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精选7篇)
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 第1篇
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编号:)(详见附件)。基于乙方个人生涯规划发展原因,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劳动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1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劳动合同》。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1.2《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劳动合同》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除甲方同意给予乙方总计人民币壹万元的款项之外,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钱款、费用。乙方同意,该等钱款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钱款,除此之外,甲方没有对乙方负有任何其他债务。
1.3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劳动合同》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放弃根据《劳动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请求的权利。
2、承诺与保证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2.1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债务负担;
2.2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管辖法律: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3.2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东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生效。
4.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壹)份。
4.3附件:《劳动合同》
甲方:乙方:
盖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 第2篇
本《提前解除终止〈外派常保服务合同书〉的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由下列双方针对:某物业公司向甲方提供保洁服务,已不需乙方提供服务,签订如下协议:
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鉴于:
(1)甲方和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署了《XXXXXXX合同书》;
(2)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提前终止解除该《XXXXXXXX合同书》。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甲方向乙方提出,并且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
方已签署的《XXXXXXXXX合同书》。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XXXXXXXXXXXXXX合同书》项下的各项义务;
(2)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金,并且甲方不再对乙方负有
任何其他钱款、费用。
2.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1)解除《XXXXXXXXXXXXX合同书》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责任负担;
(2)解除《XXXXXXXXXXXXXX合同书》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3.管辖法律: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授权代表:
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 第3篇
1 劳动合同签订中劳动者权益之保护。
1.1劳动合同签订中的强制性保护。《劳动合同法》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要负两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支付双倍工资。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成立。第14条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中的保护。当前我国普遍存在着劳动合同短期化的现象, 这种短视的做法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十分不利, 严重影响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因此, 《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款成为引人注目的焦点, 它的推出有利于保证劳动者的稳定感并进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其体现的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之处在于:1.2.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 而非累计时间达到十年以上, 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法律作这样的规定, 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 就能说明他已经胜任了这份工作, 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劳动者愿意, 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1.2.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 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在订立劳动合同时, 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已在该单位工作满十年, 但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 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1.2.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 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只要劳动者提出, 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 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权不同意。[1]
2 劳动关系解除中劳动者权益之保护。2.1
赋予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对合同双方产生约束效力。虽然劳动合同可依双方协商而解除。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能单方任意终止劳动关系, 否则, 将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从以往实践看, 导致许多劳动者单方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在于企业未按劳动合同约定, 为劳动者提供已承诺的用工条件、福利待遇及报酬, 甚至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用工中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从而引发纠纷。劳动者无奈只得辞职, 并承受因辞职对自己的不利。为此, 《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该法定解除权分两种, 一种是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方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一种是无需提前通知, 只要出现相应的法定情形, 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第一种法定解除权须存在以下情形下方可行使: (1)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损害劳动者劳动者权益的; (5) 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种法定解除权须存在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此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不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还可得到相应的补偿。2.2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2.2.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前提条件是, 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 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即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 此种情况下,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2.2.2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38条之所以赋予劳动者就劳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存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违法行为, 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此等情形下劳动者解除了劳动关系实属无奈。因此《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又是对用人单位违约或违法的惩罚。2.2.3非过失辞退劳动者时的经济补偿。依《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此三种情形下, 劳动者无过失, 用人单位也无过错, 但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2.2.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时的经济补偿。市场竞争, 优胜劣汰。经济性裁员中, 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 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 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但因此被辞退的劳动者毕竟受到经济损失。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 因《劳动合同法》46条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这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
3 劳动关系终止中劳动者权益之保护。
所谓劳动合同终止, 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 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劳动合同法》不仅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同时劳动关系终止中也赋予劳动者一定条件下的经济补偿请求权。3.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关系终止。是否续签劳动合同, 本应取决于双方自愿。但《劳动合同法》在此对劳动者进行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劳动合同法》在此情形下对劳动者的保护, 也作了一定限制, (1) 仅限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 (2) 须劳动者在维持原有合同约定条件或提高情况下同意续订劳动合同。3.2特殊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46条规定, 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使劳动合同终止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因为在上述情形下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中, 劳动者是无辜的, 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 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 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2]有法不依的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低。为此《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依照第47条规定[7]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85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逾期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此规定旨在通过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从而促使用人单位履行支付义务。
参考文献
[1]许浩.劳动合同法解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误读[Z].人民网, 2007, 11, 19.
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 第4篇
张女士自2008年3月1日起在青岛奥托公司任导购员,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2月初,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奥托公司欲终止与张女士的劳动合同,但眼看公司快到旺季了,正是缺人手的时候。如果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当劳动合同再一次到期,如果张女士要求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奥托公司则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还要依法与张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是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决定——不与张女士续签劳动合同,并直至2010年5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3个月并且过了公司业务旺季后,方通知张女士终止劳动合同。
张女士声称:
公司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她本人,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3个月方才通知其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多支付一个月工资。
奥托公司声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份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因此,奥托公司认为可以通知张女士终止劳动合同,并且会给经济补偿金,但是无须因为没有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而多给一个月工资。
案例分析
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可以给予劳动时间寻找新的工作与出路,是比较合理的做法。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需要按照从2008年开始后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未规定单位需要承担提前三十天通知的义务。但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有很多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对此情形规定,是额外要求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的。一般在这些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将之前的地方法规规定视为失效或被取代或与劳动合同法冲突,而是将其视为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个补充性规定。所以,在不同的地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要依据地方规定来确定。有时候还要看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对此是否有约定。
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40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迟延一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北京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如果不提前书面通知,应当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按照每延迟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又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7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并且,《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 (苏劳社法[2005]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未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法律效力,但应当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按照每延迟一日支付劳动者一日工资的赔偿金。”可以看出,江苏省和北京市的规定比较类似。
但是,《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就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更没有赔偿一说,青岛市也没有这一规定。因此,奥托公司利用这些法律规定,规避了与张某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也无须多给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但是,法律在给张女士关上一扇门的同时,为张女士开了另一扇窗户。由于奥托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10年5月底,但是未与张女士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提前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 第5篇
终止合同不提前通知,要不要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假如我是7月1号入职的,到现在工作满四年了,第一次合同是一年,第二次是三年,今年的6月30号就到期了,公司6月22号通知我终止劳动合同,这样公司要不要赔偿我两次合同的四年补偿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还有公司终止合同没有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要不要赔偿?如何跟公司要赔偿?
[终止和解除合同的不同?终止合同要不要提前通知?]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第6篇
甲方:盘锦***有限公司 乙方:*****房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甲方与乙方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项目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服务协议》(合同编号***),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所开发建设的**项目提供全程营销策划、产品策划、广告设计等服务,同时乙方还附赠销售策略顾问服务。双方的合作期限为13个工作月(春节月不计服务费用),协议有效期为**年11月5日至**年12月20日。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于**年4月9日提前终止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13年11月5日签订的《**项目营销策划及广告设计服务协议》,不再履行。
第二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7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乙方在甲方付款前,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发票。
2、乙方在收到此笔款项后,甲、乙双方因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已全部结清。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侵犯了甲方知识产权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秘密,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乙方利用甲方上述秘密信息牟取的全部收益无偿归甲方所有。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协议存续期间及提前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其他债权债务等)提起仲裁、诉讼、申诉、信访;否则,视为乙方根本性违约,乙方应双倍退还甲方已全部支付的服务费用。
第四条 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项下纠纷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损失。
第五条 其他约定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为证,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业有限公司 乙方:***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开户行:
银行账号: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书 第7篇
甲方:百合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莫小光
乙方:华西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黄 伟
2013年5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L-2013[019]),合同期限为拾年,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于2014年6月日提前终止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就提前终止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同意提前终止双方于2013年5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L-2013[004]),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甲方同意承担乙方装修甲方房屋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三、甲方将乙方支付的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退还给乙方。
四、付款方式
甲方于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房屋租赁押金及房屋装修费。
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L-2013[019])存续期间及本协议签订后所产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价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等)提起仲裁或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201×年×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