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主合同范文(精选9篇)
代理主合同 第1篇
主合同
合同编号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厦门市思明区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销售天然橡胶(以下简称“代购货物”)之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代购货物名称
天然橡胶(包括天然乳胶和进口三号烟片、20号标准胶、复合胶,国产全乳胶等),前述各品种天然橡胶的代购金额不超过万元,前述额度可循环周转使用。
二、甲方权利与义务(不以所列责任为限)
1、本合同的采购有效期至年月日止,甲方应及时确定代购货物明细及其供货商,以确保乙方在采购有效期内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货物的采购(以乙方向供货商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否则:
(1)如在采购有效期内甲方未委托乙方采购任何货物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2)如甲方在采购有效期内仅委托乙方采购部分货物的,未采购的货物乙方不再进行采购,甲、乙双方按采购有效期内已完成的采购量进行结算。
2、确保本合同所述委托代理事项合法,对乙方依本合同规定所为的采购、销售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本合同以及购货合同、销售履行过程中的货物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代购货物市场跌价风险,非乙方原因造成代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等);承担在本合同及购货合同、销售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非由乙方重大过错引起的一切损失;对乙方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损失负全额连带赔偿责任(委托代理事项下货物如涉及货物损毁或灭失,乙方可按照委托代理事项下货物采购或销售合同的相应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或存货仓库进行索赔,索赔金额可用于弥补乙方损失,不足部分由甲方承担)。
3、本合同项下的代购货物的采购、销售事宜由甲方决定,包括采购、销售价格、销售计划的决定和采购、销售时机的把握。
供货商及货源经甲方指定,甲方应自行对该供货商资信、货物质量以及货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状况负责,并无条件按代购货物采购后的现状接受代购货物,且应自行承担代购货物流通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和风险;对因供货商、销售对象违反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若供货商不交货、少交货、无法按时交货或者所交的货物存在抵押、质押等权利瑕疵的,则甲方同意对供货商应偿还乙方所代垫的款项、供货商应向乙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乙方遭受的损失等向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对于非因乙方重大过错导致的本合同或购货、运输、仓储等相关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索赔直至提起仲裁或诉讼,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5、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本合同或购货、运输、仓储等相关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的,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最迟付款日前向乙方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货款、代理手续费、运输及仓储过程中发生的全部费用、银行费用及全部税款,下同)。
三、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收到甲方依约支付的保证金后与供货商签订并履行购货合同,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向供货商支付货款。乙方可指示乙方设在香港的子公司(海耀企业有限公司)具体从事本合同项下代理采购、销售事宜。
2、以乙方名义办理代购货物运输、保险、报关、报检等事宜,并垫付相关的运输费、仓储费、银行费用、通关费用等费用。
3、以乙方的名义与仓储公司订立仓储合同,并以乙方名义将代购货物存入乙方指定仓库货物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发货以乙方的发货通知单为准。
4、自乙方向供货商付款之日起,乙方即有权向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货款及其他费用。乙方在收到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销售对象支付的货款、代理手续费及代垫费用等款项后及时办理代购货物出仓手续。
5、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或购货、运输等相关合同不能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条件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甲方行使索赔权利。
6、以乙方名义对外签订的购货、运输、仓储等相关合同,签订前合同版本须经甲方进行书面确认。
7、如果乙方违反甲方的指示进行采购、销售(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的对象、价格、时机等)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相关的货物,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乙方在履行本合同及相关采购、销售、仓储等
合同过程中,因存在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进行赔偿。
四、相关款项支付、结算的约定
1、保证金的支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以现款方式(电汇至合同落款处乙方银行账号,下同)向乙方支付人民币50万元总保证金。对于往后的每一笔现货代理操作,甲方应于子代理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按所购货物采购总价的20%以现款方式(电汇至乙方银行账户,电汇前和乙方确认收款银行和账号)向乙方支付保证金。
(2)如果代购货物的跌价亏损累计达人民币50万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本款所述的亏损金额为参考价与采购单价之间的差额,参考价为中国橡胶信息交易网(http:///)公布的同类产品相同规格的同期市场价格,并暂按美元/人民币汇率6.25换算。甲方应自乙方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以现款方式向乙方或者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应追加的保证金。
(3)代购货物的采购成本包括乙方支付给供货商的货款、乙方垫付的运费、仓储费等费用、乙方根据本合同可获得的代理费以及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资金占用利息等。
2、货物的销售与费用结算
(1)代理采购完成后,乙方根据甲方的指定,将每批所代购货物销售给甲方指定的销售对象或者销售给甲方,甲方保证乙方能够最迟在乙方每次向供货商付款之日起90日内,将当批次代购货物销售完毕并回收全部款项。
(2)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可抵作最后一笔代购货物的应付款项或在甲方付清全部款项后由乙方无息退还给甲方。
3、费用结算
(1)甲方应自行确认与本合同项下货物相关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及银行费用,不限于本合同签订之后产生的),甲方认可并承担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相关税、费。乙方同意垫付前述税、费。
(2)代理手续费按乙方向供货商采购所支付的金额的0.7%收取(不含税);
若乙方支付方式为信用证,则自乙方开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按开证金额的0.2%收取额度占用费,三个月以上每增加一个月份增收0.5‰的额度占用费(不含税)。
资金占用利息依据乙方垫付款项(含货款、各项税费等)的金额按月息0.65%计算(不含税),自乙方
垫付之日起计至本合同项下代购货物销售款项全部回款之日止(不足一个月的依照实际天数计算)。
(3)本合同项下代购货物销售所产生的利润,乙方除收取本条第(2)项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的利润归属甲方。
(4)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销售对象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前,代购货物所有权属乙方(货物风险依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
(5)乙方应每月将与甲方的往来账项明细表、项目损益表、存货明细表传真给甲方。
(6)每单货物销售完毕,乙方应出具项目结算书传真给甲方,标明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各项费用、净利润或亏损,并据此将利润或亏损计入与甲方的往来账项明细表,以便结算。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第(1)项约定的期限内销售完毕,甲方应重新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理费和资金占用利息等费用。
2、如果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保证金,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果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第(2)项约定的追加保证金,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没收甲方已支付的保证金。
4、如果甲方逾期支付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款项超过证金。
5、乙方依照法律或本条第2款、第3款或第4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有权自行销售剩余的代购货物,并将所得款项直接按照如下顺序予以抵扣乙方的损失:
(1)乙方支付的律师费、调查费、诉讼费等追偿费用;
(2)甲方根据本合同应向乙方支付的利息、代理手续费;
(3)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和采购合同为甲方垫付的货款、各项税、费等;
若所得款项不足以抵扣上述款项的,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
6、乙方根据本条第5款约定销售代购货物时,若乙方将代购货物拟销售的价格、数量等信息通知甲方之日
起1日内甲方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未在这一期限内以该价格来款并补足该销售价格与乙方采购成本价格的差额款项的,乙方这一转售价格视为合理的销售价格。
7、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7款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甲方,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六、关于期货套保操作的特别约定
1、为规避市场行情风险,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的指令,代理甲方在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期货合约必须有现货合同为前提,即有敞口现货采购合同时,可以在期货市场按现货采购合同对应数量放空单;或有现货销售合同时,在期货市场按现货销售合同对应数量放多单。
2、每一笔期货操作前,甲方应按开仓总金额的20%以现款方式(电汇至乙方银行账户,电汇前和乙方确认收款银行和账号)向乙方支付保证金。
3、期现套保合约作为本合同项下的一个独立经营项目进行结算,甲方委托乙方采购的现货相对应的期货套保可在代理期限内进行一次或多次操作,期货合约中总金额最高的那笔作为代理费的计算依据,代理费按前述金额的0.7%收取(不含税)。
4、由于天然橡胶行情波动较大,乙方在接到甲方套期保值指令后必须立刻进行期货市场操作,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但由于技术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乙方未能操作的,乙方不负责任。
5、由于甲方没有及时指示乙方采取套期保值操作,造成货物浮动亏损达到50万元时,乙方应及时提示甲方补齐风险保证金,甲方在接到乙方指令5日内将保证金补齐,如到期未补齐则乙方有权销售货物。
6、期货套保操作过程所产生的报关、运输、仓储、银行、财务、代理手续费等费用,在该批货物(期货)销售完毕后统一结算。
七、保密条款
1、本合同任何一方(“接受方”)对从相对方(“披露方”)获得的有关该方业务、财务状况及其它保密事项与专有资料(以下简称“保密资料”)应当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保密资料。
2、前述约定不适用于下述资料:
(1)能够证明在披露方作为保密资料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接受方所知的资料;
(2)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合同而为公众所知悉的资料;
(3)接受方从对该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资料。
3、各方均将制定规章制度,以使其本身及其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职员和其它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4、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1)把资料透露给任何关联公司、贷款人或财务筹资代理机构、双方可能聘请的雇员和顾问或一方预期向之转让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的任何第三方;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的业务需要知道该等资料的人或实体透露该等资料,并且这些人或实体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等资料的保密性。
(2)在法律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把资料透露给任何政府或任何有关机构或部门。但是,被要求作出上述透露的一方应在进行上述透露前把该要求及其条款通知其它方。
八、不可抗力
1、遭受不可抗力(包括国家或地方政策法规或规定的变化或调整或新立,或按各类政策法规或规定等被要求修改等,以及各种自然灾害、灾难、战争等,下同)的一方应立即通知有关的对方,并提供遭受此种不可抗力及期限的适当证据,遭受此种不可抗力的一方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终止或减轻此种不可抗力及其影响。
2、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以上时,任何与上述不可抗力有关的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作为有关各方解除本合同的后果,有关各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端解决办法
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各指派一人负责本合作项目的采购销售指令的下达和协调工作,另双方各指派一人具体负责本合作项目的日常有关事宜。
甲方指派人员:
联系方式:
乙方指派人员:
联系方式:
2、购货合同、销售合同的各项内容已经甲方审定,并且在乙方开始进行采购或销售后,甲方不得自行与供货商、销售对象变更或修改合同,甲方亦不得因合同本身的缺陷或乙方的合理变更(变更应经甲方同意)引起的损失向乙方提出赔偿。
3、就本合同发生的通知应以书面作出并应按双方在本合同所列示的传真号传送或按所列示的联系地址寄送或当面送达。以传真送达的,一方按本合同所载传真号码发送传真当日即为送达日;以邮寄送达的,一方按本合同所载地址向对方以快递公司发出通知后的第3个日历日即为送达日。如甲、乙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发生变更应提前十日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本合同中列示的地址发出通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视为已送达日;任何一方拒收其他方寄送的通知的,对方按本合同中列示的地址发出通知后的第2个日历日即视为已送达日。
4、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到期终止的,乙方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甲方。
54、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成立,自本合同项下甲方提供担保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留作办理有关手续备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传真件有效,但原件应及时后补。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由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确认方为有效。
甲方乙方
住所住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签字: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代理主合同 第2篇
甲方:乙方 :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
地址:地址:民航路15号企业一号18层
身份证号:电话 :0371-66665923
电话:传真(投诉):0371-67375635
甲方因与(简称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本案阶段的委托代理人。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如下:
1、提起并参加
2、根据案情需要开展与本案有关的调查取证工作;
3、向甲方解答与本案有关的法律问题;
4、为甲方草拟、审查与本案诉讼代理有关的法律文书;
5、接受甲方委托,处理与本案诉讼有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为本条所列第项:
1、一般代理;
2、特别授权(□代为参加调解、和解;□代为提起、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申请执行;□代签法律文书;□代收款物;)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委派师指派其他业务助理配合完成辅助工作,但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事项;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要求,及时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合法、合理、明确;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指定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律师费及办案费
1、律师费:双方自愿选择以下
A、乙方代理甲方就本案进行诉讼代理,根据《河南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元,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一次性支付。
B、根据甲方的要求,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乙方同意就本案实行风险代理:双方共同约定,甲方按照向乙方支付律师费,并在收到该款物□、判决生效□当日内一次性支付。
2、办案差旅费
根据《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办理本案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当由甲方另行承担。先由甲方向乙方预先支付办案差旅、住宿、复印等经费人民币元,待乙方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由双方凭票据结算。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翻译费、复印费、交通费、长途通讯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3、出现下列情形,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结算律师费:
如果本合同所述案件在未提起诉讼之前、诉讼中以和解方式解决或甲方决定以其他方式解决,视为乙方已完成代理义务,则乙方已收取的办案费不再退还,甲方仍应按约定比例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4、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乙方将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诉讼费用由甲方负担。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因乙方律师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及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经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2、乙方律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在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额度范围内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逾期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及等同于约定代理费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双方约定提交郑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第十一条 其他
1、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律师个人直接支付任何费用,否则后果自负;
2、乙方不收取甲方材料原件。
第十二条 甲方承诺:我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乙方: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
代理主合同 第3篇
销售人员相对于一般的员工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他们并不是在企业的内部工作, 而是常年在自己的辖区内同自己的客户接触[1], 另一方面, 由于他们与顾客直接接触, 故其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2]。随着竞争的激烈, 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销售人员是公司获得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留住这些人才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就是有吸引他们的销售提成。较高的销售提成额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而提成额的过低会降低销售人员的推销产品的积极性[3]。故企业应该确定一个合适的销售提成额对企业至关重要。
建立科学的奖金激励机制, 对于激发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十分的重要。传统的一些模型研究过奖金的一些发放方法, 但是这些模型往往是在信息对称的假定下进行的, 而现实的销售中, 管理者很难能完全取得想要的信息。本文针对以往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优化的模型三, 对奖金的激励方案有进一步的描述和改进。
二、激励合同的优化设计
(一) 传统模型
模型一、企业以销售额的总数为基础给销售人员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1) :
其中@为提成的比例, Q为总销售额, W为奖金
这种激励计划可以估计销售人员使他们的销售额最大化, 但因为不同产品成本的差异性, 直接导致一些销售人员的净销售额不高的现象, 故相应的销售提成也上不去, 直接影响日后的工作积极性。
模型二、企业管理者通过观察销售人员的表现以及市场的需求情况, 并且询问销售人员的销售情况, 来估计他们可行的销售水平, 然后根据此估计的销售额与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额的一些情况来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2)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Q*是管理者估计出来的销售额, a是达到估计水平时的奖金, @是奖金W对销售变动额 (Q*-Q) 的变化率, 即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的销售额, 奖金减少或增加一个@单位。
销售人员可能会偏向低估自己的销售能力而使上报的销售额偏低, 因为只要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上报的销售额就有可能得到一份奖金。因此这种激励模型没有获得销售能力的准确信息, 且不能促进销售人员销售效率的提高。
(二) 优化设计的模型
模型三、该合同公式的前提与模型二相同, 合同公式如式 (3)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a、b、r都是大于零的参数。其选择应保证每个销售人员具有透露真实的销售水平以及销售额度, 并且是实际的销售额尽可能的大。
假设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极限 (假定的市场需求、客户数量等不变, 销售人员具有最有效的销售能力) 为Qmax, 如果销售人员能估计出的可行的销售额为Q*等于Qmax, 故当Q=Qmax时, 即销售人员真实的估计了自己的销售能力, 并且付出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此时, 其也最大化了他的奖金, 这样企业也最大化了其利润, 这时奖金为Wmax=bQ*=bQmax。
假设销售人员的可行的销售额度Q*
三、结论
模型一和模型二都是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建立的, 在对称的信息结构下, 委托人可以通过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信息对其进行奖惩。但是在现实的销售过程中, 企业是不能完全掌握销售人员所拥有的私人信息的。模型三是在模型一、二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得到的, 这种奖金激励计划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进行的, 委托人 (企业) 不知道销售人员的一些私人信息, 这样在利益分配方面就存在博弈的局面。
摘要:奖金激励是激励销售人员的重要方法之一。该研究针对传统的奖金激励模型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依据, 建立新型模型, 并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的奖金激励机制的优化设计问题。
关键词:销售人员,奖金激励,委托代理理论
参考文献
[1]张立, 张德常.销售人员线性激励合同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6, 2 (24) .
[2]王慧.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设计[J].商业时代, 2007, 23 (27) .
海运代理合同条款不该模糊 第4篇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出庭代理) 第5篇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律师为甲方与____________纠纷案的第_______审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行为时,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根据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代理费_______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代理合同 行纪合同(四) 第6篇
(四)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代办________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办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事务)
第二条 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 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代理商加盟代理合同格式 第7篇
一、 运单
_____快递的运单是为发货人准备的,具有契约性质的,不可转让的运单。当发货人以物品所有人或代理人的名义项填写本运单,并签字署名后即表示接受和遵守本运单背书条款的各项填写本运单内容,并受法律保护。
二、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
1.发运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保证所委托发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法律及运输部门能接受的,不违背承运人意的物品。
2.对委托承运的物品应妥善包装,且必须符合物品安全运输的要求,对特殊性质的物品(如生要物品,易损坏的物品等)。发运人应做好特殊包装,并向承运人作出特别声明,或实际,或实际保价措施。
3.发运人必须在《_____快递详情单》上用正楷汉字(国际件以英文)详细填写发运人及收货人的全称姓名、部门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件。
4.发运人承认_____快递有权放弃或拒绝不适宜快运方式运输的,有意或无意隐瞒物品真实品名及价值及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的物品,一旦违反,发运人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5.运人及其委托找理人保证接受和支付__快递所公布的物品运价及其相关的包装,仓储和退运费用。
6._____快递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要要求,需要保价则按申报实际价值加收_____%保价费,否则寄件人默认_____快递公司为其保价限额_____元。
三、被承运物品的知情权
_____快递有权获知被承运物品的性质,品名数量及生量等,协助有关政府部门和运输部门对承运的物品进行检查或查处。
四、被承运物品的置留权
发运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未按承运协议规定支付应付运费及相关费用,则承运人在没有取得有效担保之前,有权置留所承运的物品,并保留对发货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追偿权,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负责条款
1._____快递对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争、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及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_____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或由于发运人的原因造成的没收均不负任何责任。
2._____快递对由于物品运送的延误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它非主体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_____快递对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由于发运人的原因,如地址填写错误或不全;收件人地址变更或无法送达的地域等。
(2)由于发运人所委托运送的物品本身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所明令禁止的,如易燃、易爆、易污染、易腐蚀、有毒的各类粉剂、水剂及其它违禁品。
(3)由于发运人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六、 赔偿限额
1.对一般物品(未经保价)均按每件人民币_____元赔偿。
2.对保价的物品按实际金额赔偿。
3.报价额限贰万元人民币。
4.特殊物品(不包含其商业价值),若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赔偿,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
七、索赔
1.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_____天内(以本单所填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必须出具此详情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的费用收据。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支付的情况下方可被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将视为发运人已认可所委托运送的物品完成了全部程序而放弃追赔的权力。
2.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承担并偿付所欠承运人的运费,发运人无权从中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八、适用范围
1.以上所列条款适用于所有享有_____注册商标使用权及经营代理权的公司或其它的指定代理人。
代理主合同 第8篇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未来电子代理人的适用
“电子代理人”的出现, 是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的新现象, 代表未来发展的一种趋势。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为一种“无人介入” (No Human Input, 简称“NHI”) 合同, 因其无需作为生物体的本人或代理人直接、即时地介入, 而只依赖于电子计算机即可完成交易行为, 故NHI合同成为电子合同的新形式。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第2条对电子代理人的定义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审查或者操作就能独立地启动某个行为, 对电子记录或者履行做出完整或者部分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者其他自动化手段。”这是对电子代理人概念的第一次使用。可见, 电子代理人实际上是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自动化手段, 既不是自然人, 也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相对于传统商品房买卖书面合同,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网上签约。因其依赖于Internet将具有不同的特征。
1. 从“面对面”到虚拟化。
传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纸面签约须经由当事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介入, 民事主体是“在场的”, 具有相当的真实性;但随着电子代理人的引入, 网上签约最终的发展过程将表现为电子代理人直接运用电子程序的“虚拟化”形式, 真实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完全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
2. 从纸面交易到无纸化交易。
商品房买卖电子合同形式是传统书面形式的发展, 其取代纸面交易而成为一种绿色交易。电子代理人适用后,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使纸张不再是原始凭证, 信息已经变成了一组可以运算的电子数据。
3. 从封闭交易到开放交易。
电子技术的发展, 使得电子代理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能够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阻隔, 经济活动的时空差缩短, 甚至是信息的同步传递, 所以连续性增强, 频率加快。快速高效已成为各种经济实体或个人行为决策的基本要求;同时, 电子代理人的适用会使得房地产经纪中介的力量弱化, 社会交易成本递减。
可见,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仅可以使签约双方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 提高房地产交易的效率, 更可降低交易成本, 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
二、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将面临的法律困境
从民商法学的角度看, 电子代理人这种新型的代理模式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后, 会呈现出以下方面的问题。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本质与地位。
电子代理人作为“电子”这一技术和“代理人”这一主体的合成词, 其与人类代理人的区别和联系何在?电子代理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能否作为一种民商事主体?电子代理人在缔结NHI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程中, 与传统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中的开发商、购房者或代理人, 具有何种不同或类似的法律地位?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与主体认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本身应具备何种条件?电子代理支配人, 即购房者与开发商的代理人应符合何种条件, 才能使得商品房买卖这一电子交易活动有效?为保障商品房交易的高效、快捷, 兼顾民商事主体的自由活动空间和妥当的隐私权空间, 电子代理人及其支配人的主体认定成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这一NHI合同交易形式长盛不衰的唯一法门, 那如何实现这种有效认定呢?
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
缔约能力是关涉可能的资格问题, 缔约行为则是关涉现实的商品房交易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行为可能产生诸多与传统代理规则的差异之处, 如双方代理、表见代理以及电子代理人充当居间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是否具备缔约能力, 尤其是当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过电子代理人缔结NHI商品房买卖合同时,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另外,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何在, 其活动范围有无限制?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与欺诈。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包括技术错误和人为错误, 此二者与传统民事错误有何异同?如何认识和规制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络欺诈, 也是电子代理人法律制度运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面临的又一具有实践意义的议题。
三、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的法律困境之克服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是传统书面签约形式的新发展, 而商品房买卖NHI合同又是网上签约形式的新发展。通过电子代理人订立的NHI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论对于民商事交易的当事人, 抑或对于律师、法官, 都极具意义, 又面临挑战。
1.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本质与地位。
电子代理人在本质上是一种工具或程序, 是人脑或人手的延伸。关于电子代理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的思考方向, 并非本诸传统以代理人为人的法则, 而是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视为开发商或购房者之物或工具。换言之, 将代理规则适用于计算机模式, 仅限于在计算机主体是执行本人意志的场合, 应该只有在开发商与购房者采用与传统使用代理人相同的方式来利用计算机之时, 法律才有必要赋予其与人类代理人相类似的地位。在这种电子代理模式中, 法律所侧重的是代理人的功能性意义, 电子代理人是一种拟人的称谓, 而唯一的、真正重要的人, 则是指导、支配电子代理人行事的开发商或购房者。
2.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的有效条件与主体认定。
为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充分发挥其代理功能, 电子代理人须具备一定的有效条件, 主要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支配人的条件、电子代理人的内容条件和程序条件等。而只有以妥当的方式识别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与本人的一一对应关系, 电子交易的高速、快捷、有效才有可能得以实现。
3.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的缔约能力与缔约行为。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是否具有缔约能力和缔约行为是对传统合同法理论的挑战之一。因其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故谈不上独立缔约能力或缔约行为, 但其有辅助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缔约的能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适用对传统双方代理规则突破的基础, 应当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作为双方代理禁止的例外。电子代理人的行为归属于程序使用人, 即开发商或购房者。
4. 商品房买卖合同电子代理中的错误与欺诈。
对于电子错误的规制应当从保护购房者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 根据不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情形确定不同的具体规则。对于电子代理中的欺诈应从公平交易出发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法律规制的反思
笔者认为, 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言, 在现有法律体系有具体可依据规则之前, 适用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问题, 显然会造成民法具体规定的软化和对具体调控的规避。但要真正给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立法, 实际操作起来绝非易事。首先, 世界各国的法律不统一, 法律协调成为最大的难题。因为网上签约是开放性的, 可以超越空间的阻隔, 而各地的法律、法规又不同。其次, 技术的发展尚不足以控制网上的一切商品房交易行为。电子代理人在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也会产生电子错误, 这些技术控制的盲点无疑需要法律规制。再次, 电子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 而法律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以相对滞后的法律来规制变动不拘的科学技术, 尤其是以创新为目标的电子技术的运用, 无疑会产生手段与目的不合的问题, 立法本身可能会限制房地产交易的发展。所以, 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电子代理人这一新兴的科技法律争议, 将其纳入到传统法律制度中做一番考量和比较是有意义的。传统的法律制度原则上仍将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 只是需要对之进行适度的修正而已。笔者并不赞同制订专门的商品房电子代理法。
由此, 在更为深广的层面上, 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还会引发法律与科技的关系这一基本命题的思考。一方面, 对互联网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其重心宜放在如何将现有法律适用于新的环境上, 而不是动辄制定新的法律, 导致法律资源的巨大浪费。不能以技术作为法律分科的分水岭, 否则将导致法律分析的简单化和片面化。或许, 当前电子代理人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研究目标, 正是将之吸纳到传统的民商法或其他学科之中。另一方面, 网络民商事法律应奉行媒介中立性与技术中立性原则。媒介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对于不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采用纸质媒介进行的交易, 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 都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 不因交易采用的媒介不同而厚此薄彼;技术中立性的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对商品房交易使用的技术手段一视同仁, 不应把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理解作为法律规定的基础, 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因此, 不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采用何种电子通讯的技术手段, 其交易的法律效力都不受影响。法律所持守的这种技术产业政策, 既可满足开发商与购房者选择电子代理人的行动自由, 也不至于妨碍电子技术界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目标。
参考文献
[1].林瑞珠.知识经济下电子合同之发展与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范晓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兰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3.5
[3].杜颖.电子合同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4].刘满达.电子交易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
代理主合同 第9篇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