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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政策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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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保险政策(精选8篇)

天津生育保险政策 第1篇

【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5〕238号【颁布日期】:2005-8-19 【执行日期】:2005-8-19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5〕238号

关于下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津政发[2005]69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参保缴费问题

(一)《规定》第二条 中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和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机关,党群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照国家机关执行。

(二)《规定》第二条 中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津办事机构职工是指中方职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

(三)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2005年9月1日前已经成立的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自2005年9月30日之前到座落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2005年9月1日以后成立或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30日内,到座落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四)初次就业、失业后再次就业的人员,其参加工作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

(五)《规定》第十一条 第三款中的职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是指:在核定缴费基数时,用人单位不能向经办机构提供职工工资有效资料或提供不齐全的。

(六)用人单位在内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用人单位中断缴费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中断缴费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后,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

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

2、用人单位年终出现中断缴费的不再补缴生育保险费。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七)《规定》第十四条 中的上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情况,逐年确定并公布。2005确定为8800元。

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交由原用人单位座落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二、关于支付范围问题

(一)《规定》第二十二条 中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是指生育保险参照执行《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暨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时,其中的B类诊疗项目和乙类药品不设个人增付比例。

(二)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下列费用:

1、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

2、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

3、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

4、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规定》第十六条 中的生育医疗费是指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等。

(四)《规定》第十六条 中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规定》第十八条 中的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的。

三、关于付费方式与待遇标准问题

(一)生育保险费采取定额、按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1、定额付费项目包括自然分娩医疗费、人工干预分娩医疗费、剖腹产医疗费、引产医疗费、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流产医疗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医疗费、女职工绝育术医疗费、男职工绝育术医疗费。其中:

人工干预分娩包括: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产道壁血肿切开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

引产包括:羊膜腔内注射引产、羊膜腔外注射引产、水囊引产和药物引产。

高危人工流产是指需要住院实施人工流产的下列情况:①产道分娩或人工流产后6个月内的;②1年内有剖宫产史的;③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者再次流产的;④生殖器畸形的;⑤子宫肌瘤合并妊娠的;⑥有子宫或宫颈穿孔史的;⑦带器妊娠的;⑧有严重血液系统或心血管系统疾病的。

2、按项目付费的项目包括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分娩期出现并发症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① 子宫破裂;②羊水栓塞;③产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输血急救者;④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⑤合并其它严重内科疾病的。

3、限额支付项目为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

(二)生育保险支付标准:

1、定额支付的项目:自然分娩1800元;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剖腹产不伴其它手

术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和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引产10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流产26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15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2、按项目付费的项目: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100%支付。其中,因治疗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支付比例审核支付。

3、限额支付项目: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3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

四、关于结算问题

(一)参保女职工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妊娠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妊娠登记。

(二)生育津贴结算: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三)定额支付项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定额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定额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发生规定项目以外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四)按项目付费项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按项目付费项目的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项目付费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员发生规定项目以外及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

(五)限额支付项目结算:参保人员发生产前检查费先由个人垫付,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六)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规定项目以外的医疗项目和生育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项目,并收取相应费用的,事先必须征得参保人员同意。

(七)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用人单位或定点医疗机构申报费用明细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符合规定的费用拨付给用人单位或定点医疗机构。

(八)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费用的审核及支付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九)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缴费工资或欠缴、中断缴纳生育保险费,使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受到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五、关于就医问题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具备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愿意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生育服务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协议须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参保职工的生育和孕产期检查应当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津人发[2005]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孕产期保健管理常规〉的通知》(津卫妇[2000]336号)、《关于加强我市妊娠合并肝炎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卫妇[2000]555号)有关规定执行。

长期派驻异地的职工,可以到本人在当地选定的2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三)参保职工可以直接到市和区、县计划生育部门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

施计划生育手术。

六、关于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的衔接问题

(一)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当月,生育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衔接:

1、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 标准计发。

2、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 标准计发。

3、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参保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 标准计发。

4、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费用,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有关规定处理。

5、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前终止妊娠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 标准计发。

(二)生育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核定、统一缴费申报、统一缴费结算。

(三)因职工流动而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衔接按以下办法处理:

1、《规定》实施后,职工从未参保单位流动到已参保单位,在原单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转入新用人单位之日起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 标准计发。

2、《规定》实施后,职工从已参保单位流动到未参保单位,转入新单位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已休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 标准计发。转入新单位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初次就业、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随用人单位参保之日起所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 标准计发。

(五)发生工伤的女职工在领取工伤津贴期间生育的,按以下办法计发生育津贴。

1、工伤等级被鉴定为1-4级的,按《规定》第十七条 标准计算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伤残津贴数额的,由经办机构将高出部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2、工伤等级被鉴定为5-6级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第十七条 标准将生育津贴拨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高于伤残津贴部分,由用人单位足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六)按照《规定》第十四条 已预留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人均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支付。

(七)已参保单位的退休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费用,按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给予支付。

天津生育保险政策 第2篇

1、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本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

2、覆盖范围中的“城镇各类企业”如何界定?

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和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机关,党群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3、覆盖范围中的“职工”概念是什么?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津办事机构职工是指中方职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

4、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是什么,由哪些项目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一个统筹层次,执行统一政策。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资金四项构成。

5、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费率是多少?缴费上下限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低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月平均工资高于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6、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次,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7、哪些费用可以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允许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四项:一是产前检查费,二是生育医疗费,三是生育津贴,四是计划生育手术费。

8、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领取?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 0.4计算。

9、生育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如何计算?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10、哪些情况可以增加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天数?

女职生育生遇以下情况时,可以增加领取生育津贴天数: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11、女职工在分娩期出现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首先,分娩期出现并发症者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①子宫破裂;②羊水栓塞;③产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输血急救者;④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⑤合并其它严重内科疾病的。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项目付费的办法100%支付。其中:因第⑤款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支付比例审核支付。

12、哪些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医疗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是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是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五是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六是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七是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八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13、生育保险登记参保方面有哪些规定?

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2005年9月1日前已经成立的用人单位,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当自2005年9月30日之前到座落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2005年9月1日以后成立或批准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30日内,到座落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

14、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后发生中断缴费怎么办?

用人单位参保后在内发生中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中断缴费期间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后,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按规定给予支付;用人单位年终出现中断缴费的,不再办理补缴,企业所属职工和退休人员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15、《规定》第十六条中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是不是只包含手术本身的费用?

不是,《规定》第十六条中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术和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

16、对难产是怎么界定的?

《规定》第十八条中的“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和剖腹产这三种形式分娩的,属于难产。

17、生育保险采取什么样的付费方式?

生育保险费采取定额、按项目和限额支付相结合的方式付费。

定额付费项目包括自然分娩医疗费、人工干预分娩医疗费、剖腹产医疗费、引产医疗费、高危人工流产医疗费、流产医疗费、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医疗费、女职工绝育术医疗费、男职工绝育术医疗费。

按项目付费的项目包括复通手术;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的医疗费;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分娩期出现生育并发症者的医疗费。

限额支付项目为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

18、哪些情况属于人工干预分娩?

人工干预分娩包括:手剥胎盘术、宫颈裂伤、产道壁血肿切开术、单胎产钳术、单胎臀位牵引术、胎头吸引术、内倒转术、毁胎手术分娩。

19、高危人工流产是如何界定的?

高危人工流产指需要住院实施人工流产的下列情况:①产道分娩或人工流产后6个月内的;②1年内有剖宫产史的;③1年内有2次人工流产史者再次流产的;④生殖器畸形的;⑤子宫肌瘤合并妊娠的;⑥有子宫或宫颈穿孔史的;⑦带器妊娠的;⑧有严重血液系统或心血管系统疾病的。

20、女职工分娩时出现哪些情况属于分娩期并发症发生的费用?

分娩期出现并发症者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①子宫破裂;②羊水栓塞;③产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输血急救者;④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⑤合并其它严重内科疾病的。

21、定额付项目的付费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自然分娩1800元;人工干预分娩1900元;剖腹产不伴其它手术3600元;剖腹产伴子宫肌瘤切除术、卵巢囊肿切除术、子宫切除术和阑尾切除术的3800元;引产1000元;高危人工流产600元;流产26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150元;女职工绝育术1000元;男职工绝育术600元。

22、按项目付费项目的支付比例如何确定的?

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项目付费方式100%支付。其中,因治疗分娩期内合并严重内科疾病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支付比例审核支付。

23、什么是限额付费,限额付费的标准是多少?

所谓限额付费是指对付费项目指定的额度,在这个额度以下的凭票据实报销,超过限额的按凭票限额支付。具体的限额标准是: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3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5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800元。

24、参保女职工怀孕后首先需要办什么手续?

参保女职工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妊娠诊断证明、本人身份证等资料,到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妊娠登记。

25、生育津贴如何办理结算?

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26、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育保险有关费用怎么办?

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费用的审核及支付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7、对参保职工生育和孕产期检查有什么要求?

参保职工的生育和孕产期检查应当按照《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津人发[2005]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孕产期保健管理常规〉的通知》(津卫妇[2000]336号)、《关于加强本市妊娠合并肝炎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孕产期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卫妇[2000]555号)有关规定执行。

28、参保职工能否去计划生育部门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就诊?

可以,参保职工可以直接到市和区、县计划生育部门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9、生育保险启动时,生育保险有关费结算如何衔接?

①、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发。

②女职工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发。

③女职工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参保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发。

④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和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费用,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有关规定处理。

⑤女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前终止妊娠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发。

30、职工在参保与非参保单位之间流动时,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衔接?

①《规定》实施后,职工从未参保单位流动到已参保单位,在原单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转入新用人单位之日起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发。

②《规定》实施后,职工从已参保单位流动到未参保单位,转入新单位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已休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发。转入新单位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31、参保女职工领取伤津贴期间生育的,生育保险津贴如何发放?

①工伤等级被鉴定为1-4级的,按《规定》第十七条标准计算的生育津贴数额高于伤残津贴数额的,由经办机构将高出部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给职工个人。

促进天津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第3篇

服务贸易是国际间输出和输入的一种服务贸易形式。对他人的服务进行购买的一方, 称为服务输入或服务进口;由贸易的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服务并取得一定收入的过程, 称为服务输出或服务出口。当今世界经济已步入服务经济时代, 服务业占世界经济总量比重达70%, 主要发达经济体服务业比重近80%, 服务领域跨国投资占全球跨国投资比重近三分之二, 服务贸易占世界贸易比重约为五分之一。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传统货物贸易进出口环境日益严峻的当下, 服务贸易被寄予更多希望, 正逐渐成为天津乃至全国外贸发展的新“蓝海”。

天津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和特点

1.现状

自2006年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以来, 天津依托产业、区位、港口等优势, 服务贸易快速发展, 整体水平保持全国前列。据天津市外汇管理局统计, 2012年天津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157.3亿美元, 同比增长7.6%。其中, 进口79.9亿美元, 出口77.4亿美元, 同比分别增长了4.2%、11.3%, 天津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进口额、出口额均列全国第七位, 占全国的比例分别为3.2%、3.5%、3.0% (见下图) 。

2.特点

(1) 服务贸易总体增速明显加快。天津的服务贸易进出口、进口、出口增速分别比2011年增速快6.6%、3.8%、9.7%, 特别是进出口额彻底摆脱了2009年金融危机以后增长乏力的局面。

(2) 服务贸易三大领域优势明显。据天津市外汇管理局统计, 2012年天津服务贸易十二大领域中, 运输、旅游、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额占比分别为30%、22%、19%, 合计占71%。其中在服务贸易出口额中, 旅游占29%、运输占25%、其他商业服务占24%;在进口额中, 运输占34%、旅游占16%、其他商业服务占15% (见下图) 。

(3) 服务贸易百强企业效益显著。2012年天津实际发生服务贸易进出口业务企业共计4135家, 累计交易额为82.98亿美元。年进出口额排在前100位的企业, 累计交易额为66.48亿美元, 占总交易额的80%。前百强企业主要集中在运输、分销、其他商业服务和技术领域。

(4) 服务贸易伙伴保持稳定。天津服务贸易主要伙伴国家和地区基本保持稳定, 集中度较高。服务贸易进出口集中于中国香港、欧盟、美国、日本、东盟等国家和地区, 约占天津服务贸易进出口的60%左右。

天津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2011年以来, 天津逐渐摆脱了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服务贸易有了较快的发展, 但也存在着一些影响和制约服务贸易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1.服务贸易发展的产业基础相对滞后

服务贸易发展的基础是第三产业。天津的产业结构还不够合理, 第三产业仅占国民经济的45%左右, 与北京、上海、香港等发达城市服务业比重相差较大。服务业总体呈现供给不足, 服务水平低等问题, 其中传统服务业仍处于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发展阶段, 而新兴服务业起步较晚, 竞争力不强等因素直接导致了服务贸易发展相对缓慢。

2.缺乏服务业国际交流合作

作为国内老工业城市, 天津长期以扩大货物贸易出口为城市发展主要目标。相比完善的货物贸易设施、政策及品类, 无论政府还是民间都存在对服务贸易发展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导致天津服务业企业普遍存在缺乏国际交流、业务发展受局限等问题。

3.服务贸易企业国际竞争力较弱

2012年在天津4135家从事服务贸易企业中, 年进出口额在15万美元以上企业仅占总量的37%, 其中超过千万美元贸易额的企业未超过百家, 贸易额过亿的企业仅7家, 总交易额为37.15亿美元。服务产品系列单一, 资本技术附加值不足, 营销投入不够, 严重放慢了天津市服务贸易企业进入世界服务贸易主流市场的步伐。

4.服务贸易管理体系不健全, 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服务贸易是涵盖面广、涉及单位多、综合性强的领域, 涉及天津的39个政府部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未健全, 涉及服务业扶持政策未得到有效整合, 对服务贸易的发展, 缺乏针对各个领域的专项促进政策及专项扶持资金。

5.结构不合理, 传统服务业占比过大

天津服务贸易十二大领域中, 传统服务贸易运输、旅游、其他商业服务进出口额占比分别为30%、22%、19%, 合计占71%。与此相比, 在金融、保险、通讯等新兴的服务贸易领域所占比重不足8%, 反映在新型的服务贸易领域天津市发展相对落后, 知识技术储备明显不足。

6.服务贸易专业人才相对匮乏

随着天津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 对服务贸易领域的人才需求急剧增加, 特别是新兴服务业和知识型服务业所需的高端人才更是紧缺。人才的缺乏, 已成为当前制约天津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

促进天津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

服务贸易是现代经济中附加值高, 且最具增长潜力的行业。分析把握服务贸易发展趋势, 进一步加强对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支持, 对天津服务贸易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1.加强培养和引进精通服务贸易业务的人才

要改善服务贸易结构, 提高竞争力, 就必须改善人力资本状况, 将丰富的人力资源转化为不竭的人力资本, 逐渐发展高层次的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业。当前必须大力培养服务业专业人才, 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天津可充分发挥现有高校资源, 根据市场需要, 培养高中低各档次人才, 满足市场需要。在高校的有关专业中加开服务贸易课程, 培养熟悉服务贸易的复合型人才, 同时利用高校资源, 加强对在职人员的短期培训。另外, 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引进海外高素质人才来国内就业, 提升服务贸易中的智力资本因素。

2.提升服务企业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品牌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动力之一。目前服务贸易企业应大力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研发, 追求服务产品的高档化、特色化、多样化。企业应通过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 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从而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名度。政府必须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维护企业正当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 努力塑造天津服务贸易自主品牌。

3.培育服务贸易中介组织, 维护服务贸易发展法律环境

按照市场化原则, 积极培育服务贸易协会等服务贸易中介组织。加快整合行业和民间资源, 建立服务贸易各领域民间协调与合作机制, 营造资源共享、相互融合的发展环境。强化行业自律, 推进职业化进程, 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行业协会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企业诉求, 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制定, 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制定。引导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 促进行业内知识产权信息交流,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维护国内产业利益, 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与国际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合作机制, 指导和协调企业多渠道、多层次开拓国际市场。

4.推动东疆保税港区货物集散中心功能与服务贸易功能协调发展

天津四大政策鼓励大学生创业 第4篇

大学生可到具有创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免费的创业培训。在校生凭身份证和学生证到所在院校就业创业指导部门申请创业培训;毕业生凭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创业培训。

大学生创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给予最高30万元贷款;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国家和本市贴息规定的,给予贴息。

大学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生产经营的,可享受房租补贴。根据实际发生的房租费用给予补贴,最多每月1800元,最长24个月。

创业大学生及其所招用的本市普通高校或本市户籍毕业2年内的毕业生,可享受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在天津市有固定的孵化场所,有依法建立的管理服务团队,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吸纳大学生初次创业者3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均可申请补贴。对吸纳初次创业大学生3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吸纳45户以上,带动就业150人以上的,给予75万元的资金扶持;对吸纳50户以上,带动就业200人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享受扶持政策1年以上,新吸纳初次创业大学生户数、新增带动就业人数达到上述条件的,仍可再次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天津生育保险政策 第5篇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缴费时代户籍在本市行政地区内迁徙的,不转移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在户籍迁入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较。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缴费时代户籍跨省市迁徙的,该当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凭证户籍迁入地划定继承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较。

第三十三条已经领取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的职员,领取报酬时代户籍跨省市迁徙的,其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仍由户籍迁出地按划定继承发放养老保险报酬。

第八章基金打点、运营和监视

第三十四条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金实施市级打点。基本养老金和当局津贴纳入各级财务预算,市财务局按照现实环境确定市和区县财务承担比例。

第三十五条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专户,实施出入两条线打点,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分、单元和个人均不得挤占调用、虚报冒领。对虚报冒领、挤占调用、贪污挥霍等违纪违法举动,相干部分按有关法令礼貌予以严重处理赏罚。

第三十六条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务局该当成立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管帐制度和各项营业打点规章制度,类型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包办打点,维护参保人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七条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金凭证国度同一划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分该当会同有关部分当真推行禁锢职责,成立健全内节制度和基金审核监视制度,对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打点等举办监控和搜查,并按有关划定披露信息,接管社会监视。

第三十九条市财务局、市审计局凭证各自职责对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出入、打点等环境实验监视。

第四十条起劲试探有村(居)民代表介入的社会监视的有用方法,晋升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视和打点程度。

天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详解 第6篇

1、什么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须缴足15年;也可以在60周岁时一次性补足15年缴费。一次性缴费或补足缴费,只能选择按10%及以上的比例缴费。

9、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缴费补贴吗?

答:有缴费补贴。只要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政府就给予每人每答:可以。个人账户的钱支取完以后,由政府继续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不用再续费。

17、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吗?

答:2011年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由150元调整至180元。按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二是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三是养老待遇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相结合。

3、那些人员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具有天津市正式户籍、年满18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4、取得天津市临时户籍的居民可以参保吗?

答:取得临时户籍(蓝印户口)的居民暂不能参保,待取得正式户籍(红印户口)后再办理参保手续。

5、曾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中断就业的城乡居民可以参保吗?

答:可以参保。但不得同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

6、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吗?

答:可以。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应停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7、城乡居民参保后按什么基数和比例缴费?

答:以上年本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可以分别按照5%、10%、20%、30%的比例按年缴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参保居民自主选择。

8、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吗?

答:可以。城乡居民可以在60周岁前选择一次性缴费,但必

年30元补贴。

10、城乡居民怎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第一步,由本人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 所在地行政村或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参保申请,残疾人员还需携带《残疾人证》;第二步,由行政村或工作站持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到街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第三步,由劳服中心核定参保人员资格和缴费金额,并为申请人打印《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第四步,由申请人于当月20日前持《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到银行缴费。

11、城乡居民亡故后,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吗?

答:可以。城乡居民亡故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储存余 额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12、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城乡居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自批准 享受待遇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13、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如何计算?

答: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139);基础养老金为180元。

14、缴费超过15年的,还增加基础养老金吗?

答:对于缴费超过15年的,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再增加4元基础养老金。

15、基础养老金是从个人账户中支出吗?

答:不是,基础养老金全部由政府补贴。

16、个人账户的钱领完后,还可以享受个人账户养老金吗?

照国家和我市规定,今后还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18、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还可以参保缴费吗?

答:不可以。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再纳入参保缴费范围,可以申请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19、既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的人员,两项保险之间可以相互衔接吗?

答:可以衔接。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两项保险的缴费

年限可以相互折算,个人账户可以合并计算。但对于按15年一次性缴费或补足缴费的,缴费年限不能相互折算。20、残疾人参保缴费有优惠政策吗?

答:有。符合参保条件、持有《残疾人证》、自愿申请按5%

比例缴费的残疾人,可以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21、残疾人如何办理享受缴费补贴手续?

答:符合享受缴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1月20日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办理当年缴费补贴手续。

22、尚未参保的残疾人如何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答:符合条件尚未参保的残疾人,可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

残疾人联合会办理享受缴费补贴手续,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

天津市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第7篇

答:不是。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是当局为担保宽大住民“老有所养”而实验的一项根基社会保障制度,从制度的成立到打点再到包办完满是当局举动。

2、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前提是什么?

答:岂论是城镇照旧农村住民,只要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门生)不满60周岁,不属于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也不切合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前提的,都可以在户籍地址地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

3、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照旧按月缴费?

答:按年缴费。参保住民每年只需缴纳一次养老保险费。

4、参保住民每年必要缴纳几多养老保险费?

答:为了满意宽大住民的差异需求,参保住民的年缴费尺度共配置了10个档次:一档600元、二档900元、三档1200元、四档1500元、五档1800元、六档2100元、七档2400元、八档2700元、九档3000元、十档3300元。参保住民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5、当局对参保住民有津贴吗?

答:有。在住民参保缴费的同时,市财务响应给以必然的缴费津贴。

6、缴费津贴的尺度是几多?

答:为了勉励参保住民多缴费此后多领养老报酬,缴费津贴对应个人缴费尺度也配置了10个档次:一档60元、二档70元、三档80元、四档90元、五档100元、六档110元、七档120元、八档130元、九档140元、十档150元。个人缴费越多当局津贴也越多。

7、住民昔时缴费后,此后可以选择其余的缴费档次吗?

答:可以。参保住民可以团结自身现实,每年选择差异的缴费档次。

8、住民参保必要累计缴费满几多年?可以一次性缴齐吗?

答:至少必要累计缴费满15年。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费实施按年缴纳,但思量到年数偏大住民的缴费意愿,对付1月1日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住民,应承在12月31日前一次性缴齐15年的养老保险费,市财务凭证每年60元尺度给以缴费津贴。

9、假如选择按年持续缴费,到领取报酬时累计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

答:参保住民选择按年持续缴费,到领取养老报酬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必要一次性补足所差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同时当局也给以响应的缴费津贴。

10、个人缴费是归本人全部吗?

答:是。个人缴费连同当局给以的缴费津贴,所有归参保住民个人全部。

11、个人缴费计较利钱吗?

答:计较利钱。住民参保后,由社会保险包办机组成立一个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和缴费津贴所有计入个人账户,并凭证同期城乡住民储备存款利率计较利钱。此后我市还将凭证国度划定对个人缴费和缴费津贴举办保值增值。

12、个人缴费可以担任吗?

答:可以担任。参保住民亡故的,未领取的个人缴费连同缴费津贴可以由家眷依法担任。

13、参保住民何时可以领取养老报酬?

答:参保住民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核准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报酬,直至亡故为止。

14、养老报酬由哪几部门构成?怎样计较?

答: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门构成。基本养老金今朝为24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参保住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15、当局对参保住民领取的养老报酬有补贴吗?

答:有。基本养老金所有由当局补贴发放。

16、个人账户中的钱领完后怎么办?

答:参保住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付出完毕后,由当局补贴继承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直至亡故为止。

17、2015年一次性缴齐15年的养老保险费,昔时年满60周岁时可以领到几多养老报酬?

答:2015年参保住民一次性缴齐15年的养老保险费,昔时年满60周岁时,凭证一档缴费的每月可领到316元、二档348元、三档380元、四档413元、五档445元、六档478元、七档510元、八档542元、九档575元、十档607元的养老报酬。

18、参保住民的基本养老金还会增进吗?

答:会增进。为了使参保住民可以或许分享我市经济社会成长成就,不绝进步糊口保障程度,我市已成立基本养老金正常增添机制,此后基本养老金尺度将当令举办调解。

19、高出60周岁的住民还可以参保缴费吗?

答:不行以。只有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切合前提的住民可以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高出60周岁的住民不再纳入参保缴费范畴。

20、怎样治理参保缴费手续?

答:申请介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住民,必要携带本人《户口簿》、《住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址地的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事变站治理参保手续,也可以直接到户籍地址地的街州里劳动保障处事中心治理参保手续,并于当月20日前到指定银行举办缴费。

天津生育保险政策 第8篇

一、天津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本质上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一般来说,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法定强制参保, 使保险机制更加稳定, 保障结果更加公平, 有利于整体上提高社会福利;二是保障待遇保基本和标准化, 既有利于制度的可持续, 又有利于避免保险公司通过产品差异化“嫌贫爱富”, 也为价格竞争创造了条件;三是政府筹资和政府主导, 既有利于制度的落实, 又能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应该说, 天津全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基本符合这三个特征。

二、天津的做法既没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和《保险法》的规定, 也符合国际惯例。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天津市规定意外伤害险的筹资标准由政府批准, 对保费资金的拨付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没有违反《社会保险法》有关的禁止性规定。我国的《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人身保险业务、财产保险业务以及经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天津全民意外伤害保险虽然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 但对保险公司而言属于与保险有关的业务。政府向全民提供公共产品, 在国外通常是采用向市场购买的方式。近日, 李克强副总理在《求是》杂志撰文指出, 基本医疗卫生的职责由政府履行, 也可以由政府向市场购买部分服务;非基本医疗主要交给社会去办, 政府对医疗市场进行必要的监管和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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