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形成时间申请书范文第1篇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主要包括文书字迹的写作时间、文书打印时间以及文书盖章时间等等。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构建法治国家。证据是检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凭证, 在检察工作中经常会应用文书作为诉讼证据, 但因此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工作在整个检察诉讼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2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的概述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在我国法律体系研究中属于热门课题, 对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主要集中在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法、紫外光谱法、薄层色谱法等。当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 利用计算机设备对文书形成时间进行扫描分析也是当前鉴定技术发展的主要特征。
由于字迹写在纸上会出现系列的物理、化学反应, 例如字迹的色痕会向纸张的表层进行扩散, 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 字迹中的油墨成分也会挥发。因此目前我国对于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主要采取的是通过对染料物质剩余含量进行萃取从而实现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对于文书形成时间的鉴定主要是根据一份文书中的某几部分内容的书写时间进行鉴定。
3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存在的问题
基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证据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 尤其是在经济纠纷中, 文书资料对于诉讼结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但是由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还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在检察实践中存在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结果不统一的问题。其具体表现在:
3.1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操作性, 随着近些年证据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提高文书证据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是维护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具有复杂性, 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对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结果不了解, 实践操作不规范的现象。例如由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设备价格比较昂贵,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鉴定仪器包揽所有类型文书的现象, 导致鉴定的结果存在误差, 影响检察诉讼案件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3.2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过于机械化, 缺乏实践连续性
应用文书形成时间鉴定设备可以大大提高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结果质量, 但是各种仪器设备的工作性能判断主要是基于实验室试验数据得出的, 而实践中由于文书保管环境或者纸张等方面的因素导致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中会出现与设备标准不符的问题。例如文书保管人保管不当就会影响仪器鉴定的最终结果, 影响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3.3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业务存在转包等现象, 导致鉴定技术发展滞后
目前社会文书时间鉴定业务的机构比较多, 例如部分鉴定机构为了扩大经营范围, 提高经济效益, 他们不愿意采取购买设备的方式开展业务, 而是选择转包。例如当当事人申请文书鉴定时他们往往将该业务转包给社会私营部门, 而社会私营机构往往缺乏相应的资质, 再加上鉴定环境的制约, 导致鉴定结果有待考察。另外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转包行为必然会制约我国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的发展, 导致我国鉴定市场出现了“唯经济利润”现象。
4 完善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的对策
基于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所存在的缺陷, 立足于我国检察工作中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的发展要求, 完善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需要做好以下工作:
4.1 加强对文书鉴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政治意识
我国相关法律对鉴定人员的资格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从技术职称、学历以及工作经历等方面详细地做出了规定。因此相关司法部门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 根据十九大精神的相关要求采取多元化的手段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一方面司法部门要定期组织鉴定人员学习各种最新的鉴定技术知识, 学习在文书时间鉴定过程中所容易存在的问题, 以便在日后的具体工作中加以改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政治意识教育, 树立廉政意识。虽然文书时间鉴定技术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 但是由于文书形成时间受多重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具体的鉴定过程中需要鉴定人员树立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 严格规范自己的行为, 杜绝出现徇私舞弊的现象。
4.2 制定规范的鉴定方法操作标准程序
目前针对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缺乏统一操作标准而导致鉴定市场混乱的现象, 因此国家司法部门要制定统一规范的鉴定方法操作标准:一方面要尽可能明确某类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所采用的具体鉴定方法以及程序等, 以此为其他相关文书鉴定提供参考意见;另一方面规范文书形成时间鉴定的环境要求。
4.3 规范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样本
样本是作为与检材作对照、比较用的样本, 应能反映出受鉴定客体的基本特性。如笔迹样本能够体现、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和书写特征, 印章印文能够反映出印章印面的特性。文书鉴定样本一般要求一下几个方面。首先笔迹鉴定样本, 应以平时样本为主, 实验样本为辅;样本来源应当真实。来源真实就是样本必须得到确切的查证属实, 不能含糊其辞。如笔迹鉴定的样本经查证确属有争议检材的争议人书写, 不得使用“可能”、“也许”等文字描述。再次, 样本应有一定数量。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 要注意收取不同时间、不同条件下的样本, 应有一定数量。样本太少, 往往难以得出准确结论。数量愈多, 对鉴定事项的结论越准确。第四, 样本与检材应具有可比性, 即样本的形成条件应与检材的形成条件相同或者相近。如笔迹鉴定的样本与笔迹鉴定的检材的书写字体、字形、书写工具、书写用纸、书写环境等应基本相同或者相近, 并且要有一定数量的相同字或者相近字体样本;印章印文样本应与印章印文检材盖章时间接近, 盖章条件相近, 这样才能得出较为准确的鉴定意见。
综上, 基于墨水、纸张、保存环境的影响, 现阶段, 并没有任何一种鉴定技术对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有科学性的结论, 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只能是综合多种鉴定方法, 对文书形成时间鉴定大致时间。
摘要:文书形式时间鉴定结果对于检察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以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的评价概述作为切入点, 阐述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所存在的问题, 最后提出完善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完善,检察
参考文献
[1] 李文.司法物证鉴定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1.
[2] 邓玉洁.文书形成时间鉴定技术评价和完善对策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