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制度(精选10篇)
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制度 第1篇
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增强我矿员工的安全知识,改变安全态度,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技能,改变安全习惯,达到期望的安全行为表现,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现状,从根本上预防事故的发生,满足矿井安全生产对人员培训需求,规范培训管理,严格培训纪律,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矿属所有单位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 新入职人员及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岗前培训:岗前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知识、职业病防治等安全知识培训和实操培训,培训结束后,安检科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进行补考,补考不及格者不予录用。
新员工分配到各单位后须与老员工签订四个月的导师带徒合同。新员工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实习和操作,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具备一定实操技能后,经操作考核合格,领取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独立工作。
第四条 职工转岗培训:根据生产及工作需要,员工岗位工种发生变化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必须经劳资科同意后,将培训计划报送安检科,安检科负责安排相关培训,转岗培训不少于72学时。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对“三违”人员的培训,依照《三违人员培训管理制度》之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作业规程》的培训:新工作面在开工以前,施工区队要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培训时间组织职工学习,培训结束要组织考试,考试成绩要记录存档。考试不合格者待岗培训,如安排考试不合格者上岗对单位责任领导罚款100元。区队要组织本单位多层次专项培训及实操培训,健全培训资料(纸质版、电子版)按要求报送安检科,安检科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考核、对考核不及格的人员每人每次罚款50元,区队队长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每人每次罚款50元。
第七条 安检科依据年、月度培训需求,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开办班培训,开班前应提前5天以书面形式将培训时间、内容,参加培训人数通知有关单位。
第八条 所有从业人员无特殊情况,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的培(复)审培训,如因单位原因没有参加培训的,少参加1人对单位正职各罚款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罚款50元,如属个人原因不参加培训的,对本人罚款100元。
第九条 坚持上什么岗位持什么证,做到岗证一致,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没取得相关证件的一律不得上岗,凡发现无证上岗者,罚责任人100元;罚跟班队长50元,区队正职罚款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罚款50元。
第十条一般员工参加矿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培训时迟到、早退罚款30元,旷课50元,考试不及格者或缺考者罚款50元。对学员所在区队正职罚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50元。补考再不及格者罚款100元,对学员所在正职罚2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100元。并待岗培训,直至培训合格方可上岗。外出学习期间的培训费、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和工资不予支付,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参加公司举办安全管理资格证培(复)审训或临时组织考试、迟到、早退罚款100元,旷课200元。考试不及格者或缺考者罚款300元,对学员所在区队正职罚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50元。补考再不及格者对责任人罚款300元,对学员所在正职罚2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100元。外出学习期间的培训费、生活补助费和工资不予支付,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待岗培训,直至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上级领导来矿安全检查中发现无证上岗矿被罚款的,责任区队承担该罚款额的100%。
第十三条参加公司外出培训学习及组织奖励:
⑴安检科每月培训计划各区队必须严格执行,员工证件到期不培训造成证件失效和无证上岗者,严格按照鹤煤公司安全培训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⑵参加矿培训班,学习期间无迟到、早退、旷课等现象,且被评选为优秀学员的,矿给予100元奖励,对所在区队正职及技术员各奖励50元。外出学习被局评为优秀学员者,矿给予200元奖励,对区队正职及主管培训技术员各奖励100元。
⑶凡参加公司抽考人员抽考成绩取得公司第一名奖励500元,第二名奖励400元,第三名奖励300元。
⑷凡工人参加公司抽考成绩不及格对本人罚款100元,对所在区队正职各罚款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罚款50元,并待岗培训,直至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期间不支付工资,每天只支付10元生活费。
⑸凡干部参加公司抽考成绩不及格对本人罚款200元,对所在区队正职罚款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罚款50元。年度内两次参加公司抽考都不及格对本人罚款200元,对所在区队正职罚款100元,主管培训技术员罚款50元。停岗培训,直至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期间不支付工资,年度内参加公司抽考三次不及格的给予其本人免职处分。
⑹凡参加公司组织分专业抽考,抽考单位人员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给予单位正职奖励500元,技术员奖励400元。抽考单位人员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下给予区队正职罚款300元,主管技术员罚款200元。
第十四条外出考察培训人员,外出前必须持参加培训证明文件或者资料经本区队主管领导书面批准,并填写本矿外出考察申请表,须经分管矿领导、矿长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后到培训科登记备案(同时交安检科培训证明文件或者资料复印件存档,否则回来安检科不予报销有关费用),所有外出人员学习后认真撰写考察报告、总结。考察结束10天内,将考察报告、总结分别报送安检科,否则处罚责任人(安检科对管理人员处罚200元/人次,安检科对普通职工处罚100元/人次并早会通报)。
⑴参加外出培训的管理人员及特珠作业人员、取证人员需要考试的等考试结束后,持培训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或成绩单到安检科登记,安检科长签字盖章,持相关证明方可到矿财务科报销,成绩不及格或未取得相关证书者,各种费用自理。
⑵外出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因违规而被培训单位处罚或对公司和矿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培训其间发生的各种费用自理外,矿对责任人一律加倍处罚。
第十五条学员因事不能上课,必须提前写请假条,注明请假原因、起止日期等。由班主任签字,管理人员由矿主管负责人批准,特珠作业人员由分管的矿领导批准,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缺课者,视为旷课并在调度会上通报。学员因病不能上课,由矿医院出具证明,最迟于次日交培训部门认定,否则,病假无效。上课专心听讲,认真记笔记,关掉手机,不能来回走动,保持课堂安静。否则,对学员50元/次罚款。室内严禁吸烟,禁吃零食,保持室内清洁,不乱丢弃废物发现一次罚款20元。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严禁打架斗殴,讲粗话、骂人等不良行为。违者按矿规矿纪处理。
第十六条 安全资格证及特种作业证复印件丢失的应及时到安检科补办,无证期间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否则,对本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私造假证下井作业的人员,一经查实,对责任人罚款300元/次,对区队正职罚款100元/次。
第十八条 培(复)训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应提前3天通知参加培训,没有参加培训造成证件失效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培训结束前,安检科对培训人员为依据月底对学员进行效果评价。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二十条职工培训档案的内容要齐全,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学员点名册、试题、证书及发放名册、培训有效性评估表等,缺少一项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一条授课培训师要熟悉所讲的内容,做到认真备课,授课,按时上、下课,严格课堂纪律。授课培训师自备教案,待培训结束后交矿安检科备案。授课人要服从安检科的课程安排,严格按照下发的课程安排进行授课并保证培训质量。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二十二条矿设立考试违规、违纪举报电话:矿长电话2964066、安检科电话2964028、举报各种作弊行为。凡举报属实者,对作弊人进行处罚。
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制度 第2篇
1、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2、运营组要坚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识总结安全行车经验和分析典型的事故教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3、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4、驾驶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负责人要严格考勤。
5、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
2、行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及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必须按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员乘坐。
3、每次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消除隐患。
4、行车时车辆的时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前后两车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5、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6、禁止在雨天、雪、雾天、夜间盲目行驶。
7、严禁盲目强行涉水。
8、严禁机动车挂空档或财踩离和器溜坡。
9、认真做好出车,途中和回厂例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10、及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员不能带着思想包袱开车,不能在心情沮丧时开车,不能在闹情绪时开车,要控制情绪、情感,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要立即维修。
3、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
4、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5、保持“四清”,即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立即停车。凡发生道路运输事故,都要立即停车,并拨打事故处理专用电话。
2、立即抢救。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施救并接拦截过往
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
3、现场保护。肇事车停位,伤亡人员倒位,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刹车拖痕,血迹及其他散落物品均属于保护内容,不得破坏、伪造。
4、如有泄漏、爆炸、火灾、可能危机安全时,劝导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5、及时报案。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报案,然后及时向本公司领导和负责的专人汇报。汇报内容:肇事地点、时
间、报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伤和损失情况。
6、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工作
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3、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制度 第3篇
关键词:检察官培训,高等学校,法学教育
一、检察官培训的意义所在
人民检察官作为国家重要的法律工作者,在诉讼过程中,尤其是刑事诉讼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在很多案件和情形之下,也是公众利益、国家利益的代表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中担当重要作用。检察官教育之所以意义重大,是因为在民主文明,不断发展的社会中,为了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需要完备和科学的法制体系,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而一国经济政治文化是否先进,其法律的发展是重要标准之一。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责任不仅在于立法要充分代表人民的利益和诉求,同时也要注重在法律施行过程中,司法机关能否将法治精神和理念贯彻在工作里。而对于人民检察官的培训一方面能够提升队伍的整体素质,推进行业的思想建设;另一方面,检察官职业教育有利于法律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对民主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检察官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履行忠实义务,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机制保障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自身也承担着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依法治理国家公务员队伍的职责,从而塑造出清廉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形象。这也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权威、民主、法治,同时也满足人民群众对国家的要求。本文首先提出了我国检察官培训制度与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了这种问题存在的原因,主要是尚未清楚地认识到大学法学教育与检察官培训之间的关系,进而从多个层面分析了这种关系并提出如何实现大学法学教育与检察官培训之间的衔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二、我国检察官培训制度与大学法学教育的衔接现状
根据我国《检察官法》第四章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具备法律知识。不具备法律知识的,应当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规定的条件。”由此可见,接受检察官任职培训,是走上检察岗位的必须条件。此外,《检察官法》也规定:“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检察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在我国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检察官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增加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培养检察官的法律信仰,增强检察官的实践技能,提升检察官的职业道德。然而目前随着检察官素质的普通提高,似乎法律知识已不再是检察官教育的主要任务。而另一方面,作为检察官,特别是初任检察官的主要来源,全国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素质也直接决定了检察官队伍的能力和水平。坚实的法学基础和严谨的法学思维绝非一朝一夕之功夫,因此大学阶段的法律专业教育也与检察官的执业能力息息相关。如何更好的将大学法学教育与检察官培训制度结合起来,值得我们深思。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大背景下,民主法治不断得到发展,国家和人民对检察官的要求和期望也日益提高,建立更加完善有效地检察官培训制度势在必行。
当前,中国大学里面设置法学院,开设法学专业化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学校建设考虑,同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而对于专业课程没有很好的规划和合理的安排;此外又各自为战,缺乏与社会的有效交流,未考虑法律发展现状和社会需求,带有一定的封闭性,因循守旧,根据以往的经验进行设计。而大学法学院系又与社会上的法律职业界人士交流甚少,更谈不上吸收法律执业人员对课程设置的建议。同时,法学院在教学模式上长期以教材内容和课堂教师讲授为中心,在“司法考试”的压力下,各法学院系又难免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法律条文,忽略培养学生独立的法律思维,学生走出校园后,头脑中只有生硬的条文,只能纸上谈兵,面对大千世界的复杂纠纷,很难从容应对,因此对于新入职的高校毕业生,想要真正成为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是必须通过专门的职业培训的。[1]
三、大学法学教育与检察官培训制度的关系
在这样的情势下,需要结合检察官的职业特点和社会法制现状与要求,科学规划培训体系,设计培训课程,而重点之一,则是加快建立其与大学法学教育与人民检察官职业培训之间的有机联系。目前我们在此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在大学教育中,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法教义学对刑法学有较大影响,传统的检察工作(主要是指公诉刑事案件)需要法教义学的指导,所以,在检察培训中有必要加强法教义学的培训。第二,在检察官培训中,过于重视政治理论的培训,忽视法学思维,甚至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培训。重复培训的课程较多,特色有针对性的培训的课程较少。第三,大学法学教育与检察官实际工作之间存在严重脱节,而对检察官的培训教育内容又与社会法制发展严重脱节,要么过度重视抽象概念,要么过度重视思想教育,导致学而不能为所用;第四,检察官培训的课程体系设计缺乏时代感和前瞻性,对法学理论和学术成果的更新不及时,有欠缺对于未来法治目标和发展轨迹的考虑;第五,无论是高校法学院还是检察官培训课程,都过于片面和单一,单纯以法律为内容是远远不够的,缺少相关人文、经济、技术类课程。
(一)大学法学教育中应增设法教义学相关课程
基于法教义学对刑法学的影响,传统的检察工作(主要是指公诉刑事案件)需要法教义学的指导,所以,在检察培训中有必要加强法教义学的培训。“法教义学”一词来源于德国,是个文化和地域色彩十分浓厚的用语,它在国内法学界的使用并不多见。简单来说,就是“对于法律素材的科学体系化的预备”,也就是通过总结、概括与评价,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为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确定性的指引。法教义学实际上是被视为实用主义哲学的一个学科。其研究目标在于对法律的正当性进行清晰理性的说明。[2]法教义学与传统的法哲学或法理学有一定的区别。一般认为,德国法理论中的法哲学目的是建立一种可以判断和衡量的标准,法学家们可以据此判断现行的法律是否符合自然伦理要求,社会发展现状和国家价值观;如果不符合,要以怎样的方式进行改革等,针对的是广义的法律体系;而法教义学则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针对的是具体的部门法或实在法。法教义学在刑法理论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因为法教义学对于刑法的理论内涵的思想实质有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会引导刑事法律的发展。而在最近的二百余年中,刑事法律,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发展尤为迅猛,各方利益不断协调,实现了理性与经验的碰撞,实践和理论的结合,价值和行为的统一。[3]所以,在检察官培训和大学法学教育中,应根据条件,开设法教义学相关课程。意义在于这种针对某一条款,在实践需求发展、规范环境变迁的背景下,不断进行解释和修订,这不仅仅是立法者和法律学者的工作,也是检察官、法官等法律适用者,以及所有法律人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过程极为缓慢但却富有成效,与毕其功于一役的修宪立法思维大异其趣。其中理路值得中国的法律人深思。
(二)重视法学专业教育与培训,着重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理论基础和检察业务能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制定的《检察官培训条例》第二条提出:“检察官培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把政治理论培训放在首位……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笔者认为,重视政治教育无可厚非,然而不可单纯注重检察人员的政治觉悟,而忽视其专业技能的扎实程度。因此,作为现代国家司法的重要力量,检察人员应当着力于提高其法律理论基础和检察业务能力。
对于法学理论的教育,当前应着力解决的问题是法学理论与社会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衔接,可以通过开设相关课程,探讨法学经典传统理论和前沿理论研究成果与检察官工作的关系,不断补充和更新检察官的知识体系,提高理论敏感度,形成严密有逻辑的法律思维和法治理念。其长远意义在于,让检察官能够形成清晰的思维,清楚严密的表达,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解决实务问题。
而目前,无论在高等学校法学教育课程体系,还是检察官培训教育课程体系中,检察理论都没能作为独立课程进行讲授,即使有所涉及,也大多在宪法或刑事诉讼法中蜻蜓点水,一带而过所谓检察理论,就是有关检察院检察权来源、设置、权力范围、监督等一系列问题的理论基础,同时,我国的检察制度和体制,又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开设检察理论课程,对于检察官形成正确的职业观和权力观,有重要意义。
(三)强化大学法学教育与检查实践的结合
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在此意义上,法学实践教学的质量决定了大学法学教育的质量。因此,高等院校的法学院应该积极开拓实验基地,联合各级检察院,为学生的专业实践提供条件。充足的、多层次、多类型的教学实践基地建设能够对法学实践教学的深入开展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和场所的保障。除将教学实践基地主要用于高年级学生实习外,也将它用作学校开展的“学生实践周”活动的专业实践基地,让大一、大二的学生通过在教学实践基地的观摩与见习,及早进入法学实践领域,激发低年级大学生对法律实务的兴趣,从而使理论学习更有针对性,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使学生能够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创新意识与初步的创新能力。
(四)注重法学理论与检察官事务的衔接
有必要将大学法学教育中的最新学术成果转化为检察培训的知识。检察人员不能满足于理论知识的学习,还要注重实践经验的积累。要在办案的过程中加深对于知识的理解,理论联系实际,把普世的概念和理论和具体个案相结合。在学习中不断实践,在实践中加深学习,举一反三,灵活处理,总结经验,大胆创新。
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知识灌输,轻视技能培养,学生容易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遇到问题纸上谈兵。这样十分不利于学生思维的扩展和能力的创新。为扭转这一局面,需要对法学教育模式进行变革,可以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不必拘泥于课堂讲授,采取课堂讨论或案例教学,这也有利于学生批判思维和法律能力的提升。[4]
对此,也可大力推广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教育的优势在于,学生通过提出解决问题的法律对策,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有利于调动学生积极性,丰富课堂内容,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当前诊所教育已经在全国很多高校的法学院逐步兴起,而遗憾的是,大多数诊所教育课程以法院和律师职业为蓝本,以检察院为角色核心的寥寥无几,因此这一教育版块亟待开发。此外,笔者认为,根据检察院的业务发展趋势,还要不断地拓展检察监督的范围。
(五)加强和重视人文学科知识的普及
虽然法律是一门独立性很强的学科,但绝不是孤立的,其发展壮大也需要不断吸收其他学科和领域的营养。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需要多元化复合型人才,检察官也需要重视其他学科知识的学习,尤其是人文社科类的课程。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曾说:“为使自己成为一个真正有用的公仆,法律工作者就必须首先是一个具有文化修养和广博知识的人。”[6]而大法官布兰代斯更是一针见血的指出法律工作者汲取其他学科知识的重要性,“一个法律工作者如果不研究经济学和社会学,那么他极容易成为一个社会公敌”。[7]我国在检察官培训中应该着力加强人文、经济等学科的教育,使人民检察官在面对法律时,不仅知其然,也知其所以然。在解决具体案件时能够做出符合法治精神和利益诉求的判断。大学教育应当多多鼓励学生涉猎专业以外的学科,丰富自己的知识体系,对于日后从事检察工作是大有裨益的。其中,文史哲等传统人文学科不容忽视。具体而言,在课程设置上应该广泛涉猎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关系、科技发展、历史等诸多学科,引导学生了解政治环境的变化,历史的沿革和发展,经济生活的新动向,物证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等。此外,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检察官,还应学习哲学、语言、逻辑等其他方面的知识。其一,能够帮助学生认识世界,进而改造世界,培养分析问题、整合归纳、概括提炼的能力,提高检察官正确认识和辩证分析的能力。其二,逻辑思维在检察官工作中也无所不在,侦查、审查、提起公诉,通过证据推演,综合分析,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得出结论。这一系列工作都是对检察官自身逻辑思维的重大挑战。其三,深厚的语言和文字功底也是检察业务中必不可少的。如何将头脑中的想法和推理完整严密,条理清晰的表达出来,落实在文书中,做到没有歧义,经得起推敲,具有强大的说服力,是考验一名检察官语言修辞功力的,也是关乎检察官个人,乃至整个检察机关系统形象的大问题。
(六)注重素质教育与法学教育的结合
鉴于法学人才的教育具有其独立性和特殊性,因此在教育中注重素质教育,在知识渊博的同时,也达到职业道德的升华,既能够解决问题,完成工作,又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8]而在这个过程中,教师的素质和能力起着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作用。所谓“名师出高徒”,优秀的教师不仅能够传授学生知识,还能够言传身教,用自身的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培养学生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坚定的法律信仰。因此,教师队伍能力建设也是大学法学教育和检察官职业培训的重点内容。可以聘请检察院的优秀检察官作为学校的客座教师,这一方面有利于增强高校与司法部门的沟通与联络,另一方面也为检察官更好的服务社会,联系群众创造条件。而对于素质教育的对象——高校学生而言,最重要的是培养学习的兴趣,能够从学法的过程中得到充实和乐趣,树立法律职业目标。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改革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发展,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也应该逐步突破传统,更多的与社会实践相结合。而检察官作为很多法学专业学子的目标职业,一方面需要过硬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也需要具备深厚的理论素养和人文知识底蕴。如何更好地将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与检察官培训结合,是值得法律学者和检察机关深入思考和探索的议题。
参考文献
[1]王鹏.河南省高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探析[J].探索与争鸣,2010,(10).
[2][3][德]茨威格特,克芙.比较法总论[M].潘汉典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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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正新.试论法学教育的“临床”培养—诊所法律教育本土化困境及其应对[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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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文翠.法学教育价值研究—兼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9.
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制度 第4篇
关键词:成人教育培训机构 基本制度 建设 创新
一、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全体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集体价值观、意识形态即组织目标、组织精神、组织风气、组织道德的重要体现。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由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领导层集体讨论制定,并被全体成员共同认可,在机构内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也称为根本性制度,它是指在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发展和管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并直接影响和改变人们的态度或行为的制度。如基本的人事制度、分配制度、奖惩制度、业务工作规范、道德行为规范等。由基本制度所派生出来的其他一切制度则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一般制度。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制度决定着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管理的基本形式和运行机制。一般制度是基本制度的延伸、补充和完善,并为基本制度服务。
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活动,一般都要涉及人、财、物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最重要的是人的因素。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及其潜能的发挥,决定了一个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自我更新自我发展的能力。许多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证明,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及其潜能的发挥主要是靠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的调动、激励和保持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的作用就在于它能够并且可以调节教职员工的行为,规范各种关系,从而形成稳定有序的工作秩序,调动整合各种积极力量,促使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向着预期目标健康发展。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的建设涉及教学、行政、业务工作的方方面面,但直接影响教职员工的态度或行为并在管理和事业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制度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一是先进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在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前者涉及对教职员工的选用标准问题,即对教职员工的能力、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的评价;后者直接涉及教职员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这两项制度的制定和确立,制定得是否合理先进,决定着教职员工对自己职业行为的最终选择,决定着能否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稳定的教职员工队伍的重要导向。二是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制、业务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制定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制度、业务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对于提高教职员工的岗位责任意识、道德行为意识、为学生服务意识具有重要意义,是对教职员工进行常规性管理不可缺少的有效形式。所谓岗位责任制,就是把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总目标细化或分解为个人目标的过程。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了每个教职员工所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务,以及数量、质量的要求。业务工作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是对教职员工的思想道德、工作程序、工作态度、工作能力、行为规范等最基本的要求和规定,明确回答了教职员工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和怎么做的问题。有了这三项基本制度的约束和规范,并使之常态化,对于全体教职员工来说,一个可接受的行为模式和良好的校风就会形成。三是坚持不懈的培训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组织的学习能力是组织能否发展的关键,一个组织内除员工主动学习和不断增长的知识不可替代,其他是没有什么不可替代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要发展,就必须鼓励教职员工的发展。教职员工的发展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发展的基础,如果没有教职员工个人的发展就没有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系统的教职员工培训机制,如专人负责机制、专款专用机制,要制定年度详细培训计划等,切实把教职员工的学习和提高纳入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建立教职员工培训制度,既满足了教职员工自身发展和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又促进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深入开展,以此推动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工作不断发展。四是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明确了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用人标准、岗位职责以及行为规范的要求,还需要规定在什么情况下教职员工会受到奖励,在什么情况下会受到惩罚。没有奖惩制度,就沒有是非功过的标准,就会干好干坏都一样。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奖惩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激励机制和行为导向,是调动教职员工积极性、创造性的最有效手段。考核评价制度是对教职员工德、勤、绩、能、廉等全面的评价。其评价结果是对教职员工进行奖惩、岗位聘任、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没有严格的考核制度,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其他制度就无法坚持和执行,而不能坚持和执行的制度就等于没有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实际上就是所有制度的监督和实施过程。以上几个方面的制度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的,任何一项的欠缺和不完善,都有可能造成管理上的失控。为此我们把它们称为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基本制度。有了这些基本制度,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各项工作就会步入健康有序的运行轨道。
二、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稳定性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基本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然而由于时代的发展和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情况的不断变化,其基本制度也要适时进行改革与创新。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社会职能和社会期望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要求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重新整合自己的队伍,积极应对新的挑战。而要整合好这支队伍,关键问题是要创建一种有利于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人才的引进,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人才的各尽其能、各得其所;有利于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服务方式创新;有利于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动力机制。当前要创建这样一种机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实行真正意义的聘任制。聘任制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普遍推广的一种用人制度。但由于一些主管部门政策上的支持不够、自筹经费缺乏保障等原因,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虽然形式上实行了聘任制,但效果不够明显,甚至流于形式,政府办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尤其是如此。而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制,是一种以目标、责任和能力为基础的聘任制度。这种制度首先要求教职员工必须由单位人变成社会人,由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其次,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办学事业的发展和现实工作的需要,有权面向社会直接招聘教职员工。第三,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对教职员工有聘任权、解聘权,教职员工对成人教育培训机构有受聘权和拒聘权。这种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制打破了教职员工单位所有,不但从根本上解决了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问题,而且还大大增强了教职员工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自主竞争意识,能起到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的作用。
二是实行岗位津贴制。岗位津贴制与聘任制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动力机制中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聘任制,就没有岗位津贴的依据和标准;而没有岗位津贴制,聘任制就没有生命力和吸引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主要经费来源是国家事业拨款,要真正改革原有的分配制度有一定难度。根据一些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经验,在经济不能独立的情况下,要实行岗位津贴制,可先实行人员编制与工资、奖金总额包干的方法。在此基础上,打破职称、学历、年龄等身份限制,完全根据岗位所承担的责任以及所需要的知识技术含量和劳动强度的大小等因素,制定岗位津贴标准。实行竞争上岗,按岗付酬,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做到在岗位、责任、业绩、贡献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实行有振动效应的奖罚制度。赏罚分明历来是人员管理过程中一个重要原则和激励机制。我们现在提倡的尊重个性就是尊重个人的能力、主动性和创造性,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发展离不开全体教职员工的创造性工作,离不开教学科研带头人和各个方面的骨干。为了充分调动校内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必须对那些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有重要创新的教职员工,给予重奖。如对在年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在学生调查中被评为优秀教师,对在具体业务工作中有所创新并解决了重要疑难问题,对在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进行重奖。所谓重奖,就是让受奖者感受到自己的付出是值得的,并具有振动效应。这种奖励可以是精神的,但更重要的是物质上的。奖励的效果不仅是鼓励和鞭策获奖者个人,更重要的是对全体教职员工的激励,因此具有群体的轰动效应。此外,对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且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直至解除聘任。
以上三种激励机制是相辅相成的,缺少哪一种,都达不到预期效果。要进行基本制度创新,需要成人教育培训机构领导集体的智慧、意志、勇气和魄力,更需要外部大环境和政策的支持。上级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支持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面向社会自主办学,也就是要进一步扩大成人教育培训机构的自主权。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行政一把手负责制。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行政一把手是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者和第一责任人,对怎样办学和办什么样的成人教育培训机构负有直接责任。行政一把手及领导集体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对本机构的人财物等各种办学资源拥有控制权、支配权,有权采取各种措施和手段(包括制度的安排和创新以及新制度的推进)对各种资源进行整合,使其为办学目标服务。
成人教育培训机构制度的创新将意味着改变原有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为了保证制度创新的成功,需要注意这么三点:一是基本制度的创新要符合全体教职员工的基本利益。一种制度能否成为合理有效的制度,归根到底取决于是否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是否有利于解放生产力。二是要充分考虑教职员工的心理承受能力。一般来说,理性认可的事情人们就会赞成,就会去做,但过于急剧的巨大变化一旦出现,就会因超越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而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在制度改革与创新中,认识到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三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重视传统文化。制度创新一方面必然要受到原有的思维模式、行为方式的限制,另一方面还必须冲破这些限制。这就要求在制度创新过程中,一定要从本校的实际情况出发,要充分考虑新制度如何与传统文化结合。结合得好坏,是检验新制度有没有生命力的重要标志。改革是为了实现某种目标,但改革必须从实际出发,做现实允许做的事,做现实可能做的事。
参考文献:
1、潘懋元、王伟廉主编:《高等教育学》·福建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二章。
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1 第5篇
为了提高全体职工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增强职工遵章守法的自觉性,避免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1、安全教育的原则
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原则,要讲究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多样化、制度化、经常化.2、安全教育的方式
安全教育的方式主要有:日常安全教育和特殊安全教育等
3、安全教育的内容
(1)主要危险地点和设备及其安全防护注意事项;
(2)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的基础知识和注意事项;
(3)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4)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
(5)本公司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本公司的危险部位及其注意事项;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状况及其注意事项;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和保管;发生事故以后的紧急救护和自救城市.4、日常安全教育
(1)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教育,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
专栏、安全讲话、报刊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
育手段,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活动.(2)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
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
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3)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
全活动日)
(4)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地进行,不断提
高质量,防止流于形式。
5、特殊安全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
则》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
可从事特种作业
(2)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复审
(3)要编写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
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能进行独
立作业。
(4)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
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
发生.安全教育的考核
安全部门每年要组织两次职工安全技术知识考核,考核成绩
计入“安全作业证”及职工个人的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第6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好安全教育工作,特别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一、公司全体从业人员均为培训教育学习的对象,均应无条件自觉地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教育培训课程。
二、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法纪教育;水路、道路运输常识和现场急救知识;消防救生培训、油(化)品的理化性质培训;水路、道路交通事故安例分析等。
三、公司的培训教育工作每季度举行一次,每次不少于2课时。
四、培训教育工作的形式应形象生动,内容应丰富多彩,也可采用“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即请执法人员(海事、公安、消防、交警和其它法律工作者)上课,到事故案发地(也可以音像制品代替)直击现场等。主持学习的管理人员,必须有内容、有形式、有记录、有签字,严防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或代签字。
五、授课人课前要认真准备讲义和教材,保证授课质量,达到良好的培训教育效果。
六、因故不能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人员,要及时向办公室递交请假条;对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的员工要进行批评。
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制度 第7篇
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为确保企业的交通安全,提高全员的自我保护和保护他人意识,在员工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使员工懂得交通安全的基本知识。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实行公司、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公司的培训由物流部组织实施,班组的培
训由各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2.培训计划的制定。根据公司制定的培训计划,由物流部负责制定年、月培
训计划;各班组严格执行培训计划。
3.培训的原则。要本着“要精、要管用”的原则,培训应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4.培训的内容: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管理制度、规程、操作技能、及事故案例分析等。公司培训以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为主;班组培训以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岗位职责、工作流程、事故案例剖析等为主。
5.培训的形式。学习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如课堂学习、实地参观、实际
演练、技能比赛、看录像、研讨交流、现场示范等。
6.新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新从业人员必须经上级交
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7.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
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8.物流部要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
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9.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物流部每年要组织驾驶员进行业务培
训,并进行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常识测试,对多次测试不合格的驾驶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
10.物流部长负责建立培训档案,实行登记存档制度。要建立培训台帐,培训结束
试析建筑企业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第8篇
1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强化安全意识, 提高安全素质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 生产力得到了很大提高, 一些高大、精、深工程的出现, 涌现出许多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 新设备。建筑工程施工速度大大加快, 施工难度不断增加, 也引发了许多新的危险因数。由于建筑工地从业人员大部分来自农民工, 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安全知识, 安全技能已不能适应当前建筑业的发展要求, 建筑工地的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逐年增加, 所以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 安全技术和安全思想意识教育已刻不容缓。坚持以人为本, 就是坚持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本,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要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不断强化基层管理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高基层管理人员和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2 建立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全面推行科学化安全管理
社会在进步、企业在发展, 生产现场的工艺设备为满足生产的需要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因此要求我们不能因循守旧, 要不断完善和改进有关的规章制度, 制定出合理规范的生产操作程序和作业指导书, 积极推进标准化作业, 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这包括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制度、现场危险源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全面推行科学化安全管理, 就是要全面提高全员素质, 坚持全员培训, 使企业员工系统地掌握安全操作、安全技能、安全知识、典型事故案例等多方面的知识, 从而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技能和对安全重要性的认识。
3 推行全员, 全过程, 全方位的安全管理机制
安全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门综合性系统科学, 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的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 因此是一种动态的管理。从事故形成机理看, 我们要保证安全生产, 把伤亡事故降下来, 除必须依靠科学的安全管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 尚应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 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 懂得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科学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自觉地遵守国家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法令、规程和规章制度。抓安全教育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必须全员参加, 全员控制, 教育是基础, 过程控制是关键, 管理是保证, 把安全做在各项工作开展之前, 把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控制贯穿于各项施工作业过程之中。加强对现场管理的检查, 不断投入财力物力, 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进行控制, 着力营造“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的工作环境, 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机制。
4 加大职工的培训力度, 保证三级安全教育真正到位
三级安全教育是普及安全知识, 提高安全意识, 掌握安全操作规定和技能, 消除不安全行为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 也是对职工进行各种劳动卫生、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方面知识的教育。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增强安全生产知识, 有效地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减少人为失误。安全教育培训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 形成制度, 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安全教育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 是法律所规定的责任。能使广大施工人员在安全意识上真正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观念转变, 从而达到搞好工地安全生产, 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健康的目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首先要真正转变思想, 下到基层和职工多交流安全感受, 发动职工集思广益, 组织和搜集一些典型事故对职工不定期的进行教育。班组成员开展互助互学, 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真正把“我要安全”落实到实处。
5 认真抓好安全工作的“预”和“防”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是我国一贯倡导的安全生产方针, 它为我们企业的安全工作指明了方向, 其中“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的关键。我们都懂得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以杜绝事故的发生。要做到这一点, 从安全管理干部到我们每一位职工都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安技素质, 能够切实发现生产现场和自己身边的不安全状态, 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避免事故的发生。所谓“事故”不外乎是由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联手”造成的, 如果我们把物的不安全状态消灭掉, 同时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 事故也就不会发生了。解决掉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 就是预防的目的所在。他山之石, 可以攻玉。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我们要学会举一反三, 善于总结他人及自身的事故教训。预见一些可能发生的事故, 进而多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既要做到亡羊补牢, 又要做到延伸预防。扩大外延教育、外延检查、外延整改, 保证实现“预防为主”, 消灭事故发生。
6 结语
安全工作的成败决定企业的前途和命运, 良好的安全环境, 可以给企业带来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 国家和集体财产免遭损失, 职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否则就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安全生产工作千头万绪, 素质是基础, 认识是前提, 关键是把安全生产教育工作落实到位。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头上, 使人人感觉到自己的安全责任和义务。作为企业管理者, 在抓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时一定要坚持标准, 严格检查, 一丝不苟, 动真叫实, 在认真上下功夫, 在落实中动真格, 坚持安全生产, 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以重于泰山的责任感, 以安全文化的内敛力、以严格管理的影响力来扎扎实实作好企业的基层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这样, 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才会有保障, 社会才能稳定, 企业才会有效益, 社会主义经济才能得以健康有序的发展和壮大。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建筑企业对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意义, 在全面推行标准化作业中, 把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和安全控制贯穿于各项施工作业过程之中, 达到搞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保护自身和他人安全健康的目的。
矿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与管理 第9篇
一、福建省矿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现状
按国家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除矿山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强制培训,持证上岗外,其它从业人员由企业负责组织培训。
根据调查,目前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企业领导人安全意识、法制观念较强,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水平较高,能够坚持对入矿农民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再培训,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能得到较好的落实。因此大部分国有大中型矿山安全生产状况普遍较好,有的矿山企业如福建水泥厂石灰石矿几十年来,从未发生过人员死亡事故。但是我省大部分民营矿山企业,由于业主安全意识、法制观念薄弱,“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使得大部分农民工进矿后未得到有效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就上岗作业。这些农民工有的是刚从农村来,放下锄头,戴上矿帽,就上岗作业;有的是从别的矿山由于各种原因流动到这个矿山;有的是曾干过矿山,但“春来秋回,经常离岗”;有的是工作岗位不断变换,变换工种前又未经过安全培训与教育。可见,农民工培训工作不仅存在着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薄弱,还存在着人员流动性大、工作量大、制度难落实等等问题。
二、加强矿山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方式与途径
1、加强矿山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农民工安全教育的主体。要落实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首先要提高矿山企业负责人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矿山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应认识到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职责和义务;认识到安全就是企业的生命和效益;认识到我讲安全为人人,人人安全为企业,加强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工作。
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要以三级安全教育和继续教育为主,核心内容是矿山安全基本知识和要求,企业规章制度,各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矿山应急救援、自救基本知识和技能以及安全法律法规等。企业自身组织的培训工作,要充分利用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师资力量。没有师资力量的企业,要聘请外单位有关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有经验的老工人作为师资力量,把农民工岗前安全培训、变换工种安全培训和上岗再培训等制度落实到位,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基础性的保障。
2、委托具备培训能力的矿山企业进行培训。针对福建省相当部分民营矿山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现状,民营企业可以与具备培训能力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署协议,委托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入矿岗前培训,充分利用和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培训的师资力量,教学场地、教学仪器、教学装备等培训资源。根据委托企业的特点和要求,对农民工进行培训和教育的方式,不仅能较全面地掌握矿山安全基本知识,同时也能了解学习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应该积极予以推广。
3、建立矿山的安全培训基地,开展农民工安全培训。目前,福建省一些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取得四级以上培训资质。应该充分发挥这些培训机构的作用,建立矿山农民工安全培训基地。对那些不具备自行培训能力的企业可由行政主管部门引导,由取得四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承担农民工安全培训。原则上,矿山数量较多的县(市、区)都应当建立矿山安全培训基地。培训基地要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设施的建设,配备必要的教学仪器和装备,与安全条件好的企业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实行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使安全培训教育取得实效。
三、加强监管,为落实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提供保障
法律法规制定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一方面要靠企业自身的遵守和落实,一方面还要靠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与管理。在目前矿山企业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面临诸多问题的情况下,安监部门应加大对矿山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与管理。结合福建省目前现状,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管:一是把安全培训工作列入矿长考核、复审的重要内容。二、制定相关政策,对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避免未经培训教育、未能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的农民工盲目冒险上岗作业。三、是加大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执法力度,对未能按国家规定落实安全培训教育制度的矿山企业,应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行政处罚。
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制度 第10篇
第一节: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规定
第一条 及时宣传贯彻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公司总部、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决定、决议和指示,强化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和其它从业人员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公司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增强责任感,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理念。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活动是切实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重要途径,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主体意识的重要手段,公司总部所属分公司、各部门和从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
公司总部每年应组织安全管理干部和人员进行培训,及时宣传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司总部安全生产规章,以及新科技设备的使用和操作规程,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各分公司必须按国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组织驾驶人进行岗前培训和安全学习经营活动,提高驾驶人的综合素质及操作技能。
第三条 安全教育学习活动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开展落实,并将组织安全教育学习活动的相关痕迹资料,规范整理存档和按要求上报。
第四条公司总部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要结合国家“五整顿、三加强”的要求,强化公司安全管理队伍素质建设,每年必须组织一次所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活动,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公司总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要求。
第五条 各分公司第一责任人必须坚持每月组织一次有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营运驾驶员参加的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宣传国家、公司总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政策;宣传贯彻落实适时更新的安全管理措施、方法和要求,从思想上筑牢一线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文化意识。
第六条分公司分管安全的副职必须积极组织、参加营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及时宣传各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应贯彻落实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每月不低于二次。
第七条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坚持组织好营运客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及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学习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常识,分析、总结典型事故案例、技能训练、应急处置常识等,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警示教育;尤其要重点抓好新招聘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做到重敲警钟,常抓不懈。每次学习时间不低于1小时。
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并加强自身学习,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更好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汽车客运站负责人必须坚持每月组织一次客运站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及时宣传各级有关部门和本单位应贯彻落实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决定、决议和指示,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并按“一岗双责”的要求组织贯彻落实,更好促进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客运站各从业人员要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客运站负责人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活动;并加强自身学习,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更好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节:职工群众安全意识培训教育规定
第九条 职工安全三级教育制度
一、单位新聘用的员工开展三级(公司总部、单位、班组)安全教育的教育内容。
(一)公司总部教育
1、学习国家劳动保护方面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2、学习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纪律,以及相关工作场所、环节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掌握“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学习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操作、反对违反劳动纪律。
5、开展警示教育。
(二)本单位教育
1、介绍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学习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在本单位工作应当注意的主要事项。
(三)班级教育
1、学习操作规程。
2、劳动纪律。
3、作业现场注意事项,设施设备的使用。
4、危险源的识别报告。
二、转岗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度。凡转岗人员由接收单位安全技术和应急部门组织岗前教育培训。
三、教育培训应当做好培训记录。第十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重点 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突出六个重点:
1是突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强化全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
2是突出安全生产典型的宣传,认真总结推广各级部门、分公司在严格执法、综合监管、专项整治、强化“一岗双责”、推进创新等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辐射、引导和带动作用。
3是突出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春运”、“安全生产月”、创建“安全文明示范单位”、企业安全管理达标等活功,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各类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4是突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披露各种重大不大安全行为,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和责任追究情况的跟踪报道,营造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声势。
5是突出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关心人、爱护人为基本出发点,以加强企业安全文化为重点,鼓励、引导和支持各部门传播安全文化,进行安全文化创作,营造安全文化环境,使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安全教育。
6是强化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安全常识培训,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工作要求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分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
(二)分公司要根据自身实际,认真制订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
(三)分公司要严格按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宣传工作要求实效,培训工作要确保时间和质量。
第三节:驾驶员安全意识培训教育规定
第十二条 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一、培训内容
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告之知识;安全行车知识、操作规程;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应急处置知识、救护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运价政策、节能减排知识。
二、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24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
三、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理论和技能考核的分数都在90分以上),才准予进入。
第十三条分公司营运车辆驾驶员必须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学习活动,每月不低于二次,每次学习不得少于2小时,并要写出心得体会。
第十四条 分公司凡持有《公司总部营运车辆准驾证》的驾驶员,因工作需要转入其它二级生产经营单位驾驶营运车辆的,接收单位必须对其进行上岗前安全学习和教育后,方准驾驶本单位营运车辆。
第十五条 凡持有《公司总部非营运车辆准驾证》的驾驶员,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规范行车行为,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