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精选8篇)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 第1篇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
例
上诉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某某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沪高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土地出让合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6月8日,中美联合信托公司、上海新城房产企业公司、上海市虹口区房屋综合开发经营公司与某某房地局签订沪土出让合同第13号《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信托公司、新城公司、开发公司以4,205,800美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获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期限自1992年8月15日至2042年8月14日止。1993年2月24日,信托公司、新城公司与开发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投资组成合资企业某某公司,上述A地块土地使用权即转为某某公司。1994年9月10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房地局又签订沪土出让合同第75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取得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某某公司如不按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支付费用,某某房地局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已付的土地出让金不予退还。同日,某某公司与某某房地局签订《A地块出让合同备忘录》载明:双方同意将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延长至2043年10月8日止,与B地块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同年9月9日、9月10日,某某公司分别与案外人虹口区政府签订
《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补充协议》、《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约定了虹口区政府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费用数额及违约责任等事宜。在某某公司与虹口区政府履行上述合同、协议过程中,某某公司发现受让的地块存在民防工程。
1996年10月,某某公司以虹口区政府违反《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拆迁期限、且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该受让的土地存在民防工程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拆迁合同,由虹口区政府返还其支付的动迁费,并支付违约金、设计费、勘察费及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等损失。土地出让合同
【法院判决】
1、一审判决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合同性质。某某房地局代表国家以合同形式将讼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某某公司,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合同权利义务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某某房地局要求以行政合同定性,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某某房地局就某某公司诉讼已超过时效所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便某某房地局提供的虹口区民防办谈话通知书能证明某某公司已于1995年1月12日知悉讼争地块有民防工程,但是,早在1996年11月1日,某某公司已提出质疑,因此,某某房地局认为某某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认定某某房地局出让给某某公司的地块是有瑕疵的,对此,依法应由某某房地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效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可以确认某某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的《拆迁合同》等有效,并继续履行。而《拆迁合同》又是本案B地块出让合同解除与否的前提,且某某公司关于解除本案讼争合同 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因此,对某某公司请求解除B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及返还土地出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4)责任承担。对某某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因民防工程拆除费用为49,元,应由某某房地局承担。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某某公司在委托拆迁及市政配套方面也存在违约,因此,某某公司的违约行为亦是造成其土地开发工作闲置的原因之一,某某公司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某某房地局提供的土地存在瑕疵,土地使用权又是有价值的,故可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来折价赔偿。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18日以沪高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某某公司与虹口区政府之间有关上海市吴淞路31号街坊B地块的《委托拆迁和市政配套合同》及《虹口区大市政配套费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二、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
付某某公司赔偿金2,645,美元;
三、虹口区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某某公司受让的A地块土地使用年限减少损失130,美元;
四、某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虹口区政府委托动迁费7,170,505美元,并自1997年6月17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7,170,505美元为总值按每日万分之三给付滞纳金。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 第2篇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之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二条____房产使用土地位于____,总用地面积为____.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第三条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即____平方米。____或:____乙方出售(出租;抵押)____整栋房产;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平方米,为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的____%;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____房产总用地面积的____%;即____平方米。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第四条土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____年,自____起算。第五条____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____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人民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合同签字后____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____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或:乙方出租____房产,每年应以租金的____%抵交出让金,至抵交完全部出让金为止。或:乙方抵押____房产后____日内,以抵押所获收益抵交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额。逾期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八条乙方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九条乙方同意从____年开始按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的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第十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一切费用汇入甲方开户银行账号,银行名称:____银行____分行,账户号____.甲方银行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一条乙方依本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转让、出租、抵押。房产所有人在出售(出租;抵押)____部分房产时,亦就同时转让(出租;抵押)整栋房产使用土地中与出售(出租;抵押)房产占____房产总建筑面积比例相同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或在房产买卖合同中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章节,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并依照规定办理转让(出租;抵押)登记。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如再申请续期,须重新与甲方签订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土地使用者不再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发回,土地使用者应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十四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从另一方收到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通知后,应在____日内纠正该违约。如____日内没有纠正,违约方应向另一方赔偿违约引起的一切直接和可预见的损失。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第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第十七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项解决:(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第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公开出让简析 第3篇
关键词:土地,公开出让,简析
自1986年菏泽市 (县级市) 土地管理局建立至2000年, 土地以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 土地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 土地资产价值不能充分显现。2001年菏泽市国土资源局严格落实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 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用地开始实行公开出让, 土地市场机制开始发挥作用, 最大限度地增加了政府土地收益, 它标志着菏泽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迈出了关键一步。
本人将从土地公开出让的重要性, 土地公开出让现状、当前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等几个方面对菏泽市土地公开出让工作进行简单分析, 以提高思想认识, 自觉维护和坚持中国土地公开出让制度。
一、土地公开出让的重要性
1. 充分发挥土地市场机制, 大大减少了腐败案件的发生。
土地公开出让前, 菏泽市国土资源局首先发函征求菏泽市规划局的意见, 待收到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后, 市国土局再与原土地使用者以评估价作为参考, 协商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 对于约定的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 从不打白条, 不开空头支票。收回土地后, 出让地块的起始价、底价, 竞买保证金, 加价幅度由菏泽市土地储备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土地公开出让全过程由菏泽市公证处公证, 做到政务公开, 依法操作, 阳光操作, 土地交易透明, 建立了“公开、公开、公平”的用地秩序。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四类用地一律公开出让, 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菏泽日报》上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没有设置有失公平的限制性条件, 以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买受人, 真正形成了要地来市场, 不再找市长的局面, 大大减少了土地隐性交易等腐败案件的发生。近年来, 各地房地产开发企业踊跃来菏参与土地竞争, 土地资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 土地价格节节攀升, 菏泽2001年平均地价每亩12万元, 现在平均每亩230万元, 是2001年地价的19倍。
2. 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提高土地利用率。
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 对于中国来说土地更加宝贵, 对于城市来说更加稀缺。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城市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 无偿使用土地, 致使土地利用低下, 土地利用率普遍偏低。菏泽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加大储备城区内国有存量土地, 收回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后, 分批分期对此公开出让, 建筑容积率由收回时的1.0提高到现在的3.5, 出让价格是收回价格的2~5倍, 促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觉提高土地利用率。这样就促使整体土地使用者少占了建设用地, 间接地保护了耕地。
3. 提供大量城市建设资金, 为城市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 中国各地地方政府的土地收入多, 且常期稳定, 被称作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土地财政”。菏泽市土地收入就市区的公开收入即政府土地纯收益为例。2001年为350万元, 2002年为1亿元, 2003年为1.5亿元, 2004年为2.5亿元, 2005年为3.5亿元, 2006年为4.6亿元, 2007年为6.8亿元, 2009年为8.2亿元, 2010年为13.1亿元。由此可见, 政府土地收入每年节节攀升。这些土地收入绝大部分用于菏泽城市建设, 菏泽城区内的环城公园、赵王河公园、演武楼、大剧院, 菏泽开发区的路网建设等大型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均有来自土地方面的收入。可以说, 土地公开出让加速了城市的发展步伐。
二、菏泽市土地公开出让的现状分析及主要问题
经调查, 近三年来, 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出让国有土地67宗, 出让土地面积330.3公顷, 以用途计算, 其中商业比例为30%, 主要是沿街及小区配套商业, 住宅用地比例为68%。以“毛地”、“净地”两类计算, “毛地”土地面积共计223.06公顷, 净地土地面积107.24公顷;以存量与新增土地计算, 属于国有存量土地所占地重为84.9%, 新增建设用地所占地重为15.1%。由此可见, 菏泽土地公开出让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1. 毛地出让比重过大, 形成了新的土地闲置。
毛地公开出让, 源于县级市的菏泽市政府部门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那时, 菏泽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主要职能就是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旧城区改造建设项目, 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拿着城市旧城改造项目协议书再到国土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2000年, 菏泽撤地设市, 菏泽市综合开发办公室保有原来职能, 负责土地公开出让的前期工作, 只是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协议书与土地成交确认书同时签订。2007年至今, 旧城区改造要先竞得毛地土地使用权, 然后再与市综合开发办签订旧城区改造项目协议书。毛地出让, 菏泽市政府一次性收取纯收益, 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 城市配套费、防空费、墙体节能费等行政收费, 其价格较低。2002年平均每亩约4万元, 2010年平均每亩约18万元。毛地出让的建筑物、土地补偿由毛地的竞得人在开发时再给予原土地使用者具实补偿。
由于补偿费是由开发企业和被拆迁户者之间协商解决, 政府收取土地成交价款后就不再管理, 致使部分拆迁户漫天要价, 开发成本居高不下, 开发楼盘无利可图, 部分公开出让的毛地无限期地闲置。这种闲置因为政府或没有可开工条件的原因, 按照《闲置土地管理办法》规定, 它又不在闲置土地范围之内。经初步统计, 菏泽市区内约有40%的毛地还没有开发利用。
2. 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比重较小, 限制了城市的快速发展, 抑制了城市化进程。
城市化, 应体现在城市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地域的扩大。城市区域的扩大体现在农用地征收为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增加意味着农用地的减少, 耕地的减少。菏泽市国土资源一方面要确保全市1 800万亩耕地不减少, 保障人民吃粮的问题, 另一方面又要增加城市建设用地指标, 充分保障城市发展空间。这两方面严重影响土地公开出让的供给能力。由于近年来公开出让中新增建设用地所占比重太小, 土地供给能力弱, 城市地域的扩展与经济发展不协调。
3. 立法滞后, 土地补偿费用相对较低, 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不满意。
公开出让净地地块的出让成本主要是补偿费, 它包括土地补偿费, 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最高补偿标准计算, 土地补偿总费用在每亩6万元左右。如今, 净地公开出让平均价格在每亩130万元, 土地出让金收入90%以上纳入市财政。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对此不满, 抱怨土地补偿低, 在补偿的过程中不配合政府工作, 拖延了项目开工时间, 更有甚者, 群众聚集起来阻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打围墙、施工。
4. 公开出让土地结构不符合实际, 土地调控力度不够, 促进了住房价格的拉升。
菏泽市城市定位在“水邑、花城、林海、商都”, 菏泽市规划局在出具公开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时, 商业用地的总体比例偏大, 住宅用地比例相对偏少, 住宅市场供给能力受限。菏泽城区人口逐年增加, 由2002年的15万人, 增加到45万人, 由于人口对住宅的刚性需求量大于住宅的有限供给, 致使菏泽住宅价格由原来的平均每平方米400元上升到如今的每年方米4 200元。菏泽的住房价格上升固然有建筑成本、行政性收地方税收等成本增加的原因, 但其根本原因在于有限的供给能力不能满足实际的住房需求量。
三、解决当前问题的办法
1. 禁止毛地出让, 防止土地被动形成新的闲置。
毛地出让地方政府省事省时, 利于政府眼前利益, 但是它却有很大的副作用。一是造成了新的闲置, 大量社会资源浪费或不能利用。二是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开发企业与被迁户之间的往往因为补偿费多少问题争执的不可开交,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三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不能开工建设, 削弱了住房供给能力。解决的办法在于上级政府下达文件, 禁止再次出让毛地, 并且追查出让毛地人的责任。此外, 建立专门小组, 到各县区检查是否依然存在毛地出让的情况。
2. 加大土地征收力度, 保障城市发展空间。
具体方法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加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力度, 加快步伐, 努力把挂钩用地指标落实到位;二是加大城市郊区村庄改造, 通过村庄改造把增加的建设用地作为城市发展用地。
3. 根据经济发展实际情况, 完善部门规章, 提高土地补偿
标准, 菏泽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收益情况, 建议市政府逐年提高农民土地补偿标准, 可由现在的平均每亩6万元, 提高到平均每亩20万元。市政府下达政府令公布新标准, 从规章制度层面保障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
4. 加大住宅用地的调控力度, 从根本上解决供需矛盾。
市国土局应当加大住宅用地数量, 缓解供需矛盾, 特别是新增建设用地市场投放量, 同时优化供地结构, 增加住宅用地比重。另外, 在公开出让时可探索“限房价, 竞地价”的出让新模式。
四、结束语
土地公开出让虽然有其不完备不完善的地方, 但实践证明它在中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我们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这项制度, 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作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Z].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Z].
[3]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Z].
土地出让金“跳水” 第4篇
上半年土地出让金锐减
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金超过2.9万亿,同比增长106.2%,在三个突破千亿的城市里,北京土地市场全线飘红,以1636.72亿领跑全国。而纵观今年,北京土地市场颇为冷清,流拍、流标现象屡见不鲜,开发商拿地和报价的热情也大打折扣。
6月15日,在北京计划成交的3宗地块中,位于房山长阳镇的一宗土地出现流标,另两宗位于通州的土地较低报价成交。6月底,关于上半年北京土地出让金大幅下滑的统计纷纷“出炉”。
7月8日,北京中原地产发布的2011年上半年北京土地市场调查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北京土地出让金收入为327.2亿元,同比下降了48.2%,约为2010年上半年的一半。而上半年平均楼面价也仅4121元/平米,同比下降56%。
统计数据显示,上半年成交土地面积排名前三位的分别为顺义、大兴、房山三个区,其后依次是昌平、平谷、丰台、通州、怀柔、朝阳等地。部分城区土地供应为零,城郊供应成为主力。
事实上,2010年上半年土地成交面积排名前三个区域也为大兴、顺义、房山。北京中原地产分析认为,供地远郊化以及主城区连续两年的零成交,再加上上半年严厉的调控直接导致了2011年上半年土地成交价格的下降。
土地储备贷款增加
“光是朝阳区土地储备贷款的每天利息,就相当于购买一架飞机!”5月31日,朝阳区国土局负责人此番言论被广为传播。
与土地出让金锐减形成对应的,是北京市土地储备贷款的庞大数目陆续还本付息。公开资料显示,从2009年至2011年5月,北京市土地储备贷款总规模已超2500亿元,按照土地储备贷款平均利率4.95%计算,光每月所还利息就得100亿以上。
有业内人士指出,2009年土地市场火热,这直接带动了政府土地储备贷款的增加。而土地储备贷款一般不会超过三年,因此,2011年到2012年将面临还款高峰期,大规模还本付息开始。
亚太城市发展研究会房地产分会会长陈宝存则指出,北京市上千亿元的土地储备贷款再正常不过。他认为,从收购土地、拆迁到七通一平,实现拍卖,通常要3至5年,其中很多土地尚未进入销售期。而政府年年都贷款,不见得这一两年就得还上,半年时间土地出让金下滑不会产生影响。
高华证券分析指出,有可能的解决办法就是向中央政府报告此事,申请延长贷款期限。但从结构性角度看,高华证券认为,中国需要加速财政改革,包括减轻地方政府的财税负担、允许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完善财政纪律等。
值得引证的一个例子是,继海南、大连传出限购放松传言之后,北京也传出关于放行高端项目的消息。尽管几次流言均被辟谣,但从中也可见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6月2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人即明确表示:北京市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制定的包括限购在内的一系列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保实现房价控制目标,限购政策决不会放松,没有调整的安排,也不会按照房屋档次、价格区别对待。
下半年推地“解渴”
事实上,上半年北京土地成交量仅完成全年的1/4而数据也显示,上海、广州等地完成供地计划的30%。
据了解,2011年北京市计划供地总量为650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用地2550万平方米,工矿仓储用地1000万平方米,商服用地550万平方米,这三类用地计划供地面积为4100万平方米。目前看来,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也仅完成1/4,而住宅用地供应情况不足今年计划的1/5。这意味着下半年,北京又将大举推地,从而导致土地出让金节节攀高。
据知情人士透露,北京市国土局正在积极设法改变土地收入锐减的现实。一方面在住宅用地上将尽可能由招标改为挂牌,以防土地出让流拍。另一方面也将加速经营性用地的入市。从近日饱受关注的几个商业地块来看,政府正在加大推地力度,缓解资金饥渴。
中原地产三级市场总监张大伟认为,在近日cBD的9块土地出让带动下,7月将迎来一波商业土地入市小高潮。数据显示,北京下半年土地供应明显加速,7月4日便有7宗土地开始挂牌竞价,其中4块为住宅用地,合计供应住宅面积达到42.7万平米。
多家业内机构均预测,7月份将是北京今年来土地市场最红火的一个月,全月北京市土地出让金将超过3001乙。
张大伟表示,随着下半年密集的土地入市,将大大缓解北京市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压力。
商业地块最“吸金”
上半年,北京市已经签约的商业类地块合计为21块,提供的建筑面积约为338.68平方米,总出让金为174.38亿元,平均楼面价为5149元/平方米,无论价、量上,商业土地均超过了住宅用地。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认为,在住宅市场遇冷的情况下,转向商业地块是很早就有的势头,只不过现在这个趋势越来越明显了。在5月底的土地推介会上,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亦表示,6月起北京将逐步加大经营性特别是商品住宅用地的供应,年底前,还将有1200公顷经营性用地上市。
近日,有两个商业地块备受关注。其一是崇文门地王。6月27日,广州丰璟房地产公司经过33轮竞拍后,以7.1亿元的总价力压新世界、苏宁等竞争对手,将北京市原崇文门菜市场地块纳入囊中。后经调查,证实丰璨公司实为合景泰富旗下子公司。该地块楼面价高达每平方米4.32万元,溢价率近140%,创北京单价地王纪录。
继崇文门地王之后,被业界称为“CBD最后一批黄金地块”的CBD核心区9宗地块投标也宣告落定。其中,8宗地顺利成交,总出让面积达95万平方米,折合平均楼面价2.1万元/平方米。其土地出让金总额达到了199.6亿元,号称“每天烧掉一架飞机”的朝阳区政府当天进账至少“几十架飞机”。
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纠纷案例 第5篇
[宗地出让]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乙方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面积为____平方米。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年,自颁发该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设____项目。
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八条 乙方同意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费税。
第九条 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总额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60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____日仍未全部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乙方赔偿。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日内,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乙方用意从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月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元人民币(美元或港元等)。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以美元(港元等)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注:
根据具体情况定)。
美元(港元等)与人民币的比价,以合同签定当天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买入价和卖出价的中间值计算。
第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账号内。银行名称: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账户号________。
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甲方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七条 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致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由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应相应推延。同时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人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一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提请仲裁机构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法定名称____________ ;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 :
电传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 ;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 :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 方: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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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居间合同 第6篇
委托方:
地址: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方(以下简称乙方):李
、何南跃、凌绪敏
(身份证号:)地址:
(身份证号:)地址:
居间方受委托方委托,负责向购地方协调并推介位于
亩,积极促成委托方与购地方签定改宗地的转让合同等居间服务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物
居间方向委托方提供位于,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土地证号:
【
】字第号,面积:平方米(亩)】的商住用地促成办理合法转让。
第二条
1、居间方积极认真地把该宗地的购地方介绍给委托方,并及时沟通有用地情况。
2、居间方协助委托方做好该宗土地项目合法转让的前期沟通工作。
3、居间方积极努力做好居间介绍,协调转让中的有关矛盾,促成购地方与该宗地业主委托方签定100%股权的转让合同。
4、居间方积极做好有关部门对该地的转让手续办理,促成该宗地成功签约转让。
第三条
委托方义务 委托方承诺一旦该宗地购地方与委托方签定100%股权转让合同并支付土地转让款项的同时,委托方即应承担向居间方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第四条
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标准:
委托方与该宗地购地方签定100%股权转让合同(即整体出让价以双方商谈结果),则委托方同意实际成交金额的3%支付给居间服务费(不含税)。
2、居间服务费的支付办法
委托方与该宗出让地业主签定100%股权出让 合同并支付该宗地转让款项的同时,居间费按合同第四条第一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居间人。
第五条
诚信原则
1、如果委托方与该宗地业主在本合同委托期未能达成合同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委托方不能在于该宗地业主进行协商签订合同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2、如果委托方以相关企业或其他公司名义与该宗地业主签订本合同的物的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委托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服务费。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60天(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计算)。
4、如委托人与购地方签署成交协议并或少支付居间方费用,按居间方未付金额以月2%计算罚款,本合同自动转为委托方借向居间借款,按1.5%计算月息。
第六条
合同成立及修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合同。
第七条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本合同一共三页,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
居间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2016年8月
日
2016年8月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使用说明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让人为有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的土地二级分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合同第九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方式的规定中,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的,选择第二款。
六、合同第二十条中,属于房屋开发的,选择第一款;属于土地成片开发的,选择第二款。
七、合同第四十条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中,宗地出让方案业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一款规定生效;宗地出让方案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按照第二款规定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定地址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地址______;邮政编码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职务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甲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宗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宗地编号为__________,宗地总面积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出让土地面积为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小写___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甲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乙方,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___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___通,即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基础地上物状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____,自甲方向乙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元)。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___日内,乙方须向甲方缴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抵作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 乙方同意按照本条第____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一次性付清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___期向甲方支付上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一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 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第__期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付款时间:___年___月___日之前。
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乙方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金时,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相应的利息。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条 本合同签订后___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乙方应妥善保护土地界桩,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乙方应立即向出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界测量,恢复界桩。
第十一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附属建筑物性质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容积率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密度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限高___________________;
绿地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乙方同意在___年___月___日之前动工建设。
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乙方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乙方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
第十五条 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甲方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为乙方办理出让土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 乙方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在出让期限内,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并向甲方申请,取得甲方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调整权,原土地利用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附着物改建、翻建、重建或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但首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经甲方认定符合下列第__款规定之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应当签订书面出租合同。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及出租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四条 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转让、出租、抵押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出租、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甲方应当予以批准。
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甲方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没有提出续期申请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批准的,乙方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甲方代表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未申请续期的,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甲方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乙方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乙方可要求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
第二十八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乙方提出续期申请而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代表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甲方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九条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三十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___‰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并可请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甲方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乙方对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甲方应当按乙方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___‰向乙方给付违约金。甲方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所有损失(包括乙方主张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取证费等)。
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甲方可以向乙方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1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甲方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甲方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第八章 通知和说明
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将新的地址或开户银行、帐号通知另一方。因当事人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本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第九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三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合同依照本条第___款之规定生效。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尚需经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_________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___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字): 电话: 传真: 电报: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出让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米))
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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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图
|粘
|贴
|线
让商业贿赂远离土地出让 第8篇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商业贿赂的性质特点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家土地政策规定, 除划拨目录享受划拨供地外, 其他用地一律出让供地, 《物权法》、国土资源部39号令等明文规定,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理论上讲,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公平性、竞争性、高效性等特点。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二、土地出让中商业贿赂形成的原因、特征、危害
(一) 土地出让中易形成商业贿赂的原因。
由于我国建立土地有形市场时间较短, 经验不足, 制度不够健全, 程序设计缺陷, 法律不够完善, 尽管《物权法》、国土资源部39号令等对土地出让有明确规定, 但是, 在具体实施中, 由于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使商业贿赂在土地出让领域有了产生的条件。
1. 行政干预现象。
表现在一些地方为招商引资的需要, 提出“税费全免、土地全送”等一系列优惠政策, 对经营性土地特别是工业用地先行立项, 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土地面积和土地价格, 土地跟着项目走, 致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在企业改制及破产中, 为企业整体出让便利, 把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企业资产出让捆在一起, 搞协议出让;一些地方在大力发展城市建设中, 因资金短缺, 采取以土地抵工程款的办法, 致使土地价值得不到合理实现, 尤以旅游用地为多见;某些地方政府以召集相关科委办局一把手“开会”, 集体会办, 最终形成长会办纪要形式, 变通运作致使招拍挂出让制度有其名而无其实。
2. 程序设计缺陷。
表现在:法律规范过于单一, 缺乏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制度, 交易市场职责不明确;法律关系不明晰。
3. 假挂牌。
表现在:一是政府部门急功近利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导致土地经营中的各种违法行为;二是依法公开公平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正确观念还没有完全从根本上树立起来;三是政府部门的一些腐败行为成为假挂牌产生的一个根源。这种假挂牌现象尤以工业用地居多。
(二) 商业贿赂行为在土地出让中存在的形式及特性.
1. 隐蔽性。
表面上看起来是公开挂牌、公平竞争, 实则是暗箱操作、事先得好处, 一切都安排好的。
2. 特定性。
采用假挂牌形式, 将特地块出让给特定的购买者即常说的带有意向性出让。
3. 显失公正性。
为了特定竞标人的目的, 故意设置条件, 提高土地出让的条件, 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他人进入程序交易。出让前就与政府部门暗中确定好出让金返还比例或出让金溢价部分的返还比例, 使其他竞买人望价兴叹。
4. 低价出让性。
人为地压低土地价格, 以达到低价获取土地使用权的目的。
5. 买卖勾结性。
竞卖者同谋泄密基准地价, 该“招拍挂”的却变味为协议出让, 低价协议出让, 擅自减免地价。对土地擅自改变用途视而不见, 不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 以达到不可告人目的。
(三) 商业贿赂行为在土地出让中造成的危害。
它扰乱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经济秩序, 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 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 极大地危及社会安定团结。
三、治理商业贿赂的对策与应对措施
(一) 排除招拍挂中的行政干预。
其一, 建立健全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公开交易、集体决策, 基准地价和土地登记, 查询相关制度;同时, 对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领导, 插手干预影响招拍挂出让工作,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确保招拍挂工作顺利进行。其二, 规范程序, 一要确立专司其职的机构;二要建立和健全科学规范和可操作性的工作程序, 制定统一的土地交易法规, 以弥补土地法律体系在立法上的缺陷, 纠正重实体轻程序的偏差;三要实现“阳光行动”。即一是公正机关为土地交易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公正机关承担审查交易文件的义务及竟买须知的公开, 报纸网络的公示;三是审查竞买人的资格, 严把入市关;四是监督交易程序, 确保公开, 公平交易;五要严肃纪律, 加强监督检查, 除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招拍挂出让土地工作定期不定期检查, 及监察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参与全程工作外, 还应制定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违反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具体处理意见、规定土地交易市场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主持人、竞买人、拍卖人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肃处罚竞买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从而避免暗箱操作, 泄密地价, 私意压低地价等违规商业贿赂行为, 以维护正常交易程序的实施, 保障交易程序的正常进行。
(二)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地出让假挂牌的商业贿赂行为。
1. 要从制度上杜绝行政干预。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 应该是一种纯市场运作行为, 像工程的招投标、房产的拍卖一样, 不允许行政干预, 不允许操纵市场。
2. 要提高土地出让挂牌的操作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