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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适用性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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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适用性范文(精选11篇)

安全适用性 第1篇

笔者根据工作实践和总结, 就目前我国农机安全检测仪器的种类、结构原理及其适用性作技术分析, 以供参考。

1 安全检测仪器的种类及其结构原理

目前, 我国生产的农机安全检测仪器主要分2类, 一是用力试法检验的台制式检测仪器, 主要有滚筒式、平板式、搓板式;二是在路试法使用的便携式检测仪器, 主要有随机检测式和非接触式。

1.1 台制式检测仪器

1.1.1 滚筒式

该检测仪主要由滚筒、轴重仪、电机、减速箱、传感器等组成, 是利用滚筒反向转动测出制动力距的原理, 设计出滚筒式反力制动试验台来完成制动性能检测的。工作时, 由电机的转动驱动停止在滚筒上的车轮作低速转动。当拖拉机车轮被制动时, 对滚筒施加一个企图阻止其转动的制动力, 但电机仍转动, 迫使减速箱对于滚筒轴产生偏转, 通过传力杆摆动向传感器施压, 传感器将电压信号传输给计算机整理出轴重及制动力和力差等数据。

1.1.2 平板式

采用平板制动试验台式, 主要由2块表面钢丝网结构的平板和4块扎花的平板, 4块扎花的斜板, 力传感器, 底架及指示、控制装置等组成。

检测时, 拖拉机以一定的速度驶上制动平台并刹车, 在惯性力的作用下, 通过车轮对平板施加一个与地面制动力相反的作用力, 使平板沿车辆行驶方向产生位移, 通过传感器适时采集、储存制动过程、制动力和轴荷的变化数据, 经计算机处理后, 显示各车轮制动力、制动力和左右制动力平衡等数据。

1.1.3 搓板式

主要由轴重、制动力、液压电器控制等系统组成检测平台。轴重测试台的下方装有压力传感器, 制动力测试台的活动搓板下方装有液压缸, 液压缸与搓板连接处装有压力传感器, 被测拖拉机的压力经传感器将信号传至计算机处理和显示。

基本原理是:利用制动搓板磨擦力反向推动被抱死的制动轴, 通过传感器的传输从而测得该轴最大制动力和左右制动力差。检测时, 拖拉机开至检测平台, 并使拖拉机受制动的双轮胎停在活动搓板的中央, 驾驶员踏下制动踏板, 检测员按下制动键便开始检测。此时活动搓板从装有油缸的一端向另一端移动, 由移动产生的压力通过压力传感器传输到计算机处理, 获得制动性能的各种数据。

1.2 便携式检测仪

1.2.1 随机检测式

主要由速度传感器、踏板开关、控制箱等组成。检测时, 将拖拉机停在测试路面的起始位置, 把加速度传感器的磁性座吸附在机身上, 将连线接到控制箱;将踏板开关固定到被测拖拉机的制动踏板上, 其连线接到控制箱。当拖拉机行驶到规定的速度时, 踩踏制动刹车, 此时通过传感器完成测试过程中多种参数的高速采集处理, 实时测量和处理拖拉机的瞬时加速度、瞬时速度、行驶距离等与制动过程有关的各个技术参数。

1.2.2 非接触式安全检测仪

主要由速度传感器、信号发射器、踏板开关、主控制箱等组成。利用拖拉机行进时地面杂乱花纹经光学系统成像扫描, 再经光电转换和空间滤波后, 传感器输出正弦波信号, 信号经滤波和整形后, 转化为标准的脉冲信号, 信号经过计数和单片机处理后, 便能实时显示车行速度、路程、减速度、时间等数值和结果。

检测时, 被测拖拉机停在所选道路的一端, 把速度传感器及信号发射仪吸附在拖拉机上。驾驶员开动拖拉机加速前行, 当拖拉机行进速度达到所设定的速度时, 传感器会发出蜂鸣声, 驾驶员此时踩踏刹车制动, 检测员通过信号接收装置接收信号并操作测量, 屏幕显示即时速度、制动距离和制动时间等技术数据。

2 适用性及技术分析

对仪器的适用性及其技术性能的了解和掌握, 关系到我们对其选择和使用的首要问题, 因此对目前我国农机安全检验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作如下综合分析和探讨。

2.1 滚筒式检测仪器

滚筒式检测台在我国机动车, 特别是汽车安全检测被广泛使用, 由于它采用旋转结构与机动车转动轮胎反向力作用的原理和方法获取制动力及制动力平衡数据, 过程自然, 协调性较好, 因此能充分和准确反映制动性能, 可靠性高和检测效率较高。

由于滚筒式检测仪器由滚筒、驱动电机、齿轮箱等大部件及其足够的刚度和强度连接支撑体组成, 因此, 整个检测台体积大, 质量重, 搬移困难, 不适合一般农村乡镇进行车载和流动性检测 (发达地区条件较好除外) 。

2.2 平板式制动检测台

采用平板式结构, 形成一段模拟真实的路面, 检测过程仿真、自然。制动检测时通过传感器能适时地全面采集制动过程、轴荷及其变化数据, 制动力及制动力平衡和制动协调时间等, 是一种比较先进的理念和性能设计。

但平板式制动检测台标准为四板式两轴四轮同时检测。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附录B检验方法的选择中指出平板式更适宜前驱动的乘用车。所以, 平板式检测台的设计原理适宜前驱动采用四板四轮同时检测的方法, 因此, 对平板式检测台安装的平直度和强度要求较高, 宜固定安装才能保证检测质量。

如作移动检测线使用时存在如下问题: (1) 采用标准的四板式由于上述要求, 四板结构体积很大, 不便移动; (2) 需要设斜坡板作辅助, 当拖拉机沿着辅助坡板上至平板时机器重心起跳, 行驶不平稳, 速度 (5~10 km/h) 难掌握, 检测准确度降低。 (3) 改用非标准二板式除上述共性问题外, 由于要分轴测定, 如测前轴制动时, 由于前、后轴联动可能出现的制动不一致性, 若后轴制动反应快或制动力大于前轴, 这时测得的前轴数据不一定属于前轴。反之亦然。此外, 由于两轴距离有限, 测后轴时只能刚一起步就得踩制动, 这样初速度又难以控制在标准范围内要求。因此, 由于初速度的不同, 制动力差异很大, 所以检测数据重复性能较差。

2.3 搓板式制动检测台

采用的是一种在相对静态状况下开展检测的方法, 即把拖拉机被检测轴的两轮置于平台, 踩下制动踏板, 在搓板底部液压杆的推动下, 搓板的磨擦力反向推动被抱死的制动轴, 通过传感器便可获取该轴的最大制动力和左右制动力差。这种检测台的优点是: (1) 检测台质量轻, 易于装拆, 携带方便, 适合车载和农村乡镇间的流动检测; (2) 由于在相对静态下进行检测, 检测过程具有安全性; (3) 检测操作可控性高, 所测数据重复性好。

缺点主要是只有检测结果, 没有反映整个检测过程。例如, 在测试拖拉机制动力平衡时, 目前有关标准方法描述为“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 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由于搓板式检测设备设计原理不同, 不能按以上描述的在过程中测取数据。但如果考虑搓板式的以上优势, 且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农机安全检测仪器中占有量最大和被广泛使用的事实, 在使用搓板式检测制动力不平衡率时, 可按测得左右轮最大制动力差, 与测得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来计算。此方法对于时速仅在15~20 km的拖拉机试验检测中使用, 从调查实践到试验验证均能符合安全检验的技术要求。

2.4 便携式检测仪

主要优点是: (1) 结构小巧, 质量轻, 易于携带; (2) 检测时, 把加速度传感器和踏板开关吸附和固定在机身上, 并将其连线接到控制箱便可进行检测, 安装简单方便, 操作容易; (3) 可测试各类机型, 适应性较广。

缺点是: (1) 检测时, 每台拖拉机均要预先安装传感器、连接踏板力计 (非接触式检测仪还需安装信号发射仪, 驾驶员需佩戴耳麦与检测员交流) 等, 虽然过程简单, 但也相对费工费时, 因而检测效率相对较低; (2) 由于检测仪器放置、吸附或简易安装在被测拖拉机上, 拖拉机行走和刹车造成的振动容易影响检测的准确度, 若需重复测试则降低检验效率 (采用非接触式检测仪不存在此问题, 因其检测仪器放置路边, 检测员利用遥控手段操作, 检测过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较好) ; (3) 采用路试法, 要求长度百米以上的硬质水泥标准路面, 一般的乡村难以找到符合要求的测试路面条件; (4) 测试人员需坐在行走中的拖拉机上进行操作和检测, 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采用非接触式检测仪不存在此问题) ; (5) 采用路试法测试, 需要拖拉机以一定的速度行驶和行走一定的距离路面, 被测拖拉机来回奔走, 在批量拖拉机检验时, 组织管理比较困难。因而, 其检测过程的安全风险相对较大。

3 结束语

安全知识(适用于油田行业) 第2篇

2、爆炸的类型;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核爆炸

3、灭火的基本方法:隔离法、冷却法、窒熄法、化学反应中断法。

4、三级安全教育为:公司(大队)教育、基层(分队)教育、班组(岗位)教育

5、在工作中怎样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答:首先要以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其次技术过硬,不能盲目乐观,报侥辛心理,处事冷静,做到一般事故能及时处理,大事故及时汇报。

6、安全阀作用?

答: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管线受阻或操作失误,造成管线设备压力急剧上升,在越过允许的压力下,安全阀自动打开放空、泄压、报警作用

7、不安全因素分类?

答: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大体上可概括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各安全管理上的欠缺三类。

8、石油火灾的特点?

答:爆炸危险性大;火焰温度高、辐射热强;易形成大面积火灾;具有复燃、复爆性;会产生沸溢、喷溅现象。

9、静电对采油行业的危害?

答:静电在高压作用下周围的空气层可能被击穿而产生强烈的相当长的电火花,形成放电现象,从而引燃天然气等易燃物造成爆炸和火灾

10、水的灭火原理是什么?

答:水能冷却燃烧物质,水的热容量很大,当水蒸发汽化时,吸收大量的热量,从而降低燃烧物质的温度,水在蒸发汽化后,变成水蒸气充塞燃烧区,即减少燃烧区空气中氧的含量,又阻挡外面空气进入燃烧区,空气中的水节气达到35%时,可以有效灭火,当水以高压水柱喷射,其冲击力有一定灭火效果。

11、工会在劳动保护方面的职责有哪些? 答:工会有“监督、协助、教育”职责

12、在遇到严重险情时,职工是否可以立即停止手中的工作? 答:有权

13、有关企业安全的第一责任者应该是谁?(C)A、生产部总管 B、安全部主管 C、最高层主管

14、如果因电器引起火灾,在许可的情况下,你必须首先干什么?(B)A、寻找合适的灭火器扑救 B、将有开关的电源关掉 C、大声呼叫

15、按工作性质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由谁提供? 答:由企业无偿提供

16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主要指哪两方面的教育? 答: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教育

17、下列哪项能最有效改善企业的安全水平?(B)

A、聘请安全员 B、实施安全管理 C、增发补助费

18、锅炉的三大安全附件分别是安全阀、水位表和什么?(C)A、电表 B、温度计 C、压力表

19、国家规定的安全色是哪几种颜色? 答:安全色是红、蓝、黄、绿

20、电工在停电检修时,必须在闸刀处挂上什么警示牌? 答:正在检修、不得合闸

21、在高处作业的人,由于精力不集中或过度劳累等,容易发生哪种事故? 答:坠落事故

22、为了防止事故,应有哪些人参与预防事故和担当责任?(C)A、用人单位 B、工人本身 C、用人单位和工人本身两方面

23、爆炸现象的最主要特征是什么?(B)

A、温度升高 B、压力急剧升高 C、周围介质振动

24、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应该使用哪种低压电器? 答:防爆型低压电器

25、在油库区、加油站禁止使用手提电话,对还是错? 答:对

26、谎报火警属于什么行为?应受什么样的处罚?

答:谎报火警属于“谎报险情、制造混乱”的行为,将受到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27、装漏电保护器是属于哪种安全技术措施?(A)A、基本保护措施 B、辅助保护措施 C、绝对保护措施

28、“三同时”是指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什么?(A)A、同时投产 B、同时结算 C、同时检修

29、在极短的时间内危及生命的电流叫什么电流?数值最小一般在多少以上? 答:被称为致命电流,一般在50毫安以上

30、吸烟容易引起火灾,请问烟头的表面温度和中心温度各是多少? 答:表面温度为200—300度,中心温度为700—800度

31、静电电压可发生现场放电,产生静电火花,引起火灾,请问静电电压最高可达多少伏?(C)

A、50伏 B、220伏 C、数万伏

32、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3、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哪些?

答:包括作业准备、作业时间、结束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

34、防火检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保证安全

35、电脑操作时,眼睛距显示器屏幕的距离多远为安全? 答:35—60厘米

36、什么是三违?

答: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37、外出登山,遇雷雨时,为防止雷击应注意什么? 答:不要在高峰处停留,不要手扶铁索,不要在树下避雨。

38、大部分的火灾死亡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答:因缺氧窒息或中毒死亡

39、应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A)A、工会组织 B、环保部门 C、财务部门

40、夜间在油库区、油井区及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 灯具,应该使用 灯具。答:不准使用明火灯具,应使用防爆灯具

41、火灾通常指违背人们的意志,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对还是错? 答:对

42、电工可以穿防静电鞋工作。对还是错? 答:错,穿绝缘鞋

43、如果工伤事故责任在伤者,那么他将不享受工伤保险补偿。对还是错? 答:错,工伤保险是无责任补偿

44、事故的发生是完全没有规律的偶然事件。对还是错? 答:错,有客观规律

45、安全标志有哪几部分组成?

答: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图形符号构成

46、劳动保护用品指的是什么?

答:指的是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伤害,保障其安全与健康的专用品。

47、什么是“三不伤害”?

答:不伤害他人、不伤害自己、不被他人伤害

48、三清、四无、五不漏的内容是什么?

答:三清:设备表面清洁、场地场容清洁、工具用具清洁。

四无:无明火、无杂草、无油污、无易燃物。

五不漏:不漏水、油、电、气和蒸汽。

49、“四懂”“三会”的内容是什么?

答:四懂:指懂工艺流程、懂结构原理、懂技术性能、懂工艺参数

三会:指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

1、请回答119、110、120分别是什么电话? 答:火警电话、匪警电话、急救中心电话

2、、使用水剂灭火器时,应射向火源哪个位置才能有效将火扑灭?(A)A、火源底部 B、火源中间 C、火源顶部

3、使用二氧化碳灭火时,人应站在?(A)A、上风位 B、下风位 C、无一定位置

4、下列哪一种气体是属于易燃气体?(B)

A、二氧化碳 B、乙炔 C、氧气

50、触电事故中,绝大部分是 导致人身伤亡的(A)

A、人体接受电流遭到电击 B、烧伤 C、电休克

51、在安全管理中,下列哪样比较重要?(B)

A、发防暑降温费 B、安全培训和教育 C、探望负伤人员家属

52、天然气爆炸极限浓度为 B。

A、1~10% B、5~15% C、10~15%

53、我国《安全生产法》是何时实施的:(C)

A 2001年11月1日 B 2002年10月1日 C 2002年11月1日

54、安全生产法规具有什么特性:(A)

A 强制性 B建议性 C随意性

55、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人员,有关领导人员应根据情况逐级上报,或直接向(A)报告。

A 企业负责人 B上级主管单位 C当地劳动部门 D公安部门

56、安全生产法规立法的最基本依据是:(B)A 经济法 B中华人命共和国宪法 C刑法

57、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时何时实施的:(A)

A 2002年5月1日 B 2002年11月1日 C 2001年5月1日

58、从业人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岗位操作规程,但未遵守而造成事故的,行为人应负(C)责任,有关负责人应负管理责任。A领导 B管理 C直接

59、我国现阶段建立的安全生产的管理体制从五个层面着手,即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A)、群众参与监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

A企业全面负责 B安全第一 C预防为主 60、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后,必须在(B)小时上报。A、12 B、2 C、4 D、24 6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所需费用(B)解决。

A 由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赞助 B由政府财政拨款 C 由审查、验收的单位自筹 62、检查天然气是否漏气应采取以下哪种方法:(C)

A、用火试 B、用鼻子闻 C、用肥皂水刷到接口处检查

63、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后,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和(D)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A计划部门 B 财物部门 C 生产部门 D工会组织 64、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最重要保证因素是:(D)

A设备先进 B人的素质 C财、物保证 D领导重视、全员参与 65、对企业发生的事故,坚持(B)的原则进行处理。

A 预防为主 B 四不放过 C三同时 66、从方法论角度,事故应急预案属于:(B)A、事前预防 B、事中应急 C、事后教训 67、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校验的机构属于:(A)

A中介机构 B 行政机构 C 事业组织

68、抢救烧伤人员时,不应把创伤面的水疱弄破,是为了避免(C)

A 身体着凉 B扩大影响 C伤面污染 69、呼吸器具在每次使用后应:(A)

A 加以清洗 B扔掉换新的 C用布抹净

70、查事故隐患就是要查安全管理漏洞、人的不安全行为和(C)A 家属工作的配合 B人的不安全思想 C物的不安全状态 71、下面几种对事故的解释中,哪种最为正确?(B)A 事故是造成伤亡的事故 B 事故是指意外的变故或灾祸 72、所有机器的危险部分,应(C)来确保工作安全。

A标上机器制造商名牌 B防止发生操作事故 C安装合适的安全防护装置

73、夏季施工中为防止中暑,应多饮什么饮料:(C)A矿泉水 B 汽水 C 淡盐水

74、为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凡是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B)米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放坠落的栏杆、安全圈及防护栏等。

A、1 B、2 C、3 D、4 75、我国纳入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范围的最低压力是(A)

A 0.1Mpa B 0.2Mpa C 0.6Mpa D0.5Mpa 76、压力容器在正常工艺操作时容器顶部的压力是:(B)A 最高工作压力 B工作压力 C设计压力 77、承压后受力最均匀的形状是(A)

A 球形 B 圆筒形 C 正方形 D长方形

78、化学品事故的特点是发生突然、持续时间长、(A)、涉及面广等。

A 扩散迅速快 B 经济损失大 C人员伤亡多 79、从事易燃易爆作业的人员应穿(B),以防静电危害。

A 合成纤维工作服 B含金属纤维的棉布工作服 C防油污工作服 80、安全带的正确挂扣应该是:(C)

A同一水平B 低挂高用 C高挂低用

81、对人员进行宣传教育,要求开展“三会”,即:会报警、会逃生、会现场急救 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C)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A 6月9日 B 6月19日 C 6月29日

83、《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A),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 生产安全事故 B火灾、交通事故 C重大、特大事故 84、2008年的“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的活动主题是什么? 答: 贯彻禁令反三违,完善制度抓落实,排查隐患促安全。85、安全生产“五同时”原则是指什么?

答: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86、“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本原则 87、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将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投入列为“安全五要素”。

88、集团公司的隐患治理“四定原则”是指定整改方案、定资金来源、定项目负责人和定整改期限。

89、集团公司的安全监督“四全”原则是指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和全天候。90、在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建筑物的门窗宜采用向外开启式方式。91、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9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93、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_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94、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即 事故原因未查清 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 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 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 不放过。95、爆炸极限是指什么?

答:可燃气体、蒸汽或粉尘与空气(氧气)形成混合物,在点火源作用下能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其最低浓度称为爆炸下限,最高浓度称为上限。当混合气浓度低于(或高于)爆炸极限的下限(或上限)值时,对混合气点燃不能产生火焰传播。96、“三不用火”即: 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 不用火,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 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 不用火。97、发现生火灾后应如何报警?

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拨通后应报告失火的具体位置,燃烧的物质,火势的大小,所威胁的物质,报警人姓名、单位、电话号码等情况,并派人到路口迎接消防车的到来。

98、在企业生产环境中,做好防火工作的主要措施有那些?

答: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组织;加强宣传教育与技术培训 ;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认真落实防火责任制度;配备好适用的、足够的灭火器材。99、《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中,将危险化学品分为那些?

答: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8类。

100、爆炸范围通常用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在空气中的体积百分数表示。爆炸极限的范围越宽,爆炸下限越低,爆炸危险性越大。

1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8章124条。

102、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103、家用电器失火的主要原因是电器短路、超负荷、漏电、线路接触不良。104、甲烷的爆炸下限是1.1%,爆炸上限是16%;乙烷的爆炸下限是3.0%,爆炸上限是12.5%;液化气的爆炸下限是7.1%,爆炸上限是9.5%;乙炔的爆炸下限是2.5%,爆炸上限是81%;请问哪种气体的危险性最大?(乙炔)

105、外出住宿要了解住所的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缓降器及消防器材的位置,以备突遇紧急情况时自救逃生。

106、十大禁令中:严禁在禁烟区域(吸烟)、在(岗饮酒),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07、十大禁令中:严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违者予以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

108、十大禁令中: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人员)擅离岗位,违者给予(给予行政处分并离岗培训),造成后果的,予以开出并解除劳动合同。

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从(C)时候起正式实施。

A.2007.7.29 B.2007.12.31 C.2008.1.1 D.2008.2.1

110、《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C)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A.企业 B.用人单位 C.劳动者 D.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111、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B)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A.十五日

B.一个月 C.二个月 D.三个月 112、安全生产管理内容是什么?

答: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包括: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4).安全生产策划,5).安全培训教育,6).安全生产档案等。

113、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哪些方面?

答:1).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如防火工程、通风工程等;2).增设新安全设备、器材、装置、仪器、仪表等以及这些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3).重大安全生产课题的研究;4).按国家标准为职工配备劳动保护用品;5).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6).其他有关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如用于制定及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114、防止事故发生安全技术有哪些?

答:1).消除危险源;2).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3).隔离;4).故障――安全设计;5).减少故障和失误。

11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体现在何处?

答: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做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事故预防的重要而且有效的手段,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经营单位管理者及员工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帮助其正确认识和学习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其次是能够普及和提高员工的安全技术知识,增强安全操作技能,从而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与健康。

116、安全检查工作一般包括的几个步骤有哪些?

答:1).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3).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危险危害的情况;4).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5).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6).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具、仪器、书写表格或记录本;7).挑选和训练检查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分工等。117、工伤保险的概念?

答: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证实施的,对在工作中遭受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职工或遗属提供补偿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其补偿内容包括对伤残职工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训练和对工伤死亡者遗属的经济补偿等。118、危险有害因素的分类。答:1).物理性危险、有害因素;2).化学性危险、有害因素;3).生物性危险、有害因素;4).心理、生理性危险、有害因素5).行为性危险、有害因素;6).其它危险、有害因素。

119、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120、从业人员的权力?

答:1).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2).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3).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4).享有批评检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121、从业人员的义务:

答: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

12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是什么?

答: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校验、,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123、特种作业包括哪些工种?

答: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修、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

124、在企业生产环境中做好防火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1).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组织;2).加强宣传教育与技术培训;3).加强防火检查,消除不安全因素;4).认真落实防火责任制度;5).配备好适用、足够的灭火器材。

125、我国安全生产法规建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1)形成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2)完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体系。3)对法规进行适时修订。4)注重与国际接轨。

126、《安全生产法》明确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是什么?

答: 1).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3).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5).及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建立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预案。127、“劳动安全卫生标志”的图案及含义是什么?

答:“劳动安全卫生标志”以代表劳动安全卫生的绿十字为中心,用变形的齿轮和橄榄枝构成一个圆形图案,左侧的变形齿轮象征着劳动、长城和中国,右侧的橄榄叶象征着平安、美满和幸福。128、什么是现场“三点控制”?

答:即对生产现场的“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发点”进行强化的控制管理,实行挂牌制,标明其危险或危害的性质、类型、定量、注意事项等内容,以警示人员。129、什么叫职业病?

答: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130、火灾发生后,如果逃生之路已被切断,应该怎么做?

答:退回室内,关闭通往燃烧房间的门窗,并向门窗上泼水,延缓火势发展,同时打开未受烟火威胁的窗户,发出求救信号。131、集输岗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安全适用性 第3篇

汽车48V系统是在12V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的结构拓展,保留传统12V电路,额外增加独立的48V电路,12V电路处理例如照明、点火、音响系统等传统负载,48V系统处理空调系统、制动能量回收系统、主动悬架等底盘系统。48V系统在车辆上的应用使得现代车辆上大量的大功率用电系统可以独立于内燃机,不论内燃机转速如何,用电系统都可以处于最佳的驱动状态,甚至发动机停止时也可以保证如空调等的一些功能处于工作状态,这一方面提高了车辆的舒适性,同时也降低了发动机的负载,提高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且减少了排放。包括宝马、奥迪、戴姆勒在内的多家整车厂推出了使用48V系统的概念车型,试验车型的节油率达到15%左右。48V系统作为汽车有效的低成本实现节能、减排手段已得到全球的共识。

2、48V系统与汽车电气安全国家标准的关系

在我国最新修订的GB/T 18384.3《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中,将电气元件或电路分为以下等级,如表1所示。

上述电压的分级方法与国外的ISO 6469、ECE94、ECE95和ECER100的电压分级一致。对于B级电压电路,在最大工作电压下,直流电路绝缘电阻的最小值应至少大于100Ω/V,交流电路应至少大于500Ω/V。

同样的,在新制定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中规定,对于带有B级电压电路的车辆,在碰撞试验后,其B级电压电路同样要满足相应的绝缘电阻的要求。

48V系统中直流电压最大约为54V,不超过直流60V的安全电压的范围,但其中交流电子空调压缩机、发动机电子增压泵、电子水泵等负载,在最高工作电压时电机内部会产生略高于30V的三相交流电,48V系统的交流部分超出了安全电压的范围,根据表2的分类,该情况应分到B级电压,需要满足国家标准对B级电压电路正常情况下的绝缘电阻、碰撞后的绝缘电阻以及电位均衡等方面的要求,但48V系统因为其负极接地的设计结构,使得该系统不能满足标准的规定。

图1显示了电动车辆一般的高压系统结构图,按照GB/T18384.3对汽车高压电气系统的要求,高压电路系统和电平台应绝缘,绝缘电阻值满足相应要求。

图2显示了48V系统的结构,由于其负极接地,所以存在着单点失效下的触电危险。

3、48V系统对电安全国家标准适用性分析

3.1 单点失效情况的说明

单点失效(single-point failure)指由未采用安全机制进行保护的系统或系统中的部分(包括硬件、软件)的故障而导致的失效。既是由单点故障而导致的失效。汽车B级电压电路单点故障的示意图见图3。

为了防止单点失效,车辆会视情况采取绝缘电阻、电位均衡、防止接触、断电等多种防护方法。图3便显示了采用绝缘电阻的方法防止单点失效,在图3中,正极因绝缘退化或者防护层的破损,使得系统发生了单点故障,但由于负极的绝缘电阻处于正常状态,所以并没有形成回路,单点故障便没有形成单点失效。

3.2 48V系统发生单点失效时人员触电的危险

不同于图1和图3中所示的B级电压电路防护方法,48V系统负极直接与电平台相连接,如图2所示,也就是说48V系统负极的绝缘电阻为0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单点故障,则B级电压电路和人体形成了回路,存在了人员触电的危险。如图4所示。

3.3 48V系统发生单点失效时触电电压的分析

48V系统中的电力分配盒、48V储能系统以及12V-48V双向变换器的工作电压均为不超过54V的直流电压,虽然负极接地形成回路,但由于48V的直流系统工作电压在安全电压范围内,因此即便发生单点故障,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如图5中的①和②。

48V系统的交流电路在某些工作情况下会产生超过30V交流的相间电压,如图5中的③,但在单点失效情况下,人员不可能同时与两个交流相位接处,最多只能接触到一个相位,只有发生第二个故障时,才有可能同时接触两个相位。

48V系统交流电路的一个交流相位与点平台之间产生的不是直流电压,而是脉冲的直流电压,如图5中的④,而且该直流电压工作范围也不超过60V,在发生单点失效的情况下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

①直流电压,直流电流=>U<60V d.c.

②直流电压,交替直流电流(纹波)

③交流电:交流电压(交替/正弦),交流电流(正弦)

在某些工作模式下,相位间U>30Va.c.;

但是,相位与底盘之间的交替直流电压U<60V d.c.

④交替直流电压

进一步对48V系统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单点失效的情况下,48V系统与电底盘之间的电压都在安全范围之内,详见图6。

3.4 国际法规对48V系统触电安全方面的规定

针对汽车48V系统触电安全方面与国际法规存在的问题,欧洲ECE相关标准中已经进行了的相应说明:

a) ECE-R100/02对绝缘电阻的检测进行了补充说明:与底盘相连的电路,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免除绝缘电阻的要求:任何带电体和底盘之间或者带电体与外露的导体之间电压不超过30VAC或者60VDC。

理解:因为48V系统中电机两相之间有超过30V的交流电,应归为B级电压,但是电机的每一相电压与底盘之间电压都低于60V DC,外露导体电压也都低于60V DC,因此可以免除绝缘电阻检测。通过对绝缘电阻监测对象进行说明,将48V系统排除在绝缘监测的范围之外。

出处:ECE-R100/02,Amendment 1,5.1.3.Isolation resistance“This paragraph shall not apply to chassis connected electrical circuits where the maximum voltage between any live part and the electrical chassis or any exposed conductive part does not exceed 30V AC (rms) or 60 V DC.”[1]

b) ECE-R95 5.2.8.1中对碰撞后电气系统的绝缘电阻检测进行了说明,如果规定碰撞结束后48V系统停止工作,则不需要进行绝缘电阻检测。

理解:前面已经提到48V设计中控制器持续监测碰撞传感器的信号,在碰撞发生后50毫秒内将切断系统工作,断开与48V电池系统的连接,因此不再需要检测绝缘电阻。

出处:ECE-R95 5.2.8.1:No Insulation resistance needed,if48V-System is switched off after impact.“After the impact,at least one of the four criteria in paragraph 5.2.8.1.1.through paragraph 5.2.8.1.4.2.below shall be met...”[2]

c) ECE-R100/02的修订说明中对高压系统进行了定义,连接到底盘的电路系统,只有运行电压高于30VAC和60VDC的才被称作高压母线,从而将48V系统排除在外。

出处:ECE-R100/02,Amendment 1,2.20 HV componentdefinition:"Where electrical circuits,that are galvanically connected to each other,are galvanically connected to the electrical chassis and the maximum voltage between any live part and the electrical chassis or any exposed conductive part is≤30 V AC and≤60 V DC,only the components or parts of the electric circuit that operate on high voltage are classified as a high voltage bus.”[1]

3.5 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48V系统无论直流电路还是交流电路,在发生单点失效时均不会对人员造成触电伤害;但交流电路在发生第二个故障的情况下,由于其相间电压超过了安全电压的范围,因此会对人员造成触电伤害。

国外相关法规对高压母线和绝缘电阻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重新定义,使得48V系统得以豁免绝缘电阻的要求。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可参考借鉴国外法规的做法。

4、汽车48V系统人员触电防护方法建议

由于48V系统确实存在负极绝缘电阻为0Ω,交流电路相间电压超过30V a.c.,等电气安全的风险,因此车辆在设计时应对以上风险进行考虑。48伏系统的电气安全可通过以下方法予以保证:

a)系统电压值低于直流电路的高电压阈值;

b)在交流电路中,限制相位与电底盘之间的电压;

c)提供IP等级(外壳、隔板等)的物理防护,;

d)线路绝缘;

e)电位均衡。

单点失效时,因为最多只能接触到一个相位而电压低于高电压阈值(60V DC),因此不存在高电压风险。只有发生第二个失效时,才能接触到第二个相位。同时,坚固的机械外壳或绝缘也可防止直接接触;采用电位均衡(等电位搭铁),可避免出现两次间接接触。

摘要:汽车48V系统被公认为是现阶段最有效的通过低成本而达到节能减排目标的技术手段,其直流电路的最大工作电压不到60Vd.c.,但交流电路的最大工作电压超过了30Va.c.,达到了我国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国家标准中B级电压电路的规定。通过对汽车人员触电防护单点失效情况以及48V系统电路的分析,研究了汽车48V系统在单点失效和产生第二失效点的情况下的人员触电危害,提出了汽车48V系统人员触电防护方法的建议。

关键词:汽车48V系统,电气安全,国家标准

参考文献

[1]uniform provisions concerning the approval of vehicles with regard to specific requirements for the electric power train[S].ECE/TRANS/5OS/Rev.2/Addendum 99:Regulation No.100 part 02.

安全适用性 第4篇

作者:侯二朋 来源:找法网 日期:2011年06月18日

——从一则案例谈起

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虽然该条文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这样的权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极少有从业人员根据该条文主张权利,而据此主张权利的从业人员获得相应赔偿的,更是微乎其微。经百度、谷歌两大搜索引擎搜索还没有从业人员根据该条文获得赔偿的案例。在北大法律信息网等提供案例检索的网站上也没有查询到有根据该条文进行判决的案例。该条文成为名副其实的纸上的权利。笔者去年有幸办理了一起适用该条文的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07年,徐某至湖州某刀具公司处工作。2009年11月4日上午,徐某在操作开带机时,左手臂被绞入传动轴受伤。随即,徐某被送往解放军第九八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上肢毁损伤”。医院为徐某行左上肢截肢术。(安装假肢情况)湖州某刀具公司为其向湖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9年12月14日,该局认定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10年4月29日,湖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徐某因本案事故致残等级为三级。之后湖州某刀具公司向社保管理部门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赔手续。自2010年7月起,徐某开始领取伤残津贴,享受长期工伤待遇。

2010年5月,徐某找到笔者。最初考虑是否能通过法律途径多争取些残疾辅助器具费。但是后来发现这一方案行不通。查阅法律条文后,建议徐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但败诉风险巨大。徐某接受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方案。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湖州某刀具公司一次性补偿徐某9万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职工在用人单位遭受工伤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承担相应责任后,职工能否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主张其他民事赔偿。仅就《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看,适用该条文的前提条件是职工遭受工伤事故必须可以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如果这个前提成就,还必须有“民事法律”规定职工有其他赔偿权利。因此适用《安全生产法》第48条关键在于,(1)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2)“民事法律”规定可以获得哪些赔偿,这些赔偿与工伤赔偿的关系。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

根据国务院令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报告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但实践中,绝大数生产经营单位不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向其报告,由其确定事故的性质是否为生产安全事故。对司法部门来说,诉讼过程中若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确认涉案工

伤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作为证据,就基本可以解决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问题。但现实生活远比设想要丰富得多。在没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这一证据的情况下,司法部门有没有权力直接认定涉案工伤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对此,从相关法律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性质来看,司法部门可以根据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现有证据对涉案工伤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认定。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4号令《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第7条规定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不属于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范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和信访答复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公告信息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可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不属于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仅是行政部门调查案件事实为其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提供依据。因此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是行政部门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调查取证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确定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案涉工伤事故是否为生产安事故不会侵犯行政机关的行政权。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诉讼中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证据的一种形式。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工伤事故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就可以被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地位应与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即便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要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司法机关仍可以就已有证据作出判决,并不是必须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生产安全事故也应如此。

3、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依据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可知,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是(1)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2)事故应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3)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只要涉案工伤事故的情形完全符合该定义的构成要件,就应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就前述案例而言,显然是符合该构成要件的。

四、依据“民事法律”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这里“民事法律”应指《民法通则》、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发生的事故还应包括《侵权责任法》。

1、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现在司法界一般认为存在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后两种归责原则而言,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否则不得适用。如果没有规定可以适用该两种归责原则,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生产安全事故中所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似乎也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须要由职工举证证明经营单位存在过错,否则经营单位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结合最高院的证据规定细细推敲来看,这类案件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即经营单位应承担证明其自身没有过错的责任,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本质上两者之间仍为合同法律关系,只是与其他民事合同相比,较为特殊。其特殊之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更侧重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因此从保护职工权益角度出发,在普通民事合同纠纷中适用的法规理所应当也适用于劳动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负有举证证明其根据《安全生产法》已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监督的法定义务。即使不能据此确定经营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定第7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仍应确定由经营单位承担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的责任。

2、赔偿的内容

具体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应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五、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在既是工伤事故又是安全生产事故的案件中,工伤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应采取补充模式,而不是替代模式,即受害人应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赔偿,之后再依据相关民事法律的主张民事损害赔偿,对受害人在工伤赔偿中已经得到赔付的实际经济损失不得要求二次赔偿。这不仅符合《生产安全法》立法者的本意,也与国务院一再倡导的安全生产政策相合宜。

1、从法的制定和法的适用角度看,《安全生产法》第48条的规定与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不冲突。

《安全生产法》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该法第48条明确规定企业的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参加安全生产法立法工作的刘左军、洪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以下简称《释义》)(P146-147)解释道“本条是关于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赔偿权利的规定。实施工伤社会保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因生产安全事故所受到的损害。这样,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就有权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赔偿。”因此,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能够减轻用人单位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向劳动者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并不以工伤社会保险赔偿为限,工伤社会保险赔偿与用人单位的民事赔偿可以并行不悖。这可以体现立法者的立法本意。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这个条款只是基于工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应先进行劳动仲裁程序处理而做出的规定,但并未对按照劳动仲裁处理之后,劳动者仍享有民事权利的情形进行规制。最高院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2条的规定来制定司法解释的。该决议第2条明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

法院进行解释”。可见最高院只能在具体使用法律、法令的时候才有必要做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是适用法律问题,并不能改变法律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条款不可能也不会取消劳动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所赋予劳动者在享有工伤待遇赔偿之外的民事赔偿权利。

2、从请求权基础看,就工伤待遇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适用补充模式更符合立法精神。工伤待遇赔偿是基于工伤职工提供劳动根据社会保险法所享有的法定权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共同承担,其目的在于帮助工伤职工实现职业康复,能尽快走上工作岗位;而民事损害赔偿是基于侵权法等民事法律由过错方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的同时,给侵权人以警示。

如果不论工伤发生的原因,一概坚持所有工伤职工都只能享受工伤待遇,则不仅会导致受害职工如果是因为企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受伤,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会纵容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的行为。这与国务院一直倡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政策要求也是相悖的。

3、从司法实践中看,在有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可以得到工伤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只是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实行总额补差(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09〕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工伤赔偿中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近亲属抚恤金由相应责任主体承担,而民事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仍由侵权人承担。而企业如果在有侵权行为时,却可以只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显然对受害职工是不公平的。

4、从采用补充模式的社会效果看,第一,这符合《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之立法目的;第二符合《安全生产法》

安全适用性 第5篇

一、《特别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特别规定》是行政法规,但其法律地位有其特殊性。根据《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行政法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因此,特别规定在适用上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既排除同位法,也排除下位法。近年来。国务院出台的大凡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法规的都冠于“特别规定”。例2005年9月3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这体现了民本立法的理念。

然而《特别规定》对具体法的设定范围、内涵上有延伸性规定,作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转致适用,如第3条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因此,工商部门在适用《特别规定》时,必须同时兼顾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

二、食品安全监督的对象与市场主体及行为监管的关系

产品安全监管的主要对象为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凡所有涉及到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除法律有规定的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均适用《特别规定》处理。

(一)市场主体监管

市场主体监管是对市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性的监管,主要是市场主体资格许可证与营业执照合法的取得与消亡。《特别规定》第3条第二、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罚。

(二)经营行为的监管

《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并依照规定予以处罚:1、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2、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3、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5、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6,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义务的;7、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工商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执法关系

《特别规定》是一个涉及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等多部门执行的行政法规。为防止部门间相互推诿,该规定从制度机制上强化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如《特别规定》第3条规定“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明确“各自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营业执照经营,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各自查处无许可证经营,弥补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4条二款“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中因法律、法规不配套,造成对违法行为的执法“空隙”。这样,工商部门的职责是否减轻了呢?

事实并非如此。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明确: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当年12月14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取缔无照生产经营食品行为,加强上市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查处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要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检、卫生部门。……”因此,就《特别规定》规定而言,工商部门承担对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食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管外,还承担了其他领域的协管功能,凡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下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指出“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应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其中“涉及前置或者后置审批的,会同或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处理”。会同是主动的行为,配合是被动的行为。换言之,只有“后置审批”的才由工商去“配合”,除此之外工商部门都是一个主动行为。《意见》很明确指出,只要属工商部门职责管辖的,应依据《特别规定》进行处理,这既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又可以充分体现执法力度和执法手段。所以工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是任重道远的。

四、加大执法力度与犯罪移送的关系

《特别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上与其他同类行政法规比较,是无法相提并论的。其一,设定罚款起

点高且自由裁量余地小,融严惩与威慑于一体。如“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其二,填补其他法律、法规处罚之空白,如“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有效解决立法不完善而对违法行为无奈之惑:其三,行政执法操作性强;《特别规定》赋予工商行政执法部门等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其中第四项的设定“查封生产经营场所”,前提是“存在重大隐患”。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规定的:“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的前提是“有证据表明”。立法措词上的变化,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执法途径。这些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决心。

加大打击力度不等于可以以罚代刑,《特别规定》有多处提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凡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因此,作为工商部门在查处食品违法大要案件中更要特别注意罪与非罪的界限。

五、日常行政指导与法规禁止的关系

以前工商在流通领域的日常行政指导、引导性行为,一般不带有强制性,因此工商部门对经营者只能进行教育、引导和规范,而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而《特别规定》已将对经营者的日常行政指导和引导性行为,通过行政法规层面加以确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如第5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严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从监管角度而言,工商执法人员要在执法理念上有一种“更新换代”的思路,只有这样,才能准确贯彻《特别规定》。

六、依法行政与行政不作为的关系

《特别规定》不仅是对市场主体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主体要件 第6篇

关键词:申请人适格,家庭成员,被申请人的明确化

2015年12月27日, 我国通过了第一部规制家庭暴力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本法于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 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有其他不能申请的原因时, 可由其他人员或机构代为申请。但笔者发现该条未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以至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判断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应当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存在一定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 下面笔者就申请人范围、申请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被申请人的人数限定界定被申请人的明确标准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适格的申请人

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就在于及时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促进家庭和睦、社会稳定。受害人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固然可直接申请。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 由于受害人受自身行为能力以及心理等其他因素的限制, 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时, 为了继续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法律规定可由其他人员或机构代为申请。由此可见, 法定的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有两类:受害人和代申请人。从实践角度出发, 笔者也将从这两个方面对申请人范围的界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 受害人

受害人, 指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既包括家庭成员, 也包含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员。判断受害人是否是适格的申请主体, 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属于家庭成员, 对家庭成员范围应有适当的界定。

回观我国立法, 对于家庭成员范围并未有过明确规定, 但对于近亲属的范围在相关立法中予以了说明, 对此, 笔者认为可参考现行法条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家庭成员范围进行界定。从联系的紧密程度和可能受到伤害的几率着手, 可将家庭成员划归为以下三类:一、基于血姻关系而联系的:包括先前或现存配偶、子女、双方父母、近亲属;二、基于的扶养关系或寄养关系而产生联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寄养安置的孤儿、弃婴、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等;三、基于同居关系的男女朋友。法院在界定家庭成员范围时, 可就此进行参考, 不限于基于上述的三种类型。 (1)

判断受害人是否是适格的申请主体, 除了要判断其是否位属于家庭成员的范围之内, 还应考虑其与施暴人是否存在长期共同生活的事实。我国《反家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据此可知, 对于凡存在一定生活联系的人员, 当其中成员遭受了其他成员的暴力伤害, 受害方就归属于《反家暴法》保护范围, 具有申请资格。故而, 笔者认为在判断受害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时, 不妨从联系紧密程度与受到侵害的几率两方面来考虑。对凡是属于成员之间达到一定亲密程度, 可能对彼此造成伤害, 并能够长期保持这种关系的范围的人员, 均认定具有申请资格, 以此来实现对更多数弱势群体的保护。

(二) 代申请人

代申请人, 是指基于一定血缘关系或者应担负的责任, 在受害人无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 代替其行使权力的人员或机关。

其具体范围, 据《反家庭暴法》规定主要包括:“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对于“近亲属”的范围, 可参考上文中关于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 在此不做过多介绍, 但笔者认为被申请人的范围不应以该法所列范围为限。参考《家庭暴力审理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反家暴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有义务提供帮助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凡是存在一定联系, 有发现受害人受到暴力侵害的可能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均有资格代替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以期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但这并非意味着此类人员均有申请义务, 在未申请时一律予以处罚, 扩大代申请人的范围, 实际上是扩大了享有可申请保护令的权利主体范围。

二、明确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是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 也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直接作用对象。《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在此, 笔者主要对被申请人人数限定、被申请人的明确程度加以分析。

(一) 被申请人的人数界定

针对被申请人的人数是否应该加以限制, 理论上存在争议, 立法亦未加以明确。司法实践中, 有时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并非只有一人, 例如南京虐童案 (2) , 段某与谢某、左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3) 。基于此, 对于被申请人人数的限定, 笔者认为不应限于单个主体, 虽然施暴者为多数的情况下, 存在主要责任主体和次要责任主体, 一般法律会惩戒主要责任主体, 警告次要责任主体, 但是为降低受害者再次受到伤害的可能性, 我们有必要将多个施暴者均列为被申请人。虽然这样会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 但对被害人权益的全面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法院对此也不应直接否决, 实际判决中, 可根据被申请人的施暴程度, 综合考虑多方面情况如受害人后续的生活等, 对多个被申请人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二) 被申请人的明确化

法律之所以规定法院在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是为了便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有效的执行, 使得该强制措施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落到实处。关于明确的程度, 《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规定: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从立法意图分析, 笔者认为所谓明确即是指对被申请人信息的详细化、具体化, 便于执行的进行。明确的程度不必过细, 但也不可缺失重要信息, 过于详细, 不仅耗时耗力, 对申请人的申请造成困难, 也会对司法机关的审查带来不便;而要求的过于简单, 执行地点不明, 则不便于保护令的执行。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对明确的程度的把握应从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的影响出发, 被申请人的信息达到清晰明白且可使保护令得到执行的程度, 并确定真实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 被申请人信息的明确是法院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必要条件, 并非是当事人申请的必要条件。实际生活中, 由于申请人自身的一些限制, 对于被申请人的信息掌握并不能达到明确的程度, 此时, 法院不能以被申请人不明确拒以核发保护令, 而是应当在申请人的帮助下, 明确被申请人信息, 以达到可核发条件。笔者认为要解决实践中有关主体适用存在困难的问题, 就必须把握好对主体资格的界定, 并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 使得更多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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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朝涛.“人身保护令”为何在穗遇冷?[N].信息时报, 2008-10-17 (A29) .

[3]崔艳.地方立法试水“人身安全保护令”[J].浙江人大, 2010, 9:28-29.

[4]李春斌.论家庭暴力防止立法中“家庭成员”之界定[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1, 5:18-22.

基于患者安全的临床警报可用性探讨 第7篇

关键词:临床警报,可用性,医疗设备,患者安全

0 引言

医疗设备在疾病诊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甚至部分重症患者的生命直接或间接依赖设备维持。 目前, 临床上使用的医疗设备具备各种不同功能的、 完善可靠和有效的报警系统, 在医疗设备安全使用及患者的安全治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 医疗设备报警系统具有声学、 光学以及文字等提醒功能, 它可以及时向医护人员传达患者的生命体征变化信息, 可以为患者安全有效的临床诊治提供保障。

1 医疗报警系统介绍

医疗报警系统是医疗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报警系统包括3 个部分: (1) 检测模块由相关的电路和传感器组成, 其功能是获得需要监测的数据信号, 如电流大小或者频率等; (2) 信号处理模块用于评估检测到的信号是否在预先设定的阈值之内, 如果在规定的范围内, 则按照正常程序处理, 若超出正常范围, 则发出报警信号; (3) 报警信号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表达, 如光、声、振动等, 其硬件有LED、蜂鸣器等。 部分大型医院设有报警集中处理系统, 可以同时监测多个病房的警报信息, 并能针对不同的报警进行相应处理, 此类系统就更加复杂了。

医疗报警系统通常使用阈值算法, 针对监测参数设置上下限, 超出该范围即发出相应的警报[2]。 医疗报警系统包括个方面:一是监测患者的生理参数;二是监测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2 种报警都需要进行处理, 否则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对患者造成伤害。 目前, 医院中使用的报警系统主要为: (1) 声音警报, 包括不同频率的声音信号; (2) 指示灯信号, 包括不同的颜色以及闪烁频率等, 结合文字信息, 医护人员可以据此判断如何处理该报警。

在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标准中, 报警事件的紧急程度分为3 类:即刻、迅速和延迟[3]。 根据临床实践设计相对应的参数值以及报警信号, 但在部分情况下, 需由临床人员设定报警参数及报警信号类型, 针对紧急严重情况和非严重情况使用不同的报警信号, 将报警系统的功效发挥到最大。

报警系统与患者安全息息相关, 然而, 它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同时, 部分虚假的、不易引起关注的或者不适当的警报也会对正常的医疗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保障患者安全警报必须准确、直观、易理解并方便处理。 设备临床警报设计缺陷或不合理都会威胁到患者安全, 而生命支持类设备使用期间警报失效会对患者造成伤害甚至死亡。

对于警报的识别和响应, 有些临床警报发生时, 操作者必须立即响应, 否则患者会受到伤害甚至死亡;但有些临床警报, 临床操作人员进行处理即可。 据文献报道, 护理人员因为疲于处理一些不那么重要的警报, 而忽略了重要警报导致患者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时有发生。 国外一些学者记录了ICU病区的警报消息, 其中有效的报警不足1%, 过多的虚假警报使医护人员的注意力下降, 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过程[4]。 因此, 有必要对医疗设备报警系统进行人因工程设计, 充分考虑医疗行为、能力、局限性和其他知识, 对医疗报警系统的可用性进行评估分析。

2 医疗报警系统可用性分析

可用性的含义是指产品对用户来说易学、易用、少错的程度, 是产品竞争力的核心。 可用性设计应充分考虑使用者的能力和预期的使用环境, 并综合其生理因素、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等, 在操作系统、显示装置、软件设计、菜单界面报警系统、结构外形、包装标志、使用手册等方面无一不体现对可用性的要求。

对于医疗设备, 其可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报警信号的准确性, 即患者的生命体征变化与报警信号一致, 且报警信号须在第一时间反映患者的生理状况; (2) 报警信号的易于识别, 不至于被误判、忽略等; (3) 不同报警的区分, 同时出现多个报警信号时, 应根据报警的紧急严重程度对报警的处理进行排序, 优先处理紧急程度高、病情严重的报警。因此, 对医疗设备的报警系统进行可用性测试、 分析及改进有助于提高报警系统的有效性, 为患者安全提供保障。

一般来讲, 可用性测试的流程包括计划、分析、测试和总结4 个阶段。 (1) 在计划阶段, 应调查目前存在的问题, 组织项目团队, 提出实施计划的方案以及给参与人员安排任务等。 (2) 在分析阶段, 应了解各种报警仪器的原理、所监控的生理参数;评价分析对象, 分析任务及目的;考虑具体任务的实施者及具体步骤等。 (3) 测试阶段包括安排测试对象、设定测试进程、引导测试等, 具体实施可以辅以调查表以备做后续总结参考使用。 (4) 总结阶段则是分析统计测试数据, 撰写测试报告, 得出测试结论及改进意见等。

对于临床报警系统而言, 其可用性测试可按照上述方法实施。 (1) 在计划阶段, 应深入临床观察各种报警设备的使用现状, 并从人因工程的角度评价设备的报警可用性问题, 积极与医护人员沟通, 确定实施方案。 (2) 在分析阶段, 应从声音、光照、屏幕显示等报警提示方式入手, 参考所监控的生理参数, 考虑各种报警的可能以及错误报警的情况, 根据不同的设备、不同的应用场合、不同的紧急程度、合适的报警阈值等方面设计合适的报警机制, 并积极与医护人员沟通, 根据临床实际情况, 安排实施细则。 (3) 在实施阶段, 应仔细观察不同情况下医护人员及患者在报警发生时的反应并做好记录, 从人因学角度发现存在的可用性问题, 最后做出总结。

运用可用性分析方法是从医护人员的角度进行考察, 非常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 它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3 提高报警系统的可用性

鉴于临床报警系统目前面临的一些问题, 如不同的医疗设备在同样的报警条件下会产生不同的报警声。 同理, 在不同的报警条件下可能产生相同的报警声, 又如, 部分医疗设备报警仅以闪烁灯光显示, 当报警装置附近放置有颜色近似的物品时, 报警容易被忽略。 再者, 在大型医院里, 由于患者众多, 医护人员面对报警处理任务非常繁忙。 因此, 快速定位报警信息的来源可以帮助医护人员快速有效地采取救护措施。 对警报进行可用性分析, 能够发现上述可能产生的问题, 并在报警设备投入使用前解决这些问题, 让报警装置更好地服务于临床。 同时, 通过可用性分析, 可以了解临床人员对报警的处理方式以及对报警的反应是否能够以最合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提高报警系统的可用性,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 报警信号准确无误, 要求设备能准确检测到人体生理参数的变化, 且变化幅度超出正常范围, 根据临床实际设置报警阈值。 根据该数据的变化程度, 设置不同严重程度的报警信号。 设置的阈值应经过科学的临床验证, 由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化的参数, 设备制造商及医院共同执行, 可大大减少假阴性或者假阳性结果的出现。 由此也可减少诸多无效的报警, 使医护人员集中精力处理重要的报警。

(2) 报警信号的设置。 目前常用的有光、声、文字以及辅助语音提示等报警信号, 各种信号可设置不同的频率, 对于不同的设备根据其临床实际设置报警信号, 如输液泵在使用过程中一般不会有医护人员全程看护, 应采用声音报警信号。 对于灯光报警信号, 设置的报警灯颜色应当易于在环境中辨认, 不同的报警信号之间颜色易于区分, 光照强度及闪烁频率适合, 既能起到报警提示作用又不至引起不适。 对于声音报警信号, 报警声音应在背景噪音环境下被医护人员察觉, 并与其他声音有所区别, 应便于医护人员在有多名患者及多台设备的病房中快速定位报警源, 同时用声音的大小和频率的高低表示不同的报警信号。 在使用灯光和声音报警的同时, 辅以语音提示或者屏幕文字显示, 报告报警的内容或者原因, 使报警信号更加直观, 便于医护人员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对于需要使用者设置阈值或者报警信号的设备, 须注意阈值所表示的病情严重程度与报警信号的紧急程度一致, 避免医护人员将紧急报警信号当成一般情况处理[5]。

(3) 区分不同的报警信号。 通常, 危重患者可能会同时使用多台医疗设备, 不同的医疗设备具有不同的报警信号如果同时发出多个报警信号, 可能会使医护人员产生混淆甚至差错, 导致救护措施不当或者不及时, 对患者造成严重影响。 另外, 设备故障的报警信号和患者生命体征变化的报警信号应区分开来, 避免误将病危报警信号当作设备故障信号, 耽误了救治的最佳时机。

4 设备集中使用下的临床警报可用性探讨

ICU、CCU、NICU、OR等区域都是设备集中使用的地方这些医疗场所的患者也是没有陪护和家属看护的, 其安全完全掌握在护理人员手中, 也可以说是间接掌握在临床警报系统的可靠性上。 因为如果设备警报设置合理后不出现警报, 一般护理人员不会时刻注意所有患者的状况。 在设备集中使用下, 报警源 (监护系统、护士呼叫系统、输液系统呼吸机) 若要达到临床警报可用性目的, 就需要医院加强临床警报管理。

5 结语

在设备集中使用的医疗场所, 为了保证患者安全, 增加临床警报的可用性, 我们需要多方合作, 共同努力。 制定一套规范的标准对于提高报警系统的可用性非常有帮助, 医疗卫生决策部门需加强临床警报统一标准建设, 规范医疗设备的报警阈值、报警信号的形式以及不同信号的区分等还要根据其应用的临床实际, 在不同的医院、科室设计最适合的报警系统, 使其易学、易用, 尽可能保障患者安全。

参考文献

[1]杨春梅.输液泵在临床应用中的安全管理[J].医疗卫生装备, 2007, 28 (7) :69-70.

[2]王佳棣.医疗器械声报警装置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J].中国医疗器械杂志, 2006, 30 (5) :398.

[3]王殊轶.输液泵工效学设计研究[J].人类工效学, 2011, 17 (4) :24-27.

[4]B Joseph PineⅡ, James H Gilmore.The Experience Economy:Work is Theatre&Every Business a Stage[M].毕崇毅, 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8.

安全适用性 第8篇

由多颗卫星、在轨卫星星座系统构成的卫星网络具有覆盖面广, 组网方式灵活, 不受地理环境限制等突出特点, 为许多空间及地球科研和技术, 如气象观察、环境与灾害监测、资源勘察、地形测绘、侦察、通信广播和科学探测等提供集成的通信服务, 已经成为一个新的研究热点[1]。

由于卫星网络的开放性, 卫星网络中通信的数据很容易被非授权者及恶意攻击者截获, 如何实现卫星网络的安全通信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在通信系统中, 使用数据加密技术对通信进行保密是一个普遍而有效的方法。现有的数据加密体制可以分为对称密钥加密系统和公钥加密系统[2]。在对称密钥加密系统中实现加密通信需要每一对进行通信的网络结点之间维持一个共享密钥, 这大大增加了密钥管理带来的通信和计算开销, 不适合动态变化的卫星网络。在公钥加密系统中, 每个结点只需要维持一对公/私密钥对, 就可以实现任意一对结点之间的加密通信。其中, 基于身份的加密 (Identity Based Encryption, IBE) [3]可以采用任意字符串作为结点的公钥, 而不需要证书中心 (Certificate Authority, CA) 提供在线的公钥认证和管理服务, 从而大大提高了系统的密钥管理效率。采用IBE可以安全而高效地实现卫星网络中的保密通信。

IBE中每个网络结点的私钥都是完全由系统密钥生成中心 (Key Generate Center, KGC) 产生的, 因此KGC知道所有结点的私钥, 这样KGC就能够解密所有结点发送的加密消息, 这个问题被称为密钥托管问题[4]。密钥托管问题限制了IBE的大规模应用。

为了解决密钥托管问题。文献[5,6]提出通过使用秘密共享协议将系统主密钥分布在多个KGC中, 并通过门限方案为网络结点生成私钥。这种方法需要每个KGC均对网络结点进行认证, 极大增加了额外的通信开销和计算开销。另一种解决密钥托管问题的方法是在私钥生成中引入结点自己选定的秘密信息, 包括基于证书加密体制[7]和无证书公钥体制[8]。这两个密码体制也存在重大缺陷, 由于需要网络结点选定的信息才能生成该结点的公钥, 这两种密码体制实际上丧失了基于身份密码体制的特征, 也不具有基于身份密码体制的优点。

本文研究了卫星网络中如何解决IBE的密钥托管问题, 提出了一种基于Boneh-Franklin IBE体制的密钥托管问题的解决方法, 将KGC的功能分布在主KGC和从属KGC两个实体中, 从而有效地解决了密钥托管问题。理论分析和仿真实验表明, 这种方法具有良好的安全性, 并且在卫星网络中具有较高运行效率。

1 背景知识

本节介绍密钥分发方案的背景知识。下面介绍IBE方案中通常使用的加法群表示形式。

1.1 随机预言模型

随机预言器和随机预言模型首先由Ballare和Rogawan提出[9]。随机预言器是理想化的密码学hash函数, 随机预言模型在标准模型中引入了随机预言器。随机预言模型中, 存在一个或多个随机预言器能够对于任意的给定输入给出一个惟一的在值域上均匀分布的输出。

1.2 计算Diffie-Hellman问题和计算Diffie-Hellman假设

计算Diffie-Hellman问题 (CDHP) :∀PG1, ∀a, bZ*q, 给定元组 (P, aP, bP) , 计算abP

计算Diffie-Hellman假设 (CDH假设) : 任意概率多项式时间算法解决CDHP的概率可忽略。

1.3 Boneh-Franklin IBE体制

2001年Boneh和Franklin的论文提出了一种可以实际应用的IBE方案[10]。该方案由四个函数构成:初始化setup函数、密钥抽取extract函数、加密encrypt函数和解密decrypt函数。下面简述这四个函数。

(1) setup函数。

该函数中KGC设定系统参数如下:选定k b长素数p, 其中k为系统的秘密参数;选定椭圆曲线E/GF (p) , E/GF (p) 上的q阶子群G1和G2, 以及一个双线性映射e:GG1→G2, 其中P为群的G1生成元;选取随机数sZ*q, 计算sP;选取单向hash函数H1:{0, 1}*→G1, H2:G2→{0, 1}n, 其中n为明文长度。最后KGC公开以下参数作为系统公开参数:{q, p, e, n, P, sP, H1, H2}, 同时s作为系统主密钥由KGC秘密持有。

(2) extract函数。

对于身份标识为ID∈{0, 1}*的任意合法结点, KGC按照以下步骤为该结点生成私钥:计算QID=H1 (ID) ;结点私钥为sQID , 结点公钥为QID。

(3) encrypt函数。

对于明文m, 以QID为公钥的加密过程为:随机选取rZ*q, 计算rP;密文为c= (rP, mH2 (e (rQID, sP) ) ) 。

(4) decrypt函数。

收到密文c= (c1, c2) 后, 利用私钥sQID进行解密的过程为:计算H2 (e (sQID, c1) ) , 并计算m=H2 (e (sQID, c1) ⊕c2) 。

2 卫星网络中Boneh-Franklin IBE体制的安全密钥分发

在提出的安全密钥分发方案中, 系统主密钥不再由单个KGC单独持有, 而是一个主KGC (Main KGC, MKGC) 和一个从属KGC (Auxiliary KGC, AKGC) 分别持有“部分”主密钥, 如图1所示。因为结点的私钥必须通过主密钥计算出来, 所以这种机制能够防止单个KGC获取结点的私钥, 从而解决密钥托管问题。

2.1 生成主密钥和系统公开参数

在本文方案中, MKGC为地面站, AKGC为中地球轨道 (Medium Earth Orbit, MEO) 卫星。

第1步:MKGC运行Boneh-Franklin IBE方案的setup函数, 除了不选取主密钥s并计算公开参数sP外, 公布所有系统公开参数。另外, MKGC选取并公开单向hash函数H3:G1→{0, 1}* 。

第2步:MKGC随机选取s0∈Z*q, 计算P0=s0P并公开P0。

第3步:AKGC随机选取s1∈Z*q, 计算参数sP=s1P0=s0s1P, 并公开sPs1P。主密钥s实际上等于s0s1。

2.2 密钥分发

卫星网络中的任意卫星结点都可以通过分别向MKGC和AKGC发送请求来获取私钥。具体步骤为:

第1步:具有身份标识ID的卫星结点随机选取xZ*q, 并计算X=xP;该结点发送 (X, ID) 及自己的身份验证材料给MKGC请求生成“部分”私钥。

第2步:MKGC验证该结点身份后, 先计算H3 (s0X) , 再计算s0H3 (s0X) QID并发送给该结点。

第3步:该结点计算s0xQID= (H3 (s0X) ) -1sH3 (s0X) QID并验证e (s0xQID, P) =e (xQID, P0) 后, 发送 (X, ID, H3 (X) (s0xQID) ) 给AKGC。

第4步:AKGC计算s1H3 (s1X) (H3 (X) (s0QID) ) 并发送给该结点。

第5步:该结点计算自己的私钥为 (H3 (xs1P) ) -1· (H3 (X) ) -1 (s1H3 (s1X) (H3 (X) (s0QID) ) ) =sQID, 并验证e (sQID, P) =e (QID, sP) 后接受该私钥。

3 安全性分析

在随机预言模型中, 借助挑战者-敌手游戏通过两个定理说明方案能够解决密钥托管问题。

3.1 挑战者-敌手游戏

敌手是恶意的MKGC或者AKGC, 但不允许MKGC和AKGC合谋。敌手的目的是想获取合法结点的私钥, 敌手可以监听密钥分发方案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通信消息。挑战者是一个知道系统中所有的公开参数和秘密参数的理想实体, 能够模拟本文密钥分发方案的运行。整个游戏分为三个阶段:

(1) 初始化阶段。该阶段中挑战者运行本文密钥分发方案的生成主密钥和系统公开参数阶段, 并将产生的系统参数发送给敌手。

(2) 敌手训练阶段。这一阶段中敌手可以次数不限地向挑战者请求生成某卫星结点的私钥, 挑战者接收到请求后模拟运行本文密钥分发方案的密钥分发阶段, 并将该阶段中产生的所有通信消息发送给敌手。这模拟了敌手可以监听密钥分发方案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通信消息。

(3) 攻击阶段。这一阶段中敌手输出某卫星结点的私钥。如果攻击者在这一阶段中能够成功输出某结点的私钥, 则称攻击者赢得游戏。

如果MKGC或者AKGC作为敌手均无法赢得游戏, 则说明方案能够解决密钥托管问题。

3.2 方案安全性

定理1 MKGC作为攻击者赢得上述游戏的概率可以忽略。

证明:首先假设hash函数H3是随机预言器;再假设MKGC作为敌手可以以不可忽略的概率ε赢得上述游戏, 构造算法B能够以不可忽略的概率解决G1群上的CDH问题。B算法以挑战者作为子程序, 除了以下三点外, 可以模拟挑战者和随机预言器的所有功能:

(1) 在生成主密钥和系统公开参数阶段的第3步, B并不为AKGC选定s1∈Z*q, 而是令AKGC随机选定RG1, 并以R作为s1P公开, s0R作为sP公开。

(2) 在安全分发结点密钥阶段的第4步, 当需要AKGC发送s1H3 (s1X) (H3 (X) (s0QID) ) 给结点时, B并不计算该值, 而是随机选取R*∈G1, 并将R*发送给结点。

(3) 在模拟随机预言器H3时, 每当攻击者提交一个随机预言申请S时, B首先判断e (S, P) =e (X, R) 是否成立, 如果成立B仿真失败, 中止运行;否则B严格执行随机预言器功能。

B仿真失败的概率可以忽略, 否则敌手能够在仅知道xPs1P的情况下计算出xs1P, 这相当于敌手解决了CDH问题 (P, s1P, xP) , 这与CDH假设矛盾。在B仿真不会失败的情况下, 从敌手的角度来看, B能够很好地模拟挑战者的运行。

在攻击阶段, 如果敌手输出具有身份标识ID结点的私钥MK, B读取MK, 并验证e (MK, P) =e (QID, s0R) , 如果成立则以MK作为CDH问题 (P, R, QID) 的解。由于敌手可以以概率ε赢得游戏, 即输出某卫星结点的私钥, 因此B能够以相同概率解决该CDH问题, 这与CDH假设矛盾。故MKGC作为攻击者赢得上述游戏的概率可以忽略。

使用证明定理1的相同思路, 易证定理2。

定理2 AKGC作为攻击者赢得上述游戏的概率可以忽略。

综合定理1和定理2可知, 本方案解决了Boneh-Franklin IBE体制中的密钥托管问题。

4 仿真实验

为分析方案在卫星网络中的效率, 利用STK卫星仿真软件 (版本:8.0) 和OPNET网络仿真软件 (版本:14.5) 对密钥分发方案与文献[5,6]中方案、基于证书加密方案[7]和无证书公钥方案[8]在性能上进行仿真比较, 并对密钥分发所需时间和各方案的通信开销进行对比。

在仿真场景中, 卫星网络的卫星结点分为中地球轨道 (MEO) 层和 (Low Earth Orbit, LEO) 层卫星。为说明仿真结果的有效性, 仿真实验中通过逐渐增加LEO卫星数目实现网络规模的逐渐增大, 并在不同网络规模下分析密钥分发方案的效率。仿真参数的取值见表1。

图2对比了在不同网络规模情况下各方案中所有网络结点分发密钥所需的时间。由图2可知, 在不同网络规模下, 本文方案为所有网络结点分发密钥所需的时间较其他方案较少;另一方面, 随着网络规模增大, 本文方案分发密钥所需时间的增长率较其他方案也更小。

图3对比了在24 h仿真中, 不同密钥分发方案的系统通信量, 这体现了不同密钥分发方案带来的通信开销的对比。如图3所示, 在网络规模增大时, 本文方案的系统通信开销显著小于对比方案。这是因为文献 [5,6]方案、基于证书加密方案[7]和无证书公钥方案[8]没有利用卫星网络的特点, 带来了极大的通信开销。本文方案充分考虑卫星网络的特点, 在网络规模增大时, 依然能保持较低的通信开销, 完全可以达到卫星网络对密钥分发方案的要求。

5 结 语

提出了一种Boneh-Franklin IBE方案的密钥安全分发方案, 该方案将密钥生成操作分布在主KGC和从KGC中。安全性分析表明, 本文方案解决了IBE系统固有的密钥托管问题。仿真实验表明, 本文方案具有很好的实用性。下一步工作将考虑推广这种方法, 解决更高效的IBE系统中的密钥托管问题, 进一步提高该方法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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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适用性 第9篇

可扩展通讯和表示协议(XMPP)是一个可扩展标识语言(XML)的应用,该协议不仅适用于两个或多个网络实体间进行结构化和可扩展数据的实时信息交流,更有助于传感器网络实现人到物、物到物的标准化的信息传输目标;作为一个应用层协议,XMPP协议的使用,还能满足传感器网络应用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也更利于服务的扩展;此外,XMPP采用统一的可扩展标记语言(XML)和分布式的网络构架,能够解决无线传感器网络中各类不同应用数据交互时格式不统一的问题,实现异构传感网的互操作。

安全是XMPP协议的基础,传统的XMPP协议安全机制中使用传输层安全协议TLS握手机制用于实现传输层的认证,密钥协商和可靠协商,并使用协商的密钥对传输层进行安全保护。同时XMPP协议定义了应用层认证机制—SASL握手机制,使服务器能够对节点进行身份认证。XMPP安全机制包括认证、授权、数据保护和认可四个方面,认证采用SASL和回拨认证,加密则利用TLS安全传输,但是SASL和TLS采用了公钥加密机制,计算复杂而且未考虑能耗和存储空间的限制。

基于传感器节点能耗和存储空间的考虑,本文提出了适用于无线传感器网络的XMPP协议安全机制的实现方法,包括:XMPP客户端(包括传感器节点和用户)的注册、SASL框架下的节点密钥协商,身份认证、授权访问服务及AES-CCM模式安全传输。

1 传感器网络 XMPP 安全机制的设计

适用于传感器网XMPP安全机制整体框架设计,如图1所示,其中网关作为XMPP服务器,对XMPP客户端包括传感器节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密钥协商和授权操作。整个过程分四个阶段:

在初始化阶段,传感器节点和用户作为XMPP客户端向网关(XMPP服务器)提交注册信息。其中传感器节点提交自身的EUI64位长地址和标识号,用户提交用户名、Password和Email等信息。XMPP服务器通过提交的信息来检查XMPP客户端的合法性及唯一性,同时也为传感器节点和服务器之间的密钥协商和身份认证的奠定基础。

在SASL握手阶段,XMPP服务器将节点提交过来的EUI 64位长地址、自身长地址、随机数、标识号作为输入参数,通过HMAC实现密钥交换,并同时对传感器节点进行身份认证,保证只有注册以后的合法节点才能入网。

在数据安全传输阶段,传感器节点采集的实时数据(如温度等)将其转换为XML流,并对这个流进行AES-CCM加密后,传输给XMPP服务器,网关接到数据后,进行解密后,才能读出XML流中的数据信息。

在授权访问阶段,用户作为XMPP客户端,在对传感器节点的资源进行访问时,在完成注册登录后,要向XMPP服务器(网关)申请授权访问请求,网关对申请的用户进行合法性和唯一性鉴定后,向该用户颁发授权访问的票据,用户获得票据后,即可对节点的资源进行实时访问。

2 方案分析

2.1 安全性分析

本文根据传感器节点自身的特点并结合XMPP的特性进行安全方案的设计,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1)网络安全隔离

对于整个传感器网络的内部通信系统来说,可以采用防火墙与外部网络进行隔离,以保证通信系统的安全性,XMPP相关标准建议客户端和服务器的通信采用TCP端口号为5222,服务器之间通信的TCP端口号为5269,使用时,我们只需对防火墙进行简单配置即可。

(2)通信安全分析

本方案是对SASL认证机制的改进,在认证过程中密钥协商算法,这样节点与服务器之间就有了共享密钥,节点在传输数据时,就可以通过共享密钥进行加密校验,从而保证了节点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3)防御攻击

本方案采用了序列号Sq Num与传感器网络节点EUI64位长地址进行绑定,节点入网身份认证过程中可以有效的防御重放攻击。用户访问时,每次通信都申请授权票据Diploma进行访问,这样就可有效预防中间人攻击。

2.2 存储开销分析

本方案中将存储量较大的数据信息,如共享密钥的存储、更新以及认证码等都转移的网关上,这样就大大节省了节点的存储开销。

2.3 计算开销分析

计算开销的大小取决于算法的复杂程度和计算所耗费的时间。本方案中采用的CC2530的集成的AES-CCM模式的硬件加密,加密密钥为密钥协商过程生成的共享密钥,这就大大减轻了芯片CPU的负担,提高了加密算法效率。

3 结论

本文根据即时通信服务的通信协议标准—XMPP所提供的安全协议包括SASL和TLS等,并结合传感器网路自身特点,提出了适用于传感器网络的XMPP安全机制,为传感器网络在XMPP即时通信领域的高效、稳定的运行提供了安全通道。

摘要:本文分析XMPP的安全协议TLS及SASL的特点,并结合传感器网络信息交互过程,提出了一种适用于传感器网络的XMPP安全机制的实现方法。分析表明该方法不仅提高了XMPP通信系统的安全性,还降低了传感器节点的运算开销和存储开销。

高中英语适用性教学方式 第10篇

一、理解式记忆

在高中英语的教学中,庞大的单词量都是需要学生通过记忆的方式来学习累积的。因此要想学好英语,首先就得从适应性的角度来考虑如何提升学生的记忆效率。这就需要我们应用到理解式记忆的教学方式,从而使得我们的教学过程更符合学习的心理规律。根据单词记忆的特点,我们应该让学生的学习建立在理解记忆上,让学生在新旧单词的联系上进行归纳记忆,同时实现让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由于学生感知印象的深浅关系到记忆的效率以及掌握的牢固程度,所以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对于单词的教授应该根据学生的心理特点,教学方案的设计要尽量做到新颖,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引导学生使用联想的方式来进行印象记忆,在心理上对学生进行深化引导,强化学生的感知印象和记忆。在教授单词的时候,把单词的音、形、字、意同时教给学生,让学生对所学习和记忆的东西全面理解,理解得越清楚全面也就越容易记忆。在学习单词的同时,对于该单词的词义要加以延伸,要对该词的反义词、关联词等进行适度的讲解,归纳比较,对新学习的知识与旧知识进行创造性组合关联,从而实现关联理解和关联记忆,全面的加深学生的理解基础和记忆痕迹,从而引导学生由机械式的被动记忆转化到理解式的主动记忆,既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兴趣性,又提高学生对于单词量的记忆效率。在使学生进行理解式记忆学习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学生所学的知识进行阶段性复习,强化理解记忆的效果,巩固所学到的知识痕迹。只有这样不断地进行练习,让学生习惯理解式记忆的学习方式,才能不断地提高学习效率,完成单词的学习和积累。

二、理解式阅读

在高中英语的教学过程中,更深层次的学习,还在于阅读理解。阅读本身就是一个接受信息的过程,而理解是在接受信息的过程中,进行思考,理解文字所表达思想的过程。文字的堆砌以及符号的表达,都是组成语言的过程,在阅读的同时应用自己的知识量,进行联想重建,实现思维上的吸收和感知,从而理解阅读材料上所传递的信息和意义,这都需要学生在知识积累的基础上对单词、语法、句意等知识进行综合分析处理。可见学生要在学习的过程中做到在阅读的基础上进行理解的深化,是一个思维整体运作的过程。因此教师在阅读教学的过程中,要根据学生的语言知识和文化背景进行引导教学,尽量运用学生已学的知识来填补阅读段落中的信息空白,着重对阅读材料的顺序排列以及逻辑思维进行讲解。在讲解的过程中,还可以对新的词汇、语法以及文章结构进行延伸讲解,从而实现学生在阅读材料上的整体规律认知。在教学方案的设计上,由浅入深,从引导学生对阅读材料进行表层理解,到深层理解,再到整体理解,循序渐进。

三、理解式应用

高中英语教学还应该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进行理解式应用的培养。记忆是积累和认知,阅读是理解和倾听,应用则是表达。表达的最好方式体现在写作上。写作是一个多层次概念,既有语言编排的训练,又有逻辑思维的训练。因此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英语应用写作练习时,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创造性,灵活运用各种引导方式,从写作的准确性、功能性、逻辑性、流畅性等多个方面来进行教学训练,逐步提升学生的写作水准以及表达应用能力。教师从主题结构,段落分布,语法运用等多个角度给学生进行讲解,让学生寻找自己喜欢的表达方式来进行写作。在写作前做好充分的准备,草稿、文字推敲、错误自检等也都是需要向学生进行重点教授的部分。只有在完整地理解写作中要表达的观点,做好充分的准备后,才能够让学生在写作中逐步得到完善和提高。

总之,要想在高中英语的教学过程全面提升学生的应用学习能力,就需要我们广大的英语教师从英语教学的适用性方式出发,注重对学生理解式记忆,理解式阅读,理解式应用的能力进行深入培养,如此才能在接下来的教学中在适用性上取得有效突破,从而实现在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同时,提升学生的英语成绩,保障我们的教学成果。

安全适用性 第11篇

顶岗实习的劳动法律和教育法律属性是适用工伤保险制度保障的法理基础

从一般意义上而言, 职业院校的学生学习分为课堂学习和实践学习, 在实践中学习是职业院校学生学习专业技能的必要途径。根据实习岗位对资格、技能的要求不同, 可将实习分为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 譬如临床医学专业实习只能采取教学实习, 这种实习必须在经验丰富的临床医师指导下进行, 学生没有医师资格, 没有处方权, 不能采取顶岗实习。

顶岗实习是顶岗与实习的结合, 要从“顶岗”和“实习”两方面去理解。顶岗, 即实习学生相对独立承担岗位任务和职责;实习, 是指职业院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组织实习学生在企业进行与专业相关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即实习学生在实践中学习专业技能的活动。

(一) 从顶岗层面而言, 顶岗实习具有劳动法律关系属性

顶岗实习学生提供劳动力是顶岗实习这种法律关系的实质和内容。实习学生的劳动力与企业的生产资料在顶岗劳动过程中相结合, 在此过程中顶岗实习学生消耗了劳动力, 企业消耗了生产资料并实现了经济利益。顶岗实习学生向企业提供劳动力, 实际上就是将自己的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企业支配, 因而具有基于顶岗劳动而形成的人身关系法律属性。这一属性也就决定了实习学生的人身自由受到企业规章制度的合法限制。由于对实习学生劳动力的使用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习学生的人身利益, 关系到实习学生的健康和生命, 因而企业应该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生产条件, 企业应该对实习学生承担劳动保障相关义务。这种人身属性也要求实习学生要接受企业的指令和管理, 遵守企业依法制定的劳动规则, 遵循企业的劳动规律和纪律, 严格按照企业的生产性劳动规范和要求进行劳动。

实习学生所从事的企业岗位工作内容和提供的劳动力是企业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 具有相同的劳动价值, 实习学生享受的实习报酬与其提供的劳动力质量数量要相适应。

人身权利具有平等性, 既然实习学生是相对独立地承担岗位工作任务, 工作内容与企业普通劳动者相同, 实习学生的权利义务就应该与企业普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基本一致。实习学生与企业普通劳动者在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方面是平等的, 实习学生应得到完全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在遭受与工作有关的人身损害时, 也应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虽然实习学生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 不能享有与劳动者身份有关的权利, 但是, 实习学生参加了实质性的工业生产劳动, 是实质意义上的工业劳动者, 就应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与工业生产劳动有关的特别权利, 如获得合理报酬、安全保障、工伤保险, 可拒绝企业违章指挥, 拒绝冒险作业等劳动权利。

(二) 从实习层面而言, 顶岗实习具有教育法律性质

既然实习学生尚处在实践学习阶段, 就其实习目的和过程来看, 是为了在生产实践中学习专业技能, 并且是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生产性劳动, 实习学生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应该与企业普通劳动者权利义务完全一致。首先, 实习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顶岗实习是职业院校学生学习专业技能的一种重要途径, 是职业教育的特色, 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其次, 顶岗实习是带有预备就业性质的生产劳动, 顶岗实习中学生所提供的劳动力有学习专业技能的性质, 学生处在从事职业劳动的预备期, 在为就业做准备。这种实习符合“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再次, 顶岗实习的学生不是一个普通的实习学生, 而是一个参加生产性劳动具有就业愿望的实习学生, 按照专业教育教学大纲和计划安排, 学习内容与专业知识密切相关。

由此可见, 顶岗实习实质上是生产性劳动和实践性学习的结合, 不能因为实习学生的身份缺陷而减损实习学生应该享有的生产性劳动权利。必须结合顶岗实习的实际, 具体分析顶岗实习中的安全法律问题, 以平衡学校、实习学生和企业的权益。只有全面正确界定顶岗实习的法律属性才能为职业教育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笔者认为, 顶岗实习是指职业院校和企业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 通过签订协议共同组织实习学生到企业特定岗位进行与专业相关的生产性、实践性工作的教学活动。顶岗实习的实质是实践性学习, 是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了明确的学习目的的;顶岗实习的内容是与专业学习有关的生产性劳动;顶岗实习的法律基础是顶岗实习协议, 该协议是顶岗实习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础, 具有教育合同的非营利性、社会性和智能性。

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适用工伤保险制度符合社会保险原理, 具有宪法和劳动法律依据

多年来, 职业院校多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所困, 都在探讨如何利用保险制度化解风险, 这是一条非常科学的思路, 但大多局限于商业保险形式。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0日发布了《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 通知及相关方案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实习学生实习期间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和法律法规规章认定为工伤情形下校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以及相关法律费用和实习学生实习第三者责任, 投保主体原则上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保障对象为参加顶岗实习和教学实训的在籍实习学生。但是, 这种校方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 虽然与工伤保险在分散风险的基本功能上是一致的, 但是在法律内涵、适用范围、法律性质等方面有区别, 只能作为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的补充保险。顶岗实习学生人身伤害与生产劳动有风险关联性, 顶岗实习的这种“工作风险性”决定了顶岗实习学生若在实习时受到伤害, 必须适用工伤保险才能充分有效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权利。顶岗实习学生适用工伤保险不仅符合工伤保险法律原理而且有宪法和劳动法律依据。

(一) 顶岗实习学生属于社会保障的对象, 其遭受的劳动伤害应该得到工伤保险保障

工伤是指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工作或由于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判定工伤的标准应该坚持“工作风险”原则, 即工作与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顶岗实习学生从事的工作是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 面临的工作风险与企业普通劳动者相同, 理应以工伤保险的形式来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基本社会权利, 使其在遭受工伤损害时能够利用这种权利维持其生活。至于如何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坚持了“工作风险”原则, 在该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中有“因工作原因”、“与工作有关”、“因履行工作职责”、患职业病等表述。

(二) 将顶岗实习学生伤害纳入工伤保险, 符合社会保险的普遍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和保障性原则

首先,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内容之一, 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原则同样适用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伤事故, 这项原则是由工业风险的普遍存在决定的。顶岗实习学生在顶岗劳动中面临的生产性风险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虽然可以通过改进技术和加强管理来减少和控制风险, 但是, 从总体上说, 工作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排除的;虽然从个体而言, 劳动风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但是, 从总体上说, 劳动风险事故的发生又是必然的, 一旦发生事故, 企业的普通劳动者和顶岗实习学生所遭受损失的几率是相同的。顶岗实习劳动危险的普遍存在及其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客观必然性, 需要工伤保险制度为顶岗实习学生提供保险保障。

其次, 实现公平保障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顶岗实习学生在享受工伤保险的机会和权利上应该机会均等、利益均衡。也就是说, 与员工从事相同劳动、面临相同风险、遭受相同损害的顶岗实习学生可以享有与员工相同的工伤保险权利。这就要求国家在设计工伤保险制度时, 必须消除身份限制, 公平对待顶岗实习学生并确保其享受到工伤保险权益, 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顶岗实习学生是社会保障公平原则的体现, 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再次, 工伤保险是顶岗实习学生的重要安全和生活保障。工伤保险能保证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安全感, 使其在社会心理上保持平衡, 从而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在安定的社会环境中从事创造性劳动。工伤保险的补偿功能符合一般保险具有的“集众多力量, 分担各种意外损失”的原理。国际劳工组织在评价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时曾指出:“在社会政治历史上, 没有什么事情比保险更能急剧地改变普通人们的生活。这种保险制度, 使人们在因不测事故、健康不良、失业、家庭生活承担者死亡, 或因任何其他不幸使收入受到损失的情况下, 不至于沦于赤贫。”由此可见, 工伤保险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社会保障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三) 顶岗实习学生工伤保险的宪法、劳动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权利是由国家宪法和劳动法给予参加保障的。虽然顶岗实习学生不是形式上的劳动者, 但是, 其提供的顶岗劳动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实质内容, 与普通劳动者处在相同的工业劳动环境之中, 面临共同的劳动风险, 因此, 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公民和劳动者的工伤保险保障权利, 顶岗实习学生也应该平等享有, 只有这样, 才符合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我国宪法规定,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设立为公民享有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宪法和劳动法分别以国家根本法和基本法的形式保障工伤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原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 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 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2003年, 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废止了该项规定, 使顶岗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出现了空白, 从立法上来说, 这是一种倒退。职业院校在顶岗实习管理中, 一般采用学校责任保险或者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形式来化解风险, 或者利用民事赔偿制度解决实习学生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虽然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在化解顶岗实习风险方面是一致的, 但是, 工伤保险对顶岗实习学生的保障性远远强于商业保险, 民事赔偿制度程序复杂、保障性不足, 不利于保障实习学生权利。

教育部针对校园内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安全事故保险问题, 但是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 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教育部的规定是一个法律效力层次比较低的部门规章, 国家应该在修改职业教育法和制定社会保险法时, 将顶岗实习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的人身损害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只有使顶岗实习学生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 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条件, 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顶岗实习的劳动法律属性, 要求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建立实习学生工伤保险制度, 为此才能真正有效化解实习风险, 才能真正维护顶岗实习法律关系中各方利益, 为职业院校顶岗实习管理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 推进职业教育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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