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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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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精选6篇)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1篇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市场行为,促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提高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即网上招标、网上投标、计算机自动评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凡进入濮阳市建设市场从业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必须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信用备案,并录入濮阳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方可进入濮阳市建设市场进行从业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化招标投标评标是指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用《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通过濮阳市电子化招投标系统,在国际互联网或局域网内完成招投标活动的过程(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备案、发布,招标文件下载、投标、网上答疑补遗、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主要包括:网上招标和备案系统、网上投标系统、计算机自动评标系统。

第五条 濮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协调全市政府投资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电子化招投标有关规章和综合性政策,报市政府批准,负责对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市商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水利、交通、电力、信息产业、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利、交通、电力、信息产业、通信等项目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的电子化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收受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是濮阳市政府设立的统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有形建设市场及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凡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均采用资格后审。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行资格预审。

第七条 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资格审查一般应当采用合格制。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实行打分制。

第三章 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八条 电子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下简称“电子标书”)应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按照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统一提供的《濮阳市建设工程标书编制系统》制作生成。为了保证电子标书的合法性、有效性,电子标书必须采用CA数字证书进行签名。

第九条 招标人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发布经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审核备案后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工程招标控制价,并进行网上答疑补遗。

第十条 招标公告中必须增加电子招投标款项,注明获取电子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法。第十一条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中应包含以下否决性条款:

(一)投标人未提交电子标书或提交的电子标书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二)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对所提交的电子标书进行解密或因投标人电子标书制作技术问题而无法读取导入的;

(三)电子投标书未按规定进行电子签章的。

投标人存在上述条款之一的,投标无效。

第十二条 投标人通过登录《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获取招标信息、下载招标文件、使用《濮阳市建设工程投标标书编制系统》编制投标文件,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签名加密,并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网络进行网上投递标书或制作成电子光盘到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投递标书。

第四章 电子化开标评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通过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的“评标专家计算机抽取系统”,在濮阳市评标专家库内由计算机随机抽取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十四条 开标时,在招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监督下,由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将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标书导入计算机评标系统。

第十五条 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监标人、记标人和参与审验的投标人代表签字存档。

第十六条 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十七条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影响,保证评标工作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积极推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评标法,恰当实行最低价评标法,限制采用综合评分法。

凡具有通用性技术、性能标准或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对技术标的评审均应当采用合格制。

对于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批准备案后,对技术标的评审方可实行打分制。

第十八条 评标分为商务标评审、技术标评审和资信标评审。

(一)商务标评审

商务标评审分为计算机初步评审和计算机详细评审。

计算机初步评审是指系统采用计算机硬件特征码识别技术、技术雷同性数据分析技术、不平衡报价等关键技术,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报价数据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并由专家评委对系统做出的自动评审结果审核认定。

计算机详细评审是指计算机对商务标采取自动评审,计算机对商务标的工程总报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组成内容、措施项目费、主要材料费分别进行全面优化评审,并自动打出分值,专家评委对系统自动评审结果进行审核认定。

(二)技术标评审

评标专家通过对每家投标单位的技术标部分文档的可行性进行查看和自我判断,最终对投标单位技术标部分做出合理的评审结论。

(三)资信标评审

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濮阳市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监管系统”,对投标企业所提供的资信证明进行认证,同时查看投标人从业活动中是否有过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招标文件评分要求计算出相应的分值。

第十九条 评审完成后,系统根据商务标、技术标和资信标所占权重的不同计算出最终得分,对所有投标单位进行排名,并出具评标报告,专家签字确认,并依据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人。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以及电子文件资料,并同时提交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存档。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人姓名;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和方法或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符合要求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五)招标投标活动中其他应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对内容完整、有效、符合要求的,指定招标人采用固定的格式在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和《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网》将工程建设项目、拟中标人名称等予以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第二十三条 在公示期内未被投诉或未发现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出具《濮阳市建设工程进场交易确认书》,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七日内,使用统一印制的中标通知书通知中标人,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二十四条 濮阳市人民政府指定银行,设立全市统一的投标保证金专户。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投标保证金实施监督,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以“网上支付”的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在开标时,招标人通过银行对投标人是否已按招标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是否通过其基本账户转入指定银行专户等情况进行确认。不按上述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 系统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有缴纳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保密,若由于投标保证金专户所在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泄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信息,由该银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后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和缴纳凭证,办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手续。

第二十九条 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从事招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进行电子化招(评)标的技术培训,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五章 意外情况的处理

第三十条 在进行电子化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终止电子化招投标活动,并发布公告:

(一)涉及招标条件变更等影响招投标活动的重要变动需要重新备案的;

(二)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电子化招投标活动的其他情形。

因投标人计算机系统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等不能正常登录系统下载购买文件、交纳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投标文件本身含有计算机病毒或非完整文件等无法参与开标等招投标活动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招投标活动不暂停、不终止。

第三十一条 对在开评过程中出现因下述意外情形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时,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一)系统因国际互联网中断、停电、网络入侵、不可抗力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而无法访问系统或无法使用系统;

(三)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四)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五)病毒发作或受到网络攻击;

(六)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平、公正和信息安全的意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上述意外情形而又无法立即妥善解决时,未开标的暂停开标,已导入系统进行开标、评标的一律无效,由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和现场监督人员对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封存,待不可抗力消除后,再重新导入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三十三条 濮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不承担发生前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述任意一种情形而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评标时如出现停电、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情况,招标人应及时向招标监督机构报告,应暂停评标,待情况解除后继续进行评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其它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专业工程项目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省颁布印发新的电子化招投标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2篇

第5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该办法试行取得经验后,国家计委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所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自行招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年七月一日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决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第三条 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媒介;(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自行招标条件。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的,非法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的,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人自行招标活动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3篇

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颁布至今, 我国招投标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新技术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应用十分普遍。基于信息与网络技术的电子招投标是近几年在建筑市场逐渐开始采用的一种新型的工程承发包交易手段。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 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日趋成熟, 发展前景光明。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更使电子招投标的推广得到了法律层面的支持。

与此同时, 我国建筑业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和吸收也在不断加强, 尤其是对BIM技术的应用逐渐形成一股热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发布的《2011-2015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指出要加快建筑信息模型 (BIM) 和基于网络的协同工作等新技术在工程中的应用。

BIM技术给我国建筑业带来了挑战和机遇, 是未来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的主流[1]。作为一种贯穿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信息化技术, BIM将会对我国建筑业现有的运行模式带来巨大的变革。应用BIM技术建设的工程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将成为未来电子化招投标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1 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中存在信息孤岛现象

电子招投标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以数据电文形式进行的无纸化招投标活动。近5年来, 电子化招投标在建设工程、机电设备、药品、电力、石化、冶金等领域逐渐得到推广。从招投标利用环节看, 既有全流程电子化招标系统应用, 也有部分招标环节的电子化应用[2]。采用电子化招投标可以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 节约能源与资源, 有利于公平竞争和预防腐败。

目前我国普遍采用的电子化招投标系统主要是一种基于数字化和网络化的项目信息集成平台, 其实现的主要功能是将传统纸质招投标流程部分或全部复制到信息平台上进行。从形式上看, 现阶段的电子化招投标与传统纸质招投标相比仅仅是工作介质发生了变化。从建筑全寿命周期考虑, 电子化招投标既没有充分利用工程项目在招投标阶段以前积累的信息化成果, 也没有为招投标活动结束后的项目实施阶段提供可以深度利用的信息化资源, 电子化招投标系统自身形成了一个信息孤岛。

随着我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的不断深入, 减少建设项目生产过程中信息的分散性, 将传统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下在决策、设计、招投标、施工及运营等各阶段形成的信息孤岛连接起来, 加强信息集成程度将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必然需求。BIM技术就是在这种需求下产生的新型建筑信息集成模式。

2 BIM技术

BIM是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的英文简写, 其中文意思为“建筑信息模型”。该技术是近十年来在CAD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多维模型信息集成技术, 可应用于建筑工程全寿命周期的各个阶段, 具有可视化、协调性、模拟性、优化性、可出图性等特点。BIM将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各阶段的数据, 全部逐渐累积于一个数据库, 如图1所示。BIM整合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并允许用户对这些信息进行交换和共享, 可以使项目建设的所有参与方都能够在数字虚拟的真实建筑物模型中操作信息和在信息中操作模型。

在传统的建筑业信息管理模式中, 工程项目信息浪费和冗余严重, 信息在不同阶段使用者之间不断流失, 信息交换效率低下, 无法从全局的角度进行优化, 并严重影响了信息的有效性。基于BIM技术的信息管理模式, 将建设全生命期、全方位信息连续打通和无缝连接, 极大地打破了现有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屏障, 整合了离散的信息流程, 避免了信息的歧义和不一致[4], 如图2所示。BIM改变了建设工程信息的管理过程和共享过程, 从而实现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管理。

3 BIM在工程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中的应用

国内现有的项目管理模式按发展历程和集成化程度, 可分为传统模式、承包管理型模式和集成创新型模式三大类。BIM在各种项目管理模式中应用的方式有所不同, 因此在工程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中应用BIM技术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传统模式下将现有电子招投标系统引入BIM进行系统升级, 第二个层次是在承包管理型模式和集成创新型模式中采用完全基于BIM的工程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

3.1 引入BIM对电子招投标系统进行升级

传统模式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 (DBB) , 是我国目前普遍采用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从BIM的角度考虑, 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的每一项工作都是在对BIM数据库进行完善和扩充。以采用DBB管理模式的工程项目为例, 设计阶段是BIM的搭建阶段, 决定了BIM数据库的基础与框架。招投标阶段是在初步搭建的BIM数据库中扩充造价数据以及选择建造数据的提供人。建造阶段则是用建造过程数据和建筑实体数据对BIM数据库进一步扩充, 最终同时完成建筑实体与建筑信息模型, 并将实体成果与信息成果交付给业主使用。

因此, 在DBB模式下, 应用BIM技术的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工作模式是:由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设计阶段完成的BIM数据库并提出数据填报要求作为招标文件, 由投标人将扩充数据后的模型方案作为投标文件, 最后由招标人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模型方案进行综合评价, 选择最优方案的提供人作为中标人来完成BIM数据库中建造信息的扩充。这里提到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一种数字模式的文件形式, 已经不同于对传统纸质招标文件的电子化。

由于在DBB模式中各阶段生产过程相对分离, 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运营各个阶段信息分离管理, 集成程度不高, BIM技术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但即便如此, BIM单就某一个阶段或功能的应用依然可以使传统的DBB模式降低成本和风险, 带来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的提高。比如基于BIM的工程量计算可以显著提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质量并缩短工作时间。

传统模式下形成的责任和义务关系严重阻碍了项目各参与方运用BIM技术进行协同工作和信息交换, 所以如果没有业主积极推动采用BIM技术, 招投标阶段将难以享受BIM技术的优势。因此应用BIM技术升级之后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只能是现有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一个可选项, 是在BIM技术浪潮下被动做出的改变。随着承包管理型模式和集成创新型模式的普及, 建设完全基于BIM的工程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将成为建筑业发展的内生需求。

3.2 基于BIM的工程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

承包管理型模式包括DB模式、EPC模式、BOT模式、CM模式和PMC模式等。集成创新型模式包括合作伙伴关系 (Partnering) 、集成交付模式 (IPD) 等。相比于传统模式, 承包管理型模式和集成创新型模式的集成程度相对较高, 可实现建设活动多个阶段的集成管理。BIM可以在承包管理型模式中得到更好地应用, 而在创新型模式中, BIM的优势将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比如IPD就是一种基于BIM才可能实现的管理模式。

在承包管理型模式和集成创新型模式中, 招投标作为项目采购的一种方式, 将从DBB模式中的业主强制选择转变为承包商主动采用。在这种模式下, 电子招投标系统可以直接在BIM中搭建, 成为BIM数据库的一个子系统。以IPD模式为例, 所有项目文档包括与招投标有关的文档都转向以BIM为中心的从设计、施工到设施管理过程中生成的数字模型。基于BIM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将改变现有的招投标工作模式, 使招投标双方之间的协作大于博弈。传统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不利于建筑全寿命周期内各参建方协同工作的过程将不再适用。

3.3 融合BIM的工程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优势与应用前景

BIM的应用使电子招投标系统打破了传统招投标的固有模式, 在现有电子化招投标系统的基础上, 进一步加深对网络与信息技术的利用。文本化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可以部分或全部被数字化模型取代。

使用基于BIM的电子招投标系统, 可以在招标过程中最大程度地避免项目设计信息在传递到投标人过程中发生的流失。由于在设计阶段通过搭建BIM模型能够很容易地检测到设计缺陷, 对图纸中的错、漏、碰、缺及招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歧义点、不明节点等, 都可以在招投标前做出修改并优化到位, 因此可以极大地提高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最大程度地减少施工阶段因工程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并且基于BIM的自动化算量方法更加节省时间和精力。

基于BIM的电子招投标系统更为突出的特点在于赋予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可视化和可模拟化功能, 更好地发挥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人机融合互动机制。借助BIM可以直观地进行项目虚拟场景漫游, 在虚拟现实中身临其境般地进行方案体验和论证。通过对施工方案的模拟, 可以将投标文件直观、形象地展示给招标人和评标专家。招标人及评标专家通过可视化和模拟化的方法直观地了解投标人对投标项目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判断施工安排是否均衡、总体计划是否合理等, 并能够查询与进度计划对应的资金和资源曲线, 从而对投标单位的施工经验和实力作出十分深入和个性化的评估。举例来说:如果招标人认为项目施工过程中遭受恶劣天气的可能性比较大, 则可以在各投标人提交的施工方案数字模型中插入一个模拟的不可抗力事件, 利用BIM的4D进度模拟技术, 观察该事件对各投标方案造成的进度影响以及成本增加, 从而比较出哪个投标方案能够更好地应对风险。

4 结语

信息化与生俱来的变革特质, 注定了电子招投标的推进必然是一个充满创新与变革的过程, 传统招标的运作模式、思维惯性和规则体系将面临新挑战[4]。而BIM技术的全面应用, 将为建筑行业的科技进步产生无可估量的影响, 大大提高建筑工程的集成化程度和参建各方的工作效率[5]。BIM与电子招投标的结合, 必将为招投标事业的发展开辟新的广阔天地。

摘要:工程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与BIM将在我国建筑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与不断趋于集成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使建设基于BIM的工程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成为可能。文章通过对我国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存在的信息孤岛现象进行分析以及对BIM技术的介绍, 提出了建设基于BIM的工程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初步设想, 并对该系统的优势与应用前景进行了展望。

关键词:建筑信息模型,全寿命周期,进度模拟技术,招标

参考文献

[1]张德凯, 郭师虹, 段学辉.基于BIM技术的建设项目管理模式选择研究[J].价值工程, 2013 (5) :61-64.

[2]朱建元.中国电子化招标投标制度建设[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12 (2) :34-36.

[3]郝亚琳, 徐广.基于BIM的大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研究[J].科技信息, 2012 (35) :551-552.

[4]李勇, 管昌生.基于BIM技术的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模式与策略[J].工程管理学报, 2012, 26 (4) :17-21.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4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

引言

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给各行各业带来了新的机遇,尤其网络技术的发展给各行各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可能,其高效的信息处理能力、实时性和按程序自动工作的能力给招标投标注入了新的活力。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广泛地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需要依据科学可行的招投标规章制度。与此同时,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进行整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监管。其中,全面实现科学可行的电子投标、招标系统,需要遵循下述要求。

1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概述

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电子投标、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9章66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是推行电子招投标的纲领性文件,它将成为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一是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二是保障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安全的需要;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的需要;四是转变行政监督方式的需要。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以网络为媒介,利用信息技术进行招标投标协同作业,其实时性、保密性、规范性相对于传统招标投标有质的提升,破除了传统招投标的时间、地域限制,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风险。电子招标投标利用信息技术的优势,给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各方提供了统一、实时、程序化的平台,能有力的在流程上、过程中对招标投标进行管控,促进招标投标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建设工程的招标主要可以分为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四个阶段,各阶段的招标需求各不相同,但其招投标各环节的操作程序是一致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从招标准备到合同履约有多个环节,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能将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平台中,以便于对各个环节进行把控,做到信息开放、规则透明、程序可控,有据可查。

2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的具体应用

2.1创建科学合理的电子招投标管理平台

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广泛地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需要依据科学可行的招投标规章制度。与此同时,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进行整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监管。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科学合理的电子招投标管理平台是促进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任务有效实施的前提基础与基础保障。除此之外,电子化招标投标服务管理平台,能够有效的为社会招投标监督管理与具体项目实践提供充分、全面、合理的技术支撑。其中,电子化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服务管理平台最为突出的优势是,该平台的信息集成度较高、对于相关的信息的更新速度较快,投标人能够利用该平台有效地实现相关数据信息的查询、上传、下载与数据分享等服务操作。

根据上述综合性的分析可知,建筑工程項目电子招标投标服务管理平台,是全面实现建筑工程项目交易的主用信息环,并且为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供相应的项目服务交易区,对投标人进行身份认证、数据信息的共享、信息的传送等相关服务。电子招投标信息服务管理平台的主要目的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相关的招投标业务进行调整与完善,通过互联网进行招标、投标等业务的进行,有效加强招投标工作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2.2电子招投标系统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具体应用

随着近年来信息时代的日益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更新,促使我国电子招投标管理技术随之得到和显著地发展与进步。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广泛地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需要依据科学可行的招投标规章制度。与此同时,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进行整个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监管。因此,在进行电子化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之前,需要将全面化、系统化的招投标法律规范与现代化信息系统进行有效的关联,将二者进行有机结合,为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创建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与技术保障,确保该系统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电子招投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具有显著的优势,可以将科学合理有效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广泛地运用在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中。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知,电子招投标修养在建筑工程项目具体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主要应用,是为了进一步保障该系统中的子系统在整个项目管理运行中,能够相互兼容、相互协调,在系统中安全稳定地运行,保证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顺利进行。在此基础上,电子化招投标系统需要以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技术支撑,为招标人完成具体招标项目的全过程提供科学合理有效的信息化管理,并且利用互联网在线方式为投标人提供具体的招标活动信息。除此之外,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保障具体建筑工程项目信息的及时更新与完善;保障招标投标过程的合理性、可行性;保障招标者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3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的几项措施

3.1通过数字证书的使用保证安全性和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具有与纸质签名同等的法律约束力,在电子化的招投标文件上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可以解决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化后的合法性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平台的流程设计,能保证使用平台开展施工招投标项目的程序公正、合法。通过将WORD、EXCEL等可编辑文本格式转换成无法编辑的PDF格式文本,再加盖数字证书,能保证生成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具有不可篡改性和保密性,同时保证网上投递的电子投标文件投递过程的安全性。今后,还要实现全国各CA 数字身份认证系统的互通互认和“一卡认证”。

3.2完善配套规章,加快颁发实施

加快出台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抓紧对现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进行检测认证;对通过初次检测、认证的系统建立市场主体监督管道,建立不定期检测启动机制,以防后续开发功能违反有关规定。

3.3加强执法,强化监督

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清理各类违反上位法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快推动现有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升级改造、功能剥离和运营主体分离;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及时受理、查处交易平台的垄断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查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结语

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与完善,电子招投标系统在相关领域中的发展与应用成为一种信息化时代中的必然发展趋势。电子招标投标依然是招标投标的发展方向,但法律法规对电子招标投标需进一步认同与规范,各单位也应加强合作,实现信息共享,推进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S].

[2]严芝柏.电子招投标的概述与应用分析[J].华章.2012(30).

[3]张万鹏.电子招投标实施中的信息安全风险分析[J].现代商业.2010(09).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5篇

(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根据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令第23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含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活动。

前款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适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第三条招标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的法人。

第四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第五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

(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三)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四)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招标报送的书面材料,认定招标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九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不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的审批或者核准。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其补正;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招标人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自行招标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为了加强水利、水电、围垦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护招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水利部水建[1995]30号文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和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号公告公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水利建设项目的特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水利建设项b施工招标投标,是招标方和投标方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省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水利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和配套、附属工程。凡国家和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和省重点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实施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四条 管理机构浙江省境内的水利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和水利部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国家和水利部进行管理; 2.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由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

3.除上述二项外由省水利厅审查初步设计的水利建设项目,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4.其他水利建设项目,由市(地)水利局进行管理。

上述第3、4二项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业务分别由市地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负责本级水利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办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或执行本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或细则; 2.指导、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的实施; 3.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4.组织审定招标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和投标单位资格; 5.组织审定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及标底; 6.审批评标机构;

7.监督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工作; 8.审核中标单位;

9.协调、处理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 10.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六条 招标工程范围 凡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或单项建筑物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都应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否则不得开工。

小于以上投资限额的工程,是否招标,由建设单位决定,若不实行施工招标,亦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承包施工。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费招标工程在合同签订后十五天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办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资格

1.是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

2.有组织招标项目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4.有组织初选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6.有与中标单位谈判、签订合同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2-6项条件的招标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咨询单位代理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国家的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用。第九条 招标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法规、政策、条例以及本实施细则;

2.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初选投标单位; 3.根据招标办法、评标原则和造价管理规定,提出招标申请;组织或委托招标文件和标底的编制;组织招标、评标会议;向招标办报送评标报告; 4.根据合同管理规定,负责签订承包合同; 5.接受招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

第十条 招标工程条件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

2.建设项目已列人省或地方的计划。

3.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4.项目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并能满足合同工期进度要求;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6.施工准备工作(三通一平)基本完成;

7.已在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好监督手续。8.应实行施工监理制的工程,已按规定落实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分标方案 施工招标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工期长短、施工现场管理条件等情况采用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等形式进行招标。同一工程中不同的分标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工程项目不宜分标过多,分标的项目以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吸引施工企业竞争为原则。分标方案应在施工招标申请书中注明。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l.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有关报刊公开发布招标通告。公开招标时,不得限制合格投标单位的数目。经资格审查后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三个以上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至少要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参加投标。3.邀请议标:因条件限制,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或项目比较零星的工程,经招标办批准,可采用邀请议标。议标应邀请二个及以上有承担该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参加,以择优为原则选定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招标程序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招标单位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向招标办提交招标申请书,并经批准。招标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招标机构的组织情况,分标方案与招标计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要求等,并按附录三的格式填制; 2.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办审定; 3.发布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报招标办审定;

5.向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出售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的售价,按工程规模大小,拟控制在 500元~2000元之间;

6.召开标前会,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查,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7.组建评标机构和编制标底文件,报招标办审批; 8.投标单位密封报送投标文件; 9.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开标;

10.组织评标,在评标期间,召开澄清会议; 11.选择中标单位,报招标办审核;

12.根据招标办的招标批复,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13.通知未中标单位。

议标的程序可适当从简。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规模、水文、地质条件、招标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施工条件、建设工期等。2.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

主要内容包括拟招标工程的项目名称、地点、结构特征、资质要求、报名及投标日期、招标单位名称、地点及电话等。3.投标须知

主要内容包括:

(l)投标文件组成。包括投标书、授权书、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及附件、施工组织措施、资质、资信证明、投标保函、类似工程证明材料以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填写和报送标书的注意事项,如密封、投标截止期、投标有效期、投标书副本份数、递交地点等;

(3)废标条件;

(4)评标原则和方法: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发包方供应的材料数量、工期、质量、施工方案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企业信誉、类似工程经验等因素,明确选定采用百分制评分、最低评标价等方法进行评标,对小型招标项目也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

(5)现场踏勘、答疑、开标等时间和地点;

(6)投标保函的规定;

(7)其他。4.投标书格式及其附件 5.工程量报价表及其附录

主要包括:报价编制说明、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报价表、临时工程分项报价表、其他费用报价表、主要单价分析表、主要材料(或发包供应材料)数量及单价、补差汇总表等。

6.合同协议书格式及履约保函 7.合同主要条款

主要包括:

(l)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承包范围或工程内容;

(2)承包方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等);

(3)开、竣工日期和主要控制工期;

(4)业主与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监理工程师名单及相应权限;

(5)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时间、地点材料标准价格和价差调整办法;图纸、技术资料的提供方式和时间;

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价格除水泥、钢材二大材按限额价计算成预算价外,其他材料标准价格采用当时当地市场价组价。

(6)工程量的量测和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业主不准要求投标单位带资承包;

(7)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适用标准及实施办法;

(8)工程变更及停工、窝工的确认和处理;

(9)合同价格调整条件及调整办法;

(10)工期和质量等级的确认及奖罚办法;

(11)工程分包的选择与认可;

(12)竣工验收与工程结算;

(13)保修期维修责任与费用;

(14)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8.技术规范、验收规程

9.图纸、技术资料和设计说明 招标文件制定后,应报招标办审核。招标办在接到招标文件后七日内审核完毕,并加盖“招标文件已审”专用章,方可发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补充招标单位应按预定日期召开标前会,组织各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答疑;答疑纪要作招标文件的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七天内,招标单位不再解答问题。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需报招标办同意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七天内以正式函件发送到所有投标单位,如延期发出通知,则投标截止期须相应顺延。

第十七条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招标活动的安排。投标截止日期应考虑投标单位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有关情况,研究招标文件和编制投标文件。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投标截止日,一般为15天~30天。

第十八条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自开标日起,一般为30天~60天。

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书面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原来的投标文件,但要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延长投标有效期以30天为限。

第十九条 合同形式应根据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承包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形式:适用于初步设计阶段招标,或工程量计算不能满足总价合同要求的项目。报价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为依据。在合同执行期间,单价不变,而工程量按施工图结算。但当某一项目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规定之工程量的15%时,则该项目的价格可按合同的条款之规定进行变动。

2.总价合同形式;适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有足够深度,工程量比较准确,工期较短(一般在一年以内),工程较单一的项目。采用这种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可不提供或仅供参考。但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在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因实际工程量的差异和价格变化而调整(设计变更除外)。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奖罚一般工程招标的投标报价以工程质量合格等级为要求。为了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应实行优质优价。

不论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是否要求或承诺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则建设单位应在竣工结算时按合同造价的l~2%幅度内给予承包商优良奖;承包商在投标时承诺工程质量优良等级,而竣工验收未达到优良等级的,在竣工结算时按原定奖额的一半进行处罚。

第三章 标 底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资格标底编制单位必须是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等级乙级以上的设计单位或招标办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标底编制和审查人员必须是持有“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制和编审资格的概预算专业人员。编制和审查标底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介入该工程的投标文件编制业务。

不具备标底编制资格条件的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的标底,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标底编制原则

l.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不得以概算乘以系数的办法或取投标报价的平均数等简单办法作为标底;

2.项目划分、工程量、施工条件等应与招标文件一致;

3.必须以国家和省编制概预算的现行标准、定额、费率为准; 4.应因时因地制宜,考虑工程具体情况; 5.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6.标底价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如有突破,编标单位应说明原因,并经原概算审批同意后方能招标。

第二十三条 标底文件内容标底文件包括的内容为:主要项目的施工方法、导流渡汛措施、标底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单位估价表、主要单价组合表、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台班费和砼级配表、人工、主要材料数量表等。第二十四条 标底文件审查标底文件按规定内容和格式编制,编制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标底总价不得汇总。编制人员完成后加盖编制单位章和编制人员“资格证章”并密封,于开标日前七天报招标办,由招标办指定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修改意见。于投标截止日由招标办修改,汇总和审定。审定的标底加盖招标办公章并密封后,于开标前送招标单位。经招标办审定后的标底为最终标底,未经招标办同意,任何人无权再变更标底。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资格 凡持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省、市(地),县(市)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应的水利工程施工投标。

非水利水电行业或非本省水利水电行业的施工企业参加我省水利建设项目投标,或与本省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联合投标,应先向省水利厅招标办提出参加投标的申请,并递交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资信证明和相应的水利项目施工业绩证明材料,由省水利厅审查。经审查合格,由厅招标办核发针对该建设项目的一次性投标许可证,方可参加该项目投标。第二十六条 投标资格审查申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和资信证明。非水利企业和非本省水利企业还须提交省水利厅招标办核发的投标许可证。

如果一个施工企业力量不足以承担招标工程的全部任务,或不能满足投标资格的全部条件时,允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企业组成联营体,接受资格审查,进行联合投标。联合投标应出具联合协议书,明确主办方和联营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并由主办方作为联营体的代表。但不得以变换主办单位的方式来增加投标的机会。

招标单位将初选的投标单位名单和材料报招标办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 投标项目选择施工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范围、承包能力及招标要求的投标单位资质等级或其他资格条件,正确选择投标项目。

投标单位对一个投标项目,只能拔一个标,一个标书只能有一个报价。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购买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单位的通知购买招标文件,售出的招标文件不予退还。

第二十九条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有: 1.投标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函;

4.报价汇总表和工程量报价清单;

5.报价附件,包括报价编制说明、主要材料单价表、主要单价分析表、材料数量及价差计算表等;

6.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程简要概况、施工总体布置图和必要的说明、选用的主体工程和施工导流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投入该工程施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清单;

7.工程质量等级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组织和技术措施; 8.计划开工及各主要阶段(截流、蓄水、发电、竣工等关键阶段)进度安排和施工总工期,以及各主要阶段进度和总工期的保证措施;

9.参加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单(包括职务、职称、工作经历)以及拟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主要施工队伍及劳动力安排; 10.工程临时设施布置及用地需求表; 11.证明资格合格的资料,包括:

(l)施工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资信证明;

(2)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及工人的数量、企业主要施工机械设备;(3)近三年承建的主要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和质量评定意见;(4)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巴中标末开工的项目);(5)近二年企业财务状况。

12.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和应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条 对招标文件的承诺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中个别内容不能接受者,允许在投标书中另作声明。投标时未作声明,或声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均视为投标单位已经接受,中标居.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不得在中标后以任何借口提出违背招标文件的条款或其他附加条件。

第三十一条 投标保函 一般由企业开户银行出具,也可以是银行汇票。保证金额按工程规模大小,取1%~2%之间,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未中标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尽快退还。中标人的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或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或未提供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投标文件变更投标书提交招标单位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允许投标单位以正式函件调整已投的报价,或作出附加说明,此类函件与投标书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投标书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 转让与分包 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应就工程转让与分包情况作出说明:

1.转让,投标单位一旦中标,不得将投标项目或投标项目的任何部分进行转让。

2.分包,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承诺不把整个工程分包出去。超过投标价的10%(含10%)的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在投标文件中应提供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及承包能力证明。分包项目所有的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也不改变承包合同条款。但下述行为不属于分包:(1)使用劳务;(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在合同执行期间,中标单位若违反上述承诺,业主有权作出取消分包或勒令停工或清退出场的决定,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原中标单位承担,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三十四条 开标程序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招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应在各投标单位的代表及评标机构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开标程序一般为:

(1)宣布评标原则与方法;

(2)请公证部门和招标办代表检查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收到时间及各投标单位代表的法人证书或授权书;(3)按投标文件收到顺序或倒序由公证部门和招标单位当众启封投标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等级、甲供材料数量、投标保函金额及招标文件规定需当众公布的其他内容;

(4)请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核实公布的要素,并签字确认;

(5)当众宣布标底。

第三十五条 无效标书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 未密封; 2. 缺投标保函;

3. 未加盖单位印章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名); 4. 未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或字迹模糊不清、内容不全; 5. 逾期送达;

6. 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7. 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份为有效;

8. 其他经招标办及评标机构确认的情况。第三十六条 评标机构 为保证评标的公正性,一般由招标单位聘请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设计、监理、投资方等单位的有关领导、专家组成评标机构,负责评审工作。评标机构一般为五至九人,并应报招标办批准。评标机构下设评标工作小组。评标机构人员组成不适当时,招标办有权要求招标单位纠正。评标机构人员均不代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并严禁私下与投标单位接触,更不得泄露评标情况和评标结果。

第三十七条 算术错误修正 开标后,评标机构应对各投标书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校核,检查其是否存在计算的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算术错误的原则是: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述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述的数额为准; 工程量与单价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在单价合同中,通常以单价为准,修改合价,如招标单位认为其单价是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则以合价为准,修改单价;合价累计发生算术错误时,在单价合同中,调整总报价,在总价合同中以总报价为准。

经上述修改方法调整该投标文件的报价,在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算术错误修改后的报价,则该投标作无效处理,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有效报价范围为防止投标中哄抬报价,或盲目压底报价,投标的有效标价范围为标底价(开标后核定无误的标底价)的上百分之五和下百分之八之间。遇有工程大或技术方案选择性大经招标办批准,可不受此限。1.报价超出有效标范围的标书,不参加评标。

2.所有报价均超出有效标价范围时,需重新审查标底。若标底有实质性错误,则应调整标底,并按调整后的标底评标;若标底无误,则宣布本次投标无效,招标单位可作以下选择:①重新组织招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退还;②改为议标,选择不少于二家接近有效标价范围的投标单位进行议标。

3.只有一家报价在有效标范围时,评标继续进行。如该企业其他评标条件均符合要求而无实质性问题,则应作为推荐中标单位;若评标条件中某一项存在实质性问题并认为将对本合同的实施产生影响的,则不作为推荐中标单位,另选接近有效标价范围的二到三家进行议标。

第三十九条 投标书的澄清对投标文件中不清楚的事项,招标单位有权向投标单位提出询问。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询标后,应以书面形式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评询标过程中,除算术错误及经招标办认可的个别补充和修正条款外,双方均不得录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价格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 响应性审查在详细评标前,评标机构应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即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和规范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所谓显著差异和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运营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对合同中的规定的业主的权力及投标人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对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因此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标书,不参加评标。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的评价评标机构应根据各投标文件的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工程进度与质量的措施、投入本工程施工的人力和机械设备,并结合各投标企业的施工业绩、技术实力、管理水平、近期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等,运用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向招标单位提出评标报告和推荐意见。

第四十二条 评标报告招标单位应将评标机构的评标报告及推荐意见,于十日内报招标办审核。

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1.招标前期工作情况简要介绍;

2.招标单位或代理招标单位、招标文件及标底编制单位、投标单位的名称及有关情况。

3.采用的招标方式和评标方法;

4.开标时间、地点、开标时宣读的主要内容一览表; 5.各份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完整性审查结果; 6.评标价计算表或打分表; 7.询标答复;

8.各份投标文件的施工质量、进度、措施、信誉、报价等方面的综合评定; 9.评标机构的推荐意见及推荐理由,并附评标机构成员签名单; 10.招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公证意见 邀请公证部门参加的投标项目,在决标后,由公证人员对整个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作出公证意见。

第四十四条 招标批复招标办预审评标报告后,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向招标单位发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决标通知书”。对显失公正的不正常决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办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合同签订招标办批复中标单位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经过谈判,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副本报招标办备案。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合同谈判未能与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取得一致,招标单位报经招标办同意后,可以另外选择中标对象,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因招标单位本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无正当理由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单位应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并赔偿投标单位的经济损失。第四十六条 履约保函在正式签订承包合同前,中标单位应由具有相应资信能力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工程中标价的百分之三到五。履约保函有效期应延至工程验收后28天。

第四十七条 投标补偿金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向未中标单位发末中标通知,但无需向未中标单位解释末中标原因。届邀请投标方式的,在退还投标保函的同时,招标单位还应付给本中标单位投标补偿费。投标补偿费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二计算,但最低不少于一千元,最高不多于一万元。

第四十八条 议标项目投标单位仍需按公开招标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按议标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议标程序相对招标程序可适当从简,议标时允许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对报价、工期等作一次书面修改。

第四十九条 开工报告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应及时提交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发出开工令正式开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法律责任 招投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按照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公告公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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