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咨询服务合同范本(精选10篇)
委托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办公大楼和办公大楼外属于甲方负责的公共卫生区域委托给乙方实施保洁服务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2号
占地面积:26125平方米
建筑面积:57477平方米
第二章委托事项
第三条、公共环境卫生保洁。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公用部位,办公大楼外属于甲方负责公共卫生区域的卫生保洁,以及垃圾收集、清运。
第三章委托保洁期限
第四条、委托保洁服务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保洁管理制度方案。
2、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对乙方保洁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正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乙方不得借故推诿。
3、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工作协调会,就完成保洁工作的有关事项与乙方进行沟通。
4、甲方施工时所产生的废料应由甲方督促施工单位清除处理干净。
5、甲方遇有特殊活动,需请乙方加派人力支援时,应提早告知乙方。
6、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提供乙方派驻人员的宿舍及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和乙方人员作业工具的存放场所。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保洁管理制度、方案。
2、乙方派驻人员由乙方全权负责管理、调配。
3、加强对所属人员的管理。乙方派驻人员履行合约期间发生伤亡,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乙方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执行甲方单位的管理规定、制度;严格遵守勤务纪律,不得做有损于甲乙双方信誉和荣誉的事;所属人员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乙方应付全部责任。
4、乙方有责任保证甲方提供的作业空间的安全及设施设备的完好。
5、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派驻人员的宿舍及管理人员的办公室和乙方人员作业工具的存放场所。
第五章物业保洁服务质量
第七条、通过保洁服务,为办公大楼营造一个清洁、亮丽、优雅的工作环境。保洁服务效果应使甲方满意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
委托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第2篇
地 址:
负责人:
电 话:
受托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受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称“委托单位”,详见附件1)的委托,选定乙方向委托单位提供本合同约定的保安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向受托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现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委托服务的范围:
1.委托单位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2.委托单位仓库出入口处的保安服务;
3.委托单位仓库内、外的安全保护;
4.委托单位夜间外围巡逻的保安服务;
5.委托单位发货出口的保安服务;
6.委托单位非营业时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7.委托单位内所有流动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8.委托单位内突发事件的安全保卫工作;
9.委托单位内消防安全的协助任务;
10.委托单位内办公区的保安服务;
1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委托单位的服务范围如有变化,以附件2中的约定为准。
二、保安服务费约定和支付方式
1.保安服务费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由甲方或委托单位支付给乙方(详见附件3表《保安服务费支付标准》)。
2.每月5日前,乙方应按上个月保安员的出勤情况,根据《补充协议书》中约定的标准,计算出上月的《保安服务费月度计算表》(见附件4),供甲方或委托单位核对确认。
3.《保安服务费月度计算表》经甲方和委托单位确认无误后,甲方和委托单位或应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开具发票,并告知付款人名称等相关信息。
4.乙方应在得到甲方或委托单位通知后十日内提交合法有效的票据。
5.甲方或委托单位应在收到乙方票据后进行核对,如认为有不妥之处有权要求乙方另行开具票据。乙方开具的票据经确认无误后十日内,甲方或委托单位应当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应付的保安服务费转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6.乙方保安员应得的劳动报酬,由乙方根据其与保安员之间的有关约定支付,与甲方和委托单位无关。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4. 乙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为保安员配备对讲机、保安器械和其他器材,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派往乙方单位工作的保安员的发放制服,所有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作为用人单位,乙方应当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为所有派往甲方和委托单位的保安员办妥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所有相关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及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使保安员享受休息休假权利等。如乙方没有依法办妥相关手续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全部由乙方出面处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概与甲方或委托单位无关;
6.乙方保证妥善处理与保安员的各项争议,绝不推卸法律责任,乙方与保安员之间的纠纷全部由乙方安排人员出面处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如因乙方原因或保安员的行为,给甲方和委托单位带来负面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相关费用。
7.乙方确认保安队长一至两人是乙方的授权人员,有权代表乙方与甲方和委托单位接洽,转交乙方向甲方和委托单位发出的文件,有权对与保安事项有关的事宜签署意见,有义务签收甲方和委托单位发出的文件,保安队长的上述行为是职务行为,乙方确认其法律效力,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乙方保证选派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纪律性和服从性好,身高体壮,年轻力壮,并至少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保安员为甲方和委托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9.乙方应在拟选派的保安员上岗十日前,派人携带保安员的个人资料原件与甲方和委托单位人员当面沟通。
10.乙方同意安排保安员在上岗前,先在甲方和委托单位接受为期一日的信息沟通活动,以便了解甲方和委托单位的情况;
1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转委托任何第三人享受或承担。转委托行为无效,仍由乙方向甲方和委托单位履行义务。
12.乙方应当教育保安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乙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规定和《保安员职业道德规范》(详见附件10)。乙方与保安员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当将《保安员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劳动合同附件交由保安员阅读,并请保安员确认签字。同时,乙方应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对违反《保安员职业道德规范》可能给予的处罚措施作出明文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3.乙方必须确保任何时候在甲方和委托单位提供服务的保安员人数都符合双方之间的有关约定。乙方保安员应当保持相对固定。
14.乙方应当保证保安员的考勤记录真实完整,并至少留存两年,以供甲方和委托单位必要时检查,并作为支付保安服务费的原始凭证之一。
15.保安员的实际工作排班表,由保安队长与甲方和委托单位协商后确定;
16.乙方应当不断加强对保安员的法律意识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组织纪律培养以及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等方面的培训。
17.乙方应当经常教育和监督保安员,以主动热情的服务态度,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并如实填写现场记录和事件报告。
18.乙方应当随时听取甲方和委托单位的意见或建议,不断加强与甲方和委托单位的沟通协调,努力改进服务工作,及时纠正不当之处;
19.乙方保安员应当积极协助甲方和委托单位人员处理偷盗和意外事件,乙方对于甲方和委托单位或顾客的求助电话或请求,应当第一时间给予回应.
20.乙方应当协助配合甲方和委托单位做好经常性的防火、防盗等消防设施检查工作,并给予专业指导。一旦发现火灾、盗窃或其他事件,保安员应当立即向政府主管部门和甲方和委托单位报告,并积极参与和协助甲方和委托单位处理。
21.未经甲方和委托单位特别许可,保安员不得使用甲方和委托单位设备和设施,不得进入甲方和委托单位办公场所。只有在特殊紧急情况下,乙方才有权使用甲方或委托单位的通讯设施。
22.如因可归责于乙方和保安员的原因,导致甲方和委托单位或任何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经协商确认后由乙方作出相应赔偿,协商不成,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确属乙方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乙方对存放在甲方或委托单位停车场内的非机动车,应进行看管。如果发生车辆被盗或丢失,由乙方出面处理。
24.乙方保安员受乙方指派在甲方或委托单位工作期间,盗窃、或与他人勾结或者协助他人盗窃的,在上班期间与他人发生打架斗殴或因其过错造成甲方、委托单位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出面处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25.甲方和委托单位要求乙方临时增加保安员的,应当提前三日通知乙方(不可抗力情形除外),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和委托单位的要求积极配合安排。双方应就此签订《保安服务补充协议》,对服务费和要求另行作出约定。甲方和委托单位认为要减少保安员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和委托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26.乙方应当按照岗位需要每天二个或三个班次安排保安员值班、巡逻和提供其他的保安服务,确保每天24小时都有保安员在甲方和委托单位设置的岗位营业场所、场所外围及办公场所值班,维护甲方和委托单位场所的社会治安和人身财产安全。
27.乙方应当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加强组织管理,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于工作态度好,业绩优秀的保安员,及时给予奖励。对于缺乏服务意识,多次受到委托人或第三人投诉,以及造成委托人或第三人损失的保安员,按照乙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必要的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一)如因乙方派出的保安人员过错造成甲方或委托单位财产损失,双方经协商确认后,甲方和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乙方进行相应赔偿。协商不成,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确属乙方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应在认定后三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赔偿款项。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双方经协商确认后,甲方和委托单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协商不成,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确属乙方责任,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应在认定后三十天内向甲方支付赔偿款项。
1).乙方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或者甲方或委托单位要求,在甲方或委托单位书面告知后仍未改正的;
2).未经甲方、委托单位书面同意,擅自将全部或部分保安服务事项转包给任何第三人的;
3).因乙方原因或保安员的行为,导致甲方和委托单位被政府处罚或经济损失金额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三)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擅自解除合同或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均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委托单位应付的两个月保安服务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另一方经济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四)任何一方未提前30日向另一方书面通知的,本合同在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时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提前解除,但拟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按照委托单位应付的一个月的保安服务费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合同修订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须经甲、乙双方认可,并以书面方式签订相关文件。
九、合同续签
任何一方如有意续签合同,应在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如双方同意续签合同的,则签订新的合同。否则,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十、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双方任何一方解散或停止营业;
浅析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 第3篇
一、委托合同的定义及特征
委托是一种合同行为, 是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基础, 而委托合同是双务、不要式、诺成、有偿或者无偿的合同, 基于双方当事人彼此信任而建立。委托合同就是约定双方当事人委托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委托合同设立则建立委托关系。委托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劳务合同。委托合同有直接委托和间接委托两类, 无论哪种委托, 均具有某些特征:如, 一, 委托合同订立的基础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赖。委托人选定他人作受托人为其处理事务, 是以对受托人的信任为出发点。而受托人接受委托也离不开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如果双方当事人互相并不信任, 委托关系也无法建立。二, 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委托合同的目的, 就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特定的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所追求的结果。[1]我国学者观点认为委托处理的事务包括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 除个别行为, 如婚姻登记, 都可以进行委托。一旦双方当事人丧失了相互信赖, 委托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 法律亦赋予了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自由。
二、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 应当赔偿损失。”从而确立了委托合同双方的任意解除权, 该权利实际上是委托合同当事人所特别享有的一项权利, 属于一种单方撤销权。无论是有偿委托还是无偿, 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 无论是否有约定期限, 也不论所委托事务的进行到何种程度, 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2]
另外, 委托合同也存在单方不能撤销的例外情况:一是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之后, 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 受托人有继续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二是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致使委托合同终止, 将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 在委托人做出善后处理措施前, 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 包括采取消极的保存行为或积极的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以履行必要的义务。[3]
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与《合同法》总则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有所不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条件与前提, 只要一方当事人不再信任对方当事人即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 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而我国《合同法》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则需要一定的条件, 一种是由于违约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 一种是因为不可抗力、情事变更等外在原因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 不论何种原因都遵循了合同的平等原则。而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则更体现了合同契约自由的精神。
三、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的效力
法律实践过程中, 常会出现双方当事人通过格式合同的形式限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案例常见于房地产代理销售过程中为维护受托方的信赖利益签订的一类“不可撤销的”委托代理合同。A某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销售独家委托合同, 约定:李某独家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其坐落在某处的房产, 独家委托期限1年, 在委托期限内, 不得擅自取消该项委托;如果A某违反前述约定之义务, 或在委托期内存在任何反悔不再出售等行为, 导致房产中介公司介绍的买房客户无法按时与其成交, 均A某违约, 此时A某须支付违约金, 以解除双方之承诺。而在委托期限内, A某又告知该房产中介公司经理, 其拟解除售房之委托, 即行使《合同法》规定的任意解除权。而后房产中介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 称A某违反了委托书中独家委托期内, 委托方不得擅自取消该项委托条款之约定, 要求A某按约支付违约金。[4]而双方的争议就在于, 该“不可撤销的委托”条款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几种情况。对于该条款的有效性, 目前学界和实践中尚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是肯定说, 该观点认为约定条款有效, 该观点认为任意解除权属于一种权利, 权利不同于义务, 可以被放弃, 因此这种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属于有效条款。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的规定, 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或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条款, 才应被视为无效条款。该约定并不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继续履行也并不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只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变化, 从而认为该条款有效。并且, 由于合同是双方合意达成的协议, 那么在约定不可单方撤销条款时, 根据合同的自由平等原则, 一方应是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 而另一方也是基于自己的受益而同意对自己任意解除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 也宜认为该约定条款有效。[5]第二种则是否定说, 该观点则认为约定条款无效。委托合同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信任一旦丧失, 合同将难以继续履行。而这一特点则被法律立法化为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该观点认为限制或限制任意解除权的约定违反了委托合同的根本属性, 合同条款无效还存在着限制相对方的主要权利或是违背特定的合同属性而被认定为无效。任意解除权, 由委托合同的属性而来, 也是双方当事人被法律所赋予的一种权利, 不得由当事人约定限制。因而,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约定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四、结语
现实司法实践判例中, 对于该类约定“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的情形, 不同法院法官也基于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和相关法律的适用, 作出的判决也不相同。对于该类委托合同的公正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因此, 在认定不可单方撤销的限制任意解除权的问题上应该慎之又慎。我国《合同法》410条对于委托合同的任意撤销权的规定对于合同法总则部分来说属于特别法, 该法条可以看作是任意撤销权“无因性”的法律依据, 只要委托合同成立, 委托人和受托人即获得任意撤销权。但是, 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出现不可单反撤销的委托合同的情形, 对于该类合同的认定, 还需进一步细致立法, 但是, 不能一刀切, 既要防止权利被滥用, 也要对契约自由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如, 规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设立不可单方撤销条款, 当设立该合同后, 也应当给予当事人在一定情况发生时可以冲破合同约定, 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张保良.委托合同理论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 2001:1-5.
[2]王泉泉.论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及其限制[D].华东政法大学, 2010:1-15.
[3]黄红丽.福建省石狮市公证处, 委托合同中的“不可撤销”条款有法律效力吗——以办理授权委托签订购房合同公证为例[Z].中国公证, 2011.4.
[4]周芳洁.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限制条款是否有效?[EB/OL].法律资讯网.http://www.dyzxw.org/html/article/201402/28/164457.shtml, 2015-3-2.
委托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第4篇
《通知》指出,近年来,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在办理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也有部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存在缺乏诚信、欺骗欺诈消费者等方面的问题,包括使用不规范的留学合同,从而导致留学当事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投诉增多,主要涉及的问题有:虚假广告、不如实介绍国外情况、不兑现承诺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使用“霸王”条款等。留学合同不规范所引发的这些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指出,推行《示范文本》将有利于当事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意思表达不真实、不确切,导致留学当事人上当受骗。《示范文本》的实施,是规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之一。根据当事人的情况和意愿,《示范文本》既可以作为签约的参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
教育部已在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www.jsj.edu.cn)刊载了《示范文本》,保证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能够随时免费下载参考使用。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范本 第5篇
委托律师服务合同
项 目 名 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编制及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为律师服务合同文本。
二、本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我方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事宜(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聘请具有专业法律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为我方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情况。
三、示范文本由二部分构成:主合同及配套的附件(保密函),二者同时具备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合同。
四、在选聘律师以及与律师进行服务合同的谈判时应以本示范文本作为合同蓝本,条款中的空白处(即填空条款和协议增加条款)由双方协商填写。
五、填写要求:
1、条款必须齐全,不能缺项。
2、填写语言应简练、准确。
3、填空条款填空处不能为空白。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拟就 事宜聘请乙方提供 法律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为此,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2.服务的范围及服务的时间
2.1服务范围包括: 2.2服务时间要求: 3.服务的方式及要求
3.1乙方派出由以下律师组成的工作组,按照本合同第2条服务范围及服务时间的要求完成法律服务,并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工作组人员。
3.2乙方派出(主要工作组成员)从事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3.3乙方完成本合同法律服务,应按照甲方具体提出的以下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 3.3.1乙方承诺为本合同提供的法律服务,能够按照同业律师服务的水平。实现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准确、完整及合法,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3.3.2乙方向甲方声明它本身包括其派出人员没有同时为其他人就同一事件提供法律服务、不存在利益冲突。4.保密
乙方向甲方作出的承诺《保密函》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甲方业务机密履行保密义务。本合同终止、解除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5.费用及支付
咨询服务委托合同书 第6篇
项 目 名 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撰写本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服务内容与要求 1.1.基本原则:
乙方根据项目与行业性质,从企业内部的人员、制度、技术、生产、管理、财务,以及产品或/和服务的营销、市场等各个方面对即将展开的商业项目进行数据详实与分析合理的可行性分析。为投资合作商/银行/政府部门提供考察依据。
主要服务内容:乙方策划编写后形成以下规范的资料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与格式:内容格式根据甲方及其投资合作方、融资贷款方或政府资助方要求的相关格式与内容撰写;在甲方未确定具体的投资合作方、融资贷款方或政府资助方时,可由乙方根据项目特性、行业性质及潜在投资合作或融资贷款方的要求拟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
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甲方应按要求向乙方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所需的基本数据资 料(项目单位/实施场地/项目进展等)与各种资质证明复印件;行业市场分析/营销策略/管理方案等由乙方进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整合-撰写;甲方须指定专人配合乙方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双方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通讯工具进行资料传递与沟通。
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在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全部基础资料及首付款后,乙方需在本合同生效后 个工作日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因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过程中出现需双方协商的问题,经双方协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进行适当调整,交付时间也向后顺延。
四、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服务费 元整(RMB 元)。甲方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制开始前预付 元的服务费;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通过现金或转帐等方式缴至乙方指定帐户,汇入其它帐号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余款在甲方收到乙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次性付清。
五、保密事项
乙方承诺: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甲方商业秘密的内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泄露给无任何投资合作意向的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不留存甲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文件与资料。
六、其它协议事项:
七、其他委托事项 为了充实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甲方除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数据与资料外,可委托乙方进行有针对性的市场调研(如:典型竞争对手的产品、市场策略与营销等),该费用不在上述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服务范围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具体费用视甲方要求的调查内容与性质商定。
八、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由安庆市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仲裁程序仲裁。
九、本合同生效日期以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全部基础资料甲、乙方签字盖章之日为准。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保安服务委托合同 第7篇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__院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合同标的物
根据工作需要,甲乙双方就_医院的安全保卫及相关工作进行了协商,商定由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保安服务人员承担该项工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 委托管理期限
本合同的委托管理期限为_年,自20_年x月_日起至20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医院 ;
物业类型: 医院 ;
第五条 保安服务范围。
(一)门岗南北两大门24小时执勤;
(二)院区停车场24小时车辆秩序维持及保安巡逻
(三)地下停车场24小时管理并负责该区域卫生工作
(四)门诊楼、病房楼、楼内24小时巡逻
(五)发生应急事件及纠纷时,要及时赶赴到现场进行维持及协调保卫工作,并报有关部门。
(六)完成附院交办的临时性警卫任务。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审定乙方拟定的管理制度;
(二)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审定乙方提出的保安服务年度计划、经营目标;
(四)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室及住宿用房;
(五)积极采纳乙方合理建议协助乙方协调关系。
(六)以投标书安全工作检查标准为依据进行考核及处罚,满意率95%以上甲方将本月物业管理费100%支付,如未达标甲方视情况扣除本月服务费15%;
(七)发生门窗被撬,出现室内物品丢失,须赔偿室内所丢物品损失(职责范围内);
(八)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经公安部门核实,甲方进行适当奖励(本月物业管理费的15%);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保安服务制度;
(二)按照质量目标、标准进行服务,负责保安员的招聘、培训、管理、工作的考勤考核。
(三)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
(四)负责编制保安服务年度计划、经营目标
第八条 保安服务费支付方式
(一)乙方选派_名保安员到合同指定区域内执行安保服务,费用按人均费用计算,所派保安员每人每月壹千捌佰元,月合计_元(_元整),年合计_元(_元整)。
(二)支付方式:费用由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于每月5号前支付上月费用。
第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十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提前终止合同的(有约定条款除外),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一个月的保安服务费,即_元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 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叁天内,根据甲方委托管理事项,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不断完善补充、变更,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乙方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后果有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共肆页,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合同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30天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___医院 乙方签章:___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 负责人:
委托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第8篇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研究 第9篇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基于增值和保值的需要、以及听信许多投资理财的宣传,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一样,是没有风险的,且基于对投资宣传的预期收益率的期望,甚至认为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某些券商或机构正是看中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违规操作经营,以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的方式,形成了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明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融资的现象。这类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合同的义务,受托人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收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一致。但是,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保底收益,受托人在一并取得委托人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管理权后,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只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收益,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委托咨询合同 第10篇
受托方(乙方):盐城恒安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项目:三级安全标准化创建咨询 签 订 地 点: 盐城
签 订 日 期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委托咨询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盐城恒安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对甲方委托乙方创建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范围:
企业人员安全培训;现场安全隐患诊断,出具整改意见书,指导企业对安全隐患的整改;对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评估,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的操作规程;指导企业编制申报资料、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并协助通过评审。
二、完成时间:本合同签订后4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自身安全隐患整的时间)。
三、服务费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商定,乙方为甲方提供三级安全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费用为____元(大写: 元整),不含专家评审费。 付款方式:1、合同签字生效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咨询服务费用;2、通过三级安全标准化审核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在合同签订后,根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2、向乙方提供详细真实,与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相关的企业情况和资料,对评审申请报告内容和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积极配合咨询指导专家的工作。
4、落实专人,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对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隐患和管理缺陷进行整改。
5、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根据甲方委托,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相关行业《考评标准》和国家、省、市安监局的要求进行咨询服务工作。
2、对甲方委托范围内与《考评标准》有关的全部生产作业场所、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咨询,并编制整改咨询报告。
3、对整改事项提供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妥善保管甲方资料,不得向外泄露,不得弄虚作假。
5、对甲方整改后的现状,进行符合性评审, 并协助企业编制自评报告。配合甲方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报批工作。
五、其它条款
1、甲方在咨询过程中未按乙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由此拖延或超过规定完成的时间,免除乙方责任。
2、乙方由于编制的制度和规程不符合要求,造成甲方评级不通过,乙方无偿负责继续提供服务,至甲方达到国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为止。
3、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违约责任。
4、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 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 任何一方有权提请法律诉讼。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刻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 乙方代表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工行盐城分行盐城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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