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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租赁合同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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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场租赁合同范文第1篇

广丰区月兔广场地下商场

商铺号: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书

姓名:

1 商 铺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商铺租赁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一、商铺及柜台的坐落、面积及用途:

1、区位: 区,铺位号 。建筑面积 平方米。前述建筑面积为《人防使用权证》上标注的面积,本合同所述租金、物业费及管理费按照该面积计算。

2、乙方所租赁的商铺用于经营(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将商铺用于经营其他任何种类的商品和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二、租赁期限

租用时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物业费及空调费等相关费用收取

1、每平方米月租金:

人民币(大写) ( ¥ 元),

2、总租金:

人民币(大写) ( ¥ 元), 总租金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四、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是指租赁商户对在商场经营过程中的保证,比如遵守商场的规章制度、对所经营的商品的质量保证、对设备设施和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缴纳费用的保证。

2、签订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在双方办完交接手续后30日,甲方不计息如数退回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如有违约行为,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租赁期间商铺的修缮

1、乙方需要装修自己承租的商铺,装修的材料和效果符合商场所要求的标准。

2、甲方将商铺或柜台交给乙方后,装修及修缮由乙方自行承担,其经营状况也与甲方无关;租赁结束或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时,乙方装修后镶嵌装上建筑物结构内的设备、附属设施等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拆除,装修改造的费用甲方不予补偿。

3、在租赁期间,乙方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规范》对工程进行装修、改造。装修申请、装修效果图及用料须经商场业委会和商场审核批准后乙方方可进行装修。乙方铺内如建有防火门及消防栓不能正常布展,一定程度上影响经营,而商场必须遵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管理,以确保防火门畅通达到正常使用状态。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和支持商场的管理。商场里带有通风、风机、空调、消防等设施的商铺,因乙方自愿租赁,乙方不得在今后的经营中找任何借口阻碍商场人员维修正常运行。

4、涉及在墙上打孔必须经商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签字许可,装修材料必须为A级防火材料、装修高度需

2 经商场业委会书面同意。

六、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上饶市广丰区月兔广场地下商场经营管理规定》、《上饶市广丰区月兔广场地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管理制度监督乙方执行情况。

2、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文明经商、守法经营情况下,对乙方违犯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条款进行教育、管理和处罚。

3、对有违纪行为且拒不接受教育、处罚的从业人员,甲方有权予以清退,并要求乙方在期限内重新配备从业人员。

4、乙方损坏的设备设施,甲方有权要求其修复,并根据设备设施损坏程度要求乙方予以赔偿,乙方拒绝赔偿的,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

5、商场物业设施损坏需要维修,因此而耽误商户的营业时间,可以根据耽误时间的长短而顺延营业时间,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6、遇法定节日或社会部门公共设施检修或改建(如水、电等),及本商场组织的业户集体活动商户超过半数申请通过可以闭店。甲方不承担闭店损失。

7、乙方应按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的内容负责使用人防工程的消防、治安和防汛等安全工作,承担使用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责任、治安管理责任和防讯安全责任,并承担违反有关法规、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商铺合同变更及归还

1、租赁期间,乙方若需将店面转让或转租第三方使用,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第三方书面确认,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转让或转租,否则无效,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并不予退还租金等费用,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

2、合同届满或解除时,乙方没有续约的,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期满最后一天将商铺商品、办公用品撤场,装修格局不允许拆除,并将商铺清理干净后无偿交还给甲方。乙方逾期不交出商铺的应按合同租金的双倍支付违约金,乙方拒不支付违约金的,甲方不退还乙方缴纳的经营保证金并且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在场所内的所有物品抵偿。

3、乙方在不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乙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二个月与甲方协商,逾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视为放弃续租,甲方有权将商铺租赁他人,续租时需重新签定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应的租赁费用。

4、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转租合同有冲突的条款,以本合同为准。

八、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不能履行合同时,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外部公共事业供应(如供电、供气、供水、通讯、排污等)中断;

2、因上级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测、演习等政府行政行为;

3、突发事件发生时甲方为维护商场秩序而采取紧急措施。

4、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因战备或其它涉及公共安全原因的需要,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的商铺,并终止合同,承租方的装修改造损失及经营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九、乙方违反以下条款时甲方拥有解除合同和处罚权力

1、乙方须遵守商场管理规定,否则视为违反合同,如无故歇业、停业、闭店累计15天以上等,迟到、早退、带孩子在商场等累计20次以上并经商场书面告知甲方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通知乙方时合同解除立即生效,租金不退,甲方有权收回铺位另行处理。

2、乙方在经营当中不许经营假冒伪劣、残损霉变、质次价高、三无商品,如果多次遭到消费者投诉,拒不执行商品售后服务制度或者被新闻媒体曝光者,并经商场书面告知甲方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收取的剩余租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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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经营项目或涉及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违反合同标注的面积的行为(如超标准,超过标线,摆放物品超过高度、消防卷帘下面堆放物品等),不服从商场管理。甲方有配合业委会和物业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力,并视情节严重可随时终止合同,出现任何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商场经营管理中要严格遵守消防治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有人在商铺里吸烟多次教育屡教不改,并经商场书面告知甲方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租金不退。

5、乙方不许私拉乱扯电源和使用电器电热风等,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消防部门的罚款、甲方或商场经济上的损失等,由乙方来承担。

6、乙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空调费以及相关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中任何一项超过15天,甲方有权配合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予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对乙方的铺位进行收回处理。

7、乙方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或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生犯罪案件,给社会治安带来不良影响的;,以及擅自将店面转租、转让或转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商铺,并不予退还租金及其他等费用。

十、违约责任

1、乙方违约提前终止经营活动的,租金、保证金等归甲方所有,不予退还,甲方有权对其商铺另行出租。

2、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

一、其他

1、商场提供公共照明、公共用水、公用厕所、电梯等公共设施。

2、乙方所经营面积用电自行承担,每年按《人防使用权证》上标注的面积缴纳物业费、物业管理费(公用电费、人员工资、公摊面积所发生费用)、空调费,按照商场下达的标准执行。电费每月月初1-3号在地下商场办公地点缴费。物业费及物业管理费每年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者后果自负。

3、乙方在商场内经营,照章纳税。乙方执照、许可证和各监管部门所需要的证件和各项应缴税费由乙方负责,水费、二次用电电费、税费按广丰当地相关部门规定收取,由乙方自行负责。

4、租赁期间的工程修缮及设备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许再自家商铺内粘贴转租、转让或宣传标语以及招聘广告,需到商场统一公示栏粘贴。

6、签定本合同同时,应同时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十

二、合同纠纷

1、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满意诉讼当地法院。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此合同一式三份,业委会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后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甲方: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电话:

地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大型商场租赁合同范文第2篇

合同编号: 合同附件:

甲方:(出租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联系人:

乙方:(承租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联系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1 租赁标的物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包括:位于 区 路 号 座、 层、 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租赁标的的具体平面位置图见本合同附件1《房屋楼层示意图》。

1.2 租赁面积

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的面积为按照本合同附件2中的《租赁标的面积示意图》中用红线标示的范围内的面积,该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对该租赁面积有异议,则以双方认可的具有认证资质的测量单位的测量结果为准。如果测量结果在绝对值2%以内面积不予更改,测量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测量结果超过绝对值2%则面积按测量结果计算,测量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3 租赁标的的交付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租赁标的物交付乙方。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租赁标的物的移交情况,并共同签署租赁标的物交付确认书予以确认,并在验收结束后签署有关交接的证明文件;租赁标的物移交时的条件、状况的证明及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终止后向甲方返还租赁标的物的标准见附减征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交付确认书之日为租赁标的物交付时间。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租赁标的物的用途

租赁标的物仅供乙方用于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并且仅供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确定的商品的种类、服务类型或品牌、业态;即: 层 号经营 品牌的 品种的商品或服务。

2.2 用途的变更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上述租赁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二个月,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及购物中心运营调整的租赁条件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如果甲乙双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有关续租的租赁合同,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租金

4.1 装修免租期

本合同规定的装修免租期免为 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应按照前述书面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修,装修免租期不得延长。

4.2 租金计算日期

租金从装修免租期届满次日起算。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营业迟延,则租金起始日顺延至乙方实际营业日。

租金计算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如果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租赁标的物,则租金计算至租赁标的物实际返还之日。

4.3 租金的计算方式

租金包括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两种形式,乙方实际支付的租金以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取其高的方式。

4.3.1 固定租金

固定租金是指甲方为保证基本收益按租赁面积每日向乙方收取的固定数额的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自租金起始日起算,第一年固定租金的收取标准为 元人民币/日/㎡。甲乙双方同意,固定租金按下列方式逐年增递(单位:人民币) 。

4.3.2 提成租金

提成租金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经营状况,从乙方经营所得中提取的不固定数额的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提成租金的收取标准为乙方每月含税营业额的 %。该营业额为乙方以任何方式在租赁标的物售出货物及提供服务而获取的全部款项。 乙方应对租赁期限内经营过程中达成的所有交易记录保持完整、真实而准确的

记录和会计账簿。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两年中,保留全部此等记录。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每年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4.4 租金的支付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固定租金的标准付清首月(公历月)租金。从第二个月(公历月)起,乙方每月10日前按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该通知付清本月固定租金。

乙方应按月(公历月)向甲方支付提成租金高于每月固定租金的部分。乙方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提供上个月的销售报表,并附上月提成租金的计算额。如果该提成租金高于上月固定租金的,则甲方在每月7日前向乙方发出缴费通知单,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差额部分的租金。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

5.1 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应当向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关于租赁标的物的物业管理费。 5.2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 (元/月/㎡),遇国家政策调整物业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物业管理费的起始日从甲方规定的试营业日开始。

物业管理费包括在项目的整体推广费用,但不包括公用设施费用、本合同 下的广告和标识的费用。甲方将在乙方经营场所内采用分户计量方式,包括水、电。

5.3 物业管理费的支付

乙方应在与甲方办理租赁标的交接之前,向甲方预付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首期物业管理费的金额: (元/月/㎡),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于每月二十五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公用设施费用

6.1 公用设施费用及其计算

乙方应当依照公用设施供应部门或单位或物业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和方式,缴付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设施费用。

公用设施的收费标准可由甲方依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公布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乙方还应支付甲方其应缴公用设施费用的百分之三(3%)的费用,以弥补水、电、燃气等在项目内输送到乙方租赁标的的损耗。

除上述费用外,乙方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支付其他应缴纳的有关公用设施需缴纳的任何税费。

6.2 中央空调

如果乙方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使用中央空调,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物业管理人书面申请,并预付超时空调费(请写明计算标准)。

6.3 支付时间

乙方应按月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后于每月十日前付清应支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人的各项公用设施费用。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7.1 履约保证金的交付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金额为三个月的固定租金和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 元。

乙方在约定日期内未将保证金支付予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支票方式支付保证金者,以此款项进入甲方账户的时间为准;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证金者,以甲方开出收据时间为准)。

7.2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

该履约保证金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证期如约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但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用履约保证金支付或抵冲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支付或抵冲乙方依照本合同应支付的任何款项。

7.3 履约保证金的补足

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以履约保证金抵付乙方应付的任何款项,或者以履约保证金抵偿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0.5‰的滞纳金,直到补齐为止;否则视乙方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在租赁期限内,若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上调,甲方有权要求相应调高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否则,乙方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

7.4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在本合同终止并且乙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原状返还租赁标的及支付已发生的租金及所有费用)之后,履约保证金将转自动转为担保乙方对消费者要求退货、赔偿及修理作出补偿的质量保证金。在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内,如果没有消费者退货、赔偿及修理作出补偿的,则甲方在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后向乙方无息退还该质量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从该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前述索赔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 付款方式

8.1 付款币种

乙方应以人民币向甲方缴付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8.2 付款方式

乙方可通过现金( )、支票( )、电汇( )或银行转账付款( ),但只有当款项全部实际记入本合同或甲方提供收到付款的证明时,款项才能视为已经支付。如果甲方的收款项目有变化,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 经营场所的管理 9.1 租赁标的物装修 9.1.1 装修申请

乙方对其承租租赁标的物进行装修时,须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书面的装修设计方案、图纸、设计资料和施工说明等,在获甲方及物业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应签定安全防火协议,并交付甲方装修管理费、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装修。

9.1.2 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

甲方同意乙方进行装修后,乙方应当交纳装修免租期内的装修管理费

元、装修押金 元,及公用设施费用。装修押金在双方对装修验收后,如乙方未对甲方的设备和设施造成破坏和影响,甲方将返还装修押金。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提交或二次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应不影响租金起始日的起算及租金、物业管理费和乙方所应缴纳之其它款项的支付。

9.1.3 装修保险

乙方在装修进场之前,应按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保险,并指定甲方为受益人,且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场装修。 9.1.4 装修监督

在装修过程中,乙方需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建设、装饰、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和物业管理人的有关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工作进行监督。未经甲方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装修施工图纸。事先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乙方不得改变租赁标的原状。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恢复原状。如乙方未在通知后七日内恢复原状,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未经甲方同意的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员的行为而使甲方或甲方商场的其他使用者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责完全赔偿责任,乙方除保证甲方将免于遭受损失、被诉及任何请求权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9.2 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 9.2.1 甲方的义务

(1)租赁期限内,甲方应负责公共区域的管理和维修,中央机电系统、公共空间以及相关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害时,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护以便设施能够恢复正常运行。

(2)甲方的工作人员因维修、检查、安装、保安等需要,进入乙方承租标的物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若因紧急情况无法预先通知时,可直接进入该区域处理紧急情况,但甲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及时向乙方进行通报,具体处理方式见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制订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9.2.2 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给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保养、维修或更新,并承担相应费用。如乙方租赁场所内水、电供应不足,由甲方负责增容,所需报批、改造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经营期间,妥善使用租赁标的物及所附装置、设备,并配合甲方对公共区域进行保养。乙方应就租赁标的及所附装置、设备的损坏、失灵及异常状况及时向甲方报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租赁标的物、公共区域及所附装置、设备的任何损坏和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属乙方非正常使用、擅自修改有关设施造成的损坏、所需的维修费用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商场管理

10.1 证照备案

乙方在租赁场所内开展经营业务前,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文或许可证。在签订本合同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须提供各项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司红章,供甲方备案。

乙方必须确保该执照、批文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文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乙方必须确保在租赁场所的经营活动不能违反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不得对甲方或其商场的商业信誉、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否则,乙方将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 经营管理 10.2.1商业布局

在租赁期内乙方自主经营,但应服从甲方的商场管理。甲方根据商场整体布局对乙方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布局所做出的调整建议,乙方应予以接受。

乙方商品的存放、摆设须符合甲方管理要求,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存放危险物品和有害物质,不得私自占用商场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

10.2.2各种检查

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乙方在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物价、计量、消防等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乙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工商、质检、物价等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均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违法、违规经营给甲方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并承担违约金五万元。有关政府机关、主管部门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提出某些修正意见或做出处罚时,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该修正意见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决定,乙方必须服从该决定或处理方法。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租赁标的物销售的商品的商标,质量,价格,产地及经营范围,或提供的服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如果发现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乙方必须服从该处理决定。

10.2.3顾客投诉

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有权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对该投诉做出相应处理,乙方应接受并服从该处理方法。

若乙方与在租赁标的物内购买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的任何消费者发生纠纷,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进行调解和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10.2.4营业时间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擅自停止营业。

10.3 标识管理

乙方于租赁场所展示自有商号、广告或布告,应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在商场任何公共区域张贴自有商号、广告或布告。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地使用甲方物业的名号、标志或商号的图片、声明或文字。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

11.1 人员上岗

乙方自行提供营业人员,并依据甲方商场统一管理要求交纳人员管理费;其派驻、更换或增减至甲方的人员应事先经甲方同意。

乙方派驻甲方的人员,应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向甲方提供各种有效证件,经面试、培训合格之后,方可上岗。

11.2 人员服饰

乙方派驻的人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按照甲方统一规定的时间上、下班,穿着甲方统一的工作制服或经营品牌的统一服装、佩带胸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 人员薪酬

乙方所派服务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劳保福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须按时支付其员工的工资、奖金等。如乙方不按时支付,经其员工反映,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留其所欠员工的工资、奖金等费用。

11.4 人员离岗

乙方派驻的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经甲方通知后,乙方有义务即刻撤换该人员;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甲方信誉或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时,乙方应负连带责任。

乙方派驻的服务人员在离职后7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并归还更衣箱钥匙、制服及其它应交物品,则甲方有权自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11.5 赔偿责任

顾客或其他人员如因乙方派驻人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的行为在商场受到人身、财产等伤害,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及其它费用。

第十二条 收银系统 12.1 电脑收银机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有偿提供的电脑收银机,接受甲方的电脑收银系统的连接安排,接受甲方硬件和软件的购置、安装、维护;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每月的十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个月的收银系统运行维护费用 元/月。

乙方保证其所有营业收入均通过与甲方相连的收银系统收取。如果发生乙方营业收入不通过前述与甲方相连的收银系统收取的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12.2 银行刷卡机

乙方应安装并使用甲方指定的银行刷卡机,因乙方营业所发生的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之服务费应当由乙方负担。

12.3 收银员

租赁标的物内的收银员应由乙方自行雇佣、培训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十三条 陈述和保证

13.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甲方保证作为购物中心的开发单位系依法成立、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甲方保证其有权将租赁标的出租给乙方,并且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

(3)甲方保证租赁标的的建筑质量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均符合国家规范性标准要求。

13.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陈述和保证:

(1)乙方保证依法成立、存续,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主体资格。

(2)乙方应当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3)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所需要的承租人的相关资料、文件及签署本合同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4)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应遵守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人制订的守则、规章及各项管理规定。

(5)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内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拍卖、转让、抵押或赠予第三方。

(6)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债务关系或其违法经营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不得影响甲方,如因此导致甲方损失,甲方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获得补偿。

第十四条 商号、商标和其他标识

14.1 合法性

乙方保证对其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享有合法权利。

14.2 使用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誉权,名称权等专属性权利和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乙方使用商号、商标或其他标识等产生的对第三方的任何侵权责任,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乙方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进行对外宣传;由于甲方使用乙方名称、商号、商标、标志以及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牌,而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14.3 更改

若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需改变其商号或标识,应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保证乙方所改变的商号或标识为其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合法商号或标识,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予以更改。

第十四条 保险

14.1 保险

乙方应按相关规定自费购买租赁标的内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完成的装饰装修、乙方的商品、货物和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及其他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的保险,和雇用的员工的基本保险。投保后,将投保单等有效证明交给甲方作为投保的依据。投保期限应与租赁期一致。

第十五条 促销及宣传

15.1 商场促销及宣传

甲方负责商场的广告宣传及美工工作;甲方所提供的各项促销宣传活动,乙方应予以合作,并分担经费,以求共同发展和受益,所涉及的经费分担,甲方应事先与乙方协商确定。

在甲方店庆、促销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的促销活动,对所提供商品给予价格折扣和促销金,对于甲方因进行促销活动所发行的各类优惠卡、礼券、信用卡等,乙方应尽力配合,接受使用。

15.2 自营商品促销及宣传

乙方如对自营商品进行个别宣传或搞促销活动时,须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

第十六条 分租和转租

16.1 分租和转租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标的的全部或部分以任何方式分租或转租(包括但不仅限于以联营等形式达到分租或转租的目的)给任何个人或实体。

第十七条 租赁标的物的返还

17.1 期限

当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或收到甲方通知后7日内,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办理完毕有关租赁标的物的返还事宜。

17.2 恢复原状

除非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在上述期限内,根据双方签署交接证明文件时租赁标的物的状态,拆除所作的全部室内装修和增加的设备设施,将租赁标的物恢复原状后向甲方移交;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其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强行进入租赁标的物,单方面处理乙方留存在租赁标的物内的物品,拆除乙方室内装修和增加的设备设施,因此产生的费用及物品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负责承担。

乙方在实施上述恢复租赁标的物原状行为时,不得移动和损坏甲方原有设备、装置,并应使甲方原有设备、装置保持良好、清洁和可租状态;否则,甲方可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清洁、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对于甲方同意保留的设备设施或装饰,归甲方所有,且甲方并无需为此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

17.3 交付

乙方应向甲方交回租赁标的的各个部分使用的钥匙,并且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签署移交确认证明文件。

甲乙双方签署移交确认证明文件之日为租赁物返还日。如果乙方未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通知期限内将租赁标的物返还甲方,甲方有权强行进入并收回;甲方强行进入租赁标的之日或恢复原状之日视为乙方向甲方返还租赁标的物之日(以后到者为准)。

第十八条 关于末位淘汰制的特别约定

18.1 末位淘汰制

为保持项目的整体竞争力,实行末位淘汰制,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表现进行评估,做出排名,若乙方的排名连续三个月排同类产品单位平方米销售后三名,则甲方有权提出要求乙方做适当的调整或要求终止本合同。

第十九条 保密条款

19.1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就任何及一切从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资料,任何一方不得对其雇员、所属集团公司、关联方以外的任何实体或个人泄露本合同内容,包括租赁条件和其他与销售、财务报告、重大商业决策和敏感商业秘密等有关的信息(无论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

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

20.1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洪水、台风、地震、战争或军事行动、内乱或民众**、恐怖主义行动、火灾、爆炸、罢工(甲、乙双方内部员工的罢工除外)等情况及类似的天灾人祸以及任何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更改。

20.2 不可抗力的应对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的,双方可协商解决。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为采取积极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就扩大部分自行承担。

20.3 不可抗力的通知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立即通知对方。未及时通知的,应就对方因此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4 不可抗力的证明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取得不可抗力的相关证明,并提交给对方。未取得上述证明的,视为未发生不可抗力。

20.5 不可抗力的后果

不可抗力消失后,本合同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应立即恢复履行;不具备继续履行条件的,双方应签定书面协议中止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终止

21.1 甲方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其他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期限未履行部分的固定租金总额20%的赔偿金。

(1)乙方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司法强制执行措施,或乙方发生破产,解散,和解,分立,重组,兼并等法人资格的变更或资产重大调整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或其它任何应付费用并逾期三十日;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标的物用途的;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场所转租、承包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的;

(5)乙方利用租赁场所违法经营的;

(6)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的,或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本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三日内清理并交回租赁标的物,结算一切费用(租金算至乙方返还租赁标的物时),并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

21.2 双方解除合同

除本合同其他规定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一方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处于非正常经营状况、停业状况时;

(2)一方的资产被扣押或被法院执行导致无法继续经营的;

(3)由于国家的政策原因而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无法履行。 21.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收回其所有一切经营设备、标识、带标识的物品;乙方于营业场所内、外设置的其拥有合法权利的图文标识,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使用。

合同终止后7天内,乙方应将合同期间发生的和其它所拖欠应付甲方的费用全 部付清,否则甲方有权从乙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尚欠甲方的一切费用,若保证金不足以偿付,乙方应继续清偿所欠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22.1 变更租赁标的物的用途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擅自变更租赁标的物的租赁用途的,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违约金。

22.2 迟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物业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或装修管理费等其他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的,则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应缴但未缴金额的万分之五(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其付清应缴金额止;同时,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对租赁标的物暂停全部或部分能源供应或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完毕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22.3 迟延支付履约保证金

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或补足履约保证金的,则自逾期之日起,每逾期1天,乙方应按应缴但未缴金额的万分之五(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其付清应缴金额止;同时,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对租赁标的暂停全部或部分能源供应或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完毕相关付款义务为止。

22.4 装修违约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对租赁标的的建筑物结构、设施设备进行改造,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十万元(¥100,000)的违约金。

22.5 商场经营违约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内全部或局部停业或提前闭店,或者乙方擅自停止租赁标的内的营业,乙方应当就其违反上述规定期间向甲方每日支付每日固定租金十倍的违约金。

如果乙方在租赁标的内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给甲方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或因此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并致使甲方同时受到处罚或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对租赁标的采取封店措施,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乙方的前述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22.6 提前终止合同

因乙方原因导致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将扣除乙方已交的租金,且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期限未履行部分的固定租金总额20%的赔偿金。

22.7 数据违约

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每年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如在审计中出现与上报甲方的相关数据不符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差额十倍的违约金。

22.8 其他费用

如果因违约方未及时履行支付或其他合同约定义务而导致守约方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此而支付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通告及送达

23.1 方式

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以中文简体制作,并通过以下方式送达相应一方: (1)当面递交;或 (2)专递信函;或 (3)传真。

23.2 送达时间

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2)如果是以专递信函方式送达,为递交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且 (3)如果是以传真的方式送达,为发送传真方的传真机发送的报告确认书(表明已向相关传真号码发送完整的、未中断的传真)上标记的日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23.3 送达地址

双方的送达地址 甲方: 通信地址: 邮编: 传真号码: 收件人: 乙方: 通信地址: 邮编: 传真号码: 收件人: 在租赁期限内,一方可随时根据第23.1条规定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变更通知送达地址。

第二十四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24.1 适用法律

本合同及其附件、备忘录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4.2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向租赁标的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其他规定

25.1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25.2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

25.3 合同组成

本合同的任何附件或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5.4 合同标题

在本合同中各款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对本合同的理解或解释并无影响。

大型商场租赁合同范文第3篇

室内游乐项目

战略合作协议

编号:00001

出租方:

注册地址/身份证号:

承租方(“乙方”):

注册地址/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为提高奥力得研学亲子乐园项目的投资效益,减少投资风险,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其下奥力得室内亲子项目部分,由乙方经营。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就就该商铺租赁及相关物业服务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该商铺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1、该商铺的位置:奥力得亲子乐园室内游乐

号。

2、该商铺的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套内建筑面积数为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款项、费用计取基数。

3、该商铺的租赁用途:

乙方承租该商铺用于经营(商品类别)

;品牌为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该商铺的租赁用途、经营商品品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该场地经营超出协议限定的商品。

二、租期和开业

本合同租期为:自20

日起至20

日止。

甲方同意在20

日前(“进场装修日”)将该商铺按现状移交给乙方,届时双方应签署交接确认书。自乙方进场装修日至20

日,为乙方的免租装修期。乙方应在免租装修期内完成装修、通过甲方及政府部门验收、具备合法开业条件。乙方在免租装修期内无需交纳物业管理费,但需承担免租装修期内该商铺发生的能源费等相关费用,并应在进场装修前向北京奥力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管公司”)预付。免租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为计租起始日,无论乙方届时是否开业。

三、租金

1、双方约定该商铺租金为:

该商铺租赁期限为

年。

20

日至20

日,全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

20

日至20

日,全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

20

日至20

日,全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

以上租金均不含物业管理费、采暖费、能源费。

2、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可以现金或银行支票或银行汇款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租金交到甲方书面指定的账户之日为乙方的实际付款日。

本款约定的乙方付款方式、实际付款日的确定,适用于乙方就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或费用。

四、物业管理及物业管理费、能源费

1、乙方保证遵守商管公司对该商铺的《物业服务协议》、《经营管理协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中的内容,以上内容已合并至本合同当中,一经签署,立即生效。

2、从装修免租期届满之日,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该商铺的物业管理费为

元人民币。

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年为一个结算周期,乙方应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交纳下一个结算周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3、乙方应承担租赁期限内该商铺发生的水、电等能源费用,其他能源费用应每月按时向共用部门缴纳。

4、如果乙方拖延支付应付甲方款项、费用超过15日,则甲方有权申请商管公司暂停该商铺的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引起的全部后果由乙方承担。

5、

商场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由物业使用人交纳业主,如空铺则由房主先行缴纳。商场物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商场经营管理、保安、保洁、消防、物业服务、公共区域内物业设施、维修、保养、人员培训、广告宣传等经营管理费用的开支以及公共照明用电、公共设备设施用电、空调电梯等用电的电费及公共用水水费。考虑物价的上涨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物业管理费标准甲方根据经营成本按制定及按收取,乙方必须在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缴纳下一物业管理费。否则,甲方有权按每天5%收取滞纳金

乙方的店内照明及店内设施用电,按照政府商业用电收费标准收取,乙方根据自己店内电表计量的电量按月缴纳电费。

乙方必须自觉维护和保护公共设施、公共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不得人为破坏、私自占用或擅自更改、移动、扒拆,乙方由于使用不当或人为造成损坏,应及时修复或赔偿。

因市政水、电、采暖等部门的设备检修的原因而造成停水、停电、停暖或消防检查等突发事件所导致的不能正常经营等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并不减免因市政维修所造成的经营环境包括(在水、电、暖停用修缮时的相关费用不予以退还或减免减收)。但甲方必须进行统一协调和指挥,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指挥,以确保全体商户的利益和财产安全。

五、保证金

1、为了确保本合同下各款项、费用按时足额交纳,乙方同意向甲方交纳经营保证金。

2、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同时向甲方一次性交纳相当于

元的经营保证金。

3、在本合同租期内,如果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应在乙方办理完撤离手续后的三个月(整月)后,将租金、经营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在乙方办理完撤离手续三个月(整月)后,甲方将经营质量保证金余额无息返还。

4、各项保证金、押金收据为退款唯一凭据,发生丢失不补开、不退款,后果自负。

5、

经营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本商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为广大商户营造一个规范、舒适、安全、清洁、繁荣、有序的良好经营环境。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严重违约、违纪、违规行为或因商品质量、服务等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和“先行赔付”,处罚金额和先行赔付金额,甲方有权从收取的乙方的经营保证金中扣除。

6、

乙方应维持其缴纳的经营保证金的充足性,甲方依据本协议或管理规定扣除乙方经营保证金的部分或全部数额后,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将经营保证金补足到本协议1条约定的数额。

7、乙方在进场装修前须向甲方缴纳商装保证金_______元/户。甲方将在乙方装修及形象验收合格,并在装修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后无息返还。商装质量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乙方的商铺装修必须符合甲方规定的装修质量标准和形象要求,以及施工用电、公共消防及公共财产安全的保障。

六、迟延履行违约金

1、因乙方装修延期竣工或延期开业,乙方均应尽快纠正,同时应按照实际延期的天数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延迟一日,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租期内租金总额1%。

2、乙方延期向甲方交纳其应付款项或费用,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迟延应付款项或费用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从应付之日至实际全额付清之日。

七、该商铺的管理及使用

1、该商铺的装修:乙方就该商铺的装修方案应事先交甲方和商管公司书面审查同意后实施。乙方装修时应当遵守商铺装修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商管公司有权对乙方不合理的装修行为予以指正或制止。前述甲方或商管公司的审查同意行为或者管理公司的指正或制止行为,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并不导致甲方或商管公司因此对乙方装修承担责任。

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商管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防火、防盗、用电等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否则责任自负,造成他方损害的应予赔偿。

3、乙方应当在经营范围内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商铺及商铺所在商场的各项设施、设备,保持其良好使用状态。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或故障,乙方应当及时自行修复或给予赔偿。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或分租该商铺。否则,转租或者分租行为无效,相应的收益由甲方享有。

5、乙方承诺其于租赁期限经营行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不损害他方的合法权利,并为此单独承担责任。如果乙方的行为给甲方或商管公司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无条件给予赔偿。

6、

乙方应自行为其位于该商铺内的财产、设备等办理保险手续。

八、

商品质量、计量

1、乙方必须对所经营的商品质量负责,不得经营任何假冒伪劣和质次价高、质价不符的商品。必须使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不得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

2、乙方经营的商品应具有完整的标识、厂名、厂址、品名、规格、等级、成分含量,并提供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经营食品类商品还需提供卫生许可证及卫生检疫报告),进口商品应具有中文标识及海关完税证明和进口商品检验证明。

3、乙方必须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有关商品质量管理、退换货管理等各项规定。如果出现商品质量问题,乙方须无条件退换,负全部责任,其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

商品价格

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的商品价格管理与监督,做到明码实价,其经营的商品价格应参照本市同类市场同类商品的最低价格,自行定价。

十、

卖场规划与布局

乙方必须遵照甲方统一的卖场规划和布局进行分类经营。甲方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对本商场进行适当的重新规划或布局调整,以保证经营的顺利,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如果需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商铺合并承租的,乙方同意与该区域的相关独立商铺出租权人同时签订商铺租赁合同。

十一、营业人员管理

8.3.1

乙方应将其店主或雇员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复印件、近照等造册送交商场管理单位存查。

8.3.2

营业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必须规范自己的言行,使用文明礼貌用语,行为得体,有礼有节,介绍商品应实事求是,不准暴力经营,不得欺诈、嘲讽消费者。

十二、营业时间

8.4.1

为维护本商场整体形象,不使其他商户的经营受影响,乙方须遵照甲方规定的时间保证店铺开业及每日正常营业。如违返规定按500元/天进行处罚。

8.4.2

乙方不得迟开门、早关门、中途停止营业和无人值守,对于违反

规定的视情节严重给予50--100元的罚款。

8.4.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停业,对擅自停业三日或全年累计停业七日者视为自动放弃经营使用权,甲方有权收回其铺位的经营使用权,另行安排。

十三、该商铺的交还

1、本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后的7日内,乙方应当在保护该商铺墙面、天棚、地面装修完整性的前提下,将该商铺恢复到与甲方交接商铺时的状态(正常使用及时间因素损耗除外),并交还甲方。

2、乙方在撤离该商铺前应当结清所有对甲方或商管公司的应付款项或费用,否则,甲方或商管公司有权依法阻止乙方撤离其财产;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3、因乙方原因导致其未能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7日内完成撤离,并将符合约定条件的该商铺交还甲方的,由此造成出租方与第三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每延期一天,乙方还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日租金水平双倍的违约金。

十四、优先购买权

在租赁期限内,如出租方转让该商铺,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乙方应在接到出租方有关该商铺转让条件通知后3日内做出答复,并在30日内与出租方达成相关协议,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租方将该商铺转让给第三人,则出租方保证本合同内容得到受让人知晓并继续适用受让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十五、合同终止与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2、本合同项下租期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如果乙方愿意续租,应在租期届满30日前与出租方另行达成续租协议。

3、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不返还租金保证金及乙方已交纳的其他款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不低于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经济损失。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10日内向甲方支付该违约金。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按本条第4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如果乙方不按第八条约定归还商铺,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比如封铺、将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财物强制搬出等,因此导致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的;

(2)迟延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等应付款项或费用超过15日的;

双方特别确认,在租赁期间,若乙方延迟缴纳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累计超过3次(含3次),则甲方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3)未经甲方和商管公司同意,对商铺或商场其他部位进行装修、改建或其他严重破坏行为;或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和内容,严重损害第三方利益;或擅自转租、分租的;或张贴非经营性文字或图片及发生其他行为以致严重损害商场良好形象和声誉;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商场管理制度行为且未在商管公司限期内予以纠正;或发生违法经营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

(5)

因乙方装修、使用、经营等原因导致租赁区域违反消防法规、环保法规引起事故或被查封。

十六、特别约定

9.1

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全权委托北京奥力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商场全面实施管理职能,松北京奥力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实施专业化、系统化、全面化的统一经营管理活动,维护全体商户及经营者的共同利益。

9.2

乙方和乙方营业人员进场后由甲方统一管理,乙方和乙方营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

9.3

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已存在和以后新发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根据管理规章制度对乙方人员进行管理、监督和处罚。

9.4

甲、乙双方的各种通知和函件均以书面方式做出,接受的一方应签收并回执,如拒绝签收回执,送达方有两名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证实送达事宜的,视为接受方已收到该书面文件,并知悉该文件的全部内容。

9.5

本协议签订后,税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收。营业执照乙方自行办理,甲方可提供经营证明。

9.6

在乙方经营期间,乙方自行承担与其经营相关而发生的一切经济、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由于乙方的不法经营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9.7

国家和政府部门收取的税费,一律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由乙方自行缴纳。

9.8

为保证乙方财物的安全,乙方应对其商铺的财物购买财产险,如因乙方未购保险而发生的财物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9.9

乙方或乙方承租户,在经营期间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各项经营管理规定,服从甲方的管理,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对于违反本协议约定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不服从甲方管理,顶撞、辱骂、攻击或威胁甲方管理人员,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等行为,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金额不等的现金处罚;对于拒交罚款和恶意欠费者,甲方将从其经营保证金中加倍扣除,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营业。

十七、协议的变更、转让、解除

10.1

本协议一经成立,非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变更和解除本协议。

10.2

乙方在经营期间如欲出租铺位,转让商铺经营权,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双方签订变更补充协议。

十八、

违约责任

11.1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事项、责任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违约方承担。

11.2

甲方对乙方的不法经营行为或违反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罚,双方一致认可此种处罚措施是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表现方式,其中,对乙方做出的货币处罚,甲方有权在乙方的经营保证金中扣除。

十九、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该商铺不能正常使用或不能继续使用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对方责任或损失。

二十、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二十一、商管公司地位和身份

商管公司作为该商铺所在物业服务的提供方,不影响本合同中甲、乙双方的主体地位和相关权利义务,不因此为甲方或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同意商管公司有权援引本合同的有关条款,与甲方签订物业管理协议。

二十二、消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西安市消防条例》的规定精神,甲方与乙方订立本消防安全责任书。乙方指奥力得亲子乐园铺业主或租赁(使用)单位和个人。

1.0甲方责任

1.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规,掌握广场的消防安全情况。负责广场公共区域消防监控系统,消防公共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维护管理,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对广场公共消防安全负总责。

1.2督导乙方建立建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责任和制度,并对乙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1.3与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制定实施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操作规程。

1.4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管理专职消防安全组织,义务消防队。

1.5组织对物业公共区域的防火巡查和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1.6对乙方进场装修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办理《装修管理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和现场监控。

1.7制订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和紧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1.8负责与业户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界定安全管理界面和责任,检查监督自有产权或租赁区域内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使用、管理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等情况。

1.9负责牵头成立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1.10

在紧急情况下,如乙方不在,甲方可以在不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进入乙方区域处置情况,事后再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无需赔偿。

2.0乙方责任

2.1乙方必须严格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安全法规,服从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承担本商铺或租赁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

2.2乙方应确定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派员参加甲方组织的义务消防队,积极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教育培训学习牢记“四懂四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2.3乙方必须在自己的承租区域内自行配置适量的灭火器材,并管理好承租区域内的专用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乙方自行采购的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自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2.4自行遵守地下停车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带入、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人员和车辆、货物不得占用和遮档消防设施设备和标志;负责教育和督促乙方管理人员、卸货、供货人员按消防规定操作,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和标识。如有损坏,甲方负责追查肇事者或责任人,扣押其车辆、货物、登记相关证件、车辆牌照等,乙方承担修复、赔偿,支付全部费用的责任。

2.5甲方在乙方责任区内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由乙方负责监护,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损坏、遮挡、占用或随意移动位置或挪做他用。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在防火卷帘门下禁止放置任何物品,影响功能及使用。

2.6乙方不得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商品。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经营的商品。

2.7乙方在装修期内如需明火作业,必须报甲方批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2.8经营区内不得使用超容量的电器具,电器容量增容需报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因此而引起的相关安全隐患及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9教育员工爱护商业广场的消防设施,不得搬动、损坏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不得破坏消防安全标志,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因乙方原因造成公用消防系统损坏,并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负责赔偿费用。

2.10每天开业前后,各检查一次责任区域落实安全措施情况。

2.11乙方装修施工应遵守甲方的《装修管理规定》,并报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乙方负责落实,甲方有权监管。

2.12乙方举办促销、焰火集会、灯会、展会等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当事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经甲方及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或与乙方有关的商家在奥力得亲子广场举办活动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

2.13认真执行防火管理制度和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按程序操作各项厨房设备。

2.14开灯前应打开风机,再点燃煤气灶,工作完后应立即关闭煤气、天然气阀门,经常检查清扫炉具周围的易燃物品,不准用油点炉灶,厨房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15油炸食品时,不得离岗,锅内的食油不得过满,以防食油溢出遇有明火燃烧引起火灾,需长时间熬煮的食品或灶房有明火时,不准离岗。

2.16每天开业前后,检查一次责任区域落实安全措施情况,对煤气管道要经常进行检查,如发现有泄漏现象应立即进行维修。

2.17对本区域内的火源、电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并经常维修、保养,防止浸湿电源插头。

2.18参加甲方及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并履行相应义务。

2.19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乙方的其他相关责任。

2.20乙方必须指定负责人在闭店时对商铺内的电、水、燃气进行检查,确保电断闸、水阀关闭、燃气阀门关闭。

2.21乙方应遵照甲方要求做到:“餐饮经营单位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集烟罩上端需安装油烟净化器。操作间的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乙方清洗油烟道时须向北京奥力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油烟道清洗协议、油烟道清洗公司的资质证明、清洗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及清洗记录。

3.0其他事项

3.1本责任书自合同签订起生效。

3.4本责任书由甲方负责解释。

美食城规章制度(处罚细则)

一、

商户上班营业期间必须身穿工装,付货台前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装、帽子、口罩。(规定时间内缺少每一项罚款10元)

备注:付货台前工作人员工装全天穿戴,帽子、口罩。

佩戴时间为中午11:00--2:00、下午5:00--6:30。

二、

商户倾倒垃圾前应检查装垃圾的桶或方便袋、确保无露点,以免倾倒垃圾过程中垃圾、脏水弄脏地面。(由于倾倒垃圾过程中弄脏地面的档口罚款50元)。

商户倾倒垃圾必须把垃圾放到垃圾站的垃圾桶里(如垃圾站里的垃圾桶已满,请提前与垃圾站管理员沟通),(无特殊情况把垃圾堆放桶外者对应档口罚款500元)

三、

商户在备菜或清扫自家档口卫生时不得把产生的垃圾扫到公共区域;商户不得在公共区域备菜,如发现罚款50元;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未得到商场允许私自添项、改项、换项的档口,商场一经核实,档口断电不得营业、并从经营保证金内扣除2000元。商户整改、商场同意后方可送电营业。

四、

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需请假,必须到楼层主管处填写假条、并确认档口内的水、点、燃气安全关闭。未填假条罚款50元。

五、

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任何时间段可移动付货台不得推到公共区域,违反的档口每次罚款50元。

六、商户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与顾客发生争吵,罚款200元、停业整顿3天。(顾客无理取闹的除外)

七、商户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服务态度不好、食品质量等问题产生的客诉,一经核实,罚款被客诉的档口200元、当天停业整顿。

八、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商户与商户之间大声辱骂,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户罚款200元、停业整顿3天;大打出手,影响公共秩序的每户罚款500百、停业整顿5天。

九、商户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在公共区域嗑瓜子、聚众打牌、躺在公共区域座椅上睡觉,违者每人每次罚款50元。

十、

商户在经营过程中每周周一、周四早8:00开早会,迟到、点完名后不听早会内容便离场或不来参加早会者每次罚款10元。每天闭店必须签退(确认水、电、燃气关闭)。商户因没参加早会、未签退而造成的一切连带责任由商户自行负责、与商场无关。

十一、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如需做特价宣传活动必须提前一天告知商场,在得到商场允许后方可进行,特价宣传活动不得超过3天、一个月内不得超过一次。(未告知商场便私自做特价的档口按恶意竞争处理罚款500元、活动立即停止。)

二十二、合同及附议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均同意《装饰装修管理协议》《餐饮消防安全责任书》《美食城管理规章制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表

法人或委托代表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1、供货厂商类型:

生产

经销

2、品牌

3、商品类别:

4、营业执照副本

5、税务登记证

6、市以上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7、企业代码证

8、注册商标证□

9、产品经营(生产)授权书□

10、食品卫生许可证

11、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12、特殊化妆品批准手续□

13、纯羊毛标识持有证明□

14、专利产品证□

15、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16、进口商品检验检疫证明□

17、进口商品完税证明□

18、珠宝产品检测手续□

19、家电产品必须提供3C认证手续□

20、产品检验合格证□

21、中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

22、产品检验员检验标记□

23、商品成分的名称及含量□

24、产品生产标准□

25、商品的洗涤保管方式□

26、商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27、特种商品的特殊说明□

28、需保修商品的保修卡□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表:

大型商场租赁合同范文第4篇

晨会是商场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是贯彻上级指示、布置工作任务的重要途径,商场应按以下要求召开晨会。

一、晨会形式

1、晨会由管理部召开,全体员工参加,一周开一次。

二、晨会的要求

1、晨会工作是楼层最大范围进行上下沟通、共同学习的一个机会,是楼层每一位管理者每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组织者召开晨会要求观点鲜明,简明扼要;布置任务后,应监督、跟踪任务的执行情况。

3、参加者(包括促销员)须集中站立,队列整齐,不得倚靠货架、窃窃私语,牢记晨会内容,以饱满的工作热情、认真的态度参加晨会。

4、时间控制在5-20分钟。

5、晨会气氛要严肃、活泼、和谐。

三、晨会组织者的要求

1、仪容仪表整洁,正确佩带服务证,站姿端正,精神饱满,使用普通话。

2、晨会组织者提早5-10分钟到员工通道迎接员工,并向员工问候。如:“早上好!”

3、组织者在开晨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有内容,有针对性,保证晨会质量,不能敷衍了事。

四.晨会的主要内容

1、员工检查:出勤、仪容仪表、服务证佩带情况

2、分享前一周的营业额,各小组的销售情况,指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3、提出下周的工作计划与工作目标,布置当天的工作任务,指出重点。

4、上情下达,使员工及时了解总部和行业最新动态。

5、及时发现商场的“亮点”,进行宣传,鼓励员工。

6、经常性地给员工讲解业务理论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做一些示范。

7、传递相关促销信息、商品信息及相关新闻。

8、员工之间工作心得相互交流。

五、晨会结束

1、组织者带领员工喊一句口号:“积极、创造、发展”

大型商场租赁合同范文第5篇

出租人(甲方): 履行地点:承租人(法人)所在地

承租人(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机械租赁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

租赁物名称 数量 质量 规格 技术要求 配套设备 租金

备注 准确的“名称、质量、规格、数量、单价”以实际交付的为准,并由承租方书面确认。租金按**元/月或**元/台班填写。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赁期限暂定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准确的进场时间以承租人通知为准。

租金按第 种方式结算。

1、以台班形式结算租金的,实际工作台班以承租人签字确认为准,具体结算方法为:

2、以月租形式结算租金的,准确的租赁期限从承租人签发验收(安装、调试)合格证书之日起算,至归还租赁物时为止,具体结算方法为:

。实际租赁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照月租费÷30天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租金。

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 承担。

第三条 承租人工作

1、承租人应在租赁物进场前 日以书面(或口头)通知出租人详细的进场时间地点和其它具体细节。

2、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任务交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四条 出租人工作

1、按照承租人的要求如期完成租赁物的进场、保养等工作。

2、出租人驻承租人现场的工作人员需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承租人的指挥和安排,对于严重失职和违章操作,承租人有权通知出租人换人,出租人应立即派合格的工作人员到现场工作,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4、出租人在承租人现场的企业形象宣传、设备外表标识,必须遵守承租人的有关规定。

5、保证机械正常运转,保证承租人的施工生产。

6、向承租人提供有关的租赁资质证明文件和负责办理机械检测和安全使用手续,提供机械相关资料以及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操作证。

7、出租人应为租赁物做财产保险。

8、出租人按承租人要求做好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的所有应采取的措施,以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9、出租人操作手在工作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以及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由出租人负责,承租人概不负责。

10、出租人操作手及租赁物造成第三方伤亡及经济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第五条 机械设备使用、维修、保养

1、租赁物操作手由出租人负责配备,安全管理教育由出租人负责,工资、食宿和社会保险等一切费用由出租人负责,与承租人无关。

2、租赁物在租赁期由 负责日常燃油及辅助材料,由 负责日常附属油料、修理费用和保养费用,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

3、租赁物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 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4、出租人应编制在租赁物租赁期间的维修保养计划,保证有足够的配件库存,按计划进行维修保养,及时修复或更换不合格的配件,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以便保证能够正常运转,满足承租人的需要。

大型商场租赁合同范文第6篇

一、基本概念

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 14 号)的介绍相同,在《纳税人提 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16 号)中,重复出现了单位、个体工商 户、其他个人,不动产、住房等等概念。为准确理解文件, 避免出现偏差,首先简单回顾以下几个基本概念:

(一)纳税人

1、单位与个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单位,也就是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之和。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也就是 自然人。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之和。

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共同构成 了全部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范围,也可以说,单位、个体 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共同组成了所有的增值税、营业税纳税 人。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从纳税人类别来分,增值税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对照“单位和个人”: 企业: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非企业性单位:也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个体工商户:同上,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业务中,个体工商户以小规模 纳税人居多,而且大多数都为双定户。

其他个人:自然人,都是小规模纳税人。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例子,以更好的理解:

3、举例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呢?按照刚才的解释,应理解如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个 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也应该按照 5%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应纳税额。最后这一点是大家容易忽视的地方,提醒大家注 意。

(二)标的物

1、不动产 不动产范围广泛,不仅包括房屋、商铺、楼堂馆所,还包括路、桥、道、坝等等。

2、房屋

房屋,即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厂房 等等。房屋仅仅是建筑物的概念,比不动产的概念要小。

3、住房 住房,是指住宅、居民用房。 不动产的概念大于房屋,房屋概念大于住房。 还是举例说明,以便于更好理解: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 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16 号)规定:其他个人 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 额。 这条规定的含义包括:

1、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一个商铺等非住宅,应按 照租金和 5%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2、自然人出租住宅,则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增值税。这里不动产和住宅是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二、遵循的原则

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在《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 16号)中,纳税地点、征收机关等遵循一些共同的规律 和原则。

(一)纳税地点

前面已经说到,纳税人(除自然人以外)应在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只需 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即可。

(二)征收机关

根据前面的说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增值税,请注意,仅仅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 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仍 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请大家思考以下例子: 北京西城区的一个个体工商户,在河北省石家庄拥有一

个商铺,个体工商户将河北的不动产出租,请问,这个个体 工商户是不是需要预缴税款?如果需要,应向不动产所在地 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还是地税机关预缴呢?

根据前面的介绍,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在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税款。由于我们只是将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不 动产的增值税,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而个体工商户出 租不动产业务,并未委托地税代征,因此,该个体工商户应 在河北预缴税款,应向河北的国税机关预缴。

(三)对改革前取得的不动产给予过渡政策 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

务,对老项目均给予过渡政策。老项目是指纳税人在改革前, 即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在改革后即5 月 1 日以后出 租的业务。

(四)过渡政策中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原营业税政策下,

适用 5%营业税税率。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统筹考虑各方 面因素后,我们对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设置 5%增值税 征收率。纳税人出租老项目、老房产,都可以按照过渡政策, 采取简易计税方法依征收率计税。

前已说明。5%的增值税征收率,较原 5%营业税时的税负 相比,已是下降。 第二部分:不动产租赁征管逐条解读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 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及现行增 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作为 36号文件的配套文件,目的是在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将 36 号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细化,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对 36 号文件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和 制度作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便于税务 机关和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的规定,以增强政策文件的 可操作性。

第二条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

(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 【政策解读】

本条明确了该《办法》的适用范围。一是,本办法明确 的是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不动产征收管理规定,不包括融资租 赁方式出租不动产业务。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完全 不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取得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而经营 租赁的目的仅仅是获得租赁标的物一段时间内的使用权;融 资租赁一般以融资额来计算租金,经营性租赁以租赁标的物 占用的时间长短来计算租金;融资租入的不动产,在租入方 进行会计核算,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不动产,不在租入方核 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因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两者性质 完全不同,税收处理上也存在差异。本办法仅规范了经营性 租赁业务。二是,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 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三是,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试点实施 办法》规定,道路通行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 值税。但如果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也要实行不动产所 在地预缴税款,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的方法,将给纳税人带 来极大的办税难度。因为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 区)甚至跨省,纳税人每个县(市、区)都去预缴税款,是 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本办法将纳税人提供的道路通行服务 排除在外。这样就是说,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 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 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 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 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解读】

二是,前面已经说过,出租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 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 税款,满足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原则。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 担,文件规定,在此情况下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直接在机构 所在地申报缴纳出租不动产的收入,计算纳税即可。

三是, 仅就“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委托地税代 征,因而除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预缴的税 款,仍在国税局缴纳。因此,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在不 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后向主管国税 机关申报纳税。 举例说明:

例 1: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纳 税人 2013 年购买了河北一座写字楼用于出租。如果纳税人对出租该不动产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请问,自 2016 年 5月 1 日起,纳税人出租该写字楼,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 缴税款? 分析: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在河北,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因此纳 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不是自然人,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则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按照规定,应以收取的租金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 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后回机构所在地,以 同样的计税方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例 2:

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纳 税人 2013 年购买了西城区两层写字楼用于出租,其中一层 自用,另一层出租。如果纳税人对出租该不动产业务实行简 易计税方法。请问,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出租该 写字楼,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也在北 京西城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 因此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税款。纳税人以收取的租金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 税即可。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 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 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 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

本款明确了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相关政策规定。

一是,此处将预征率定为 3%,比小规模纳 税人的征收率 5%小。主要考虑是,税负测算显示,增值税纳 税人适用一般计算方法出租不动产,税负较原来营业税是降 低的。出租不动产原属于营业税下的“服务业租赁”,营 业税税率为 5%。为避免在不动产所在地产生多预缴的税款, 因而对于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算方法出租不动产的,在不动产 所在地的预征率定为 3%,低于5%原营业税税率。 二是,纳 税地点问题,前面已经讲过,出租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 纳税。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 在同一县(市、区)的,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 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与其 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 担,则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直接在申报期申报缴纳出租不动 产的收入,计算纳税即可。

三是,委托地税代征的出租业务 仅为“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业务,除其他个 人以外的纳税人,也就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仍在国税局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改革前取得的不动产,也 可以适用一般计算法,按照该条规定计算预缴税款或应纳 税额。也就是说,过渡政策给予纳税人自由选择权,对于改 革前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或 者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最有于 企业的选择。 同样举例说明更为清晰: 例 3:

北京西城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纳 税人 2016 年 6 月购入河北一座写字楼用于出租。请问,自2016 年 7 月 1 日起,纳税人出租该写字楼,应如何计算纳税? 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在河北,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因此纳税 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其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 款。在此题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试点后取得的 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则应以收取的租金按照 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河北的国税机 关预缴税款,而后回机构所在地,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 额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 4:接例3,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北京西城区一层写字楼用于出租,请问,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出租 该写字楼,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也在北 京西城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 区), 因此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税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改革后 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应按照销项减去进项 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 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 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 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 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 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政策解读】

本条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 36 号文件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 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因此,在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 不动产业务中,需要排除括号内的内容,即个体工商户出租 住房。接着,这款中接着明确,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四是,出租不动产应在 不动产所在地纳税,当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的不动产与其 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 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 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则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直接申报纳税即可。

五是,前已叙及,不动产范围远大于住房。个人减按 1.5% 计算应纳税额政策仅针对“住房”,因此,在第二款规定中, 分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两部分来规定。前已提到,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代 征。因此第二款中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 都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还是来看看例子:

例 5:北京市西城区某个体工商户 2013 年购买河南商铺 一套,一直用于出租。请问,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纳税 人出租该商铺,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个体工商户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在 河南,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因 此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纳税人为个体工商 户,不是自然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 税。在此题中,纳税人出租商铺,不是住房,按照规定应以 收取的租金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额,向不动产所在 地,河南的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后回机构所在地,按照同 样的计税方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例 6:接例 5,如果该个体工商户购买的是河南的住房 一套(住房登记在该个体工商户名下),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出租该住房,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同上,该个体工商户应以收取的租金减按照 1.5% 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河南的国税机关 预缴税款,而后回机构所在地,按照同样的计税方法,向主 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例 7:张三为北京市居民,2013 年购买河南商铺一套, 一直用于出租。请问,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张三出租该 商铺,应如何计算纳税?如何预缴税款? 分析:《试点实施办法》明确,“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向不动产 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在此题中,纳税人出租商铺, 不是住房,按照规定应以收取的租金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 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河南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例 8:接例 7,如果张三购买的是河南的住房一套,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张三出租该住房,应如何计算纳税?如 何预缴税款?

分析:因张三出租的是住房,个人出租住房可以按照 5% 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张三应以收取的租 金,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 在地,河南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

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 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 缴税款。 【政策解读】

本条明确了预缴税款的特殊规定。一是,本条中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原因是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需要预缴 税款,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即可。二是,纳税人所 出租的不动产,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三 是,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办税环节,对于不动产所在地 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但在同一直辖市或计 划单列市的,可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 需要预缴税款。注意,只能是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内能进行 特殊处理。

第六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 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 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政策解读】

本条明确了出租不动产业务的纳税申报期。

预缴税款的时间,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核定。《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 限分别为1 日、3 日、5 日、10日、15 日、1 个月或者1 个 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 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 1 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 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 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 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 以 1 日、3 日、5 日、10日或者 15 日为1 个纳税期的,自期 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 日起 15日内申报纳税 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主管国税机关可按照该规定核定纳税 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期限。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 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 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 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政策解读】 本条明确了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一是,本条中“纳税人”仍不包括其他个人。二是,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 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税率为 11%,并按照3%预征率预征, 因此,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简易计 税方法征收率为 5%,按照 5%征收率预征,因此,应预缴税 款=含税销售额÷(1+5%)5%;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 计算应纳税额,因此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 税销售额÷(1+5%)1.5%。此计算方法较销售不动产管理 办法中的预缴税款计算方法更为准确,主要原因是:国税部 门信息系统已经实现联网,在国税局预缴税款时,纳税人通过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其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是否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 税,相关的信息、表格数据,经过信息系统开发,可以传递 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因此可以采取更为准确的方 法计算预缴税款。 举例进行计算的详细说明:

例 9:北京市西城区某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 年购买河南商铺10 套,全部用于出租。每月租金收入 20 万

元。请问,自 2016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出租该商铺,应 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分析: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在北京西城区,不动产在河南,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因此纳税 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预缴税款。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如果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预缴税款=20÷(1+11%)3%=0.54 万元。

如果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 定,预缴税款=20÷(1+5%)5%=0.95 万元。

例10:接例 9,如果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购买的不是 商铺,而是河南的住房一套(住房登记在该个体工商户名 下),每月租金 3.5 万元,自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出 租该住房,应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分析:同上,《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按照本条 第三款的规定,此题中,个体工商户应以收取的租金减按 1.5%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额。预缴税款=3.5÷(1+5%)1.5%=0.05 万元。 第八条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 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政策解读】

本条对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应纳税额计算进行了明确。一是,前已叙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需要预缴, 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二是,《试点过渡 政策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应区分住 房和非住房,分别适用不同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其他个 人出租的是住房,则应将租金转换为不含税价后,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如果其他个人出租的是非住房,则应将租金转换为不含税价后,按 5%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统一按照 5%征收率对含税价格进行换算。 举例说明:

例 11:张三为北京居民,拥有北京东城区住房三套,其 将两套住房出租,每月租金合计达 3.3 万元,张三应如何计 算应纳税额?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析:张三为个人,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由地方税务 部门代为征收。个人出租住房,可以依 5%的征收率减按1.5% 计算应纳税额。则按照本条的规定,应纳税款=3.3÷(1+5%)1.5%=0.05 万元。张三应向住房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即北京东城区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0.05 万元。 例 12:接例 11,

如果张三出租的不是住房,而是商铺, 商铺也在北京市东城区。假设每月租金仍为 3.3 万元,张三 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应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分析:同上,张三为个人,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由地 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直接 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则按照本条的规定,应纳税 款=3.3÷(1+5%)5%=0.16万元。张三应向商铺所在地的 主管地税机关,即北京东城区的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0.16万 元。

第九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

定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填写《增值 税预缴税款表》。 【政策解读】

本条是对预缴税款的操作规定。

一是,本条中仅针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因为其他个人出租 不动产,不需要预缴税款。

二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不动 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 税款表》“预征项目和栏次”中的第三行“出租不动产”。《增 值税预缴税款表》中还需要填写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等信息。我们已经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进行开发,纳税人 填报的《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录入信息系统后,可在各地区 信息实现互换,后续可以通过纳税人识别号,统一查询纳税 人在异地出租不动产、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 服务,也需要预缴税款,也需要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的详细信息,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后续跟踪检查。通过《增值 税预缴税款表》,我们可以实现纳税人异地经营业务的信息 传递,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经营信息。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 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 法有效凭证。 【政策解读】

区分纳税人身份,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区 分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改革前取得还是改革后取得,还区 分不动产是否是住房,我们分别来举几个例子,全流程分析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例 13:北京海淀区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纳 税人 2013 年购买了天津商铺一层用于出租,购买时价格为500 万元,取得《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纳税人每月收到的租金为 10万元。假设该纳税人 2016 年 5 月份其他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25 万元。请问,2016 年 6 月申报期,纳税人应如何计算 5 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如何申报纳 税? 分析:

(一)假设该纳税人对出租商铺业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规定,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的不动产,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则该纳税人应 在天津国税部门预缴的税款为:

预缴税款=10÷(1+5%)5%=0.48万元。 纳税人取得天津国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后,计算 5 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1+5%)5%(出租业务)+25(其他业务)=25.48万元。

纳税人 6 月 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5 月份应纳税额25.48 万元,同时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扣减已经在天津预缴的 0.48万元,即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 25 万元。

(二)假设该纳税人对出租商铺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

同上,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 的不动产,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该纳税人应在天津 国税部门预缴的税款为: 预缴税款=10÷(1+11%)3%=0.27 万元。

纳税人取得天津国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后,计算 5 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1+11%)11%(出租务)+25(其他业务)=25.99万元。

由于纳税人在 2013年购买不动产,2016 年 5 月,则没 有相应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 纳税人 6 月 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5 月份应纳税额25.99 万元,同时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扣减已经在天津预缴的 0.27万元,即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 25.72 万 元。 例 14:与例 13类似,但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为改革后 取得的不动产。北京海淀区某纳税人 2016年 5 月 1 日购买了天津商铺一层用于出租,购买时价格为 555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款 55 万元。纳税人立即将该商 铺出租,每月租金为 10 万元,自2016 年 5 月开始收取租金。

假设该纳税人 2016年 5 月份其他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5 万元。请问,2016 年 6 月申报期,纳税人应如何计算 5 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如何申报纳税? 分析:

(一)假设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租改革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其应在天津国税部门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10÷(1+11%)3%=0.27万元。 纳税人取得天津国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后,计算 5 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1+11%)11%(出租业务)5560% (购入不动产分两年抵扣,购进当月抵扣 60%)+25(其他业 务)=-7.01 万元。 纳税人 5 月份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为 7.01 万元,可留待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同时,纳税人在天津预缴的 0.27 万 元税款,也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假设该纳税人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改革后取得的不动产,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其应在天津国税部门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10÷(1+5%)5%=0.48 万元。 纳税人取得天津国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回机构所在地后,计算 5 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10÷(1+5%)5%(出租业务)+25(其他业务)=25.48万元。 纳税人 6 月 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5 月份应纳税额25.48 万元,同时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扣减已经在天津预缴的 0.48万元,即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 25 万元。 例 15:

张三零售店为个体工商户,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张三零售店名下拥有北京东城区住宅三套,购于 2012 年,一直用于出租。月租金 3.5 万元。2016 年 8 月,该个体工商户其他业务的销售额 4.5 万元。纳税人8 月份应如何计算纳 税?

分析:

(一)假设纳税人需要预缴税款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不动产,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征收率 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该个体工商户需在北京 东城区预缴税款:

预缴税款=3.5÷(1+5%)1.5%=0.05万元。 纳税人取得东城国税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

该纳税人 8月份应纳税额=3.5÷(1+5%)1.5%(出租住房)+4.5÷(1+3%)3%(其他业务)=0.18万元。

该个体工商户应在 9 月 15 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8月份应纳税额 0.18万元,同时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扣减已经在东城预缴的 0.05 万元,即纳税人应缴纳增值税0.13 万元。

(二)假设纳税人不需要预缴税款 假设北京市国税局决定,北京市纳税人出租北京市内的不动产,不需要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则该个体工商户 9 月 15 日前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8 月份应纳税额 0.181万元。

该纳税人 8月份应纳税额=3.5÷(1+5%)1.5%(出租住房)+4.5÷(1+3%)3%(其他业务)=0.18万元。

十一条规定是关于发票的问题,由《增值税发 票开具和使用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第十三条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 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 过 6 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由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 关规定进行处理。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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