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模式范文(精选12篇)
营利模式 第1篇
我国非营利组织为不以营利为目的、资财供应者不图回报、其剩余资财不存在明确的所有者权益的组织或单位, 主要有公立非营利组织和民间私立非营利组织两种, 具体包括社会团体、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一) 非营利组织专用基金会计模式
从国外非营利组织会计模式分析, 每一类“基金”都是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 拥有自己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或支出、基金余额。每一种基金各自形成一套自动平衡账户, 优点是可以达到控制和检查限定资源的使用是否符合法律和行政的要求, 缺点是基金种类多会使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都比较复杂, 各基金之间的转账也比较复杂, 且各项基金不能调剂使用, 使单位财力形成浪费。我国不宜照搬国外的基金会计模式, 而应结合我国过去专用基金核算经验, 吸收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精髓, 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专用基金会计模式。国有非营利组织和私立非营利组织都具有公共事业和产业的双重属性, 均可采用专用基金会计模式, 考虑到各自偏重的属性不同, 所设置的基金种类也应不同。每一专用基金并非是独立的会计主体, 每一个非营利组织才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和报告主体。采取这种会计模式, 既发挥了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长处, 又没有国外基金会计模式的繁琐。
非营利组织会计中的净资产一般由各种基金余额构成, 将基金作为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主体, 充分体现了基金提供者的意愿, 也体现了非营利组织在资源管理上的重要特点专款专用。但是, 非营利组织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 必须以其掌管的全部基金为一个整体加以报告。
(二) 非营利组织基金会计模式构建的基本思路
按照《会计法》和《预算法》的要求, 借鉴外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的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改革的实践, 制定基金会计准则或制度, 以规范基金会计核算, 实现非营利组织的基金会计模式。实现这一目标, 可分两步完成:一是以法规制度规范基金会计, 即在现有预算会计模式运行下, 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 对基金从管理和核算两个方面予以规范, 明确基金的种类、原则、基金会计要素、会计基础、核算程序和方法、基金会计报表的编制等内容。目前采用这种模式比较符合实际, 关于核算主体问题, 可将基金作为政府及非营利组织“大会计主体”下的“小会计主体”来处理。二是以准则规范基金会计。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探讨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已逐步走向市场, 其资金来源已日趋多元化, 自筹资金在其资金来源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但我国所有非营利组织仍统一执行由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 这种对各类非营利组织不加区分的会计制度, 已不适应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需要。美国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尽管原则上执行FASB发布的会计准则, 但FASB至今并未为其制定一套符合其实际情况的会计准则, 在美国, 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显然分属于两大会计体系, 但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归属于哪个会计体系或者是否应当独立成为一个会计体系也成了一个问题, 目前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问题也有一些争论。
(一) 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归属于预算会计 (政府会计) 体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一直属于预算会计体系, 如果分离出去, 会打乱中国多年来建立起来的预算管理体系。
(二) 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 由于非营利组织也需要“自负盈亏”, 非营利组织的经济效益指标将越来越重要,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也将逐渐从以核算预算执行情况为主转向全面核算非营利组织本身的经济效益为主。企业会计中的诸多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收入实现原则等也将越来越多地适用于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会计将逐渐向企业会计靠拢, 而不是向预算会计靠拢。
(三) 非营利组织会计应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
非营利组织会计既不应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 也不应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 而应自成一体系。该观点认为, 非营利组织以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区别于企业, 又以其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而区别于政府。非营利组织会计需要核算的是收支结余而不是利润, 是净资产而不是所有者权益;同时, 非营利组织会计也需要采用资本保持概念, 需要进行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另外, 非营利组织存在着众多的行业, 应当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 以满足其会计工作特殊性的需要。
(四) 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区分不同性质纳入不同会计体系
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将在近几年内发生巨大的变革, 大量的文化非营利组织、运用型科研非营利组织、卫生非营利组织、广播电视非营利组织等将全面走向市场, 实行企业化管理。纳入预算会计体系的非营利组织, 可以仅限于那些公立或国有并且是非企业化管理的非营利组织, 至于那些私立以及企业化管理的国有非营利组织, 可以考虑不纳入预算会计体系, 而纳入企业会计体系。这样, 中国的会计体系依然由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两部分组成。
笔者认为, 私立及不纳入预算管理的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各种基金会计等共同构成一个与企业会计、预算会计 (政府会计) 相并列的私立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 把公立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纳入预算会计 (政府会计) 体系。笔者不赞成将我国全部非营利组织会计设为与企业会计、政府会计相并列的第三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 原因主要是我国非营利组织中, 各种非营利组织的情况各不相同, 要将其设立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几乎不大可能, 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具体包括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以及公立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会计的政府会计体系, 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美国营利性大学的特征与营利论文 第2篇
一、美国营利性大学的特征
美国成功的营利性大学通常具有以下这些特征:
(一)把学生当成顾客
美国营利性大学最突出的特征之一是把学生看成顾客。营利性大学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资源来了解他们的学生,以便更好地满足他们的兴趣和需要。学生就是顾客,从教员到图书管理员,再到行政办公室人员包括学生自己都清楚明白这一点。
在营利性大学里,教育被公开认为是消费品;学生被公开认为是来消费的顾客;学生希望能如顾客一样用金钱和时间换取高质量的教育。但营利性大学在什么是有效服务和满足顾客这个问题上并不混淆。成功的营利性大学都有能力为学生提供顾客般的服务,他们能满足学生的需要而不破坏学术修养;他们都明白让学生顾客满意不是指屈服于学生的每一个要求;他们对学生要求严格,他们知道教育质量的重要性;他们深深懂得为学生顾客服务并不意味着满足学生的所有偏好,那样做就会损害整个的教育质量。
在教学和学习方面,营利性大学关注学生所关注的焦点,教员们都认真思考并回答学生们提出的问题。帮助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并对学校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耐心的解释。营利性大学真正为学生提供顾客服务,学生对此表示了充分的肯定。
(二)开设高需求的课程
营利性大学根据市场需求开设课程。他们只开设那些紧缺的而且未来高需求的课程;他们所开的课程紧密地与市场所需相一致。例如,如果市场急需电讯、网络管理和计算机信息系统方面的人才,他们就会开设这些领域的课程;如果建筑行业的市场需求已经饱和,那么他们就会减少甚至取消该领域的课程项目。营利性大学努力使自己与市场需求保持一致。作为商业企业,他们擅长于发现雇主的需要,然后把它转化为注重知识的应用和提高技巧的课程中去。在这一过程中,营利性大学通过详细分析手头的资料,如学生对所开设课程的兴趣所在以及雇主的需求等来实现。他们追踪分析家的产业发展趋势的报道,寻找开设新课程的机遇。另外,一些营利性大学雇用专门的研究未来产业的专家。鉴别出市场所需的紧缺的人才,然后设计出满足这些需要的课程。
但是。也有一些营利性大学面临生存危机,他们不能吸引更多的生源。这些大学之所以面临这个问题,在于他们对市场进行研究的过程中,错误地认为课程的独特性是吸引学生的关键所在。他们的失败之处在于所开设的课程过于特别而在市场上需求不大。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市场需求对营利的影响超过了课程的独特性。需求加上独特性才是一个强有力的联合体,需求是本质的问题。
(三)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安置
营利性大学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毕业生的就业安置来度量的。在许多方面,毕业安置驱动整个系统前进,因为安置既是学生消费者的目标也是其学位在市场中价值的有形指标。就业率被产业分析家看成是学生毕业后教育投资回报的一个尺度。据美国人口普查资料表明,,25岁及以上持有高中文凭者的年收入是24267美元;持有两年制大学文凭者是30774美元;持有本科文凭者是40314美元。有高等教育产业观察家提出,美国学术学位的REOI的平均值是17%。这个估计值表明了学生接受教育后获得学士文凭的平均财政回报。然而,营利性大学的教育投资回报却高达28%,因为这些机构提供高需求的课程。营利性大学特别把自己置身于高等教育中安置率高以及ROEI高的领域。只要有雇主需要毕业生,他们就会开设相应的课程,且要维持获利。
总之,在营利性大学里,学生的成功被理解为:学术成功,这是通过课程结束时成功的进步来衡量的;毕业后的工作安置,这是通过把学生安置到一个与所学课程相关的、有较高薪水和比较令人满意的工作来衡量的。当学生成功时,学生得到了他们所要的,大学也确信能因此而发展,按照市场要求并获利。
(四)相信市场并根据市场的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
事实上,当今的大学都深深地参与到市场中去。许多大学都利用媒体做广告,包括利用电子邮件、广告牌、有线电视和互联网等。营利性大学如同商业部门一样,显露出他们对市场的不同理解和走进市场的不同方法。营利性大学信赖市场,而信赖市场就意味着按照市场需求行事;意味着假设市场存在一个良性的强大的关于真实的社会和经济需求的信息源而进入市场;意味着按照一个自由市场的信念来运作,它的功能是正确的,往往是自我调控的;要解读和理解市场的需要,但不需要改变它。这种思维方式对大多数非营利性大学来说往往是激进的和陌生的。过去许多非营利性大学往往不愿意了解市场,因而也就不十分信赖市场。直到最近,在一些非营利性大学如斯坦福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和马里兰大学等出现的营利行为可能意味着一些非营利性大学开始相信市场。
在课程方面,营利性大学能够根据市场的变化作出迅速的回应。在课程内容方面,随着学生、雇主、教学法和技术等的改变而改变,及时地对一些课程的内容进行增减。他们每一年都对所推出的学位项目进行反复的考证,对市场、管理、财政资助、就业安置和学术研究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营利性大学常常受市场的驱动。本质上,这种市场的驱动迫使营利性大学摒弃高等教育长期形成的缓慢而烦琐的决策过程。营利性大学作出的有效决定是基于对市场作出的良好反应,而不是花时间倾听每一个人的意见而最终达成一致同意的议案。
二、美国营利性大学的运营策略
(一)财政上进行合理的定价、节约成本与减少开支
营利性大学把学费设在一个既能让他们营利又能在生源市场上保持竞争力的水平上。在设定学费标准时,他们既考虑市场的容忍度也考虑竞争性。几乎所有的营利性大学都把他们的学费标准设在介于公立和私立非营利性大学的收费标准之间。据美国教育部的统计数字表明,私立营利性机构比私立非营利性机构的学费要低。相反,为了使预算平衡和提供教员、学生和职员所希望的设备,许多非营利性大学的定价超乎所需的费用。 营利性大学中的成本是经过严格度量和控制的,因而其每位学生的教育成本较非营利性大学低。通过不设立昂贵的学生宿舍、运动场等豪华设施,通过尽量减少教员的非教学活动时间,营利性大学能够把学生的教育成本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上。由此,营利性大学能够稳定教育成本和学费水平,以至于能使学费能盖过教育成本。
营利性大学与非营利性大学的收入有明显的不同,他们不接受基金、私人和联邦、州和当地政府的捐赠。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学费,但两者在钱的去路问题上则大同小异。最大的花费是发薪水,尤其是教员的薪水。在教员的薪金开支之后,营利性大学最大的开支种类是“常规管理”,这包括中央管理部门,如管理人员和职员的薪水、利润和整个大学的办公开支,如为学生服务和就业安置办公开支。而在许多非营利性大学,这些开支常占财政开支预算的25%。营利性大学不会花钱在那些与学生的课堂和实验室教学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上。例如,大多数营利性大学没有学生的宿舍,或者运动场。另外,营利性大学与非营利性大学在花费上还存在另外一个重要的不同之处:缴税。营利性大学要把所赚的`40%用来缴税,而非营利性大学不用交任何税,因而他们不用预算这项开支。
(二)有效运用规模经济理论
教育规模经济的理论主要来自经济学中的规模经济理论。它的含义是:当生产规模扩大时,产出增加的比例大于成本增加的比例,便是规模经济;反之,规模扩大时,产出增加的比例小于成本增加的比例,便是规模不经济。教育规模经济的形成建立在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和适度利用的基础上。也就是说,为了发挥学校教育经济效率,应对学校的资源充分而又恰当地利用。
任何组织如能在经济上达到一定的规模就能降低成本和增加效率。例如,随着校园的规模扩大,分配给行政花费的预算比例就会减少。营利性大学把有效运营放在一个很高的位置并利用规模经济的原理。他们效率最大化的关键明显表现在班级大小的控制上,而控制班级大小能使大学最大地利用其设施。营利性大学强调的重点并非设立大的班级而是减少消除规模很小的班级;他们重点关注的是设计和管理班级时避免小的班级,即15人以下的班级。这是通过每个学期开班时仔细监测入学和注册人数是否已达到合理的人数来实现的。如把某一课程中入学人数过低的两个班合并成一个或者把人数过多的一个班拆成两个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
三、营利战略的实质
从殖民地时期由私营业主经营的小型夜校到今天有职业经理人运营的多校区大学,营利性大学都一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注重与自由市场经济保持一致。
必须指出的是,为社会带来好处虽然不是营利性大学的主要目的,他们的主要目标是取得商业上的巨大成功,但他们在巨大的商业利润驱动下,按照市场规律运行;除了直接为社会培养了所需要的大批专业人才外,在解决少数民族的教育问题上也为美国的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例如,非洲裔美国人在营利性大学的入学人数中一直占有特别高的比例。高等教育领域的黑人杂志报导了吸收最多黑人学生的前10所能授予文凭的大学主要是私立大学。在工程相关领域为少数民族提供学士学位的头名大学是一所营利性大学;在计算机和信息科学方面的头二、三名也是营利性大学。许多因素决定了少数民族在营利性大学中占多数,包括营利性大学的准入障碍较少、高的安置率以及获得全面的财政资助。
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发展模式分析 第3篇
[关键词] 营利性高等教育 发展策略 比较
从近代来看,高等教育主要是由国家建立的公立高等教育组织、慈善机构或者个人捐赠建立的私立高等教育组织提供①。大多数国家的大多數私立高等教育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只有极少数国家存在着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并长期处于边缘地位。但从20世纪中期开始,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在全世界兴起和发展,这被纽约州立大学教授丹尼尔·莱维(Daniel C. Levy)称为“私立高等教育的第三波浪潮”。②在一些私立高等教育组织学生人数比较多的国家,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发展迅速。巴西、马来西亚、南非、智利等很多国家都出现了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日本2004年高等教育改革使得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具备了合法性,到2007年已经出现了两所营利性大学。在印度,虽然最高法院1992年宣布不允许高等教育组织营利,但是以公司形式出现的培训机构则不受这一限制,只是不能提供学历教育。目前,印度有很多主要提供信息技术教育的公司,有一些公司已经和进行学历教育的高等教育组织联合开展学历教育,为印度社会培养了大批信息技术人才。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机构数量增长也非常迅速,从1990年到2002年,美国有学位授予权的营利性大学数量增加了112%,从350所增加到了750所。
从发展模式看,大部分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起步于弱小的机构,往往是一些补习学校或者小规模的职业培训机构。例如,阿波罗教育公司是从凤凰城大学发展起来的。1976年凤凰城大学刚开学时只有8名学生;印度国家信息技术学院(National Institute 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NIIT)现在在全世界拥有3 000多个培训中心,但当初只是一个计算机教育中心;在15个国家经营30个分校的法国蓝带烹饪艺术学院是从巴黎开设的一个免费烹饪课程班开始的;美国德武教育公司是由赫曼·德武博士在芝加哥建立的一所名为德福所的培训学校发展而来。
以下从发展进度、发展策略方面对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发展模式进行了分析,并与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发展模式进行了一些比较。
一、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发展速度
营利性组织的成长是一个规模扩张和结构转换交替进行的过程,由于营利性组织如同生命有机体一样,要经历诞生、成长、成熟和衰亡等阶段,营利性组织的成长意味着这几个成长阶段的顺利延续与演进。[1]我们从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学生注册数量的变化可以发现,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发展速度迅速,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就发展成为规模较大的高等教育组织。
从数量上看,美国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学生数量增长迅速。美国授予学位的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学生数量从1976年的44 362名,迅速增长到2005年的1 010 949名,在20年里,学生数量增长了22.8倍。同一时期,美国所有授予学位的高等教育组织学生注册数量从1976年的11 012 137名增长到2005年的17 487 475名,只增长了1.59倍;公立高等教育组织学生注册数量从8 653 477名增长到13 021 834名,只增长了1.50倍;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学生注册数量从2 314 298名增长到3 454 692名,只增长了1.49倍。[2]
从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个体的发展速度来看,学生数量同样体现出增长的规律,注册数量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凤凰城大学成立于1976年,最初只有8名学生,到2006年,学历教育注册人数已经达到了282 300名,在30年里,学生人数增加了35 287.5倍。[3]
随着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学生数量的增加,机构的财政收入也迅速增长。美国阿波罗教育公司(Apollo Group,Inc.)的营业额从1994年的1.247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24.775亿美元,在13年里增加了20倍;利润从395万美元增加到4.148亿美元,增加了105倍。美国桂冠教育公司(Laureate Education,Inc.)的营业额从1994年的9 420万美元增加到2005年的8.753 8亿美元,在12年里增加了9.29倍;利润从395万美元增加到8 575万美元,增加了21.7倍。美国职业教育公司(Career Education,Inc.)的营业额从2002年的5.497 5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的17.856 2亿美元,在5年内增加了3.25倍;利润从6 182万美元增加到17.856 2亿美元,增加了28.88倍。很多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已经跨越国界进行经营。
二、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发展策略
总体来看,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主要采取了以增加学生数量为主而不是以学科发展为主的发展策略。以增加学生数量为主的策略通过大规模扩张校园规模和发展网络教育,吸引更多学生注册,以获得更多利润。
1. 大规模扩张校园规模
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往往同时采取新建、兼并和授权三种基本的发展策略来实现校园规模扩张,但是特定的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一般采取其中一种作为主要的发展策略来扩张校园规模。因此,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扩张校园规模的类型可以分为三种:新建发展主导型、兼并发展主导型和授权发展主导型。
(1)新建发展主导型
采取这种发展策略的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扩张校园的主要策略是新建校园。凤凰城大学是其中的典型,2002~2005年的相关数据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2002年,凤凰城大学在密苏里州、田纳西州和弗吉尼亚州等地区新建了6个校园。2003年凤凰城大学又在佛罗里达州、华盛顿特区和密歇根州等地新建了6个校园。2004年凤凰城大学在新泽西州、俄亥俄州和肯塔基州等地区新建了9个校园。2005年,凤凰城大学接着在密苏里州、路易斯安那州和弗吉尼亚州等地新建了7个校园。通过采取新建方式,凤凰城大学的校园规模在短时间内迅速增加。到了2005年,学校拥有的校园数量已经达到了63个,学习中心的数量达到了112个。[4]
(2)兼并发展主导型
采取兼并发展策略的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在成长过程中主要采取的发展策略是通过兼并其他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获得校园数量的增长。这种类型的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大多成立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通过采取以兼并为主导的发展策略,校园规模迅速增长,在短时间内成长为规模巨大的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桂冠教育公司是采取兼并发展策略的典型代表。
桂冠教育公司自1998年成立以来,主要采取兼并发展策略。1998年公司收购了坎特教育机构,1999年公司兼并了位于西班牙的马德里欧洲大学,2000年兼并了瑞典的莱斯洛切旅馆管理学院等3所高等教育机构,2001年兼并了美国的沃顿大学和法国的奥克勒商业学院,2002年兼并了瑞士的斯林高等学院等3所高等教育机构,2003年兼并了智利的安德里百乐大学等5所高等教育机构,2004年兼并了秘鲁的派斯克林大学和法国的埃克电器技术学院等8所高等教育机构。[5]通过采取以兼并为主的发展策略,桂冠教育公司得到了迅速发展。
(3)特许经营发展主导型
特许经营是特许者与受许者之间通过契约关系确定的经营方式。根据契约,特许者向受许者提供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构建、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获特许权者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6]特许经营有四个特征:①特许经营是一种契约关系。总公司与加盟商之间不是口头承诺,必须签订严格、规范的特许加盟协议。特许协议对加盟双方的责、权、利进行详细的规定。②总公司能够而且必须为加盟商提供一项商业特权。商业特权包括商标、商号使用权,专有技术和专利的使用权等。③总公司必须给予加盟商在经营上必要的培训、指导和监督,以及在采购、预定、广告等方面的支持,以便帮助加盟商获得经营上的成功。④加盟商必须向总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7]
特许经营是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实现规模扩张的重要手段。采用特许经营发展策略的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通过许可被授权方使用其品牌并提供师资培训、教材等方式,实现教学模式的复制。采取了此种扩张方式的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典型是印度的NIIT。NIIT是印度最大的电脑教育提供和训练机构,在全世界28个国家拥有3 000个授权培训中心,所提供的信息技术教育,无论是教育年限还是教育内容,都符合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修订的《国际教育分类法》中对高等职业教育内容的描述,而且NIIT已经和一些大学联合提供学历教育。
在发展过程中,NIIT主要采取了特许经营的发展策略。成为NIIT授权的培训中心,将会获得NIIT 的品牌支持、详细的操作手册和过程说明、中心管理支持、教师和销售人员的培训、最新的教材和提高材料。NIIT代表会对特许经营机构进行定期视察并提供各方面的支持。[8]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NIIT不断推出新的教育项目,并将项目迅速扩展到全世界。例如,2007年,NIIT和英特尔公司联合推出了英特尔多核培训项目,通过其在世界各国的特许经营授权机构将这个项目迅速扩展到全世界。[9]
2. 发展网络教育
近几年来,因特网的迅速发展为网络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在网络教育模式下,教育不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教学任务可以在地球上任何一个存在网络的地方完成。网络教育的特点使其成为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实现规模扩张的一个重要手段,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纷纷成立网络分支机构。早在1989年,阿波罗教育公司就成立了凤凰城大学在线教育机构,开展网络教育。其他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也纷纷成立在线教育机构,作为实现学校规模扩张的重要手段(见表1)。
近几年来,随着各国政府减小了对网络教育的限制①,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网络教育得到了长足发展,注册人数逐步上升。以美国的凤凰城大学在线为例,其2000年秋季的注册人数是14 783人,2002年秋季的注册人数已经达到了48 085,2003年的注册人数是71 052人[11],三年增长了481%。
三、与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发展模式比较
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发展模式与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发展模式存在较大区别。两者主要的不同在于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发展主要体现为学生规模扩张,而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发展既通过学生规模发展,也通过学科发展来完成。研究型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发展,主要是通过学科建设来完成的。在教学型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中,虽然学生规模扩张是发展的重要策略,但学科建设在学校发展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学生规模发展的速度也远远不及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
以研究型大学的代表哈佛大学为例,1638年建校后的最初一个半世纪中,学校体制主要仿照欧洲大学。1721年正式设立神学教授职位,1727年设立数学和自然科学教授职位,1780年设立医学教授职位,同年扩建成哈佛大学。1816年成立神学院,1817年成立法学院,以后各学院相继在19世纪成立。教育学院成立于1990年,1936年又成立了政治学院(1966年更名为肯尼迪政府管理学院)。1966年以来,哈佛大学共设10个研究生院,即文理、商业管理、设计、牙科医学、神学、教育、法学、医学、公共卫生和肯尼迪政府管理学院。其学生数量直到2007年才达到20 042名。从哈佛大学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发展主要是通过学科发展,而不是通过规模扩张来实现的。[12]
四、小 结
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的发展速度、产生方式、创办主体、创办目的和发展模式都与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存在比较大的区别。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学生注册数量发展迅速,学生数量增长速度远远超过私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创办主体主要有个人主体和商业机构两类,创办目的主要基于商业性目的;主要采取了扩张学生规模的发展策略,并且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了大规模扩张校园规模和发展网络教育两种方式。
参考文献:
[1] 刘朝明.企业成长.成都:天地出版社,2004:1.
[2] 美国联邦教育部数据统计中心. http://nces.ed.gov,2007-10-12.
[3] University of Phoenix Fact Book 2007.www.phoneix.edu,2007-12-18.
[4] Apollo News Release. http://phx.corporate-ir.net/phoenix.zhtml?c=79624&p=irol-news&nyo=0,2007-9-12.
[5] Laureate News Release. http://www.laureate-onc.com,2007-12-2.
[6] 特許经营的定义及其分类.企业导报,2006(11):35-36.
[7] 冯俊.特许经营与其他商业形式的区别.商业研究,2006(2):210-213.
[8] NIIT中国官方网站.http://www.niit.com.cn/site/franchise/chance1.asp,2007-10-17.
[9] Wireless News,Coventry. Jul 3,2007:1.
[10] Chris Gutek,April Henry and Sharar Shroff,CFA. For-profit Education Industry Overview.www.http://kellogg.northwestern.edu/student/club/education/Morgan%20Stanley%20Education%20report.pdf,2007-12-12.
[11] 美国联邦教育部数据统计中心.http://www.nces.edu,2007-12-8.
[12] History of Harvard.http://www.news.harvard.edu/guide/lore/index.html,2007-12-10.
(作者单位: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比较教育研究室)
责任编辑 邓明茜
注:
① 在慈善组织建立的高等教育机构中,宗教组织建立的高等教育机构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例如建立于1638年的哈佛大学、成立于1209年的剑桥大学、成立于1167年的牛津大学最初都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② 根据丹尼尔·莱维(Daniel C. Levy)的分析,私立高等教育教育主要有宗教组织建立的私立高等教育组织、精英型私立高等教育组织和营利性高等教育组织三种类型。
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模式及其选择 第4篇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模式
一、国外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模式简介
(一) 美国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模式。
美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依附于基金会计。基金会计主要是指以基金为基础, 按照基金种类分别核算和报告的一种会计模式。而基金是按照制度的约束和限制, 根据执行特定活动的用途或者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分别设置的。由此, 美国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模式是项目管理模式。
(二) 英国、瑞典农业事业财务管理模式。
英国、瑞典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国家财政供应的, 如瑞典农业部的代理机构;另一种是市场化运作的, 如英国农技推广咨询服务中心。英国、瑞典两国农业部门在经费管理上, 主要采取三种形式:预算管理模式、项目管理模式和代理管理模式。
1. 预算管理模式。
英国、瑞典的预算管理程序和我国相似, 主要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等。不同的是英国、瑞典在编制预算、执行预算方面比较严密。概括地说, 该预算管理模式主要采用零基预算、滚动预算等方式来编制, 涉及内容包括部门预算和项目预算等, 预算编制完成后需要经过国会审议批准后才能执行。
2. 项目管理模式。
英国和瑞典农业部对所有的经费都实行项目管理, 即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将资金落实到项目上并完成项目。在英国, 农业部将项目分为竞争性项目和非竞争性项目, 由各非营利组织提出项目申请或进行项目竞争。各单位对竞争性项目投标时, 所申请的项目经费一般包括项目直接费用、项目管理费用 (一般为直接费用的30%) 和必要的项目收益 (一般为直接费用的15%) 。然后, 代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形成一个或多个评审委员会, 对项目进行评审, 对于非竞争性项目也要进行评审, 然后由政府指定。项目管理模式可以做到专款专用, 并便于监督和控制。
3. 代理管理模式。
代理管理模式是西方普遍采用的一种项目管理方式。在英国, 代理机构是自收自支的非营利组织, 有自己的业务和财务目标。在瑞典, 代理机构专门代政府部门管理项目经费, 相应的机构所需经费也由财政供应。英国、瑞典两国市场化运作的非营利组织在改革过程中, 经历了从申请项目到竞争项目, 从依靠政府到面向市场, 从事业性到企业性、竞争性的三个根本性的转变, 最终加强了非营利组织的成本控制力度。
二、影响非营利组织选择财务管理模式的因素分析
(一) 非营利组织规模大小对财务管理模式选择的影响。
与营利组织类似, 非营利组织也有规模大小之分。但与营利组织不同的是, 非营利组织的组织规模不是按照注册资本或资产规模来判断。由于非营利组织没有注册资本的概念, 因而不能根据注册资本来划分组织规模。资产的概念虽然有, 但由于非营利组织运作模式的差异, 资产并不能完全反映组织的规模。例如, 有些组织人员很少、办公地点也由企业无偿提供, 自身不能说有多少资产, 但其却可以通过动员志愿者募集大量资金并将资金提供给需要的人。因此, 资产也不适合作为划分非营利组织规模大小的标准。笔者认为, 非营利组织应根据其服务范围划分其规模的大小。服务范围广的非营利组织其规模应该比服务范围单一或狭窄的非营利组织规模要大。根据这一标准, 我们将非营利组织规模划分为超大规模非营利组织、大规模非营利组织和小规模非营利组织三种。
1. 超大规模非营利组织。
我们把服务范围跨国界的非营利组织称为超大规模非营利组织。例如, 国际红十字会, 其服务范围遍及海内外80多个国家和地区, 服务地域基本不受限制, 员工总数超过12 000名。这种超大规模非营利组织由于其涉及地域广泛、管理幅度宽, 不适合采用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只能采用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但为了确保组织的宗旨, 其可能就世界范围内的某一重大事件采取统一行动。例如, 我国汶川地震就得到了世界各国红十字会的援助。
2. 大规模非营利组织。
我们把服务范围限定于一个国家范围内多个地区的非营利组织称为大规模非营利组织。例如, 希望工程其服务范围限定在我国范围内, 但又不只服务于某个地区。希望工程自1989年10月实施以来, 至2004年15年间累计接受海内外捐款22亿多元, 资助250多万名贫困学生上学读书, 援建希望小学9 508所。这种大规模非营利组织从理论上可以采用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和集权分权结合式财务管理模式。具体选择哪一种模式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3. 小规模非营利组织。
我们把服务范围只限定于一个省、市或地区的非营利组织称为小规模非营利组织。例如, 山东省临朐县扶贫经济开发协会, 其服务范围只限于山东省临朐县;一些地区性的医院等也仅在当地范围内服务。对于小规模非营利组织, 其应该选择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二) 非营利组织社会职能特点对财务管理模式选择的影响。
例如山东省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公办非营利组织和民办非营利组织两大类。其中, 公办非营利组织主要是指事业性单位。这两类单位的社会职能特点完全不同, 对财务管理模式选择的影响也有较大差别。
1. 公办非营利组织。
南开大学的谢泗薪、张金成等 (2002) 认为, 公办非营利组织主要履行“提供公共物品”、“控制外部性”、“保证公平性”和“给法律、秩序和经济稳定提供一个框架”四项职能。提供公共物品职能认为某些不排他的公共物品虽然有公众需要, 但由于其不具有排他性, 因而无利可图,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会提供, 只能由政府提供;控制外部性职能认为由于有些社会行为具有不利外部效应而另外一些社会行为具有有利外部效应, 政府必须从制造不利外部效应的主体收取一定的税费发放给制造有利外部效应的主体。保证公平性职能认为为了保证公民拥有平等的权利, 只能由政府出面对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制止。给法律、秩序和经济稳定提供一个框架职能认为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趋利性, 其行为可能会妨碍法律、秩序和经济稳定运行, 因而政府出面解决以保证法律、秩序和经济稳定。通过上述介绍我们可以发现, 无论是哪一个职能的履行, 都需要政府的权力和权威的保证。任何一个非政府的组织都没有权力、没有能力行使这样的职能。财权决定了事权, 如果实行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则不同组织对待同一事件有不同的态度, 则可能导致新的不公平、非秩序的出现。因此, 政府的权力和权威是履行这些职能的关键, 这一特点直接决定了公办非营利组织只能选择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并适应行政财务管理特点, 采取预算管理模式。
2. 民办非营利组织。
南开大学的谢泗薪、张金成等 (2002) 认为民办非营利组织的职能源于以下四种理论:
(1) 公共物品理论。公共物品理论认为一部分民办非营利组织的存在源于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上的失败。政府由于财力的限制, 不能提供所有的公共物品, 只能选择赢得公众广泛支持的公共物品。而另外一些公共物品则由于只有部分公众或特定公众需要, 政府无法提供, 只能由民办非营利组织提供。此时, 民办非营利组织的职能为向社会提供“空隙”服务。该类民办非营利组织根据其规模大小可以选择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和集权分权结合式财务管理模式。并且由于这种针对社会特定主体的服务多以项目形式展开, 因此, 具体可以采用项目管理模式。
(2) 契约失灵理论。契约失灵理论认为当服务的购买或消费处于某些特殊的环境, 或者受服务本身特殊性的影响, 特别是对那些要由技术知识和专门技能或专家提供的服务, 消费者可能无法准确地评价某些服务的质量或数量。为了避免营利性企业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消费者, 这些服务只能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来提供。这类组织多以各种中介组织的形式存在。该类组织的规模多数比较小, 因而适合于采用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在具体操作上可采用代理管理模式。
(3) 消费者控制理论。消费者控制理论认为有些“自理型”、“互利型”的民办非营利组织专门只给本组织成员或支持者提供服务, 如各个行业协会。此类非营利组织的建立是为了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和控制成本, 从而避免私人企业主对其组织成员进行垄断式的剥削。在这种情况下, 消费者通常希望由自己来控制某一组织, 使之遵循“无利润分配”机制, 保证盈余能全部用于该组织未来的运营。由此可见, 该类非营利组织除了不进行分配和不以营利为目的外, 都与营利性组织相似, 即由资金提供者控制该组织, 此外, 该类组织规模一般不大。因此, 此类非营利组织完全可以参照营利性组织选择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4) 政府补贴理论。一部分民办非营利组织可以获得政府的补助, 且该补助成为该类非营利性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在这种情况下, 此类非营利组织可以参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选择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结合预算管理模式。
(三) 资金筹集的权利和义务对财务管理模式选择的影响。
对于非营利组织来说, 资金来源十分关键。财务管理模式的选择应能体现出资产筹集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匹配关系。一般来说, 资金筹集方应该对资金的运用具有一定的权利;也只有其对资金的运用有一定的权利, 才能将资金的筹集视为其应尽的义务。因此, 对于组织规模较小的非营利组织, 采用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资金的筹集、投资和运用都集中在非营利组织的高层, 权利义务对等。而对于组织规模较大和超大的非营利组织, 可选择三种财务管理模式之一, 此时, 到底选择何种财务管理模式应主要看资金筹集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 有以下几种方式:1.资金筹集的权利集中在非营利组织总部或高层, 各地非营利组织分支机构或部门或组织成员只是为了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或被动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资金时, 非营利组织可选择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2.资金筹集的权利部分集中在非营利组织总部或高层, 各地非营利组织分支机构或部门能够自主确定其是否需要对外筹集资金以及筹集资金的数额, 总部或高层只负责工资等必要资金的筹集时, 应选择集权分权结合式财务管理模式。3.各地非营利组织分支机构之间除了宗旨相同外, 相互独立, 完全自主确定资金筹集数额、资金筹集方式等时, 应选择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三、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模式及其适用情况
综上所述, 大部分非营利组织可选择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 并视具体情况辅以预算管理、项目管理和代理管理模式等, 也可以同营利性组织类似, 选择信息系统作为辅助财务管理的工具。只有少部分规模较大的非营利组织适合选择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对于选择集权分权结合式财务管理模式的非营利组织, 应该把握好集权和分权之间的度, 具体应该结合资金筹集的权利和义务而定。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模式汇总表见表1。
参考文献
[1] .陈金罗.深化非营利组织理论研究, 促进非营利组织法制建设[J].科协论坛, 2005, (8) .
[2] .陈贤江.红太阳集团“四统一分”财务管理模式的做法和思考[J].财务与会计, 2007, (5) .
非营利组织 第5篇
从文献来看,企业(营利组织)是管理理论的开发者与实践者(应用者),好似管 理理论与技巧全部来自通用汽车、通用电器(GE)、IBM、微软...等公司,事实上这 是很大的误解;管理在非企业(非营利组织)的应用一点都不逊於企业,若非管理应 用得当,非营利组织在现代社会不会如此蓬勃发展。以美国为例,每两位美国成人至 少有一位是非营利组织的工作成员,非营利组织提供一千万份的全职工作,至少有八 千万美国成年人为非营利组织担任义工,他们平均每星期花将近五个小时,为一家或 数家非营利组织服务。
台湾的情况也非常类似,宗教性社团、民间慈善组织、基金、学校...,若加上未 向政府办理登记的社团,为非营利组织工作的人数绝对超过企业组织,其数量也相当 可观。
虽然台湾有不少非营利组织与政府组织相互挂勾,成为政府组织的外围组织,而以 政府预算的挹注、补贴为生;也有不少非营利组织被少数人或财团操控,作为敛财或 逃税的工具,导致非营利组织似乎给人乌烟瘴气的形象,实际上,非营利组织的组织 与管理受到非常大的赞赏。
管理大师彼得·杜拉克(1992)就是非常称颂非营利组织的学者,他甚至认为企业 组织应该向非营利组织学习,他说:「非营利组织正跻身美国的管理领袖,在效能 上,非营利组织早已在推行大多数美国企业还只挂在囗头上的主张。在提振知识工作 者的生产力方面,非营利组织是真正的先驱,由其拟定的方针及实践行动,是明日企 业必须学习的。」
Bartlette & Ghoshal(1996)认为许多营利事业组织的管理长使得员工「把半数 的工作能力留在停车场」,他们把员工下班回家後,仍有很多精力去叁加公益慈善组 织、学校的家长委员会、私人投资、政党...等非营利组织的活动,而且活动量远比 公司的工作量多出数倍,视为「企业」的失败,员工如果「管理」能够使员工将投入 私事及公共事务的高效率、热诚,转为公司效力,公司的获利将一呜惊人。
一般人认为非营利组织致力於行善,并不善於组织与管理,事实正好相反,非营利 组织比营利组织更重视管理。许多非营利组织能将组织的使命定义得非常清楚,正是 成功之道,因而组织能界定达成重大目标的策略,并将焦点投注於行动,更有效地创 造一个有纪律、具生产力的组织。
台湾最熟悉的例子是慈济功德会,证严法师发宏愿在花莲盖慈济医院,目标非常清 楚,她不是善心意图的模糊声明,而是很具体且能力行的实践指标,给予信徒或义工 很明确意涵的目标,能激发成就热忱,让每一个人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并从工作中找 到激励与考核,这些都是组织设计的第一步:从有意义的工作内涵开始,正确的开始 就立下正确的组织原则--
● 因事设人,而非因人设事(从组织外部找工作,不是在组织内部创造工作)。● 工作目标结构就是组织结构。
● 组织为达成目标(理想)而存在(花莲慈济医院盖好後,义工全部解散)。● 人力的流动(加入或退出)不影响组织结构与工作目标。
论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利与弊 第6篇
关键词:非营利法人;营利活动;法律规制
一、非营利法人概述
本文认为非营利法人的非营利性应该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从法人存在的目的看,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非营利法人存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利润,而是为了实现某种公益目的。第二,不能进行利润的分配。非营利法人可以开展一定形式的经营性行为,并获得利润,但是这些利润不得在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第三,不能将非营利法人的资产转变为私有财产。既然是非营利法人,那么他的财产就应当永远是公共财产。即使是在非营利法人解散的时候也 不能分配财产。
二、我国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一)对我国的非营利法人可否从事营利活动规定并不明确
我国现行法律对各类非营利法人是否可以从事营利活动规定并不统一。然而,在实践中,确实存在很多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现象。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这些非营利法人在从事营利活动的过程中,很多事情都不向社会公开,包括资金情况,运作情况会导致监督机关的监督失利。近年来,国家开始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开始放宽,但是对一些行为法律规定还是很不明确。例如,以前规定,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从事营利行为,后来做了修改,[1]民办教育机构可以从事营利行为,但是还是有一些限制。本文认为,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行为进行限制并不利于非营利法人的发展,只有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给他一些激励措施,才利于他的发展。[2]
(二)对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活动的方式规定的不够具体
我国现在只有少量法律条文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条文大都流于形式,规定不够具体。以《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例,法律规定基金会要以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各自资产的保值,增值,但却没有对营利活动的具体方式作出规定。到底哪种方式才算是安全,合法,有效,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导致某些非营利法人过度的从事营利行为,影响正常的公益活动。所以,为了保证非营利法人的正常发展,很有必要作出具体规定。
(三)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给予税收优惠
我国现在的税收立法还是没有体现出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特殊优惠,这样不利于保护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为了更好地保护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必须在税收上与其他活动做区别对待。而我国现在的税收立法,不仅没有对非营利法人从事与公益有关的活动和与公益无关的活动作出区分,而且还把非营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收入及利息作为了征税对象。
三、完善我国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明确规定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活动
本文认为,为了有效的引导和规制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必须明确规定非营利法人可以从事营利活动。如果禁止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是不现实的。我国应当对此作出附条件的许可主义模式。对大多数非营利法人作出许可其从事营利活动的规定,对某些极其特殊的非营利法人,允许其从事营利活动会影响其非营利人的性质,对此可以作出禁止的规定。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既有利于其自身发展,也可以减少国家对其的财政支出。其次,国家还当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领域作出规定,因为向一些金融领域,如果向其投入资金具有很大的风险,为了实现非营利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国家应该对此行为作出禁止规定。一定要限制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领域和范围。再次。国家还应当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规模作出一定限制,因为规模太大也不利于非营利法人财产的保值增值。最后,一定要对非营利法人從事公益活动和营利活动的行为作出明确区分,不能相互混淆。[3]
(二)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收入进行税收优惠
对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能一概而论,一定要做区别对待。本文认为应该采用收入来源法确定营利活动的相关性,以其收入的来源作为区别的依据。划分为与公益活动有关的营利收入和与公益活动无关的营利收入,进而对这两种收入做区别对待。这也是大多数国家划分的依据。
虽然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但是一定要对其从事营利活动的范围加以限制,对其可以从事的领域进行严格的规制,否则容易造成非营利法人性质的背离。允许非营利法人从事营利活动的目的是减少国家财政的支出,避免非营利法人收入的闲置和浪费,让其资金流动起来,适当的从事经营活动,可以使其收入有稳定的增加,这对于国家还是非营利法人本身都是有利无害。对于一个非营利法人必须从事营利活动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非营利法人所从事的营利活动应当在组织的公益宗旨范围之内;第二,非营利法人如果不从事营利活动就不能实现其章程规定的设立宗旨。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该非营利法人才是必须从事营利活动的。[4]
我国现在的税法上没有对非营利法人从事与公益活动有关的营利活动和与公益无关的活动作出区分,对其都一概而论,这不利于非营利法人的发展。本文认为应当对非营利法人从事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收入进行减税或免税,而对其从事与公益活动无关的活动按正常的税收进行管理,这样区别对待,对非营利法人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激励作用。税务机关对其减税或免税,有利于促进非营利法人更多的从事与公益活动有关的营利活动,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贾西津.对民办教育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思考[J].教育研究,2003(03):47
[2] 周旭亮.非营利组织“第三次分配”的财税激励制度研究[D].博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0(06):84
[3] 于飞.论公益性社会组织营利活动的法律规制[D].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大学,2013:32-34
营利模式 第7篇
单位群体模式是我国事业单位和单位制度的直接产物。1955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1954年国家预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在这个报告中第一次使用了“事业单位”一词。它所指的是那些活动经费由国家财政列为事业项目开支的机关和部门。从此, 事业单位与政府单位及企业单位一起, 成为反映我国社会组织机构的基本概念之一。1984年全国编制工作会议印发的《关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试行办法》中, 对事业单位界定为:“凡是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 从事为国民经济、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等服务活动, 不是以为国家积累资金为直接目的的单位, 可定为事业单位, 使用事业编制。”可见, 从预算来看, 我国事业单位的经费是由国家保证的, 但对事业单位的经济功能、经济属性基本上没有提及, 只是强调其社会功能、社会属性, 尤其是非营利性, 公益性。在人才管理上, 以单位为出发点和归宿, 一次分配定终身, 个人绝对服从单位, 单位群体模式由此产生。
二、单位群体模式的内涵与特征
单位群体模式实质上是以一个具体的单位为基本要素, 以人才产权单位所有制为依托的人事管理模式。厘定内涵, 单位群体模式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附属性。在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中, 长期存在政事不分的现象。事业单位和政府是一种隶属关系, 而不是契约关系。因此, 事业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 只是作为党政机关的一个附属物而存在。不少地区与部门管理事业单位和管理党政机关的方式上如出一辙, 用行政级别给事业单位划线, 完全不考虑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通常单位组织中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干部”的身份, 其他工作人员也享受“国家职工”的身份。由于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没有到位, 导致单位群体模式人事管理的附属性, 突出表现为单位缺乏用人自主权, 管人与管事相分离, 个人缺乏择业自主权。
传统性。单位群体管理模式是一种典型的传统人事管理模式。长期以来, 事业单位一直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模式, 人员靠统派, 工资国家定。单位群体的传统性主要表现是:在职称评定制度中, 论资排辈现象严重, 人为干预因素过多, 职务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使人员管理失去生机和活力;具有浓厚的身份管理特点, 专业人员职务终身制, 一旦拥有, 终身有效, 缺乏危机感和竞争性, 导致分岗位管理和分人员管理等分类管理方法无法实施;分配制度僵化, 工资和津贴大多采取平均主义的发放办法, 不能起到激励作用, 优秀人才不能脱颖而出, 导致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不健全。
官僚性。我国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 它的最大特点就是按照党政机关管理干部的方法来对待一切, 最典型的特征在于它的行政级别。行政级别是造成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官僚主义作风盛行的根源。事业单位实行和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在今天仍屡见不鲜, 如“享受副部级待遇的高等院校”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通常, 单位群体的所有人员都具有一定的行政级别。级别不同, 待遇也不一样, 导致人们为了取得更好的待遇而拼命追求级别, 产生了严重的“官本位”思想。这种“官本位”思想具有强大的惯性, 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各种理念和方法。
三、单位群体模式的困境分析
1. 缺乏常态的人才录用机制和有效的人力资源规划
长期以来, 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 我国事业单位没有适合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在用人制度上, 一直按照党政机关的管理办法, 采取单一的录用、任命制, 各类人员一经录用、任命, 往往成为终身制。
这是一种政事不分, 机制不活, 制度落后的人事录用机制。相当多的事业单位目前依然是党政机关的衍生品和附属物。许多事业单位一方面由于经费不足、收入下降, 导致优秀人才不断外流;另一方面又因工作平稳、皇粮犹在, 成了许多人的理想去处。在企业和政府机关人员逐步减少的同时, 事业单位的人数却在逐年上升, 形成了巨大的反差。1996年上半年事业单位的职工数为2399万人, 到了1998年则已突破2900万人。这样, 1998年机关人员减少了0.02%, 事业单位人员却反比上年增加了2.3%。可见, 事业单位不能进行科学地人才录用, 只是改革的“避风港”和机关人员分流的“蓄水池”。
2. 缺乏合理的薪资分配制度和科学的竞争机制
与薪资分配制度缺乏合理性相关的是人才竞争机制不健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事业单位没有明确的选人、用人标准、完善的制度保证和科学的政策支撑, 缺乏招募人才的有序市场, 人事管理体制落后。这导致单位群体模式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人力资源竞争的环境和机制。人才竞争机制的缺乏科学性:首先, 在人才的进口方面, 事业单位往往不能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向社会招募优秀人才, 实行竞争上岗, 而是吸收政府机构改革分流下来的冗余人员, 或用本单位的现有职员。其次, 在人才的管理方面, 资历、人际关系等因素往往是决定人员晋升的重要因素, 没有形成人尽其才、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管理机制, 缺乏竞争, 导致用人上的任人唯亲与近亲繁殖等现象非常突出。最后, 在人才的出口方面缺乏流动性。没有一套完整的淘汰机制, 人一旦进入到事业单位, 就捧上了“金饭碗”, 进入了“保险箱”, 除了退休, 几乎没有科学的机制来淘汰不能胜任岗位的人员。
3. 机构庞大、人浮于事, 缺乏有效的人力资源开发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成因有:一是缺乏科学的人事分类制度。我国的事业单位一直延用管理行政机关的办法, 不论行业、不分职能、不讲绩效, 只是因人设事。这必然导致机构臃肿、冗员过多, 干部能上不能下, 人员能进不能出。二是落后的委任制度和身份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导致录用人才缺乏竞争, 裙带关系严重, 身份意识盛行, 单位领导整天忙于协调人事关系, 无法集中精力考虑单位的人力资源的整体发展。三是事业单位职位的稳定性导致人们就业观念陈旧, “铁饭碗”观念根深蒂固, 人们千方百计地通过调入、招工等各种渠道, 挤入事业单位, 期望端上“铁饭碗”。这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机构臃肿, 人浮于事, 缺乏生机和活力。
与此相相联系, 单位群体模式既没有使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进行绩效评估, 也没有促进员工职业生涯发展的政策和策略, 更谈不上系统的人员培训和项目开发。在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不断增大的情况下出现一个两难处境:一方面需要的人才由于受到编制和干部来源的限制进不来;另一方面, 单位内部富余人员出不去, 优秀人才留不住。这导致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开发举步维艰, 无从谈起。
4. 志愿失灵, 缺乏富余志愿者和充足的志愿精神
志愿失灵最突出的表现是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开支与它所能募集资金 (资源) 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在单位群体模式下, 志愿捐款通常只占事业单位极小的一部分, 有的事业单位几乎完全靠政府的财政支助。正因为经济上缺乏独立, 非营利组织成为政府机关的附属机构。人们缺乏志愿精神, 所有志愿活动大多带有行政命令的色彩, 缺乏真正“以志愿求公益”的利他精神。
志愿失灵也表现在单位群体模式没有开设大量吸引志愿者的岗位和工作, 没有激励志愿者的科学手段和方法。这必然导致志愿者的动力不足和志愿精神的缺乏。志愿失灵是单位群体模式的一个致命缺陷, 它会导致非营利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失去应有的个性。
四、突破单位群体模式的路径依赖
1. 从单位管制到社会化运作
改变单位管制的运作方式, 必须在承认人才产权归社会和国家所有的前提下, 形成社会化的人才管理主体。同时, 也应承认人才劳动力个人所有的前提下, 实现人才与用人单位的分离, 确认人才的自主择业权, 促使人才个体与用人单位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此, 建立以人才产权明晰界定为基础, 以社会管理主体为重点的人才体制, 最终形成人才社会宏观管理主体、单位用人主体和人才个人主体相对独立、市场协调与合同制约的社会化人才管理模式是突破单位管制的瓶颈所在。从运作层面上看, 建立和发展人才咨询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和人才猎头公司,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范人才市场秩序等, 都有助于这一人才社会化运作机制的形成。
2. 从人事管理到人力资源开发
营利模式 第8篇
当今中国,随着社会的转型、经济的高速发展,各类非营利性组织不断地涌现出来并在社会的某些领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根据民政部门统计,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46.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近25.5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4万个,各类基金会2 614个。至2012年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已发展到49.2万个,其中社会团体近26.8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1万个,各类基金会2 961个。当今社会中非营利性组织具体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
(1)提高效率,降低成本。非营利性组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之外,能够将服务成本控制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上,在提供部分公共服务时没有政府机关单位繁琐而严格的程序,比政府更灵活、应变能力更强。因此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整体公共服务的效率。
(2)弥补、完善市场服务。在完全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公共服务可能出现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非营利性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是直接的、公开的,因此能有效地弥补政府、市场服务的缺陷,并与之形成良性竞争,促进市场规范化,完善市场服务。
2 澳中青年联合会(ACYA)与上海市欧美同学会(SORSA)
在中国,存在有两类非营利组织。一种是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包括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强行政化社团和工商联、消费者协会等半行政化社团等。另一种则是典型的民间团体,包括基本民间化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这一类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的非政府性相对明显。
下面介绍两种典型代表: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与澳中青年联合会,两者在许多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
(1)组织架构方面:上海市欧美同学会是由我国归国留学人员自发组成的非营利性团体,在组织上接受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澳中青年联合会借由中澳两国的大学支部进行日常的工作,历届会长均为中澳两国大学的校长或教授,在行政上不接受任何政府组织的领导和监督。
(2)经费来源方面:会员个人会费是两个组织主要的经费来源之一。在财政拨款上,上海市欧美同学会接受上海市市政府、上海市市委统战部等上级部门的拨款,而澳中青年联合会则主要由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进行财政赞助。
(3)人才构成方面:在人才编制上,上海市欧美同学会会从其他政府部门或高校吸纳高素质人才且专职为同学会工作服务。而澳中青年联合会的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兼职,也很少有政府部门工作者参与其中,政府部门也不会向这个以民营为主的非营利组织输送人才。
3 当今中国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以上面两个组织为例,当今国内非营利组织存在的问题有:
(1)经费来源与使用问题:自下而上的非营利组织无法将收益在内部进行分红。由于获得资金的渠道狭窄,导致部分组织不能开展正常的活动。相反,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虽没有这样的烦恼,但经费的使用和去向,缺乏一定的监督监管,容易形成腐败等更严重的问题。
(2)志愿者问题:无论哪种非营利性组织都缺乏吸纳志愿者的有效渠道。自上而下的非营利性组织往往通过组织动员来调动志愿者参与,这种方式具有极为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志愿者往往无法产生自我实现感和工作动力。而自下而上的非营利性组织往往无法发挥志愿者的能动性。
(3)独立性问题:自上而下的非营利组织带有相当明显的行政色彩,几乎都保持着类似政府部门的行政化运作方式。这就导致这些组织对政府部门有着强烈的依赖,本身独立性不强。而澳中青年联合会等这类非营利性组织与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与之关联的经济、社会民主化进程有关,是公民有组织地参与经济过程、社会过程乃至政治过程的产物。这类组织尽管独立于政府之外,但受到更严格的控制,从某种意义上政府对其依然有行政化的管理。
面对以上问题,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进:
(1)在国内,对自上而下的非营利性组织,由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补贴占了其收入来源的70%,而美国非营利性组织的服务性收入占比达到了71.3%。国内的非营利组织严重依赖政府保障,过于行政化。对于它们来说,可以考虑通过企业获得财力或物力的捐赠,拓宽财政收入的渠道,可以向ACYA学习,通过对社会做出积极的贡献,产生正面的影响来吸引政府对自己的投资。
(2)在监管上,政府必须减少行政化的干涉,要通过立法,规定非营利组织定时向上级部门、社会媒体等公示经费使用情况,公开监管的时间和程序。第三方审计也必须在完整的法制体系下实行,否则不能保证第三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国内公众始终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正确认知。对此,政府部门要努力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地位、提高非营利组织的社会认知度。通过培育全社会的公民意识和志愿精神,引导民众通过非营利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对于参加非营利组织活动的成员,政府应当提出一般的、共性的规范和要求,以此来保障人员的基本素质。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非营利组织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无论何种模式的非营利组织,都必须认识到自身所面临的困境,与时俱进,与社会发展同步,为实现其公益性而不断改进。
参考文献
[1]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趣及其对治理的意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2]黄晓勇.中国民间组织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营利模式 第9篇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 经济评价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 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其经济评价关注重点是不同的, 通过分析营利及非营利项目的异同, 论述二者经济评价的关注重点。
1 营利及非营利医疗建筑项目异同分析
1.1 营利及非营利医疗建筑项目相同点分析
二者均为依法成立的卫生机构, 是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
1.2 营利及非营利医疗机构项目不同点分析
1.2.1 土地来源不同
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 无论是公立还是非公立医疗建筑项目, 其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统一安排。其用地可申请划拨或政府土地零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供地采取有偿出让的方式, 土地出让金支付方式在编制的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起始地价应按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医卫慈善用地并结合行业地价水平评估确定。
1.2.2 建设资金来源不同
由《意见》可以看出, 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的资金来源可以是政府投资也可以是社会资金;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的资金来源是社会资金。
1.2.3 立项报批程序不同
1) 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
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有所区别:
a.政府投资。
同政府投资项目立项报批程序。
由项目建议书在当地发改部门进行立项。
立项后, 在当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意见书、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批复、当地发改部门的节能评估批复。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取得当地发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b.社会资本。
卫生部门负责对非公立医疗建筑项目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范围进行审核, 确保非公立医疗建筑项目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确认之后, 在当地发改部门进行核准, 核准流程如下:
在当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预审意见书、规划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取得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批复、当地发改部门的节能评估批复。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取得当地发改部门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批复。
2) 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
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的立项报批程序。
1.2.4 财政补贴情况不同
政府办的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 以定向补助为主, 由同级财政安排。通常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可获得一定的政府财政补贴, 其财政补贴大致占其总收入的8%~10%。
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则没有任何财政补助。
1.2.5 税收政策不同
从税收的角度上来说,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中对医疗建筑项目使用的分类概念是营利和非营利, 不是按照投资主体是民间还是国家来划分的。也就是说, 民营医疗建筑项目只要按照国家非营利医疗建筑项目的运作模式去运作, 不会因为它是民营医疗建筑项目就不能享受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样, 公立医院只要它是按照国家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的运作模式去运作的, 那么也不会因为它是公立医疗建筑项目就可以享受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1)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有限定条件地免税3年后, 恢复征收。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无条件免税。
2)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有条件地免税3年后, 恢复征收, 而非营利性医院无条件免税。
3) 医院自产自用的制剂, 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免税3年后, 恢复征收增值税, 而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免税。
1.2.6 利润分配不同
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盈利后, 投资者对税后利润可以进行分红。
而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不以赚钱为目的, 但为了扩大医疗规模, 也可适当盈利, 但这种盈利只能用于自身发展, 不能分红。
1.2.7 经营目的不同
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运行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运行目标是为特定社会目标, 不以赚钱为目的。
1.2.8 处置财产方式不同
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投入运营后, 若因经营不善而停止服务, 则可由投资者个人自行处置其剩余财产;而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终止服务后, 只能由社会管理部门或其他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处置。
1.2.9 价格标准不同
对于非公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 《关于非公立医疗建筑项目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503号文) 指出, 鼓励非公立医疗建筑项目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即, 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2 营利及非营利医疗建筑项目经济评价关注重点分析
医疗建筑项目具有外部效果显著、效益难以用货币计量等特点。医疗建筑项目的经济效益包括降低医疗费用、提高服务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延续社会成员平均寿命、降低患病率和死亡率、缩短患病天数等。医院项目的费用包括土地费用、房屋建筑费、设备设施费、卫生研究和发展费、医用材料费、医疗业务费、培训费用等。医疗建筑项目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类型。营利及非营利医疗建筑项目其经济评价的异同:营利项目应进行财务分析;非营利性项目应以经济费用效益分析为主, 有条件的可以做财务生存能力分析。营利及非营利医疗建筑项目经济评价关注重点分析如下。
2.1 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
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应进行财务评价, 其关注重点有如下几个方面:
1) 项目收入。
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的收入包括门急诊收入 (元/人次) 、住院收入 (元/床日) 、其他收入 (如进修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等) 。
2) 项目税收。
对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取得的收入, 直接用于改善卫生医疗条件的, 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 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3) 项目经营成本。
药品及卫生耗材等费用, 水电气费, 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管理费用, 维修费用。
4) 折旧及摊销。
5) 项目经济评价指标体系。
a.财务盈利能力分析。
静态指标:项目的投资回收期、投资利润率、投资利税率以及资本金利润率。
动态指标:财务内部收益率、财务净现值。
b.清偿能力分析。
借款偿还期、利息备付率、偿债备付率等指标。
c.不确定性分析。
敏感性分析、盈亏平衡分析。
2.2 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
对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 其效益主要体现在社会效益方面, 但是作为项目本身, 仍需考虑其正常运营所需的费用, 即对项目进行财务生存能力分析 (对项目的运营期收入和运营成本进行测算) , 以论证该项目的财务可持续性。
1) 项目收入。
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的收入包括门急诊收入 (元/人次) 、住院收入 (元/床日) 、其他收入 (如进修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变价收入、科研收入等) 、补贴收入 (其财政补贴大致占其总收入的8%~10%) 。
2) 项目税收。
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无条件免税。
3) 项目经营成本。
药品及卫生耗材等费用 (非营利性项目该项费用可占到收入的50%~60%) , 水电气费, 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管理费用, 维修费用。
4) 不计折旧及摊销。
5) 项目的财务可持续性。
对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收入、成本及现金流量进行分析测算, 并据此进行财务计划现金流量分析, 分析项目各年净现金流量若大于零, 则项目具有良好的财务可持续性。
3 结语
由此可知,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建筑项目因其土地来源、资金来源、立项报批程序、财政补贴情况、税收政策、利润分配、经营目的、财产处置方式以及价格标准的不同, 在项目经济评价时需要根据二者的不同区别对待, 以便对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财务可行性及抗风险能力作出全面的分析与评价, 为项目的决策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发改价格[2014]503号, 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Z].
[2]国办发[2010]58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Z].
[3]国发[2013]40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Z].
营利模式 第10篇
一、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的趋势
民间组织是政府失灵、市场失灵条件下的产物, 非营利是民间组织的基本特征, 但并不是说不开展任何营利性行为, 而是不以其为首要目的, 关键在于盈利的去向, 即获取的利润必须遵守Henry B.Hansmann (1980) 的“非分配约束” (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 原则。例如, 民间组织可以为实现资金保值、增值而开展投资经营活动, 也可以为筹集资金开展义演、义卖活动, 但其获取的资金必须大多用于公益性事业, 不得在组织内部分配。活动终止后, 资金也不再归出资者所有, 而是属于公益资产。所以, 这些营利性行为仍以公益为目的, 不影响民间组织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的基本趋势主要有:
(一) 法律认可。目前, 全球只有极少数国家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行为采取禁止态度, 如马其顿、菲律宾、立陶宛等。而在我国, 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已得到法律认可。如根据民社发[1995]14 号文件规定,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 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 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 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这一法律的颁布推动了民间组织适度开展营利性活动。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1998) 也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但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对此的解释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并不妨碍其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进行合理的收费, 以确保成本, 略有盈余, 对于维持其活动, 促进和扩大其业务规模是非常必要的, 这与从事营利活动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必须严格区分”。
(二) 形式多样。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方式主要有:包括减少公益支出、差异化收费、与营利组织合作实现双赢、对外投资、兴办产业等。随着市场化经济的发展, 在既有的活动形式上, 还出现了公益创投的新形式, 即企业或基金会为创业过程中的社会企业注资, 帮助其成功创业, 并通过投资间接地帮助解决社会问题。在运作方式上类似商业投资行为, 它与商业投资本质的区别在于其投资目标的非营利性。
(三) 广泛实践。虽然制度规定民间组织不能以营利为目的, 但仅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社会捐赠已不足以支撑民间组织的发展和社会价值的实现, 我国大部分民间组织的资金是靠组织自筹的。甚至有学者指出, 我国已登记的20 万家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很大一部分是以营利为目的的 (金锦萍, 2013) , 我国的行业协会在西方国家也被排除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之外。在接受民政部调查的80 家基金会中, 有45 家基金会有营利性行为, 投资收益总额占80 家基金会年收入之和的23%, 而政府对其资助仅占15%。这表明营利性收入已是除捐赠和政府补助以外的非营利组织获取资金的一个新渠道。
二、民间组织财务报表———利润及其分配表设计
为准确反映利润的数量及其去向, 满足报表使用者对利润信息的需求, 并评价民间组织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非营利宗旨及非分配约束原则, 必须编制利润表及其分配表。利润表设计必须反映民间组织的营利性行为, 满足大多数资源提供者的信息需求。FASB在1980 年颁布的《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目标》中指出, 非营利组织财务报告的基本目标是为资财供给者和其他信息使用者, 在作出分配资财给该组织的决策时提供有用的信息。加拿大1988 颁布的《财务报表概念》中指出, 财务报表的目标是提供有用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组织成员、捐助人、贷款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做出资源配置决策并评价管理层经营管理责任的履行, 并指出该目标同时适用于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因此, 民间组织营利性行为的利润及其分配表设计如下:
营业性行为利润及其分配表有关项目编制说明
(一) 表中所列支的营利性行为收入指的是民间组织开展营利性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 包括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会费以及完成自身使命等以外不同营利方式获取的收入。
(二) 业务活动成本是指民间组织为了实现营利性行为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不包括人工成本的费用。
(三) 薪酬支出, 是指在营利性行为业务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的核算。单列薪酬支出的目的是加强对民间组织的人工管理控制, 防止组织为个人所谋利或变相谋利。我国非营利组织员工薪酬应不高于组织所在地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 超过部分应按税法交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也规定, 如果非营利组织与对其事务有实质性影响的个人进行交易, 并产生了有利于个人的过多利益, 则对为私人目的或利益服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即对该组织征收相当于该收益10%的税额。
(三) 应交流转税金, 是指民间组织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根据营利性行为收入应当缴纳的各种流转税费, 如营业税, 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四) 管理费用, 是指民间组织为组织和管理营利性行为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分摊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 (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 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 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五) 财务费用, 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营利性行为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民间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 (减汇兑收益) 等。
(六) 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 号) 第八十五条规定了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 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免税收入范围以外的营利性行为收入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 出资人合理回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民办学校“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因此, 净利润必须支付出资人“合理回报”。
(八) 公益事业支出。扣除出资人“合理回报”后的净利润应绝大部分用于公益事业支出, 一般规定公益事业支出不得少于净利润的70%。
非营利性是民间组织存在的根本, 但在不背离组织的宗旨和本质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营利性行为增加其财产资源, 并为组织资源的提供者分配合法利润是可以的, 但必须遵循非分配约束原则, 才能保证民间组织健康持久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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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Henry B.Hansmann.The Role of Nonprofit Enterprise[J].,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89, No.5 (Apr., 1980) , pp.842
营利性大学有多远 第11篇
同时,教育成本增长也是全球高等教育的普遍困惑。许多国家不断爆发因学校收费上涨而导致的学生激烈抗议。中国民办高校在初创阶段“借”字当头,除场地费、教职工工资外基本没有其他支出。但现在从土地征用、校舍建设等,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加之物价上涨和风险防范成本的增加,纯粹依靠学费收入举办的民办高校已无法承受这一负重。争取拓展社会资金投入渠道成为高校的一种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我们这里关注的营利性大学是指真正意义上以教育服务为宗旨的私立大学,而不是指那些以办学为名,牟取暴利,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奸商。
营利性大学源于20世纪中期。目前,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等都有营利性大学,不少国家营利性大学的发展势头优于非营利性大学。其原因在于这些国家或地区教育政策比较宽松,竞争处于平等地位,教育市场开放,进入资本市场便利等。
日本私立大学近年面临生源下降,收支恶化。以上市公司创立的私立大学成为日本高教改革的一个重点,这类由上市公司运营的私立大学资金雄厚,经营灵活,对现存的私立大学造成很大威胁。
自1990年以来,美国具有学位授予权的营利性大学从350所增加到750所。与此同时,有200所非营利性大学关闭,非营利性大学成为高等教育产业中唯一发展缓慢的部分。
通常来看,营利性大学有以下特征。一是产权明晰。举办者拥有在办学期间对剩余资产的索取权和决策权,在学校停办时拥有最终剩余财产的分配权。二是扩大了社会成员接受多样化教育的机会。三是注重规模发展。学校多注重采取兼并、新建、扩建等手段,扩张校园,多点办学。如美国的凤凰城大学1976年成立时只有8名学生,到2006年已达28.2万人;美国的阿波罗教育集团拥有82个校园,137个学习中心,在校生25.5万人。四是注意吸纳社会资金。学校多通过上市或吸引投资获得大量社会资金。
人们对营利性民办大学的理解仍有许多偏颇。这种理念上的危机,比民办学校在办学中运作层面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更为严重。事实上,营利性大学是一个不以法律是否允许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印度是禁止营利性高校存在的,实际上禁而不止。中国的法律法规也限制营利性学校的存在,但办学者通过各种资金运作变相获取利益的现象十分普遍。显然,对营利性高校的存在与其禁而不止或暗箱操作,不如公开透明、正确引导。
当然,在中国开展营利性民办高校试点,不可一哄而上,也不可急于求成。可以选择的范围:一是新成立的民办高校。这类学校因无历史包袱,有利于从一开始就按新体制、新机制运行,矛盾少,成功率高。二是新转制的民办高校。这类学校多从独立学院转设而来,在此期间必然要进行财产清理,学校可以利用这一机会,提出进行营利性民办高校试点,少走弯路。三是由教育集团举办的学校。集团办学一般实力较雄厚,亦有经营意识和营利倾向,操作过程可以充分借鉴辦企业的经验,试点风险小。四是高等教育机构。
对一些办学历史悠久,多以滚动发展成长起来的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试点,则要持谨慎态度。
(本文根据李维民发表于2012年第1期《民办教育研究》的论文《营利性民办高校初探》整理而成)
营利模式 第12篇
1.1 现行医院法人制度与现实发展不协调
当前,人们习惯将政府举办的医院称为“公立医院”,公立医院是指国家为社会公益目的,由政府、国有高等院校或者其他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医院。即由国家出资或入股的医疗机构,过去常被称为国有医院。[1]国有企业办的医院算不算公立医院,没有标准,按现行分类,政府举办、国有企业、大学举办医院都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法人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法人。
目前,我国通常根据医院举办的性质不同,还将医院分为各地政府办医院、厂矿企业医院、部委医院、大学医院、社团医院、民营医院、部队医院等。公立的非营利医院都是事业单位法人;民营非营利医院在民政部注册,是民办非企业,不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需要在工商登记注册,称为公司法人。同是医院性质,由于缺乏医院法人制度体系,所以称谓不同,不能按照统一的医院法人结构进行管理。公立医院是事业单位法人,但实际上也并不能实行真正的独立法人管理制度。
在卫生统计过程中,对于医院还有如下几种分类方式:按经济类型分为国有、集体、联营、私营和其他;按主办单位分为政府办、大学办、部委办、社会办和私人办(政府办包括卫生行政和其他行政部门办的卫生机构,社会办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办的卫生机构)。上述登记和统计信息反映,我国的医疗法人类型与医院的主办单位、经营性质、所有制形式都有关系,但都不是一一对应。
1.2 公立和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的政策不对等
2000年颁布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并重点提出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是“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然而关于财政补偿机制,政府对不同类型的医院区别对待。《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对营利性医院完全不给予财政补助;对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政府给予合理补助,但补助的原则和标准并未说明;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政府实际上按三类管理来制定政策:公立非营利性医院、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
根据现行我国医院两类分类管理、三种政策,导致公立医院和民营非营利医院的政策不对等,两类医院不在一个起跑线上,因此,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的经营困难,影响了社会办医和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的发展。为了更好地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与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的性质、功能以及相应配套政策应当一致。
1.3 政府对医院设立规划不完善
卫生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与政府医疗卫生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卫生政策的有力支持密不可分。区域卫生规划决定着一个时期内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的方向和布局。但许多地方对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上与公立医疗机构持不同标准,有的只是要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资源,要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范围,而将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排除在规划以外;还有的地方在区域卫生规划中,从卫生从业人员编制、医疗技术运用、大型医疗设备购置等具体方面向业已存在的公立医疗机构倾斜,没有为将来可能设置的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留下空间,在其区域规划中,没有对民营非营利性医院进行规划。
目前政府区域卫生规划主要以该区域的人口数量和人均床位数为主要标准对医院的设立进行规划,但各地区政府没有对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的数量和比例进行规划,以致目前我国的医院大多数为公立医院,政府负担过大。同时,由于政府对公立医院和社会办医院的比例缺乏规划,政府根据本区域内的医疗服务需求规划需要设立的公立医院的数量,挤压了社会办医院的发展空间。
2 现有政策不完善、不落实
2.1 人事制度成为社会办医的瓶颈
2.1.1民营医院缺乏技术人才。造成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1)退休、养老机制,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不一致;(2)民营医院医师职称评定和学术地位受限制;(3)申请科研项目受限制。
2.1.2 民营医院人员离职率高。与公立医院相比,民营医院具有很强的经营性,用人机制灵活是它的优势,但同时也有其副作用。中青年骨干队伍断层,人才队伍稳定性差,流动性大,是民营医院人才队伍最突出的问题。目前,大部分民营医院用的都是全国招聘与邀请专家“走穴”相结合的办法,医生多数是公立医院的离退休医生、大医院改制分离出的中青年医生以及刚从院校毕业的医学生。另外,调查研究显示,一些民营医院由于受医疗设备、管理体制、运营模式、外部环境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往往花高薪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专业水平在民营医院难以得到全面发挥和提高。
2.2 民营医院享受医保报销政策受限制
2.2.1 社会资本举办的医院很难纳入医保定点医院。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医保比例低的原因在于严格管理和控制过高的医保费用。部分地区民营医院纳入医保定点医院的具体政策虽己出台,但条件严格,仍使大多数民营医院包括很多具有良好资质的民营医院被排除在医保定点单位之外。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申请获得医保定点资格的流程与公立医院不一样,且大部分营利性医院根本没有申请资格。到2010年,上海市637所非公立医院中,只有54所成为医保定点或医保购买专项服务单位,仅占8%。有的省明确将营利性医院排除在省级定点之外,有些省甚至将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也排除在新农合省级定点之外。
2.2.2 民营医院价格放开,影响医保支付。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仅限于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于营利性医院采用自主定价,医保报销支付标准难以实现,因此政府未将营利性医院纳入医保政策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绝大多数居民会选择公立大医院作为首诊医院而不选择非公立医院。此外,同一种医保,又有省级、市级、县(区)级统筹之分,如果一家医院只是成为县(区)级统筹定点,所在辖区以外的患者就诊就无法获得补偿,导致医院的服务半径大大减小。
2.3 国家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的限制
2.3.1 对投资者没有鼓励及税收优惠政策的系统规定。目前,国家对民营或个人企业投资办医院的投资资金,缺乏激励和免税政策,影响了投资人举办公益性非营利性医院的积极性。
2.3.2 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和营利性医院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1)民营非营利性医院: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转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制定了优惠政策。但在调研中,民营非营利性医院没有得到与公立医院同等的优惠,仍需要交纳水利基金、25%企业所得税等,但公办非营利性医院不用缴纳。目前高新技术行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纳税15%的税收优惠政策,民营非营利性医院至少应当比照高新技术行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非营利组织的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才能享有免税资格。实践中,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的所有权是归投资者所有,还是归社会所用,及投资人对医院财产享有的权利,都没有清晰的界定。
(2)营利性医院:目前营利性医院各项税收合计达到医院收入的8%—13%。众多营利性医院在3年税收优惠结束后成本难以回收,有些营利医院会申请转向非营利医院,这其中的原因除了营利性医院自身管理问题之外,外部环境即国家税收制度同样阻碍了营利性医院的继续前行。营利性医院税收较高,且国家对于营利性医院的再发展投资资金没有相应优惠政策,也影响了营利性医院的继续发展。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较零散且相对滞后,对社会举办非营利性医院的税收规定散见于各个税种的优惠规定中。目前我国民营医院所适用的税收准则主要是各部委的“通知”、“意见”,都没有上升到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层次。国家并没有明确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列举的营业税税目,医疗服务没有可以对照的税目归类,这样也就无法具体按什么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所以目前有关营利性医院税收的税种、税率和开始时间的政策还都比较模糊,各地税务机关采取的征税与免税项目方面的规定也各不相同,致使全国医疗机构税收制度缺乏统一性。另一方面,营利性医院没有免税政策导致偷税漏税现象发生,不利于管理。
2.3.3 营利性医院的三年免税期起算点规定不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设立流程具有特殊性,各种办理程序、审批手续都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完成,大医院走完这个流程一般需要3年,小医院也需要2年。当拿到营业执照后,绝大多数营利性民营医院未实质享受到3年营业税免税政策,民营医院税收优惠政策很难落到实处。
2.4 国家土地使用政策对社会办医的限制
民营非营利性医院与公立非营利性医院同样属于非营利性质,但在土地的划拨和使用的方式上截然不同。公立医院用地均由国家免费划拨,民营非营利性医院一般按土地使用价优惠或租用价提供,比公立医院土地使用费用高。
营利性医院也承担医疗卫生服务,购买医疗用地可以享受政策优惠,各地也有相应的规定,但是没有明确的定价标准出台,所以在实践中,很多营利性医院仍然全额支付土地使用费用,没有得到优惠。有投资者认为,既然是商业用地,投资医院还不如投资房地产,这样的考虑也让不少民营资本止步于投资民营医院。
2.5 社会办医院融资政策受到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抵押仅限于医院以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的抵押。如果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和公立非营利性医院以医疗卫生设施设定抵押,人民法院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能作无效认定。
民营非营利性医院融资贷款较为困难,公办非营利性医院有政府的支持,较容易从银行得到贷款,但民营非营利性医院,一般没有政府的支持,所以较难得到银行的贷款。
营利性医院财产属性属于企业或者个人,有财产处置权,有别于非营利性医院,营利性医院应当可以用自身财产进行抵押,但法律没有相关明确规定。由于营利性医院从事医疗服务,所以相关部门套用相关文件,不允许进行抵押,这样不利于营利性医院的发展。相关规定虽然提出应该允许营利性民营医院以自有财产(包括医疗卫生设施)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但在执行中存在偏差。因此,在现有的政策及法规下,很难促进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融资,无法扩大经营和持续发展,造成了社会办医规模普遍较小的局面。
2.6 对民营非营利和营利性医院监管不到位
2.6.1 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主体及内容不明确。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机构,一方面让患者有了更多选择,另一方面加剧同行竞争,也加大了医疗市场监管难度。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医院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医院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到医院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然而,政府对民营非营利和营利医院的整个运营监管是否属于公权力的管理范畴这一问题有所困惑。部分卫生行政部门认为这两类医院没有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因此,卫生行政部门没有管辖权,无法对其进行监管。
2.6.2 民营医院准入审批不够严格。民营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院申办的标准与公立医院不一致,在机构准入、技术准入、设备准入、人员准入方面,我国现行法律缺乏针对民营医院的细化规定。医疗行业是为群众健康提供服务的行业,需要严格准入。部分卫生行政部门对民营医院建立批准过于宽松,使得其医疗技术、人员、软硬件都不能达到医疗机构的标准。另外,对实际开放的床位数与申报医疗机构的床位数不匹配,监管不到位。部分医疗机构年度校验对实际开放床位数的限制不严。
2.6.3 对民营非营利性医院的财务监管不到位。目前,民营非营利性医院财务之所以无人监管,主要是以下原因:一是民营非营利性医院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而民政部门没有医院管理的对应机构,没有法律或政策规定民政部门对医院履行管理责任和义务。二是税务部门一般不对免税单位的业务收支、分配等相关财务进行监管和定期审查。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民营医疗机构的财务不属于其管理范围。四是工商部门对民营非营利医疗机构也没有管理职能。这样一来,国家对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的不能分红的财务监督就形同虚设,这也是导致很多营利性医院趋向民营非营利性医院转变的原因之一。
2.6.4 对民营非营利性医院性质定位不清晰。民营非营利性医院具备非营利性与民营性双重特征,“民营”的含义中包含了取得利润、分红的逐利趋向,而非营利性本身有不分红的公益性概念,因此民营非营利本身就是一个矛盾集合体,民营企业投资希望回收投资成本,但非营利性本身却不允许分红,因此政府如何对民营非营利医院性质进行定位,公益性、不分红还是允许投资人回收成本赚取利润,这都涉及到今后对非营利性医院准入、监督机制的建立等诸多内容。
目前,我国各地的政府部门对民营非营利医院没有清晰、统一的定位,因此也严重影响了各地政府乃至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未来导向。因此,我国应当建立统一、清晰的民营非营利医院定位,便于我国医改政策的制定和医院系统的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