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综合执法调研报告(精选6篇)
城管综合执法调研报告 第1篇
关于对《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综合考评党风廉政建设
“一票否决”试行办法》修改建议的报告
市局纪检组:
我分局收到《关于征求<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综合考评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试行办法>意见的通知》后,分别召开党总支部会议、中层以上干部会议和全体队员会议,及时传达通知精神,并以各支部、中队为单位组织讨论,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修改建议。现将我分局对《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综合考评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有关修改建议综合并报告如下:
一、《试行办法》第五条‚‘一票否决’的对象分是城管执法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修改为‚‘一票否决’的对象分为城管执法系统的单位和个人‛;‚个人是指市城管执法系统全体党员干部和执法人员‛建议修改为‚个人是指市城管执法系统全体党员干部职工和执法人员‛。
二、《试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单位‘一票否决’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建议修改为‚被‘一票否决’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三、《试行办法》中所提的‚局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是否应为‚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试行办法》明确把‚一票否决‛情况纳入综合考评范畴,除了单位和个人评先外,是否还包括单位各种综合性荣誉称号、单项表彰奖励和文明单位评定,个人评优、评模?
特此报告。
直属二分局党总支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城管综合执法调研报告 第2篇
不论对于执法者,还是行政相对人,“暴力”都不该成为解决问题的手段。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永远应该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并依宪法和法律而行,依司法程序而行。与此同时,对已经形成共识并正在探索实践的制度创新,不宜轻率否定、随意抛弃,更不能指靠多用强制手段来支撑旧格局。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七八顶大盖帽围着一个破草帽”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
城市管理执法改革后,以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空档现象有了明显改观,但是,由于执法权力相对集中,矛盾也就相应集中,主要反映在城管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手段单
一、城管执法程序不严、城管执法暴力倾向严重、城管执法责任脱节、城管执法经费匮乏、城管执法队伍不强、执法理念滞后、执法环境不佳等等问题。以上种种矛盾产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城管执法者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暴力冲突不断、城管执法者随意扣押相对人财物、“砸摊子”、“抢车子”等粗暴、野蛮执法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些都造成了城管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紧张,大大损害了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同时也制约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然而,我们所见到了上述现象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责任发生了横向转移,但由于原有机关的人员、编制、经费和其他职能并未随之转移,这就导致了城管执法机构获得的权力、人员编制和经费是有限的,而管理职责和义务却是无限的,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和防护装备,城管执法人员既没有人身安全保障,也缺乏执法权威,以致出现北京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被小贩剌死这样极端的案例。尽管城管执法的现状不容乐观,问题又并非简单的只言片语可以厘清,但社会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因此,对城管执法过程中不当行为的无情指责、各种争执的演变就成为了“最弱势群体”与“最委屈执法者”之间的“恩怨”纠缠。面对城管执法中的上述“两难”局面,政府相关人物和部门、城管执法人员是不是应该有所反思呢?
三、对城管执法现状的几点反思
㈠更新城市管理理念
城市管理者应当顺应城市化的发展趋势,摒弃“一刀切”、“简单化”的管理理念,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比如针对小商小贩,可以根据不同的城市功能区域进行分类管理,设定不同层级的限制进行管理,比如分为禁止区、限制经营区和开放区,让管理相对人在张弛有度的制度框架内自由选择,而不是让这些“弱势群体”为政府的“管理缺位”而埋单。事实上,很多国际化的大都市如纽约、伦敦、巴黎等城市中,街头的小摊、小贩和流浪者都作为一种独特的风景在城市的缝隙中生存,而不是被完全推出城市,因为管理者没有这样的权力,也没有这样的能力。
㈡反省执法目标
在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暴力的强制手段,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剥夺公民财产的行为(如城管执法中动辄就没收工具、扣押财物等),永远应该受到最严格的限制,并依宪法和法律而行,依司法程序而行。应当明确,城管执法的目的不是与其他部门争利,更不是与民争利,而是为了使城市的运行更为流畅,使城市生活的人能够感觉更加和谐;不是以暴力将小摊小贩赶出城市,而是更加“善意”地进行管理,使管理者乐于按政府制定的规则活动。因为一个法治政府如果允许它的执法者可以随意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此尤指财产权),那么这样的执法行为不但不符合法治精神,而且与法治政府的目标也会越来越远。
㈢创新执法机制
现行的城管执法机构,其职能都继受于其他部门,且缺乏法律保障,因而显得支离破碎、残缺不全,影响了执法效果,解决此问题必须创新执法机制。如原有执法机构的有些职能多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更便利、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就应彻底交由城管执法机构。并且在职权转移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编制、人员的转移,否则就会导致机构的膨胀,从而加重社会的负担,这也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建立初衷相悖。同时,还应重视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比如城管执法遇到暴力抗法时,可与公安部门进行“联动式执法”。当然,机制创新的
目标是为了建立更加便民、高效、有权威的综合执法体制。
㈣完善城市管理配套政策
城市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城管执法机构强制性管理是不够的,各种配套社会政策都必须跟进。如当前政府推行的消除“零就业家庭”、低保等解决了低收入人群、下岗职工的生计问题。对无照商贩流动经营问题,政府要考虑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和建设,如天水市有几十万城市人口,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大型菜市场只有四、五个,以致马路当市场,菜贩满街跑的现象屡禁不止,也不可能禁止,这就与城市发展很不协调;同时,也要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照成本,为其办理经营执照,最终将其纳入城市管理的正常范围。
总之,市民要生存,城市要管理,经济要发展,面对不同的价值取向,解决城市管理发展中的新问题往往都找不到现成答案,这需要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同时,一个文明社会的秩序应建立在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上的秩序,而不能为了秩序而去剥夺一些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只有这样,社会的运行才能和谐,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在正常的运行轨道上逐步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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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标是为了建立更加便民、高效、有权威的综合执法体制。
㈣完善城市管理配套政策
城市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城管执法机构强制性管理是不够的,各种配套社会政策都必须跟进。如当前政府推行的消除“零就业家庭”、低保等解决了低收入人群、下岗职工的生计问题。对无照商贩流动经营问题,政府要考虑商业网点的合理布局和建设,如天水市有几十万城市人口,但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大型菜市场只有四、五个,以致马路当市场,菜贩满街跑的现象屡禁不止,也不可能禁止,这就与城市发展很不协调;同时,也要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照成本,为其办理经营执照,最终将其纳入城市管理的正常范围。
总之,市民要生存,城市要管理,经济要发展,面对不同的价值取向,解决城市管理发展中的新问题往往都找不到现成答案,这需要城市管理者的智慧。同时,一个文明社会的秩序应建立在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上的秩序,而不能为了秩序而去剥夺一些人的基本生存条件。只有这样,社会的运行才能和谐,法治社会的目标才能在正常的运行轨道上逐步得以实现。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探析 第3篇
1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1) 执法职能膨胀。综合执法机关承担了多个行政机关的执法权, 职能过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它所承担职能将不断增加。1997年, 国务院法制办批复文件只给予城管五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到2002 年,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城管处罚权的范围达到了七个方面。此外, 还有一个“兜底条款”,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这个俗称“7+1”规定为城管扩权提供了充分依据。从5个方面的处罚权到“7+1”决定反映了城管部门承担的职能在逐渐地膨胀。以北京为例, 北京市城管局的职权已经扩大到了13个方面300余项。
(2) 执法依据薄弱。首先, 缺乏统一的国家立法, 城管执法属于“借法执法”。例如《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此规定, 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应该由规划部门行使, 但当该行政处罚权被集中以后, 就应由城管部门来行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都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即法律规定的某些行政处罚权, 不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机构行使, 而统统交由法律规定之外的城管部门集中行使。其次, 地方性立法位阶较低。因城管部门不能直接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来执法, 因此, 为赋予城管部门相应的执法权, 很多地方就通过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来为城管立法。例如, 2001年, 南宁市制定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这个办法被认为是城管的首次立法。地方性立法的特点是法律位阶较低, 适用范围大多限定在各个城市。
(3) 执法手段粗暴。2008年4月6日, 在百度百科上, 某网友搜索“城管”发现, 城管被这样释义:①名词:“以暴力手段维持形象, 专门欺压租不起商铺、办不起执照的商贩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黑社会组织”;②例词:“城管上道, 鸡飞狗跳”;③形容词:“形容残暴、血腥、恐怖”;④动词:“等同于打、砸、抢”。城管落得如此名声, 与实践中频频发生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是分不开的。可见, 暴力执法是城管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大顽疾。
2 城管综合执法问题的成因分析
(1) 执法职能转变未到位。城管部门因职能膨胀, 导致执法任务增多和执法力量短缺, 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在于行政执法职能的转变没有到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所实现的仅仅是行政处罚职能在部门之间的横向转移, 而非职能的转变。在城管执法职能的总数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 随着社会和城市的发展, 社会事务和城市问题会不断增多, 城管职责范围有可能继续扩大, 执法职能就会继续“综合”下去, 最终将形成庞大臃肿、缺乏效率的城管执法机构。
(2) “先改革后立法”的路径。“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 上海等城市开始学习、借鉴海外行政执法的有益经验……1990年3月, 经上海市政府批准, 上海市静安区组建了区城市管理监察队, 与此同时取消区城建系统的各支执法队伍。…… 执法形式为委托型综合执法, 即由区环卫、交通、市容、工商、规划、园林和卫生防疫等11个部门委托区城市管理监察对形式11 个法规、规章的30余个条款的执法职能…… 这是上海, 也是全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首次尝试。”后来, 上海又探索出了“一警多能”巡警执法模式。上海市的改革引起了全国各地的关注, 为人们探索新的城管执法体制打开了思路。但行政执法权的调整, 需要有国家法律的明确认可。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行为我国行政执法体制的探索提供了法律依据。
考察城管综合执法的由来, 不难发现, 它所遵循的路径是“先改革、后立法”。客观来说, 上海的这次改革违背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职权法定”。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都是法律赋予的, 不能随意进行调整和变更, 而上海的巡警模式却对该原则进行了突破, 有“职权意定”之嫌。虽然《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对上海的改革实践进行了追认, 使其合法化, 但是该条文在对上海改革实践合法化的同时, 却将自己推向违背“职权法定”的困境。因为上海改革实践本身违背了职权法定原则, 那么, 作为对违法改革进行确认的法律规则当然也是违背职权法定原则的。一旦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发生冲突, 将会在法律体系内部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例如《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本来规定了相应的执法机构, 但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之后, 这些法律中的很多行政处罚权就不再由原先的法定的机关执行, 而应由城管执行。如果要在国家层面为城管立法, 那么就意味着, 《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的许多条文都要随之修改, 这个工程量是巨大的。正因如此, 我国无法颁布一个全国性的《城市管理法》, 许多地方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城管执法。
从根本上来讲,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上海市率先的改革实践是突破法律的改革, 走的还是一条计划经济时代下的“先改革后立法”路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先改革后立法是行得通的。因为在计划经济时代, 国家法治尚处于空白状态, 没有多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先改革后立法并不会对国家的法治产生不利影响, 甚至会有利于法治建设, 因为改革的成果最后会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巩固。但是,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如果还继续推行先改革后立法的模式, 那么将会适得其反, 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法治经济比较成熟的条件下, 如果仍然用突破法律的方式来改革, 那么就会对国家法治的权威产生重大的损害, 我们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法治将会毁于一旦。因此,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 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 改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改革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的原因是我们的经济基础不再是计划经济了, 已经是市场经济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市场经济就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改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
(3) 执法队伍建设跟不上。首先, 执法队伍庞杂。我国一线执法人员中有很多临聘人员, 而这类临聘人员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 整体素质偏低, 易导致暴力执法。以南京城管为例, 正式在编人员只有1480人, 而协管员约有6000 人, 将近是正式员工的4倍。其次是行政执法理念落后。执法过程中, 还存在强制性、高压式的执法理念。这样的执法理念必然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强烈反感, 甚至是反抗, 暴力执法就在所难免。例如, 媒体曾曝光的《城管执法操作实务》写道:“不能轻易放过相对人, 要使相对人脸上不见血, 身上不见伤, 周围不见人。”再如, 江苏省的一个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招收协管员的时候, 面试中有这样的提问说“遇到打架敢不敢上?”这些实例都反映了城管执法理念中的暴力倾向。
3 城管综合执法问题的对策探讨
(1) 实现执法职能的转变。首先, 在理念上要实现由传统行政理念向现代行政理念的转变。传统行政指的是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标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的活动, 其思维的核心是管理;而现代行政强调政府通过与公民社会互动合作的方式来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其思维的核心是治理, 因此, 实现行政职能转变的本质其实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 是一个权力回归社会的过程。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来看, 要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主要是要处理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能够放回社会的事务就应当放回, 由社会机体、社会组织来进行管理。
(2) 实行立法先行的改革路径。为避免“先改革后立法”所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必须遵循“先立法后改革”的路径, 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这点上, 美国的罗斯福新政对我国的改革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1929年, 美国股票市场发生大崩溃, 股票一夜之间由5000多亿美元跌入深渊。从此, 美国陷入经济危机的泥潭:存货积压、企业破产、银行倒闭、工人失业。在此背景下, 罗斯福开始了大刀阔斧地改革。
由于经济大萧条是因金融危机引发的, 罗斯福首先从整顿金融入手。1933年3月, 在罗斯福的要求下, 国会通过了《紧急银行法》, 这部法律的颁布使得有偿付能力的银行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营业, 之后又通过了《证券交易法》、《银行法》等法律, 以加强对金融的管理。在工农业方面, 罗斯福竭力促使议会先后通过了《农业调整法》和《国家工业复兴法》, 这两部法律成为整个新政的左膀右臂。因为这两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减少和缓和了紧张的阶级矛盾。在社会保障方面, 1933年5月, 国会通过《联邦紧急救济法》成立联邦紧急救济署, 将各种救济款物迅速拨往各州, 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这一系列法案的颁行充分说明了罗斯福新政走的是一条法治之下、立法先行的改革之路。这不仅造就了新政的巨大成功, 更为重要的是, 它对美国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立和形成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3) 加强队伍建设。首先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 不得授予执法资格, 不得从事执法活动。其次, 倡导文明执法。有人把全国城管人员大体分为两派:一派是强硬的“鹰派”, 另一派是温和的“鸽派”。“鹰派”执法崇拜权力的威严, 往往讲话蛮横、行为粗野;而“鸽派”, 则主张文明执法, 主张堵疏相结合以疏为主, 教育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实践证明, 强硬的“鹰派”作风注定是走不通的!我们应当提倡人性化的文明行政执法理念。
摘要: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存在执法职能膨胀、执法依据薄弱、执法手段粗暴等问题。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执法职能转变不到位、“先改革后立法”的路径、执法队伍建设跟不上等等。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实现执法职能的转变、实行立法先行的改革路径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关键词:综合执法,城管,职能转变,改革路径,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曾峻.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中国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以城市管理为例[J].政治学研究2013, (04) .
城管综合执法调研报告 第4篇
关键词:城管执法;综合执法;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广州市
中图分类号:D6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3-0042-04
收稿日期:2010-12-30
作者简介:吴凯(1972—),男,江西宁都人,广州市委党校荔湾分校高级讲师,教研科科长,《荔湾学刊》主编,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及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0年度广州市荔湾区重点调研课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研究——以广州市为例”的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广州市政府不断加大城管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力度,努力提升执法效果和执法质量。2009年7月,广州市开始推进城管综合执法中队下放属地街道管理的改革试点工作;2010年8月,又开始在荔湾区南源街和逢源街设立集中摆卖试点。但是,城管人员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情绪对立甚至暴力冲突并未消除。归因于城管体制问题还是城管职能问题?属于城管人员管理水平问题还是被管理者的素质问题抑或社会问题,还是兼而有之?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及措施评析
⒈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评析。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8年8月1日通过、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包括授权行政处罚权和受委托行政处罚权两个部分,共计203项。其中,授权执法范围涉及“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绿化、环境保护、工商、市政、建筑施工、燃气、供水、城市房屋强制拆迁、救助、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养犬管理”等13个方面共160项;委托执法范围涉及“建筑施工、路灯照明、房地产、燃气、供水、人民防空、社会医疗机构管理”等7个方面共43项。正是这些繁琐的执法事项导致城管综合执法机构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它始终担当“出力不讨好”的黑脸角色——在解决“让市长满意”还是“让市民满意”、让城市主流居民“活得好”还是让弱势群体“活下去”的两难选择中,每时每刻都要直面那些社会中最现实又最尖锐的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它又要把原已拥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无力执行甚至不愿执行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独立行使。[1]
⒉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措施评析。《条例》单列第2章共计19条详细规定了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措施,具体包括日常巡查、受理举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收集和调取物证、勘验和拍摄现场照片、录音录像、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查封和扣押、强制拆除、书面通知供电供水或者通讯企业中止供电供水及通讯服务、拍卖查封和扣押物品抵缴罚款等措施。由此可见,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除了行使行政处罚权外,还行使了行政检查、即时强制、强制执行等权力。但是,由于该《条例》属于市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法律位阶较低,设定的处罚措施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上位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因此,其处罚权限较小,导致城管综合执法强制力不够、违法成本低廉。
二、城管综合执法的多视角分析
⒈城管综合执法是一个由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利益主体共同构成的多元博弈过程。以乱摆卖为例,在城管综合执法过程中,利益主体除了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外,还包括消费者、合法经营者和居民。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代表政府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行使相关的综合执法权,以实现城市综合整治为主要目标。行政相对人通过摆卖方式可以省却店铺租金并逃避税收以实现利润最大化。因此,即使摆卖者以低于同类商品合法经营者的价格销售,也能保证其相对利润的最大化。消费者通过购买摆卖商品也可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一是商品买卖的相对便捷性,二是商品价格的相对低廉性。合法经营者需要交纳店铺租金和税收,其经营成本通常高于摆卖者,因而商品价格一般也高于摆卖者。因此,如果摆卖者在合法经营者周边摆卖同类商品,消费者通常优先购买摆卖者商品,这样势必影响合法经营者的正当经营。为此,合法经营者组织过多次罢市活动,共同抵制乱摆卖现象。乱摆卖周边居民往往站在政府和合法经营者一边:一是乱摆卖影响了市容和环境卫生,二是乱摆卖影响了居民出行。笔者认为,城市大量乱摆卖现象的存在,主要应归因于广阔的消费市场。也就是说,消费市场成为乱摆卖现象中多方主体利益博弈的原动力。
⒉城管综合执法高额执法成本与行政相对人低额违法成本之间严重失衡。随着城管执法范围的不断扩大,执法投入的人、财、物越来越多,执法成本也越来越高。例如:早在1985年,广州市荔湾区只有一支隶属于广州市市政建设局的城市管理监察中队,该中队属于科级单位,工作人员只有10人左右;目前,荔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有工作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协管员、后勤人员)916人,2009年区财政拨付公共经费4971万元。以整治乱摆卖“黑点”为例,由于无证商贩具有流动性,甚至形成以广西、河北、河南、安徽、湖南、四川、东北、潮汕、电白等籍贯为纽带的年轻化、专业化、集团化经营,并且装备对讲机等现代通讯手段,甚至出现划定摆卖区域、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因此,城管执法机关必须动用十几位甚至几十位执法人员和协管员采用围追堵截方式或“铁桶阵”方式执法。但是,执法人员一旦撤离现场,无证商贩即刻打道回府,乱摆卖现象依旧存在。面对执法人员,无证商贩有两种选择:一是打包走人,逃避执法,无需支付任何对价。多数情况下,这是无证商贩的理性选择。二是当天的物品和工具被执法人员暂扣或者没收。即使被没收,无证商贩也只有一天的损失,第二天依然可以重操旧业。正是因为只需支付低额的违法成本对价,无证商贩对城管执法表现出漠视甚至对抗的态度。这就是城管综合执法高额执法成本与行政相对人低额违法成本严重失衡的必然结果。
⒊国家立法缺失、责权利不统一、执法程序失范、暴力抗法频发等加剧了城管综合执法的风险。首先,在国家立法层面,尚无一部规范城市管理綜合执法行为的法律。实践中城管 “借法执法”,即履行职能主要依赖其他部门如建设、规划、市政、园林、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的法律法规,导致城管综合执法的合法性备受质疑。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导致城管到底应该履行哪些职责、行使哪些权力、承担哪些责任,实践中各地各自为政。其次,城管综合执法的职能主要是从原来的建设、规划、市政、园林、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的处罚权全部或者部分划转过来,这些职能绝大部分也是原来部门管不好、管不了的事,如工商移交的“无证商贩占道经营”,但是权力却没有随责任相应移交,导致城管综合执法责权利不统一。再次,尽管各地城管综合执法设置了基本程序,但是不少程序没有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城管综合执法程序失范。例如:《条例》第18、20、24条有关笔录和清单制作程序均规定了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义务。但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拒绝签名和盖章。根据《条例》第26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现场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盖章见证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同样,绝大多数见证人会拒绝签名和盖章见证,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公证机构无法进行现场公证。因此,《条例》第26条补充规定:见证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无见证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但是,这样制作的笔录和清单在法庭上是难以作为证据被采信的。另外,城管执法人员经常遭遇行政相对人的暴力抗法,严重威胁到人身安全。据统计,2009年度,荔湾区发生暴力抗法事件56宗,其中23宗性质恶劣;30多位执法人员负伤,其中7人伤势严重。可见,国家立法缺失、责权利不统一、执法程序失范、暴力抗法频发正在加剧城管综合执法的风险。
⒋运动式执法难以形成城管综合执法的长效机制。运动式执法是我国行政执法的一大特色,往往是因为某项重大行政管理事务引起上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上级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然后有关部门紧急动员,执法人员集中治理。这种具有临时性、反复性和不确定性的运动式执法,对社会违法行为坚持“从重、从严、从速”的处理,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社会效果明显,但从长期看,严重破坏了法治的公平、统一和稳定,助长了违法者对违法行为的投机心理,致使违法行为屡禁不止。[2]每当重要迎检工作来临,街道两边的乱摆卖现象就会消失,但迎检工作一结束,乱摆卖现象又恢复原貌。例如:某城管执法中队辖区内有一个以连锁经营哈密瓜为主的无证商贩集团,在一次重要迎检工作来临之际,执法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无证商贩在迎检期间不要出来乱摆卖。无证商贩便利用了执法人员急需迎检的心理,提出如果执法人员将哈密瓜全部买下来,他们当天就不再摆卖,万般无奈之际,执法人员只好包销了哈密瓜。但第二天,无证商贩集团又运来了更多的哈密瓜,再次要求执法人员包销,否则他们将继续摆卖。这就是运动式执法所支付的对价。由此可见,运动式执法难以形成城管综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⒌城管综合执法中队下放街道管理体制削弱了综合执法功能。2009年7月,广州市开始推进城管综合执法中队下放属地街道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工作,即将城管综合执法中队的人、财、物全部移交给属地街道办事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统一调配城管综合执法中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分局仅对其进行业务领导。从试点一年情况看,一方面,这一改革有利于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统一指挥、直接调配执法中队,提高了执法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执法中队对街道办事处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高了福利待遇。但是,其弊端也显而易见:第一,街道办事处是区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一级政府,基本职责是完成区政府委托的、以服务社区为主的行政管理事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基本职责是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城乡规划、市政、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由此可见,街道办事处与城管综合执法中队的基本职责完全不同。执法中队移交街道办事处,意味着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其工作,包括并不属于城管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其他行政管理事务,如果这样,街道办事处就会以其强势的行政管理职能削弱执法中队的综合执法职能。第二,执法中队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如果街道办事处随意调配执法人员的工作岗位,不利于建设一支稳定的、专业的、高素质的综合执法队伍。第三,执法中队的实际领导权掌握在街道办事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只是业务领导,难以在全区范围内采取统一的综合执法行为,导致各个执法中队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第四,责任主体不清晰。如果执法中队因违法行政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谁来承担呢?执法中队属于内设机构,不是适格的责任主体,应当首先被排除。那么,究竟是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还是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如果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分局承担责任,确实有失公平,因为执法中队的人、财、物已经全部移交到街道办事处;如果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但其自身仅仅是区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并非一级政府,难以独立承担责任。
⒍部门联动不力影响了城管综合执法效果。由于城管综合执法处罚权限的有限性,其部分执法事项需要建设、规划、市政、园林、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协助,但在实践中,部门联动不力,各自为政,资源缺乏共享,导致城管综合执法效率不高。例如:公安部门在一些重点路段安装了视频监控录象,但是目前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并没有共享全部资源。又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277条第1款也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是,当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诉诸公安部门时,公安机关为了降低发案率或者犯罪率,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和情节给予暴力抗法者治安处罚或者刑事拘留,大多数情况是作为民事纠纷来处理。这种处理结果必将对城管综合执法工作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⒎媒体不当宣传形成了城管综合执法的不良氛围。媒体是一把双刃剑,宣传得当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宣传不当必将误导受众。为了迎合受众的心理、吸引受众的眼球,有的媒体往往站在被受众视为弱势群体的乱摆卖者角度,不当渲染城管综合执法氛围。例如:在乱摆卖者进行暴力抗法时,城管综合执法人员与乱摆卖者产生肢体接触,媒体往往不是全面、客观地报道事件的整个过程,而是截取某一个对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不利的片段,然后加以放大,给受众造成一种城管综合执法人员不让弱势群体活下去的错觉。
⒏公民守法的主客观条件对城管综合执法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守法的主观条件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通常人们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道德意识、文化教育程度等都对其守法行为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3](p244-245)这一现象在城管综合执法领域体现得尤其明显。例如:乱摆卖者文化程度比较低,绝大多数为初中以下或半文盲,在他们看来,不管是否违规,是否影响他人,赚钱才是硬道理。正是乱摆卖者这样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对城管综合执法产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加大了城管综合执法的难度。
三、城管综合执法的路径选择
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关于城管综合执法的基本法律。我国城市管理队伍从1997年开始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城管到底应该管什么、不应该管什么,履行哪些职责、行使哪些权力、承担哪些责任,应該由法律来界定,这既是行业规范,也是执法保障。但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尚无一部规范城管综合执法的基本法律,立法缺失导致各地城管各自为政。因此,当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在总结全国城管综合执法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基本法律;如果条件还不成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先行制定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法规。只有这样,才能统一全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执法范围、职权范围、执法措施、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真正实现城管执法“有法可依”。
⒉规范城管综合执法程序,降低执法风险。由于大多数行政相对人的不配合,取证难已成为城管执法的一大瓶颈,导致城管综合执法失范与执法困难的两难选择。因此,立法机构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设置简易、一般和听证三种不同的执法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例如:对于大多数乱摆卖行为,可以由两位城管综合执法人员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城管综合执法机关需要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强制拆除重大违章建筑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其他适用一般程序,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只有根据违法事实设置不同的执法程序,才能增强执法程序的操作性,化解执法程序风险;同时,也能够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⒊城管综合执法应当刚柔相济,体现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所谓柔性执法,就是指城管执法不是通过扣押、处罚等强制性方式实施,而是通过劝说、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手段实施。[4]反之,则为刚性执法。由于柔性执法可以减少执法强制力、扩大教育量、缩小对立面,因此,城管综合执法应当刚柔相济,体现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对于大多数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对抗性不强的行政相对人,执法人员应当以柔性执法为主、刚性执法为辅;相反,对于暴力抗法等对抗性较强的行政相对人,执法人员应当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执法的刚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行政执法的比例原则,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⒋加强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联动,提高执法效果。由于城管综合执法处罚权限较小,因而部分执法事项需要多个部门联动。一是横向部门联动。也就是需要建设、规划、市政、园林、工商、公安、环保等部门配合执法。例如:在不到500米的荔湾区宝华路段,曾经是广州市城管综合执法的“难点”,有1000多个乱摆卖无证商贩,每天动用的城管执法人员、协管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員100多人,但是执法效果一直不好,而且经常发生暴力抗法现象。从2010年4月开始,宝华路段的城管综合执法工作由所在街道派出所全面接管,每天分三班由1-2位巡警、6-7位辅警以及2-3位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共同组成联合执法队,联合执法队形式上仍然由城管综合执法人员履行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派出所只是辅助执法,实质上派出所充分发挥了其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震慑作用,结果执法效果特别好。二是纵向部门联动。即需要市、区、街等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联动。但是,目前城管综合执法仍处于一种市与区、区与区、街与街之间各自为政的执法状态。例如视频监控录像不能形成覆盖全市网络的情况。
⒌结合城区特点,实行分区经营、准入管理。从城区特点分析,城管综合执法没有必要做到各地完全一致、整齐划一。因此,管理者应当摒弃“一刀切”、“简单化”的管理理念,可以实行分区经营、准入管理。如上海、重庆两市,先后提出了“不再一律封杀马路摊点”和“有序开放马路摊点”的政策。目前,重庆市已经规划了400多个马路摊区,设置摊位1万多个,主要出售一些日常小商品,解决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5]笔者认为,广州市可以借鉴上海、重庆两市流动商贩管理的成功做法,设定禁止区、限制经营区和开放区。在核心、重点区域,禁止无证摊贩的经营活动;在非重点、非核心区域则可以在固定经营区位和时间的前提下允许有限经营;而在其他区域,则可以完全放开允许商贩自由经营。[6]2010年8月,广州市荔湾区开始在南源街和逢源街设立集中摆卖试点,每个摊点每天收取5-10元管理费以确保卫生保洁和治安联防的基本运作费用,同时设置三个准入条件:一是持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二是持有本市失业证,三是户口所在地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低收入证明。[7]从两街试点工作看,设立集中摆卖点收编了辖区内370多档流动商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本地困难群体的生计问题,促进了城管综合执法机关由控制者、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
⒍拓宽就业渠道,加大社会保障力度。笔者多次与一位流动商贩交谈:他一家三口住在一间不足30平方米的平房里,妻子瘫痪卧床,女儿读初二;2008年2月,自己也因病被一家私营企业辞退,从此主要依靠最低生活保障艰难维持生存,于是做起了流动商贩,以补贴家用。他经营的商品非常简单:两个搭在肩上的编织袋,里面装了一些生姜、蒜头、土豆、芋头、地瓜等干货以及少量时鲜水果,随身携带馒头、饭团等干粮,外加一杆秤;每天净利润40-50元左右。不可否认,不少流动商贩确实属于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也要生存。对于这些就业困难的弱势群体,一方面,政府应当给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提高全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将这部分流动商贩劝离乱摆卖岗位。
⒎提高应对媒体的能力,化解突发事件危机。城管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努力培养全体执法人员应对媒体的技巧,特别需要培养自己的新闻发言人,提高应对媒体的能力;一旦在城管综合执法过程中引发突发事件,应当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积极、主动、全面、客观地将突发事件向媒体发布。只有这样,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及时化解突发事件危机。
⒏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现在正值“六五”普法推广之际,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大力推动普法“进社区、进家庭、进公民”,提高普法工作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增强公民抵制违法行为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辛俊强.城管执法不可越位、缺位、错位[N].人民日报,2010-06-23.
[2]喻兴龙.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构建和谐城管—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问题研究[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5):80-81.
[3]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5]马怀德,王柱国.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06):56,66.
[6]马怀德.完善城管综合执法需更多智慧[N].法制日报,2006-09-05.
[7]林洪浩.荔湾区本月起在南源街逢源街设立流动摊贩集中摆卖点[N].广州日报,2010-08-19.
(责任编辑:高静)
The Analyses and Ways of Comprehensive Urban Management Enforcement
——the Case of Guangzhou City
Wu Kai
Abstract:The agency of comprehensive urban management enforcement has been established with its queried legality,crude means, damaged images,expensive cost,inefficiency,conflict even violence between the law enforcement official and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during the course of enforcement.Taking the case of Guangzhou city,observing and learning from the enforcement,the author analyses the current predicaments of comprehensive urban management enforcement with the corresponding ways from the angles of game theory,economics,sociology,administrative law and jurisprudence and so on.
城管综合执法局工作职责 第5篇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有关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全县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规划和计划;研究拟定城管监察、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维护、建筑垃圾管理、公共交通、市场建设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卫生、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城市排水以及市场建设等设施的设计方案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城市生活垃圾的清运、污淤水管道清理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医疗垃圾的处置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行使市容环境卫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负责城市绿化工作。参与制定城市绿化规划;负责编制县城规划区园林绿化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负责城区绿化、美化工作;负责园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指导县风景林地的管护工作;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对占用、挖掘、损坏、乱占、乱挖城市道路,损坏排水设施、桥涵、广场等不文明施工行为和乱倒垃圾、乱堆杂物、乱贴乱画、乱搭棚亭、乱设广告等方面的违规违章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和查处;负责城区内设置各种机动停车场(点)、非机动车停车场(点)、临时棚亭及构筑物、临时性建筑、临时性市场、户外广告等事项的管理;行使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包括道路、桥涵、路灯、地下雨水污水管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负责编制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资金计划以及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城市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城市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范围内,因堆放、焚烧而产生的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台上)、小街小巷和广场、公园、市场等公共场所内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城管综合执法调研报告 第6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城市的内涵日益丰富,城市的规模日趋扩大,城市化进程也有了快速发展。在新形势下如何来打造好城市,管理好城市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一个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必须依靠城市管理手段,进一步激活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品位,才能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
一、城市管理工作的本质及现状
城市管理的本质是通过执法维护城市的社会和谐。只有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和谐执法,城管执法才能真正得到群众的支持,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才能通过城市管理真正营造和谐共荣的局面。
我们或多或少都有感触,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时常有城管执法的负面消息。媒体和社会公众舆论几乎一边倒地同情摊贩,指责城管人员素质低下,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是流氓、土匪,甚至有人说“三千城管可以收复台湾”等。城管的形象被一再丑化、妖魔人,已经到了惊人的程度。作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中的一员,如何面对社会负面信息,缓解心理压力,积极、高效地开展自身工作,是我们必须多加重视的问题。
二、提高对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认识
1、树立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正确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我们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带来了新的观念,新的认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城市管理部门和谐执法,牢固树立和谐执法观念,有助于更好地认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在提高城市形象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依法行政的人文主义色彩。
2、进一步拓展城管执法工作的视野。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会遇到各类问题,比如流动摊点、店外经营业户不服从管理等,而简单地通过说服教育,行政手段仍无法达到彻底制止。甚至在执法中还会遇到谩骂、围攻、殴打等情况,这就要求我们按照和谐社会的要求思考执法工作,拓展工作视野,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综合解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3、明确城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其一,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效能,真正把城市管理好,能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能够美化城市形象和改善投资环境,能够提高城市居民的文明意识和整体素质。其二,不断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执法成本的必要措施,是解决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的有效手段,是推进依法治市、加强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
三、树立科学的城管执法新理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有什么样的宗旨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执法行为和实践。城市管理执法是为城市发展服务的,不能离开发展这一主题,离开了发展这一主题,也就失去了方向,没有了意义。城市的主体是市民,城管执法应把维护良好人居环境作为根本目的。我们要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和“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注重教育、加强服务”的执法理念,同时,把“精细化管理、人性化执法”作为执法工作的抓手。
1、端正心态,彰显服务本质
首先,我们要遵循“管理就是服务”的原则。把执法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统一起来,融执法于服务,积极为管理对象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政府行政的核心理念也是为民服务,身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处在经济发展的和平年代,没有理由不去好好工作。也只有具备了这种心态,处理好各种问题和困难,才能使得城管执法工作在战胜困难和积累经验中前进。面对执法相对人,应当保持高度的理智和克制,心气平和与之周旋,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其次,要有要“干一行、爱一行、精一行”的心态。有人说,假如你非常热爱工作,那你的生活就是天堂;假如你非常讨厌工作,你的生活就是地狱。既然我们从事了城管执法工作,选择了作为城管执法队伍中的一员,我们就要热爱这份职业,努力做得更加出色,将自身才干发挥得淋漓尽致,逐渐扭转城管执法在群众心中的负面形象。虽然,我们只是万千城管人员中的一名,力量何其弱小,但我们要对得起人民赋予的权利,坚信无愧于心即可。如果对困难只是一味地抱怨和漠视,那什么样工作局面也不会好起来。
2、以人为本,推行人性化执法理念
面对执法对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将亲情执法融入日常执法工作,充分尊重服务对象,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多做服务对象的思想工作,降低对方的抵触情绪,争取理解和支持。
在实施人性化执法的过程中,将执法手段体现在前端控制预防上。坚持预防为主,力行“前臵式”执法。把关键点放在预防违章行为的发生上,投入更低,效果更好。为此,我们要采取提前介入的工作方式,超前宣传、超前执法、超前纠违。同时,坚持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的原则,增加巡查密度,强化执法责任,及时将各类违规问题发现和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群众因违章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文明执法,改进执法方式(1)言谈举止要文明
俗话说,一句话惹人笑,一句话惹人跳。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第一接触是语言接触,执法人员的语言技巧对整个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句礼貌的问候语能让当事人与你平静地交流,一句粗野的话能使当事人怒从心头起。
语言表达分口头语言和肢体语言(亦称形体语言)。口头语言表达要注重文明、规范;肢体语言表达要谦和、稳健。文明规范的口头语言、谦和稳健的肢体语言是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尊重他人又不失风度的一种表现,是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取得当事人理解配合和获得周围群众支持的一种有效手段。语言的文明规范,主要是尊称当事人,如一般称“同志”,而忌称“喂”;称“老伯伯”“老妈妈”,而忌称“老头”“老婆子”。了解询问案情,要“您”字在前,“请”字当先,获得配合要表示谢意。文明热情,礼貌待人:“请”、“你好”、“新年好”、“老板”、“节日好”,地方方言“兄弟”等。特别要禁忌使用有伤当事人自尊和感情的语言。在口头语言表达中,要尽量使用普通话,避免本地方言被外地人所误解;要尽量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避免他人产生歧意;声音要宏亮而不应凶狠。如我们在执法活动中经常用到“依法对你进行处罚”,忌用“罚钱”;称“责令整改”,忌用“搞定”;称“减轻处罚”,忌用“意思意思”等。肢体语言要注意严肃而不粗暴,温和而不失风度,特别禁忌用手指指向当事人。
(2)要懂法有说理能力
熟悉法律法规,用规范的语言向相对人宣传有法律法规、严肃地指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行为、涉及法规条文、整改措施和方法,使相对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树立执法的权威。
(3)加强日常宣传教育
要求城管执法队员要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行政处罚是维护包括他们自己在内的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大局利益的手段,认识到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培养起自觉守法的意识。
(4)强化安全防范意识
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侵害事件屡有发生的情况,我们要树立防侵害意识,加强自身防范。执法人员之间要注意协防,对各类情况要早发现、早控制,对各类占道无证设摊经营人员情绪反应要敏感。要善于把当事人引离危险源进行执法,防患于未然,保证执法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注重执法的技巧和艺术性
掌握执法的技巧有利于城管执法工作更为顺利有效地开展。
1、应变艺术。(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故变化而取胜者,谓之应变入神)城管执法的对象千面百孔、错综复杂,存在很大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因此,执法人员要练就超强的应变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慌张,要沉住气,不能因群众围观或人员多就害怕、怯场,也不能因对方不服从管理就情绪激动产生过激行为。这种能力的形成需要长期锻炼的过程,从而培养过硬的心理素质,在处理问题时能够准确抓住问题的关键,做到有理有据、游刃有余,以不变应万变,合理有序地解决各种问题。
2、拖延艺术。(热问题,冷处理)解决问题就是能够抓住问题的矛盾点,当双方处在不相上下、不可开交的地步,这时执法人员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退让一步,当然,这里说的“退”并不是不管,而是给双方一个充分思考反省的机会。有些问题往往在情绪激动时好事也会变成坏事,当双方静下心考虑后,往往会考虑自己的不对之处,反而收到意想不到的结果,很多问题就会在“和风细雨”中化解。
3、迂回艺术。(敢碰硬,不硬碰)城管执法对象不仅仅是摆摊设点的进城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有时会面对大企业、大财团等强势群体。面对这部分人,作为执法机关,首先要做到秉公执法、一视同仁,但是如果一味强硬,互不相让,就可能引发更大的矛盾或影响执法的正常进行。这时执法人员就可以讲究点艺术,讲究些策略,可以找准问题的关键人,通过亲朋好友,传话送信,讲明法律的神圣和政府的决心,既可以使当事人“找个台阶下台”,又可以使他的心理防线自动消除。
五、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由于其执法对象是违法的“老百姓”这一属性,决定了无论是执法法律的适用和程序,还是执法过程中的技巧和范围,都必须有更高的要求和标准。在工作实践中,执法效果的好坏,往往取决于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因此,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人员一定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这是执法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特点所决定的。
1、政治素质。政治素质包括政治素养、思想素养以及理论素养。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论遇到多么纷繁复杂的情况,都要头脑清醒,讲党性、讲原则;思想素养是人内在素质品质的外在体现,恪尽职守,任劳任怨,谦虚谨慎,不骄不躁,作风正派,出于公心,这是每个城管执法人员思想修养所达到的境界;理论素养是人在不断的工作实践中对某一事物认识概括出来的有系统结论的修养。我们要明确认识这支代表政府从事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执法队伍,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中,应努力学习、扎实工作、乐于奉献、不辱使命,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职权,依法管理,文明执法,积极解决好群众投诉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群众办事实,做到群众的困难急于一切,群众的呼声先于一切。
2、道德素质。城管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城管执法人员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城管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区别于其他社会行业,具有符合自身职业特点调整职业行为的准则和规范。新形势下,城管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道德素质:对党忠诚、服务人民、秉公执法、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勇于献身、严守纪律、文明值勤。
3、业务素质。城管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执法人员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时,应具备的以政治、文化、法律、科技、心理、身体等素质为基础,由专业知识、技能和能力三部分构成的,综合展现和直接应用于现代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结构及其内容。专业知识素质,一是熟悉宪法、精通和掌握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令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熟悉城管行政执法业务基础知识;三是熟悉与城管行政执法交叉的其他管理业务知识。技能素质,城管执法人员需要掌握的技能主要有:为处臵紧急事件等突发情况,驱赶闹事者,进行正当防卫,保护自己应当精通和掌握的技能;为提高机动能力、快速反应能力与识别能力,以及逾越障碍能力等而应当精通和掌握的技能;为及时、准确地搜集、传递、贮存和加工处理情报信息资料,应当精通和掌握的技能;为排除险情,为民解难,以及预防和处臵各种事故而应当精通和掌握的技能等。能力素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除应具备较好的政治、理论、文化、法律、科技、军事素质以及强健的身体素质外,还应具备主要建立在良好的心理素质基础上的、以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为前提的、能够从多方面应付和处臵各种错综复杂情况的能力素质。
4、心理素质。城管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的心理素质,是指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认知、情感、意志等心理过程的特点和能力、气质、性格等个性特征,以及整体心理健康水平。由于新时期城管行政综合执法较之以前来说,任务更重,执法情况更复杂,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更大,要求执法人员具有更高的心理素质。一是智力因素的心理素质,如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思维能力等,它是一切普通正常人自然获得的心理因素,城管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二是非智力因素的心理素质,包括人的好奇心、责任心、自信心、进取心、勤奋、谦虚、热情、坚毅等,这种心理素质是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可缺少的。三是发动性的心理素质,是积极倾向的心理素质,如乐群性、兴奋性、敢为性、独立性、稳定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