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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反腐经验的启示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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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反腐经验的启示(精选6篇)

中国古代反腐经验的启示 第1篇

中国古代反腐经验的启示

发布日期: 2006-11您是第[10]位阅读者马小红

■腐败的发生不分地域,也不分时代,它普遍存在于每一个社会中,也是每一个政权都面临的问题■古代的中国,在舆论上力倡重义轻利,目的无非是为了遏止人们自身的贪婪之性

■既然腐败与权力密不可分,“明主治吏不治民”便成为历代帝王奉行的治国原则

古人释“贪”为“欲物也”,“爱财”,“探也,探入他分”。即贪就是对物的占有欲望,喜欢钱财,以致忘乎所以探入别人囊中,获取非分财物。当官吏利用手中的权力,“探入他分”的时候,公众的利益就会受到侵害,腐败便由此产生。因为腐败与人们的贪欲密切相关,与权力相依相伴,所以腐败的发生不分地域,也不分时代,它普遍存在于每一个社会中,也是每一个政权都面临的问题。腐败是政权的腐蚀剂,对政权的危害自不待言;更为严重的是,腐败损害社会的公正,动摇人们的信念,泯灭人们的良知,使公众的道德产生危机。

在社会生活中,因为腐败的危害显而易见,所以反腐败便常常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中国漫长的历史发展中,腐败与反腐败几乎充斥着每一个王朝的政治、社会生活。笔者发现,中国古代社会对腐败的遏止是从两个方面入手的。一是通过道德的教育,遏止人们尤其是官吏的贪欲。这是一种营造环境、综合治理的方法。这种教育都是从家庭开始——以清廉为荣、以贪墨为耻,是中国古代家训的重要内容。广为流传了近千年的宋代清官包拯的家训,唯一的内容就是决不允许为官的子孙贪赃枉法,若有贪赃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将有贪赃行为的子孙永远开除家籍,连死后都不得葬于祖坟,这在家族关系发达的中国古代社会可谓是最严厉的家法了。此外,社会教育的效果也不可小视。古代的中国,在舆论上力倡重义轻利,目的无非是为了遏止人们自身的贪婪之性。孔子所言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对“重义轻利”的最好注解。爱财固然发自人的本性,但是,财物的取得却必须合乎道义,遵守规范。“探入他分”,获取不义之财的人将会为舆论所不齿;利用权力贪赃枉法的官吏更会遭到舆论的鞭挞,成为后世为官者的惩戒。坚持不懈的道德教化,有利于养成扬清激浊的社会风气,也有利于官吏的见贤思齐,自尊自律。

中国古代遏止腐败的另一种方法是建立监督官吏的机构和制定严惩贪赃的法律。既然腐败与权力密不可分,“明主治吏不治民”便成为历代帝王奉行的治国原则。掌“纠举百官,肃正纲纪”的监察之职在中国古代格外重要。监察机构的首长——御史大夫或都御史位副相之位,对朝廷百官的不法或不当行为都可以进行弹劾,同时御史台根据制度不断派出官员巡视地方,以察举地方官员的非法之举。惩贪法律的制定在中国更是源远流长,作于西周时期的刑书《吕刑》便告诫诸侯和官吏,在审理案件时一定要公正廉明,不要徇私舞弊,不要贪财受贿,不要敲诈勒索。若有此不端的行为将会受到五刑的严厉惩罚。闻名于世的《唐律》虽然只有五百零二条,但是其中涉及到严惩官吏腐败的条款甚多。为防止权财交易,《唐律》规定,为人(或为自己)求情而破坏制度者,处笞五十之刑;如果主管官吏答应了请求,与求情者同罪。如果收了别人的礼物而为人求情违法,其罪将比“赃罪”更重,最高刑可以判至流放两千五百里。如果收了礼物,但并未枉法者,则减等处罚。

就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比较而言,中国古人似乎更注重前者。这是因为中国古代社会是一个以教化为重的“礼治”社会,人们深信,发自人们内心的道德的约束力远比制度的制约力强大、持久、深入。不能否认,中国古人对道德的追求和信念,对防止腐败有着明显的成效。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另一面,即对道德的过分依赖,使我们常常漠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以致使一些制度成为“具文”,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因此,我们借鉴古代的经验,既要充分发挥道德的教育作用,又要重视制度的制约作用,这样反腐倡廉才会卓有成效。

看《帝国潜流》解读可怕的灰社会现象小乔

公元1135年6月17日,被金人囚困在五国城的一代艺术家皇帝宋徽宗,在“彻夜西风撼破扉,萧条孤馆一灯微”的悔叹中,黯然辞世。中国历史上帝王有不少,但没有几个人的命运,如他这般跌宕凄凉。这个很有才情的皇帝,本可以享受着君临天下的愉悦,而用李光阁在《帝国潜流——水浒灰社会解密》中的话说,他却用了生命中最后的八年,在异国的冰天雪地里咀嚼着“灰社会”带来的苦果,并由此走上了历史典籍,背负着后世数不尽的嘲讽。

长久以来,我们习惯于用简单、线性的定式和思维,来认识和理解历史以及现实中所发生的事件。如果转换一种方式,也许能够赋予历史诗性般的活力和颠覆性的美感。在解读北宋帝国兴衰的深层次原因时,李光阁摒弃了传统的理论归纳,而是引入“灰社会”这个概念,将北宋帝国的灭亡向形象化方向引伸。正如历史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近1

代史所副所长虞和平研究员评价此书时所说,该书“在洞察世态人情毫末的基础上,探索帝制社会崩溃的文化、制度、律法、人心向背的原因,闪烁着理性智慧和感性思辩的光焰”。

在作者看来,国家的职责是提供公共商品,在一个功能正常的社会,国家应当能够借助暴力机器和意识形态,维持律法秩序、保护国民利益、抗御外来威胁,为老百姓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如果一个国家控制不了领土,保障不了国民安全,无法实现有效的治理,不能提供公共商品,个人生存受到外来势力的干扰,律法和权力成为攫取私利的工具时,国家便处于“灰社会”状态。这样的国家虽然表面上稳定,但蕴涵着巨大的风险。

作者没有故弄玄虚地兜售理论,而是通过解构妇孺皆知的名著《水浒传》,以故事化文本还原社会原生态。经济学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总编辑邹东涛教授对本书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说,作者借助于现代散文话语的叙述与神采,营造了一个真切而厚重的历史阅读场景,颇具“指点江山、激扬文字”的气度。让人在轻松阅读的同时,切身感受帝国王朝动荡与个人硬度生存的冲突,获得对传统社会下文化心理与制度指向的直观认知。

《水浒传》是基于史实虚构而成的作品。在李光阁眼中,这部虚构的文学作品,被他当成了记录当时社会状态的纪实性文献。他的这种解读方式是新鲜的,而总结出来的灰社会现象也是令人震撼和可怕的。正是这种解读,使梁山108位好汉的命运,被赋予了社会和历史的意蕴:这些好汉以个人卑微的命运,对北宋封建帝国敲响了灭亡的警钟。在《帝国潜流》里,作者演绎了灰社会生成的过程。李光阁认为,梁山集团发展、壮大的过程,对应着正式社会的解体、腐溃,也对应着灰社会的生成、演进。

按照作者的逻辑观念,灰社会的生成可以分为四个阶段:一是“乱自上作”阶段。标志性事件是:小混混高俅发迹、王进被迫走西口、林冲逼上梁山、梁中书私运生辰纲。这一阶段所揭示的是国家政权的解体:朝纲败坏、道德沦丧、人才流失,灰社会如同病毒般首先从中枢神经蔓延开来。二是“败从下生”阶段。标志性事件是:晁盖组织抢劫团伙、鲁智深、杨志落草二龙山、宋江、朱仝、雷横执法犯法、武松申冤不成以身试法。这一阶段所揭示的是基层社会的解体:律法破败、秩序颠倒、祸乱丛生,代表各种群体的个人,已经开始拿血命换饭吃,灰社会如同瘟疫般无可救药地从草根层迅速传染。三是“社会灰化”阶段。标志性事件是:小管营施恩经营黑社会公司、知寨花荣收留逃犯宋江、监狱长戴宗、狱卒李逵认罪犯宋江做老大、兵马提辖孙立反水使祝家庄覆灭。由于上层社会和基层社会的双向溃烂,开始了中间地带的“灰化”过程。官吏身份的灰化,体现了整个社会价值观的黑白不分,使帝国的整个运行系统全部失灵。四是“统治崩溃”阶段。标志性事件是:贵族柴进脱离正道社会、徐宁、呼然灼、关胜等政府精英力量离开朝廷、富商兼大地主卢俊义走上梁山、大名府、曾头市、东平府等官民势力相继失败。灰社会开始系统生成,开始了对正式社会的试图取代。

在灰社会现象下,律法、政局、社会以及个人的命运,都出现了严重的颠乱和失序:通过不露痕迹的精神贿赂,高俅得到了一国之君的赏识,青云直上做了殿帅府太尉(《一个无赖的发迹》);打不打杀威棒,是制度规定的,而杀威棒的轻重,则是由人来掌握的。规则的实施力度,取决于合法伤害权的收益情况,两者呈反比关系(《合法性伤害》);施恩创造了黑社会公司化发展的历史,现在那么多打着公司旗号搞非法活动的东西,原来都是在喝他的洗脚水(《一个黑社会公司的变脸》);在责权利一体化的蔡京集团里,如果没有银子的浸润,亲情也会如同秋天的树叶慢慢枯萎。蔡夫人路线只是提供了一种走路的可能,梁中书要想把天堑变成通途,银子是最好的铺路石(《夫人路线》);律法虽然没有明码标价公开叫卖,但已经形成了一个潜在的市场。如果犯人们不愿意支付或者没有银子支付,完全背离了管营、差拨的获利预期,他们就会行使合理伤害权(《律法的价格》)。这些灰社会现象,在作者故事化的解说下,变得生动而又富于哲理。

在灰社会状态下,梁山英雄身上体现出来的是一种硬度生存。这种硬度生存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生存环境的艰难,二是生存意识的顽强。当生存只剩下血与命的资源时,他们只能进入体制外的博命通道。这方面的典型是杨志。杨志是“三代将门之后,五侯杨令公之孙”。按照杨志对人生道路的设计,他打算靠自己的武艺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凭借个人的能力,他走上了殿司制使官的位臵,甚至贪婪成性地梁中书看了杨志的表现,都直接把已沦落为杀人犯的他,提拔为管军提辖使。但是,就这么个英雄人物,却成为替宋徽宗和梁中书押运私产的保镖。由于自然灾害和小人牵制,他把上司交付的私事给办砸了,为了躲避惩罚,他注定只能走上流亡之路。成为流浪汉的杨志,其实并没有放弃对朝廷的幻想。在水浒世界中,杨志先是用自己的能力“博前程”,再用财产“买官位”,然后用家族的荣誉“换衣饭”,这些都失败了,他只能流落在草丛里,用血命去“赌生存”。在灰社会状态下,社会秩序的离乱以及个人命运的卑微,不能不让人深深感到震撼。

《中国经济时报》2006-4-24

中国古代反腐经验的启示 第2篇

作者:范洪保

更新日期:2009-5-7

腐败,就像一个纠缠不休的幽灵,困扰着每一个国家,严重威胁着各国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侵蚀着执政党的执政基础。为此,各国都在进行不懈地探索,试图遏制腐败的发生,可在多数国家反腐效果每每差强人意。令人振奋的是,有几个国家的做法却取得了巨大成功。

根据最近几年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全球清廉指数(CPI),排在全球前10位的最清廉国家分别是:2005年,冰岛、芬兰、新西兰、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奥地利;2006年,芬兰、冰岛、新西兰、丹麦、新加坡、瑞典、瑞士、挪威、澳大利亚、荷兰;2007年,丹麦,芬兰、新西兰、新加坡、瑞典、冰岛、荷兰、瑞士、加拿大、挪威、澳大利亚;2008年,丹麦、瑞典、新西兰、新加坡、芬兰、瑞士、冰岛、荷兰、澳大利亚、加拿大。

这些国家的政府何以如此廉洁?它们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功经验呢?对我们有何启示呢?

一、国外反腐倡廉的成功做法

1、专门立法依法治腐

上述国家均为崇尚法制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它们在打击腐败时,首选的武器自然是法律。

早在20世纪初叶,北欧国家就开始制定反腐败法律,强调预防与惩治相结合。瑞典于1919年、1962年、1978年制定和完善了《反行贿受贿法》。芬兰在20世纪20年代制定了《公务刑法》。丹麦则在其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明确规定了有关贪污受贿罪的罪刑规范,对贪污罪的刑罚大大高于其他经济犯罪的处罚标准。新加坡在1960年颁布了该国第一部《防止贪污法》,此后又根据形势变化的需要对其进行了多次修改,从而使其更加完善,且更具可操作性。同时,新加坡政府还推出了《公务员惩戒规则》,这是对《防止贪污法》的补充。1988年又出台一部专门惩治腐败犯罪的程序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

2、独立机构专司反腐

为了治理腐败现象,这些国家都设立了高效、独立、专司反腐的机构,负责彻底查处各类腐败案件。

新加坡于1952年设立贪污调查局。2000年,该机构与专事查处非法交易的商业事务局合署办公。它不但拥有很大的权力而且直接隶属政府首长,还有独立而不受政府官员干扰的法庭作支援,其职能主要有三方面:接受举报和调查相关情况;调查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防止腐败法》第15条还授予调查专员可以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违法人员;通过审查公共部门的工作方法和程序发现存在的问题来预防腐败。

瑞典于1998年成立国家经济犯罪署,专门治理经济犯罪,主要管辖斯德哥尔摩—哥德堡等大城市。在中小城市和边远地区,则通过与地方检察机关和警局合作实现目标。2003年,瑞典又成立国家反腐败办,专门负责调查政府腐败和各种贿赂案件。

加拿大于1878年成立了负责反腐败的机构——审计署。它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内设一专门委员会负责向议会报告工作,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反对党代表担任,其职能主要是监督政府财政支出。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于1989年成立的独立反腐委员会是一个公共权威机构,独立于政府部门,具有重要权力:通过公正的调查,揭露腐败事物;向公共部门提供警示建议和预防措施,防止腐败事件发生;在公共部门和社会团体中,开展有关反腐败的教育,宣传新南威尔士独立反腐委员会任务的活动。其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防止社会诚信破坏,指导公务员的行为,揭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潜藏于公共部门中、并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腐败现象。

3、透明政治阳光拒腐

在这些国家,官员的财产都是公开的,人们对官员的财产有疑问可以投诉,有关部门应调查并向人们作出解释。

在瑞典,从1766年开始,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的国家。在芬兰,政府档案馆及公共部门的所有档案不仅对专家学者开放,也对新闻媒体和公众开放,以接受公民和媒体的监督。此外,芬兰法律还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开设匿名账户,每个公民和团体的收入与财产每年都要在纳税表上予以公布,税收当局有权了解全国所有账户的情况。

后来,北欧国家都实行了金融实名的存款制度和官员财产信息公开制度,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政府和透明官员。

4、严格执法利剑惩腐

这些国家,在惩治腐败行为时,可以说是剑锋所指,所向披靡,真正做到了“执法必严”。在新加坡,事无巨细均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严”字当头。公职人员哪怕接受一听咖啡、一盒香烟、吃一顿饭都被视为违法,都要受到惩罚。《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对贪污受贿更是作出了严厉的惩罚规定。公职人员贪污受贿一经查实,不仅要处以5—7年的监禁,而且还要处以最高10万美元的罚金,还要没收无法说明来源的一切财产,同时没收本人的公积金和退休金。该国环境发展部前政务部长曾接受了印尼商人赠送的7张机票,携带家人旅游,被发现后不仅被撤职,还被判刑4年。原国家发展与建设部部长郑章远算得上是新加坡的开国元勋,曾为“政府组屋”建设立下汗马功劳,新加坡贪污调查局发现他两次受贿50万元,但他拒不承认,最终在铁证面前畏罪自杀。

在芬兰,公务员接受金钱、珠宝、家电、低息贷款、公费旅行均被视为受贿,甚至接受荣誉头衔和有关部门的推荐也不例外。公务员如果被指控受贿,罪名成立,将被立即免职。

5、倡行廉德文化御腐

长期以来,北欧国家塑造了较高的公民道德水准和良好的社会风气,人们对通过旁门左道满足个人欲望的行为嗤之以鼻,认为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到的财富才是合理的。

芬兰在初中教育阶段就开设了社会学课程,学生在高中阶段便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因此,青年人在步入社会之前就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芬兰年轻人从大学毕业进入公务员体系后,最重要的就是弄清“腐败”的界限,即接受礼品或受请吃饭的上限是什么。流传最广的一句话是“公务员可以接受一杯热啤酒和一个冷三明治,但如果喝上葡萄酒那就危险了。”

新加坡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末发动了自上而下的“文化再生运动”,推动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东方价值观。1991年正式发表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确立了新加坡国民“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的五大价值观,并提出“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八德作为新加坡人的具体行为准则。其中,廉耻就是廉洁奉公,反对各种形式的腐败。

6、落实制度细节防腐

这些国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时主要采取了以下制度:

(1)现代文官制度。西方国家克服了早年的恩赐官职制、政党分肥制的种种弊端,逐步发展为如今的政务官和事务官分开的现代文官制度。其中占职位少数的政务官由党派轮流充任,占职位多数的事务官由考试录用。政务官官职不得作为竞选的许诺;事务官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其升迁实行考绩制,不犯过失即不得被解职。

(2)公务员日记制度。新加坡政府每年发给公务员一本日记本,公务员随身携带笔记本,随时将自己的活动记载下来。日记本定期接受检查,由主管官查毕签名后发还。如果发现有疑点,要交贪污调查局进行审查核实,否则,如果贪污调查局一旦从另外的渠道查明公务员有

贪污腐败的行为,该主管官也将作为知情不报者予以相应的刑事处分。这种具有“连环保”特征的考核方式,不仅迫使公务员本人而且也包括其主管官员都必须对公务员品德负连带责任。

(3)财产申报公开制度。在新加坡,每个公务员在任职之初,必须详细申报个人财产,包括其担保人或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情况;若财产在任职后有所变动,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并注明变动原因;每年7月1日,各政府部门的职员必须填报个人财产申报表,申报财产如果说不清来源,特别是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能给以满意的答复,这部分财产就会被推定为贪污所得。

(4)高薪养廉制度。新加坡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CPF),为公务员提供甚为丰厚的退休金。这一制度规定,所有参加社会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企业职员、一般工人等,每月个人出资,政府出资,存人个人公积金账户,工龄愈长,公积金愈多。若任内没有出现贪污受贿或其它读职违法行为,退休后就可提取这份公积金。据统计,高级公务员司局级到岁退休时,公积金总额大约有80—90万新元,相当于人民币400—500万元。因此,新加坡公务员是个非常令人羡慕的职业,始终居于社会高收人阶层。高福利伴随着的是高要求,一生衣食无优的前提是一生勤政廉洁。

(5)集中采购制度。北欧国家解除了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制,减少了对经济的干预,让资源充分地市场化、私有化,这样,从源头上断绝了钱权交易的机会;同时,政府对于办公用品、市政建设、公共服务等,都实行集中采购、招标投标的制度。

(6)举报人制度。新加坡政府实施举报人制度,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反腐倡廉,从而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声势,使贪赃枉法者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7)监督制度。在芬兰,监督包括议会监督、法院监督和政府内部监督。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政府机关中的最高检察官,其主要工作是依据宪法监督总统、内阁成员以及政府其他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监察官一般均由著名法学家担任,每年都要到全国各地巡视,倾听民众意见,接受和审理普通公民对官员与公务员的举报。在新闻舆论监督方面,通过自主的新闻报道、转播、调查、评论等,发达国家的各级官员都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一言一行都得十分谨慎小心。在公众监督等方面,任何公民都可依法自由检举和揭发政府官员的违法行为。

(8)控权制度。以丹麦为例,以前,该国警察局内部设有纠察处。1995年,丹麦议员认为,警察不能自己监督自己,必须实行他律,所以在当年取消了纠察处,在全国各地警区设立了由议员、群众代表和律师组成的警察诉讼委员会,负责处理诉讼警察案,有权决定对警察渎职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二、几点启示

前面提到的全球最廉洁国家的成功经验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1、把“法治”的理念树立好。

各国的成功实践证明,法治能够从根本上抑制腐败,而人治则容易催生腐败。因而,必须要树立依法治腐的理念。

经过多年的努力,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取得较大进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据统计,我国现行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已多达1200余件。然而,现存反腐败立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其一,我国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多以党内文件(条例)、规定、规划、办法等形式存在,迄今为止,我国仍然没有明晰的、便于操作的反腐败专门立法。其二,不少法规具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性、阶段性的弊端。其三,一些法规原则性太强,具体规范较少,缺乏操作性。其四,许多法规都缺少严谨的程序规定。

因而,树立依法治腐的理念,首先要制定一套完善的廉政立法。不仅要有廉政建设的基本法,对反腐败的机构、权限、人员及职责、腐败的种类、惩罚措施等予以规范,而且要有相配套的各项具体法规,如贪污腐败举报法、财产申报法等等。

2、把法制的尊严维护好。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光有好的法律还是不够的,关键是能否很好地贯彻执行。将清廉指数居于前的国家和清廉指数落后的国家相比,其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有没有反腐败的法律,而在于法律是否得到严格执行。最清廉国家把法律当作至上权威,维护法制尊严是全民的共同责任,在那里法律就是“高压线”,凡腐败者必受罚,法制的刚性得到充分实现;而在腐败盛行的国家,法律被肆意践踏,形同虚设,“人治”高于“法治”,各种“潜规则”、“关系网”大行其道,腐败者逍遥法外,法律成了可以随意扭曲的“橡皮筋”,弱不禁风。严格执法,使得向腐败者望而生畏;懈怠执法使得腐败愈演愈烈。

由此,我们必须彻底坚定执法理念,坚决抵制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以言代法、以言废法等非法行为。在执法时要顶住压力、排除干扰、铁面无私、一视同仁。

3、把独立的机构设置好。

国外成功的反腐经验表明,设置专门机构防治腐败势在必行。

当前,我国的廉政建设部门包括党的内部监督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系统的监察机构——监察部门、隶属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构——反贪污贿赂局。但是,我国目前缺乏一个像新加坡贪污调查局那样的独立而又有高度职权的廉政权威机构。

况且,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廉政建设部门的财权、人权、物权都受同级政府的管辖和约束,其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当地官员的影响,因而很难保证自己的独立性、权威性和超然性。

由此,新加坡、加拿大、瑞典等国设立独立机构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做法事非常值得借鉴的。

4、把透明的信息公开好。

反腐实践还证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必须在阳光下操作。

腐败的形式虽多种多样,但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缺乏公开透明,使得掌握权力者能够利用权力搞暗箱操作或私下交易。没有公开透明,没有人民充分的真正的知情权,惩治腐败的一切举措都将成为一纸空文。

在我国,公开透明的信息资源还是比较短缺的,信息渠道也不够通畅,群众难以有效地参与监督。为了实现透明化,一方面,必须实现公共信息的公开透明,保证人民的知情权。信息公开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之外的一切公共信息,都必须通过科学具体的机制和程序及时地向人民群众公开,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及公职人员的权力、义务及责任,制度规范等具体事宜也要向社会公开。另一方面,必须彻底改变权力的授予、运作及结果公开的模式,变“少数人选人”为“多数人选人”,变“少数人任命”为“差额选举”。再一方面,必须完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让群众监督领导干部财产的来源及变化情况,随时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5、把廉政的文化建设好。

清廉国家的实践表明,廉政文化对公共权力的异化具有重大的防范作用,必须予以足够的重视。

廉洁自律是政府官员必须具备的品格。政府官员优秀的表率和垂范,可以起到良好的学习榜样和标杆作用。弘扬廉政文化,在全社会营造出一个清正廉洁的风气和氛围可以起到有效地预防腐败作用。在社会转型时期,执掌公共权力的公务人员面临着各种利益的诱惑,其对公共权力异化的承受能力变得十分脆弱。廉政文化可以通过建立公务人员自身的价值理念来弥补法律的空缺,自觉拒腐防变。

故而,必须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固本函源。第一,应从培养正确的荣辱观念抓起,要通过教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腐败带来的严重后果,积极树立清廉信念;第二,从小就向孩子灌输“俭以养德,廉以立身”的廉洁思想,培养他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是非观念;第三,还应宣传廉洁典型,倡导淡泊名利,使廉洁自律成为公务人员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培养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素质,从思想源头上预防腐败,增加民众对反腐败知识的了解,加强民众对腐败问题的认识,提高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和意愿,减少社会文化习俗产生的腐败。

廉政文化建设的过程虽然漫长,成效也不能迅速体现,但是一旦廉洁光荣、贪污可耻的思想深深扎根在人们的心灵中,弥漫在社会的各个角落,那么贪污腐败滋生的土壤将会渐渐贫瘠,干部、官员的自我道德约束机制会逐步塑造得坚不可摧。

6、把人民的目光凝聚好。

在清廉国家,不仅政府在为人民“守夜”,人民群众自己也在“守夜”,对各种腐败现象保持高度警惕。它们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反腐败不仅仅是政府和执政党的责任,更是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让充分保障群众对腐败现象的监督权,才能使腐败现象无处藏身。

俗话说:“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对打击腐败现象有着极高的热情。目前,在我国已被查处的腐败案中,有60%至70%的案件是通过群众举报而发现的。

可是,现实中的“官本位”思想和其他不良的体制机制阻碍了群众的眼睛。许多案例显示,一些群众正当的检举、揭发、意见、建议没有被认真对待,一些群众的正当诉求被当成无理取闹,甚至出现受理单位与被举报人串通从而使举报人遭受不利的情况,群众与反腐机构间的信息传递未能顺畅进行,多样化的监督尚未实现。由此,在二者之间建立起正常可靠且安全通畅的联系通道不仅是当权者决心反腐的表现,更能获得最有效的社会支持。

三、结语

中国古代反腐经验的启示 第3篇

党自从成立之时就始终把带领全国人民完成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作为自己的最大己任。鉴此, 无论在任何一个历史阶段, 党都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 以期通过良好的党风带动和促进良好的民风和社会风气的形成和发展。

(一)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

革命战争期间, 党始终对党内可能滋生的腐败现象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觉, 始终注意加强廉政建设, 反腐倡廉的效果十分显著, 建设起了与国统区的腐败政治形成鲜明对照的解放区廉洁政府。在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中国共产党通过采取思想教育的方式以倡导廉政;通过法制法规的方式以保护廉政;通过严惩腐败分子以引导廉政;通过人民监督以促进廉政;通过勤俭节约的方式以培育廉政;通过领导带头的方式以带动廉政等措施, 形成了“理论联系实际, 密切联系群众, 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良好党风和政风, 形成了患难与共, 荣辱与共, 追求公平和平等, 反对特殊及与众不同的思维和工作作风, 从而为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十分扎实的群众基础。

(二)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第一代中国共产党人果断决策, 相继提出了一系列有关反腐倡廉的措施和要求。主要有:通过整风, 开展反腐倡廉、反对官僚主义和特殊化的专项整治斗争;实行民主治腐, 充分发动群众, 依靠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 实行干部参加劳动以密切联系群众;实行教育与惩治相结合, 建立健全监察制度;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抓起, 惩治腐败要敢于碰硬, 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倡导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以身作则, 率先垂范, 言传身教;严格党内生活, 坚持民主集中制,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通过这样的措施, 党在扫除旧社会的污泥浊水、保持党和国家机关清正廉洁方面, 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 在全国形成了革命的、健康的、朝气蓬勃的社会道德风尚, 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财富。

(三) 改革开放探索时期的反腐倡廉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 清醒地认识到在改革开放尤其是经济体制转换的历史条件下可能出现腐败易发多发的严峻形势, 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及时地提到全党同志面前。努力探索改革开放条件下廉政建设的新路子。其主要做法有:1.加强纪律检查工作。中央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重新恢复, 并成立了各级行政监察机构, 对廉政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2.完善反腐败立法。颁布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 标志着我国肃贪法律的完善化。3.实行“从严治党”的方针。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加强自身建设的条例和规定, 如《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等。4.开展专项反腐败斗争。集中打击和解决干部索贿受贿, 投机倒把, 套汇、走私等问题, 取得了较大成绩。

(四)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反腐倡廉建设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 基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1.进一步提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指出, 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2.进一步明确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思想, 赋予党风廉政建设新的时代内容和新的理论概括。把“八个坚持、八个反对”作为新时期党风建设的主要内容和主要任务。3.进一步强调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开展反腐败斗争, 说到底是要在新形势下巩固和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4.科学规划了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战略。江泽民强调指出:“坚持标本兼治, 教育是基础, 法制是保证, 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 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坚持教育、法制、监督相结合, 坚持预防与惩治相结合。”

(五) 十六大以来党的反腐倡廉建设

党的十六大以来,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在反腐倡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进一步认识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也对反腐倡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深化体制机制制度改革和创新, 全面推进改革, 对重点部位、重点领域继续深化改革, 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力度。3.坚持反腐倡廉战略方针, 大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着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4.切实加强反腐倡廉教育, 提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觉性。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逐步完善。5.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不断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了各级领导干部反腐败的政治责任。6.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

二、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的经验启示

九十多年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和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 我们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 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 初步探索出一条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的路子。

(一) 反腐倡廉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党的性质决定了它与腐败现象是根本不相容的。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什么时候也不能丢掉。只有这样, 才能确立正确的反腐败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领导体制, 作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才能有效动员和组织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反对腐败;才能保证反腐败斗争在错综复杂的环境中, 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地向前发展。

(二) 必须坚持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指导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实践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的根本指导思想。反腐倡廉工作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必须坚持与时俱进, 根据变化着的党情、国情、世情, 加强对反腐倡廉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问题的研究, 使反腐倡廉工作思路和对策更具预见性、可行性和针对性。

(三) 必须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

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和大局。当前, 全党和全国的中心任务就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因此, 反腐倡廉工作必须把促进科学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为重要的任务。反腐倡廉工作要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相协调, 与党的建设相融合, 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四) 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紧紧依靠群众但不搞群众运动

在反腐败问题上, 不仅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 而且要教育群众、引导群众。紧紧依靠群众, 但不要搞群众运动。运用宣传教育和严格执法等多种手段, 启发群众的觉悟, 把群众动员起来, 造成全社会反腐败的大气候, 大环境, 使腐败现象无法隐藏, 腐败分子都能得到应有的惩处。要始终走群众路线, 在倾听群众议论和呼声的过程中, 发现问题, 提出解决问题的方针和政策。

(五) 必须树立持久作战的思想, 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腐败现象具有顽固性的特点, 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 不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 反腐败斗争既要有紧迫感, 不断抓出阶段性成果;又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 注重经常性的反腐工作, 不间断地抓下去。尤其是在目前新旧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 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种无序状态会造成腐败现象的多发性, 为了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更要把阶段性战役与长期斗争结合起来, 掌握反腐败斗争的主动权。

(六) 必须从领导干部做起, 尤其是高级干部要为全党做表率

党是整个社会的表率, 党的各级领导同志又是全党的表率。领导干部不做出好样子, 就带不出好风气, 就出不了战斗力。邓小平曾强调, 在领导干部中, 管钱管物的后勤领导干部、管人的政治干部和高级干部尤其要发挥表率作用。

(七) 必须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重点, 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党必须始终关注民生, 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认真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保证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八) 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严惩腐败分子

坚定不移地惩治腐败分子, 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 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理想。对腐败分子, 发现一个就坚决查处一个, 决不能姑息, 决不能手软。只有这样, 才能向广大人民群众表明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不可动摇的决心, 才能遏制住腐败现象带来的消极影响, 才能教育一大批干部, 才能遏制住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九) 必须坚持深化改革, 创新体制机制, 从源头上防止腐败

反腐败斗争既要坚持同已经出现的消极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 又要努力做好消除产生腐败现象根源的工作, 把查处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同加强思想教育结合起来, 同加强防范和管理监督结合起来。坚持惩治和预防相结合。坚持把思想建设摆在党的建设的首位, 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长城。深化改革, 创新体制机制, 不断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 使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

(十) 必须坚持贯彻反腐倡廉的战略方针, 努力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科学体系

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必须坚持贯彻反腐倡廉的战略方针, 立足教育, 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完善制度, 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的机制。强化监督, 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把教育、制度、监督、改革和惩处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 整体推进, 共同发挥作用。

摘要:回顾我们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理论与实践, 大力弘扬我党长期奋斗凝成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 对于新世纪新阶段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反腐经验的启示 第4篇

摘 要:腐败和反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王岐山同志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我们以史为镜,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同时,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共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关键词: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权力;民主;法治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6)21-0260-90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6.21.016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空前力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但是,腐败问题依然严峻复杂。在中国历代王朝的更替中,腐败是导致王朝灭亡的主要原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腐败是社会毒瘤。如果任凭腐败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必然亡党亡国。”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逐步走上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康庄大道,来之不易,相比我国历史上任何一个朝代,都不具有可比性,但是,我们依然要从历史中吸取好的经验,以达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目的,取得阶段性的成果,最终要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伴随着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强化的,最主要包括御史监察制度和言谏制度。自秦朝开始,御史专门作为监察性质的官职,负责监察朝廷、诸侯官吏,一直延续到清朝。中国古代言谏制度兴于汉,发展于唐,衰减于宋,终结于明。言谏制度以匡正君失为目的,是封建专制制度自我调整、自我补救、自我充实提高的一种制度。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一)封建皇权决定了监察机构的一切职能

自秦朝开始,各朝各代均实行封建君主专制,皇帝集大权于一身,无法进行监督。因此,古代监察的兴衰和取得的成效,取决于皇帝的个人品质意志及皇帝权力的强弱。皇帝是要依靠大小官僚对国家进行统治和治理的。在皇帝的眼里,官僚仅是一种统治工具,是靠不住的。监察制度也是维护皇权的工具,御史是皇帝下派的耳目,同样具有不可靠性。既然都是统治工具,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皇权的统治。如果两种工具发生冲突,皇帝可以自由裁量,随意使用,人治的观念就凸显出来,并非是法治。御史是奉旨办事,对于皇亲国戚和官僚利益集团,监察就显得苍白无力,往往是形同虚设。

(二)行政权力和监察权力相互交叉混淆

在秦和西汉,御史大夫是以副丞相的职位来履行职责,虽是专职监察机构的官员,但又直接插手国家行政,监察职能往往就被淡化。西汉武帝时,设置《刺史六条》,刺史直接听命于皇帝,代表中央到地方进行监察,就直接干涉地方行政;到了东汉末年,刺史不仅仅是干涉地方行政,而且成为了位居郡县之上的行政长官。明代,巡按御史的品级虽低,但是,由于他们掌握了地方官吏的考察大权,即使是三品以上的布政使、按察使等地方大员也对其十分敬畏。监察官员插手行政事务,就是本位职责的缺位,同时产生新的腐败的可能性风险也成倍增加。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有效借鉴

(一)中国古代的权力牵制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异曲同工之妙

中国历史上反腐败最有效的手段就是权力牵制。权力牵制是靠御史监察制度和言谏制度来完成的。御史监察系统呈纵向放射状,最高是皇权,再由御史、刺史和巡按御史等将权力实施至地方,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由皇帝决断。从而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形成了严密的监察网络。而且在御使监察官的选任过程中,有严格的任职资格限制,强调回避制,类同当今干部异地任职,严格监察官员考核,在其内部,监察御使等在行使监察职权时,也会受到上级、相互之间和其他机构的监督,形成了多重的监督制度,但在制度的执行上是有缺陷的。

相比当前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其本质也是要牵制权力。牵制权力就需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制约权力和完善监督体系靠的是制度,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权力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腐败就无法控制。

(二)广开言路与民主、法制相结合

广开言路是中国古代言谏制度中的一部分。最著名的成功案例之一就是“贞观之治”期间,唐太宗运用道家思想治国平天下,任人唯能,知人善用,广开言路,尊重生命,自我克制,虚心纳谏;并采取了以农为本,厉行节约,休养生息,文教复兴,完善科举制度等政策,使得社会出现了安定的局面;并大力平定外患,尊重边族风俗,稳固边疆,最终取得天下大治的理想局面。广开言路是发扬民主的一种有益做法,然而,明朝朱元璋则利用严刑酷法来惩治贪官污吏,并制定了《大诰》来代替法律,使得人们对其酷刑心惊胆战,也凸显出封建皇权下,皇帝的为所欲为,治理国家是靠人治而非法律。因此,广开言路需要民主和法治相结合。

三、反腐败需要民主和法治共同驱动

(一)把国家权力全部纳入法治轨道,确保民主选举和司法独立

我国的党政干部是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筛选任用的,要为人民群众服务,要实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否则就不能当选,如同“水可载舟亦可覆舟”。选举是民主的根本,选举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决定“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这一原则能否顺利实施,也是实现国家民主的关键性因素。现在我们提出的依法治国与古代法治是有所不同的,依法治国要以民主为基础,民主是法治的最根本动力。要保障民主就要建立独立而健全的司法体系,一切经济、政治和社会活动都应遵循法律体系的标准,而不是中国古代的皇权专制,司法是没有上级的。因此,民主选举和司法独立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必备的两个条件,其直接决定了我国法治化的程度。

(二)广开言路要确保言论自由

总体来说,封建专制下的广开言路并不成功,其根源在于封建皇权专制制度,集中的权力,使得官吏更容易受到腐败的诱导,其道德水平也相对百姓来说是更低层次的。如今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群众路线,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进一步促进了与人民群众的鱼水之情,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寄托于人民群众身上,因为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把监督权交给人民群众才是最可靠的,并不是像中国古代依靠个别官员的清正廉洁造就社会短暂的繁荣。如今,人民群众可以利用各种途径向官员和国家机关检举、控告和申诉。要保证人民群众有效监督公共权力,就要确保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发表自己意见和见解,甚至是批评,都会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促使各级官员和国家机关正确行使人民群众交付的权力,促进社会道德和社会秩序良好发展。通过言论自由使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而不是古代官员一言一行的教化。

中国古代反腐经验的启示 第5篇

摘要:如何建立可行且高效的廉政机制以打击、遏制贪腐行为,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尤其在东亚地区,受到历史、文化等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廉政建设的根基尚显稚嫩,贪腐行为屡禁不止。然而,新加坡作为亚洲典范,其廉政建设开出一朵奇葩,为东亚各国,尤其是同为华人社会的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

关键词:新加坡 反腐 廉政

反贪腐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尤其在东亚地区。同样,这个话题对我国目前来说,显得十分沉重,由于缺乏有效可行的反腐廉政机制,贪腐行为已经并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从而侵蚀到社会稳定的基础,甚至有可能影响到执政党的执政之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人之长,补己之短,著名的国际性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推出的清廉指数排行榜中,新加坡长期被列为世界廉洁国家,并一直居于亚洲廉洁国家之首,其在廉政文化环境塑造、廉政立法、反腐机构设臵、廉政制度建设等方面所积累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举措

新加坡从18世纪中叶就一直是英国所建的贸易站,自治前经济发展比较落后。英国总督统治时期是一个腐败盛行,有钱走遍天下、无钱寸步难行的地方,公共权力私化、权钱交易随处可见,引起老百姓的极度不满。直到1959年6月5日自治后,以李光耀为首的人民行动党将建设廉洁政府作为竞选目标,赢得了广大民众的拥护和支持,一举获胜,开始了新加坡廉政建设的新篇章。其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举措是:

(一)以独立且强力的反腐败机构为保障。

廉政机构是保证法律得以实施,对官员腐败进行防治和打击的国家机关。新加块建立起各种独立的廉政机构,以此作为消除腐败和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心的强有力工具。这些机构依法设臵,体系完备,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最具代表性的是内阁廉政署和反贪污调查局。

内阁廉政署,这是新加坡负责综合管理和监督政府官员个人财产申报的监督相关。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中央各部门长官财产申报,并指导其他公务人员的个人财产申报了宜。内阁廉政署直接对总理负责,其署长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它独立于政府各部,权力很大,可以调查任何虚报财产和财务状况的官员,以及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包括各部长官。

为了执行《防止贪污法》,新加坡于1962年成立了精干高效的反贪污调查局,由它负责调查和预防政府机关以及企业中的贪污受贿行为。该机构直属总理公署,由总理直接领导,其官员不属于公务员,地位、身份、权力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薪金高于其他部门任职的同级官员。反贪污调查局的局长、副局长以及局长助理由总统直接任命。为了保证反贪污调查局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排除各种干扰,该局被赋予充分的独立办案权。《防止贪污法》规定,反贪污调查局享有特殊的权力,其中包括无证搜查与强行搜查、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检查银行账目、要求有关人员提供犯罪证据、要求嫌疑人申报财产,以及限制其转移财产等。因此,新加坡反贪污调查局大权在握,信息灵通。不管被调查人职位有多高,调查局都无所顾忌。对一切涉嫌官员,不论其名声多大、地位多高,一概严惩不贷,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多年来,反贪污调查局对一些高官进行了调查和指控,处理多起政府高级官员贪污受贿案件,树立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高薪养廉政策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指出:‚我们应当首先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民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国际上反腐倡廉的实践也表明:要防止腐败,让官员可以维持社会中等生活水平是必要的;如果收入太低,以致他们不能维持基本的生计,就必然产生腐败。新加坡腐败现象很少,除了法制健全、措施得力之外,与该国所建立的以薪养廉制度也直接相关。新加坡政府认为,低收入是贪污的重要因素,一个收入少的公务员会以辅助收入为理由来辩护其贪污行为。为此,政府有责任确保公务员有高收入,以此来减少贪污。

李光耀在谈及这一问题时说,‚为党付出辛劳的党员必须付给他们可观的薪水,以俸养廉‛,‚凡是愿意加入我们党的,要使他觉得在党工作很有意义,生活也过得好‛。70年代至80年代,新加坡政府就曾经连续四次给公务员加薪20%。1989年后,新加坡公务员工资为世界各国之最。同时,政府每年还通过咨询机构调查私营企业的工资水平,一旦公务员工资低于私营企业人员时,就给予提高工资,以保证公务员有最高的收入。因此,新加坡政府官员的收入在世界上属于较高的国家之一。

(三)强调才德兼备的公务员录用制度

新加坡在公务员录用上实行严格的考核任用机制,杜绝人为影响,防止腐败现象。国家设有专门的公务员委员会,负责公务员的录用、任命和奖惩。公务员委员会直属于总统而独立于内阁,这就为它严格、公平选拔公务员提供了条件。由于每一个公务员在正式被录用前都要经历几道极严的选拔程序,在录用后又需经历品德考核,因此保证了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高水平。此外,新加坡在录用公务员时,特别注重候选人才的道德水平。

历史经验表明,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程度与社会的道德水准尤其是公务人员的道德水准息息相关,‚道德防线溃散或实破往往就是腐败的开始。‛虽然健全的机构、严密的制度和完善的法规都能在防范和遏制腐败现象中发现重要作用。然而,这些毕竟只是一种外推力,而提高社会大众和公职人员的道德水准则是根治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带根本性的内驱力。因此,从长远的角度看,建立完善的道德体系才是清除腐败,实现政治昌明的根本环节。新加坡自李光耀执政后,注重以东方传统文化进行廉政道德教化,提高公职人员和广大国民的道德水准。

二、新加坡经验对我国廉政建设的启示

汲取他国经验是为了更好的发展我们自己,尽管新加坡同我国政治社会体制不尽相同,然而同样属于华人社会,同样有着浓厚东方传统的事实,使新加坡的成功秘诀对我们尤其有借鉴意义。

(一)加强反贪专门机构建设。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国的反贪职能分设在三个系统,即纪委、监察部门、检察院的反贪局。三个系统工作角度各不相同,就不赘述了。目前是各级纪委、监察部门合署办公,是党务、行政部门行使调查权。而反贪局则在检察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法律检察部门,行使侦察权。能否换一种思路思考问题,将监察部门并入人事部门。因为,监察部门工作对象是干部,干部的教育、管理、处分等与人事部门的职能交叉或重叠。笔者的想法是加强纪委和反贪局的建设。纪委领导班子由同级党代会和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纪委领导和办事人员的人事关系可上管一级,其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津贴也由上级纪委拨付,以便于同级纪委工作,减少一些干扰。反贪局或各级预防腐败局在目前有独立出来的必要,从中央到地方一条线,条条管理,减少来自地方党委、政法委、检察院的负面影响。

此外,新加坡反腐倡廉的经验,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了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公共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监督。参照新加坡的经验,我们必须完善监督体系。切实赋予人大相应的监督权力,增加反贪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完善纪检监察制度和审计制度,并加强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的监督作用。从而最终形成健全完整而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

(二)完善公务员进出机制,强调德才兼备。与新加坡相比,我国的公务员选拔、晋升及正常退出机制尚需健全。我国虽然在2005年制定了《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选拔,考核,升降,辞职等都作了具体规定。但与反腐败的现实需要相比,我国公务员的选拔、晋升及正常退出机制仍不够完善。尚需必须进一步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以确保被录用的公务员既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又能够经受住种种诱惑和考验。

此外,作为一个移民国家的新加坡,其中华人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在华人社会中儒家传统一脉相承,经久不息。1990年12月,新加坡政府发表了《共同价值观白皮书》,正式把儒家文化确定为其文化中心、国家意识,并提出了带儒家文化烙印的五大价值观,即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协商共识;各族和谐,家教宽容。可见,由于新加坡本身特殊的地理、社会历史文化和人口背景,在中西文化的综合影响下,在两代领导人的大力倡导下,最终形成了‚以法治国,以德育人‛为核心的富有新加坡特色的廉政文化。这种强调传统的文化氛围同西方现代的政治制度相结合,在公务员选拔过程中的体现,就是强调人才的德才兼备。

(三)合理调整公务员薪金待遇。

新加坡‚以俸养廉‛制度颇具‚盛名‛,尽管这一制度的实施有赖于诸多先决条件,例如新加坡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公民素质较高,反腐败的法制比较健全等,但这一做法是很值得正在加强廉政建设的中国思考和借鉴的。中国正处于工业化进程之中,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很多地区,企业界和外国公司的薪酬比政府公务员的薪酬要高得多,低薪导致很多优秀的公务员被挖走,同时一些部门和公务员也开始‚广开财源‛,通过各种形式寻找非正式收入作为补偿,出现了许多公私界限模糊的‚灰色地带‛,一些腐败行为于是有了生存空间。因此,应该充分吸取新加坡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经验,通过合理的薪酬来保证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减少公务员腐败的机会成本。根据世界银行的一项跨国调查,一个国家公务员工资相对于私营制造业的工资水平越高,其腐败的程度越小。这项研究表明,保持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对于反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高薪养廉作为新加坡廉政建设的一大特色,也同时对我国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说前一段时期矛盾的焦点主要在于提高公务员薪资待遇,那当前更重要的则是合理调整公务员收入水平,更加侧重平等和合理。随着公务员待遇的普遍提升,以及‚铁饭碗‛本身的优厚福利待遇,对于生活水平的不满已经逐步转变为对分配不公的不满,成为今日我国公务员队伍贪腐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在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建立有效且可行的反腐廉政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的形象和执政能力都有巨大的实践意义,新加坡,作为有着深厚东方传统的华人社会在这方面的杰出表现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去粗取精,有所扬弃的汲取国外先进经验,将会对我们自身的反腐廉政建设提供重要的帮助。

参考文献:

中国古代反腐经验的启示 第6篇

制陶业是最古老的手工业之一,陶瓷有多种类型,其中包括艺术陶瓷、生活用瓷、以及陈设用瓷等【1】。瓷器的制作过程十分复杂,需要较高的工艺技术,从我国古代制瓷业的发展来看,从当初的产生到如今的繁荣发展,陶瓷在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丰富管理经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古代制瓷经验对现代陶瓷经济管理的启示深入探讨。

一、古代制瓷工艺的经验理论

陶器的发明是中国人的光荣,随着陶瓷行业的快速发展,但是对于制作瓷器的过程却没有相关的理论记录【2】。因此,中国古代制瓷工艺只停留于手工生产上,无法深入的了解陶瓷的科学制作方法。对中国陶瓷科学理论的研究最初是由于外国人开始的,直到现在才对陶瓷的工艺理论进行研究。

1、瓷器的原材料

原料是制作陶瓷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部分,首先要了解原料的性能,我国古代最初采用的原料是田泥、地表等易熔粘土制作瓷器。这种泥土含有较多杂质,而且含铁量较高,烧结温度较低。随之选用的是粘性适度、泥质较细的红土、黑土等粘土作为原料,与田泥相比,其更适合制作瓷器。

2、瓷器的成型方法和理论

在制作瓷器过程中,瓷器的成型具有多种方法,其中包括手工捏塑法、泥条盘筑法、泥片围接法等,其中手工捏塑法比较适合制作小的瓷器,这也是最原始最简单的成型方法。泥条盘筑法是将泥土搓成泥条,接着从器底起从下往上将泥条盘筑呈器壁直至器口,再用泥浆胶合成型,最后抹平器壁盘筑时留下的泥缝。

二、古代制瓷经验对现代陶瓷经济管理的启示

1、讲究兼容并蓄,不断推进技术进步

瓷器最初是以晒干的形式制作而成,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演变成用火烧至而成为器。经过历时的演变,人们吸取制作瓷器的经验,并借鉴行业内外先进的理念与工艺技术,在瓷器的造型方面借鉴其它手工业技术,比如,石器、青铜器等,使得瓷器的制作有了很大的提升。在烧制过程中,经过不断的改进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尤其对于景德镇陶瓷来说,是全国名窑之大城,在制作瓷器方面有着精湛的技术,良好的窑炉,将国外优良的颜料、制瓷的技术以及装饰技巧应用于瓷器制作中,成为全国制作瓷器的文化名城。由此看出,兼容并蓄,注重制瓷的方法以及借鉴国外优良的工艺手法,对推动古代制瓷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当前陶瓷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成就,与国外相比,我国还需要不断的提升竞争力,只有兼容并蓄才能不断获得进步,提高生产技术的水平。

2、注重分工与协作,提高瓷器生产率

中国古代制作瓷器十分注重合作,在制作瓷器过程中通常都是分工协作,尤其在商朝时期,分工化成为制作瓷器的主要方式。随着陶器行业的发展,制瓷业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对于瓷器的制作与生产都采用了内部分工,有效促进了制瓷业的良好发展。另外,由于制作瓷器的过程十分复杂,到了清代,社会分工更为完善,这种细致的分工,使陶瓷制作更加出色,提高了陶瓷行业的生产效率,促进制瓷业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各个瓷器生产企业之间存在着不合理的分工现象,使得瓷器制作的效率无法提升,严重阻碍了我国陶瓷工业的发展。因此,当前制瓷企业在瓷器的制作过程中,应当吸收古代制瓷业的经验,加强分工与协作,以此提高生产效率。

3、注重品质与品牌,提高产品和企业知名度

中国古代制瓷业对于瓷器的品牌与质量十分重视,在制作瓷器过程中的原料上刻意求精,不计成本,只为瓷器的质量尤精。注重瓷器的质量有利于瓷器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而且古代制瓷业非常注重瓷器的品牌,常以铭文作为标识,提高瓷器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到了宋代,由于瓷器业的快速发簪,瓷器品牌意识也逐渐加强,形成了以商标作为品牌的命名。到了清朝,制瓷业不仅注重瓷器的品牌,还注重瓷器的店号、制作者,瓷器成品的知名度逐渐得到提升。品牌是一个企业的象征,代表着企业的无形资产,其与企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3】。消费者认同某个产品的质量,就是对产品的品牌认可。由于古代的商品经济受到一定限制,消费者对品牌的要求还不够注重,但是从古代制瓷业的品牌与质量的论述来看,古代与现代陶瓷行业都比较重视瓷器的质量与品牌。因此,现代陶瓷行业要根据古代制瓷的经验,在保证瓷器质量的同时,加强瓷器的品牌建设。可以从产品的包装的造型、色彩等方面进行设计,达到外观新颖的条件下,注重实用性,比如,携带、使用方面,并且选择品牌策略,借鉴知名品牌的成功经验,加强品牌的设计与宣传,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其次,还需要将产品与生产和销售者知名度结合起来,以达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提升企业知名度。

三、结语

总而言之,古代陶瓷制作经验丰富,其对于现代陶瓷行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4】。因此,现代陶瓷企业在制作瓷器过程中,可以根据古代制瓷的经验,讲究兼容并蓄,注重分工与协作,注重品质与品牌。以此不断推进技术进步,提高瓷器生产效率,提高产品和生产者知名度,从而促进陶瓷行业的良好发展。

作者:王骏凯 单位:景德镇高级技工学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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