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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平等就业观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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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大学生平等就业观(精选8篇)

论大学生平等就业观 第1篇

论大学生的平等就业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化向大众化转移,大学生的人数急剧增长,大学生已经不再是天子骄子,不再是用人单位的香饽饽。面对当今社会严峻的就业竞争压力,大学生如何才能在竞争中成为强者呢?这就需要大学生破除旧的就业观念,树立适应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新的就业观念。而我认为当代就业观中最重要的是平等就业观。

大学生必须树立平等就业观。社会中各行各业的劳动者都是在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每一个岗位都是必不可少的,他们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只是做的事不同而已。大学生就业不应该骄傲自大,认为自己是大学生而去嫌弃一些工作,去看不起一些人的工作。底层的劳动者他们在劳动,他们也创造了价值,也为社会在奉献。大学生应该像老百姓一样去找工作,不应该过分高估自己。大学生毕业后可以去当工人,不要当那种机器式的工人,而是有素质,有想法的。也可以去当个体户,而不是当起了暴发户。也可以去当公务员,而不是当贪污腐败那类。因为社会中的各行各业都需要大学生,岗位一律平等,一样是为社会创造价值。无论大学生在何岗位,在怎么样做事,只要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为社会在创造价值,实现了价值,这就是社会所倡导的。如果大学生树立了平等就业观,在社会的每个岗位都有大学生的加入,那么劳动者的整体素质就提高了,这样也就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综上所述,大学生的平等就业观是尤为重要的。总之一句话,是金子总是会发光的。

论大学生平等就业观 第2篇

就业问题

平等就业的权利

平等就业的意义

如何实现平等就业

平等就业与就业歧视

2013年注定是个不平凡的一年,2013年是我们坚持勇敢生活后,平安度过2012年世界末日后的第一年,2013年是我们艰难奋斗备考后,成功开始研究生学习的第一年,2013年也是习近平主席执政,开始领导中国人实现中国梦的第一年,2013年是我们美好的新生活,快乐的新学习阶段的起点,与此同时,2013年也是就业最难,就业形势更严峻的一年。

11月,又是一年毕业季,又有近700万毕业生开始他们人生的新起航,可是面对他们的却是十分严峻的就业形势。据教育部网站消息,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在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推进会上表示,今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为699万人,比去年增加19万人,再创历史新高,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复杂严峻,就业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这组数据仅仅反映了就业难的一个问题,就是在金融危机的环境下,就业人数多,用工单位少。可实际上,就业难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就业歧视,无法平等就业,那到底什么是平等就业,为什么要平等就业,又该如何实现平等就业呢?

所谓就业平等,就是在就业机会均等和录用标准相同的条件下,求职者以平等的身份相互竞争实现就业,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也就是说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就业机会。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的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但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平等就业权究竟有什么意义?

第一,平等就业权使宪法中的平等原则具体化,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想劳动要有劳动的机会,这个机会就是就业。现行的宪法就劳动者的平等权利作了以下规定,第3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整个社会的指向标,平等作为宪法原则之一,是比较抽象的,将平等权细化到平等就业权,并且出台《促进就业法》,有助于就业平等权的保障,也有助于劳动权利的实现。

第二,为每一个自然不平等的人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充分调动发挥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让每个人都有“事”可做,有助于我国社会矛盾的缓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的社会两极分化,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的社会矛盾,平等的就业权不是单纯的解决就业问题,更多的是解决人民的生存问题,就业后可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解决温饱,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第三,平等就业,不仅能调动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还能激励劳动者劳动的积极性,促进其自身的完善与发展,让满足人生存这一自然属性与个人价值实现的社会属性有机相结合合统一,形成良性竞争并良性循环,提高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与效益,提高整个社会的剩余价值,也完成了国家的政治职能。

今年2月,《就业促进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随后,这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各界群众共提出意见11020件,禁止就业歧视成为最强烈的声音。学历歧视、户口歧视、性别歧视、外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许多人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向最高立法机关反映生活中

客观存在的种种就业歧视现象,并建议草案强化公平就业的原则,通过立法反对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比如有人提出,目前国企用工普遍分正式工和非正式工。“非正式工被视为二等公民,在待遇上受到歧视,同工不同酬。”还有人提出,目前很多政府机关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往往有户籍、年龄等要求,而这些要求与工作本身没有多大关系。“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就业歧视。”

在这些意见中,多是自然的不平等带来的。我也曾参加过很多招聘会,应聘过很多公司、企业,招聘条件都是大同小异,例如兴业银行,齐鲁证券,长江证券中国电信,还有很多外贸公司,我也都顺利通过并被告知录取,我也一直沉浸在成功的喜悦和自豪中,可是夹杂在其中的还有失败的经历。其中一个是幼儿英语培训机构,要求面试时唱歌或跳舞,初面没有唱,算是勉强通过了,复试以失败告终,我自知能力有限,我是个没有艺术细胞的人,唱歌更是五音不全,这是没有天赋的问题。另一个是三一重工,这是一个很知名的大企业,招聘多个岗位的员工,也吸引了很多来参加招聘会的人,包括我。我看中了其中一个岗位,可是这个岗位要求男性,面试官是个女性,看到这些,很多来参加招聘会的女生都直接放弃了,转向其他公司,在职场,同性之间的较量比异性之间的较量来的更残酷。可我是个不服输的人,从小的座右铭就是:谁说女子不如男?我也一直相信,坚持到最后,一定有奇迹会发生!坚持站在队伍中等候面试。终于到我了,我与面试官交谈的气氛也很轻松快乐,就在我以为真有奇迹要发生,我会顺利通过这次面试时,被委婉告知,“虽然你很优秀,可是,我们还是觉得男生更适合这个岗位”。这个经历在我读凌老师的文章之前,一直是耿耿于怀的,我一直觉得这个企业,这个拥有着全球工程机械制造商50强、全球最大的混凝土机械制造商、中国企业500强、工程机械行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最强企业、福布斯“中国顶尖企业”,中国最具成长力自主品牌、中国最具竞争力品牌、中国工程机械行业标志性品牌、亚洲品牌500强等若干个头衔的大集团怎么可以有性别歧视?

现在,我释然了。性别问题,就如同人的外貌,自己的父母家庭一样,是无法选择的。人生而不平等,先天的因素是使得人存在差异,如果我们对这些差异视而不见,空谈平等,这绝不是社会正义价值的精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可如果我们将目光专注于这些差异上,那么人与人又是无法定位与同一水平线上,就像你一生无法踏入同一条河流,树上不会掉下相同的两片叶子一样,平等从何而来?人天然的不平等,决定了后天的“能力”,“能力”影响你的社会分工和职务。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人有美丑,高矮,胖瘦等外观上的差别,也有贫穷富贵等身份上的差别,这些都是自然的不平等。有多少个人,就有多少种人生,柏拉图认为,有些人生来适合当统治者,另外一些人生来适合于从事手工业和农业,体力劳动是一些人的天然职业,脑力劳动天生宜于贵族,彼此绝对不能改变。在《妇女权益保护法》中第22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收特殊保护”。所以,三一重工那个岗位,又苦又累,女生体力不如男生,女生又有很爱干净,怕影响皮肤,根本无法坚持更好的完成工作。这个社会赋予女性美丽优雅与温顺的气质,正如这个社会赋予男性吃苦耐劳与霸气的气场一样,在婚姻中,女人要承担家务主要工作,男人则是承担起养家主要责任。社会分工中,每个人应当担任哪种行业和职务,是取决于秉性,由先天决定的。能力分有和没有,能否去做这个工作,从事什么什么职业;也分强与弱,能否更好的去完成这个工作,获取更高的职位。这样也就有了学生与老师,社科院的所长与研究员不同的;大学里讲师与教授,社会上平民百姓和成功人士,商场精英与政界高官。

如此,是不是在招聘会上,等待应聘的队伍永远是按照211 985博士生排前列,普通高校本科在中间,专科,自考,技校毕业的永远在吊车尾这样的顺序排列?是不是有能力的毕业生可以不愁工作,在应聘过的公司中去挑一个,轻松入职;没有能力的毕业生在找工作时就处处碰壁,坐等啃老?是不是能力强的员工不愁升职,3年内可以买房配车,出席高等酒

会,能力弱的员工到退休还是一个部门小经理,每天挤公交车,勉强省出房子的首付,30年还没有还清房贷,每天买菜还要为了那一角钱与菜农争的脸红脖子粗?如果无法平等就业,岂不是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富翁更富,穷人更穷?

这样的弱肉强食的社会是不公平的,要寻求真正的平等,就应该对弱势群体给与特权,对能者精英有所限制。

如何实现平等就业呢?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规范招人用人制度,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完善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增强失业保险制度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完善就业失业监测统计制度。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畅通职工表达合理诉求渠道。

第一,政府以身作则,从行政机关单位以及大型企业作起。每年参加公务员考试的人数不胜数,多是僧多粥少,招收的标准也越来越严格,从简单的要求学历,专业,年龄,到现在要求户籍,身高,性别,无传染疾病等,这些都是就业歧视,应废除这些就业歧视,在其他各行各业的用人单位中起带头表率作用。

第二,完善立法。在出台《就业促进法》基础上,应进一步针对就业歧视制定并完善专门的部门法,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在就业领域上,使得一些或明显或隐性的就业歧视问题可以依法解决,让劳动者在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行使劳动平等就业权利。,第三,完善法律监督体系,让司法维护正义,制定并实施详细严格的惩处措施,让劳动者在受到就业歧视后,有法可依,有处申诉,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论大学生平等就业观 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作用,平等就业权实现,保障

保障大学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 是有效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关键, 这就需要得到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作用的保障, 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作用, 首先是就业立法作用, 它是通过人们对就业法有一定认识条件下而产生对它的需要和完善的观念、动机体现出来, 即就业法的制定和修改 (通称创制) 两个重要就业立法活动, 都是在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这种思想和心理基础上所产生的;其次是大学生就业执法作用, 这要求就业执法人员只有具备了这种意识, 才能在办案过程中正确理解、真正把握就业法的精神实质, 进而正确地适用就业法律;再次是大学生就业守法作用, 在社会生活中, 人们只有普遍对就业法有好的认识, 才会自觉地拥护、遵守它。为实现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的时代使命, 需要给之以就业法律意识作用的保障。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作用的创制就业良法为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提供法制保障

创制就业良法是实现大学生良好就业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 就业立法价值的善恶、权利与义务析分的好坏、质量的高低, 都对构建大学生良好就业法律意识产生显著的连锁反应, 就业良法的缺失对于大学生良好就业法律意识的负面影响是十分巨大的。从法理上来说, 法律对法律意识能起到一种本能的导向作用, 就业良法能把人们的就业意识导向尊重、信任并推崇个人信仰的方向, 而内容缺失且相互矛盾的就业法律则会把人们的就业意识引向歧途, 从而在社会上形成就业法律无用的不良观念。而就业良法的缺失必然会引起守法观念、践法观念、信法观念的丧失。因此, 必须充分发挥就业立法的积极作用, 最大限度地防止其负面作用, “立法向人类开放出了诸多全新的可能性, 并赋予了人类以一种支配自己命运的新的力量观或权力观。”[1]就业立法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 进一步发扬民主, 更新观念, 加强研究就业立法理论, 完善就业立法制度, 注重就业立法实效, 提高就业立法质量, 最终实现就业良法的创制, 就必须以道德价值体系为指引, 使所创制的就业法律从形式到本质都合道德性, 为大学生良好的就业法律意识的构建把好第一关。

1. 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实现, 需要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作用的平等就业的法制创制, 以规范招工行为。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工作:

(1) 创制平等就业的法制。大学生就业有其特别性, 法制是其平等就业的根本依托。针对当前地方政府还存在比较严重的大学生就业的各种歧视性法制问题, 改革的当务之急是清除不合理的规定, 消解政策壁垒, 冲破制度障碍, 尤其是废除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歧视性规定, 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同时, 取消目前实行的“交叉式”行政管理体制, 真正视大学毕业生为普通劳动者, 把他们纳入“劳动者自主择业, 市场调节就业, 政府促进就业”积极的就业政策, 实行统一的劳动就业和管理体制。当然, 法制还应细致考虑大学毕业生中的弱势群体, 主要关注大学生平等就业中面临的最严重的不足, 及如何补充这些不足。既要发挥市场杠杆的调节功能, 使大学生就业不找“市长”找“市场”;又要坚持法制的宏观调控功能, 以解除大学生平等就业的后患, 真正保障他们的平等就业权实现。

(2) 创设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的法制。当前我国政府既要率先垂范于规范招工行为 (如在公务员招聘中平等对待大学生) , 又要对用人单位随意制定的招工标准和招工规则要依法遏制 (如加大招工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的求职者投诉机制、强化用人单位恶意招工和侵犯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责任) 。

2. 就我国目前大学生平等就业过程中就业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重点完善的法制有:

(1) 完善政府职能职责的法制。政府应充分整合各方面社会资源, 加强对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培训;继续“大学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 完善推行就业激励政策, 采取特定的入学、创业贷款等措施, 改善大学生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补偿机制;政府还应规范各类就业和职业中介, 使它们在大学生的平等就业中发挥“桥梁”作用。

(2) 完善高校对大学生就业服务的法制。一是高校应树立大学生平等就业的理念, 秉持“四结合”原则:把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能力提升相结合, 把大学生就业与职业教育相结合, 把课堂教学与实践“基地”相结合, 把大学毕业生“产品供给”与用人单位“产品需求”相结合。二是高校应当在就业与职业服务机构、人员专业化、管理现代化等建设方面进行相关改革。三是高校要纵观大学毕业生的全局:不仅要重视其当期就业, 还要关心其就业后的发展, 特别要注重其平等就业典型个案经验的推广, 力争影响一片。四是高校要有大学生毕业前的特别时间观念, 好为其提供包括就业环境认识、职业定位、就业与职业信息的获得及处理、个人环境与岗位要求的匹配、求职与面试技能、实习过程中的能力展示、平等就业法律知识培训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

(3) 完善建设无障碍的平等就业信息法制。信息是大学生平等就业的起点。政府应建立健全全国性大学生平等就业的信息中心, 完善信息更新机制, 强化信息反馈制度。同时, 高校还应主动与用人单位、实习“基地”和各类中介组织等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联动”机制, 为大学生平等就业提供快捷、准确、高效的就业服务。

二、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作用的就业执法作用为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提供法治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就业立法取得了极其辉煌的成就, 尤其近年来的就业立法速度尤为瞩目, 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相继出台, 这只是将就业法之应然价值转换为法定价值的成绩, 重要的是法贵在必行, 即要进一步实现由就业法定价值向现实价值的转换, 将纸上的法变为现实生活中的法, 使法律得以有效适用, 使法律得以被敬仰, 使大学生良好就业法律意识得以形成, 就要求为就业执法活动提供必要的法治保障。

1. 就业执法应清正廉明。

一个国家、一个政党, 政治清明、朝气蓬勃、力量强大, 必然表现为就业执法人员的清正廉明, 而就业执法人员的清正廉明、不谋私利、公正执法, 又是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的保证和强化剂。就业执法腐败, 它是就业执法清正廉明的反面, 它是就业执法人员背离公正原则、贪污受贿、徇私枉法、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结果。这将使就业法律丧失权威, 使邪恶势力猖獗, 使社会正义无处伸张, 使广大大学生对社会正义失去希望和信心, 造成社会动荡, 从而导致社会生活的全面败坏和政治的崩溃。相反, 虽然有就业腐败现象, 但只要有就业执法人员的清正廉明, 就能够公正执法, 伸张社会正义, 就会使就业腐败受到遏制, 就能消除就业腐败。对此, 必须要求就业执法工作者不但要服从现有的法律, 而且更要服从就业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和良知。

2. 就业执法应追求公正。

公正是自由、平等、权利的精神家园, 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就业执法公正是就业程序公正和就业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 是社会就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一道屏障, 也是实现社会就业正义的根本保证;要求严格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的发生;要求就业执法人员要把国家当成自己的生命, 把就业法律看作成自己的灵魂, 牢记自己是国家的代表, 是法律的象征, 是以国家名义在执行就业法律, 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为个人或某些人在执行就业法律;要求在办就业案过程中公正地使用法律, 做到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 量刑适当, 化解争议。所以就业执法公正必须成为就业执法活动的信守原则, 以实现就业法律的价值目标, 这也是“法律的内在道德 (指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等程序上的目标) 与法律的外在道德 (指法律的实体目标或理想, 如实体正义等) 相互影响、不分彼此的, 其中一方的败坏必将导致另一方也趋于败坏。两者统一地呈现出一种相得益彰、互相促进关系”[2]的结果。

3. 就业执法应忠诚就业法律。

一方面, 这是忠实于人民国家,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需要。就业法律是就业执法者进行职业活动的根据, 是就业执法者手中的武器和工具, 就业执法者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就业法律来进行的, 正所谓“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 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3]即就业执法者在就业执法职业活动中是就业法律的人格化或者叫人格化的就业法律, 他的灵魂就是就业法律, 他的思想就是就业法律条文。离开了就业法律, 就业执法者就没有了灵魂, 就业执法活动就寸步难行;离开了就业法律, 就业执法机关、就业执法者就失去了存在依据和必要。另一方面, 与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引发的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全面转型、社会生活快速变化的时期有关。此时就业法律自有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特征决定了它将与人们变化中的价值观念发生冲突, 特别是与自己价值观不合拍、与社会变迁不相称的现行就业法律, 就业执法者应否忠诚它?这给就业执法者提出了忠诚就业法律的法治要求, 即就业执法者只能牺牲自己的就业法律自觉, 以遵守就业法律的权威命令, 那么, 就业法之精神就能在现实生活中得以体现, 就业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就能达成。

三、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作用的就业守法作用为大学生就业权利的实现提供德治保障

从终极看, 就业法律只有得到大学生在内的公民 (以下同) 有效遵守才能实现自身价值、才能实现公民的就业法治目标。又如何为法治社会的公民确立良好的德治保障呢?

1. 形成自觉的护法精神。

因为法律制度反映了公民的内在要求而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所以, 维护它的严肃性、权威性, 就成为每个公民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实质是对公民共享价值的捍卫。因此, 护法精神除了要求一切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并具有合目的性, 不得有法上、法外特权及权力的非目的性行使, 一切公民权利也必须依法实现, 不得触犯法律和滥用[4]。

2. 培养积极守法的德治责任。

根据公平对等的道德原则, 每个公民都有服从政府和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其中, 最为基本的守法道德是:在法律面前, 只选择一种“合法”的行为取向。此时, 法律对守法主体表现为外在的强制, 守法行为表现为道德上的他律。因为“一项要求服从法律的法律将是没有意义的。它必须以它竭力创设的那种东西的存在为先决条件, 这种东西就是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这种义务必须, 也有必要是道德性的”[5]。因此, 守法道德还应该进一步要求公民自己视法为实现个人和社会价值理想的必要形式, 将守法行为视作内在的自律, 即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 否则, 服从法律就成为暴力下的被迫屈服, 导致法律只在短期实现, 但绝不会长期被人们遵守。所以, 积极主动的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 应该成为公民积极守法的道德责任重点。

3. 积极主张自身的法定权利。

把“积极主张自身的法定权利”规定为公民守法道德的要件, 是因为守法的内容不仅包括履行法律义务, 还包括行使法律权利, 这意义重大:一方面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若守法只是履行法律义务, 很容易使人们只看到法律的限制和束缚人的一面, 进而损害人们守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使人们不守法或只是被动守法。反之, 若守法的内容还包括行使权利, 人们将意识到守法还直接关系到自己合法权利的实现, 将促使人们变被动为主动, 积极自觉的守法。事实证明:只有一个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人, 才会自觉地尊重和维护他人的应有权利。基于此, 公民守法应是以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对待法定权利, 为自身争取法定权利的实现而尽的道德义务;另一方面, 有利于法的全面实现和进步。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调整的完整机制, 是一切法的内容和核心, 法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调整人的行为, 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解。要使法得以全面的实现, 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 都是缺一不可的。并在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有机统一的基础上, 积极推进应有权利的制度化, 努力推行社会主体价值的弘扬与确证, 促成人们权利的不断得以实现, 来共同推动法律的进步。所以, 公民权利意识的确立和其对权利的追求应成为公民守法道德的追求。

4. 自觉养成守法习惯。

公民守法道德更高层次的要求, 不是因惧法制裁、怕社会压力而本能自卫、规避法律, 而是道德践行主要依据的守法习惯培养, 而守法习惯只能是在长期的历史文化背景中形成。有学者指出:“伦理的历史文化属性决定伦理的权威来自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 长期的历史积淀与文化认同赋予了各文化固有伦理以权威和效力, 使其伦理变成了一种习惯、一种传统、一种集体无意识、一种群体记忆, 最后变成了某一群人自觉服从的当然律则。”[6]在新时代背景下, 要使历史传统文化的道德精神转化为适应时代特征的社会精神, 特别要求公民守法理性的养成, 否则, 公民的守法行为就缺少了认识前提。这种法律理性不仅要求公民对自己的行为方式知其然, 而且还应知其所以然, 达到对社会要求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的认同, 这样, 他们的行为才有可能契合法律的要求, 并使法律有效内化并自觉遵守。

所以, 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公民应自觉提高自身的就业法律理性, 才能对自身行为的依据和理由有明确的认知, 才能自觉养成守法的习惯, 促成就业权利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最大限度实现。

参考文献

[1][英]哈耶克著.邓正来译.法律、立法与自由 (第1卷) [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2000.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3][古罗马]西塞罗著.王焕生.译论共和国论法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4]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J].法学研究, 1996, (6) .

[5][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M].夏勇, 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5.

女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研究 第4篇

论大学生平等就业观 第5篇

社会经济转型期妇女再就业工程,已成为当代中国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搞好这项工程,是中国改革能否深入发展的重要环节。近年来,妇女再就业工程,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关注,劳动部门在妇女再就业中做了许多工作,得到了省市政府的肯定,这与妇联、工会、司法等部门的支持和协作是分不开的,在此,对一直以来支持我们工作的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围绕妇女就业再就业,我局充分发挥就业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力量,开展多专业、实用性和短平快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使广大妇女实现充分就业。仅今年上半年,全市共开发就业岗位52827个,城镇新增就业人员33910人。其中,促进20683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重点帮助3204名“4050”特困群体实现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65360人,其中转移到省外6732人。以上人员中妇女占很大比重。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覆盖面逐步扩大。新增生育保险参保人员1.4万,参保职工累计31.8万人。审核生育保险待遇2044人,支付待遇1238.21万元。切实维护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市劳动监察机构通过举报专查、劳动保障执法年审、专项检查、巡视检查等监察方式,重点解决使用童工和危害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问题。共对28370户用人单位及职业介绍机构实施了劳动监察,共清退童工20人。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一、引导妇女转变思想,树立正确的就业观。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妇女同志应转变思想,更新观念,摆脱依附心理,放弃不切实际的择业观,重新定位,先就业,再择业,积极踊跃地从事社区非正规就业,通过一些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方法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开拓就业出路。使自己在市场闯荡中变得更加自信和坚强,实现自身价值。

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妇女自身素质。随着现代高科技、文明化的出现,劳动力已经成为一种专业技术和能力的运用。失业妇女普遍存在文化偏低、技能偏差等问题,按照“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符合培训对象的就业意愿,符合就业条件的灵活多变的培训模式,对妇女进行系统、实用、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她们掌握再就业的本领。昆明市建立了培训超市,根据妇女的特点,开办家政服务、插花、园林绿化、计算机、烹饪、茶艺等专业,让妇女自己选择适合和喜欢的专业参加培训。在石林、宜良、禄劝等县,还充分发挥旅游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办导游服务、景区摄影、歌舞表演、餐饮服务、清洁、绿化、培训班,同时,与职业介绍部门建立了联动机制,把培训合格的学员推荐就业,使“培训、就业、再培训、再就业”的培训模式规范化、系统化。

三、鼓励和帮助有创业愿望的女性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去年开始,我们启动了创业培训机制,为适合创业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小额贷款、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落实国家积极的就业政策。

四、针对农村女富余劳动力开展就业前引导性培训。重点帮助无一技之长的农村妇女结合就业意向掌握就业技能,为农村女富余劳动力提供再就业帮助。

五、保障妇女在就业中的平等权利。劳动保障部门始终将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作为工作重点,继续实施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就业的政策,改善女性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和生产、生活环境,认真解决拖欠工资、女职工特殊保护等突出问题。大力开展关爱活动和维权服务,严厉打击侵害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维权宣传,维护和保障妇女儿童权益。通过上街宣传,发放资料等方式,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使广大干部群众提高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形成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社会氛围。劳动部门每年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春风行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并在外来人员较集中的南坝劳动力市场,设立了法律咨询窗口,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还专门印制了《务工人员手册》,在法律法规、城市相关法规、维护自身权益等方面,为外来人员提供指导。

七、强化维护妇女儿童劳动权益的执法力度,通过强化日常巡视监察、开展专项检查等活动,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规范用工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八、帮助用人单位转变用人观念。以往的招聘中,相当多的单位愿意招收男性或年轻未婚女性。通过多种宣传活动,帮助用人单位认识已婚与未婚女性各自不同的优势,推动他们从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的角度出发,大力支持妇女就业,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分别招收各种女性,对开拓就业渠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农民工就业机会不平等问题 第6篇

农民工就业机会不平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直接对农民工城市就业进行行政总量控制、职业和工种限制。农民工大多只能进入“二级劳动力市场”去从事城市劳动力不愿从事的脏、累、差等行业的工作。

2、对农民工城市就业的不公平性收费。农民工离开农村时要交费办理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毕业证、待业证等,还要交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公费水粮和“三提五统”保证金。此外他们在城市还要交费办理暂住证等。

3、对城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的特殊优惠政策和措施,造成了竞争环境的行政干预和事实上的不平等就业,是一种变相的和更为隐蔽的保护本地居民就业和排斥外来劳动力的间接性雇佣不公。

解决:

1、消除制度障碍。国家必须制定反对农民工就业歧视和促进机会平等的政策、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并确保这些得以实施。政府要认真清理歧视农民工的政策法规,消除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体制性障碍,如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行政审批,不限职业和工种,取消不公平性收费,给予农民工优惠政策,反对排斥外来务工人员。

2、建立促进就业机会平等的专业机构,对劳动力市场进行反歧视监察。

3、增强法律援助,实现机会均等。国家要建立和完善反歧视立法。

4、完善公共就业服务,营造公平社会环境。开放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向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在劳动力市场准入方面为他们提供平等机会,建立城乡统一、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

5、用人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农民一定机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论大学生平等就业观 第7篇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感觉不太好执行,歧视也不好判定。所以想知道实际上这些法律法规是如何执行的。

[劳动法中关于平等就业的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 劳动法规:约定能否高于劳动合同法规定

★ 工伤保险法规

★ 法规工作计划

★ 政策与法规

★ 建设法规论文范文

★ 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制度

★ 浅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宝安、龙岗两区的适用

★ 政策与法规心得体会

★ 法规股工作职责

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述评 第8篇

一、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缘起和进程

学术界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是从关注女大学生就业难开始的, 而这一问题的产生又与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演变联系在一起。1993年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指出要改革高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 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 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 大部分学生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在这之后, 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就有所展现, 1998年开始, 陆续有学者开始关注女大学生就业问题, 研究中对于反对性别歧视、倡导男女平等等观点有所提及。

1998年以后, 学术界对大学生平等就业的研究, 以2003年第一批扩招本科生毕业为界, 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1998年到2003年。这一阶段为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缓慢起步阶段。这几年时间, 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相关文章仅十几篇, 内容主要围绕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 分析原因, 阐述见解, 提出解决办法。代表性的文章有:王有志 (1998) 《浅析女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影响及其对策》、郭凤莲 (2002) 《解决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途径》、戴明清、王克黎 (2002) 《大学生就业的性别差异及对策研究》、吴庆 (2003) 《2002年北京地区大学生就业状况调查报告》等。

第二阶段:2003年以后至今。1999年是高考扩招的第一个年头, 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增幅达到42%, 2003年的毕业生是扩招后的第一届毕业生。应届毕业生达到212万人, 比2002年增加67万人, 增幅达30%, 而社会需求则是增长缓慢或与往年持平。2004年的全国第一起“乙肝歧视”案, 2007年“大头女孩相貌歧视第一案”等事件暴露出就业领域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权现象, 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中, 2007年就业促进法出台, 其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 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 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平等就业创造了较好的法律环境。就业促进法的出台促使学术界进一步思考大学生平等就业问题, 并且对开展深入研究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因而, 这一阶段学术界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明显发生了很多变化。首先, 从数量上看, 从2003年之后特别是2007年之后, 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文章明显增多;其次, 学术界开辟了一些新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角, 比如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研究, 残障大学生平等就业问题研究以及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展开的研究等。代表性的文章有胡拥军 (2008) 《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初探》、谢丽 (2008) 《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法律研究》、李熊 (2009) 《大学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保障问题刍议》、马承波 (2010) 《残障大学生就业问题探析》、潘新光2010《大学生就业歧视的法社会学思考》等。

二、学术界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基本内容

目前, 学术界对大学生平等就业的研究是以“大学生就业歧视”为主要研究对象, 同时, 对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也展开了研究。

1. 什么是大学生就业歧视

这一内容是大学生平等就业的基石, 是认识平等就业等相关问题的基础, 因而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相关文章或多或少都要涉及这部分内容。如朱红艳认为“大学生就业歧视是指, 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 雇主方对于获得大学文凭就业者的初次或初期就业, 采取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 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林顺虎等认为“大学生就业歧视应该包括在求职过程中和获得职业后所受到的种种不公正待遇”。也有的文章只是在就业歧视这一背景下讨论问题, 并未界定何为就业歧视。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在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的界定, 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 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 (二) 有关会员国经与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 (如存在此种组织) , 以及其他适当机构协商后可能确定的其他此类区别、排斥或优惠, 其效果会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所以, 就业歧视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 公约强制性禁止7个方面的歧视, 即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以及社会出身歧视。二, 歧视行为的具体表现不仅限于排斥, 还包括区别、优惠, 其结果会造成或者影响到“取消”或者“损害”就业或者职业“机会均等”或者“待遇平等”, 都属于歧视的范畴。三, 各会员国经过三方协商机制可以扩大其他强制禁止的歧视。据此界定, 大多数学者都认同当前我国大学生求职过程中所遭遇的障碍属于就业歧视范畴, 但也有个别学者认为“大学毕业生所遭遇的主要是就业排斥, 而非就业歧视” (薛在兴, 2007) 。

(1) 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

对于这部分内容, 国内学者已然达成共识: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严重, 形式多样, 主要表现在性别、年龄、经验、学历、特殊疾病、户籍所在地歧视等等。同时, 大学生就业市场是我国就业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学生就业歧视既有一般就业市场中发生的就业歧视的共性, 又有自身的特点。大学生和其他就业者一样经常遭遇户籍、地域等歧视, 但相对更多的是性别、经验以及学历等歧视。性别歧视中, 大多数学者还是将其视为对女大学生的歧视, 暂时没有涉及对男大学生的歧视。经验歧视主要指的是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出现的, 招聘单位的招聘举措涉及经验歧视条款, 例如“有工作经验者优先”, “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等。学历歧视是基于学历要求对求职大学生群体内部的区别、排斥或特惠对待而形成的就业歧视。针对大学生的学历歧视, 既有学历层次方面的, 又有学历取得形式方面的, 还有对第一学历歧视的现象。学历层次方面, 比如“本科以上”“研究生以上”等;学历取得形式方面, 比如“全日制本科毕业”等;对第一学历歧视的现象, 比如有的单位要求应聘者第一学历为本科或重点院校的本科, 有的单位要求本科必须为某专业、或者要求本科、硕士、博士所读专业必须为同一专业, 有的单位明确要求只要211和985院校的大学毕业生, 凡此种种, 不一而足。王杏飞、包红光、石莹、杨文杰、郑筠、朱红艳等学者在文章中论述了上述表现形式。

(2) 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种类

对于大学生就业歧视的不同表现形式, 有学者对其进行了归类。根据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歧视是否基于人力资本的差异, 可以将歧视分为人力资本差异型和非人力资本差异型。根据就业歧视的来源, 可以将歧视分为个人偏好歧视、统计性歧视和非竞争性歧视。惠太望、刘宁等学者在文中也提到了统计性歧视的概念。

2. 大学生就业歧视形成原因分析

国内学者研究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原因多从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等角度进行分析。究其原因, 主要包括人性和道德因素、历史文化因素与经济因素等方面。首先, 歧视产生的人性和道德因素。歧视产生于偏见。如果某种偏好仅仅是个人情绪和态度, 那是个人自由。但如果这些个人偏好汇合成一种社会的主流意识, 就会产生社会偏见。如果这种主流社会偏见上升成了法律、政策或政府、企业的行为, 就构成社会歧视问题。歧视也可能产生于我们的愚昧。由于各种无知, 才会导致把本来与工作无关的因素纳入到录用和工作中考量, 而可能把一些有才能的人拒之门外, 浪费企业和社会最宝贵的人力资源。歧视也可能产生于贪婪。企业如果以经济利益为唯一的追求, 就会不公正地对待弱者。其次, 歧视产生的历史文化原因。歧视产生于每个社会深远的历史文化之中。历史上有很深的阶级差别, 而现代平等思想没有得到很好灌输的社会, 一定会有较严重的歧视。在文化方面如身份的歧视习惯也是源远流长的。经过革命, 政治上的不平等可以很快抹平, 而历史遗留的歧视文化却长久难以填平。再次, 歧视产生的经济原因。计划经济体制下, 城乡二元结构产生的户籍歧视、劳动用工中临时用工待遇、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中的歧视等, 都带有计划经济的因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一方面会抹平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歧视, 同时也会产生新的歧视。诸如企业对经济利益、对效率的追求, 都与市场经济有关。因为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经济, 它以利益最大化为价值取向。竞争中强者优势明显, 而弱者将处于劣势。所以企业自然会轻视弱者, 产生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等现象。对这一内容, 吴新慧2004年曾专文论述过, 葛晓梅、石莹还特别运用了模型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因素进行检验。其他学者, 如羊淑青王杏飞柳世玉等都在文中提及这一问题。

3. 应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策略

从实质上说, 实现大学生平等就业就是要反对就业歧视, 所以如何应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策略问题就是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的核心。对于这部分内容, 学术界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 争论不多, 观点基本一致, 认为应对大学生就业歧视的策略主要包括增强大学生平等就业意识、完善立法并消除现行法律中的歧视以及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等方面。增强大学生平等就业意识方面:凌云志、束佳等认为应大力宣传教育, 提高大学生平等就业意识, 形成平等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立法方面:戴慈、潘新光、郑筠、周湖勇等同志认为应完善中国的反歧视立法, 具体界定歧视, 规定法院受理诉讼的程序、举证责任和救济补偿办法。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机构方面, 覃伟丽提出组建大学生平等就业促进委员会, 蔡炳锋等提出设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保障机构。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要厘清相关概念。

任何研究都是从对基本概念的界定开始的, 而且, 研究我国大学生就业歧视, 首先必须将大学生就业歧视与一般就业歧视进行区分, 因此, 对于相关概念应给予明确的含义。笔者发现, 这十几年来, 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有一个很明显的现象:相当多的文章没有对平等就业、就业歧视等概念加以界定, 对于“大学生就业歧视”这一概念给予明确含义的文章更少, 这将对后续研究的成效具有重大的影响。当然, 这与我国现行有关就业歧视法律不完善有关。

2. 要改进研究方法, 拓展研究领域。

目前学术界对大学生平等就业的研究局限于描述性研究法、文献研究法, 偶见调查法、数学分析法。笔者认为应改进研究方法, 尝试运用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 在与不同地域之间、与国外大学生就业歧视现状相比较的过程中认识我国大学生平等就业现状。就业歧视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问题, 世界各国也都力图通过各种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这些方法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已经逐渐完善。希望学术界将视野投向国际, 发现其中的共性和特点, 供中国借鉴。

3. 要确认大学生就业领域的公平原则。

到目前为止, 大学生平等就业研究还没有涉及到大学生就业领域的公平原则问题的探讨。平等没有一个普遍原则, 不同领域的问题适用不同原则。大学生作为社会成员之一, 在谋求个人生存和发展、物质和精神的满足时应该具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均等的机会, 也就是说社会不仅要给予大学生选择职业和工作流动的相对自由, 还要通过以择优原则为基础的合理合法的公开竞争使大学生获得社会角色。学术界应确认这一公平原则, 在此基础上探讨公平原则的实现问题。

摘要:学术界对大学生平等就业的研究始于1998年, 以2003年第一批扩招本科生毕业为界, 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到目前为止, 学术界的研究主要是围绕“大学生就业歧视”的问题展开的。文章就学术界这一问题的研究现状作一介绍, 在此基础上指出问题, 提出研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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