的教学资源建设
教学资源建设是实现课程整合的必要前提,因为没有丰富的高质量的教学资源,就谈不上让学生自主学习,更不可能让学生进行自主发现和自主探索;教师主宰课堂,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就难以改变,新型教学结构的创建既然落不到实处,创新人才的培养自然也就落空。但是重视教学资源的建设,并非要求所有教师都去开发多媒体素材或课件,而是要求广大教师努力搜集、整理和充分利用因特网上的`已有资源,只有在确实找不到与学习主题相关的资源(或者找到的资源不够理想)的情况下,才有必要由教师自己去进行开发,并不是要每个教师都花很多时间和精力去开发课件。 这一点在实践中存在不少的误区。
在整合中要始终注意充分发挥信息化学习支持环境的优势,科学利用数字化学习资源。资源的利用和建设同样重要,科学的利用数字化的资源,为新型的教学模式的实施提供支持。
5.要注意结合各门学科的特点建构易于实现学科课程整合的新型教学模式
能体现新型教学结构要求的教学模式很多,而且因学科而异。每位教师都应结合各自的学科特点去建构既能实现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又能较好地体现新型教学结构要求的新型教学模式。所以模式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不应将其简单化。但是若从最有利于创新人才培养的角度考虑,则有两种基于信息技术的教学模式(也就是能够实现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的教学模式)最值得我们去深入研究和探索。这两种教学模式就是“研究性”学习模式(也叫“探究性”学习模式)和“协作式”学习模式(也叫“合作式”学习模式)。
6.注重培养学生适应信息时代的学习方法
信息时代的学习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体现在学习的资源、学习的过程、学习的评价等方面。而熟悉并适应了传统教育的学生从传统的学习者角色转变为信息时代的学习者,还需要培养并养成信息时代的学习方法,如自主探索、资源搜集、利用、归纳、分析,协作交流等。
教育技术专家李克东认为实施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充分发挥信息化学习支持环境的优势
2、科学利用数字化学习资源(数字音像教材如CD VCD DVD、多媒体教学软件如CD-ROM、网上资源)
数字化学习资源是指经过数字化处理,可以在多媒体计算机上或网络环境下运行的,可以实现共享的多媒体学习材料。
3、注重培养学生适应信息时代的学习方法
A、学会利用信息资源进行专题归纳探究的学习
B、学会面对资源进行自主发现、问题探索性的学习。
C、学会利用网络通讯进行协商合作、讨论式的学习。
D、学会利用信息工具进行重构知识,创新实践和问题解决学习。
参考《教学设计》网络课程研发计划 李克东
有的学者认为信息技术课程整合需要坚持以下原则:
课程整合将信息技术看作是各类学习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主要在已有课程(或其它学科)的学习活动中有机结合使用信息技术,以便更好地完成课程目标。但整合不等于混合,它强调在利用信息技术之前,教师要清楚信息技术的优势和不足,以及学科教学的需求,设法找出信息技术在哪些地方能提高学习效果,使学生完成那些用其他方法做不到或效果不好的事。对于学生来说,信息技术则是一种终生受用的学习知识和提高技能的认知工具。
课程整合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它的学科交叉性和立足于能力的培养。它承认事物联系的整体性和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并具有如下的基本要求。
1、任务驱动式的教学过程。课程整合以各种各样的主题任务进行驱动教学,有意识的开展信息技术与其他学科(甚至多学科)相联系的横向综合的教学。这些任务可以是具体学科的任务,也可以是真实性的问题情景(学科任务包含其中),使学生置身于提出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动态过程中进行学习。通过一个或几个任务,把相关的各学科知识和能力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学生在完成任务的同时,也就完成了所需要掌握的学习目标的学习。
2、信息技术作为学生的基本认知工具。在课程整合中,强调信息技术服务于具体的任务。学生以一种自然的方式对待信息技术,把信息技术作为获取信息、探索问题、协作解决问题的认知工具,并且对这种工具的使用要像铅笔、橡皮那样顺手、自然。
3、能力培养和知识学习相结合的教学目标。课程整合要求,学生学习的重心不再仅仅放在学会知识上,而是转到学会学习、掌握方法和培养能力上,包括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学生利用信息技术解决问题的过程,是一个充满想象、不断创新的过程,同时又是一个科学严谨、有计划的动手实践过程,它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并且通过这种“任务驱动式”的不断训练,学生可以把这种解决问题的技能逐渐迁移到其他领域。
4、“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结构。在课程整合的教学模式中,强调学生的主体性,要求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学生被看作知识建构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学习的许多目标和任务都要学生主动、有目的地获取材料来实现。同时,在课程整合中,教师是教学过程的组织者、指导者、促进者和咨询者,教师的主导作用可以使教学过程更加优化,是教学活动中重要的一环。
5、个别化学习和协作学习的和谐统一。信息技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开放性的实践平台,利用它实现相同的目标,我们可以采用多种不同的方法。同时,课程整合强调“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教学目标固定后,可以整合不同的任务来实现,每一位学生也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工具来完成同一个任务。这种个别化教学策略对于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进行因人而异的学习是很有帮助的。但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要求人们具有协同工作的精神。同样,在现代学习中,尤其是一些高级认知场合(例如复杂问题的解决、作品评价等)要求多个学生能对同一问题发表不同的观点,并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协作完成任务。而网络环境正为这种协作学习提供了很好的平台。
劳动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 第18篇
1 注意对既有电气线路的勘察、检测
在实际装修中, 电气部分的施工, 往往是最先进场动工, 最后交付离场。工种的特殊性决定了在住宅的整个装修施工过程中, 电气部分的改造施工必须与其他工种、环节紧密衔接, 以避免施工过程中和交付后出现反复。
(1) 进户配电箱的检查。检查进户配电箱的基本设置, 开关数量、各开关的额定电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值, 进出线情况及品牌、质量。一般来说, 进户线截面积的大小和电能表规格决定了该住宅所能使用的最大负荷;除进户总开关外, 各分开关的多少决定了该住宅内的出线回路数量;各支路开关的额定电流值限定了该回路的最大用电负荷;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动作电流按规定一般是不大于30 mA, 0.1 s。若进户电能表的设置位置不在户内、外, 而是单元楼集中配置, 也应从电能表进出线开始查看, 这是因为从集表箱出线以后的电气设备产权属居民用电户。
(2) 线路状况的检查。由于电气线路是建筑施工过程中预埋管内敷设, 线路的具体走向和配线穿管情况不能从外观查明, 而配线穿管是现实中最容易出现潜在故障和隐患的地方。故而, 理应对各回路预埋管内线路通断、线间绝缘、线对地绝缘、电压情况作检测, 绝缘电阻不应低于0.5 MΩ, 以预防性地消除在装修过程中或交付后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一般新交付的住宅, 电视、电话、门禁系统这些弱电线路可能尚处在开通过程中, 如发现是一装原因引起的故障, 应及时交由对应的管理部门处理。无论是弱电线路还是强电线路, 或是线路附属设备, 只要在正式进场施工之前发现问题, 就应汇报给物业管理部门及时查验, 并交由开发商整改。一旦动工改造, 责任就很难界定。
农电专递
2 注意对电气线路的改造规划
业主对已交付使用的新房 (或购置的二手房) 会根据自身的物质条件和生活需求, 对已有的建筑空间效果展开进一步改造设计, 使建筑空间更具个性化, 以完善视觉和触觉享受, 提高自身在有限空间里的生活质量和舒适度。因此, 对既有电气线路的重新规划、改造就成了住宅装饰、装修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1 住宅用电总负荷 (总功率) 的计算
有些是依面积区分:60 m2以下的为小型住宅, 60~100 m2的为中型住宅, 100 m2以上为大型住宅, 并以此面积概算总负荷。但此种算法, 在住宅的二装中并不现实, 二装所面对的是实际用户, 不是假设用户。应以业主已有家用电器和即将添置的家用电器为依据进行计算。照明负荷, 包括各厅、室的普通照明和装饰灯具;工作、娱乐负荷, 包括电视机、音响、电脑、空调器、电热水器等;厨房负荷, 包括电饭煲、电磁炉、电冰箱、电开水器等;卫生间负荷, 包括洗衣机、排风扇、电热水器等, 以此计算出住宅的总负荷。还需要注意的是:
(1) 以上负荷不会在同一时间全部使用, 就要考虑同期率, 不同的回路, 其同期率也有差异, 一般取系数为0.4~0.6。
(2) 负荷较大的用户, 要考虑功率因数, 综合取值不应高于0.9。
(3) 随着新技术、新产品的日新月异和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 我们很难预测未来五年、十年以后, 将有哪些家用电器会进入某个家庭, 在规划中, 对总负荷的计算要适当考虑预留量。
由于实际情况千差万别, 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总负荷, 其中, 冬、夏季节的用电负荷是重要考量。总负荷大小的正确确立, 才能为后续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2.2 户内配电及导线、电气设备的选择
(1) 住宅电源一般是由小区的配电室、所引出, 经一户一表后, 进入户内总开关, 由一相三线制构成, 即一相 (相线) 、一地、一中性线。为避免线路过载和谐波电压的影响, 户内配电要采用多回路形式。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规定, 每套住宅的空调电源插座、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设计;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宜设置独立回路。参考这些规定, 住宅内必须设置空调电源插座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照明回路;应当设置厨房电源插座回路、卫生间电源插座回路;较大负荷或危险性较高的负荷, 如空调器、电热水器等, 应单独设置回路, 后者要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开关。
照明回路的数量设置, 主要以符合业主需求, 便于自主管理, 并节约电能为参考。回路过少, 在家用电器随业主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增加的情况下, 每个回路所带的负荷势必增大, 会造成线路温度升高, 当温度超过导线的设计温度时, 导线的使用寿命就会急剧缩短。经验表明, PVC绝缘导线, 其工作温度超过耐热温度8℃, 其使用寿命约减少一半。
回路的合理配置, 有利于户内负荷中心的建立。一旦某一线路发生短路或其他故障时, 不会影响其他回路的正常工作。也可以更好地避免线路过载, 消除一插 (座回路) 到底的危害, 增强各回路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延长使用寿命。
(2) 导线截面积的选择, 主要以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为原则。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1) 按电流大小选择, 确保导线能长时间安全使用。进户导线截面积, 现在一般是10 mm2铜芯绝缘导线, 有的小户型也可能是6 mm2。各回路所选择的导线截面积, 其铭牌允许载流量应大于其长期使用中的最大负载电流, 且各分支回路的导线应选择最小截面积不小于2.5 mm2的铜芯绝缘线。
(2) 要有足够的机械强度。由于住宅配线穿管是隐蔽工程, 从外观很难发现管内出现的反复扭转、似断非断、绝缘破损等情况, 足够的机械强度首先能保证配线穿管得以安全、顺利实施。
(3) 要有良好的导电性能和绝缘性能。
(4) 中性线截面积与相线截面积相同。
(5) 不能使用铝芯导线, 也不能铝铜线混接。铝的膨胀系数大约为铜的1.36倍, 在相同载流量的情况下, 导线温升不同。
(6) 进户线和户内重要回路导线截面积应适当地考虑业主未来的用电需要, 留有负荷余量。
(7) 由于目前市场产品较多, 良莠不齐, 并且受自身检测、识别手段的限制, 应尊重和选择那些经过时间和市场考验的品牌。
(3) 电气设备的选择。这里所说的电气设备, 是指开关、插座、配电箱等。主要根据住宅环境、要求、负荷情况来选定, 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家或行业标准, 具有产品质量证书, 安全可靠, 经济适用。
户内配电箱, 一般嵌墙暗装于室内易于操作的地方, 尺寸大小应易于安装、维护。
插座的选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规定, 住宅内电热水器、柜式空调器宜选用三孔15 A插座。
除已知负荷外, 对未知负荷, 通常可以选用不小于10 A的三孔插座。如插座高度小于1.8 m, 在拔插及使用过程中有触电危险的, 应依据其使用位置、功能, 分别选用带开关功能、密闭型或有安全门的插座。
开关的选择。除空调插座外, 其他回路电源插座应装设具有剩余电流保护功能的开关, 保护动作电流不大于30 mA, 0.1 s, 使用于潮湿场所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 mA, 0.1 s, 其装设位置应该在户内电源总开关之后。户内进线总开关, 应能同时切断相线和中性线, 其电流整定值应选择合理。
一般楼栋各单元或各楼层, 均装设有三相四极的带剩余电流保护的自动空气断路器, 有消防系统的, 还会与消防系统联动。户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开关整定值选择不当或不动作, 极易引起这些总开关跳闸, 使原本简单的故障扩大化、复杂化。
总之, 导线的截面积选择要与负荷相适应, 开关整定值的选择要与导线截面积相适应, 当负荷的长时间最大工作电流在导线安全载流量以内时, 开关整定值的选择要与负荷相适应。
3 注意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住宅家用电器在使用中的安全保护, 主要是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两种方式, 它是确保住宅内电气设备安全和人身安全的必要条件。到目前, 我国住宅的低压配电系统一般采用三种方式:TT (适用于公用低压电力网供电用户) 、TN-S和TN-C-S。具体是哪种系统, 施工前应做到心中有数, 施工中要遵循相关规定。
(1) TN-S系统 (三相五线制) 。TN-S系统是中性点直接接地, 然后将保护线PE和中性线N严格分开设置, PE正常工作时不通过电流, 保持零电位, N对地绝缘, 以此提高安全系数。
(2) TN-C-S系统。TN-C-S系统是中性点直接接地, 系统前一部分是TN-C系统, 后一部分N和PE分开使用, 适用于无独立变电室、所的场合。
(3) TN-C系统 (三相四线制) 。中性点直接接地, N和PE合为一根PEN。适用于三相负载基本平衡情况。
对于单相负荷占绝大部分的民用建筑来说, TN-S系统和TN-C-S系统在目前的实际中应用较多, 尤其是前者。在TN系统中, 安全保护主要是通过PE或PEN线来实现。
对于低压系统的接地,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规定, 低压电缆和架空线路在引入建筑物处, 对于TN-S或TN-C-S系统, 保护导体 (PE) 或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PEN) 应重复接地, 接地电阻不宜超过10Ω。重复接地的重要作用是当出现接地故障时, 减小接触电压;在PEN断线时减少中性点漂移带来的危害。
保护接地多用于三相电源中性点不接地 (TT) 的供电系统中, 电阻值不应大于4Ω;在三相四线供电 (TN-C) 系统中, 电源中性点接地, 应采用保护接零;TN-S系统, 依据定义来说, 还是属于保护接零, 不过这里的PE不允许中间装设有任何开关、熔断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