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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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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精选11篇)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 第1篇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抵押林权,风险防范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产品,林农可以将森林资源进行抵押,缓解在扩大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乏问题。目前,林权抵押贷款得到了初步发展,但由于抵押资产的评估风险、保全风险、处置风险等因素,影响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面临发展瓶颈[1]。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掌握有效信用信息,往往采用“惜贷”的方式控制风险[2],林权仍尚未成为普遍接受的抵押品,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在全国的推广[3],风险化解能力弱等原因使得林农山林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4]。从笔者整理的大量文献来看,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受多重因素制约,发展遇到瓶颈[5]。鉴于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本文从抵押林权风险视角出发,把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转化为对林权抵押物风险进行研究,对林权抵押物意义和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瓶颈的政策建议,以期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发展。

一、引入林权抵押物的意义

第一,林权抵押物具备优质抵押品的潜力,拓宽了商业银行资金运用渠道。Benton E.Gup等(2009)提出优质抵押品需符合或部分符合几个条件:确定性、耐用性、价值稳定性、可交易性。林权抵押物基本符合这几个条件:首先,符合确定性,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森林资源已经从法律上得到产权归属确认;其次,满足耐用性和价值稳定性条件,森林资源是可再生的生态资源,可反复利用,而且林地作为不动产,价值稳定性高;再次,具备可交易性功能,权利人可通过林木买卖、林权流转等方式进行交易,不过目前林权可交易性功能存在一些制约,一方面林权采伐指标受林业部门严格控制,另一方面林权交易市场存在市场分割严重、市场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定价机制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可见,林权已基本符合优质抵押品的条件,只要完善相应的监管和保障制度,就能成为商业银行信贷领域的优质抵押品。通过引入林权抵押物,可解决当前商业银行担保品单一的问题,为商业银行丰富资产组合、分散业务风险。

第二,盘活森林资源,破解林农融资难题。由于林业基础薄弱,林农内源融资有限,实现林业发展更依赖外源融资[6],不过由于银行体系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加上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缺乏有效担保品,林农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阻碍较大,引入林权抵押物可以盘活森林资源,拓宽林业融资渠道,破解林农融资难题[7]。

第三,全国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目前全国已确权林地面积不断增加,目前已确权林地占集体林地面积的98%,在全国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从目前情况来看,用作抵押的林地面积占总的确权林地面积比例还很小,绝大部分林地尚未用作抵押。

二、林权抵押物面临的风险

(一)安全性风险

1. 抵押林权真实性风险。

抵押林权真实性风险包括权属清晰真实性和抵押林权资产价值评估真实性。权属清晰真实风险取决于抵押的森林资源信息是否真实可靠,由于目前我国林权登记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一些投机分子通过虚假抵押、抵押权虚置的骗取贷款。

抵押林权资产价值评估是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森林资源资产是特殊的抵押资产,对它们进行评估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另外,林木市场价格波动很大,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很难做到准确评估,甚至一些评估人员还违反职业道德,和借款人串通报高抵押林木价值,骗取高额贷款。

2. 森林资源保存风险。

林业生产具有受自然作用影响大、资金投资周期长等特点,使得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在保存过程中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

首先,森林资源培育周期长、投入资金循环周期长,一般大径级材林木生产周期为25—30年,小径级材为10—15年,间伐最早为中龄林和近熟林,其中砍伐中龄林只能获取小径级材,培育周期长使得投入林业资金的循环周期也较长,增加了林权抵押贷款的不确定风险。其次,自然力作用大,其生产增值过分依赖于自然环境的好坏,自然灾害对其影响巨大。据统计,2014年全国发生森林火灾3 929次,其中一般火灾2 347次,较大火灾1 582次,受害森林面积总计13 724公顷。除此之外,每年因病虫鼠害所损失的森林面积都高达1万多公顷。另外还有寒潮、风灾、干旱、雪灾等气候灾害,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都会造成抵押物减值损失甚至是毁灭性的破坏。最后,不良管护等人为因素也会造成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损失。由于林业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维护的产业,要想实现林业资产增值、保值,就需要对其精心管护,做好日常管理维护、科学种植。另外,林地经营分布地点较为偏远,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无法做到经常性地监管巡查,经常会有盗砍滥伐、化学污染等人为破坏事件的发生。

3. 价值补偿风险。

价值补偿风险是指抵押林权在遭受意外灾害后,能否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现阶段抵押林权价值补偿主要取决于森林保险。森林保险是指参与投保的森林资源资产遭受损毁或是灭失后,保险公司会予以相应的补偿。健全的森林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转移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然而目前我国森林保险业务的发展严重滞后于林业发展的风险规避需求,存在诸多问题,如保险机构对开展森林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保险市场供给明显不足;险种太单一,只提供森林火灾险,没有森林资源病虫鼠害、地质灾害等灾害造成的损失补偿;保险期限大多只有一年,而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常常是三四年,有些甚至长达十年,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不匹配;很多林农缺乏森林投保意识,参保意愿并不高,这些都使得森林保险对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散作用有限。

(二)盈利性风险

森林资源是能够产生价值增值的特殊抵押品,其盈利性可通过对该项森林资源的产出收入与营林成本相抵计算得到,营林成本取决于林地立地条件、森林经营水平和所采用的技术以及社会物价和工资水平,相对较为稳定。森林资源资产最终产出是林木和林产品,林木和林产品市场价格是随社会投资需求变化而变化的,价格波动较大。

(三)流动性风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经营者虽获得了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林业经营主体对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仍受诸多政策制度的约束,导致了抵押物流动性风险。

1. 限额采伐管理制度。

为保护森林生态资源,政府规定林业经营主体要对林木资产进行砍伐需要获取采伐许可证,而采伐许可证受林业部门的严格控制,以用材林为例,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而且主伐还需满足林木树龄、林木经、林密度等限制性要求,即使债务清偿期满,林木尚不满足这些要求,依然不能采伐,直接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能力。

2. 林权交易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林权交易市场尚未成熟,林权流转的社会服务体系欠缺,存在市场分割、市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得林权交易手续烦琐,增加了交易成本。

3. 林地管理政策。

目前,我国实行林地统一管理政策,政府常常为满足交通、建筑等建设需求,强制征收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征占林地现象严重,导致林权权利人不能按自己意愿自由变现林权。

4. 天然林保护政策。

为保护社会生态环境,政府规定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严格控制采伐量甚至直接禁伐,林权所有者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置变现受约束,影响林权权利人变现林权的预期。

三、化解风险措施

(一)健全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

林业管理部门应对林权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权属、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对通过抵押登记审核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结。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需采伐指标的,审批机关应优先进行安排。对于列入林权抵押登记的森林资源,林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抵押双方的监督管理,防止抵押物受损。

(二)积极推进森林保险业务发展

积极推进森林保险业务的发展,对于森林保险风险大、盈利差的情况,政府应适当提高财政补贴。同时,应加大对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林农森林保险意识。

(三)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水平

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水平应从完善外部评估机构行业规范和提高银行内部评估水平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健全森林资源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评估责任制度,规范外部评估机构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确保每一份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应提高银行内部评估能力,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不断加强信贷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素质。

参考文献

[1]吕洁华,那颂.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与防范策略——基于银行信贷风险视角[J].林业经济问题,2015,(3):238-241.

[2]何安华,孔祥智.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以浙江丽水市创新竹木专业合作社为例[J].林业经济问题,2009,(4):331-335.

[3]倪剑.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14,(2):81-86.

[4]肖建中.林权制度改革与抵押贷款的政策分析——以浙江丽水市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09,(10):79-83.

[5]陆燕元,潘立,马焕成.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生成机理与防范策略[J].林业经济,2014,(1):33-35.

[6]张兰花.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评估研究[D].福州:福建农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广元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2篇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7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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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并获得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广元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第五条 可依法用于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国有、集体、农民自留山商品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依法规定的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

第六条 借款人向承办银行以林权抵押贷款只能抵押一次,严禁在银行系统多头抵押,重复贷款。

第二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七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坐落在广元市境内,必须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并取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第八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第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和特种用途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四)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用个人或合伙人共有的林权抵押时,借贷双方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抵押物可不予评估,但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时,必须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据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有贷款人和具有管辖权的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或有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做为物上保证人;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营造速丰林、经果林或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

(二)、发展森林蔬菜业、森林畜牧业、森林旅游业、林区种养殖业;

(三)、林(农)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加工、流通;

(四)、购置林(农)生产机器设施;

(五)、与发展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其他产业。

第四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和贴息贷款:各级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支农信贷政策和小额贷款、贴息贷款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央行资金支持工作和运用支农再贷款等措施,促进林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小额贷款和有关部门贴息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信誉等级自主审查、积极发放,严格管理,切实解决农民扩大地方产业,发展农村经济对贷款资金的需求。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积极推行以借款人的森林资源作为抵押物,按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小额贷款和贴息贷款可采用短中期贷款(1年以内、5年以下,含本数),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林权抵押贷款可采用中长期贷款(1年内、8年以下,含本数),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贴息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第二十条 各承办银行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台帐登记应与银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各类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景,做到遵章守法、诚实守信、履行合同、还本付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林权抵押借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林权证;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四)、贷款人认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作出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一致意见,并签订林权抵押合同。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林权证;

(四)、林权抵押合同;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凭借款人抵押申请书、林权证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见附件2),以备查阅。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见附件3)和县(区)人民政府发放的《山林他项权证》(见附件4),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林权证原件交县(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保存。抵押人持林权证复印件备查。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山林他项权证》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50%—70%折算贷款额度,按规定权限报批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完成贷款发放;并依法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林权抵押终止。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原《登记证》和《他项权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林权证原件返还抵押人。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抵押权人在提供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单方向原登记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不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林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山林再次抵押或进行林权流转,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已抵押的林权办理一切手续,由此而造成的经济后果,概由林权登记机关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林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原则上不能采伐被抵押的森林、林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须经抵押权人审核同意后,按照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商品材产量,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伐。第三十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资源林政、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被抵押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防止乱砍滥伐、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人为和自然灾害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根据各地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权抵押借款、贷款人的还款需要,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木材生产计划,保证借款人有效偿还到期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或抵押权人有权采取招标、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处理其抵押的林权,用变卖的森林资源活立木的价款优先受偿,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和处置抵押的林权。

第三十四条 各承办银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加强内部风险调控。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与林权抵押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相配套的管理操作办法,以拓展林业信贷业务,实现兴林富民共赢。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 第3篇

摘 要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解决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构不灵活等方面的问题,为推进林业发展,增加农民和林业经济组织收入,带动林下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制。但林权抵押贷款各地推行情况参差不齐,有的金融机构根本就未办理该项业务。笔者就现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抵押贷款谈谈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 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 抵押贷款

自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各地先后实施了以明晰产权、勘界发证、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落实承包责任等为主要任务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决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构不灵活等方面的问题,为推进林业发展,增加农民和林业经济组织收入,带动林下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制。同时,意见明确把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作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要求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但林权抵押贷款各地推行情况参差不齐,有的金融机构根本就未办理该项业务。笔者就现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权抵押贷款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发展林权抵押贷款创造了条件

改革前的林地林木属集体所有,农民没有收益权和处置权,农民不能用集体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支持,而2008年来推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好解决了产权和经营主体问题,改革落实到户的林权成为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物。

(一)明晰产权为林权设定抵押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凭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改革确权后的林权证具有法律效力,为金融机构放贷拓宽了合法有效的抵押渠道,破解了农民因为没有合法有效的抵押物而导致贷款难的问题。

(二)放活经营权有利于助推林业发展,使林权抵押成为可靠的信贷方式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国家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管理,除公益林外,对明晰了产权的商品林,林权所有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对在林地上发展林木及其他经济作物可以自主销售,提高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有助于推动林业发展,提升林权价值,从而使林权抵押成为可靠的信贷方式。

(三)落实处置权,明确了林权可以依法办理抵押

《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赋予了林农较大的自主处置权,从而使林权所有者用林权抵押贷款合法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其明晰的产权、灵活的经营权和处置权从理论上使金融机构在林权抵押贷款不能按时偿还时,可以依法处置林权偿还贷款,林权抵押成为金融机构在助推林农发展的一个新的贷款品种。

二、金融机构主动参与,强化服务,是做好林权抵押贷款的关键

在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明晰产权、勘界发证,解决了经营主体的情况下,助推林业发展,再造森林资源,解决林权所有者发展林下经济的瓶颈,帮助林权所有者发展致富的关键在于金融机构的参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只是为林权抵押贷款创造了条件,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才可能使林权抵押贷款成为现实。笔者以为,要做好林权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变观念,积极参与,要从社会责任的高度来认识林权抵押贷款的深远影响

发放贷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是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也是金融机构获取收益谋求自身发展的重要渠道。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林业资源相当丰富,林业发展前景广阔,特别是在当前强调帮助农民增收致富的大背景下,国家对林权实施改革,为林权抵押贷款创造了条件。金融机构针对林权改革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创新金融品种,做好林权抵押贷款,是变农民的资源优势为资本优势,切实解决农民融资难的一条新途径;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实施林权抵押贷款对于支持农民发展生产,促进农民实现增收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深远的影响。

(二)完善措施,强化服务,把林权抵押贷款做成破解“三农”融资难的一条新途径

1.明确贷款对象,适度放宽林权抵押贷款的用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有的金融机构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但其贷款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农业经济组织,用途仅限于植树造林,购买树种、苗木、肥料和农药等,林权抵押贷款的用途较窄,资金支持面不大。

为了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在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上要适度扩大。在贷款对象上,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为贷款对象。只要是法律、法规或政策规章认可的合法、合规生产经营项目都可以支持,从而对农民以林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最广泛的支持。

2.适度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的范围,使林权能够最大范围地抵押融资。金融机构在林权抵押物方面,不宜管得过多过死,除公益林、权属不清或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林权,金融机构都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范围,如家庭承包或流转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木及其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等都可以作为抵押物。

3.实行多种担保方式,拓宽林业融资渠道。由于农村林木、林地的多样性和林农、林业经济组织并存的客观事实,金融机构应结合当地实际,灵活运用多种担保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除传统的自然人用自身的林权作抵押贷款和第三人用林权为借款人担保贷款外,对林业专业合作社还可以采取社员承贷、专业大户承贷、专业合作社承贷的方式给予支持;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积极引导林业中小企业、林业大户成立联保小组,由评估公司对联保小组所拥有的林权进行评估,金融机构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对联保小组成员掌握发放贷款。

4.综合多种因素,科学确定贷款期限。不同的林木其生产周期可能会不同,不同的林木其价值也不一样。因此,林权抵押贷款应综合抵押贷款用途、林木种类、生产周期、抵押林权的现状和林地使用年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而不宜人为主观臆断,随意定得过短或过长。

5.实行惠农政策,提供优惠利率。为鼓励农民增加对林业的投入,充分体现惠农政策,金融机构应适度降低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可以考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或上浮比例控制在30%以内,减轻农民的负担,助推林业发展。

6.分类管理,合理确定抵押率。金融机构在抵押率的确定上,应按林木、林地、花卉苗木等分类掌握,对林木、花卉苗木等根据其生长情况及种植时间长短、成熟程度等,按种植时间越长、生长情况越好、离成熟期越短其抵押率越高的原则分别确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满足不同品种、不同时段抵押物的贷款需求。

三、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积极跟进配套措施推动林权抵押贷款

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仅有金融机构参与是不行的,还需要林业部门、保险公司、评估公司、财政部门等多家单位或部门的共同协作,积极跟进配套措施,全力配合才能有效推动林权抵押贷款。

(一)政府牵头,统筹协调,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由于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需要协作的部门较多,且需要协作的各部门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任何单方沟通都不能及时有效解决相关问题,这需要政府牵头,统筹协调,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各部门拿出行之有效的操作方案配合林权抵押贷款的推进,并抓好督促工作,才能使各部门形成一种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良好机制,以利于有效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二)规范林权管理及登记工作,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贷款

林业部门应对全所辖林权建立规范的管理程序,对林权进行规范管理,严格登记,完善权证。对抵押物,要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严格登记手续和程序,并加强采伐等处置的管理,避免登记遗漏、重复登记或抵押后违规批准处置的现象发生,林业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序地配合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同时,对逾期未偿还的林权抵押贷款,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处置抵押林权,化解贷款风险。

(三)设立评估公司,合理确定评估价值,严格收费标准

随着林权抵押贷款的逐步推进,林权抵押业务会越来越多,在县级设立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于方便客户评估,及时确定林权价值,提高效率非常必要。同时,评估公司要结合林权的实际情况,参照近两年的市场平均行情,合理确定林权价值,以便金融机构决策贷多贷少。对于林权的评估收费,评估公司要结合农村实际,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

(四)引进保险机制,降低林权发生灾害事故的影响

为降低灾害事故损害林权贷款的抵押物给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建议对林权抵押贷款要积极引进担保机制,为林权办理保险,降低林权所有者的损失和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在林权保险方面要注意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由金融机构和林权所有者协商,根据贷款金额大小和抵押林权状况办理火灾、盗窃、病虫害等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必须为抵押权人,保险理赔额度原则上不得低于贷款额度;二是在林权保险的收费方面,保险公司要考虑农民发展生产实际,给林权保险提供支持,适度降低收费标准;三是在发生灾害的理赔上,建议保险公司直接按林权损失情况给予理赔,而不需扣除一定面积或一定额度的损失后再理赔,使林农因灾受损的价值能得到有效补偿。

(五)财政贴息,减轻借款人负担,有利于增强借款人发展农业和林业生产的积极性

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风险研究 第4篇

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林权即林业产权, 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 以及上述权利所派生出来的附属权利处分权、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林权的所有人或者第三人 (担保人) 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 不转移对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向相关金融机构借款, 当借款人逾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 抵押贷款人可将抵押物依法处置, 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林权抵押贷款中抵押物存在的问题

在抵押担保贷款中, 放贷金融机构通常接受市场上易于流通变现能力强, 权属清晰明确, 安全不易贬值等传统资产如房产、证券等作为担保贷款的抵押物, 而森林资源资产相较于传统抵押资产有其自身的问题。

(一) 资产风险性高

林业资源生长周期长, 在林木生长的过程中, 其面临诸多风险威胁, 造成资产价值损坏。一是自然损坏, 比如:泥石流、雪灾、火灾、病虫害、等较多自然灾害, 其中森林火灾对林业资产的危害最大, 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毁灭性的。据国家林业局统计, 2014年, 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1206.45万公顷;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3703起, 全国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9110公顷。二是人为损坏, 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产面临人为偷盗灭失的风险较高。森林资源资产漫布于广阔的林地上, 往往地处偏僻, 交通不便, 森林资源管理难度较大, 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滥砍盗伐林木的情况时有发生, 导致森林资源资产易于流失, 增加了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二) 对资产估值困难

一是森林资源资产结构复杂, 其价值由林木的价值和林地的价值组成。林木的价值又由于树种、树龄的不同而不同, 人工林和原始林价值差异巨大;林地价值又由于所处区域、自然状况的不同而不同。因此, 其价值的评估需要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以及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人员。二是由于我国林权交易市场的不规范、不完善, 市场交易程度低, 相应的参照物难以寻找, 导致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三) 资产流动性差

一项流动性良好的资产通常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易于被交易者认可, 变现能力强。林权制度改革在我国已取得了积极进展, 林权流转体系逐步建立, 各省市都相继成立了相应的产权交易中心, 但是整体林权交易市场缺乏统一规范的机制,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林权流转法律法规, 导致部分流转行为混乱, 制约了林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依据各省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理论上林权流转过程为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受理并审核、异议期公告, 签订合同及发证登记, 但实际操作过程涉及部门盖章签字较多, 对林农而言其操作复杂, 导致农户的流转意愿低, 流转市场活跃度较低。

(四) 部分产权归属不清晰

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 林地确权后, 统一颁发了林权证, 但部分抵押林权存在证界不符、界址不明、界述不准、权属不清, 产权纠纷、规划调整等问题, 其产权不清晰对抵押物的可抵押性造成阻碍。据国家林业局统计, 自2003年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来, 至2012初, 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达22.65亿亩, 发放林权证9785万本, 8397万农户领取了林权证。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全国累计调处林权纠纷80多万起[1]。

三、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风险因素分析

当发生借款人违约时, 放贷金融机构为确保资金安全对抵押物变现主要有2种方式:一个是在林权交易中心处置林权变现, 另一个是采伐相应林木处置变现。对抵押物处置变现, 作为确保放贷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一) 相关法律法规限制, 导致无法处置

森林资源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功能, 由于其特殊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制定了严格的保护政策。采伐许可证和限额采伐规定限制了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置。我国《森林法》规定,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 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1) 。处置变现抵押林木时, 放贷金融机构面临申请许可证和采伐指标的限制, 未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 司法、金融机构均无权对抵押物处置变现。因此, 当借款人违约逾期无法还款, 金融机构处置林木资产时, 须经林木采伐申请、作业设计、现场勘验、采伐公示、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验收等繁复程序方可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金融机构难以对抵押资产实行有效及时处置, 增加了放贷机构对抵押林木的变现难度, 从而加大了贷款风险。

(二) 缺乏规范统一的评估、交易体系, 造成处置困难

相比于传统的房地产抵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申请、评估、登记、制度等体系完善, 房地产管理中心、交易中心等服务机构市场化程度高, 而林权抵押贷款, 相应的法律法规, 管理体系不健全;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服务机构如林权评估机构、林权交易中心等虽以在各省市逐步建立, 但整体评估要求专业能力强, 林木的多样性与地区差异, 评估结果难以规范统一, 社会接受程度低, 造成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展缓慢, 市场交易活跃度低,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 加大了林权抵押贷款中借款人违约时抵押物的处置变现风险。

(三) 部分产权归属不清晰, 致使林权流转困难

我国集体林权证大部分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林业“林业三定”时发放的, 由于当时勘定测量条件和配套管理政策不到位等原因, 难免出现界址不明, 权属不清, 甚至重复填证发证等现象[2]。而目前林业部门对发放不规范的林权证核查工作相对缓慢, “林业三定”之后林权归属改变较大, 变更登记工作相对滞后, 部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仍然虚拟或悬置, 有些林地使用权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不对称, 各种联营、合作的林权归属不够具体。由于上述问题, 使抵押物的产权模糊不清, 给抵押物的处理受偿带来纠纷。

(四) 森林资产估值虚高及价格受市场影响, 折价处置低于贷款额的风险

由于森林资产的自身的特殊性:地处偏僻之地, 范围广, 林木种类多等, 其价值的评估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评估机构, 现阶段我国完善的林权交易市场和统一规范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还未建立, 往往造成其价值估值不准;同时, 在林权抵押贷款中, 借款者为了获得较多的贷款额度, 串通评估机构, 双方为了各自利益虚抬高估其评估价值;再者, 林木资产的价格受市场状况的影响, 价格波动较大, 2008年金融危机时, 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木材消费市场紧缩, 林产品出口大幅减少, 人造板、木地板出口价格下降25%~30%, 林业企业销售不畅。上述因素都导致抵押物变现时, 资产折价处置的风险[3]。

(五) 抵押物灭失, 使贷款无法完全受偿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 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林业生产周期长, 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 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缓慢, 森林保险覆盖率低, 且保险品种单一, 主要险种为森林火灾线, 难以满足病虫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所造成的抵押物灭失风险, 林权抵押贷款中信贷分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如此, 在林权处置过程中, 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其主要资产的借款人, 一旦森林资源资产发生灭失毁损, 无其他资产和保险赔偿金补偿贷款金融机构。

四、促进林权抵押贷款, 降低抵押物处置风险若干建议

(一) 加强林权资产的评估体系和流转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合理评估与否, 关系到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发放额度和资金安全, 并对流转交易市场建立与完善产生影响。完善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包括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评估人员以及科学评估标准等相关制度, 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信贷机构评估不当, 为了将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度提高, 应该把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有效的规范化, 加强评估人员的评估技能和业务的培训, 从而完善森林资产价值评估制定。林权管理中心真正承担起日常林权登记、变更, 林权证发放, 以及承包合同、流转交易、评估监管、抵押登记等管理职责。同时, 加强林权拍卖方面的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招标、拍卖、挂牌运行机制, 将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资源统一纳入招投标中心, 实行挂牌流转和转让, 采取采伐计划与流转相挂钩的方法, 实现森林资源价值最大化[4]。

(二) 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在森林保险工作中, 政府要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的引导和支持。正确规划森林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开展地区等, 同时加强森林保险宣传, 提高广大林农对林业生产所面临风险的认识以及规避风险的意识。对森林保险制定差异化补贴措施, 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病虫害险、自然灾害险等林木综合险, 提高林业生产主体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分散林权抵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要相互配合, 在加强信息、担保、收储等流转市场配套体系建设的基础上, 建立风险防范协调机制, 构建专业性的林业担保体系。

(三) 强化林权产权登记管理, 明晰产权

推动建立全国性的林权管理信息平台, 林权登记信息实现各级共享, 支持社会查询, 为各级林权交易方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加强技术和设备更新, 提高林地勘测技术, 加强各管理部门的协调, 实现土地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 为林地的确权工作提供保障。林权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抵押、更正、预告、异议、注销登记等登记管理工作, 明确登记类型, 对其适用情况做出清晰规定, 各种登记之间要有序衔接, 登记流程尽量简明具体, 易于广大林农理解和操作。积极妥善解决林权纠纷, 减少林权权属瑕疵, 明晰产权。

(四) 金融机构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金融机构在放贷前要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查, 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抵押的资产是否存在权属不清、林权纠纷或存在一证多用, 一林多证的情况, 是否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流转或禁止、限制采伐的资源, 是否参保相关森林保险, 是否经专业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评估, 建立合理的放贷标准, 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积极探索贷后差异化管理, 集中力量针对高风险客户、高风险环节、高风险时期, 采取贷后管理措施。在贷后要跟踪检查, 着重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 资产管理情况等, 及时发现问题贷款。信贷员通过实地检查借款人的财务信息, 了解抵押林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认真进行贷款复核,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引进外部检查[5]。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2015年中国林业发展报告[EB/OL].[2015-12-04].http://www.forestry.gov.cn/main/62/content-825636.html.

[2]宁文兴.如何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问题[J].北京农业:下旬刊, 2015, 0 (4) :71-71.

[3]倪剑.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2) :81-86.

[4]郑开玲.林权抵押贷款信贷风险案例分析[J].绿色财会, 2014, 0 (10) :20-22.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展服务“三农”的内涵,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设作抵押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其他自然人。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范围;

3、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二)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1、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范围;

3、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的要求;

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8、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9、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五条 贷款期限:鉴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和森林资源资产逐年增值的特点,贷款期以中期为主,一般为5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执行联社同期贷款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八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座落在联社服务辖区境内,并必须具有《林权证》,且产权清晰无争议。

第九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并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内容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1、用材林、经济林;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下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生态公益林(如:防护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母树林、实验林等特种用途林);

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4、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二条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森林和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并须林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而且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若政府规划需要调整时,政府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拟抵押的《林权证》、林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经贷款人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根据需要对抵押林办理森林资源资产保险手续,取得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单;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借款人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单与市区联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将有关资料送交区级以上林业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由区级以上林业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市区联社收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简要流程图如下:借款人提出申请→信用社进行贷前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资产预评估→贷款人进行贷款审查、审批→根据抵押林权需要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取得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单→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信用社查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单,审查借款合同等信贷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贷后检查→收回贷款本息→归还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等。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价值的确认。依据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价值确认。第六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 贷后检查:信贷员要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切实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归还:原则上按季收息,到期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服务辖区范围内。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蚌埠市林业局和蚌埠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有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第二十一条

福建屏南试行林权反担保贷款分析 第6篇

福建屏南试行林改的概况

2003年福建省试行林改,将过去全部由集体组织统一管理的山林产权,逐步地落实到集体所属的各个成员身上,大部分山林产权归林农个人拥有,只有小部分山林的产权暂时仍归集体所有。这样通过明确林权主体、理顺经营关系、确保登记发证,使林农个人“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通过理顺林业管理体制,规范林业执法,构建林业要素市场,促进林权有序流转,提高林业服务水平,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最终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林区和谐的目标。2004年底福建省村级林改到位率为99.6%,而福建省全省的明晰率为97.0%,其中主要林区南平为99.7%,三明为94.3%;林权证发放率全省为91.0%,其中主要林区南平为87.9%,三明为95.4%。这对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林业建设,加快林业跨越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林业兼具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又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实施林业分类经营改革,将森林资源按照其主导效用的不同,区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商品林是以提供经济效益为主,其经营的主要目标是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并以向社会提供木材和其他各种非木质林副产品作为其基本职能。

商品林在其经营过程中,所需资金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得到充分保证。其中资金仍是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首先,由于林业产业的弱质性,对营林资金的筹集有较大的约束性,具体表现在:商品林周期长、见效慢且风险大,加之很多林区的企业或个人的资信不高,影响了银行的放贷。其次,林业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这种效用很难通过市场机制获得付费补偿,林业资源配置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人们的搭便车行为,林业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力不高,不愿投资林业。长期以来,商品林投入资金的筹集主要来源于以下三个渠道:一是政府财力的支持;二是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三是其他社会资本的投入。而在我国目前现实的商品林经营中,这三个方面的资金来源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为:①政府财政对商品林业的投入与商品林经营所需的资金之间还存在着较大的缺口,长期以来,我国林业受制于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营林生产所需的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资金和育林基金的投入,这远远不能满足森林资源生产经营的资金需要;②金融部门对林业的政策性投入规模较小,由于林业生产经营的周期长,风险高,商业银行往往不愿给其贷款;③社会资本投入林业经营的渠道不足,民间的投资力量没有被充分激发出来。

福建省屏南县林权反担保贷款的运行机制

屏南县位于福建省东北部,面积1471平方公里,全县11个乡镇,153个行政村。县城至福州170公里。自福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屏南县被确立为林权证抵押贷款的试点县,随后屏南县先后出台了《屏南县农村信用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屏南县林权抵押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改革配套措施。在实践中,屏南县摸索出了“通过林业协会、信促会等中介机构,即以林权反担保附加自然人担保形式”的林权反担保贷款的新模式。

所谓反担保,是担保的一种,从广义上说,担保是指对某一事项做出的承诺保证,在民商法中,担保是指债务的担保或债权担保,即为保障债权实现的各种方法或手段的总称,可以分为债务的一般担保和债务的特殊担保两类。而这里所说的林权反担保指的是,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规定的对债务履行的一种保障措施,它以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或第三人的财产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其原理是债务人由于一些原因无法借款,需要由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以帮助其获得借款,同时担保人也需要债务人或债务人以外的人向其提供担保,以保障其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

在屏南县这样的中介机构有:屏南县长桥金森林业协会、屏南县甘棠乡信用促进会和屏南县小额信贷促进会,在这三家中介机构的成立过程中龙头企业和政府发挥了促进作用,例如屏南县长桥金森林业协会,就是由屏南县大森工业原料林基地有限公司、屏南县仙山旅游开发公司、屏南县万安竹木加工厂三家龙头企业牵头,吸纳企业周边林农40多人创立的;而屏南县甘棠乡信用促进会,则是由甘棠乡政府财政拿出10万元作为协会进行林权反担保抵押贷款的担保风险金,促进协会和甘棠乡农村信用社合作,对农户贷款进行反担保林权证抵押贷款。由于中介组织熟悉村情、地情、民情,具备部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抵押担保、林木资产收储变现等职能,通过这些中介组织提供的担保和反担保,简化了贷款手续,方便了林农,同时解决了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缺编问题,提高了信贷效率,并为规避金融风险提供保障。目前林权小额贴息贷款服务的对象为,以林业生产经营为主体的广大林农,单户贷款额度控制在1万元,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贷款期限1年,月利率为7.65‰。

图1具体说明了屏南模式的具体运作方法:林农提交贷款申请后,村干部进行初步审核,会长召集会议表决同意后,由协会进行林木资产技术估价并出具抵押反担保手续,并指定一位以上的会员作为责任人对贷款使用进行跟踪管理。担保会对贷款农户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协会向信用社缴纳保证金,并用会员的林业资产作抵押,以取得金融部门的贷款担保授信,农村信用社则给予贷款农户优惠利率。一旦村民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可以通过林权流转,把林地转让给其他林农,以偿还贷款。

作为林权抵押贷款的试验基地,屏南县推出上述全新的林权抵押贷款模式,截至到2008年末,该县农信社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4233万元,余额2092万元,支持林业开发20762亩。其中林业小额贴息贷款余额1067万元,支持林木开发12317亩,564户林农从中受益,有效地缓解了林业生产投入不足的问题,调动了林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办林业,进一步巩固了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林权反担保贷款的分析

林权反担保贷款的优点

林农小额循环贷款从根本上解决了林农“贷款难”问题。形成“贷款难”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农户缺乏可抵押物。对于农村金融机构而言,林木资产具有两大优点:一方面,林木资产的价值巨大。一家小型林场的林木资产价值就可能达到数百万元以上;另一方面,林木资产在其生长过程中不仅不需要提取折旧,反而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实现自然生长,从而其价值也会不断地增加,这比普通的固定资产更具有保值增值的功效,有助于农村金融机构的放款。通过林权反担保贷款较好地盘活了林业资源,使林农手中的林山变成金山。

通过中介组织架起了林农与信贷机构的桥梁。在林权证抵押贷款的政策没有出台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对分散小农户信息的获取和监督比较困难,信用社在处理每一笔贷款的时候,都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副主任王建珍说:“我们不可能挨家挨户调查农民的经济收入和财产情况,信用社的人力资源不足,调查需要成本。”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不够完善,风险规避机制非常薄弱,拓展针对林农贷款业务的难度非常大,通过中介组织拉近了林农与信贷机构之间的距离。

通过中介组织减少了监督成本。通过中介组织的监督,能很好地利用农村特有的熟人机制。由于中介协会的会员与借款人都生活在同一个村子里,可以视为一个布迪厄所说的“场”,在这个场中最具示范性效应的是“游戏意识”,而这种游戏意识能使我们相当正确地认识习性与场、身体化历史与客观化历史几近神奇的相遇,而这种相遇使得游戏空间的所有具体构型包括的未来几乎全被遇见,换句话来说,在这种熟人圈子的人都具备这种“游戏意识”,这个圈子里的人在做出经济选择时就不限于经济理性,而会受到道德、人情方面的制约。从而用很少的成本就可以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

通过这种反担保的制度设计提高了林农的信贷可得性。由于中介组织的二次担保在一定程度提高了林农的信用等级,让林农更便利的获得贷款,而这种反担保的机制推广开来,让农户可以用农具等其他物品进行反担保贷款就大大减少农户面临的信贷约束。

林权反担保贷款的缺点

林木的自然灾害风险较大。由于林业生产经营的周期长,在林木生长的过程中,会遇到自然灾害和有害生物灾害,自然灾害包括森林火灾、干旱、霜冻、冰雹、雪灾、风灾、洪涝灾害等,其中尤以森林火灾对林木生长的危害最大。据2007年国家农业统计年鉴显示,2006年全国林区共发生火灾11542起,其中重大火灾16起、特大火灾3起,受害森林面积为73701公顷,毁掉成林木12万立方米、幼林7亿万株,扑火经费1亿元。以福建省为例,共发生火灾309起,其中重大火灾2起,受害森林面积为3429公顷,毁掉成林木8万立方米、幼林455.26万株,扑火经费247.57万元。在有害生物灾害方面,主要包括森林病、虫、草、鼠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其中森林病虫害和杂草对森林、林木、种苗的正常生长发育影响最大。据统计,2006年全国森林有害生物发生的面积达961万公顷,其中森林病害面积101万公顷,森林虫害面积726万公顷,森林鼠害面积133万公顷。而在福建省,随着新一轮林改的不断深入开展,主要森林病虫害的状况却并不乐观,据一份统计资料显示,福建省2006年主要森林病虫害的发生总面积达到29万公顷,其中森林病害发生面积2万公顷,森林虫害面积2.7万公顷,由此可见森林虫害的危害严峻。

林木资产价值评估方面存在的困难。由于影响林木资产价值变动的因素较为复杂,再加上林木资产经营的周期性较长,这就增加了评估的难度,而林木资产价值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林农的贷款额度。因此对于林木价值的评估,必须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以解决。

林农经营规模过小盈利能力偏弱。在有些地区由于人多地少,导致单个农户的土地面积偏小,难以实现规模经营。一般来说,金融机构更偏向于经营规模大的林农,经营规模过小会导致个体抗市场风险较弱、破产的可能性大。对于林业生产而言,森林培育具有长周期性,需要占用大量的资金,而林农个人或家庭的经济实力有限,往往难以提供充足的资金;而且经营林业的主要生产场所是山场,其经营管理的难度较大,不太适合于分散经营。因此,当前的林业小规模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对于林农的放款决心。

缺少完善林木流转市场和林木收储中心。要想让林木变为金融机构普遍接受的抵押品,其应当具有易于变现的特点。但目前由于缺乏完善的林木流转市场和收储中心,使得林木变现相对困难。目前屏南地区尚未出现由于林农不能还款而拍卖抵押林木的案例,但这种变现难的问题是不容忽略的,其具体表现在:首先,很多林农的林木面积较小,导致采伐运输成本较高;其次,即使拍卖活林木也可能由于当地的林农碍于同村的情面而不愿出钱购买。由于林农无法还款而将山林抵给金融机构时,金融机构就要承担林地开发和山林管护的责任,而这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又增大了变现的成本。

商品林采伐限额不利于银行变现抵押林。我国为了保护林木,防止滥采滥伐,实行林木办证采伐管理制度,采伐林木必须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国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胸径在5.0CM以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都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对于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超越职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由上一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这样的规定不利于金融机构把抵押的林木砍伐变现,也就变相降低了金融机构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

聚焦林权抵押贷款 第7篇

国家林业局林改司司长张蕾2012年11月23日表示, 目前我国林权贷款金额达到530亿元人民币, 抵押贷款林地面积为3850万亩, 平均每亩贷款近1400元人民币。在“中国林权改革:现状、经验及展望”国际研讨会上, 张蕾说, 我国集体林权改革进展顺利, 林权抵押贷款额度增加。在所有抵押贷款的林地面积中, 农民抵押贷款面积为2188万亩, 抵押贷款金额为260亿元, 这些贷款盘活了林农手中的资源, 有利于农民增收致富。国家林业局经济研究中心对全国70个县的3500个农户的监测报告显示, 截至2011年底, 样本县抵押贷款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的4.77%, 平均贷款期限为3.63年, 户均贷款近30万元, 超过70%的林权抵押贷款用于发展林业。

2012年以来, 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全国确权集体林地27亿亩, 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7.7%;发证面积占确权林地的95.5%, 8949万农户拿到林权证, 基本落实了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在2012年12月27日召开的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上表示, 目前全国共建立农民林业专项合作组织10.77万个、林权管理服务机构1435个, 林权流转逐步规范, 林权保护管理体系日益完善。森林保险投保面积14亿亩, 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676亿元。林下经济产值达2300多亿元, 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就业增收。今后国家林业局将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明晰产权、承包到户改革进行督导检查, 进一步落实和稳定农民承包经营权, 加大林权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力度, 做好林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同时, 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建设。争取林下经济专项补助资金, 启动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承担科技推广项目工作。

在国家林业局、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相关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 全国涉林贷款及林权抵押贷款再创新高。截至2012年底, 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林贷款余额达1800.1亿元, 同比增长17.4%, 其中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达498.3亿元, 同比增长22.6%。林权抵押贷款的增速比同期涉林贷款高出5.2个百分点, 比同期其他各项贷款高出7.6个百分点。涉林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的“双增长”, 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 推进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加快了林农增收致富步伐。

“云南模式”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连续三年全国第一

云南是中国的林业大省, 森林资源丰富, 全省林业用地面积3.71亿亩, 占全省国土面积的64.71%;活立木蓄积量17.12亿立方米, 均居全国第二位。2006年, 云南省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综合配套”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云南省的“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队伍到位、经费落实到位、宣传培训到位、督促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的“六到位”做法, 被国家林业局称为“云南模式”向全国推广。截至2012年末, 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连续三年稳居全国第一, 全省林权抵押贷款余额突破100亿元, 达114.6亿元, 比上年增加40.5亿元, 增长54.6%;全省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16家, 108个县 (市、区) 办理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覆盖面达81.4%。大理州南涧县在全国首创的“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 累计为1672户发放贷款1.65亿元。6个“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县林权抵押贷款余额超过2亿元。

云南省在完成集体林地确权发证后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出台政策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记者了解到, 林权抵押贷款有效释放了林业生产力, 促进了林农增收和林业发展, 而云南的创新金融服务也打开了“绿色银行”之门, 将丰富的林业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 并且通过搭建林权交易平台、优化评估模式等措施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措施”促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规模和质量双增长

据人行昆明中支副行长于华介绍,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加快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 确保2012年实现新增林权抵押贷款50亿元目标, 力争比2011年翻一番, 2012年,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始终把推动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出台了云南省信贷指导意见,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并两次牵头组织召开了云南省林业金融服务联席工作会议。年初会议明确了2012年新增林权抵押贷款50亿元的建议计划目标, 并将建议计划目标进行了分解, 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着力盘活信贷存量, 优化信贷结构, 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完成目标任务。

同时, 继续把涉农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的范畴。进一步完善了云南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监测报告制度, 丰富了监测的内容, 完善了监测指标体系, 创新建立了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重点联系行制度, 还制定了云南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规划, 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为云南省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奠定坚实的基础。

于华表示, 为充分发挥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推进县 (市) 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对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推进县采取动态监测、动态调整的管理办法, 2012年2月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与云南省林业厅共同研究决定调整了部分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推进县 (市) 区。

在宣传方面, 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也加大力度做好宣传工作, 组织召开了云南省金融服务“三农”“一创两建”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议,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大会交流发言和书面交流。省林业厅、人行昆明中支、省银监局还联合举办了全省林权抵押贷款和林权流转工作业务培训班, 对全省16个州 (市) 30个重点推进县 (市) 区林业干部共计130人普及了林权抵押贷款基础知识, 讲述了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出台的背景、意义, 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开办的基本情况、特点、分析存在问题, 提出加快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建议,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通过努力, 2012年云南林权抵押贷款取得了较快发展, 截至当年底, 云南省林业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余额为114.6亿元, 比年初增加40.49亿元, 同比增长54.64%, 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40.33个百分点;不良贷款较年初减少0.68亿元, 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下降2.64个百分点。县 (市) 区覆盖面继续提高, 全省16个州 (市) 全部开始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县 (市) 区中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由2011年93个县增加到2012年的108个县, 覆盖面达83.73%, 比2011年提高了11.64个百分点,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推广迅速, 覆盖面继续提高。受益农户和企业也持续增加。2012年末, 林权抵押贷款涉及的农户和企业数分别为11186户和586户, 比2011年分别增加899户和258户, 受益农户和企业持续增加, 林业在富民增收中的作用明显增强。从事林业生产的人员明显增多, 带动农户数明显增加, 一些林业经济发展好的山区, 农民收入已经超过了坝区。

共推林权贷款业务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和要求, 云南省金融办与人民银行、政府相关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 共同推动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

据云南省金融办政策法规处陈云波处长介绍, 2012年3月30日, 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林业厅、云南银监局、云南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 提出创新“量价分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式, 放宽评估条件, 对100万元以下贷款和1000亩以下林木林地实行免评估, 由金融机构依据州市县林业调查机构的意见, 采取内部评估方式开展抵押贷款, 减轻林农和企业的融资负担;鼓励村镇银行、邮储银行试点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10项措施, 积极推进金融机构加大林权抵押贷款力度。

2010年, 云南银监局出台了《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省政府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意见》, 2012年五部门联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2年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重点推进县 (市) 工作的通知》等文件, 配合林业部门编发了《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简明实用手册100问》宣传指导手册。省金融办起草并联合省委农办、人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监局、云南证监局和云南保监局出台了《推进“三农”金融服务改革创新试点方案》, 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模式创新。林业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制定了《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信社大力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点多面广、贴近林农”的特点, 积极配合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加大林业产业及“三农”的信贷资金投入力度, 在全省金融机构率先开办林权抵押贷款, 破解了制约林业及“三农”发展的资金需求问题, 促进了农户增收致富、林企健康发展, 突显出农村信用社作为支持“三农”和地方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主力军地位。

云南省农信社仅在2008年至2010年间就陆续下发了《省联社、省林业厅关于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林权抵押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等文件, 推进制度建设和信贷产品创新, 改进信贷服务模式, 不断强化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督促指导。农信社除采用林权抵押方式外, 还把成熟的贷款品种――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农户联保和其它担保方式有机结合、共同实施, 扩大了林农、林企的担保范围, 为有效解决林农、林企的合理资金需求提供了较为丰富的产品选择, 创新了不同担保方式下的综合授信管理模式, 实现了既能有效防范信贷风险, 又能较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另外, 农信社采取了放宽贷款用途;根据林种、经济价值、林木生长周期、林木的熟化程度合理分类确定了40%、55%、60%三类档次森林资源抵押率;贷款期限由最初的不超过5年调整到现在根据不同借款用途最长不超过10年;对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 在现行同类、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基础上给予较大优惠;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设置客户经理, 简化贷款程序、扩大各基层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审批权限等方式, 提升服务。

截至2012年末, 全省农村信用社共有16个州 (市) 103个县 (市) 级联社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2012年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5918户 (其中企业235户, 农户5683户) , 累计发放金额285707万元 (其中企业142812万元, 农户142895万元) , 同比增加50613万元;林权抵押贷款余额户数10611户 (其中企业332户, 农户10279户) , 比年初增加571户;贷款余额433765万元 (其中企业183114万元, 农户250651万元) , 比年初增加121839万元。

承办金融机构通过林权抵押发放贷款加大对“三农”的支持, 有效拓宽了涉农、涉林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仅2008年至2012年9月末, 农信社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2.6万笔、金额85.86亿元。2011年, 农信社在全省发放橡胶林权抵押贷款近7.6亿元, 支持橡胶种植、加工、销售和林权市场建立, 使橡胶成为云南省部分州市的支柱产业。另外, 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 推动了产业发展, 带动了广大农户增收致富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如德宏后谷咖啡有限公司在农信社贷款支持下得到了快速发展, 带动农户4万余户、20万人从事咖啡种植, 亩均纯收入1000~1300元, 有效促进了农户增收致富。

云南农行林权抵押贷款绿荒山富边民

农行云南省分行于2007年在普洱景谷县发放了云南省第一笔以林权证抵押的小额信用扶贫贴息贷款, 开创了云南省林权抵押贷款的先河。2009年, 农总行出台了《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 云南省分行及时进行了转发并提出了相关要求。2010年以来, 云南省分行又先后下发了《转发<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 对规范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云南省分行积极向总行和银监部门争取林权抵押贷款评估的相关政策支持。2010年, 云南农行通过积极向总行和银监部门请示, 获得了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内, 可由省分行自行评估的政策支持, 有力推动了云南农行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另外, 云南省分行制订了差异化的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根据林权抵押担保方式的特殊性, 明确差异化的实地检查、抵押物重估、抵押物价值补足相关规定, 确保抵押物足值有效, 有效促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如对云南农垦集团改制贷款置换的林权抵押贷款评估请示总行、银监局同意, 采用内部评估方式进行。

截至2012年末, 农行云南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余额为148870.56万元, 其中企业50户, 贷款余额123628万元;农户619户, 贷款余额25042万元。

2011年以来, 农行云南省分行对林业部门立项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累计发放林业贴息贷款近2亿元。贷款的投放有效缓解了小企业流动资金短缺、融资难的局面, 同时支持了地方林业建设, 促进了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农行红河州分行发放的林业贴息贷款重点支持石屏县采伐林场、牛达林场速生丰产林 (桉树) 种植项目2个, 种植面积5万亩, 种植的速生丰产林 (桉树) , 首轮生长期为5年, 从第二轮起生长期缩短为3年, 成材后平均亩产材 (坑木) 12立方米, 坑木平均每立方销售价为800元, 预计从2013年起企业每年可增加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利润2000万元以上。农行大理分行以小企业简式快速贷款方式向3家客户发放了贷款累计987万元, 其中漾濞涵轩绿色产业开发有限公司400万元, 用于1.17万亩核桃种植;大理冬盛林果业有限公司300万元, 用于0.25万亩核桃种植;洱源县佳潓核桃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87万元, 用于3万亩优质核桃基地建设。上述3家公司在取得贷款后, 严格按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并且由公司自主向财政申报了林业贴息累计29.61万元, 有效带动了周边农户的增收致富,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林农的“绿色银行”

云南南涧县在全国首创“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

在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宝华镇拥政村, 林农袁丛文盖起了三层小洋楼。一楼是他的批发部, 屋里摆满了各种货物, 村里所有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东西, 在这个“发强批发部”里都能买到;二楼是卧室;三楼的会客厅窗明几净, 墙上挂着荷花等图画, 让人一走进来就感受到家的温馨。

他指着住房对面的一大片泡核桃树自豪地说:“这些都是我的基地, 有50亩, 我全部都种上了泡核桃, 有1500多株, 我还在树下种了魔芋、雪莲果、葛根等, 充分利用土地资源。”2012年七八月份, 由于云南连旱3年, 眼看着很多泡核桃树快旱死, 袁丛文很着急, 心想要是能在地里修水渠, 将自来水引来浇树就好了, 但是兜里没几文钱, 很是犯愁。正在他一筹莫展之际, 听朋友说可以用泡核桃树向宝华镇农信社贷款, 就决定试试, 没有想到的是宝华镇农信社很快派人到他的核桃林里评估, 半个月就解决了他的燃眉之急, 用他的经济林木 (果) 权作抵押给他贷了30万元。他用这些钱修了水渠, 看着泡核桃树一棵棵又重现生机, 他心里无比高兴。现在他已经开了5个批发部, 自己的生活越过越好, 还带动了周边4000亩泡核桃的种植, 让其他村民一起致富。

与袁丛文一样, 在宝华镇已经有320多户农户通过经济林木 (果) 权证贷到了款。宝华镇镇长罗之华告诉记者, 2011年9月20日, 全国第一本“经济林木 (果) 权证”在宝华镇颁发, 开了全国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的先河。截至今年2月底, 宝华镇共颁发6200多本证书, 6.3万亩林地有了自己的身份证, 全镇泡核桃种植面积达到11万亩, 其中颁发贷款后新增1.5万亩, 去年总收入达到8000万元。罗之华表示, 宝华镇共有农户6878户, 群众发展林业产业的热情高涨, 下一步宝华镇政府将进一步加强银政、银企合作, 提高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 延长贷款的期限, 努力让农民增收。

据了解, 南涧县是云南大理州一个多民族山区贫困县, 全县国土面积1731.63平方公里, 其中山区面积1719.51平方公里, 占99.3%。林地面积483.46万亩, 其中集体林175.12万亩, 活立木蓄积量450.59万立方米。全县100%的乡镇、90%的村委会、84%的村民小组、88%的农户均种植泡核桃, 种植面积达75万亩, 茶园面积达10.4万亩。经济林果业已成为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的骨干产业。

然而, 长期以来, 由于广大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物, 加之农户林地多为低效林, 存在评估、登记、流转等困难, 使贷款工作难以推进;农户小额信贷也因为贷款金额小, 难以满足农民的资金需求。“融资难”成为制约农户增收致富的瓶颈, 迫切需要创新一条增加“三农”贷款的新途径。

“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就是这条新途径。”南涧县县长吉向阳向记者讲述, 前些年在大理州林业局当副局长的他, 有一次到漾濞县调研时了解到, 有外地人以农民未来泡核桃收益作为放贷依据、以未来几年核桃由放贷人收取抵债放高利贷, 放贷后并无违约。这件事启发了他, 他开始为“以未来的泡核桃收益作为抵押”寻找法律依据。他认为, 政府可以对农户种植在承包经营土地和自留山 (地) 上的经济林果进行评估, 从而颁发所有权证, 这样林农就可以用所有权证进行抵押贷款。2011年5月, 他调任南涧县县长后, 当即拍板在宝华镇和公郎镇开始试点, 命名为“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 (基于借款人的信誉、资产和还款能力, 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其权利价值进行评估并登记后, 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 并设定一整套业务流程, 稳步推进这一工作。2012年, 眼看着宝华镇和公郎镇试点效果显著, 县政府决定在县内全面铺开, 让全县林农享受这一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如今, 大理州其它县都相继学习其经验, “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已经扩展至永平、漾濞和巍山3县, 日前已入围“中国农村金融品牌价值榜十大品牌创新产品”。

作为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的主要贷款方, 南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11年9月至2012年12月, 累计发放经济林果所有权抵押贷款1.65亿元, 其中, 投向泡核桃种植1100多万元, 新增泡核桃种植面积2.6万亩, 挂果后农民可增收近亿元;投向现有泡核桃管护5600多万元, 当年增加农民收入上亿元;投向茶园种植和管护600多万元, 农民增收近千万元;投向林下药材种植、肉牛和土鸡养殖等6200多万元, 农民增收上亿元。2012年南涧县农民人均纯收入由2011年的3391元增加到5203元, 增长53.44%。

2012年8月, 无量药谷成为南涧县农信社林权抵押贷款的最大债务企业, 得到了1000万元的贷款支持。据介绍, 无量药谷位于南涧县境内无量山与哀牢山谷地, 总面积293平方公里 (44万亩) 。

记者一行从南涧县城驱车40多公里, 沿着无量山蜿蜒的山路, 来到海拔2000多米的无量药谷, 见到了云南维和无量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贵华。今年50岁的他精神抖擞, 十分健谈。他指着对面浓密树林下的遮阳网向记者介绍:“这些遮阳网下种的就是名贵药材三七, 从南涧县农信社贷来的1000万元都用于这种林下种植了, 一共种植了3680亩, 这样不用砍树, 就不会破坏无量山的生态。”

他介绍说, 无量药谷在发展产业的同时, 不仅不忘保护无量山的生态, 更不忘无量山里的农户和企业的社会责任, 共带动1.2万多户农户参与产业开发, 做到人均年增收1743元。目前还扶持了4所小学的829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 同时按照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分等次资助本地大学生, 共投入近44万元;招聘红星、卫国等周边村组的初、高中生80多人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培养。

据悉, 无量药谷围绕“高原珍贵药材维和种植示范园区、无量康体休闲度假养生天然氧吧、天人合一企民拉手共建幸福家园”的建设目标, 规划用5~8年时间投资21亿元, 建成中国具规模的三七连片种植示范园、中国中药材种类较多的生态园地、中国中医药历史文化博物馆和国际养生休闲度假胜地。目前, 已投入3.75亿元, 种植三七1万多亩, 已收获278亩。

南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何义荣在谈到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给当地带来的变化时, 总结出这一做法的六大好处:一是农民增收, 精神面貌发生变化, 发展信心十足。二是农民的诚信意识增强, 整个诚信环境明显改善。三是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结构得以优化, 以前主要以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主, 信用贷款占比为89.64%, 抵押贷款占比仅为8.76%。推出经济林果所有权抵押贷款后, 截至去年底, 上述比例调整为68.14%和28.01%, 有效降低了贷款风险。四是农信社信贷资金增强, 产业结构得以调整。五是农信社盈利增强, 经济效益提升。截至去年末, 存款余额11.94亿元, 较2010年末增加6.02亿元, 增幅101.69%;贷款余额8.52亿元, 较2010年末净增3.52亿元, 增幅70.4%;五级分类不良贷款占比仅为1.43%, 较2010年下降1.17个百分点;营业收入8111万元, 较2010年增长139.69%, 净利润1492万元, 较2010年增长40.62%。六是县域经济得到健康长足发展。

何义荣指出, 南涧县农信社开办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面临着政策变化和抵押物处置、变现的风险, 经济林木 (果) 权抵押贷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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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几种典型做法

林权抵押贷款产生以来, 全国各地在推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运作模式。其中, 浙江、福建、辽宁、四川、江西等集体林权改革先行省份在推进相关配套改革中, 把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作为重点内容大力推进, 目前已经取得了较为成熟的操作模式。

国内一些地区根据自身特点, 探索出适宜本地区林业发展的几种模式。现简单介绍几个典型地区的做法如下:

福建永安:三种贷款模式为林农提供个性化服务

福建永安市是全国林权制度改革的典型, 早在2004年就设立了全国第一家林业要素市场, 当时被列入国家开发银行构建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全国试点;2006年8月, 被列入福建省林业厅、财政厅和农信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7个试点县之一。通过近年来的实践, 该市在林业融资方面探索出多种方式的商业性信贷支持模式, 主要有三大类六种操作方式。截至2008年10月末, 该市累计发放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6.64亿元, 贷款余额4.83亿元, 支持林业开发约167.54万亩。下面介绍一下永安的三大类六种操作方式:

1.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有两种模式, 一是批发式资金模式, 二是直接贷款模式。

批发式资金模式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与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以下简称国投公司) 签订贷款协议, 向国投公司发放批发式贷款 (国开行称为开发性贷款) 。国投公司与当地农信社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委托当地农信社向林业中小企业和林农 (国投公司成立贷款委员会, 审定借款人资格) 发放贷款。农信社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发放贷款。借款人将贷款本金和利息按期还给农信社, 农信社返给国投公司, 国投再将本息还给国开行。利率 (这里指借款人承担的贷款成本) 为基准利率,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7年。这种贷款主要是政府通过自己的担保, 解决林农和中小林企贷款难的问题。自2004年开始以来, 至2007年3月, 这种贷款余额为5366万元, 其中, 支持9户中小林企, 贷款余额为1185万元;支持270户农户, 贷款余额为4181万元。

直接贷款模式主要是针对林业龙头企业的, 由国开行自主选择项目, 自主审贷, 自主发放贷款。贷款主要采取以企业所有林场产权、控股股权或其他权益作抵押的担保贷款。国开行对没有开分支机构的地方的林企进行贷款时, 委托当地金融机构进行专款专户管理。利率为基准利率, 期限最长为20年, 基本维持在15年以下。

2.商业性贷款模式。一是“林权证”抵押贷款。林农以《林权证》为抵押, 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金融机构确定贷款额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林木资产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书, 按评估价值的若干比例提供贷款;二是根据林地数量, 通过计算林地前期投入, 确定贷款数量。期限一般为短期, 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50%。

二是小额信用贷款。具体操作方法是: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 对农户进行信用评级, 确定其最高贷款额度, 核发农户小额授信贷款证。农户要向林权登记中心登记其林权。农户凭贷款证和身份证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此类贷款免评估、免担保;贷款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一般为1万元以下;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 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50%。

三是小额联保贷款。有借款需求的3~5户林农自愿组成联保小组, 签署联保协议。借款时, 联保小组成员分别填写借款申请表, 并向林权登记中心登记其林权。此类贷款免评估、免担保;每组贷款额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 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50%。

3.小额贴息贷款。2006年8月, 福建省林业厅拿出210万元, 在7个试点县开展小额贴息贷款, 每县30万元, 贴息率为3% (月率) 。永安为支持更多的林户发展林业生产, 实际操作中将贴息率定为3% (年率) 。

截至2006年12月末, 福建永安金融机构累计发放林权证抵押贷款450万元, 贷款余额350万元, 涉及森林面积3.25万亩;累计发放林业资源担保贷款3.91亿元, 贷款余额3.8亿元, 涉及森林面积129万亩;累计发放林户联保等其他方式贷款6880万元, 贷款余额3450万元, 涉及森林面积15万亩;永安市11个乡镇、4个街道办事处都开展了林业小额贴息贷款业务, 累计发放林业小额贴息贷款1068万元, 贷款余额798万元, 受惠农户412户, 森林抵押面积2.4万亩。

浙江丽水:“三中心一机构”搭建贷款操作平台

2012年3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和浙江省政府联合批准在丽水进行农村金融改革试点, 丽水成为全国首个经央行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为解决林农发展经济问题, 从2006年开始, 丽水市率先开展林业投融资改革试点, 通过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使林农手中的林权证变成一张张“绿色信用卡”。

在实践中, 该市探索出了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林权直接抵押贷款和收储公司担保贷款等三种林权抵押贷款模式。而最引人关注的是, 该市2007年出台了《推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意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 建立了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协调机制, 构建起“三中心一机构”贷款服务平台, 即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交易中心和森林资源调查评价机构, 为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提供一条龙式服务。早在2009年, 该市就有9个县 (市、区) 全面构建了“三中心一机构”林权流转服务平台, 实现了机构、人员、资金三到位。据报道, 截至2012年4月末, 丽水市共有1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7.25万笔, 金额50.55亿元, 贷款余额26.62亿元, 居浙江省首位, 惠及林农20余万。丽水在全国率先形成了“机制最健全、运作最规范、品种最齐全、受惠最广泛”的林权抵押贷款“丽水模式”, 走出了一条“全国林改看丽水”的创新发展之路。

辽宁丹东:免评估费、下调利率让农民贷得起

在林权制度改革的推动下, 2005年辽宁丹东市率先在全省开办了林权抵押贷款。丹东市农村信用联社积极探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成为辽宁省最早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并且发放贷款最多的金融机构。到2008年3月末, 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3.4亿元, 贷款余额近亿元, 居全省首位;支持林农和林业企业1100余户, 且无一笔出现风险问题, 贷款本息回收率达100%。2008年5月, 辽宁省林权抵押贷款经验交流现场会在丹东市宽甸县召开。会议充分肯定了丹东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的做法, 并要求在全省推广丹东经验。

丹东市林权抵押贷款除了同样采取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林权反担保贷款、林农联保贷款以及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等四种典型模式外, 结合当地情况, 贷款模式还具备以下特点:丹东市农信社在林业要素市场设立林权抵押贷款受理窗口, 现场办公, 实行贷款一站式服务, 林农可办理贷款申请、审核、评估、抵押登记等多项手续。林农贷款从提出申请到审批发放, 一般3天办完, 一天拿到贷款。而最受林农欢迎的是免收林业评估费用、减轻林农负担的政策。根据现行有关规定, 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 这对于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林农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负担。为此, 该市农信社及时出台了惠农举措, 规定10万元以下的小额林权抵押贷款由信用社自己评估抵押资产, 且不收任何费用。同时, 下浮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激励林农参加林业保险。为减轻林农参加保险的经济负担, 对参保林户下浮贷款利率, 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0.6个百分点, 既调动了林农积极性, 又健全了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林权抵押贷款探讨 第8篇

1 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对浙江省遂昌县2007年至2010年1月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状况进行了调查, 结果表明:林权抵押贷款给广大林农带来实惠, 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1.1 工作有序开展, 累计发放贷款突破亿元

如表1所示, 2007年至2010年1月底, 该县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0 359.0万元, 抵押山林面积7 291.7 hm2, 受益农户1 470户。发放贷款金额累计达到10 359.0万元, 是2007的14倍;抵押山林面积累计达到7 291.7 hm2, 是2007年的17.11倍;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农户户数达到1 470户, 是2007年 (146户) 的10.07倍。

1.2 受惠范围广, 受惠农户多

如表2所示, 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 已惠及遂昌县20个乡镇, 截至2010年1月, 盘活1 470户林农的林木资源资产。特别是在安口、妙高、云峰、三仁、应村、柘岱口、王村口及龙洋等乡镇发展最快。

1.3 山林资本“闸门”开启, 林农资金投放合理

如表3所示, 林权抵押贷款的资金流向主要是林业生产, 占71.81%;其中, 林业一产占62.80%, 林业二产占4.81%, 林业三产占4.20%, 用于其他的项目占28.19%。林权抵押贷款为林农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注入了强大的活力, 林农获得的贷款主要投向一些风险小、成本低、效益高的行业, 如抚育造林、竹木产品深开发、珍稀树种培育和珍贵动物养殖等 (林业方面) ;“农家乐”乡村休闲旅游、来料加工, 种植高山蔬菜、特色茶叶, 下山脱贫、整村搬迁 (非林业方面) 。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 有效地盘活了森林资源资产, 在调整农林生产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2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2.1 贷款利率偏高, 融资额偏少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55%作为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年利率为11.3%, 随着货币稳健政策的出台, 这种利息负担林农很难承担。因为林农大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 农资价格上涨快, 收益不高, 再加上受病虫害、森林火灾及恶劣天气的影响等, 决定了林农收益的不稳定性。另外, 遂昌县现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面积15.5万hm2, 蓄积量499万m3, 林权潜在抵押融资额可达14亿元之多[1], 但3年多来, 仅发放林权抵押贷款金额10 359万元, 只占潜在融资额的1/14。

2.2 林权证权利人复杂

林权抵押贷款要求林权证权力共有人必须到场签字, 但20多年来, 家庭人口已经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迁, 而且现在的林权证权利人大部分是20世纪80年代的户主, 随着年龄的增长, 这些人目前已经没有融资要求, 反而是当时的小辈, 现在实质上的户主, 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以及债务偿还者, 这给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2.3 村集体林权融资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经济组织才能作为担保人, 但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能将其所有的林权抵押贷款。而该县现有村级集体统管山10 572片, 面积61 086 hm2, 直接影响了集体经济的壮大[2]。

3 对策

要进一步做好林权抵押贷款融资工作, 从上述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看, 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善。

3.1 多银行参与、政府贴息齐头并进, 解决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瓶颈

目前, 该县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只有农村信用联社, 且贷款标准门槛较高, 金融服务供给严重不足。建议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都应参与林权抵押贷款, 其中政策性银行作为主体[3]。应落实林权抵押贷款贴息政策, 增加贴息规模, 适当延长财政贴息期限, 按林农实际贷款规模和贷款年限给予贷款贴息, 安排林权抵押贷款专项资金, 真正做到让利惠民, 切实降低林农成本, 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广大林农享受林权抵押贷款带来的融资便利创造条件。

3.2 推进林权流转、化解林权证中利益人复杂的矛盾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 通过放活经营, 加快山林合理流转, 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实现向一户多山, 一户数地集中成片转化。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增加林业投入创造条件, 化解林权证中利益人复杂的矛盾[4]。释放岀更多可用来融资的林木资源, 解决林业发展中资金不足的问题, 增强林业自身造血功能,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文化等多种功能, 促进林业发展、林农增收。

3.3 赋予集体林权主体独立的法人资格

解决村集体林权融资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有集体林权主体独立的法人资格, 依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 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为此, 通过建立村经济合作社, 实现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的法人资格, 依照法律规定, 完整地行使其对集体林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有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进行集体林权抵押贷款融资, 当发生经济纠纷时, 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摘要:通过对浙江省遂昌县2007年至2010年1月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开展状况进行调查, 结果表明:林权抵押贷款给广大林农带来实惠, 在发展农村经济、调整农林生产结构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还有大量的工作需要完善。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浙江遂昌

参考文献

[1]华文礼.林权抵押贷款融资的探索[J].华东森林经理, 2008, 22 (1) :50-52.

[2]石兴华, 周智峰.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的现状和对策[J].绿色科技2011 (4) :186-187.

[3]谢彦明, 刘德钦.云南景谷林权抵押贷款问题分析[J].西南林学院学报, 2011, 31 (2) :54-57, 69.

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探讨 第9篇

1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1.1 推广力度不够

林权抵押贷款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贷款新品种, 启动时间短, 业务量小, 影响力不大, 地处边远山区的广大林农对此了解有限, 加之开展此项业务的商业银行较少, 大部分地区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一些地方银行开通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大多数银行尚处于等待观望中。

1.2 审批程序复杂

一是商业银行在农村的分支机构很少, 业务开展上存在较多不便;二是基层金融机构创新动力不足, 业务创新激励机制不健全, 消极的规避风险;三是业务创新审批程序复杂, 需要层层上报审批, 基层银行缺乏业务创新自主权, 创新的积极性不高。

1.3 覆盖林农面不广

林权抵押贷款其本质是一种信用贷款, 发贷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中, 对抵押人的财产状况、信用水平、还贷能力的关注度远胜于对抵押人林权拥有情况。因此, 其发贷对象多集中或偏重于一些专业大户、私营林场主以及近年来新兴的一些工薪林业开发者。而持有森林资源最多、对资金需求最迫切、分布面最广的山区林农反而得不到这种本应利农惠农的贷款[4]。

1.4 贷款成本过高

林权抵押贷款所涉成本包括评估费、火灾保险费、利息, 有些银行还要求提供担保机构或公务人员担保。

1.4.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评估费一般是以林权抵押贷款所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总额为基数用累积法计算, 包括2项:一是森林资源调查费:66.67 hm2以下, 按60元/hm2收取;66.67 hm2以上, 按37.5元/hm2收取。二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50万元以下, 按0.6%收取;50~100万元, 按0.36%收取;100~1 000万元, 按0.15%收取;1 000万元以上, 按0.05%收取。

1.4.2 森林火灾保险费。按照18元/hm2a收取。

1.4.3 利息。不同银行有所差异, 一般年息多在10%左右。

1.4.4 机构担保。担保费为贷款额的1.8%。

1.4.5 公务人员担保。即以公务人员的工资作为连带担保, 一旦抵押人无偿还能力, 公务人员的工资应首先偿还贷款。

以提供33.33 hm2山林抵押贷款100万元为例, 其应支付的贷款成本 (1年) 为:森林资源调查费2 000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 (银行贷款折扣率约为40%, 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总额至少不低于250万元) 6 050元、森林火灾的保险费为600元、利息为10万元、担保费为1.8万元, 总计126 650元。

2 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

2.1 对抵押物监管难度大

由于森林资源自身的特殊性, 受自然条件和影响较大, 不确定因素较多, 林权作抵押物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 森林资源一般分布在边远山区, 交通不便, 并且分布范围广, 贷后监管十分困难, 零星的乱砍滥伐和抵押人不自觉地采伐易造成抵押物资产贬值, 以至于形成资不抵债, 归偿无期的局面[5]。其次, 森林资源在其抵押期间中虽具有不断增值的优点, 但也存在病虫害、森林火灾、重大的自然灾害等风险, 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

2.2 林权抵押物变现难

林权抵押人一旦出现不能按时还贷, 其林权抵押物就存在一个资产变现的问题, 但森林资源销售有严格的规定, 这是由于其不仅具有商品价值, 还有重要的生态价值。除了受到采伐限额的制约外, 还有采伐方式、采伐面积、采伐树种、采伐期限等的限制, 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均会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影响。

2.3 林权抵押期间的政策风险难以控制

一是林权抵押期间林地因国家建设或各级地方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征用、占用, 致使债权银行收贷无望。即使针对这些情况在合同中有约定, 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是由于法律规定, 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林地所有权人。二是抵押期间,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依据各地生态建设需要调整林种, 一旦抵押登记时登记为用材林的林种调整为国家或省级公益林, 则抵押的林权将被禁止流转和限制采伐, 届时债权银行抵押权将被悬空。

3 结语

综上所述, 林权抵押贷款有利于森林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有利于增加林农资金来源, 有利于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但同时, 林权抵押贷款也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业务工作, 需要政府、金融及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调, 全力解决发展中的新问题, 从而实现林业经济和金融事业的持续健康

参考文献

[1]林凤英.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分析[J].福建林业科技, 2012 (6) :2-6.

[2]刘祖军, 张大江.林权抵押贷款局限性分析及路径选择[J].东南学术, 2012 (4) :52-60.

[3]孔祥毅, 李红宇.林权抵押贷款中若干基本法律问题探讨[J].金融与法, 2010 (7) :84-86.

[4]李珍, 高祥晓, 赵慧峰.林权抵押贷款评估问题研究综述[J].林业经济问题, 2011 (12) :526-531, 541.

阻碍林权抵押贷款因素的探讨 第10篇

关键词:林权,抵押,产业融资问题

1 林权改革及林权抵押贷款情况

2009年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结束,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林农建设美丽家园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 逐步展开。从近2年蒙自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报表所反映的情况表明:全市已确权集体林地面积82600hm2, 其中自留山面积2800hm2, 均山到户面积7566.7hm2, 承包经营面积4693.3hm2, 集体股份经营面积57993.3hm2, 大户承包面积246.7hm2, 发证本数1.8825万本, 发证户数3917户, 林权抵押贷款农户数1户, 抵押面积8.87hm2, 贷款金额13万元。

2 林权抵押贷款问题分析

尽管当前林权抵押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展开, 但知情率不高, 机构不健全, 程序不畅, 抵押率低等问题依然存在,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2.1 政策保障性措施不到位

(1) 宣传不到位。2009年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2011年云南省银监局和林业厅制订了《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但从走访情况看知道林权可以抵押贷款的人群中, 以行业不同存在差异, 具体是:从事林业工作人员的有60%, 金融部门人员20%, 林农7%。由此可见知情率比较低, 且金融部门中目前只有农村信用社开展此项业务。 (2) 林业周期长, 管理粗放, 金融风险高。林木的生长周期比较长, 最快的速成生丰产林 (桉树) 至少也要6~8年才能进行第1次采伐, 加之重栽轻管现象严重, 周期就更长。特别是盗伐林木严重, 森林火灾管护不到位导致林木流动性比较大, 林地的价值估算存在很多的不确定因素, 以及贷款户的信用度和法规的不到位, 森林保险进展较慢, 导致金融风险增高, 金融部门对此产品热情度不高, 不愿意开展此项业务。

2.2 林权流转不顺畅

林权的流转是拥有林地权属的小户向专业型林业生产大户的集结, 是小规模经营向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转变, 是提高林业生产效率, 解决资金不足重要途径。林权的流转吸引了社会资金向林业产业投入, 林权抵押作为社会资金的一部分, 已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2.3 缺乏有效的森林资源评估体系

(1) 服务机构不健全, 贷方与借贷之间缺乏畅通的机构。从蒙自情况看还没有专门从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和具有森林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师。而专门受理林权抵押的机构也没有设立, 虽有抵押的相关实施办法和操作流程, 但林农在申请抵押贷款时是向林业部门提出还是向金融部门提出。还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规范。 (2) 集约化规模化程度不高, 主要表现在林农的林地地块分散, 大宗地较少, 林木品质不高, 导致评估值不高, 借贷值达不到借贷方的期望值, 林农林地面积过小, 造成评估单位成本过高, 增加产权交易成本, 评估机构一般不愿接受委托, 同时手续过多, 影响交易率和权益人利益。

3 建议

(1) 以《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制订切实可行的《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来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 重点是如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 如抵押物价值达不到贷款值时, 如何进行偿贷。对抵押的林地、林木如何依法执行偿贷等。 (2) 健全服务机构, 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的流程。林业主管部门和金融部门是否成立一个联合机构, 从提出申请到受理, 从评估到林权抵押登记, 从发放贷款到林权的抵押期的管理, 实行一站式服务, 信息互联互通, 一套系统管理, 一套系统办结。 (3) 组建以农村各种专业合作社或具有一定能力的企业为主导, 政府职能部门为辅的第三方信用担保服务平台。通过此平台及时掌握林权信息, 从而减少借款的风险。同时政府引导保险行业开展好森林保险业务, 从而化解偿贷风险。

综上所述, 每一项惠明措施的出台都与之相关行业改革息息相关, 林权抵押贷款也不例外, 它涉及到借贷主体各方利益, 从目前蒙自的总体情况看林地分散、宗地面积小、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林地质量等级低 (主要是以三级为主面积59788.34hm2, 占林地总面积的58.5%) 、林木品质低下, 造成资产评估值偏低, 给抵押工作带来困难。只有真正放开林木采伐限额, 才能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提出的“象种菜一样种树”, 才会有更多的社会资金进入林业, 才能促进林业的大发展。只有加大林业的配套改革的力度, 建立一个较完善的服务体系。真正放活商品林, 管死公益林, 才能实现林权抵押等林业产业的发展, 才能实现林业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云南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10月11日

[2] 蒙自市林权改革报表2013年度

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林权抵押,贷款

林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居于重要地位, 承担重要职责。开展以林权证为基础的林权抵押贷款, 是金融有效支持林业发展、拓宽农村融资抵质押物范围的一个创新。

1 深化农村金融创新, 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为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 积极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着力解决山区林业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 对于增加就业、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拓宽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 改进和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增加对“三农”的有效信贷投入具有重大意义。

1.1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是农村信贷史上的突破

林木产权的落实和林权监管、交易、流转等配套服务的逐步完善, 为金融部门在农村开展金融创新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巨大的需求市场。积极开展林权证抵押贷款, 实现了农村信贷史上以林权证为抵押物的突破。

1.2 促进林权的合理流转, 推动林业各项要素的整合

林权抵押贷款需要一系列的程序, 这些程序中包含了林木资产的评估、林权证登记管理及林权流转等多个环节, 涉及林业资源产权、中介服务、技术、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 整合了林业中的各项资源, 有助于林业要素市场的建立, 加快森林资源配置市场化, 吸引大量生产要素向林业流动。

1.3 使林权证成为名符其实的产权证, 搭建了林改的融资平台

林权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在保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 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放活经营权, 落实处置权, 保障经营权。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林权改革的一个配套措施, 为林改搭筑起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 有效的推进了林权制度的改革, 打通林业发展体制的瓶颈, 为深化林改注入的活力, 践行了“还权与民”的林改理念, 巩固了林改的成果。

1.4 切实把准农村金融创新与林权抵押贷款的关键环节

创新要立足“三农”需求。随着农村林业经济的飞速发展, 林农对金融服务的要求突出表现在林权抵押贷款需求多元、额度增大、利率灵活、手续简便等方面。大力发展林农专业合作社和林农小企业信贷业务, 创新信贷机制, 创新中长期贷款方式, 完善贷款制度, 积极开发和推广以林户信用为基础的信贷产品。对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加快山区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意义重大。积极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的金融服务, 事关广大林农的切身利益及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1.5 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的必然要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坚持市场导向, 紧紧围绕市场变化和各种需求, 大胆开发和创新金融产品。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开展, 广大农民真正获得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 投资林业的热情极高。当前金融危机背景下, 大量的农民工失业返乡, 创业资金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开展林权抵押贷款, 盘活森林资源资产, 将有效解决林农贷款难问题, 进而促进林农增收, 林区经济繁荣, 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2 当前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 公共财政对林业、林区的扶持不足, 林区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如林区道路建设, 长期以来一直由林业部门承担, 地方政府的基本建设投资很少考虑到林区。此外, 林农的税费负担仍然较重, 国家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 进一步加大对林业的支持力度, 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城乡生态环境改善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 出台了大量农业惠农政策, 不断加大农业投入, 种粮农民补贴逐年增加。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 国家出台的惠及林农政策却很少, 种粮农民和经营山林农民在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上, 差距越来越大。林农理应享受到国家给予粮农一致的政策待遇。

2.2 规制林权抵押具体实施细则的法律法规的缺失

根据我国《森林法》、《物权法》等法律对林权抵押原则性的规定, 林权抵押缺少具体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作支撑。在林权改革大背景下, 虽各省市在各自范围内制定了有关抵押贷款的管理办法, 但在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抵押物等方面的规定各有差异, 并不统一, 或宽或严, 不科学合理。而且这些规定大多停留在政策层面, 尚未上升至法律法规, 较大的影响了林权抵押存在的稳定性和实际效力。

2.3 地区间发展很不平衡, 相当一部分林区县 (市) 尚未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工作

一些县市抵押登记机构尚未筹建, 或尽管已成立, 却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 减弱了林权评估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现实中低值高估, 高值低估的现实屡见不鲜。林权制度改革还需进一步推进, 现有集体统管山的权属不够明晰, 林权要素交易市场建设、商品林采伐制度还不完善, 森林资产评估机构和力量不足。

2.4 金融机构参与面较小, 林业金融服务供给不足

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信贷品种较少, 贷款期限短, 贷款利率负担较重。林权抵押的抵押权人多为金融机构, 且政策性金融机构尤为甚多。政策性金融机构领先政府深厚的资金实力, 遵循政府的导向, 宏观调控资金供需极不平衡的林业信贷市场, 因此, 在林权抵押贷款这个舞台上, 我们看到的大都是这些金融机构的身姿, 难觅与农业导向性牵连不大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影踪。林权抵押贷款本为林权权利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民事行为, 应以市场化模式大规模推广开来, 然而运行至今, 商业银行的广泛介入仍存在于理想状态, 应当逐步以政策性金融机构带动商业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

2.5 林权改革配套措施的不完善增强了林权抵押推广的难度

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在全国各地相继建立, 这些中心的成立并不代表着林权转让市场就随此健全起来了, 林木的交易权和处分权仍受到限制, 抵押物变卖、拍卖的实现还受采伐政策的影响。

3 规范农村金融市场, 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

3.1 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 全面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

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林业贷款方面, 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按照新的政策规定, 贷款贴息对农民却是很有吸引力的, 因为我国林产品的市场潜力非常大, 服务林改和现代林业建设, 适当延长林业贷款贴息期限, 提高林业贷款贴息率。

3.2 建立林业金融体系, 健全政策性林业保险制度, 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

优化信贷政策, 创新金融产品, 拓宽融资渠道, 破解农村融资难题的问题。宣传部门要大力宣传党的兴林富民政策, 引导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道德观、生态价值观、生态政绩观、生态消费观等生态文明观念。

3.3 金融部门要完善林业投融资机制, 加大对林业发展项目的贷款支持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林业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财政贴息政策, 对纳入财政补助的油茶产业等林业发展项目, 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完善相关政策制度。要制定完善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抵押、评估管理制度。

3.4 主动配合创新和优化金融服务, 增加林业信贷投入

抵押担保是广大农村地区“贷款难”和“难贷款”的主要症结, 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主动地配合金融部门寻求突破和创新路子。采取多种模式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争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能推进林权抵押直接贷款等多种模式的贷款, 扩大林农贷款覆盖面, 并争取利率优惠和放宽贷款期限。创新融资平台。鼓励开展林业规模化经营, 探索创新“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担保机构”, 提高林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信用等级。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组建、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 为林权抵押贷款增资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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