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外逃现象范文(精选7篇)
贪官外逃现象 第1篇
金融1103班
2011030477
于帅军
根源抓起各方联手整治贪官外逃
贪官问题可谓是一直贯穿着中国的历史,有了权力便容易滋生腐败,传统的打击治理手段已经越来越难治理当今的贪官问题,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贪官问题更有越演越烈的趋势,贪官逃避刑罚的手段更可谓是层出不穷,其中贪官外逃已经成为贪官逃避制裁的温床。
贪官外逃不仅造成国家巨额的财产损失,更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声誉。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某些贪官携款出逃后“成功”地逃避了国内刑法的刑事追究,当他们逍遥法外并在一些发达国家享受纸醉金迷的高档生活的消息传回到国内的时候,可想而知会使多少心存侥幸的“潜在”腐败分子冒险效仿。官员贪腐后纷纷外逃,不仅会严重败坏党风党纪,更会降低政府和法治体系的公信力,减低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的信心。随着更多的公务人员廉洁奉公的信心和决心被动摇,我们的社会面临着伦理丧失和道德崩溃的危险。整治贪官外逃问题已经刻不容缓!
贪官外逃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党和国家也高度重视贪官外逃的问题,但在治理该问题上扔存在许多难点。
首先是出逃的机会太多。外逃的前提要有护照,但对他们来说,办几个护照根本就不算问题,也不需要自己操什么心。目前中国官员公费出国考察的机会非常多,成为‘干部福利’,有些贪官正是利用这些名正言顺的机会外逃。
其次任何贪官的背后都会牵涉不少人,出逃不仅仅是保护自己的问题,而是为了保护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更高级别的领导。这便导致了官官相互情况的出现,于是明明知道有人要外逃,也不加以制止,更不会向相关部门通报消息,对其外逃的准备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甚至还暗中相助。
再者如今国际反腐尚未达成共识,在没有双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对于外逃的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这就为贪官引渡造成许多困难。
想要治理贪官外逃问题必须从源头抓起继续推进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针对容易诱发贪官外逃现象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通过改革建立起良性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严厉打击外逃贪官
一是修改和完善相关国内法律。二是加快与其他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和司法协助协议。重点加强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成员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因为这些国家物质生活丰富,社会现代化程度高,成为外逃贪官的天堂和聚集地。三是建立联合侦查机构,进行跨国联合侦查。
(二)加强对出境资本的监督和管理
遏制资本外逃,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特别是银行系统要建立大额资金转移监测制度,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我国应采取措施消除多头管理的现状,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全国管理外汇资金的责任部门,对进口付汇的报关单位严格查验其真实性。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对国内出境的外汇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对在国外的外汇必须加强监督和审计,对公职人员的境外财产进行监控或审查。
(三)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境和护照的管理
针对我国目前出境和护照管理存在的漏洞,应加强对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管理,对领导干部护照、签证进行登记备案制度并由专门的审查机关进行必要的审查。要重点加强对县处级以上政府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的管理,建立全国各地边境关口联网的可疑名单制度。同时,加强边防和海防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各样的偷渡行为。此外,还应在全国推行“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真正建立起防止贪官及其配偶、子女外逃的防控体系。
(四)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针对我国公职人员在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改革官员财产申报主体粗略、范围狭窄、形式单一等弊端,对官员的财产申报等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和完善。在财产申报主体上,不应当限定在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省部级领导干部”,而应当延伸为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财产申报范围、方式上,申报的内容应当为所拥有的财产而非仅仅是收入,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等,同时,扩大对官员家庭共有财产及家庭成员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购置财产等方面进行申报。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惩处机制,对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公职人员,根据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要建立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移居海外的报告和备案制度。
但以上措施毕竟还是治标不治本,从客观上看,贪官外逃现象则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演化出的一种新的腐败孽胎和社会病。处于经济急遽转轨的中国社会,新旧体制相互交错、碰撞,体制、机制和制度中的某些层面呈现出失缺、倒错状态。少数政府官员、国企管理者以及经济、金融系统的工作人员钻了体制转轨进程中的种种漏洞,通过贪污受贿等大肆攫取非法财富。
主观上一些领导干部乱了阵脚,失了方寸,精神支柱向私欲倾斜。外逃贪官中,相当一部分人早已背叛了共产党人的远大理想信念,与党和国家离心离德。相反,他们异常迷恋西方国家的生活方式,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发生动摇,丧失了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于是,他们趁大权在握时狠捞一把,积极为自己准备“后路”。
想要在根本上杜绝贪官外逃还要加强干部的思想建设,必须狠抓党政干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强化理想信念教育,高筑拒腐防变的精神堤坝。
只有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各方联手才能杜绝贪官外逃情况的发生,贪官外逃已经成为中国政府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甚至已经影响到了民心向背,党和政府必须下狠心、下决心、揪到根查到底,彻底治理贪官外逃。
贪官外逃现象 第2篇
班级:工管
1102
学
号
:201117060064
姓
名
;
刘
岩
摘要:中国贪官外逃问题始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贪官外逃案件频繁发生不仅给中国造成许多经济危害造成大量资金的外流,而且造成许多政治影响危害中国的正常司法和法律权威
据2004年商务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200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进一步打击贪官外逃,使得近年来收获到不少成功案例。这些案例,对中国加大打击外逃贪官提供了积极的启示。
第一,贪官外逃现状。
在我国,因为司法制度等原因,对于外逃的腐败犯罪分子,中国司法机关常有“鞭长莫及”的苦恼,因此,外逃已成为腐败分子躲避法律制裁的一个绝好选择。外逃官员中不光有金融系统、国有公司等经济部门的干部,也有政府机关的官员。今年春节前夕,又一个官员外逃的惊天大案浮出水面——有媒体披露,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河松街支行行长高山外逃,随着这名行长外逃的是,高达6亿元的资金“神秘蒸发”了。
那些“捞了就跑”的贪官,往往选择欧美等发达国家作为外逃目的地,在那里他们用卷走的巨额财富,过着自在逍遥的奢华生活,比如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曾任温州市副市长的女贪官杨秀珠就逃往美国,利用腐败资金在纽约购置了多处房产。
美国FBI高层岑曾为此表态,向贪官传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美国并不是贪官外逃的天堂,只要触犯了中国法律,不论你逃到什么地方,总会被捉拿归案的。这无疑对打击外逃贪官是一个好消息。
但是,我们也不能高兴过早,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打击贪官外逃,我们在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的同时,更需要眼睛向内,因为打击腐败关键还在国内,还在强化反腐制度上。
第二,治理贪官外逃的机制与措施。
治理贪官外逃需要国内预防和国际合作双管齐下,内外联合,既应注重加强引渡领域的国际合作,加大打击外逃贪官的力度,更要重点加强对流出资本和出境护照、签证的监管;同时,还要逐步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探索建立刑事案件缺席审判制度。
(一)外部;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严厉打击外逃贪官
作为打击跨国腐败的国际性公约,我国于2003年分别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应当充分利用两个公约中规定的打击跨国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加快与外逃贪官经常逃往国政府的谈判和协商,订立双边或多边国家间引渡条约,使外逃贪官无处可逃。一是修改和完善相关国内法律。二是加快与其他国家签订引渡协议和司法协助协议。重点加强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成员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因为这些国家物质生活丰富,社会现代化程度高,成为外逃贪官的天堂和聚集地。三是建立联合侦查机构,进行跨国联合侦查。
(二)内部;加强对出境资本的监督和管理
遏制资本外逃,需要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特别是银行系统要建立大额资金转移监测制度,实施金融交易报告制度。到目前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
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管理办法》,这些规定和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金融机构在对外资金流动中的监督和管理作用。我国应采取措施消除多头管理的现状,明确国家外汇管理局作为全国管理外汇资金的责任部门,对进口付汇的报关单位严格查验其真实性,对金额超过10万美元或20万美元的报关单位进行第二次甚至第三次核验,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及利用单位账户外逃资金的腐败分子通知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此外,还应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对国内出境的外汇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度,对在国外的外汇必须加强监督和审计,对公职人员的境外财产进行监控或审查。
(三)内部:加强对公职人员出境和护照的管理
针对我国目前出境和护照管理存在的漏洞,应加强对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管理,对领导干部护照、签证进行登记备案制度并由专门的审查机关进行必要的审查。要重点加强对县处级以上政府和国有企业公职人员因公护照和因私护照的管理,建立全国各地边境关口联网的可疑名单制度。同时,加强边防和海防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各样的偷渡行为。此外,还应在全国推行“党政领导干部和国企厂长经理直系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真正建立起防止贪官及其配偶、子女外逃的防控体系。
(四)内部:建立和完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针对我国公职人员在财产申报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要改革官员财产申报主体粗略、范围狭窄、形式单一等弊端,对官员的财产申报等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和完善。(1)在财产申报主体上,不应当限定在 “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省部级领导干部”,而应当延伸为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2)在财产申报范围、方式上,申报的内容应当为所拥有的财产而非仅仅是收入,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和债务等,同时,扩大对官员家庭共有财产及家庭成员是否在境外有存款或购置财产等方面进行申报。(3)建立财产申报制度惩处机制,对拒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家庭财产的公职人员,根据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要建立和完善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移居海外的告和备案
(五)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从打击外逃贪官的角度来看,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刻不容缓。只要不与国际人权公约的主旨相悖,按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相关经济犯罪,结合中国国情,可探索设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防止缺席审判权的滥用,对严重犯罪的缺席审判,还应附加证据标准、案发年限等一系列限定条件。这样,才能保证判决文书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因此,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既可以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又有利于打击和防范外逃贪官。
我国贪官外逃新花样 第3篇
贪官外逃问题始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据2004年商务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 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如今, 随着媒体再度对贪官外逃事件的大量报道, 其已经成为中国政府一个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贪官外逃, 个体特征五花八门
据笔者调查分析, 金融系统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携款潜逃的多发区。银行工作人员、国企负责人在携款潜逃中所占比重大, 其中金融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87.5%, 其他部门占12.5%。这说明, 第一, 必须加强对金融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第二, 必须加强对政府部门官员及其亲属出入境的管理。
职位特征。外逃贪官很多是国企的“一把手”, 或者是直接与钱打交道的职员。在国企, 这些“一把手”往往同时兼任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多个职位, 一些国企的管理体制成了事实上的“家长制”“一言堂”, 如云南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罗庆昌、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等。这些贪官的妻子儿女大多移民海外, 手上一般持有因公或因私护照。在政府, 外逃者多为厅局级干部, 主要发生在交通、水利、粮食等领域, 如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海南省粮食局原局长陆万朝。这些“一把手”拥有绝对权力, 利用手中权力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当然, 在外逃贪官中, 也有部分小人物, 这些人多为银行职员, 如建行东莞分行原金库保管员林进财、陈国强, 中国银行南海支行原丹灶办事处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等等。他们之所以能携巨款外逃, 主要与其职业有关。
年龄特征。外逃贪官出逃时的年龄呈现行业特征, 即:政府公务员, 年龄大多在50岁以上, 如厦门市原副市长蓝甫出逃时年龄为59岁, 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出逃时为58岁, 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出逃时为57岁等;非政府公务员, 大多处于30岁到50岁年龄段之间, 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出逃时年龄为38岁,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原副总经理李化学出逃时为43岁等等。
显然, 政府官员主要是临退休时外逃。首先, 年轻的时候, 大多数人具有积极的人生追求, 思想健康向上。而到了一定年龄, 感到前途无望, 思想逐渐退化, 最后导致腐化堕落。其次, 如果外逃, 必须具备一定的外逃资金。而政府官员只有在一定的级别后, 才有可能聚敛巨额的不法资财。第三, 在位时, 个别官员可以利用权力掩饰自己的腐败行为, 但一旦退休, 害怕被追查, 从而选择临退休前一走了之。
贪官外逃, 方式花样翻新
调虎离山式:大部分贪官在出逃前, 就已做好出逃准备。他们事先把亲属安排到国外定居, 一旦感觉自己的腐败问题可能被发现, 就立即借机潜逃国外。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就是典型。早在案发前, 蒋基芳就安排妻子和子女定居美国。
暗度陈仓式:部分贪官利用本单位或自己的关系, 在国外开设分公司, 然后把国内资金悄悄转移到国外, 自己一般经常往来于国内公司与国外分公司之间。一旦自己的腐败问题被发现, 就待在国外不回来。原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就是典型。河南豫港公司是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程早前就利用关系, 在新西兰开设办事处或分公司, 并暗地转移资产, 自己长期游移于境内外之间。由于腐败行为被发现, 程便从香港不辞而别, 携巨款和情妇定居新西兰。
顺手牵羊式:部分贪官在与国外的企业或公司打交道时, 往往蓄意与这些企业或公司建立非业务关系的其他亲密关系, 然后利用这层关系把亲属转移出境。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原总经理董明玉就是典型。出逃前, “顺便”利用业务关系, 先是在美国为自己建立不错的生意关系, 接着让妻子和儿子打理那里的生意, 并获得了美国绿卡。认为条件成熟, 董便于1995年逃往美国。
金蝉脱壳式:部分贪官办理了很多假身份证, 然后用假身份证办理真护照, 通过旅行团出境转逃第三国或者偷渡到第三国。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就是典型。杨及全家出境时, 所用证件全部身份不明。她早就拥有美国绿卡, 但卡上姓名非她真名。也就是说, 一旦她逃到国外, 不仅没有海关记录, 而且还可以堂而皇之易名而居, 过上“安全”生活。
声东击西式:部分贪官为掩人耳目, 常常采用声东击西的伎俩, 在打算外逃时, 刻意掩饰自己的去向, 给别人一种自己没有任何异常举动的假象。中国银行南海支行原丹灶办事处信贷员谢炳峰、麦容辉就是典型。案发前, 谢炳峰、麦容辉为了不让他人知道其外逃意向, 出逃当天还正常上班。案发后, 携带巨额现金, 辗转东南亚各地。
假途伐虢式:部分贪官事先在国外安排好了出逃地, 但为了出逃时不被发觉出逃地, 往往不是直接逃到目的国, 而是辗转几个国家, 最后才到达出逃目的国。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童言白就是典型。早在几年前, 童安排妻子、孩子移民到了澳大利亚。2004年1月2日, 童从深圳口岸出境, 先到达香港, 随后转道菲律宾, 最后转道澳大利亚, 与早已移民的妻子、孩子会合, 整个逃亡之旅可谓假途伐虢, 费尽心机。
贪官外逃, 最爱逃向哪
“捞了就跑, 跑了就了。”这是贪官外逃的真实写照。国内以及某些外派机构的官员腐败犯罪后, 为逃避打击, 往往携巨款潜逃海外, 其去向大体有四类:
中国周边国家, 如泰国、缅甸、蒙古、俄罗斯等。这些国家是涉案金额相对较小、身份级别相对较低的出逃人员的首选, 但其风险也较大。因为中国与邻国合作打击犯罪, 特别是打击贪官外逃方面配合相当紧密。所以, 这些地方往往成为贪官们再次转移的跳板。如谢炳峰与麦容辉、郑治新与李寿云等都是从邻国逃往别国。
非洲、拉美、东欧等一些国家, 如突尼斯、厄瓜多尔、匈牙利等。这些国家是那些办不到直接去西方大国证件官员外逃的跳板, 这些官员一有机会便会过渡到西方发达国家去。如周长青、陈安民等。
西方发达国家, 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等, 这些是案值大、身份高的官员的主要目的地。对于那些曾在国内拥有显赫地位的官员来说, 上述两种地方是他们所不屑的。他们看中的是美国、加拿大等移民国家, 因为这些国家容易接纳外来者。如加拿大, 一旦夫妻中的一方入了加籍, 另一方也很容易拿到该国绿卡。逃往上述国家的贪官占了很大比例, 如:中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许超凡, 云南旅游集团公司原董事长罗庆昌, 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 云南省证券公司原总经理陆海莺等。
贪官外逃现象调查 第4篇
2008年10月22日,在国内被抓的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因犯挪用公款罪 受贿罪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而曾经外逃到新加坡又返回,被判无期徒刑的云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长胡星却正在昆明市郊的一所监狱里栽花种草,等待着未来的减刑。
从余振东被判12年到胡星被判无期,外逃贪官尽管大多获得从轻处罚,但中国政府打击贪官外逃的战役依然面临重重难题。
“合法输出的中国产品”
“在中国现行体制下,有两类官员最容易获得非法收入:一是掌握人事权力的,二是掌握经济权力的。前者主要从买官卖官过程中收取不义之财,后者主要是从国家项目投资中获利。”云南省一名财政研究学者指出。
获得非法收入后,如何真正拥有,就成为贪官们日思夜想的问题,渐渐地,逃往异国他乡成了最佳选择。广西乡村社区治理研究中心学者郑明怀将贪官逃亡的原因分为两个方面:首先是主动的、有预谋的。“逃亡贪官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长期安全占有和享用非法所得,从始至终就打算外逃,这种外逃并不是一时兴起,而是经过精心准备的,并且都是在任时就做好了各种各样的准备——先将赃款转移到国外,然后安排家属出国,等家属在国外定居之后,自己再找机会逃之夭夭。”
其次是被动的,无奈的。郑明怀说:“贪官不会轻易作出外逃的决定,但在中国反腐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他们的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渐渐没有了‘安全感’;如果不外逃,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人财两空,所以一旦嗅到对自己不利的气息,就‘走为上计’。”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无论主动还是被动,外逃贪官们基本上都是拿着合法的中国护照,乘坐各种合法的交通工具离开中国的,迄今尚未出现因偷渡而被闷死在集装箱里或者淹死在太平洋之类的报道出现。一些境外媒体戏称中国外逃贪官是“合法输出的一种中国产品”。
“在杨湘洪带领考察团出国前,已经被有关部门约谈过,很难想象他为何还能大摇大摆出去。这与胡星、杨秀珠等人的经历非常相似。”马军说,“多年的工作经验使我有两点判断:一是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太疏忽,二是有人故意向贪官通风报信。”马军认为,有关部门肯定知道杨湘洪的家人当时已在国外,是一名不折不扣的“裸官”,其外逃或者说外出不归的可能性非常大,“我好像还没有听说有哪名外逃贪官是自己跑出去,而把家人留在国内的。”
“在国外,其实只有‘被抓回国’的风险,而在国内则什么风险都可能遭遇。一句话,外逃总比坐牢要好。”马军如此分析贪官外逃的动机。
那么,为什么贪官总是能外逃成功?郑明怀认为有三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出逃的机会太多。外逃的前提要有护照,但对他们来说,办几个护照根本就不算问题,也不需要自己操什么心。目前中国官员公费出国考察的机会非常多,成为“干部福利”,有些贪官正是利用这些名正言顺的机会外逃,杨湘洪就是以‘考察’的名义出国的。”
以胡星为例,其在出逃之前除了云南省公安部门颁发的身份证和护照,还持有广东省某地的户口及护照、澳门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南太平洋岛国瑙鲁护照等,而且都“人是名非”。而被悬赏20万元人民币通缉,2002年已经外逃的云南省原省委书记,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高严,拥有“高严”,“高庆林”和“张传伟”等至少3个不同名字的身份证,4本中国护照及一本港澳通行证。一名长期与高级官员往来的商人透露:“官員们无论因私因公出国,外人根本不知道他们是以什么身份什么名字出去的。那些名字,证件有些是官方允许的,有些则是个人偷偷办理的。”
“其次是一些国家非常希望中国的腐败分子出逃到他们那里,并积极为中国贪官提供各种便利。”郑明怀说,“目的地国家的纵容助长了外逃贪官的气焰:为企图外逃的贪官在案发之前或之后转移财产提供条件,使他们在出逃后有足够的生活来源;中国贪官拥有大量的财富,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逃入国的消费;还有些国家希望把贪官们培养成反华势力。一旦中国希望引渡这些贪官回国,这些国家就会向中国提出各式条件,将贪官作为交换的筹码。”
国内外媒体不断披露在美国洛杉矶、纽约,夏威夷,休斯顿,加拿大温哥华,多伦多等地,经常可看到住豪宅,开靓车的中国男女,他们结成自己的圈子,不参加当地华人社区的活动,不在公众场合露面,行踪诡秘。在一些西方国家,甚至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贪官一条街”,“贪官二奶村”和“贪官子女村”,可见外逃贪官之嚣张。与此同时,各种国外华人社区的日益繁荣也让部分贪官在海外生存更加容易。
“再者是国内利益集团中有人帮助贪官外逃。任何贪官的背后都会牵涉到不少人,出逃不仅仅是保护自己的问题,而是为了保护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更高级别的领导。”郑明怀表示,“贪官外逃,案件就查不下去了,背后的贪官也就挖不出来了,于是,明明知道有人要外逃,也不加以制止,更不会向相关部门通报消息,对其外逃的准备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甚至还暗中相助。”
抓捕成本与外在阻力
“很少有贪官愿意主动回来,否则他们当初就不会逃。”云南省的一名资深反贪官员说,“他们所携带的款项,主要来自土地开发,税收、城建工程经费、金融机构‘贷款’,截留的政府开支、大型国家建设项目资金等。”2005年5月,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荷兰被国际刑警组织抓获,但中国何日能将其引渡回国,仍是未知数。
目前,中国对待外逃官员主要通过三个途径:一是引渡;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三是在两国之间开展区域性的刑事司法协作。其中“引渡仍然是最正规和高效的追捕外逃官员的途径”。
其实,抓回贪官的难度远远超出普通人的想象。目前,中国只与全球3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罪犯的条约,这些国家里并不包括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这3个中国贪官的潜逃“胜地”,欧洲也只有4个国家与中国签订了条约。
云南省边境线漫长、接壤国家众多,因而成为众多贪官外逃的首选通道。该省一名检察官表示,有不少贪官是通过云南出境的,“但是大贪官一般都选择北美或欧洲国家,小贪官则选择相对容易入境的东南亚及南美大陆”。事实上,在整个缅北和金三角地区,一直生活着不少中国逃出去的“神秘人物”,他们最大的共同特点都是“不敢回中国”。
“逃到加拿大的赖昌星,一直为了避
免被驱逐出境而打官司,而且不断获得成功。”马军律师说,“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期至少有10年,这样就会使许多案件变得遥遥无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大肆违法犯罪的贪官们及其家人,一旦到了国外,基本上都非常低调,非常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往往与在国内判若两人。居住在加拿大的华人马先生说“他们不想惹麻烦,不想引起邻居和警察的注意,而且他们也不缺钱花,不需要到处抛头露面;平时他们的社会交往很少,所以许多人都不注意他们的存在。”
马先生还透露,事实上许多贪官(也包括一些正常移民的中国人)到了国外就改名,甚至离开中国时就用了假姓名,所以按照一般的方式很难查找得到,并不是许多中国人想象的“去当地警察局就可以查到”。而正在英国伦敦攻读博士学位的中国学者李韧也表示,“除了贪官们自己的低调外,事实上当地人也不关心这些人曾在中国做过什么,为什么要来到欧洲”。
“贪官涉及的金额越大,就越难引渡,除了他们自己能够请律师周旋,另外司法引渡对于中国政府来说,经济成本也太高了。”加拿大的马先生说,“还有一个关键,一些西方国家总认为贪官们被遣返后会遭遇酷刑甚至被处死,或者受到政治迫害,出于人道正义考虑,不愿意主动处理这些问题,这也使遣返变得更加困难。”
尽管如此,中国政府还是不断加大抓捕外逃贪官的力度,积极进行国际谈判,取得了一些成果。
2004年4月,美国驱逐了被指控盗用中国银行4.8亿多美元公款的余振东,这是第一个由美方正式移交给中方的外逃经济嫌犯,后来其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当时,有学者把这个特殊案例称为“余振东模式”,理由是该判决是在中国自主审判下作出的,司法主权的实现源于余振东在美国的认罪和自愿选择解押回国,认为可以复制这一模式。
事实上,余振东一案中美双方谈判就长达3年,期间6次公务往返,查证取证,花费巨大,最后才采用引渡替代措施将其遣返回国。同时,美国在配合调查和引渡等方面,也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许正是这样的原因,与余振东同案的许国俊,许超凡尽管陆续被美国联邦调查局逮捕,但一直没有下文。
“胡星模式”的遗憾
“成本巨大使余振东模式很难复制,不可推广。”胡星案的辩护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的张振宇律师说,“在谈判中,中国政府对美国政府、对余振东本人都作出了许多让步——赃款不全部追缴,最后余振东是向美国法庭认罪后遣返,并非直接向中国的法庭认罪,并且得到了中国政府的承诺和美国法院的保证。”
张振宇律师表示,与“余振东模式”相比,以“劝返”为主要手段的“胡星模式”更具合理性。作为胡星的辩护律师,他认为“劝返”的方式有着“快捷、低成本”的好处,胡星之情节较之余振东之情节,涉案金额更少,造成的损失更小,主观恶性更浅,认罪更主动。
2007年初,外逃新加坡的胡星成为第一个被“劝返”回国受审的贪官。虽然中国与新加坡之间既无双边引渡条约,也无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但最终还是劝服胡星自动回国接受司法调查,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退还全部赃款4000余万元人民币。
2008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兵同样由最高检察院从南非“劝返”回国接受调查,成为另一起成功的案例。
除了对贪官本人的“劝返”,中国政府也不断“劝服”外国政府。在与缅甸接壤的云南省思茅市,一名当地官员表示:“我们这里经常有贪官跑到隔壁的缅甸,或者更远一些的泰国老挝,但是我们有办法说服他们的政府把贪官交给我们处理,甚至我们派人去他们的国家一起抓人。”
的确,中国从东南亚地区抓回贪官的成功率很高。2008年8月,泰国法院最终裁定将陈满雄和陈秋圆夫妇引渡回中国,该夫妇原为广东省中山实业发展总公司负责人,1995年卷款4.2亿元人民币外逃到泰国清迈,买到泰国籍身份证并改名,整容,2000年被泰国以非法入境等罪名逮捕并判刑。同年11月,云南省思茅市又成功“劝”回一名贪污了数万元人民币而外逃到缅甸的财务人员。
曾经有人质疑“胡星模式”,认为这样会纵容更多的贪官外逃,或者让一些本不想外逃的贪官为了未来能够减轻处罚而故意逃跑,对此,张振宇表达了不同的看法:“贪官能贪,以及能逃,那是政府内部的监督出了问题,与贪官回不回来是两码事儿。如果监督到位了,贪官怎么可能为所欲为,想逃就逃?而如何能让贪官回来,则是另外一个问题,新加坡,欧美或者澳大利亚毕竟不是中国的‘后花园’,想进就进,想出就出。”
进入2008年,鉴于胡星等案件的成功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提出了“劝返模式”尝试;其时,最高检察院已经“劝返”外逃贪官7人,使该模式初见成效。支持者指出,“劝返”有一举三得之功:对我方司法机关意味着追逃成功;可以为逃犯地国家节省刑事司法合作成本;有利于逃犯地国家的秩序与安全。
不过,胡星案的结局还是让张振宇觉得特别遗憾:“政府错过了一次最好的历史机遇。本来,从‘余振东模式’到‘胡星模式’是一次非常重大的工作技术进步,但是法院對胡星的量刑远远重于余振东,令‘胡星模式’陷入一种尴尬境地,无法推广。”
防治贪官外逃,中纪委该如何出招 第5篇
(转载:蝶梦流年的博客)
中国官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20多年来,中国出逃官员最高级别至省部级,案件多发区集中在与经济相关的政府部门、国企和金融机构。出逃官员,尤其是高官的最终落脚点多为发达国家,出逃前多有筹划,部分官员已经“裸官”,出逃前妻儿甚至亲戚都已定居国外。与此同时,中国政府的追逃网络逐步铺开,贪官外逃越来越难。(新京报3月2日)
盘点这些年贪官外逃案例,不难发现有四个规律:一是外逃贪官呈现出级别由高向低、从“热衙门”向“冷衙门”蔓延的趋势。二是是贪官外逃主要有“请假失联式”、“听风失踪式”和“突然消失式”等三种方式。三是贪官外逃的主要有因欠巨额债务无法偿还、感情纠纷等原因脱岗外出躲避,因挪用公款无法偿还等违法犯罪行为败露而畏罪潜逃,分管负责财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携款潜逃,畏罪外逃,或因其他原因叛逃等四种原因。四是大多数贪官外高权重,人脉广泛,可以利用权力打通许多关系和渠道,甚至有很多人主动为贪官提供方便,如帮其洗钱、转移身份、提供放行方便等,再加上我国在制度、监管和法律等方面的缺失,让这些贪官逃跑起来的难度并不大。
我国到底有多少外逃贪官?尽管迄今仍没有统一的说法,但据媒体20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0多年来,中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近4000亿元人民币,算起来人均席卷约1亿元赃款。同时,还有一个数据无法忽视,就是我国当前“裸官”人数达118万,可以说“裸官”随时外逃也已成为社会隐忧。因为贪官一旦逃出国门,我国对其本人和财产就再无执法权,人难抓,赃款难以追回,不但使执法和司法成本骤增,更易误导其他贪官,觉得只要逃出去,人和财产就都安全了。这种负面的“示范效应”无疑是非常可怕的,它能够对“潜伏”的贪官们起到刺激作用,助长其侥幸心理,从而让更多被贪欲奴役和掌控的官员铤而走险。
总之,笔者认为,贪官外逃已经成为我国反腐的重灾区,必须引起我们党和国家的高度警惕和重视。而作为肩负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的纪检监察机构更是责无旁贷。笔者看来,防治贪官外逃需要从五个方面下手:一是立法保障。就是要有一部专门为官员量身定做的法案,明确将一切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纳入适用范围,建档立案。二是建章立制。为官员们设置“警戒线”,明确规定什么能有什么不能有,一旦越界就将遭受何种惩罚,有何种后果,让官员们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谨记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三是强化监管。建立一个信息化平台,随时监控官员及其亲属在金钱上的异动,同时要求官员及其亲属的财产进行
贪官外逃现象 第6篇
记者在大温哥华地区探访中国贪官窝点线路图
“美国是乐园,加拿大是天堂。”据说这是中国外逃贪官总结出来的“经验”。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说,位于加拿大西部太平洋沿岸的大温哥华地区,由于气候宜人,生活方便,而且距离中国较近,已成为中国贪官藏身的“理想之地”。
据参与高山案的一位内部人士透露,类似高山这样的“硕鼠”,并非仅此一例。那么,这些“硕鼠”到底藏身何处呢?记者近日到大温哥华地区走了一圈,来了个中国贪官窝点“大起底”。
1、本拿比市
讲普通话可以畅通无阻
记者萌发这一念头后,开始向有关人士打探消息。一名“知情人士”自告奋勇,愿意陪记者一同前往“搜索”。
这位不愿公开中文姓名的人名叫Tom,是来自中国上海的老移民。10年前,他以留学生的身份来到温哥华读书,大学毕业后便留下来了。Tom当过导游,也做过地产经纪人,对大温地区相当熟悉。
记者先约他在本拿比市中心的碧丽宫海鲜酒家喝早茶,然后一起开始这次行程。选择本拿比市作为起点,原因有二,一是本拿比作为大温哥华地区的中心,连接着最早开发的两个市镇——咸水埠(现温哥华市)和二埠(现新西敏市);二是人们熟悉的厦门远华案主犯赖昌星曾长期住在该区。
近年来,本拿比已成为大批中国大陆新移民的首选定居地之一。据不完全统计,该市的华裔人口已在四成左右。在这里已经没有出国的感觉了,逛商店上馆子,用普通话可以畅行无阻。
在餐厅的对面,是被称为“华人商场”的丽晶广场,里面的商店和食品几乎是清一色的中国味。在丽晶广场的建筑群中,有一幢圆柱形的高层公寓大楼——丽晶大厦。这便是赖昌星前几年居住的地方。
说来也巧,我们在餐厅碰上了以前的同事,她曾于2002年和凤凰卫视一道到赖昌星的家中,与他谈了100分钟。
她回忆说,赖昌星曾住在这幢大厦17楼的1707房,房子三室一厅,约180平方米。据悉,赖昌星一家是在2000年11月搬到这个地方的,直到去年才搬出。
沿着本拿比山径,我们到了海拔1200英尺的本拿比山,这里是著名的学府西门菲沙大学(SFU)的所在地。记者看到挂牌出售的房子都在70万加元以上,有几幢更高达110万。
Tom告诉记者说,校区山清水秀,与外面隔绝,一些贪官们选择住在这里,还可以照顾子女上学,算得上是一个理想之地。
2、高贵林市
山下的普通城市屋受欢迎
离开本拿比市,我们沿着1号高速公路向东,大约20分钟后,来到近年来大温地区发展最快的卫星城——高贵林。
我们首先来到高贵林市中心,这里的建筑物都是近几年兴建的,大型购物商场都集中在这里。由于华裔越来越多,华人连锁超市大统华也能看到。
在大统华里,Tom遇到了他的一位老同学,这位女士住在高贵林已近10年。记者问这位女士有没有听说过中国贪官躲在该市。她说:“当然。这些人来到加拿大,都觉得有了保护伞,在选择居所方面根本不会刻意躲避什么。他们一般都是为了子女上学而挑选房子。”
她接着说:“通常大贪官都比较低调,房子够用就行了。反而是一些小贪才显摆自己,希望回国再骗一把。”据她了解,一些贪官并没有像大家认为的那样,住在豪宅林立的山上,而是选择在山下的普通城市屋居住,她认识的几位便是如此,价格大约三四十万加元。
按照这位女士的指引,我们看了看这片在高贵林山下的城市屋,确实貌不惊人,一般是两层,楼下是客厅加厨房。如果只有太太和子女留在加拿大,这样的房子已经够用了。
接着,我们沿着强生大街驶上了西木高地,这里坡度很陡,据说下雪时车辆基本上不能行走。在山顶,是一个面积很大的高尔夫球俱乐部。到了山顶再往回看,的确颇有气势。
Tom低声地说,他认识的两位在中国出了问题的移民也住在这里,平时他们都很少下山,选择这里主要是因为可以避世,而房价也不是十分惊人。记者留意到,这一区的放盘独立屋都在50万至60多万不等。
3、北温哥华市
高山住房屋内装修豪华
离开高贵林,我们沿着7号公路A,折返1号高速公路向西进入北温哥华市。
“如果不是高山住在北温,我根本不会想到还有中国贪官会选择这样的地方。”Tom在路上说,“北温市近年盖了很多高楼,人口也多了,但选择这一区的人士一般都是在温哥华市中心上班的打工一族。因为从北温市乘坐轮渡,只要十来分钟便可以到达温市中心写字楼区。既省去了驾车、停车的费用,也不用担负住在市中心高昂的房租。”
来到北温市第二大街,我们找到高山所住的房子。环顾周围环境,虽然面临大街,但仍不失幽静。高山的房子是一年多前刚落成的。
记者上前按门铃却无人应答,估计主人尚未回家。虽然未能进入屋内,但透过门口的落地玻璃可以看到,屋内装修豪华,装有原木地板,客厅宽敞明亮,面积较大,另外还有开放式的西式厨房。格调虽不至顶级,但仍显露出豪华的本色。
4、西温哥华市顶级住宅多为华人购买
离开高山的寓所,从第三大街往西不多久便并入海滨大道,接着进入过去“华人不得在此居住”的西温哥华市。
西温哥华市最早是英国殖民者居住的地区,至今仍保留了英国贵族的文化和建筑。
直至近二三十年,华人才打破不准在西温置业的禁忌。Tom说,目前该区放盘出来的顶级住宅几乎都为华裔包销。
“西温地势奇特,依山傍海,给人一种‘会当凌绝顶’的感觉。加上这里没有闲杂人员路过,十分隐秘,所以不少有钱人都喜欢住在这里。”他说,“当然这也是不少中国贪官的首选之地。”因为这里对外相隔,只要不下山,基本上没有人知晓你的行踪。而房价的高昂令不少贪官觉得很有满足感。
说着说着,我们来到了一幢价值1500万加元的房子前。Tom介绍,这是典型的“西温海滨建筑”,占地约有3万平方英尺,具有世界一流海景,可以俯瞰温哥华市中心、温哥华港及温哥华西区,天晴时还可看到温哥华岛。
Tom说,在西温,像这样的千万豪宅为数不少,其他几百万的叫价更是平常之事。他说,他认识的中国有钱人中,住这一区的人数最多。
5、温哥华市中心
高山之妻曾投资房产
从西温过了狮门桥,马上就进入热闹非常的温哥华市中心了。这里平时车水马龙、熙熙攘攘,人口密度应是大温地区之冠。
不要以为这样的闹市区不好躲藏,赖昌星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在去年搬家之后,仍然住在附近,人们有时会在街上碰到他,但即使是贴身追踪的当地媒体,也始终未能挖出赖昌星的藏身之所。
高山之妻李雪在加购置的第一处物业,也处于温哥华市中心的片打西街。这里是温哥华商业中心的高级住宅公寓。周围商厦林立,面向风景优美的港湾。该公寓楼离经常举行大型活动的温哥华会议展览中心只有两个街口。十分凑巧的是,该大楼离原来赖昌星在市中心的住所也只有两个街口。
根据皇家骑警的调查文件显示,涉嫌高山案的李东哲兄弟其中一人之妻,2002年一口气购买了温哥华市中心一栋公寓的4套房,其中1套的拥有人是李雪。当时,4套房总值219万元,2005年卖出的总价为260万元,其中约1/4卖价归李雪,金额逾60万元。
6、温哥华西区
富人区内名校不少
出了温哥华市中心,向南进入温哥华西区。这是众所周知的富人区,主要是因为这里除了有高等学府卑诗大学外,还有不少优秀的中小学。
Tom说,中国人重视子女教育,学校成为他们选择居所的首要条件。在温哥华西区,有两个地区房价最高,经常有超过千万加元的房子放出。一是桑那士,另一个就是大学区。
当年赖昌星抵加之初,最先置业的地方就在西区。他在西57街以130万加元买入了一幢独立房。不过,赖昌星一直认为他的第一次是上了朋友的当,因为这幢房子根本不值130万。到第二年赖昌星将这间房子出手时,只卖得90万元。可见当年老赖一掷千金的“豪气”换来的只是教训。
大学区位处温哥华西区的尽头,环境幽静,有漂亮的海景,而且占地超大,是不少中国富豪的选择。Tom说,能在这里置业的人物来头不小,都是中央级的人物。
外逃贪官为何能在海外逍遥? 第7篇
中国在美经济逃犯岂止150多名
中国日报同一篇报道指出: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在尽力解决“裸官”问题。至于约有多少大陆官员及其家人把资产转移至海外,学者们莫衷一是,其中有些人认为过去5年来该数字高达100万。
由于官方一直不公布具体数字,学者们就只好猜谜语了。不过5年以来(不是改革开放以来),外逃贪官的的数字即达到100万,感觉估得太高了。这应是学者们根据“层层腐败已到村官”的现实感觉估算而出的。
根据新京报对从1992年至2012年已有公开报道的54名贪腐人员外逃案例进行梳理,发现低级别的涉案人员基本都逃到周边国家,甚至有人躲到缅甸深山中;高级别的外逃官员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盟成员国为主要落脚国家,其中尤以美国最多,这同公安部高级官员称“美国已成为中国逃犯逍遥法外的头号目的地”的结论是一致的。
我国外逃官员数以百万计,可能太多,数以万计应该没有问题,美国又是“头号目的地”,岂会只有150多名?笔者的理解是,所谓150多名在美经济逃犯(许多是贪官),应是在公安部挂了号,或我国已正式向美国方面提出交涉的经济逃犯人数。
到底有多少外逃贪官?原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高级顾问黄风(曾参与了余振东案司法协助的全过程)说“贪官外逃基本上不存在找不到人的情况”。因此,官方正面确认在美经济逃犯已达150多名,还是让公众惊讶不已,才使该消息成为各大媒体争相转载的大新闻。
美国为什么能够成为贪官的逍遥之地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报道,截至去年5月,中国已经与36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大部分为不发达国家,发达国家主要有西班牙、法国、葡萄牙、澳大利亚和韩国等,另与49个国家签订民事、刑事司法协助类条约,主要是不发达国家。中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国之间既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该条约对打击犯罪,需要引渡时,可直接适用,当然是最好的,也没有签订司法协助条约该条约虽较引渡条约次之,也是不错的。
没有条约的支持,遇事后就只能一案一磋商,而临时磋商的效率、成本都是非常大的,是否有效具有不确定性。即使有效,也远不能达到国人所要求的效果。
拿《中国日报》提到的10多年来才被美国遣返的2名人员之一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的案件为例。
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在首次对全国计算机实现联网监控时,发现账目存在高达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的缺口,事发地点被锁定在广东开平。12日,银行方面发现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下落不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案。经公安机关的紧急侦查,发现涉嫌挪用巨资的这三任行长已潜逃到香港,随后转机到了加拿大、美国。
国家监察部、公安部、审计署的办案人员,及时成立了“10.12”专案组,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10月15日开始对开平案立案侦查。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
美国对此无动于衷。美国在2002年12月依法对余振东在洛杉矶拘押。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12年)监禁。正好美国也不想花纳税人的钱监禁余振东,便同余振东达成辩诉交易协议,美国政府把余振东遣送回中国以前,应从中国政府得到关于余振东在中国起诉和监禁的相应保证,即假如余振东在中国被起诉的话,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年刑期的有期徒刑,并不得对余进行刑讯逼供和判处死刑。中方只能和盘接受。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成为第一个由美方正式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2004年4月17日,余振东被广东检方正式批捕。其案件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于2005年1月3日移送江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05年8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被判有期徒刑12年。
携款外逃,挪用也转化为贪污了。我国刑法规定,贪污达10万元以上,即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余振东参与贪污金额4.82亿美元(约合29.7亿人民币),若其不外逃,在国内被判处死刑无疑了。现在从美国遣返回来,不能判处死刑,也不能判无期,有期徒刑的最高刑15年也不能判处,只能接受美国人的12年监禁之判决,你说我们国家窝火不窝火,我国的人民愤怒不愤怒但窝火和愤怒都没有用,否则,美国根本不给你遣返回国,你连审判余振东的机会都没有。
就是这样一个磋商结果,10年来,150多名贪官也只被美国遣返了2名(含余振东),另一名是谁也不知道真不知道这有什么值得保密的,因此,笔者怀疑是否真的存在这个第二名都是个问题,我理解是,这样写,面子上要好看一些。
贪官不是傻瓜,逃到美国或加拿大是这样一个结果,他为什么不逃往那里呢?
如何才能让美国、加拿大等国同我国签订引渡或司法协助条约
如同加入WTO一样,同美国的谈判一定是最艰难的,同美国谈判成功了,就等于同世界其他国家的谈判也成功了。签订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也也一定是这样的。
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为什么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或司法协助就那么困难呢?主要原因还是,一些国家不承认我们是法治国家,他们认为我们的法庭审理程序还缺乏公正性,难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判决,因而不愿意将被告人交给我们审判在很多情况下,我们自己不也是这样认为的吗我们离法治国家标准的确相差太远。加拿大审理赖昌星遣返案多年,他们花了那么多年在审什么?原来他们在审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是否公正,审查我国的实体法规定得是否公正听起来好像很损我们的国格,但谁叫你名声在外呢!
好在下半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全面研究制定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以确保司法公正为核心的司法改革将是重中之重,我们将稳步地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进。在这个前提下,公安部国际合作局表示,为了将更多逃犯抓捕归案,他们正努力与美国司法部门安排年度高级别会议,其中包括美国国土安全部,可能还有点谱儿,不然,你拿什么条件同人家谈判!
因此说到底,要让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不成为外逃贪官的庇护所,很大程度还是有赖于我国自己法治的进步,依赖于我国的法治水平同世界接轨,我们必须接受一些世界普适价值的东西,否则人家根本不同你玩。