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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党委会议事范围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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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党委会议事范围(精选8篇)

大队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1篇

标题:大队党委会议事范围

内容: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命令、指示;

研究分析部队建设形势;

研究分析消防行政许可、消防行政处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执法规范化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等消防监督重大问题;研究讨论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研究讨论技术学兵、奖惩事项;

研究讨论决定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大项资产处理,以及经费预算、重大经费开支等重大问题。

大队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2篇

来源: 济南市经委

为更好地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规范健全领导集体的议事和决策机制,提高党委会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严格按客观规律办事,紧密结合经委工作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决定,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决定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讨论,委员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围绕议题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对集体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建议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四)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干部的推荐、任免与奖惩,都必须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个别征求意见、会签等形式做出决定。在党委会内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是平等的。在集体领导中,书记负有主要责任。其他委员要增强整体、配合意识,全力支持书记的工作。所有党委委员都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并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决定事项的落实。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xxx省、市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有关指示、决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全市工业经济总体发展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全市工业区域布局,有关工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

(三)研究决定经委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总结,讨论审定需呈报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及需下发的重要工作安排。

(四)研究加强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问题,制定经委机关自身建设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五)研究决定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机构设置、干部的选拔、推荐、任免、奖惩和后备干部的确定。

(六)研究确定经委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七)研究落实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决定市委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及需经党委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及要求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或推迟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二)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

(四)会议议题,原则上在征求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主要议题应会前通知各委员。不搞临时动议。

(五)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必须按时出席党委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提前请假。对讨论事项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但对需要表决的问题,书面意见不能记入票数。

(六)党委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委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对重大事项表决时必须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有效。对重大问题事前先征求非党委领导的意见;有不同意见或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交换意见后再行决定。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七)对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通知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负责有关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党委反馈。

(八)经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会议记录。记录应包括时间、地点、出席人和列席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的意见、作出的决定等。根据党委会议精神和讨论决定事项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审阅,报党委书记签发后,根据需要上报、下发和存档。

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的若干思考 第3篇

[摘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制度在检察工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该项制度自身也存在着运作行政化,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等弊端。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在改革实践中,通过进一步明确检委会的议事定位、提高检委会委员素质、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建立检委会业务咨询制度,在优化检委会工作机制、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方面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当前,该院正在探索推进检委会工作信息化、建立科学的检委会错案追究机制,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

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一部分,自上个世纪50年代确立以来,在发展民主建设、发挥集体智慧、解决社会纠纷、贯彻执政方针、落实检察政策、防止司法腐败、弥补检察官素质不足等具体环节 ,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任何一项制度总非完美无瑕的,检委会自身所存在的运作行政化、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等弊端,影响和制约了检委会作用的发挥,也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所诟病。1999年4月,最高检将检委会工作改革列为六项检察改革的措施之一,此后各地检察机关纷纷开始了检委会工作改革的实践。本文结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的改革实践,对提高检委会议事能力作简要探讨,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

一、改革必要:检委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员组成行政色彩较浓厚

1980年通过、200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 在实践中检委会除了院领导班子成员这些法定的成员外,其余主要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兼任,一般不设专职委员,非领导职务委员更是凤毛麟角。这种委员资格与行政职务挂钩的方式,无异于把委员资格作为行政职务进行分配。选任委员时随意性大、行政色彩浓厚、论资排辈、检委会委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业务水平难以保证。一些年青、优秀的检察官囿于行政级别较低,无法被吸纳到检委会中,致使检委会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

2、议事职能定位不清晰

《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审议、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重大问题;(二)审议、通过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专题报告和议案;(三)总结检察工作经验,研究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五)审议、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该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检委会的职责除了讨论有关检察业务方面的内容之外,还有贯彻政策决议、总结检察工作等行政管理事项,在实践中甚至还要处理一些与检察业务关联不大的院务事宜。加之检委会的组成人员以院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居多,在实际工作中,与具有决策权的内部机构如院党组、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等存在职能作用交叉混淆、相互替代的现象。这种状况不仅降低了检委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权威和作用,也影响了检委会决策职能的发挥。

3、讨论决定案件的程序简单化

实践中检委会讨论案件往往是临时召集,很多案件在诉讼时限即将到期时才提请讨论,讨论的程序往往是检委会秘书把案件材料或议题发给检委会委员,由承办人汇报案情,委员们根据汇报情况发表各自意见,最后由检察长作总结性发言。由于缺少必要的准备过程,一些委员在会前不了解案情,或者虽然了解案情但对所涉及的专业知识、法律理论准备不充分,发言往往分析不够深刻、细致,有的委员人云亦云,敷衍了事,这样势必会影响案件讨论的质量。

4、检委会办事机构的作用发挥不够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下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在研究室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专设机构,县、区院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实践中,一些基层检察院既未设立检委会办公室也未设专职检委会秘书,一般由研究室承担检委会办公室职能。从检委会办事机构的运行效果来看,还存在机构定位不准、工作质量不高、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问题,仅限于负责会前通知、会议记录、归档等会务性工作,很难保证为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和议事水平提供优质的服务 。

二、实践考察:检委会改革的两种思路

我国的检委会制度,是在我国本土资源基础上所产生的与我国政治法律现实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在世界检察制度史中是独一无二的。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主要缘于检察官独立性地位未真正确立和检察官的个体素质尚不足以确保办案质量的需要。作为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于检委会自身所存在的问题,使得其在指导法律适用,确保办案质量,促进法律监督工作健康发展方面受到严重的制约。改革完善检委会制度,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既是检委会自身健康发展的要求,也是树立检察公信力之形势所迫。考察各地检委会工作改革实践,大致存在两种思路:

一种是针对现有检委会制度存在的弊端进行大刀阔斧式的改革,即体制性改革。各地也进行了相应尝试,例如改进检委会委员的遴选方式,实行检委会委员资格准入制度;规范检委会讨论案件的程序和范围;实行检委会委员任期制等等,直接从解决现存问题入手来提高检委会讨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这种思路的好处显而易见,目的明确,方法直接,一步到位,然而正因为直接和明确,其阻力也异常之大。我国检察机关除了要承担与法律监督相关的司法功能外,还要承担很多政治功能。我们强调办案不仅要讲法律效果、还要讲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些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所存在的脱离中国国情而强调“全盘西化”,“权力分立”的错误理念,已经使得检察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所以检委会成员以正副检察长、党组成员以及部分业务部门负责人为主的局面不是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涉及待遇和观念问题,让一些业务水平不高的现有检委会成员退出检委会也非易事。凡此种种,都足以使彻底改革检委会的努力陷入困境或者沦为形式。

另一种改革思路与前一思路的理想化相比则显得更为现实。就是在充分考虑阻力的情况下,回避深层次的体制改革之争,另辟蹊径对检委会的相关工作机制进行改革完善,从而迅速实现检委会议事能力的提高,即机制性改革。在实践中也有很多种做法:如发挥检委会办事机构智囊作用,逐步提高检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水平,理顺检委会的议事定位等。从检委会制度的外围出发,通过层层深入,步步完善,“退而求其次”的改革思路固然不能说从根本上解决现有的问题,但我们认为,无论检委会今后的发展方向如何,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检委会必须要有一个衔接规范的工作机制,方便检委会委员熟悉法律政策、了解讨论事项,进而开展有针对性的讨论,最终做出正确的决策。规范的工作机制也是提升检委会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 。

三、路径选择:优化工作机制,提高议事能力

比较检委会的两种改革思路,我们更倾向于选择后者,即检委会的工作机制改革。从检委会规范化建设入手,通过优化检委会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检委会的议事能力。下面我们以龙南县人民检察院的改革实践略作阐述。

1、明确检委会的议事定位

检委会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职能应该是针对具体案件中的问题,而不是其他行政事务。对于与业务工作不相关的事项应该排除在议事范围之外。同时只有对疑难、复杂、有重大分歧和承办部门难以决定的案件进行讨论决策,才真正需要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由此,我们认为,检委会的议事范围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确定:一是应该以检察业务为中心;二是以“重大”和“疑难”为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检委会与院党组、检察长办公会、院务会等会议的关系,避免因职能作用交叉混淆、相互替代而消解了检委会议事的专业性。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组织条例》的精神,结合该院实际,制定了《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应提交检委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主要包括有重大影响的自侦案件、抗诉案件、决定不起诉、撤销立案的案件等;“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以检察机关名义向社会发布的通知、公告,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规则、意见、办法、决定等。同时,该院还明确党组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政治性工作,如贯彻党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检察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主要是行政事务,如行政管理、装备、基建等;院务会主要讨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这样就为检委会工作专业化提供了制度保证。

2、提高检委会委员素质

检委会委员的素质决定着检委会议事能力的高低。当前在实行检委会委员公开遴选缺乏现实条件,而必须遵循行政管理体制的前提下进行检委会改革,最为可行的办法就是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检委会委员的个体素质,从而达到提高检委会的整体议事能力的目的。

近三年来,龙南县人民检察院随着干部换届调整,新选任了3名年富力强且具有较高法律专业水平的新任院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检委会委员,并充实了1名专职检委会委员,委员的平均年龄为42岁。与此同时,该院出台多项措施提升检委会委员的素质:一是加强检委会委员的教育培训。出台《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教育培训五年规划》,要求检委会委员的学历为本科以上。目前所有委员均达到本科学历,并有2名委员是研究生学历。建立例会学习制度和定期邀请上级院业务专家和法学院校教授集中授课制度,提高委员正确适用法律、分析解决疑难案件的能力。二是建立检委会委员办案制度。要求每位委员每年至少全过程参与办理案件5件以上,使委员通过办案增强正确领会政策法律精神、了解社情民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三是实行检委会委员跟庭制度。检委会委员根据法院的出庭通知,随时到庭观摩庭审,全程感受诉辩双方的举证过程,并监督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公诉表现,在庭审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跟庭评语和意见,增强检委会委员对案件证据质证过程的认知能力和法律监督意识。

3、完善检委会办事机构

检委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委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和服务中心,是检委会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委会议事效率和议事质量的高低。我们认为,当前关键要通过推进和扩大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功能,实现其从单一的会务服务到全方位管理的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其“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督办落实、总结指导”的综合业务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将其打造成检委会之外的高级智囊机构 ,为检委会决策提供权威可靠的参考依据。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在研究室设立检委会办公室作为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组成人员由专职检委会委员和检委会秘书组成。检委会办公室除了负责在检委会召开3日前将案件汇报材料呈送各位检委会委员,做好检委会会前准备、会议记录及归档工作外,把工作重点放在以下五个方面:(1)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及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审查,限制个案讨论数量;(2)将焦点、疑点、难点问题提炼出来,并提出说理明确的倾向性意见,使检委会讨论能够有的放矢;(3)为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准备充分的法律法规、相关学术观点等等,确保检委会依法、科学决策;(4)督促、检查检委会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5)对检委会会议的决定和指导工作的经验及时进行总结,对检委会工作以及机构运行机制等问题进行专门调研等。应当说,该院检委会办公室较好地履行了参谋辅助、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和总结指导职能,在检察业务管理、规范化建设、业务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4、建立检委会业务咨询制度

在检察工作中,经常遇到事实证据边缘化、涉及法律前沿理论及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检委会委员并非无所不能的“通才”。在这种情况下,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专家的意见,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实现公正执法、严格执法尤为重要。专业咨询人员可以由本单位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也可聘请有关法学专家、学者或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等各行业专门人才担任,主要任务是对拟提交检委会研究的重大案件提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的参考性意见,对拟决定讨论的涉及检察业务建设方面的重大议题进行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等。

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建立了两项业务咨询制度:一是专家咨询制度。聘请医疗、工程建设、法学院校等相关行业的13名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了检委会的业务咨询团队,其中3名专家还被聘请为特约检察员。业务咨询团队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与检委会委员座谈或列席检委会,为检委会提供专业性咨询意见,作为检委会研究决定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二是建立业务骨干咨询制度。该院检委会在研究“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时,遇有事实、证据和定性等方面的问题,根据检委会办公室的安排,在听取业务骨干意见后再作决定。业务骨干虽然不是检委会委员,但都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通过他们列席检委会或者提供的书面审查意见,使检委会讨论研究案件更民主,视角更广阔,更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如该院办理的黄某等人故意伤害案。这是一起因聚众斗殴引起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因双方参与人数较多,打斗的时间很短,公诉部门无法找到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害人的致命伤是由谁造成的,被告人的律师均表示会作无罪辩护,检委会委员对案件的定性存在较大的分歧。在此情形下,检委会办公室组织业务骨干进行了一次模拟辩论,由检委会委员进行现场观摩,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参考。最终检委会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由于证据分析完整细致,说理充分,被告人在法庭上对罪名不持异议,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业务咨询制度在业务上为检务会提供了参考,又为检委会依法决策筑起一道监督屏障,保证公正廉洁执法。

党委会议事规 第4篇

委员会文件

党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认真履行好党委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维护党委领导的权威性,根据《党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范围

1.学习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重要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等重大问题;

2.研究决定党委工作计划及其落实措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调动、奖惩等事项;

3.讨论、检查党组织自身建设工作;研究决定所属党组织请示的重要事项;讨论、研究本单位群团组织的重要工作;

4.讨论、研究需要集体协商解决的其他重大问题,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

二、议题的确定

1、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提交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事前应做好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并提出有依据的议案。

2、党委主要负责人对会议议题先行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为开好会议做好准备。议决的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议事原则

1.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成员因公,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需向书记请假。

2.党委会议事,如某议案涉及出席会议成员或其直系亲届需要回避时,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3.党委会议事,由提出议题单位的分管领导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党委各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视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

4.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需要做出决定或决议的,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会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决定重大问题及干部任免事项要逐个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以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5.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尤其是对一些重要问题,而且双方人数又相近的不同意见,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祝下,也可将争议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6.党委成员对所作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如遇新情况、新问题,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复议。

四、会议召开与决议通报

1.党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当提前通知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应当同时送传。党委议决事项,会前应当有充分的准备。

2.党委会由书记召集主持,书记不在时,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3.除讨论干部和特定议题外,党委会召集主持人可根据会议需要,提出列席会议人员。

4.每次党委会必须有会议记录,对因病因事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的党委成员会后由综合办公室主任或记录人向他们报告本次会议决定;党委会的决定需要向有关部门和人员通报的经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党委办公室负责通报。

5.党委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守秘密,绝不允许失密、泄密,对违反者要追究责任。

党委会议事规则(大全)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结合公司规范治理结构工作要求,为全面加强新时期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融入中心做工作,进入管理起作用”的要求,以党的先进性建设引领和推动公司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对国有企业实行政治领导,是一个重大原则问题,任何时候不能动摇。党委对公司的政治领导主要体现在:坚持国有企业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公司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企业中心工作任务,以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为重点,以提高职工素质为根本,以构建和谐企业、推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上水平为目标,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切实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组织保障。

第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五条 公司党委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

(2)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3)加强两级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4)领导支持纪委工作,督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5)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工作,维护班子团结,维护单位稳定;

(6)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规范企业化实效型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新体系创建,凸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成效,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加强对稳定工作的领导,维护企业稳定。第六条 党建工作的目标

(1)建设一个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得到职工群众拥护的领导班子。(2)建设一支能够在企业改革发展中经得起困难和风险考验,在完成公司中心工作任务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3)建立和完善能适应公司改革发展要求,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4)建设一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不断增强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党委会议

第七条 党委会议分为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和由党委主持召开的党政联席会。

第八条 党委会法定参加人员为公司党委委员。党委扩大会参加人员除党委委员外,吸收与议事内容有关的人员参加。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包括党委委员、行政班子全体成员,吸收与议事内容有关的人员参加。党委秘书为党委会、党委扩大会会议记录人,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秘书共同为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人。

第九条 党委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议召开。需要党委成员和行政领导共同研究的,经党政主要负责人提议可召开党政联席会。

第十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由代理党委书记工作的负责同志代为召集和主持;党政联席会由提议召开会议的公司党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党委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形成的 决议、决定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的议题,由党委委员提议、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其他领导人员确定。

第十三条 涉及讨论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在党政联席会、党委扩大会召开前,党委要参与事先沟通。涉及由党委组织讨论的重要人事任免等内容,在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召开前,党委要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主要负责人事先沟通。

第三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十四条 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一)讨论、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事项。

(二)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重要决定、决议和指示。

(三)讨论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内设机构及相关负责人选。

(四)讨论决定向子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选以及直属总支支部人选。

(五)讨论决定公司两级班子创建活动规划及工作方案措施。

(六)讨论决定党群部门工作制度。

(七)讨论决定公司党委工作部署和党内重大活动的安排。

(八)讨论决定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 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九)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

(十)讨论决定下届党委候选人及本届增减党委委员人选。

(十一)讨论决定组织发展和党内争先创优等工作。

(十二)讨论决定纪委提出的对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理意见。

(十三)讨论决定公司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四)讨论党委工作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安排等。

(十五)讨论、决定党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十六)讨论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有关事项并提出建议。(十七)讨论、制定支持和保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的措施。

(十八)审批基层党组织的请示报告等有关事宜。(十九)讨论其它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党委扩大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根据考核结果讨论决定经理层内设机构的负责人选,并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聘任(解聘)建议。

(二)讨论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方案、对外投资方案,股权收购、转让等资本运作方案。

(三)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企业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应对重大突发性事 件方案等内容。

(四)讨论涉及职工的工资、奖励、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六)讨论公司稳定工作考核奖惩等有关问题。

(七)讨论应由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党委会表决程序及方式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口述的方式进行,在同意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议案可重新表决或面议。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表决时,党委成员可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

第十八条 党委会会议表决方案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的有效决议。有效决议形成后,委员个人必须服从委员会的决议。如果党委委员因故缺席会议,会议记录人员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和决议事项向缺席人员转达。

第十九条 党委会会议所形成的结果以决议、决定和纪要形式表达。

第二十条 党委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第五章 党委会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政联席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会议召开前,一般应由党委工作部或公司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一天将会议通知、议案等以电话或书面形式传达与会人员;党委会紧急会议可不受此限,但也应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扩散会议讨论的内容与细节;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凡有涉密内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在讨论和表决方案时,涉及委员个人需要回避的问题,该委员应主动向党委会报告并实行回避。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检查与上报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通过并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凡需报上级党委批准或备案的,均须由公司党委工作部正式成文并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署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 向董事会或经理层提出建议和意见的纪要,经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署后,由党委工作部将其送达董事会或经理层相关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 须由党群部门或各总支支部协调、执行的决议、决定和纪要,通过党委书记办公会协调处理,通过党支部书记例会进行部署、检查和总结。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任何个人不得改变或撤销。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若发现不具 备实施条件或与上级精神违背、或实施后对公司利益有损害时、可由执行人书面提交执行情况报告,由书记或副书记决定是否召开党委会议对其修改或撤销。

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决议、决定和纪要在执行完毕后,须由执行人向党委工作部提交书面报告,并由最近一次召开的党委会会议对其执行结果进行审议,审议决定由党委工作部书面通知执行人。

第三十条 党委发现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法律法规或脱离实际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当向上级报告。

第七章 会议记录、档案及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记录由党委秘书负责每年年底交档案室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档案室有专人负责党委文件的立卷整理、存档。

第三十三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和纪要,凡允许和需要公开的内容,可在公司内部的有关会议或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开传媒上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6篇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对学校重大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2、研究和落实党委全委会(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

3、制定和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

4、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财务、国际化办学、学生工作、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产业、基本建设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

5、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有影响的重大资金筹措和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重大资金项目等事项,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

6、审议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性文件,以及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政策和规定。

7、审定校级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批准学生学籍注销及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8、听取院(系)、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9、其他应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和主持,或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主持。会议出席人员如下:

1、全体校领导出席。

2、校长助理、总经济师、党办主任、校办主任、监察处长、工会主席、新闻中心主任列席。

3、议题相关的院系、部处负责人可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切身利益的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相关议题的审议。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周一上午。如有重要事项需要讨论决定的,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记录及纪要整理等。

第六条 参会人员应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领导提出,校长审定。院系、部处与直属单位如有议题,需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

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确需临时增加议题,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能够由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第八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学校规定应当事先履行审核或者审查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经由有关部门的审核或者审查,必要时需经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的,应当充分协商并事先听取意见;涉及师生重大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

第九条 有关部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校长办公室提供议题相关材料,内容包括议题背景、需讨论决策的事项以及建议方案。

校长办公室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提交会议出席人员。

第十条 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阅读和研究会议材料。如对议题有重大异议,应与有关校领导沟通,必要时可提请校长撤销相关议题。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和决定程序如下:

1、由提出议题的校领导向会议汇报,必要时可由相关列席人员补充汇报,并回答问询。在讨论决策时,本规则第三条第3项所列人员应该回避。

2、会议出席人员应针对提请决策事项发表意见,发言时应简洁、明确。

3、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与会成员意见后归纳集中,作出决定或决议。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记录,并应于会议召开后两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送审稿,报校领导审阅。

校领导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校长办公室汇总整理校领导反馈意见后,报校长签发。

会议纪要印发至校领导和各院系、部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和决定,各单位和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或决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对决议或决定作重大变更时,须经校长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复议。因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可由校长征求有关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但应在下次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对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进行督办,并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校长办公室每季度向校长办公会议报告督办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出席及会务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会议授权校长办公室解释。

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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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切实履行集团公司党委职责,充分发挥

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集团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确保集团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经营,支持集团公司按照《湖南湘潭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科学的决策和管理,促进党委会民主化、制度化和党建创新,特制定本规则。

2、集团公司党委会议事要坚持为企业的发展、改革、稳定服务。把引导和促进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推进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科学决策能力,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党委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3、公司党委要在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代表和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团结、教育和引领广大员工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二、党委会议事范围:

1、党委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

2、围绕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改革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3、参与集团公司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在召开集团公司董事会议形成决议之前,党委会要专题召开会议通报董事会议题和提案,统一思想,形成一致意见。

4、党委会要参与集团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新项目开发、资本运作、改革方案、人力资源管理、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

5、参与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录用、调动等问题方案的讨论。研究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事项。

6、讨论通过集团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制度建设等党建工作。研究确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

7、研究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确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审批改选结果。

8、讨论通过公司党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党代会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会、纪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9、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研究推荐党内先进代表人物;推荐人大、政协委员。

10、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

11、听取纪委工作和党风廉正建设情况的汇报,批准纪委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

12、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

三、党委会议事形式及规则

1、党委会议事主要是通过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研究问题、做出决定。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委会。

2、党委会每月应召开一次,如遇必须经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3、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出席党委会的人员包括党委委员,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它列席人员由会议支持指定。

4、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如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5、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要在会前三日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各种会议材料要提前传送。确定的与会人员不得随意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征得党委书记(副书记)同意。

6、党政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准备、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负责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党委会决议需形成文件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起草,党委书记签发。

7、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四、党委会议事程序

1、议题的提出。凡需在党委会上研究、解决的问题,由责任单位或党委委员提交给党委书记,再由党委书记提交给党委会讨论、研究。

2、决定的执行。凡在党委会上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分管的党委委员或由党委会指定的责任人具体组织执行,其他委员不得擅自干预。

3、执行情况的反馈。执行党委决定、决议的责任人,必须按照党委会的决定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或口头向党委会或书记汇报执行情况。

六、附则:

1、本规定由公司党委会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党委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办理。

2、本规定自公司党

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蔡庙镇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8篇

一、总则

1、为了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保证镇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镇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现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委工作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2、镇党委的职能:镇党委是领导全镇人民加强政治、经济、教育、科技、卫生、治安等建设的核心组织,是党在农村社会基层的战斗堡垒,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贯彻、执行的组织者,是党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直接纽带和桥梁。

3、党委议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充分发挥党委会的核心领导作用。

二、议事范围

1、讨论制定本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的具体实施意见。

2、讨论制定本镇“三个文明”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讨论全镇政治、经济基本建设、财政预算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定。

3、讨论决定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科技、文教、武装、统战、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4、讨论审批下一级党组织的组成。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现任或拟任的镇管干部进行考核、考察,并讨论、决定镇管干部的任免、奖惩意见。讨论确定区管后备干部人选。讨论审批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转正。

5、讨论以党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和代表党委所做的工作报告及表态性的讲话。

6、讨论决定镇政府、镇人大、镇纪委等提交的问题,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7、讨论研究上级党委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以及书记、副书记、委员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的其它问题。

8、研究处理突发性的重大事件。

三、议事规则

1、对属于议事范围内和确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事项,党委委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备好议题,会前征得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党委会讨论,党、政群各部门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才能提交党委讨论。

2、对于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应在党委会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酝酿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作为议题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3、对会前缺少准备,提不出意见性方案的,不提交党委会讨论,研究干部问题不能临时动议。因某些工作任务紧迫,临时需要提交党委讨论的议题,必须要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四、党委会议制度

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非特殊情况,不临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2、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特殊情况下应有过半数委员到会;如半数委员不在时,书记或副书记可以处理突发性事件,并对此负责,但事后必须在下一次党委会上汇报。

3、召开党委会,一般应在召开之前,由党政办公室将开会议题、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各位委员,各位委员应充分做好准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通知。

4、召开党委会时党委委员除因病或因公请假外,都应出席会议,特殊情况应事先向书记请假,非党委委员的党政秘书可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由书记、副书记商定。有关议题书面材料由党政办公室或有关部门统一分发,需要党委会形成决议的议案,要提前拟好草案,以供研究时参考。

5、党委会议事中,如某议题涉及到某党委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不参与该议题的决议。

6、党委会由党政办公室主任记录,并保存党委会议记录。

五、议事程序

1、党委会议事,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党委委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议事过程中,各位委员可充分发表意见,发言时力求中心突出,观点明确,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和决议草案。

2、党委会在做出决定或决议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到会委员意见一致通过,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进行举手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也可以将分歧情况向上级党委报告,请求裁决。

3、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逐个讨论,如原拟人选被否定,应由分管书记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考察提出人选,不能由个别成员临时仓促提名决定。

4、对因病或因公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召开情况。

5、党委会议事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必须严守秘密,坚决杜绝失、泄密现象,违者要在党委会上作检查,并追究其责任。

六、决定(议)的执行和反馈

1、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人都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自行其事,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

2、党委成员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在执行决定(议)过程中,如果发现新问题、新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请党委会复议;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书记碰头会作出适当调整或决策,并提交下次党委会认可。

3、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明确由部门负责的,由党委委员分工负责落实,分管领导要检查决定(议)执行情况,并及时收集汇总情况向党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4、党委会讨论决定(议)的事项,根据需要一般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由书记签发各党支部和上报有关部门。

5、本议事规则,如与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相悖的,以上级的有关规定为准。

6、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蔡庙镇党委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各项原则,充分发挥镇党委书记办公会总揽工作全局的领导职能,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党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范围

1、讨论需要提请镇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2、组织实施镇党委会作出的决议,督促检查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3、对一些重要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

4、审批重要的请示报告;

5、讨论一个时期的工作安排;

6、酝酿、研究镇管干部的任免和提名;

7、讨论处理突发性重要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1、镇党委书记办公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镇党委书记办公会由镇党委书记召集主持。

3、镇党委书记办公会的出席范围:镇党委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组织委员。列席范围:党政办公室主任。视议题需要,也可请有关党委委员及有关同志列席;

4、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要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议事和决定

1、镇党委书记办公会议事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书记、副书记作简要说明或由有关人员作详细汇报,讨论时,每位出席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初步决定或决议;

2、镇党委书记办公会的决定或决议,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半数以上的出席人员通过;对重大问题如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应暂缓决定;

3、参加会议人员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保守秘密,对泄密者要严肃查处。

四、执行和反馈:

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形成的决定、决议或布置的任务,要认真落实,严格

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需提请镇党委会讨论的待通过后,予以落实执行,并由分管领导对决定、决议或任务的执行情况在下次会议上进行汇报,对决定、决议或任务贯彻和实施中遇到的困难、矛盾要及时向镇党委主要领导汇报。

五、其他

1、每次镇党委书记办公会要有详细的记录;

2、镇党委书记办公会议事决定需要以文件或纪要下发的,由镇党委书记签发;

3、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蔡庙镇党委扩大会议议事规则

为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内民主,确保我镇各项决策民主化。特制定党委扩大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党委扩大会议召开

1、镇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根据有关分管领导提议或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2、党委扩大会议参加的范围:党委成员,其它参加人员由书记办公会议决定。

二、党委扩大会议议事规则

1、对属于议事范围内和确需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的事项,参加会议人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准备好议题,会前征得书记同意后方可提交会议讨论,党、政群各部门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才能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

2、对于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应在党委扩大会议讨论之前进行必要的酝酿协商和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作为议题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对会前缺少准备,提不出意见性方案的,不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不搞临时动议。因某些工作任务紧迫,临时需要提交党委扩大会议讨论的议题,必

须要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三、党委扩大会议决策程序

1、议事过程中,参加会议会员可充分发表意见,发言时力求中心突出,观点明确,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和决议草案。

2、党委扩大会在做出决定或决议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到会人员一致通过,有较大分歧的应暂缓作出决定。

3、对因病或因公未出席会议的人员,会后由会议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召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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