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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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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精选6篇)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1篇

丰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丰政发[2009]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丰台区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意见》和《丰台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并逐年递增。

第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丰台区产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丽泽办、园区管委。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定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指导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和产业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取得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

(四)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丰台区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三)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以及国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区政府配套资金的产业项目。

(一)支持高新技术、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重点高端产业发展。

(二)培育花卉产业、服装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特色产业。

(三)促进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建设。

(四)鼓励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

(五)需要区政府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对于上述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项目平台建设、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培育,以及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第四章 产业项目的确定和支持的方式

第九条办公室每年8月份向全区公开征集下一需政府重点给予支持的产业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当年要求,做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办公室对上报项目汇总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经费由区财政局另行安排。办公室根据初审或评审结果,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资金补助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具体分为三种补助标准: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含2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400万元;投资额为2000万元以上,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已享受国家、北京市、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确要求区政府予以资金配套的项目除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不再重复支持。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协调小组审定项目后,项目建设进度已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资金投入占总预算的三分之一以上时,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并指导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引导基金财政预算的编制、下达及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主要投资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建立引导基金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引导基金协调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审批市创投公司关于基金投资、使用、管理等章程及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引导基金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市创投公司的经营管理;市经信委等其他部门负责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专项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专项基

金的投资管理。

第五条 市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创投公司”)受托行使经营管理职责。

(一)受托与基金管理机构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基金;

(二)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专项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第六条 市创投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创投公司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 市创投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且近2年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专项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

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基金会计报告》和《专项基金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项基金应在襄阳市区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

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三)投资于襄阳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80% ;

(四)专项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专项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

(五)除基金管理机构和市创投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到位后,引导基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资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市创投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创投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专项基金设立之日起,满 1年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创投公司以及专项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市创投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市创投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襄阳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办理托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市创投公司可根据专项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

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协调会议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分配额度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十九条 市创投公司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市创投公司不干预专项基金的日常运作,但专项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条 市创投公司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其他文件中有关股权投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构建“10+6”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市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0+6”现代产业体系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以及“1531”骨干企业培植规划确定的企业和市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资本金的补充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产业基金规范运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授权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管理产业基金,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大事项需报市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应设立临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拟用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产业基金的法律责任,对外行使产业基金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投资决

策委员会由投资公司和产业基金公司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九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市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临沂市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投资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十八条 强化投后项目管理。投资公司与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10%。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作报告,在每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一的投资运作报告,主要汇报产业基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产业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为加快推进都市区现代农业建设,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是指资金的筹集、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等农业项目。重点扶持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优势集聚区或能延伸带动整个产业链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

资金使用以项目为载体,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式分为贷款贴息和奖补两种。

第六条

资金使用本着落实产业规划,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项目,集中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2011年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总规模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

(一)2011年市财政安排;

(二)整合现有财政安排的涉及农业、畜牧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扶持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以后随着财力情况对农业产业引导资金规模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

第八条

项目应具备条件

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类型为种植养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不造成环境污染。其中:种植养殖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具体要求参照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资金优先扶持郑州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优先安排自行担保和自筹资金充足的项目;优先安排以往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财政贴息项目的范围:我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种养殖大户的生产发展、产业基地内与生产发展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引进、重要设备购置等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单位还款能力确定贷款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一般为2-3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每半年付息一次。

第十二条

根据每年项目指南支持的重点,贴息比例分50%、80%、100%三个档次,贴息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三条 贴息程序:

(1)农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编制印发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报贴息项目。

(3)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库,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4)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直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要根据项目分类吸纳不同专业的专家参与评审,每次评审要有7-9名专家,农业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参加的专家不超过参评专家的20%。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上报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下同)审核。县(市、区)上报的项目不再组织评审。

(5)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和市直项目进行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并负责建立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

(6)农业主管部门将市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推介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考察、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对批复的重点项目协调担保,对落实的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第十四条 奖补的范围

(1)为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生产,对

利用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给予奖励。

(2)为鼓励项目单位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单位自行担保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规模大、进展迅速、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奖补。

(3)对必要的公益性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奖补。按照上级对各地综合考核的要求,安排一定资金对园艺作物标准园、集约化育苗、花卉生产示范性企业建设、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畜牧业环境污染治理、农业标准基地(园)建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高产创建、出口创汇、产品品牌给予奖补。

(4)对农业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县区、乡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经营主体、法人、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给予奖励。

(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补。

(6)以上具体奖励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奖补程序

根据市农业、财政部门制定的奖补办法,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填报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奖补项目标准文本,报所在农业、财政部门,经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金融机构将贷款的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农业、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汇总资料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经审核后的贷款贴息资料,直接对金融机构拨付贴息款。

第十八条

奖补项目:市财政、农业部门根据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奖补项目,联合行文下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各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及项目完工后的初验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要将各项目单位的详细资料建立档案,专人保管。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等。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市领导小组予以全市通报,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享受补贴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贴息项目的担保和风险分担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属于郑州市确定的重点区域内的项目或重点项目在贷款过程中因自身担保有困难的项目单位,可由财政部门协调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项目单位和担保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具体的担保手续。市直项目担保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市、区)项目担保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二十三条

需要申请提供担保的项目,将资料上报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会同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研究确定是否给以担保贷款。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经

担保公司担保后,银行发放贷款。项目担保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80%。

第二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协同加强项目风险防范,确保资金运行风险最小化,保证按期收回资金使其良性循环。

第二十五条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建立农业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按比例承担担保风险责任,市财政每年向担保公司注入一定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

贷款担保的风险责任:按政府承担50%、担保公司承担30%、金融机构承担20%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政府承担部分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担保贷款逾期,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追讨,直至进入司法程序。发生的坏帐损失和各项诉讼费用,按风险责任承担的比例分摊。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农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办公室主任的各相应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分类,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各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和本级农业产业资金的整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整合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作为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监管,制定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都市区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农口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和日常监管,重点是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是否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对已经开始贴息的项目每年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筹措、下达和监管,对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3)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对贴息期内项目建设及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4)发改委负责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立项,监管。

(5)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评审立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6)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发展引导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评选、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农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市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档案。对发现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市领导小组和金融机构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市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以后贴息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苏政发〔2011〕13号),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特设立江苏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水平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14年至2015年。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扶持主导产业原则。扶持当地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注重与规划衔接,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市场化引导原则。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入为主,对符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明显的,财政适当给予扶持。

(三)无偿与有偿相结合原则。财政资金部分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的无偿补助;部分采取股权投资、贷款风险补偿等形式的有偿补助。有偿补助部分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农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预算安排;会同省农口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参与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参与项目或方案的评审、论证;会同省农口部门确定扶持项目及额度;拨付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省农口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参与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的制定;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考评、验收、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集中加工区等。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途:

(一)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高效设施园艺基地、畜禽规模养殖基地、高效设施渔业基地、休闲观光农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现代农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出口农产品示范区(基地)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可追溯管理、市场信息服务、以及基地配套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升级改造。包括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加工新装备的研发与引进、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可追溯体系建设、仓储冷链物流、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四)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切块用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配套,具体执行《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苏财规〔2013〕4号)规定。

(六)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支出。

第七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照项目投资额度采取定额奖补。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3;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5;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2。第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具体方式由市县自行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引导资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配下达:

(一)直接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部门按照因素法,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同时明确资金扶持对象、环节、标准等内容。各市县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自主筛选确定项目报省备案。

(二)竞争立项下达资金。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因素法将资金申报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县(省属单位)。各市县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和资金控制指标,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规定》(苏财预〔2013〕21号),组织筛选确定项目报省。省农口部门组织项目审查,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指标、评审程序、评审小组人员组成,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项目立项计划。经公示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单位法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专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项目主体、地点变更或项目内容变更预算金额超过10%的,在项目批复六个月内由当地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向省农口部门、省财政厅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各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引导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引导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市县农口部门组织做好本辖区项目验收工作。省农口部门、省财政厅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通报各市县(省属单位)。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引导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2008〕)6号)、《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89号)同时废止。

巢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并随着财政收入增幅逐年增

加。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为市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目的是通过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相关环节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扶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涉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五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用于以下三方面:

(一)对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二)对新增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创建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品牌创建、“三品”认证、先进龙头企业、先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创业带头人给予奖励;

(三)农业产业化活动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00万元。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进行支持。重点扶持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对象在本要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扶持方式为贷款贴息。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经申报评审,择优选定补贴项目。

申报条件:

1、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帐务清晰;

2、本必须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3、获得“三品”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企业优先;项目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优先;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优先。

(二)奖励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85万元。

1、新增龙头企业奖励。新增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增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新增为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创建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4、争创品牌奖励。新增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或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增省级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3万元;新增合肥市级名牌(农)产品、知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万元。

5、“三品”认证奖励。新增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新增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的

产地或产品给予5000元奖励。

6、先进表彰奖励。每年评选10个先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奖励5000元;每年评选5个先进专业合作组织,每个奖励4000元;每年评选10名农民创业带头人,每名奖励2000元。

(三)工作经费,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5万元。

参加国家、省、合肥市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和招商等产业化活动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一)、(二)、(三)规定的资金总额可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相互调剂。引导资金与合肥市奖补政策及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每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据实拨付。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组织市农委、财政、监察、发改委、供销等部门开展评审、审核和评选工作。

(二)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程序:

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必须提交:

1、申请报告;

2、项目文本;

3、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项目决算书;

4、上财务报表;

5、贷款证明,包括贷款批准文件、贷款合同、进账单、贷款利息结算单等;

6、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兑现贴息资金。

(三)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包括国家、省、合肥市级批准文件;名牌(农)产品、驰(著、知)名商标批复文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公示无异议,兑现奖励资金。

(四)评选表彰奖励先进程序:

按照评选细则和量化评分标准,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在农村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11月份组织申报,12月份组织开展评审、审核。

第十条 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期间,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扶贫攻坚工作部署,按照整体推进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全面完成脱贫计划,切实加强帮扶产业扶持发展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持发展基金,是指常委会机关、扶贫开发攻坚领导组、本级财政划拨财政资金及其它社会组织以帮扶及贫困户发展家庭养殖业、加快脱贫致富为目的自愿无偿出资形成的资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三条 基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资金投向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发展规划方案组织实施,支持重点产业完成发展目标。

(二)突出重点原则。壮大提升传统优势产业,重点扶持对产业集聚、产业升级、效益增长具有较大影响的养殖户和专合社。

(三)注重效益原则。重点支持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强示范引导作用的养殖户和专合社。

第四条 主要用于确定的黑山羊和水产养殖等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用于购臵养殖种苗、修建圈舍、支付养殖物药剂费、专业合作

社工作补助和扶持养殖示范户、示范片等。水产养殖示范片内的水产养殖户方能予以资金奖补。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报告,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六条 面向全村成立养殖业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由选举产生。专业合作社要制定章程。专业合作社除履行章程规定职责外,受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委托办理养殖业资金管理使用具体事务。

第七条 在常委会办公室帮扶村期间,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工作补贴为:社长350元/月,副社长、秘书长和防疫员各300元/月,管理人员为村支两委成员兼任,工作补贴为150元/月。

第八条 合作社成立之前,村支两委受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委托办理养殖业资金管理使用事务。

第九条 基金优先用于帮扶建卡贫困户,若资金充足,再帮扶非建卡贫困户。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委托专业合作社与受帮扶方签订帮扶协议;若受帮扶方违背约定,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养殖业资金。

第十一条 养殖业资金的使用,应及时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帮扶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基金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帮扶方接受实地考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建卡贫困户修建圈舍,须提出修建计划,经村专业合作社审核后上报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审核后酌情按户给予500元

至1000元补助。

第十三条 建卡贫困户受帮扶养殖的养殖物产生的药剂费,经村专业合作社和审核同意后,先予以全额代付。

第十四条 受帮扶方购臵养殖种苗,应提出养殖计划,村专业合作社审核后与受帮扶方签订帮扶协议,人民政府审核养殖计划和帮扶协议后确定发放帮扶资金额度。

第十五条 建卡贫困户的种苗购臵资金,按通过的养殖计划金额的75%发放。非建卡贫困户的种苗购臵资金,按通过的养殖计划金额的50%发放,剩余金额由受帮扶方自筹。

第十六条 种苗购臵资金由发放到专业合作社,受帮扶方向专业合作社缴纳自筹资金,专业合作社收统一购臵养殖种苗并分发到受帮扶方。

第十七条 受帮扶方在养殖物出栏后7天内须将接受帮扶资金(含修建圈舍费、购臵种苗费和药剂费)按100%的比例归还到专业合作社,同时表明是否继续使用养殖业资金,需继续使用的要同时提交养殖计划。

第十八条 专业合作社在收到受帮扶方归还的资金后,要向受帮扶方出具收据,并在10日内将该资金归还到。

第十九条 养殖物发生死亡,受帮扶方在2小时内报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接报后在1小时以内经2人以上到场查实、鉴定原因并作记录,受帮扶方核对记录并签字。

第二十条 建卡贫困户受帮扶的养殖物因不可抗因素死亡的,不偿还死亡部分养殖物的帮扶资金。非建卡贫困户受帮扶的养殖物死亡后,帮扶资金仍需全额归还。

第二十一条 不归还帮扶资金的,由专业合作社强制收回本金,将其开除出专业合作社,不再受理帮扶资金的申请。具体办法由养殖协议规定。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每年在建卡贫困户中评选养殖先进户,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工作由常委会办公室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基金由人民政府专户管理。人民政府财政所负责养殖业资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符合本养殖业资金实际的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所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 每年邀请有关部门对养殖业资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常委会办公室报告。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内部职能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严格财经纪律和资金监管。对虚报、冒领的养殖户取消其扶持资格,追缴虚报冒领资金;对弄虚作假的专合社管理人员和乡、村、社干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触发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年底废止,其

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常委会办公室和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3篇

我国人民历来有帮困救急的优良传统, 改革开放以来, 慈善事业进入迅速发展期。从基金会数量看, 至2011年底, 全国有2411家基金会, 其中公募基金会1105家, 非公募基金会1296家, 比之五年前, 公募基金会增加310家, 非公募基金会增加957家, 共增基金会1267家。从募集数额看, 我国在2007年募款物达308亿元。2008年汶川地震后, 民众以前所未有的热忱慷慨捐款, 当年全国募款物达1070亿元, 这年被称为中国慈善新纪元。

但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在基金的管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中华慈善总会因无锡尚德诈捐门事件和格列卫 (治疗白血病) 药价虚高事件而引起民众质疑。中国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冲击了全国的慈善事业。据民政部数据, 2011年3至5月, 全国慈善组织共接收捐款62.6亿元;郭事件发生后的6至8月, 全国共接收捐赠仅8.4亿元, 下降86.6%。2011年比之2010年, 我国GDP增长约9.1%, 但社会捐赠总量下降18.1%。其余波到今年还有影响, 4月20日雅安发生强震后, 在党和政府立即开展抗震救灾的同时, 慈善机构也迅速行动。但在开始几天, 中国红十字会继续遭受冷遇, 收到民间的善款甚少, 还受到网民讽刺。这些负面事件既有一定偶然性, 也是我国慈善机构现有弊病必然的后果。我国虽已制定《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 但规定不够细致, 执行不够落实。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支持发展慈善事业”;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2013年全国民政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继续深入贯彻慈善事业“十二五”指导纲要。因此, 加强慈善基金会内部和外部的监管、提高资金管理的质量, 已经刻不容缓了。唯此才能募集更多善款, 才能避免贪腐、杜绝低效使用和浪费慈善基金, 有效发挥善款的作用, 推动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讨论加强慈善基金会的资金管理问题。

二、慈善基金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资金信息披露效率低

我国的主流慈善基金多由政府部门主导, 官本位色彩浓烈。很多慈善基金都不向社会公开资金募集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不受外部审核监督已经成为常态。近年来, 民政部委托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大型慈善组织进行测评, 编成《中国慈善透明报告》, 2011年度我国公益慈善行业“年度透明指数”平均仅为33分 (总分为100分) , 多数慈善基金会并没有在其官方网站上公示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 有些慈善基金会公布年度财务报表无连续性或无外部审计。只有少数慈善基金有连续的、经过外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诸多问题都往往在难以挽救之时才部分的被暴露。

资金使用的信息是否完全传达或者及时反馈, 是外部监管的先决条件。对于捐赠者和赞助者, 如果不能获得捐助时的预期或者得不到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 则会产生对慈善基金会的心理“抗议”。《公益时报》和搜狐网合作进行“2013中国慈善态度大调查”, 在“慈善领域的关键词”这项调查中, 超七成受调查者选择了“信息公开”, 可见慈善资金的透明公开在民众心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

(二) 资金使用效果差

我国基金会往往重视善款的捐赠数额, 轻视善款的及时、合理使用。而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程序也不公开, 造成了一些领域的公益支出扎堆, 而另一些领域的公益支出又无人涉足的不均衡状态。由此也必然会造成重复建设、项目缺乏有效性、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

有些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不仅仅直接表现在使用项目的社会效益上面, 而且体现在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捐赠者和赞助者的预期, 结果, 捐赠资金使用实效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如多处希望小学建成后不久就被弃用。又如汶川地震后, 画家方力钧及其他艺术家义卖作品募得8472万元, 全捐给了中国红十字会, 却一直不知善款的使用情况。今年他提出质问后, 中国红会才承认其中8470万元已挪用别处。

造成慈善基金的运营不佳的另一个原因是现有工作人员年龄老化, 又缺乏资产管理的专业知识与实际经验。如中红会就解释高价劣质自行车事件原因在于经手人是临时工。2011年, 我国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8532人, 平均每家基金会有专职工作人员3.6名, 专职人员占6成, 退休和兼职人员占4成。在所有基金会中, 17.5%的基金会无专职人员, 66.9%的基金会拥有3名及以下专职人员, 仅25%的基金会拥有5人及以上专职人员。全国基金会的员工中具有大专学历的占11%, 本科及以上11.8%, 明显低于一般文教科研单位。

(三) 自用资金过多

国家规定基金会行政总费用可占支出10%, 这个比例偏高。

慈善基金会人员薪资一般比照行政单位, 在向企业或富豪捐款时, 慈善机构工作人员的收入不至于成为障碍;而募款方向面向大众时, 低收入捐款者难以接受慈善工作人员的收入比他们高得多的事实, 甚至怀疑他们的捐款被挪作薪资。如中红会人均收入9.6万元, 广州红十字会2012年的工资福利和补助平均每人14.2万元。 (《南方日报》2012年7年20日) , 都远高于当地平均收入。

三、加强慈善资金管理的对策

(一) 制定更完善的法规

我国已制定适应慈善基金会成立时期的相关的法律和规定如《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年) , 《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 ,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的《格式文本》和《信息公布格式文本》 (2006年) 。今后要在修订法规时充分注意克服上述弊病, 并规定奖惩制度, 以适应慈善基金会的提升时期。

慈善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也需要尽快出台并实施。多年来, 慈善组织只能借用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在会计科目的核算上牵强附会, 给慈善组织的财务反映和监督带来诸多不便。

(二) 提高信息透明度, 加强内外监管

2011年郭美美事件后, 基金会公布信息稍有改善, 2012年透明度平均得45.1分, 与上一年度的33分相比, 透明度提高近一半, 但仍未及格。如及时按规定公开完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 透明指数可达60分以上。但那些财务报表还太简单, 只是年度总数据的一部分, 我国法规相关条文粗疏、覆盖面窄, 因此公布哪些信息还有待于细化, 并要规定奖惩。

最近, 苏州市慈善总会出台《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了关于日常性捐助信息, 在收到捐赠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开接受情况;关于重大事件专项信息, 在收到捐赠后的24小时内公开接受内容。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 在拨付后一个月内公开。力求让捐助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及时、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公开的信息还包括对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 (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 、接受捐赠款物内容 (捐赠类型、捐赠数额) 以及受助对象、受助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等。

公布信息要通过多渠道, 由于网络具有快速、节省的特点, 可充分利用。另外还可实行项目公示制度, 将已经做得比较成熟的慈善救助项目以及最新救助计划通过媒体分批向社会公示, 让捐款人知道自己的捐款用在哪里, 所得到的社会效益如何, 以提高慈善基金公信力。

(三) 提高慈善基金资金的使用效率

要确保资金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资金使用按用途来分, 主要有:拨出经费、拨出专项款、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等。按性质来分则有救灾、扶贫、环保、教育等。必须科学筹划, 民主决策, 并分轻重缓急使用。

拨付基金不等于已经完成慈善行为, 而是应该继续监督现金是否分到受赠人手里, 购买物资是否合理, 防止中间克扣和使用不当。一旦出现豆腐渣工程, 慈善会和捐款人名誉受损, 受赠人反受其害, 必须追查建造者和监理者的法律责任。如汶川地震时, 绵阳大量房屋倒塌, 但有五所希望小学校舍完整, 大大减少伤亡, 就是援建基金会进行全程监督, 从设计、资金拨付直到工程监理, 这应该成为榜样。

至于基金会行政开支应该降到总支出5%以下, 严禁铺张浪费。人员薪酬要向当地平均水平靠拢, 多聘用志愿者可降低行政成本并减少捐款人反感。

(四) 提升基金会工作人员专业水平

提升基金会资金管理水平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 包括社工类、管理类和金融类各方面人才。

一方面要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设置有针对性的培训课程, 编写规范化培训教材采取轮训等方式, 不断丰富慈善工作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另一方面, 依托高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 加快培养慈善事业所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运作、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人才等。在高校多年扩招后, 完全可能吸引大学毕业生到基金会来就业。启动制定慈善行业从业标准和职称评定标准。淘汰德才不合格的人员。

吸收志愿者参与管理, 既可降低行政成本, 又可提高工作效率, 还为社会培养人才。具有法律、会计、管理等专业知识技能志愿者可参与长期的资金管理。也可在救灾重大行动招聘短期志愿者。满足社区慈善的需求。但也应注意, 使用志愿者人员培训、保险费用和食宿补助等方面也是有成本的。

(五) 公益创投的示范作用

近年来在上海、北京、成都、深圳等地涌现了恩派 (Non-Profit Incubator) 系列公益创投的成功范例。

公益创投 (Venture Philanthropy) 是慈善资金新的运作方式。2011年底苏州市举办首届公益创投活动, 142家社会组织经过创意设计, 提出待创业的192个社会公益项目, 通过专家学者、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定向捐助代表和财政、审计等专业人士以及基层干群、新闻媒体代表的答辩、评审、筛选, 确认了52个项目中标, 分得1000万元福彩公益金, 并正式签约实施。这些项目有助残服务, 为外来民工子弟和单亲家庭青少年等服务等。

公益创投的项目经过调研、设计、评审, 更加保证信息透明和工作实效。在实施中要同步接受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绩效评估。这次公益创投活动取得成功后获选“苏州市2012年精神文明建设十大新事”, 苏州市第二届公益创投活动又将开始。

这种方式的参与者专业水平高, 运作透明、资金使用有效, 可带来更多的积极的社会影响。对于传统基金会有示范作用。

总之, 我国慈善基金会在起伏中前进, 只要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 加强法制和道德建设, 克服目前资金管理的不足, 必能推动慈善基金的健康发展, 以造福困难民众, 促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民政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 (2011-2015年)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2]刘忠祥.基金会蓝皮书:中国基金会发展报告 (2012) [M].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 2013.

[3]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2012年度中国慈善透明报告.民政部网站.

[4]孟志强, 彭建梅, 刘佑平主编.2011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2012.

[5]桂世勋.关于完善中国慈善事业政策法规的思考[J].江南大学学报 (人文社科版) , 2007 (01) .

[6]苏州市慈善总会.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N].苏州日报, 2013-05-03.

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研究 第4篇

关键词: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措施

社会市场环境在快速变化过程中,农业作为基础性经济产业,在实际发展受到了较大挑战,推动农业产业变革,但是农业产业在实际发展中由于资金问题发展水平有限。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能够有效帮助农业产业建设有充足的资金,缓解农业产业变革中面临的压力,对于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运作及管理进行研究,是保证农业产业稳定建设的关键内容。

一、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重要性

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是将农业生产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政策,也是金融行业在实际发展中的一个创新,主要目的就是将农业产业在实际经济建设中资金短缺问题缓解,让企业成为农业产业发展动力,推动农业产业发展。

推行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是因为政府部门对于农业产业发展中所投入的资金数量有限,农业产业在实际发展中存在较大的资金短缺,农业在变革过程中需要资金作为保证,因此金融行业才推出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在是农业实际生产建设中落实,是拓宽农业发展中融资途径,同时保证农业产业稳定变革的关键措施。

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能够根据农业实际发展情况,为农业产业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流向,让农业产业以更显鲜明的特色在市场中占据一定占有率,保证农业产业建设有充足资金,让农业在实际生产中能够积极引先进的农业技术,推动农业生产企业技术改革,完善农产品本身价值,农业产业结构更加完整[1]。

二、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运行模式建立措施

(一)立足于市场需求,明确基金定位

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建立中应该在我国相关法律文件作为前提,在实际运行与管理中遵守农业产业政策及金融行业市场规则,这样能够保证农业产业在实际发展中能够筹集到充足的资金,充足的资金是保证农业产业变革项目实际落实的关键内容,让农业产业向更加规范化模式建设。农业产业变革完毕后也能够为社会经济建设提供更高的效益。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在实际运行中首先需要对于市场实际需求详细了解,选择具有潜力的企业作为扶持对象。世界经济正在向一体化格局建设中,我国农业产业在实际发展中具有优势,但是由于我国农业产业技术水平较为低下,因此长期建设中就会存在一定问题,加强农业产业技术水平建设尤为关键[2]。

(二)坚持合理性原则,加强技术研究

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在实际运行中仅仅针对农业产业着一方面,这与传统金融业务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一定差距,但是我国投资基金市场运行时间较短,并没有形成系统的运行管理规章体系,市场运行具有一定流动性。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如果建立为较为开放性的投资基金形式,那么在实际运行及管理中就有收到农业产业周期性发展的影响,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实际运行中需要面临的经济风险较大,我国从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型人才有限,在实际运行中不能够保证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开放性建设。根据我国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所面临的问题,公司型基金结构是目前我国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创建形式[3]。

(三)与农业产业特点相结合,完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

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在实际管理中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在建立的过程中还需要为投资基金常见相对应的管理工作,保证投资基金中的全部资金都能够落实到农业产业变革中,农业产业能够最大化间资金利用,让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能够长期稳定建设,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在实际管理中更加具有针对性。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在建立中对于另一方面进行考虑,就是需要将投资基金委托给已经运行的资金管理企业。农业产业变革工作在实际发展中,所涉及的范围也在逐渐拓宽,新建立的基金管理模式能够在实际管理中还存在一定缺点,但是现有的资金管理企业在实际运行中已经有着系统性管理规章,能够让农业产业建设更加完善,將农业产业投资基金中的全部资金进行高水平管理。已经运行的资金管理企业具有更佳专业性人才,对于农业经济结构也能够进行全面了解,根据农业产业实际发展情况进行科学设计。实施农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模式是保证投资基金健康建设的关键因素[4]。

综上所述,农业产业变革的主要推动了就是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在农业产业实际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能够将农业产业变革中资金压力缓解,对于农业产业运行与管理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现实意义。(作者单位:锦州市太和区农村经济发展局)

参考文献:

[1]熊志刚.农行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构想[J].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9(05):14-19.

[2]李晶.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08(03):29-31.

[3]夏菁,陈愿林.农业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与管理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5(10):166.

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联合社层级间的联合合作,强化联合社为成员社服务、为基层社服务的工作导向,构建由联合社主导的新型联合社治理体系和行业指导体系,促进供销社联合合作,*****市供销社成立了供销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确保基金合法、安全、有效运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二条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每年从市财政“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注入基金,第三条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本级社有资产收入统筹部分资金注入。

第四条 县(区)供销社以社有资产收益统筹、发展收益等形式注入资金。

第五条 有供销社企业参股或控股的各类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注入的资金。

第六条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章 基金用途

第七条 基金实行以奖代补和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专项用于供销社系统基层组织建设,农业生产资料、农村日用消费品、农副产品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和扶贫、救济等其他特定项目的奖励扶持。

第四章 基金管理机构

第八条 为促进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将组建“*****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项目选拔、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担任,成员包括相关科室负责人、相关企业负责人。基金账户暂时设立在*****市盛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亚公司)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奖励和扶持项目的选拔评审、资金发放、跟踪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盛亚公司。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工作会议,会议议程主要为:审核上年度基金实施绩效、确定本年度基金实施方案及基金奖励扶持标准等。

第十一条 县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有关基金实施的项目申报、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根据“*****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扶持方向和扶持领域,由各县(区)供销社和相关企业提出申请,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和初选后,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扶贫、救济等特定项目的申报,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考察、初审后报送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申请基金以奖代补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项目原则上运作一年以上;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3、供销社或所属全资企业对申报单位必须是控股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力;

4、申报期间应有项目投资(支出)发生额。第十五条 申报基金以奖代补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及《*****市供销合作发展基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承担单位实施报告或可行性论证报告;

4、近期财务会计报告;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基金资助扶持的项目应符合公益性原则。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实地评审等方式提出评审意见。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各类获奖项目。

第十八条 申报基金资助的扶贫、救灾等特定项目,由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资助标准。

第七章 资金发放

第十九条 奖励和扶持资金由盛亚公司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直接拨付至获奖项目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条 扶贫、救灾等特定项目的资助款由盛亚公司按照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第八章 项目跟踪

第二十一条 在奖励和扶持资金发放六个月后,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相关项目单位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实施阶段该项目是否继续获得奖励和扶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章 基金宣传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通过各种形式对基金的实施、优秀项目等进行专题报道,提升基金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增值由盛亚公司接受和管理,并开具相应票据。盛亚公司在财务帐户内设立基金专项科目,对基金增值及合理的基金运作经费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当年度支出节余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基金应接受严格规范的会计和财务管理,设立独立的帐簿,各类款项必须按照指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五条 县(区)供销社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追踪问效,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基金实施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改变资金使用用途,对发现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范围使用、违反财经纪律、提供申请材料不实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基金管理委员会将收回奖励、扶持和资助资金。

第十一章 基金终止及清算

第二十七条 基金设立期间,如遇重大情势变迁,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可以调整变更奖励、扶持、资助的金额和规模。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已完成基金规定的有关事项;

(二)无法按照基金的原则、目标继续从事供销社系统的为农服务工作及特定项目扶持;

(三)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第二十九条 基金如终止,应聘请独立的审计机构共同组成清算组,对基金进行审计清算。清算期间,应继续履行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效协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6篇

揭牌仪式在津隆重举行

2006年12月30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揭牌仪式,在天津隆重举行。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在国内设立的第一只大型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在设立过程中,借鉴了国际上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通行模式和经验,开创了我国直接投融资的新模式和新渠道,对于深化金融创新和促进环渤海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由全体出资人以契约方式发起设立,总规模200亿元,首期募集60.8亿元。出资人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开发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以封闭方式运作,存续期十五年,对企业进行股权类投资。基金主要围绕实现国务院对天津滨海新区功能定位进行投资,同时支持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投资重点是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制造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交通、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项目。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委托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管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亿元,由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与基金全体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秉承国际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营理念,将致力于建立运作规范、治理完善、管理科学、风险控制严密的现代企业制度,力争成为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在天津滨海新区,董事长为中国银行行长、中银国际控股公司董事长李礼辉,总裁由中银国际聘任的香港人士欧巍担任。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由交通银行托管。交通银行是我国少数几家具有产业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之一。为有效保管基金资产、监督基金投资运作,交通银行针对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建立了专门的监控机制和资金清算交割系统。基金托管人的引入,对于保证基金资产的独立性,建立相互制衡的运作模式,防范基金投资风险,保证基金资产安全完整具有重要作用。

为庆祝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功设立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揭牌,2006年12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举行了隆重的仪式和专题座谈会。仪式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天津市委书记张立昌会见了前来参加仪式的有关方面代表。天津市市长戴相龙等天津市党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我委韩永文秘书长和财金司负责同志、有关部门和基金发起方代表等参加了仪式。我委韩永文秘书长应邀致辞,我委财金司徐林司长宣读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批复》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组建方案的批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作为发起人代表,中国银行行长、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李礼辉作为管理公司管理团队代表,交通银行董事长蒋超良作为托管银行代表,分别在仪式上致辞。

为总结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经验,探讨进一步推进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有关问题,在基金成立与管理公司揭牌仪式上还举办了“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座谈会”。天津市市长戴相龙、中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项怀诚、人民银行行长吴晓灵、我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中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曹远征等在座谈会上作了主题发言。

与会专家认为,当前在我国有选择地引导设立较大规模的产业投资基金,一是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二是有助于扩大直接融资,缓解市场流动性过剩和银行信贷扩张压力;三是有助于加快培育新型投资主体,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四是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鉴于新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信托法》已经为以私募方式设立公司型、合伙型、信托型产业投资基金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按照现行法律体系募集产业投资基金不会导致乱集资。但是,对于向国有机构特别是国有金融机构募集资金的产业投资基金,仍有必要经过主管部门核准之后方可设立。这不仅有利于防范国有资产的投资风险,也有利于引导国有金融资产投资方向。

专家们建议,应借鉴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设立的成功经验,适当加快发展我国的人民币产业投资基金,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缓解市场流动性过剩、银行贷款过多和企业资本金不足等矛盾。同时,要加快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制度建设和退出渠道的拓宽等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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