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办法(精选11篇)
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第1篇
天津市贯彻“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实施方案
为强化我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进一步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农业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把握目标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完成各项考核内容的基础性考核指标,并力争在各项绩效性考核指标上有所突破,在全国36个被考核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中取得好的成绩和名次。通过在我市开展“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市场流通能力、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调控保障能力和市民满意度,促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再上新水平。
(一)齐抓共管,形成协同机制。“菜篮子”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内容多,参与部门广。各部门既要明确职责分工,担当作为,又要加强相互沟通,积极配合,统筹规划实施各项政策,协同推进各项“菜篮子”工作深入开展。
(二)常抓不懈,形成长效机制。“菜篮子”工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工程。要借助“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的契机,毫不松懈地抓好各项“菜篮子”工作,保证在机构设置、政策制定等方面形成长效机制。
(三)政策扶持,形成保障机制。强化“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顶层设计,进一步加强各项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将各项扶持政策制度化、系统化、长期化,保障各项“菜篮子”工作长期、稳定、有效开展。
二、落实考核内容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国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考核内容和我市实际情况,统筹研究制定各项具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落实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的各项内容:
(一)“菜篮子”产品生产能力方面。在符合国家和我市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的基础上,发展我市肉、蛋、菜、奶、鱼、果六大类“菜篮子”产品生产,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尤其是保持蔬菜播种面积、产量以及肉类产量的持续稳定,努力实现考核年度各种蔬菜播种面积(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力争达到前3年平均值的102%;各种蔬菜产量(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力争达到前3年平均值的102%;猪肉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力争达到前5年平均水平。(牵头部门:市农委)
(二)“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能力方面。科学合理规划“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组织实施。加强我市“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尤其是年交易额居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的功能建设和管理,完善交易厅(棚)、冷藏保鲜、质量安全监测等基础设施配套,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测,规范市场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开展“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公益性建设(公益性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充分发挥批发市场在“菜篮子”产品市场流通中的集散和调控作用。开展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在内的社区“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建设,确保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力争建有4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牵头部门:市商务委)
(三)“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方面。落实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对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每年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查的次数不能少于2次,力争达到4次。强化检打联动机制,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坚决跟进开展执法,确保在农业部对我市开展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中,年度蔬菜、畜禽产品、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超过95%,力争达到97%以上。建立健全我市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确保本市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追溯体系覆盖率达到50%以上,力争实现全覆盖。各区要积极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牵头部门:市农委)
(四)“菜篮子”产品调控保障能力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各类调控政策,包括: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生产扶持政策;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市场流通政策;当“菜篮子”产品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消费者补贴政策;以及我市“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等应急调控政策,稳定我市鲜菜、畜肉、水产品、蛋、鲜果等“菜篮子”产品价格。健全“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根据我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开展“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根据我市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工作。(牵头部门:市农委)
(五)“菜篮子”产品市民满意度方面。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市民满意度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作为进一步完善和提高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将各区“菜篮子”工程建设市民满意度作为考核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牵头部门:市农委)
三、做好自评工作
根据国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我市直接接受“菜篮子”食品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考核。各有关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对照《实施细则》中的考核项目和要求,按照《天津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自评指标任务分解表》的分工,分别负责提供考核数据指标及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并逐条自评分数。市农委负责对我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并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经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于每个考核期次年5月底前报送农业部。
四、组织我市考核
按照国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组织开展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工作。由市农委牵头,市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办法,对各区“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考核,明确各项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供销总社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天津市“菜篮子”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农委主任兼任。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动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下达有关建设任务,组织考核我市各区“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落实我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自评工作。
(二)建立会商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每年召开一次会商会,结合“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汇报各项“菜篮子”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完善工作措施。如遇突发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三)狠抓督促检查。在考核期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天津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自评指标任务分解表》规定的考评指标,结合各自职能和任务分工,加大督查力度,及时掌握“菜篮子”工程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以年度为单位,统计汇总考评项目落实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要说明原因,并制定措施,抓紧落实。
(四)加大扶持力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任务分工和职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在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已经制定的扶持政策,进行梳理,形成合力。
(五)广泛开展宣传。要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让全市人民了解“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广泛征求市民对“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制定的各项政策措施接地气、有实效,确保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各项工作让市民满意。
(六)建立问责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区人民政府在推进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中,落实本单位业务职能不力,导致《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考核项目出现扣分甚至“零分”项的;提供考评数据不真实,受到批评的;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造成我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出现严重后果的;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导致我市在“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工作中出现否决项,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并严肃追责问责。
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全面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农业部等13部委《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本市各区“菜篮子”工程建设情况。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由市农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商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国税局、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供销总社等天津市“菜篮子”食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考核本市各区“菜篮子”工程建设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的方式,各区考核内容所得分数按百分制进行折算,最终按照折算后所得分数进行考核分级。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二章 生产能力考核
第七条 蔬菜面积(有农业区满分8分,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指有农业区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的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数据来源:市统计局数据)第八条 蔬菜产量(有农业区满分8分,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指有农业区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西甜瓜、马铃薯、草莓,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数据来源:市统计局数据)第九条 肉类产量(有农业区满分8分,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指有农业区猪肉产量。考核年度猪肉产量达到或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4分,直至满分。被考核的有农业区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如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范围内,得基础分6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天津调查总队数据、市政府规划文件)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考核
第十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有农业区满分4分,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指有农业区对“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已纳入规划并实施得4分,未纳入或未按规划实施不得分。(数据来源:区政府规划文件和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建设(有农业区满分10分,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指有农业区年交易额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批发市场场地布局合理得基础分2分,交易厅(棚)、冷藏保鲜等设施齐全得基础分2分,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得基础分2分,市场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得基础分2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批发市场具有公益性得绩效分2分。公益性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批发市场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二条 零售网点密度(有农业区满分6分,市内六区满分6分)。指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的“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数量。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4分,低于2个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工商登记)第四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考核
第十三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农业区满分10分,市内六区满分9分)。指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区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得基础分1分,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得基础分1分,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得基础分1分(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得基础分1分,每项未做到不得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每年开展区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查2次得基础分2分,少开展1次或查出问题未处理各扣1分;每增加1次得绩效分0.5分,最多得1分。强化检打联动机制,监督抽查中每发现1例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并跟进开展执法得绩效分0.4分,最多得2分。获得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命名的区,得绩效分1分。(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第十四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农业区满分9分,市内六区满分9分)。有农业区指生产环节和市场销售环节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市内六区仅指市场销售环节的“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考核年度“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平均值达到或超过95%得基础分7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最多扣7分;每提高0.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1分,直至满分。(数据来源:生产环节以市农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数据为准,市场销售环节以区市场监管局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数据为准)第十五条 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情况(有农业区满分5分,市内六区满分5分)。指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抽查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批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追溯体系覆盖率,覆盖率达到50%,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1分,直至满分;低于50%不得分。(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第五章 调控保障能力考核
第十六条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有农业区满分8分,市内六区满分6分)。主要指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市内六区无此项考核内容);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制定实施每类政策各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不得分。(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第十七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有农业区满分4分,市内六区满分4分)。指根据各区“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各区自行确定耐贮蔬菜、肉类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并执行得4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均不得分。(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第十八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有农业区满分4分,市内六区满分4分)。指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得基础分3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得绩效分1分。(数据来源:区政府及区有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第十九条 “菜篮子”工程管理体系建设(有农业区满分4分,市内六区满分4分)。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成立“菜篮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且配置专职人员,得4分;未成立领导小组扣2分,未设立办公室或人员配置不到位各扣1分。(数据来源:区政府文件)第六章 市民满意度考核
第二十条 市民满意度(有农业区满分8分, 市内六区满分8分)。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并公开评估办法,统一对有农业区和市内六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数据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第七章 考核步骤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自我评价。各区对考核期内“菜篮子”工程建设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经本区人民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审核并盖章后,于每个考核期次年4月底前按程序报送市农委。
(二)初步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三)实地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各区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建设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形成实地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评报告和实地考核报告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8月底前由市农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市农委向各区人民政府反馈,并抄送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各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给予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要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八章 否决项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的区要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区,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第2篇
扬州市菜篮子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菜篮子”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市政府2011年第4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和江苏省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支持范围:
围绕实现“十二五”期间市区“菜篮子”工作“1161”目标,财政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市区新建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及部分老菜地的完善改造。扶持市区蔬菜生产基地发展日光温室、钢架大棚、连栋大棚、智能温室、避雨棚架、食用菌菇房、防虫网、遮阳网、无纺布、喷滴灌、工厂化育苗、无公害生产等设施,扶持市区蔬菜生产基地进行田间道路、沟渠、泵站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市区蔬菜生产基地开展蔬菜产地准出检测和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等非生产性支出。
二、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市级财政支持的市区“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区两级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1、建设计划安排。每年年初,由市农业主管部门拟定“菜-1-
篮子”建设计划,会商市财政部门后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2、“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年初项目计划下达后,有关乡镇或园区要根据市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和要求,认真编制项目合同,报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批复后的项目合同作为项目报账、检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三、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分期验收拨付制和区级财政核拨制。从对市“菜篮子”基地建设方案批准下达到项目实施结束通过市农业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的验收,市财政部门参照财政报账制要求分四次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区财政部门,再由区财政部门核拨至“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或园区管委会。具体程序如下:
1、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后补助资金的拨付。“菜篮子”工程建设方案经有关领导审批下达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现场确认开工后拨付3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2、工程进度达一半后补助资金的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进度达一半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现场验收确认后拨付30%。
3、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补助资金的拨付。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现场验收确认后拨付30%。
4、工程项目经过决算审计后补助资金的拨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市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依据审计报告拨付剩余的10%项目补助资金。
四、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1、区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2、区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实施项目所在园区、乡镇,不得在“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补助资金中提取管理工作经费。项目实施完毕后应及时确认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3、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扬州市财政局。
天津市出台治污考核追责办法 第3篇
《考核办法》规定,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指标未达到年度目标要求、影响生态文明建设的区县,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将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考核和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环保局及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并定期通报考核结果。
考核市级责任部门的主要内容包括: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情况;全面完成年度任务、重点工作和生态文明建设任务情况;严格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认真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情况。
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第4篇
一、《办法》、《细则》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是首都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做好“四个服务”的重要前提,也是展示首都文明进步形象的重要方面。
奥运会成功举办及新中国成立60周年重大庆典活动保障任务圆满完成后,市委、市政府根据北京市社会发展形势及时提出了建设世界城市的战略发展目标。世界城市的建设目标,对城市环境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提升首都城市环境质量,北京市委、市政府提出了“精细管理、美化市容”工作要求,同时把“全面推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综合考评”,加强城市环境长效管理,做为城市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首都环境建设办”)依据要求,研究建立了首都城市环境考核评价体系,编制了考评办法,制定了考评实施细则。从2011年第二季度起,全面推行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综合考评。
开展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综合考评目的是通过考核评价引导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和投入的持续改善,促进城市环境建设在信息化、精细化和社会化等方面实现创新发展,调动区县、部门环境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城市环境建设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办法》规定了考评的主体、主要内容和对象
考评的主体是首都环境建设委,具体工作由首都环境建设办实施。
考评主要内容是首都“四大环境”,即:市容环境、生态环境、设施环境和秩序环境。重点考核评价各成员单位在首都城市环境建设中的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效果和创新创优等方面的情况。
考评的对象是承担城市环境管理职能的单位、部门,并通过对区县政府城市环境建设工作的考评,发现职能部门在环境建设管理中存在的共性问题,通过对“块”的考评促进“条”的管理,提高环境建设专业队伍服务区县、服务公众的水平。
三、《办法》明确了考评的原则、制度和方式
原则: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区分类,循序渐进。
工作制度:综合检查、年度考评。考评的周期是年度,一年考评一次。
考评方式:采用综合考评(100分)和社会评价(100分)双百分制。其中综合考评的权重为70%,社会评价的权重为30%。通过双百分制考评,对考评对象管理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其管理绩效进行综合考评和社会评价。
分层实施:城区、郊区分层实施考核评价,城六区为一个层次,十个远郊区县为一个层次。
四、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依据《办法》的规定,首都环境委建立考评联系会制度,首都环境建设办负责组织综合考评和社会评价的实施。具体对重点任务及工作保障、综合检查、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环境卫生、城市容貌、环境秩序、园林绿化、大气环境、水环境、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城市环境热线统计、市政市容志愿服务团队信息反馈等12个项目进行考评。
重点任务及工作保障考评每季度或每年组织1次。综合检查根据环境建设重点任务、季节变化,每年组织1-2次。信息化城市管理考评每季度进行一次打分,并结合全年主观评价,年终进行汇总计入城市环境建设考评。环境卫生每季度或每年组织1次考核。城市容貌专项考评按季度组织实施。环境秩序包含城管执法重点工作任务和日常执法两项内容。城管执法重点工作任务每季度组织抽查,年度考评。日常执法实行月考核、季评价、年度汇总。
社会公众满意度调查是指对城市环境建设社会公众满意度进行调查。该项目按季节或季度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热线统计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城市环境热线反映的环境卫生、城市容貌、环境秩序、井盖管理、线杆线缆、供热质量等方面的合理诉求和媒体反映的环境问题。该项目季度统计,年终打分。市政市容志愿服务团队信息反馈是将志愿者向市城市管理信息平台(12319)反馈的服务信息,计入对考评对象的评价,实行季度统计,年度评价。
五、考评结果及奖惩措施
《办法》规定,首都环境建设考评结果将分为优秀、良好、达标、不达标四个档次,年终根据环境建设综合考评结果,提出年度评比表彰的意见。考评的信息由首都环境建设办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并报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绩效办。同时,《办法》还设置了相应指标,因违纪违法、重大责任事故和责任不落实等情况发生将降低成绩档次。
天津市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5篇
资产管理部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ZG/GL/10 002 1 目的强化员工绩效管理,提高公司管理技能,落实企业“高效”文化。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管理部各级管理员工(包括中高层、业务人员)的绩效管理。3 职责分工
3.1 资产管理部经理统一负责部门员工绩效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并上报公司行政部。
3.2 绩效管理与考核坚持“权责明确”的原则,实行直接上级对所属直接下级的直接管理和考核。
3.3 资产管理部员工依据资产管理部要求,每日至少出访3家相关企业或相关渠道,以上交名片作为出访凭证。每月至少上报10个可投项目。考核办法
4.1 考核内容
资产管理部绩效考核分为工作业绩考核和工作表现考核两部分。
4.2 考核方法
4.2.1资产管理部员工试用期工资为1200元/月,转正工资为1500元/月
4.2.2绩效考核按月进行考评和考核,直接与个人月度绩效工资挂钩,并管理员工考核结果将作为季度奖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4.2.3绩效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工作业绩考核占70分,工作表现考核占30分。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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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ZG/GL/10 002 分为达标分。
4.2.4 工作业绩考核按月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评和考核(详见《岗位职责与工作计划》),单项考核满分为100分。
4.2.5 工作表现考核按员工平时的工作表现从“严格认真、主动高效、客户意识、团队协作、学习总结”五个方面进行评价和考核(详见《月述职》),单项考核满分为25分。
4.2.6 考核总得分=工作业绩得分+工作表现得分。
4.2.6.1 工作业绩得分=工作计划考核得分×0.7。
4.2.6.2 工作表现得分=工作述职考核得分×1.2。
4.3 考核挂钩
4.3.1 考核总得分达到60~70分为达标分数段,按照个人岗位工资标准计发个人月度岗位绩效工资。
4.3.2 考核总得分高于达标分数段者,其奖励工资在季度奖金中具体体现,奖励标准见下表。
4.3.3考核总得分低于达标分数段者,扣减个人月度绩效工资,扣罚标准见下表。附:员工绩效考核奖罚标准表其他
5.1 每月对员工工作计划进行审核、签字时和对员工月度工作进行检查、考核时,资产管理部经理必须与员工开展面谈。面谈时间不应低于30分钟。面谈中要对员工成绩和优点予以肯定,并具体指出员工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5.2 员工对资产管理部经理考核结果存在严重分歧或意见者,可以直接向公司行政部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ZG/GL/10 002 投诉,公司行政部对员工投诉必须予以及时受理和答复。
5.3 每月考核结果于次月1日前提交公司行政部,由公司行政部汇总,并直接与个人工资挂钩。
5.4 本办法修订权属于资产管理部。
附加说明:
本办法提出:资产管理部
本办法修订:资产管理部
本办法审核:公司董事会
天津理工学院党员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6篇
(2002年6月27日第15次院党委常委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员管理,提高党员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天津市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员管理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基层党组织最经常、最基础的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党员管理的办法。
第三条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要向所在党支部请假。党员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
第四条 党员因就业或因工作变动使党的组织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对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接转组织关系者,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党纪处分;对超过六个月不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条党员国内调动,组织关系转递程序:
(一)外省市调入本院的党员,必须经天津市委组织部换信后,再到学校组织部办理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二)党员的调入、调出及党员的校内调动(指各总支之间的调动)都必须到校组织部办理转递党员组织关系手续。在总支管辖范围内的调动,不必办理组织关系转递手续。调往外省市的党员,还须经天津市委组织部换信。
(三)短期到外单位(或来我校)工作、进修、学习的党员,半年以下者,必须办理党员关系的证明信(临时关系),待工作、进修、学习结束后,在原证明信上加盖进修、学习单位组织部公章,带回单位;半年以上(含半年)者必须转党员正式关系。
第六条 党员信息采集。
(一)各党总支要有专人负责党员统计工作,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各党总支每学期对本单位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死亡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做出统计,填写党员信息采集表,为年终统计做好准备。
(二)做好年终《党内统计年报表》的统计填报工作。在填写信息采集表及其它报表时,要如实填写,按时、准确地完成此项工作。
第二章出国(出境)人员党组织关系及党籍管理
第七条 出国人员党员组织关系转递程序:
(一)公派留学人员的党员正式关系一律保存在原单位,由党总支开具党员证明信,经学校
组织部换信,由本人交到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或派出主管部门。
(二)根据协议、协定及校际交流和其他渠道出国讲学、进修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党员,凡出
国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均须办理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到国家教委外事局出国留
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或派出主管部门。
(三)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经党员本人提出保留党籍的书面申请,党组织关系可保留在原单位。申请书上要写明出国的原因,申请保留党籍的时间。保留党籍申请要一式两份,经
党总支批准后,再交学校组织部备案。党总支在审批意见中要注明批准保留党籍的期限。批
准后的保留党籍申请,党总支留一份,送组织部一份。在批准保留党籍的期限内,原单位保
留自费出国人员的党籍。如在国外因某种原因不能按期回国者,要向原单位的党组织书面申
请延续其保留党籍的时间。
第八条出国人员的党籍管理
(一)经学校批准出国(出境)长期定居者,出国前应办理停止党籍手续,预备党员出国定
居,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二)党员因私出国(出境)超过批准假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党员出国留学(包
括公派和自费)逾期不归者,如已确知他们在外长期定居,或长期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或
已与外国人结婚不再回国的;党组织应根据情况作出停止党籍或除名的处理。
(三)停止党籍,是指所在党组织停止与其发生党的组织联系,停止收缴其党费,该支部党
员统计时不再统计。对党员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应在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党总支审议,由党总支报党委审批。
第九条 回国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恢复
(一)公派出国(出境)的党员按期回国后,本人应立即向党总支报到,并向党组织汇报出
国期间的表现,经党总支审查无问题,原单位党组织可直接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
(二)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按期回国后,应立即向党总支提出恢复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向党组织如实汇报自己在国外的思想表现情况。经党总支审查报党委批准后,再恢复其组织
生活。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党员,出国期间的党龄应连续计算。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
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三)因私出国(出境)回国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解决党籍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
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2、经批准已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表
现好,可以重新申请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四)对于叛逃、出走党员的党籍处理,应严格按中纪委(199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认真做好出国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组织管理工作
(一)党员出国前,所在党总支应认真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教育其在境外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按境外党组织的要求参加组织活动。
(二)对在国外已被停止党籍的党员,党总支要利用多种渠道,尽量作好本人的思想工作。
(三)对有的党员在等待签证尚未出国期间,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不与所在党组织联系,其
所在党组织要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
(四)各党总支要将出国党员回国的情况及时上报学校组织部。
第三章党费的交纳、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每月按时交纳党费。对无故不按时交纳党费者要进行批
评教育。六个月无故不交纳党费者,按自行脱党处理。各党总支要在每月10—20日将党费
交到学校组织部。组织部于每月月初按规定比例上交市委组织部。寒暑假期间的党费可推迟
到开学后的第一个月交纳。
第十二条 交纳党费标准
(一)教职工党员以职务工资、津贴和目标奖之和为基数交纳党费。
(二)离、退休党员,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为基数交纳党
费。
(三)交纳党费的比例:
工资基数在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按工资基数的0.5%交纳党费;
工资基数在400元—600元(含600元)的,按工资基数的1% 交纳党费;
工资基数在600元—800元(含800元)的,按工资基数的1.5%交纳党费:
工资基数在800元—1500元(含1500元)(税后)的,按工资基数的2%交纳党费;
工资基数在1500元以上(税后)的,按工资基数的3%交纳党费。
(四)学生党员和无收入的党员,每月按0.2元标准交纳党费。
(五)因私出国(出境)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停止党籍,暂不交纳党费,待回国
恢复党籍后,再补交党费。
第十三条 党费管理权限和上缴、留存比例。
党费管理的权限是市委、学校党委两级管理。每月的党费上缴市委组织部30%;下拨各党
总支30%;学校留存40%。
第十四条 党费使用范围
根据中组部(1980)3号和(1982)12号文件的规定,党费只能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必要开支,用于对全体党员有益的事项上,包括:
(一)党员教育、训练费用的补充开支。
(二)党员的日常政治理论学习和必要的业务学习资料,以及订阅党员
读物费用的开支。
(三)优秀党员和先进党组织活动费的部分开支。
(四)对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以及有特殊困难的党员给予适当救济
补助所需费用的开支。
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要建立健全党费管理制度。党费的收缴、管理要专人负责,要专门立帐。
第十六条 组织部每年要对全校党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察。对贪污、挪用党
费的党员要严肃处理。次年寒假前将全院党费的收缴、使用情况公布。
第四章党员考核
第十七条 要坚持对党员的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党员执行党章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的情况。
第十八条 考核方式
(一)日常了解。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党员的工作实际和群众的反映掌握本单位党员的状
况,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克服改正。如发现重大问题,在进行解决处理的同时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二)定期分析。党总支和党支部每年寒假前对本单位党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肯定成绩,找出差距,以便今后有针对性的工作。
党总支要特别做好对新党员半年一次的质量分析,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全年新党员质量
分析的书面报告交到组织部。
(三)全年总评。每年4—5月份在全体党员中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第十九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
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的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
党中央保持一致,为推动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作出贡献。
(三)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到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四)是否切实地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地牺牲个人利益。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党员的基本方法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
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等。
(二)自我评价。在学习教育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开展党内外谈心活动,认真总结个
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三)民主评议。一般应召开党小组会和党支部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地而不是敷衍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非党群
众的意见。评议后,由党员本人填写《党员民主评议表》,党小组或党支部填写评议意见。
(四)组织考察。支部委员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
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党员的表彰和处理
(一)对民主评议好的党员,由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模范作用突出的党员,可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在党总支和全院一定范围进行评选,经党委批准后,在“七一”表彰活动中进行表彰并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的称号。
(二)对评议中揭露的违法乱纪等问题,要认真查明,严肃处理。经评议被认为是不合格的党员,要按照“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原则,首先在教育和帮助上下功夫,使其提高觉悟,振奋精神,改正缺点和错误,努力争取做一名合格党员。要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区别情况,分别妥善处理。本人愿意改正,决心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的,要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限期内仍未能改正的应予除名;不合格而又不愿意改正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要予以除名;本人不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和接受党的纪律约束要求退党的,同意其退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除名。
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要按照党章规定,严格履行手续。党员被除名、劝退或限期改正,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讨论时要认真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做出处理决定,报党总支审核,然后报党委和纪检委审批,党员要求退党,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报党总支和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学院每年在“七一”前后表彰一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各党总支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每年“七一”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活动。要通过开展“创优争先”活动,结合民主评议党员,对全体党员进行一次党性教育,激励党员更好地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大学体育课成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7篇
体育课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环节。体育课程是寓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体育技能教育于体育活动并有机结合的教育过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体育课程应实现的课程目标是:运动参与目标、运动技能目标、身体健康目标、心理健康目标和社会适应目标。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我校《学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体育课的实际情况,特拟订体育课成绩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体育课是学生必修课程,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对旷课、迟到、早退的学生除教师及时教育外,并记录在案作为评定平时成绩的依据,按10%的比例计入学期成绩。
二、体育课按规定为考试课程,其考试项目和标准,由体育部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并在学年初向学生公布。
三、体育课身体素质测试安排在每学期期中进行,专项技能考试安排在各项教学进度的最后两周进行,在期末其他学科考试开始前一周进行体育理论考试。全部考试完毕后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学生成绩,体育部审核后,及时报送教务处和各院办公室。
四、学生成绩评定办法。
一年级、二年级为必修课。
成绩评定:
(1)体育专项技能占40%;
(2)身体素质测试占30%;
(3)体育理论考试占20%;
(4)出勤与学习态度占10%。
三年级、四年级为选修课。
成绩评定:
(1)体育专项技能占90%;
(2)出勤与学习态度占10%。
五、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体育课按不及格论,必须重修。缺考按不及格论。
六、学生每学期体育课成绩不及格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重修。
七、体育课重修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按肄业处理,无学位。
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第8篇
新建3个菜市场
针对河东区春华地区和向阳楼地区菜市场不足的问题, 区商务积极抓好协调规划, 按照菜市场建设布局合理、便民利民、协调发展的原则, 重点建设春华地区老龙头菜市场、成林道与永宁路交口的永成菜市场和唐口街二号路菜市场, 计划2010年上半年建成开业。
据了解, 目前, 坐落于天津站后广场地区的老龙头菜市场已全面开工, 拟建成框架结构二层菜市场, 总建筑面积达7800平方米, 计划5月底前竣工。此项目建成后将弥补春华地区菜市场严重不足的现状, 满足该地区3万多居民的买菜需求。
该市场的建设将严格按照国家级示范菜市场的标准建设, 以“购物环境商场化、配套设施人性化、经营商品品牌化、商品价格大众化、计量器具统一化、市场管理规范化”为服务标准, 经营蔬菜、水果、土特产、水产、熟食、生肉及冷鲜食品等与社区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必需品。另外, 还将在二层开设农副产品自选超市。
改造提升2个菜市场
针对向阳楼晨阳道阳光农贸市场和上杭路慧通菜市场目前经营环境及经营设施不规范的现状, 2010年, 区商务委将按照天津市示范菜市场标准对其进行规范提升。
困扰上杭路街道第六大道社区居民的买菜难问题近日得到了彻底解决, 位于社区东侧的慧通菜市场于3月25日开业纳客, 受到周边居民的欢迎。该市场生鲜副食品售货大厅内设90个售货间和33个售货岛, 可同时容纳140余商户经营。同时, 为了满足周边社区居民的生活需求, 市场外还新建了慧通茶城和餐饮街, 随时提供福建产地的各类茶叶以及各式早点、快餐等。
另外, 阳光农贸市场已开始进行改造提升前的拆迁工作。改造提升后的阳光菜市场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 计划于2010年7月初竣工。该市场改造提升后, 不仅能彻底解决向阳楼地区晨光里、阳光星期八、星河花园、恋日风景等周边社区2万多居民的购菜问题, 而且将给周边居民提供安全、卫生、整洁的购物环境。
巩固2个示范菜市场
河东区目前拥有大直沽菜市场和十四经路家家福菜市场2个国家级示范菜市场。2010年, 河东区将巩固和完善管理, 提升经营、管理和服务档次, 推进超市化管理菜市场的模式, 并逐步向全区菜市场推广。
“菜篮子”工程再启动 第9篇
“菜篮子”首先要安全
生活水平提高使得菜篮子产品的质量安全更受关注。“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突出,已经影响了农产品的消费信心。”4月12日,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在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上说。
得出这一结论,与今年以来连续出现的“毒蔬菜”事件不无关系:
2010年元月25日—2月5日,武汉市农业局在对蔬菜市场例行常规检测时发现,来自海南省的5个豆角样品水胺硫磷残留超标,此后,广州、南京、合肥、上海、郑州等10个市也发现来自海南的问题豆角。
2010年4月9日青岛市再曝惊人的“毒韭菜”。4月1日开始,青岛一些医院陆续接到9名食用韭菜后中毒的患者,经医院检查属于有机磷中毒,也就是说韭菜上的残余农药严重超标导致中毒……
据相关人员介绍,“问题蔬菜”事件频发,与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不断向远离城市的农区转移,打破了原有的“近郊为主、远郊为辅、农区补充”的生产布局有着很重要的关联。农区主要是散户种植,难以规范监督和管理,而导致其直接农药残留无法根治。
据中国农科院要求匿名的一名研究员回忆,2001年,全国蔬菜抽检的普查合格率只有52%。当年4月,农业部紧急启动“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经过8年努力,最好的时候全国抽检已能有95%左右的合格率。
但农残问题,显然并非一朝一夕能解决。国家大宗蔬菜产业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陈日远说:“规划、监管和扶持是第二轮菜篮子建设应关注的重点。” “应解决的是两类问题,一是食品安全性问题,二是农民增收和农业的基础建设问题。”
显然,“菜篮子”安全问题已成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重头戏。
农户不能承受之轻
农区散户种植的模式,难以规范监督和管理带来的不仅仅是“毒蔬菜”事件的频发。
还会引发种植产业链各个环节的问题。例如,“毒豇豆”导致海南总计20余万亩的豆角销售价格从8元/公斤下降到0.8元/公斤还无人问津;受“毒韭菜”影响,青岛地区韭菜的主要产地莱西市孙受镇,还有1000多亩韭菜没有卖出去,头茬韭菜0.5元1斤都无人问津……可见,种植户本身也成为受害者之一。
产品的价格和销量直接关系着农户的最终利益,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自去年以来,大蒜这种原本普通的调味品身价大增,跻身‘贵族’蔬菜行列,从一两块到如今的七八块,几乎逼近猪肉价格,甚至快赶上高级水果的价格了”;“‘疯狂的大蒜’”余音未了,蒜薹今年刚一上市,即创出每公斤7.2元的历史新高”;“有‘红老虎’之称的辣椒,主要品种从每公斤4元涨到7元,最高时甚至达到每公斤40多元”;“黑豆价格近日也离奇攀升,一度超过肉价……
以上相关报道,似乎意味着一直是中国弱势群体的农民,打了一场“翻身仗”。但在这些农产品价格离奇暴涨的背后,与之关联的不仅仅是供求关系、自然灾害影响以及通胀带来的连锁反应、菜贩子的囤积居奇……很多迹象表明,这其中隐藏着更多的人为因素。总之,种植户绝不是这场价格博弈中真正的赢家。
如何保障种植产业中最脆弱环节“农户”的最终利益,亦是本轮“菜篮子”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第二轮设计时,应加强对基础设施,特别在农民合作组织和流通环节、税收、农基、农业装备上的补贴,”陈日远说。
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第10篇
证书登记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管理,依法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根据《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基本情况进行登记、考核的工作规范。《继续教育证书》作为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和考核结果的专门凭证,是对其进行业务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使用对象是在本市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印制。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继续教育证书》的统一申领、编号、发证、考核和验证工作。企事业单位负责《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主要包括指导个人信息填写、继续教育情况登记以及在照片处加盖单位印章等工作。人事档案存放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由档案所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负责。第五条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和记载内容包括:学习形式、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成绩。
“学习形式”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方式,主要包括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坛讲座,网络培训,攻读学历、学位,以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学习内容”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全市要求,参加公需科目培训和专业培训等的具体课程、项目名称。
“学习时间”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学习时间按学时记载,也可转换成学分记载。“学习成绩”可用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记载。凡领取相应证书的,应注明证书号。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学时完成当年学习任务,每人每年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天。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累计不得少于18天。(每半天按4小时标准换算)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凭有关证书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档案所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登记。以自学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的,登记时须提供自学计划、自学情况和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
各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学习证明及自学材料,将其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如实记入本人《继续教育证书》,并由经办人签字,在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登记工作。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完成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和考核工作。通过查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记载的内容,考核其是否完成规定学时,学习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规定者为合格,由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认真推动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工作的开展,并做好继续教育统计工作。在每年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对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参加继续教育人数、参加学习比率、主要学习形式等情况进行统计,认真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统计表》(附件),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市人力社保局。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其《继续教育证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人手一册《继续教育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擅自涂改。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继续教育证书》。《继续教育证书》填满后,可申请续发新证,原证仍由本人保管。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结业证书”、“合格证书”等替代 《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保证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和登记工作的严肃性。继续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不记载或不如实记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予以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未达到学时要求的,应及时完成学习任务;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习任务的,业务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业务考核不合格,拒不改正的可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三条 经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部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继续教育(人力资源)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本部门、本单位具体的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30日废止。《关于印发<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教〔2002〕27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天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第11篇
农办综[1996]9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国“菜篮子工程”建设,促进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鲜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加强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规模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
第三条 定点市场的区域布局主要集中于: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部分省会城市,有可能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中心的新兴城市和全国“菜篮子”产品主产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申报定点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已被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凡是符合《“九五”“菜篮子工程”全国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中国水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规定的市场建设和发展布局原则,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型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均可申报定点市场。
销地市场(包括综合性批发市场和专业性批发市场):
市场所在城市的非农业人口在100万以上,市场主营产品年交易量占当地此类产品销售总量的1/3以上,具有较为完备的市场交易及辅助设施。
产地市场:
市场位于全国性或区域性鲜活农产品主产区,并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一)蔬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蔬菜播种面积达到3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蔬菜生产量的2/3以上;
(二)水果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水果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水果生产量的2/3以上;
(三)畜禽批发市场:市场年交易量占当地畜产品生产量的1/2以上;
(四)水产品批发市场:市场所在地属于全国重要渔港或淡水产品主产区,市场年交易水产品数量10万吨以上。
其他鲜活农产品市场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第六条 市场选址、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及有关政策法规。
第七条 具有较完备的市场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市场运行较为规范。
第八条 市场正式运营一年以上。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九条 定点市场的申报程序
申报定点市场,须向当地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销地市场:须经市场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荐上报农业部、同时对口抄报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
产地市场:须经市场所在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共同推荐上报农业部。
第十条 定点市场的审批程序
农业部根据地方政府和省级农业、畜牧、水产、农垦等主管部门的推荐,经过考察、评审后,批准命名定点市场。
第四章 对定点市场的扶持
第十一条 根据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市场发展和运营规范的政策。
第十二条 在衔接国外投资、立项争取国家政策性贷款等方面,对定点市场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 帮助定点市场与全国重点鲜活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
第十四条 优先吸收定点市场加入农业部全国“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有关市场运营和发展的政策、产销动态信息。
第十五条 对市场的建设发展和营运管理给予指导和咨询,帮助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健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各级市场管理人员集中培训,组织考察、交流活动,约请参加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召开的座谈会。
第五章 定点市场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按照统一规定,悬挂农业部颁发的“‘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标牌。第十八条 接受农业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的时间,向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报告季度和市场运营情况。包括:各类商品的成交量、成交额、成交价格,以及市场运营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条 市场管理机构发展变化或变更法定代表人,须及时向农业部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报告。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定点市场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和评估,对于不符合定点市场资格的市场,撤销其“定点市场”的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