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新(精选6篇)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新 第1篇
妇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XXX有限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尊重公司女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员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经XXX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XXX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称工会),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根据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集体协商后签订。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管理者代表公司行政方、工会主席代表员工方共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女员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员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公司人事及劳动安全部门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及女工委员会对本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女员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本合同内容规范各自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加强双方合作,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女员工要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和其它企业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公司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女员工利益的权利,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四期保护”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涉及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合作与支持。
第七条 女员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贬低女员工。
第八条 提高女员工素质。
1、教育女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培养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完成生产任务。
2、组织女员工参加劳动竞赛、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为增产降耗做贡献。
3、培养和树立新时代劳动女性,通过选树优秀女工,提
高女员工素质和技能。
4、公司在评选劳动模范、优秀员工活动中女工应占一定比例。
5、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员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章
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九条 依法保障女员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员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条 公司女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提高女员工素质的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女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员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员工的聘用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不按排女员工从事接触公司现有的二甲苯、三氯乙烯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作业。
2、对从事接触苯、二甲苯、三氯乙烯等作业的女员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女员工经期保护。
1、女员工经期,企业每月给予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适当的照顾,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减小工作强度。
2、长期从事低温、冷水工作岗位的给予适当照顾。第十六条
女员工孕期保护。
1、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2、对怀孕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国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3、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及
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5、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七条 女员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到难产实施刮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5、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15天。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30天。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含人流和自流)的,假期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假期42天;
6、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女员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女员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
第二十条 女员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规定向社保办申报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 积极组织女员工参加女性特殊疾病(均属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癌和阴道癌)保险,费用可由单位出资,也可由女员工个人出资,或由单位和女员工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女员工健康检查档案。每年对已婚女员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10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止有效。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发生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政府)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国家(政府)规定;如遇政府调整法律、法规,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作相应调整。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部份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司及工会双方只要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形势无重大变化,有关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得提出变更。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在10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公司进入法定破产程序;
3、公司依法终止(包括被依法兼并)。
第四章
合同履行、监督检查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双方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双方对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本着友好合作原则采用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法定程序处理。双方保证不采取过激行为,以保持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本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双方各派2名代表组成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对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双方。双方应就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协商,商定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工企双方以对等的原则派出代表组成合同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
1、定期检查《集体合同》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双方代表,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报告;
2、协商解决《集体合同》执行中的争议问题;
3、合同期满后,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审,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公司集体合同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评审意见。
第三十三条 双方协商中有争议的问题和执行合同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出现分歧,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按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双方如有违反《集体合同》及附件的两个专项集体合同条款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签订后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悖之处时,按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4式,双方各执2份,并分呈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江汉区总工会各1份备案。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会方首席代表签字:
(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新 第2篇
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的身心健康,发挥女职工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单位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工会条例(试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连云港市实施〈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 本合同对单位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 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 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六条 单位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的女职工,不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七条 单位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八条 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1至2天。
对从事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单位给予休假。
第九条 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80%。
第十一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婚后符合晚育年龄的,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20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42天;7个月以上,产假90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十二条 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1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内,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6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80%。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经市及所辖县、区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五条 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报销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等费用。
第十六条 单位按照江苏省、连云港市计划生育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十七条 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卫生巾 2 包、卫生纸 2包(或折发人民币 10 元)。
第十八条 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含退休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及时治疗妇女疾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
第十九条 单位按《连云港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规定支付妇女病普查费、孕期检查费、生育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工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调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第二十一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索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本协议的全面履行,协议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联席会议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1 年,自 2013 年 1月 1日至 2013年12 月 31 日止。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本协议相关条款无效。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不因人事变动而变动。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新 第3篇
关键词: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维护特殊利益,推行必要性,理论研究
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 (或者工会代表女职工与企业代表组织之间)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在签订集体合同时就女职工的特殊利益的事项签订的专章条款, 是集体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切实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工作, 对于推动国家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规定的贯彻落实, 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劳动和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充分调动参与社会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和谐企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 对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的必要性的理论研究与探讨, 对于完善我国集体合同法律制度建设和推动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工作的开展, 无疑都有重要的作用。
1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政策方针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 就将实现男女平等作为整个革命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保护妇女权益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各个历史时期, 都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妇女的政策和法令。早在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制定的民主主义联合阵线纲领中, 就明确规定“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 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当前,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 明确了和谐社会应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宁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从理论层面到实践层面的升华和运用成果。它不仅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也给我国集体合同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 专章集体合同法律制度作为集体合同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构建和发展必须体现和符合党的政策方针。以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与和谐企业的总体要求, 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实现企业内部关系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宁有序。
2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是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要求
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历来对保护妇女的权益给予了极大的关注, 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规定。当前, 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大法, 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 包括《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 确定了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各种权利, 这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实现自己的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而且还是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条件和根本保障。当前, 有些企业不以法律为自身的行为准则, 不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而是以权代法、以利废法, 漠视和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 动摇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念, 侵蚀了依法治国的基础。反之如果企业严格依法用工, 就会带动广大职工认真守法, 进而在企业内部形成守法、用法、护法、崇尚法治的新局面, 加快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步伐, 为早日建立法治国家提供重要的基础保障。
3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需要
社会的存在、发展和进步, 必须依靠男女两性的共同努力和密切合作。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 女性地位的提高是同整个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联系在一起的, 女性地位的高低反映着社会发展的程度和水平。女职工作为特殊的职业群体, 她们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保护程度体现了女性地位的高低。社会中存在的种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 比如就业性别歧视、升职性别歧视等, 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格格不入的, 因此, 社会有责任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让女职工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 充分发挥她们的作用, 实现女职工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因此, 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中, 应当切实反映女职工的需要, 维护她们的权益, 积极地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工作的进行, 使广大女职工平等地分享参与企业与社会的权利、责任和机会, 以适应社会发展和进步。
4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是构建和谐企业的需要
和谐企业是企业中人与人之间、物力与财力之间、企业的经营决策与经营状态之间综合发展的动态和谐。和谐相处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和谐的根基, 女职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参与度、满意度同样影响并决定着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状态, 因此, 企业必须妥善解决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的问题。企业只有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和特殊利益, 时时、处处、事事关爱善待女职工, 才能赢得女职工及其它职工和社会的认可和尊崇, 为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壮大建立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进而使企业可持续地、和谐地发展。反之, 企业如果以牺牲和损害女职工的权益为代价, 追求自身非法利益, 则必将失去人心, 恶化自身的生存发展环境, 最终失去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和条件, 甚至破产消亡。同时, 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 其自身的生存、盈利和全部资源要素的有效配置与利用, 也要以市场为取向, 这就意味着劳动关系必然具有市场化的行为特征。劳动关系双方根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运营状态, 客观上要求采取有效的法律调整手段和相关制度来解决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关注的问题, 平衡各自利益, 进而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在有法律保障和双方共识一致的基础上, 和谐相处, 共存发展。反之, 如果劳动关系双方的共同需求和利益严重失衡, 则双方共同受到损害。因此, 企业依法规范自身的劳动用工行为,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 是现代企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因之一和必然要求。
5 推行女职工专章集体合同是女职工自身发展的需要
女职工自身发展是社会全面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女性占人类总数的近一半, 从总体上看, 女性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同男性不平等的地位。因此, 从法律上和事实上谋求男女平等和女性特殊利益的实现, 就成为广大女性的普遍愿望和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女职工作为职业女性, 是一支伟大的不可代替的人力资源, 由于生理、心理条件的差别, 虽然在有些职业上有不足, 但在许多职业上比男性更具职业优势, 如会计、医护、教育等。因此, 如何维护女职工的利益, 提高她们的地位, 将直接影响到这支重要的人力资源作用的发挥, 也影响到社会职业的效率和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及精神文明的发展。同时, 由于女职工不仅要承担社会生产的职责, 还要承担人类再生产的重任, 因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能否有效地保障, 就直接关系和影响到下一代人的孕育、哺育、教育和培养, 在相当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民族的现在和未来。因此, “没有妇女就没有社会及其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关心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就必须关心和促进女职工自身发展, 维护女职工的利益。
参考文献
[1]《工会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作概论》, 中国工人出版社, 2006年10月第一版.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新 第4篇
关键词:女职工 权益保护 集体合同
恩格斯曾指出,“只要妇女仍然被排除于社会的生产劳动之外,而只限于从事家庭的私人劳动,那么妇女解放、妇女同男子的平等,现在和将来都是不可能的”。所以,切实保障好广大妇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对实现社会公义具有重要意义。2006年,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工会组织以专项集体合同的落实为抓手,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11年9月底,全国共签订专项集体合同89.3万份,覆盖企业172.8万家,覆盖女职工6519.4万人。总体上而言,女职工权益保障保护工作已经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1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1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劳动法学界一般认为,在劳动关系调整的法模式方面,主要有三个层次的规则:第一个层次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出台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叫“劳动基准法”。例如《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这一层次的规则要调整全部劳动关系。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中劳动力资源交易的干预,是由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人身隶属关系特征决定的,一句话,国家要在全社会维护最低程度的正义。第三个层次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个别劳动合同。这是由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平等的财产关系所决定的。第二个层次则属于中观的层次,即调整一定范围内特殊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第一层次的劳动基准法在调整劳动关系时仍留有空间,若这一空间单独由个别性的劳动合同调整的话,由于劳动者力量单薄,不抱团不足以与用人单位抗衡。故依靠集体力量保护自身利益的集体合同意义重大,它是一种承上启下的必不可少的层次。这在实践中得到了印证,例如在一些签订例如集体合同的行业,工资接近市场均衡价格。
1.2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在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一是能够有效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在沈阳市铁西区,《汽车行业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规定了岗位最低工资,将女职工产假由原来的90天增至98天,并将女职工的人格尊严权利写进了合同。二是能够有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从经济学上看,女职工和用人单位是不同的利益体。劳资双方的矛盾如果不能以公开、集中、有序的方式形式反映出来,就会以无序、分撒的冲突表现出来。集体谈判是公开、透明的协商,有利于化解矛盾,避免过激行为的发生。三是起到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补充作用,集体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就具体的劳动条件做出切合实际的约定。四是对雇主方而言,可减少罢工、怠工等现象,可降低工人的流动率。对国家而言,可减少劳动争议,节约行政和司法资源。
2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签订率低,覆盖面小。目前,全国女职工已达1.37亿人,专项集体合同覆盖人口约6500万人,覆盖率不到50%。此外,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发展不平衡。国有企业的签订率远高于非公有制企业。从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层级来看,多为企业级,缺少地区性、行业级集体合同。二是内容缺乏针对性,条款粗略。一些企业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款涉及到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技能培训、保险福利等内容,但往往是照抄照搬《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很少有联系本企业实际的内容。一些劳动者普遍关注但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却未能写入合同,致使专项集体合同的补充性意义大打折扣。三是签订程序中协商环节缺失。专项集体合同本是双方充分博弈的结果,故协商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很多用人单位只是为了完成上级的任务,草草签下一纸空文。合同内容也不向女职工公布,最后在职代会的通过也仅仅是走过场而已。四是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率较低。一种情形是合同内容完全脱离企业实际情况,故没有实际履行的必要。另一种情形是集体合同经充分博弈达成,但缺乏执行合同的监督机制,尤其是相关法律责任,致使履约率大大降低。
2.2 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一是法律规定粗略,立法层级低。《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有集体合同的原则性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虽然较为详细,但该法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过低,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仅作为参照性的规则。二是各方对集体合同制度的功能认识不足。很多私营企业老板认为,企业是自己的,工资待遇及劳动条件完全应由企业决定,女职工没有过问的权利。从女职工工会组织方面来看,很多工会干部不知道维权才是工会的根本任务,竟然误将娱乐活动、过节慰问活动的组织举办当成核心工作。从女职工本人来看,女职工专项合同的推行还不到十年时间,故对这方面的规定知之甚少。再加上就业岗位竞争的压力,唯恐得罪资方,不愿意走到前台直接谈判。例如在我国服装、玩具生产及城市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聚集了大量的低文化素质的女职工。权利意识淡薄、遇事忍气吞声是她们的共同特点。很多女职工并不在意法律上应有的权益量是多少,而是琢磨能拿到血汗钱回家过年就行,比务农强就行。这种心态无疑助长了资方侵权的底气。三是工会的独立性不强,自我的核心定位迷失。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专项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个别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从实践来看,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与否及具体条款,往往多是工会和用人单位之间博弈的结果。所以,工会的博弈意愿与能力,对集体合同之正义实现至关重要。考察工会组织在西方的产生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工会乃以维权为第一任务的自治性组织。但是,在我国国企中,工会异化为企业内部的科室,本为自治负责人的工会主席是单位领导班子中享受副职待遇的一员;在私营企业中,雇主直接控制工会,往往指派其亲戚担任工会主席。总之,工会并没有成为真正代表职工利益的独立主体。一个活动资金及人员受制于企业的工会,显然难以胜任集体协商之责。四是区域性、行业性的主体缺位。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业等行业可由行业工会和行业的企业协会订立集体合同。武汉、沈阳等地在这方面做出了重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全国范围来看,仍存在区域性、行业性的主体数量不多、覆盖面不大等问题。一些已经成立的行业协会和行业工会,亦存在代表性不强、履约责任不明的问题。
3 完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具体建议
3.1 完善我国的集体合同立法。当前,我国急需要由全国人大出台一部《集体合同法》,对集体合同的效力、签订主体、程序、原则、履行监督、争议处理等事项作出规定。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一种中观层次的规则,具有规范效力。法学家博登海默曾指出,“如果缺少规则,相互冲突的利益调整,就会取决于某种偶然性,而这会给社会团结与和谐带来破坏性后果”。故法律对集体合同签订的态度应是极力促成。在《集体合同法》出台之前,地方人大及政府而可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之精神,规定在服装、玩具生产及城市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强制实行专项集体合同制度,切实保护广大处于弱势地位的女职工。
3.2 对工会的法律地位重新界定,增强其独立性。要保证工会的经费来源,使其在行动时无后顾之忧。工会是一种专司工人维权事务的自治组织,故应把属于政府、企业的职能剔除出去。政府部门只能在宏观上协调和指导工会的成立与运转,不应直接干预工会领导的选任。工会的干部要真正通过职工的民主选举产生。从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出发,企业应建立女职工工会组织或规定在工会机构中女职工委员应占有一定比例。
3.3 建立多层次的集体谈判体系。在当前,我国大量的集体合同为某个具体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即集中在企业层面。在国外,由雇主团体和劳动者团体签订的集体合同占有很大比例,对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功不可没。当前我国正处于急剧的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村女工涌入私营企业务工。但由于种种原因,在这些企业内部还很难出现具有谈判能力的工会组织。所以,我们应从立法上鼓励跨企业的行业工会的组建,规范其运行,例如温州可成立服装、制鞋等行业工会。相应地,行业协会、企业协会等雇主团体的运行也应纳入法治的轨道。
3.4 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对专项集体合同的监管义务。首先,要加大对专项集体合同制度的宣传力度,要让女职工工会组织熟悉集体合同制度,使广大女职工增强维权意识。其次,要加大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力度。在审查集体合同时,对严重违反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政府监管失职,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5篇
签订日期:2011年01月25日
甲方:
乙方:
为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环江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创发水电开发服务中心工会(以下简称乙方)集体协商,于xxxx年xx月xx日,共同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甲方应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工会及女职工组织协助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技能水平,共谋企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谐、未定的劳动关系,充分发挥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女职工参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与工会女职工组织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在企业发展、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五条 本合同对甲乙双方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六条 甲方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有关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妇女已婚、怀孕、哺乳等为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严禁招收和使用女童工(16岁以下)。
第七条 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应帮助、指导女职工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女职工应享受的权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八条 晚婚的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嫁3天外,增加10天,共计13天。
第九条 甲方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与特殊保护,并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其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拒绝聘用。
第十一条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不得从事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 所规定的作业。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应作为劳动时间,甲方不得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五条 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产假、节育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的,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四)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非医疗需要中止妊娠除外),掺假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晚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未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晚育假30天,共计12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90天,共计180天。同时享受独子奖励和保健费。在女方生育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
(六)女职工落实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的,根据《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
(七)女职工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生活补贴不得低于本人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满法定假期立即上班的,原则上安排原岗位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甲方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九条 甲方对女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普查,检查时间分别两年进行一次,所需检查费用由甲方负责,价差时间按公假处理。
第三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条 女职工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纪律及相关规章制度,保守甲方秘密,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篇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员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沈阳华润(盛润)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尊重公司女员工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员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沈阳华润(盛润)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和沈阳华润(盛润)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工会(以下称工会),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双方根据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集体协商后签订。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管理者代表公司行政方、工会主席代表员工方共同签订。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企业女员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女员工由工会主席代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 公司人事及劳动安全部门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及女工委员会对本合同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本合同对公司和公司全体女员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必须按本合同内容规范各自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加强双方合作,形成牢固的利益共同体。员工个人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公司女员工要严格遵守《员工手册》和其它企业管理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并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公司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女员工利益的权利,公司研究决定有关“四期保护”女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涉及女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工会及女工委员会的合作与支持。
第七条 女员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和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员工平等的权利,企业不得以任何借口歧视、贬低女员工。
第八条 提高女员工素质。
1、教育女员工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培养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完成生产任务。
2、组织女员工参加劳动竞赛、技术攻关、技术革新等活动,为增产降耗做贡献。
3、培养和树立新时代劳动女性,通过选树优秀女工,提高女员工素质和技能。
4、公司在评选劳动模范、优秀员工活动中女工应占一定比例。
5、员工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女员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章 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
第九条 依法保障女员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维护女员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权利,不断提高女员工的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条 公司女工委员会组织开展提高女员工素质的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员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员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女工委员会参与制定及修改涉及女员工权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女员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员工或者提高对女员工的聘用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办法》、《沈阳市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1、不按排女员工从事接触公司现有的二甲苯、三氯乙烯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作业。
2、对从事接触苯、二甲苯、三氯乙烯等作业的女员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女员工经期保护。
1、女员工经期,企业每月发给卫生用品补贴10元。
2、长期从事低温、冷水工作岗位的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六条 女员工孕期保护。
1、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公司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2、对怀孕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国家从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
3、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及人力资源部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5、怀孕的女员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十七条 女员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 2、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到难产实施刮宫产手术的,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60天。
6、妊娠3个月(12周)以下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15天。妊娠3个月(12周)及以上、7个月(28周)以下引产或者流产的女员工,给予产假30天。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含人流和自流)的,假期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假期42天;
7、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女员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女员工产假期满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5%)。婴儿满1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门证明婴儿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员工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4、女员工在哺乳期内因故不能进行哺乳,坚持工作的可将哺乳时间按加班工资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女员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
第二十条 女员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公司按规定向社保办申报生育保险费用。
第二十一条 积极组织女员工参加女性特殊疾病(均属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输卵癌和阴道癌)保险,费用可由单位出资,也可由女员工个人出资,或由单位和女员工共同承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奖励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女员工健康检查档案。每年对已婚女员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
第三章 集体合同的期限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自2006年12月日至2009 年12月日止有效。本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双方应就修订或续签集体合同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因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发生变更而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政府)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当服从国家(政府)规定;如遇政府调整法律、法规,本合同有关内容应作相应调整。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部份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司及工会双方只要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政策无重大变更,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等客观形势无重大变化,有关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得提出变更。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在10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公司进入法定破产程序;篇三: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师宗彩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女
职
工
权
益 保
护
专
项
集
体
合同
用人单位名称:师宗彩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用人单位工会:师宗彩湖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师德林
工会首席代表:刘小勇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更好
地保障和实现广大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女职工在创建和
谐企业、实现公司发展目标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
女权益保障法》、全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更好地发挥女职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平
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制订本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主要
负责人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 公司与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
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二章 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条款
第四条 逐步提高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
会中的女代表比例,其比例数与女职工所占全体职工的比例相适
应。
第五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及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
度、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女职工代表参
与平等协商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 用人单位要支持工会开展提高女职工技能素质的活
动,给予必要的活动经费保证。如果活动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公开招聘岗位时,除不适合女职工的工
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
工的录用标准。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注重对女性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在组织
职工外出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
须考虑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
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禁止以违反法律、伦理道德的具有淫秽
内容的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行为等形式对女职工实施
性骚扰。受害女职工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及有关机关投诉。
第十一条 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降
低工资,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
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的原用人单位的女职工,不
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 女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含各种补贴、保险、加班工资和免费食宿。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要以80%的女职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在 8小时内完成的工作量为标准,制定劳动定额标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
息办法,并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
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平常工作日加
班加点,用人单位要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给予补休;加班工
资的支付标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
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
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在月经期间,禁止安排经期的女职工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暂时调整安排
其他工作;
(二)按月或定期发给女职工卫生保健用品或费用,费用标
准为每月20元。
第十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
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量的,根据二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
间;
(三)对怀孕7个月及以上的女职工,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 1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可提前请产前假15天。如工作许
可,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
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人上同期工资收入的70%;
(四)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分娩
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可按有关规定报销(未
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女职工生育产假不得少于九十八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
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 年龄(女职工年满二十四周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规定期内采取节育措施者,增加产假三十天。产假期间其工
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后的休息时间,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执行,地方规定的休息时间高于国家规定天数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如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按规
定给予休息,休息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 哺
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
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
儿的,可延长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重视女职工健康保健工作,每两年
或一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并支付检查费用。女职工
普查妇女病时间按公休假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女职工购买安康保险,增强女职工抵
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为了对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实施有效维护,用人
单位与工会要密切合作,每年致少召开一次座谈会,听取女职工
意见和建议;工会要就用人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本专项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本用人单
位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每年对本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一次检查,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研究处理,并将落实情况向用人单位职代会报告。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专项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
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与集体合同一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期满前三个
月内,双方应就签订新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续签本合同进行新一
轮的平等协商。
第二十七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相关条款,在履行期间,如果
与国家、省、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相抵触,以国家、省、市的现行法律法规(条例、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专项集体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报劳动部门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第6篇
第二条 甲方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
第三条 甲方应有计划的加强对女职工教育、培训、提拔、使用。
第四条 甲方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听取工会女职工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乙方要积极协助甲方做好女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女职工职业技能水平。
第六条 乙方组织女职工开展活动所需的经费,甲方应予支持。
第七条 甲方应当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安全生产,防治职业危害,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不得在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九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一)对从事高处、低温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给予一天至两天带薪休息;
(二)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应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经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应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
(二)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三)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二)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有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妊娠期不满3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15天;
(五)妊娠满3个月不满4个月自然(人工)流产的,产假30天;
(六)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满7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
(七)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八)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
(九)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甲方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二)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三)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视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四)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甲方应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第十五条 甲方按月发放女职工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十六条 甲方应建立女职工卫生健康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七条 甲方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女职工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八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每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
第十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处理有关争议。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本合同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