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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防范风险》有感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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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防范风险》有感(精选8篇)

学《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防范风险》有感 第1篇

学《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防范风险》有感

经济合同是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结合的产物,无论哪个层面的经济活动,都要有法律的约束,合同作为一种有法律效应的媒介,在诸多领域中都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建筑行业尤为重要。

疫情期间“停工不停学”,通过参加《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课程,收获颇丰。作为一名费用薪酬组会计人员,日常工作涉及房屋租赁合同、征地使用费合同、工程险合同等,这次学习使我深刻理解到合同管理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性,从而思考作为合同监督人员,要增强合同风险防范意识,把将来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风险降到最低。结合日常具体工作主要有以下三点体会:

1、合同贯穿于整个经济活动的始终,涉及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共享中心各专业岗应当尽可能地参与到项目部合同评审过程中,对涉及材料、设备、财务、安全等一系列条款给出相应专业的评审意见,将风险在合同签订之前降到最低。合同是最能反映项目的成本问题,从中我们能了解项目的一些情况。

2、合同全面记录了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是审核稽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当前许多项目部在报销时常常忽视合同,特别是针对金额不大的报销和支付,往往不上传合同。这样不仅不利于共享中心审核岗全面了解业务实质、把控风险,也造成会计档案资料的部分缺失。同时,部分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只看发票不看合同,审核重点放在发票的真实性上,而不是对照合同审核“三流是否一致”,开票时间是否与合同相符等,认为耗费时间,没有真正履行好共享的监督职责。除了发票外,在支付业务中合同也显得尤为重要,比如合同中约定验收后三个月支付款项,在审核时就要特别留意是否有提前支付的情形,避免后期不必要的纠纷。在日常会计核算中,更要提高合同风险意识,保持警惕,重点关注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合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签章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条款等。根据合同法律风险合理推测经济活动的法律风险,提醒项目部提高关注,重点预防。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处理会计业务,稽核要以法律准则和合同条文为标尺而不能受工作习惯和人际关系的影响。

3、合同会签及审批支付流程科学合理是防范风险的重要前提。

关注合同会签流程和审批支付流程,能有效的降低风险。具体到日常稽核而言,要看合同签单是否有缺失、漏签、代签、签字时间不符合逻辑等情况;审批支付流程监督的重点放在合同主体、金额、支付方式与合同支付条件、关键节点、合同生效与合同变更等细节。

日常业务稽核和合同管理看似关联不大,实则千丝万缕。合同是经济活动和法律制度的结合产物,稽核是经济活动在会计层面的初步体现,要想做到有理有据、高效快速、准确无误的稽核,就需要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熟悉合同的各种专业术语,提高把握合同精髓的能力;同时还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更新各种法律法规、内部制度,全面提升业务能力。

稽核岗位看似平凡无奇,实则是风险把控的重要环节。每一个稽核岗人员都要为公司站岗把关,始终坚持稽核无小事的原则,要认真稽核、依法依章稽核、依合同文本稽核,切实把工作落到实处。

学《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防范风险》有感 第2篇

摘要:注重合同管理是企业避免合同风险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就企业合同管理中常被忽视的一些细节和环节做了分析说明。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管理,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正确签订、使用和管理合同已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面临的重要课题。注重合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是合同活动的重要内容。只有注重合同管理,才能尽可能避免合同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1]。合同管理包含合同活动的全部过程,授权委托书管理、合同签订过程、合同当事人管理、文本管理、印章管理、合同执行过程管理、合同结算管理,纠纷管理等,要注重合同活动的每一个细节和流程,做到全面、扎实。本文主要就企业合同管理中一些容易被忽视内容做一分析。

一、学习合同文本,做好合同交底

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的人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合同交底工作应做细、做实,避免流于形式。合同承办部门要切实将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印象和看法传递到合同执行部门。合同执行部门在拿到合同后,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合同条件,明确我方和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将合同约定的内容传达到各级执行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加强合同变更管理

1、对于对方提出的变更合同主体和(或)修改合同内容的要求,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合同主体不同,履约能力和信用能力是有差异的。合同内容修改后,权利义务重新分配,也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因为如此,公司合同管理程序规定合同变更要履行与合同签订同样的程序[2]。对于以“**合同补充、变更协议”等形式出现的文件,我们很容易判断是合同变更。但有一些不诚信的单位设立合同陷阱,以“债务承担确认书”等较为隐蔽的方式来变更合同,这类文件虽无合同变更之名、确有合同变更之实,对于这类文件更要认真甄别,避免落入圈套。

2、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我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方应积极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

三、重视印章管理强化法律意识

就涉及企业合同管理的印章使用常易引发合同纠纷,但却又常常被企业忽视印章管理的重要性。通常由印章引发的合同纠纷包括应盖不盖、盖而不当、全而无权、预先盖章、私盖印章、盗盖印章、私刻印章、借盖印章等等。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力,是因为印章的使用可以代替签名。公司印章以其固有的法律属性和独特的社会现象,决定着它在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中举足轻重且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与权威,其对于维护公司形象和社会信用、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等等,都具有极为现实的重大意义。

各级各类印章保管部门必须明确专人掌印,实行AB岗双人保管、分段负责。A岗为第一保管人,负责日常掌印;B岗为第二保管人,在A岗请假离司期间负责掌印。公司领导人名章应由公司负责人本人或指定专人掌管,综合管理部部门印章由本部门保管并指定专人掌管;财务印章由本级财务部门保管并指定专人掌管;业务印章由本级业务部门保管并指定专掌管;其它印章由综合管理部保管并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印章遗失,印章保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本级公司办公室及公司负责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登报声明作废。

企业应定期开展印章管理检查活动,对各级机构各类印章的保管、使用、回缴等内容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3]。包括:是否存在私刻印章的现象;印章使用是否按规定用印、登记、交接以及完善相关手续;印章缴销是否按规定办理,缴销登记情况是否完善有效;业务、财务印章种类及使用、保管是否与《印章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等等。

四、要合法有效行使权利

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已方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也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后仍应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如已方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期限行使己方的权利。

五、加强合同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增强证据意识

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合同资料。这些资料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与合同内容有关的会议纪要、备忘录;涉及履行期限、质量、安全的往来函件; 涉及合同价款支付的往来函件;设计变更的文件、资料;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其他对合同履行有证明意义的文件、资料。这些文件和资料对合同履行的过程具有很强的证明作用,有利于发生纠纷时的责任划分,有利于合同索赔工作的开展。因此,对这些资料要进行认真的收集和管理。一旦发生诉讼或仲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最主要依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证明力的合同资料。合同资料 缺失,必然面临法律纠纷解决上的不利局面。合同执行部门应认真梳理业务流程,确保合同履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书面资料记录和证明(必须是原件且形式上没有瑕疵,如发函有对方的签收、验收有对方有权人的签字等),纵使官司不可避免,但我们已经把自己处于诉讼的有利位置,甚至已经为胜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这样公司才能在商海中经得起

风浪的考验。

六、诉讼时效及合同纠纷管理

对于帐龄较长的合同,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避免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失去法律的保护。可以通过发催款函、询证函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并保存证据,从根本上杜绝“合法赖账”情况的出现。

要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先由合同执行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同时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公司程序及时报告,由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给予帮助和指导,避免使能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转化为诉讼事件,给公司造成名誉上及经济上的损失[4]。要有效利用担保、保险等手段保证合同全面履行,降低或转嫁合同风险。

除上文所述内容外,还要建立合同管理的后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对于履行期限较长的项目类合同,项目部应对经营情况进行总结,为以后签订、履行类似合同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学《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防范风险》有感 第3篇

一、劳务用工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随着国家新劳动法律法规的频繁颁布实施, 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邹县发电厂创新实施“三做到三确保”管理模式, 规范了管理程序, 防范了法律风险。

1. 严格制度管理, 做到关口前移, 确保程序合法

一是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合法性要求, 重点规范了规章制度制定、发布程序, 做到“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公示”和“内容合法”, 防止因程序违法导致制度无效。二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规范规章制度内容, 禁止出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内容具体化, 如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不能胜任工作”等作出具体量化规定。适当运用弹性条款, 如兜底条款“其他”等行为。三是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规章制度。对涉及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八种情况规章制度, 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的书面材料。

2. 执行制度公示, 做到重心下移, 确保职工知法

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公示才能产生约束力。一是所有专业、岗位变动一律填写岗位变动审批表, 个人、班组、部门、人力资源部等签字齐全, 且登记存档。二是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通过厂内网络、邮件等方式进行公示, 要求每位职工进行学习并签字确认。集中组织开展内部培训, 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 并严格存档管理。三是为每位职工发放《职工手册》, 主要内容是应知应会法律法规、企业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及劳动合同条款等, 定期组织学习和考试, 留存职工学习签字记录等, 有效防范告知法律风险。

3. 运用法律手段, 做到坚定不移, 确保用工守法

一是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职工工时、薪酬、劳动安全、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认真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告和职工举报等制度,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二是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补充完善, 加大了对职工违法犯罪、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等相关流程按照规定进行了梳理完善, 劳动合同签定率达到100%。三是严格规范劳务用工管理。制订下发《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及时关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 重点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严把资质审查关, 明确权利义务, 确保各方利益。

二、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构建

为防范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邹县发电厂创新实施了“三个两手抓”管理模式, 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 一手抓组织领导, 一手抓教育培训

一是实施“三级管理、四个链条、一个中心”管控模式。即健全完善合同管理委员会、职能部室、承办部门三级管控体系。建立以项目承办、资金落实、归口管理和审计监督为链条的合同管理机制。成立招标管理中心, 规范招投标管理, 实施阳光招标。二是完善制度, 落实责任, 打好管理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授权委托、经济纠纷等相关的制度, 对资质审查、文本起草、法律审核、履行监控及责任追究等做了明确规定, 规范了合同全过程管理。三是强化法制教育培训, 提高合同管理意识。加强合同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2014年以来, 举办各类合同及法律知识培训班4次, 参培600余人次。3名职工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结合廉政教育例会、参观监狱接受警示教育等形式, 以案说法学法, 极大提高了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2. 一手抓流程管理, 一手抓风险防控

一是创新实施“HMLS合同风险控制”管理模式。组织法律、审计、财务、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 积极开展合同风险识别、分析及应对, 共查找出“高、中、低、小”风险200余个, 其中高风险6项、中风险32项, 分别制定出76条应对措施, 并落实到部门、明确到岗位。二是优化管理流程、加强重点环节管控。根据风险评估情况, 及时修改合同及招标管理办法, 对风险辨识中列为中、高风险等级的关键环节, 相应增加或修改内控管控措施, 有效提高了合同过程控制水平。三是健全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以合同风险管理为基础, 逐步完善了企业法律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体系, 使企业风险防范体系覆盖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过程, 形成了法律与物资、工程、财务、审计等其他管理职能相结合, 事前把关、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 一手抓过程管控, 一手抓关键环节

一是强化资质审查, 把好“入门关”。强化合同当事人“三证一书”、许可证照及信用资质审查要求, 落实审查责任主体。建立承包商资信评价系统, 按ABCD四个层级管理, D级承包商直接列入“黑名单”, 将资质、资信及履约能力较差的拒之门外。二是把好合同签订关。将法律审查作为合同管理的必经流程, 全面审查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合同法律审核把关率保持100%。2014年以来, 共审查发现不合格条款300余项, 全部作了规范和整改。三是把好合同履约关。加强合同履约监督检查, 加大奖惩考核力度。树立证据意识, 注重合同资料证据保存, 防范合同诉讼风险。截止目前, 企业未发生合同纠纷案件。

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4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 防范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概念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及所属单位对自身为当事人的合同进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转让、中止以及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内部或外部的原因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给企业带来法律后果的可能性。本文所研究的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由于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实际的履行情况与预期的合同管理目的发生不一致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现状分析

1.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低。一些企业机构和岗位设置存在空缺,法律意识薄弱,对法律风险以及造成的影响认识不足,一旦风险发生,企业只能作为“消防员”事后补救。还有一些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缺乏制度支撑,没有规范合同管理的体系,无法防范合同风险,给企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2.合同订立管理不规范

第一,缺乏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企业在订立管理的过程中,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前提,如果发现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诚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存在缺陷,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法律风险,避免损失的发生。

第二,合同文本不规范。企业的合同文本应该文字规范、严谨、表述准确、具体,但有些企业为了追求所谓的效率,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合同文本不规范,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无法主张权利。

第三,合同的签订主体设置不当。有些企业签订合同是往往是合同双方的代表人负责签字,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签订主体和合同主体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一旦代表人无授权或授权不明,就会导致合同因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限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

3.合同履行管理不规范

第一,合同履行进度管理不规范。合同履行进度管理是合同目的实现的过程,只有控制过程才能把握结果。但有些企业不注重合同变更、交货、付款、提货、收款等基本的合同履行情况信息,不及时做好书面记录,使企业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合同档案管理不规范。一些企业不注重档案管理,对于合同订立、履行的相关证据材料保管不当,一旦发生纠纷,企业会因无法找到有利的书面证据,而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三,合同纠纷管理不规范。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无外乎协商、调解、诉讼、仲裁四种方式。企业通过哪种途径解决纠纷应依据合同纠纷性质而定,不能一味的追求一种解决方式,每种解决方式产生的法律风险是不同的。

三、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与防范的建议

1.合同管理模式设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第一,健全管理机构。企业的合同管理应实行“合同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与各合同承办部门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合同管理既要注重动态管理,也要注重静态管理,不仅需要企业法律部门还需要各个层级的人员与部门的共同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

第二,合同管理人员的选配。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精通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流程。合同管理人员不能完全由法律专业人士负责,必要时可根据企业发展状况、业务方位选配专业人员进行辅助,达到取长补短的作用。

第三,合同管理流程体系的完善。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流程并非越紧密越完善,太过细致导致企业反映速度降低,但是太过笼统又会缺乏跟踪把关,将潜在的风险变为实际的损失。一套有效的合同管理流程应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企业的机构设置对针对合同履行过程存在的异常情况做出快速的反应,有效降低企业的风险。

2.合同订立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第一,对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审查包括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证照、合同履约能力、资信情况、财务履行状况、诚信情况的审查。企业可以建立合同对方当事人准入制度,使之规范化。

第二,合同授权委托管理。一方面,企业应加强合同对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审核。合同对方委托代理人必须经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证明其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应保存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另一方面,企业应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

第三,完善合同文本。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合同管理部门、合同承办部门等专业、非专业人员制定符合企业的制式合同文本。合同文本要内容合法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违约责任具体,文字表达清楚,保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重复使用。

3.合同履行管理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第一,合同履行进度中的法律风险与防控。合同履行应全面适当履行,合同履行期间,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及时主张合同权利,跟踪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方的履约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非正常履约情况,控制和降低合同风险。

第二,合同档案的法律风险与防控。企业应加强合同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和标准,对合同类别分类整理并及时更新客户资料,实现动态管理。

学《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防范风险》有感 第5篇

一、签订施工合同应重点把握的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是建设项目在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标后进行建筑产品生产之前的最后阶段,具有投资大、周期长、风险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的特点,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应引起施工企业格外重视,把握并处理好下列问题:

1、严格审查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施工单位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施工方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会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另外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风险。

2、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提交投标文件。

施工图纸是否符合业主的质量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对该工程是否合法、工程是否能获得施工许可证有决定性的作用。实践中不排除因为设计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施工而被延误,甚至整个工程重新招标,从而损害施工单位的利益,因此在投标前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对招标文件施工单位也应当认真研读,因为一旦中标,招标文件、投标书都会成为施工合同的附件,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不引起重视随随便便投标,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可能追悔莫及。

3、使用示范合同文本,并切实约定“专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面广,自拟合同文本难以全面约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往往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疏漏,因此建议使用国家示范文本。目前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这一部分内容注明了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专用条款”,当事人应根据工程及双方具体情况,据实约定并填写“专用条款”的内容;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4、恰当约定工程的计价方式。

常见的工程计价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总价包干、单价包干、成本加酬金。三种计价方式其实是有各自的适用特点的,不能不加考虑地随便选用。比如总价包干方式,适用于技术不是很复杂、图纸已经很稳定、工期也不是很长的工程,也就是合同风险已经基本明了的工程。但是,多数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会有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明智地选择一般不约定“一次包死,不作调整”,但这仅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一般发包方都希望总价包干,而承包人都希望签可调价合同,到底签什么计价方式的合同,涉及到双方力量的平衡。如果选择可调价的合同,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材料涨跌价差可约定为:“若任一种建材政府指导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过5%(具体比例双方可协商),则甲乙双方应在该指导价公布后十天内,按公布后的该建材指导价对原合同金额进行相应的追加或调减。”

5、明确约定进度款的支付条件和竣工结算程序。

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约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应当约定清楚。合同中也应明确约定参加工程验收的单位、人

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此外,合同还应约定具体的竣工结算程序。

6、具体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形和停工损失的计算方法。

合同一般约定发生以下情形,经发包方或者监理单位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1)发包方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5)一周内非施工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同时,合同还应明确具体地约定非施工方原因发生停工时,施工方损失的计算方法,利于出现停工并发生损失争议时顺利向发包方索赔。

7、预防工程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陷阱。

有的发包方并不是真正想把项目建设完工,而是想利用施工合同骗取承包方的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因此,凡交纳工程定金、保证金或预付款的应采取防范措施以降低风险。防范措施有以下一些:(1)核实发包方是否存在,过往的资信状况;(2)落实工程是否存在,是否办理合法报建手续;(3)发包方是否已落实工程后续资金(此点对垫

资承包尤为重要,以防止垫付的资金被套牢);(4)要求发包方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人担保;(5)尽可能进行公证,并对发包方收取的工程定金、保证金、预付款由公证机关制作赋于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8、明确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施工过程中,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参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因相关人员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对方所知,造成双方不必要的纠纷。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员名单,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特别应将具有变更、签证、价格确认等签认权的人员、签认范围、程序、生效条件等约定清楚,防止无权人员随意签字。

9、详细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工程施工合同就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法律,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一旦违约,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很多工程承包合同无违约责任,或违约责任订得不全面、不具体,无法操作。没有违约责任的承包合同对双方缺乏约束力,失去了订立合同的意义。因此,必须将承担或减免违约责任的条件、方式、时间等写明,以便日后履行。

二、履行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及其防范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归根结底就是三件事:工期、质量和价款,即工期要保证,质量要合格,价额要合理,这三点处理好了,就不会发生大的纠纷。

1、工期问题。

拖延工期的原因主要有:工地交付不合格,勘察不翔实导致地基处理复杂,施工中频繁变更设计,业主资金短缺工程款不到位致使施工方怠工、停工,有些大型工程还可能出现几个施工单位之间衔接、配合不顺畅,而延误工期。工期延误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第三人责任。如果项目是商品住宅,就会涉及到向购房人交付的问题,推迟交房会产生一系列的索赔发生;如果是部分工程停工(比如土建工程),就会影响后续工程的进行,会引发材料的品质变化,材料堆放的保管费用等等。此时施工方要开展以下工作:如果是施工方以外的原因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应及时向有关关联方发函,提醒其采取相应措施以减轻停工带来的损失;如果是因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原因而主动停工,则需事先邀请律师共同分析停工是否是一个有力的措施,研究停工时享有的权利,决定停工后应分别向承包商发函提出复工条件,向上游、下游单位发函做好解释工作。

2、质量问题。

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

(1)设计缺陷引起的质量问题。工程设计是由发包方自己委托设计单位完成的,交由施工方执行,这就存在一个责任承担的问题。施工方应以图纸执行人的身份审核图纸,并且要从施工合理性和安全性的角度指出设计缺陷。

(2)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施工作业本身的问题经常发生在隐蔽工程,如果事后发现就明显滞后了,这就要求施工方应将已经完成的隐蔽工程及时交付验收,确保隐蔽工程质检无误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方不能忽视施工组织方案,应当针对具体工程的特点量身定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实际上是由一整套文件组成的。例如工地现场的材料管理体系,一些重点的、公共的工程或者对质量有特别要求的工程,需要双方共同选择一个中立实验室做材料检验工作。除了选择这个中立实验室之外还要注意送检方法,是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之下提取样品封存送检,还是由施工单位或者材料单位自己封存送检,再交给各方面检验报告,这二者之间的差异非常大。所以,工地管理问题是一个严格而科学的问题,应把它纳入到质量保证体系

中严格执行。此外,还有工程的验收、检验方法,在质量保证体系中也要作出规定。

3、价款问题。

价款纠纷实际上就是结算纠纷。在工地上经常会发生洽商、技术变更,但是有了洽商、变更不一定就会导致合同价款的改变。工程价款的结算必须要有证据的支持,证据的搜集要求工程双方在工地现场特别注意将技术签证转化为经济签证。在工程签证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凡是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均必须由发包方书面告知施工方,方可组织实施。施工方无权擅自对原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否则发包方有权对设计变更调整的工作量不予认可并追究施工方的违约责任。

(2)施工方必须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或监理单位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并要求其签收。若发包方未能按期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则施工方可以停止施工,并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在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停工时,施工方一定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方书面发函并说明停工理由。

(3)所有工期顺延均必须由施工方向发包方书面提出具体要求顺延的天数。施工方应在顺延工期情形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如果施工方仅仅是在函件中指出上述事实并提出要顺延工期,但并未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则工期仍无法顺延。在现实中,不少施工方确实曾经针对设计变更、甲供材不及时、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不到位等情形向发包方或者监理单位提出了工期顺延的请求,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这往往导致日后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定工期不应当顺延而判罚施工方承担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致使施工方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教训尤为深刻。

(4)发生合同价款调整的情形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函。施工方应在设计变更、政策性价款调整、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等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如果施工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发包方,则发包方有权不进行调整。

(5)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要求发包方签收。施工方应注意竣工验收备案表上载明的竣工时间应与实际竣工时间保持一致,以免在日后的诉讼中发生竣工时间约定不明的问题而对施工方不利。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施工方应及时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拒绝签收竣工结算报告的,施工方可以采取公证送达的方式提

交。施工方如果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向发包方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能提供,则发包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自行进行审查,责任由施工方自负。

4、慎重签订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

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是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个别协议或纪要甚至对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结算方式、违约条款等合同条款进行了重大修订,有时候往往就是凭一份关键的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而导致案件胜诉或败诉,十分重要。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与发包方达成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或者应发包方要求出具书面承诺函时,应严格按照施工方内部的合同评审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及时将有关函件在签字盖章前送交施工方总部各部门进行审查,并报施工方高层领导同意,从而最大限度规避公司经营风险。

5、注重法律文件的有效送达。

一旦合作的双方发生纠纷,任何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主张权利的障碍。看一家企业的管理水平,首先要看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签证意识,尤其是送达的管理。可能一些施工企业提交了很多工程量报告、停工通知等等,但只是交给了发包方,自己手上没有留存提交了这些法律文件的证据,一旦对方不承认收到,施工方就傻眼了。为了防范

学《合同管理制度和法律防范风险》有感 第6篇

市场经济的发展 , 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必须实现 从 “ 以人管人 ” 向 “ 以制度管人 ” 的转变 :在国家层面 上 , 要求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法规 , 为构建和谐、健康、有序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 — 我 国为之制定了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 》、《 就业促进法 》 等;在企业层面上 , 要 求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 , 既要 发挥自身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 又 要避免管理的口头化与随意性 , 应建立起一套符合 企业行业现状与自身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 真 正实现以制度管人。但从我国现状看 , 企业未能很 好地适应这一转变 , 在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上还存在

着一些差距 , 概括起来从招聘录用到员工离(辞 职 的整个过程 , 企业都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 具体 体现在 :(一 招聘录用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表

现为招聘条件具有歧视性内容、对拟录用人员基本 情况审核不全(如仍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负有 保密义务、有竞业限制约定、应聘者提供虚假证明 材料等 诱发法律纠纷。

(二 试用期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重点是试

用期考核管理不当、期限约定不合法等成为企业行 使劳动合同解除权的障碍 , 滋生法律纠纷。

(三 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以

往案例显示 , 企业在此阶段多因未杜绝管理盲点而 造成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借以处分劳动者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浅析 —— — 以 《 劳动合同法 》 为基础

徐建明 * 摘 要 :受我国传统就业体制的影响 , 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管理理念、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

员配备等方面远落后于时代要求 , 内部规章制度的合法性、系统性及其落实更是受到了 《 劳动合同 法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等法规的严峻挑战 , 滋生诸多纠纷 , 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本文 在分析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成因的基础上 , 探讨防范和规避此类法律风 险的措施。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 劳动合同法 法律风险 应对措施

*作者简介 :徐建明 , 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主任 , 法律硕士。法治研究 2009年第 2期 101 的规章制度不合法而面临劳动仲裁及诉讼。(四 教育培训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教育培 训制度不够健全造成无法对接受专项技术培训的 员工进行规范的服务期约定 , 忽视证据收集(如与 专项培训有关的费用票据 导致对员工违约责任追 究缺乏事实依据 , 企业利益无从保障等。

(五 员工休息休假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此领域 的法律纠纷较多 , 主要集中在企业不依法安排员工 休息、休假 , 安排员工加班不通过协商程序 , 加班工 资未按法律规定支付等。

(六 不胜任工作岗位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岗位职责不明确 , 工作考核不到 位 , 难以进行处罚管理 , 末位淘汰不合法等。(七 奖惩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规章制度不 健全、考核记录欠缺、罚款于法无据等滋生法律风 险 , 且易导致企业败诉。

(八 档案管理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忽视档 案管理工作 , 不系统、不全面往往导致企业在劳动 纠纷中举证困难 , 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九 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管理中可能面临的法 律风险。没有明确的商业秘密范围 , 企业利益无从 保护;未签订保密协议 , 或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 难以 最大限度减轻企业可能面临的损害。

(十 离职管理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企业单方解 除员工时不重视采用书面形式 , 忽视相关证据材料 的收集 , 可能导致败诉。

(十一 其他需注意的法律风险。除上述法律风 险外 , 以往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焦点还存在于社 会保险、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合同等领域。上述法律风险虽然涵盖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的整个过程 , 但深入分析 , 不难发现其产生根源主 要在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人员(机构、制 度和落实三个方面 :(一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落后。

(二 企业未设置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未 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三 企业规章制度不合法、不健全等。二、应对措施

劳动争议的诉讼实践已经表明重行政管理、轻 意思自治的传统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已难以适应现 状。企业要改变在劳动仲裁与诉讼中的不利现状 , 节约诉讼成本 , 必须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 更加 注重意思自治与协商 , 注重合法性审查。总体思路 应该是 :以法律理念介入人力资源管理 , 着重审核 合法性与系统性 , 建立健全、合法、有序的企业规章 制度;贯彻 “ 制度管理 ” 的理念 , 严格依照已制定的

规章制度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具体而言 ,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一 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市场经济是契约 经济 ,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 双重性 :1.在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何种条件建立 劳动关系及是否继续维持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上 , 双方处于平等地位。2.在双方构建的劳动关系下 , 劳动者如何开展工作又往往听从于企业的安排 , 隶 属性较强。平等性与隶属性相互影响 , 其中平等性 占主体地位 , 因为隶属性是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 上自愿建立的 , 没有了平等性的基石 , 就不可能构 建起企业内部具有隶属性的科层制。同时 ,平等性 在一定条件下又足以击破隶属性 , 如 《 劳动合同法 》 第 37条规定 , “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平等 性的这一主体地位决定了要构建与现代市场经济 相适应的健康、协调、有序的劳动关系 , 企业的人力 资源管理工作就必须高度重视双方之间的意思自 治与契约自由。同时 , 作为该原则的延伸 , 企业还应 树立合同意识 , 诚实守信 , 全面正确地履行双方劳 动合同项下的义务。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 要求企业实现人力资源 管理工作的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不合法、不规 范、未形成制度化 , 将可能导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工作的瑕疵、无效 , 甚至会遭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一 点在 《 劳动合同法 》 上具有充分的体现。因此 , 企业 应当以法律理念介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 积极学习、正确认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与约束力 , 严格遵 守劳动法律法规;遵守经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 度 , 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贯彻 “ 以制度管人 ” 的理 念 , 避免口头化与随意性。

(二 设置专门机构 , 配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 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研究表明 , 一名出色的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哲学、伦理学、逻 辑学、数学、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医学、历史学、102

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和政治学等多方 面的知识与能力 ① ,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多数 企业在配备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时 , 往往忽视了这些 专业化的要求 , 企业管理者虽然高度重视企业人力 资源管理工作 , 但却秉承着 “ 重行政管理、轻意思自 治 ” 的传统管理理念 , 任人唯亲。有些企业虽然意识 到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极强的专业性 , 因岗配人 , 招 收专业人员管理企业人力资源工作 , 但却常常忽视 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高度实践性 , 招收到的人员知 识全面却缺乏实践经验 , 管理、沟通等方面能力较 差。其结果是配备的人员不适岗 , 难以有效开展企 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要有效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 企业均应配备 经验丰富的专业管理人员 , 但并不是都要设置专门 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 ,“ 小而全 ” 的企业机构设置既 有违成本原则 , 又未必能带来人力资源工作的高 效。但应该说 , 员工众多的大中型企业、劳动密集型 企业 , 由于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广 , 要避 免人力资源管理人人管却又没人负责管、政出多门 的混乱 , 均应设置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三 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 , 即人力资源管 理制度的系统化。我国劳动法体系对劳动关系的管 理涵盖了从员工招录到员工离(辞 职整个流程 , 流 程的各环节环环相扣 , 一个环节的缺失往往就会导 致其他环节规章制度的无 “ 法 ” 可依 , 甚至诉讼(含 仲裁 中的举证不能。如 《 劳动合同法 》 第 39条第 2项规定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用人单 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而企业如果没有在日常管理 的规章制度中明确何为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 制度 ”, 就难以凭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 而强行解除 不仅达不到解除的效果 , 还会产生赔偿金、补偿金 及诉讼(含仲裁 成本等。笔者认为 , 参照我国的劳 动法体系及劳动诉讼(含仲裁 实践 , 完善的企业规 章制度体系至少包括招聘录用管理制度、试用期管 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休 息休假管理制度、不胜任工作岗位管理制度、考核 管理制度、晋升降级管理制度、奖惩管理制度、档案 管理制度 ②、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离职 管理制度等等。

(四 规章制度的合法化转化。规章制度是用人 单位的内部 “ 法律 ”, 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 程 , 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 据。不

合法的规章制度 , 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并且员工可以因此解除 劳动合同。因此 , 必须加大对企业现有规章制度的 审核 , 正确区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企业自主决定 的权限划分 , 转化企业的规章制度以使其符合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值得注意的是 , 依口头通知及企业 惯例所作出的人力资源管理处理决定在劳动诉讼(含仲裁 中得不到支持而败诉 , 往往并不是因为口 头通知及企业惯例的内容不合法 , 而是因为其存在 程序缺陷而导致其不具备合法的形式或举证不能。如 《 劳动合同法 》 第 4条规定 “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 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 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 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 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 职工讨论 , 提出方案和意见 ,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 或者告 知劳动者 ”。而未经上述程序则不能成为管理与处 分劳动者的合法依据。因此 , 在企业规章制度(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 的合法性转化过程中 , 应当遵循 以下转化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 提出方案和意见 —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 — 公示公告。

(五 建立完善规范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 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我国 《 劳动合同法 》 规定凡发生劳动关系均必须签 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 也是企业依规章制度管理劳 动者的依据 , 其内容涵盖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 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培 训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终止的条 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多个方面。完善合法的 劳动合同及其与实际劳动关系内容、企业规章制度 的一致性 , 是预防和避免劳动纠纷不可或缺的要 件。不少企业在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时都采用行 政机关公布的劳动合同范本以期避免法律纠纷 , 而 实务中却不仅不能避免纠纷 , 而且在纠纷产生后企 业基于劳动合同主张的权利还得不到劳动仲裁与 诉讼的支持。例如 , 对涉密人员进行竞业限制本是 《 劳动合同法 》 赋予企业的一项合法权益 , 不少企业 均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自本单位离职后一定时间 内在一定区域不得从事与原工作性质相同或类似

的行业或领域 , 而在该劳动者离职后往往并未按月 给予该劳动者经济补偿或者主张在原劳动工资中 已含此块经济补偿;有的则将竞业限制的对象无限 扩大 , 却难以举证该劳动者涉密或企业对该信息采 取了保密措施。企业借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 追究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 在劳动诉讼(含仲裁 中却 难以得到支持 , 造成此种结果往往就是因为劳动合 同与实际劳动关系内容及企业规章制度缺乏一致 性。

(六 劳动关系的日常管理。依法定程序制定与 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 “ 法律 ”, 对企业 与劳动者均具有约束力。但是 , 规章制度的程序性 往往限制了其灵活性与效率 , 因而很多企业管理人 员多以口头通知、临时文件代替规章制度来进行人 力资源管理。应该说这是符合经济理性的 , 法律亦 未完全否定依口头通知、临时文件管理企业人力资 源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但片面追求人力资源管理的 灵活性与效率 , 造成实际运行的规则与已制定的规 章制度不一致 , 也是产生法律纠纷的一个重要原 因 , 特别是在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领域。因 此 , 要有效防范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 , 必须贯 彻 “ 制度管理 ” 的理念 , 严格依照已制定的规章制度 开展工作。作为该理念的延伸 , 企业还应做到定期 梳理企业现行的规章制度并进行法律审核 , 以保障 其合法性与高效性。同时 , 企业应认识到作为一个 系统工程 , 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离不开企业内 部其它部门的配合(突出表现在档案材料的收集方 面。各部门应结合自身情况 , 积极与人力资源部门 沟通 , 以加强对所属员工的管理与考核 , 确保管理 行为合理合法及相应档案材料的齐全。

注释 : ① 《 人力资源主管的素质要求 》, 载 《 牛津管理评论 》 2007年 10月 22日。http ://oxford.icxo.com /htmlnews /2007/10/22 /1203995_5.htm ② 档案管理制度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 意义 , 企业的档案管理状况往往决定了企业劳动争议案件 的成本。如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 6条规定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 ,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

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 第7篇

本文仅从合同签订前的设立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建立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制度、完善授权代理制度、建立企业印章管理制度;签订时的质量标准条款的审查、交货方式条款的审查、付款条款的审查、定金条款的审查、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争议管辖条款的审查、其他事项的审查;履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交付时的法律风险、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风险中及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关于合同管理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

【关键词】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系统性、动态性的。

作为市场主体之间经济交往的主要载体,合同也因此成为企业风险的重要来源。

在合同的签订、履约以及审查、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中,都可能面临着因合同而产生的问题,科学有效地管控,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

本文仅从合同签订前、签订时、履行中及建立完善的证据保存制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关于合同管理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设立签约主体资格调查制度

我国法律规定,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可分为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但主体资格不同其承担债务的方式也不相同,企业法人是以其注册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自然人、私营企业和个人经济组织的出资人需要承担个人无限连带责任。

此外,国家对有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对经营的禁止性规定,对某些行业的从业资格也做了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如果企业违反此规定,或与没有资格的主体签订此类合同,合同不但无效,还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二)建立签约主体资信调查制度

企业要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

尽可能对合作方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其主要包括合作方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

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时,看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件,避免签约后对方不能履约。

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

(三)完善授权代理制度

对企业职工签订合同授权的管理是防范合同风险的重中之重。

由于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预先给销售人员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签订合同。

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常常会出现在这里。

由于授权不规范就会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此方面应有法律人士把关。

(四)建立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企业印章应由企业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使用。

在企业合同上,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

若企业因行政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管理保管不善,行为人擅自利用单位印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除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合同签订时的法律风险控制

(一)质量标准条款的审查:产品质量标准一般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企业要根据自身的产品质量情况明确约定质量标准,并约定质量异议提出的期限,超过质量异议期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视为质量符合约定,但国家规定有质保期的.除外。

(二)交货方式条款的审查: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企业交货地点的所在地,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

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经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收货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导致诉讼举证困难。

(四)定金条款的审查: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条款应写明“定金”字样,而非“订金”。

“订金”没有定金性质,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对于超过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只能作为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不具备定金性质。

三、合同履行中法律风险控制

(一)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风险

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因此,企业应当经常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对即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及时向法院起诉,或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要求对方作出书面承诺履行;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事权利,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签订履行协议或要求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诺履行义务等。

(二)超过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的法律风险

主要是指企业因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的行使权。

《合同法》中许多法定权利的行使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超过该期限,行使权也就丧失了。

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年则该撤销权丧失。

(三)合同变更、转让的法律风险

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变更、转让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方可有效。

特别是货款支付问题上,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

如果对方提出变更收款单位或变更付款期限等,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条款作为原合同附件,由双方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

四、建立和完善证据保存制度

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要有专人收集并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以及双方履行中往来的全部书面记录。

对重要的电子邮件证据,应由公证机关下载保存并打印,制作成公证文书,对往来的传真件必须及时复印,复印件和传真件一并加以保存。

上述合同的原件保管不但是合同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丢失,则会给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

五、结语

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加强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在签订、履约以及审查、监督和控制的过程中,用科学的管控措施,超前谋划,提高履约效果,可有效规避合同管理风险,节约成本,为企业争取得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李桂堂著,《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的关键》,第4期:34页-36页。

合同能源管理法律风险及防范 第8篇

一、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

(一) 加强对用能单位资信、履约能力、关联关系等的审查和调查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之所以在国内迅速推广, 与合同能源管理的几种模式都有利于项目用能单位是分不开的。尤其是效益分享模式, 项目从设计到建设全都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支付, 用能单位只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分享节能效益, 这种模式在深受项目用能单位欢迎的同时, 大大增加了节能服务公司的风险,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选择项目伙伴时, 对用能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试想, 如果一个项目洽谈的收益条件极佳, 但用能单位的市场情况相当恶劣, 在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大笔资金进行项目改造后, 该单位随即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 这种情况下节能服务不但难以收回投资, 还会遭受重大的损失, 即使保留投资设备所有权, 也难以达到合同订立时的预期目标。如果相关设备在项目建设时即转移了所有权, 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有些企业甚至会以欺诈为目的, 出售节能服务公司购买的项目设备, 或者在未结算完款项前, 抵押重要设备获取贷款以用为己途。因此, 慎重选择项目合作伙伴是节能服务公司首先考虑的风险之一。节能服务公司应详细调查用能单位的资信状况, 减少投资风险。

资信调查的方式较多, 通常可以通过工商、税务、司法等政府管理部门的存档信息, 了解用能单位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诉讼案件等情况;可以要求用能单位出具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等证明其银行信用情况;通过信用管理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信息咨询机构等对用能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与核实;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大众媒介对项目用能单位的市场状况进行了解;通过市场经营活动、企业的主管单位、客户、供应商等各种渠道对项目用能单位的发展信息进行收集等。

(二) 通过用能单位邀请方案和技术目标等对项目进行分析考察, 确定项目改造方案是否存在回收期过长、技术不达标等风险

用能单位通常会通过邀请方案或资格方案, 邀请节能服务商对改造项目进行沟通。节能服务商应通过相关信息, 了解项目需求, 了解用能单位期望的节能量实现程度, 确定改造项目是否可享受财政奖励, 是否存在回收期是否过长等问题, 技术改造是否可达到用能单位期望等。

25号文明确要求我国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承担项目建设的节能服务公司给予直接资金补助或奖励, 同时要求各地方安排资金予以落实。为落实25号文要求, 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0】249号) , 对奖励对象、支持条件、奖励标准均作为明确的规定。办法明确排除了下列11种项目不予支持, 节能服务公司应予以注意:新建、异地迁建项目;扩大产能项目、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淘汰项目;违规项目;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生物质燃料项目;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热电联产类项目;燃煤助燃剂类项目;2007年1月1日以后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及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已获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要求的, 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 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 其中:中央财政奖励为240元/吨标准煤, 省级财政奖励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制订, 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三) 注意项目是否属于强制招标范围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工程项目并不冲突, 有不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工程范畴, 按招投标法规定, 符合强制投标的项目, 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来选择节能服务公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应招标未招标的, 合同无效。

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能源管理合同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主合同, 除此外, 尚涉及到融资、设备采购、施工等合同形式。能源管理合同专业性较强, 2010年8月9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在该通则附件中提供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 较为全面的拟定了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主要条款。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条款的磋商中, 直接参照通则不会有大的疏漏, 但如果不加区分的套用此合同, 在实际应用中弹性稍有不足。比如在违约条款的拟定中, 通则规定的违约责任就略显僵硬。一些违约发生后的救济方式其实并不排斥合并使用, 事实上, 不管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是其他工程项目, 合同的条款都是结合主要风险点加以拟定的。站在节能服务公司的角度, 其主要风险点为用能单位对设计施工方案确认或配套延迟、进场协助及验收不配合、付款逾期、节能量测量验证不配合、擅自或借故解除合同、隐藏新增能耗负责信息等。从用能单位的利益考虑, 风险点主要为节能目标与服务水准不达标、工期拖延、质量问题频发等。合同中应根据实际情况, 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充分考虑。

总之,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发展节能服务业, 是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 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来说,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充满了机遇也充满风险。节能服务公司只有在法律风险管理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才能达到多赢的合同效果。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 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20世纪70年代初, 世界石油危险的爆发使节能需求前所未有的凸显, 合同能源管理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 并于90年代进入高速发展期, 我国于1994年在世行和GEF的支持下开始推广这一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对促进节能减排、提高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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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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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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