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定点合同(精选8篇)
政府采购定点合同 第1篇
政府采购定点合同
政府采购编号:采购人(全称):长沙市财政局(甲方)
供应商(全称):(乙方)
乙方在 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的 公开招标 采购中,通过公平竞争,成功中标。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本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正式确定乙方为2014-2017年长沙市财政局办公家具定点单位,承接长沙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家具供货。
二、定点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止。
三、投标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单价:详见合同附件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督促乙方履行义务,及时签订合同,按投标报价履行合同等。
2、对采购项目合同等资料进行备案管理。
3、督促协商办理定点采购的有关结算手续。
4、对定点采购活动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5、对乙方承接的项目进行抽查考核。
(二)义务:
1、如需采购定点品目的规格型号和材质之外的不属于公开招标范围的家具必须在定点单位范围内实行网上竞价。
2、及时办理采购项目资料的备案管理和有关费用结算手续。
3、不得向乙方提出违反协议的不合理要求。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有权与采购单位协商,获得签署成交合同的权利。
2、有权要求及时办理供货后合同的结算手续。
3、有权拒绝采购单位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4、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采购人的违约行为。
(二)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履行合同供货义务,保质保量完成供货任务。
2、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政府采购的供货;
3、应依照约定和规章妥善保存供货相关资料,及时响应甲方的备案、调阅等要求,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验收交货时,需按规提供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等系列相关资料,并明确“三包”责任和期限。
六、定点采购业务办理流程:
按本采购文件《第八章 技术规格和参数要求》有关规定执行。
七、质量保证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执行合同,履行义务。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和国家鉴定合格证。
八、违约责任:
1、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在履约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乙方应书面告之甲方,甲方按有关规定处理。
2、定点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查实的,甲方扣罚乙方履约保证金每次0.5万元;定点期限内,累计超过三次出现以下情形的,扣完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取消其定点资格,收回定点单位牌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视情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与采购单位串通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采购活动中报价高于中标价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或签订虚假合同、或不按材质要求和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以及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且被采购单位有效投诉的;
(四)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
(五)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
(六)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票据或为非定点单位代开发票的;
(七)拒绝相关部门监管检查的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它情形。
九、本合同的其他组成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十、未尽事宜
1、乙方、采购单位对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发生争议,由质量检验监督部门进行鉴定,并作出裁决;
2、乙方、委托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甲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约定。
3、本定点协议甲乙双方各二份,采购代理机构存档一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二份。
4、本定点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开户银行:账号:
采购代理机构(盖章):
本合同内容未超过政府采购申报审批表规定。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盖章): 备案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备案时间:
政府采购定点合同 第2篇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在国内进行公开招标。经项目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39)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生产、供货、运输、安装、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采购办公家具的在京及京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
1.7“招标文件”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招标文件》(GC-F05039)。
2.适用范围
2.1本合同条款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F05039)。
3.合同的组成
『该文章由(第一§范┆文网)整理,版权归原作者、原出处所有。』
3.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本合同条款
3.1.2招标文件澄清及招标文件
3.1.3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3.1.4中标通知书
3.1.5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3.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相互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甲、乙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4.协议承诺
4.1甲方确认乙方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采购供应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为用户提供办公家具供应及有关服务。
4.2 如用户提出要求,乙方有义务免费为用户设计家具样式、制定采购需求。
4.3乙方按本合同向用户供货时应与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确定产品数量、质量要求、价格、服务等。
4.4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必须是符合国家强制性环保要求,达到或高出“GB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标准。
4.5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是货物生产厂商原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优良的工艺和优质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4.6乙方应保证提供给用户的合同货物通过货物制造厂商的出厂检验,并向用户提供质量合格证书。
4.7乙方应接受由甲方组织的每年两次关于家具产品质量的检查,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4.8乙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前七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采购情况报表》。
5.违约责任
5.1乙方对所提供的服务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若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5.1.1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中标的,向用户提供回扣的,或其他因乙方原因影响本合同无法履行或终止的,甲方可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5.1.2 乙方存在以下情形,用户可向甲方投诉:
(1)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质量明显不满足供货合同、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标准的;
(2)乙方向用户提供的家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3)乙方其它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
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超过三次(含)以上的,甲方每次可扣除20%的履约保证金;用户对乙方的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取消乙方下一参与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采购项目的资格。
5.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补偿。
5.3履约保证金的扣除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5.4对乙方履行合同情况,甲方有权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或其他媒体上公布。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骚乱、瘟疫、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的说明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
6.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协议。
7.履约保证金
7.1乙方中标后投标保证金将全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乙方完全履行合同规定全部服务义务时止。
7.2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予以补足。
7.3甲方将在本合同期满后1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8.保密条款
8.1任何一方对其获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中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8.2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规定的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获知该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条规定的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释
9.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9.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9.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0.争议的解决
10.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0.2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10.3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11.合同的终止
11.1本合同有效期至2006年7月31日。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1.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11.2.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11.2.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议,协商又不能求得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1.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1.3.1经甲方查实,乙方设备设施或其它情况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的。
11.3.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补足履约保证金的。
11.3.3乙方向用户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11.3.4用户对乙方有效投诉达到五次(含五次)的。
12.法律适用
12.1本合同及附件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等适用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3.权利的保留
13.1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是对其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其他各方违约责任权利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违约方的某种权利,或放弃追究违约方的某种责任,不应视为对其他权利或追究其他责任的放弃。
13.2如果本合同部分条款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被确认为无效或无法履行,且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本合同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同时,合同各方应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对该部分无效或无法履行的条款进行调整,使其依法成为有效条款,并尽量符合本合同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
13.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国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致使本合同的部分条款相冲突、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时,甲乙双方应尽快修改本合同中相冲突或无效或失去可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14.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14.1合同书写应用中文。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信函,以及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中文书写。
14.2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5.通知
15.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视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5.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应发至以下通讯地址,付款或收款应使用以下账号,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或账号,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和账号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账号:
15.3上述发出通知、回复的费用由发出方承担。
16.合同修改
16.1对于本合同的未尽事宜,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16.2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合同生效
17.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2006年7月31日。
17.2本合同中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7.3本合同期满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与用户签订的供货合同,在其约定的合同期限内继续有效。
17.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财政部备案一份,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高校图书定点采购的实践与思考 第3篇
一、高校图书招标采购的意义
高校图书招标定点采购是指根据高校当地及省内图书市场环境, 结合高校自身的实际情况,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几家书商作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图书定点供应商。图书招标采购既规范了依法实施图书采购行为的过程, 又提高了采购行为的透明度,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有利于选择资信优良、服务良好的书商, 有效保证图书采购的质量;有利于获得更多的配套服务 (如免费提供MARC数据, 贴条码、贴磁条, 图书上架等编目外包业务) , 大大降低图书馆工作量, 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稳定市场秩序, 增加采购活动的透明度, 减少腐败现象, 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有利于经济活动以合同的形式相互约束, 有效地保障图书馆权益不受侵害。
二、高校图书招标采购的特点
高校图书采购的特点决定了图书采购不同于其他货物采购, 是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的高度结合, 具有其特殊性。
1. 图书采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图书采购与图书馆的采访工作密切相关, 图书供应商选得好, 图书编目业务打包给书商代为加工, 因而大大减少采访工作量, 使图书馆采访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脱出来, 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提高馆藏质量上。
2. 图书采购的品种多样化。
图书采购是全品种采购, 即种多册少, 复本量不大, 但对品种多样化的要求很高。
3. 图书采购的学术性、学科性强。
高校图书采购特别是综合性大学的图书采购, 涉及到多学科的馆藏, 图书是体现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水平, 是办好一所大学的硬件之一, 甚至是体现整所大学的办学水平。
4. 图书采购的期货性。
图书采购是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图书供应商, 既无法提供明确的标的物, 又无法确定合同金额, 确定的只是折扣率及服务内容, 因此具有期货性。
5. 图书采购的持续性。
图书采购是在合同的框架下以多品种、小数量、多批次采购, 是一种持续行为, 不是一次采购就能完成, 也不可能每提交一次图书订单就招标一次, 只能以确定图书定点供应商的形式来保证图书采购的持续性。
6. 图书采购要求较快的到书速度和较高的到书率。
到书速度和到书率是衡量图书供应商的实力高低、服务水平的重要考核指标, 这两个指标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图书馆采访工作的开展。
三、目前高校图书采购存在的问题
虽然图书招标采购的实行对规范市场秩序、增强采购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但采购模式本身的一些内在因素的缺陷导致高校图书采购存在普遍性问题。
1. 招标机构和评标委员会设置的缺陷是导致问题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
目前许多高校的采购 (包括图书采购) 由采购中心负责, 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的原因, 缺乏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所必须的知识结构造成招标文件模本化, 而不是针对图书采购的特殊性来编写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虽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组成, 但同样因为专业的原因缺乏对图书采购的文献种类、范围、品质等方面进行综合选择、鉴别的能力, 从而导致在评标过程中因随意性、主观偏好性造成图书供应商择优的局限性。我们华侨大学于2005年开始实行图书招标定点采购工作,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 在采购准备阶段, 由图书馆、设备处、采购中心、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工作组, 采购中心积极与工作组沟通, 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编写招标文件, 共同制定供应商资格条件、服务要求、评标办法、定标原则、标底等;在开标前, 依照法规组成评标委员会, 先由图书馆简要介绍相关的业务知识以及省内兄弟院校的情况, 使评委有基本的了解从而顺利完成评标工作。以每2年为一个合同周期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在合同期内定期对定点供应商进行检查、考核, 敦促其提高服务水平和到书速度、到书率, 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并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2. 定标原则、评标办法的缺陷是导致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二。
由于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缺乏, 在招标文件中呆板地套用通用性招标文件, 使图书采购的特殊性得不到充分体现, 从而影响到中标书商的确定和择优, 主要体现在:一是图书定点供应商的数量选择。在开标前, 谁也无法预知参加投标的书商数量, 给招投标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二是对投标书商的评价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评标原则, 有相当大的灵活空间, 是以价格为主, 还是以服务为主没有一个标准的参照, 容易造成评标办法缺乏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我校的做法是在招标文件中先确定中标书商的数量为2~6家, 根据开标前报名参加的投标书商数量, 经过工作组和评标委员会协商确定具体数量, 并在开标、评标前公布;然后采用综合评分法, 以商务分、技术分、价格分的合计值按高低顺序确定中标书商, 商务分、技术分包括书商企业实力、财务状况、业绩、服务承诺等, 由评委独立打分后再算出每一书商的平均得分;价格分以开标前集体讨论的标底为有效报价区间, 在有效报价区间内最低报价为基准价格计算每一书商的得分。价格分的计算方式有利于信息的保密, 是防止腐败行为发生的有效办法。
3. 书商履约能力的不足是导致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三。
图书出版发行市场的不完善, 导致图书可供书目的信息流不通畅;无序的、恶意的竞争在招标中时有发生;经营专业图书的大书商极度缺乏, 造成书商在投标过程中为谋取中标极力提高折扣率、虚假服务承诺。在中标后, 因书商实力的不足导致履约困难, 无法提供完整的图书书目数据、无法履行服务承诺、无法保证到书率和到书时限。我校的做法是, 在招标中, 标底以合理的折扣率区间存在, 区间之外的折扣率均属于无效投标, 保证了书商在合理的利润下能提供更好的服务, 创造了双赢的局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收取一定的履约保证金, 加强检查与考核工作, 实施奖惩制度, 促进书商能更用心地提供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高校图书采购的思考
针对图书采购的特点和问题, 为保证图书采购对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藏书体系, 从大环境中解决图书出版发行市场的无序竞争, 规范市场行为, 实现可供书目数据的共享, 促进图书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就高校自身而言, 还应进一步完善图书采购的各项工作, 侧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采购人员素质建设, 切实提高工作水平。
采购工作是一项“敏感、高危”的工作, 要时刻树立责任意识、廉洁意识、法规意识, 加强学习和提高涉及采购工作的专业知识。对图书采购中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克服, 在法律法规框架下通过实践探索, 结合实际情况完善采购制度, 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
2. 进一步完善高校图书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法》只能笼统地规定采购的一些做法和原则, 高校图书采购有其特殊性, 各高校应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下对图书采购制定比较详细的规定, 以利图书采购的顺利进行。比如, 在评标委员会中适当增加熟悉馆藏业务的专家, 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到图书采购的招投标工作;针对图书采购的不同情况, 适当修改各校的评标办法和验收、考核办法, 把图书采购从设备物资采购中分离出来, 单独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图书采购管理规定。
3. 积极拓宽采购渠道, 实现图书采购形式多样化。
当前图书出版发行渠道越来越多, 书商的实力也参差不齐, 通过招投标虽然可以优中选优, 但每一个书商都无法完全满足图书馆的图书采购要求。这就需要在定点图书供应商外积极拓宽采购渠道, 实行定点采购与非定点采购相结合, 通过制度建设完善非定点采购的程序, 从而实现图书采购品种多样化。
4. 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监督防范。
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权, 严格实行内部牵制制度, 由采购中心负责招标确定图书定点供应商, 图书馆负责各种图书的预定、验收、编目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图书款项的支付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监督采购的全过程。有效的监督能确保图书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 通过强化采购过程中的几个关键点的控制, 包括图书招标环节的控制、图书订购环节的控制、图书验收的控制、图书款项支付的控制, 实现各岗位履行各自职责, 各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保证图书采购活动的有效进行。
高校图书采购通过招投标节约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提高文献资源的品质, 使之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 这是对提高校图书采购工作的最高要求。
参考文献
[1].杨怡, 高校图书馆图书采购招标的再思考, 四川图书馆学报, 2005 (2) :48-50
[2].邓学军, 论高校图书馆图书采购招投标, 中国图书情报科学, 2004 (7) :18-20
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第4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民事合同;行政合同
一、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界定问题
1.世界主要国家对政府采购性质的界定
(1)法国:将公共工程、公共劳务和公共供应契约统称为公共采购契约,但法国将行政相关签订的契约区分为行政契约和私法契约两类,公共采购契约也不例外,除公共工程合同为法定的行政合同外,公共劳务契约和公共供应契约由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情况,决定空间缔结民事合同或行政合同。
(2)德国:其行政法虽有明确的公法合同和私法合同的区分,但传统上采用私法来处理政府采购,称为行政上的私法后备行为,将行政必需的物质条件的供应,通过私法合同解决。
(3)英国和美国:它们作为判例法国家,并没有公私法的划分,政府采购合同作为政府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签订的合同均适用普通合同法,同时也适用一些特殊规则,如英国的“合同不得束缚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规则,美国的“政府使得的终止”规则。但这并不是说英国和美国的政府采购合同均为行政合同,实际上,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并非对所有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都进行司法审查,也必须将合同分解为具有因素的政府采购合同和纯粹商业性的政府采购同,区别对待,前者为行政合同,后者为民事合同。
2.我国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界定的争议
目前,我国学者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定性是存在很大争议的,其中主要形成“民事说”、“行政说”和“混合说”三个方面的观点:“民事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因为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具有私法性;“行政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主要表现在采购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权利和法律救济手段上,具有公法性;“混合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从总体上看属于民事合同,但也应该认识到它的特殊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3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于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约定。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政府采购目的的公利性,主体的特定性、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过程的法定性等特征,《合同法》调整的是民商事合同关系,它并不能概括所有的合同法和合同制度,许多合同都属于民商法以外的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范畴,如经济合同。
二、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比较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民法中一个重要概念。广义的合同是指以确定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除民法中的合同以外,还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等。而狭义的合同是将合同视为民事合同,即指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
2.民事合同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它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订立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必须是平等的;②是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当事人的协议成立并生效,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就应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③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体现了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3.行政合同
如前所述,广义上的合同中包括行政合同。所谓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某些目标,意思表示一致并依法签订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①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施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和公共利益;③行政合同的内容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⑤是行政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具有合意性;6、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在发生纠纷后要通过行政法的途径救济。
4.两种合同之比较
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在合同订立规则上大致相同,须经过要约与承诺过程,双方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一经生效,便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行政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区别在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法定性。①行政性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地位不平等,享有行政优益权上。民事合同讲求的就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而行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性,双方当事人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②法定性在于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③在订立形式上,民事合同采取口头或书面,而行政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
三、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我所持的是第三种观点“混合说”,认为政府采购合同是一种有其特殊性的民事合同,更为具体的说,我认为它是兼具有民事合同及行政合同特征的一种经济合同形式。当作为采购人的国家机关和其他主体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与供应商订立的合同,不在此范围的“政府采购”则属于民商事合同的范畴。
1.订立合同的主体
订立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而签订的协议,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则应依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它采取民事合同的订立原则,虽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但是他们之间的地位仍是平等的,这有利于相对弱势的这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减少了行政合同中规定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会引起行政主体滥用其行政优益权的可能性,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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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立合同的形式
政府采购合同如行政合同一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由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殊性,它不仅包括民事合同的一般条款,还包括一些特殊条款,如该法第45条规定: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它们体现了政府采购法律和公共政策,故这些合同条款是不得任意改变的。与民事合同采用的形式较自由不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政府采购合同能更有效的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3.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于纳税人的税款,采购对象主要用于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使得政府采购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这些和行政合同很像,因此它也具有法定性,尤其在程序上要受到法律严格的规制。除非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并且应当对因此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因为政府采购主体享有较多公法上的权力,所以相应地就要承担更多程序上的义务,这也是政府采购合同特殊性的另一方面体现。
4.政府采购合同更符合经济合同的范畴
政府采购合同有别于一般民事合同,我国过去没有将政府采购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区别开来,因此造成了很多问题,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政府采购合同更符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该从经济法的角度界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争论恰恰符合经济法的特殊位置,二者均各自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一部分特点,但又都无法涵盖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特点。我认为经济法位置的特殊性恰好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政府采购合同兼具公法与私法因素,以行政、刑事等“公”的手段调整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私”的关系;同时将平等对立、协商较量、等价有偿、恢复补偿等“私”的手段引入有政府和公共权力加入、为公共利益考虑的“公”的关系,以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等各种法律调整手段有机结合的综合调整,体现了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结合。所以,将政府采购合同划分到经济合同更为贴切。
参考文献:
[1]陈靖《政府采购的性质》,法制天地,2006年8月
[2]柳经纬《债权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出版
[3]邹志臣《政府采购契约的法律性质初探》,吉林大学学刊,2006年6月
[4]王周欢《浅谈: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及法律适用》,国匙网,2006年12月25日
[5]马德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
[6]唐开元《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私法兼容性》,湘潭大学
[7]史际春《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
作者简介:
杨艺琳(1989.7~),女,毕业院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育背景: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本科);2012年3月至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行政法学(在职研究生);获奖情况:2008年6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2008年11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三等奖学金,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2009年10月,参加“第二届经济增长与就业国际研讨会”获得优秀志愿者称号;2009年12月及2011年6月,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获得校级三好学生。
定点采购合同 第5篇
乙方:
因工作需要,甲方需购办公家具一批,经县财政局下达2010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计划第 号通知单同意采购。乙方在不低于2009年4月28日竞争性谈判所报的优汇率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签订如下购销合同。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第二条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检测标准、出厂标准,外型和技术参数符合甲方所提供彩色宣传图片;表面无划伤、碰伤的痕迹。
第三条 乙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按国家新“三包”规定由乙方全权负责(产品 年之内出现质量问题包调包换)。
第四自 交货时间:
第五条 交货地点: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由乙方全部负责。
第七条 检验标准、方式、地点及期限: 年 月 日前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安装调试投入正常使用。
第八条 结算方式及时间: 年 月 日前由用货单位凭乙方提供的加盖乙方印章的正式发票和验收单支付货款。
第九条 乙方安装完毕验收交付甲方后,无条件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保质期以售后服务、保修承诺为准,逾期服务费用由乙方按低价收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另一方购置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甲方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叙永县政府采购中心一份,财政局采购股备案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采购协议范本
★ 农产品采购合同协议
★ 种植土采购协议
★ 申请书纸张要求
★ 定点屠宰申请报告
★ 定点医疗申请书
★ 定点用餐协议书
★ 节约纸张的建议书
★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工作总结
空调定点采购协议及采购合同 第6篇
甲方:舟山市招投标中心
乙方:舟山市祥盛空调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舟山市空调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编号: ZSZTB2010-KTZB-121),乙方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协议供货有效期内供货商向采购人提供奥克斯品牌空调产品以及相关产品的伴随服务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中标商品清单及协议价格(见附表)
1、对于超过原配联机管长度以外的管材价格,由供货商与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商定,但商定的最高价格不能超过投标时的承诺。
2、采购人若单次采购空调合同金额大于人民币10万元或单次采购空调数量大于60台时,可重新组织采购。(单次采购合同指一个采购人单次成批量向一家定点供货商采购所形成的合同,单次采购数量指一个采购人单次向一家定点供货商采购所形成的数量)。
3、乙方项目负责人 陈祥年,联系方式 ***、2609816
第二条 供货期限
签订供货协议之日起到加入全省空调联动采购截止(约2011年6月底,具体以全省联动采购结果公布为准)
第三条供货方式
采购人采购定点产品时直接与供货商联系,供货商在采购人手续完备的情况下须在12个小时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安装调试完毕。
第四条验收
供货商将空调送货至指定地点后,由采购单位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质量标准和整体调试结果,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收取发票并在《舟山市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供货商应负责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采购人在供货商按合同规定交货和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供货商直接损失。
第五条质量及服务保证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在投标中的承诺。
第六条货款结算
供货商完成合同供货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将已落实的采购资金,按《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要求付款给供货商。
第七条质量保证金
乙方在投标活动中交纳的投标保证自动转为本协议的质量保证金,如无质量、服务问题索赔及本协议终止等事项,定点采购期满后一个月后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该质量保证金同时作为各区县采购人履行合同时的质量保证金。
第八条统计报送
乙方应根据采购人提货情况,按季编制《政府采购统计表》,送市招投标中心及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各一份,《政府采购每季度统计表》必须产品的具体品牌、型号、单价及总额。
第九条定点供货有效期内价格及货物变动处理
在90天后发生以下问题的处理办法:
(1)如遇定点供货产品的市场进价调低的,生产厂商应在不降低质量和配置的前提下,同时对中标产品的价格进行不低于原优惠率的调整;若市场进价且未高于10%的,原中标价(即供货价)不予变动,若市场进价调高且高于10%的,我中心协商后视情况调整价格或重新招标。上述调整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招投标中心。
(2)如果中标机型更新换代,须出示原厂商相关说明,并经舟山市招投标中心及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投标人可将原投标机型一对一替换为新机型。新机型的配置规格和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原投标机型的配置规格和技术要求,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原中标机型的中标价,每款原投标机型只能由一款新机型替换。
(3)如中标机型出现断货现象,须出示原厂商相关说明,并经舟山市招投标中心及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投标人可将另一款同性能或比中标机型性能更好的机型代替原机型,供应价与原机型价格相同,而且不得用旧款替代现款,直至中标机型恢复供货为止。
第十条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协议:
(1)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承诺的标准。
(2)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时间供货、维修或提供其他服务。;
(3)乙方没有按协议承诺的价格或优惠率签订合同并供货。
(4)乙方无故不提供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
(5)乙方供货产品价格未能按规定进行调整,同型号协议供货价格高于实际零售成交价格或浙江省协议供货价的。
(6)乙方提供的产品为非正规渠道的产品。
(7)乙方提供虚假材料的。
(8)乙方在定点供货期间被采购单位有效投诉2次以上(含2次)的。
(9)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承诺的其他情形。
若违反上述规定甲方将取消该乙方所代理品牌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资格,该代理品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第二次违反的,所有履约保证及不予退还,同时上报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中。
1、如果乙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由舟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双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舟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定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海区采购中心),定海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
甲方 :舟山市招投标中心(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政府定点采购供货合同修订版 第7篇
甲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乙
方:_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 _ ____ 年 ____ 月 _____ 日
政府定点采购供货合同修订版 2020
The content of this contract is only a reference for both parties.You must read the listed terms carefully when using it.The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of both parties and should not be directly applied.政府定点采购供货合同
供方: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
本协议所称定点采购是指甲方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中,对乙方中标的_________产品,在一定时间内有相同产品采购需求,由乙方按中标价予以供货。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规定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采购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及选配件│单价│数量│小计金额│
│合计(小写)│¥│
│合计(人民币大写)││
注:在签订每一单采购合同前,需方可以就中标产品的服务条款、付款方式、价格与中标供应商进行进一步的洽谈。若单一合同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_________元或数量超过_________台时,需方可另行组织中标供应商进行重新报价(单一合同指一个需求单位单次成批量向一家中标厂商订购同一包货物所形成的合同)。
说明:本合同内容仅供甲乙双方的一种参考,使用时须仔细阅读所列条款,合同内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切勿直接套用。文件可直接下载编辑,可用于电子存档。
二、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
1、乙方保证本合同产品为________年____月份以后生产的符合国家技术规格和质量检测标准及安全认证的出厂原装合格产品。
2、乙方保证产品安装由有安装资格的人员完成。
3、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报修电话后,维修服务人员应在小时内到场,48 小时未修复的,酌情提供备机应急。
4、乙方保证履行生产厂对该产品的其他售后服务措施的承诺。
三、标识要求:供方须在所安装的每个产品上粘贴标签,标签上注明销售商、销售日期、售后服务电话、产品保修期限等内容。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货物送至_________地点交由需方指定收货人。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
1、装箱单:_________;
2、供方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 98%(百分之九十八)。
提出异议时间:_________。
六、付款方式:
供方将供货发票交给需方,同时凭采购合同、供货发票的复印件(加盖发票专用章)、《政府采购项目计划执行表》(资金结算联)、_________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资金汇总支付单向_________市政府采购办提出结算申请。
供方开户行名称: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供货的,每延期一天,应向需方支付未按约供货部分货款 0.5%的违约金。
2、供方逾期 10 天以上未按约供货的,应向需方支付合同金额 3%的违约金,同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3、需方无正当理由拒收供方按约提供的产品,应向供方支付拒收部分货物合同金额 3%的违约金。
4、其它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的经济责任。
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提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事项:
1、_________等办公设备_________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2、本合同一式肆份,供方、需方、采购中心和采购办各一份。交采购中心的一份由供方按月汇总上报。
3、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方(盖章):_________供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政府采购定点合同 第8篇
统一公开招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在监察、审计、公证、采购办的全程监控下,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各单位办公用品采购人员对竞标供应商资金规模、经营业绩、供货能力、服务承诺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后,现场打分,分类择优选定3家定点供应商。
统一采购目录。根据各预算单位上年实际需要的日常办公用品品种、规格、型号等,综合各方面因素,分类制定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目录,财政部门每年定期进行公布。
统一产品价格。根据上年度各单位办公用品实际购买价格、公开招标时供货商自报价格和当期市场摸底价格,综合确定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的上限价格。以此为基础,每季度根据市场行情变化适度调整上限价格。具体供货价格由各预算单位与定点供应商在上限价格内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