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精选7篇)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 第1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 法定监护人: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协助办理____国____大学入学申请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
1.向乙方客观介绍____国的教育制度、院校概况、专业情况和学习费用等;
2.受乙方的委托,甲方负责承办乙方的入学申请,指导乙方办理入学申请的相关手续;
3.提供____国学校入学通知书并及时通报委托人,入学申请的进展情况;
4.指导乙方办理护照、体检、出入境等手续;
5.协助乙方联系安排抵____时的机场接机、住宿申请事宜(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如未获得_____国大学录取通知书,甲方负责向乙方退还应退款项(具体退款原则及规定见本协议“退款规定”部分)。
二、乙方职责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及时提供赴_____国学习真实的各项申办材料;
2.必须如实向甲方的咨询员反映本人和家庭情况,并提供真实的申请材料;
3.乙方负责根据本协议付费条款,按时向甲方付清所有款项。
三、乙方付款标准及程序
1.费用标准:
(1)学校申请费人民币____元、申请服务费人民币____元。乙方在签约同时先交纳学校申请费和申请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元。在同时交清以上费用后才能开始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2)正式入学通知到达后,乙方应在____天之内向甲方交纳____国学校学费押金____元(人民币),超过____天则表明申请人单方终止该协议;
(3)甲方所收取的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入学申请办理过程中甲方所发生的学校申请费、通讯费、邮寄费、及咨询服务所得报酬,乙方在办理出国手续过程中其它费用(如签证费、公证费、护照、体检费、英语考试费、学杂费等汇出的银行费用、签证面试所需的差旅费等)均由乙方自理;
2.付款程序:
(1)在签订本服务合同书的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学校申请费人民币____元和申请服务费人民币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元。甲方将对乙方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可申请的专业;
(2)乙方收到_____国学校入学通知书的同时,向甲方缴纳_____国学校的学费押金____元(人民币)。
四、退款规定
如果一旦出现乙方向甲方领取退款的情况,乙方必须凭已经签署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及当时付款的发票/收据来领取款项。否则,甲方将不予退款。甲方根据付款发票/收据注明的币种按以下原则办理退费手续,所有的退款均不计利息。
1.乙方未获得____国院校的.入学通知书,则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申请服务费共计人民币____元,学校申请费恕不退还;
2.甲方已经为乙方申请获得____国院校的入学通知书,但乙方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合同,则乙方交纳的人民币____元费用不予退还;
3.乙方如期到达所申请的____国院校,并经该____国院校确认乙方已交学费注册,甲方将学费押金____元(人民币)退还乙方;
4.乙方未获得____国签证,乙方凭____国使馆的拒签信,将录取通知书原件退还给甲方,甲方将学费押金____元(人民币)退还乙方;
5.发生以下情况时,乙方所交甲方各项费用将不予退还;
(1)在委托咨询服务过程中尚未结束时,乙方因个人原因单方面提出终止本合同;
(2)不能如期到申请的_____国大学注册报到;
(3)提供虚假的申请材料被发现。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 第2篇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签发的第五号令——《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制定的合同文本,系本公司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签订合同时使用。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从事该行业的服务机构必须具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证书》,按规定缴存备用金,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二、本中心承诺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为申请人提供规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三、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必备条件。
四、申请人在签字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并应完全理解文本的全部条款。特别应对合同第五条——“退费规定”全面理解。一旦签约,双方将完全按所签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五、本中心特别提示申请人注意以下几点:
1、发放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是申请人申请留学的前往国家或地区政府独立行使的权力。虽然申请人得到本中心在签证方面的指导,并具备了签证的条件,但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并仍然存在不能获得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的可能性,从而影响申请人的入学时间和学习安排。因此,申请人在未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之前,切勿轻易变更个人目前就学或就业状况,不要随意动用所提供的经济担保资金或做出其他重大经济行为,同时应避免使(领)馆调查时出现与原申请材料不符的情况,以免签证申请失败引起损失。
2、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在本中心指导下满足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或申请留学院校的新要求。如因申请人不能满足上述要求而导致留学手续无法办理时,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申请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是真实、有效的。任何虚假的文件、材料或陈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负。本中心为申请人制作虚假文件材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申请人向本中心交付所有钱款时,必须直接在本中心的财务部门向财务
人员(本公司的咨询顾问、合同经办人等除外)缴付或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开户银行帐号,并收取本公司开具的盖有本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合同履行完毕,应将该收据换成盖有本中心财务专用章、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章的发票,并应认真核对本中心发票专用章和内容。本中心的任何人员都无权以个人名义或违反本条规定的付款程序以本中心名义收取或代收取包括报名费、学费在内的任何费用。如有任何疑虑,申请人可直接与本中心负责人联系、核实。
5、如果申请人由于学历、语言等原因,暂时不符合申请留学院校的直接入
学要求,院校可能会签发给申请人有条件的专业课程录取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通过一个阶段的学习,达到校方录取通知书上的要求后,方可进入该校专业课程学习。在这段规定的时间内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无法达到院校要求而不能最终获得入学资格时,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6、申请人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申请人申请的签证(预签)或入
境批准文件后,申请人不得擅自更改入学院校或专业,若自行变更入学院校或专业引起的一切纠纷及经济损失由申请人自行处理和承担。
7、申请人在展望留学前景时,应充分估计将来可能会遇到的各种困难,从
而确立应有的风险意识。申请人自费出国留学的目的是为了深造,出国前应做好相应的物质准备和思想准备,出境后应自觉遵守前往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留学院校的规章制度。
8、本中心对申请人入学以后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为院校与学生之
间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负责。
9、申请人入学后应努力学习,如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其它不能获得相应证
书,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
10、申请人获得签证或入境许可文件后,该国家或院校发生的任何变化是本
中心无法预测的,本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甲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
地址: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乙方(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乙方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提供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服务内容
1、甲方向乙方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教育概况、院校、院系、专业的信息,供乙方参考。提供相应的咨询建议,最终由乙方决定留学方案。
2、乙方根据自身条件,决定申请赴(国家)(院校外文名称)留学,自愿接受甲方提供涉及上述自费出国留学的中介服务。
3、甲方向乙方介绍申请留学院校的要求及入学申请程序,指导乙方准备入学申请的相关材料。
4、甲方告知乙方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院校指定的银行账号,指导乙方办理报名费和学费、杂费等有关费用的缴付手续。
5、甲方代为乙方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6、甲方指导乙方办理公证和办理护照(不包括异地户籍)。
7、甲方告知乙方办理入学申请的结果。
8、甲方向乙方介绍留学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和签证政策,指导乙方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乙方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9、甲方在乙方获取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时,指导乙方进行出国留学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甲方责任
1、向乙方告知甲方的从业资格情况。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3、如实介绍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等有关情况,并承诺不作虚假陈述。
4、对乙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个人隐私,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了为乙方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5、拟定乙方委托的留学申请在月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如到期不能完成,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退还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同时,提请乙方重新确认是否继续申请,如继续申请,须重新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
6、收到乙方符合要求的全部签证申请材料后,在(领)馆递交签证材料。如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的使(领)馆关于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有特别要求,按特别要求办理。
7、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完成所应提供的中介服务内容。
8、在符合申请留学院校退费规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协助乙方向申请留学院校办理退费手续。
三、乙方责任
1、确认本合同委托事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缴付中介服务费。
2、配合甲方工作,切实遵从甲方的工作进程安排。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天内把入学申请所需材料交给甲方,并遵守本合同《特别告知》中第五条第3项规定。如乙方不能如期提供入学申请所需材料,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或地区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
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乙方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4、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乙方应在甲方的指导下,自行将申请留学院校报名费、学费、杂费等费用按时足额汇往院校指定的银行帐号。
5、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要求乙方进行面试,乙方应按使(领)馆要求,按时到使(领)馆面试。
6、乙方如已获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而放弃前往该国已申请留学院校学习,由乙方自行负责向该院提出退费申请,要求该院校按规定退还学费、杂费等费用。
四、缴费规定
1、乙方向甲方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
2、乙方必须自行承担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院校报名费、护照工本费、公证费、翻译费、体检费、签证费、银行手续费及汇费、机票款、保险费、院校学费、杂费、接机费、住宿费、境外服务费等)。上述费用(除甲方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由乙方自行向有关机构缴付,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以相关收费机构对乙方的要求为准。
五、退费规定
1、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向乙方退还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本合同终止:
(1)甲方未能为乙方申请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申请院校的录取通知书;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责任,由于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致使乙方的出国留学目的无法实现。
(1)乙方被前往国使(领)馆拒签(本合同第五条第四项(3)—(5)点所述的三种情况除外);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我国或前往国家或地区留学政策或签证政策的改变,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3、如乙方因自身原因,在本合同签署后,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根据本合同实际履行的阶段,乙方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1)在乙方尚未得到申请留学院校的申请结果前,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同意退还乙方50%中介服务费,本合同终止;
(2)申请留学院校已向乙方签发了录取通知书(包括有条件的录取通知书,甲、乙双方认可该入学申请成功),乙方尚未向甲方提供办理签证申请所需材料,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甲方同意退还乙方20%中介服务费,本合同终止;
(3)乙方已向甲方提供签证申请所需材料,尚未向使(领)馆递交乙方的签证申请材料,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全部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4)已向使(领)馆递交乙方的签证申请材料,在签证审理过程中,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则全部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4、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乙方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一律不予退还,本合同终止: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付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笔款项;
(2)乙方由于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
(3)乙方未按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签证要求办妥申请所需文件及手续,并
2、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则乙方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扣除人民币(大写)
书面(正本)要求坚持送签而被拒签;
(4)乙方因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相关实情而被拒签;
(5)乙方被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查实有非法移民、犯罪前科等不良记录而被拒签;
(6)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乙方申请的签证(预签)或入境批准文件后,乙方拒绝领取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或拒绝入学或提出要求转学、不向留学院校缴付学费、杂费的。
5、甲方应按上述退款规定,在乙方办妥退费手续并将应退款退还乙方,乙方将相关收费凭证退还甲方,本合同终止。
6、乙方申请留学院校的报名费和学费、杂费以及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除甲方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退费事宜,有申请留学院校和相关机构负责处理。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中全部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在任何情况下,甲方为达成本合同之目的而为乙方制作虚假文件材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全额退还已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以外,还应按中介服务费的5%作为违约金偿还乙方。
3、本合同终止后,合同违约方仍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七、终止条款
1、乙方前往国家或地区使(领)馆发出乙方申请的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后,即视为甲方为乙方完成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本合同即告终止。
2、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同终止条件,本合同即告终止。
八、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1、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向甲方所在地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种: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1、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本合同上明确规定可以填写的内容之外,任何本合同上的手写内容或修改均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十、特别条款
1、甲、乙双方作如下特别约定:乙方对特别告知的内容已仔细阅读,并同意将特别告知的全部内容作为本合同的条款,与甲方共同遵守履行。
2、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其内容。
十一、生效条款
1、本合同自甲方代表签字、盖章(合同专用章)及乙方(如乙方未满18周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签署并在甲方收到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第一次缴付的中介服务费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 第3篇
1. 交易风险规避功能
对欲留学者和欲接收留学生的高校来说, 交易风险是现实存在的。基本的风险源可能来自价格、质量、违约、流动性等方面。第一, 在留学中介机构中集中了大量的供给信息, 这为欲留学者通过比较、鉴别以选择对自己最适合的国家、“性价比”最高的学校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同时也为高校审视自己的吸引力和确定收费额度提供了难得的纵向比较机会。第二, 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尚不成熟, 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较严重, 但市场的竞争压力、政府的管理、法律的约束、行业组织的自律还是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其提高服务质量、维持服务声誉的重要动力。正因如此, 中介机构才会有更大的动机来准确地报告产品质量, 它们也从检测质量和维护信誉中获得了丰厚的回报。
2. 交易成本节约功能
一个最简单的、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参与的交易过程至少包括两个环节:交易双方和为自费出国留学服务的中介机构。由于一些不同的因素, 经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出国 (以下简称间接交易) 和两两分散交易均会出现交易成本, 即交通成本、签约成本等。以市场上存在三位欲留学者和三个接收留学生的高校为例。在没有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情况下, 双边交易是必需的。分散交易中每位欲留学者与每一高校每次碰面都需交易成本;在规定时间内, 每位欲留学者为了解相关信息并进行必要的比较必须访问每个高校。此时, 欲留学者每人均须出访三次, 整个经济活动共需9次访问。如果由专门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交易的专门场所, 访问次数将降为6次。与此同时, 每次访问的交易成本并不必然上升。原因在于:第一,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避免了众多意欲留学者和接收留学生的高校单独进行活动时的大量的、重复性的搜寻、谈判、沟通、缔约、监督等成本。第二, 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为双方代理留学事宜,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节约宝贵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第三, 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专门的硬件和软件服务, 集中交易可以提高专用资源利用效率。因此, 在间接交易中, 欲留学者和高校每次访问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成本应当很低, 也就是说, 由于分工经济和规模经济, 由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留学事宜更有可能节约交易成本。
3. 资源配置优化功能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 第4篇
《通知》指出,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包括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虚假广告、不如实介绍国外情况、不兑现承诺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使用“霸王”条款等。留学合同不规范所引发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教育部已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刊载了《示范文本》,保证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能够随时免费下载参考使用。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 第5篇
美国 2012()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代理人:(如果委托人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法定代理人并办理监护公证,其他的代理也需要公证书。)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受托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北京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0]x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3001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地址):北京市崇文门外大街xx号xxxxxxx办公楼xxxxxxx层xxxxxxx室
联系电话:xxxxxxxx 投诉电话:xxxxxxxx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委托人申请赴美国201年季留学,就读专业,留学类别属(学历或非学历教育)。
受托人为委托人申请所学校,以《留美申请院校及专业确认单》为准;
第二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院校和专业申请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代办申请奖学金手续,签证办
理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见本合同第四部分。
二、受托人义务
第四条受托人向委托人介绍美国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签证政策;
第五条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背景评估服务,并提供申请院校及申请专业方面的建议;
第六条受托人向委托人介绍申请留学院校,院系,专业等信息;
第七条受托人为委托人介绍申请留学院校入学要求、申请难度,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择校,专业和入学季节的咨询建议,最终由委托人决定申请的院校及专业范
围,以本合同附件《留美申请院校及专业确认单》为准;
第九条受托人为委托人提供素材挖掘,背景提升和文书包装的咨询建议;
第十条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要求,及本合同签订院校和专业的入学要求,为委托人策划、设计并创作所选
定申请学校要求的文书,其中包括:推荐信(Recommendation Letters),个人简历(Resume/CV),个人陈述(Personal Statement)或Essay;
第十一条受托人为委托人填写所选定申请学校申请表格;
第十二条受托人为委托人整理、寄送申请材料,并及时向委托人报告申请进展和结果;
第十三条受托人代委托人在申请过程中与校方及相关教授进行书信联络;
第十四条申请过程中有校方面试需要,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面试辅导;
第十五条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要求,为委托人申请学校奖学金,奖学金为学校以各种形式发放的资助或费用
减免,包括但不限于Fellowship、Scholarship、Teaching Assistantship、Research Assistantship、Graduate Assistantship、减免学费等;
第十六条如果委托人不能按期入学,受托人将代委托人办理延期入学手续;
第十七条委托人在收到多所学校的录取通知和奖学金通知时,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选择最终就读学校的咨
询建议;
第十八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签证办理服务,包括签证表格填写,签证材料的翻译和整理,签证面试辅导
及面试技巧的培训。
三、委托人义务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二十条委托人应当积极配合受托人及时提供申请过程中所需的背景资料和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个
人简历,在校成绩单,中英文学历学位证明,符合基本要求的推荐人等);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
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
充材料;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按受托人要求,把入学申请所需全部材料交与受托人;第二十二条签约之后,委托人有义务及时办理护照,并有义务提供有效期要超过6个月的护照办理签证手
续及取得签证结果;
第二十三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委托人前往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委托人进行面试,委托人应按要
求参加面试;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须及时支付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费用(如院校申请费、语言成绩及各种考
试成绩寄送费、快递费、签证费等等)。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以相关收费机构对委托人的要求为
准;
第二十五条在申请的过程中,如申请院校要求面试,委托人有义务参加相应面试;
第二十六条委托人要求在申请过程中查看申请文书,包括个人简历(Resume/CV)/个人陈述(Personal
Statement)或Essay 中的一项或多项,需在受托人办公区域内进行,并有义务获知,在委托人未
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最高数额支付中介服务费前,受托人无义务将以上申请文书以任何形式交
转给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委托人的院校/专业/申请入学时间的最终选择,需以书面/传真/邮件形式确认,其中,如委托人
申请的是名单五中的院校,则还需要确认专业方向;
第二十八条合同约定的院校中一所或多所申请成功后,委托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金额付清所有中介服务费。
在委托人未付清合同约定中介服务费用前,受托人无义务将录取信、I20原件交付委托人,并受
托人无义务提供签证办理服务。
四、收费及支付方式
(一)基本中介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在签订此合同时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第一笔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第三十条如果合同约定的学校名单一中一所或者多所学校和专业获得录取,则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委
托人在签证培训开始前有义务支付给受托人第二笔中介服务费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
(¥42,000.00元);在收到奖学金通知书后,委托人在签证培训开始前有义务根据最终决定就
读的学校和专业的奖学金的数额支付给受托人第三笔中介服务费,相当于该奖学金第一年的20%;
第三十一条如果合同约定的学校名单二中一所或者多所学校和专业获得录取,则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委
托人在签证培训开始前有义务支付给受托人第二笔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
(¥32,000.00元);在收到奖学金通知书后,委托人在签证培训开始前有义务根据最终决定就
读的学校和专业的奖学金的数额支付给受托人第三笔中介服务费,相当于该奖学金第一年的20%;
第三十二条如果合同约定的学校名单三中一所或者多所学校和专业获得录取,则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委
托人在签证培训开始前有义务支付给受托人第二笔中介服务费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元);在收到奖学金通知书后,委托人在签证培训开始前有义务根据最终决定就读的学校和专
业的奖学金的数额支付给受托人第三笔中介服务费,相当于该奖学金第一年的20%;
第三十三条如果合同约定的学校名单四中的一所或者多所学校和专业获得录取, 则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委
托人在签证培训开始前有义务支付给受托人第二笔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元);在收到奖学金通知书后,委托人在签证培训开始前有义务根据最终决定就读的学校和专
业的奖学金的数额支付给受托人第三笔中介服务费,相当于该奖学金第一年的20%;
第三十四条如果合同约定的学校名单五中,合同规定学校中一所或者多所学校和专业获得录取及奖学金,委托人则在签证培训开始前有义务根据最终决定就读的学校和专业的奖学金的数额支付给受
托人第二笔中介服务费,相当于该奖学金第一年的20%。
(二)付费原则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如果合同约定的名单
一、名单
二、名单
三、名单四或者名单五中的学校和专业有两所或更多学
校同时申请成功,委托人则按照本合同中约定的最高数额支付中介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名单五中的院校申请最多为12所,并不因合同中约定的学校少于12所而产生退费,12所以外的院校申请,则每增加一所需另付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名单一至名单四中的院校
申请最多为8所,并不因合同中约定的学校少于8所而产生退费,8所以外的院校申请,则每增加一所需另付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所有院校只包含一个专业申请,一个专业以
外的专业申请,则每增加一个专业需另付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第三十七条中介服务费不包含论文翻译费用,如需受托人提供上述服务,委托人需负担相应费用。
五、退费原则及方式
第三十八条如果最终合同约定的所有学校和专业均申请失败,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代办新一季留学申请,或要求退费。如委托人要求退费,则受托人将只收取中介服务费人民币
叁仟元整(¥3,000.00元),其余退还委托人;如果本合同约定的名单一至名单四的所有申请学
校中有一所申请成功,无论是否成功申请到奖学金,受托人将不退还已经收取的第一笔中介服
务费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00元)。如果本合同约定的名单五中的院校申请成功但所
有学校和专业均未获得任何奖学金,受托人将只收取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元)其余退还委托人;
第三十九条如果合同约定的学校录取申请成功,但最终签证失败(在开学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至少签证三次),受托人将只收取中介服务费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其余退还委托人;
第四十条合同执行期间退款细则:
♦ 签约后, 文书写作完成前委托人解除本合同, 受托人将只收取中介服务费人民币陆仟元整
(¥6,000.00元),其余退还委托人;
♦ 文书写作完成后,申请开始前委托人解除本合同, 受托人将只收取中介服务费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其余退还委托人;
♦ 申请开始后,委托人解除本合同,委托人所交的中介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退费程序为委托人填写退费申请表,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合同,收据原件及退费申请表的10个
工作日内办理退费。退费方式为汇款,汇款信息以委托人在退费申请表提供的信息为准。
六、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中介服务费,并负责追回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四十四条受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应当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中介服务
费;
第四十五条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申请到任何一所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书
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第三十八条的约定承担退费责任。委托人也可以要求继续履
行,受托人应负责在委托人书面提出继续履行要求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约定,导致受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申请到任何一所
院校的,受托人不退还已经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四十七条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
托人缴付的中介服务费。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退还委托人
已缴付的中介服务费。
七、不可抗力条款
第四十八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
疫、战争、骚乱等;
第五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
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
供证明;
第五十一条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八、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
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的补充、变更、修改
第五十三条对本合同的任何补充、变更、修改应采用书面补充合同形式。补充合同在双方签署后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受托人、受托人代表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五十六条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年
签字地点:
月日受托人(盖章):北京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限公司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签字地点:
留美申请院校及专业确认单
委托人姓名(以下称委托人):
合同号:
委托人已与受托人(北京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委托人经过慎重考虑,表示同意以下院校和专业申请:
名单一(学校范围为最新USNEWS综合排名1-10位的院校)
名单二(学校范围为最新USNEWS综合排名11-20位的院校)
名单三(学校范围为最新USNEWS综合排名21-50位的院校)
名单四(学校范围为最新USNEWS综合排名51位或51位之后的院校)
名单五(博士,不计院校排名)
注:
艺术类院校和文理学院以最新USNEWS艺术或文理排名为准
初中,高中申请适用于名单三并不计学校排名
委托人签字确认: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书 第6篇
委托人(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付款:
受托人:suihian trading & info pte.led.公司注册号码:200414442g
注册国家: 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lin huirong
地址:111 north bridge road #21-01 peninsula plaza singapore 179098 电话:0065-91016629
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及费用
第一条 委托人申请赴新加坡院校外文名称,(院校中文名称)留学.第二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留学前往国家的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手续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当申请学生签证成功后,委托人向受托人缴付出国留学中介
服务费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元,或者是等值新元。如果在申请学生签证成功后,委托人需要取消留学,需缴纳委托人40%的中介服务费用。
第四条受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替委托人在指定的学校报名替委托人申请学生签证帮助委托人在新加坡找好住所在委托人来新加坡的时候接飞机帮助委托人熟悉学校环境帮助委托人办理银行卡,易通卡
二、受托人义务
第五条提供信息
1.受托人承诺向委托人提供的出国留学信息、宣传介绍材料、广告等,内容真实。
2.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介绍前往国家的教育制度、留学政策、留学签证政策和申请留学院校的性质、办学资质、入学要求、入学申请程序等基本情况。
4.受托人应当告知委托人申请留学院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缴纳费用的办法。
第六条申请入学
1.受托人代为委托人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2.受托人指导或为委托人办理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有关费用的手
续。
3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办理入学申请的进展、结果。
第七条办理签证
1.受托人指导委托人进行签证申请准备,协助委托人办理签证或入境批准文件。
第八条其他
1.如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申请入学、签证服务等,其收取的费用应在本合同第三条中介服务费中标明。
2.如受托人代委托人向国外院校缴纳报名费、学杂费等费用,受托人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方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明文件。
3.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委托人入学申请、签证申请的目的之外,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三、委托人义务
第九条委托人应符合中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公民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第十条委托人向受托人送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应合法、真实、有效。
第十一条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委托人应根据新的要求,及时提供补充材料。
四、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受托人和委托人应履行合同中全部条款,违约方应承担相
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受托人违反合同条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不应向委托人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协助追回委托人向申请留学院校缴纳的学费、杂费等。
第十四条受托人未能为委托人申请到拟留学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五条 委托人为达成本合同目的而向受托人提供虚假文件材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的违法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受托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七条受托人因自身原因,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委托人已向受托人提供入学申请材料,受托人可以自行销毁。
五、不可抗力条款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重大自然灾害、瘟疫、战争、骚乱等。
第十九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事件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及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并应当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_____日内提供证
明。
第二十条对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办法和补救措施。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尽力采取合理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否则应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生效及终止条款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由委托人及受托人签署,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委托人与受托人各执一份。
第二十三条双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后,合同终止。
委托人(签字):受托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本 第7篇
教外[]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委):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宏观监管职能,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行业服务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教育部、工商总局制定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GF-2016-1002),自1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教育部国际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